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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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体育知识产权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其创新能力综合体现出这个国家的竞争力水平。建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提升创新能力已经逐渐被世界所重视。当代体育的发展已经融合了大量的科学技术与先进的科学知识,创造的部分智力成果已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由于体育知识产权有着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应加大对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力度。
一、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重视不足
截止到2012年12月份,通过在国家知识局网站的专利检索服务系统中对“体育”、“健身”、“奥运会”及“体育竞赛”等关键字进行搜索,共检索到10036条、21336条、94条及73条专利授予信息,共计31539条,占总量的0.58%,同已授予专利的总量相差甚远。截止到2013年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商标查询系统中输入“运动”、“体育”、“赛事”及“奥运会”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到商标信息4439条,仅占总量的千分之四。由此可见,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受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二)无法实现国际化
在我国,能够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的行业领域规模已经较为庞大,但是对于体育行业的诸多组成要素的保护还无法得到落实,比如赛事会徽、吉祥物等,都处于保护上的空窗期。这种现象使得我国的体育方面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如果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将使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活动只能维持在国内,加之国内的保护措施并不完善,所以导致其所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三)缺乏建设性人才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业,需要各种高素质人才的配合。同时,这项工作不仅涉及到体育领域,还与知识产权、电视领域、宣传手段、广告学等多个学科方面有关,因此其专业性相对较强,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没有高端复合型人才进行运作,那么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只能是漏洞百出,发展问题无从谈起。
二、我国法律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在体育科技领域中,对于具有创新性并且实用性强的发明创造的产品、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无论是方法专利还是产品专利,都必须具有创新性、实用性、以及新颖性才可以被授予专利。同时,《专利法》要求发明或创意的构思不仅要具体化,还必须是实用技术方案,并且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能够利用此技术方案。重视专利法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体育领域中有创意并且实用性的发明应按要求申请专利,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体育发明创造,也可以查看自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体育知识产权成果最终需要由智慧转化成商品,因其涉及到销售问题,而商品的销售又必然需要商标的辅助,因此体育产品商标的产权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的保护。申请《商标法》保护的体育商标要具有一定的要素组成和显著性,由于对体育商标显著性的评判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一些体育商标很难判定其是否具备显著性。此外,一些体育商标的注册是按照体育商品的类型分类注册的,但因为没有全类注册,就会被他人在其他类别中注册成为属于他人的商标。所以单纯的通过商标法来保护自身的体育商标权利是不现实的,还要通过其他法律进行多重保护。
(三)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体育书籍及专著也属于体育知识产权中的一种。体育方面的书籍作者想要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最好到版权局注册自己的著作,其目的是让版权局建立完备的版权记录,有利于版权局对其进行管理。著作权的保护要求其作品具有原创性,原创性著作上衍生的其他著作都可能被设为侵权。除此之外,体育赛事的电视直播权也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对上述体育知识产权客体建立版权记录的做法,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
三、结论
目前,我国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为了提高我国体育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应重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了鼓励更多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发明,制定出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依据法律的条件下,重视体育人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保护,特别要重视产权的多重保护性。
参考文献:
[1] 陈青.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引 言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作为产业的核心所在,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的动力,担负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软件作为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构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学着们热议的焦点。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1.1计算机软件概述
"软件"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现常称它为软件。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关数据、及说明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现代知识产权理论趋于一致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创照性成果、经营性资信、经营性标记等多种形式。①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一种提供人与计算机沟通的桥梁,它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后,再把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计算机知识产权本质上保护的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并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权创造者 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2)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程序编写的,因此,客观上对代码这一载体的"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3)确认性: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这就要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予以审查确认。
(4)独占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期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样性:计算机软件由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组成,其程序表现为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
(6)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凝聚而成,专业性强。
2、计算机软件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③。2001年又颁布了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立法的滞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国际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后来,英、美、德等国家学者也进一步提出了许多保护方案。在1981年美国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就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功能也不断强大,技术的复杂多元化,已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个团队才能较好的完成,对于模块化的设计与编程也更加细化,分工也更加明显。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等容易被他人剽窃,模仿和广泛无限次的复制,也使侵权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利益。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更严重打击了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阻滞了这个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对计算机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问题越发明显。
第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时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关系到巨大的国家利益,是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产物。
第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是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创造者的工作热情,发挥软件工程师创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在网络外部性方面凸显优势,计算机软件市场内消费者从软件产品中获得满意的程度随该产品的其他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有效创新营销手段,运用高科技发展产业已成趋势。
4、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1加强计算机知识产权素养,规范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对其依赖也越来越强。软件工程师作为软件开发的核心,是直接关系产业发展的动力。由于软件工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就软件工程师自身的能力水平,修养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强软件工程师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的规范和培养,以便更好地发挥软件工程师的作用。
4.2 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引导计算机软件行业自律
我国的专利保护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定保护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④。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计算机软件行业监管力度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监管职能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避免行为的继续和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加强政府舆论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事件
对于国外软件的盗版倾销,我国可鼓励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国内软件。并大力宣传软件盗版的危害,让广大消费者尽量选用正版软件来使用⑤。进一步加大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传、巡回展览和利用报纸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①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射频电流对心肌局部造成损伤非常有限,一般在直径约3~4mm范围及深度,不会影响周围正常心肌组织,患者术中无明显不适感,一般2~3d即可出院。据报道射频消融术对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根治率可达90%以上[1]。但术中、术后可能会发生一些难以预测的并发症,因此进行术前宣教、术中和术后做好护理十分重要。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2011年1月~2014年1月,我科收治的146例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其中男82例,女64例,年龄16~62岁,平均年龄45岁。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142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4例。146例患者均有心动过速反复发作史。
1.2方法
1.2.1 手术治疗方法 患者平卧于DSA操作床上,常规消毒铺巾,局部麻醉后,经左或右锁骨下静脉和左或右股静脉穿刺插入3根标测电极分别置于冠状窦,希氏束,左心室心尖,行心脏电生理检查,确定心动过速的类型,粗标靶点,再送入大头导管发放射频电流,消融左侧房室旁路时,大头导管经股动脉逆行置入;消融右侧房室旁路或改良房室结时,大头导管经股静脉置入。确定电极到位后,用20w-30w放电5~10s,如成功再放电30~60s。经重复电生理检查证实成功则撤除导管,压迫穿刺点止血并加压包扎。
1.2.2 护理方法
1.2.2.1术前心理护理 作为心脏介入性治疗技术,大多数患者在接受此项治疗时都有怀疑和恐惧心态。对此,我们根据患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其不同的心理素质,采取不同的方法解释,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过程和并发症的情况,女性患者需要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解除其思想压力,以良好的心理状态接受此项手术。对有思想顾虑的患者一定要仔细解释、耐心解答,以免患者精神紧张影响休息,从而树立治疗信心,这对顺利完成治疗及减少并发症均具有重要意义。
1.2.2.2做好术前相关准备 ①身体准备:RFCA术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病史并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检,以检测主要脏器的功能,测定出凝血时间。对出凝血时间异常者术中慎用肝素,高血压患者术前尽可能使血压控制在理想范围。停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2]。②术前常规准备:术前常规做碘过敏试验,为减少院内感染,一般不备皮;同时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凝血四项、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介入室应准备好相关的抢救药物和仪器 如抗心律失常药、升压药、除颤仪、血压监测仪等。③术前训练:术前应训练患者床上平卧排便,以适应术后卧床排便,防止术后尿潴留及便秘。对手术时间较长的可考虑留置导尿,防止患者在术中因膀胱充盈烦躁不安而影响手术操作。④胃肠道准备:手术当天选择低脂、易消化、清淡食物,术前吃五成饱[3]。
1.2.2.3术中护理 协助患者平卧于治疗床上,连接好心电监护仪、心电生理记录仪、射频仪,建立静脉通路。在行射频消融术中,由于导管的刺激,可诱发各种心律失常,严重的可出现心肌穿孔,心包填塞,故术中应持续心电监护及血压监测,密切注意心率,心律,血压,呼吸,神志及面色变化,经常询问患者的自我感觉,告知患者术中可能出现的不适,以避免患者出现恐惧不安情绪。
1.2.2.4术后护理 ①生命体征监测:严密监测患者心率、心律、血压、呼吸及心电图变化;防止伤口出血、感染。②肢体护理:避免咳嗽、坐起等增加腹压的动作;腰部或颈部垫软枕或进行局部按摩;利用健侧肢体支撑整体移动缓解长时间卧床的不适感[4]。
1.3观察指标 观察治疗成功率和不良反应。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本组146例中143例1次消融成功,另3例复发再次消融成功。术中术后出现低血压1例,迷走神经反射1例,均经及时处理后缓解。
3讨论
RFCA已成为目前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最有效方法,其出现的并发症常见为心律失常、低血压、迷走神经反射等。因此,做好充术前分准备,术中术后严密观察及护理,对并发症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是提高手术成功率,使患者顺利康复的关键。术后并发症的观察护理措施如下:
3.1心律失常或低血压 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持续监测心电、血压、血氧饱和度的动态变化,前2 h,每30 min记录心率、心律、血压、血氧饱和度1次,平稳后每2h记录一次,持续监测24~48 h。若出现心律失常或低血压、患者感觉胸闷、气促、出冷汗、恶心呕吐等应立即报告医生,及早处理。本组中1例发生低血压,血压最低80/50 mmHg,为禁食时间过长,低血容量所致,经补液、进食后血压逐渐回升至正常。
3.2出血和感染 患者手术完毕拔除鞘管后,局部穿刺点应按压5~10min,若为股动脉伤口,按压时间宜延长20~30 min,按压穿刺点的力度要适宜,以局部不出血而能触及足背动脉搏动为宜,确认止血后无菌敷料覆盖加压包扎,砂袋压迫4~6 h;卧床休息24 h,注意观察穿刺点敷料是否干燥,有无渗血。同时密切观察体温变化、每6 h测体温一次,注意伤口有无红肿热痛,以监测有无术后穿刺点感染。本组无1例发生出血和感染发生。
3.3迷走神经反射 血管迷走神经反射是指外周大动脉受到刺激,通过神经反射将冲动传人血管运动中枢,应制交感神经和(或)兴奋副交感神经传出纤维,导致心率减慢和血管扩张,引起血压下降[5]。所以在拨管前应准备好抗心律失常及升压药,对心理特别紧张患者,局部可予1%利多卡因注射,以减轻疼痛。拔管时要密切观察血压及心率、心律变化,。本组中1例在拔除鞘管时,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0次/min,血压由(110~125)/(70~80)mmHg迅速下降至(78~85)/(45~55)mmHg,患者自觉恶心、胸闷、大汗淋漓,经立即静脉推注阿托品1 mg,静脉滴注升压药及快速补液后心率、血压很快恢复至正常,症状缓解。
综上所述,为有效提高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患者的治疗有效率,需要做好心理护理及相关术前准备,术中、术后严密观察与护理,进而降低并发症发生率。
参考文献:
[1]赵艳华,刘学芹,刘茜.导管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患者的护理[J].实用医学杂志,2007,24(10):1223.
[2]杨国英,何国平.射频消融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护理[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4,21(3):30.
三、中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模式
2010年的《法律适用法》第42条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做了专门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第一次用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国际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对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具有先进性和开放性,同时也存在美中不足。
(一)先进开放的中国保护模式
先进性主要表现在它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的做法,基于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开宗明义,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1]接着表明准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这些都可以和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相媲美;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采用了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表明了对国内外消费者一视同仁的态度。
1.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国际上,关于属人法一直存在着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对立,但国籍和住所地两个连结因素都存在着缺陷,不能适应日益增强的全球一体化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纷繁复杂,各国的资本、商品和劳动力早已瞄准了国外市场,加之现代交通的发展,加速了国际间人口的流通,原有的住所和国籍所属国不再成为当事人的生活中心。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冲突,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原则上以住所地为主要连结因素来协调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的冲突和矛盾,但同时该公约第5条规定:“住所是指某人经常居住的处所,但它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由此可见,该公约使用的住所实际上是经常居所。尽管该公约因参加国不多而并未生效,但却产生了属人法的一个新原则——惯常居所原则。晚近一些国际私法法典和国际私法公约进一步确定了惯常居所在解决当事人能力方面的地位。[2]惯常居所地是当事人的生活中心,也多为个人财产所在地,当事人的身心成熟状况、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与惯常居所地的伦理观念、道德原则和法律环境密切相关。尤其是在当事人作为弱方出现在合同中时,以其惯常居所地作为法律选择的连结因素,可以保证其惯常居所地给予其的最低保护,不至于使其因弱方的地位,而失去本应拥有的正当权益。
我国以往的立法中经常出现的概念是“居住地”、“定居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律适用法》首次将以往不同的概念统一为“经常居所地”,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防止因概念的不统一,对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产生消极影响。[3]
2.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到了认可。尽管消费者合同的双方地位悬殊,有可能出现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但仍然是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欧美都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但也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加以限制。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第2款也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虽没有像《罗马条例I》那样,要求所选择的法律不能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给予其的强制性保护,但我国的立法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即承认消费者单方的选择,且限定了选择结果,即“商品提供地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如果“商品提供地法”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强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提供地法”。
3.运用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既不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双边冲突规范所指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它体现了对等公平的原则,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客观规定它所应适用的法律。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实践表明,双边冲突规范使用得最为频繁,成为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新的冲突立法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采用的冲突规范多为单边冲突规范,而1986年《德国国际私法法规》则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事实上,我国以往立法中也多采用双边冲突规范,[4]以表明我国开放的态度。但是,消费者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在我国目前经济不是那么发达,消费者保护的实体立法不是那么健全的情况下,首次在冲突立法中运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和“商品提供地”等连结点,在具体案件中再根据具体情况去确定,可能指向我国本国法,也可能指向外国法,不论是对我国的经营者还是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都是一种挑战。这充分表明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开放性。
(二)美中不足的中国保护模式
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具有先进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仍不难看出它存在有待进一步推敲的地方。
1.从保护本国消费者的目的出发,适用“经常居所地”的表述是否能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法律适用法》开宗明义,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尽管如前所述,采用“经常居所地”的属人法表述符合目前国际私法立法的新趋向,但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健全程度,外国经营者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伤害引发诉讼时,根据《法律适用法》的条款应适用我国的实体法,但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实在难以担当如此重任。由于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欠缺及低水准的消费者保护水平,我国消费者已经付出和正在付出代价,2000年5月和2001年3月,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软驱缺陷威胁用户软盘资料的安全,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公司对美国与我国消费者的差别待遇就是典型的事例。[5]一部已经适用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迟迟不能出台。从修订征求意见稿看,[6]尽管吸收了国外一些先进的制度和经验,但无论是赔偿机制还是赔偿数额都不及发达国家的水平。
2.消费者单方选择法律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消费者合同的条款通常由经营者律师起草,倾向于经营者。消费者通常不去读这些条款,即使读了也不完全清楚条款的意思。相对小的交易金额和相对不怎么经常发生的购买,使得消费者在进行交易之前不会去找律师帮忙审阅买卖合同;再者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不及经营者,鉴于此,有学者称“那不是真正的交易”。[7]经营者在占有优势、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确定交易条件,消费者面对经营者提供的附合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选择法律的权利如何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还是纠纷发生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需要与经营者协商,能否达成一致不得而知;在纠纷发生后,那么法院首先要先确认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无效,然后再由双方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决定法律适用,以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而这又如何操作?又是未知数。有待法院在适用新法时提供答案。
3.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是否需要兼顾?我国的消费者在受到外国经营者损害的同时,我国的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也会发生伤害其它国家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国家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本国消费者享受到与他国消费者同等的利益,享受世界统一大市场带来的福利,但与此同时,我国经营者的利益是否需要兼顾?在对外贸易中,我国经营者出口商品和服务受到了欧美国家先进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严峻挑战,当我国商品投入到发达国家,对其消费者造成损害引发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中国经营者不得不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这就使消费者的利益与本国经营者的保护形成了一组难以解决的矛盾。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是立法者必须面对的难题。《法律适用法》第42条虽然在第2款中针对流动消费者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任何与消费相关的活动时,可以适用商品提供地法,但第1款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作为原则性规定予以确定,对保护我国经营者的利益不是太“给力”。
4.对一些问题的忽略。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结构的变化,网络时代的来临,使消费范围和方式都有了很大变化。
首先,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结构变化的总体趋势是从物质消费为主转变为非物质消费为主,生存资料消费比重将进一步降低,享受和发展资料消费比重上升,消费热点将集中在教育、信息、旅游、医药保健、文化等方面,[8]服务性消费者合同将会越来越多,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报告》显示,近年来服务消费投诉比重攀升。[9]《法律适用法》第42条多次提及“商品”,仍把消费者合同局限在传统的“购物合同”,似乎有些滞后。
其次,据CNNIC在其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10]这些数据都表明了我国网上购物市场的巨大潜力。而网络购物合同基本以格式形式出现,通常由经营者以“只读”(read only)形式提供,消费者通过点击“我同意”按钮完成合同的订立,消费者对法律结果既不可知也不能预测,权利容易受到损害。[11]而《法律适用法》面对这样一种发展中的巨大市场没有任何提及,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缺失。
四、欧美模式与中国模式之比较、启示和思考
(一)比较:各有千秋
欧盟模式最为全面严谨,层层递进,先是界定消费者合同,给出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从事了相关经营活动;第二层次是即使有第一层的规定,当事人仍可选择法律适用,条件是不能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给予消费者的强制性保护;第三层次,在不满足第一层次的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普通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来确定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层次规定了对第一、二层次的例外。欧盟立法模式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第二、三层次都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但选择的限制和前提条件又有区别: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有相关活动,选择的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强制性保护;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没有相关活动,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其限制也和一般合同选择法律的限制一致,比如公共秩序等。第四层次的例外结合前三层次的条件和限制,表明对经营者利益的兼顾。可以说,欧盟的模式通过这种层层递进的规定,使其具可操作性,同时也平衡了消费者保护和经营者利益。但这种几近完善的立法模式,几乎没有留给法官任何空间,结果在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中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很少。人们怀疑这不是人们真正想要的结果,经营者不能选择他们想要的法律,消费者却得到了双重的保护。[12]
美国模式最为简单,没有区分普通合同和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有限制的情况下,自由选择法律:合理联系和公共秩序。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方法确定准据法。正因为这种简单的立法模式留给法官太多的空间,使得美国的实践五花八门。再加之,美国的法律选择一贯基于国内的关注,主要用来解决各州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美国现代冲突法的特点是基于利益基础上的地方主义,各州的个性化发展影响了美国统一法律适用法的发展。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美国的模式不能保护消费者,相反这种和美国国情、法律传统相适应的模式,也能达到和欧洲同样的保护消费者的目的。[13]
我国立法模式似乎介于二者之间。首先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其次给予了消费者单方选择的自由,且限定在“商品提供地法”。接着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没有任何相关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虽然只有两款但也有三个层次,规定得简明扼要。
(二)启示与思考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欧美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模式,有其特定背景和原因。欧美都曾尝试改革,但均已失败告终。
欧洲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有一些例外规定,其中一个主要的例外就是弱方当事人的保护,因此在欧洲,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不能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的法律保护,已成共识。但是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也有限制,即另一方当事人“经营者”应同时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从事商业活动,这样那些所谓的“移动消费者”,自己到另一国家主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就不在保护之列。《罗马公约》第5条保护的是消极消费者,怎样使这些“移动消费者”的权利也受到保护?《罗马条例I》曾试图进行改革,在其草案中曾增加保护“移动消费者”的条款,但最终没有成功。[14]主要来自经营者的反对。如果把积极的主动消费也纳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范围,经营者会面对许多不同的消费者所在国的法律,对于经营者开展跨国经营十分不利。
转贴于
美国尝试在U.C.C修订中引进欧洲模式,结果失败。反对者多来自商业利益集团,他们不愿让自己面对消费者惯常居所地的法律。一些学者认为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会增加诉讼费用风险,[15]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美国的宪法体系对合同冲突法的限制,如果强制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会违反宪法的“充分信任条款”。[16]
这些都说明了一部好的立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平衡各方利益,易于法官适用。基于这样的启示,对于我国的立法模式怎样才能做得更好,有以下思考:
首先应界定“消费者合同”,这关系到条款适用的范围,这虽然是实体法的任务,但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法律适用法》仍应借鉴欧洲立法,予以界定。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明确的消费者合同定义,仍有一些“混合合同”,比如律师买车、商人卖掉自己的营业等,仍需要法官根据订立合同的事实进行推断。在实践中,欧洲对“消费者合同”采取了宽泛的解释,对一些混合合同,“如果一个私人的行为部分在其职业范围内,部分不在职业范围内,这种情况可以放入第5条的适用范围内,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活动是在职业以外,货物和服务的接受之事实是在其职业以外,而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这种情况,应放在第5条范围之外。”[17]鉴于服务消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界定“消费者合同”时也应把服务消费包括在内。
其次,原则性条款怎么表述。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实体法保护的现状,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都不真正有利。是否划分为主动消费和消极消费。对于消极消费,也就是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进行了各种与消费有关的行为的,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对于主动消费,消费者前往商品提供地进行消费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为了防止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的强制性规定”加以限制。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兼顾了经营者的利益。
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消费者跨境消费已成常态。当消费者进行跨境消费,权益受侵害的时候,保护消费者不仅仅因为其所处的弱势地位,还多了一个特殊因素,就是其不熟悉外国法,包括管辖权,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需要额外的成本,或许还有风险;另一方面,经营者要进入国际市场。如何平衡两方面的利益,是摆在每个国家法律适用法面前的难题。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经济发展状况等本国实际情况给出了不同的标准,也就形成了自己的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欧洲、美国和中国结合各自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没有最好的,只有适合的。我国首次在《法律适用法》中单列一条规定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已是很大的进步,能否真正保护消费者,则有待今后司法实践的验证。
注释:
[1]“经常居所”的英文是habitual residence,我国学者通常翻译成“惯常居所”。新法采取了更符合我国习惯的叫法——“经常居所”,其含义和“惯常居所”一致。在本文的论述中通常使用“惯常居所”,在引用法规条文时尊重原文,使用“经常居所”。
[2]例如,1986年《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1965年《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或判决承认公约》、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和1988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公约》均采用惯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因素。
[3]参见贺连博:《两大法系属人法分歧及我国属人法立法的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9条等。
[5]东芝笔记本在质量出现问题后,日本对中美两国消费者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1999年3月,两名美国用户向美国德克萨斯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内置的FDC (软盘控制器)有瑕疵,存在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东芝公司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并向美国用户提供和解金10.5亿美元。2000年5月,东芝笔记本在中国也发现瑕疵问题,但针对中国用户,东芝公司只提供了补丁软件修补瑕疵,日方的解释是,因为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6]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载百度文库网http://wenku.baidu.com/view/4df60e1ba8114431b90dd8f9.html,2011年2月8日访问。
[7] See Michael M.Greenfield,Consumer Transactions,5thed.,NewYork: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p.1.
[8]参见梁达:《提升服务性消费比重可拉动消费》,载《上海证券报》,2009年3月20日。
[9]参见《北京消费者权利保护状况报告——服务领域投诉比重攀升》,载法律图书馆网http://law-lib.com,2011年3月16日访问。
[10]参见《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与现状》,载天涯网http://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17918.shtml,2011年2月12日访问。
[11]See Mo Zhang,“Contractual Choice of Law in Contracts of Adhesion Party Autonomy”,41Akron L.Rev.(2008),p.123.
[12]See Dennis Solomon,“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 in Europe:Advances and Retreats”,82Tul.L.Rev.(2008),p.1709.
[13]See note[7],p.1648.
[14] See Norbert Reich,“Cross-Border Consumer Protection”,ed.inUnderstanding EU Consumer Law,Antwerp-Oxford-Portland:Intersentia,2009,p.274.
[15] See Jack M.Graves,“Party Autonomy in Choice of Commercial Law:the Failure of Revised U.C.C.§1-301 and a Proposalfor Broader Reform”,36Seton Hall L.Rev.(2005),p.68.
[16]See William J.Woodward Jr.,“Contractual Choice of Law:Legislative Choice in an Era of Party Autonomy”,54SMU L.Rev.(2001),p.697.
[17]M.Giuliana-Plagarde,Report on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OJC282 of 31 October 1980,p.23.
【主要参考文献】
1.Michael M.Greenfield,Consumer Transactions,5thed.,New York: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
2.Jürgen Basedow,“Consumer Contracts and Insurance Contracts in a Future Rome I Regulation”,ed.in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in the European Union: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between Brussels I and Rome I,Antwerp-Oxford-Portland:Intersentia,2004.
3.Clandia Lima Marquez,“Consumer Protection Policy in Mercosur:an Evaluation”,ed.inConsumer Protection,Canada:Thomson Reuters Limited,2009.
【关键词】 焦虑恐惧; 改进护理方式; 冠脉支架植入术; 术中术后并发症
doi:10.14033/ki.cfmr.2017.8.0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7)08-0071-02
在临床心血管疾病治疗中,冠脉支架植入术有一定的疗效,但在手术治疗前,患者会有较重的心理压力,再加上术后疼痛感增加,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应激反应,进而使患者相关并发症、焦虑等情况显著增加[1]。因此,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至关重要。本文将笔者所在医院收治的90例冠脉支架植入术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患者实施改进护理方式,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现将应用效果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在笔者所在医院2015年8月-2016年8月进行治疗的冠脉支架植入术患者90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两组,各45例。观察组男26例,女19例,年龄58~77岁,平均(53.60±14.77)岁;疾病类型:不稳定型心绞痛17例,稳定型心绞痛19例,急性心肌梗死9例。对照组男27例,女18例,年龄57~77岁,平均(54.10±15.48)岁;疾病类型:不稳定型心绞痛18例,稳定型心绞痛20例,急性心肌梗死7例。两组患者性别、疾病类型、文化程度等基线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干预,即确保患者所在病室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同时保持适宜的温湿度,以及给予患者用药护理、生命体征监测等基础护理。观察组患者实施改进护理方式,具体护理方式如下,(1)健康教育:术前,耐心细致为患者讲解冠脉支架植入术的治疗目的、注意事项、相关并发症等,同时指导患者进行卧床变换训练,即以健侧下肢为着力点,在床上水平移动自身的臀部、术侧肢体,并以健侧双手为着力点,进行上下移动。(2)饮食护理:术前,告知患者应控制食量,进食半流质食物;术后,告知患者控制食量,进食流质、半流质食物,直到患者下床活动后,告知其恢复正常饮食。(3)休息与运动护理:告知患者应保证充足的睡眠,有规律的作息时间,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运动。(4)心理护理:主动与患者交谈,了解患者的性格特点、不良情绪产生的原因等,并对患者恐惧等不良情绪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并给予相应的放松锻炼,如反复练习全身放松后再深呼吸。(5)术后并发症的护理:对有可能出现术后低血压的患者,术后应密切观察患者的血压情况,定时测量患者血压,并告知患者多饮水等;对有出血可能的患者,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并在动脉止血时,同时压迫穿刺点近端、远端。发现异常时,立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6)穿刺点、穿刺侧肢体的护理:告知患者穿刺侧肢体伸直,如股动脉穿刺后,用沙袋压迫穿刺点,制动下肢,并将其抬高,给予按摩等;桡动脉穿刺后,腕部制动一定时间,并抬高上肢,指导患者握拳再放松腕关节,告知患者穿刺侧肢体不能过度用力,同时不给予患者输液、测血压等操作。
1.3 评价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术中并发症、术后并发症及焦虑情况。术中并发症主要包括迷走反射、低血压、血压升高、窦性心动过速、桡动脉痉挛、缓慢性心律失常;术后并发症主要包括低血压、严重心律失常、出血;患者焦虑情况由国际统一标准焦虑评测表进行测量,严重焦虑:>80分;中度焦虑:60~80分;轻度焦虑:50~60分;无焦虑: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采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术中并发症比较
观察组患者术中并发症发生率较对照组明显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术后并发症比较
观察组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与对照组相比明显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两组患者焦虑情况比较
术前1 d,观察组的焦虑评分与对照组相比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冠脉支架植入术通过在狭窄的冠脉管腔中,置入球囊导管,并加压球囊,来有效扩张狭窄的冠状动脉血管,保持血管通畅,改善患者冠状动脉内的血流量,进而有效缓解患者相关临床表现[2]。但在冠脉支架植入术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患者很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各种并发症等,进而对患者的手术治疗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临床相关的护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从笔者所在医院护理的冠脉支架植入术病例来看,改进护理方式这一护理措施有效发挥了其护理特色,这也是近年来护理冠脉支架植入术患者的一种趋势。改进护理方式通过收集、分析在之前护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患者相关问题[3]。对于行冠脉支架植入术治疗的患者来说,恐惧等不良情绪很容易导致其交感神经兴奋,使心率增加,加重冠状动脉痉挛,导致心肌缺血进一步加重,因此在本研究的改进护理方式中,通过对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放松锻炼等心理护理,来正确引导患者的心理,有效避免患者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的产生[4]。同时加强相关健康教育,如耐心细致讲解冠脉支架植入术的治疗目的、并发症等,能够帮助患者在术前更好地了解冠脉支架植入术,降低患者的心理应激反应,有效缓解患者术前恐惧、焦虑等情绪,此外术前指导患者进行卧床变换训练,还能够有效避免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有利于患者恢复健康[5]。通过饮食、休息与运动护理等措施,如保证充足的睡眠,选择适宜的运动方式,来帮助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患者身体恢复健康[6]。通过术后并发症的护理,如观察患者的病情、血压变化等情况,有利于护理人员及时发现异常并立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而有效降低术中、术后并发症的发生[7]。通过对穿刺点、穿刺侧肢体的护理,如用沙袋压迫股动脉穿刺点,能够有效避免患者出血、血肿等现象的出现;抬高相应肢体,能够有效降低肢体肿胀的发生率;给予患者按摩、放松锻炼等措施,能够有效促进肢体血液循环,显著降低相关并发症的发生[8]。本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术中的迷走反射、低血压、血压升高、窦性心动过速、桡动脉痉挛、缓慢性心律失常,术后的低血压、严重心律失常、出血及焦虑评分较对照组明显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在冠脉支架植入术治疗过程中,改进护理方式能够帮助患者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使术中、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低,患者恢复较快,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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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护理工作的实际意义,决定了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2·1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病人到医院付费就医就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他所接受的护理服务,主要靠护士的劳动去实现。护士的职责是,协助诊断,完成专业护理,正确执行治疗、预防并发症,密切观察及时抢救病人和保健指导[3]。医院对护理的各项活动都有明确的要求,如各级护士职责、各班职责、各种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抢救制度等),这些护理管理的要求,从法律的意义上看,既是保护接受服务者的权益的具体措施,又是对提供服务者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护士的言行,进一步认清护理管理中各种规定和操作规程的份量,主动将各种制度和职责当作法律意义中的义务去履行,从而确保护理质量,保障病人权益,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
1·2·2确保护士自身权益的需要。《宪法》第2章第37、38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17、120条规定:“公民的财产……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赔偿”。护士作为公民,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我们从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愈来愈多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可以看到:一方面病人作为公民对自己的权益表示极大的关注,由过去的“私了”变为依靠法律裁决,甚至提出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少不正当的解决方式,即打骂、围攻扰乱工作秩序等,以致护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果护理管理者和护士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丰富的相关知识,可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在处理时也会从容不迫,有理有节,依靠法律来保护护士自身乃至医院的合法权益。
1·2·3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历时时间长,使当事人(病人及其家属、护士)身心受伤害,经济受损失,工作受影响;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干扰,全体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大;加重了医疗单位不应有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的社会声誉,继而严重影响经济效益;还可能阻碍医务人员对风险较大的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严重时,还可干扰社会治安。由此可见,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与社会经济两个效益是相辅相成的。
2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2·1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尤其是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医院要有领导分管普法工作,护理部应有专人负责,并设有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护理部要把普法工作与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分级分批组织护士长、护士学法,联系现实存在的典型案例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和评价,还可以开展法律知识竞赛。
随着物质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及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很多家长对儿科护理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护患之间很容易发生护理纠纷。我院对护理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报道如下:
1儿科护理纠纷存在的常见原因
1.1社会的原因①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不太健全,导致少数病人试图以纠纷攫取更多的赔偿。②媒体、公众的舆论过于片面,致使医患之间出现信任危机,矛盾日益恶化。③由于新设备及技术的引进,医疗费用日益高昂,这也成为医患之间的一大矛盾。
1.2病人的原因①儿科病起病急、病症复杂多变,病患小孩一般难以配合护理工作,增加了护理操作的困难。②大部分家庭为独生子女,对医生及护士的期望过高,导致苛刻、不认可的态度形成,难以客观地看待护理服务工作,从而发生误解。③经济能力有限,容易对因医疗费用产生怀疑,在相关人员催缴费用时易产生抱怨、不满心理。
1.3医院的原因
1.3.1管理不到位①现有的管理制度没有实施到位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②监管处罚制度不严格。③后勤支持工作未落实,耗费护士的精力及时间。④ 护士职业责任感欠缺。⑤护士编制不足,不能满足病源增多的需求,造成工作量过大。⑥ 医院收费系统存在缺陷,导致收费不准确。⑦医院设备、环境不完善,不能满足儿科病人家长的要求。
1.3.2护士服务不到位①少数护士没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态度生硬。②少数护士缺乏责任心,工作上不主动、缺乏沟通技巧,导致护患之间的误解和矛盾。③护士专业技能不强:护士操作不熟练造成静脉穿刺失败,剃头毛或拔针时皮肤受损,从而引发患儿疼痛,家属不满。④护理操作不规范: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发生配错药及输错等状况;巡视不及时,没有及时了解及处理患儿病情的变化。⑤护士书写文书不及时、不规范以及不完整等,导致发生纠纷时出现举证困难。
2相应对策
上述造成儿科护理纠纷的原因中,社会与病人方面的原因难以掌控,而关于医院方面的因素,实施以下对策可避免其发生。
2.1护理管理对策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监管护理事故,建立护理事故的相关登记、汇报、差错讨论、护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形成一套严密、健全及责任到人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2.2转变服务意识,改变服务态度,加强护患之间的沟通护理工作中,护士应坚持正确的服务宗旨:一切为了患儿服务。面对患儿及家属时,言行举止应端庄大方,处理事情能换位思考,多站在患儿的角度想问题。其次,还要保证与患儿及家属之间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患儿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及误解。采取日清单制度,使患者家属清楚地了解到费用的来由,若有疑问及时解答。
2.3加强对护士专业知识及操作技巧的培训对低资历的护士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及操作技巧的培训。坚持每周科室内部护士之间的沟通交流,互相学习,每月举办院内讲座,提高护士学习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关注高资历护士的再教育,以学习不断更新的专业知识及技巧。另可选取骨干护士外出进修,将学习到的内容进行汇报总结,组织其他护士学习,提高其积极性。
2.4普及法律知识、加强职业责任感可聘请法律专家对护理人员普及法律知识以及培训如何处理相关医疗纠纷,增强其法律意识。按照统一的模式书写护理文书,做到统一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医疗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护士应严格遵守三查七对制度,加强职业责任感,保证患儿治疗中零失误,防止造成患儿不必要的痛苦,从而减少护患之间的矛盾事件。
2.5加强值班管理、妥善处置纠纷护理部设置总值班室,分病区设置护理值小组。实施24h值班制度,每周3、周5,由总护士长及小组组长进行查房,其余时间均由小组长及值班护士负责,做到责任到人。及时发现护理安全隐患,一旦出现纠纷事故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处理。保持良好的态度,积极化解患儿及家属的不满情绪,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置。
3讨论
儿科疾病本身的特殊和复杂性,给护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培养护士的良好的服务意识,并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加强护患之间的沟通,获取其信任以及理解与支持。此外护士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及操作技巧能力,以良好的态度给患儿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从而减少护理纠纷事件。
参考文献
1 护理管理者强化护理安全
护士长是基层护理管理者,应加大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防微杜渐,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提出问题,找出对策。深入病房,倾听病人的意见,及时发现影响到护理安全的隐患,利用晨会,交接班时间,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提出防范措施。护理文件的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合理排班,改善工作环境,同时护士长要注意媒体对医疗事故的报道,对报道的医疗事故传达给护士,引以为戒。
2 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在社会己步入法制时代的今天,护理人员必须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用法律自我约束,维护好护患双方的权益。护理工作细致、复杂、涉及面广,具有严格的连续性。严谨、周到的护理服务可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依据,对解除病人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挽救病人的生命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法律意识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就会出现许多不安全因素。无数事实证明,护理差错事故中,尽管护理人员主观上并非故意,但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查对制度和操作常规,不履行岗位职责,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等所致。一旦发生护患纠纷,不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会受到干扰,当事人(病人或家属、护士)身心受到伤害,严重时还会涉及社会。因此,护理管理中强化法律意识,才可能有高质量的护理工作;只有严格按章工作,才能既保护病人权益,又保护护士自身利益,做到双赢管理。
3 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方法与措施
护理法学是研究和解决护理职业法律标准化的学科,宗旨在于确立护士的法律地位以及对病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是提高护理质量的有效工具。我国颁布了《护理管理办法》、《民法通则》、《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对医院日常的护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要确保护理质量,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就得在充分认识职责与制度中潜在的法律责任范围的基础上,视其为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去履行。从护士上岗培训,从规章制度的落实到护士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护理管理的每个环
节必须严格规章管理,严格考核,加强督查力度,避免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行为。
4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护士法律意识淡漠,即表现为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低劣,导致医疗秩序混乱。医疗护理法律文件是医务人员遵章守纪的有力保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病人生命安全,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因此要求护士养成慎重、周密、谨慎的工作作风,严格查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床头交接,交清病人的病情、治疗、护理情况,加强巡视,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5 防范护理纠纷对策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护士职业道德修养。道德与法律是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道德观念的进步,促进法律的进化,法律的权威又保证了道德的完善和发展。医学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促进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以道德的眼光对待护理工作,在思想上、观念上和行为上处处为病人着想,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的护理,提高病人的满意度。
6 确保病人的合法权益
(1)享受医疗权利: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包括享受平等医疗权,了解有关诊治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因此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不分病人性别、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为病人提供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护理措施。在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必须向病人提供相关信息,帮助病人作出决定如:告知病人检查的目的,发药、肌注、输液时应该告诉病人所用药物的名称、作用及不良反应等。(2)有要求保密的权利。保护病人隐私是临床护理工作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整体护理的开展,病人对护士的信赖感增强,病人把自己不愿对其他人说的隐私告诉了护士,所以责任护士必须保证对病人隐私的保密承诺,否则会影响到整体护理的实施。(3)有参与评估的权利。病人在接受诊治的过程中,对施治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都有权审查他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4)有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的同时,也享有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
7 维护护士自身的正当权益
由于新闻媒体愈来愈多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病人作为公民对自己的权益表示极大的关注,对于医疗纠纷,有的病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有的则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如打骂医务人员,干扰工作秩序。医院及科室应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使每位护士在工作中遇到纠纷时,可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以理服人,耐心作好解释工作。
作为护理工作者,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用法律规范护理行为,并且提高护士的职业道德素质及业务水平,才能保证护理质量,保障病人及护士的合法权益,防范护理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关键词】法律知识 手术室 安全管理
据有关资料统计,每所医院医疗纠纷都在成倍增长,医闹形势加剧,医疗护理纠纷这些令人烦恼的事情困扰着每一位医护人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工作难度,医患、护患之间关系紧张,尤其在我们手术室这么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1 手术室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被忽视和隐私权有被侵犯的潜在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中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疑问,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尤其是在手术室紧急抢救患者生命时,往往无意间忽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且缺乏良好的沟通,造成患者及患者家属的不理解或误解。还有在工作中像妇产科手术患者,手术室护士由于治疗和手术的需要,常会了解某些患者的隐私,如生理缺陷、既往史、个人嗜好等,尤其是对器官切除的手术、未婚先孕的宫外孕等手术,有些护士往往忽视其患者的隐私保密性,无意间泄露患者的隐私,从而造成患者的仇恨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1.2 手术护理文书记录有关的潜在法律问题: 术中护理记录直接反映护理工作的内容、步骤、质量与效果,并为医疗提供第一手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等,医院不得拒绝”。病案资料作为医疗文书,手术护理记录已成为重要的原始资料,具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如果医方丢失病例资料或涂改、伪造、销毁病例资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患者入室时皮肤有受压表现、褥疮等,而我们护士并没有认真交接致护士评估不准确,护士没有记录;如患者在手术结束回病房时转运单所填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等等这些潜在的问题,为发生医疗纠纷、护理安全埋下了隐患。
1.3 护士护理操作不规范、不娴熟,工作忽视细节。手术室经常遇到重症患者、甚至是交通事故中成批伤员紧急手术抢救,护理人员为抢救患者的生命争分夺秒,有的会忽视操作的规范性;有的不娴熟,速度慢,影响抢救时间,从而也为发生医疗纠纷埋下隐患。还有就是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我们护士态度生硬、冷淡,对患者的疑问解释含糊其辞,操作技术不熟练,为患者静脉留置针穿了好几针等,造成患者的不信任及反感。护理工作中的小小不当,都能引起患者的不满及投诉。在工作中忽视细节,造成遗漏,一旦发生事故则后患无穷[3]
1.4 手术中护士不按规程做事,术中越职:手术室护士的“团结协作精神”有时也会造就医疗事故的隐患。如术中麻醉医师外出请巡回护士帮忙看患者,外科医生请护士拉钩、剪线,甚至帮忙接电话等行为,虽然看起来不是大事,但如果此时出现事故,追究起责任来,拿手术室的监控摄像一调一看,护士也难脱关系。有时有些护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却让其他人员承担,巡回护士离岗聚集聊天等等也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护士必须干自己的护理工作,护士只能干职责内的工作,不能越职。
1.5 与护理人员配置有关的潜在法律问题:在手术室一般手术情况下巡回护士是一对一,当急诊手术多、择期手术多的情况下,由于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有的护士还要同时巡回几台手术,这样可能就容易造成对病情观察的不及时,物品清点不清、管道脱落发现不及时、台上物品供应不到位等等,必将造成很大的不安全隐患。
1.6 术中执行医嘱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医嘱是护士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法律依据,依法具有法律效应。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可能因为医生的口误或护士的误听导致错误执行医嘱。在输血过程中未认真做好查对制度;由于误听,错打了贵重器材,造成病人的费用浪费等等,一点点的小漏洞、错误都可能成为日后侵权责任的隐患。给药差错是手术室最易出现的严重差错事故,一旦用错药或过量用药,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引起医疗事故的发生[4]。
2 对策
2.1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护理行为中法律意识:定期计划反复组织科室护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卫生规章制度,如《刑法》、《民法通则》,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条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熟读《护士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并让其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宝。定期将从报纸或身边关于手术室出现的医疗事故收集出来组织大家学习或展开讨论,做到吃别人一堑,长自己一智,防微杜渐。像在为病人行静脉穿刺置管时,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病人要静脉置管了,并向其解释手术室留置针为何要粗些、为何穿刺时要痛些,以解除由于操作时疼痛给患者带来的不理解;在为病人导尿时也要告知并注意遮盖患者的隐私部,不可过分、过早地暴露患者;如患者为乙肝患者或艾滋病患者不可在手术室到处泄露患者隐私。我们要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小心谨慎的、尽心尽责地为患者服务。一个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评估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分析护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断找出新的安全隐患,识别现存的和潜在的护理法律风险问题,明确防范措施,进行风险安全管理。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权利义务、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条例》较《护士管理办法》增加了很多关于维护护士合法权益的内容。护理人力资源的配备,医疗机构的责任、护士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等具体细则,首次作为法律条文一一列出。有了法律保障,护士可以公平地去履行职责,有了护理人力资源作为保障,护理服务随之改善,医疗安全隐患逐步降低,医疗质量得到提高,护理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同时《条例》的实施,也对护理工作有着一定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护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军队医院护理管理难度增高,面临的难题也较多,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1 面临的管理难点
1. 1 护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部队医院属于特殊的工作环境,护士群体也是由特殊的人群组成,人员流动快、不稳定,存在着军队及聘用双轨管理,一些医院机构聘用的护士不能完全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节假日休息及保险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正当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军队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1. 2 护士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医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护士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有限,尽管《条例》已实施近一年,但部份医疗机构及医院管理者对护理工作的价值认同仍然不为乐观,护士工作累、待遇差、地位低,虽然护理工作很重要,但是各级不够重视,存在“重医轻护”的思想,对护士的培养教育关注十分无力,在医护培养经费投入上,工资及奖金上与医生相比相差较大,造成护理人员心理不平,这也是基层部队医院护理人员流动快的主要原因之一。
1. 3 护士责任心不够,业务能力有限 基层医院护士除忙于常规治疗、护理外,外出进修学习机会很少,无法更新观念,在抢救大批急、危、重病人时技术不过硬,观察病情发现问题的能力有限。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士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其至引发医疗事故。由于部队基层医院多数地处边疆,经济及文化落后,长期在基层部队医院工作的护士,竞争意识差,安于现状,进取意识不够,对高标准、高质量的护理质量管理不能适应,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 4 护理骨干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军队护理队伍骨干力量流失,使基层部队医院护理队伍中层断层,特别是近几年来没有军队护士的来源,科室护士长只能由2~3年的聘用护士承担,这些新护士长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不足,管理知识缺乏,加之科室工作量大,工作繁琐,人员不足,以至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管理工作流程中的环节质量,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造成一些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护理质量。
1. 5 聘用人员的“二等公民”意识,影响医院的发展 聘用护士的工资较低,身份较为特殊,得不到医院军人应有的尊重。这种想法使他们主人公意识不强,导致在工作中主动性、创造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医院的建设及全面发展。
1. 6 护理人员数量与医院规模不相适应 随着部队医疗体制的改革,基层医院专科发展的需求,科室编制扩大,床位增多,如我院编制床位100张,展开床位400张,编制军队护士21人,现有6人,目前在临床岗位工作的军队护士仅有2人,临床科室编制10个,展开14个,护理人员总数186人,护理单元增加,而病人收治总数有限,护理人员的数量始终处于相对不足状态,加之护理人才流失和护理队伍无秩序流动问题,在有些基层医院相当严重。这些情况的发生原因,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医院自身的问题。如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合理的使用,医院片面理解的减员增效而致护士长期超负荷工作等,由于护士不足,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只有让护工、家属代替做一些生活护理,虽然满足了患者的生活需要,但给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1. 7 护理人员承担的非护理工作较多 基层医院由于编制限制,且每年工休假仅150多天,加之基层医院的后勤保障系统不完善,后勤人员缺乏为临床服务的意识,许多事务性的工作由护士去完成,造成护理工作边界不清楚,具体事情哪些是护士应该做的,哪些不应该是护士做的,没有界线,而病人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对护士的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护理人员忙于应付非护理繁杂无序的工作,严重影响了护理人员的主体工作,致使护理工作只能停留在以完成各项医嘱为目的的功能制护理阶段,给护理人员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
2 应对措施
2. 1 各级要依法关爱护士、保护护士的权益 护士是医院全面建设的主体之一,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护理质量是医院质量建设的重中之重,各级应提高对护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重视是护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的权力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护士应当承担五个方面的义务,并且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一是加强法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自《条例》实施以来,我院多次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学习《条例》内容。然而在护理工作中,护士仍然普遍存在着法律知识淡薄的情况,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益及义务,因此,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习《条例》,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在护理工作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和患者的利益。护理管理者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护理人员学习法规的力度。例如利用早交班,交接班或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学习护理规章制度,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护理过程中,严格按《条例》来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以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例如护士在护理病人过程中,如病人突然病情危重,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并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护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医学知识,提高救治水平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起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目的。三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力度。虽然部队医院编制受限,不可能绝对达到国家标准,但也不能有“重医轻护”的思想,在人员编制上,应合理给予配制,如在人员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在护士的合法权益上,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例如基层医院不能因为人员的流动快而不给护士买保险等。
2. 2 提高护士待遇,稳定护理队伍 部队基层医院提高护士待遇,增加工资收入是稳定护理队伍的重要举措,以人为本的管理也是拴心留人的关键环节。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各级护理人员进行教育,树立护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护理人员管理、教育、考核制度,如在合理解决待遇问题上,应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解决买保险问题,在奖金比例上提高系数,重视护士的劳动强度及风险,使护士待遇真正提高,充分调动护士的主观能动性,使聘用护士感受到在哪里工作都一样,以此来解决部队医院护理人员紧缺的问题,并且留得住人,否则,科室随时有人员流动,护士长随时在带新人,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造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基层部队医院护理质量,使部队基层医院成了“培训基地”。同时,要在工资奖金、劳务分配、外出参观、学习进修,住房分配,奖励荣誉等多方面给予关心,让护理人员感到真正的地位提高,安心部队医院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我院结合实际在稳定护理队伍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两年来,先后三次调整了护士的工资和奖金比例,2008年争取到了护士长基金,2009年对全院的22名优秀护理骨干纳入了保留人才范围,在工资上有了大幅度提升,对传染科的护理人员还发放了保底奖金和传染补助。二是在护理人员的配制上,根据科室工作的需求,保证一线护士数量和素质,护理部设立了“护理池”人员,在临床科室工作需要时调配到临床一线工作,尽可能不让护士超负荷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后勤保障系统,改变工作作风,后勤人员定时到科室检查维修仪器,供应物品下收下送,减少护士非护理工作的干扰。四是领导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如今年专门为护士楼进行了装修,改造卫生间,制作统一的窗帘等,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五是分层次使用护士,发挥她们的专业技能和特长,对有专长,工作表现好的护士送出去深造学习,培养她们工作的责任心,营造一个适合于护理骨干发展的工作环境,达到了拴心留人的目的。
文献标识码:B
随着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人们对医疗行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诉讼范围不断扩大。这对目前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因此,探讨存在于护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如何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在护理工作中防范风险的能力,是摆在广大管理者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1护士执业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1护理文书记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手术护理记录单、一般护理记录单和危重护理记录单,这些护理文书反应了护士在观察病情、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医院举证的重要资料。护士尽管已认识到护理记录在“举证责任倒置”中的重要性,但在记录过程中仍出现许多问题。
1.1.1护理记录不及时或漏记:是危重患者抢救时最容易发生的事情,护士往往忙于各种操作,许多抢救内容无法及时记录,抢救治疗结束时未及时补记,使得已实施的护理行为无据可查,一旦出现纠纷,护士往往处于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
1.1.2护理记录单潜在的法律问题:潜在的典型的法律问题有:体温单的入院日期和时间写错、药品的计量单位写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上生命体征漏记、记录内容与医生记录不符或记录不全等,成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大隐患。
1.1.3涂改、伪造: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出台后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护理记录必须真实、客观、完整、准确。凡是有涂改痕迹的证据在法庭上都是无效的,并在《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中对病历的修改方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有调查显示:护理记录仍存在涂改、伪造的现象,如一个人的笔记完成了一整天全部医嘱执行的签名记录,书写错误之处粘贴、涂改仍较普遍。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一旦护患间发生矛盾,他们很容易从护理记录中找到缺口,护士就难以推卸责任。
1.1.4字迹潦草,辨认不清:个别医务人员书写极不工整,潦草、辨认不清,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这对我们医护人员极为不利,法官往往同情患者,感情上偏向患方,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在字迹辨认不清情况下,往往站在患者的一方,此时的医务人员成了真正的弱者。
1.1.5护理记录中很少见到有患方不遵医行为的记录和签字,如果患方的损失是由于不遵医行为造成的,但医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护士日常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护理行为是指护士在实现基本使命对所进行的基础护理、环境管理、健康教育、辅助诊疗等方面的行为,部分是由护士独立进行的,部分是执行医生的医嘱。护士在给患者给药、治疗等的侵袭行为符合要求,方法正确,对患者的康复将起促进作用,但如果因护士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硬,操作过失,就会给患者带来危害。
1.2.1违反规章制度:(1)执行查对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患者姓名、床号查对失误,错误执行医嘱, 药物查对失误,药物计量浓度查对失误等,造成患者身心损害。(2)交接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认真执行床头交接班,遗忘医嘱,遗忘危重患者的特殊处理,不重视患者及家属的主诉,遗漏对患者生命攸关的细节而造成严重后果等。(3)执行医嘱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医嘱是护士实施治疗、护理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士要严格科学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医嘱。抢救和手术过程中,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应复述一遍,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但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医嘱,执行错误医嘱等,如:口服强碱的患者,医嘱洗胃,如果护士按照医嘱给患者洗胃,出现严重后果,护士仍然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护士要杜绝执行错误医嘱。
1.2.2违反操作规程:注射部位不准确,消毒隔离不严而引起感染,喂药、喂食导致窒息,未仔细观察静脉输液导致局部组织坏死,摆错手术、手术前后不认真清点器械而引起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等。
1.2.3自主护理行为存在缺陷,出现观察病情 “视而不见”,不重视护理病历的书写,技术不佳、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判断患者病情变化,巡视病情不及时、对患者病情变化心中无数,对诊疗仪器性能不能完全了解或操作不熟练,抢救配合不及时而延误抢救治疗等,是护理行为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1.2.4护士职守:护理不周,应采取安全措施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如:坠床、严重褥疮、引流管脱落、气管导管阻塞等,术前未尽到健康教育事宜,用错药不报告,不懂装懂等,态度恶劣,缺乏必要的沟通,不合理要求不耐心解释。不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脱岗、窜岗、打瞌睡等,也是引起护理纠纷的重要原因。
1.2.5侵权行为:护士不经意泄露患者的隐私,或为患者进行导尿、灌肠等暴露性的操作时不予遮挡。临床护理带教中,在未经患者同意时,带教老师让同学围在病床旁看操作过程;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治疗、护理、经费中的疑问等,均属侵权行为。
2护士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2.1护士的证据意识:有调查显示,护理人员对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据包括哪些内容、医疗事故分级、严重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出现医疗纠纷后处理,如何对待患者的隐私、如何对待医生的口头医嘱等问题正确率回答不到50%。而大部分护士虽然清楚护理资料属于证据,但忽视其他书面材料和物证,如输液卡、宣教记录、交班报告等,这些都是证据意识薄弱的表现,造成在举证时处于被动的局面。而75.42%的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感到明显缺乏法律知识,遇到法律纠纷不知如何处理。
2.2护士对患者权利的认识:护士与患者接触的机会最多,较容易发生侵权行为。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患者可享有保健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自、受尊重权、生命健康权、获得赔偿权。而在一项护理专升本学员进行法律知识调查显示57.5%的学员对患者的选择权、隐私权认识不足,如患者选择护士时遭到拒绝,将患者不愿公开的病情公开等,容易引起纠纷或诉讼。这已引起护理界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3对策
3.1重视护士的法律教育,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实施后,迫切需要提高护士各方面的素质,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提高护士理论水平,同时加强护士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使护士充分认识到依法行医的重要性,帮助护士分析护理差错、事故与护理记录、护理行为的关系,加强工作责任心,从而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3.2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管理制度化:护理管理人员要对本院的各种护理方法进行定期清查,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证护理工作全程中的环节管理,作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护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护理安全:临床实践证明,护士的素质和能力与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联系。护理管理者应支持护士参加大专、本科学习及继续教育,积极选派骨干外出深造,尤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只有加强学习,把知识运用到护理实践中,不断提高护士专业水平及观察判断能力,才能保证在护理过程中对遇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才能确保患者安全,减少纠纷的发生。
3.4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完善护理记录:护士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护士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对于患者的隐私,不得随意向外泄露,对于暴露性操作要用屏风遮挡,保护患者的隐私。对于一些特殊检查、创伤性操作及用药产生的不良反应,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无论患者是否选择都要在有关记录上签名以示知情同意,这样一方面尊重了患者,另一方面有了知情同意的证据。
3.5采取主动服务意识,加强护患信息沟通:护患沟通是建立主动合作型护患关系的基础,也是满足患者被尊重、被关爱的心理需求的基本形式。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努力作到以患者为中心,倾听患者或家属的倾诉并与之交流,注重女性家属的特殊性,理解中年家属所承受的压力,耐心对待文化程度低的家属,给予离退休人员精神上的支持,注意与患者配偶的交流,正确处理护患之间的矛盾,都是减轻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进入新世纪的高等护理教育,要求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高级护理人才。尤其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护理人员理所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而护理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现行我国各层次的护理教育对卫生法律特别是护理相关的法律没有足够的重视,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临床护士法律知识比较贫乏,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处理护患纠纷的经验与能力不足等问题,这种现状显然跟不上时展和对高级护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高等护理教育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学课程显得尤为重要。
1 开设相关法学课程的意义
1.1 顺应时展的需要 美国多数护理学院的课程设置不仅包括传统的学科课程,还包括伦理学,传授患者的权利等,护生的专业行为技能目标包括维护患者的权利等。第三军医大学也对原来的医学本科教育模式进行了较系统的改革,构建了一个新的医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课程新体系。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包括医学伦理学、医疗法规。随着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经济意识亦不断提高,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国外护理教育接轨,建议增设护理专业相关法学课程,以增强护理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
1.2 满足专业实践的需要 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护士自觉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正确履行职责,保证了护理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防止了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及护理质量的提高。
1.3 明确护士的基本权益 通过护理立法,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法律依据,神圣的法律效应赋予一个合格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权利,履行法定的护理职责,可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通过学习《护理法》,学生可增强对护理职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安全感,使他们能发挥自己的最佳才能,尽心尽职的为公众服务。
1.4 提高护生处理护理纠纷的能力 通过学习,学生可明确护生的法律身份及法定职责范围,有利于在实习中严格按照护理规程工作,遵法守法,并学会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护理纠纷,在维护患者权利的同时,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知识缺乏 护理专业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是长期以来护理教育中对法律重要性认识不够的结果,主要与课程设置单一、学时少有很大的关系,而当今护士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特别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虽然很多学生在初中、高中或基础教学中已获得了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但由于缺乏相关护理的法律知识,容易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碰到问题时仍束手无策。据报道,护生在实习中后期出现差错占实差错的93%[1],说明学生在实习中后期,觉得自己有能力而擅自执行医嘱或操作,又不知道自己的法律身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则容易导致差错的发生。
2.2 专业教师缺乏 虽然研究发现,本科、大专学历者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好,但是与中专生一样,理论知识与实际相脱离始终是护理法律领域突出的问题。由于在医学卫生院校上法律课的教师多半是法学院的专业教师,缺乏熟知护理法律的专业教师,不能把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授给学生,学生往往只能学到些纯粹的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如消毒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通知、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连教师也不知或对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3 教学形式单一 李金义[2]认为,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存在教学方式单调的问题,难以发挥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参与精神,同时缺乏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正因为受教材与学时的限制,造成法学知识的教学形式基本局限于课堂内,而法学是社会实践性及现实性很强的专业学科,仅限于课堂内,很难将理论联系实际,不能达到对知识的灵活掌握。
3 构想与对策
3.1 关于专业师资的培养 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与普及,主要依靠教师进行。要达到法律课教学的良好效果,教师必须具备强大的感召力、儒雅的风度、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掌握一定的高新技术手段[3]。因此,可选派护理教师参加为期3个月以上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训;鼓励教师通过自学或自考等途径获取相关法学知识;同时,加强教师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提高其对临床不断新出现的护患关系和常见法律问题的敏感性,从而培养既懂临床护理常见问题,又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教师。
3.2 完善法律课程设置 针对不同层次的护理法律教育,适当的增加相应的课程和课时数。需要学校讲授和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基本法律知识,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护理相关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责任保险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其他国家法律知识介绍,如美国护士职业保险、注册护士管理法等[4]。
3.3 改进教学方法 除课堂有限的教学外,可激发学生对医疗护理行业法学问题的关注,鼓励学生借助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涉猎与专业相关的法学知识。宇文[5]建议,法律课的教学方法应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可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论辩式教学法、指导自学法。通过讨论、辩论、社会调查等形式,使知识活学活用。总之,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高等护理专业中的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将有力地促进广大护士、护校学生增长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护理质量,适应现代社会的护理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及护士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义兰,王桂兰,任小英,等.法律法规教育对减少护生实习差错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02,37(3):171?173.
[2] 李金义.对医学院法律课教学改革的建议[J].医学教育,1994(10):39?41.
(一)人员配备不足
护理人员作为社区家庭病床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配置情况对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社区家庭病床护士配置人数不足,服务人次多,工作强度大;社区护士工作职责不明确,存在一人同时承担多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护理人力资源与护理质量呈正相关,护理质量的分值随着护士人数的减少而降低。家庭病床护理人员配备不足,家庭病床患者的医疗安全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社区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难度较高,薪酬待遇欠合理,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病床护理人员的结构不合理。
(二)自身专业技术水平较低
受我国长期“重医轻护”观念的影响,护士的社会地位不高,且许多社区护士对自身专业方面的要求也较低,认为只需基础护理操作技术过关就行,很少主动给患者做健康宣教;此外,医疗服务价格的下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医疗服务含金量的认知。有研究显示,由于家庭病床护士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大量的护理项目由医生替代实施。这些都可能导致患者看轻家庭病床护士,觉得她们只会打针输液。
(三)社区医院相关制度及入户相关设施不完善
对于一些年老且有多种疾病集一身的患者,家庭病床服务存在较大的风险。而社区医院在家庭病床的收治范围、组织领导、制度纪律和器械设备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规范,护理人员在家庭病床服务中的消毒隔离和医疗垃圾处理等方面也比较混乱,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大了家庭病床服务的风险。
(四)护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够,法律意识缺乏
家庭病床护理的内容较为广泛,需要定时上门服务,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病情程度不一的患者。需要给予辅助治疗、生理、心理护理以及健康教育服务等。而一些护理人员自律性不够,时间观念不强,在工作中不注意沟通方式,对患者的隐私不尊重,造成医疗纠纷隐患。
二、防护策略
(一)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定位家庭病床护理人员
社会媒体应做好宣传工作,使公众对家庭病床护理人员有一个理性的认识,科学认识医疗风险,增加对护士工作的理解,减轻护士的心理压力;同时,家庭病床服务护理人员也需将治疗服务扩大到预防服务,从生理服务扩大到心理服务,从技术服务扩大到社会服务,从单纯的护理工作者转变为家庭病床服务的管理者、支持者、协调者、教育者和咨询者。
(二)合理配置家庭病床护理人员,适当提高其待遇
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关于家庭病床护士的准入制度和配置政策,合理配置家庭病床护士,并适当降低社区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难度,改善家庭病床护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护理人员从事家庭病床护理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操作流程
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应建立和完善包括家庭病床的准入和撤出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护人员行为规范、护理病历书写等制度,以明确医患双方在家庭病床规范化管理上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范管理家庭病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严格按规范操作。
(四)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