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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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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

篇1

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本质上是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其中必然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转移的过程。阿瑟·刘易斯在20世纪50年表了《劳动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一文,虽然力图说明的是劳动力在二元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发展问题,但却在客观上解释了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原因,成为最具影响力的农村一城市人口流动模型之一,对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畅转移是提升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关键,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流动,以及流动中的特殊性等问题都关系到劳动力的有效供给能否实现,因而结合我国实际,对刘易斯模型进行重新解释和修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刘易斯模型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刘易斯做了如下假定:(1)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并存着两个部门:收入及生产率极低的农业部门和工资水平及劳动生产率都较高的城市现代部门,即存在着城乡二元经济;(2)农业部门存在着无限的劳动力供给,而资本是稀缺的;(3)城市现代部门只使用资本和劳动力两种要素,且利润全部用于投资。该模型认为,由于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高于农业部门的收入水平,农业人口若不受限制就会向城市流动。只要城市部门扩大生产,就可以按现行工资水平雇佣到任何数量的劳动力,直到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到城市。

图1描述了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城市部门流动的过程。横轴OL量度劳动量,纵轴量度劳动的边际产品和工资。OA为农业部门的生存收入,OW为城市部门的现行工资水平。刘易斯认为,在这个稍高于农村收入的工资水平上,城市部门的劳动供给是无限的。因此,劳动供给曲线WS是一条水平线。根据假定3,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可变比例规律,对于一笔固定资本额Kn,总有一条特定的劳动边际生产率曲线与之对应(图1中的曲线部分)。现代工业部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条件就是边际生产率等于工资。当资本为K1时,劳动边际生产率曲线为DIF,资本家将雇佣OL1数量的劳动力,此时利润最大,城市部门所获得的总产量为OL1FD1,其中OI1FW为工人的工资,WFD1为资本家获得的利润。若利润全部用于投资,资本额将增加到K2,现代工业部门生产的组织就在第二条曲线上进行。在工资不变情况下,资本家获得全部经济增长的利润,其资本由最初的K1积累到K3,如此循环,直到劳动力变得稀缺,工人工资才能得以增加,这时便进入了增长的第二阶段,二元经济也就变成一元经济,发展中国家便进入工业化阶段。

二、结合中国实际对刘易斯模型的修正

通过对模型的分析,可以发现,刘易斯认为城市就业工资高于农业收入,农民就会流向城市,不免过于笼统。事实上,农民也是经济理性人,贫困的农民对每一个选择行为都会精心算计。刘易斯认为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更多的基于农民收入上的考虑,而忽略了流人城市不可避免地要付出成本,农民会仔细权衡利弊后再做出决定。笔者认为,农民决策的依据应该是农民工进城能得到的净收益与在家务农的净收益之差,用R来表示,即净收益R=[城市就业收入一城市就业成本]一在家务农的净收益≈{工资收入(w)一[工作不满度(C2)+流动成本(C1)]}一在家务农的净收益(A)

从经济学理论上讲,这个差值应该有三种情况:

R>0选择流人城市

R%0选择留乡务农

R=0以上两种选择均可

其中,工资收入W表示进城农民工的现金收入或者未进城农民工的预期收入。一般认为,若非生活所迫,人们更倾向于休闲而非工作,所以对工作必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满倾向,所以将这种不满也算作成本。工作不满度C2包括农民工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长短、工作保障等方面不满意程度的货币表现,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流动成本C1包括很多方面,有因放弃在家务农和务工的机会成本、在外务工时产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工资收入

的及时结算、人力资本投资、农民进城克服制度上、心理上障碍的心理成本,其中包括与亲人分离的亲情成本,后两项之和应为城市就业成本。只有净收益R为正时,未进城的农民才会决定进城,同理,已进城的农民工则会选择该部门或企业。基于上述认识,刘易斯模型应该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具体参见图2。

如图2所示,曲线WW1表示城市现代部门的现行工资,即城市就业收入,近年来农民工的名义工资一直没有明显的提高,加上物价等因素的影响,其实际工资是呈下降趋势的,因而曲线WW2是向下倾斜的;曲线AA为农业部门的净收益曲线,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是逐渐提高的,因此曲线AA表现为缓慢上升的曲线;CC为城市就业成本曲线,我国农民工城市就业的现状是就业成本不断上升,直观的表现为农民工工作非常辛苦,生活质量比较差。因此CC同样表现为缓慢上升的曲线。曲线WW与CC相交于M点,M点之后,即城市就业的工资水平低于W时,由于在城市的就业成本大于就业收入,即城市就业净收益为负,在理性选择的驱使下,没有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因此,在城市就业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再不提高将会造成劳动力的绝对短缺。M点之前一定会存在一个临界点P,在该点上,城市就业的净收益WPFC等于在家务农的净收益AEI1 O.P点对应的工资水平为w在P点之前,即城市就业的收入高于Wp时,才有农民工进城务工,因为此时的城市就业的净收益WPFC才会大于在家务农的净收益AEIO。至于P点的具置,肯定是在M点之前,利用国民经济的关于工资及各项成本的数据,通过量化分析可以确定出来,在此的定性分析仅仅是指出P点的存在,从而针对我国的劳动力供给的现状对刘易斯模型进行修改和补充。至于城市就业成本曲线CC的位置,可以根据具体的数据确定,但无论是在曲线AA之上,之下或是相交,都不影响分析的最终结果。P点是存在的,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相对的,刘易斯模型在中国的应用是有条件的,我们应该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刘易斯模型。

三、结合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特殊性对刘易斯模型的补充

(一)流向的部门分析

以上对刘易斯模型的新探索,主要分析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流动的问题,至于流向哪些城市部门在我国也有一定特殊性。我国作为一个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诸多非正规部门,由于长期的户籍歧视政策形成的文化意识,农民工成了在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的特定称谓。城市非正规部门界定为投资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的以私营(个体或家庭经营)为基础的部门,如小工厂、小家庭企业等,其余的有正规编制的政府及事业单位,以及规模大的公司企业等均属于城市正规部门。由于流出的农民绝大部分在城市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造成农民工本人难以通过工作获得知识、技能等的提高,雇用他们的部门也难以走上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的道路,容易形成低素质一低成本,低成本一低素质的恶性循环。刘易斯模型没有对剩余劳动力的流向部门进行具体界定,在应用该模型时,也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分析。

(二)由我国劳动力特殊性决定的回流性分析

篇2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已经作过系统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但在构成因素和计算方法上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马克思认为“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么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 。

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么每天对象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的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计算公式没有考虑到劳动力在成长期的教育费等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等问题。这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可取的,由于那个时代的“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在当今社会,劳动力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尤其教育费用是巨大的,因而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马克思认为,应该“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是一种潜在力量。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劳动力所有者必须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如果劳动力所有者既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又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就可以成为一个小商品生产者,靠劳动去生存、致富,绝不会去出卖劳动力当雇佣工人了。就一般商品的定义而言,商品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劳动力商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特殊产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其中包括:

(1)为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要维持劳动能力、延续生命,就要吃饭、穿衣、住房等,要有基本的生活资料。

(2)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

(3)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费用。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总体,马克思说过:“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与一般商品相比较,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又具有特殊性,即“和其它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一方面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即劳动力所有者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要受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该国的风俗习惯等的制约。

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必要的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质量和结构也会发生变化,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的内容也会不断扩大。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它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基本标准。

二、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一)从再生产过程来看劳动力价值

当企业决定生产一件产品时,它首先要订购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然后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厂房、机器设备等。产品生产完成后,需要运输并出售给零售商或消费者。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的消耗,厂房、机器设备等的折旧,工人及管理人员等的工资等,这些或全部或部分地构成了产品的价值。

一个劳动力一生会经历三个阶段: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劳动力的支出一般是在工作期,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也应该是在工作期。在成长期,劳动力的“生产”需要生活资料和教育培训。在退休期,劳动力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也需要生活资料等。必须考虑在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包含多少才是合理的。

首先,分析成长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总和称为养育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众所周知,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价值只能由生产本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能包括生产其他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与普通商品的生产相比,劳动力商品的生产是要复杂得多、特殊得多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一代人的劳动力价值只能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本代人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任意一代劳动力所有者都需要上一代的养育,同时又需要养育下一代。上一代在养育下一代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通常是由上一代支付的。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仿佛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包括他或她养育下一代的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个人都是以独立的利益主体身份存在和参与活动的。这就需要厘清各代的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既然上一入的用来养育下一代的各种费用,是投入到了“生产”下一代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之中,那它就应当成为下一代的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上一代的劳动力价值。可见,各代劳动力的价值都包括他或她作为上一代的子女被养育时的费用。一个人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反映了“生产”该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应该成为其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其次,分析工作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统称为生活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的需要维护一样,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每天也都需要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维持正常生活,还会参加一些教育培训活动以提升自己的“性能”。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间所需进行的修理等的费用,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的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同理,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反映了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生存和发展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也即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所消耗的时间,理所当然是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舒尔茨在《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写到:“人力资本的总投资指的是获得和维持这种资本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抚养子女、营养、衣服、住房、医疗保健和自我照顾所需的费用”。这同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构成的分析显然是相似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费之中。

再次,分析退休期的生活资料价值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所谓退休期,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不再处于工作期或不再参与工作了。按一般的商品来说,在被生产者或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之后,其物质形态会不复存在;但劳动力商品则不同,在“使用”期结束之后,作为劳动力载体的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体还处于活着的状态。为了延续这种状态,就需要消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既然该劳动力所有者不再参与工作,那么就不再是劳动力;因为“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因而在退休期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不作为他或她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正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增值以及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经过维护会提升其价值一样,劳动力经过成长期的培养以及工作期的再教育等,也会出现“增值”现象。正是这个“增值”部分,使得劳动力所有者在其不再是劳动力的退休期,能够得以存续下去。对于这个“增值”部分,其用途很多,如可用于投资、储蓄、养育儿女等。一般来说,投资和储蓄所得,无非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更好地生活;而按照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养育儿女也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生活得更美满。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增值”部分的处理方式都可以被看作是劳动力所有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就拿养育儿女来说,“养儿防老”可以看作是一项投资,是因为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可被看作是上一代购买了“养育下一代”这项投资;并期待(或顺理成章地等待)获得“下一代对上一代的赡养”的报酬。当然,我们在此关心的并不是投资报酬率的大小之类的问题。报酬率的大小只是说明了子女的孝顺与否,即“投资”的成功与否。我们只需要关心这项投资的本金,即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费。其实,这养育费已包括在“增值”部分之中。只是劳动力所有者将其生活费中的一部分“挤出来”用于“投资”。故这项投资的“本金”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但若将这项投资的“报酬”――即赡养费用――计入该劳动力价值,则只会造成重复计算。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构成。

(二)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但是单个生产者生产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只是个别劳动时间,而不一定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要得到社会的承认,或者说商品要成功地实现“惊险的跳跃”,就必须使自己生产的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不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否则“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对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来说,也是如此,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所耗费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来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培养不同质量的劳动力所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不等;培养同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等的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也会有所差别。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个别养育费(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只能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同质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养育费不是个别养育费,而应该是社会平均养育费。所谓社会平均养育费,是指在社会正常条件下培养某种质量的劳动力平均消耗的养育费。

假定有甲、乙、丙三位同质劳动力的劳动者,三者的个别养育费分别为4万元、5万元、6万元,其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尽管甲的个别养育费只有4万元,但他的劳动力质量与乙相同,因此社会将承认其劳动力价值中的养育费为5万元;相反,丙的个别养育费为6万元,劳动力质量也与乙相同,亦只能按社会平均养育费5万元来计算其价值。

上述道理对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活费也是完全适用的。个人实际消耗的生活费是个别生活费。同质劳动力价值中的生活费不是个别生活费,而是社会平均生活费,即在社会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平均需要的费用。

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生活费构成。

三、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由上述分析可知,劳动力所有者在成长期和工作期所耗费的各种生活资料构成了该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商品在买和卖的过程中,作为等价物(价格)而支付给该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便是该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假定某个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期的年数为T1,所消耗的养育费(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用Y表示;工作期的年数为T2,所消耗的生活费(包括工作期间的教育培训费)用S表示;在T2年工作期中所支出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用VT表示。这里暂不考虑计息与贴现问题,则有:

VT=Y+S…………………………………………… ①

①式从总体上反映了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但在现实中,劳动力所有者是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养育费Y和生活费S以不同的方式构成分期支出的劳动力的价值。

由价值规律的内容可知,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因而,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交换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同理,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在出售时是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的,“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但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值构成部分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的耗用分别位于劳动力出售之前与之后,因而劳动力价值的计算需要进行简单的处理。劳动力虽然特殊,但是终究是一种商品,其价值的核算可以依照一般商品,以劳动力的成长期的结束与工作期的开始这一期间为基点,把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予以增值和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予以贴现,再把增值后的养育费与贴现后的生活费加总就可得到该劳动力的价值。下面就这两部分来简单分析劳动力价值的测算:

(一)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的增值

假定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时期为20年,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平均每年消耗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前1年消耗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250元,就业前2年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525元(按复利计算,以下在计算利息时均按复利计算),……;全部利息加起来大约是107506元。这就是该劳动力在成长期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增殖。养育费50000元加上其增值额107506元,总计约157506元,都应计入该劳动力的价值。

(二)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的贴现

假定劳动者的工作时期为40年,社会平均生活费为50万元,平均每年消耗1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后第1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1364元,就业后第2年的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0331元,……,最后一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276元。这些加总起来就是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现值,总计约122256元,都应计入劳动力价值。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总的价值。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类似于固定资产,它不像流动资产,在一次劳动过程或者一个产品生产过程中就耗尽,而是循环往复的逐渐耗尽。然而它又有不同于固定资产的地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是在一次易下完成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的买卖却是通过多次交易完成的。劳动者可以与同一雇主签订多次合同,也可以与不同的雇主签订合同来出售自己的劳动,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即劳动力商品采用了类似于折旧的方法来摊销自己的价值的。只是在用折旧方法摊销自己的价值时,既没有采用平均折旧法,也没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即越接近退休期的年份分摊的价值越多。因为在每一个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劳动力所有者或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或参与了一些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合同结束之后,就需要重新调整它的价值。就如固定资产在维护之后,会计入账时,会相应地调整它的账面价值一样。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的工资会随着工龄的增长而增长。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简化了的价值。在劳动力商品的性质类似于一般商品的部分,即忽略了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的时候,其价值是可以计算的;这也就是⑤式所表达的内容。但对于劳动商品的特殊性部分,其价值是难以计算的。目前,我国有些规章制度在制定赔偿条款时是依据简化了的劳动力价值,据此得出的赔偿额也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如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在途中,三轮车发生车祸,三个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重庆主城区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此外,出现的“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等现象,则是因为在制定工资政策时,较少考虑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看病、上学等基本权利。尽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工资的增长幅度较小。在涉及但劳动力商品特殊性时,需要更多地考虑“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否则就有违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篇3

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它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同时还要求我们重视正确意识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就业现状是:人口总量和劳动力总量都比较大,劳动力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就业信息不畅通。这种现状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是物质的。这种现状决定我国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党和政府要加强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这种现状也决定劳动者本身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即树立自主择业观、竞争就业观、职业平等观、多种方式就业观,靠自己的双手开拓新的生活,展现平凡而伟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风采。同时党和政府这种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实施、劳动者正确劳动观念的树立,一定会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改变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

作为主观意识范畴的国家就业政策与个人的正确的就业观念始终紧扣我国的就业现状,而这些就业政策与观念又对改变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正好体现了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二、用矛盾的观点学习与分析商品的基本属性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的对立属性是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属性,它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和趋势。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相反相成的两种基本属性。要求我们必须用一分为 二、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将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有机地统一起来。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它们既对立又统一。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性表现在:商品是两者的统一体,缺一不可。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物品没有使用价值,人们也不会愿意在上面花费人的劳动,就形成不了价值。同样,如果一件物品有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它也不能成其为商品。两者的对立性表现在: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属性,即商品的有用性。它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体现是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价值是指人类凝结在商品中无质的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作为商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不可能同时占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生产者为实现商品的价值必须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商品的消费者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支付商品的价值。

三、用联系的观点学习与分析有关经济全球化的问题

联系是指一切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联系是客观的,它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现象,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人们强加给事物的。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质。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劳务、技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使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趋势。各国之间的这种关系,体现了事物之间的联系。一个国家不可能不与其他国家毫无联系而孤立存在,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过去的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取代了。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我们要坚持参与经济全球化。

篇4

中图分类号:D44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6-0073-06

莉丝・沃格尔(Lise Vogel)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她一直坚持用的立场去探讨关于女性的问题,并以此深化理论。沃格尔认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妇女解放运动要深入发展,必须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传统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当时的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者没能确立稳定的理论基础,这使得解决女性解放问题的努力经常为不同观点之间的论争而困扰,而构建这样一个理论基础的关键在于将所谓的女性问题置于社会再生产语境中。在《和女性受压迫――迈向统一的理论》(Marxism and theOppression of Women:Toward a Unitary Theory)一书中,沃格尔就作了这样一个纯粹理论上的尝试。

一、源自于的几个基本概念

在用社会再生产观点去分析女性受压迫问题之前,沃格尔首先明确了几个源自于的基本概念:劳动力、劳动力再生产和必要劳动。

马克思对劳动力概念有过明确的定义:“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沃格尔引用了这一概念,指出劳动力是人类拥有的潜在能力,只有在劳动过程中被使用时,这种潜能才能实现。一旦进入劳动过程,劳动力拥有者就提供劳动。

沃格尔接着解释劳动力再生产。劳动过程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存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之中。而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社会再生产除了需要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外,还需要有充足的劳动力,以保证劳动过程的运行。劳动力再生产因而成为生产的条件。劳动力再生产当然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实现,不过工人不可能永远活着,那些因劳累和死亡而无法劳动的劳动力,必须要由新的劳动力来补充。沃格尔指出,补充劳动力的方式当然有很多种,在劳动力通过代际更替――也就是说,现存工人被下一代新工人代替――得以更新时,生物意义上的再生产就必须介入。人类开始分成两种在生物上有区别的群体,女人和男人。

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女性受压迫之前,沃格尔特别解释了必要劳动这一概念。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必要劳动是每天的工作中生产者维持自身再生产所需的部分,而每天工作的其余部分是被剥削阶级占有的剩余劳动。沃格尔则进一步将资本主义社会的必要劳动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是社会部分,一个是家庭部分。必要劳动的社会部分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剩余劳动紧密相连,像马克思指出的,在工作日中,工人的必要劳动获得报酬,而剩余劳动则是无酬的,但是从工人的角度说,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之间不存在区别,工资看起来也是为两部分的时间而支付的。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是家务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领域之外实现。沃格尔特别强调,劳动力的再生产既需要必要劳动的社会部分,也需要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因为,首先,工资可以允许工人去购买商品,但是在商品被消费之前,必须进行额外的劳动――家务劳动;其次,许多与劳动力代际更替相联系的劳动也是家务劳动。因此,沃格尔总结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关系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工资的支付,必要劳动的社会部分与剩余劳动之间的区分很是模糊;另一方面,“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与实现剩余劳动的舞台――雇佣劳动分离了开来。”

沃格尔对上述概念的界定和阐述基本都遵循马恩的本意,这保证了她接下来对女性从属地位的分析能在的框架内进行。

二、女性受压迫的物质基础

沃格尔构建理论框架的第二步是对所有阶级社会中的女性受压迫问题进行一般性考察,也就是说,解决女性受压迫的物质基础问题。“因为女性受压迫的物质基础自始至终都是焦点,所以此时我们必须先把问题的其他方面放置一旁。”在解释过几个基本概念之后,沃格尔开始分析阶级社会中女性为什么会处于从属地位。

对这个问题,沃格尔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就像她在解释劳动力再生产概念时所指出的,在采用代际更替方式补充劳动力时,女性具有特殊的作用,“正是这种在劳动力再生产中的独特作用,构成了她们在阶级社会中受压迫的基础。”

在生育期间,女性的劳动能力会降低,沃格尔认为,这对统治阶级来说是一个潜在的矛盾。一方面,生育影响了统治阶级对剩余劳动的占有。首先,怀孕和哺乳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女性在此期间进行剩余劳动的能力当然降低了,即使她们仍然能够参与剩余劳动生产,生育在某种程度上也妨碍了对其剩余劳动的立即占用;其次,女性的劳动通常是维持劳动力所必须的,所以怀孕和哺乳也可能降低了女性维持劳动力的能力;最后,在女性怀孕和哺乳期间,有部分必要劳动是为她提供的,否则这些劳动就可以成为被统治阶级占有的剩余劳动,也就是说,为了给女性提供其生育期间所需的生活资料,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必要劳动,这就意味着剩余劳动的相应降低。而另一方面,生育对统治阶级又是有益的,因为如果劳动力要通过代际更替而得到补充,就必须进行生育。所以,“从统治阶级的观点看,占有剩余劳动的即刻需要,与整个阶级占有剩余劳动的长期需要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除了阶级斗争之外,还有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劳动力再生产形式。沃格尔指出,通常,其他的成年人,一般是父亲和他的家族,或者分娩妇女自己的男性家属,有责任保证妇女在分娩期间被供养。被统治阶级男子因而在劳动力再生产的代际更替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他们保证为分娩的妇女提供生活资料。被统治阶级家庭通常是维持必要劳动和进行代际更替的主要地点,而这正是性别分工的源泉之一,这种分工使男女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一般而言,在与必要劳动相联系的任务方面,特别是在与孩子相联系的工作方面,妇女承担了更大的责任。相应地,男人通常在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方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伴随着他们更多地从事剩余劳动。”地就是说,事实上在所有的劳动力再生产形式中,男性在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方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而女性在必要劳动任务方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并形成了男性统治女性的制度化的形式。

为了供养家庭中的女性成员,男人会得到超出他们自身个人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这个过程的确

切形式在不同社会中的表现差异很大,但就对女性的统治而言,这种形式通常是合法的,并因女性受压迫的制度化结构而得到加强。也就是说,统治阶级支持被剥削阶级中的男子统治,原因是他们希望巩固劳动力再生产,保持必要劳动的数量。如同帕迪・奎克(Paddy Quick)所分析的:“女性试图占有超过维持其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是统治阶级占有剩余部分的一种间接需求。这样,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就得到了统治阶级的支持甚至因此而强化。另一方面,在建立于男子统治基础之上的社会制度中,任何逃避抚养女性的‘责任’的企图也遭到了反对。男子控制超出日常自身再生产的生活资料,仅仅是为了让他们能对自己阶级的再生产做出贡献。”沃格尔对此进一步总结道,“这样的政策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实行的,而不管男子统治给男人带来了什么直接的利益。”

上述分析都是针对被统治阶级妇女的。至于统治阶级妇女,沃格尔强调,在理论上,她们的地位与被统治阶级妇女的地位有根本的区别。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女性受压迫的共同经历,可能会使她们超越阶级界线在一定程度上团结起来,尽管这种团结有强大的现实基础和重要的政治含义,但这都不能抹杀统治阶级女性与被统治阶级女性地位的本质差别。因为,“只有从属阶级的女性才参与了维持和更替阶级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力量一可供剥削的劳动力”。统治阶级中的女性对于本阶级的男性来说也可能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从属地位的根源,是她们在统治阶级个体成员的代际更替方面的特殊作用。沃格尔指出,这里的问题是财产。如果财产由男子来掌握并传给孩子,那么女性受压迫就是保证孩子的父系血统的一种便利方式。

经过这些分析之后,沃格尔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正是女性生育期间男性为其提供生活资料,而不是性别分工本身,构成了阶级社会中女性从属地位的物质基础。”

三、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在劳动力再生产中的位置

在对阶级社会中的妇女受压迫进行过一般性的分析之后,沃格尔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女性受压迫问题。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女性受压迫的境况有什么特殊性呢?沃格尔说:“女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特殊位置包括两个确定的方面:首先,像在所有阶级社会中一样,就身体方面而言,女性和男性在社会再生产中具有不同的重要性。第二,女性像所有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其他群体一样,缺乏完全的民利。”

沃格尔对第一个方面的分析主要是经济性的。她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征和女性受压迫的根源,都在于“资本主义积累自身的逻辑”。

沃格尔认为,早期阶级社会中压迫性的劳动分工使男女在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两个组成部分中处于不同的位置,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雇佣劳动和家务劳动之间的区分强化了这种位置。在资本主义社会,必要劳动家庭部分的负担大部分落在女性身上,而从事雇佣劳动提供商品则大部分是男性的责任。沃格尔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创造剩余劳动的领域和可以被准确地称为家务劳动的领域之间,划了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在资本主义积累过程中,雇佣劳动与家务劳动之间的对立日益尖锐。资本主义通过提高生产力、特别是通过工业化来增加剩余价值,这“使得家务劳动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空间、时间、制度方面形成了严格的区分”。资本家使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在雇佣时间内集中在工厂,处于他们的直接控制之下。“雇佣劳动因而与劳动者在工作之外的生活,包括他或她参与的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家务劳动日益发生在特定的社会单位之中,它在空间和时间上与雇佣劳动的隔离因男子统治而日益加强。这些,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务劳动表现出了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造就了女性从属地位的基础。首先,从事家务劳动的单位处于孤立状态,使得男女之间产生了自然的分离,似乎妇女传统的自然的位置就是“局限在与资本主义生产隔离的世界里”。其次,家务劳动的“特殊性对男女而言都造成了私人生活和某些公共领域之间的强烈对立”,在制度上,家务劳动与男子统治语境中的雇佣劳动之间有极大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女性从属地位的一系列意识形态。第三,区分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深深扎根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行之中,并因男子统治体系而加强,因此很难超越。

当然,作为必要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家务劳动可能减少了工人参与雇佣劳动所实现的剩余劳动,这客观上与资本积累相悖,所以,资本主义积累的压力使家务劳动的数量有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被极大地削减了”,其主要方式是家务劳动社会化。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家务劳动无法完全被社会化。沃格尔认为,障碍来自四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因素,因为抚育孩子和维持家庭生活的费用都相当高。其次是意识形态因素,将以前在家中所做的工作社会化,可能会冲击工人阶级传统的生活方式,而公共教育的引进则会遭到一些担心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工人阶级激进分子的抵制。第三是政治因素,家务劳动的缩减可能会有助于激进工人组织行动,从而成为对统治阶级的政治威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最终障碍是生物因素,尽管可以将家务劳动缩减到最低程度,“但分娩这一基本的生理过程仍然是女性的职责”。

在这里,沃格尔又一次强调,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和男性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不同地位因阶级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工人阶级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必要劳动家庭部分的责任,也就是说,她们主要的任务是维持和更新劳动力;相应地,工人阶级男性承担了更多的必要劳动社会部分的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必须从事雇佣劳动以提供商品形式的生活资料。而在资本家阶级中,女性可能承担了更多的个体阶级成员代际更替过程的责任,男性则承担了更多的维持资本主义积累过程的责任。

四、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在平等诉求中的位置

沃格尔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从属地位分析的第二个方面集中在政治权利上,即考察女性在平等诉求中的位置。她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平等有两个方面对于分析女性受压迫很有意义:第一,人人平等现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济运行中的体现方式;第二,人人平等现象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变化。

首先,平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积累的要求,但女性缺乏这种平等。在阐述这个观点时,沃格尔开门见山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政治现象一人人平等的趋势。当然,沃格尔强调,这并不是说人人平等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产物。像马克思所指出的,平等的理念在不同的社会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它才有了坚实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商品的特殊性。马克思对此有过精辟而细致的分析。商品作为劳动的结果具有二重性,既拥有使用价值也拥有价值。商品可以交换,就是因为每种商品中都体现了同样的一种东西:抽象的人类

劳动,即价值。价值的存在使我们可以不去理会各种劳动之间的区别。人类不同劳动之间的等同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基本特征,为价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且,沃格尔指出,“资本主义的扩张使劳动的等同化日益加强。积累要求人类劳动越来越采取没有区别的抽象劳动形式。”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也进入市场被买卖。在市场上,工人拥有劳动力这种商品,资本家拥有货币这种商品,二者都是商品所有者,都希望能买到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他们的交易遵循商品交换规律,“他们是在市场上签订交换合同一工资契约一的平等的交易者”。所以,沃格尔认为,“人人平等正处于劳动力买卖的流通领域内”,在流通领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注定要求平等必须占据统治地位”。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我们考察的不是单个资本家和单个工人,而是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不是孤立的商品生产过程,而是在社会范围内不断进行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那情况就不同了”。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出了剩余价值,在这个领域,掌握控制权的不是政治平等,而是“剥削规则和经济权力”。所以,沃格尔强调,“在流通领域中建立的人人平等趋势背后,隐藏着阶级压迫的强大力量”。然而,人人平等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原则或虚假的意识形态,而是一个“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有物质基础的复杂现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进程处于资本的控制之下,随之而来的趋势是人类劳动日益等同和个人在政治上日益平等。当然,这里的个人指的是所有的人,包括女性。

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有某些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即工人阶级妇女,她们要维持和更新可供剥削的劳动力――但所有女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都缺乏平等,至少在原则上缺乏平等。“女性缺乏平等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受压迫的一个具体特点。”以往阶级社会流传下来的歧视女性的传统,因新的发达的资产阶级政治歧视而得以补充和强化,“法律体系和一系列正式的社会实践都对女性的受压迫和不平等地位给予支持。”很明显,资本主义承诺人人平等,而女性却没有被给予这种平等,她们强烈地感受到了这一点,而所有女性――工人阶级女性和非工人阶级女性――都缺乏平等,使得她们有可能联合起来,建立超越阶级阵线的女性团体,共同斗争。

当然,女性在平等诉求方面是有特殊性的。沃格尔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各种不同成分和性质的团体都缺乏平等权利。一些团体像出生在美国的非洲人和土著美国人一样,有着特殊的被压迫历史。另一些团体则由一些具有独特性质的个人组成,比如同性恋者或老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女性与上述二者都不同,她们既不是有着特殊历史的被压迫者,也不是拥有独特性质的个人团体。她们是有生育能力的人类中的一半,而生育可以补偿资本的劳动力供应。换句话说,她们缺乏平等与其他群体缺乏民利具有不同的性质。“这种特殊的性质来源于女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中的不同地位。”相应地,阻碍女性获得真正平等的因素也有自己的特性。

其次,平等诉求日益向细微差异宣战,而女性在实质上缺乏平等权利的状况日益突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平等诉求是反对封建制度的财产束缚和人身束缚。工业资本主义开始两百年后,明显的公民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现象大部分都消失了,今天,平等诉求是要求消除“人们之间更加细微的差异”。女性对于平等的诉求也经历了同样的发展。过去,妇女运动的重点在于消除社会中明显的不平等,特别是法律法规中的不平等。而今天,“女.『生在所谓的私人领域为平等而战,这个领域过去被认为主要处于法律补偿和社会补偿之外”。比如,她们现在争取的是家庭中的平等、性选择的自由以及生育孩子和不生育孩子的权利,等等。

篇5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20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4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3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6先令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资料的24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疑问在于,投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过程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产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其中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如果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因为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A和B并进行交换,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B和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叫段设丙用货币M(比如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A,货币M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A得到的货币M向乙购买B,其价值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如果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A和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形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问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如果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粉,那么劳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问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的确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问的交换时,曾假定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以及工人之问有价值5 000镑的商品,其中I(v+m)=2000镑,II C=2 000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000镑。5000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1500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说,1.第I部类付给工人1000镑,购买同等价值额的劳动力;2.工人用这1 000镑向第II部类购买生活资料类似的论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问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1亿元货币资本,其中8 0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 000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形成8000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000万元中的6000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000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8000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其中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2000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8000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2000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虽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2000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由于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2000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如果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马克思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30先令,而是33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马克思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从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81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虽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自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说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说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认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过程。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己劳动力的过程。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其中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张三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问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始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形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形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己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买方所有。如果说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可以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每天总是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此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24小时。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24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认为自己不可能连续工作24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反交换原则和法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多;如果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多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8小时,由企业付给100元工资,这表明8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00元,因而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2.5元,工人得到100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8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如果工人用8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4小时来为自己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100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50元的4小时劳动力(因为8小时劳动力价值100元,所以4小时劳动力价值50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企业迫使工人劳动10小时,仍然只付给100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125元,比企业所付100元多出25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而忽略或否定了劳动力自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可以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未能贯彻和体现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怎样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问具有内在联系,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按照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如果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认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而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每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3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中的3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从表面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虽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定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依据。劳动力是否可以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凡是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始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形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但如果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形成的新价值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依据。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依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虽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依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现在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每天劳动形成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留给自己,另外3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怎样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己劳动,能够分享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实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每天自己劳动生产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3单位归自己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相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否定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着否定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如果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有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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