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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3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土地复垦规划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土地复垦规划

篇1

0.引言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我国土地复垦规划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科学发展、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思想理论的导入,新时期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对土地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理论和方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的纵断面图绘制,为土石方计算、工程施工提供了科学依据。

1.道路纵断面图的设计理念

纵断面图是道路纵断面设计的最后成果,也是道路设计的重要文件之一。道路纵断面图一般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分主要绘制地面线和设计纵坡线,并标注竖曲线要素,沿线桥涵和结构物的位量和结构类型,下部分内容主要填写直线及平曲线,里程桩号,地面高程,设计高程,填、控高度、坡度与坡长,地质概况等设计信息。可见,纵断面包含了大量的道路设计内容。在具体道路工程设计中,道路纵断面不仅要准确清楚地表达纵断设计成果,而且应满足不同图幅格式的要求,使成果规范,美观。传统的纵断面都是手工绘制完成的,绘图费时费工,成果不美观、质量差,但具有灵活性,而当前使用南方CASS软件的纵断面绘图程序极大地提高了绘图效果,成图便捷、美观,但灵活性稍差。

2.高程数据采集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中道路设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既有路修善,另一种是新建道路。因此,高程数据采集有所不同。既有道路需要采集地面高程、原有路面高程,从而进行规划路面高程设计;新建道路则需在土地平整后的地面上提取地貌特征点位置及高程基础,设计规划路面高程。

3.数据文件准备

以新建道路为例,首先将采集的道路设计高程和坐标记录在文本文档中,格式为点号,X(北坐标),Y(东坐标),H(高程)。然后将保存的文件改名为*.DAT格式,即可导入南方CASS软件使用。

4.横纵比例尺的选择

道路纵断面图比例尺的选择一般为纵向1:100-1:200,横向1:500-1:2000。

5.成图

启动南方CASS软件,打开道路断面线文件,选择菜单中——工程应用——绘断面图——根据已知坐标,根据提示选择已打开文件中的道路断面线,在“断面线上取值”对话框中选择“根据数据文件生成”,通过路径选择已经生成的*.DAT文件,确定进入绘制纵断面图对话框。输入横、纵向比例尺,选择断面生成位置,设置是否绘制平面图及其规格,距离标注及里程高程注记设置。完成全部设置后,确定即可生成道路纵断面图。

6.结束

在道路、河道等带状工程中往往包含了大量的纵断面图绘制,外业断面图数据采集也包含了大量的三维坐标数据。断面的绘制为工程的土石方量计算提供了准确而又可靠的依据.并大大提高了成图效率。通过软件的综合运用,许多繁琐的内业工作更简单了。

篇2

土地复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必然产物。它涉及生态、环境、法学等多门学科,而且土地复垦的过程也是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过程[1]。由于土地复垦工作的综合性特点,复垦过程需要多方向同时治理,以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各国相继制定了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复垦规划内容、验收标准、复垦资金来源、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及复垦技术作了详细的规划[2]。由于其完整的规划体系及严格的执行制度使得大多数发达国家土地复垦率达到50%~80%左右[3]。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国务院于1988年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简称《规定》),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平均土地复垦率低于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这些都与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相背离。

1 我国《土地复垦条例》新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不断增大,然而实践过程中经济建设损毁和环境破坏土地严重,为了使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明确复垦义务人和加强公众参与力度,于是原有的《土地复垦规定》必须加以修改[4]。经过多年的论证分析,2011年3月5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遵循原《规定》合理部分的同时,修改和增加了相应的条例,使其更能够符合现今中国的土地发展状况,并在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详细的实施细则。首先对《土地复垦条例》新的变化作如下总结:

1.1 定义的变更 《土地复垦条例》第2条对土地复垦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5]。相对与《规定》中的定义而言,增加了历史遗留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地的整治,同时要达到恢复土地的生态活动能力的目标。增加了复垦土地的类型,扩大了复垦土地的面积,由简单的强调破坏土地的恢复上升到生态修复,在原有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复垦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增加土地复垦范围的同时提升了复垦的宗旨。

1.2 强化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人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同时复垦义务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费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预算、报告有关情况,并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于处罚,同时对在土地复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于表彰或者奖励。《条例》中对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地能够复垦的,首次提出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有效明确了这部分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

1.3 加强了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体制 《土地复垦条例》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工矿用地或建设用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是监督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和手段。规定中指出,在申请建设用地等使用权前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时,不得颁发采矿用地许可证或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对于土地复垦工程建设费用应设置专项土地复垦资金,并将其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规划中提取。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复垦目标在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如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质量不达标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使监督管理部门起到应有的作用。

1.4 支持土地复垦科研创新,明确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并且支持与土地复垦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特别是对于历史遗留和自然损毁地,其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明确,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利益主体投资和政府的资金投入等多种筹集资金的渠道。这样既落实了土地复垦义务,又激励了社会投资主体及地方政府的参与,同时使土地权利人获取应有的利益。《条例》中首次规定了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费用、非法使用复垦资金等根据情况不同给予不同形式的惩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 《土地复垦条例》存在的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现《条例》相对以前的《法规》,从基本概念到资金管理形式、公众参与的鼓励方式、政府的监督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上都更有针对性、更全面完善。这对于现今我国土地复垦现状有很大的作用,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明确,为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所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也明确细化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和历史遗留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目标、任务、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内容、复垦验收原则、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对于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重要的指导。但是相对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复杂、长期性,《条例》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的现状,现存的很多实际问题也需要解决。

2.1 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中都相应的对土地复垦有初步的定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七十五条规定对破坏土地应进行复垦,对不履行义务者给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八条、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和四十四条作出了同上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和三十一条对采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详细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损毁的土地资源的恢复、治理办法、资金筹措方式等都有不同形式的规定;还有比较广泛的地方性规章或规定都为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是,在这么多不同形式的法规中,除《土地复垦条例》比较全局性的针对土地复垦项目制定外,并没有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不同的损毁土地复垦只是零星的出现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法规对土地复垦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随着经济建设的增大,用地需求的紧缺,使得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在较高层次解决土地复垦问题。地方性的规章没有深入实践,未能依据不同地区地质、地形条件、采矿用地规模等出台相应的复垦规章。这些都说明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性。

2.2 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缺乏 土地复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此项工作,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未设置此类型的专业机构,相关工作基本都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耕地保护部门负责。由于土地复垦涉及的学科较多、领域比较广,使得单一部门开展工作时相对比较困难,一是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指导,二是与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协调机制较弱,最终导致土地复垦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低效性。

2.3 土地复垦法规缺乏针对性 我国土地面积较大,地形比较复杂。而政府并未针对不同地区出台不同性质的土地复垦法规,如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气候恶劣;矿山开采地区荒漠化严重,存在一定的地质灾害等,这些都没有很好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持,这与我国在土地复垦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方面的不足有关,这些都使现存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显得很“脆弱”。

2.4 公众参与形式缺乏多样性 虽然《土地复垦条例》中规定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但是具体的参与形式、程序并未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并未参与决策过程、参与功能并不明显,缺乏群众基础。

3 结束语

面对目前我国严重的人地矛盾问题的严重性,土地复垦是解决用地不足的有效手段,同时对保护土地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土地复垦工作的资金投入,研究先进的复垦技术,加强政府的管理机制,鼓励公众的参与力度变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复垦方法和技术,但由于土地复垦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各项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待复垦面积大,复垦资金投入不足,加之公众认识度不高,使得土地复垦率一直较低。为了缓解这种矛盾,近两年国土资源部和地方政府不断补充和完善土地复垦的政策法规,但由于损毁土地类型较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并且复垦技术理论研究又落后于实践工作,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完整、适合的土地复垦体系来指导土地复垦工作。要健全科学使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就要适应土地复垦工作范畴的扩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加强管理技术体系,优化和补充复垦技术研究,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完善资金来源与使用程序,细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复垦方法,投入土地复垦工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国土地复垦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田新凯.土地复垦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2012.

[2] 路文丽,郭颖良,谭锋等.土地复垦体系构建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6) .

[3] 金丹,卞正富.国内外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比较与借鉴[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10) .

篇3

1. 复垦的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工程设计资料,结合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统一原则、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

2. 内蒙古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2.1 耕地的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单位和个人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持怀疑态度。认为经济要发展,耕地总量逐年减少是必然趋势。在非农建设用地方面还没有做到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也没有把补充耕地的费用列入非农建设总投资成本之中。因而,在一些地方还未把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2 复垦规划不科学

县乡级《土地复垦规划》属微观规划。按修编时要求,规划期内的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必须定量定位和定性。可见,一时的修编对今后十几年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具体地块和数量就确定下来,显然其科学预见性和指导性就有一定问题。一是定量方面,规划期内,全区新增耕地的51%要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和农田整理来实现。

2.3 复垦开发资金未实行专项管理

现阶段虽然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每年都会讲部分资金投入到土地复垦当中去,但是这种资金的投入缺乏系统性的统一管理,仅仅是依靠工作人员的自觉安排,对于资金的来源以及走向等都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

3. 内蒙古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第一,充分利用现阶段的地理位置以及已经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第二,合理确定拟复垦场地的坡度,同时确保场地的稳定性,在确定稳定性的过程当中需要参考同类的岩体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岩体的坡度不得大于5°;第三,复垦场地所需要的覆盖材料应该是环保材料,不能对自然环境造成侵害,如果覆盖材料当中含有有害物质,则应该采用多种措施去掉覆盖材料当中的有害物质。此外还必须设置一层隔离层;第四,采用多种措施控制复垦场地的水土流失。第五,合理布置复垦场地内的交通道路。

4. 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4.1 及时修编规划,指导复垦开发

做好规划是复垦开发的最核心内容,只有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的指导规划,才能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对本市今后的土地复垦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复垦规划》的修编,首先明确了在规定的期限内新增加的土地总量应该保持不变,同时减少宅基地的面积,从而使得耕地的数量得以有效增加。同时还需要加大对农田的整理力度,从而使得土地复垦的有效性得以增强。

4.2 提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效率

土地复垦以及农田整理必须要以持续的大量资金为基础,因此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于土地复垦具有非常重要的一样,首先应该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在吸引农民参与到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还应该制定多种政策,吸引农民的资金投入到土地复垦当中去。

4.3 处理好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与耕地占补平衡的关系

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目标就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立耕地开垦储备制度。根据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原则,为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及时提供用地服务和用地保障,各镇应超前组织耕地的开垦,储备一定数量的新增耕地,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

4.4 注重工程技术措施的综合施用

在进行土地复垦的前几年当中,可以考虑种植一些豆类植物,利用豆类植物的固氮作用,改善土壤,也可以采用混合播种的方式,将不同生长周期的植物进行混合播种,但是应该考虑不同植物之间的竞争影响,不合适的混合播种对于植物的生长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5. 土地复垦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应该尽量控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将工程建设与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将土地复垦纳入到整个项目当中去,在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充分考虑土地复垦的实际要求,一边建设一边复垦,兼顾经济与环境效益。

5.1 预防控制原则

(1)、复垦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的原则

在生产建设方案的编制过程当中应该充分考虑土地复垦,同时还需要制定二者之间同步发展的协调方案,在项目生产的过程当中,还需要节约复垦土地的使用

(2)、源头控制、防复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

从源头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尽量减少土地的破坏,同时也应该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防治土地被破坏,此外,还需要节约土地的使用量,将土地的消耗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之内。

(3)、采用先进的生产及复垦工艺的原则

施工及复垦工艺的先进与否,是减少损毁土地、降低复垦投资的关键因素,认真总结邻近项目区的复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本项目的复垦措施。

(4)、实施边建设边复垦,加快复垦进度的原则

在进行公路建设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对损毁的土地进行及时的修复处理,则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断扩大的破坏,因此,工程建设与土地复垦必须要同时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缩短土地的损毁,并加快生产力的恢复。

5.2 预防措施

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根据该项目生产的特点,拟采用的预防措施为:

(1)该项目具有较大的取土量,同时取土也较为集中,并离乡镇较远,对公路以及周边土地的损毁效果相对较低;(2)在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对土地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应该布置施工道路,并进行规范施工,避免随意挖土的现象产生,同时车辆也尽量行驶在施工道路上,避免植被的损毁。(3)在公路、桥梁建设中,路基土石方工程所占比重较大,所需劳动力和C械设备较多,为节约土地,利用弃土移挖作填,减少运距是一项减少损毁土地的有效措施。

5.3 监测措施

复垦监测主要是对复垦项目复垦工程的动态管理,它贯穿整个复垦过程中,而不仅仅是对最终复垦效果的总结。复垦监测包括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创造了植物生长的良好立地条件、植被品种是否适合当地生态条件、资金是否符合实际等情况。根据本方案拟采取的复垦措施,将本次复垦区设置成为13个监测图斑。主要对复垦工程措施进行监测,主要监测复垦措施的可行性、复垦效果、复垦后的植被成活、覆盖率等,保证复垦措施的有效进行,对不适宜的复垦措施进行及时更改。

5.4 管护措施

在整个管护阶段,最重要的管护时期为植被最初种植时期,土地复垦应该遵循“种植一点、改良一块、合理保护一大片”的基本原则。通过研究之后发现,在复垦区当中,最主要的灾害在于风沙、病虫害等灾害,同时在土地复垦当中最重要的抚育重点内容为做好相关苗木的防冻措施,同时还需要做好防风措施,此外还需要合理防治病虫害。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幼苗松土后,要及时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同时在幼苗期或者干旱时期应该加强灌溉,在播种的第二年,对于确实的幼苗需要进行及时的补种。第二,种植应该安排在较为合适的季节当中,同时应该保证在进入冬季之前幼苗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部分抗冻能力较差的幼苗,还需要采取保温措施,确保幼苗的安全过冬。

6. 结束语

土地复垦对我国的国计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运输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土地复垦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复垦虽然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各种负面效应进行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1] 张继栋.土地复垦方案报备流程进化与管理模式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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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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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1-0037-1

1 研究概况

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遵循一定技术原则,根据实地踏勘,采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各地块土地复垦适宜性进行评价,明确各地块的复垦方向,使废弃土地发挥最大利用效益的专项规划。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是以2011年为规划基期年,2015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全市复垦工矿废弃地总规模1565.18公顷。以行政区域为单元,依据单元内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及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将全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大致分为三个潜力区。其中,和县属复垦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388.31公顷,复垦耕地284.49公顷;雨山区、当涂县及含山县属复垦I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分别为277.51公顷、364.78公顷和292.73公顷,复垦新增耕地规模分别为264.89公顷、266.54公顷和244.54公顷;博望区、花山区属于II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分别为189.32公顷和52.53公顷,复垦新增耕地分别为137.82公顷和50.43公顷。

2 规划实施效益分析

2.1 社会效益分析

2.1.1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产能 通过对全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治理,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1248.71公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提高全市粮食产能,对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1.2 促进耕地集中连片,便于规模经营 矿山开采具有采区位置的不可选择性,部分矿山开采造成农田分割及田块破碎,矿山土地复垦将最大程度地恢复原有农田生态格局,促使耕地集中连片,便于规模经营。通过复垦工程及生物措施,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础条件,便于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种植效益。

2.1.3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马鞍山市作为安徽省重要的矿产资源大市,矿山开采在为国家输送经济建设所需资源的同时,也造成大量的工矿废弃地。在国家严控建设用地总量,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背景下,如此多的工矿废弃地无疑成为马鞍山市重要的后备耕地资源。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对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复垦区的复垦治理,缩减了建设用地规模,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到城市建设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另一方面,将几乎零效益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再生利用。

2.1.4 拓展建设用地发展空间 通过将工矿废弃地复垦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缓解马鞍山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供需矛盾,本质上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范畴,但由于其挂钩指标独立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指标之外,是寻求建设用地指标的一种新的重要途径。规划的实施,对拓展马鞍山市建设用地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2.2 经济效益分析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经济效益采用投入产出进行评价,矿山投入主要指矿山复垦治理的资金投入,产出效益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复垦耕地直接产生的粮食种植经济效益,二是调整利用新增建设用地产出效益。

根据前面的投资估算,本规划的实施将投入复垦资金72761.67万元;复垦后新增耕地1248.71公顷,按耕地亩均纯收益1000元计算,复垦耕地每年直接产生的粮食种植经济效益为1873.07万元;规划实施后,可调整利用新增建设用地1361.00公顷,按目前马鞍山市每公顷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215.07万元计算,可产生经济效益292710.10万元。从投入产出看,规划的实施,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2.3 环境效益

长期矿山开采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具有诸多生态环境负效应,如地表景观破坏、诱发坍塌、滑坡地质灾害、破坏地下水系结构、造成土地压占、挖损及土壤退化、板结、加剧水土流失等等。通过复垦治理,恢复原有地貌景观,加大地表植被覆盖,并对原高低不平的地表区域进行规整,可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坍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改善复垦区及周边区域空气、水环境,使其与周边土地利用及景观植被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结语

从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的社会经济效益可得出,规划制定的发展任务符合发展要求,是科学合理的。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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