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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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new rural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design; saving land
G812.42
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必须十分重视节约用地。对于节约用地,不等于仅仅是建设用地的减少,更不能以牺牲环境质量、牺牲人民的生活水准和舒适度为代价,片面地追求“节约”建设用地。而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从提高环境质量、提高综合效益的角度,从土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用地性质的相互转化,来综合地理解节约用地的内涵与价值。规划工作者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在合理用地的前提下,将节约用地的各项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灵活运用到各个规划阶段内容的细部。
1、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体系
要拟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的城镇化的进程和目标,逐步发展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引导各项产业的协调发展和人口的合理分布。小城镇虽属于城市范畴,但绝不是大中城市的简单缩小。小城镇的发展不应是以我为中心“小而全的个体”,而应是“承上启下、突出特色、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群体网络。
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提出城镇化的战略目标,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依据城镇各自的区位条件、服务范围和各项设施的分布,选定中心镇; 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避免各自为政、规模不当;布置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提倡共建共享;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合理确定各个小城镇的性质、规模、各项职能和发展方向,以促进小城镇的有序发展,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避免了规模不当和重复建设,这将是建设用地和资金的最大节约。
2、切实做好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科学协调土地规划与村镇规划的关系,合理安排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做到地尽其用。做好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以有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严格依据法规和各自的标准进行规划,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并通过实施的检验,及时进行调整,阶段滚动修订,不断更新完善。
在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要细致调查现状的人口分布、产业结构、资源状况、各项设施,并应做好规划预测。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镇域人口的增减与流向。合理确定村镇体系的层次、镇区的发展规模与村庄的合理迁并,要做好建设用地的还耕,保护生态环境,做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等。统一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环保、防灾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体科技、医疗卫生、商业贸易等社会服务设施,避免求大求全和重复设置。
3、搞好旧村改造,科学编制镇区总体规划
要抓紧进行旧村旧镇的改造。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必须审慎研究旧村镇改造的规划理论及方法,要因地制宜地提高原有用地的容积率,并尽可能地延续传统建筑文脉,保持地方特色风貌,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同时还务必使旧村镇改造规划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要研究制定一套完整可行的旧村镇改造的政策、措施和管理体系,做到奖惩分明,从政策和措施上引导和调动人们改造旧村镇的积极性,以达到节约建设用地之目的。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避免过多、过早占地,依据小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近、远期发展规模。细致调查分析村镇建设用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比较镇区发展方向的多种可能性,予以优选,合理用地。依据小城镇体系规划所定的村镇或村性质与规模,合理选择确定近远期的人口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应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规划建设分期和发展过程的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布局紧凑,相对完整,避免拉大架子,过早占地。
4、居住建筑的规划设计
根据人口构成分别计算居住用地,合理选址,注意现状用地的挖潜,结合翻建进行调整改造。应根据不同住宅的需求,严格控制宅基地,节约建设用地。
现有宅基地过大,主要是各家的宅院地占地面积较大,因此对这样的宅基地的利用和改进,应在缩小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上下功夫,建筑向空中、地下、半地下发展。住宅建筑设计中,宜加大进深,减小每户面宽,适当增多每幢住宅建筑的单元数和户数,以利于提高建筑密度。住宅群体的院落组合的改进,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宅的组合型式。搞好旧区的改建与利用,提高居住用地的利用率。改造“空心村”,做好迁村后的村基及时复耕或还林、还草,改变双重占地的状况。提倡住宅与商业服务等公建、无污染不扰民的小型厂房相结合,设计为底商住宅、下宅上厂或下厂上宅等综合性的建筑。住宅底层或半地下室设计为停车、附属设施等。工厂的集体宿舍不宜与工厂分散建设,避免工厂用地的扩大,应结合住宅区成片进行建设,以适应环境优化及人口转化的需求。
5、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
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应严格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提倡公共建筑的多功能组合设计,性质相近的项目建成综合楼,提高建筑层数,统筹安排所属设施场地的综合利用,避免各自建小楼、圈小院、附属设施各搞一套的做法。节约用地,减少投资,增大建筑体量。集贸市场选点布局合理,避免盲目求大,布点过密,造成“有场无市”的浪费现象。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非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并应妥善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部分次要道路的措施。部分商业服务设施,可以采用灵活设点、流动经营等方式,不必占地。
6、生产建筑的规划设计
挖掘现有生产建筑用地的潜力,适应发展应留有余地,相对集中进行布置。统一解决交通、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宜设计为多层厂房。无污染不扰民的生产项目,可与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结合进行设计。同类生产项目和协作密切的牛产项目应邻近布置,利于减少附属设施的建设,利于辅助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共同安排。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规划应远离生活居住用地,并逐次布置其他项目,以减少防护绿带的宽度。分散加工的生产项目,村镇可只设发料、验收、销售的业务门市。专业户生产用地应根据生产内容、经营特点集中进行安排,不宜分散布置在每产宅基地内,以适应发展变化,且避免经营内容干扰居住。
7、道路与绿化的规划设计
理顺道路系统,减少过境交通穿越村镇内部。疏导河流,恢复水系运输功能,减轻道路运输压力,降低运输成本。道路断面符合功能需要、宽度适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必要的广场、停车场,减少路面停车,以充分利用路面宽度,避免单一地加宽道路路面。充分利用不宜建筑的地段作为绿化用地。
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强化节约与集约用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只有通过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实施,才能为未来发展确保留有充足的空间、为促进本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赢得主动权。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5-08-1
中国的土地按土地利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所有用于建筑的土地都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公共建设用地等。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农村集体用地由于具有很多优势,如地域优势和价格优势等,吸引着众多投资者前来投资、开发、利用。本文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进行了分析。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断被占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表现出强烈的市场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从农村内部的自发承包发展到多种形式的社会流转。总体上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发展形势。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
2.1流转主体混乱,收益分配不规范
我国很多法律都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了界定,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哪一行政主体,未建立相关组织和机构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导致在流转时,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主体非常混乱,没有所有权代表和执行主体来管理流转。这就造成被转让方、租赁方不能准确找到主管部门,不仅受到乡(镇)、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还受到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等各方的诘难。
土地收益分配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关键问题,一般情况都是交易双方获利,并没有顾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在交易后,乡(镇)和村、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等利益分配关系没有得到公开,不能统一协调各方的利益,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可以进行管理。
2.2缺乏统一的流转条件、流转范围
双方交易的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村民宅基地、集体农用地以及非农业建设用地等各种农村土地,其中既有依法办理相关程序的土地,也有擅自改变直接转让的,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转让条件,也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土地流转条件。
目前,政府没有指定统一的流转范围,造成流转范围的混乱。有的城市土地流转是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明确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以流转,其他的土地则可以流转;有的城市按照建设用地的划分时间来进行流转,现有的土地都可以流转,新增的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可以进行流转;甚至部分城市的土地流转范围是所有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对策
3.1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乡、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权主体的权力界线,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在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实际情况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益及产权代表。建立相关土地产权部门,明确土地产权的权能权责,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顺利。
3.2建立流转制度
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效益较高,经济效益远远高于农业用地,如果不限制土地流转的条件,大量农业用地就会转为建设用地,减少农业产量。因此,必须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限制土地流转的范围,把流转责任确立到人,不得强迫个人或者组织转让土地,土地流转符合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完全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流转,也不得阻挠合法流转。
3.3限制流转后的用途
按照城市相关规划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制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尤其是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因为难以控制土地流转后建设的商品房总量,不能提供给商品房安全保障,所以应该加强土地规划,限制用于商品房的土地量,建设用地的使用途径必须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明确土地流转后的用途。
3.4合理分配流转利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利益分配直接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流转利益,制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再次流转的土地收益应该归土地拥有者,并且签订相关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一系列土地流转中会出现的问题。这样可以有效地顾及各方面的利益,保障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减少因利益纠葛而出现的问题。
4结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可以合理利用农村土地多余资源,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因为实际操作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解决对策,可以有效地避免问题的出现,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减少土地流转所造成的纠葛。
参考文献
[1]刘守英.土地制度与农民权利[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3).
[2]刘洪彬,曲福田.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农村经济,2006,(2).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051-02
一、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分析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前,经济是很落后的。然而,近些年中国的发展脚步逐步加快,而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大大提升,形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开发出来用于工业和经济建设方面,国家的整体经济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根据资料分析,土地开发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过度非农化”现象严重。土地“过度非农化”一是指中国大陆农地转为城乡建设(包括开发区等)用地不但总量多,而且人均占有量也已大大超标;二是指耕地过度非农化。据统计,1996年中国大陆城乡建设用地已达21.8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一,1997—2005年,中国大陆耕地从19.51亿亩减少到18.31亿亩,中国城镇人均占地133平方米,是一般城市国家标准上限的133%[1]。土地“过度非农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由此农村土地面积也是逐年减少,这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基础。
2.农民外出务工,农村土地闲置。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仅仅是耕田种地所取得的收入根本养不活一家人,不能满足农民的生活所需,而外出务工的年收入远远高出种地所得。所以中国农民外出打工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也因此造成了农村大量土地闲置,没有投入使用,农村土地没有创造其应有的价值。
3.耕地面积大量被占用,出现粮食危机。中国的国土面积虽然广,但由于受地形方面的影响,中国的耕地面积相对国土面积并不是很大。再加之中国是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39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2]。近些年,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耕地面积也随之减少,从1998—2008年,中国的耕地面积足足减少了1亿多亩。中国的人口众多,要满足基本的粮食需求,中国必须坚守18亿亩的红线,然而近几年的土地开发利用使耕地面积迫近红线边缘,出现了粮食危机。
耕地的占用多是用于经济发展建设,当然经济发展是必须的,但是我们在取得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满足中国自己的粮食供给,在中国人口数量庞大的国情之下,我们必须满足人们对粮食的基本需求,因此坚守18亿亩耕地的红线是有极大必要的。
二、农村私企用地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
为了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国家出台了许多扶助农村建设发展的政策,如创办私营企业的小额信贷优惠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等。就发展私营企业来说,地方政府是很愿意有企业来到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发展的,一是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二是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2]。
1.私营企业租用土地却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私营企业如果想要在某村租用农民的土地,必须先先征得地方政府的同意,然后和农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暂时取得土地的经营权。但无权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租用的土地,其经营人员是无权改变其使用性质的。也就是说原本的农业用地是不能用作工业建设用地的,私营企业在租用的土地上开办工厂是不合法的。
2.污染环境的小企业搬到农村,给环境造成危害。一些私营企业从其他地方搬到农村,根据调查分析,其原因主要有:(1)农村土地租用费用相比城市更低,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从而降低了成本;(2)在农村发展,那就是“山高皇帝远”,政府难免会疏于管理;(3)农村对环境要求的各项指标相对较低。因此,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私企来说,农村更适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特别是那些对环境造成伤害的企业更多的往农村搬迁。于是农村的环境也是越来越差,污水、废气未经处理就随意排放造成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是常见的事,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3.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由于自身对土地规划这一方面的知识欠缺,加之没有专业人员作规划指导,在租用土地的过程中,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和利用率的考虑不周全,使一部分租用来的土地过多闲置,没有创造经济效益。虽然现在的地价也是越来越高,囤积土地资源有一定收益,但是对于资金有限的私企来说,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还是应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土地的闲置很容易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企业的总成本过高,企业运作出现困局,同时也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土地使用不规范带来的后果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全国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理念,农村居民点用地是否合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现状
1、农村居民点数量与用地规模。2005年末,巢湖市土地总面积939,367.47公顷,全市有1,518个农村居民点,平均密度16个/百km2。全市乡村户数101.24万户,乡村人口312.60万人,农村居民点平均人口规模为667户/个和2,059人/个。
2、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域差异。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72,363.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0%,占建设用地比重的66.34%。户均用地714.7m2,人均用地231.5m2。全市四县一区农村居民点用地从大到小的排序为:庐江县>无为县>居巢区>和县>含山县。
对全市5个地域单元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状况进行分析,从含山县的196.7m2/人到庐江县的253.8m2/人不等,大部分县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在200~250m2/人之间。总体上巢湖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居民点用地比重较大,人均用地较多。
3、农村居民点动态变化情况。1996~2005年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总体上呈“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1998~1999年由于两次行政区划调整,农村居民点面积有所减少,1999~2003年逐年增加,2003年达到最高值为72,673.30公顷,2003以后逐年减少;2003~200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从72,673.30公顷减少到了72,363.16公顷。
二、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问题
1、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同步扩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城镇居民点人均用地低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因此,转化一个农民就会相应地减少居民点用地,节约出部分建设用地。也就是说,城镇化进程在用地上表现为城镇用地扩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应该下降。但是,实际情况与理论上的分析有较大的距离。
1997~2005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从72,626.47公顷减少至72,363.16公顷,共减少263.31公顷。实际上从1999年到2003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一直不降反增,2003~2005年才转为下降趋势。此外,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降反增,从2000年的202.97m2/人上升到2005年的231.48m2/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与人口规模的变动不协调,两者比例失调,加剧了人地矛盾。
2、农村居民点分布较为分散。依据巢湖市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为72,363.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0%。从对巢湖市城乡建设用地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巢湖市还是大多县(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都是最高的。这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居民点建设基本上处在自发性的发展之中,为了农田耕作的便利,农村居民点多数服务于一定的耕作半径,从而形成了“满天星”式的农村居民点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3、农村居民点集约利用度相对较低。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的建筑类型多以单层为主,各家各户独立成型且人均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2005年末,全市农村人口312.61万人,农村居民点用地72,363.16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高达231.48m2。
同时,农村居民点大多历史久远,不同年代、不同结构的建筑物相互交叉,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见缝插针式的建筑物非常普遍,当前大多数村庄的房屋、农舍等建筑物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朝向各异,前后错落不齐,小巷弯曲,村庄道路质量差;二是村庄内旧外新,建筑层次差别大、式样种类多、用材与装潢档次不一;三是功能混杂,缺乏公共活动场所。据有关调查,巢湖市农村建设容积率普遍小于1,利用率低下,给农村居民点内部基础设施的配置增加了很多困难,阻碍了居民点内部结构的优化。
就单个农村居民点自身的发展而言,其用地方式大多以外延式扩展为主,而忽视了对原有居民点内涵的挖潜,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不断扩张,而老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不断荒废,往往新房林立,中心旧房破烂不堪,成为“空心村”。总体来看,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度相对较低。
三、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问题原因剖析
1、村庄建设规划滞后,规划意识欠缺。长期以来,农村的发展一般属于自发性的任意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划,导致农村建筑物分布混乱,生活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农民需求,生活条件差。新农村建设开展后,对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重视,纷纷开展村镇规划,但是规划体系严重缺乏,由于历史原因,村庄建设规划并非土地管理部门职能,因此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不够,土地利用的统一规划与合理安排难以实现。目前,巢湖大部分农村都未进行规划编制,有的村镇即使进行了规划,也仅局限于交通、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这些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生活的改善,但是规划中没有涉及空间管理的具体内容,只是整理出超标、闲置和不合理用地,并没有从整体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落后现象。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差,规划编制滞后,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
2、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宅基地整理工作的启动和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包括旧宅的评估费用、拆迁费用、新住宅的建设及各种设备安装费用,以及煤气、水电等一系列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整理后的成本回收又很慢。目前,农村居民点整理主要靠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地方财政难以支撑大规模的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加之居民点整理后土地大部分用于农业耕作,资金回笼期长,所以许多地方政府没有能力开展大规模农村居民点整理。
四、巢湖市农村居民点整理措施和建议
1、制定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农村居民点整理,可以将通过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划归投资者有限期使用,使用期限一般不少于30年。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有偿流转。对农村居民点整理后按比例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投资单位或个人确实需要的经审批后可优先安排使用。
2、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多元投资结构。农村居民点整理较成功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资金渠道的稳定,是农村居民点整理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虽然农村居民点整理是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的国家措施,国家应占主体,国外经验也表明国家投资占70%~80%,但就我国目前的财力而言,国家承担70%~80%的投资是不现实的。为此,建议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多元投资结构,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低息无息贷款等渠道筹集,同时鼓励农民个人投工投劳。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投入的农村居民点整理专项基金。
3、明晰土地产权调整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激励机制涉及到的产权调整,虽然不及私有制国家(地区)那样突出,但也存在着集体土地之间、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产权调整及利益补偿分配问题,如农村居民点整理涉及到田块重整、村镇合并等权属置换重划。因此,应明晰土地产权调整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制定“土地分配与补偿条例”,把农村居民点整理后的利益分配与土地整理工作相互联系起来,建立农村居民点整理的激励机制。
4、建立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明确划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对于划入撤并范围的村庄用地,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同时,严格实行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转变农村居民点的土地利用方式,引导并逐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进程。
5、加强村镇规划。江苏、浙江、上海、山东、河北等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省市的实践表明,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的整理潜力较大,综合效益也比较高。要通过合理的村镇规划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尽可能在已占用土地中调整盘活;小城镇发展与旧城、旧村改造相结合,鼓励缩并零散村庄,建设中心村;在经济较发达乡镇推广建多层住宅和公寓,限制发展庭院式、别墅式住宅。要勾画好村镇边界,凡是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外延占地;在山丘地区采取搬迁村庄,把占压良田的旧村址复垦为耕地。
6、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农民向集镇或在中心村购房后,应限期拆除旧房,使旧宅基地还耕;在实施住宅园区及中心村规划中,折价收购农村的住房。同时,实施增加挂钩和农村居民点置换等相关政策,减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
(作者单位:南京国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2-02
一、宅基地使用概述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宅基地使用的重要依托,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有关其取得、转让、行使等具体内容,《物权法》没有再作详细界定,而以指引性规范指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申请宅基地,无偿无期限拥有并用于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宅基地申请单位为“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处宅地的面积受到限制,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就宅地的面积与位址提交申请,获得集体经济组织肯定后,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有关情况需经过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听取其他成员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上的住宅,可以出卖、出租的形式让予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其他成员,但出卖出租住房后的农户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置换的形式交换宅基地。
如上而言,宅基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兼且批准程序较为复杂、权利行使受到较多限制,凸现其社会保障之功能。
二、宅基地使用现状
(一)宅基地使用无秩序
当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相对集中,除极个别零星散落在农地之间外,绝大多数都集中于区分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作业区域之地段。然而,农村住宅建设混乱的情况十分普遍。
从个体层面看,农村居民盲目追求住宅规模,为了在有限的宅基地上建筑尽量大面积的屋舍,平面上,一味压缩院落大小,甚至挤占公共空间;纵向上,尽可能追求楼房高度。在笔者家乡——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某村,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同样的情势在笔者走访的同安区几个乡村亦相当常见。
从宏观层面看,由于缺乏预见性地计划,住宅集中区域往往密布住宅,但乏以配套公共设施。一块农村土地,即可能是潜在的住宅建设用地、也可能是潜在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但是,由于规划、资金等方面的原因,相对于住宅、住户而言,乡村公益设施很难具备其应有的规模,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卫生、教育、医疗、交通、景观、文化娱乐等多样的生活需求;从数量上说,这些仅有的公共设施所能覆盖的农户范围极为有限。
上述情况,严重制约了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宅基地使用无效率
如前所述,由于农户“一户多宅”、超限建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数量的农村宅地处于闲置状态。
“目前全国2.4亿亩村庄建设用地中,空心村内老宅基地闲置面积占10%-15%,宅基地的闲置使大量的可耕土地被白白浪费。”“据北京的一个认真抓宅基地管理的镇自查,发现‘超批多占户’占57%,‘私搭乱建户’占8.3%,‘建新不拆旧户’占3. 5%,各项违规累计所占面积达宅基地总面积的59%。” “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中大约有5%—10%的农村家庭已经在省城、县城和众多的建制镇定居并购买了商品房。”
三、宅基地使用与城乡规划
改善宅基地使用情况,首先应当落实增量管控,其次考虑推行存量调整。解决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土地利用规划是重要的突破口。致使使用无秩序、使用缺乏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对于个别程序——诸如法律责任、登记——的规定态度暧昧,规范执行上的不力、尤其是相关审批流于形式产生的不利影响显得更为突出。该情况当然与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不无关系,但审批标准乏于全面之问题,应得到更多的重视,而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很好的补全该方面的不足。
土地利用规划指的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协调组织的综合措施。”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按等级层次可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按照行政区域单位,分为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宏观和中观层面的计划,即留予具体个体足够的自由空间,同时保证了国家政策目标的贯彻落实。可以说,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引性作用,明确其在宅基地取得程序中的价值,促使宅基地审批有力化、有效化,是现行法律体制、财政格局下改善宅基地使用状况最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然如今,该制度在此领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层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情况极不理想。其次,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不规范。编有土地利用规划的乡村,往往只确定数字,而不做区位、布局上的安排,这与《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要求的“规划区范围,住宅……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的内容有很大差距,深度不够、难以实施。
笔者认为,要使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与宅基地取得制度密切结合,发挥其在宅基地增量管控中应当起到的作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考虑将来城镇发展规划;其次,应当综合考察土地的区位、肥沃程度、历史使用情况及所处环境,结合用地需求,估计城镇发展规模,确定农村居住区域的规模、位址和边界,一般来说,农村居住区域应当在避开城镇发展、以避免二次迁移的情况下接近城镇;最后,居住区域内部的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给公益设施留下必要的空间。
四、城乡规划视角下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展望
为充分释放宅基地的利用潜力,如前文所述在落实增量管控之余,还应推行存量调整。大规模的存量调整有赖于大规模的宅基地整理,但是,当今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政策安排,将给该类计划的实施带来不小的障碍。“自治”意味着财权、治权的相对自主。而财权的自主,一方面指代集体财产自主管理,另一方面则意味着相关费用独立负担。如今如农村集体的财政如项并不多样,普遍依靠的承包发包所得甚为有限,这些收入在供给集体日常开支后,余项往往以现金的形式平均散予集体成员作为福利,很难承担起诸如宅基地整理的大型公益项目的开展。故而,宅基地整理主要需依靠县级以上政府主持开展。而在我国土地公有双轨并行的背景下,为方便作为国家代表的地方政府对这些土地的支配,以征收的形式转集体所有为国有难以避免,此时,整理后的土地则有非为农用之虞。农村宅基地整理往往与城镇扩张同步发生或针密切相关,上述现象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土地公有双轨并行与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基层自治,突出了城乡利益的矛盾,已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制度设计之初衷,对现行多数项目的开展造成了阻碍。笔者认为,集体土地的国有化将是趋势,在此基础上明确农用地、二三产业用地之区别,将助益于宅基地存量调整的开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