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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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二是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必须是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问题,如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该怎么办?(特别提醒您:申请仲裁有时限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下列程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劳动者还可
(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讼。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3、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市、市辖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4、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当自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由省辖市或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7、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通常情况下,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
对工资关系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8、在仲裁 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为了能够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下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向劳动者支付: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0、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劳动者哪些权益受损害可向工会求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是其基本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2、哪些手段不能用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文中所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实质上就是由政府来确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而该“基准日”一旦确定就终止了劳动关系,这明显不符劳动合同基本原则与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由政府来确定的这种“基准日”的做法,实质上是政府超权行为,政府的这种“关心”与“爱心”,在某种情况下还成了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之一。笔者有例为证:二OO三年十二月,某国企数十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请求是补发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补缴社保金。事因是由该国企于二OO三年十一月张贴的一张公告通知书引起的。该公告通知书上称:根据某届某政府某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我厂将近两年来陆续申请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向某政府有关部门呈报,并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为了对职工负责,我厂再一次通告,尚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请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到厂劳工科办理相关手续,以便统一上报。随后并提供一份打印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定为二OO一年三月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职工认为尽管此前企业曾要求职工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与此次公告通知书一样是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当年职工就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证明了不“愿意”,因此,职工利用此次公告通知机会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某政府纪要及通知为据,认为企业与职工在某政府纪要及通知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即二OO三年三月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领取经济补偿金无理,驳回了职工的全部诉请(现本案尚在法院一审期间)。但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是基于自愿为原则,二OO一年职工有权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现在仍然存在,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职工认为尽管有关部门确定了“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但职工个人未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职工与企业仍存劳动关系,且现公告的通知书上仍然白纸黑字地写着“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这证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着,不因为政府定了“基准日”而终止(职工当时也并不明知有这个基准日的决定)。现要求企业支付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社保金并非无理。由于“基准日”与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日及与职工实际领取经济补偿金日(劳动关系解除日)存在着时间差,“基准日”往往早于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日,职工在基准日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间常常要求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又因为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而引发争吵。从本案发生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政府就是出于安定稳定社会及妥善安置国企职工之良好愿望主动介入确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也并不因此能够让劳动者确信该行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并不能平息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业已紧张的劳动关系。同样因政府纪要与通知既不是行政规章,更不是法律,因此,在将来诉讼程序中存在被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
事实上,在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早已就如何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已经在法律上做了设计。根据劳动法及上述规定用人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这就是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裁员是企业的权利。同时法律对此类裁员在程序上也作为规范如要求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就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资格而言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机构;就行政诉讼的被诉行为而言,应当是由适格行政主体针对某一特定的、单一的对象而做出的仅对该特定对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就行政诉讼可诉行政行为的内涵而言应当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本案中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论从主体上、鉴定行为上,抑或从鉴定内容上分析均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们就劳动鉴定委员会构成上看,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目前,设在全国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内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前身是基于我国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而开始建立的“残废审查委员会”而存在的。当时是由“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人至7人组成”,足见该鉴定机构从设立的当初就不具有行政职权,而民权机构的特色更为浓厚些。1989年10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确立了省、市、县三级鉴定体系。此后各地先后建立了以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明确将该机构设定为非常设性机构。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次确立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同时为配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2003年9日26日国家劳动和保障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还联合发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及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由于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职权,尽管其做出的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与特定性的鉴定结论,但因其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故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在于以专业机构身份对专门性问题依据法定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起着鉴别、区分、证明的作用。
××同志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以来,,始终把推进普法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身体力行学习宣传法律,以身作责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全方位、大力度、深层次开展依法治县工作,使“四五”普法规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推进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执法队伍素质和广大群众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三提高”。
把通晓法律作为依法行政的前提,始终孜孜不倦地研读法律知识。××同志常讲,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打铁自身硬,熟知法律知识,做个法律明白人。他给自己规定每天不论多忙,只要不出县,必须挤出一个小时时间学习法律,他的办公桌和书柜里摆满了各类法律书籍,只要有时间就拿出来学一学,并认真做笔记。三年来,他先后涉猎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记笔记达6万多字。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他还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参与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把创新普法形式作为普法工作的根本,始终坚持深入一线搞宣传。“四五”普法以来,××同志十分注重拓展普法阵地,不断创新普法工作形式,丰富普法工作内容,形成了浓厚的法制宣传工作氛围。每年他都结合全县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亲自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大型“送法下乡”活动,到一线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有近万名群众接受法律、政策教育。同时,他还坚持把为劳务输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普法工作重点,先后组织了10期共7580余人参加的劳务输出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讲解《合同法》、《劳动法》、《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全县劳务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3年以来,我县共组织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送法进企等系列法制宣传日、月、周等活动总计达20余次。,
把学用并举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始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事。在“四五”普法工作中,××同志始终坚持普法与治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通过普法促进依法行政,为实现依法治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培育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环境高地和政策洼地,他依据《行政许可法》,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废止审批收费项目341项,减免210项。为提高办事效率,组建了有25个部门入驻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方便快捷、公平公开、廉洁高效。为将行政行为规范在法律法规约束范围之内,他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乡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全县政务公开、乡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达到了100%。与此同时,每年都协调相关县领导,组织公安、文化、卫生、工商、药品监督、技术监督、司法等部门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文化市场、医药市场、煤炭市场、农资市场等进行专项治理,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经济欺诈等行为,规范市场主体,整顿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白福华同志十分注重解决群众的问题,积极构建了“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将乡镇办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初步形成了县、乡、村、屯四级调访网络,保证第一时间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矛盾控制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此外,他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每年至少开展10余次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自“四五”普法开展以来,全县没有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事故。
1、在门户网站开设普法专栏,公布本单位法律咨询电话。由局信息中心在局互联网站开设普法专栏,公布单位法律咨询电话,此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2、每年组织一次公职人员岗位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以考促学。由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和事业人员管理股制定规划、列出时间表,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轮流一次考试或考核,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3、组织新招录公务员到法纪教育基地接受法纪警示教育,把法律知识纳入岗前培训内容。由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4、建立法律顾问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5、法制股长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按照县法制办的培训通知要求,组织单位法制股长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
二、以管理服务对象和村民为重点,深入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跨国工程公司由于经常有跨国界工程建设任务,经常需要安排大量工程人员进行跨国界的工程建设。特别是我国目前到国外承包工程的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劳务输出问题越来越普遍和频繁。目前,跨国工程公司如何挑选、安排和管理在国外工作的工程人员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根据笔者多年在劳务输出方面的工作经验,对跨国工程公司劳务输出问题进行探析,以期相关人员借鉴和关注,共同探讨、完善我国跨国工程公司及相关单位的劳务输出问题。
一、跨国工程公司劳务输出面临的主要问题
1.劳务输出存在严重的管理体制问题
劳务输出涉及面广,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不仅涉及对外经济部门,还要涉及公安、劳动、海关、计划、外交、人事等许多部门。一些劳务输出项目,往往很难由一个单位进行承担,而是需要来自不同地区和单位的人员。由于目前我国劳务输出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很多国际合作的良好机遇白白丢掉,有时还造成了劳动输出单位互相削价竞争[1]。另外,加上出过审批手续繁杂,很多劳务输出单位无法承担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导致我国的对外声誉受损。且由于缺乏政府支持和一定的保障政策,输出劳动力常会受到利益上的侵害。
2.劳务人员素质不高
随着国际劳务市场竞争的激烈,提出了越来越高的对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当前,我国跨国工程公司劳务输出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技术层次很难适应国际劳务市场对人才的要求。主要有以下问题:(1)语言障碍。劳务人员外语水平较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劳务人员不懂外语或者认识外国文字,但听说能力不行,难以与雇主进行方便的交流;(2)技能单一、水平较低。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专业有着细致的技术分工,导致劳务人员技能单一,多数劳务人员只会单一工种,或者只能做业务工作,如做木工的不会泥瓦活、汽车司机不能进行建筑机械操作,一些管理人员还需要有专门的司机、翻译、秘书等,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和人员队伍臃肿。我国劳务人员大多为普通技术工人或熟练工种人员,而国际市场对劳务人员的需求呈现供大于求的趋势,因此对这类劳务人员的工资压得很低。
3.劳务信息供求不灵
在对外劳务输出中,劳务供求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国无论是较大的工程项目,还是零散的劳务需求,都明显感觉到信息量的不足。这与缺乏搜集、传递国际劳务信息的网络和处理机构有着很大的关系。大多数工资对于劳务信息自行处理,不能利用的往往就搁置一边,导致信息不能综合利用,影响了劳务输出的发展。
4.劳务成本上升
当劳动力供求关系和劳动力的熟练程度一定时,国际劳务市场上的工资是最核心的要素。劳务价格差异是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的主要原因。我国本以劳务价格低为一大优势,但是由于近年来劳动成本的上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输出劳动力相比,劳务价格的又是已不复存在。造成劳务成本上升的原因有:对劳务人员的费用过多包揽,如劳务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奖金和零用费;在国内的工资、差旅费、置装费和各种补贴等;管理层次多、层层收费。
二、解决劳务输出问题的对策
1.完善保障措施
劳务输出人员往往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往往包括工作内容、实践、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休假、社会保险、变更和接触合同的条件等,还包括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政府应出面以法律形式订立劳务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不低于我国或派往国家的同工种最低标准为宜,使外派人员能够利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关的海外劳工事务局,帮助劳务输出人员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还可以制定劳务输出福利援助计划、保证金制度,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电话等,解决劳务输出人员的后顾之忧。
2.提高输出人员的素质
由于劳务市场的竞争激烈,输出热暖必须要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高的综合能力素质。这就要求跨国工程公司做好外派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培训制度。按照国际劳务市场的人才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外派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外语水平培训。劳务市场对于专业技术人才有着越来越多的需求,因此应调整外派人员的技术结构,根据劳务市场的需要增设培训的内容,把提高人员素质和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选派人员时,可实行公开招募、择优选派的原则,以考试、考核为手段,将劳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作为考核的重点,身体素质、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外语水平也应列在考核之列。
3.完善劳务信息的处理工作
劳务信息是劳务输出的重要资料,必须多渠道扩大信息量,强化信息的处理工作。可以通过劳务输出机构、驻外机构、来华企业等收集先关的劳务信息,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工资水平等,做出劳务输出的相关判断。政府主管部门应同个相关单位保持联系,建立互通信息的信息网络,以保证信息的来源以及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利用。
三、结语
跨国工程公司经常需要外派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在对外进行劳务输出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可实行公开招募、择优选派的原则,以考试、考核为手段,将劳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作为考核的重点,考察外语水平、身体素质和相关法律知识,以此作为外派选择的关键。此外要解决好他们的物资供应、出国安排、生活保障、人生安全等问题,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32-01
一、法律诊所教育
(一)法律诊所教育特征探析
法律诊所教育既可表现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也可体现为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急需法律帮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询与法律服务。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教学法的目的和功效,即“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和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作为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它不同于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在于具有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三大品质。
(二)法律诊所的作用
1.在实践中对法律的全新认识和对社会的进一步了解。
在独立承办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们会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的理论和平时认为是无可争议的道理在办理真正的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使学生们开始重新认识这个真实的社会和社会中的法律。在面对当事人时,不但要处理法律问题,还要处理许多情与理的问题。
2.职业道德与合作精神的加强。
一方面,通过在案件中处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了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重要性,并在办案过程中出色的加以实践。另一方面,学生们长久以来养成的习惯是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而相对缺少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诊所的工作中我们能够通力合作,亲密无间,从而加强了我们的合作精神。
3.核心作用——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
长久以来,法学院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地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甚至是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因而学生由于缺少实践的检验并不知道自己所学的知识哪些更有用。由于并不了解理论的实际意义而不能进一步地理解和把握知识,这都造成了知识资源的浪费。法律诊所可以全面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设立的目的和服务方式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是法律诊所的一种,只是其服务范围限定于劳动者,这样就使得法律诊所的服务范围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所以其特征和作用和法律诊所是一样的。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设立的目的是,利用法学本科生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为缺乏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提供普法教育,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救济。从而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法律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的服务方式有,电话咨询、面对面交流、宣传活动、实际操作。电话咨询主要是通过电话这样一个沟通媒介,解答劳动者的疑问、为劳动者解决纠纷提供建议、疏导因劳动纠纷而内心过分紧张的劳动者。面对面交流就是,让诊所的工作这和劳动者当面交流,以便更好达到服务目的。宣传活动是为了开展我们的服务计划二进行的,从而扩展我们的服务范围、增强我们的服务效果。实际操作就是在劳动者遇到纠纷时,如果需要我们介入,我们会尽心尽力去做,比如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使用的泛滥,其激励在于企业能大大减少用工成本,由此带来的问题有: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正式员工的薪酬差距较大,加大了社会风险;引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福利问题;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针对该现状,很难通过一般的法律救济途径去解决劳动者的权益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制度问题,所以需要在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做出改变。立法方面,要弥补有关劳务派遣制度规定的漏斗,以使得劳务派遣有法可依;司法方面,要加强执法守法环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可以树立社会规则构建一个合情合理的社会运行方式来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建立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工会等),政府和社会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降低其维权成本。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统一的固定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可以通过进一步立法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膨胀,其次应重点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加强工会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作用,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的重要作用。再次,政府部门应大力加强监察力度,落实对企业合法合理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并保障劳动者举报或反映相关问题的途径,提倡广泛的社会监督。
海原县位于宁夏中部干旱带,属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黄土丘陵、洼地、河谷川地等呈带状交错分布,由于气候干旱,森林覆盖率很低,水土流失严重,自然条件恶劣。海原县有耕地512.3万亩,其中水浇地48万亩,以旱作业农业为主,产量不稳且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它是一个以回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县,回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1%左右。其恶劣的地理环境、众多的民族类型以及民族的、宗教的、传统的文化混合性决定了这样的西部大开发,不应是就单纯的经济发展提供策略,而应是社会结构的全面调整,其中相当重要的是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促进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近几年来,海原县有关政府部门对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做了许多努力,当地人民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改观。但与沿海较发达城镇相比,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落后的经济状况的制约。当地居民所生活的氛围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阶段,交易形式的简单性和单一性,钳制了现代化的法律在当地发挥的作用,淡化了法律与人们生活的密切程度,影响了人们接受法律教育的积极性,使得人们缺乏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二)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其一,“厌诉”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当地人民,时至今日,当地人民惧法尚情、不愿涉诉,把大量的冲突与纠纷交由阿訇、村委会或基层政府,通过法律以外的调解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其二,当地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传统“人情”观念甚强,其必然结果是对人根据与已之亲疏远近区别对待,这不仅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工作,也使法律在当地的威性大大降低。其三,中国传统人治、官本位、权或钱大于法的思想使当地民众匮乏法律信仰,法律难以在当地树立起权威性。
(三)教育水平低下和法律教育薄弱的限制。应该说通过海原县政府机关的努力,该县的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当地人民的受教育层次和人数比例仍然是比较低的,当地民众对现行法的认知水平差、存在城乡差异,而且他们的商品化、市场化意识较差,缺乏现代契约意识。通过调查比较,笔者发现在县城受教育程度高于乡镇的受教育程度,人们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法律的了解就越多,越有可能运用法律这一救济武器。
二、 提高海原县人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人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需要多种综合因素共同持久作用的过程,海原县应在经济稳步发展和教育水平逐步提高的配合下,抓好“一中心、一特色、两基本点”,推动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从而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土壤。
(一)“一中心”即以普法宣传教育为中心。针对海原县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借助各种媒介,采用当地居民能够接受和消化的方式,把现代法律意识传送到广大民众中去,努力使他们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
首先,要有合格的普法工作人员。普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达标,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过硬的工作作风,会运用多种的疏导教育方法。其次,要有科学的普法教育内容。其内容包括:树立法律权威观念,摒弃“法律虚无论”,坚定法律信仰;倡导权利本位的意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知道如何借助法律来主张权利、保障权利;增强民主监督意识,我们应帮助当地民众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发挥其在民主选举和监督中的作用;培养生态观念,从可持续发展是为了构建人类持续文明的角度讲,西部文明的构建就是生态文明的构建,保护和加强西部生态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改善国人的生活品质、为经济发展提供良性的资源支撑将是西部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大贡献。西部的开发应本着生态人的意识,以不破坏生态为原则,实现生态退耕规划法治化,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协调的生态保护机制。再次,注意普法对象的全面性。具体而言,就是应加强对本地县级以下基层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使领导干部能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护法。应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修养,应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积极开展纠错、先进交流、廉政建设等活动。同时对广大群众展开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最后,要采用多样化、多渠道的普法方式。
“五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干部职工,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回顾这五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成果,总结经验,充分做好今年宣传教育工作的动员,根据不同的普法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确保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二、教育内容
今年开展全员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是《宪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学习宣传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与公民密切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通过深入开展讲权力、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促进干部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2010年在法律知识学习上,领导干部重点学习《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及水务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将水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落实中心组学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重点学习《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排水再生水利用法规》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局行政执法制度。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第四章第二节、《企业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以及与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结合九所实际,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讲,发放法制宣传教育材料,提高外劳务工人员的法律素质。
三、教育形式
1、领导干部利用中心组学习选择重点、要点、难点,加强学习深入讨论,并按照局、处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日常普法工作制度化,力求在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上下功夫,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
2、要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教育讲座、看光盘、图片展览、橱窗宣传、以案说法、参与局、处举办法律知识竞赛,通过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一、 满洲里市概述及外派农民工现状
(一)第一欧亚大陆桥―开放的满洲里
满洲里位于东北部,中俄蒙三国交界处,是内蒙古准地级口岸城市,是我国连接俄罗斯、蒙古国和东欧各国的重要陆路通道,堪称欧亚大陆桥,也是我国向北开放的窗口,经济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俄、蒙人口稀少,自然资源丰富,中国有廉价的劳动力和一定的资金、技术,所以满洲里有大量农民工会外派到俄、蒙打工。
(二)外派农民工现状
近年来,满洲里市依托与俄罗斯近邻的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对俄劳务输出,安置就业人员,增加外汇收入。据了解,目前中方在俄罗斯赤塔州和布里亚和国从业的中国人各有10余万人,主要从事商业销售、服务业、建筑业、旅游业、农业种植、工业制造、森林采伐等行业。这里头从事技术工种的占20%,主要集中在建筑、农业、森林采伐和工业制造业,从事普通工种人员占80%,主要集中在商业销售、服务业领域里。但外派农民工权益频繁遭到侵害,例如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障权缺失、劳动报酬屡被拖欠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二、建立法律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一)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才更具实际意义。由于一些原因使得农民工在一些合法权益上无法得到正常的待遇,使得自己受到不公平的权益保护,因此,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为他们伸张更多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今时代也是正确的选择
(三)考虑到农民工都是我们的同胞,身在国外较国内的农民工和涉外高科技人才处于更加弱势地位。其次,满洲里市具有丰富而优秀的农民工资源,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和比较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务工,对增加外汇收入,解决市内就业难,减少剩余劳动力,拉动就业关系,充分发挥农民工价值,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带动地方经济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满洲里市涉外劳工正成长为继投资、消费、出口拉动经济三驾马车后的一种新型措施,对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走出去”战略也有着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外派农民工权益缺失原因
(一)农民工自身限制
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少,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个人素质低下。农民工对国家有关外派劳务管理法律、政策不了解,对合同中的规定也不明白,当权益受侵害后,找不到有效的维权途径。并且在境外从事务工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歧视。因为涉及到出入国境的签证和领取护照等手续和对负责对劳务项目进行管理,黑中介利用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收取高额的服务费。除了缺乏法律知识,农民工还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虚无意识,普遍的维权意识不强,义务意识厚重,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对称。
(二)外派农民工经营企业行为不规范。外派经营企业没有经过调查,轻易同境外雇主签约,致使劳务人员派出后无可劳务,即使有了活可干一旦遇到外方拖欠工资又无法有效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农民工。甚至回国后,还存在着外派企业不能及时返还出国前农民工交纳的保证金。境外雇主在招聘劳务时享有绝对的选择权利,他们往往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安去。为数重多的外派企业为获取短期效益,对合同中明显违反法律的条款不能识别,有的条款不严谨、不完备,埋下争议隐患,草率签约,结果受制于人,非常被动。
(三)法律制度供给的落后。外派劳务合作业务较国内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落后的法治理念、立法层次低,条文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给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外派劳务纠纷带来了实际困难。
(四)国际劳务背景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未来经济以知识经济为主要特点,各国之间竞争主要表现在人才方面的竞争。世界各国都在限制普通劳动力入境,放松对智力型和技术性高级劳务的限制。有的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推动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使得体力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遭到淘汰,大大限制了农民工的选派范围。为了保护本国劳动力的就业,或从国家的安全利益出发,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外籍劳务特别是普通劳务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入境限制、居留期限制、劳工配额、工种限制等措施,限制外籍劳务的流入。
四、满洲里市外派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
(一)立法保护。充分利用国内立法和国际组织有关国际劳务关系的国际立法,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劳工大会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要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加大对农民工的法援力度。建立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涉外劳务争议,会给案件带来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果。在处理劳务争议时,应优先适用我国与境外雇主所在国共同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来处理某一项劳动争议。
(二)执法保护。完善政府管理机制,各个政府部门建立协调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以求彻底改变外派劳务规模不大、实力不强、项目档次不高、管理薄弱、秩序混乱的现状。建立、推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加大外派农民工企业能力建设,建立专门的服务体系。
(三)司法保护。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保护机制。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司法保护机制,即改革“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等。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增强与蒙古国、俄罗斯的司法交流。
(四)更新观念、提高外派劳务人员自身素质及就业技能。必需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维护自身权利的方法,增加竞争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强化法制观念的教育增强合同意识,不擅自违约。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出国前通过外交部等网站进行法律法规学习,了解非法出境务工的危害,不要轻信黑中介。
总的来说,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属于一个系统而庞杂的工程,并非某个部门或组织的责任,而是多主体、多层次的立体化工程。只有取得社会在各个方面的积极支持和互相配合,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上形成一个合力,才能使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农民工的问题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个体的成长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融入社会的过程。要尊重社会规律,接受社会规范对于个体的要求和约束。而法律作为社会最低层面的约束,要求所有的社会个体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培养个体的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的理念,完成个体从一个“自然人”向“法律人”转变是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而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现状并不让人乐观,大学生违法问题层出不穷,其中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大学生犯罪问题以及贷款违约问题成为了大学生违法问题的“重灾区”,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违反法律的问题更是频频发生,几乎每年每个高校在就业工作中都会出现大学生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卷入劳动纠纷,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了侵害。因此,重视就业法制教育对于维护校园稳定,构架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社会化的理论来看法律教育,个体的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双向互动辩证统一的过程,一方面,高校学生通过教育和其他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获得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最终完成由“自然人”到“法律人”转变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这种法律意识和法治心理形成后,在社会中积累、传播、延续、使更多的个体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接受这种法治信息,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并按照这种共同的模式进行活动。拿就业法制教育来说,在社会化的第一个过程中,高校学生通过大学期间就业法制教育,获取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最终在就业过程中取得社会认同,顺利参与社会活动;在第二个过程中,他们将自己在就业过程中形成的对于就业相关法律的态度、认识、法律意识又作用于社会中,影响更多的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从而形成一种整体的社会环境。从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可以看到,系统的就业法制教育,能够使学生牢固树立依法就业、依法签约的法律意识,掌握就业法律知识,在真正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扼制部分毕业生在签约和解约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招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保证就业工作长效稳定的发展。而更为重要的是,当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能够形成依法就业,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后,就能够将这种法制意识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反作用于社会,促使供需双方能够自觉的依据法律来完成劳务签约的过程。根据对实际就业工作的调研,目前来校招聘企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有着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招聘学校的校友或者与学校有着长期合作的招聘单位,而这其中的部分企业模式法律规章,在签约过程中设立霸王条款、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不遵守口头协议,甚至公然撕毁已经签订好的三方协议。而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正是这些招聘人员在本科或者研究生就业时,由“供方”转变为企业招聘“需方”过程中,对于整个高校就业的法制环境的认识的反映,是在完成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塑造的就业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反作用于社会招聘活动中,从而形成了这种无视法律规定的招聘习惯和风气,从而又传达给了正在完成社会化过程的大学生个体,从而形成了一种循环的过程。如果能够卡住源头,在大学生个体在完成社会化过程之初、就通过就业法制教育,向学生灌输就业签约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指导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法律问题的学生,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依法签约、依法就业的法律意识和习惯,净化就业法制环境,最终当这批学生进入社会后,在其完成社会化的过程后,必然会把法治的意识作用于社会,从而达到净化就业招聘法制环境的初衷,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个长期的作用过程,但最终必然会对高校的就业工作起到一个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高校就业法制教育的路径分析
1、指导大学生牢固树立“契约精神”,增强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
拿就业法制教育来说,首先就是要使大学生牢固树立“契约精神”的法制意识;从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明确体现了尊重个体,平等公平,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对于个体来说,劳务、买卖等合同问题会一直伴随着个体的成长和社会化,可以说契约精神对于其社会化,融入法制社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日趋完善,使得就业的形式更加多元化,这为大学生就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的经济活动,保证市场契约的法律效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大学生作为潜在的劳动者,当其在就业时,面临着自身利益的纠葛时,单纯的道德教育要求大学生诚信就业已经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要让大学生树立依法就业的意识,牢固树立契约精神,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就业,树立依法就业的法律意识,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大学生就业的权利保障打下坚实的基础。大学生要了解劳动协议中关于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契约是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要尊重劳动契约,认识到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对个人在社会中的信用产生不良的影响,更可能会对学校和学院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其次则是维权意识,是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能够意识到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急于找到工作,一味的妥协、迁就,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培养,不仅能够帮助大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对于规范就业市场秩序,净化就业市场环境,为大学生顺利就业也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2、强化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各种载体,提高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
从就业法律知识的内容来看,单单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堂教育是很难达到完成教育内容以及法律知识的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只有将就业法律教育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不断强化就业法律教育载体,多种载体共同支撑教学内容,建立立体教学形式,才能够真正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这就要求高校在就业法律教育中,除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外,可以通过建立法律社团、专业法律教师进行法律指导的就业法律咨询机构、专题就业法律报告、就业法律问题的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等多种载体形式,使大学生能够参与其中,学习知识,培养兴趣,增加实践,锻炼法律应用能力,帮助大学生在毕业季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正确应对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3、创新新媒体环境下就业法制教育,实现教育的网状覆盖
具体到就业法制教育的日常工作,要重视新媒体的实践应用,创新性的开展工作,特别是对于当下手机网络的关注和使用,更是工作开展的重要途径,就其内容来看,要从简单的信息通知形式转向丰富多彩、图文并茂、音视齐驱的就业法制教育形式,使得就业法制教育能够贴近受众心理,增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广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鼓励学生访问、参与、建设就业法制教育网络平台。根据本校的专业特色和就业特点,有针对性建立校园网络、手机报等新媒体手段,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当下大学生广泛关注的微博、微信平台,开辟就业法制教育网络阵地,通过大学生喜欢的方式,把法律知识传授给他们,使大学就业法制教育从被动接受逐渐转变为主动吸取,由被动接受成为积极的参与者,最终实现教育目的,实现大学生的就业法制意识的培养目标。
作者:盛良元 郭轶 单位:西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黄教珍.社会学视角中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J].江西社会科学,2003.12.
[2]艾红梅.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实证研究[J].教育探索,2011.8.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用问卷法对调查收集资料。通过做兼职的同学去认识更多做兼职的同学为滚雪球抽样方法。本次调查采取问卷法和个案访谈法收集资料,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共抽取吉林大学的部分大学生构成本次调查的样本。实际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6份,有效回收率为95.3%。(1)样本规模:样本规模确定为300人;(2)抽样方法:具体抽样方法为滚雪球抽样的调查方法和分层抽样的方法;(3)步骤:抽样人群;(4)性别分类;本次调查抽取男生135名,占有效总人数47%,抽取女生151人,占有效总人数53%。男女人数基本持平。年级方面,大一同学抽取97名,占人数的34%;大二抽取76人,占总人数76%;大三抽取72,占总人数25%;大四抽取人数41,占总人数14%
三、大学生兼职现状
(一)做兼职的种类据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有86%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兼职工作。其中分别有76%和9%的大学生在大一、大二就开始兼职,4%的学生是大三以后开始兼职。他们从事的兼职工作主要是一些知识、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比如有24%的学生选择做家教,选择做礼仪的人数是9%,7%的同学选择做餐饮服务,23%投递、发放传单,做校园,20%选择做商品促销,14%选择做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只有3%的学生选择其它兼职,这包括如管理、设计等对智力要求较高的兼职工作。
(二)大学生做兼职受侵害现象大学生在兼职期间受侵害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在对大学做兼职权益受侵害的种类的调查中看,35%的同学四被中介收取了过多的费用;12%的学生被扣留过证件,如省份证或学生证等其它证件;16%的同学在兼职中被提供劳动高强度大、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的工作;19%的同学被变相增加工作量;13%的同学在兼职中被拖欠或克扣薪水;还有5%要求做工作本质以外的其它工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受到的侵害现象真是普遍存在。
(三)发生权利受侵害后所采取的行动在权益收到侵害后,大学生的表现却很让我们担忧。调查发现,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对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警惕性不高,在遭遇侵权之后的维权意识不足。这表现为与中介签订合同或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前,只有14%的同学会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依法进行维权。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有51%的大学生自认倒霉,选择自己承受损失,19%的同学选择私下与雇主一起解决,只有16%的同学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对选择自己承受损失的同学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同学曾经想过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繁杂的诉讼程序和手里仅有的一点证据,他们没有把握能讨回公道,况且他们的损失都不算太大,这样折算一下,还是自己承受损失比较合算。同时,还有小部分同学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情况。
四、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的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内因分析1.对校外兼职的盲目信任,缺少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在对校外兼职信任程度的调查中,34.6%的同学对校外的兼职很信任;58.4%对校外兼职的信任程度是一般,10.5%的同学对校外的兼职表示不信任。可见大学生对校外的兼职了解不够,存在一些盲目信任的现象。这是因为大学生对相关的兼职法律知识了解不够造成的。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这是因为盲目信任属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心理反映。认知性及情感性的元素同时存在于人际信任之中,盲目信任是指只有情感而没有理性认知。一些同学由于对校外兼职的盲目信任而使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2.缺乏社会经验,思想上过于单纯大学生属于劳动群体中的弱势群体,非常容易被高薪等虚假信息所引诱,上当受骗,在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的退缩态度。社会中的托马斯指出,任何一个自我决定的活动,在其开始决定以前,都有一个考察和检验的阶段。我们可以把这个阶段称为“情景定义”。人在多数情况下会首先审视和考虑来自外部世界的信息或定义这些信息,进而根据自己的定义来理解和对待他们。大学生们由于思想上过于单纯,没有形成良好的情景定义,加上自身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因而往往容易遭到社会上不合法企业的侵害。3.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侵害主要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的不了解。在权益收到侵害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大学生兼职法律知识的了解的调查中,有将近50%的学生表示不了解大学生兼职法律知识,有同学甚至惊讶的询问大学生做兼职也有法律法规;27.6%的学生表示对大学生做兼职有关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只有11.2%的同学对大学生做兼职有关法律知识有基本了解;8%的同学对大学生做兼职有关法律知识很了解,而这些同学当中,大部分来自法学院的学生。大学生法律方面知识的匮乏,为他们的兼职之路埋下了种种隐患,也为用人单位将他们当成廉价劳动力提供了机会。在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兼职大学生又缺乏勇气和精力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进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外因分析总体而言,法制不健全、学校的引导力度不够、相关司法部门监管乏力是兼职大学生权益频繁受到侵害的主要外因。1.相关法律法规法制不健全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的主要立法,但是并没有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范围。招用劳动者或兼职人员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组织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在有意无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2.学校的帮助、引导力度不够。大学生获得兼职的信息一般来自中介公司和校园散步的一些小广告,这些小广告给那些不法分子得以利用。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仲裁或诉讼救济将是一条最为无奈的选择。虽然高校有专门成立的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但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有限,难以满足同学们对兼职工作的需求。如今校园内的小广告成了学校的一道风景线,这主要是因为学校的帮组和引导力度不够造成的。3.相关工商司法部门的保护不到位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后本应该向相关工商司法部门进行投诉。但是,劳动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不在于保护大学生权益,而是侧重于那些在正式单位注册、有合法执照的企业里的员工,对于大学生的权益侵害保护关注度低,投入力度小,认为这只是很小的事情,不值得花费过多的精力。这种现象导致大学兼职期间权益受害呈现出边缘化现象。
五、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措施
(一)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和解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问题最行之有效、也是最重要的方法。首先,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必须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对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熟悉和运用。其次,要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好好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对用人单位保持警惕性,避免从众心态。从众是指个人的观念与行为由于群体的引导或压力,而面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在做兼职期间,不要人云亦云,看到别人做某项工作权益遭受侵害后自认倒霉,就放弃要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之前要调查清楚该工作,以防止上当受骗。
(二)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国家应当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对用人单位规范化管理的方针。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显示了大学生兼职群体在社会中的弱势性,所以应当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大学生是法理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劳动权的主体。因此,在宪法框架下法律要保障大学生劳动的权益,体现大学生劳动的价值。
为使来厦务工人员法制系统教育活动得到贯彻落实,我们在已往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外来人口法制系统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开展“四个一”(即一本法律书、一堂法制课、一次法律考试、一本普法合格证)普法教育工程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法制教育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学习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明确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即治区办负责编写教材,培训骨干和处理日常事务;辖区市属“三资”企业由各企业负责,特区劳务公司负责监督落实;区属“三资”企业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负责。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管理责任机制,保障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贴近实际,编印教材,为来厦务工人员提供及时适用的学习材料
普法实践给了我们深刻的启迪,普法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更主要的是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培养,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应以满足来厦务工人员对法律的要求作为根本的出发点。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进城务工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的普遍规律问题,提出了“权利义务并重,服务管理结合”的法制教育思路,加大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年,我们结合区情,组织编写了《*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的文字和视听教材,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先后三次重新修订。《读本》分社会管理篇(涵盖如何求职、如何办理相关证件、*市城市管理等),劳动保障篇(包括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医疗保障等)、婚姻家庭篇(包括婚姻登记、外来人员的计生管理、财产继承等),社会治安篇(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服务篇(包括如何聘请律师、办理公证、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等),集知识性、实用性、可读性于一体,使进城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内容丰富,贴近实际,系统规范,更具有针对性。几年来,共印发《*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读本》70多万册,为来厦务工人员提供了及时适用的法制学习材料,收到了好的社会法制宣传效果。
三、密切合作,分层实施,整体推进来厦务工人员法制教育工作
由治区办牵头,公安、工商、特区劳务公司密切配合,本着“抓大、带中、促小”的原则,紧紧抓住大型“三资”企业这个重点,分片三次召开来厦务工人员法制系统教育动员培训会,要求街道、社区以及辖区具有20人以上进城人员的经营企业,选派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政治文化素质高、有授课能力的人员参加动员部署和统一培训,厦华、灿坤等大型企业积极参与,带动辖区近*家“三资”企业的主管领导和法制宣传员接受统一培训,使之成为各街道、社区和各企业单位来厦务工人员法制系统教育的骨干队伍。各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实际情况,利用非生产时间,采取集中授课,辅以自学、观看录像等形式,开展系统法制教育培训。治区办每周五对辖区小型企业新招聘的来厦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法律培训。团区委积极发动优秀外来青年,组建来厦务工人员普法联络员队伍,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专题活动或发放宣传材料,进一步拓展来厦务工人员系统法制教育的辐射面。街道指导社区对流动外来人口进行宣传。形成“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分层实施”的良好格局。几年来,全区已有37万多名来厦务工人员接受了系统法制教育培训。
四、与时俱进,创新载体,不断把来厦务工人员法制教育引向深入
坚持在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手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普法载体,在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宣传形式上下工夫,努力搭建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平台,提供多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服务。
以*市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中心为依托,创建*区来厦务工人员法制培训基地,并成立来厦务工人员法制教育讲师团,制定法制培训计划,以《*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为主要内容,每月四次(每周日下午)举办法制讲座,同时,根据不同的教育培训对象,穿插补充相关法律知识,把法制教育与培训中心的业务培训紧密结合在一起;建立基地“法制长廊”、“法制图书室”开展法制宣传;与此同时,我们还在部分企业建立“外来员工之家”,在来厦务工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社区和外口公寓建立了“外来人员法制学校”,利用这一阵地举办开放式的法制讲座,发放法制宣传材料。
针对来厦务工人员范围广,结构复杂、接受能力千差万别的特点,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举办“新闻大篷车”进社区,“关注外来员工”活动,为来厦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创办《*外来青年》和《新家园》等刊物,以报刊为载体,开展法制宣传,在刊物上增设“政策解读”“维权之窗”“以案说法”“感悟人生”;与*市来厦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合作,开设网上法制视频栏目,以满足来厦务工人员对法律的要求;成立外来青年文学社,举办“法在我心中”征文活动;组建外来青年艺术团,由外来青年自编自导法制文艺节目到各社区巡回演出。以贴近群众为指导,摒弃教条式、纯理论的宣讲,采取不同的形式和载体,分类施教,既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寓教于乐,又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生动活泼,深入人心。逐步形成“多方位、成网络、相互补充、密切配合”的来厦务工人员系统法制教育培训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五、服务维权,以人为本,增强来厦务工人员学法用法成效
在来厦务工人员的问题上,我们始终坚持“劝导式的教育、人性化的管理、亲人般的服务”,在法律宣传教育的措施上,坚持以服务来厦务工人员法制实践为原则,寓宣传于法律服务和解决法律问题之中,并将“抓维权、抓监督、树典型”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抓维权。区人劳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编写《用人单位法人(经营者)必读》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等,把有关的法律书籍送到企业,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意识;建立来厦务工人员维权热线平台和法律援助站,为来厦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成立“外口调解委员会”,为来厦务工人员排忧解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几年来,共受理来电咨询近*人次,提供法律援助170多人,调解劳动纠纷*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