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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安全技术规范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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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安全技术规范

篇1

征文内容如下:

1.计算机安全、下一代网络安全技术;

2.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密码学、软件安全;

3.信息系统等级安全保护、重要信息系统安全;

4.云计算与云安全、物联网安全

5.移动互联网的安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移动计算平台安全性研究;

6.信息内容安全、通信安全、网络攻防渗透测试技术;

7.可信计算;

8.关键基础设施安全;

9.系统与网络协议安全分析;

10.系统架构安全分析;

11.面向业务应用的整体安全保护方案;

12.信息安全漏洞态势研究;

13.新技术新应用信息安全态势研究;

14.Web应用安全;

15.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实施与发展现状;

16.国内外电子认证服务相关政策与标准研究;

17.电子认证服务最新技术和产品;

18.电子认证服务应用创新;

19.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研究和热点事件解析;

20.可靠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认定程序/技术规范/应用规范/应用案例分析;

21.数字证书交叉认证技术规范/应用规范/应用案例分析;

22.电子认证服务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融合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应用发展情况;

23.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标准;

24.信息安全和功能安全标准化;

25.信息安全和功能安全集成技术;

26.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性的技术指标与经济成本;

27.信息安全产品设计和系统集成;

28.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的评估与认证;

29.工业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30.工业自动化安全面临的风险;

31.国外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的做法;

32.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33.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性的建议;

34.工控系统与信息系统对信息安全的不同需求;

35.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性与可用性之间的矛盾与平衡;

36.应用行业工业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37.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测评体系;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

第六条 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八条 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电梯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中,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者应当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电梯的住宅小区,其电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

(五)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利用电梯设置商业广告的收入,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可以约定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六)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对象等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建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技术档案;

(七)进行电梯定期检验前的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管理者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与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联网。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应当加装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二)采用撞击、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电梯的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电梯检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发生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机构收到电梯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

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继续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

(一)位于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技术评估认定为需要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的。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和电梯检验工作质量监督抽查机制。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以及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资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过程中违法行为以及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违反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物业服务单位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执行,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处理的;

(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要依法查处的。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二)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停电梯、未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办理停用手续的;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第四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梯事故的种类从20xx年开始,中国平均每年电梯事故起数在40起、死亡人数在30人左右。20xx年电梯万台事故率为0.26万台死亡人数为0.17。

篇3

随着物联网在国家基础设施、经济活动、以及智能家居、交通、医疗等社会活动方面的广泛应用,物联网的安全问题已不仅仅局限于网络攻防等技术领域范畴,而是已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 物联网安全风险分析

从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角度讲,物联网各种智能终端的广泛联网,极易遭受网络攻击,增加了用户关键信息的暴露危险,也加大了物联网系统与网络的信息安全防护难度。

2 物联网攻击技术及安全防护体系

2.1 感知层安全问题

⑴物理安全与信息采集安全。感知层是物联网的网络基础,由具体的感知设备组成,感知层安全问题主要是指感知节点的物理安全与信息采集安全。

⑵典型攻击技术。针对感知层的攻击主要来自节点的信号干扰或者信号窃取,典型的攻击技术主要有阻塞攻击、伪装攻击、重放攻击及中间人攻击等。

2.2 网络层安全问题

网络层主要实现物联网信息的转发和传送,包括网络拓扑组成、网络路由协议等。利用路由协议与网络拓扑的脆弱性,可对网络层实施攻击。

⑴物联网接入安全。物联网为实现不同类型传感器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采用了移动互联网、有线网、Wi-Fi、WiMAX等多种网络接入技术。网络接入层的异构性,使得如何为终端提供位置管理以保证异构网络间节点漫游和服务的无缝联接时,出现了不同网络间通信时安全认证、访问控制等安全问题。

跨异构网络攻击,就是针对上述物联网实现多种传统网络融合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跨异构网络安全体系标准,利用不同网络间标准、协议的差异性,专门实施的身份假冒、恶意代码攻击、伪装欺骗等网络攻击技术。

⑵信息传输安全。物联网信息传输主要依赖于传统网络技术,网络层典型的攻击技术主要包括邻居发现协议攻击、虫洞攻击、黑洞攻击等。

邻居发现协议攻击。利用IPv6中邻居发现协议(Neighbor Discovery Protocol),使得目标攻击节点能够为其提供路由连接,导致目标节点无法获得正确的网络拓扑感知,达到目标节点过载或阻断网络的目的。如Hello洪泛攻击。

2.3 应用层安全问题

应用层主要是指建立在物联网服务与支撑数据上的各种应用平台,如云计算、分布式系统、海量信息处理等,但是,这些支撑平台要建立起一个高效、可靠和可信的应用服务,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策略或相对独立的安全架构。典型的攻击技术包括软件漏洞攻击、病毒攻击、拒绝服务流攻击。

3 物联网安全防护的关键技术

物联网安全防护,既有传统信息安全的各项技术需求,又包含了物联网自身的特殊技术规范,特别是物物相连的节点安全。

3.1 节点认证机制技术

节点认证机制是指感知层节点与用户之间信息传送时双方进行身份认证,确保非法节点节点及非法用户不能接入物联网,确保信息传递安全。通过加密技术和密钥分配,保证节点和用户身份信息的合法性及数据的保密性,从而防止在传递过程中数据被窃取甚至篡改。

物联网主要采用对称密码或非对称密码进行节点认证。对称密码技术,需要预置节点间的共享密钥,效率高,消耗资源较少;采用非对称密码技术的传感,通常对安全性要求更高,对自身网络性能也同样要求很高。在二者基础上发展的PKI技术,由公开密钥密码技术、数字证书、证书认证中心等组成,确保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机密性和不可否认性,是物联网环境下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方案。

3.2 入侵检测技术

入侵检测技术,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物联网中未授权或异常的现象,检测物联网中违反安全策略的各种行为。

信息收集是入侵检测的第一步,由放置在不同网段的传感器来收集,包括日志文件、网络流量、非正常的目录和文件改变、非正常的程序执行等情况。信息分析是入侵检测的第二步,上述信息被送到检测引擎,通过模式匹配、统计分析和完整性分析等方法进行非法入侵告警。结果处理是入侵检测的第三步,按照告警产生预先定义的响应采取相应措施,重新配置路由器或防火墙、终止进程、切断连接、改变文件属性等。

3.3 访问控制技术

访问控制在物联网环境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从TCP/IP网络中主要给“人”进行访问授权、变成了给机器进行访问授权,有限制的分配、交互共享数据,在机器与机器之间将变得更加复杂。

访问控制技术用于解决谁能够以何种方式访问哪些系统资源的问题。适当的访问控制能够阻止未经允许的用户有意或无意获取数据。其手段包括用户识别代码、口令、登录控制、资源授权、授权核查、日志和审计等。

[参考文献]

[1]刘宴兵,胡文平.物联网安全模型与关键技术.数字通信,2010.8.

篇4

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是指建筑结构防止破坏倒塌的能力,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质量指标之一。建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一方面关系到建筑本身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如何加强建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就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我国存在的主要的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问题

1.1建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规范水平低

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的建筑结构安全性规范水平远远的落后。其具体的表现为:1、对于建筑构件的承载能力的安全设置水平,我国通常采用的是安全系数或者是分项系数作为衡量的标准,其安全系数或分项系数越大,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就越好;2、关于结构整体的牢固性,我国使用了以防止爆炸、地震等灾害的建筑整体牢固性规范设置仍不是非常的严谨;3、对于建筑结构的耐久安全性,我国建筑安全性规范只是突出了建筑结构的强度,忽视了建筑在环境中的耐久安全性。

1.2建筑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结构安全性的认识不足

目前,虽然建筑工程结构领域的相关设计和管理人员开始重视结构安全的重要性,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人为的失误而导致的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问题,严重威胁着建筑的安全性和广大人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3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作缺乏紧密性

在我国建筑工程结构的设计与建筑的施工人员之间的缺乏有效的交流与沟通,而且这种设计者与施工者脱节的现象非常的常见,给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建筑单位在设计施工图时有可能对于部分的施工的标准或者是细节不是十分的熟悉,同时施工单位有时又不能够准确的掌握设计过程中产生的计算书。这种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这种做法没有客观的数据分析和科学的理论依据,可能就会为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留下隐患。

1.4建筑设计规范存在问题

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有效前提就是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然而我国目前的建筑设计规范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很少考虑建筑工程结构的正常的使用寿命,知识考虑工程的试用期间的承载力的状态,这种考虑缺乏全面性和彻底性。

提高我国建筑结构安全的措施

2.1加强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技术规范的应用

面对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结构安全规范不足的地方,建筑领域的相关人士已经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但是,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在短期内就得到完善是不可能的,因而建筑人员要加强对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的使用,才能保证提高建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对于一些地壳活动活跃的地区,要加强建筑设计的防震设计,从而防止地震带来的灾害,防止其他外力共振冲击对于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所以强化建筑工程结构的设计者和施工者对于建筑安全规范的重视十分的必要。

2.2重视环境因素对于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结构中,其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是衡量建筑质量的重要指标。当前,很多的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都偏重各种负荷作用下的结构的强度,忽视了外界环境对于建筑工程安全耐久性的要求。所以在建筑工程结构的设计和施工中,要结合外界环境因素对于建筑的影响,从而提高建筑物抵御风险的能力。其能够有效的减轻地震以及爆炸等灾害对于整个建筑物的影响,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将建筑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条不紊的联系在一起,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在建筑工程结构的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可以事先对于建筑施工的具体的方法提高相应的要求,对水泥浇筑的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整个工程形成一个复杂的有体系的系统。在安全管理中要强调以人为本,将科学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每一项工作中。同时相关的设计者以及项目的管理者要深入的学习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强化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2.4在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管理中引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方法

随着计算机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管理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中。在现代建筑行业对于建筑物的高度以及强度等要求,传统的安全性管理理念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建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管理的需要。

总而言之,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建筑工程也在向着更高、更现代化、功能更齐全的方向发展,社会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的要求也是越来愈高,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问题直接关系者国民经济安全。因而,要足够的重视建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然而,在我国,由于建筑工程结构出现问题,导致的各种事故屡见不鲜,建筑安全性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相关的部门以及建筑专业人员,要不断的研究,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不断的完善,同时要不断的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推进我国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的发展,使我国的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尽快的达到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为我国的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更为有效的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郑应建.建筑工程结构施工质量控制.[J].建筑论坛.-70

[2].曾志雄.高层建筑基坑支护工程结构设计与施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0):166

[3].赵雁 钟志远.建筑工程结构加固补强专业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概述.[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9(4):112

篇5

1 物联网的设计原则和设计目标

1.1 物联网的设计原则

由于物联网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SG-ERP架构管控和“四统一”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侧重遵守一些设计原则。依据电力物联网技术的应用特点,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则。

1.1.1 “四统一”原则

也就是公司信息化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领导、统一建设”的四大原则。必须要遵循公司相应的规范、标准、制度、设计和进度的要求,应在公司统一指导下开展好物联网应用示范的工作。

1.1.2 先进性原则

项目应该要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先进性,当然项目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技术也必须符合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符合相应的发展方向,进而促进物联网和智能电网的迅速发展。

1.1.3 实用性原则

由于物联网发展与实际互相联系,所以我们所用的产品、技术和设备都要符合实际的要求,应该具有实效性,从而解决好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得电力生产管理水平得到发展,电网得到发展。必须注意的是,一定不要为了示范而进行示范,否则的话可能会产生意外的安全隐患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1.1.4 规范化原则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SG-ERP数据、平台功能、接口、编码规范以及管理制度等软硬件集成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物联网领域应用示范项目的建立。如果有一些没有确定的公司标准制度,则应该以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IEC、OGC、ISO等相关国际标准。

1.1.5 安全性原则

在进行物联网领域应用示范项目的建立时,要有一定的抗攻击性,也应该保证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物理安全等。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国家电网公司应用软件通用安全要求》、《智能电网安全防御体系》以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5号令)。

1.2 物联网的设计目标

首先,在物联网项目的研究和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完成《电力物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标准。在电力物联网体系架构的参照下,建立起一定的示范作用。同时,面向生产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的标准化数据服务接口给予提供,从而使得物联网功能应用和业务集成的功能得到实现。通过物联网状态感知技术实现玉皇阁10kv配电线路状态的故障预警和在线监测。

2 电力物联网应用的实施方案

2.1 电力物联网应用的实施范围

配网线路、环网柜、电缆井、开闭所、配变以及电缆沟是主要监测的配网设施。配电网线路的预警以及监测的实施范围也包括在配网线场安传感器,从而实现物联网配网设施的故障预警和在线监测。其中,试点物联网应用示范的项目选取了四个环网柜、一个用户配变和一条架空线路,在兴庆区进行实施。现场实施的内容包括安装一系列的传感器,其中有无限水浸传感器、无线故障电流传感器骨干节点、无线红外点阵温度传感器、无线设备温度传感器、无线温湿度传感器以及无线门磁传感器。这些传感器要基于统一的信息模型。同时,要依据当时的情况安装好骨干节点,从而组成无线传感网络。

2.2 电力物联网应用的通信方案

2.2.1 接入方式的选择

根据供电公司配电供信网现状和SDH骨干环网现状,满足各种业务的灵活接入,设计出符合要求的SDH网络和配电通信接入网的带宽接入。所以,进而可以满足“即插即用”的相应需求,采用SDH技术和EPON技术进行组建建设物联网的网络层。

整体网利用之前的SDH和EPON技术网络,在配电终端节点处和变电站部署汇聚控制层布置好无线传感器。然后,传递预警和监测的数据传送至原有的EPON的网络中,接着通过汇聚控制层处理传感器的各种数据。最后,通过SDH网络把数据传输到应用层的统一网关中。

2.2.2 现有的网络基础

(1)SDH网络现状。利用数字同步传输系统进行技术方面的组网,核心层10G、接入层2.5G,骨干节点100%光纤覆盖,环网网络架构已经非常坚强。全网节点均配置,网络的全覆盖,接入能力的增强以及网络带宽的提升可以为各种智能电网核心汇聚层提供需求。

(2)配电通信网现状。供电公司的组网技术是采用太网无源光网络。整体网络覆盖范围广,包括开闭所、柱上变压器和重要环网柜等配电节点。同时,通信网可以灵活承载各类IP业务。

2.3 相应的功能要求

具体的功能要求是需要实现运行环境监测、设备状态监测以及查询统计等功能。当然,也要求要能够达到配电线路在线预警以及监测的功能目的。图1是物联网网络架构。

3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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