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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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98年,北京大学正式增设世界遗产这一课程,随后多所高校均开设此课程。此后,对世界遗产的研究成为教育领域中的热点。对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总结发现,在教育领域中,世界文化遗产的功能以及其实现的途径主要源于对其本身的探究。就世界遗产来讲,综合性较强是其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其与多门学科存在联系,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与旅游产业的联系最为紧密,所以对旅游教育这一学科的研究最多。但是在其余学科中,对世界遗产在学科的作用研究相对较弱。就世界遗产这一素材而言,其与世界接轨,其在教育领域中的研究将直接影响部分学科是否发生改变。
就整体以及个体的世界遗产、空间分布以及景观特征来讲,地理学与世界遗产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分析两者的内容以及广泛性来讲,两者同样存在很多相同之处。就世界遗产来讲,按照定义,在地理研究领域中,世界遗产是极端性非常强的研究内容。其主要原因是在评选世界遗产时,需要全球最为权威的部门以及最权威的专家进行考证,然后给予批准获得的。在地理的研究中,世界遗产相似内容的存在使其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这就要求人们在地理教学的过程中与世界遗产相互结合,进行教育的开展。在本文中,以人文地理与世界遗产相似的知识为基础对人文地理在教学中世界遗产的作用以及发展方向进行具体探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以及提高学者对世界遗产的重视程度。
一、世界遗产在人文方面的表现
1、文化景观、双重遗产以及世界文化遗产
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将世界遗产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自然遗产以及文化遗产。就后者来讲,其主要涵盖建筑群、遗址以及文物等方面的内容。如果世界遗产在自然以及人文要素都与《公约》中的相关标准相符合,那么就称其为双重标准。
为了将自然环境以及人类文化之间的和谐凸显出来,世界文化遗产增设了“文化景观”。就本质而言,世界文化遗产涵盖绝大部分文化景观,剩余的则为双重遗产。换而言之,文化景观是双重遗产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的一种。因此,为了避免出现重复,在《世界遗产名录》中,除了双重、自然以及文化三方面之外,文化景观将会被重新列出。就当前世界文化遗产来讲,大部分属于文化遗产。在2012年之前,963项世界文化遗产中,涵盖28项双重遗产,725项文化遗产。
2、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
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里不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联合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来讲, 其涵盖的内容同样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
二、人文地理学与世界遗产在知识方面的共性
1、世界遗产组成的阐述
在2011年,《世界遗产与年轻人》出版之后,国内出现多个有关的书目,主要有《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学》等多个书目。这些书目的出刊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中学所学的《世界文化遗产荟萃》的科目,为学生的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对以上著作进行总体归纳发现,他们在内容框架方面主要涵盖概述、分类的介绍、具体的例子、如何保护等多个方面,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概述。就概述内容而言,其主要涵盖《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来源以及本书大致内容的介绍。
分类以及举例。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将世界遗产进行类型的划分,并通过具体例子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等类型。
介绍及举例。在本部分中,主要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内容进行具体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选取合适的案例。
保护以及利用的具体方法。在本部分中,主要对世界遗产当前所遇问题以及如何保护利用进行具体分析。就世界文化遗产来讲,物质类的遗产类型主要涵盖皇宫、广场、园林、当代都市、乡村等多个方面。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品,其可以是表述的,也可以是口头传说的,也包括社会风俗、表演艺术、传统手艺等方面的内容。
2、人文地理与世界遗产在知识方面的共性
①研究对象具有互相涵盖的性质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3-0073-04
一、从遗产保护利用中的问题说起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7000多年的农耕历史,中华民族的祖先曾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创造出独特而令人瞩目的农业文明。由于不同地区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巨大差异,在我国形成了种类繁多、特色各异、经济文化与生态等价值相统一的农村文化遗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农村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快速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经济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许多农村文化遗产正在从我们身边消失。如何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弥足珍贵的农村文化遗产,并向世人展示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使之不被城镇化、现代化的社会大潮所淹没,是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得到有关部门的注意,并在逐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但限于人们对农村文化遗产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认识,理论研究滞后,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上还明显存在着“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导致具有整体意义的农村文化遗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农村乡土建筑及其聚落遗产的保护上,2002年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自2003年开始进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工作,2008年4月,国务院还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这些法规文件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农村各地方为了能够成为“名村”、“名镇”,也把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历史建筑及其传统村落风貌的保护上。围绕农业生产领域的文化遗产,2002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在全世界开展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浙田的“稻鱼共生系统”成为五个试点项目之一,从而引发了国内对相关农业生产领域的文化遗产的关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10月,国家文化部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广大城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和保护工作。其中,农村传统民俗、民间工艺、节日等精神文化遗产成为关注重心。由此,围绕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然形成了“历史文化村镇”、“农业文化遗产”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三个重心不同又互有交叉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事实上,农村是与城镇相对应的人类生产生活空间,其所含文化遗产各要素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早在1964年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就曾强调:“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应该看到,农业生产文化、乡土建筑文化及其乡村非物质文化等都是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能够整体反映农业文明成果的遗产系统。因此,以农村所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为研究背景,以农村文化遗产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为原则,建立科学的农村文化遗产分类系统,并根据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特征实施有效的保护策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文化遗产的分类系统及其特征
农村文化遗产是在农村地区赋存的,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种类繁多、特色各异、经济文化与生态等价值相统一的文化遗产体系。基于一种理论研究的需要,我们依据农村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核心价值的属性作为评判标准,将农村文化遗产划分为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整体性、多样性、地域性、动态性等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农村文化遗产分类系统如表1所示。
(一)农业文化遗产
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生产活动直接关联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2002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FAO)给“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的定义是:农村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尽管该定义的内涵非常丰富,而且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在进行农村文化遗产的实际研究时,将农业遗产的研究范畴加以拓展,但该遗产分类仍无法涵盖农村具有整体意义的所有遗产类型。因此,本文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生产活动相联系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是系统性的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并考虑到文化遗产赋存实际,农业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农业遗址、农业工程、农业文献、传统耕作技术与农具、农业生物品种、传统农业品牌、特色农业景观等文化遗产项目。
(二)乡土建筑遗产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国建筑学界率先关注到乡土建筑,并以文化人类学等视角开展田野调查。近年来,乡土建筑的保护问题开始得到了政府及有关方面的重视。2005年8月,中国乡土建筑文化暨苏州太湖古村落保护研讨会发表《苏州宣言》,呼吁保护和抢救中国优秀的乡土建筑文化遗产。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2006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试点进行,乡土建筑被列为一个普查门类。
那么,究竟什么是乡土建筑遗产?1999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墨西哥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Charter on BuiltVernacular Heritage)认为:乡土建筑是社区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的和自然的方式,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它所处的地区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因此,从内涵上讲,农村乡土建筑遗产应该以乡村聚落为存在形式,是人们长期以来与当地独特的自然、人文环境相适应
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地域风格的生活建筑遗存及其场景。农村的乡土建筑遗产主要包括特色民居、乡土宗教祭祀地、乡土道路设施、乡土生活设施、乡土文化娱乐场所、乡土建筑小品、传统村落景观等多种类别。
(三)乡村民俗遗产
本文所指的“乡村民俗遗产”涵义较为宽泛,与农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近似。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性,并与上文的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相区别,本文特别使用“乡村民俗遗产”的概念,并将乡村民俗遗产界定为与乡村精神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非物质”或“无形性”为主要存在形式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在具体类别划分上,尽可能地与国家已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类型划分相协同。乡村民俗遗产的主要类型有乡村祭祀活动、节气与农谚、乡村体育竞技、民间生活礼俗、乡村生活用具、乡村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民间传统工艺、传统节日等(见表1)。
三、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整体保护
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不能只保护文化遗产中的某个类型或某几个类型,而是应该把农村文化遗产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例如,在典型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不仅要保护好传统农具、农耕技术和农业生物物种,还要保护好农业遗产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生物景观、村落风貌、民居建筑、民间信仰、礼仪习俗等。认识农村文化遗产的系统性,要求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时,对每一个文化遗产要素都要做仔细甄别和单独评估,在考虑各个要素与整体文化遗产系统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保护的级别并选用恰当的利用方式。
乡村民俗遗产是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中最为灵动的要素。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仅仅是保护住了几个老宅子和几处其他老建筑,而原有的文化传统、饮食、服装、手工艺等都遭到了破坏,甚至在一个村落完全消失,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会大为缩水,长久的保护也将十分困难。反之,要想保护好乡村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把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环境保护好,特别是要注意按照整体性要求,保护好文化遗产赖以依托的文化生态。过去几年,重庆市与湖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上演了一场“川江号子”与“峡江号子”的争夺战。这种“号子之争”现象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将一种文化事象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形态。类似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包括农村文化遗产在内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在城乡中往往呈离散状分布,彼此缺少有机联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它们所具有的整体文化属性认识不足。
(二)动态保护
文化本身是由人来承载的,农村乡土文化本身是活的,它不可能一成不变地被凝固下来。许多农村文化遗产除了具有价值突出、原真性和不可再生性等文化遗产的一般特点外,也是一种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是一种“活着的”遗产类型。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与更新的目的是保护其历史价值和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改变原有的功能结构,使其适应现有的经济结构调整,并促进社会结构的优化,推进乡村的自我更新。同时,农村社区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使用者、受益者和传承者,是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力量,如何通过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有效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并将其传承下去,是动态保护的关键,也是当前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中难以解决,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浙田被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选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试点项目以来所产生的显著的社会效益,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2年以来,当地通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推广有机农业,搞田鱼养殖和销售等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传统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传承,自然、经济与社会结构在这里仍旧保持着和谐统一。
(三)原真保护
真实性是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的基础,是进行遗产的科学研究、保护与修复规划及登录与管理的依据。解决原真性问题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敏感话题,一定程度上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世界性难题。原真性源于“Autllenticilv”,意为原本的、真实的、可靠的、非复制的等等。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1997)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至少应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说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的一项标准以及真实性标准”,“要满足对其设计、材料、工艺或背景环境以及个性和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真实性的检验”。
本研究受吉林省旅游文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2013]L201307)资助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30日
人类文明突飞猛进,经济文化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旅游活动进入大众化阶段,各国都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创汇来源。作为世界自然与文化精髓的世界遗产地,自然在这种旅游发展大潮之中成为各国发展旅游的“金字招牌”,也成为世界各地旅游者的首选目标,遗产与旅游就此结下不解之缘。
一、遗产旅游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旅游的不断发展、旅游者的不断成熟,人们对旅游产品所承载的文化内涵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文物古迹资源作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遗产旅游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遗产旅游不断升温,并在整个旅游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美国旅游协会的市场营销调研显示,在美国6,500多万成年人于1996年游览了艺术与历史景点或参加了艺术及历史有关的活动,总计高达8,600万人次;英国国家旅游局1995年调研报告称,每年游览英国旅游景区景点的游客中有20%是去参观历史景点的,大约为6,700万人次。又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该州的旅游大约有20%为遗产旅游,据估计,遗产旅游这在1997年为该州的经济贡献了将近55亿美元,其中包括遗产旅游从业人员的收入13.4亿美元、大约7万份工作以及6.17亿美元的税收。
文化遗产地与旅游的结缘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综观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地,无一例外地发展着旅游业。世界遗产,如美国《地理杂志》所描述,是“全球最珍贵的地方”和“最好中的最好”。世界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及文化遗存中的佼佼者,在旅游业大发展的今天,发挥着其时代的使命,接待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欣赏它、了解它、传承它。
二、世界文化遗产价值分析
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及文化遗存中有突出价值的代表,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评定标准分析其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价值。世界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它们具有记录历史、展现历史风貌的价值。如山西平遥古城,历经沧桑、几经变迁,成为国内现存最完整的一座明清时期中国古代县城的原形,迄今为止,古城的城墙、街道、民居、店铺、庙宇等建筑仍然基本完好,原来的形式和格局大体未动,它们同属于平遥古城现存历史文物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了解明清时期该地区历史风貌及经济、社会、文化状况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孔庙是中国现存规模仅次于故宫的古建筑群,堪称中国古代大型祠庙建筑的典范,庙内保存大量历代塑像、绘画和石刻,是研究历史、文化的珍贵史料。
(二)科研价值。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与自然的一种伟大创造,这些宝贵的遗产资源不仅为人们研究人文科学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而且为人们研究自然历史变迁和人类自身发展演化规律提供珍贵的资料。例如,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为中国古人类及其文化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为人类进化理论提供了有力实证。又如,著名的古代水利工程都江堰,其建于公元前3世纪,是中国战国时期秦国太守李冰及其子率众修建的一座大型水利工程,是全世界迄今年代最久、唯一保存并仍在使用的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今天仍发挥着其巨大的作用,这一工程对于研究古代科技发展状况有重大科研价值。
(三)教育价值。世界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骄傲,它承载着一定的历史及文化,并对增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自信心、凝聚力具有极其突出的作用,同时其普遍价值也是对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世界文化遗产也因此可成为人们进行科普宣传、提高人文精神的教育基地。如曲阜孔庙、孔林、孔府世界文化遗产,其生动形象地展示了中国传统思想的典范――儒家思想,它使中华儿女产生认同感,同时也会使国际友人了解中国传统文化。
(四)艺术价值。《世界遗产公约》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反复强调的价值之一便是艺术价值。艺术是人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类物质需求满足后对美的追求,代表着人类的一种进步。世界文化遗产中众多项目都是人类艺术成就的杰出代表。敦煌莫高窟是一处由建筑、绘画、雕塑组成的博大精深的综合艺术殿堂。位于广东省开平市的开平雕楼则是中国乡土建筑的一种特殊类型,是一种集防卫、居住和中西建筑艺术于一体的多层塔楼式建筑。
正是具备了以上这些价值,世界文化遗产才成为了被世界所珍视的项目,一项文化遗产一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价值不仅仅属于当地社区,属于国家,还属于全世界全人类,作为不可再生的社会公共资源,它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些都决定了自始至终我们都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
三、我国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旅游业一直被称作“无烟产业”,“非耗竭性消费”,“投资少、见效快、高产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然而旅游业发展至今,随着旅游者的需求不断提升,旅游开发的范围、尺度不断拓宽,在人们享受旅游所带来的丰厚经济利润的同时,不当的以及过度的旅游开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商业化严重。目前,我国遗产旅游的开发过多地和经济价值联系在一起,而文化遗产本身多具有的历史价值、审美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往往被边缘化,这便造成了遗产严重商业化的不良发展趋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2000年认为丽江古城“商业氛围和旅行氛围过于强烈,侵蚀了传统文化,随着旅游和现代文化的出现,传统建筑的形式、节庆、礼仪、语言、服饰、信仰、传统手工艺以及民间艺术正在消亡和改变,导致古城面临文化危机。2002年丽江古城有69.66%的门面目标顾客是旅游者,19.92%的门面面向游客和居民,仅有10.42%面向当地居民,比例近7∶2∶1。2000年周庄古镇内66.17%的门面顾客群体是旅游者,17.99%的门面顾客群体为旅游者和居民,而面向当地居民的门面仅占7.28%,三者比例为9.2∶2.5∶1。又如,我国境内唯一遗存的母系氏族社会泸沽湖,曾有一时,因旅游业的发展,湖畔建造过录像厅、歌舞厅等现代化实足的设施,结果并未叫好,后又被拆除,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事实上,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是它的广义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在旅游开发中应兼顾文化遗产的多种价值。
(二)文化遗产景观破坏。景观破坏主要是破坏性建筑造成的,包括在景区内及景区周围建设大量的人造景观以及与景区环境氛围不协调的建筑,如在景区建设大量的宾馆、餐厅、商店等,以及在景区周围建一些高大的现代化商业建筑。文化遗产往往体现着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而现代化建筑过多地包围着文化遗产景观,或多或少地会影响景观的完整性,破坏景观的历史风貌。
旅游业是一个集合了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在内的综合性产业,发展旅游业必然要建宾馆、饭店等辅设施,然而在一些文化遗产旅游景点,为了单纯经济上的创收,在被开发的文化遗产周边建造许多与遗产所代表和蕴含的文化不想匹配的建筑,严重破坏了文化遗产的实际价值,给景区带来了视觉污染、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大大降低了文化遗产的文化品位。例如,陕西省的临潼旅游区,聚集着秦始皇陵、秦陵兵马俑以及唐华清池等著名景点,与此同时,旺盛的人气也带动了周边许多人造景点不断出现,人造景点良莠不齐,成为临潼景区的一块赘疣。在这一点上,苏州市的做法广为称赞,苏州市政府采取强制性手段限制老城区内新建筑的高度,从而保持了历史风貌的完整性。
(三)文化品位挖掘不深。这一问题的存在衍生于遗产旅游的过度商业化,也根源于人们旅游开发意识的偏差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过度重视,人们往往忽略对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的挖掘,遗产旅游产品开发趋于庸俗化,而文化遗产之所以被世人重视,其形固然重要,其神才是其存在至今及继续存在下去的根本。如一些文化遗产地将古朴的民俗文化、民族风情以粗俗的商业性表演展示给旅游者,原有的文化价值被商业价值所取代,旅游者面对这样的旅游产品感受不到有益的教育和熏陶。由于游客缺少评价和判断地方文化遗产价值的能力,并不重视真实性,一些新的文化景点如丽江的东巴文化村,黟县的赛金花故居等都搭遗产地的“便车”,获得游客市场。
四、世界文化遗产旅游保护性开发的原则
在不少人眼里,文化遗产就是一般的公园、游乐场、旅游区、度假地等,就应该想方设法让游客进行形形的旅游消费。然而,文化遗产是根本区别于如主题公园等现代人工兴建的旅游点的,遗产是历史保存下来的,原本不是为旅游者而建的,遗产旅游仅仅是实现遗产价值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全部;遗产旅游是一种高品位的回归历史和自然的旅游。因此,文化遗产资源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和发展也应更加慎重。
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是通过文化遗产保护使其不受损坏或延长其寿命,使之长久地发挥作用,其中就包括长久地发挥其旅游功能,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和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满足当代人对文化遗产的旅游需求的同时不破坏遗产,不影响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文化、历史,使其继续传承下去,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持续的文化遗产旅游发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明确遗产保护的意义,始终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
2、政府部分应发挥其职能,制定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及法规,以法律的力量约束及制约破坏性旅游开发和过度开发,并起到协调各方的作用。
3、深度发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注重其历史价值、审美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的体现。
4、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保护其依存的自然环境,自然旅游资源与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相得益彰,做到自然与人文的协调统一。
5、文化遗产属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文化遗产旅游应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社区参与。
6、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对遗产保护的积极促进作用。
旅游可持续发展,主要是源自人类发展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意识。作为旅游业重要内容之一的文化遗产旅游更应引入可持续发展观,实现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2]戴伦・J・蒂莫西等.遗产旅游.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虽然中国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数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与世界文化遗产有关的负面新闻也在与日俱增。长城被破坏、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孔府孔庙孔林被淹、黄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张家界武陵源、九寨沟游客过多等新闻频频传出。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文化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中华五千年历史进程留下的无数历史文化遗产,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和魂,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动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一、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遗产包含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历史文物、建筑群落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类活动遗址。这一概念界定主要根据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11月在巴黎召开的第17届全体会议上决议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及保护方式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与科学研究相契合,构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体系。科学研究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物质文化遗产因其有形的实体存在,具有重要的科研意义。例如,通过一些考古挖掘的成果与文献研究的成果,可以对通过文物反映出该文物所处的时代,在那个时代的人类的经济、组织形式、生产生活方式作出相关研究,并且通过展览、报告和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这样能使人们了解特定历史时期的各类文化构成与文化形态。举例来说,如果一件文物知识作为展品陈列在历史博物馆中,对于这件文物实体,人们只能通过感官来对一个展品大小、颜色等简单初步的认识,但是通过了解展品背后所代表的那个时代的文化,能使人们的认识更加深一步,了解历史的演变过程。保护理念也要符合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并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文化传承方式及保护理念也需要科学研究的进一步实证。也可以说,科学研究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它贯穿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之中,从采集、鉴定、保管、陈列等方面都要进行科学意义上的研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具有的功能包括:保护、收藏、研究、展示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对文物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陈列、研究与宣传。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功能和工作内容也可以看出,这些内容的每一项都与科学研究相联系。这一系列的工作都离不开科学的搜集与整理的方法,也离不开工作者科学的研究态度。陈列展出后,科研工作也变得更加重要,只有不断加强科学研究工作,才能够更好的提高科普教育的水平。另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中,陈列是衡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质量和学术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要根据陈列的需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体现和应用到陈列展品之中,陈列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展品的优劣和科学研究水平的高低,没有丰富的有价值的文物,陈列就失去了物质基础;不进行科学研究,陈列就不可能正确地反映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更不能保证陈列内容的科学性、表达性、艺术性。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许多新知识、新技术都已经渗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业务活动中,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收藏也几乎囊括了整个人类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诸多学科,极为丰富的文物、资料和标本,也扩大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的范围。
(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应当具全球化的眼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用于社会的价值,绝不仅仅是因为保存了大批珍贵的人类历史文物,而是因为保存了大批的人类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它还是通过实物材料形象的反应人类社会历史、自然历史、生产生活、科学技术和艺术传统、使人们的知识得到扩充。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功能也在向更深层次的发展,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应当由陈列中心,转为普及文化知识和进行科学技术与知识研究与发展的中心。这样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作用也就越来越大,为人类发展做出贡献。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建立新的发展观,树立全球化的意识,因为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个族群的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树立全球化的意识,能使人们在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高的起点上,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战略进行探讨,对中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战略进行多角度与多层次的研究,从而根据时展的要求不断调整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归纳总结前人的科研经验,确定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这种研究不仅可以直接服务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同时还可以在有关的学科领域内作出科学研究的贡献。
(三)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文化遗产保护,国外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理念。在欧洲,文化遗产一直被视为国家象征。欧洲的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各个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领域联系日益密切,而文化遗产却能历史地体现和保持本国的历史文化特征。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文化遗产的经营已被视为一种产业。但文化遗产有别于一般经济资源的特殊性。无论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展示,都具有很高的知识性。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也提出已久。它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历史悠久,文化形态多种多样。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护与传承人类文明成果,并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自身重要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四)在保护方法上,可以通过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记录、分类,构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以立法的形式对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根据文物遗产的种类、保存状态、濒危程度等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可以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区级、县市级等等;开展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通过教育与宣传,树立人们的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等,这些都是进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与措施。有一点是可以明确认识的,那就是保护人类的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延续人类的文明成果。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阮仪三先生提出的保护原则应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一理论是总结了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结晶。中国拥有的世界遗产数量位居世界第二,而人们保护世界遗产的观念如何与之匹配,则需要更进一步地思考。
三、反思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的目的与意义不是简单的陈列考古挖掘的成果,而是对于人类历史遗迹的科学研究。首先,要了解该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意义,正如考古学所研究的问题,了解过去留下了什么――何地发现的遗存――它们是那个时代的――是何种社会组织留下来的――他们生活在怎样的环境之中――他们的生存和饮食――他们的工艺技术――他们的贸易与交换――他们在艺术与宗教上的认知――他们是谁(体质人类学角度)――社会的演化等等。上述内容既是考古学研究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作为我们了解物质文化遗产的思路,在找寻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式上的思考。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本土人的骄傲,也是全人类共同与共享的财富,每个人都有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与义务。因为物质文化遗产所传递出的信息构成了人类历史不可替代的印记,记录了人类的社会变迁历程,并且有的文明(例如车师古国交河故城)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消失了,只以遗址、文物的形式保留了下来,这就需要我们从遗址中发现与探究,重视与保护。因为,回顾考察历史的过程,也是解读人类自身历史的途径。
当今,面临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申遗”热潮已经中国国内近几年各地开出现的名人故里之争,都突显出了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上的狭隘性与趋利性。文化保护的理念如何体现出真正的人文价值与意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并且,应当认识到“申遗”不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唯一手段和目的。“申遗”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热潮,其实“申遗”的意义不只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为国家带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更主要的是要让“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加强人类对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与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在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宝库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有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但这一重要的遗产种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尚不包括有关区域战略性的内容。这一体系由于缺少这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弊端已经凸现在包括大运河在内的一些重要线形文化遗产保护中。
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区域化的遗产保护战略方法,同时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思路的保护措施。本文认为,重视遗产廊道的保护可以为包括大运河在内的我国的遗产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一 遗产保护区域化的历史趋势
在历史保护领域中,对历史环境的关注很早就开始了。早在1931年由国际智力合作所通过的《雅典》就提出“要着重保护它风景如画(pictur— esque)的特征”。1964年的《威尼斯》则更进一步提出了要保护“城市的或乡村的环境”。随着城市规划学科加入到遗产保护领域中,人们开始把文化遗产保护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来认识。《马丘比丘》、《内罗比建议》、《华盛顿》等重要文献的制定,表明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已经扩大到整个历史城镇。
遗产保护区域化趋势表现在把自然和文化遗产合二为一。早在1968年,美国就召开了“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官方公开发表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最早的文件之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合二为一是这一权威公约的突出特点。公约中有一条“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后来作为“文化景观”单独列入遗产地范畴。在1984年的世界遗产会议上,人们曾就这个问题做过讨论,许多专家认为,在今天的世界上,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价值。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西方国家都开展了区域化的遗产保护。以法国为例,在1983年法国就制定了《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法》,对包括建筑和城市在内的文化遗产加以保护。1993又在该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提出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概念,对包括建筑群、自然风景、田园风光在内的区域加以保护。
同时,在我国,运河作为工业文化遗产(industri— al heritage)的研究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为此组织了专门的研究 (1996),并形成报告提交给ICOMOS。
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作为一种遗产形式正在因为其崇尚的“交流和对话”理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1993年,西班牙的桑地亚哥·德·卡姆波斯特拉朝圣路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单。1994年,在西班牙政府的帮助下,在马德里召开了世界文化遗产专家研讨会。现在,ICO— MOS下边设有专门的机构CIlC(The ICOMOS Inter— 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ultural Routes,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负责文化线路类遗产的研究和管理。
遗产廊道主要发展于美国,是一种在遗产保护区域化进程中采取的方法。该方法在保护中强调遗产的文化意义和自然价值,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保护并举,是一种追求遗产保护、区域振兴、居民休闲和身心再生、文化旅游及教育多赢的多目标保护规划方法。
二 绿色通道与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的出现和绿色通道的发展成熟紧密相关。绿道在美国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其概念由 Whyte于1950年代首先提出,1987年在美国户外空间总统委员会上官方首次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委员会认识到几年之内美国将有80%的人生活在城市中心,而远离自然,因此提倡把自然引入城市,以方便市民游憩之用。保护基金会(The Conservation Fund)在同一年发起了美国绿道计划,现已经发展了或正在修建的绿色通道加起来有600条之多。
不同的研究者对绿色通道的定义不尽相同。其中Little认为绿色通道是能够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户外娱乐的廊道。包括五种基本类型:城市河边绿色通道;以道路为特征的游憩绿色通道;生态上重要的廊道绿色通道;风景或历史线路绿色通道;综合的绿色通道系统或网络。可以认为,绿色通道是连接开敞空间、连接自然保护区、连接景观要素的绿色景观廊道。它具有游憩、生态、美学等多种意义。而 Little绿色通道定义中的第四种主要就是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是绿色通道和遗产保护区域化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线形的文化景观,在这些景观中人与自然共存,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尽管其价值未必能够突出到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但是因其代表了早期人类的运动路线、体现着一地文化的发展历程而具有文化意义。一般来说,遗产廊道是“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
遗产廊道首先是一种线性的遗产区域。它把文化意义提到首位,可以是河流峡谷、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也可以指能够把单个的遗产点串联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线性廊道。它对遗产的保护采用区域而非局部点的概念。它又是一个综合保护措施,自然、经济、历史文化三者并举,是一种多目标的保护体系。
一定尺度上的遗产廊道同时也可以成为战略性的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 lnfrastructure)。遗产廊道不仅保护了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线形遗产区域,而且通过适当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旅游开发手段,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使得一些原本缺乏活力的点状遗产重新焕发青春,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为城乡居民提供游憩、休闲、教育等生态服务。这一点对于那些经济发展落后、人地关系危机严重的地区来说尤为重要。
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除了像一般的绿道规划那样强调景观生态过程,强调土地覆被、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适宜性等因素以外,更重视的是对文化因素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组织。就文化因素来讲,它强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植被如古树名木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历史气氛的烘托。
三 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问题分析——从大运河的保护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目前,作为一个重要的人类工程遗产和遗产廊道,大运河的保护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大运河保护现状的本质原因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次还有一些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些法规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三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后者针对单体文化遗产,前两者针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这种体系架构实际上未涉及区域性的遗产保护。像大运河这样长达上千公里且价值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待显然是不适宜的,更不可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来对待。现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式架构中实际上没有此类遗产的地位。
目前针对大运河的保护仅仅是区段性的,地方政府出于旅游开发的目的,对个别河段进行厂景观整理。这样的保护,对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若要从根本上保护好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还是需要引入遗产廊道式的区域保护体系,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改革相关的保护架构,最终实现多目标的多赢保护。
2.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以此保扩大量珍贵的线形文化景观遗产
在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或类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是极为丰富的一个种类。在这些遗产中包括世界闻名的丝绸之路、大运河,更有着像剑门蜀道等为数众多的在地区文化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线形文化遗产。然而大量的对这种线形文化景观的保护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保护这种线形文化景观,就需要建设我国的遗产廊道。
(2)以此建设前瞻性的生态基础设施
在人口负重与土地资源贫乏的背景下,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可以说是危机四伏。正如区域和城市开发的可持续性依赖于前瞻性与高效兼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系统,给排水系统等)一样,区域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也取决于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基础设施是区域和城市所依赖的自然系统,是区域及其城市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Na— ture's Services)的基础。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休闲娱乐、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等等。它不仅包括习惯的城市绿地系统的概念,而且更广泛地包含一切能提供上述自然服务的城市绿地系统、林业及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地系统。遗产廊道是构成生态基础设施的内容之一,无疑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以此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
建设遗产廊道,将使原先零散的文化遗产成为区域性的整体,通过系统的解说、游道组织,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的事实所证实。美国很多地方遗产廊道带来的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亮点之一。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必将使得大量的文化遗产焕发活力,必将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我国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应如何进行,本文就大运河为实例做简要讨论。
四 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简要探讨——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遗产廊道建设的理论基础——大运河的价值认识
(1)大运河的文化意义
大运河北起中国首都北京,南至杭州,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它开凿于中国诸侯割据的公元前 5世纪(春秋未),拓展于中国封建王朝即将走向强盛的7世纪(隋),贯通于少数民族统治的13世纪 (元)。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里,它一直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南北物资运输通道,并同时作为区域水系骨架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是该地区形成众多城市的主要因素之一。
大运河是中国南北经济和文化交流历史,地区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历史的重要记录、见证和载体。其文化意义不仅体现为构成运河各遗产元素的文化意义,更体现为作为整体的大运河文化线路的文化意义。其价值载体不仅包括实体型的文化遗产,还包括构成运河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大运河的当代区域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大运河的当代景观生态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对区域生态结构有着广泛影响的半自然生态系统;第二,它是运河区域城乡生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大运河有着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存留,这些湿地生态系统有着重要的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2.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分析问题——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另一方面是南水北调工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就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而言,主要有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对遗产廊道保护的不利影响。包括对构成运河之各遗产元素及组成本身的影响,对其历史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各元素历史空间关系的影响等;同时,还包括对运河景观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作为景观基质的农田的影响、对运河及其支流廊道功能和景观结构的影响、对区域景观格局的影响等。其机遇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城乡居民的休闲需求,这些需求和经济发展本身必将促进遗产保护上的投入,为大运河遗产廊道的保护提供了有利机遇。
南水北调给大运河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更带来了保护的机遇。大规模调水使得建设高效和具有前瞻性的遗产廊道成为可能,不仅能够有机会对断流和生态功能瘫痪区域进行系统的生态修复,而且有可能对作为遗产廊道的大运河进行系统的保护。
(2)解决问题——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
在必要的历史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景观生态学研究(研究的理论框架见表1)的基础上,提出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并在以下两个层次上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战略与实施导则。
第一个层次是遗产廊道宏观尺度上的保护战略,包括遗产廊道范围的划定、廊道区域内诸遗产元素的判别、廊道遗产元素空间关系的重建等;同时制定所涉及的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战略,包括已列入或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历史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运河文化线路的价值认识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进行运河诸遗产要素历史空间关系的重建,即运河文化线路的识别和判定。
第二个层次是遗产元素尺度—亡的保护设计导则,包括如直接涉及的单体和群体文化遗产保护设计导则的制定,并结合具体运河道提出断面保护设计导则、护岸设计导则、游道设计导则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诸遗产元素的价值认识和评价。
五 结语
在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国的类似遗产还远远没有得到重视。借鉴遗产廊道这一历史与自然保护并举的遗产保护思路和方法,完善和建设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保护我国以大运河为代表的丰富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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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分级保护
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掀起了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绚丽多姿、异彩纷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王文章,2006)。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旅游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破坏性开发定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而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应引起学者的重视,需要相关理论研究的跟进。
文化空间及其内涵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他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郑培凯,2006)”。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根据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附件中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文化空间被定义为与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场所,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文化空间,国内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张春丽、李星月(2007)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起及其内涵和外延作了仔细的阐述,并提出认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注重“非遗”评审及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忽视了概念本身的精确性,认为将文化空间定义为“非遗”有些欠妥。齐爱民(2007)认为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列举的种类中并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2005年所颁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大类,其中也不包括任何的物质实体,由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应当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具有非物质形态,但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离开一定文化空间片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作为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的空间,理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之列。
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环境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对象其实是人(包括传承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田特平,2007)。人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又是最基本的载体和传承者。离开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的认识,就无法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特点,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论和有效途径。如果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这样的遗产也就无法再传承下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人是核心但不是全部,我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整个文化生境。而文化空间就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土壤。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才能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创造了条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源自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张博,2007)。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失去其文化空间只是降低了或者失去了凝结于该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历史价值,并不影响其本身目前的存在;但对于那些具有活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失去了它们的文化空间,就会因此而失去他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即使可以通过现有的一些技术方式、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文化得到传承,但其始终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中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划分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本土性、整体性、避免商业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它是伴随着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产生和发展的,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现有的生产力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要人们再回到或者生活在当时的生产力状态之下,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旅游资源,就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几乎都提出以旅游开发的方式。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讲有利也有弊,开发措施不得当极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打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系人类的文化基因、保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能以经济学是否赚钱的理念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白玉宝,胡荣梅,200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应控制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以不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分级保护很有必要。
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提出了分级保护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借鉴这一理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按照此类划分成为保护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见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构想
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紧密连在一起,即在一些民间文化的发源地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缓冲区,而实验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选择在缓冲区的,也可根据适当的情况自行变化。
文化空间的核心区――最原始的历史回眸。核心区是当时的生活环境、历史封存的一种保存和展示,尽量恢复到当时社会环境下的原样,呈现各种文化最原始的起源。核心区里面不修建任何现代化的设施设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各自的特点,民俗、曲艺、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文学这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环境氛围的依赖性比较大,他们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脱离了相关的环境就如无水之鱼,保护和传承的难度就会加大。这四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适合采用核心区的保护方式。
文化空间的缓冲区――连接历史的纽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诸如中医技术的传承、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后者,主要指处于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苑利,2007)。在文化空间的缓冲区,则主要是以培养传承人和科学研究为主,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区。一些学者的科学试验、文化交流都可在里面进行,同时在里面修建大型的训练馆,试验区的一些商业演出都在此训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杂技与竞技、传统医药这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技艺的培养,对原生态的环境依托并不是很强,可在此区进行保护。在该区强调的是开放性保护,即对这种技艺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来进行相关的培训。
文化空间的实验区――现代与传统的结合。在实验区一般是以旅游开发为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为依托,注入现代元素,一方面可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将其打造成具有一定挑战性,表演性和参与性强,休闲功能大,有助于游客思想境界、文化人格提升的休闲旅游产品。另一方面可开发修学系列的旅游产品。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文化诉求日益强烈,渴望亲历文化认知、文化实践、文化创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修学旅游寓教于游,游教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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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作为破坏文化遗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人类文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针对文化遗产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威胁,应及早进行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为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提供决策框架[1],从而降低灾害对文化遗产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最终达到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自然灾害风险是由自然灾害系统自身演化而来,因此其导致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2]。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领域,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就是利用一些管理手段为文化遗产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和预防灾害的发生并减少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3]。目前,普遍接受的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评价)、风险管理(处理)等[4]。随着社会实践和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风险管理理念亦在不断更新。
2.伊朗巴姆(Bam)古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2.1巴姆(Bam)古城概况
伊朗巴姆古城作为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之一,是现存最古老的土坯结构建筑群,其独特的建筑材料、形式与整体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再加上工匠们独特的建筑技艺,使巴姆古城成为沙漠中一块精美的翡翠(图1)。
2.2巴姆(Bam)古城的遗产价值
巴姆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艺术及技术价值。其历史价值体现在2000多年里为人们展示的持续性历史文明;文化价值体现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使之成为重要的交通中心和商业中心;艺术价值体现在巴姆古城典型的伊斯兰建筑风格;技术价值体现在其建筑都是由伊朗大沙漠特有的红土建造而成,彰显了独特的建筑技艺。巴姆古城作为地域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依托其丰富的遗产价值成为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
2.3应对地震灾害的风险管理策略
2003年12月26日,伊朗东南部克尔曼省发生里氏6.3级地震,这不但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害,同时也摧毁了巴姆一半以上的历史建筑,古城受到严重破坏。2.3.1地震灾情评估通过航拍和利用GIS等技术手段对巴姆的建筑、道路等受灾图像与震前的图像进行对比,对灾后受损情况进行分类,12063座建筑的受灾情况大致可以分为4个等级:有1597座属于轻度受损;3815座属于废墟旁的建筑;700座部分倒塌;还有4951座完全倒塌[5]。2.3.2地震灾后规划在巴姆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在危机期间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响应,并制定短期计划,同时也有许多国际组织与国家进行援助。具体措施如:在地震后建立传统建筑材料的实验室;清除城内的废墟、瓦砾和垃圾等;用钢筋支撑摇摇欲坠的建、构筑物;为游客建立参观通道,实现游客与文化遗产之间的互动等等[6](图2)。2.3.3灾后重建灾后重建需要一个长期的、综合的规划,在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决策之一是指派建筑师对巴姆城城市综合规划和设计做出评估和分析。在重建过程中,伊朗政府决定在原址上重建古城风貌,保留地方建筑风格。政府认为,在原址上重建巴姆历史景观可以得到国际上的认同感和支持;其次,也会增加当地居民的文化归属感,留下深刻的记忆,增强人与文化遗产的认同联系。同时,伊朗政府积极加强与社区的合作,鼓励公众参与到重建的规划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以此增强公众对于巴姆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加强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在灾后的响应意识,同时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知识和技能。2.3.4巴姆古城灾害风险管理在恢复重建的过程中,伊朗政府将地震减缓措施纳入到发展规划中,制定了新的《伊朗地震风险削弱战略》[7],战略包括公共政策和公众意识,公共政策旨在改进地震灾害管理质量,使用先进的防震减灾技术及方法;公众意识旨在让公众了解地震知识,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提高知识储备水平,增加公众对地震和文化遗产的敏感性和认知程度,从而采取积极的行动[8]。
3.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策略
3.1文化遗产风险识别
对于文化遗产的评估,应对当地的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分类和价值评估,比如文化遗产普查,弄清楚文化遗产的类别、数量等基础信息,明确文化遗产所处的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地理环境,明确对文化遗产存在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并利用信息技术获取遗产具体坐标及相关图纸信息,做好完整的资料备份,进而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分级,这样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文化遗产受到的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以及在灾害发生后优先抢救的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另外,文化遗产普查的结果应该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准确以及抢救工作的实施。
3.2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首先要了解到文化遗产之前受到自然灾害损害的历史资料,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等级、频率以及易受到损害的文化遗产类别等,这样就可以对易受到损坏的文化遗产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应对之后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的威胁。根据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对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预测以及对文化遗产易受到损害的部分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重点的防御,也许是对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3.3自然灾害防灾对策
应对自然灾害的预防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公众的意识方面,对公众进行防灾教育,加强公众的防灾意识;二是日常管理方面,完善文化遗产的防范监督工作和日常管理,加强基础性保护;三是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
3.4灾后应急响
应灾后响应是一个短期的过程,它包括灾后立即对文化遗产的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对受灾不严重的文化遗产进行紧急的抢救措施和支持保护;清理场地的废墟;借助国际救援和国际经验等。
3.5灾后修复重建
灾后修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制定一个综合的、长期的规划。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要将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城市整体的发展规划中,同时保留文化遗产的原有特征。另外,在灾后重建中要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让其参与到重建的各个环节,既可以振奋公众的精神,使其不会沉浸在灾害的悲伤中,也可以加强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归属感。
积极参与者,因环境问题、保护意识、非法偷盗、城市化建设等原因正进入一些发达国家已走过的“历史文化遗产破坏高危险期”。同时,中国也正在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努力构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传播保护意识,用实际举措与行动投入到全球如火如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去。
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在从“闭关锁国”进入到“开放包容”的时代。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10月,宁夏彭阳县古城镇王大户村,村民王生军站在自家地里的一座被发现的古墓旁,望着面前因盗墓被破坏了的耕地发愁。自从考古队一走,每天都有人在墓坑附近出没、溜达,考古队还未挖掘的几座古墓已被迅速抢盗一空。“我不知道这里还有没有‘宝贝’?但如果这50亩田地反复被人挖掘,不能适时保墒,来年恐怕连小麦都没法种了。”王生军无奈地说。
与世界其他历史悠久而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一样,中国也在承受着本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与流失的“不可承受之重”。据著名文物专家陆建松教授介绍,中国目前估计有30万处以上的历史文化遗迹正处在濒临灭绝的边缘。国家文物局长单霁翔曾透露了一组数字:2004年,全国共立案文物犯罪案件971起,其中盗窃文物案件481起,倒卖文物案件131起,走私文物案件11起,盗掘古墓葬案件348起。而在法国的文物商店,一位出访的陕西文物专家却看到了四五百件陈列着的中国青铜器和石雕。
作为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主要缔约国之一,环境问题、保护意识、非法偷盗、城市化建设等原因使中国进入了一些发达国家已走过的“历史文化遗产破坏高危险期”。同时,中国也正在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努力构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传播保护意识,用实际举措与行动投入到全球如火如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去。
遗产保护工作:“矮人一截”
在记者调查采访的过程中,相关专家学者都道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欧洲国家相比,都感觉“矮了一截”。
其实,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领域,中国并不落后,中国历来就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文物收集、整理、研究的体系――金石学。早在宋代,中国就有了文物研究著作《金石录》与《隶释》等著录专著。但到了近代,尤其是以来,因为国家的战乱贫困,大量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流失,甚至出现了整个的文物遗产被盗取的悲剧(如敦煌的典籍)。20世纪后,在“全盘西化”、“破旧立新”等激进思想的影响下,处于意识形态弱势的传统历史文化遗产又被视为“现代化与革命化”的障碍,处境悲哀。到了改革开放之后,经济高速发展催生的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又使许多历史遗产濒临灭绝,而经济利益促动下的功利行为更使“华夏瑰宝”面临重重危机。
在北京,因产权不明导致一些文物古建被长期占用,年久失修。在四川,贫困使农民铤而走险,重庆大足石刻的佛头遭到砍盗。在云南,世界遗产“三江并流”因旅游过度开发、保护不力,被世界遗产委员会警告“摘帽”。在上海,由于经费与场地问题,上海历史博物馆与近3万件文物竟然无处容身。在江苏,运河河网与沿河古镇因工业化、城镇化而消逝。在全国各地的文物景点,“某某到此一游”的题文总是无处不在。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扶植资金的不足;保护意识、保护知识的缺乏;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扩张;功利心态与市场意识的膨胀都成为了中国“矮人一截”的原因。
遗产保护意识:根在民间
较之欧美国家,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论是意识、理念还是措施、行动都存在一定差距。这与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与我国创建和谐社会、构建生态文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面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不再“地大物博”的悲哀,在压力与挑战下,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进入了“加速调整期”。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与全民、与政府、与经济建设、与旅游利用,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成为了“脱困”的出路。
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主任谢凝高教授认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第一,要尽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第二,要改革管理体制。遗产管理权应由国家统一管理,直接管辖国家级和世界级遗产。第三,对于违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都应坚决整治,以恢复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国家要加大遗产保护上的资金投入。最后,要培训遗产科技人才,加强遗产科普教育。而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最近再次呼吁:提升大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行保护工作的“人民总动员”才是开展工作的出路。
从理论举措到计划实施,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保护环境开始改善。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建立起一个从单体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到历史性城市的全方位文物保护架构。2006年起,国家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文化遗产日”。同年,国家财政部特别设立了2.5亿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对重要的古代文化遗存实施全面保护,并在国家文物局新增两个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专业司。
一批民间群体自发保护文物事件也出现了。在陕西宝鸡,王宁贤等5位农民意外发现了一处窖藏,主动参与现场保护,使距今2800多年的27件青铜器得到了及时的保护,顺利出土。在贵州省黎平县地坪乡,洪水冲毁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坪风雨桥。上百名侗族村民自发地跃入洪水中,抢救回了风雨桥73%以上的构件,使风雨桥得以重建。
遗产保护目标:融入全球
2007年12月9日,在上海同济大学,法国文化与交流部建筑遗产司与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上海)签署了合作协议。两个世界上最大的历史文化遗产大国――中国与法国,在历史建筑保护研究领域达成了合作共识。法国文化与交流部建筑遗产司米歇尔・克莱蒙司长认为:“法国愿意同亚太地区的政府与民间共同来开展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而中方认为,法国古运河保护工作的经验可借鉴用于中国京杭大运河沿岸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近年来,类似的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例子并不少。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在从“闭关锁国”进入到“开放包容”的时代。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历史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在努力借鉴国外的经验,中国文物机构与国外保护机构建立了紧密、长期的合作。在西安秦始皇陵,中国通过德国文物专家的帮助,用先进技术还原了兵马俑的彩绘,使失传的中国古代工艺得以再现。一些国际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纷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西安设立了“西安保护中心”,而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北京大学、同济大学、江苏苏州分别设立了针对自然、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专门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资料搜集、专业培训与研究咨询工作。同时,中国也承担起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责任,积极参加了肯尼亚联合考古、柬埔寨修缮吴哥窟等国际联合行动,并与意大利等国签订了文化遗产保护协议。
中国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曾表示:文化遗产领域多种形式的合作,使中国获得了国外的经验,也传播了中国的文化。中国这几年和国际上的文物保护组织,各个方面的、政府间的、非政府间的合作越来越多,合作成果为我们所用,在合作中把我们的传统技术传给了他们。
遗产保护未来:留住“本根”
在江苏苏州,古城、小桥、窄巷、流水,有着2500年历史的城市格局被基本保留了下来,而在它的不远处,一座全新的现代化新城拔地而起,新城开发为老城保护让路的措施,使留存千年的吴文化遗迹,避免了被现代化湮没的悲剧。虽然如此,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苏州老城因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历史文化遗产上的伤疤,它的城墙被永久性地毁坏了。可见,任何一个没有保留历史痕迹的繁华都市都是“失忆”的。
一、综述与研究切入
1、西方管理思想回顾
纵观西方管理学理论的发展历史,西方管理理论经历了“对工作与组织的研究,对人与组织的研究,对生产与营运过程的研究,对企业文化的研究,以人为本的研究,对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知识管理的研究”的过程[1]。 从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管理学发展,从最初的单纯研究工作的科学性逐步增加了对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理念。可以说,这是西方管理学思想逐步完善和成熟的体现。在西方管理学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极其重要并能代表某一时代特色的管理学思想和流派,这些主要流派的很多观点至今仍有学习和应用的价值,并且这些重要的管理学观点也成为西方各种管理制度中的基础,同样也是西方遗产管理的基础。西方管理思想主要概括为6个方面:
第一,科学管理原理。科学管理的核心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提高生产效率,包括使用“第一流”的工人,使用标准化原理等[2]。第二,古典组织理论。将管理的过程划分为五个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3]。第三,行为科学理论。该理论开始注重人的作用,包括研究人际关系以及人的需求与行为关系[4]。第四,管理过程学派。管理过程学派的研究对象就是管理的过程和职能,并认为管理就是在组织中通过他人或是同他人一起完成工作的过程[5]。第五,社会系统学派。将社会系统和社会学的观点引入组织管理中,将组织看作是社会系统来研究[6]。
在这些传统的经典的管理理论基础之上,西方管理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管理学思想开始越来越关注人与文化的作用,这种非理性的因素与西方传统的理性主义相结合,这也是东西方管理思想结合的重要体现。
2、东方管理思想的核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针对中国本土的中国特色管理理论。王国珍、韩乔明(2004)通过多年来对于西方管理思想的学习,对东方传统管理本质的认识和深入研究,东方管理学派的创导者水教授在东方的管理本质的探讨中,把这概括为如下12个字“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7]。以人为本就是强调人本思想,作为管理者应该关注人的思想变化并注重人际关系的处理。以德为先就是注重文化、环境和道德对被管理者的影响作用,以达到使得管理者自我管理的根本性管理方法。人为为人是是西方管理中激励作用的体现,就是使管理者注意自己的行为,并能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达到为他人服务。
总之,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管理思想,根植于东方传统文化,强调人与人的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利益平衡与中庸之道,管理人与管理事不易区分。从管理自己,到管理家庭,管理社会团体,乃至国家的治理,最终形成一个推己及人,以小见大的管理圈层。
3、本研究主要涉及对象: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是珍贵的自然人文资源,具体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在英国的世界遗产名录中,23项为文化遗产,4项为自然遗产,1项为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法国的世界遗产中, 33项为文化遗产,3项为自然遗产,1项为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意大利的世界遗产中,44项为文化遗产,3项问自然遗产,没有双重遗产;中国的世界遗产中,29项为文化遗产,8项为自然遗产,4项为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从表格1中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是世界遗产大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41处,数量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西班牙与意大利[8]。欧洲国家世界遗产中绝大部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比例很小,而我国,这个比例较小。在欧洲的文化遗产中,大部分为教堂和古迹遗址,其建造时间久远,所以对于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欧洲国家所要面临的问题。
4、研究切入
东西方自古以来有着明显文化差异,西方经过工业革命的洗礼,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这使得劳动分工逐步细化,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这促使人们开始将科学的思想引入到管理学中,并以此提高生产力,加强管理的科学性。而东方由于深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在管理中则更加强调“仁”的重要性。两种管理思想都逐步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东西方文化思想的差异导致管理学思想的不同,而遗产管理作为一种特定的管理实践必然会体现相应的管理思想。管理学不仅仅是管理一个企业,其实也可以对一种特定的对象,一种区域,一种事业,一种产业等进行管理。文化遗产管理只是更加偏重于行业管理、遗产技术管理和体制管理等。
二、西方(欧洲)遗产管理模式分析
欧洲遗产管理模式的核心是“私化”,即突破由国家对文化遗产事业统揽统包的格局;突破忽视公众文化消费需求的职能管理;突破不讲求效益、与市场脱节的管理方法[9]。西方(欧洲)遗产管理模式中主要有法国“去国家化模式”、 意大利的威尼斯模式两种类型。
1、法国——去国家化模式
中图分类号: I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如果想要评价一个地区的旅游是否有发展的前景,那么就一定要考虑到旅游资源的情况,并且还需要对旅游的资源是否是经过合理地开发与使用,是否能够帮助提升旅游未来的发展空间进行科学性地评价。有关旅游资源评价的方面,我国也进行了比较细致地探索和研究,尤其是我国旅游部门颁布的一些规定文件等都能够成为对旅游评价比较好的研究资料。尽管,现在因为在实际的实行上还有很多不统一的说法,造成了一些争议,但是旅游资源评价的理论与研究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国际的标准,大多数的研究学者都会将客源与地理环境相融合,根据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基本状况来建设相对应的评价目标的系统,这对遗产地旅游的资源评价有着很重要的帮助。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设立了一些系统,运用各种分析方法来探索贵州省的盘县的农业旅游资源的发展前景。也有很多的研究人员对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旅游发展的合理性或者是实现性进行了分析,并且主要是对旅游地区的生态自然的适应性与气候的适应性作出了评价。
一、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特点及其评价过程
(一)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旅游资源的特征
我国的一些旅游资源的研究学者以前对农业方面的文化遗产地的旅游资源研究过,这些研究的数据和资料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给建设梦游文化遗产地旅游的发展前景的评价系统提供基础性的参考。如果要将农业方面的文化遗产地的资源转变成为旅游的资源的可行性的程度上看,必须得考虑到农业方面的文化遗产资源的自身特点与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性对于旅游资源的重要性。盘县的农业地区的旅游资源的评价跟别的地区的旅游的资源发展前景的评价是不一样的,它的评价的基础是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合理的保护,所以在进行评价体系的设计过程里,需要全面地对盘县的农业文化的遗产地的复杂性、淳朴性等特征。
(二)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资源潜力的评价类型
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的遗产地的旅游资源可以分成两类:主要的资源与辅助的资源。而每一种类型还都拥有有形的资源与无形的资源的存在的方式。所以,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的遗产地的旅游资源能够被分成主要的和辅助的两种一级的资源类,而主要的资源与辅助的资源又都分别有有形的资源与无形的资源等四个二级类的资源,而三级的类别需要按照各个区域的农业文化的遗产地的具体的特征来分类。
农业的文化遗产地的了才有资源的全面的评价方式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农业的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的特点的评价方式,另一个是地区的旅游的发展的适合性的评价方式。这两种评价方式都是运用了指标的得分加权的相加的方法计算出来的。
(三)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地旅游的资源的潜力评价的内容与指标系统
农业的文化遗产地的旅游资源的发展前景的评价的指标系统中包含了评价农业的文化遗产地的自身的旅游资源的特点的指标的系统与评价旅游的发展的合理的指标的系统这两个方面,前一个方面主要挑选的是农业的文化遗产地的优点、区域的范围、特点、等六个指标,旅游资源的合理性是主要关注资源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性、气候的适合性、地质的适合性、交通的畅通性等等。根据农业的文化遗产地的旅游资源的无形与有形的资源的模式,并对其做出评价的过程中运用一样的指标,但是因为不一样的资源的特点和存在的方式等的不同,所以所要传达的内容与计算的方式也都是不一样的。
(四)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旅游资源潜力的评价的单元的选择和数据的转变方式
尽管农业的文化遗产地的资源里相关的大多数都是自然遗产的方面,对它的特点实行评价的时候,需要将自然单元当作主体,但是由于评价的结果的对象是行政的区域,所以就将行政的屈原当作评价的单元。自然单元的资料 在进行评价的时候应该将它转变成行政单元,在进行转变的时候需要将GIS的分析的方式当作基础。农业的文化遗产地里面的遗产乡镇的单元都是行政单元中的基础的部分,但是农业的文化遗产里面的梯田等自然和文化的景观方面的遗产使通过图斑的叠加的方法进行分析。
二、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旅游资源的发展的前景的评价的研究
(一)贵州省盘县地区的概况
贵州省的盘县地区的新民乡处在盘县的东南方位,邻近红果县城、普安县兴义市。全乡的整个的土地面积使135平方千米。新民乡一共包括了十七个行政村,一百八十个村民小组,总计有一万多户,共四万多人,并且在村民中还有汉族、回族、布依族等很多的民族居民。新民乡的土地的资源是非常地丰富的,气候适宜,旅游资源非常地具有发展前景,在二点三亿年前的一些具有特别高研究和欣赏价值的羊圈海生爬行动物的化石,由此,盘县新民乡被誉为“贵州龙的家乡”。
(二)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旅游资源的发展前景的综合性评价
1、盘县地区的农业的文化遗产地的旅游的资源发展的前景在空间上的分布主要体现出来中间偏高,而周围比较低的形式,农业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优点的体现,旅游的发展的东部地区会是整个县城的农业的文化遗产的了才有资源的发展前景最大范围的部分,其中包含了四格乡、关镇、乐民镇、新民乡等九个乡镇。
2、稻田等一些农业的文化遗产的主要的遗产旅游资源的分部在相比之下就变的比较少,而且交通的畅通的运行相比之下也比较差,这些都是盘县西部地区的农业的文化旅游资源的发展前景的重要的局限性的方面,通过海拔、土地的坡度等一些特别的地质的环境下而形成的一些具有观赏价值的自然景观,但是因为交通等一些基本的设施的不健全会对农业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贵州盘县的稻鱼共生的农业文化的遗产旅游资源的发展前景的评价的数据说明了,旅游资源潜力最大的地区包括了新民乡、四格乡、关镇等九个乡镇。
三、结论
通过对贵州省盘县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地的旅游资源潜力的评价,可以看出,农业文化的遗产地的资源是一种动态的遗产类和新型的资源,并且在资源的潜力的评价过程中重视了无形的遗产资源的关键性,但是因为一些乡镇的尺度的无形的资源无法用数据准确地体现,并且主要的无形资源在盘县的地区里的分布也是非常地广泛的。把农业的文化遗产资源的原生态与特殊性当作评价的因素来进行分析的时候可以应用主观的判定的定量的方式,但是还需要进行深层次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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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促进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拥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对传承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旅游价值,也是昭示地方文化形象,体现地方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开发非遗旅游,不仅能够丰富旅游资源的类型,提升旅游资源的文化品位,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如孟姜女故事传说是秦皇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对孟姜女文化的深入研究,已与山海关众多历史遗迹及自然景观相契合,孟姜女庙也是以孟姜女哭长城的传说为其精髓建立,对此资源的开发也加深了秦皇岛长城文化的内涵,为旅游资源注入了丰富的内容。
(二)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促进作用
旅游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文化活动,本身具有继承、发展和保护文化的功能,兼具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生存的一条适宜的出路。通过合理、适度的维护或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宜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发挥其使用功能,从而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状态。同时,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可以有效解决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保护资金匮乏、缺乏后继传承人、因社会环境变化而导致的生存空间萎缩等问题。
二.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联动策略
(一)加大文化内涵挖掘,使非遗旅游开发形神兼备
文化是旅游的精神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是为了传承和发展,开发中必须深度挖掘其文化精髓,才能使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失其“真魂”。对于秦皇岛当地历史悠久的典故传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与物质遗产有效结合,进行开发。以文化培育景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可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效益,合理的开发必将带来良好的互动效果。
(二)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类型
目前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发,但利用形式单一,涉及内容不够丰富,相关的专题旅游较少。根据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性质和游客的感知方式。提出几种适宜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产品类型,如:
1)民俗专题博物馆:改变以往单一静止的展馆模式,运用各种现代声、光、电手段,体现秦皇岛当地民俗活动场景、制作技艺等,再现其原生态环境;
2)民俗旅游村:以特色村落、街区和村民介入为主进行展示,使游客可以全方位体验特色民俗带来的浓厚氛围。
3)实景舞台表演: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型自然景观资源实体的紧密结合而形成,是以自然景观为载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的成功途径。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体验和休闲性
如今,体验和休闲性旅游逐渐成为当代旅游热潮。秦皇岛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设计旅游产品时.应注重提高产品的体验和休闲价值,打造体验性和休闲性突出的有益旅游者身、心、智、情感方面需求的旅游产品。这一特性非常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的展示。对于一些民俗手工艺,还可以增设体验项目,满足游客DIY的乐趣,这种深度体验式文化旅游可使参观者零距离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加游客全方位的感官体验,进一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四)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人才培养体系
目前,从秦皇岛市开设旅游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旅游开发方面的课程还没有开设。旅游专业人才对于非遗缺乏系统理论知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在广大的农村、小城镇地区,在进行旅游开发时旅游人才更加缺乏。另外,旅游行业从业者要加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培训。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人员、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导游、专业解说员等,应组织专题培训,加深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了解,更应该认识到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重要性。
(五)加强旅游宣传,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环境与氛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需要营造浓郁的旅游环境与氛围。一方面应完善旅游标识、解说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库及保护体系,建立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信息网站,突出遗产与旅游结合的独特方式如将孟姜女传说、萧显写匾的故事、李广射虎的故事等民间传说制作动画,编印画册、组织各类庙会、制作传奇人物雕像,针对民间演奏技艺遗产项目,组织民间演奏艺术团,举办地秧歌大赛、民歌研讨会等,全方位展现秦皇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从而增强对旅游者的吸引力。
参考文献:
[1]李星明,张春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J].中华文化论坛,2007,(2).
中图分类号:N04;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6-0026-03
Thoughts on Mix or Substitute Use of Basic Terms on Cultural Relic
HE Liu
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ultural relic industry introduced some concepts and terms, such as cultural heritage,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tc There is a phenomenon of the mix use or substitute about some terms in communication, sometimes even occurred in official files This work analyzed the definition and origin of these term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erms and Chinese primary terms, and put forward the significance of keeping Chinese special concepts during internationalization
Keywords: primary terms of cultural relic, mix usage, substitute, internationalization
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伴随而来的是与公约有关的一些术语被引入文物行业,其中有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此后,随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热潮,以及每年“文化遗产日”的推动,使“文化遗产”一词逐渐为大众所熟知,在官方文件中以及各类报刊中时有混用或替代“文物”这一术语的现象。因此,研究这些术语的形成与命名、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与文物领域现有术语的关系至关重要。
“文物”是文物行业的基础术语,其内涵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1]。在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则是采用外延对“文物”进行定义,“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第三条明确了“文物”的分类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2]。在中文语境中,“文化遗产”原本并不是一个固定词,它是由“文化”和“遗产”两个词组成。文化,《辞源》释为“文治和教化,今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特指社会意识形态” [3]。遗产,《辞源》未收入,《辞海》释为“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和债权。历史上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如:文学遗产;医学遗产” [4]。因此,“文化遗产”本义应是注重意识形态方面的历史上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公约中对“文化遗产”定义则为,“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5]。在此,“文化遗产”从一般词转化为文物行业的专用术语,可以发现这里“文化遗产”转而指向物的方面,而且它只与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中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范围重合,这样来看“文化遗产”与“文物”的混用和替代就存在问题了。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方语言包括中文,从法理上讲,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地位和同样法律效力,不存在某个文本翻译自另一文本,但从定义描述的内容来看,中文本完全可以使用术语“不可移动文物”,而其却借用”文化遗产”一词,说明它某种程度上应该是来自英文版本cultural heritage的直译。
随着概念的发展,cultural heritage(文化遗产)又细分为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文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而“物质文化遗产”则事实上继承了原来文化遗产的定义,也就是“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这两个术语在概念上有一定的重合。那么“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也译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朗文当代英语词典》解释tangible的词源来自16世纪的拉丁语tangere,意为触摸,现释为有形的、实体的、可触摸的,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译为“有形文化遗产”。所以,“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直译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应该另有出处。“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看作“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文化人类学专用术语。“物质文化概念在牛津英文大辞典中的最初出现是1843年, 引用的是美国早期历史学家普莱斯哥特(William H Prescott) 描述墨西哥‘物质文明’的概念。普莱斯哥特在描述西班牙16世纪对于南美的征服历史时, 使用了‘物质文化’这个词。他所依据的证物并不是语言文字, 而是墨西哥和秘鲁的印第安人和其他当地人的古老文明器皿和艺术品上的造型和条纹。” [6]实际上西方自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就开始多方面地研究历史和文化,特别是考古学的兴起,使对古代文化的研究突飞猛进。其起始阶段必然是对考古发现的器物的研究,石器时代、青铜时代等命名都是这种“物质文化”的烙印。随着对文化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开始将文化进行多层次的分析,马林诺夫斯基在其《文化论》中将文化分成物质文化、社会组织、精神方面三个层次,基本上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7]。“物质文化”的认识随考古学传入我国,成为我国考古工作的重要研究内容,“物质文化”以文物为基础,研究文物反映出来的文化现象,也成为人们对文物认识的基础。20世纪70年代台湾出版的《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人类学》中就列出了“物质文化”条[8]。应该是“物质文化”与“文物”的必然联系,促使采用了“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同时在形式上与对应的英文术语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持一致。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从英文的字面到意义都是合乎英语民族习惯的。在中文语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物质文化遗产”的反义词,从语言逻辑学的角度是没有问题的,但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就存在问题了。我们知道,在哲学中物质(matter)的对立面是意识或精神,这是哲学的最基础概念,那么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应是“精神文化遗产”。再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5]。从这个定义来看,其内容均属于精神层面,那为什么不选用“精神文化遗产”,而选用拗口且不合乎人们认识和语言习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呢?众所周知,在精神层面最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是世界观。毫无疑问,如人们耳熟能详的东方儒家学说、西方亚里士多德学说都是光辉灿烂的人类重要文化遗产,而且至今还有深远的影响。但这些如此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显然都没有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也根本不在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任何一项公约或政策都是经过所有缔约成员国协商而成的,各个成员国的意识形态差距很大,若将意识形态引入公约,必然难于达成缔约,也就无法实现其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目标。而且,从广义来说,自然科学知识也是文化范畴,若把自然科学知识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具有重大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比比皆是。因此,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不过是按英语构词法顺势而为,并不符合中国语言习惯。
针对术语“物质文化遗产”所指向的概念,中国早有广为人知的“文物”术语。“文物”是中国特有的术语,它从古代的古物、古董(骨董),近代的古玩、古物、古迹,到现代的文物,是经过上千年发展形成的,其概念涵盖古器物、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等综合内容,而且“文物”术语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定的。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内涵与中国传统民俗文化概念内涵基本一样,而从字面意义上“民俗文化”更加准确。由此可见,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内涵上并没有特殊内容,而是我们自古就有的“文物”和“民俗文化”的术语再造,其深层原因是英语在国际上的强势地位,使得在国际文件的生成中,英文文本或多或少地影响其他语种的文本,而我们为了与国际接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种态势。可以说随着国际化的发展,类似的东西方概念的冲突还会发生,如何在国际化的背景下维护中华文化,保护我们特有的中文概念对我们来说任重道远。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5,6
[3]辞源修订组辞源(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357
[4]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059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70-71,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