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0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劳务法律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二是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必须是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问题,如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该怎么办?(特别提醒您:申请仲裁有时限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下列程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劳动者还可
(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讼。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3、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市、市辖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4、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当自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由省辖市或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7、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通常情况下,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
对工资关系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8、在仲裁 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为了能够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下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向劳动者支付: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0、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劳动者哪些权益受损害可向工会求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是其基本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2、哪些手段不能用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文中所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实质上就是由政府来确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而该“基准日”一旦确定就终止了劳动关系,这明显不符劳动合同基本原则与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由政府来确定的这种“基准日”的做法,实质上是政府超权行为,政府的这种“关心”与“爱心”,在某种情况下还成了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之一。笔者有例为证:二OO三年十二月,某国企数十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请求是补发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补缴社保金。事因是由该国企于二OO三年十一月张贴的一张公告通知书引起的。该公告通知书上称:根据某届某政府某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我厂将近两年来陆续申请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向某政府有关部门呈报,并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为了对职工负责,我厂再一次通告,尚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请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到厂劳工科办理相关手续,以便统一上报。随后并提供一份打印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定为二OO一年三月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职工认为尽管此前企业曾要求职工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与此次公告通知书一样是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当年职工就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证明了不“愿意”,因此,职工利用此次公告通知机会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某政府纪要及通知为据,认为企业与职工在某政府纪要及通知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即二OO三年三月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领取经济补偿金无理,驳回了职工的全部诉请(现本案尚在法院一审期间)。但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是基于自愿为原则,二OO一年职工有权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现在仍然存在,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职工认为尽管有关部门确定了“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但职工个人未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职工与企业仍存劳动关系,且现公告的通知书上仍然白纸黑字地写着“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这证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着,不因为政府定了“基准日”而终止(职工当时也并不明知有这个基准日的决定)。现要求企业支付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社保金并非无理。由于“基准日”与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日及与职工实际领取经济补偿金日(劳动关系解除日)存在着时间差,“基准日”往往早于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日,职工在基准日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间常常要求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又因为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而引发争吵。从本案发生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政府就是出于安定稳定社会及妥善安置国企职工之良好愿望主动介入确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也并不因此能够让劳动者确信该行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并不能平息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业已紧张的劳动关系。同样因政府纪要与通知既不是行政规章,更不是法律,因此,在将来诉讼程序中存在被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
事实上,在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早已就如何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已经在法律上做了设计。根据劳动法及上述规定用人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这就是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裁员是企业的权利。同时法律对此类裁员在程序上也作为规范如要求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就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资格而言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机构;就行政诉讼的被诉行为而言,应当是由适格行政主体针对某一特定的、单一的对象而做出的仅对该特定对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就行政诉讼可诉行政行为的内涵而言应当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本案中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论从主体上、鉴定行为上,抑或从鉴定内容上分析均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们就劳动鉴定委员会构成上看,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目前,设在全国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内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前身是基于我国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而开始建立的“残废审查委员会”而存在的。当时是由“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人至7人组成”,足见该鉴定机构从设立的当初就不具有行政职权,而民权机构的特色更为浓厚些。1989年10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确立了省、市、县三级鉴定体系。此后各地先后建立了以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明确将该机构设定为非常设性机构。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次确立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同时为配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2003年9日26日国家劳动和保障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还联合发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及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由于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职权,尽管其做出的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与特定性的鉴定结论,但因其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故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在于以专业机构身份对专门性问题依据法定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起着鉴别、区分、证明的作用。
××同志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以来,,始终把推进普法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身体力行学习宣传法律,以身作责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全方位、大力度、深层次开展依法治县工作,使“四五”普法规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推进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执法队伍素质和广大群众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三提高”。
把通晓法律作为依法行政的前提,始终孜孜不倦地研读法律知识。××同志常讲,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打铁自身硬,熟知法律知识,做个法律明白人。他给自己规定每天不论多忙,只要不出县,必须挤出一个小时时间学习法律,他的办公桌和书柜里摆满了各类法律书籍,只要有时间就拿出来学一学,并认真做笔记。三年来,他先后涉猎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记笔记达6万多字。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他还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参与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把创新普法形式作为普法工作的根本,始终坚持深入一线搞宣传。“四五”普法以来,××同志十分注重拓展普法阵地,不断创新普法工作形式,丰富普法工作内容,形成了浓厚的法制宣传工作氛围。每年他都结合全县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亲自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大型“送法下乡”活动,到一线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有近万名群众接受法律、政策教育。同时,他还坚持把为劳务输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普法工作重点,先后组织了10期共7580余人参加的劳务输出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讲解《合同法》、《劳动法》、《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全县劳务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3年以来,我县共组织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送法进企等系列法制宣传日、月、周等活动总计达20余次。,
把学用并举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始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事。在“四五”普法工作中,××同志始终坚持普法与治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通过普法促进依法行政,为实现依法治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培育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环境高地和政策洼地,他依据《行政许可法》,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废止审批收费项目341项,减免210项。为提高办事效率,组建了有25个部门入驻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方便快捷、公平公开、廉洁高效。为将行政行为规范在法律法规约束范围之内,他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乡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全县政务公开、乡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达到了100%。与此同时,每年都协调相关县领导,组织公安、文化、卫生、工商、药品监督、技术监督、司法等部门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文化市场、医药市场、煤炭市场、农资市场等进行专项治理,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经济欺诈等行为,规范市场主体,整顿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白福华同志十分注重解决群众的问题,积极构建了“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将乡镇办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初步形成了县、乡、村、屯四级调访网络,保证第一时间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矛盾控制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此外,他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每年至少开展10余次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自“四五”普法开展以来,全县没有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事故。
1、在门户网站开设普法专栏,公布本单位法律咨询电话。由局信息中心在局互联网站开设普法专栏,公布单位法律咨询电话,此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2、每年组织一次公职人员岗位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以考促学。由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和事业人员管理股制定规划、列出时间表,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轮流一次考试或考核,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3、组织新招录公务员到法纪教育基地接受法纪警示教育,把法律知识纳入岗前培训内容。由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4、建立法律顾问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5、法制股长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按照县法制办的培训通知要求,组织单位法制股长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
二、以管理服务对象和村民为重点,深入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