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4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小学生法治意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在课堂教学中,课前导入尤为重要。教师选择适当的教学导入,有利于激发小学生学习本节课的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为激发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在课堂导入时可以创设教学情境,促使小学生融入情境教学中,集中小学生的注意力,且提高小学生的参与度。法制教育,如果单独教授对于小学生来说比较难以接受和理解,因此,可以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多媒体,更好地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小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学习人教版四年级下册《黄河是怎样变化的》一文时,教师可以先从网上搜集黄河变化的相关图片资料,制作成教学课件。在上课时借助多媒体播放相关资料。小学生直观形象地看到黄河的变化,从内心更容易引起共鸣,借此教师抓住机会,向小学生提出:为什么黄河会变成现在这个样子呢?图片中人们砍伐树木的行为对吗?森林被毁灭了,草原被破坏了引起的后果是什么呢?作为一位我们国家的小公民应该怎样对待森林和草原呢?让小学生带着这些疑问学习本节课文,进而向小学生提出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使小学生明白要爱护环境,不能随意破坏森林树木和花草,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样的教学导入,极大地激发了小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法律意识。
二、课堂教学过程,培养小学生法律意识
在小学语文的课文教学中,教师不能放过每个法制教育的机会。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前,要做好充分的备课工作,在教学过程中及时提出文中涉及的法律常识,使小学生在潜移默化的学习中学习法律知识,慢慢形成一种法律意识。在课文教学中,教师不仅可以在文章内容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在词组的教学中也可以渗透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在学习三年级下册《她是我的朋友》一文时,在讲到文中小姑娘“输血迫在眉睫”“医生问几个孤儿是否有人愿意献血?”时,老师可以先向小学生提问“如果你是这几个孤儿中的一个,你愿意为小姑娘献血吗?”“大家见过献血车吗?”“知道我们国家相关的献血法有什么规定吗?”小学生的好奇心很重,教师可以抓住小学生的心理特征,及时提问,然后顺势讲解法律知识,满足小学生的好奇心。另外,文中的阮恒那么小就会为自己的朋友献血,那么我们呢?我们国家的献血法实行的是无偿献血制度,就是我们自愿献血而不要求任何回报,且等我们长到18岁以后就可以献血了。献血车、献血站的医生都是把采集的血用于像文中的小姑娘受伤生病的时候的,都是为救命治病的,而且献血对自己的身体是有好处的。因为献血对于小学生来讲,相对比较遥远,所以教师不用过深讲解,让小学生明白献血的行为是值得表扬的即可。
在社会实际情况下,学校如何依法履行职责及做好责任防范呢?本文就学校内部治理的角度,探讨女生德育尤其是女生性早熟现状下的依法治校施教。
一、依法治校:学校德育,现实视角
性开放程度高,是社会普遍问题,随之学校女生德育面临的客观事实就是性早熟。笔者所在的学校是女生占主流的学校,学生来自广东省各地区,女生占学校的九成,通过对1000位女学生的问卷调查及生命教育课题研究,我们发现女生普遍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性的意识在增强
中职学生已经进入青春期,生理心理都在发生变化,社会化思潮倾向明显,对异性的好奇、探讨属正常现象。现阶段的女生情感丰富而敏感,她们默默关注自己的身形变化及外貌,对异性存在一种情感需求,常常通过言情小说、网络交流去探索异性的世界,渴望异性关注、渴望长大,喜欢模仿成年人行为和语言;她们开始尝试深入了解自己的机体,如经期现象、妇科问题等等,对性知识开始探究并不会因羞涩而在性问题面前止步。她们通过自我探索学习或师长教育,知其然但不知所以然,异性领域、情感领域对她们来说是充满幸福、美好的世界,她们都期待着。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性的行为在尝试
在女生学校里,青春女孩如花般每天都在美丽绽放,她们有的朴素,有的机灵,有的娇滴可人。在研究调查中,性情各异的女生性开放程度让我们叹为观止,表现在:
1.仪表仪态行为。现在的女生普遍都比较喜欢打扮、追逐潮流,虽然学校要求统一穿着校服,但是我们发现有些女生喜欢把校服剪裁成当今流行的衣服,如把裤子收窄或剪成水桶裤子,把上衣修剪成紧身的露脐装;涂上淡淡的粉末,涂上红火的口红;有的喜欢在手上、身体上、大腿上纹身;喜欢涂上艳丽的指甲油。当周末来临,就是青春姑娘们展示时装的时刻,暴露的背心、短裙、短裤是不可缺少的。学校在开展女生生命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的同时,我们也十分清楚,这是青春期女孩正常的行为,因为社会环境在熏陶着她们,她们身边有着高度发展的信息网络、传播媒体及现实社会环境。
2.谈恋爱。学校调查发现,在校学生认为校园不谈恋爱是丢人的事情,她们认为有男朋友才是值得炫耀的事,有七成女生有拍拖行为,或有要好的异性朋友,在初中开始拍拖,或通过网络认识,或初中恋人,有的还共同到中职来求学,俨然校园“小夫妻”。校园里会出现学生成双成对的的现象,甚至有校园亲热行为;校外有异性朋友的女生是占多数的,她们在学校里比较温文尔雅、乖巧、听话,也能够专心于学习,与异性朋友交往的女生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往往不能保护好自己,没有自重自爱。有的两年内换了三个男朋友,甚至有个别女生同时交往两个男性朋友。
3.行为。这是作为学校教育者和家长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实际上,确实存在。在我们接触的或者耳闻的女生中,的确存在有青春期的情况,通过网络认识认识的当日有与异性有的;有的是与长期男性朋友有的。在自我保护方面,有的会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但是有的就采取紧急事后避孕;有的甚至怀孕了采取人流避孕的,以上事实让我们教育者触目惊心。在情况属实下,学校会做出违纪处理,但是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教育的问题。
4.怀孕和人流现象。在每年的新生w检中,我们会发现疑似怀孕的个案;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私下做人流的现象。据媒体报道,每年的寒暑假是“学生人流月”,到医院做人流的学生逐年增多,有的是家长陪同,更多的是同学陪同,更可怕是有的女生出于“害羞”、怕被家人知道、“经济问题”,到低廉的、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去做手术,对女生的身体带来非常可怕的影响。根据医院反馈的信息,近年来医院存在人流手术呈低龄化、流产风险增加的两大变化,女学生流产人数增加,故年龄低流产风险变大,而反复流产也是导致风险趋大的因素。
(三)原因分析
在德育一线与中职女生的长期接触中,目睹到女生们的性早熟行为,也感知到她们性开放的程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一是机体本能需要。正值青春期的中职生情感丰富而敏感脆弱,对异性的探索与研究是基于本能。二是信息媒体的影响,笔者认为这是关键。广阔发展的信息网络带给女生们精彩纷呈的画面,性教育也包含期内。在过去蔽塞的年代,我们都羞涩于许多性教育话题,但是今天网络已经为我们代言,女生通过网络就得到她们想要了解的世界。此外,社会夸大的“无痛人流”等性预防宣传也起到误导作用。三是社会环境氛围。我们发现,近年来电视网络的明星在穿衣上明显较前暴露,透露装、真空装明显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人的模范,大街小巷里女生的衣着越来越暴露,女生们不忌讳不害羞。四是宽容的意识形态。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今的社会里,不论是学生早恋、婚前、衣着暴露等,都已经被越来越多人为接受和宽容,强调个人自由的趋势已经有些“过头”,有的家长高兴于孩子的早恋行为就是一个事实,有的中学生、多数大学生都能够接受婚前,性观念的转变也影响着当代年轻一族的情感处理和行为表现。
二、依法治校:履行义务,防范视角
基于女生德育尤其是女生性开放程度提升,德育工作者必须正视现实情况,并履行好学校职责,依法德育。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完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是十分必要的。学校依法德育、依法承担职责,实质上是可以避免安全责任;做好安全责任防范,也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施教水平的提升。
(一)依法治校,履行职责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学校……”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它可以分为安全教育、规范管理、宏观照看、及时处理等方面。遵照相关法规,结合女校女生德育特点,笔者认为中职学校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1.女生安全教育。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对学生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包括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教育,进行相关演练,对开展具有内在风险或潜在危险性的活动进行强调规章制度及安全事项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及行为规范教育应该是经常化、制度化。女校安全教育常规化,应重点于女生生命安全教育,即人身安全的应对防范教育上。包括:开展“安全进校园”活动,以丰富的形式如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将女生生命安全意识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活动当中;培养女生安全保护理念,普法宣传及自防能力培训,提高女生意识及能力,保护好女生权益;结合高三顶岗需要,加强女生实习实训实践期间的安全保护,对企业里的异性有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同时,还要认真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害;当遇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信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2.全面规范管理。这是指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依照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包括学校活动管理、校舍设施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宿舍管理等。W校全面事务实行规范管理是依法治校的必然需要,针对德育工作而对女生的管理重点于青春期教育、安全保卫方面,应包括:形成规范的“青春教育”体系,构建由学校到家庭的系列教育网络,含学校大型女生教育活动,如举办女生节、“慧美”女生讲座;专业部级的心理健康讲座、班级主题班会;家校联动的青春保护教育;学生心理咨询、访谈等,形成由上到下、由校内到校外的教育架构,这对教育女生正确对待青春期感情问题、机体发育显得十分重要;注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在规定时间、特定活动领域中人员到位管理机制,如宿舍管理必须规范严谨,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男教官、男老师不得在正常管理时间进入女生宿舍等;建立女生健康档案,对女生在体检中检存的问题注意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对不能参与的活动给予适当的安排和保护。
3.宏观照看。包括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履行宏观照看职责。对中职阶段的女生,主要是对其活动潜在的危险,学校及教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给予安全事项的指引和提醒。包括:明确教师在校生的监管职责,在校期间加强宿舍门禁、校园巡查;对学生周末常住地的调查、登记,要求家长对女生经常出入的住所进行关注了解,加强监督;实行女生谈话制,女师生配对定期教育,明确谈话内容,含自爱保护、心理疏导、避孕常识等,以及违规女学生的跟踪教育;加强对女生的关注,含外地寄宿女生及外宿本地生,学校要关注其异往情况,对学生的人际交往做好耐心细心的教育,并保留教育档案;致家长一封信,明确学校、家长的职责范围,把女生在校情况、主题教育活动内容随时及时联系告知家长,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同时,还要要明确学生本人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范围。
4.科学应急处理。应急处理包括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通知监护人,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妥善处理,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中职学校应急处理机制与所有学校一样,但是相比较女生学校来说,又有不同之处,我们更多关注女生生理问题、校内人流现象、校园内自我伤害事件。所以,在应对女生突发事件时,我们必须制定具有女生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的应急预案,科学地应对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一般包括:及时救治学生;及时收集证据,调查核实;及时界定学校的法律责任范围;协商解决;事后总结。
如校内学生因感情困扰而在校自杀事件的预案,我们认为必须做到如下:一是学校、班主任做好女生情感教育,信念教育、毅力教育等,形成系列青春期教育内容。二是校家联动,及时通过电话、信件告知家长,让家长了解学校教育情况,了解孩子情况。三是发挥宏观管理作用,在学生下课后加强校园巡查,发现情况。四是师生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如果女生在校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时,必须做出及时送医院救治、及时联系监护人、控制事件防止扩散、保护学校及当事人形象、矛盾化解等的正确处理方式。
(二)依法德育,教惩同行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指出:“学校办学活动应当以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1.教师依法施德。学校教职员工尤其是德育工作者必须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执教的能力。要准确把握对女生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与惩戒的平衡,注意教育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科学并行。女生德育要求我们必须关注女生特点,中职女生独立意识强,但情感情绪脆弱、内心较自卑,耐受能力弱,对女生教育必须尊重其自尊心,照顾其内心感受,并对后续行为给予关注。包括:德育工作者要依法办事、依法施德,对女生事件处理讲求理据,遵照校规章程,如查看女生行李,应有公安人员的陪同或征求学生同意,如检查身体时让女校医、女教工参与等,对学生作出处分应证据确凿;德育课教师要提高法治理念,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注重对女生关于女性权利的法律条文的教育学习,让女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注重男女平等意识的教育灌输,让女生懂得自立自强自爱的可贵;心理辅导教师要重视女生心理问题研究,加强对女生心理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辅导方法要科学、注意后续行为。
2.用爱呵护女生成长。《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指出“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女生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中职女生性早熟往往表现在思想、行为上,但是其心理成熟度和承受能力尚不够,自尊心极其脆弱,在处理女生德育个案时,我们要注重学校责任防范处理,必须注意方法与方式,法与爱并行。现实当中,行为失当的女生如怀孕女生,都有前期思想与行为的失误,她们有着心灵上的困扰,更值得师长去关爱,帮助其解决困难和学会如何处理,教育她们走更美好的路。
包括:保障在校女生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杜绝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明确规定男性进入女宿舍的时间,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故意泄露女生隐私而造成的学生再次伤害如自杀。教职员工在行为上平等对待女生,平时的教育不得带有歧视的言行、条例和制度,不得歧视、侮辱女生。对谈恋爱、有与中职生不相符行为的女生进行教育时,保护其隐私;注意收集可靠性资料,清楚事实来龙去脉,在依据充分、事件定性准确下才做出处分决定,做出处分时要充分讨论、程序正当。对女生出现违纪行为时要充分反馈给家长并给予科学指引,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对学校做出的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女生述与申辩的机会,明确其处分的期限与后果。如女生在体检中发现的疑似怀孕个案,必须及时联系通知监护人,指引监护人对孩子采取正确的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正确对待在校期间的性思想及行为,同时学校应做好学生个人档案保护,把握教育与惩戒的原则,避免学生来自舆论的再次伤害。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女生,积极教育挽救,避免出现消极后果,如让舍友留意其行为动向,及时报告及采取应对措施等,善于指导学生往后学习生活上的科学安排、规划自己未来,重女生教育效果。
3.社区资源,因势利导。笔者认为这是很重要一个环节。学校应发挥社区资源作用,因势利导、因材施教。社区资源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保健院等,社区依法参与学校德育,共同关注女生成长是十分必要,效果也明显。
2.本课属游记的一般格式(文后缀述了同游者),区区二百字,文如作画,是唐宋文学家之一的柳宗元的山水游记典型代表作之一,除游记外,作者是杰出的古散文学家,如:我们学过的有《捕蛇者说》,他的山水游记散文有《永州八记》,他的寓言小品有《黔之驴》、《三戒》;因此,教学本文时应让学生理解作者在文学上的伟大成就和对当时古文化运动的发展影响深远。
3.教学本文时让学生掌握柳宗元当时参与政治革新失败,遭到权贵排挤,被贬至永州担任司马,当时他政治失意,心情抑郁,因面借游山玩水来排遣愁怀,小潭似我,无人知晓,少人问津,跟现代很多人相似,在文中寂静的环境和人生境遇何其相似。表现出“以其境过清,不可久居。乃记之而去。”是作者内心愤懑的特写。同本文来看,让学生装看出作者当时那种无法摆脱的压抑心情,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含蓄地表露了作者对冷酷现实的不满。
4.笔者教学本课时,从字、词、句段上可以看出有几处注释不妥,值得和学生、老师、专家共同商榷:如:(1)P180第二段“叔尔远逝”的解释应有误,书下解释:(鱼)突然间游到远处去了,可以看出这里只解释了“远”,没有解释“逝”。更没有全面正确解释“远逝”。这句应解释为“(鱼)突然间向远处游去了,并且消失了”。
(2)P181第二段中“隶而从之”一句,书下解释为“随从我的人,隶,随从”。柳宗元当时正被贬为永州司马。(司马是郡的佐官,地位算高,在当时他出游时除了带上弟兄、朋友,还要带上衙役(如秘书、警卫之类),同时查《辞海、语词分册》P2227,“隶”的第三个义项是“差役”,《国语、周语下》:“子孙为隶”,韦昭注:“隶,役也”。这里特指衙役。因而“隶”在本句中应释为“衙役”,本句正确全面解释为“身为衙役跟着我一同去的”。
(3)P180第一段中“为坻、为屿、为、为岩”。书下第七条解释为:成为坻、屿、、岩各种不同的形状,(kān)不平的岩石,此解释中关于“岩”和“”有些不通。a、“”释为不平的岩石,而岩石大都是坑坑洼洼的,有棱有角,形成多样,奇形怪状。再则文后有“岩石”了,再翻译为“岩石”,显得有些重复语义了。b、岩石是啥样?有没有固定的形状,您能想象出怎么样的形状吗?因而说“成为岩石等各种形状”是不妥的。查《辞海、词语分册》P811:“岩”“第二个解释”“山崖”,P818""只有岩,查《康熙字典.寅集中.山部》为“绝山貌。”“岩”山崖。因此,从上述可以看出此处应释为成为峭壁山崖。也符合下石潭,“近岸,卷石底以出”的特点。
5.教学法时应教会学生品味本课寓情于景、以情入手、由情生发,情景交融的艺术风格。(1)作者用高超、精细、准确而生动的笔法描写四幅奇特图画。
潭水奇(如鸣佩环潭石奇(全石以为底)潭源奇(斗折蛇行)潭氛围奇(四面竹树环合)。(2)侧重于客观对山水多角度观察得出五绘:绘声(闻水声,如鸣佩环),绘神(似与游者相乐),绘形(全石以为底),绘色(古树翠蔓),绘影(月光下澈,影布石上).
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作者表现出情与景,“乐”与“心”的关系,乐是关情(心乐之,第二段似与游者相乐).也是作者观赏小石潭的奇景奇趣,后游玩时暂时的轻松与快慰."清"明心.(第4段,以其境过清)突出作者心情由于环境的凄清带来的悲凉,政治上遭受挫折,内心无限忧伤凄苦.
6.问题探究:(1)文中哪些句子写了“石”?请说明理由。
文中描绘的景物无不浸透着“石”的气息。“全石以为底”,“卷石底以出”说明“潭”的确是个“石潭”。“如鸣佩环”形容声音嘹亮,说明“石潭”的不一般。“青树翠蔓,蒙络摇缀,参差披拂”写出了翠蔓附石而形成的优美形态。“影布石上”借印在石上的鱼影表现水的清澈透明。“凄神寒骨”不尽是石的冰凉,不容含蓄地表达了作者忧伤、悲凉的心境。
(2)文中哪些句子写了“水”?“潭中鱼可百许头,皆若空游无所依。日光下澈,影布石上,然不动,尔远逝,往来翕忽,似与游者相乐”这句话正面写出游鱼的生动活泼,从侧面表现了潭水的清澈透明。“潭西南而望,斗折蛇行,明灭可见。”用形象的比喻,写出了小溪的形状。
(3)文中的“动”与“静”。①游鱼的“然不动”及“尔远逝”表现了鱼儿的生动活泼。②小溪。就小溪本身来说,作者形容它像北斗七星那样曲折,这是静止的;就溪水来说,作者形容它像蛇爬行那样曲折,这是流动的。用了这两个比喻,一静一动来描写小溪。
(4)文中的“对比”和“烘托”。①为了突出鱼的生动活泼,把“然不动”和“尔远逝,往来翕忽”两种情态加以对比,静动相对,尤显出鱼的活泼。②作者用反衬的手法写鱼在潭中历历可数,使人感到像是“空”“无”,尤使水清之状具有实感。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5)22-0058-02[ZW(N]
[作者简介]农克祥(1973―),男,广西靖西人,本科,百色市民族卫生学校讲师。
中职院校的教育核心是服务社会现代化的建设。为使我国中职医学教育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高的重视,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学类专业人才,中职院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加强中职院校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学类专业人才,满足社会对于医务人才的需要,是中职院校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对中职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进行了探究,希望能够帮助中职院校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中职医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理念与法制观念不到位
法制理念的核心在于,在维护法制权威的同时对人们的法定权利给予尊重与保护。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卫生法规的不断出台,中职院校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这要求中职院校要依法进行管理,并且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应该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由于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医疗事故以及医疗纠纷,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大部分中职院校的管理者还持有传统的家长式的管理理念,使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甚至随意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名誉权、教育权及财产权等,这也导致了学校与学生之间频频出现法律纠纷。[1]
(二)法制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以中职院校培养医学生的目标来看,法制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制,还要了解一些医学知识,并且能够将法制教育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但是,目前的法制教育教师,不管是学历层次还是职称的结构都无法适应医学法制化的发展。中职院校的法制教师通常都不来自法律专业,几乎都不具备法律专业的学位。有的中职院校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制教师,而是由自学自修人员负责繁重的法制教学任务,这些人员不仅缺少进修以及培训的机会,而且也很少参加法学的学术会议。法制教师的匮乏限制了教学及教研水平的提高,严重影响了医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进一步增强中职院校的法制教师队伍建设十分重要。[2]
(三)法制教育方式与内容不合理
要让医学生在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了解一定卫生法规,让学生成为不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并且懂得卫生法规,同时可以维护自身以及患者的权益,具备较高素质的医务工作人员。目前,中职院校医学生获得法制教育的途径通常只依靠法律基础课程,很多学校随意减少法制教育课程,有些学校为了牟取私利甚至使用不正规的教材,而且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都相对落后,使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由于教学大纲并没有在法制教育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中职学校的法制教育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中职院校法制教育改革对策
(一)转变法制教育观念
首先,要转变法制教育观念,将依法治校与尊重师生的法定权利结合起来。依法治校就是正确合理地处理学校与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保护并尊重教师和学生合法的权益,这是中职院校的教育者以及管理者和学生共同面对的课题。其次,将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二者结合起来。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法制教育不到位,那便无法实现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和素质教育是相辅相成的。最后,将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全校职工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面向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显性的,而面向学校其他职工的法制教育是隐性的。医学生主要依靠学校来接受法制教育,学校全体职工的法制素养都可能会对医学生的法制素养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整个的法制教育中应该使师生之间形成学法和用法的良性互动。我们应该以人为本,对学生进行终身教育,力争建立学习型社会,从而使能力转变素质得以实现。[3]
加大法制教育的范围。对于医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可以仅仅局限在理论教育的层面,要使其在实际生活中懂得运用法律,为社会提供服务。因此,中职院校必须给学生营造一个学法和用法及守法和护法的良好环境,加大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力度,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用法的实践活动。另外,还要将各学科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德育课程,要做到德法相融。中职院校必须运用各种手段,将法制教育与医德医风的建设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能够具备较好的医德。[4]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质量决定教学质量,这就要求法制教师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第二,具备高尚的品质;第三,具备较高超的教育艺术,能够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并改善教学手段。
本文主要探索了中职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重点分析了中职院校在医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通过转变教育观念,充实师资队伍,规范法制教材,改善教学方法等方式来加强中职院校医学生的法制教育,从而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医学类专业人才,满足社会对于医务人才的需要,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蒋时明.提升中职生法制教育实效性初探[J].新课程研究,2013(11):83-85.
思路清,则方向明。实事求是地讲,我们这届班子是在学校比较困难的时候诚惶诚恐地上任的。上任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思考,我们认为,在此学校发展的关键阶段,不能头脑“发热”,期望一蹴而就,也不能明哲保身,畏缩不前。由此,我们较快地明确了工作原则和工作思路,以“狠抓教育教学质量,重塑一中教育品牌”为奋斗目标,坚持走“科学治校、民主兴校、务实强校和质量立校”的办学之路,凝心聚力、埋头苦干、锐意进取,全校师生拧成一股绳,力争使学校尽快走出困境,使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办学思路中所谓科学治校,就是学校发展以教师和学生为本,按教育规律办学。为教师搭建成功的平台,为学生奠定发展的根基,这应该是我们办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谓民主兴校,就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教职员工的聪明才智,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强调民主程序,强调制度管人,尊重教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决策权。所谓务实强校,就是实事求是不吹嘘、朴朴实实不作秀、循序渐进不乱来,推行的措施做到符合校情,可操作、可执行,学校管理从最基础抓起。所谓质量立校,就是认认真真把教育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把它作为办人民满意学校的最基本要求。
我校是一所百年老校,早在1959年就被评定为“湖南省重点中学”,后又被评定为“湖南省实验中学”、“湖南省示范性中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我校承载着近500万郴州人民对教育的殷切期望。我们一直把“培养合格的公民,为高校输送高素质的人才,培养富有创新能力、发展后劲强大的精英人才”三个层次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总而言之,就是要给每一位进入我校就读的学生提供一片可以自由飞翔的天空,最大限度发展其潜能,最终使其成为具有良好素质的人才,走“合格+特长”的路子,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基。学校为自己设定了“市内引领、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宏伟目标,这是我校教育目标的定位,也是我们这所百年老校的神圣使命。
二、走内涵发展之路,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明确办学思路,找准定位后,接下来就是练基本功的问题了。如何实现育人的目标?我们的思路是紧紧围绕教育教学这一中心,恪守教育基本规律,坚持教学优良传统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在此基础上,努力实现学校的个性化与特色化。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校做了许多实际的工作。
一方面,聚焦课堂,坚持教学中心,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首先要满足人民群众对质量的要求。不抓教学质量的校长,肯定不是好校长;质量不高的学校,肯定不是好学校。众所周知,学生在校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度过的。因此,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也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首要环节。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重点在课堂教学,难点也在课堂教学,希望更在课堂教学。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着力打造高效课堂,提出了课堂“四重”要求,即重基础、重能力、重学生、重创新。当然,每个教师都是独立的个体,其对教育和教学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学校在课堂教学方面,只给思想,不给模式。教无定法,贵在得法,自由灵动的环境更有利于激发教师的教育智慧。
另一方面,精研新课改背景下的高考,与时俱进,把握重点。学校在课程设置上一直奉行素质教育,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高考指挥棒依旧存在。考上大学不是决定一个学生成败的唯一标准,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更好地发展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所以,我们应尽最大努力使更多的学生能有机会走进高等学府的大门。在新课改的背景下,高考的形式和题型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此学校有着清醒的认识,并对教师提出明确要求:与时俱进,精研高考。通过研究,我们基本把握住了近年的高考基本趋势。未来的高考和新课程的关系会越来越密切,对新课程相关理念的落实会越来越到位;总体难度适当降低,答题规范性要求会进一步提高。备课时,教师应特别重视和加强近几年新增的内容、与时展紧密结合的内容、教材中的知识支撑点、与大学关系密切的内容;教学中,教师要特别重视激发考生的学习动力和激情,大胆放手让学生做自己该做的事,相信学生就是相信自己,尽可能给优秀学生留足独立思考和归纳整理的时间与空间。
近年来,我校一直积极推进高中新课改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2010年,学校被确定为“湖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2010届高考,二批以上上线563人,上线人数、上线率位居郴州市第一,在全省同级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2011届高考,本科二批以上上线725人,全市理科前10名中我校占6人,整体成绩在全市遥遥领先。
三、构建多元校园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学校是文化场所,文化是校园的核心。文化对于人的影响,犹如阳光、空气作用于植物,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是文化的产物。校园文化作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力量,对学生的个性发展及身心健康有着巨大的影响,它反映了学校的办学水准与文明程度。丰富的校园文化生活能使学生的生活多姿多彩,而学生多姿多彩的生活又会最终促成学生多样化的发展,因此,构建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是学校管理者的重要使命。
多样化发展的学校,必须要有多元立体的校园文化做支撑。校园文化是学校办学的精髓,是深层次的办学特色,有着持久的生命力。近年来,我校从以下十个方面着力进行校园文化建设,即铸就生机蓬勃的校园精神,形成良好的心理环境;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校园文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重视隐性环境建设,不断增厚学校的文化底蕴;建立健全校园规章制度,完善校园制度文化;创设立体育人渠道,营造高品位的文化氛围;重视学校形象塑造,扩大学校影响;重视传统与现代、科学与人文的高度融合;营造班级文化,优化育人环境;重视体艺活动,丰富师生校园生活;美化绿化校园,为师生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一)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
1.高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是从事高等教育的专门机构,所谓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受“公益机构理论”影响,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确立为公务法人或者公法人,高校法律上定位为公共机构。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依据是《民法通则》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将高校定性为事业法人;二是依据《教育法》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三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和大陆法系的“公立公益机构”理论,[2]将高校定性为公务法人。我国《高等教育法》将高校管理权界定为高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的进行教学管理活动的权力,高校管理权包括校规的制定权、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权,如学籍管理、教育管理、秩序管理、助学管理、就业管理、学位授予管理等。故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公立高校是一种包含私法性质的准公务法人。
2.学生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学生权利层面看,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一般将教育视为一种类似于医院、银行等专业化的服务,学生地位等同于一般的客户。笔者认为,既要确定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又不能将学生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消费者。学生的实体性权利主要包括生活方式选择权、人身物质保障权、民主权、文化教育权等,程序权利主要包括求偿权、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诉讼权等。
(二)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国内外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说,又分为“契约关系说”[3]和“知识者保护说”;[4]二是行政法律关系说;[5]三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兼有说;[6]四是传统意义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说;[7]五是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说。[8]“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不能全面解释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倾向于采“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兼有说”。理由如下: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的准行政法律关系。基于高校“公务法人”法律属性,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但又不同于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另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平等主体之间关于人身与财产内容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其人格独立;二是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学生接受教育是一种消费,高校应尽最大能力为学生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是纯行政关系,也不是纯民事关系,既不是监护关系,也不是完全平等关系,而是包含民事内容的准行政法律关系。[9]
二、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尚不充分
与过去相比,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状况尽管已得到明显改善,但总体仍不容乐观,高校在其教学管理过程中漠视、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受高等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加强保护。
(二)学生管理与服务体制尚不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使学生管理面临严峻挑战,高校学生管理在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高校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上参照政府机关,按照行政级别的划分,高校学生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服务意识薄弱;二是高校管理学生的各部门条块分割,责任不明确,办事效率低,管理能力不高。
(三)学生管理与服务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一是我国教育法律明显滞后;二是学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位阶、层级存在冲突;三是制定的学生管理与服务法律法规存在疏漏,部分学生管理法律制度原则性强,具体操作性弱,实际效果不理想;四是学生管理立法上存在诸多空白,实践中急需制定大学生管理和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学生管理与服务的程序尚不规范
高校管理与服务中关于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目前的《高等教育法》基本属于宣言性立法,且条文多为原则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少;学校内部管理程序也存在瑕疵,尤其是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而处罚学生时,管理者往往不注重程序。
(五)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备
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看,救济途径主要是大学生享有申诉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申诉的范围和内容较狭;另外,学生通过行使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虽然已得到司法的一定认可,但有关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司法审查标准等问题仍待商榷。
三、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法治化的路径
(一)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理念的“法治化”
高校应树立“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和服务理念。鉴于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包含民事内容的准行政法律关系,为此,高校学生管理理念要符合时代要求、体现现代法治意识,实现由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目的,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观念的转变,应当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相对平等的法律主体和服务对象来对待。
(二)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依据的“法治化”
高校学生管理依据是指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高校校规。一是应明确高校行政管理职权以及高校与大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立新法、修旧法应坚持尊重学生权利、不与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原则。二是要求程序合法,当学校制定规章时,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采纳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有效的形式使学生参与制定过程。[10]三是要求高等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设计上必须实行限权的原则,解决好学校管理中存在的“越位、空位、缺位”问题,实现规范化管理。[11]此外,高等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行使着部分教育行政职权,包括招生录取权、学业评价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同样应该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三)高校学生管理与服务程序的“法治化”
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法治化,应当遵循公开、参与及公正原则,基于此,应当构建以事前程序、事中程序、事后程序为内容的一整套程序体系。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实施程序正当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告知、送达等程序规则。但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其法治化程序,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
(四)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法治化”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日趋完善,但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
1.完善高校学生听证制度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实际上已接近实施听证制度。适用于听证制度的领域应当是一些较重大的、易给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学校决定事项。
2.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学生申诉制度,但学生申诉规定过于简略过于原则,缺乏操作程序且申诉机构和人员行政色彩过浓、责任不够明晰、学生申诉受案范围狭窄。故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完善的内容为:一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相对独立性;二是应扩大申诉的范围;三是实现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后的救济制度。
3.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教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笔者认为学校作为公务法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地位,高校的管理行为也应有条件地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4.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一)以问题情境创设为关键点。
所谓问题情境,是主体和客体思维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类型。问题情境的创设要达到促使学生原有的知识与必须掌握的新知识发生激烈冲突,使学生意识中的矛盾激化,从而产生问题情境。
教师要以问题为中心,精心设置每一个问题情境,要让学生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还要让其急于明白问题的答案。因此,教师在教学中,教师要根据学生了已有知识和教学目的,设置与学生的原有认知发生冲突但又处于学生了最近发展区的问题,使学生产生一种强烈的求知欲,激起学生积极地思维与探索欲望。
(二)引导学生质疑是激发点。
所谓质疑就是经过充分的分析与思考后提出自己的疑问,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提出问题,进而解决问题。进行质疑是思维批判性的高层次表现。陶行知言:“发明千千万万,起点是一问”问是开路先锋,问是思维再进行的激发点,学生具备问题意识,学生能质疑,这是思维活跃的表现。“发明千千万,起点是一问,禽兽不如人,过在不会问。智者问得巧,愚者问得笨”。学生有了问题意识并不意味着就会有所发明和创造。学生心中有了疑惑,也不一定就能恰当地表达出来,教师要给他们科学的方法指导和明确的要求规范。因此,还是需要教师鼓励引导学生质疑问题,善于把学生引向正确的思维轨道,善于把学生引向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思维佳境。
(三)提炼概括学生的问题是点睛点。
提炼概括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不是问题的终结与完成,而是一个新的开始,一个新的起点。探明一个问题是为了更好地思考追寻另外一个更大的问题、更难的问题。
提炼概括是一门艺术。对学生的问题作出科学而艺术的提炼概括,是十分有效的教育方法。把学生问题的非本质的抽象的问题提炼概括为共同的本质的问题,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点睛之笔。北京优秀教师宁鸿彬,对学生有“两欢迎、三允许”,即欢迎质疑,欢迎争辩;允许出错,允许保留。这实质上也是要求教师要对学生的问题具有一个积极而合理的提炼。建立这样一个积极合理的基本准则,这样不仅会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还有利于问题意识的发展。
二、培养职校生数学问题意识的“三个度”
(一)蕴含问题的情景要有尺度。
这里的尺度是指问题情境的创设不宜太难也不宜太易。太难的情境很难激起学生的激情,会把学生的热情扼杀在摇篮里;而太易的情境又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所以教师要把握住每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所设计的问题富有弹性,即是那种学生既不容易回答而经过思考又能够回答的问题。激发他们主动研究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热情。设置一种“授人以渔”式的问题情境设计,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思索空间,为学生搭建了创造思维的平台。
(二)引导学生质疑要适度。
这里的适度是指要引导学生有条件地质疑。有条件的质疑指不完全迷信专家与书本,但也决不是无条件的怀疑一切,质疑要坚持用逻辑的或实践的标准审查怀疑的对象。在数学教育中,学生质疑什么与质疑是否有道理,均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自认为有根据地提出了质疑意见,他们提出质疑的目的是理性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理,而不是其它。雅斯贝尔斯说过:“科学最大的特征是怀疑和质问一切的精神,对事物进行谨慎而保留的判断,并对这一判断的界限和适用范围进行系统检验”。
(三)提炼概括学生的问题要有效度。
教师要想方设法诱导、启发学生展开积极的思考,让学生在多种思维中反复探索,力争使学生自己悟出问题症结、找出问题答案。提炼概括学生的问题,仅仅是一个方面,同时,还应该使学生明白其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因此,教师在回答学生问题时,要认清客观规律,要遵循客观规律。学生的问题来源于疑难困惑,来源于学生心中悬而未决的问题,老师的提炼概括要有效地把学生的抽象的问题提炼出本质的问题,既要解决学生心中的疑难,又不能让学生感到解答似乎永远只有一种标准答案,使其明白除此之外还可能有更佳的解答,只要用心去思考和追寻,就一定能得到更好的解决途径。
总之,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需要老师有韧性和耐心。老师需要不断学习,更新教育观念,善于捕捉学生智慧的火花,重视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让他们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提出问题,逐步形成问题性思维和思维品质。当然,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是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老师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坚持不懈地去探索。
参考文献:
[1]姚本先.论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J].教育研究,1995,(10):45-46.
[2]李思民.问题意识・思维品质・创造精神[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9):4.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是高职院校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高职院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高职院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高职院校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1、高职院校学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使得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比如,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却知之甚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是实行的国家,若不能将宪法提到的高度加以认识,在论及宪法内容时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则是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意识的表现。
3、有被动法律意识,欠缺主动法律意识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这种被动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譬如,现在一些高校内的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都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所受的惩罚居多,往往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法律的铁面无私和无情,甚至有个别高职院校学生得出了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果将守法教育代替整个法制教育,以守法为法制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只有彻底转变法制观念,以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权利的积极行使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二、培养和塑造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教育,包括高职院校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不仅仅是依托于学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会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针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高职院校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3、深化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
目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书中几乎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而法律条文中大量引进的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无异于读天书,不适应学生自学和阅读的需求。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高职院校学生。
成立了“分管领导――德育教导员、大队辅导员――班主任、科任老师”为主线的诵读经典校本研修网络。分管领导负责对诵读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德育教导员负责诵读活动的具体管理与实施,负责对班主任一级的辅导培训,负责课题进行过程中的问题研讨;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二级辅导,在实际工作中解决过程性问题。管理网络在诵读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
二、师生共同参与,真正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
从小学生心理特征分析,他们最能接受师生共同参与的学习活动,无论采用何种诵读方法,都应该是师生共同参与,从而在参与过程中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例如教师全篇或片段地进行范读,胜过任何一种说教;教师作为文本文件的引读者时,其实是将情感因素作为拓展学生思维、激发兴趣的“引爆点”。此处引读不同语文学科的引读,重点关注语调的抑扬、节奏的快慢、语音的轻重。故事引导时,教师又要充分挖掘《弟子规》和《三字经》中的典故,以其简单明快、形象具体的情节吸引学生,从而萌发想读,想了解的欲望,并在故事中明理。
三、拓宽诵读空间,培养学生诵读兴趣
以读为本,但不仅仅停留于“读”,不停留于统一形式的读,应该通过多样活动,拓宽诵读空间,使学生的诵读兴趣在各项活动中得以延续。
1.与学科结合:一至三年级有县级自编教材《三字经》《弟子规》《论语》,四五年级则根据我校实际自选经典古诗文,这样就与语文学科密不可分,同时与口语表达课及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有机整合,进行学生诵读活动的指导。
2.与音乐结合:音乐以其优美的旋律常常牵动着学生的注意力。我校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以古诗吟唱为样本,根据学校实际有选择地利用红领巾广播台、班级多媒体,让一个个快乐的音符代替枯燥的文字,使一行行诗句鲜活起来,赋予诗句以生命。
如《咏鹅》:
1=D
5 5 3 6| 5 - | 5 3 ī 5 | 6 - | ī 6 5 6 |3. 5 | 21 23 | 1- |
鹅,鹅, 鹅, 曲项向天 歌,
5 5 | 5 0 | 5 1 3 5 | 5 - | 6 6 5 6 | 3 - | 2 1 2 3 | 2- |
白毛 浮绿 水, 红掌拨清波。
5 5 | 5 0 | 5 1 ī 5 | 6 - | ī 6 5 6 | 3. 5 | 2 1 2 3 | 1- |
鹅,鹅, 鹅, 曲项向天 歌, 白毛 浮绿 水, 红掌拨清波。
再如利用一些乐器为诵读伴奏,也能取到良好的效果。
3.与活动结合:我校把升旗仪式、主题集会也作为诵读经典活动的宣传阵地之一。不定期地利用国旗下的讲话,以一个专题来对学生进行再启发、再激励。如在主题为《诵读经典,学会感恩》的升旗仪式上,当结尾主讲老师带领大家一起诵读《弟子规》时,可以说把氛围渲染到了极致,而且这种气势不仅影响了学生,更影响了班主任,影响了参加升旗仪式的所有任课教师,为争取任课教师的支持添上了浓浓的一笔。再如元宵灯会上,我们带领学生读有关元宵的古诗文:辛弃疾的《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朱淑真的《生查子・元夕》:“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九九重阳,我们又集体诵读王维《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少年相伴夕阳红》大队活动中,全校师生触景生情地诵读孝敬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亲恩不可忘,百善孝为先……”当学生听到自己熟悉的经典诗文时,总能兴奋地大声参与,身心得到了满足,焕发学生情感上的共鸣,体会诵读经典的成功。也可以与游戏、与阳光体育活动相结合,在游戏、体育活动中适当地加入诵读的内容,从而培养学生的诵读兴趣,符合“乐学”原理。
四、以读促悟,挖掘诵读活动的真正内涵
2、 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体育课和音乐课吗?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应当是多方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随意取消体育课和音乐课的行为是违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十七条、二十条)
3、 学生有权拒绝老师推销的商品吗?
买卖不仅要遵循自愿有偿原则,而且应遵守公平、平等的原则。尤其教师这样一个特殊职业,对于身心还未发展成熟的学生更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师形象,不能通过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等来谋取个人私利。(《义务教育法》二十五条)
4、 学生被老师处罚后自尊心受挫而自杀,责任由谁承担?
(一)高职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普遍不足当前,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课程性质为公共基础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专业课比较重视,而对公共基础课不太重视。对于这门课,只是临考应付拿学分,不大重视课程涉及法律知识章节的学习。甚至还有不少学生主观上抱着“只要不违法犯罪,不学法律无所谓”的错误观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职学生都缺乏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太乐观。问卷题目“我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答对的只占61.3%;“我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是哪个?”答对的只占45.1%;对于“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这个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只占55%。由此看来,从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的态度比较消极,由此导致高职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根据本次调查,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比较熟悉的占32%,对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律《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9%。“当你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准备怎么办?”只有41%的学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8%的学生选择通过武力解决,20%的学生选择通过关系解决,20%的学生感觉很委屈但认为这事没有办法解决,11%的学生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的认识水平,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用说付诸诉讼。更有甚者连自己违法犯罪了都还不知道。
(三)高职学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体现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违法犯罪学生已占到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51%。当前,高职学生守法能力不高,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主要表现在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和犯罪类型的不断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行为—制造网络谣言,上传不当言论攻击报复别人等。问卷题目“你会买偷来的、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得多的自行车吗?”回答“会”的学生占25%。由于受经济浪潮和文化思潮的冲击,部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发生偏移,自我意识出现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学生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事件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缺乏作为公民应有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守法、用法、护法能力明显较差,往往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综上所述,总的来看,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比较缺乏,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觉守法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培养和提高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尤显重要和必要。从小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是引导和保障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从大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
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是社会、家庭、学校、学生个人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引导和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针对上述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笔者认为培养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体特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努力促进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教育客体———高职学生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众所周知,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的专业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针对职业特点满足职业需求,努力体现法制教育的职业需要。“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可见,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强化高职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和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推进其教学改革与创新,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课,是向高职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职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学科。培养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应贯穿于这门课全过程。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学生真正重视和真心喜欢这门课,努力让这门课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让课堂教学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这就要求:首先,学校要重视该课程,保证充足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要适当增加课时,充实任课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精选典型的且与学生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正确剖析,增强教学趣味性、实用性与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要注意专业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比如,要重点讲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内容更加生动、直观,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与生动性。
(三)理论联系实际,要开展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深化和延伸,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质量、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组织高职学生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和充实他们的法律意识,更真切接触法的现象,深入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正确看法,以此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实践活动。例如,可组织学生观看《今日说法》、《法律讲堂》、《道德观察》等法制节目;邀请相关办案人员或专家学者到学校作法制讲座,让学生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学校在制定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让部分学生参与其中,要及时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学生应自觉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让学生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审理案件的程序,直观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等。
一、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面对如此多的校园违法事件,我们不能不加以重视,毕竟“亡羊补牢”还未为晚也。导致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学校和家庭、学生个人的原因。
1、个人因素
高校扩招引发高考热和普高热,让学生和家长觉得上职业中学就意味着人生的失败,意味着低人一等。使得不少学生产生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的消极思想。另外,由于职校学生的年龄特点,不会去主动专注法律,也总认为违法犯罪离自己很遥远,其实法律就在大家的周围,与我们息息相关。
2、家庭因素
父母的法律素养和对法律的态度对学生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大多数家长认为孩子年龄还小,而且大多数时间都在学校活动,一般不会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加上自身对法律的关注也普遍较少。
3、学校因素
学校领导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这全校师生的态度,也直接决定着学生对法律意识的认识和提高。在不少学校中,普遍存在学生的德育和日常行为教育是学生科和班主任的事的认识误区,在日常教学和后勤等工作中,忽视了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性,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现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力度和创新,德育方法单一,内容滞后,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出现一个问题就处理一个问题,没能深入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针对性不强,这直接影响到德育效果,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社会因素
市场经济冲击了部分学生的思想价值观,金钱成为不少学生衡量人生价值的主要尺度,学生拜金主义思想膨胀,炫富思想严重。商品经济的辐射,外来文化的冲击,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社会不良现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等等,都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很大影响,使学生滋生一些错误思想,个别学生甚至经受不了物质的诱惑,走上歧途。
二、增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针对以上的分析,如何加强职校生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
1、家庭教育
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把儿童比作一块大理石,他说,把这块大理石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六位雕塑家:1家庭;2学校;3儿童所在的集体;4儿童本人;5书籍;6偶然出现的因素。从排列顺序上看,家庭被列在首位,可以看得出家庭在塑造儿童的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位教育学家心中占据相当的地位。为此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家庭中家长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他们是孩子的第一任乃至终身的老师。
2、学校教育
(1)让学生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生活与法息息相关,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不懂法,不学法的人在现今社会将寸步难行,无法立足,因此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社会对人的要求,法制精神是现代人的一种内在修养。
(2)如何帮助学生学法。
在学校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
1)加强德育课程教育
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传授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依法办事。教师应适应新形势,联系实际,努力探讨多种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开展法律讲座
每学期学校请法律专家到学校做一次报告,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图在他们心目中逐步树立起正确完善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他们在学校要做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以后进入社会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社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3)开展法律主题班会
每个月开展一次以法律为主题的班会。在班会课上可以利用举案说法、案例分析,写学习日记等多种方法督促学生学法、知法、用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的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年龄和身份的事。
3、社会教育
(1)加强社会舆论的影响
目前社会中存在一些虚荣和金钱至上的不良风气,导致未成年人受其影响而误入歧途。一些同学养成了爱慕虚荣、好攀比的坏习惯,一些学生甚至为了得到更多的零花钱,而出卖自己的身体。英国流行病学专家理查德·威尔金森和凯特·皮克特在《不平等的痛苦》一书中提到,炫富行为来自所谓的“社会评价威胁”,这是一种身份焦虑,把自己的尊严和自信完全建立在他人的评价之上。通过提高自身,提升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水平,希望能获得更多身份上的优越感。面对这些负面影响,所以我们的社会也应该树立正确的社会评价体系,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我们的媒体应该多提倡个人的正当努力,而不是投机取巧,建议社会上的人不应只是一味的追求物质享受,还应该重视精神世界,不应只想着自己的所得所失,还应更多的想着奉献社会。
(2)加强职校生的责任感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327-02
一、问题的提出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所进行的实习。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指的是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所应享有的,与实习事宜或实习单位相关的,受法律保护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和利益。本文的职业院校包括五年制高职院校与三年制大中专院校。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实现工学结合,突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1]。不同于普通实习,顶岗实习需要实习生完全履行实习单位岗位的全部职责,因此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邵振彬案与廖尚军案就是代表。前程无忧网的《实习安全调查报告》显示,46%的学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被列实习学生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这一现象证明了现行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实习生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没有在实习中得到很好的保障。可是,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目前尚无从法理学角度去探讨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笔者尝试着从这一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
二、根本原因分析
无可否认,首先应该在顶岗实习学生身上寻找原因。职业院校学生处于“裸实习”状态,问题是出在思想意识上[2]。调查显示,顶岗实习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发生权益受损和顶岗实习纠纷时,59%的学生会采取“走人”的方法,40%的学生会选择“尽量忍受”,只有1%的学生会“据理力争”,基本没有人选择“举报或”。顶岗实习生的这种态度,无疑纵容了实习单位的嚣张气焰,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到侵害。但是,学生毕竟是被教育的对象,如果学校恰当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则无疑学生的责任是主要的,可学校恰恰在教育与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实践中,受人力与物力的限制,职业院校往往只注重学生是否完成顶岗实习,而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过程缺乏监控。实践中,学校难以做到派遣教师长期地驻扎在实习单位专门从事实习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因此学校主要的过失还在于对实习生的实习前教育不足。调查显示,职业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前一般只做简单的安全教育,对于与实习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由于顶岗实习制度是高职院校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教学手段,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所开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3],同时为了提高就业率等缘故,学校往往不愿也不敢担负起维护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重任。从这里可以看出,实习单位与弱势的学校相比,责任更大。更何况,损害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的主要行为人就是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追求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实习单位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节约开支,实习单位往往把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各种理由克扣实习生补助,也不为实习生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实习生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实习单位往往推卸责任。但是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实习单位也存在苦衷。接纳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来说回报太少,一方面,实习单位要拿出部分工作岗位来容纳无论工作经验还是熟练程度都远低于正式员工的顶岗实习生,这必然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影响收益,甚至还给经营管理带来风险;另一方面,除了能从实习生中录用优秀分子外,实习单位无论从学校还是从学生身上,都难以再获取其他实质性的收益。付出与回报如此地不成正比,确实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一味地指责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显然也不是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最后分析一下法律因素。顶岗实习关系、顶岗实习协议与顶岗实习生身份的法律性质模糊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导致一旦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实习生很难依据现有法律得到救济。可见,立法的缺失,是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频频遭受侵害并难以得到救济的根本原因。可是到这一层面依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不研究为什么立法会缺失,应该如何制定相关的法律,那么即使将来立法,也是治标而不治本。毕竟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而不是预防社会矛盾发生的有效措施。要解决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保障的问题,就必须要先消灭实习单位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这个基本矛盾。因此,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研究与探讨解决的办法。
三、法学理论探讨
1.权利论。权利是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保护或促进一个人的利益,使之免受他人或社会的侵犯,办法是为后者设定对权利主体的义务或责任[4]497。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4]503。对顶岗实习生来说,实习权益是利益,实习单位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则为负担。法律如果为实习生设定权利,则必然会为实习单位设定负担。同理,法律如果给实习单位设定法定义务,则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必然应该为其设定权利,这一设定不能以增加顶习生或职业院校负担为交换,而应设定新的义务主体。笔者以为,这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从实习单位与实习生身上获取了利益——税收,自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作为回报。
2.责任论。法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是法制保障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学理论界曾长期把“权利——义务——责任”视为立法的唯一模式。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社会责任论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学说。社会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实质上是对被侵害的社会利益的保护,就归责原则来说更强调“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实习单位损害实习生利益的行为应该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但是笔者以为,从利益平衡以及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实习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更应来自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以及全社会利益的均衡。换言之,实习单位损害的不仅是实习生的个人权益,其对社会利益一并造成了威胁甚至实质性的危害。但是假如立法通过强制让渡实习单位利益的方式来维护实习生的利益,依然不能完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利益,因为此时实习单位利益也同样受损。因此,社会责任论告诉我们,必须在维护顶岗实习生权益的同时维护实习单位的利益,以实现全社会利益的平衡。此时,同样从顶岗实习中获取利益的另一主体——国家机关,就应该通过作为的方式来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3.正义论。什么是正义?英国哲学家拉菲尔指出,正义作为与公正分配有关的要素,主要取决于社会效用。在社会中,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个人各自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也享受着不同的利益分配。当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效用来获取相应的利益分配时,这个分配就是正义的。顶岗实习生实习时创造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实习单位享有这些财富并通过纳税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履行了自己的经营者职责。而国家机关在获取税收的同时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去保障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惩罚不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秩序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实中,国家机关显然做得还不够,导致了实习生利益的受损,因为实习单位在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实习生。正义论告诉我们,要实现社会正义,在通过法律规范顶岗实习制度的同时,国家机关必须将实习单位的社会负担转移一部分到自己身上。
4.法治论。何为法治?英国法学家韦德总结出这样的含义:国家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的规则办事,不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定职责办事,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就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而言,显然他们都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立法缺失的原因是立法机关的作为不足造成的,这是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其次,行政机关亦没有足够的重视与作为。对政府而言,鲜有制定规制实习制度的行政法规的,政府的税收中有顶岗实习生的贡献,可是政府却没能让实习生获取足够的利益。最后,司法本应扮演惩强扶弱、维护公平正义的角色,可因为各种原因,司法机关却未能当好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关应该避免角色错位,积极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保障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四、对策
通过上述法理学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保障,就必须要先解决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三者之间利益不均衡这个社会矛盾,督促国家机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建立起全面的保障机制。首先,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学生实习规范法》,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顶岗实习制度;其次,政府应该改变目前不作为的作法,通过减免一定比例税收的方式鼓励实习单位招收和录用顶岗实习生,通过培训与指令等方式指导与督促下属院校加强实习前教育与实习期间的监控;最后,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相关法律,严厉打击不法实习单位肆意损害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来规范实习单位的实习制度与行为。只有如此,才能通实现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全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李军雄,曾良骥,黄玲青.地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教育与职业,201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