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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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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知识

篇1

中图分类号:D913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4005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创新的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的创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近两个世纪以来,以工业技术、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因其对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转基因的大量使用,破坏了人类社会的生态平衡,成为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不加限制地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性质的权利,必将损害全体公民甚至全人类对生态环境享有的权利。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颁布,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适用物权法和债权法保护环境已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于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环境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本文旨在通过论述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为知识产权与环境权的互动与融合提供理论支撑。

一、 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2009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绿色创新”,旨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倡导“绿色创新”,强调知识产权对于推进绿色环保技术、产品和品牌的重要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Francis Gurry)在知识产权日的致词中进一步阐释,该组织旨在宣传建立一套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帮助创造和传播清洁的绿色技术;推广绿色设计,确保其创造的产品始终无害于生态;创建绿色品牌,以帮助消费者作出选择①。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绿色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绿色知识产权的内涵基本可概括为:(1)目的在于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促进绿色产品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通过绿色专利和绿色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2)功能上转向“绿化”;(3)内容上涵盖绿色设计、绿色发明、绿色品牌、绿色创作等\[1\]。中外学者的以上观点,无疑是在传播着一种“绿色”化的知识产权法律理念,即:首先,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过程应当是绿色环保的,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其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是无污染的绿色产品或技术;再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有助于控制环境破坏和治理环境污染;最后,要形成绿色环保的知识产权品牌,既有利于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绿色品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激励企业继续从事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为社会持续提供不断创新的绿色技术和产品。

绿色环保类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在国际事务中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利益的焦点问题。随着绿色专利技术的发展,减排等环保技术是被发达国家垄断还是可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共享,几乎是每一届气候峰会的争论焦点之一。据气候专家测算,从2020年开始,发展中国家每年为购买减排专利技术而需要支付的许可费将高达1 000亿欧元,这无疑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沉重负担。早在2008年,中国和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组成的“77国集团”就曾要求将气候友好型环境保护技术排除在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外,但这一提议立即遭到了欧洲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发达国家更加强调的是通过加强绿色专利技术的保护,从而激励私营企业的投资与创新②。与此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涉及环境保护的知识产权摩擦也一直不断,有的中国企业因涉及此类侵权被当地执法机关给予了严厉处罚,而另一些拥有绿色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却因遭受他国竞争对手恶意侵权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2\]。在国内,环保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环保技术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投资研发了具有节能和环保功能的新型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在其专利权遭到竞争对手侵犯后,进行了积极的诉讼维权。例如,一种名为“替代木制品的环保屋顶预制件”(专利号为:ZL021242984)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正在湖北地区进行积极的维权。

知识产权和环境权是现代社会的两项重要的新型权利,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源于权利价值定位的差异。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虽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的属性,但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保护个体的财产性权利为核心价值,以此激励社会创新,产生更加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从而不断扩大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正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们对于私权利益的追逐,必然会忽视人类整体的生态环境。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和防止人们在扩张私权的活动中引起的对环境不利的影响,从而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人们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环境权。如果说知识产权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那么环境法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知识产权和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在本质上即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徐亚文,等:论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 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和环境权虽有冲突,但二者完全可以实现有机融合,共同造福于人类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其关键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美国学者奥德利?R?查普曼在《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一文中,深入探讨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包括生物多样化等环境权在内的人权保护的不利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项重要的人权,知识产权制度要有利于环境权等人权保护的重要观点\[3\]。知识产权本身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始作俑者,人们为创造新的知识产权成果,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消耗资源,这才是知识产权的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要求人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中,一方面要遏制环境污染型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使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行使不致于侵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引导环保型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通过激励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协调一致。

二、 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在法律上赋予权利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法关注的重点在于对于权利的保护,这种“以所有为中心”的主题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法律关系,而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没有将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随着环境权的兴起,公民要求法律在调整各种关系时,必须优先保障其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这种“生态优先原则”要求各类知识产权法实现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一)著作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在西方国家的著作权纠纷的侵权判断与法律救济中,已经有判例涉及环境保护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抗辩③。在我国,著作权作品的“环境非友好”问题也比较突出。例如,为追求光彩夺目的视觉效果,许多城市大型建筑的外墙使用了大量的反光玻璃,造成了严重的光污染,还有一些城市建筑,过度地追求建筑造型和功能齐全而不考虑节能环保,成为了碳排放的大户。我国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向来是法学理论的难题,但环境保护涉及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之范畴,这一点并无过多争议。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有着显著的不同,后者属于经过国家授权才能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著作权却是一种自然天成的权利,即只要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权利,无须任何国家主管部门或他人授权。但是,著作权本身即兼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积极地自行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积极权利”;另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消极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果有害于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即便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得行使其权利。在今后《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有必要对建筑和雕塑类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赋予明确的环境保护义务,规定此类作品若存在污染环境问题,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而不得行使复制权、发行权、许可权、转让权等获得经济利益的著作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作品,甚至可以将其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以此来促使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切实贯彻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同时设计制度④。

(二)商业标识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我国的商业标识权主要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可视性标志。”\[4\]在消费者日益关注产品节能环保的时代,为突出产品的环境友好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使用以绿色为商标的主体颜色。以麦当劳公司为例,该公司著名的“M”字双拱形徽标的底色即为传统的红色,但2009年德国和奥地利的麦当劳公司率先发动了“”,将已使用了半个世纪的麦当劳“M”字双拱形徽标的红色底色替换成绿色,这是麦当劳尊重环境价值的宣示⑤。在我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现在公众常见的“绿色食品商标”,从而使绿色食品的标识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在家用电器市场上,大量的电器贴有“中国能效标识”,标明该型号电器的节能等级,以供消费者在选购时参考。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将绿色商标规定为环保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这在客观上为环境污染型的产品和服务注册为绿色商标提供了“搭便车”的便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有缺陷,该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条款规制的内容为虚假宣传,但遗憾的是,其并未对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绿色环保标志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制,以至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名为绿色环保、实为环境污染的商品进行大量虚假宣传却无法规制的现象。因此,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必要对商业标识的环境保护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商标法》中规定绿色商标为“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凡注册使用绿色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节能环保的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规定“环保节能”的虚假宣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者的“环保节能”类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日本学者高仓成男认为:“环境问题不仅与技术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以专利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慈阳也认为:“在现代科技暨工业社会中,环境保护最为密切关联的法规范族群绝对是科技法。因为一方面许多环境损害发生之原因皆来自科技之运用,例如工厂与汽车所造成空气污染等,另一方面又如欲有效排除环境污染与损害,亦须透过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与运用。”\[5\](P56)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火车、飞机等产品的发明,消耗了大量的石油、煤炭等资源,其排放物导致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骤增。专利权的不当行使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部分专利产品本身就是耗能大户和排污大户。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据此,有害于环境的发明创造理当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我国专利局1993年版《审查指南》对专利实用性中“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作了举例规定:“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等。”2001年版《审查指南》将以上列举式规定修改为授权的专利不得“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损害人体健康。”但是,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审查指南》却删除了“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的排除性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在专利授权中对专利的环保因素作出审查。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还是公共利益,是所有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专利授权中,除了传统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要素之外,还有必要增设“环保性”为专利授权要件,这样才能确保得到授权的专利不仅是创新的和有用的,而且还是环保的。

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

环境治理中的中国问题在于政府失灵,即国家的立法选择、执法选择和司法选择出现的错位导致对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损害\[6\]。解决以上问题,要求我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贯彻环境保护的理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势在必行,尤其是与环境保护具有极大关联性的专利制度,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或完善。

(一)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9年率先实施了“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计划”,旨在加快“环境友好型”专利的审查与授权的周期,推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美国在关键领域的竞争,参与该计划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必须在实质上有利于⑦:(1)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现或改进;(2)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3)温室气体减排。该计划得到了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借鉴与效仿。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一是可以推行绿色专利申请程序的电子化和无纸化,以现代化的网络行政审批方式来提高审查和授权的效率,并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二是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建立专门的绿色专利审查机构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在面对为数众多但不一定能转化为现实成果的普通专利申请时,将关涉到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绿色专利申请挑选出来,进行优先审查和授权,以加快绿色专利的成果转化节奏,缩短绿色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让社会更快更早地享用到“环境友好”的专利技术成果。

(二)建立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

为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的过度垄断,一些国家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在紧急状态下或非常情况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目前,强制许可制度在药品专利上的应用相对较多,例如,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贫困艾滋病患者的利益,在与西方国家的药品公司谈判未果后,即采取强制许可迫使其降低此类关系到众多贫困患者生命健康的药品的价格。基于同样的道理,环保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固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以激励企业或个人积极从事环保技术的投资与创新,但如果享有环保专利的权利人置众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顾,而是一味地通过抬高环保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价格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国家在面临海洋污染或河流污染等紧急状态时,完全可以通过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给予实施环保类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迫使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使用费将环保专利许可给需要者使用。

(三)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规定程序授予的专利权当然有效,但如果因审查失当使得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那么必将使公众丧失了自由享用该项技术的合法权利。为弥补专利授权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该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在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即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以危害环境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种制度实际上也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当然,在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节能减排标准或者专利产品、方法已经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的证据,以防止恶意的请求人借无效宣告程序影响专利权人正常行使专利权。

(四)建立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

在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判令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这一项,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认定侵权成立的案件,法院也实际支持了销毁产品的诉请。但是,也有法院意识到,销毁产品往往既不节约、也不环保,在不销毁产品即可以制止侵权的情况下,一般以不判令销毁产品为宜。例如,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关文宝、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诉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胡月亮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是金属安全门,只要剔除该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被控侵权标识即可达致停止侵害的目的,而判令销毁该被控侵权产品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成本过高,且不环保,故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关于销毁被告侵权产品的诉请⑧。以上案例说明,出于环保和节约的考虑,在专利和商标的侵权诉讼中,有必要建立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一般情况下应将销毁产品作为处置侵权产品的最后方式。

(五)建立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

2010年5月,韩国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了“绿色知识产权信息项目”,旨在为产品设计人员提供有关绿色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通过收集汇总和集中绿色知识产权信息,提高全国的“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⑨。在此之前,IBM等公司即在全球发起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倡议企业捐赠环保专利,使享有环保专利的企业能与他人分享其专利技术成果。该计划得到了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一些世界著名企业的支持,IBM、诺基亚、索尼等公司均捐赠了环保专利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此类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但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我国政府适时推动绿色专利的共享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号召并鼓励国内大型企业研发并共享环保专利,对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和社会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具体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其网站上建立“环保专利共享专区”,集中专利权人捐赠的环保专利供全社会共享,捐赠专利既是对社会环境保护的贡献,对于专利权人也有宣传作用,此类专利共享制度可以激励大型企业积极捐赠环保专利。

参考文献:

[1] 郑友德.顺应环保要求的绿色知识产权\[EB/OL\].,2012年1月8日最后访问。

③ 转引自万志前、郑友德:《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重构初探》,载《法学评论》2010年1月。

④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适使用的制度。参见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⑤ 参见王皓然:《麦当劳LOGO底色红变绿》,载《北京商报》,2009年11月25日。又可见《新浪网》转载,网址,2012年1月8日最后访问。

⑩ 参见徐惠喜:《IBM等企业公开部分环保专利》,载intlcecn/right/jcbzh/200801/23/t20080123_14334392shtml,2012年1月8日最后访问。

(责任编辑 周振新)第12卷第3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篇2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提高,我国城市在规划建设上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城市规模在不断的扩大,努力使城市变得越来越现代化。然而,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往往由于太过注重开发建设而忽略环境保护,城市污染正以与其相同甚至更快的速度在扩展。因此,考虑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但我国主要负责各个县市城市规划的单位在城市建设上缺乏环境管理的经验,加上我国的“环保教育”起步比较晚,意识较为薄弱。城市规划单位大都是从整个城市的整体规划上着手考虑,并未对城市建设而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加以考虑,例如,水、空气、噪音污染等,因此,如何在城市规划初期就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成为了城市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涉及经济、人口、资源等多个方面,是一个综合问题。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功能区划分、污染物总量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等方面,实行综合规划。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开始运用科学的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克服了以往城市建设发展的无序性、随意性与盲目性,为城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和法律保障。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它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减少污染、生存环境、节约资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同步规划、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总方针。

2.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

城市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形成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受经济的发展情况制约,同时也受上层建筑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城市人口的的规模在迅速增长,经济也在高速的发展,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水体污染和空气质量问题严重。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急剧增长和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大量的污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而直接排入到江河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加上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化工燃料的大量使用,粉尘、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受季风影响,被污染的空气会将污染源带到其他地方,使得国内整体空气健康指数逐渐降低。

2.3固体废物泛滥成灾和噪声扰民现象普遍存在。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由生活、生产生成的固体废弃物被堆放在城市的各个角落。这样不仅影响城市形象,还威胁着每一个人的健康。由于我国城市的发展,文化娱乐等各项事业也在快速推进,各类影视娱乐也充斥着城市的每一处角落,甚至于有些城市因此而被称为“不夜城”。噪声扰民的现象愈发突出。

3.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重点做好以下三个综合整治规划:

3.1水污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在对水污染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确定最佳治理方案。而大气是我们生活所赖以生存的必备要素。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照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

3.3城市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环境目标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与处理、处置指标体系,并制定最终治理对策。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的目的是依据城市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城市对固体废物的承载能力,制定处理方案。达到减少废物产出量、有效利用、降低消耗的目的。在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中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强度要低,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

4加强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环境保护,教育为本。因此,学校环境保护教育就显得极其重要。社会是学生生活的大环境,社会环境是中学生能否形成良好的环保行为的重要条件。社会资源也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学校的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结合,可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环保能力。

4.1学校加强学科教学利用课堂教育,多学科渗透环保意识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我国的中小学“环保教育”起步比较晚,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教育课程,“环保教育”的内容往往蕴藏在各学科知识中。因此,在实际教学中,老师应采取深入研究,善于发现,灵活渗透的原则。环境教育是新兴的课程,具有综合性、边缘性的特点。教师结合各自学科特点,探求并确立学科环境教育渗透点,抓住学科与环保知识的显性和隐性关联,将环保教育有机渗透于学科教学中。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了,环保习惯就自然养成了。

4.2学校开展开展多种活动活动,深化环保教育。学校或企业要开展宣传活动,强化环保意识,围绕环境节日或开设绿色环保基地强化环保教育。良好的校园文化影响着学生美好性格的塑造和心灵的陶冶。它能让学生时刻感受环境教育,自然地诱发学生们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等将来他们就会为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4.3学校和社会互动,使校园绿色文明活动走向社会。学校环保教育不能只局限于校内,还因结合学校实际走出校园,形成学校和社会全方位的环保教育网络。学校积极主动联系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争取他们对学校环保教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要利用公园、生活区等社会资源培养中学生对大自然的情感,使之萌发环保意识,还要充分挖掘家长资源,促进环保教育的有效开展和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社会生活场所,共同构建环保互动场。

总之,城市环境是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城市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标志城市社会文明的象征。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各种污染上,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对城市污染中的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固体污染、噪音污染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与解决。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问题归结起来都是相关于“人”的问题,对于人类自身的思考是这些问题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在城市规划中研究环境保护问题,就是要寻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为人类自身聚落环境的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路线。最终,实现时间与空间的、历史与地理的、城市与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先锋.浅谈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09.8

篇3

一、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资金支持

多数污水处理厂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还不是很强大,污水处理厂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完整或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改善,长期以来只能依靠政府投资和国际援助,资金严重缺乏直接导至污水得不到治理以及污水处理的能力偏低,无法满足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速度与人口增长、资源的开采速度以及环境污染处理和工业建设速度不协调、不适应,导致基础设施长期超负荷承载。再加上城市污水处理的造价不尽合理,价位直线上升,对投资的利用状况令人堪忧。

2.缺乏长期规划

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造成污水处理规划的尖锐矛盾。由于既要考虑到远期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又要考虑到近期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最近实施的可能性、操作性,一直以来在针对污水的处理问题上到底是应该集中处理还是分散处理好,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态度。城市化的建设速度之快直接给污水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如果对污水集中处理,可以节省资金,同时便于系统的管理和规划,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建设周期长,协调运作难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分散处理是开发商经营的小型污水处理厂就近对污水处理的策略,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污水处理的灵活性,更加便于资金和技术的管理及操控。但是由于缺乏大规模的资本后盾和技术支撑,分散式污水处理往往并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达不到污水治理的相关标准。由于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对城市污水的建设以及环境保护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直接导致了污水处理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矛盾。

3.管理体制不善

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及体系建设不完善,污水处理厂的厂区绿化不合格。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城市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大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由于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机制不完善,一些城市的污水处理厂没有进行正常的运转。甚至在处理未达标的情况下,污水就已经排放,致使污水处理厂没有实现污水处理应有的目的。除了污水处理厂整体没有达到处理污水的标准要求、运行机制不完善不健全以外,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岗位知识掌握不牢、综合素质不够高、环保意识不强烈、工作责任感薄弱,对相关的污水处理专业知识了解不全面,导致无法在工作中具体践行复杂的污水处理步骤,也不能够科学合理地掌握操作相关污水处理设备。这也是我国目前处理城市污水、保护环境急需解决的重中之重。

再一个问题就是污水处理厂的绿化面积不够。绿化面积的选择是衡量污水处理厂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我国,对污水处理厂的绿化面积有明确的规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必须与居民区相隔一定的距离。由于污水、臭水会随着风向的改变,而使得污水的恶劣气味飘荡在处理厂附近,因此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有达标的绿化地带,以隔离污水处理厂与居民区。而实际情况是,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选择上不恰当,处于上风向,且绿化地带的面积不达标,导致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引发区域内居民与处理厂的矛盾。

4.处理工艺有待创新

结合我国城市化发展规模和城市环境保护特点,我们必须开发出适合我国基本环境保护情况的处理污水的工艺来。我国是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经济水平还比较落后,城市环境保护中处理污水的能力还很欠缺。目前国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有高达80%采用的是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普遍采用的污水处理方法有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这些方法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污水处理技术与工艺几乎在同一水平上,所需要的投资费用和后期资本支撑十分高昂。这即不符合我国城市环境保护的特点,也与我们国家当前的经济实力是不相称的。因此,必须创新符合中国特色的污水处理工艺,走出一条社会主义特色污水治理道路。

二、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处理应对策略

1.强化污水处理投入的资金力度

要尽快建立科学的收费机制,推进城市水工业的企业化经营管理。以前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援助是不够的,科学的收费机制是污水处理自身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污水长期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还可以增加污水处理的融资渠道,从根本上保证污水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投资、集资、社会募捐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2.加强污水处理长期规划

城市的污水处理应该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规划和社会长期发展计划。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应该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出发来认识长期规划的重要性,必须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开发思路。有了规划应创造条件尽快审批,即使规划上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也可先原则上整体批准,对局部问题再做个案研究,不可因对规划作尽善尽美要求而贻误审批时间,结果得不偿失。

有了规划应该及时公布于众,加强对规划及其法规的宣传,提高执法单位的自觉性,将因规划的滞后所造成的负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加强人员培训,健全管理体制

因为我国环境保护建设起步晚、水平相对还较落后、发展速度还比较缓慢,要健全污水处理厂管理调制首先应该从国外的已有的先进污水处理方法中汲取经验,努力开发出适合自己的污水处理程序,改变以往的照搬照抄国外污水处理工艺和旧处理超负荷的运行模式。政府应该随时随地了解污水处理厂的相关状况,给予相关的技术支持。污水处理厂应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国外学习,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技术,从管理制度和技术上解决污水处理厂设备多而复杂、没有有效的管理方式以至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低下的弊病。此外,污水处理的绿化面积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在污水厂选址的问题上一定要经过科学考察分析后,在不影响居民区居民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决定处理厂的位置。

而且厂领导要有长远的眼光,争取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可持续发展。

4.立足国情,创新处理工艺

要从我国的基本经济情况出发采用符合中国特色的污水处理工艺。从基建和运行费用两个角度分析,根据已建和在建污水厂的实际情况,吨水造价一般1500元~2000元之间,运行费在0.8Pm3 ~1.4Pm3 之间,即建成一座日处理规模50万m3 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次性投资费用约在7.5亿至10亿元之间,年运行费需数千万元甚至达亿元。因此,普遍采用二级生物处理工艺设计来处理城市污水,对于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来言,是不堪重负的。必须立足基本国情,与时俱进,开发出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

三、结束语

通过分析我国污水处理厂目前存在的众多问题,我们认识到污水处理厂的改革与城市环境保护的进展息息相关。污水处理厂的重要职责不仅是处理污水、保护环境还在于改善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状况。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重视研发、推广经济、节能、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我国的污水处理事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认识不足、解决问题,为保护城市环境做贡献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所在。

篇4

我国环境保护体系主要以行政机关的政府调控来解决市场失灵。但是关于以市场机制解决解决环境问题的研究却未受到足够关注。

一、科斯定理及其内涵

“科斯第一定理”是由斯蒂格勒从《社会成本问题》中概括出来的,可以表述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无论初始产权如何配置,通过市场交易都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实际上没有涵盖市场运行的大多数交易过程。“科斯第二定理”表述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它揭示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经济世界中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完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可能导致的资源配置效果,换句话说,就是强调产权明晰的重要信。最后,约瑟夫・费尔德推断出“科斯第三定理”,即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政府来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而实现帕累托改善的结果。

二、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内涵

环境保护民事合同是指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与其污染源所在地居民基于双方合意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的旨在协调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的书面协议。缔结协定的主体为特定的企业和居民之间,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如于1992年2月1日颁布并于2002年6月26日修订的《台湾公害纠纷处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得与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签订环境保护协议,防止公害之发生。”哪些方面的环境产权可以进行私有化并列入法律规定,则应该以环境权为准。笔者认为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型权利,既包含如采光权,眺望权,宁静权等可交易的私权,也包括带有“公权”性质的空气清洁权,必须说明的是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只能是对特定环境产权的界定和交易。

环境保护民事合同是为了”保护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其生存环境,而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主动为当地环境的整体发展采取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施”,当地居民也负相当的义务,如对一定污染范围内的忍受义务等,这实质上是对公民环境权和企业组织环境权之间冲突的协调。其基本思路是:在法律界定公民和企业组织享有环境权的前提下,于特定的环境范围和法律范围内, 企业和污染源居民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进行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使用权交易(交易内容还包括由此造成居民对清洁权,空气清新权等基本环境权一定的自我限制),由此形成相对自由的环境使用权交易市场,实现环境产权的有效配置。

科斯定理和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在经济理论上的传承性,其理论基础就来源于科斯所提出的“通过权利的清晰界定来获得资源配置的效率”的论断。

三、从科斯定理解读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

1.科斯定理强调产权明晰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科斯在他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提到”产权”,表述为: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但科斯本人没有对产权进行明确定义,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通过放牧人与农夫、牙医与糖果制造商等案例――分析了产权界定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科斯所指的产权是一种个人行为权利,即不同条件下“可以做什么”的权利。根据上述关于产权的定义,“资源和环境的产权是指所有和使用资源以及享有良好环境质量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模糊的公有产权归属所引起的“外部性”不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公益。因此,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运用产权理论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清楚环境产权的前提下,通过污染排放者和受损者之间的交易,如协议排污企业为了排污而向附近居民支付,或受污染居民向排污企业支付以补偿其因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该市场行为并不需要政府加以干预。

2.交易费用对于研究环境资源的配置问题同样意义重大

交易费用指的是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即在市场交易中,搜寻信息、谈判、签约、监督以及执行签约的成本,不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和其他非市场运作过程的成本(如运输成本)。对于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而言,交易费用的高低是双方选择合同方案的一个重要判据,因为如果一种方案的交易费用太高,它有可能降低交易效率。鉴于产权交易的目的,环境资源产权的初次界定不仅需要成本, 而且有时候对界定成本、界定技术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这会阻止产权交易的进行。因此,降低环境产权的交易费用是一个长期努力的方向。

四、科斯定理对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理论贡献

但是“科斯定理”没有涉及到分配问题,也没有分析不同产权界定对分配的影响。该制度运行可能存在的两个个重点难点。

1.在一定条件下建立特定的环境产权自由交易市场

扩大交易主体,以法律界定环境产权,降低合同交易费用。科斯最早提出了用产权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其一,他在《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总结道:“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法律只是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财产使用权的人(即权利的主体) ,最终这一权利将由那个认为此权对自己最有价值的人取得(愿意支付最高费用的人) ,权利的这种最终配置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 与法律的决定无关”。其二,社区的自治机构、居民代表、有志于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社团、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作为居民的委托人与污染企业就环保事宜以及污染赔偿等事宜签订合同,避免由于交易主体分散造成的高成本。其三,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问题的相互性”,即如果允许污染, 被污染者受到了损害(例如粮食减产);另一方面,如果制止污染, 则污染者也受到了损害(例如工业减产和因保护居民的环境权付出的代价)。因此,“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由此可以得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条件下,初始产权界定的明晰程度在交易费用的影响下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而制度是有成本的,不同制度和不同产权界定就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科斯告诉我们,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产权进行初始界定以减少交易成本,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强制性,而且基于环境价值的公益性,以法律对环境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无疑一种最佳的方式。

2.政府在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角色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第六部分指出:“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但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环境情况不一,使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发展中更需要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到有进有退,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作为以市场契约自治方式配合环保政策的手段,政府在其中应起到辅助作用。首先,一定程度上参与对可交易环境产权的初始安排,实际上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其次, 协助企业与地方居民签订环境保护民事合同。普通公民和污染企业间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风险,而政府的适当干预正好弥补这一缺陷:政府拥有专门的兼具专业技术又具有法律知识的公务人员,其可以通过规则安排或其他辅助手段(如协助居民参与监督等)保证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

要解决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问题,环境产权私有化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解决“公共地的悲剧”最可行的方法,正如徐嵩龄先生所说,“在环境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使环境管理像经济管理那样有效,一直是人们的愿望和努力。”

参考文献:

篇5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的中国建材认证(即CTC 认证)

申请加入“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企业必须做出郑重承诺,保证所报产品环保质量达到相关认证标准,若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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