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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3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土地复垦规划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土地复垦规划

篇1

0.引言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我国土地复垦规划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科学发展、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思想理论的导入,新时期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对土地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理论和方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的纵断面图绘制,为土石方计算、工程施工提供了科学依据。

1.道路纵断面图的设计理念

纵断面图是道路纵断面设计的最后成果,也是道路设计的重要文件之一。道路纵断面图一般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分主要绘制地面线和设计纵坡线,并标注竖曲线要素,沿线桥涵和结构物的位量和结构类型,下部分内容主要填写直线及平曲线,里程桩号,地面高程,设计高程,填、控高度、坡度与坡长,地质概况等设计信息。可见,纵断面包含了大量的道路设计内容。在具体道路工程设计中,道路纵断面不仅要准确清楚地表达纵断设计成果,而且应满足不同图幅格式的要求,使成果规范,美观。传统的纵断面都是手工绘制完成的,绘图费时费工,成果不美观、质量差,但具有灵活性,而当前使用南方CASS软件的纵断面绘图程序极大地提高了绘图效果,成图便捷、美观,但灵活性稍差。

2.高程数据采集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中道路设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既有路修善,另一种是新建道路。因此,高程数据采集有所不同。既有道路需要采集地面高程、原有路面高程,从而进行规划路面高程设计;新建道路则需在土地平整后的地面上提取地貌特征点位置及高程基础,设计规划路面高程。

3.数据文件准备

以新建道路为例,首先将采集的道路设计高程和坐标记录在文本文档中,格式为点号,X(北坐标),Y(东坐标),H(高程)。然后将保存的文件改名为*.DAT格式,即可导入南方CASS软件使用。

4.横纵比例尺的选择

道路纵断面图比例尺的选择一般为纵向1:100-1:200,横向1:500-1:2000。

5.成图

启动南方CASS软件,打开道路断面线文件,选择菜单中——工程应用——绘断面图——根据已知坐标,根据提示选择已打开文件中的道路断面线,在“断面线上取值”对话框中选择“根据数据文件生成”,通过路径选择已经生成的*.DAT文件,确定进入绘制纵断面图对话框。输入横、纵向比例尺,选择断面生成位置,设置是否绘制平面图及其规格,距离标注及里程高程注记设置。完成全部设置后,确定即可生成道路纵断面图。

6.结束

在道路、河道等带状工程中往往包含了大量的纵断面图绘制,外业断面图数据采集也包含了大量的三维坐标数据。断面的绘制为工程的土石方量计算提供了准确而又可靠的依据.并大大提高了成图效率。通过软件的综合运用,许多繁琐的内业工作更简单了。

篇2

土地复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必然产物。它涉及生态、环境、法学等多门学科,而且土地复垦的过程也是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过程[1]。由于土地复垦工作的综合性特点,复垦过程需要多方向同时治理,以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各国相继制定了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复垦规划内容、验收标准、复垦资金来源、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及复垦技术作了详细的规划[2]。由于其完整的规划体系及严格的执行制度使得大多数发达国家土地复垦率达到50%~80%左右[3]。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国务院于1988年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简称《规定》),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平均土地复垦率低于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这些都与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相背离。

1 我国《土地复垦条例》新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不断增大,然而实践过程中经济建设损毁和环境破坏土地严重,为了使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明确复垦义务人和加强公众参与力度,于是原有的《土地复垦规定》必须加以修改[4]。经过多年的论证分析,2011年3月5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遵循原《规定》合理部分的同时,修改和增加了相应的条例,使其更能够符合现今中国的土地发展状况,并在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详细的实施细则。首先对《土地复垦条例》新的变化作如下总结:

1.1 定义的变更 《土地复垦条例》第2条对土地复垦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5]。相对与《规定》中的定义而言,增加了历史遗留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地的整治,同时要达到恢复土地的生态活动能力的目标。增加了复垦土地的类型,扩大了复垦土地的面积,由简单的强调破坏土地的恢复上升到生态修复,在原有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复垦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增加土地复垦范围的同时提升了复垦的宗旨。

1.2 强化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人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同时复垦义务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费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预算、报告有关情况,并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于处罚,同时对在土地复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于表彰或者奖励。《条例》中对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地能够复垦的,首次提出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有效明确了这部分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

1.3 加强了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体制 《土地复垦条例》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工矿用地或建设用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是监督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和手段。规定中指出,在申请建设用地等使用权前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时,不得颁发采矿用地许可证或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对于土地复垦工程建设费用应设置专项土地复垦资金,并将其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规划中提取。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复垦目标在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如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质量不达标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使监督管理部门起到应有的作用。

1.4 支持土地复垦科研创新,明确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并且支持与土地复垦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特别是对于历史遗留和自然损毁地,其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明确,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利益主体投资和政府的资金投入等多种筹集资金的渠道。这样既落实了土地复垦义务,又激励了社会投资主体及地方政府的参与,同时使土地权利人获取应有的利益。《条例》中首次规定了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费用、非法使用复垦资金等根据情况不同给予不同形式的惩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 《土地复垦条例》存在的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现《条例》相对以前的《法规》,从基本概念到资金管理形式、公众参与的鼓励方式、政府的监督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上都更有针对性、更全面完善。这对于现今我国土地复垦现状有很大的作用,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明确,为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所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也明确细化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和历史遗留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目标、任务、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内容、复垦验收原则、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对于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重要的指导。但是相对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复杂、长期性,《条例》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的现状,现存的很多实际问题也需要解决。

2.1 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中都相应的对土地复垦有初步的定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七十五条规定对破坏土地应进行复垦,对不履行义务者给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八条、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和四十四条作出了同上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和三十一条对采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详细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损毁的土地资源的恢复、治理办法、资金筹措方式等都有不同形式的规定;还有比较广泛的地方性规章或规定都为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是,在这么多不同形式的法规中,除《土地复垦条例》比较全局性的针对土地复垦项目制定外,并没有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不同的损毁土地复垦只是零星的出现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法规对土地复垦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随着经济建设的增大,用地需求的紧缺,使得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在较高层次解决土地复垦问题。地方性的规章没有深入实践,未能依据不同地区地质、地形条件、采矿用地规模等出台相应的复垦规章。这些都说明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性。

2.2 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缺乏 土地复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此项工作,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未设置此类型的专业机构,相关工作基本都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耕地保护部门负责。由于土地复垦涉及的学科较多、领域比较广,使得单一部门开展工作时相对比较困难,一是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指导,二是与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协调机制较弱,最终导致土地复垦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低效性。

2.3 土地复垦法规缺乏针对性 我国土地面积较大,地形比较复杂。而政府并未针对不同地区出台不同性质的土地复垦法规,如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气候恶劣;矿山开采地区荒漠化严重,存在一定的地质灾害等,这些都没有很好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持,这与我国在土地复垦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方面的不足有关,这些都使现存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显得很“脆弱”。

2.4 公众参与形式缺乏多样性 虽然《土地复垦条例》中规定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但是具体的参与形式、程序并未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并未参与决策过程、参与功能并不明显,缺乏群众基础。

3 结束语

面对目前我国严重的人地矛盾问题的严重性,土地复垦是解决用地不足的有效手段,同时对保护土地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土地复垦工作的资金投入,研究先进的复垦技术,加强政府的管理机制,鼓励公众的参与力度变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复垦方法和技术,但由于土地复垦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各项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待复垦面积大,复垦资金投入不足,加之公众认识度不高,使得土地复垦率一直较低。为了缓解这种矛盾,近两年国土资源部和地方政府不断补充和完善土地复垦的政策法规,但由于损毁土地类型较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并且复垦技术理论研究又落后于实践工作,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完整、适合的土地复垦体系来指导土地复垦工作。要健全科学使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就要适应土地复垦工作范畴的扩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加强管理技术体系,优化和补充复垦技术研究,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完善资金来源与使用程序,细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复垦方法,投入土地复垦工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国土地复垦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田新凯.土地复垦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2012.

[2] 路文丽,郭颖良,谭锋等.土地复垦体系构建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6) .

[3] 金丹,卞正富.国内外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比较与借鉴[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10) .

篇3

1. 复垦的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工程设计资料,结合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统一原则、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

2. 内蒙古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2.1 耕地的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单位和个人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持怀疑态度。认为经济要发展,耕地总量逐年减少是必然趋势。在非农建设用地方面还没有做到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也没有把补充耕地的费用列入非农建设总投资成本之中。因而,在一些地方还未把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2 复垦规划不科学

县乡级《土地复垦规划》属微观规划。按修编时要求,规划期内的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必须定量定位和定性。可见,一时的修编对今后十几年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具体地块和数量就确定下来,显然其科学预见性和指导性就有一定问题。一是定量方面,规划期内,全区新增耕地的51%要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和农田整理来实现。

2.3 复垦开发资金未实行专项管理

现阶段虽然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每年都会讲部分资金投入到土地复垦当中去,但是这种资金的投入缺乏系统性的统一管理,仅仅是依靠工作人员的自觉安排,对于资金的来源以及走向等都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

3. 内蒙古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第一,充分利用现阶段的地理位置以及已经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第二,合理确定拟复垦场地的坡度,同时确保场地的稳定性,在确定稳定性的过程当中需要参考同类的岩体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岩体的坡度不得大于5°;第三,复垦场地所需要的覆盖材料应该是环保材料,不能对自然环境造成侵害,如果覆盖材料当中含有有害物质,则应该采用多种措施去掉覆盖材料当中的有害物质。此外还必须设置一层隔离层;第四,采用多种措施控制复垦场地的水土流失。第五,合理布置复垦场地内的交通道路。

4. 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4.1 及时修编规划,指导复垦开发

做好规划是复垦开发的最核心内容,只有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的指导规划,才能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对本市今后的土地复垦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复垦规划》的修编,首先明确了在规定的期限内新增加的土地总量应该保持不变,同时减少宅基地的面积,从而使得耕地的数量得以有效增加。同时还需要加大对农田的整理力度,从而使得土地复垦的有效性得以增强。

4.2 提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效率

土地复垦以及农田整理必须要以持续的大量资金为基础,因此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于土地复垦具有非常重要的一样,首先应该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在吸引农民参与到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还应该制定多种政策,吸引农民的资金投入到土地复垦当中去。

4.3 处理好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与耕地占补平衡的关系

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目标就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立耕地开垦储备制度。根据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原则,为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及时提供用地服务和用地保障,各镇应超前组织耕地的开垦,储备一定数量的新增耕地,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

4.4 注重工程技术措施的综合施用

在进行土地复垦的前几年当中,可以考虑种植一些豆类植物,利用豆类植物的固氮作用,改善土壤,也可以采用混合播种的方式,将不同生长周期的植物进行混合播种,但是应该考虑不同植物之间的竞争影响,不合适的混合播种对于植物的生长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5. 土地复垦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应该尽量控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将工程建设与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将土地复垦纳入到整个项目当中去,在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充分考虑土地复垦的实际要求,一边建设一边复垦,兼顾经济与环境效益。

5.1 预防控制原则

(1)、复垦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的原则

在生产建设方案的编制过程当中应该充分考虑土地复垦,同时还需要制定二者之间同步发展的协调方案,在项目生产的过程当中,还需要节约复垦土地的使用

(2)、源头控制、防复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

从源头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尽量减少土地的破坏,同时也应该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防治土地被破坏,此外,还需要节约土地的使用量,将土地的消耗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之内。

(3)、采用先进的生产及复垦工艺的原则

施工及复垦工艺的先进与否,是减少损毁土地、降低复垦投资的关键因素,认真总结邻近项目区的复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本项目的复垦措施。

(4)、实施边建设边复垦,加快复垦进度的原则

在进行公路建设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对损毁的土地进行及时的修复处理,则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断扩大的破坏,因此,工程建设与土地复垦必须要同时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缩短土地的损毁,并加快生产力的恢复。

5.2 预防措施

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根据该项目生产的特点,拟采用的预防措施为:

(1)该项目具有较大的取土量,同时取土也较为集中,并离乡镇较远,对公路以及周边土地的损毁效果相对较低;(2)在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对土地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应该布置施工道路,并进行规范施工,避免随意挖土的现象产生,同时车辆也尽量行驶在施工道路上,避免植被的损毁。(3)在公路、桥梁建设中,路基土石方工程所占比重较大,所需劳动力和C械设备较多,为节约土地,利用弃土移挖作填,减少运距是一项减少损毁土地的有效措施。

5.3 监测措施

复垦监测主要是对复垦项目复垦工程的动态管理,它贯穿整个复垦过程中,而不仅仅是对最终复垦效果的总结。复垦监测包括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创造了植物生长的良好立地条件、植被品种是否适合当地生态条件、资金是否符合实际等情况。根据本方案拟采取的复垦措施,将本次复垦区设置成为13个监测图斑。主要对复垦工程措施进行监测,主要监测复垦措施的可行性、复垦效果、复垦后的植被成活、覆盖率等,保证复垦措施的有效进行,对不适宜的复垦措施进行及时更改。

5.4 管护措施

在整个管护阶段,最重要的管护时期为植被最初种植时期,土地复垦应该遵循“种植一点、改良一块、合理保护一大片”的基本原则。通过研究之后发现,在复垦区当中,最主要的灾害在于风沙、病虫害等灾害,同时在土地复垦当中最重要的抚育重点内容为做好相关苗木的防冻措施,同时还需要做好防风措施,此外还需要合理防治病虫害。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幼苗松土后,要及时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同时在幼苗期或者干旱时期应该加强灌溉,在播种的第二年,对于确实的幼苗需要进行及时的补种。第二,种植应该安排在较为合适的季节当中,同时应该保证在进入冬季之前幼苗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部分抗冻能力较差的幼苗,还需要采取保温措施,确保幼苗的安全过冬。

6. 结束语

土地复垦对我国的国计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运输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土地复垦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复垦虽然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各种负面效应进行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1] 张继栋.土地复垦方案报备流程进化与管理模式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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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1-0037-1

1 研究概况

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遵循一定技术原则,根据实地踏勘,采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各地块土地复垦适宜性进行评价,明确各地块的复垦方向,使废弃土地发挥最大利用效益的专项规划。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是以2011年为规划基期年,2015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全市复垦工矿废弃地总规模1565.18公顷。以行政区域为单元,依据单元内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及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将全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大致分为三个潜力区。其中,和县属复垦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388.31公顷,复垦耕地284.49公顷;雨山区、当涂县及含山县属复垦I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分别为277.51公顷、364.78公顷和292.73公顷,复垦新增耕地规模分别为264.89公顷、266.54公顷和244.54公顷;博望区、花山区属于II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分别为189.32公顷和52.53公顷,复垦新增耕地分别为137.82公顷和50.43公顷。

2 规划实施效益分析

2.1 社会效益分析

2.1.1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产能 通过对全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治理,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1248.71公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提高全市粮食产能,对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1.2 促进耕地集中连片,便于规模经营 矿山开采具有采区位置的不可选择性,部分矿山开采造成农田分割及田块破碎,矿山土地复垦将最大程度地恢复原有农田生态格局,促使耕地集中连片,便于规模经营。通过复垦工程及生物措施,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础条件,便于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种植效益。

2.1.3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马鞍山市作为安徽省重要的矿产资源大市,矿山开采在为国家输送经济建设所需资源的同时,也造成大量的工矿废弃地。在国家严控建设用地总量,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背景下,如此多的工矿废弃地无疑成为马鞍山市重要的后备耕地资源。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对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复垦区的复垦治理,缩减了建设用地规模,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到城市建设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另一方面,将几乎零效益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再生利用。

2.1.4 拓展建设用地发展空间 通过将工矿废弃地复垦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缓解马鞍山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供需矛盾,本质上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范畴,但由于其挂钩指标独立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指标之外,是寻求建设用地指标的一种新的重要途径。规划的实施,对拓展马鞍山市建设用地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2.2 经济效益分析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经济效益采用投入产出进行评价,矿山投入主要指矿山复垦治理的资金投入,产出效益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复垦耕地直接产生的粮食种植经济效益,二是调整利用新增建设用地产出效益。

根据前面的投资估算,本规划的实施将投入复垦资金72761.67万元;复垦后新增耕地1248.71公顷,按耕地亩均纯收益1000元计算,复垦耕地每年直接产生的粮食种植经济效益为1873.07万元;规划实施后,可调整利用新增建设用地1361.00公顷,按目前马鞍山市每公顷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215.07万元计算,可产生经济效益292710.10万元。从投入产出看,规划的实施,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2.3 环境效益

长期矿山开采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具有诸多生态环境负效应,如地表景观破坏、诱发坍塌、滑坡地质灾害、破坏地下水系结构、造成土地压占、挖损及土壤退化、板结、加剧水土流失等等。通过复垦治理,恢复原有地貌景观,加大地表植被覆盖,并对原高低不平的地表区域进行规整,可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坍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改善复垦区及周边区域空气、水环境,使其与周边土地利用及景观植被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结语

从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的社会经济效益可得出,规划制定的发展任务符合发展要求,是科学合理的。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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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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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l Selection for Agricultural Utilization of Reclaimed Land in Mining Area

MA Li-qiang

(School of Engineer,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Yantai,Shandong 264005,China)

Abstract: It was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of optimization method for land resources in reclaimed land in mining area. The agricultural utilization mode of reclaimed land wa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including economic, ecological and social benefits, of which the optimal selection should be under restriction and which comd get whole advance. The specific conclusion was drawn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Guye mining area through nonlinear programming method and model.

Key words: reclaimed land; agricultural utilization; nonlinear programming; optimal selection

据估算,我国约有1 333.4万hm2废弃土地[1],其中仅采矿破坏的土地约占一半,如能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复垦,约有60%以上的废弃地可以复垦为耕地,30%可以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用于发展农、林、果、草、水产和畜禽养殖等,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单纯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转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为目标,这是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和矿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优化必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影响。

1 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内涵与目标

1.1 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优化的内涵

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优化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目标,依据复垦土地环境,结合农作物投入产出状况以及矿区居民的生活习惯和耕作习惯,对矿区内复垦土地的各类农业利用模式进行结构优化和空间布局,使其实现农业复垦利用在数量和空间上的最优配置[3]。通过对利用结构的优化,达到稀缺的复垦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其实质是在时空尺度上的演化[4],目的在于将有限的复垦土地资源分配到不同的农业利用模式,并在微观层次与宏观层次上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理组合。其目的在于把一定的农业复垦利用模式与复垦土地的适宜性、社会经济性进行适当的比配,寻求复垦土地资源在矿区内大农业各产业间的合理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综合效益。

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复垦土地农业利用模式的布局,是土地用地与养地结合、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复垦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内在要求[5]。同时,复垦区内土地破坏类型复杂多样,存在多种不同的农业利用模式,在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约束下,合理整合复垦区域的资源要素,做到土地资源和其他各种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适合的复垦效果,必须科学规划复垦区各类农业利用模式的结构与布局[6]。因此,研究复垦土地(已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利用结构的优化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优化目标

在确定优化方法之前,首先应明确优化的目标。一般优化问题的目标可以表述为以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系统综合效益,即要求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通过各种复垦土地农业利用模式的合理组合,以追求产出效益的最大化[7-8]。这里的资源投入量和规划目标是约束条件,因而它对应着一个求取最大值的最优规划问题。

矿区复垦土地的利用对矿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都会引发影响,复垦土地利用的效果通过这3个方面得以全面的反映,基于矿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矿区复垦土地利用优化最重要实现矿区生态、经济和社会整体的、协调的发展[9-11]。因此,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优化目标必须通过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3个方面来体现[12],通过一定的优化方法和优化过程,使一定的复垦土地利用模式与土地适宜性、社会经济性、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进行适合的配比,形成合理的复垦土地利用格局,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复垦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2 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优化模型构建

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结构优化选择的数学模型可以有很多种,但无论哪一种数学模型都具有相同的特点,即都由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组成[13-14]。规划意味着寻求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目标的途径,采用待定变量的函数表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结构的规划系统的功能目标,即为目标函数,该目标函数可以为综合效益,也可以为单项效益,根据决策的目标和特点而定。本研究采用经济效益作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模式的规划目标,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为约束条件。设x1,x2,…,xn为待定变量(各种复垦土地的农业利用模式数量),这样目标函数就可以表示为:

S=S(x1,x2,…,xn)

目标函数反映了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系统的功能目标与利用模式、特性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目标函数的最优值为极大值或极小值。复垦土地农业利用模式存在的约束限制主要表现在人力、物力、财力和生态、经济、社会、技术以及复垦土地现状、潜力、需求等多方面,在数量上表现为对待定目标变量作如下的约束条件:

f1(x1,x2,…,xn)≤(或≥,=)b1

f2(x1,x2,…,xn)≤(或≥,=)b2

…… ……

fm(x1,x2,…,xn)≤(或≥,=)bm

xi系指组成各种利用模式类型的数量,应取非负值,即对目标的非负性约束条件

xi≥0 (i=1,2,…,n)

以上3式构成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模式规划系统的结构化模型。其中,非负性约束也是约束条件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利用模式的优化是关于在一定约束条件下求取目标函数最值(最大值或最小值)的理论和方法。凡是可以用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表达的系统问题,都可以构成系统的优化问题,都可以采用上述形式的数学模型。具体的优化问题,因为内容的不同以及系统要素之间关联关系的不同,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可能会有不同的性质和形式,因此,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如线性规划、模型线性规划、灰色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动态规划和目标规划等。

3 古冶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优化

3.1 优化模型构建

在对古冶矿区塌陷区自然、社会经济情况以及塌陷区环境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有1 937 hm2土地复垦后可用于农业,应用运筹学的线性规划方法,确定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模式的优化结果,即通过约束方程给定过的矿区土地资源、投入产出等技术约束条件下,使塌陷区的复垦土地满足经济、生态和社会目标。本研究根据矿区基本的塌陷地农业复垦利用模式,共设置6个变量作为不同利用模式的面积,包括粮食种植模式、蔬菜种植模式、经济林地利用模式、用材林地利用模式、牧草地利用模式和渔业养殖利用模式。

3.1.1 决策变量的选择 决策变量时,决策者从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中选择可控制的因素。古冶矿区复垦土地的产出效益受到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在这些因素中,以各类用地模式的土地占用面积最易控制,因此根据研究区的土地利用现状、优势条件以及今后复垦区的发展趋势,确定以下6个决策变量:x1——粮食作物面积,x2——蔬菜种植面积,x3——经济林用地面积,x4——用材林用地面积,x5——牧草种植用地面积,x6——渔业养殖水面面积。通过确定这6种模式的用地面积,使总的效益最大。

3.1.2 价值系数的确定 本模型的价值系数(cj)是各类用地的年度或平均单位产值(元·hm-2),它是根据各类利用模式用地的现状、自然、投入产出特点和当地市场趋势确定的。通过实际调查分析,确定6个决策变量的价值系数为(2009年水平):粮食,c1=10 099元·hm-2;蔬菜,c2=48 356元·hm-2;经济林,c3=13 050元·hm-2;用材林,c4=8 004元·hm-2;牧草业,c5=24 300元·hm-2;渔业,c6=13 395元·hm-2。

3.1.3 目标函数分析 对一个区域的土地利用模式的优化或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效益,为此以经济效益最大为目标,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约束条件中显现,因此,建立目标函数的线性规划模型:

MaxZ=10 099x1+48 249x2+13 083x3+14 704x4+24 300x5+43 785x6

3.1.4 约束条件分析 约束条件是实现目标的限制性因素,结合研究区实际情况,需要考虑以下约束条件:

(1)可利用土地资源约束。研究区塌陷土地资源可供农业复垦利用的面积,即

x1+x2+x3+x4+x5+x6=1 937;

(2)复垦投资约束。根据研究区复垦投资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经初步测算,复垦总投资为10 331万元。初步计算出各类农业复垦利用模式的复垦投入为:粮食52 500元·hm-2;蔬菜76 500元·hm-2;经济林,34 500元·hm-2;用材林31 500元·hm-2;牧草业39 000元·hm-2;渔业30 000元·hm-2。即

52 000x1+76 500x2+34 500x3+31 500x4+39 000x5+30 000x6≤103 310 000;

(3)复垦土地利用环境约束,即

x6≥328,x1+x2+x3+x4+x5≤1 609;

(4)森林覆盖率约束。根据规划要求,矿区的森林覆盖率应达到35%以上,即

x3+x4≥1 937×0.35;

(5)矿区复垦土地的农业利用模式选择的类型必须有助于景观多样性的增加,研究区现有的农业用地的景观多样性指数(Shannon-Weaver指数)为1.27,最大多样性指数为1.792,因此复垦土地利用模式类型的多样性指数应该大于1.27;

(6)人均耕地约束。古冶区现有人口36万人,耕地8 000 hm2,人均耕地为0.022 hm2,复垦后人均耕地水平不少于0.22 hm2。即

x1≥16 396×0.022;

(7)数学模型的非负约束,即

xi≥0 (i=1,2,3,…,6)。

3.2 优化结果与分析

3.2.1 计算结果 利用Lingo9.0软件进行运算,运算结果为:

x1=360.71,x2=473.48,x3=677.95,x4=0.00,x5=96.85,x6=328.00,单位为 hm2。

3.2.2 结果分析 计算结果表明,研究区内复垦土地利用模式的优化选择结果为: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为360.71 hm2,蔬菜用地面积为473.48 hm2,经济林用地面积为677.95 hm2,用材林用地面积0 hm2,牧草地用地面积为96.85 hm2,水面养殖用地面积为328.00 hm2。

利用新的农业复垦利用模式优化数据,可以发现在满足研究区内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在投资额度约束的前提下,实现复垦土地农业利用模式效益的最大化。运用新的数据进行计算,森林覆盖率达到35.00%,人均耕地达到了0.022 hm2;景观多样性指数达到1.47,较所在地区的景观有所优化。可见,这一优化结果可以使研究区内复垦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都得到明显提高。

矿区复垦土地农业利用优化的质量取决于决策变量、价值系数和约束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决策变量要从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条件选择可控制的因素;价值系数应在全面分析矿区复垦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方法进行预测得到确定;而约束条件则应全面分析实现目标的限制性因素,准确地选择关键性制约因素和平衡条件。以上工作的质量直接决定着优化模型和优化结果的质量。通过对以上的优化过程分析,可以看出这个优化方案可以实现,其理由是,模型中的价值系数是根据研究区当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和当地复垦土地农业生产的投入产出实际发展情况而确定的,比较符合古冶矿区实际情况,并且根据过去和当前的国内外市场来看,只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就能实现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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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袁清坡, 唐国滔.罗美利土地利用生态区划评价研究——以宁远县为例[J].天津农业科学,2008, 14(1):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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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1材料与方法

    1.1研究区概括

    研究选择了3个区县。合川区位于四川盆地东部,有重庆市“北大门”之称,距重庆主城区89km。合川区地跨东经105°58'37″~106°40'37″,北纬29°51'02″~30°22'42″,内有嘉陵江、渠江、涪江3江穿过。全境地貌大致分为平行岭谷和平缓丘陵两大类型:东南边缘之华蓥山区为平行岭谷地形,分布面积359km2,占幅员面积的15.5%;西北部广大地区,属川中丘陵盆地,为平缓丘陵地型,分布面积1997.21km2,占幅员面积的84.5%,境内海拔为185~1284.2m。多年年均降水量1320mm,水资源丰富。忠县位于重庆市中部,地处东经107°32'42″~108°14'00″,北纬30°03'03″~30°35'35″之间,位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三峡移民的搬迁重点县。全县地貌可分为背斜低山和向斜槽谷丘陵,境内海拔175.0~1680.3m之间。年平均降雨量1100~1400mm,全县水资源分布不均。綦江区位于重庆市南部,四川盆地东南边缘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素有“重庆南大门”之称。介于东经106°23'~106°55',北纬28°27'~29°11'之间,綦江县地处新华夏系第三隆起带和沉降带之间,即四川沉降褶带之川东褶带东缘与川鄂湘黔隆起带西缘的交接部位。以藻渡—岔滩一带的三迭系地层为界。地貌南部高、北部低,边缘高、腹部低。以山地为主(占全县幅员面积的67.6%,丘陵占32.4%),境内海拔为188~1814m。雨量充沛,年均总雨量为1071.2mm,但分布不均。

    1.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对复垦农户宅基地的调查和6个复垦项目。调查主要是对农户宅基地及其他附属用地的基本属性,如宅基地下土层厚度,房屋类型、有无粪坑或粪池等。P1代表单位面积内拆除房屋面积,P2为拆除量与建设规模之比。房屋面积和拆除量数据来源于6个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表1—3的数据为所选6个项目各指标数据的平均值。

    1.3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选取重庆市綦江区、合川区和忠县3个区县为调查对象,每个区县各2个共6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分别为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家村、罗汉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川区龙市镇海慧村和凉岩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忠县永丰镇东方村和复兴镇天子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取3个区县各100户宅基地共300处宅基地进行调查。对复垦农户的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农户宅基地位置坡度将复垦宅基地分为平坦型和坡度型,并对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复垦农户房屋类型分析

    重庆市复垦农户房屋有6种结构,不同区县同种房屋结构单位面积建设规模内拆除面积差异较大,相同区域P1也各不相同。农户房屋有混合、砖石、砖木、穿逗和土墙5种,简易结构主要为猪舍,相同区县不同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大,不同区域同一种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也很明显。其中,綦江农户房屋主要是土墙和砖石结构,复垦1hm2建设用地有7.93m2。土墙结构房屋和32m2砖石结构房屋,合川主要为砖石、砖木和混合结构,分别为5.00、0.87和0.80m2hm2,而忠县农户各种房屋结构P1除混合结构较大和简易结构较小外,其余4种房屋结构P1较均匀,约为1.87hm2。重庆市复垦中农户不同房屋类型比例由大到小排列为土墙、砖石、混合、砖木、穿逗和简易结构(见表1)。此外,重庆市不同区县土地复垦中各拆除工程单位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3个区县除条石拆除单位量比较接近外,约为2.53m3hm2,其余差异明显,其中綦江拆除工程中土墙占了大部分,其拆除为7.13m3hm2;合川和忠县除了条石拆除外,砖墙和土墙是其主要的部分,合川分别为0.67m3hm2和0.60m3hm2,忠县为2.87m3hm2和1.6m3hm2。

    2.2闲置宅基地类型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每个片块由宅基地和宅基地附属用地组成,宅基地附属用地又包括院坝和其他附属用地。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房屋、院坝及猪舍3种。根据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大小将宅基地分为两种类型,第1种为平坦型,地面坡度为0°~5°,第2种为坡度型,坡度为6°~25°,详见表3。由表3可知,不同区域宅基地地面坡度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同坡度宅基地所占比例相似,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多为平地,且农户都有粪坑或粪池用于日常饲养牲畜。复垦农户宅基地地面多为平坦型,其所占比例为94%;坡度为6°~25°的宅基地较少,约占调查总数的6%。

    2.3不同宅基地类型的工程规划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可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节约投资的原则进行。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3方面。

    2.3.1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较简单。平坦型宅基地主要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比较平整,宅基地、院坝及其猪舍可以处于一个台面或单独台面坡度小于5°。土地平整工程的内容包括土石坎设计、杂物清除、翻耕和客土。石坎可根据实际设计为干砌条石和浆砌块石两种,如綦江可在条石不够用时设计浆砌块石石坎。杂物清除主要是对复垦片块内的零星杂物进行清除,便于后面工程施工。客土设计是在复垦后土层厚度达不到耕作土层0.4m要求的区域进行覆土,覆土后要保证有效土层厚度达到0.4m以上。田间道路工程的规划在合理的前提下,考虑方便农民生产活动,尽量按照原有的路线规划,主要包括维修和新修生产路,其路面材质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水泥路面和石板路面。农田水利工程规划主要包括排水沟和沉沙凼等。平坦型宅基地地面通过土地平整工程后可复垦后水平田块,详见表2。

    2.3.2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比平坦型复杂。坡度型宅基地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宅基地所处位置地面坡度为6°~25°,因为房屋下地面多为平地,因此,坡度型又包括了平坦型。这种类型的地块工程规划较平坦型复杂,其土地平整工程中要先对有坡度的区域进行降坡处理,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当坡度小于12°时可降坡至5°;当坡度为20°时可降坡至10°,之后按照平坦型处理。降坡的施工可以按照先清田坎基槽,砌筑田坎,再坡地土石方移动、挖高填低,对挖方区进行0.4m厚的翻耕,最后挖填平衡,即将降坡土方均匀覆在平整后的田块表面。当石坎高度大于1.2m时石坎底轮应设计为双轮条石,且有丁字石,其中1.5m的石坎应布设两轮丁字石坡度型道路,设计可能还会涉及梯步,及当生产路纵坡大于15°时可采用“梯步+斜坡”组合型,即半幅为梯步段,方便人行走,半幅为斜坡防滑段;当生产路纵坡在5~15°之间时,设计对路面采取凹槽防滑处理。坡度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该控制最小比降在8‰左右,若沟底坡度大于25°时应设置跌水式消能。详见表4。坡度型宅基地经施工后可复垦为水平田块和坡式梯田两种,水平田块田面宽一般为7~30m,后者田面宽一般较前者小。

    2.4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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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计划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担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担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达到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基础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

(4)兑现。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费用直接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帐户。

2、建(购)房补助支付程序。

(1)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补偿协议、原房屋“两证”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去向证明、新建房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购)房补贴申请。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4)兑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经审核符合建(购)房补助条件的,将建(购)房补贴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帐户。

3、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支付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指标使用的进度分期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属区土地整理中心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按1500元/亩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3000元/亩、1500元/亩支付给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所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入库备案、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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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矿区环境问题涉及矿物开采、加工、储运及使用的全过程这一特点,矿区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综合治理不仅仅是一种事后措施,而且更主要的是一种超前预防措施。矿山开采工艺分为露天开采和井工开采,由于开采方式的不同,土地破坏形式、生态恢复方式、综合治理方法亦有所不同。矿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综合治理根据矿区生态破坏方式,可将其分为露天矿生态环境保护、采矿沉陷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尾矿的综合利用。

    二、矿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与综合治理措施

    (一)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途径

    1、露天矿破坏土地工程复垦途径

    根据露天矿山生产工艺特点,露天矿山的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可分为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事前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规划矿区规模,优化开采工艺,以预防为主,尽量减少矿区土地生态破坏,同时为破坏的土地复垦创造有利条件。

    (1)合理规划矿区,保障资源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首先将土地复垦、生态重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矿区开发规划之中,制定明确的土地复垦、生态重建法规、条例,并严格执行。同时,应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矿山成本核算,明确土地复垦资金渠道,实行“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其次,加强矿山设计与安全管理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矿石采出率,缩小矿山地面境界,减少矿山对土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2)露天矿生产过程中的优化控制与土地复垦

    按矿山层赋存条件、地形条件、岩土特性,以及剥离废弃物排弃方式不同,露天矿土地复垦可分为外排土方式的复垦和内排土方式的复垦。采用外排土方式的采空区可以用地下开采排出的矸石、电厂粉煤灰或其它固体废弃物复垦,也可将外排土场的岩土重新运回采空区。为保证岩土的剥离、回填与采矿工程之间互不干扰,应合理布置回填区和剥离区之间的工艺顺序,并保证表土层仍排放在地表。

    2、井工开采沉陷地工程复垦措施

    (1)农业复垦

    整渠道平整土地:在沉陷区均匀沉降的地段,土地的平整度变化不大,可以修复原来的渠道,土地平整后即可恢复到土地原有的生产水平。

    挖沟抬田:在塌陷洼地的边缘不太深的区域,分段开挖深沟,将取出的土就近摊平,抬高地面造成台田。此法挖沟与造田相结合,成本较低,土地的复垦率较高。沟深、宽与沟间距应按塌陷深度和排水条件具体设计。

    挖塘抬田:塌陷较深的或排水条件较差,深沟取土尚不能满足造田之需,可挖塘(扩塘)取土造田。此法土地复垦率虽较低,但开发利用了塘面,如发展养鱼塘,或发展珍贵水产养殖,其经济效益更高。挖塘造田的土地复垦率一般在 50%左右,与挖塘取土的深度成正比,与造田填土的厚度成反比。造田时需注意将肥沃的表土放在表层。挖塘方法分为机械开挖和水力开挖,机械开挖就是先将水塘水抽出到机械可工作的位置,利用机械设备把土倒出复田。水力挖塘机组的挖塘造田的功效较高成本较低,在我国的南方的一些矿区采用的较多。

    填土造田:填土造田就是利用露天矿的剥离土(第四系表土)或煤矸石来填平沉陷地,把沉陷地填成一片平地,填土造田的土地复垦率较高,复垦土地后甚至超过土地的原有生产能力,其缺点是土地恢复成本较高。

    (2)园林复垦

    园林复垦是城市沉陷区的复垦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园林复垦就是根据沉陷的现状和预测进行园林规划,再根据园林规划将沉陷区复垦成适合园林用地要求的土地。沉陷区适宜园林的地块一般都与城区相连,园林复垦一般是根据沉陷区的地势造园,沉陷区水域一般都规划成人工湖,开挖湖区的废土堆砌成假山等,园林复垦的费用较低,但在复垦之前要先作好园林规划设计,这样可以节省大量工程费用。

    (3)建筑复垦

    沉陷区在城市中或在城市的郊区,在地质条件适合的区域应优先考虑建筑复垦,这样的土地的利用价值也非常高。根据我国几个城市的采煤沉陷区的土地利用情况,恢复成城市建设用地能使土地的利用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从投入和产出的关系上看,恢复成建设用地,土地能够获得 10 倍或几十倍的升值,在经济上是最合算的一种土地复垦方式。作为建设用地的同时也控制了城市向周边农村扩展,也节省了大量的农田占用。但是建筑复垦对复垦区的地质条件要求非常严格,在作建筑用地的同时一定对其地质情况做出适宜性评价,以及相关的建筑基础处理,盲目地进行建筑复垦会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4)林业用地复垦

    在沉陷区不适合前 3 项复垦条件的区域都可以进行林业复垦,林业复垦的用地要求条件不高,绝大部分地块只要简整即可满足林业用地的要求。

    (二)矿区生物复垦技术途径

    1、生物复垦技术措施

    (1)绿肥法。这种方法的实质是在复垦区种植多年生或一年生豆科草本植物。这些植物的绿色部分在土壤微生物作用下,除释放大量养分外,还可以转化成腐殖质;其根系腐烂后也有胶结和团聚作用,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

    (2)施肥法。本方法以施用大量有机肥料来提高土壤中的有机物含量,改良土壤结构,消除过粘、过砂土壤的不良理化特性。

    (3)化学法。该方法主要用于酸碱性土壤改良。中和酸性土层一般用石灰作掺合剂,变碱性为中性常用石膏、氯化钙、硫酸等作调节剂。

    2、生态农业复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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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问题众多,土地资源的缺乏一直以来是高居不下的严重问题。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大力关注和整顿也使得土地工程被提上到毋庸置疑的重要部位。面对土地规划的大势所趋,如何合理及充分的使用和把握当前有限紧张的土地资源,已经是人所考虑的问题。而摘要提到,矿产资源的大力开发,使得矿产土地被大肆的浪费,有利资源却得不到合理的应用,无疑是一种资产的流逝。面对当前矿产土地的利用,我们就需要从这方面着手,进行相应的规划和方案,务必使得在保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的同时,让矿产土地资源也能更好,更有效的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做到物尽其用的功效。本文笔者就针对矿产土地复垦技术做重点的研究和分析,来重点阐述这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希望大家可以对资料进行相应的参考和了解。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 国外土地复垦发展与现状

国外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较早,工业发达的国家加速土地复垦法规制定和实践活动。20世纪70年代后,土地复垦发展成为集采矿、地质、农学等多学科和多部门协调的系统工程。20世纪80年代后,生态环境理念逐步融入土地复垦,促进了土地复垦工作的蓬勃发展。

美国最早主要是研究露天煤矿的土地复垦,对复垦土壤的重构与改良、植被恢复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加强了矿山固体废弃物复垦、复垦中有毒元素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研究。德国关于土地复垦的最早记录出现在1766年,20世纪20年代开始系统研究和实践土地复垦。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波兰、南非等国家在土地复垦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开发了大量先进技术。

1.2 我国土地复垦的发展与现状

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由于技术和政策的因素,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仅为10%左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复垦研究的深入,土地复垦得到了社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1989年,我国颁布执行了《土地复垦规定》以后,土地复垦开始走法制化路线,翻开了土地复垦的新篇章。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在土地复垦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形成了充填和非充填复垦两大技术体系。但是,我国土地复垦起步晚、发展缓慢、旧账多、法制不健全、技术存在缺陷,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2 我国矿区土地复垦技术

2.1 土地平整技术

主要用于消除附加坡度、地表裂缝以及波浪式下沉等影响特征。适用于中低潜水位塌陷地的非充填复垦、高潜水位塌陷地的充填复垦等。在进行工程时,要满足以下条件:土地平整要统一规划;土地平整既要有长远目标,又要立足当前;土地平整要有适当的单元;土地平整度要符合规定要求。土地平整后,高程要满足作物的生长要求。农田高程H应该满足:

H≥Ht=Hp+h

农田应该达到的最低高程;潜水位高程;h地下水临界深度。

2.2 疏排法复垦技术

疏排法复垦属于非充填复垦,是解决高潜水位矿区塌陷地大面积积水问题的有效办法。疏排法复垦的关键是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设计的关键是选择适当的承泄区和设计标准,标准过高造成浪费,标准太低达不到治理目的,而没有适当的承泄区就谈不上用疏排法复垦。塌陷区疏排法复垦重点是防洪、除涝和降渍。防洪就是防止未塌陷地汇入低洼地:除涝就是要排除塌陷洼地的水;降渍就是排除水后,挖沟使地下水位降到临界值以下。疏排法复垦的排水系统包括防洪系统、除涝系统和降渍系统。当复垦区为农用地时,要求防止地表径流或洪水侵入,排除塌陷区内积水和降低地下潜水位。

2.3 梯田式复垦技术

2.3.1 适用条件梯

田式复垦适用于地处丘陵山区的塌陷盆地,或中低潜水位矿区开采沉陷后地表坡度较大的情况下。我国山西大部分矿区,河南、山东等地的一些矿区,不少塌陷地可采用此法复垦。

2.3.2 田断面三要素

田面宽、田坎高和田块侧坡是梯田断面的三要素。梯田设计就是要根据塌陷后地形及土质条件与耕作要求等确定断面要素。断面要素设计合理,既可保证边坡稳定、耕作灌溉方便,同时又节省用地、用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2.3.3 施工顺序

清除地面障碍物,表土处理,平整底土,田坎修筑,表土回铺。其中表土处理和底土平整常用的方法有:中间堆土法、逐级下翻法和条带法。

2.4 基塘复垦模式

采煤塌陷地基塘复垦模式是指对采煤塌陷地采取挖深垫浅措施获得一定比例的旱田与水面,并按生态学原理对旱田和水面进行合理利用的复垦模式。

2.4.1 基塘复垦模式土地利用的特征

(1)旱田与鱼塘按一定的比例配置。

(2)配置生物种群,充分利用的生态位。

(3)合理选择基塘系统中生物种群的组成。

(4)考虑生物种群搭配的时间序列,实现最大限度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

2.4.2 基塘复垦工程场地选择的基本原则

(1)基塘系统与井下采空区域无水力联系。

(2)基塘系统应有充足的水源保证。

2.5 充填复垦技术

近年来,充填复垦技术主要有矸石充填复垦、粉煤灰充填复垦、生活垃圾充填复垦等。利用露天矿山剥离物充填地下开采塌陷坑以及露天矿倒堆法开采充填采空区的复垦也属于充填复星。

3 结束语

中国矿产资源是中国经济动脉组成的大躯干,而中国的地大人多,也是中国对矿产资源的依赖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同时跟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技术的大幅度提升,矿产资源的需求更是日益扩大。由此及彼,中国矿产的大力开发,中国矿产土地的使用也是高居不下。而没有合理的规划和方案,矿产土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所以对矿产土地进行工程复垦的方案和实施,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土地资源的严重匮乏,而且对百年土地的使用和发展也是一项功不可没的大规划,可以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所以对矿产土地进行工程复垦,是关系到长久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问题,从而也是想生态,社会,环境和社会四者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卢明银,张振芳.矿业经济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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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16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029-03

1引言

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能源和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但同时也对环境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和破坏土地,造成原有地形地貌景观的严重破坏,在此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带来了困境,形成了代际外部性,影响了子孙后代的发展。矿区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否合理,己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改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不断恶化,使得对矿区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土地复垦的内涵及技术体系

2.1土地复垦的内涵

虽然国内外对土地复垦的内涵的界定有所差别,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目的都是恢复土地的生产和生态功能。土地复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技术工程,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地域性、多样性的特点。在实际中操作中通常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一是工程复垦,首先利用矸石和粉煤灰等物质充填或者通过挖深垫浅形式进行回填平整,并根据实际需要修建防洪、排涝等配套工程,促进地表形成有利于植物生长的环境。二是生物复垦,对于废弃的土地使用微生物培肥、肥化土壤等生物方法,使其达到农作物正常生产的土壤结构和养分状况的标准,为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2.2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技术体系

根据土地复垦的内容和目的,构建土地复垦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土地复垦规划技术。土地复垦规划技术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确定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二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三是采取的复垦工程措施的选择。这些核心内容的实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沉陷地景观恢复与生态重建规划设计的一般模式;二是普遍适用的常规规划设计方法;三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关键参数确定的方法;四是规划设计三维可视化。

(2)土地复垦工程技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充填复垦技术,根据充填物的差异和充填方式的差异,可以将之分为矿石充填复垦技术、粉煤灰充填复垦技术、污泥充填复垦技术、无污染充填复垦技术和动态充填复垦技术等。二是非充填复垦技术,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技术包括疏排降复垦技术、直接利用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梯田式复垦技术、修整利用技术等。

(3)土地复垦生物技术,这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核心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和改善重建系统生产力。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技术包括微生物技术、生态工程和土壤改良技术等。

(4)复垦土地利用技术,主要是指促进复垦后的土地进行再利用的技术,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生物开发技术,是促使土地复垦后向农、林、牧等行业用地转变的技术;二是特殊利用技术,是促进复垦后土地向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等)转变的技术;三是综合利用技术,主要是生物开发技术和特殊利用技术结合起来,促进复垦后的土地向可综合利用的方向转变。

(5)土地复垦效果评价技术,主要是对土地复垦过程及工程完成后的效果及取得的效益进行评价的技术。土地复垦效果评价最关键的是要综合考虑土地复垦工程的各个环节,深入分析和评价土地复垦工程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可能带来的预期效益和潜在危害,并定量评价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6)土地复垦经营与管理技术,主要是对复垦后土地进行产权的明晰、确权和管理,以及土地复垦的宏观管理和生态重建各个阶段所进行的全过程管理。有效的土地复垦经营与管理技术具有多方面的好处,比如能够有效减少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投入和投资,增加土地复垦的效益等,也有利于对土地复垦工程进行整体上的把握。

3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实践

3.1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发展历程

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从20世纪0年代开始,为了解决粮食问题,矿山职工开始自发的在排土场、尾矿场上垫土、进行土地平整,种植蔬菜和粮食,这是我国土地复垦的雏形。随后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开始起步,这一时期主要是采取填埋、剥离、覆土等简单措施,将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废弃土地变成可供耕作的土地。这一阶段的土地复垦还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没有理论作为指导,复垦技术也不成熟,土地复垦方向具有随意性,没有结合适应性评价确定土地复垦方向。

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我国对矿区的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问题重视程度逐步加大,先后出台了与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0余部,对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来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这些法规的指导下我国进行了大量的土地复垦工作实践,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的土地复垦技术体系。在学术界,我国学者针对土地复垦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较多成果,并尝试在研究试验中引入生物、化学、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为推动我国土地复垦工作了巨大贡献。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步入稳步发展阶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工作,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国务院2011年3月日公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标志着我国矿区土地复垦进入规范操作阶段。

3.2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技术方法实践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程技术方面,露天矿和井工矿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来说,露天矿土地复垦以挖损、压占地和污染地的复垦为主,从早期的土地复垦实践来看,开采工作和土地复垦是独立开展的,等矿山采排工作结束后才进行土地复垦工作。随着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开展的深入,认识到土地复垦工作的不足,对原来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改进,逐步形成了“采运排复一条龙作业、“堆状地貌种植等复垦方法,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井工矿土地复垦以塌陷地和废弃矿渣的处理为主,在实践中主要采用疏土法、挖深垫浅法和充填法等方法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另外,在对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进行土地复垦时,需要采取相关的水土保持措施,以保护生态环境。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化学技术方面,主要是用于土壤改良,不同的土壤类型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法。针对酸性土壤,在我国土地复垦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施用煤灰、石灰或类似石灰的工业废料来降低土壤酸性,达到可以正常耕作的标准;对于碱性土壤,其主要表现为p值过高,在我国土地复垦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煤炭腐殖酸等物质进行改良;对于土壤肥力低的土地,在实践中是通过施用有机肥或氮、磷、钾等无机肥进行土壤熟化和增加土壤肥力;对于有毒的尾矿及废弃物,首先需要采取特殊措施预防有毒金属向表层土迁移,然后进行表土覆盖、增加土壤肥力等其他土地复垦措施。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生物技术方面,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是林草种植。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破坏林地和草地,或者在复垦时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将破坏土地复垦为林地或草地。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树种和草种的选择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根据自然气候条件、岩土的成份和性质,并结合树种草种的抗旱性、抗寒性、耐贫瘠性、生长发育速度以及土壤改良效果等方面进行选择。

我国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中也开始引入3技术(R、GP和GI),这三种技术的应用范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R技术主要用于矿区土地的覆被调查,GP技术通常用于矿区沉陷地的变形监测;GI主要用于图像处理、数据提取和分析、结果输出。在3技术的支持下上进行土地复垦方案设计,使土地复垦方案更具有可行性。

对于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管理也十分重要。我国经过近30年土地复垦实践的探索,形成了临时用地、以补代征、以地换地、政府主导复垦等多种土地复垦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复垦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土地复垦各个阶段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跟踪管理,以保证在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进行处理。

4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发展方向

未来我国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4.1强化对采前拟损毁土地预测工作

要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和新开采矿山的拟损毁土地进行复垦设计。为了更好的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方案设计,首先要合理的预测开采中拟损毁土地范围及程度。不同的开采类型采取不同的预测方法。对于露天矿,可根据矿产资源埋藏范围、分布走向以及开采设计方案来确定土地损毁的范围和程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复垦方案的设计。对于井工矿,地下开采的过程造成土地损毁状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需要通过开采沉陷规律来预测土地损毁范围和程度,然后才能进行土地复垦方案设计。这里最重要的是选择合理的土地损毁预测方法和预测软件及确定合适的预测参数,这也是未来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4.2综合集成应用3技术

我国在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中3技术(R、GI和GP)的单项应用较多,但综合集成应用还不多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中如何集成应用3技术,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亟待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因此,在实践中应最大限度地挖掘3技术及其它先进技术的应用潜力,进行综合集成应用,使其在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中的基础资料获取、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设计及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工作得到充分的应用。如何利用3技术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是今后的土地复垦的工作内容之一。

4.3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目标应注重农业与生态需求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我国在实践中比较注重复垦土地的农业利用,我国最新的《土地复垦条例》也明确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因此,在今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中,如何建设安全、高产的农业用地是一个核心内容。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应重视生态建设的问题,在确定土地复垦方案时尽量采取生物技术。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复垦区应注重采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后生态环境的恢复;在生态环境脆弱的矿区更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采后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时,要以生态效益的发挥为主,着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在此过程中矿区的生态群落重建以及复垦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这也是今后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重点。

4.4完善土地复垦融资体系

资金来源及体系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重要内容,因为资金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各矿区开采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开采损毁方式、面积及程度、复垦标准和技术、土地复垦方向和复垦工作的工程量等条件差异较大,最终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也不一致。另外,各个地区复垦材料的价格、劳动力价格都有很大的差异,具体单价的确定要在参考2012年新修订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进行资金预算。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及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5结语

矿区生产建设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将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纳入矿山生产工艺系统,构建综合决策和生产体系,尽快恢复被破坏土地的使用功能,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重建工作,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五方面的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孙庆先,胡振琪.中国矿业的环境影响及可持续发展[J].中国矿业,2003,12(7):23~26.

[2]胡振琪,赵艳玲,赵珊,等.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可垦性分析[J].农业工程学报,2004,20(4):264~267.

[3]郭立新,苏衍江.浅谈宋集屯露天矿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J].露天采矿技术,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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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与方法

1.1研究区概括

研究选择了3个区县。合川区位于四川盆地东部,有重庆市“北大门”之称,距重庆主城区89km。合川区地跨东经105°58'37″~106°40'37″,北纬29°51'02″~30°22'42″,内有嘉陵江、渠江、涪江3江穿过。全境地貌大致分为平行岭谷和平缓丘陵两大类型:东南边缘之华蓥山区为平行岭谷地形,分布面积359km2,占幅员面积的15.5%;西北部广大地区,属川中丘陵盆地,为平缓丘陵地型,分布面积1997.21km2,占幅员面积的84.5%,境内海拔为185~1284.2m。多年年均降水量1320mm,水资源丰富。忠县位于重庆市中部,地处东经107°32'42″~108°14'00″,北纬30°03'03″~30°35'35″之间,位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三峡移民的搬迁重点县。全县地貌可分为背斜低山和向斜槽谷丘陵,境内海拔175.0~1680.3m之间。年平均降雨量1100~1400mm,全县水资源分布不均。綦江区位于重庆市南部,四川盆地东南边缘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素有“重庆南大门”之称。介于东经106°23'~106°55',北纬28°27'~29°11'之间,綦江县地处新华夏系第三隆起带和沉降带之间,即四川沉降褶带之川东褶带东缘与川鄂湘黔隆起带西缘的交接部位。以藻渡—岔滩一带的三迭系地层为界。地貌南部高、北部低,边缘高、腹部低。以山地为主(占全县幅员面积的67.6%,丘陵占32.4%),境内海拔为188~1814m。雨量充沛,年均总雨量为1071.2mm,但分布不均。

1.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对复垦农户宅基地的调查和6个复垦项目。调查主要是对农户宅基地及其他附属用地的基本属性,如宅基地下土层厚度,房屋类型、有无粪坑或粪池等。P1代表单位面积内拆除房屋面积,P2为拆除量与建设规模之比。房屋面积和拆除量数据来源于6个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表1—3的数据为所选6个项目各指标数据的平均值。

1.3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选取重庆市綦江区、合川区和忠县3个区县为调查对象,每个区县各2个共6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分别为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家村、罗汉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川区龙市镇海慧村和凉岩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忠县永丰镇东方村和复兴镇天子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取3个区县各100户宅基地共300处宅基地进行调查。对复垦农户的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农户宅基地位置坡度将复垦宅基地分为平坦型和坡度型,并对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复垦农户房屋类型分析

重庆市复垦农户房屋有6种结构,不同区县同种房屋结构单位面积建设规模内拆除面积差异较大,相同区域P1也各不相同。农户房屋有混合、砖石、砖木、穿逗和土墙5种,简易结构主要为猪舍,相同区县不同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大,不同区域同一种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也很明显。其中,綦江农户房屋主要是土墙和砖石结构,复垦1hm2建设用地有7.93m2。土墙结构房屋和32m2砖石结构房屋,合川主要为砖石、砖木和混合结构,分别为5.00、0.87和0.80m2hm2,而忠县农户各种房屋结构P1除混合结构较大和简易结构较小外,其余4种房屋结构P1较均匀,约为1.87hm2。重庆市复垦中农户不同房屋类型比例由大到小排列为土墙、砖石、混合、砖木、穿逗和简易结构(见表1)。此外,重庆市不同区县土地复垦中各拆除工程单位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3个区县除条石拆除单位量比较接近外,约为2.53m3hm2,其余差异明显,其中綦江拆除工程中土墙占了大部分,其拆除为7.13m3hm2;合川和忠县除了条石拆除外,砖墙和土墙是其主要的部分,合川分别为0.67m3hm2和0.60m3hm2,忠县为2.87m3hm2和1.6m3hm2。

2.2闲置宅基地类型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每个片块由宅基地和宅基地附属用地组成,宅基地附属用地又包括院坝和其他附属用地。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房屋、院坝及猪舍3种。根据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大小将宅基地分为两种类型,第1种为平坦型,地面坡度为0°~5°,第2种为坡度型,坡度为6°~25°,详见表3。由表3可知,不同区域宅基地地面坡度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同坡度宅基地所占比例相似,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多为平地,且农户都有粪坑或粪池用于日常饲养牲畜。复垦农户宅基地地面多为平坦型,其所占比例为94%;坡度为6°~25°的宅基地较少,约占调查总数的6%。

2.3不同宅基地类型的工程规划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可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节约投资的原则进行。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3方面。

2.3.1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较简单。平坦型宅基地主要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比较平整,宅基地、院坝及其猪舍可以处于一个台面或单独台面坡度小于5°。土地平整工程的内容包括土石坎设计、杂物清除、翻耕和客土。石坎可根据实际设计为干砌条石和浆砌块石两种,如綦江可在条石不够用时设计浆砌块石石坎。杂物清除主要是对复垦片块内的零星杂物进行清除,便于后面工程施工。客土设计是在复垦后土层厚度达不到耕作土层0.4m要求的区域进行覆土,覆土后要保证有效土层厚度达到0.4m以上。田间道路工程的规划在合理的前提下,考虑方便农民生产活动,尽量按照原有的路线规划,主要包括维修和新修生产路,其路面材质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水泥路面和石板路面。农田水利工程规划主要包括排水沟和沉沙凼等。平坦型宅基地地面通过土地平整工程后可复垦后水平田块,详见表2。

2.3.2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比平坦型复杂。坡度型宅基地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宅基地所处位置地面坡度为6°~25°,因为房屋下地面多为平地,因此,坡度型又包括了平坦型。这种类型的地块工程规划较平坦型复杂,其土地平整工程中要先对有坡度的区域进行降坡处理,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当坡度小于12°时可降坡至5°;当坡度为20°时可降坡至10°,之后按照平坦型处理。降坡的施工可以按照先清田坎基槽,砌筑田坎,再坡地土石方移动、挖高填低,对挖方区进行0.4m厚的翻耕,最后挖填平衡,即将降坡土方均匀覆在平整后的田块表面。当石坎高度大于1.2m时石坎底轮应设计为双轮条石,且有丁字石,其中1.5m的石坎应布设两轮丁字石坡度型道路,设计可能还会涉及梯步,及当生产路纵坡大于15°时可采用“梯步+斜坡”组合型,即半幅为梯步段,方便人行走,半幅为斜坡防滑段;当生产路纵坡在5~15°之间时,设计对路面采取凹槽防滑处理。坡度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该控制最小比降在8‰左右,若沟底坡度大于25°时应设置跌水式消能。详见表4。坡度型宅基地经施工后可复垦为水平田块和坡式梯田两种,水平田块田面宽一般为7~30m,后者田面宽一般较前者小。

2.4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复垦项目的效益。农村建设用地是农户的生活场所,经过多年的压实和频繁的人工改造,其原始的地面状况可能已改变。因此其工程规划设计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复垦工程效果,而且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也有重要影响。目前在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土地平整工程中覆土厚度的设计应该符合实际情况。复垦后耕地的有效土层厚度≥0.4m,其覆土的厚度应该是由现场踏勘时调查原有土层厚度决定。当前存在为了使片块内部土量分析达到平衡,而不顾实际土层厚度的情况,这将直接影响到复垦后耕地质量。其次是石坎布设时没有很好地结合片块周边地形,只为追求片块图面视觉美观。最后是道路和沟渠的规划应尽量避开粪池或粪坑的位置,因为经过填埋后的地面可能会下陷而影响了工程质量。总之,目前重庆市在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其规划设计人员应该在踏勘中仔细询问农户拟复垦地块的基本情况,再结合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进行,道路和沟渠的规划应该尽量结合原有的路和沟渠,避开地面可能塌陷的位置。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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