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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法律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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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法律意识

篇1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篇2

一、引言

民办幼儿园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入学难”的问题,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段时间幼儿园虐童事件不断发生,这些教师的行为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民办幼儿园中幼儿安全问题教师方面的关注。

二、调查内容描述

通过分析,我们主要从教师的职业压力这个方面对影响当前幼儿教育安全的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教师,尤其是幼儿教师,首先作为一个人一个独立的个体,也会面临来自各方各面的压力,下面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1、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过低使幼儿教师对自己的劳动付出与回报不满意,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在被调查的42名民办幼儿园教师中,71.43%的教师月总收入在800--1500元之间,26.19%的教师月总收入在1600--2000元之间。可以看出,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的工资多集中在800--1500元之间,工资不高。除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不可不提,调查显示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的幼儿教师有25人占59.52%,由此可知,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参与的福利保险项目非常有限,这无形当中对幼儿教师的生活压力、社会压力、心理压力的形成等造成了可能性。

2、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的劳动强度。劳动强度,包括劳动量的大小、劳动时间的长短等。通过我们的实地走访,发现在民办幼儿园当中,劳动量大、劳动时间长基本上是每个幼儿园教师的共同特征。这对她们的心理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精力的缺乏、身心的疲倦同时也不利于幼儿的安全和正常教学的有效进行。这是亟待改进的。

3、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的社会认同。通过我们的问卷调查和访谈,我们了解到民办幼儿园的幼儿教师更希望自己拥有同公办幼儿园的幼儿教师一样的社会认可度,因为在社会认可度方面不及公立学校的教师,同时他们还希望能够拥有同公立幼儿园教师同样的职称评级标准。这不只是民办幼儿教师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政策建议

为了解决学龄前儿童的教育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措施以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201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郑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计划中提出的总体目标为:到2013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现在郑州市公办幼儿园数量有限,如果只依靠公办幼儿园的发展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目标,所以需要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而针对民办幼儿园发展中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去寻找解决办法。

(一)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直接性,对于民办幼儿园存在的问题,政府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强有力的管理。

1、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审批、监督。每个地区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民办幼儿园注册审批标准,严格对民办园的教师资格标准进行把关。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比如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幼儿园进行监督和级别评定,利用社会组织促进民办园之间相互交流与合作,学习与借鉴,促进共同发展,同时也进行相互监督,激励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定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

2、以行政手段调节民办幼儿教师的工作强度。政府应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民办幼儿教师的工作时间和标准作出规定,保障民办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开设投诉平台,接受教师的投诉,对于违规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行政处罚。

(二)经济手段

1、提升民办幼儿园中幼师的待遇。对于民办幼儿园中拥有幼师资格并且在一个岗位工作一定时间的老师应该被纳入教师编制,同时享受到国家的福利待遇、办理“五险一金”,以此来减轻民办园中教师的工作压力,同时使他们也能够享受与公办园教师同等的待遇,社会认同感也相应的增强。

2、除对民办园的幼师发放基本工资外,还要对他们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提成,这样有利于调动民办园教师的积极性和维护教师的稳定性,并且也有利于吸引高学历高水平高质量的教师流入到民办园。

(三)法律手段

1、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建设,保障学前教育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迅速,但是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因此,当学前教育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相关法律为依据,这样就不利于问题的解决。2012年2月,教育部在京召开《学前教育法》立法座谈会,积极推动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希望相关法律尽快出台,对学前教育的性质,教师待遇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使民办幼儿园能够依法办园。

2、增强民办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民办园的教师不仅要学好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提高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意识。目前,人们比较关注的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是“虐童”,不可否认虐童事件的发生与教师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要组织和倡导民办幼师学习幼儿安全的相关法律。

四、结语

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要解决目前存在于民办幼儿园当中的众多问题,尤其是跟幼儿人身密切相关的安全问题,是不太容易的。

我们的政府现在陷入了这样的一个困境,认为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的存在,是由于公办幼儿园的数量不足,满足不了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所以他们给出的措施就是加大公立幼儿园的办园速度。其实,这本身就是一个误区,当前学前教育之所以会出现众多的问题,尤其是民办幼儿园,主要原因不在于公办幼儿园的不足,而是政府制度的缺失。学前教育愈来愈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理应被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而在这个本应由政府提供服务的领域,却更多的被市场介入了,以至于出现了过分的市场化、缺乏有效监管的市场化,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在我们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政府缺乏有效的变革与转型,以至于落后于市场很远。我们的政府正经由着从划桨―掌舵―服务的转变,“新公共服务”理念更加注重协调公共精神与市场精神,政府提供良好服务的前提是要求其彻底的从城市资源的市场竞争性领域退出,实现城市经营模式的转变,只有如此才能够在那些“市场失灵”而无法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3

从当前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情况上来看,各省市、各区域之间民办幼儿教师的待遇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东部地区从总体上来讲,工资待遇要比中西部地区要高一些,社会保障力度要比中西部地区大一些;同一省份的城区、镇区、乡村之间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障力度也不尽相同。省会城市的幼儿园普遍要比经济稍微落后的城市之间工资待遇要低,社会保障力度不够。

(一)东部民办幼儿园

笔者在天津、北京等地调研发现,民办幼儿园的工资水平普遍较高,同时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也相对较高。2013年北京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027元,幼儿园教师月平均工资在3500-4000元左右的水平,占到了当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5%左右。天津市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2706元,幼儿园教师月平均工资在2000-2500元左右的水平,占到了当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0%以上。有些民办幼儿园已经达到了幼儿教师师资队伍本科化的水平,同时持有小教二级以上教师资格,拥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对于部分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外语水平较好的民办幼儿教师,收入已经超出了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同时,用工单位也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为幼儿教师购置五险一金,提供餐饮、住宿等条件。从整体上说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要高出许多。

(二)中西部民办幼儿园

笔者从2013年到2014年间,先后走访了河北、山西、陕西、四川、甘肃、青海等地的多家民办幼儿园,明显发现中西部民办幼儿园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力度较东部地区差距明显。在四川,省会城市成都市的民办幼儿园工资普遍要比经济稍微落后的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的水平要高,城乡结合部的民办幼儿园要比农村幼儿园工资水平高,城市的民办幼儿园要比城乡结合部的民办幼儿园工资水平高。201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1795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9830元,四川省民办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在2000元左右,基本占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左右。在西宁市,笔者走访了多家民办幼儿园,也发现因为普遍待遇不高,导致幼儿园教师流动性过大。比如,刚毕业的专科学历的幼儿教师,才进入幼儿园幼儿教师只能做保育教师,工资待遇基本在800元-1000元之间,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能稍微高一点,干满三年以后,基本可以转到幼儿教师岗位,工资能拿到1500左右,为了提高工资待遇,一些民办幼儿园只能将养老、医疗保险等折算成现金发放到教师手里。在甘肃、陕西、河北等地省会城市的幼儿教师工资水平也明显比其他地市工资水平要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省会城市经济水平普遍要高一些。经济水平较好的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要多一些,这样投入到幼儿教育领域的资金也相对较多一些,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学杂费收入要高一些,有利于提升民办幼儿教师待遇。二是相对优秀的资源都往城市集中。优秀的幼儿教师资源总是稀缺的,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一期已经结束,二期正在实施当中,“计划”当中就有一项重要内容: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和继续实施“国培计划”,这一系列的国家性动作无不表明优秀的幼儿教师是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重中之重。从目前就业形式来看,幼儿教师的首选就是部队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其次才是民办幼儿园。三是省会城市发展的空间要大一些。笔者所在的单位是一所以专门培养幼师为主的高等专科院校,毕业学生的就业意向一般都是选择城市当中比较好的民办幼儿园作为毕业首选。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好点的民办园更能带来比较好的待遇。

部分民办幼儿园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与在园民办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然存在支付违约金、试用期过长、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的方式招录幼儿教师。很多用工单位也逃避为幼儿教师购买五险一金的义务。而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幼儿教师好岗位资源的稀缺性也决定了幼儿教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选择性较小。

二、民办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职业安全感的保障问题

对于绝大多数民办幼儿教师而言,职业安全感是其工作当中的最大困扰。目前绝大多数的民办幼儿园在与幼儿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第一次签订的服务期限一般都是五年,第二次一般都是四年,究其缘由,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关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比较难辞退劳动者。因此,对于民办幼儿园而言,一般都会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而导致了民办幼儿教师缺乏职业安全感。

(二)继续教育权的保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这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教师享有继续教育权的权利。但当前民办幼儿园办学比较困难,需要国家进行一定的扶持。笔者在陕西调研时,多家民办幼儿园园长都说:“民办幼儿园是自负盈亏的,开支只能靠学费,如果幼儿园小,生源不是太好,因此学费也不能收太的高了。”笔者了解到,目前幼儿园的收费都需要物价部门定价,不能高于物价部门的定价。绝大多数的幼儿园基本都低于物价部门的定价,因此,办学成本的有限性成为了幼儿教师行驶继续受教育权的瓶颈。

(三)职业认同感的保障问题

职业认同感会影响民办幼儿教师的忠诚度、向上力、成就感和事业心。幼儿教师在初次就业时,对职业的期待性还是比较强的。笔者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对近400多名即将毕业踏入工作岗位的学生进行谈话时发现,有近90%的学生都期望尽快进入工作岗位,发挥自己跳舞、绘画、讲故事、唱歌等特长。但在从事一年工作之后,因为民办幼儿园待遇低、人际关系复杂、工作压力大、很难发挥自己特长等因素,导致民办幼儿教师缺乏工作热情,流动性逐渐增大,从而影响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

从目前社会认识角度来看,社会对幼儿教师的定位还停留在“保姆”类型上,认为幼儿教师就是照看小孩,能让孩子吃饱不出事情就好了。而大多数民办幼儿园单一的低学费成为了孩子在园基本上吃的不是特别饱的状况,也引发不少家长的不满。加之幼儿园虐童事件层出不穷,造就了民办幼儿教师职业成就感的缺失。

四、解决民办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努力提高民办幼儿教师待遇

笔者通过调研认为,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工资收入应占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0%以上才较为合理,并且应当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不可或缺的主力军,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特别是民办幼儿教师待遇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民办幼儿园有义务提高民办幼儿教师工资水平,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多种方式支持民办园发展。

(二)完善民办幼儿教师社会保障

1.保障民办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权。在构建全民学习型社会的背景制度之下,民办幼儿教师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教育部、财政部等多部委也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民办幼儿园也应当依据当地发展水平,积极探索提升幼儿教师综合素质的培养计划,鼓励幼儿教师,特别是年轻的幼儿教师、骨干优秀教师进修、培训,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篇4

一、虐待儿童的社会现象

最近,教师体罚和虐待幼儿,成为了社会的焦点。先是山西太原某幼儿园的一位教师,半个小时之内打了孩子70次耳光,并且通过对该校监控录像的调查,显示多名幼儿被殴打过。之后又出现了浙江温岭的女教师以拍虐待儿童照片为乐的事件,揪耳朵、提着男童将其扔进垃圾桶等一系列照片在网上传播开来。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幼儿园教师伤害学生的事件,令人发指。甚至出现用电熨斗惩罚学生的情形,这类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哗然。但是为什么在社会的指责、网络的恶骂下,虐待儿童的事件还是接连发生呢。

二、国内外预防虐童措施对比

从媒体分析来看,我们知道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针对儿童被虐待的信息都有确凿的数据进行统计,而我国并没有将虐童的问题纳入到统计和研究的范畴。虽然近几年频频出现的虐童事件引发了我们广大民众和司法工作者的重视,但是迄今为止,我国依然对此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统计。现在面对虐童事件我们还是止步于网络上的舆论、民众的谴责、司法部门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处罚的阶段。可以说我国对虐童的规定还是处于法律的空白状态。

而在预防虐童和惩治虐童事件的法律中,美国是向着严惩的方向发展的,举报人员的范围日益扩大,虐待的标准也日趋严格。在没过制定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以及《儿童保护法案》,甚至规定了知情不报者要收到法律的惩罚。美国的卫生和公共服务部下设立专门的儿童及家庭管理局。对儿童被虐待的状况进行了系统的统计。同时美国政府通过传统的法律拨款程序,给各个州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各种预防儿童虐待的项目。

日本也设有专门的制定法来保护和预防儿童受虐的,最典型的是将语言暴力也纳入了虐待的标准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措施的程度性很高。除此之外,日本的社会组织也积极的干预虐童,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三、法律视角分析我国虐童事件

(一)法律意识不足

教师在我们的意识中是一份神圣的职业,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七八点钟的太阳,我们应当竭尽全力的保护他们。同时从其本身特性出发,他们不仅是未成年人,还是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行为,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常识来看都是不可容忍的。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而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约束的法律行为。但是由于现在幼儿园的管理疏松导致了招聘教师的门槛降低,很多幼儿教师都不具备专职的资格,因此法律意识较低,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

(二)法律规定的真空化

就目前的虐童事件的司法处理结果来看,我们明显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这类事件的尴尬地位。对于山西太原幼儿园教师施暴的处理结果是山西警方以“行政拘留”的名义进行了处置。而相比之下,浙江温岭警方对女教师的处置更加严厉,但是却是以“寻衅滋事”为名对其进行刑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我们认为牵强的罪名来对幼儿进行保护呢。

我们试着从当前我国的法律中寻找依据。我国唯一一部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但是实质上只是形式上的宣言,没有意义。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规定。最为接近的就是虐待罪,但是在主体方面却明确规定了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教师并不在其行列当中。可见我国对于儿童的保护并不存在“虐待儿童罪”的罪名。这就使得对于虐童的法律规定处于灰色的地带。至于对已经发生的虐童事件的处罚也只能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现在发生的虐童事件来看,这种惩罚力度是显然不够的。因此,对于整个虐童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成是真空化的。

四、建立虐童事件的解决机制

(一)依法治校提高师德

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相应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关键在于依法治校,对教师的行为加以规范。要想改变这一问题,应当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师德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教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必须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

由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学校也都采取了一种竞争的模式,对于教师的任职方面也以成绩来评价的,所以绝大多数的教师将心思放在了提高学生成绩上,在如何做好为师之道方面并没有重视,也忽视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因此,应当加强教育当中的法制教育,多开展法制教育的活动,提高法律认识,依法教学。

同时不少专家指出,国家应当加大幼儿教育的投入,建设更多合格的幼儿园,是避免虐童事件发生的根本。当前,我国教育投入总体上不足,其中学前教育投入经费只占教育总经费的1.3%,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在公办幼儿园短时期内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加大对民办幼儿园中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监管力度,同时取消无资质的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将虐童事件扼杀在摇篮里,而不应当是在发生虐童事件以后,简单地辞退当事人、关停相关幼儿园就了事了的。

(二)立法规范弥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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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师德师风,即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及其表现出来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其价值取向下的工作作风和教师思想素质,具体表现包括对国内外政治的关心和了解、对从事的幼教职业的热爱和投入、对本班组教师与同事的团结和协作、对幼儿及家长的尊重和家庭教育指导、对幼教学术的严谨和进取、对自己的终身学习的职业追求和自律以及对国内外幼教理论的吸纳与借鉴等各个方面的综合状况,它是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水平的提高的关键所在。以下就是我园在师德建设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一、以国家的教育法规与方针政策作为指导师德建设实践的理论基础,辅以我园有针对性的各种手段提升教师的职业形象和服务意识。

1、近年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把师德建设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并在依法治校、依法办教育的思想指导下开展了教师学法懂法的工作安排,不仅要求教师学法,更重要的开展了校长(园长)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增强了校长的法律意识和政策理论水平,更重要的是运用到了教师培训和常规工作中。在每学期的培训中分别组织教师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劳动法》(新)、《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十七大报告”中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使全园教师更清醒的认识到国家对教育特别是对学前教育的重视,提高了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信心,并理解《教师法》提出的教师应承担的六条义务的内涵和意义。

通过园本培训制定了我园教师的行为规范,从树立教师的职业形象入手,细化了从教师语言、着装、仪容到教师行为的行为规范,通过每学期有计划的培训学习提高了教师们履行师德的自觉性。

2、改善传统行政管理的人文环境,通过学习了解幼教发展信息、教育新观念,把每学期的师资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传统的行政管理多是停留在检查监督、批评教育的层面,而幼儿园的教师每天必须用一个孩子的心态和视觉和学龄前儿童相处,如果教师每天处在单调和严管的氛围里势必没有“阳光心情”来照顾孩子或者只在领导面前充样子,因此我们首先从尊重教师入手,无论是检查工作还是听评教育活动及各种例会全部改变了对教师的评价方式,坚持把“微笑”送给每一个教职员工,挖掘教师的闪光点,以表扬鼓励在先,当出现做的不到位的问题时,用婉转的方式告诉老师,并帮助其找到恰当的工作方法,尤其是在例会中,坚持正面表扬和鼓励,把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来举例,不点名批评某个同志。其次,利用幼教专业刊物和教育专家讲座把国家幼教改革信息和国内外的教育观念通过园本培训的方式及时传达给教师们,使教师尽快从中吸取好的方法和经验用于教育活动中。另外及时发现教师的情绪变化,在生活、工作中关注教师的实际困难,尽其所能帮助教师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教育教师不要把个人、家庭中的烦恼带到工作中来,更不能把怨气传达给幼儿。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教师们每天的心情是开心愉快的,和孩子及家长的相处和工作配合也就得心应手了,使教师们整体的师德状况有了很大的提高。

3、全面、准确的分析幼儿园的发展方向和所面临的社会竞争的实际状况以及自身的优劣势进行教学研讨,让教师们增强“园荣我荣,园衰我耻”的忧患意识,把提高师德修养和服务水平摆到当前刻不容缓的位置上,行政管理人员从自身做起,为教师提供榜样和示范作用。

二、通过完善各种工作制度与运用机制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把提高教育水平作为师德建设的关键步骤。

1、补充完善各种工作制度与每月工作量化考核机制和修改师德考核标准与幼儿园教师工作实际相结合。建立符合园所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对于师德建设是非常必要的。我园分别在XX年6月与XX年3月两次补充修订了各种工作制度和各岗位职责,在XX年的基础上修订了教师每月量化考核标准,补充了特色教学的量化考核和后勤人员的量化考核标准,教师对每日的工作流程更加清楚明了,对教师行为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并且每月对全体教师和家长公示量化考核的分值,对违反师德的教职员工从园所领导到工会主席进行多次谈心教育,并拿出统一的行政处理意见,但是多数以调整心态和情绪入手,同时反思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让教职员工心服口服。通过几年的实践,我园再没有出现过家长反映教师师德和教师服务的问题,在每学期不少于三次的家长反馈问卷中,教师工作满意率达到了95%以上,我园的社会声誉呈现大幅提高。

2、加强师德建设的档案管理与文字记录,把师德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XX年7月我园为每位教师建立了师德档案(包括聘任教师),在师德档案里教师的每月实际工作和家长反馈成为其中重要内容,并把其作为每年的师德考核层次的必要参照,而在评选师德先进、标兵和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等。模范时必须以师德考核优秀作为评选推荐依据。同时在教师职称评定与工资晋升时也要把师德放在首要位置上,防止教师重业务,轻政治;重能力轻品德的倾向。

3、提高和改善聘任教师的工资水平与福利待遇。我园现有聘任教师8名,几年来,由于园所环境的改善、设备投资等造成资金有限,所以聘任教师的工资水平较低,虽然在使用、培训和休假等福利待遇上享受与在职教师同等地位,但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一直是我园的最大问题和矛盾。从XX年开始我们修订提高了聘任教师的工资分配制度,并且给部分教师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合同,按照新《劳动法》要求实行了养老保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教师队伍,促进了师德建设工作的实效性。

三、完成从他律向自律的转换与提升是师德建设的根本。

1、心理疏导,缓解工作压力,调整工作情绪。幼儿教师在新时期的幼教发展工作中,背负了来源于社会、家长较大的工作责任和压力,每天从事着琐碎的卫生保健和教学工作,很多教师的身体和心理存在情绪问题。为了帮助教师缓解压力,我们给教师刻录教育、心理名家讲座,如全国着名企业营销策划培训师郭天祥的《创造积极的工作心态》、国家心理咨询师《如何调整紧张情绪》、国家特级教师窦桂梅的《激情与思想》、北京礼仪学院礼仪教师的礼仪培训等等,通过讲师们把诙谐幽默的讲课风格结合当代现实案例分析讲解及心理指导,让老师们紧张烦闷的心情得到了释放,同时对教师思想产生了较大的触动,这种方法一定程度上辅助了师德建设的工作成效。

2、运用实际工作中的案例加强教师换位思考、反思教育行为的能力,运用各种手段自我修正师德意识,提升教师人格魅力。我园在职教师长期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教育现如今的孩子,其教育方法显然不符合当今时代要求与发展,所以提高师德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改善教育手段和方法,加强家庭教育的沟通与联系,提升家长的教育水平和配合教师工作的意识。因此,我们每周都在例会上总结上一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教师困惑,不针对教师的对错,只是运用新理念分析我们教育措施和方法是否恰当,并提出“如果是我的孩子怎么办?”“如果我是家长怎么想?”,引导教师换位思考,站在家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学习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给孩子带来的影响。如果老师出现过错,管理人员首先站在教师的角度帮其分析当时的心态和想法,在理解其工作的角度从情绪上感化教师,使其真正意识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幼儿园集体带来的声誉影响。其次采取家长委员会、家长培训、家长展示会帮助家长了解教师工作的内容,理解教师工作的压力和难度,让家长和老师之间缩小距离。通过这些做法,我园的家长充分了解了教师工作的辛苦,提升了家长的教育水平,同时展现了教师风采,增加了教师与家长的沟通机会,教师在工作得到了家长的理解与信任,增强了荣誉和成就感,教师在自信中和孩子共同成长,达到了提升教师人格魅力的作用,也促进了教师的师德水平提高。

通过开展以上丰富多彩有实效的师德教育活动,我园的师德建设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在年终工作总结和成果展示上,大力表彰家长满意度高,教育工作成绩优秀,教师为人师表的事迹,树立了我园教师师德的典型形象,形成良好的师德氛围,改变了我园过去的园风。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园依然存在着难以解决的困难和矛盾,下面是我们师德建设中的对策反思。

四、反思师德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反思

1、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时展,提高教师包括聘任教师的合法地位与工资待遇与国家政策、社会压力的矛盾。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他们对所从事的教育工作的挚爱与追求,表现为他们对自己职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的强弱。当社会以物质的精神的形态充分肯定教师劳动的作用,确立该职业在社会各行业中的优越地位时,才会激发和保护他们的敬业、乐业和精业精神,以国家和社会的标准认同自己的职业角色,认同和遵守该职业所要求具备的职业道德。因此,国家和社会为教师所创造的物质待遇、社会地位及其在社会各行业中所处的相对位置的现实状况,是制约幼师师德水平整体提高的决定因素。近年来,党和政府在提高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物质待遇方面作了巨大努力,在职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对幼师师德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推动,也在客观上确立了幼师在社会上所处地位的宏观标准。但在我国经济还不具备发达国家水平的国情制约下,幼师职业远远没有达到“受人羡慕和尊敬”。师范院校幼师专业难于招到高质量的新生的窘况,为数不少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或改行或弃教从商,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此问题。在理论上,幼儿园教师担负着教育奠基的基础工作,尤其是3—6岁孩子的个性成长和良好的行为习惯都是在幼儿园里形成的,而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尚未受到全社会的羡慕和尊敬,这种反差,是影响提高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激励广大幼师敬业、乐业、精业的主要原因之一。更不要说在社会地位、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同工不同酬的聘任教师了。所以,切实落实《教师法》、新《劳动法》,大力提高幼师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尊师重教,是幼师师德建设的首要环节。

2、深入教育体制改革,落实机制考核与在编教师没有“出口”的矛盾。

如果说由政府和社会行为构成的教师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造就了幼师师德状况宏观环境的话,教育内部的人事、分配、考核、奖惩等制度所营造出的教师工作环境、教师与国家、教师与幼儿园,师幼之间、教师劳动与报酬的现实关系,则是教师师德规范能否维系和发挥作用的直接因素。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而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维持的。这就告诉我们,师德建设不仅应当大力营造遵守师德为荣,不讲师德可耻的舆论氛围,更要深化教育改革,健全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当代中国实际的教育部门人事、考核、分配、奖惩制度,形成对幼师行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目前幼师师德建设乃至整个中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关键所在。也是我们工作中最大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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