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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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也随之加重。生态环境与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了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必须开始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城市化推进,将环境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挂钩,更好的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城市发展结合起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保证环境保护,从而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1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概念
1.1生态红线的概念
在生态环境中,有一些区域处于生态破坏边缘,这些区域就被成为生态红线。作为环境保护的底线,生态红线在环境保护中一直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红线与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的衔接又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想要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就必须做好生态红线与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的衔接。
1.2三界四区的概念
所谓“三界”就是指土地资源利用扩展边界、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禁止建设边界以及土地资源利用规模边界。所谓“四区”就是指禁止建设的禁建区域、限制建设的限建区域、被允许建设的允建区域、具备建设条件的可建区域。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出发,每个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均明显划分了这些区域。想要提高我国土地利用效率,在进行“三界四区”划分时,就应该进行慎重的考虑、科学的规划,达到土地利用最大化。
2生态红线规定评价指标体系
生态红线规定原因的划分主要有三个类别,分别为:生物保护的多样性、生态环境的敏感性、生态功能的重要性。生物保护的多样性生态红线根据评价的高低分为三类,高评价的一类为野生生物类保护区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区等;中评价的一类为自然林地、灌木林等;低评价的一类为草地、耕地等。生物生活环境的敏感性也可以根据评价指标分为极敏感、高度敏感、中度敏感以及低度敏感。生态功能根据评价指标可以分为极重要、重要、一般重要。其中极重要的生态功能包括林地生态系统,重要的生态功能包括河岸带和湖滨带,一般重要的生态功能包括农业区域等。生态红线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具体、系统地划分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一定的指导。有了生态红线的划分,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时候,就有轻重缓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
3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作为生态红线划分的试点,施行生态红线划分,不久的将来,生态红线划定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施行。只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生态红线与环境功能的并没有做到很好的融合,在目前,我国生态红线的划定内容并没有增加到环境功能划分区域内。因此,想要实现在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就必须首先实现生态红线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衔接。具体内容如下:
3.1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分区的空间衔接
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一定的依据被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其中一类区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其他特殊保护区等,在这一类区域中,人工开发不足、大气环境承载力大,为了保护这类区域的空气质量,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通常被列为禁止建设区域。二类区包括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等,这一类区域中,人工开发平衡、大气环境承载力适中,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通常被列为限制建设区域。三类区包括特定工业区等,这一类区域中,人工开发过度、大气环境承载力较小,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通常被列为允许建设区域。
3.2土地利用规划与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分区的空间衔接
地表水水域根据一定的依据被分为Ⅰ类区、Ⅱ类区、Ⅲ类区、Ⅳ类区、Ⅴ类区等五个区域。其中,Ⅰ类区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水源、源头水源等,在这一类区水域当中,人工开发不足、地表水环境承载力比较大,在土地利用規划的划分中通常被列为禁止建设区域;Ⅱ类区包括水生物生息繁衍区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区域一级保护、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区域等,在这一类区水域当中,人工开发平衡、地表水环境承载力适中,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通常被列为限制建设区域;Ⅲ类区包括水鱼虾越冬区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域等,在这一类区水域当中,人工开发失衡、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较小,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通常被列为有条件建设区域;Ⅳ类区包括人体未直接接触娱乐用水区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域等,在这一类区水域当中,人工开发失衡、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较小,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通常被列为有条件建设区域;Ⅴ类区包括景观用水区域、农业用水区域等,在这一类区水域当中,人工开发过度、地表水环境承载力很小,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通常被列为允许建设区域。
3.3土地利用规划与声环境质量控制功能分区的空间衔接
声环境质量控功能总共划分为五个功能分区。其中康复疗养区等对声环境要求很高的区域被划分为0类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属于禁止建设区域;文化教育、居民住宅等对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被划分为1类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属于限制建设区域;商业、贸易等对声环境要求一般的区域被划分为2类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属于限制建设区域;3类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属于有条件建设区域;交通干线等对声环境要求较小的区域被划分为4类区域,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划分中属于允许建设区域。
4结语
生态环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生态环境也受到了不小影响。近年来,我国因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的人体疾病、物种数量减少等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文明的角度下将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起来,确保在进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高吉喜.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建设构想[J].环境保护,2014,6.
一、土地规划认知
土地规划指的是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本国的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等,所作出的长期安排的活动。土地规划的目的在于保证土地的利用,同时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是土地规划的依据,最终使得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城市以土地为载体,它是具有多种功能的人口聚集地,不言而喻,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城市规划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客观条件而因地制宜,在合理统筹安排部署下,使得其余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均衡协调地发展,但是,对于土地利用中的总体规划来讲,其主要关注的是耕地数量的保护以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对于产业用地布局分散在农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等规划在次要等级的规划之中。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领域的现代化建设都处在一个渐进的过程之中。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我国政府不断进行着土地利用相关制度的建设,同时也颁布、修订了诸多的法律及法规,使得土地利用规划受到了整个社会的普遍重视,与之相应的,各级政府按照规划规划使用、管理土地的意识大大的增强。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整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实践仍然不尽协调。对比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的本质概念、特征属性两个方面,不难发现,城市规划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一种,其与总体规划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中,由于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不完善性,使得规划实施环节容易造成脱节,导致土地利用方面出现整体与个体利益相悖、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脱节问题产生。其只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利用规划的种类较多,分工不明确。土地利用规划三大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与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又分为五级,分别是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按理说是层次完整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各级总体规划职能分工的不明确性,以及内容相似雷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则相对缺乏,致使详细的方案规划活动不能够积极地去开展。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而言,国外最高级别的土地利用规划,往往是比较宏观的,只是对下一级别的规划,单方面的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在其他的地方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则上,内容详实,分类细致,有的甚至是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不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等方面各成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无法有效发挥对于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土地利用需求的整合作用。同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一般是属于计划性规划,其出发点是土地供给,前提是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重心在控制,有效引导需求;而城市规划,则是按城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来进行,着眼于发展。二者在规划的目标、时间、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编制规划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等等的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最终导致了城市发展规模不断的突破各种规划的失灵现象。其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部体系,在目前而言,仍然存在协调性与衔接性差、形式死板的缺陷,这些原因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规模的控制规划失灵。
3、政府规划干预政策存在缺陷。政府干预政策的存在的原因是市场失灵,而政府干预手段的一种体现即是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政府规划干预措施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往往也存在缺陷,比如规划指标下达依据不充分、规划指标设定不科学等等的因素造成非农建设用地量稀缺导致城市规划与总体规划相悖以及缺乏公共参与等。
4、激烈竞争。激烈竞争导致了城市间冲突和区域性矛盾不断地加剧,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家、区域、城市越来越受到重组化的影响。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市场化和全球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国地方政府之间开始存在愈发激烈的竞争关系,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由原先变成了发展地区经济、增强城市竞争力,由于城市之间竞争的关系的进一步加剧了,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城市间区域性的矛盾激化。
三、应对措施
1、规划编制。强调的保护基本农田、维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向全面保护国土资源方向转变,最终目的是达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理想是保障区域发展的公平性和人与自然共存的和谐性。
2、转变控制体系。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应当由以指标控制体系为主向,同时结合以宏观控制手段为主、与空间布局相结合的概念转变,弱化单纯的指标控制、分配作用,不断地加强产业布局优化、用途管制的规模等,做到少说假大空话,一定要切中要点,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效率。
3、保证指标设置的弹性化。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指标的控制是无可避免的,因此,规划的制定必须要保证指标设置的弹性化,其目的是降低信息不完整的特点带来的规划制定不科学,以及脱离实际情况的带来的风险。
4、引入适当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可以适当的引入公众参与的机制,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配置,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5、规划实施。构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各级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数据的透明化。同时,实施保护规划的价格屏障,加强重视价格机制,以期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间的空白。此外,还应该不断的提升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保证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城市规划、甚至其他的下级规划,在各级政府单位的职责范围内都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
关键词:土地利用 规划 公益 私益 法律制度
土地利用是人类将主观需要和客观对象——土地相结合的过程。广义上的土地利用不仅包括土地的分配,而且包括人们直接与土地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过程。土地利用是一定的主体行为,表现和反映着主体的意志,包含着主体对土地价值的认识,进而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果。由于人们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不仅存在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存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需要利用法律制度进行调整。
一.土地利用的概念
土地是生命的支撑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人类利用土地获取物质和能量的所有活动都可以称为土地利用,但是对土地利用仍然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土地利用包括土地资源的利用和配置两个方面的内容,认为“土地利用是指人们为了达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对土地资源进行利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它是对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某一单位之土地,在社会需要的不同方面,在国民经济各个不同部门和各个不同项目上的分配和使用”①。狭义的土地利用专指直接利用土地的行为,是“人类通过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过程,这一过程是人类与土地进行的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过程”。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道理,在本文中,土地利用一词将使用其广义的含义,这是因为人对土地利用的活动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而是出于社会中的个体对土地的利用活动,个人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彼此存在分工。土地配置既是土地利用的基础,又是土地利用的结果,土地的配置虽然没有直接影响土地的物理或生物过程,但是它通过土地用途的分配而影响土地利用活动。
二.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控制的基础。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国家确定土地利用开发的总量;在总量下,各城镇依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量和用地指标,制定自己的城镇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分区并确定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和规模;在此基础上企业和市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数量和类型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各土地利用单位和个人要遵守用地要求,如果超出确定的范围,将受到处罚。
1.土地规划脱离公众需求的问题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指标分解过程。规划指标落实的主要依据是各地历年用地情况统计、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基础数据,这些数据信息的不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分解的准确性。
2.国家土地利益和地方土地利益之间的协调问题
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眼于全国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强调优先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而地方考虑的是如何供给土地满足生产和投资的需要,关注的是局部的经济利益。
3.公益之间的协调问题
保护耕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控制城市的建设用地。但是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仍不断占用耕地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耕地的数量,往往牺牲一些林地、草地或其他一些生态环境区域。在建设用地不断占用耕地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各公益目标之间的关系,土地利用规划中并没有明确,实践中由于“占优补劣”导致耕地整体质量下降、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
三.完善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思路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实现公益目标的基本手段。要实现公益目标,必须解决土地利用规划中所存在的各种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问题。
1.各公益目标的协调发展
耕地保护非常重要,但是耕地保护并非土地利用规划的唯一目标。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水平,增进国民的福利,也是公共利益的要求。经济要求发展,就必定会占用土地。虽然新《土地管理法》立法指导思想从保护建设用地转移到保护耕地,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无需发展经济,不再供应建设用地。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我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力度还将明显加大,而全国可供开发的后备资源又多处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
2.土地利用规划应满足公众需求
制定专门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增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效力是必要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对用地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调节,才能发挥作用,达到其预期的目的。“如果说普通公民在政策制定之前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可能不会主动的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并向决策者施加压力以使其在政策中得到体现,那么当政策经过官僚系统层层贯彻下来,付诸实施时,他们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会以一定的方式寻求自己的利益,宣泄自己受到压抑的不满。但是,在利益需求的驱动下,公民有可能以社会行为方式来反映自己的政策偏好,以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用,并因此对政策绩效发生根本的影响。”②所以土地利用规划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土地利用规划是否满足公众实际需求的问题。
3.处理好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
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划体系。如果权力集中在中央,那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指标分解的技术性问题。我国国土面积大,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由国家制定一个非常详尽地规划,没有可能也不现实。另外,具体的土地利用计划和安排需要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各地的实际发展情况适时地做出一些调整和修改,如果土地利用规划的指标过于刚性,土地供求之间也会出现较大差距。如果权力下放到地方,低层次土地利用规划常用来实现他们的土地利益目标,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群体的目标与国家的目标不一致,或者虽然一致,但是成员的行为却表现出于目标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协调好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
总之,土地利用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国际社会不断探讨的话题。应该说,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早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只不过人们当时更多的关注土地资源保护的目标,缺乏可行性的行动。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强调的是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追求人和土地关系的和谐。利益关系是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基础,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配套化,而且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机制。(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皮纯协主编:《新土地管理法的理论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②赵成根:《民主与公共政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参考文献
[1]孙笑侠:《论法律和社会利益》,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2]石成球:《关于我国城市土地利用问题的思考》,载《城市规划》2000年第2期。
[4]王利民:《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Abstract: Rigid and flexible land-use planning is the identity of opposites, this article from many aspects of the land use planning of rigid and flexible combination of original.Key words: land use planning; rigid; flexible; contradiction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是指土地利用规划为了合理利用各类用地,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具有的固定性和强制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柔弹性,是指土地利用规划为了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而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需要探索“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增强规划的应变能力。
规划目标立足长远,蓝图与绿图协同公平
规划作为人类的一项社会活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改造和利用自然与创建人为环境的具体行为。规划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目标)的预测,也是对实现这种结果的行动的预先安排,并且是在针对目标达成的行动过程中不断趋近目标的所有努力。规划在行动过程中总是不断地趋近未来预测的目标,因此被称为“蓝图规划”。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是土地利用规划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土地可持续利用规划是指在特定时期和地域条件下,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使用、保护与治理,并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利用组织,协调人地关系及人与资源、环境自然的关系,以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即所谓的“绿图规划”。绿图规划源于1987年荷兰人克拉波尔斯和蔗普提出的社会系统“绿图设计”思想。这种设计只为使用者设计好“骨架”,内容由使用者针对变化的环境不断加以充实、完善,使规划成为一个持续发展和发展的过程。其目标是既要保持系统原来的功能,又使它具有弹性。
二、控制指标需刚性与柔性并存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照行政管理层次,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主要的土地利用指标自上而下的分析下达,采取层层控制,逐级细化的指标控制方法。但是,由于指标控制采用的土地分类方法与土地利用分区方法有很大不同,若处理不当,容易出现指标和布局不够协调、规划缺乏柔性的问题。在上一轮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指标被分成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控制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控制性指标是硬性指标,即刚性指标,不能随意增减,不容突破。而指导性指标主要包括生态退耕面积、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指导性指标属于非硬性指标,即弹性指标。所谓弹性指标体系,应不仅局限于有关的耕地指标,除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耕地增减指标外,还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率、人均耕地占有量、人均粮食占有量、人均GDP、粮食总产量、城市化水平、人均建设用地占有量、人均绿地、单位产值(或国民收入)占地率、森林覆盖率等多项指标。弹性指标还表现在各项控制指标值应确定上下幅度,限定波动空间,譬如为了进一步增强土地规划数量上的柔性,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中设立机动指标。
近20年,我国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张远远超过城市化的进程,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但另一方面,我国对已占有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较弱,导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城市水平。土地规划就是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调控和指导意义的综合性规划。
1土地规划的概念和意义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协调组织的综合措施。
2我国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规划编制后,如果单纯的强调稳定性,不能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就很难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必然会对经济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2.1规划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规划的制定和现实相脱节。
土地利用的动态决定了土地规划的灵活性,但灵活性并不意味着调整的随意性,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环境,土地利用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是许多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依据并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用地的科学预测,而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做的表面文章。使得土地规划在实质上成了一成不变的东西,从而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滞后,规划的制定和现实相脱节。
2.2没有能很好的保护耕地。
在县乡级规划制定过程中,把交通方便、条件好的耕地留作一般农田,把条件差的、位置偏远的农田作为基本农田。这种做法背离了土地利用总规划保护耕地的初衷。
2.3信息的不充分使得土地规划与现实背离增大。
信息不充分往往会造成指标分配的依据不足的严重后果。合理的分配指标能够很好的协调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矛盾,但必须建立在充分掌握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并能够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突发问题,考虑到这些突发性因素带来的影响,规划就会偏离现实。信息的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指标分解的科学性,土地规划就会存在先天不足。
2.4土地利用规划缺乏必要的稳定性,调整的随意性很大。
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又一个问题是规划调整频繁,随意性很大。在我国不少地方土地利用规划知识一种形式,当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用地时,若该土地不是指标用地时,只要通过国画调整就可以实现。规划的随意调整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又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规划目的。
3新时期的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土地实行利用规划
3.1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导言、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各部门用地需求量的预测、地域和用地区的划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规划方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的编制过程;编制规划的目的和依据;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规划方案事实的可行性论证等。
3.2土地利用规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手段
土地储备机构应突出行政性、非营利性和专门性,其作用应体现在参与宏观调控、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土地资源和落实城市规划等方面。土地储备规划的主要作用就是以市场供求和经济发展为依据,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城市规划的方案通过土地出让落实到地块。它可前瞻性地平衡征地指标和用地指标,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的问题,解决由于规划和房地部门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造成的土地信息不完备等问题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完善,保证土地正常使用。
3.3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利于进行土地出让总价预算;有利于预先安排和落实土地征收和动拆迁费用的支付及被拆迁人的安置,保障公民权益。同时,有利于保障经济型住宅用地的供给,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有利于确保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完善,保证土地正常使用。
3.4土地利用规划是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之一
盲目以需求确定土地供给的导向已经成为一些区域经济发展过热、产业结构不合理、房地产空置率高的主要原因。土地政策在2004年首次成为除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外的第三个宏观调控手段,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突破。土地储备与出让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直接环节,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计划实施土地供应,理应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之一。
4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发展
我国要从根本上转变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针对当前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使之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与集约利用。城乡规划首先要考虑资源约束,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千方百计杜绝形象工程。土地规划要重新审视目标。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其中免不了要占一部分耕地。我们要承认这个现实,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对于科学合理的发展需求,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应该给予支持、及时满足。与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考核指标,尽可能挤掉水分和泡沫,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在技术指标上相协调。
两个规划要经常沟通、互相探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城镇建设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一般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的,双方在制定规划时如没能充分交流,两个规划必有不相协调的部分,这就会为今后在建设管理上造成不利影响。如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有些在城镇发展用地控制区内,有的甚至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例如,上海市从管理体制上将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两个行政部门合并为一个局,这样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就可以在内部解决两个规划衔接协调问题,大大加强了两规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