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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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本质上是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其中必然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转移的过程。阿瑟·刘易斯在20世纪50年表了《劳动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一文,虽然力图说明的是劳动力在二元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发展问题,但却在客观上解释了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原因,成为最具影响力的农村一城市人口流动模型之一,对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畅转移是提升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关键,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流动,以及流动中的特殊性等问题都关系到劳动力的有效供给能否实现,因而结合我国实际,对刘易斯模型进行重新解释和修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刘易斯模型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刘易斯做了如下假定:(1)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并存着两个部门:收入及生产率极低的农业部门和工资水平及劳动生产率都较高的城市现代部门,即存在着城乡二元经济;(2)农业部门存在着无限的劳动力供给,而资本是稀缺的;(3)城市现代部门只使用资本和劳动力两种要素,且利润全部用于投资。该模型认为,由于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高于农业部门的收入水平,农业人口若不受限制就会向城市流动。只要城市部门扩大生产,就可以按现行工资水平雇佣到任何数量的劳动力,直到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到城市。
图1描述了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城市部门流动的过程。横轴OL量度劳动量,纵轴量度劳动的边际产品和工资。OA为农业部门的生存收入,OW为城市部门的现行工资水平。刘易斯认为,在这个稍高于农村收入的工资水平上,城市部门的劳动供给是无限的。因此,劳动供给曲线WS是一条水平线。根据假定3,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可变比例规律,对于一笔固定资本额Kn,总有一条特定的劳动边际生产率曲线与之对应(图1中的曲线部分)。现代工业部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条件就是边际生产率等于工资。当资本为K1时,劳动边际生产率曲线为DIF,资本家将雇佣OL1数量的劳动力,此时利润最大,城市部门所获得的总产量为OL1FD1,其中OI1FW为工人的工资,WFD1为资本家获得的利润。若利润全部用于投资,资本额将增加到K2,现代工业部门生产的组织就在第二条曲线上进行。在工资不变情况下,资本家获得全部经济增长的利润,其资本由最初的K1积累到K3,如此循环,直到劳动力变得稀缺,工人工资才能得以增加,这时便进入了增长的第二阶段,二元经济也就变成一元经济,发展中国家便进入工业化阶段。
二、结合中国实际对刘易斯模型的修正
通过对模型的分析,可以发现,刘易斯认为城市就业工资高于农业收入,农民就会流向城市,不免过于笼统。事实上,农民也是经济理性人,贫困的农民对每一个选择行为都会精心算计。刘易斯认为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更多的基于农民收入上的考虑,而忽略了流人城市不可避免地要付出成本,农民会仔细权衡利弊后再做出决定。笔者认为,农民决策的依据应该是农民工进城能得到的净收益与在家务农的净收益之差,用R来表示,即净收益R=[城市就业收入一城市就业成本]一在家务农的净收益≈{工资收入(w)一[工作不满度(C2)+流动成本(C1)]}一在家务农的净收益(A)
从经济学理论上讲,这个差值应该有三种情况:
R>0选择流人城市
R%0选择留乡务农
R=0以上两种选择均可
其中,工资收入W表示进城农民工的现金收入或者未进城农民工的预期收入。一般认为,若非生活所迫,人们更倾向于休闲而非工作,所以对工作必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满倾向,所以将这种不满也算作成本。工作不满度C2包括农民工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长短、工作保障等方面不满意程度的货币表现,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流动成本C1包括很多方面,有因放弃在家务农和务工的机会成本、在外务工时产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工资收入
的及时结算、人力资本投资、农民进城克服制度上、心理上障碍的心理成本,其中包括与亲人分离的亲情成本,后两项之和应为城市就业成本。只有净收益R为正时,未进城的农民才会决定进城,同理,已进城的农民工则会选择该部门或企业。基于上述认识,刘易斯模型应该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具体参见图2。
如图2所示,曲线WW1表示城市现代部门的现行工资,即城市就业收入,近年来农民工的名义工资一直没有明显的提高,加上物价等因素的影响,其实际工资是呈下降趋势的,因而曲线WW2是向下倾斜的;曲线AA为农业部门的净收益曲线,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是逐渐提高的,因此曲线AA表现为缓慢上升的曲线;CC为城市就业成本曲线,我国农民工城市就业的现状是就业成本不断上升,直观的表现为农民工工作非常辛苦,生活质量比较差。因此CC同样表现为缓慢上升的曲线。曲线WW与CC相交于M点,M点之后,即城市就业的工资水平低于W时,由于在城市的就业成本大于就业收入,即城市就业净收益为负,在理性选择的驱使下,没有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因此,在城市就业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再不提高将会造成劳动力的绝对短缺。M点之前一定会存在一个临界点P,在该点上,城市就业的净收益WPFC等于在家务农的净收益AEI1 O.P点对应的工资水平为w在P点之前,即城市就业的收入高于Wp时,才有农民工进城务工,因为此时的城市就业的净收益WPFC才会大于在家务农的净收益AEIO。至于P点的具置,肯定是在M点之前,利用国民经济的关于工资及各项成本的数据,通过量化分析可以确定出来,在此的定性分析仅仅是指出P点的存在,从而针对我国的劳动力供给的现状对刘易斯模型进行修改和补充。至于城市就业成本曲线CC的位置,可以根据具体的数据确定,但无论是在曲线AA之上,之下或是相交,都不影响分析的最终结果。P点是存在的,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相对的,刘易斯模型在中国的应用是有条件的,我们应该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刘易斯模型。
三、结合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特殊性对刘易斯模型的补充
(一)流向的部门分析
以上对刘易斯模型的新探索,主要分析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流动的问题,至于流向哪些城市部门在我国也有一定特殊性。我国作为一个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诸多非正规部门,由于长期的户籍歧视政策形成的文化意识,农民工成了在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的特定称谓。城市非正规部门界定为投资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的以私营(个体或家庭经营)为基础的部门,如小工厂、小家庭企业等,其余的有正规编制的政府及事业单位,以及规模大的公司企业等均属于城市正规部门。由于流出的农民绝大部分在城市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造成农民工本人难以通过工作获得知识、技能等的提高,雇用他们的部门也难以走上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的道路,容易形成低素质一低成本,低成本一低素质的恶性循环。刘易斯模型没有对剩余劳动力的流向部门进行具体界定,在应用该模型时,也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分析。
(二)由我国劳动力特殊性决定的回流性分析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已经作过系统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但在构成因素和计算方法上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马克思认为“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么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 。
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么每天对象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的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计算公式没有考虑到劳动力在成长期的教育费等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等问题。这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可取的,由于那个时代的“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在当今社会,劳动力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尤其教育费用是巨大的,因而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马克思认为,应该“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是一种潜在力量。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劳动力所有者必须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如果劳动力所有者既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又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就可以成为一个小商品生产者,靠劳动去生存、致富,绝不会去出卖劳动力当雇佣工人了。就一般商品的定义而言,商品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劳动力商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特殊产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其中包括:
(1)为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要维持劳动能力、延续生命,就要吃饭、穿衣、住房等,要有基本的生活资料。
(2)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
(3)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费用。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总体,马克思说过:“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与一般商品相比较,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又具有特殊性,即“和其它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一方面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即劳动力所有者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要受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该国的风俗习惯等的制约。
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必要的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质量和结构也会发生变化,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的内容也会不断扩大。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它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基本标准。
二、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一)从再生产过程来看劳动力价值
当企业决定生产一件产品时,它首先要订购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然后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厂房、机器设备等。产品生产完成后,需要运输并出售给零售商或消费者。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的消耗,厂房、机器设备等的折旧,工人及管理人员等的工资等,这些或全部或部分地构成了产品的价值。
一个劳动力一生会经历三个阶段: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劳动力的支出一般是在工作期,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也应该是在工作期。在成长期,劳动力的“生产”需要生活资料和教育培训。在退休期,劳动力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也需要生活资料等。必须考虑在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包含多少才是合理的。
首先,分析成长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总和称为养育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众所周知,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价值只能由生产本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能包括生产其他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与普通商品的生产相比,劳动力商品的生产是要复杂得多、特殊得多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一代人的劳动力价值只能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本代人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任意一代劳动力所有者都需要上一代的养育,同时又需要养育下一代。上一代在养育下一代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通常是由上一代支付的。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仿佛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包括他或她养育下一代的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个人都是以独立的利益主体身份存在和参与活动的。这就需要厘清各代的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既然上一入的用来养育下一代的各种费用,是投入到了“生产”下一代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之中,那它就应当成为下一代的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上一代的劳动力价值。可见,各代劳动力的价值都包括他或她作为上一代的子女被养育时的费用。一个人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反映了“生产”该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应该成为其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其次,分析工作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统称为生活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的需要维护一样,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每天也都需要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维持正常生活,还会参加一些教育培训活动以提升自己的“性能”。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间所需进行的修理等的费用,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的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同理,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反映了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生存和发展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也即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所消耗的时间,理所当然是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舒尔茨在《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写到:“人力资本的总投资指的是获得和维持这种资本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抚养子女、营养、衣服、住房、医疗保健和自我照顾所需的费用”。这同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构成的分析显然是相似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费之中。
再次,分析退休期的生活资料价值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所谓退休期,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不再处于工作期或不再参与工作了。按一般的商品来说,在被生产者或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之后,其物质形态会不复存在;但劳动力商品则不同,在“使用”期结束之后,作为劳动力载体的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体还处于活着的状态。为了延续这种状态,就需要消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既然该劳动力所有者不再参与工作,那么就不再是劳动力;因为“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因而在退休期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不作为他或她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正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增值以及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经过维护会提升其价值一样,劳动力经过成长期的培养以及工作期的再教育等,也会出现“增值”现象。正是这个“增值”部分,使得劳动力所有者在其不再是劳动力的退休期,能够得以存续下去。对于这个“增值”部分,其用途很多,如可用于投资、储蓄、养育儿女等。一般来说,投资和储蓄所得,无非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更好地生活;而按照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养育儿女也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生活得更美满。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增值”部分的处理方式都可以被看作是劳动力所有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就拿养育儿女来说,“养儿防老”可以看作是一项投资,是因为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可被看作是上一代购买了“养育下一代”这项投资;并期待(或顺理成章地等待)获得“下一代对上一代的赡养”的报酬。当然,我们在此关心的并不是投资报酬率的大小之类的问题。报酬率的大小只是说明了子女的孝顺与否,即“投资”的成功与否。我们只需要关心这项投资的本金,即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费。其实,这养育费已包括在“增值”部分之中。只是劳动力所有者将其生活费中的一部分“挤出来”用于“投资”。故这项投资的“本金”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但若将这项投资的“报酬”――即赡养费用――计入该劳动力价值,则只会造成重复计算。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构成。
(二)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但是单个生产者生产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只是个别劳动时间,而不一定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要得到社会的承认,或者说商品要成功地实现“惊险的跳跃”,就必须使自己生产的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不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否则“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对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来说,也是如此,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所耗费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来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培养不同质量的劳动力所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不等;培养同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等的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也会有所差别。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个别养育费(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只能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同质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养育费不是个别养育费,而应该是社会平均养育费。所谓社会平均养育费,是指在社会正常条件下培养某种质量的劳动力平均消耗的养育费。
假定有甲、乙、丙三位同质劳动力的劳动者,三者的个别养育费分别为4万元、5万元、6万元,其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尽管甲的个别养育费只有4万元,但他的劳动力质量与乙相同,因此社会将承认其劳动力价值中的养育费为5万元;相反,丙的个别养育费为6万元,劳动力质量也与乙相同,亦只能按社会平均养育费5万元来计算其价值。
上述道理对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活费也是完全适用的。个人实际消耗的生活费是个别生活费。同质劳动力价值中的生活费不是个别生活费,而是社会平均生活费,即在社会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平均需要的费用。
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生活费构成。
三、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由上述分析可知,劳动力所有者在成长期和工作期所耗费的各种生活资料构成了该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商品在买和卖的过程中,作为等价物(价格)而支付给该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便是该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假定某个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期的年数为T1,所消耗的养育费(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用Y表示;工作期的年数为T2,所消耗的生活费(包括工作期间的教育培训费)用S表示;在T2年工作期中所支出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用VT表示。这里暂不考虑计息与贴现问题,则有:
VT=Y+S…………………………………………… ①
①式从总体上反映了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但在现实中,劳动力所有者是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养育费Y和生活费S以不同的方式构成分期支出的劳动力的价值。
由价值规律的内容可知,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因而,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交换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同理,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在出售时是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的,“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但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值构成部分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的耗用分别位于劳动力出售之前与之后,因而劳动力价值的计算需要进行简单的处理。劳动力虽然特殊,但是终究是一种商品,其价值的核算可以依照一般商品,以劳动力的成长期的结束与工作期的开始这一期间为基点,把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予以增值和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予以贴现,再把增值后的养育费与贴现后的生活费加总就可得到该劳动力的价值。下面就这两部分来简单分析劳动力价值的测算:
(一)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的增值
假定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时期为20年,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平均每年消耗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前1年消耗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250元,就业前2年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525元(按复利计算,以下在计算利息时均按复利计算),……;全部利息加起来大约是107506元。这就是该劳动力在成长期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增殖。养育费50000元加上其增值额107506元,总计约157506元,都应计入该劳动力的价值。
(二)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的贴现
假定劳动者的工作时期为40年,社会平均生活费为50万元,平均每年消耗1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后第1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1364元,就业后第2年的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0331元,……,最后一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276元。这些加总起来就是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现值,总计约122256元,都应计入劳动力价值。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总的价值。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类似于固定资产,它不像流动资产,在一次劳动过程或者一个产品生产过程中就耗尽,而是循环往复的逐渐耗尽。然而它又有不同于固定资产的地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是在一次易下完成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的买卖却是通过多次交易完成的。劳动者可以与同一雇主签订多次合同,也可以与不同的雇主签订合同来出售自己的劳动,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即劳动力商品采用了类似于折旧的方法来摊销自己的价值的。只是在用折旧方法摊销自己的价值时,既没有采用平均折旧法,也没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即越接近退休期的年份分摊的价值越多。因为在每一个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劳动力所有者或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或参与了一些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合同结束之后,就需要重新调整它的价值。就如固定资产在维护之后,会计入账时,会相应地调整它的账面价值一样。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的工资会随着工龄的增长而增长。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简化了的价值。在劳动力商品的性质类似于一般商品的部分,即忽略了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的时候,其价值是可以计算的;这也就是⑤式所表达的内容。但对于劳动商品的特殊性部分,其价值是难以计算的。目前,我国有些规章制度在制定赔偿条款时是依据简化了的劳动力价值,据此得出的赔偿额也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如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在途中,三轮车发生车祸,三个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重庆主城区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此外,出现的“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等现象,则是因为在制定工资政策时,较少考虑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看病、上学等基本权利。尽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工资的增长幅度较小。在涉及但劳动力商品特殊性时,需要更多地考虑“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否则就有违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它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同时还要求我们重视正确意识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就业现状是:人口总量和劳动力总量都比较大,劳动力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就业信息不畅通。这种现状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是物质的。这种现状决定我国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党和政府要加强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这种现状也决定劳动者本身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即树立自主择业观、竞争就业观、职业平等观、多种方式就业观,靠自己的双手开拓新的生活,展现平凡而伟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风采。同时党和政府这种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实施、劳动者正确劳动观念的树立,一定会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改变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
作为主观意识范畴的国家就业政策与个人的正确的就业观念始终紧扣我国的就业现状,而这些就业政策与观念又对改变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正好体现了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二、用矛盾的观点学习与分析商品的基本属性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的对立属性是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属性,它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和趋势。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相反相成的两种基本属性。要求我们必须用一分为 二、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将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有机地统一起来。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它们既对立又统一。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性表现在:商品是两者的统一体,缺一不可。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物品没有使用价值,人们也不会愿意在上面花费人的劳动,就形成不了价值。同样,如果一件物品有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它也不能成其为商品。两者的对立性表现在: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属性,即商品的有用性。它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体现是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价值是指人类凝结在商品中无质的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作为商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不可能同时占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生产者为实现商品的价值必须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商品的消费者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支付商品的价值。
三、用联系的观点学习与分析有关经济全球化的问题
联系是指一切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联系是客观的,它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现象,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人们强加给事物的。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质。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劳务、技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使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趋势。各国之间的这种关系,体现了事物之间的联系。一个国家不可能不与其他国家毫无联系而孤立存在,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过去的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取代了。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我们要坚持参与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44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6-0073-06
莉丝・沃格尔(Lise Vogel)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她一直坚持用的立场去探讨关于女性的问题,并以此深化理论。沃格尔认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妇女解放运动要深入发展,必须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传统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当时的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者没能确立稳定的理论基础,这使得解决女性解放问题的努力经常为不同观点之间的论争而困扰,而构建这样一个理论基础的关键在于将所谓的女性问题置于社会再生产语境中。在《和女性受压迫――迈向统一的理论》(Marxism and theOppression of Women:Toward a Unitary Theory)一书中,沃格尔就作了这样一个纯粹理论上的尝试。
一、源自于的几个基本概念
在用社会再生产观点去分析女性受压迫问题之前,沃格尔首先明确了几个源自于的基本概念:劳动力、劳动力再生产和必要劳动。
马克思对劳动力概念有过明确的定义:“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沃格尔引用了这一概念,指出劳动力是人类拥有的潜在能力,只有在劳动过程中被使用时,这种潜能才能实现。一旦进入劳动过程,劳动力拥有者就提供劳动。
沃格尔接着解释劳动力再生产。劳动过程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存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之中。而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社会再生产除了需要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外,还需要有充足的劳动力,以保证劳动过程的运行。劳动力再生产因而成为生产的条件。劳动力再生产当然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实现,不过工人不可能永远活着,那些因劳累和死亡而无法劳动的劳动力,必须要由新的劳动力来补充。沃格尔指出,补充劳动力的方式当然有很多种,在劳动力通过代际更替――也就是说,现存工人被下一代新工人代替――得以更新时,生物意义上的再生产就必须介入。人类开始分成两种在生物上有区别的群体,女人和男人。
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女性受压迫之前,沃格尔特别解释了必要劳动这一概念。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必要劳动是每天的工作中生产者维持自身再生产所需的部分,而每天工作的其余部分是被剥削阶级占有的剩余劳动。沃格尔则进一步将资本主义社会的必要劳动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是社会部分,一个是家庭部分。必要劳动的社会部分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剩余劳动紧密相连,像马克思指出的,在工作日中,工人的必要劳动获得报酬,而剩余劳动则是无酬的,但是从工人的角度说,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之间不存在区别,工资看起来也是为两部分的时间而支付的。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是家务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领域之外实现。沃格尔特别强调,劳动力的再生产既需要必要劳动的社会部分,也需要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因为,首先,工资可以允许工人去购买商品,但是在商品被消费之前,必须进行额外的劳动――家务劳动;其次,许多与劳动力代际更替相联系的劳动也是家务劳动。因此,沃格尔总结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关系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工资的支付,必要劳动的社会部分与剩余劳动之间的区分很是模糊;另一方面,“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与实现剩余劳动的舞台――雇佣劳动分离了开来。”
沃格尔对上述概念的界定和阐述基本都遵循马恩的本意,这保证了她接下来对女性从属地位的分析能在的框架内进行。
二、女性受压迫的物质基础
沃格尔构建理论框架的第二步是对所有阶级社会中的女性受压迫问题进行一般性考察,也就是说,解决女性受压迫的物质基础问题。“因为女性受压迫的物质基础自始至终都是焦点,所以此时我们必须先把问题的其他方面放置一旁。”在解释过几个基本概念之后,沃格尔开始分析阶级社会中女性为什么会处于从属地位。
对这个问题,沃格尔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就像她在解释劳动力再生产概念时所指出的,在采用代际更替方式补充劳动力时,女性具有特殊的作用,“正是这种在劳动力再生产中的独特作用,构成了她们在阶级社会中受压迫的基础。”
在生育期间,女性的劳动能力会降低,沃格尔认为,这对统治阶级来说是一个潜在的矛盾。一方面,生育影响了统治阶级对剩余劳动的占有。首先,怀孕和哺乳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女性在此期间进行剩余劳动的能力当然降低了,即使她们仍然能够参与剩余劳动生产,生育在某种程度上也妨碍了对其剩余劳动的立即占用;其次,女性的劳动通常是维持劳动力所必须的,所以怀孕和哺乳也可能降低了女性维持劳动力的能力;最后,在女性怀孕和哺乳期间,有部分必要劳动是为她提供的,否则这些劳动就可以成为被统治阶级占有的剩余劳动,也就是说,为了给女性提供其生育期间所需的生活资料,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必要劳动,这就意味着剩余劳动的相应降低。而另一方面,生育对统治阶级又是有益的,因为如果劳动力要通过代际更替而得到补充,就必须进行生育。所以,“从统治阶级的观点看,占有剩余劳动的即刻需要,与整个阶级占有剩余劳动的长期需要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式除了阶级斗争之外,还有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劳动力再生产形式。沃格尔指出,通常,其他的成年人,一般是父亲和他的家族,或者分娩妇女自己的男性家属,有责任保证妇女在分娩期间被供养。被统治阶级男子因而在劳动力再生产的代际更替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他们保证为分娩的妇女提供生活资料。被统治阶级家庭通常是维持必要劳动和进行代际更替的主要地点,而这正是性别分工的源泉之一,这种分工使男女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方面发挥不同的作用。“一般而言,在与必要劳动相联系的任务方面,特别是在与孩子相联系的工作方面,妇女承担了更大的责任。相应地,男人通常在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方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伴随着他们更多地从事剩余劳动。”地就是说,事实上在所有的劳动力再生产形式中,男性在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方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而女性在必要劳动任务方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并形成了男性统治女性的制度化的形式。
为了供养家庭中的女性成员,男人会得到超出他们自身个人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这个过程的确
切形式在不同社会中的表现差异很大,但就对女性的统治而言,这种形式通常是合法的,并因女性受压迫的制度化结构而得到加强。也就是说,统治阶级支持被剥削阶级中的男子统治,原因是他们希望巩固劳动力再生产,保持必要劳动的数量。如同帕迪・奎克(Paddy Quick)所分析的:“女性试图占有超过维持其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是统治阶级占有剩余部分的一种间接需求。这样,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就得到了统治阶级的支持甚至因此而强化。另一方面,在建立于男子统治基础之上的社会制度中,任何逃避抚养女性的‘责任’的企图也遭到了反对。男子控制超出日常自身再生产的生活资料,仅仅是为了让他们能对自己阶级的再生产做出贡献。”沃格尔对此进一步总结道,“这样的政策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实行的,而不管男子统治给男人带来了什么直接的利益。”
上述分析都是针对被统治阶级妇女的。至于统治阶级妇女,沃格尔强调,在理论上,她们的地位与被统治阶级妇女的地位有根本的区别。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女性受压迫的共同经历,可能会使她们超越阶级界线在一定程度上团结起来,尽管这种团结有强大的现实基础和重要的政治含义,但这都不能抹杀统治阶级女性与被统治阶级女性地位的本质差别。因为,“只有从属阶级的女性才参与了维持和更替阶级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力量一可供剥削的劳动力”。统治阶级中的女性对于本阶级的男性来说也可能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从属地位的根源,是她们在统治阶级个体成员的代际更替方面的特殊作用。沃格尔指出,这里的问题是财产。如果财产由男子来掌握并传给孩子,那么女性受压迫就是保证孩子的父系血统的一种便利方式。
经过这些分析之后,沃格尔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正是女性生育期间男性为其提供生活资料,而不是性别分工本身,构成了阶级社会中女性从属地位的物质基础。”
三、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在劳动力再生产中的位置
在对阶级社会中的妇女受压迫进行过一般性的分析之后,沃格尔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女性受压迫问题。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女性受压迫的境况有什么特殊性呢?沃格尔说:“女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特殊位置包括两个确定的方面:首先,像在所有阶级社会中一样,就身体方面而言,女性和男性在社会再生产中具有不同的重要性。第二,女性像所有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其他群体一样,缺乏完全的民利。”
沃格尔对第一个方面的分析主要是经济性的。她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征和女性受压迫的根源,都在于“资本主义积累自身的逻辑”。
沃格尔认为,早期阶级社会中压迫性的劳动分工使男女在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两个组成部分中处于不同的位置,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雇佣劳动和家务劳动之间的区分强化了这种位置。在资本主义社会,必要劳动家庭部分的负担大部分落在女性身上,而从事雇佣劳动提供商品则大部分是男性的责任。沃格尔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创造剩余劳动的领域和可以被准确地称为家务劳动的领域之间,划了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在资本主义积累过程中,雇佣劳动与家务劳动之间的对立日益尖锐。资本主义通过提高生产力、特别是通过工业化来增加剩余价值,这“使得家务劳动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空间、时间、制度方面形成了严格的区分”。资本家使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在雇佣时间内集中在工厂,处于他们的直接控制之下。“雇佣劳动因而与劳动者在工作之外的生活,包括他或她参与的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家务劳动日益发生在特定的社会单位之中,它在空间和时间上与雇佣劳动的隔离因男子统治而日益加强。这些,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务劳动表现出了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造就了女性从属地位的基础。首先,从事家务劳动的单位处于孤立状态,使得男女之间产生了自然的分离,似乎妇女传统的自然的位置就是“局限在与资本主义生产隔离的世界里”。其次,家务劳动的“特殊性对男女而言都造成了私人生活和某些公共领域之间的强烈对立”,在制度上,家务劳动与男子统治语境中的雇佣劳动之间有极大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女性从属地位的一系列意识形态。第三,区分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深深扎根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行之中,并因男子统治体系而加强,因此很难超越。
当然,作为必要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家务劳动可能减少了工人参与雇佣劳动所实现的剩余劳动,这客观上与资本积累相悖,所以,资本主义积累的压力使家务劳动的数量有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必要劳动的家庭部分被极大地削减了”,其主要方式是家务劳动社会化。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家务劳动无法完全被社会化。沃格尔认为,障碍来自四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因素,因为抚育孩子和维持家庭生活的费用都相当高。其次是意识形态因素,将以前在家中所做的工作社会化,可能会冲击工人阶级传统的生活方式,而公共教育的引进则会遭到一些担心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的工人阶级激进分子的抵制。第三是政治因素,家务劳动的缩减可能会有助于激进工人组织行动,从而成为对统治阶级的政治威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最终障碍是生物因素,尽管可以将家务劳动缩减到最低程度,“但分娩这一基本的生理过程仍然是女性的职责”。
在这里,沃格尔又一次强调,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和男性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不同地位因阶级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工人阶级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必要劳动家庭部分的责任,也就是说,她们主要的任务是维持和更新劳动力;相应地,工人阶级男性承担了更多的必要劳动社会部分的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必须从事雇佣劳动以提供商品形式的生活资料。而在资本家阶级中,女性可能承担了更多的个体阶级成员代际更替过程的责任,男性则承担了更多的维持资本主义积累过程的责任。
四、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在平等诉求中的位置
沃格尔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从属地位分析的第二个方面集中在政治权利上,即考察女性在平等诉求中的位置。她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平等有两个方面对于分析女性受压迫很有意义:第一,人人平等现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济运行中的体现方式;第二,人人平等现象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变化。
首先,平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积累的要求,但女性缺乏这种平等。在阐述这个观点时,沃格尔开门见山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政治现象一人人平等的趋势。当然,沃格尔强调,这并不是说人人平等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产物。像马克思所指出的,平等的理念在不同的社会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它才有了坚实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商品的特殊性。马克思对此有过精辟而细致的分析。商品作为劳动的结果具有二重性,既拥有使用价值也拥有价值。商品可以交换,就是因为每种商品中都体现了同样的一种东西:抽象的人类
劳动,即价值。价值的存在使我们可以不去理会各种劳动之间的区别。人类不同劳动之间的等同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基本特征,为价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且,沃格尔指出,“资本主义的扩张使劳动的等同化日益加强。积累要求人类劳动越来越采取没有区别的抽象劳动形式。”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也进入市场被买卖。在市场上,工人拥有劳动力这种商品,资本家拥有货币这种商品,二者都是商品所有者,都希望能买到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他们的交易遵循商品交换规律,“他们是在市场上签订交换合同一工资契约一的平等的交易者”。所以,沃格尔认为,“人人平等正处于劳动力买卖的流通领域内”,在流通领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注定要求平等必须占据统治地位”。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我们考察的不是单个资本家和单个工人,而是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不是孤立的商品生产过程,而是在社会范围内不断进行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那情况就不同了”。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出了剩余价值,在这个领域,掌握控制权的不是政治平等,而是“剥削规则和经济权力”。所以,沃格尔强调,“在流通领域中建立的人人平等趋势背后,隐藏着阶级压迫的强大力量”。然而,人人平等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原则或虚假的意识形态,而是一个“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有物质基础的复杂现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进程处于资本的控制之下,随之而来的趋势是人类劳动日益等同和个人在政治上日益平等。当然,这里的个人指的是所有的人,包括女性。
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有某些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即工人阶级妇女,她们要维持和更新可供剥削的劳动力――但所有女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都缺乏平等,至少在原则上缺乏平等。“女性缺乏平等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女性受压迫的一个具体特点。”以往阶级社会流传下来的歧视女性的传统,因新的发达的资产阶级政治歧视而得以补充和强化,“法律体系和一系列正式的社会实践都对女性的受压迫和不平等地位给予支持。”很明显,资本主义承诺人人平等,而女性却没有被给予这种平等,她们强烈地感受到了这一点,而所有女性――工人阶级女性和非工人阶级女性――都缺乏平等,使得她们有可能联合起来,建立超越阶级阵线的女性团体,共同斗争。
当然,女性在平等诉求方面是有特殊性的。沃格尔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各种不同成分和性质的团体都缺乏平等权利。一些团体像出生在美国的非洲人和土著美国人一样,有着特殊的被压迫历史。另一些团体则由一些具有独特性质的个人组成,比如同性恋者或老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女性与上述二者都不同,她们既不是有着特殊历史的被压迫者,也不是拥有独特性质的个人团体。她们是有生育能力的人类中的一半,而生育可以补偿资本的劳动力供应。换句话说,她们缺乏平等与其他群体缺乏民利具有不同的性质。“这种特殊的性质来源于女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中的不同地位。”相应地,阻碍女性获得真正平等的因素也有自己的特性。
其次,平等诉求日益向细微差异宣战,而女性在实质上缺乏平等权利的状况日益突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平等诉求是反对封建制度的财产束缚和人身束缚。工业资本主义开始两百年后,明显的公民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现象大部分都消失了,今天,平等诉求是要求消除“人们之间更加细微的差异”。女性对于平等的诉求也经历了同样的发展。过去,妇女运动的重点在于消除社会中明显的不平等,特别是法律法规中的不平等。而今天,“女.『生在所谓的私人领域为平等而战,这个领域过去被认为主要处于法律补偿和社会补偿之外”。比如,她们现在争取的是家庭中的平等、性选择的自由以及生育孩子和不生育孩子的权利,等等。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20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4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3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6先令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资料的24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疑问在于,投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过程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产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其中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如果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因为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A和B并进行交换,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B和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叫段设丙用货币M(比如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A,货币M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A得到的货币M向乙购买B,其价值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如果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A和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形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问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如果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粉,那么劳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问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的确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问的交换时,曾假定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以及工人之问有价值5 000镑的商品,其中I(v+m)=2000镑,II C=2 000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000镑。5000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1500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说,1.第I部类付给工人1000镑,购买同等价值额的劳动力;2.工人用这1 000镑向第II部类购买生活资料类似的论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问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1亿元货币资本,其中8 0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 000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形成8000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000万元中的6000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000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8000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其中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2000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8000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2000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虽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2000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由于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2000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如果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马克思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30先令,而是33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马克思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从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81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虽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自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说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说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认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过程。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己劳动力的过程。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其中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张三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问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始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形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形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己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买方所有。如果说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可以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每天总是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此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24小时。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24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认为自己不可能连续工作24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反交换原则和法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多;如果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多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8小时,由企业付给100元工资,这表明8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00元,因而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2.5元,工人得到100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8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如果工人用8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4小时来为自己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100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50元的4小时劳动力(因为8小时劳动力价值100元,所以4小时劳动力价值50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企业迫使工人劳动10小时,仍然只付给100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125元,比企业所付100元多出25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而忽略或否定了劳动力自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可以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未能贯彻和体现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怎样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问具有内在联系,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按照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如果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认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而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每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3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中的3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从表面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虽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定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依据。劳动力是否可以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凡是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始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形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但如果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形成的新价值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依据。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依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虽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依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现在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每天劳动形成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留给自己,另外3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怎样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己劳动,能够分享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实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每天自己劳动生产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3单位归自己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相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否定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着否定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如果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有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二、悬念诱思式
即教师通过先讲述故事或者列举实例,然后从中巧妙地设置一二个悬念,来激发和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因此,安排这种悬念诱思式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内心世界里产生跃跃欲试的强烈意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徘而发之”的状态。
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和“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情境切入式
即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从某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后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课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桌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们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摔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桌,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一课。”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二、悬念诱思式。即教师通过先讲述故事或者列举实例,然后从中巧妙地设置一、二个悬念,来激发和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因此,安排这种悬念诱思式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内心世界里产生跃跃欲试的强烈意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悱而发之”的状态。
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目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 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情境切入式。即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则某个(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活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目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台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们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 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跌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台,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你们说呢?(学生们会意地笑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例如,在《哲学常识》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目的教学时,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不自相矛盾吗?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大家能回答吗?(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问题----”如此一段简短的导语,可以诱导、“迫使”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情境切入式。即教师从课前班级的某种具体情境入手,则某个(些)学生的言谈举止、教室的布置或变化、班级刚开展过的某种活动等等,或者教师有意识地对某种情境稍作加工处理,随机应变,灵活自然地加以简要的概括、总结、点拨,然后迅速地切入该节课的教学主题。例如,在一次上《师德常识》中“个人离不开集体”一目时,刚上课,一支横卧在讲台上的粉笔被风一吹,顺着桌面掉到地上,跌断了。我们没有忽视这个细节,觉得它是切入这节课教学主题的一个很好的情境。于是,就将跌断的粉笔从地上捡起来,又拿了一盒粉笔(纸包的),沿着刚才那支粉笔下滑跌落的路线,把它轻轻推下讲台,拾起来让同学们仔细查看,竟无一支跌断。这时候,便说了如下一段导语:“同学们,刚才的情形大家都看到了,可是你们思考过它说明了什么吗?能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有限的,而由多个乃至无数个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力量则是强大的、无限的!你们说呢?(学生们会意地笑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一个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这种由具体情境切入教学主题的教学导语,因势利导,生动活泼,其效果当然也比较好。
国内相关研究概况
从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来看,目前所提出的社会责任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针对究竟企业社会的标准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很多学者都提到了SA8000标准体系,张文贤(2008)、郑启福(2008)都提出,我国应该以SA8000为蓝本,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从立法上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张忠、刘春雷(2008)则认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认识要结合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社会责任来进行,他们认为,特殊社会责任才是企业社会责任最为核心的部分。李秋华(2008)则赋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以新的重大意义,认为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有助于从多个不同层面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关于社会责任的途径问题,国内一些研究学者给出了多种思路,绿色营销、慈善活动、绿色物流等都成为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内容,缪朝炜、伍晓奕(2009)更明确提出了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的评级体系,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将对绿色物流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张文贤(2008)认为,对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中应该包括财务指标、文化指标、公益指标和市场指标等多样化的评价指标。
连锁商业企业是一种具有特殊形态的经济实体,具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模式,目前正处于高速成长期,连锁业态的出现使得商业企业和社会的结合不仅仅局限在少数大中城市,更通过不断的圈地扩张和延伸服务,直接深入到了广大农村地区,将农村和城市的消费活动、生产活动通过连锁业态紧紧地联系起来,对于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产生了一系列重大影响。同时,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视野将有助于将企业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运用行为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加以进一步的认识和明确,以进一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履行的途径等重大问题,基于此,本论文主要围绕连锁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运用组织行为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和角度来进行分析研究。
连锁商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组织行为理论认为组织行为必须重视环境的约束条件,组织的变革与发展也离不开环境的制约和决定作用,因此,组织选择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既受到组织秉持的价值观的影响,更严格受制于环境对组织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连锁商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即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更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于连锁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首先有必要明确关于社会责任的定义,根据卡罗尔的观点,“企业的社会责任囊括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我国学者对于该定义目前已经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一般认为,所谓社会责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伦理道德规范,是指企业在谋取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和义务”。该定义主要基于道德规范角度给出的,从组织行为研究视野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基于某种特定环境交互结果的意识和行为反应。因此,本文尝试从组织行为学角度给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基于对自身所担任的社会角色的角色认识和责任意识,根据所处环境的特殊性,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立足于提高组织成员和社会成员的工作生活质量而引发的一系列行为反应。
(一)企业的社会角色定位
从组织行为角度看,组织的一切行为和组织自我的角色认知有很大关系。角色认知属于知觉活动中一项重要的知觉表现,它反映了知觉主体对于特定角色的基本认知状态。通常我们认为角色和责任、行为是相互关联、紧密联系的,如图1所示:从角色认知的角度看,角色在社会活动中不仅仅只是知觉主体某种身份的代表,更要求知觉主体明确这种身份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并且具备和特定的责任意识相联系的行为模式并且付诸于行动。这才是角色知觉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在社会活动中首先要明确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什么?找准自己在社会活动中的定位,剖析社会赋予了这样的社会角色什么样的角色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来明确自己的角色行为模式。
(二) 连锁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连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主体的特殊性上,也就是连锁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一般认为,连锁商业企业和传统的商业企业相比较而言,有以下鲜明的特点:首先是其经营模式的连锁性。这样的经营模式,决定了连锁商业企业对于社会生活的渗透的深度和广泛性。其次是连锁商业企业的统一配送体系。这样的统一配送使得物流运输的成本大大降低,在连接农村和城市、田间地头和居民餐桌这一点上缩短了运输距离,使得降低农副产品的运送周期和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的效率成为可能。最后是连锁商业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对于当前提高社会的就业率,改善中部地区的劳动力人口的吸纳能力,尤其是对于吸纳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连锁商业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这些特点来全方位的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三) 连锁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
组织行为研究要求组织重视变革与发展,而社会责任的履行是组织变革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的影响因素,确立了正确的社会责任观,也就确立了正确的变革与发展观,及企业变革与发展的方向。确立怎样的核心价值观是衡量企业的社会责任认知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企业要将全面工作生活质量价值观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所谓工作生活质量价值观,最早起源于英美等国,主要是指针对改善员工和企业关系、达到提高生产率和员工满意度的指导方针和管理哲学,笔者所提出的全面工作生活质量概念是相对于前面仅仅针对员工和企业关系而言的,指在重视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将视野扩展到社会生活,也就是强调企业在发展和变革中不仅重视内部员工的满意度,更要重视企业之外社会成员的满意度,以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成员角色形象去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要,提高社会的工作生活质量。由于连锁商业企业和社会生活的距离非常贴近,对社会大众的示范效应也非常明显,连锁商业企业尤其如此。笔者认为,连锁商业企业结合自身的业态特点,履行全面的工作生活质量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将更具有社会的现实意义。
连锁商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实施途径
连锁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实施途径,如图2所示。
(一)积极建设良好社区关系,提升企业形象
社区,不管是城市的社区,还是农村地区的居民区或者乡镇,是很多连锁企业的服务对象,也是重要的客户群体聚居区,建设良好的社区关系,开展积极的公共关系活动,有足于改善企业形象。连锁企业的超市和卖场,可以组织参加社区安全保卫、建立公益组织、扶危济困等活动,来倡导积极的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时还要注意的是,超市等连锁业态进驻社区,带来的不仅是质优价低的商品和服务,也会带来一些负效应。据国外一些研究机构以沃尔玛超市为例进行的相关研究表明,大型连锁超市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更方便更丰富的商品、服务进入消费者生活,但同时由于超市的挤压,导致超市周围原来倚赖出售日用百货为生的大批小型商店和居民便利店倒闭,这部分居民也成为失业人员,生活陷入困境。所以在发展社区超市时,也要关注这一现象,主动通过实施再就业等帮扶工作,使社区责任更细致和深入。
(二)发挥渠道优势,发展农产品绿色物流
连锁商业有着统一的商品配送体系,经营网点又能够深入城市农村,完全可以利用这样的渠道优势,积极发展农产品绿色物流体系,通过精密计划、集中采购,大量直接采购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和农副产品以及深加工农产品,将城市居民的餐桌、菜篮子和农民的田间地头联系在一起,既通过计划安排生产,保证了农产品供给的低成本、高品质,更可以改善农村农产品销售的一些信息、渠道等的瓶颈,帮助农民尽快实现销售,改善农业生产效率。
(三)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服务新农村建设
农村地区存在大量富余劳动力人口,近年来随着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的减小,大量农村原来流往东部的劳动力选择留在本地就业,但中西部地区的第三产业的比重普遍较低,无法向留在本地的农民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使得这些农民工处于失业状态,形成新的就业问题,更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而连锁商业企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所以,企业在向农村市场扩张过程中,注意通过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一方面提高他们的劳动力素质,使他们能够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更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农村地区的隐性失业问题,因此,连锁超市进入农村地区,既促进了当地的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对于我国建设新农村的改革实践有重大意义。
(四)倡导环保理念,履行环保职责
不管是哪一类型的企业都要着眼于两型社会的建设来发展自己,连锁商业企业同样责无旁贷。企业在确保自身不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三废”之外,还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点多、渗透深、接触面广等特点来向社会宣传环保理念,通过营业场所(超市或者卖场)的环境布置、垃圾分类回收、包装物的使用等方面向消费者传达绿色消费的理念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积极参加社区的环境保护活动,积极主动宣传和倡导环保理念和行为。
综述所述,连锁业态的兴起,是我国作为第三产业的商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带来了关于连锁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问题,笔者在本文中仅就组织行为理论的角度对连锁企业的特殊性以及建立在这一特殊性基础上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论述,试图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还有很多问题未曾涉及和深入的探讨,有待以后的研究进一步拓展。
参考文献
1.Carroll,A.B.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Will industry respond to cut-backs in social program funding?Vital speeches of the day,1983
2.李秋华.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浅议[J].学术交流,2008(12)
作者简介:张学安(1937-),男,重庆涪陵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教授,主要从事理论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5―0001―04
收稿日期:2008―07―08
《(资本论)辞典》对资本范畴的解释是:“靠剥削雇佣劳动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体现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关系”(宋涛,1988)。这个解释正确概括了《资本论》对资本范畴的论述。但这个资本范畴是市场经济中的特殊的资本范畴,而不是一般的资本范畴。这个特殊的资本范畴有许多局限性。其一,与不使用劳动力商品而有价值增殖的资本不相容。小商品生产者使用自己劳动力生产商品,其活劳动形成的价值也是生产要素价值之外的价值增殖。劳动者生产自身劳动力商品时的活劳动,也会形成生活资料价值之外的价值增殖。其二,与一些消除了雇佣劳动而有价值增殖的资本不相容。笔者认为,雇员不能凭借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参与利润分配的劳动,才是雇佣劳动。雇员凭借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参与了利润分配,这里的资本就不是剥削雇佣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其三,这个资本范畴只注意了它的价值增殖性的一面,而忽视了它创造社会使用价值满足人们需要的一面。其四,这个资本范畴只揭示了它的剥削性的消极的不合理的一面,而忽视了它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性的一面。而且,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来看,这个特殊资本范畴的局限性就愈来愈明显了。因此。有必要对资本范畴进行重新认识。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我们认为,资本是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生产要素。这是市场经济中资本一般的范畴,它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基本内容,一是用于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生产要素,二是能增殖价值的生产要素。这个资本范畴概括了市场经济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经济关系,可以避免以上所说的特殊资本范畴的局限性。因为这个范畴表明了价值增殖不是雇佣劳动或劳动力商品条件下所特有的现象,价值增殖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而且劳动力商品只是价值增殖被剥削的一般性条件,还不是决定性的条件。这个范畴还表明了资本的二重本性和二重历史作用。
一、价值增殖是市场经济范畴
社会化的商品生产和经营所形成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不仅商品的生产形成了较发达的社会分工,而且商品流通也从直接的生产部门独立出来,并形成各种商业部门的社会分工。在市场经济中,不仅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服务成了商品,而且人的劳动力也成了商品。在市场经济中,社会化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有价值增殖,社会上存在的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也有价值增殖,劳动者个人生产经营的劳动力商品也有价值增殖。
企业的商品生产,先投入一定的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郑志国,2002),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新价值,这个新价值就是商品中超过原有生产要素价值的价值增殖。企业里生产的商品价值(W)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二是耗费的劳动力的价值(V),三是这次生产过程中活劳动新形成的价值(M)。
由自己使用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商品的个体商品生产者,要用一定的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维持劳动力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他的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价值,并转移他的劳动力生产时所耗费的劳动。他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这个劳动力不是商品因而没有价值,所以这里转移的不是劳动力价值,而是生产劳动力本身时所耗费的劳动。转移生产劳动力耗费的劳动与转移劳动力价值实质上是一样的。我们知道,转移生产资料价值到新生产的产品中,实质上就是将生产生产资料的劳动计入这次生产商品的劳动之中,生产者通过售卖商品而取得补偿。转移劳动力价值实质上也是这样,就是将生产劳动力的劳动计入这次生产商品的劳动之中而取得补偿。个体商品生产者生产自己劳动力的耗费不外乎是这样两部分,一是所需生活资料的耗费,二是所需活劳动的耗费。生产自己劳动力时的必要劳动耗费,可以参照劳动力市场上同类劳动力价值来计入新生产的商品中。个体生产者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新价值,这部分价值就是价值增殖,就是超过生产资料价值和生产劳动力生产要素的劳动的价值。在这里,超过生产劳动力生产要素的劳动,实质上就是超过劳动力要素的价值。可见,个体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也由三部分构成,商品价值W=转移的生产资料价值C+生产劳动力要素的劳动V的价值(实质上就是转移的劳动力价值V)+这次商品生产过程中活劳动新形成的价值M,不能认为他生产的商品没有价值增殖。
现在来看劳动力商品的生产。简单劳动力的生产只要有必要的生存资料就行,因而它的劳动力价值等于必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复杂劳动力的生产就不是这样。复杂劳动力的生产不仅需要必要的生存资料,还需要必要的发展资料,并且还需要投入消费发展资料的活劳动,于是复杂劳动力的价值(W)=转移的教育培训费(C)+转移的原有劳动力价值(V)+学习培训时付出的活劳动形成的新价值(M)。M这部分新价值就是超过生产劳动力时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也就是超过教育培训费的价值和原有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张学安,2005)。可见,用自己的劳动力来生产劳动力商品有价值增殖。可见,不仅用劳动力商品来生产商品有价值增殖,个体小生产者用自己的劳动力来生产商品有价值增殖,而且用自己的劳动力来生产劳动力商品也都有价值增殖。因此,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生产都有价值增殖。其实,每次商品生产的价值增殖都不过是每次商品生产的活劳动的凝结。因此,价值增殖不是劳动力商品关系下的特殊产物,而是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
市场经济下任何商品生产都有价值增殖,而且市场经济下的商品流通也有价值增殖。产品与商品的区别,有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只是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的使用价值,而商品的使用价值则是满足生产者之外的他人需要的使用价值、即社会使用价值(马克思,1975a),二是生产产品的劳动不形成价值,而生产商品的劳动形成价值。因此,产品与商品的区别不仅在于有无价值,而且还在于有无社会使用价
值。因此,对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生产来说,生产企业产品的完成还只是完成了潜在的社会使用价值,还需要经过流通这个过程,使产品到达消费者手里才算完成社会使用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商品社会使用价值的生产完成要经过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两个阶段。因此,商品流通是商品社会使用价值生产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阶段。商品流通的本质是使产品变成商品,并使个别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成为价值,而不只是价值形式的变化、即价值由商品形式变为货币形式。流通过程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产品变成了商品(社会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二是价值形式的变化。其实,从流通过程产生的两个结果相比,前者是决定后者的具有本质的结果,这就是使产品成为社会的使用价值,并在市场竞争中使个别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形成价值,从而使产品成为商品;而后者是从属于前者结果的结果,这就是价值形式的变化,价值由商品形式变成货币形式,因为产品成为商品有价值才谈得上商品价值形式的变化。尽管商品及其价值的形成,与商品价值形式的变化是同时发生的,但从事物的本质关系上看,是商品价值决定它的价值形式。
商品流通过程的本质决定了流通过程中的劳动都是完成商品社会使用价值的必要劳动,不能分为其中一部分是生产性的劳动,是发生在商品使用价值上的劳动,而另一部分劳动是非生产性的劳动,是发生在商品价值形式变化上的纯粹流通劳动。过去认为那些不直接发生在商品体上的劳动,如表现为交易费用和薄记费用上的劳动等,从形式上看与商品体无关,而从内容上看则与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有关,如果没有这些劳动,产品就不能变成社会使用价值,耗费在生产和流通中的个别劳动,就不能变成社会劳动而形成商品的价值。因此,商品流通中耗费的一切必要劳动,也是形成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一部分。市场经济中商品流通的物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诸如商品的包装、保管和运输,销售商品的信息提供,让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场所及各种服务的提供等等,都是形成所售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商品流通中的薄记的物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与直接生产过程中薄记耗费一样,应视为生产社会使用价值的必要劳动耗费,诚如马克思所说,薄记是对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所必需的(马克思,1975b)。
可见,市场经济中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生产要素都是资本。资本并不以用劳动力商品来进行生产和经营为绝对的条件。下面我们将讨论,即使是在劳动力商品关系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资本不一定都与受剥削的雇佣劳动有内在联系。
二、资本与雇佣劳动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劳动力商品关系条件下的劳动不等于雇佣劳动。雇佣劳动是雇主对雇员创造的价值增殖全部占为己有、对雇员进行剥削的劳动。在劳动力商品条件下,可以形成雇佣劳动,也可以不形成雇佣劳动。
对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增殖的剥削,在于不承认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雇主将雇员应得的那部分价值增殖占为已有。在劳动力商品关系下,雇员凭借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转让劳动力的使用权给雇主,这时,劳动力的使用权分离为雇主的支配使用权与劳动者的直接使用权。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的期限内,雇主可以支配性地使用劳动力,让劳动者按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他的监督管理下劳动。而劳动者的劳动力在自己的身体内,只能由自己直接使用,也就是说劳动只能由劳动者进行,劳动力的直接使用(劳动)权不可能被转让,雇主也不是要获得这种直接使用权,有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就行了。在这里,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劳动,就分离为雇主的支配劳动,与劳动者的直接劳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雇主支配下结合起来使用,而这两种生产要素在劳动者手里直接结合起来使用、即直接劳动。在这样的产权关系下的劳动及其成果,不应归双方的任何一方单独所有,而应由双方共同分享。那种认为劳动力商品关系下的劳动及其成果全部归雇主所有,是没有产权根据的,雇主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使用权,以及对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拥有对劳动及其成果的部分所有权,而劳动者凭借对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的收益权,拥有对劳动及其成果的部分所有权。作为劳动成果的生产或经营的价值增殖,在不承认或漠视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情况下,劳动者得不到任何一部分,全部被雇主占有了。雇主占有了劳动者应得的那部分价值增殖,这就是剥削。这就使劳动成了完全为雇主进行的劳动,这就是雇佣劳动(张学安,2007)。有的企业,同样是在劳动力商品关系下的劳动,劳动者转让劳动力支配使用权给企业,除得到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外,全体劳动者参与分配利润(价值增殖),实现了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收益权。在这里,实现了既为劳动支配者,又为劳动直接提供者共同分享劳动成果的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就不是只为雇主的劳动、被剥削的雇佣劳动,而是既为雇主又为雇员自己的劳动、即雇主与雇员互利共赢的合作劳动。
剥削劳动者的价值增殖的雇佣劳动与劳动力商品有关,但在劳动力商品关系下的劳动并不一定都是雇佣劳动。这正如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实体,但劳动产品并不一定都有价值一样。劳动力商品关系下的劳动要成为受剥削的雇佣劳动,要有一定的条件,这就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力直接使用权的收益权,不让其参与价值增殖的分配。这正如劳动要成为商品的价值,也要有一定的条件一样,缺少了条件,劳动是不能成为商品价值的。因此,与雇佣劳动有内在联系的资本范畴,是一个特殊的资本范畴。如果撇开资本范畴的特殊性、即撇开雇主剥削雇员劳动的情形,就可以看到资本的一般的性质,资本是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生产要素。无论劳动力是不是商品,也无论劳动是不是雇佣劳动,只要是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生产社会使用价值并使自身价值增殖的生产要素,就是资本。不是所有生产商品的生产要素都是资本,有劳动参与形成的生产要素才是资本。
三、资本的二重本性
资本的本性是什么,是由什么决定的?既然资本是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生产要素,那么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商品和流通的目的,就是资本的本性。因此,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目的决定资本的本性。而商品的本质又决定了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目的,从而决定资本的本性。
商品的本质是社会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目的,就是为得到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于是,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双重目的,就使资本本性表现为相互联系的二重性。一方面是生产和流通的客观的社会目的。满足需要的社会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生产和流通的经济主体的主观目的,追求价值增殖、即利润最大化。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目的是满足人的消费的需要。生产是为了消费的需要,没有消费需要也就没有生产,生产失去动机和目的是不可能存在的。消费是生产的目的,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而没有消费也没有生产。生产与消费的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作了精
辟的论述(马克思,1972)。产品的使用价值是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满足生产者之外他人需要的社会使用价值,不管产品是不是商品,生产它的目的都是满足消费的需要。投资者和企业主赚取利润的目的,正是为了更多更好的消费,劳动者自己生产出有更多价值的劳动力商品,获得高工资收入,也是为更多更好的消费。如果获得利润和高工资收入,是为当守财奴,而不用于消费,那么社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将会停滞而最终消亡。因此,生产和经营商品的根本和最终目的,是满足人的消费需要。于是,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的消费最大化,就是资本本性的一个方面。
从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看,其生产和经营商品的主观目的不是满足社会需要,而是为赚钱,为利润最大化。他生产和经营的主观目的不是纯粹的主观愿望,而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商品价值中确实有一个超过生产要素价值的价值增殖,这个价值增殖量是可随生产经营状况而变化的,因而利润最大化就成了他可以追求的目标。因此,利润最大化就成了经济主体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直接动机和目的。而他提供的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则成了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手段。把利润最大化作为商品生产经营的直接动机和目的,对一切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来说都是一样的。企业是这样,个体商品生产经营者是这样,甚至劳动力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也是这样,提高劳动力素质的直接目的,就是劳动力价值增殖最大化,工资收入最大化,凭劳动力直接使用权参与利润分配最大化。这是资本本性的另一个方面。
资本本性的两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相互矛盾。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和价值就是矛盾统一的关系,因而资本本性的二重性也是矛盾统一的关系。这表现在:(1)资本本性二重性互为目的和手段。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经营目的,以生产经营满足社会消费的使用价值为手段,而生产经营商品满足社会消费的根本目的,又以各个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实现的手段。这就是说,生产经营者要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就要生产和经营物美价廉能满足社会消费的商品,而要达到社会生产的为满足社会需要的根本目的,又要以各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手段来实现。(2)资本本性二重性相互制约。个别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有使消费最大化不能满足的一面。首先,个别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竞争,就会不顾市场对商品的真正需要而盲目生产经营,造成一部分社会劳动的浪费,如果这种情况在相当多的生产部门严重出现,就会爆发经济危机,社会上大量商品卖不出去。这时不仅消费最大化成了泡影,而且消费的满足程度还下降了。其次,个别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就会使一些经济主体非法违规生产和经营。因此,那些破坏环境的生产不是增加社会的使用价值,而是减少社会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消费最大化的资本本性制约着利润最大化的本性。首先,商品的生产经营要以社会有购买力的消费需要为限,超过这个限度的商品就会卖不出去,生产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而社会需要是多方面的。因此,要按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来生产经营商品,才能实现消费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其次,消费最大化的实现,制约着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消费最大化的实现,还要以购买力的最大化为条件,而购买力的最大化要以价值增殖的最大化为条件之外,还要以价值增殖的合理分配为条件。企业如果为了投资者利润最大化,不承认劳动力的直接使用权,不让劳动者参与分配利润,从而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能随企业价值增殖的增长而增加,劳动者的消费不能随社会财富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影响劳动者劳动积极性最大化,这不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只有合理分配企业的价值增殖,实现社会消费的最大化,才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可见,消费最大化制约着利润最大化。总的看来,是消费最大化这个生产经营商品的根本和最终目的,制约着利润最大化这个生产经营商品的主观目的和动机。
资本本性二重性的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客观上要求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节,以实现一定生产力条件下的消费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即实现资本本性。
笔者认为,过去,我们的经济学对资本本性的认识存在二个问题。一是认为生产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剥削劳动者的剥削本性。诚然,在劳动者不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企业利润全部被企业主或投资者占有了,也就是说,他们不仅得到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利润,也得到了应由劳动者得到的那部分利润,这就是剥削。如果雇员参与了企业利润的分配,得到了应得的那部分利润,就不能认为雇主对雇员有剥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不是剥削最大化。即使是雇主获得的利润中有一部分是剥削来的利润,也不应把整个利润都说成是剥削来的,把追求利润最大化说成是剥削最大化。二是只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资本本性,忽略了追求消费最大化也是资本的本性。社会上有商品生产经营存在,才有生产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商品生产经营的生产方式,又是由一定生产力条件下它最有效率,能使生产最大化从而消费最大化决定的。因此,从根本上说,利润最大化产生于消费最大化。因此,我们对资本本性的认识,不能只着眼于单个资本,还要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看,从而全面认识资本的本性。全面认识资本的本性,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资本的社会作用。
四、资本的二重社会作用
资本是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生产要素,而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生产的商品经济。可见,资本是市场经济的范畴。认识资本的社会作用,实际上也就是认识市场经济的社会作用。资本既有积极的正面作用,又有消极的负面作用。
价值形成过程是价值转移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的统一。从古典经济学家到马克思对价值转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古典经济学家侧重于对价值创造的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价值转移的探讨。斯密没有真正接触到价值转移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没有建立科学的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斯密教条的限制,即斯密错误地认为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地租和利润三种收人,并断言:“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从而将不变资本的价值排除于商品价值构成之外,使得他对价值转移问题一无所知。在经济思想史上,李嘉图第一次感觉到了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的区别,并正确地指出:“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投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李嘉图关于价值转移理论的错误之处在于: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遗漏了不变资本中原材料的价值。此外,由于李嘉图并不真正懂得劳动二重性,因而无法说明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是怎样进行的,这也就决定了他对价值转移的理解还远不是科学的。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第一次较为准确地阐述了价值转移和创造理论。马克思认为价值的转移和创造是同一劳动过程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是由具体劳动完成的,后者是由抽象劳动完成的。价值的转移只与具体劳动有关,价值转移的对象包括原材料在内的所有不变资本的价值;价值的创造只与抽象劳动有关,产品价值构成中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但是,马克思对价值转移规律的认识似乎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了。笔者认为,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相比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从根本上讲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决定并无本质区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也应该是相同的,即通过价值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
一、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给出合理解释
对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国内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转移到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而劳动力“却不是这样。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户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真正的再生产,不象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表面的再生产。在这里,一个价值用另一个价值来补偿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实现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同样是投人生产的旧价值,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是被转移到产品上,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再生产出来?马克思对这种差别的解释是:“生产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没有被消费,因而也不可能再生产出来。言下之意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了,因而才需要再生产出来。
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区别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消费,一种是对劳动力的消费,另一种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马克思认为,当资本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后,“就着手消费他购买的商品,劳动力;就是说,让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消费生产资料”。即马克思认为:在生产中资本家对劳动力的消费必然会导致工人对生产资料的消费。但是这两种消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会导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而后者却不会导致生产资料的价值被消费掉。然而关于为什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马克思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到产品上而是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给出真正合理的解释。
在我国比较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这部分资本(可变资本一引者注)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另一种解释是:“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其价值在价值增殖过程中不是再现于新产品,而是再生产出来。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人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人,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这两种解释实际上认为:可变资本的价值在投人生产前就被工人的个人消费消灭掉了,或者说在生产中可变资本的价值是不存在的,当然也就不可能被转移到新产品上。显然,这种观点对待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采取了双重标准。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支付,也可以说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于购买生产或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但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却是转移到新产品上的呢?实际上,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付,以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如何使用因出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获得的价值,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本质区别,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解释这种差别的理由。而且,这种解释已经偏离了马克思的解释,二者的差别在于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何时“被消费掉”的认识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而这种解释却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中就被消费掉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会随着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结束而消失,而是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物化”在劳动力上的。如马克思说“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在谈到劳动力的日价值时,马克思又说“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用商品表示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一引者注)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
二、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
首先,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对立起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强调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一致性,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并无本质的不同。如马克思说“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然而,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这两种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旧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却是完全不同的:生产资料商品的价值是通过转移到新产品中获得补偿,是一个连续的、流动的过程;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获得补偿,是一个间断的、跳跃的过程。这种价值运动方式的不一致,事实上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相对立起来。
其次,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在计算商品价值时遗漏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偏离了劳动价值论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即。),一部分是由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即v+m )。虽然在马克思所认为的商品价值构成(c+v十m)中包含了可变资本的价值v,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个v与投人生产中的劳动力商品价值只是在量上相等,二者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在生产中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后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上的旧价值。因此,无论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还是新创造的价值,都没有包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这样,马克思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就遗漏了可变资本的价值。如果我们用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考察,这种遗漏就更加明显了。假设生产资料的价值c为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v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中投人的活劳动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如果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则产品的价值应为以上三者之和即10+5+8=2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如果按照以上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构成的理解,产品的价值只包括转移到产品上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计1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马克思就把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代表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掉了。这种遗漏不仅与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相矛盾,也与马克思的以下表述相对立:“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三、希法亭和罗松等人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转移的论述
西方经济学家虽然没有专门研究过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问题,但是,在探讨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问题(以下简称为还原问题)的过程中,希法亭、罗松和米克等人,事实上已经部分承认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转移到新产品中的。
众所周知,《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庸俗经济学家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起了猖狂的攻击,他的其中一个论点是:马克思对还原问题的解答没有经验证据。希法亭正是在反驳庞巴维克这一论点的过程中,一方面对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作了富有创见的说明,另一方面用独特的方式阐述了他的劳动力价值转移理论。希法亭认为,熟练工人可看成是非熟练工人加上一定的生产技术,而这个技术中物化有“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熟练工人生活必需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加上教育培训这个工人,使他掌握技术成为熟练工人所需的全部直接的和间接的劳动时间。希法亭进而认为,学校的教师、清洁工、学生所用课本的生产者甚至校车司机等劳动者的劳动,都对熟练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作出了贡献。当这个熟练工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这些技术所包含的全部价值就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熟练工人所生产的价值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时所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是他应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所转移的先前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希法亭还认为,熟练工人的所转移的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比他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大得多。
罗松和米克对希法亭这一观点基本都是赞同的。罗松指出,“一旦采用希法亭的方法,熟练劳动向非熟练劳动的还原,就可摆脱对工资水平的依赖和庞巴维克所批评的循环论证”同时,罗松对教育部门的劳动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教育部门作为一个非生产性行业虽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教育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所进行的劳动,尤其是超出这些教职员工本身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剩余劳动,会物化在知识、技术之中,通过所培养出来的熟练劳动工人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米克在研究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还原问题时指出:“马克思显然认为,训练熟练劳动者所花费的劳动仿佛是蓄积在他个人身上的,当他从事实际工作时就表现出来了。”而且,米克认为熟练劳动的支出,正如希法亭所说的,“意味着同时凝结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的简单劳动的支出”。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9.074
Based on Marxist Theory of Human Resource Research
GAO Dongdong
(School of Management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Abstract In Marx's classical writings, has the rich thoughts of human resources. These ideas start from Marx's expla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labor", and good show in Marx's labor value theory, human's all-round development theory and human's value theory, the abundant thoughts of human resources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the contemporary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Key words Marx ; human resource; labor
“人力资源”是个多学科研究对象,不同的学科对人力资源的理解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人力资源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人口中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和,是能够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具有智力和体力能力的人的总和。它是包含在人体内的一种生产能力,表现在劳动者身上并以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来表现的资源。”①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如何有效地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和开发,是一个国家制定决策和战略规划考虑的首要问题。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蕴含着极其丰富的人力资源思想,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总结和借鉴,不仅有助于夯实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理论基础,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实践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马克思的“劳动力概念”与现代“人力资源概念”
20世纪中后期至21世纪初期,“人力资源”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此时对“人力资源”的理解源于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于1954年在《管理实践》一书中提出了“人力资源”的概念。彼得・德鲁克认为,尽管组织中的资源有很多种,但是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具有其它资源所不具有的特点和功能,如果采用合适的方式加以开发和利用,会给组织带来各方面的效益和价值。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人力资源思想也在很多论述中得以体现。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劳动力做了较多地研究,虽然他没有明确地提出过人力资源概念,但从人力资源的实质来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对劳动力商品的阐述与当代人力资源理论存在相通之处,并能为我们所借鉴。马克思明确地指出:“我们是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它存在于他的活的人格中,他把它推动时,通常会产生一种使用价值。”②他还指出,可以将劳动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③从本质上看,彼得・德鲁克提出的人力资源概念和马克思的劳动力思想是高度一致的,都肯定了人作为一种资源存在的事实,因此可以说是马克思的劳动力概念奠定了人力资源概念的基础。彼得・德鲁克等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把对人的认识往前推进了一大步。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马克思论述劳动力的目的是要说明劳动力是资本家获取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一种条件,没有劳动力就不可能有价值,它体现的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彼得・德鲁克等认为人力资源只是众多资源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在合适的条件下它可以为组织创造财富和价值,从现实的应用形态看它包括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四部分。相比劳动力理论将对劳动力关注的重点放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上,人力资源理论则将对人力资源关注的重点放在如何充分挖掘利用这种资源以便有利于组织的发展。
2 理论中的相关论述对人力资源思想的体现
2.1 劳动价值理论说明了人力资源的特殊性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指出了“劳动力”的特殊性,即劳动力具有价值但这种价值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价值,这和人力资源理论中强调“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即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其不同于其他资源的观点是一致的。劳动价值理论进一步指出劳动力特殊性在三方面的具体表现,第一、劳动力是产生一切价值的源泉,这与人力资源理论中人是第一资源的思想不谋而合,都肯定了人的重要性。第二、劳动力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生活资料,无论是“劳动力”还是“人力资源”都存在于人体之中,具有生物性,在工作中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如果没有一定的生活资料来保证“劳动力”可以延续,那么“劳动力”就不会产生和创造价值。同样,“人力资源”也需要不断地对人进行投资,如要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要可以保证人正常工作等。第三、提高劳动力需要一定的教育和训练,劳动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决定的,经过教育和训练后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了,劳动力自然就跟着提高了。在人力资源中,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极强的可塑性,只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就可以不断扩大人力资源作用。况且“劳动力”和“人力资源”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社会性,只有不断地进行教育和培训,才能产生更大的效益。
2.2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人力资源思想的相同之处
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指向人的体力、智力、才能和情趣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指向人的个性自由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并按照自己交往形式的扩展,不断丰富自己的需求,达到人的全面发展。”④从人力资源理论的视角看,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观点与人力资源中的许多观点是相同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人和组织的和谐发展,而人和组织的和谐发展首先是人的全面发展。21世纪是更加以人为本的世纪,一切以人的发展为中心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这一点从组织成员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发环节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便可很好地体现出来。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宏观上从多个方面为人的全面发展指出了道路,现代人力资源理论认为要想使人获得全面发展,首先要为人的全面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人的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再次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满足人的情感需要,提升人的思想道德觉悟;最后要注重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合理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的快速自我实现打通通路。以上叙述和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观点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
2.3 人的价值学说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终极目标
关于人的价值学说认为人能创造价值,人的价值不同于人以外的一般事物的价值,人的价值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高的价值。人是价值的主体,一切价值的主体都是为了人,都是对人的生存、发展、完善的价值。现代人力资源理论同样重视人的价值,可以说,人的价值在现代人力资源理论中被提到了一个极高的地步,因为无论是社会的发展还是组织的发展都是需要人去做出贡献,没有人的贡献,所有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而这一切都要以尊重人的价值为前提。要想获得人的价值,必须先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使其个人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才能产生组织价值和社会价值。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学说强调人的价值在于为人类社会做贡献,人的自我价值只有通过社会价值才可以表现出来。人力资源理论在肯定了个人价值的主体性地位的同时,认为个人在组织中的发展是要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这充分说明了人的价值学说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终极目标。
3 理论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3.1 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人才资源是人力资源中最核心的资源,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的人才观对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启示作用。人才观属于世界观的范畴,是世界观的一部分,深刻地体现着世界观,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才观。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对于人才及其历史作用的看法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形成了不同的人才思想。认为,所谓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思想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知识和某种特定才能或创造能力的现实个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只有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目前,我国已营造出良好的人才资源生态环境,各种人才越来越多,特别是科学人才观的提出,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为我国当前人才队伍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后要将科学人才观贯穿在人力资源工作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人才工作中各种各样的关系、矛盾,使人力资源工作在理论的指导下更加科学高效。
3.2 要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在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考核时应该以理论为基础,做到以人为本、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第一,要创造条件吸引人才。在人力资源招聘工作中不仅要慧眼识珠,更要设置合适的条件,把优秀人才吸引过来,甚至不拘一格,采取“一人一议”的办法,这样才能把来自四面八方的优秀人才聚集到自己的队伍之中;第二,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使用柔性激励模式。在泰勒科学管理时代的管理者往往过分强调硬性管理模式,专注于规章制度,而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更多的要采用感情激励、精神激励、个性化关怀等柔性管理方式;第三,用人所长,不求完人。每个人都有优缺点,对优秀人才不能求全责备,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价值和作用,从思想感情上尊重他们,把他们当作“宝贝”和“财富”,视为组织发展和建设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第四,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指导,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考核环节,注重考核指标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公正。
3.3 要注重人力资源质量的提升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证实了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其实,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人力资源视为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由于我国人多,丰富的人力资源一直被认为是我们的弱势所在,亦被当做沉重的包袱,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力资源也正是我国的优势所在,数量毕竟提供了一个前提。目前,我国在人力资源数量众多,但质量不高,过剩的劳动力资源与过度稀缺的人才资源现象并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人力资源质量。理论中优先发展教育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理论为我们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指出了方向,那就是要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利用科技和教育手段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人力资源质量。
总之,理论中的蕴含着非常丰富的人力资源思想,深刻挖掘和认真总结其有关思想和论述,不仅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着重要启示作用,对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注释
二、设置悬念式。指教师课前通过设置一、两个与教学相关的悬念,来激发、诱导学生的学习欲望。因为在教学中,学生积极性的调动程度,直接决定着教学的成效。而设置这种悬念性教学导语,可以使学生快速集中精神,激发他们强烈的好奇心理,设法破释教师设置的悬念,从而使课堂教学处于一种“愤而启之”、“悱而发之”的状态。例如,在进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教学时,我设计了这样的导语:先给学生简要地讲述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皇宫里宣讲哲学的故事,然后设置悬念:“莱布尼茨提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是他又说‘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这两种说法是否自相矛盾?究竟是怎么回事?大家能回答吗?(短暂停顿,观察学生表情)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今天我们要学习的“矛盾的普通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如此一段简短的导语,可以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认真听取教师的讲解。
三、时政引路式。主要是抓住近期国内外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把教学内容与之联系起来 ,巧妙地引入课堂。通过学生的讨论以启迪学生的心灵, 激发他们探求新知识的主动性。如讲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时,笔者声情并茂地讲了 乌鲁木齐“七・五” 事件是一起由境内外精心策划组织的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的时事。这一导入激起了全体学生的强烈爱国情感,对 分子企图分裂祖国的行径表示了无比的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