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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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行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防火设计也应当向着多样化、全面化、以及系统化的方向发展,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建筑性能的安全与可靠。当前,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涌现,导致通用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而针对高层建筑专用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具体规定上也与通用性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与矛盾。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平衡现行通用性、特殊性标准在有关条款中的矛盾与差异,对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与修正,能够更加适用于新时期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需求,值得关注。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差异分析
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凡国家标准规范,在效力上是完全平等的。但在特殊规定与普通规定均出自同一机关且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以特殊规定为适用标准;在新规定与既有规定相矛盾时,则应当以新规定为适用标准。但结合相关法规标准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通用性标准中所制定的某些条款与内容较特殊性标准而言更为严格与严谨。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标准与规定来看,认为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存在以下差异性的内容与条款:1)针对建筑构件耐火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墙体、楼板、梁体、以及柱体等承重性构件的耐火等级标准规定有明显差异,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与严谨,体现在消防电梯、防排烟系统、以及火警系统等内容的设置上,故而导致该规范中部分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言偏低。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人防工程的设计应当参考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但在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中则要求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合理设置地上部分与地下人防工程建筑的防火间距,在地面建筑外墙为防火墙的情况下不限防火间距。由于通用性规范与特殊规范在防火墙耐火极限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地上建筑物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但可能出现无法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情况。2)安全疏散规定存在差异在有关疏散距离、地下室大小、出口可疏散人数、走廊顶端房间疏散距离等方面的规定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均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更为严格。3)消防设施设置存在差异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排烟设置必须满足“内走道长度>20米”的要求,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该标准为“>40米”。4)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存在差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针对公共建筑地层、上层、乃至展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有明确规定,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的规定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高了1倍左右。
2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性分析
为了有效处理并平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款中存在的差异与矛盾,住房及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既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二为一,通过对相关条款的整合修订,可适用于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工作。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规范适用性的问题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明确要求。但当前建筑领域工况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在工程实践中常常会遇到选用何种规范作为设计依据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将两项规范合二为一,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纳入各类工业、民用建筑,统一根据建筑高度进行划分,从而能够解决规范适用性方面的问题。2)解决安全尺度的问题在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独立并行的背景下,两部规范自身均具有合理性、系统性的特点。但综合对比分析可见,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一些适用于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条款与设计标准设置较多层、单层建筑更低,设防内容还该不够全面。而将两项规范合二为一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够对防火设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全面的审视,从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安全尺度。
3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补充与修订分析
1)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独立增设了“灭火救援设施”章节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旧规中的消防电梯、消防车道等设置设计标准作出了修订与完善,如在以下条件中应设置消防电梯:①建筑整体高度>33米;②埋深>10米;③建筑面积>3000米²。同时,消防电梯应当按照防火分区的划分标准进行设置,至少需要满足1个防火分区设置1台消防电梯的标准。同时,本章节中还针对消防车辆登高操作场地等与灭火救援相关的内容作出了完善,如消防车辆的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沿周边长度1/4且>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形成,且需要符合“裙房进深≤4米”的要求。2)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超高层公共建筑防火要求进行了完善针对当前层高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而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楼板结构的耐火极限自旧规中的1.5小时提高至2小时。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超高层公共建筑避难层防火要求作出了完善:①第一避难层楼地面与救援场所地面高度距离应>50米;②两相邻避难层间高度差异应<50米;③避难层进入楼梯间入口、疏散楼梯位置应当增设明显的警示标志;④消防标志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1.5小时。
4结束语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集中体现了在建筑火灾防控领域中所取得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整合优化,在建筑防火设计领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深入理解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最大限度规避建筑火灾隐患,提高火灾抵抗能力有重要意义,值得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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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
2.1建筑材料的选择与运用
通过对民用建筑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可以发现,很大一部分火灾是由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点过高所引起的,由此可以看出建筑装修材料对防火的重要性。建筑材料所引发的火灾危害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于建筑设计人员在进行装修材料选择的过程中将经济效益摆在了设计工作的首位,忽视了对建筑材料防火性能的考虑,选用的材料由于燃点过高容易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火灾。另一方面是建筑材料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火灾发生后影响人员的撤离,同时也为消防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为此建筑设计人员要想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性能,就必须把好建筑装饰材料关,从材料的选择与运用入手,努力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性能。
2.2民用建筑建筑结构设计中所蕴含的防火技术
建筑防火设计中,建筑构造是比较容易处理,但又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防火墙不宜设在U字形或者L字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交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紧邻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水平距离小于2h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二是,管道井应每隔两层或者三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每层分隔。井壁上的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三是,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是考虑保护钢筋不被锈蚀,而没有考虑发生火灾后,高温对钢筋的影响,为了避免钢筋在火灾时变形过大,降低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在设计时应适当增大钢筋保护层厚度”特别对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的保护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最小厚度,比普通混凝土构件还小,这样耐火性能更差,必须采取加大钢筋保护层厚度,或吊装后下表面抹灰等保护措施,提高耐火极限,达到满足防火安全的要求。
2.3建筑设计中平面布局与设置对民用建筑防火的影响
建筑设计中的平面布局及设置对有效避免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发生后的损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一些公共场所建筑设计的平面布局对防火所起到的作用更为突出。建筑防火设计要严格的参照具体的建筑设计防火相关规定加以执行,并将建筑防火问题纳入到建筑设计考虑的范畴当中,从工程建设之初建筑设计开始加强建筑防火。设计当中的平面设计和布局要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具体规定。对建筑防火起关键作用的便是平面设计和布局。以商场和幼儿园在建筑设计中的平面布局为例:商场作为人员相对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的紧急撤离与疏散显得格外重要,为此商场营业挺通常情况下不应设在地下三层或是三层一下。幼儿园中主要是小朋友,一旦发生火灾小朋友在危险状况下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撤离能力是非常弱的,为此幼儿园不已设置在高层建筑物的高楼层内,此外为保障儿童在火灾现场安全撤离,还要针对幼儿设计专门的单独出入口。
2.4民用建筑设计当中对安全疏散问题的把握
疏散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内容,设计当中主要考虑疏散的距离、宽度和楼梯间三方面的内容。在这三个方面中又一疏散距离为设计重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中对疏散距离这一问题有着具体明确的规范,但在具体的设计当中对撤离距离的把握还应注意一下加点问题:
第一,在具体的设计当中,例如高层建筑中主要的公共性活动空间内部各点距离最近的疏散口的最短距离应维持在三十米以内,其它房间最远一点与疏散口的距离也应维持在十五米以内,上述两点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的设计当中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加以注意。
第二,房门与房间内部之间的距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要被控制在袋形走道两侧的最大间距之内,如果建筑内部装有自动喷水灭火器,此种情况下房门与房间之间的距离可以增加规定距离的四分之一。
第三,对于某些情况,像丁字形内走道的距离,可按照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安全出口的概念也是容易经常混淆的问题,能否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口当作安全出口许多时候会出现疑问。对于地下空间而言,规范中比较明确的规定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阐明,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时,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由此推断,安全出口主要是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外门,在某些条件下,通向邻近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可以当作安全出口。
2.5民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和防烟分区设计
【关键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化工业建筑;设计;应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并提出了一些要求,这对于保证建筑物防火设计的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石化工业建筑的设计中,防火工作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为了减少石化工业建筑发生火灾的几率,在这类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求。
1.石化工业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理论问题研究
1.1厂房、民用混合布置无相关条文
GB50016-2006中首先对建筑物进行划分,分为民用建筑和厂房,在两大类中按照类型进行相应的规定设置。但在石化工业当中,很多建筑物都是集合了厂房和民用建筑的。比如说某个项目的实验室、办公楼和控制室共同构成了一个混合体,某一个中控室包含了形成办公用房,某个项目在一层设计了实验室而二楼又是办公区,包括当下很多天然气加气站都是加气站与仓储营运中心的结合体,规范中并没有对这种结合体的防火有专门的设计要求。
1.2实验室生产类别规范不明确
实际工作当中,设计人员会为了实验室到底是属于厂房还是属于民用建筑而感到迷茫,原因就是实验室它一定不属于民用建筑住宅和公共范畴,但是归属为厂房也确实是缺乏理论依据,所以,这也是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望能够随着实践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补充修订,使其更满足实际设计需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厂房防爆中的应用
在石化企业建筑的设计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氢气压缩机、丙烯晴装置空压制冷、石油气压缩机、液化石油气泵、氨压缩机等甲类、乙类、甲A类厂房的设置,在新《建规》执行了之后,规范和行业标准之间出现了一些冲突,部分对新《建规》不熟的设计师难以面对。本次以氢气压缩机厂房作为案例。如果按照《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也就是行规规定的生产特点,可以将它确定为甲类厂房,耐火等级大于等于二级,对防爆有要求。氢气压缩机厂房以氢为介质,氢气比空气轻,为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范围从4.1%至75%,当生产环境要求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的情况下,压缩机厂房必须设定足够的泄压面积,减轻爆炸破坏强度,避免主体结构或者是对相关人员造成重大伤害。原《建规》中规定,厂房防爆,泄压面积/厂房体积的值应介于0.05-0.22之间,并且随着爆炸介质威力以及爆炸压力上升速度的上升,该比值应尽可能增大,但是最大比值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必须要采用封闭式的建筑,泄压面积和厂房的体积比值必须大于0.15,厂房内要采取机械通风,设备采取封闭式,面积密度不能够超过60kg/平方米,普通玻璃是不可以作为泄压面积的。新规当中明确规定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应独立设置,采用敞开或者是半敞开式的结构,承重结构要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和钢框等结构,并且必须要设定泄压设施。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厂房疏散中的应用
3.1保证基本条件
《建规》中明确指出,石化工业建筑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限制使用对疏散有严重影响的建筑材料,保证疏散的安全通道是畅通的,要合理布置安全疏散的路线。
3.2出口设置原则
新《建规》中指出,厂房安全出口要进行分散设置,对整个厂房进行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可以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中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可以小于5米。只有符合了《建规》中列出的5条特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厂房当中任意一点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新规和行规之间存在的差异致使设计人员无从下手,这种情况下,应该在满足了新规之后,达到行规的标准,新规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而石油天然气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火力发电厂、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变电站等。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工业厂房钢结构防火保护中的应用
石化行业当中,甲类生产厂房、乙类具有防爆要求厂房以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等,建筑钢结构耐火等级都是一级,甲、乙、丙类液体以及可燃气体的火焰可能影响到的部分,应该外包敷防火隔热材料或者是不燃材料,二级耐火等级为丁烷、戊烷类的厂房的梁和柱可以采取无防火保护类的金属结构。钢结构的防火保护通常需要执行《石油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标准,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梁和柱则是要以新规的耐火等级为标准,按照新规,耐火等级越高,保护做的要越强。设计人员必须熟练应用规范。例如说,在氢气压缩机厂房设计过程中,耐火等级为二级,耐火极限是2.5小时,新规中关于其耐火等级可按标准降低半个小时,这样甲类厂房防火要求在《行规》和《建规》中就都是一致的,并且不相矛盾。
5.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石化行业也在迅猛发展中,各类新型的建筑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在石化行业的建筑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行规》以及《建规》的相关要求,在积累经验的同时勇于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石化工业建筑设计当中更为有效的应用。
作者:刘冰 单位: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房栋,,张东辉,郭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石化工业建筑设计中的应用[J].当代化工,2007,03:308-312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消防疏散设计直接影响到平面布局,是建筑施工图设计的重要内容。由于防火规范中相关条文规定有的比较笼统,很容易产生混乱,造成安全隐患。下面就现行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的有关规定,再结合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分析比较一下。
1术语“安全出口”的定义
《建规》第2.0.17条对“安全出口”的定义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高规》第2.0.15条对“安全出口”的定义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这两本规范对“安全出口”的定义基本相同,根据以上定义,房间疏散门并不属于安全出口。
2关于大空间场所的疏散距离是室内任何一点计算到“安全出口”还是“房间疏散门”的问题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
《建规》表5.3.13注1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此条规定非常明确,上述大空间场所的疏散距离是计算到“安全出口”,而不是“房间疏散门”。另外在此表注3中规定:“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2.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
在《高规》第6.1.7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条文中的“疏散出口”并没有相应的术语定义,按照常规理解,“疏散出口”应包括“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
在规范后面所附的条文说明中是这样展开解释的:“……由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30m。”而按照第2.0.15条对“安全出口”的定义,“安全出口”应该是已经包括了“楼梯间”,似乎条文说明中的“安全出口”指的是房间疏散门。在此条文说明后面的方形大厅图示中, 30m疏散距离是从中心点标注到四个边中间的门洞,可以推断出图示中的疏散距离是室内最远点计算到“房间疏散门”。
无论是条文还是条文说明,并没有明确安全疏散距离是室内任何一点计算到“安全出口”还是“房间疏散门”,两者的差别很大,这就为执行这条规范带来了混乱。
另外《高规》中并没有规定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这与《建规》是不同的。
2.3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相关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5.0.2条规定:“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如果只看条文,根据防火规范对安全出口的术语定义,会以为疏散距离是计算到楼梯间。而在规范后面所附的条文说明中是这样展开解释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对距离进行规定。该条中‘安全出口’是指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出口。”
条文说明非常明确,该条中的“安全出口”并不是术语定义的“安全出口”,而是指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2.4 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把《高规》与《建规》合在一起,并做了比较大的修订。表5.5.15注1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
这里把大空间疏散分为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弥补了《建规》和《高规》的不明之处,比较合理。
另外一个变化比较大的就是在此表注3中规定:“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这与原《建规》的规定相同,但是与《高规》差异很大,可以说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大幅度提高。
3关于楼梯间首层至室外疏散距离的问题
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
《建规》第5.3.13条第3款规定:“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此条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基本无异议。
第7.4.3条第6款中规定:“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此条未限制扩大的防烟前室的面积和楼梯间门至扩大前室外门的距离,有的设计将首层近千平方米大厅设计为扩大防烟前室,有的楼梯间门至扩大前室外门的距离过长,存在消防隐患,不利于疏散,显然是不合理的。有关消防专家在一次讲座中建议首层扩大的防烟前室不宜无限延长、扩大,一般不大于15m。
第7.4.10条第2款中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此条规定比较明确,在条文说明中对“通道”作了说明:“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应经过任何其他房间。”
3.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
在《高规》第6.2.6条中规定:“楼梯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仅从条文上看规定比较明确,但在条文说明中却说“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短距离”由于没有量化,在施工图设计中往往很难把握。有关专家在讲座中有的建议此距离一般不大于15m,有的说设专用通道或一般不大于30m。
第6.3.3.3条关于消防电梯前室首层疏散距离问题以及第6.2.2.3条对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的规定与《建规》的相关条文基本相同。但是《高规》中没有关于首层扩大防烟前室的规定。
3.3 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预计发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关于楼梯间首层至室外疏散距离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条文基本相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不同建筑设计中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距离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大型建设而言,其总容纳人数和规模都超过了规定的数量,需要疏散的人员数量较多,要对现行规范中的疏散时间、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进行合理的调整。人员疏散也是建筑设计中消防性能化设计的一个难点,建筑内部出现疏散通道的汇合和分流,疏散通道线路和出口的分布比较复杂,使用的功能也比较多样化。
1.2钢屋架的结构防火
对于一些空间跨度较大的建筑来说,一般都使用钢网架结构的屋顶设计。这就要求对屋顶的钢网架结构进行一定的防火保护。也就是要求一级和二级的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能够保障1.5小时和1小时的耐火时间。而对钢结构的耐火级别进行定义也会影响到建筑设计的消防性能。在空间跨度较大的建筑中,由于具有空间敞开、建筑物高大的特点,发生火灾时屋顶很少受到火灾的威胁。因此,在选择钢结构保护材料时要确定合适的保护时间。与此同时也要考虑到建筑的外观设计,避免传统的防火要求和防火保护措施对建筑物的整体外观造成影响,也不要出现保护不足和过度保护的现象。
1.3排烟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建筑物的中庭排烟量有着比较具体的计算方法设计,但是如果完全按照该方法进行计算,会出现排烟量过大的现象,不利于建筑物的施工和设计。因此建筑设计中的消防性能化设计在进行排烟系统的设计时要参照建筑设计的具体情况,对自然排烟口面积、排烟量和排烟设施的设置地点进行设计。
1.4发挥普通消防设施的作用
一些现代大型建筑的设计中由于消防监控的空间较大、顶棚的高度超过了普通探测仪器的使用高度,因此普通的消防设施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
2建筑设计中消防性能化的具体设计方法
2.1对人员安全疏散进行设计
在建筑设计中,要对人员安全疏散进行设计,就必须认真分析建筑物的特定功能、人员类型和人员荷载,并对火灾紧急逃生时的人员疏散情景进行模拟和设计,对建筑物的疏散宽度、疏散出口等指标进行定量考察。在设计时可以通过疏散模型,对人员进入安全区域所需要的时间进行模拟和计算。以此来判定该建筑是否适合使用该疏散设计方案,并分析模拟的结果,搞清楚人员疏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滞留点的位置,以此为依据来对人员疏散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可以采取增加疏散宽度或疏散出口数量等方法,既可以提高建筑空间设计的实用性和自由度,也可以使消防性能化设计的需求得到满足。大型建筑物由于人员的密集程度较高,具有比较复杂的疏散线路,在设计时不仅要保障在火灾环境中具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安全疏散环境,还必须保障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建筑物中的人员疏散至室外开敞环境或地面。
2.2对屋顶钢结构防火的设计
以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为依据,考察建筑物内的钢结构,考察的重点在于钢结构的性能变化,具体体现在弹性模量的变化和结构强度的变化。当火灾发生时,随着温度的升高钢结构的弹性模量和结构强度都会随之降低,改变钢结构的抗火承载能力。钢结构在高温环境下,受到的外荷载可能造成其所承受的内力大于钢结构的抗火承载力。当出现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时,说明钢结构构件达到了抗火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1)钢结构的变形达到了不适于继续承载的状态;(2)钢结构丧失了整体的稳定性;(3)钢结构的受弯构件产生了足够的塑性铰,造成了结构的可变机构;(4)钢结构的轴心受力构件截面出现屈服。在建筑设计的消防性能化设计中,要进行科学的钢结构防火设计,在温度要求、时间要求和受力要求三个要求中,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必须满足其中的一个,也就是将其中的一个作为钢结构防火设计的判定标准。
2.3对防排烟系统的设计
在建筑设计中要进行相应的防排烟系统设计,主要的设计目的在于能够安全地疏散人员。也就是当火灾发生时,通过排烟口和通风口的设计,能够避免建筑物内的人员被火灾的烟气所阻碍。一般情况下人员可能停留的最高高度为1.8m,建筑的防排烟设计要保障烟尘高度高于1.8m,则可以有效地保障建筑物内的人员安全。在消防性能化设计中,对防排烟性能化的设计主要是以涉及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火灾规模为根据来对烟层高度等参数进行确定,从而确定合适的排烟口位置和必须的排烟量。
2.4设计火灾探测系统
如果在建筑设计中,常规的防火设施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可以根据建筑物的具体尺寸和空间结构来设计相应的灭火系统和火灾探测系统。对于大空间场所而言,比较实用的火灾报警探测器主要有空气采样探测器、双波段火灾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等,可以选择的自动灭火设施主要有自动水炮系统和雨淋系统等。
3建筑防火分区中的性能化防火设计
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建筑防火分区中的消防性能化设计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低层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如果具备了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的面积可以达到5000m2。高层建筑的地上部分如果具备了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修材料为难燃烧材料或不燃烧材料,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可以达到4000m2,一般为展览厅或营业厅。对于人防工程,展览厅和高级装修营业厅如果具备了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分区的最大面积可以达到2000m2。然而在具体的建筑设计中,一些会展仓库、仓库式超市、商场、大型展览馆的面积往往要达到上万甚至十多万m2。而且要求上下通透、物流通畅、交通便利,如果按照规定,使用防火系统将其空间进行分割,必然会影响建筑的空间艺术和功能。因此通过性能化设计,可以采取“主动、动态”的建筑防火分区办法,也就是建立数学模型,通过火灾动力学原理来计算火灾发展和蔓延的各种因素,例如燃烧空间的状态、起火点的环境、氧气的供给、可燃物的种类和数量等,从而对防火措施的具体作用进行证明,科学地划分相应的防火分区。这样一来不仅能对火源进行控制,也能够根据建筑物的规模、性质和功能的不同,以及空间、时间、物流和人流的差异来科学地布置消防设施,更好地发挥消防措施的作用,也减少了对空间的实体分隔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