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5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看到了电视的社会与法节目,讲了很多法律知识。她讲的那些知识,我觉得还是很有用的,我也很感兴趣,我去书店看书,希望能找到一本关于法律的书,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然而书店并没有法律的书,我只好回家。在网上挑选了一本评价比较好的书,等待了几天,书终于回来了。我打开书就开始翻看,书本很厚,内容也很详细,这下子有事情可以做了。
早上早早就醒了,我伸向手机的手拿起了新买的书,看了一个小时,懂了一些法律知识,平时根本不知道这与法律有关,我还知道了,国家保护军人,军婚,只有军人同意离婚,才可以离婚。法律贯穿于我们的衣食住行,如果不懂法,与盲人骑马没有区别。借给邻居的钱,几年后却被邻居告知这钱不用还。当你帮别人照看的物品丢失,你需要赔偿时,你是否感到惊讶,是否觉得受了委屈,在如今的社会,"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话已经过时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我们常说,"不知者不为过",只是情容法不容,如果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终将为自己的无知买单。学点法律,利人利己,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举证困难。大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农村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清楚、不了解,导致诉讼能力降低,对于可以保存下来的证据不能及时的予以保存,以至于证据灭失,不能充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但当事人对该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法院在审理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登记处理表)、户口簿等最基本的证据,而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二是缺席审理案件相对较多,送达困难。就武宁来说,经济较之沿海城市并不发达,本地工资收入偏低,大部分人均到发达的浙江、广东等地务工,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及家庭的离散,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有的当事人离家出走多年,与家人亦没有联系,有的即使与家人联系,但家人了解到是离婚的事情后也会故意隐瞒联系方式;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存在故意隐瞒另一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更有的夫妻一方在外成立了“新家”等等。基于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案件送达存在困难,故而离婚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系缺席审理。
三是离婚案件的处理比较麻烦。因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导致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难以把握。前面也提到,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贬乏,难以收集证据,庭审中除了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官在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困难;2、子女抚养权难以定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均希望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有的男女双方考虑到子女跟随了自己会对影响自己另行结婚,也有的男女双方希望再婚后另外生育子女,导致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判定子女由谁抚养,要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这又要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经济基础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所以实际处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3、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有的属于婚前财产,有的属于婚后财产,有的系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有的是婚前用双方共同赚取的钱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要想证明财产的归属,当事人在举证上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婚前在一起务工又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一方的名字,而另一方要想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举证更加的困难;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编造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与债务的证据虚实结合,真假难辨,很难对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财产情况作出决断。
四是离婚案件的调解难度大,索要钱款情况较多。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知,加上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就会认为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家族成员、父母、及亲朋好友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造成阻碍,难度加大。另外,对于武宁本地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均会提出索要钱款的情况,且少数当事人还存在有过激行为的举动;即使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提讼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另一方也依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离婚似乎成了索要钱款的筹码。这些均给法官办案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婚姻构建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会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的破碎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针对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也要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对策:
法律咨询:
您好,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唤起旧情法。唤起旧情法,就是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消除隔阂法。消除隔阂法,就是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来消除一方的怀疑。消除疑心是调解和好工作的关键一环。
打破幻想法。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可以与过错方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措施。
儿女情长法。儿女情长法,实际上是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促使双方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达成和好协议。审判人员讲解离婚会给家庭亲属带来的痛苦,特别是给自己所疼爱、喜欢的子女所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这时,有些当事人会特别伤感、悔恨,重新慎重考虑离婚问题。
批评教育法。批评教育法,是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达到双方谅解的方法。审判人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另一方面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保持无过错方心里平衡,从而促使夫妻和好。
“冷处理”法。“冷处理”法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急于处理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冷静地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冷处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的过程。通过冷静思考,多数当事人会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为夫妻和好提供良好的前提。
除此之外,法制宣传教育,邀请有关领导、亲朋好友做工作,也是调解和好工作不可忽视的方面。当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应另当别论。(
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离婚登记仅收取9元钱的离婚证工本费。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法院收费越高。少则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目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按财产争议额收取,如果争议财产在1万元以下,收费50元,争议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争议财产1%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财产价值评估,还要另行交纳保全费或评估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2、协议离婚时间短
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甚至在国外下落不明,离婚所需时间更长,可能最长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审限为6个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在500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重大、复杂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重大或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3.、协议离婚压力小
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协议离婚的不足之处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这个真实的故事发生在我国西部一个深山密林中的小山村。村口住着父女俩,父亲叫张万山,女儿叫张喜珍。父女相依为命,日子过得清苦而平静。
到喜珍出嫁的时候了。说媒的络绎不绝,但都被喜珍回绝了。原来姑娘心中自有主意:她不爱财,不爱貌,只想找一个勤快老实的后生。
1978年冬,相依为命的父亲得了血癌。为了给父亲治病,她卖掉了家中所有值钱的财物,还借了几千元债,但父亲还是永远地走了。这时,曾被喜珍拒绝过的王世贵又托人上门了,讲明条件:只要喜珍肯嫁给他,一切债务由他来还。就这样,喜珍流着泪进了王家门。
一年后喜珍生了个闺女。婴儿呱呱坠地,骂声随之而来。王家怪喜珍不争气,没能生儿子。还没满月的婴儿被王世贵送给别人了。王世贵还不顾喜珍产后身体虚弱,强迫她怀上第二胎。谁知第二胎还是闺女。从此,厄运降临到了喜珍头上。喜珍和她未满周岁的女儿从正房被赶到装柴草的棚屋。挑水、砍柴、喂猪、养鸡、做饭、洗衣等家务活都落到喜珍一个人身上,而且稍不如意就遭打骂,连饭也不给吃饱。一天,喜珍饿得不行,就到厨房拿了块馒头。王世贵上前就是一顿毒打,又把喜珍拖到猪圈旁,强迫她吃猪食。
山区的冬天寒风刺骨,家家都生起了炉火,可喜珍住的四面透风的棚屋却不准生火。在一个滴水成冰的冬夜,不满周岁的女儿,受冻饿而死。喜珍抱着女儿僵硬了的身体,哭干了眼泪,哭哑了嗓子。但王世贵却无动于衷。她想去离婚,可另一种想法在她头脑里根深蒂固:女子要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吧!她想去告王世贵及婆母,但家丑不可外扬的无形锁链,又紧紧缠着她。
1980年春天的一个夜晚,喜珍被王世贵一家人打得遍体鳞伤,最后被赶出家门。到哪里去呀?喜珍怕让人瞧不起,逃进了深山。一天又一天,一月又一月,一年也沉重地过去了。喜珍那双眼睛失去了光泽,变得呆滞了。多少个夜晚,她在山梁上凝视村里的灯火,盼望着丈夫能回心转意;多少个早晨,她看着村里的炊烟,无声地呼唤:谁能给我作主呵?在长长的等待落空以后,她绝望了,跳下了山崖。
一个弱女子的悲剧!在蛮横面前,她太软弱了。她只是悲叹自己的遭遇,而不晓得寻求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与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王世贵的所作所为触犯了这些法律的规定,而受害人张喜珍呢,又不知道还有这些法规,不知道法律是可以为她作主的。一味地逆来顺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了,而法律的意识又太淡了—这是她的悲剧之所在。
中国普希金的教训
普希金,上个世纪的俄罗斯诗人。他因同一个与他妻子有暖昧关系的男子决斗,负伤身死,成为世界文学史上的一件憾事。
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北方的一个城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
这个悲剧的主人公是一个酷爱文学、才思敏捷的青年,名叫夏凡。28岁的他,已发表过一些作品,也算得上初露头角。一位姑娘爱上了他。她叫柳叶。他和她的感情挺好。但就在他们新婚不久,一只罪恶的黑手伸向了他们。在一次舞会上,柳叶认识了一个叫王辉的男子。王辉对柳叶的美貌垂涎三尺。他想方设法接近柳叶。一次,王辉以自己过生日举行家宴为名,把柳叶骗到家中,用酒将柳叶灌醉,奸污了她。酒醒后柳叶痛不欲生。她回家后抽泣着向夏凡述说了自己的遭遇。夏凡象头被激怒的狮子,跳了起来。他打制了一把尖刀,找到王辉,立下生死文书,约定了决斗的时间地点。在决斗中,夏凡杀死了王辉,自己也受了重伤。夏凡被公安机关逮捕了。在法庭上,夏凡仍未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他讲道:“我为人间除邪恶,何罪之有?”他不懂得这样一条常识:在我们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都受法律的保护。同样,公民生命、财产的剥夺也只能通过法律的程序。
法律是无情的。夏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狱中,夏凡才开始痛悔起自己的犯罪行为。他给妻子写了这样一封信:“……以前我一直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在管教人员的帮助下,我学了有关的法律知识,认识到:那个禽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通过法律程序对他进行制裁。但我没有这样做,而是用犯罪对付犯罪,结果我也成了罪人。我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除了一时的激怒外,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法律的无知。从我国公民的知识结构来看,即使象我们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近似于空白。这是我的缺陷,也是我们民族的缺陷。”
这段忏悔是耐人咀嚼的。王辉将柳叶灌醉后施以奸污,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罪。柳叶和她丈夫本来可以向法院控告王辉,让法律来惩治坏人。可夏凡却来了个违法的“个人解决”。一个法盲的悲剧。一个以受人害始、以害人害已告终的法盲的悲剧。
她走向法庭
“我不怕你们了。有法律给我作主,你们没有好下场。”这句话是站在法庭原告席上的一个纤弱的妇女讲的。这句话很有力量。而被告席上的一对男女却象霜打的叶子一样焉了。这是王淑娴诉张集、兰影虐待和重婚案开庭审理的一个场面。
王淑娴是位勤劳、贤惠的农村妇女,与张集结婚后生了一男一女。近年来,农村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张集承包了大队的一个砖厂。为了让丈夫能干好工作,王淑娴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对丈夫十分体贴照顾。
但张集成了万元户以后,就嫌妻子不够漂亮、不会打扮。他借故夜不归家,并对淑娴实行经济封锁,后来竟与砖厂女工兰影勾搭成奸。
眼看着丈夫滑向堕落的深渊,淑娴不知流了多少眼泪。她多次劝丈夫改正,可张集非但不改,反而对淑娴一再打骂。淑娴得病住院,张集却携兰影以夫妻身分游西湖、逛苏州。到后来,张集竟带着兰影到家里姘居,还逼着淑娴茶饭伺侯。淑娴几次想去法院要求与张集离婚,但一念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又下不了决心。
张集对淑娴却不肯放过。他把她看作是自己另寻新欢的障碍,必欲除之而后快。于是,一次惨无人道的迫害开始了:捆打、罚跪、烫烙……淑娴再也不能忍受了。她向有关部门控诉张集。为了逃避罪责,张集反诬淑娴有精神病,强行把淑娴送进精神病院。从此,张集与兰影公开同居。
医院诊断:王淑娴精神正常。经治疗,她的身体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妇联也向王淑娴伸出了温暖的手,鼓动她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王淑娴,这位忍辱负重的弱女子,终于昂着头走进了人民法院。
你记得人小鬼大的刘锣锅吗?你还记得电视片《刑事侦察》中的郭队长吗?我羡慕岁数小而学识渊博的刘锣锅,但我更崇拜通晓法律,活用法律的郭队长。我是一个12岁的小女孩,可我却有八年的学法经历,也算是一个“老法民”啦!
不信,请看——
在我四岁的一天,我正在津津有味地看着动画片《猫与老鼠》,邻居张梦舟大姐姐到我家来玩。就在我去给她开门的几秒钟,爸爸和妈妈就把电视换到了他们痴迷的节目《今日说法》,当然我不会答应了,耍起了小孩“娃娃脸说变就变的看家本领”,哭着吵着要看动画片,爸爸和妈妈差点也招架不住了我,此时梦舟姐劝我说:“《今日说法》就是一个个有趣的故事,很好看的,而且还能学不少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我们可以用它来保护我们自己呢!”我也就勉强听进了,停止了哭闹,同爸妈和梦舟姐静静地听着《今日说法》中关于一家夫妻闹离婚产生的房产纠纷故事。
当我们正被故事吸引时,“张梦舟,快去练琴啦!”楼下的一声大喊惊动了我俩,梦舟把头从窗口探出去答应了一声就走了。过了几分钟《今日说法》播完了,我马上换回了儿童频道,可是动画片没了。突然在我的脑海里闪过一个念头:曾经妈妈给我看过我们家的房产证,房产证上不只有我爸爸的名字吗?那不是说没我和妈妈的份啦?这不公平!如果爸爸不要我和妈妈,那我和妈妈不就没家了吗?那要是把他换成我的名字,我们一家三口不就永远不会分离了么?我从爸爸处要了钥匙,悄悄地打开抽屉一看,房产证上果真只有爸爸的名字,我试着用橡皮察抹着爸爸的名字,可是名字改不了,难道就没办法了吗?耶!房产证旁边不是还放着户口簿吗?我要是把户主爸爸改成我的名字,那房产证上就理所当然地是我的了吧?我仔细一瞧,户口簿还是活页呢,这不太简单了,真是天助我了,把第一页的爸爸与第五页的我对换位置,不就行了吗?不错,我三下五除二地就换好了,并悄悄把它们放回了抽屉里。
晚上,我把这事郑重其事地给妈妈说了一遍,妈妈拍着我的小脑瓜笑得流出了眼泪,爸爸在一旁听了也觉得很好笑,我可急得要哭了。一会平静后的妈妈将我搂进她的怀里,给我耐心地解释起来,我睁着大眼睛似懂非懂地听着,一会爸爸也凑了过来帮着妈妈解释,许久爸爸和妈妈让我终于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房产证上虽然只有我爸爸的名字,但房产是爸爸和妈妈结婚成家后买的,那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这下我可高兴了,既然房产是爸爸妈妈共同的,当然就有我的一份啦!
经过这件事情,我也慢慢地喜欢上了每天中午的《今日说法》。逐渐地我又在喜爱法律知识的爸妈影响下从书本、电视上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我已经懂得怎样用法律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时刻保护着我。
我在本市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有幸得到了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长和李副庭长两位法官的指导。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办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誊抄、校对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决书,送达我经手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起草公告并办理公告手续。实习期间起草民事判决书十份、民事裁定书两份,校对修改民事判决书十余份,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若干份,起草公告并办理《人民法院报》登报手续四次。在工作中我经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纠纷、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此案庭审中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反诉,故实属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实务工作期间收获良多,现择感触较深之一二报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须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承蒙两位法官的信任,我实习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务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情非常简单:乙向甲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偿还,甲追讨数次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案情虽然简单,并且在实体法上我没有感觉到有法律知识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没有学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清楚,并且对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几乎一无所知。幸好起草判决书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对诉讼其它环节的不了解并不影响本环节的操作,尽管如此,我还是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必须全面充实自己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实体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实务中将会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只有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
对于上述借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证据只有一份,即乙给甲出具的“借据”。但是,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决书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说明本案案由、审判人员情况(简易程序写明法官姓名,合议庭不必列举法官名字)、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出庭情况、本案何时开庭审理终结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诉状与被告答辩状,本部分凸现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人文字表达能力的较高要求。因为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过20%的当事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因而绝大多数案件的诉状及答辩状都是非专业人士起草,内容烦杂罗嗦,法律用语极不规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时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当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括当事人陈述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辩”;第四部分陈述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也要求要以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述,作为下一步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查明”部分,因为本部分习惯以“本院查明”开头);第五部分是根据事实阐明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论证要求严密,大多以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证,适用法律必须全面、准确,本部分对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达论证能力的要求极高(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决要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最后是落款,写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前面四部分的较为简单,只需根据格式对案情进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时却令我明显感觉到文字表达技巧与办案经验的缺乏:本案非常明显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问题,因而我在论证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借款,违反的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后来法官审阅后修改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我就为何本案不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询了法官,法官解释说,本案当事人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只是有一份“借据”,因而严格来说,本案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是口头借款合同,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认定口头合同,但是合同关系的本质无非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同时判决书中不出现“借款合同”字样也可能可以避免当事人在上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法官一席话令我倍感法官办案经验的丰富,语言文字表达技巧的高超:对本案同一个法律问题同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达可能会导致被告上诉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而法官的表达与我的意思一致却无懈可击。这就是一个法律人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的体现。
二、法官断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我已对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是我对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则是在法院实习之后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的体现为庭审中的针对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休庭后合议庭就适用法律问题的合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68-01
一、我国关于离婚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一些人对婚姻的认识趋于极端化、功利化,在这种极端主义的驱使下,日益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离婚损害则是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伤害。在离婚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的一方,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操作性较难,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在实际赔偿中相差很大,法院的判决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法官的主观看法不一致,造成了最终判决的差异性。并且只规定了离婚中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使请求的标准提高了,有重大过错的一方没有相应的法律请求赔偿损害。
(二)共同财产范围确定制度中的问题
离婚分割的共同财产仅仅是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建立在夫妻的结合与血缘关系联系的基础上,婚姻的建立是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夫妻离婚时得不到肯定或者合理的分配,这与婚姻法中保护弱者利益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和原则上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方法和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夫妻婚前与婚后财产的问题;2.夫妻共同财产的应,隐匿和转移纠纷;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在这些财产分割问题上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缺乏法律意识和举证意识的人很难在财产分割上取得相应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从理论上讲,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的回事女性处于不利地位,导致财产分割不公的问题。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虽然婚姻法以及相关部门对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新的婚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也在制定和完善当中,但是处在经济转型期的社会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现实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法律规定也难以顾及各种复杂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情况纷繁复杂,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切实可行的,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公平化,更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议
在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完全靠夫妻双方的自觉自愿来进行财产的分割是不现实的做法,建立离婚时的夫妻财产清算制度,强制弥补在财产分割中的不足,以清算的制度来确保夫妻离婚时的财产透明化和公开化,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法、合理、公正,以此确保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宣传
尽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但还有为数不多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甚至不懂法,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要加强法律宣传,营造出一个知法、学法和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围,法律的宣传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对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对于当事人懂法却明知故犯的问题,需要加大对财产分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财产分割立法,优化财产分割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完善婚姻财产分割立法是首要的,法律赋予法院充分有效的调查取证权,能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公平利益,使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化。从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离婚案件数量在不断持续增多,离婚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处理难度逐步加大,在这种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有关立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出新的模式,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审判机关严格行使审判权,在执法中不断寻求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保障。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离婚案件的逐渐增长,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这不仅仅使离婚案件在审理上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我国立法层而上要加以完善,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从而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涛.论确立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公平分割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2]周翰.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5).
论文关键词 离婚救济 农村女性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离婚自由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我们的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离婚本身对各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而离婚救济制度的设计则可以帮助在离婚中更好地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农村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技能,生存能力较差,在整个社会中处于弱势。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村的离婚率也一路攀升,农村离婚女性该如何利用离婚救济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生活,这其中又存在什么样的障碍,这些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离婚救济制度概述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三种情形: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通常也被称为家务劳动补偿或家务贡献补偿,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这种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中较多地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的认可,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离婚经济帮助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经常称作“抚养金”。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要求一方在离婚时生活确实有困难,而且提供帮助的一方应该具备负担能力。这种经济帮助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具有人道主义的一种善后措施。因夫妻一方特定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等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二、离婚救济制度对农村离婚女性的意义
(一)保障农村离婚女性合法权益
女性虽是半边天,但广大农村女性的现状表明了她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不争事实。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中的留守妇女数量越来越多。生活的重压加上长期的分居使得夫妻之间的沟通交流减少,出现婚姻危机的比例明显增加,而这一过程中,女性往往是权益被侵害一方。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立,能为离婚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农村女性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有利于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二)改善农村离婚女性生活状况
在我国传统的婚姻模式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落户、生活为常态,婚姻关系中女方更多的依靠男方,这在农村地区尤为普遍。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农村女性便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绝大多数农村女性会选择离开夫家回娘家,而在娘家她们处境尴尬,生活困难。从制度设计上来讲,良好的离婚救济制度能够扶弱济贫,能够改善农村离婚女性的生活状况,保障她们的基本人权。与各方面相对独立的城市女性相比较而言,离婚救济制度对于广大的农村女性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农村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比例是因为男方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离婚救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离婚成本,警示人们慎重对待婚姻,可以预防和减少草率离婚。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不仅可以惩罚做出不道德的婚姻行为的一方,还能让农村离婚女性的生活得到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农村离婚女性心理得到平衡,减少对他人、对社会的仇恨,以良好的心态投入新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离婚救济制度在农村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但在实践中,离婚救济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基本上为空白,其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一方面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要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比例不足5%,农村地区更是少见,所以离婚案件中很少会有人用到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制度。另一方面,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将女性牢牢地定位在家务劳动的角色中,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习惯性的认为女性应该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当好贤内助,在受传统思想影响深刻的农村地区这种思想更为普遍。这就使得家务劳动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承认,人们也就不习惯于利用经济补偿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界定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这是请求经济帮助的前提条件。在农村,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离婚女性大多生活无着,需要进行救济。所以农村的离婚案件中,虽然整体的经济帮助制度适用的比例不高,但请求经济帮助的绝大多数是女性。我国《婚姻法》规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经济帮助的方式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但因农村的生活现状,审判实践中,女方要求经济帮助的形式单一,基本上限于给付金钱,还因受到对方负担能力的限制,女方提出的经济帮助的请求往往无法得到实现。
还有一种情形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即审判人员为方便处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实际情况,适当向女方倾斜,而不单独适用或不支持离婚经济帮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制度的适用价值,应引起关注。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相比较前两种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相对较高。离婚可以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进行,协商不成而走上法庭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较为普遍,通常由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存在适用难的问题,制约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在于过错事实举证认定难。无论是家庭暴力、婚外情还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行为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本身难以取证,加上无过错方的证据意识缺乏,取证手段有限,往往无法拿出充分的证据让法官对过错事实予以认定,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这是导致提出请求的案件数量多,而极少获得支持的最主要的原因。其次,少数获得支持的离婚案件,损害赔偿的数额较低,起不到惩罚过错方和抚慰无过错方的作用。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的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差悬殊,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再次,现行法律仅列举了4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没有兜底条款,范围太窄,使得现实生活中类似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导致婚后无法生育或正常生活的情形无法得到损害赔偿。
四、农村女性离婚救济的完善
考虑到农村女性的生存状况,要对农村离婚女性进行救济,一方面需要细化、完善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还需要提高农村女性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养,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
(一)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从现实来看,离婚经济补偿要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是该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空缺的重要原因,因此,离婚经济补偿的给付应不考虑夫妻财产类型,只要一方为婚姻家庭的付出超出法定义务,就应得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分别财产制,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单独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共同财产制,可以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应多分得财产的法定理由。
关于该制度,现有法律只是规定了比较笼统的适用条件,但补偿方式、家务劳动价值的计算、补偿标准等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导致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家务劳动的价值究竟该如何计算,学者们意见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提出,家务劳动的价值应按照家政服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但王歌雅教授认为: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按家政服务员的报酬计算,而应融合情感与精神投入的价值②。因此,采取一定标准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是实践中该制度得以广泛适用的前提。
(二)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首先,现行法律对“生活困难”的界定应由绝对困难论转为相对困难论,将离婚导致的一方当事人生活水平降低的情形也包括在内,扩大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更好地补偿和救济离婚当事人。其次,应将经济帮助制度进行细化。如生活困难具体应包括哪些情形,帮助的方式有哪些,如果给付金钱数额如何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多长时间为适宜,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可以让该制度更加明晰,增加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鉴于离婚原因的多样性,《婚姻法》第46条可增加“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这一兜底条款,赋予法院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将、、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等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对无过错方进行更好的救济。第二,提高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增加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加大对无过错方的救济力度,同时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第三,鉴于举证难,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对过错事实的举证要求,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婚姻权益。
(四)提高农村女性自身综合素质
在咨询上,有一个大妈咨询了一个关于“自留山”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自留山承包问题,而是自留山转让金分配的问题,也可以说就是一个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大妈叙述说,她是丧偶再婚,现在,第二个丈夫以为女儿批地基唯由骗她离了婚,在其他财产分割上都是一人一半,但是她前夫在他们结婚前(离婚前他们已经结婚20几年了)承包的自留山转让金分配上以她没有自留山为由拒绝分割自留山转让金。我们团队的一部分人认为,她确实没有资格分配其前夫婚前承包的自留山的土地转让金,因为她没有土地的承包权,不应分的其前夫的个人财产(他们认为自留山是其前夫一个承包行为,转让金是其个人财产;还有人认为自留山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范畴,是集体分给个人私有的)。大妈的咨询也是从她是否有对她前夫婚前的自留山的权利。但是我个人认为大妈有资格分割这一部分的财产,但是不能从是否有对其自留山的权利出发去支持其对财产的分割(自留山的性质以及在本案中婚前个人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作为婚后夫妻共同承包的,我不清楚,我想这个问题应该有所研究),应从自留山转让金直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发要求分割财产。我认为这个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坚鉴定问题要好处理些,我们不应该把问题放在自留山的承包权上,应该看到的是钱,自留山转让金---这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转让的);我认为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民法通则》意见)第42条:一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有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59-02
随着2015年1月27日《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和2015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的颁布,国家更加重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强调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经初步归纳分析有关该问题的国内文献,得出国内的大多数学者研究都是从现状、原因、建议这三个方面进行的,对现阶段我国农村中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对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涉及到了法律规定、政策制定、风俗习惯等方面。
一 、研究农村土地确权中维护妇女权益问题的意义及其现状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权益及附着在土地之上的一切权利,但现实情况是,妇女依法应享有的土地权益遭受了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侵害,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妇女和男性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歧视妇女,忽视妇女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不分或者少分给农村妇女承包地,造成一些妇女土地权益的丧失,最后无地可种,生活困难。
(二)完全剥夺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农村妇女按照婚姻状况大概分为三类,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而这三类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征用补偿利润受损。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利润或者征用土地补偿费时,侵犯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害的原因探究
国内学者对于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妇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主要概况为以下几点。
(一)婚姻状况的影响
婚姻关系的变化是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关键原因之一。学者胡靳民、李清、何云峰等认为因婚嫁导致农村妇女权利丧失的情形概括为以下几点:
1.外嫁女的状态:学者胡靳民认为即农村妇女出嫁以后,原有的集体组织不再保留其成员权,就不再享有与土地相关的权益,而嫁入的集体组织也由于遵循现有土地政策保持土地承包现状而不增加。学者李慧英认为这种情况就导致“人地分离”的状况出现。
2.离婚妇女的状态:学者吴丹、岳献荣等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大多数的农村妇女是很难在嫁入男方家中后分得土地的,这样导致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学者魏娜同样也认为即使农村妇女在嫁入男方后能够分到土地,但是在妇女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之后,户口迁出男方家同样还是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是离婚回娘家后也不能收回原有的土地,娘家所在的村委会也不会给她们重新分配土地。
3.丧偶妇女的状态:学者何云峰等认为丧偶妇女的处境和离婚妇女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同的,如果在嫁入男方时候分到了一部分土地而且在丧偶后婆家既没有干涉此问题,土地也没有被回收,有的妇女依然可以继续拥有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夫家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少存在的。
(二)传统观念、村规民约的影响
在中国的农村,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一直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学者李长健认为深受传统文化观念、村规民约制约的农村妇女,其土地权益受损失更严重。学者黄晶等认为在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仍旧存在。学者王晓莉、李慧英、王珊珊、赵丽珍等认为自从实行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户为单位,农村家庭的户主都是男性,一般是家庭中的父亲或者丈夫,由户主与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他的家庭成员都没有权利签订合同,最后导致了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受损。
(三)政策体制的影响
1.学者吴洪芹、李慧认为“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走不娶,娶来不分”的土地政策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的承包权益,直接剥夺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虽然政策表面上是中性的,不含有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实际操作中它忽略了妇女婚姻的流动性这一重要因素,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加固了农村妇女对男性的依赖性,根本就没有把农村妇女当做家庭主体成员对待。
2.学者韩志才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如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是现实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遭受侵犯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法律规定中还是有很多不明确,不少空白之处,法律的保护效率不高。学者庄宇、刘俊、陈星宇、秦桂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权中》的规定看似保护了离婚妇女或者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很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0 条虽然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学者马瑞杰、杨留强等都认为实际中这个规定难以得到落实。学者王珊珊、赵丽珍认为法条无法全部覆盖到现实社会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这些笼统的保护性条款在设计上并没有体现出具体的实用性。
(四)农村妇女本身的原因
学者郎潍星、叶琪、谢根成、吴丹等认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传的欠缺,普法力度不够,一些农村妇女并不清楚土地权益是法律赋予自己平等享有的权利。学者朱建波等认为一些农村妇女在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也没有上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行政、司法途径来采取有效的积极的解决措施,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学者刘俊等认为即使有侵权妇女想到去维权,但是在维权这条道路上阻碍太多,就会消减了维权的斗志,妇女也会打消了这个念头,并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因此农村妇女的法治观念淡薄,自身的维权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措施
学者赵雪静、孙曙生、刘澄宇等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想要改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应该采取的措施也要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
学者韩志才认为我国有关土地权益的法律都是中性的,而中性的法律在客观上就成了对妇女权益损害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明确法律所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加强对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的保障。学者胡靳民等认为应当根据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保护的特点及我国农村将来发展的新特点补充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调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加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二)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学者魏娜、杨丽尖等认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即使农村妇女对其父母的遗传是有继承权的,但是由于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不强和法治观念落后,最后都放弃了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学者李清等认为要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司法部门、妇联组织和普法部门必须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宣传,县乡级行政部门也可以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教育,以此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村妇女在土地经营权受损的时候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逐渐消除不合法的村规民约
学者胡靳民、吴宏芹认为应该引导村民自治,落实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与管理。尽可能防止此类村规民约的出台,对于已出台的相关村规民约,要进行纠正。对于一些直接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要进行及时的废除。
(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规定具体化
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学者刘俊认为应该由“户”落实到“个人”,学者徐傲然认为应该将确权的原则调整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家庭成员身份”的双重标准,这样就可以确保农村妇女不会因为户籍的转换而丧失土地进而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出现在男方家无地可确,在娘家有地身份却不能确认的现象产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至今,虽然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国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争取和维护农村妇女在土地经营承包登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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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简称“浦东女律联”)是上海市首个区县级女性律师社团法人,成立五年来,女性特有的母性情怀和律师务实理性的职业特点,使浦东女律联所到之处,皆传递着一份恰当的暖意。 我的财产我该如何做主
“小姑娘,你们要再来啊,这些知识我们平时接触不到,不过很需要啊!”浦东新区一家养老院的几位老人谈到定期来做法律专题讲座的律师姑娘们总是赞不绝口,不久前,“我的财产我做主”的专题法律讲座尤其引起老人们的兴趣。
浦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会长周兰萍告诉记者,近年来,受房价急剧翻倍的现实影响,涉及房屋继承、房产遗赠的诉讼频发,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上海这个高度老龄化的城市,养老问题尤其突出。“我们浦东女律联的律师们在走进社区的日子里发现,很多老年人实际上对遗嘱的制定形式、内容以及效力等问题存在很多盲区。”
送法律服务进社区的过程中,浦东女律联曾经遇到这样一件事――童老先生没有什么财物,唯有正在住的一套老房子,他想把这套房子留给照顾自己最多的小儿子。他把这个想法小心翼翼地写在了纸上,并把这张纸宝贝似的藏了起来。在他看来,这是一份能左右房屋未来走向的遗嘱。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这套房子是使用权房,不能被继承。
童老先生的误区也是很多老人的法律盲点,不仅是使用权房不能被继承这条,窘迫的现实是,很多老人根本就不知道一份有效的遗嘱该是怎样的。
就这样,“将合法遗嘱在民间普及推广”的想法促成了“公益遗嘱进社区”的诞生,这个由女律联携手浦东新区妇联开展的项目始于2014年,在广大社区老人的欢迎声中迅速成为女律联的品牌之一。
女律师们利用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为社区以及养老院的老人们以案释法,普及遗嘱相关法律知识,解答老人关于人身、财产等方面的问题,帮助老年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处置自己的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亦减少因权属不明所引发的家庭纠纷。
“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不仅仅是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和需要补充的常识,很多年轻人也觉得这是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周兰萍说:“基于这种广泛需求,公益遗嘱进社区将在2015年元旦后进行更大规模的推广。”女律联会在其公众微信开设“公益遗嘱进社区”的专栏,通过网络平台使更多人接触并学到相关法律知识,并为此打造一个专属案例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的汇编、经典案例的解读,最终这些信息会结集成一本小册子。
此外,会长周兰萍还将会带领女律联的理事对目前1500多名在会女律师进行各自专业的梳理,凡是在遗嘱、继承方面有所专长,并且有做公益意愿和条件的,都将成为这个项目的储备人才,为更多社区和老人护理机构提供普法服务。
“我们往往在被动地接受一些咨询,这时纠纷已经发生了,但在我们的案例宣讲中,很多老人通过学习,能意识到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防范,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有好处。”周兰萍会长和几位女律联理事充满干劲地说。 老弱妇孺的强力外援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普遍性。而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百场讲座入百所学校,“律师进校园”活动对培养和引导青少年法治思维和理念将起到更好的作用
在浦东女律联律师们的日常工作中包括在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其间,女律师们接到了许多前来咨询婚姻家庭纠纷的女性,而她们当中曾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暴力行为甚至波及未成年子女。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女性在遭遇暴力后不愿及时求助,或者担心在求助后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家暴。
一次,一位女当事人前来咨询。一番谈话后,接受咨询的女律师发现,她是长期受丈夫家暴的典型,曾多次报警但苦无证据,因为丈夫每次殴打完她之后,便将其锁在房屋内,等其伤口自动愈合后再将其放出,所以警方也没办法积极介入。这名受尽的女性,最终在女律联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从这段悲惨的命运中解脱出来,并获得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2012年,浦东女律联志愿者的身影开始出现在新区妇联的法援值班窗口,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女律师们经常向社区居委干部和居民等开展讲座及义务法律咨询,普及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取证及维权方法,以唤醒更多的受害妇女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家庭暴力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法律的提出和制定非常有现实意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后,女律联的律师们第一时间进行了学习、研究并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和想法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她们中间有很多人既为人妻又为人母,对于长期在家庭暴力阴影下生存的弱势群体心存怜惜,真切希望有一部法律可以保护这些妇女儿童。
除了以老年人和女性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公益普法活动外,青少年也是女律联重点关注的群体。青少年的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学校又是影响乃至塑造青少年思想及行为的重要场所。这样的背景下,“律师进校园”项目顺势启动,“让孩子们有法律意识,知道他们有些什么权利义务,包括学校在内,也应明白自身的权利义务,将那些过去习以为常的做法进行筛选,看看哪些合适,哪些是需要改变的。”一位讲师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进校园”的法制宣讲主题还融入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理念。因为对宪法,一般学生大多认识肤浅,只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将“宪法是什么”“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究竟为何”等这些知识融入校园法制宣讲活动,用一些生动的案例引起学生的探知兴趣,让学生在自我意识觉醒的年龄懂得宪法,进而将宪法的知识引入更多的家庭。而在整个宣讲活动中,女律师的专业水平也得到了提升,更加自信,更接地气。
目前,在浦东新区司法局、教育局和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女律联与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组织40名律师正联手开展“律师进校园”活动,2014-2015年度预期将有百场讲座进入百所学校。 那些年,我们义务做过的法律服务
有人说,法律是督促人们规范行为、回归理性的武器,因此它必然是冷硬的。其实不然,只要运用得法,法律恰能给予人们一份守护与温暖。
在女律联为浦东众多街道社区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中,还会涉及一些无偿的法律援助。其中,有对母女令她们印象深刻。
王女士是一名超市员工,家住潍坊社区,有一个女儿读初中。她的丈夫嗜赌成性,家里的生活全靠她微薄的收入维持。突然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人敲开了王女士的家门,拿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她们限期搬离住所。
王女士接过合同一看,她的丈夫竟然背着她将一家三口唯一的小房子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了眼前的陌生人,王女士和女儿顿时哭作一团,而她的丈夫则不见踪影。接连几个晚上,买家不断上门逼她们腾房。被逼无奈的王女士拨打了110报警,但警察上门了解发现这是一起民事纠纷,建议王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王女士和女儿顿时傻了眼,她微薄的薪水如何负担高昂的律师费用?但若房子没了,今后她和女儿又将怎么办?王女士悲痛欲绝。目睹这一幕,王女士的女儿提起笔给时任上海市市长的韩正写了一封信,请求韩正市长帮忙保护她和妈妈的房子。
潍坊街道得知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前往王女士住处,由于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街道也通知了女律联的律师们一同前往,在暂时安抚了王女士和女儿的情绪后,女律师们随即调查了房屋目前的权属情况,明确该房产属于王女士和其丈夫的婚后共同财产。
之后,她们联系了该房屋的买家,经过对合同认真审阅后发现,合同中只有王女士丈夫的单独签字,而且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在未取得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恶意出售房屋,房屋买卖行为应视为无效。女律师们立即就案件情况向在场的街道工作人员及王女士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并建议她立即提讼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考虑到王女士的实际经济情况,女律师们为她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无偿地了全部诉讼程序。后经浦东新区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女士赢回了房屋,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天,她久久地拉住女律师们的手,不断表示感谢。
这样的故事,在社区还有很多。一些居民因为不懂法,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或者不明智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老年人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容易忽视的社会群体。尽管社会在进步,但是,我们看到,无论在物质领域还是在精神领域,他们似乎都还是一个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老年人赡养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赡养好老人,这不仅是为当代老年人造福,也是为自己的未来铺路。
一、当地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调研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还有5%的老年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
二、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一)子女的问题
1.子女经济紧张致使老年人赡养折扣。
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子女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多数农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在现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经失去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家庭赡养老人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人有的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也根本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赡养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