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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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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规划条件

篇1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工业、仓储、市政公用、交通、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须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盈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街道社区居委会盈利性的对外服务用房,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二)维护土地供地条件的严肃性,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条件具有法律严肃性,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应随意调整。除政府要求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之外,都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建设项目规划调整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增值属于级差地租,归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非正当途径获取额外利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拨或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原为国有存量经营性用地,须进行翻扩建,改变原土地利用状况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

(二)原国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保持工业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不变,须进行转让、翻扩建的

(三)原国有存量工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机关办公用地等非经营性土地,利用原有建筑物现状,暂时不进行翻扩建,但实际用途转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四)协议出让的土地,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土地,调整规划利用条件的

(五)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企业抵债、拍卖行拍卖的土地。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对土地资产确定不同的补充处置方式:

(一)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宗地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才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宗地已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且土地使用者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二)非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一致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建,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则土地使用者不得进行翻扩建,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三)利用现有建筑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在年7月我市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完善相应手续,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调整土地用途。

对于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若是行政划拨土地,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政办发[]50号精神,根据规划批准意见,按年度收取改变用途土地年租金;若是出让土地,则按年度收取土地收益。采取交付土地年租金或年度土地收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原用途不变。

(四)司法裁决、项权利实现、拍卖行拍卖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宗地已纳入规划改造范围,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依法收购。涉及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五原协议出让土地、公开交易的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出让约定的规划条件的报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新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程序和要求

根据各种情况及相应处置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提高容积率的项目。

1规划方案的审核批准。规划部门受理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规划方案,审核并报经政府批准后,书面函告国土部门。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函告,对土地容积率提高需补缴地价的项目,书面函告发改、建设、房管部门,并同时根据规划审定的具体方案,核定补充土地处置意见,报经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次书面告知发改委、规划、建设、房管部门。

3土地使用者到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正常基建程序。

(二)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项目。

规划方案审核批准前,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进行会办,会办,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按照上款的程序进行。

(三)司法裁决、项权利实现、委托拍卖行拍卖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对土地权属不合法、土地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不一致,以及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明确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应在裁决、处置、拍卖前先完善法定土地手续;确因债权处置需要,须在完善法定土地手续前裁决、处置、拍卖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依法完善土地手续,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补缴地价

对于经营性土地,具体处置时应根据调整原因、时间、幅度和规划用途、土地性质等因素按市场价确定地价补差。对于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以规划方案批准时间为同一时点,对照新旧不同的规划条件土地评估差价,作为地价调整和补缴土地收益的基数。

(一)容积率改变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超过原出让时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2自行降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原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3由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原批准的容积率不能实施,以及政府要求降低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可以相应调整出让金。

4定销商品房项目用地容积率改变的按原出让公告确定的房价、成交楼面地价以及调整容积率后的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用途调整的按照评估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进行翻扩建的根据原利用现状补办出让手续,按照规定比例收取原利用现状下的土地出让金,此基础上按照规划调整的具体情况,由土地使用者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建筑物将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年7月前已发生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依据经营性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按规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评估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年7月前已改变用途,但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施以后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改变用途年租金标准征收,出让土地则根据不同用途评估地价差额,还原折算成每年土地收益,逐年征收。

六、转让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文件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涉及改变土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资产补充处置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证明。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已经建有房屋转让时,应当持有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或新建厂房的受让方须提供新的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

(六)凡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地价,低于市场评估地价20%以上的政府实行优先收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经营性土地分割转让的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原整体规划方案建设开发。

规范以土地资产为股权的转让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开发的土地资产,不得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将依法收回。

七、土地登记

(一)进一步细化土地登记。除根据现行土地分类和登记规程,土地使用证还须根据出让合同或补充处置意见载明具体的规划利用条件。

(二)严格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初始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成时间,注明土地证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换发土地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

(三)土地分割转让实行许可制度。除在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可分割销售以外,对于宾馆包括公寓式酒店超市、各类交易市场、经营性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对于经营性的打工楼、文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院、养老院、艺术馆、博物馆等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四)对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项目,未完善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前,不办理土地抵押、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

八、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需要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规程,规范申报和流转程序,便于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土地资产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采取

通过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和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各自职责到位。

(二)规范土地评估行为。土地资产的处置及转让,都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涉及上缴政府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应由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规范开工报建程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严格房屋销售制度。土地开发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用途调整和改变利用条件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材料。

篇2

(一)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好全年供地计划。出让和供地计划应包括地块名称、座落位置、地块面积、预期出让时间、出让收入预计、出让土地成本、收益预测及土地出让责任落实建议。出让和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一经确定,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必须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切实推进年度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年度收入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季报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协调落实土地出让各项工作任务;市财政局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监管,督促落实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缴进程。对于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市政府专题协调,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执行顺利推进。

二、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征管职责和收入征缴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收缴分离”方式征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财政专户”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或预付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规定开具财税专用票据,未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税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税部门投诉。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按规定及时汇总解缴国库。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类征缴办法。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建设用地管理业务实行分类征缴。1.行政划拨、公建设施协议出让等单独项目供地,实行报地预缴、供地结算的征管方式,即单位在申请报批土地时应按建设用地申请面积及税费缴纳标准预缴用地税费,待实际供地时按实际供地面积和税费标准进行结算;2.工业、商住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收入,招拍挂出让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3.行政划拨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人受理并完成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地价报批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补征地价;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批准变更的,市规划局应将项目规划变更方案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涉及地价调增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征地价;5.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用地单位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一律不予验收,重新报经批准的,应按规定补征地价差额。

(五)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合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总额、缴付时间、缴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补缴的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退付管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退付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非税收入退付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后退回。

三、深化国有出让土地地价管理

(七)加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会同市物价、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地评定标准,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经上报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

(八)完善国有土地地价评审机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改变原批准的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条件补办出让的地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地价管理部门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出具认定意见,重大地价评审报市专题会议确定。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补交出让金的地价评估一律以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补办申请时点评估。

(九)加强规划指标变更地价管理。因特殊原因,经依法批准变更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市规划局应当抄告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市国土资源局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确认意见或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的,市规划局不予办理或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出让后,因政府原因导致原设定规划指标无法实施的,由政府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条款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篇3

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要求,确定办公楼建设区域和建设规模等年度计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拟建办公楼必须向规划和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拟建建筑面积及开发利用方式等内容。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应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对受理的用

地申请进行预审和汇总,并在每半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将用地申请情况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集体商讨,经综合分析申请企业的数量和用地申请内容后,制订一时段内办公楼用地出让宗数、面积及规

划建设条件等供地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增强土地市场竞争,办公楼建设暂定每半年集中供地一次,并根据用地需求情况调整供地频次。

二、供地方式

凡企业使用新征土地和存量划拨土地建设办公楼的,一律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供地;

凡临靠城市干道或位于商业区段或附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办公楼建设用地,一律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供地;

对企业在原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自建办公楼,在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前提下,若不改变原出让用途和其它建设条件的,不重新处置其原有土地;若改变原出让用途或其它建设条件的,应按发

生变化的地价差值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其它办公楼建设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一律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供地。

三、供地价格确定

企业办公楼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供地价格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土地挂牌出让底价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

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市土地收储委员会集体确定。

土地出让契税和办公楼建设涉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规费,由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另行收取。

四、建设管理

1、企业办公楼建设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由市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规划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屋

和土地权证。

2、用地单位不得借建设办公楼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开发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及改变其它开发建设条件。

用地单位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差值,补缴土地出让金;确需增加开发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

按增加部分房屋的土地评估价格(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确需改变其它开发建设条件的,按改变后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差值,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用地单位销售或转让(含法院裁判等各种交易形式)已建办公等用房的,对销售或转让时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差值,按增值税率标准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

屋和土地过户手续。

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交易条件已作约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4、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不开发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定收取其土地闲置费;二年内不开发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五、其它

篇4

本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确定,其中30%资金由市集中使用,70%资金由区集中使用。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49号)中确定的本区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标准为65元/平方米。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区财政局应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三、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四、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按月统计各区(县)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面积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等,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于次月10日前分别划入市、区(县)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区级专项资金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面积(平方米)×65(元/平方米)×15%×70%。

五、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六、市级专项资金50%用于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5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主要指农业设施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向城镇集中”后的土地整理和复垦等。

七、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房地部门、农业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八、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资金使用计划、支出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和市农委等部门。

九、区财政、房地会同审计等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实施意见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除追缴外,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对*年1月1日起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

篇5

下面,我就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清理情况向检查组的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清理情况

我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大监通〔20__〕4号《关于印发〈大理州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县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对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了认真清理。

(一)土地供应基本情况

20__年1月至11月,全县供应国有土地39宗,面积3.5472公顷,土地价款5208833元。划拨科研设计用地1宗,挂牌出让工业用地3宗,挂牌出让商业、住宅用地35宗。其中:县城国有土地出让9宗,乡镇30宗。38宗招拍挂用地出让价款4562085.5元,1宗行政划拨用地出让收入646747.5元。

(二)供地前规划情况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规划建设局均依据县城、集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了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比例、主要出入口、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标明了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所出让宗地均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不存在违反规划出让的情况。

(三)供地方式的合法性情况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县国土资源局严格依照《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进行供地,供应土地的用途也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要求。20__年度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宗,属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办公用地;无协议出让土地,凡经营性用地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无违法违规供地行为。

(四)供地过程的规范性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认真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活动,且土地出让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公告、出让结果等按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进行公布;出让底价经过评估或经过集体决策确定(__县国土资源局与__县监察局已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宗地的出让价格没有低于最低价标准或低于底价的现象;所签订出让合同严格执行规范文本。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我县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综合股统一管理及清算。截至11月14日,总收入价款为5443815.2元,其中:土地价款为5208833元、宅基地办证补缴出让金收入184982.2元、国有土地出租收入50000元,已全部及时征收,缴入土地出让金专户11320__元,缴入国库4311815.2元。土地成本2440995.9元,土地纯收益1870819.3元,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1959.33元,缴入县级1718859.97元,做到了规范管理使用,按时足额上缴。

(六)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

我县今年1—11月所供应的39宗用地,16宗未建(宝华小集镇10宗,县城宜居巷3宗、县城幸福路与振兴南路交叉口2宗、县城富民街县残联旁1宗),其他的23宗用地均已建成使用。这些用地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进行建设,不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也不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城乡规划编制滞后,特别是乡集镇规划,现行的规划的指标已经不适应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规划的修编工作已经迫在眉睫;二是我县财政困难,加之坝区面积小,城镇常驻人口少,导致增加土地存储量,盘活土地资产难度较大,不能有效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三是随着县城面积不断拓展和

篇6

第三条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平均纯收益是指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征收等别)×15%。

第五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分别对农业开发资金实行分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中30%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70%缴入市州、县市同级国库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他土地出让金仍维持现行省、市州四六分成的财政体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来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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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六条根据财政部规定,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清算时,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县(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20%部分中的70%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30%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上划时请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第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对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规定,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编制、初审、申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准、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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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应矛盾,保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措施,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水平。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积极研究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总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使用计划的安排,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三、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到位,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

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保证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实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手段,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

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构成闲置用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直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

对于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加大供应力度,确保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用地在**年5月底前完成供应,避免因土地供应不及时造成土地闲置。

**年5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各辖区内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和新增用地的供应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合理控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模。所有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合理控制出让规模,缩短土地开发期限,杜绝囤积土地行为。要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对于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片供应。

凡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地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土地供应方案须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完善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竞价出让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各区县应认真编制出让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和按出让计划组织实施。竞价出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所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出让公告,不得减少期限和缩小公告范围,所有出让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不得擅自调整。

出让用地应当建立集体研定制度,设立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在集体审定出让方案时,规划部门除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外,还应当明确项目实施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国土部门应当在出让文件中予以告知,并在出让合同中载明和设定违约责任。

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秩序。严格执行净地交易制度。凡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熟地。出让时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继续完善和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出让活动集中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范,坚持出让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冲击土地交易场所,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竞买保证金和首付出让金比例。投标人、竞买人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宗地市场评估审定价的20%。首付出让金所占出让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应当在60日内缴清。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经土地市场管理机构批准。

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国有土地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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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积极研究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总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使用计划的安排,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三、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到位,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

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保证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实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手段,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

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构成闲置用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直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

对于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加大供应力度,确保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用地在**年5月底前完成供应,避免因土地供应不及时造成土地闲置。

**年5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各辖区内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和新增用地的供应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合理控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模。所有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合理控制出让规模,缩短土地开发期限,杜绝囤积土地行为。要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对于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片供应。

凡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地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土地供应方案须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完善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竞价出让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各区县应认真编制出让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和按出让计划组织实施。竞价出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所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出让公告,不得减少期限和缩小公告范围,所有出让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不得擅自调整。

出让用地应当建立集体研定制度,设立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在集体审定出让方案时,规划部门除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外,还应当明确项目实施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国土部门应当在出让文件中予以告知,并在出让合同中载明和设定违约责任。

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秩序。严格执行净地交易制度。凡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熟地。出让时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继续完善和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出让活动集中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范,坚持出让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冲击土地交易场所,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竞买保证金和首付出让金比例。投标人、竞买人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宗地市场评估审定价的20%。首付出让金所占出让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应当在60日内缴清。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经土地市场管理机构批准。

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国有土地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完善土地市场的准入监管,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竞价出让和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并适时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黄山市内竞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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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3、改变单一的拍卖供地方式。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性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4、分块出让、分期付款、分割发证。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分割出让。对正在拆迁的项目,根据拆迁进度可采取分期付款、分割发证。

5、(1)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比例。对土地出让总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50%(含5000万元);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下的,于成交日一次性付清(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及首付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2)放宽新出让地块总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受让人交付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后,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允许在6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出让总价款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允许在1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足额上缴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开发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公交厂站配套费和水源建设费减免10%(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支付期限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3)受让人交付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后,视为土地使用证发放,可办理开发的相关手续。

二、规划方面

1、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容积率。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绿化率,对依法批准的规划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修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但需补交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行政规费。

2、建筑物的阁楼(坡屋顶内设楼梯)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暂不计算容积率。

3、全面启动县城房地产市场,合理做好乡、镇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通过村屯改造腾出土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依托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教育地产、旅游地产。

三、金融扶持方面

1、鼓励支持银企对接,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等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

2、加大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对实行浮动贷款利率的一律采用下限标准。对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企业项目开况给予延期。

3、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房地产开发单位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如未办理过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经产权处初始登记销售楼盘备案后,可视同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房屋预(销售)款由贷款银行负责监督管理。

四、户籍方面

鼓励外埠人员到我市购买商品房,买卖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主管部门备案,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即可将户口迁移到购房所在地。

五、行政审批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审批部门递交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属市级以下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在开发企业受让土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在按规定缴纳规费的基础上,发放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1、主要审批事项实行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一条龙审批,具体涉及部门及审批事项为:国土局提供用地单位交付土地出让金首付款证明材料;发改委的项目立项,规划局的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建委的扩初审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局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办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上述7部门从3月1日起派2名以上审批业务骨干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窗口,审批部门要充分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权,实行领导坐班,实现在服务中心一条龙审批,在申报手续齐全的条件下,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事项,使企业达到开工条件。具体操作并审批流程由市审批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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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着“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危险住房改建必须符合以下审批条件:

(一)所改建危险住房必须房屋契证齐全,且该住户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只有此唯一一处住房,契证不全必须经相关部门处理到位;

(二)必须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鉴定报告及影像资料;

(三)所重建的房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

(四)必须是原址等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重建,不得改变原层数(如危险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在不超出原建筑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可建二层,且有四邻签字同意重新建房的协议书或者认可证明)。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危险住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向市以上房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和分析,制成影像资料,确定危险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

(二)D级房屋产权所有人持危险住房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乡镇或者街道办领取并填写《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改建审批表》,到市政府办(城建股)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由市政府办会同规划、建设(质监)、房管、国土、城管、安监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复核组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无意见后,送规划部门审批;若复核有异议,由申请人向上级房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四)相关部门提出同意改建的审批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城建股)反馈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将危险住房级别、面积、家庭成员情况、住房状况(在城市规划区只有一处住房)等事项在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七天。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办按批次上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六)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城建股)下达《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改建项目通知书》。危险住房产权所有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提供改建房屋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危险住房产权所有人将改建房屋施工图纸在改建现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报建手续,由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规费。

(七)改建房屋竣工验收后,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验收。

第五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D级房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除,市政府对土地实施统一收购。

第六条直管公房经鉴定达D级的房屋,应当及时拆除。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含火烧房屋),可由直管公房经营管理部门改建运营,盘活国有资产,并给予政策优惠。

第七条房改房、集资房危险住房改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出资改建。改建方案经全体业主通过后,参照当地建房程序申请报批。经规划部门批准,其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内(不含10%)的,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房改房、集资房改建性质,并按房改房、集资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对总建筑面积增加10%及以上的,增加部分按规定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由业主与有资质的开发商合作改建。开发商根据拟改建地块的规划条件、应缴土地出让金数额、个人集资数额等事项与所有业主商定初步安置方案后,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在初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参加竞价的开发商给出的土地出让金价格高于原合作改建开发商5%以上的方可中标。中标单位可以按商品房开发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其改建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由市政府收储后统一改建。因规划条件限制不宜单栋实施危险住房改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全体业主协商同意后,可以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予以收储,实施统一拆迁改建,对住户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由政府统筹安排该幢危险住房住户参加相同地段(不同地段的可按房改地所调节系数补足差价)其他危旧房改房、集资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建筑施工及监督管理。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层数、高度、建筑风格及其他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一)建筑施工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纸,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统一规定格式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基础放样红线及批准的施工图纸,应同时抄送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备案,规划部门应当联合上述执法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城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批准的建筑红线、高度、层数、建筑造型、外立面装修的现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业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三)建筑竣工后,业主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四)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危险住房改建监督归口属地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办应当指定专人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对于、、、执法犯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鉴定报告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改建资格外,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对未经危险住房鉴定和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拆除旧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改建,其原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第九条危险住房改建税费收取规定

(一)城市建设规费收缴:

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危险住房改建产权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报建手续,按现行规费标准收取;若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危险住房改建产权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补交上次建房的相关规费后,再按现行规费标准缴纳本次建设规费。

(二)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收缴:

1、申请改建住宅的

(1)经市政府批准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房屋申请改建的,只缴纳相关建设规费;若经批准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现行的市场评估价的80%补办相关手续。

(2)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申请改建的,只缴纳相关建设规费;若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3)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的,若申请不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则必须补办征用手续,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若申请者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经批准不改变用途、面积及其它土地利用条件的,只需缴纳建设有关规费。

(4)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的,经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后,按批准的新面积、新用途和新的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行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申请改建临街店面的

(1)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为临街店面的,若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按其房屋(包括庭院)总占地面积的土地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如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则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则按不同土地用途条件下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差价。

(2)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申请改建临街店面的,在提供其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后,按其房屋(包括庭院)总占地面积的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100%收取土地出让金。

(3)房屋存在少批多占的,多占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予以处罚后,并按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100%收取土地出让金,未多占的部分按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

3、非法买卖危险住房申请改建的,经市城管部门按80元/平方米罚款后,再参照以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执行。

篇12

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供地计划形式化

年度供地计划应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地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编制,确定供地规模、不同用途的供地结构和城镇供地布局等。这样,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才有相对准确的依据。但实践中,往往把土地作为一个筹资平台和城市建设的工具,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不重视年度供地计划的编制,计划编制粗糙,流于形式;二是计划编制以后,变更频繁,严肃性不够,执行性随意;三是由于存量土地的存在,年度实际供地规模要大大超过年度计划。

·土地开发无序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该在土地开发完成后,方可进入公开出让程序。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在土地征用或收储刚完成,拆迁等工作尚未开始时即进行公开出让,边拆迁、边开发、边交地、边收取出让金。这种无序开发既可能因拆迁不顺利等原因不能如期对开发商交付土地,造成出让金收入无法如期收回,也容易因征地、收储土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分散在各行政级别相同而又独立运行的不同主体,各主体之间信息不通而导致土地储备中心归集土地出让成本混乱,核算成本不实,由此影响了财政据实分配土地出让金,形成财政风险。

·收益分配短期化

由于县乡财政目前普遍比较困难,城镇化建设主要靠出让土地来解决资金来源,很多乡镇的人员开支、机构运转经费都要靠出让土地来解决。因此,土地出让金到账后,除补偿成本支出外,大多被迅速分配,甚至没有充实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换保障的基金。这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以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要靠政府兜底,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财政的支付压力将越来越重。

·收入征管软弱化

目前主要征收的是招、拍、挂出让的出让金,其他类别的出让金征收相对较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缺失;二是收益监管不力。

·管理模式僵化

[2006]100号文件规定,国土出让收支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地方国库中应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要求建立预决算制度,并向政府、人大报告。财政部财综[2006]68号文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地方国库,并设置了相应的财政预算收支科目。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预算编制不科学;二是核算基础不完善;三是预算管理有缺失;四是收益基金运作条件不成熟。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建议如下:

·统筹规划,着眼长远,兼顾眼前

首先,要调整考核机制;其次,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后,要严格供地决策,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将其使用权进行交易,且该市场由国家垄断,这本身是一种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归根到底,初始交易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且土地出让收入的递延属性,应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使用方向上,一要严格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二要坚持着眼长远,充分发挥土地出让金的长久效益。土地出让金是一种递延的收入,因此它的使用要体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思想。

·强化收入征管,防止收入流失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由规划部门、国土、土地储备机构、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管理平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相互监管。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政策执行情况的稽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审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预算管理,创新管理方式

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应切实加强预算管理。

一要实行弹性预算。根据土地出让金收入、成本支出不确定性的特点,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供地计划,编制列收列54支的土地出让金基金预算,并允许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二要建立预算管理平台。可将财政专户作为一个预算单位,财政专户以每宗地块为核算对象,支出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分宗地核算收入、成本、收益,然后对收入、成本对应的预算收支科目,以基金预算方式,在预算内列收列支,成本部分的土地开发支出,分别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对接,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主体。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缴库,安排预算支出。对由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支出,由财政直接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列入正常的预算管理。

篇13

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属行政划拨用地,只能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及配套设施建设,严禁巧立名目以修建专家楼、宾馆(招待所)、职工住宅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只能用于企业从事工业生产,严禁以任何方式修建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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