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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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2)利益驱动。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
(3)财务制度不严。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门。
(4)管理弱化。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2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2.1使用虚假手段
包括以假乱真的混淆行为,即采用假冒手法,造成公众对律师的混淆;迷人眼目的误导行为,即通过错误的引导,使公众对其从事的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引人误解的行为,有的服务单位将自身只有几个人的单位称作是大型所或综合所,把聘用的兼职或名誉人员也称为是本单位从业人员,宣称担任某某政府法律顾问,宣称某某学者、教授是本单位顾问,以暗示该律师事务所在同行中的地位;有的宣称自已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有的利用各种形式炫耀自已,声称能包赢官司。
还包括虚假宣传。有的律师通过虚假的名片和虚假的言行进行宣传;有的律师在名片上任意扩大自己的头衔,声称具备某方面知识特长,担任某要人法律顾问等等,以此宣传、扩大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还包括有偿新闻。一些新闻单位、记者拿了人家的钱,昧着良心写文章,对一些律师大吹大擂,为不正当竞争鸣锣开道。
还包括捕风捉影的诋毁行为,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声誉,以抬高自己,贬低对手,模糊被服务者的视线。误导与诋毁不同,误导者炫耀自己,并不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诋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通过诋毁行为贬低他人的信誉,必定使他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从而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律师通过贬低他人信誉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必然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
2.2使用贿赂手段
主要指投桃报李的贿赂行为,即律师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秘密收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员或人的方式,以金钱、物品或其他不当利益为诱饵来招揽业务,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如有的律师以回扣、佣金、介绍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的形式发展顾问单位、吸引案源,甚至竞相提高回扣标准。这种行为不是依靠服务质量、收费合理之类的客观条件去吸引当事人,而是依靠贿赂引诱当事人,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司法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2.3使用垄断手段
“垄断”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本意指高而不相连属的土墩,后来逐渐引申为把持和独占。律师行业的垄断,主要是指借助国家机关或管理部门的权力,或兼有其他身份的影响,或通过与国家机关、管理部门联合设立某种机构对该地区、部门的某种法律事务进行垄断和专项。
2.4使用其他手段
包括竞相削价的“倾销”行为,即为了招揽业务,律师之间竞相以低于收费标准较大幅度的数额来引诱当事人。这样,就必然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者特别低的盈利幅度来销售商品──法律服务为手段的倾销行为。如以竞相压低收费的办法来争夺顾问单位,争夺案件来源。
还包括顺手牵羊的“搭售”行为,即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或被服务者有求于自己的心理,在从事法律服务时,违背被服务者的意愿强行从事其他法律服务或要求对方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还包括诱以重利的“招募”行为,即为了吸引人员扩大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竞相提高报酬标准。
3如何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3.1明确法律服务主体
目前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繁杂,除律师外还有其他许多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务主体。明确服务主体,是保证律师行业及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当前,服务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具有合法服务资格的主体,主要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单位和领取了执业证的律师等法律服务者。二是领有其他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如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民政、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咨询公司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三是没有执业证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主要有可以办理执业证件,但从来没有办理执业证件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或者不能办理执业证但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者;或者曾经领取过执业证件但在执业证件已失效、过期或者吊销后仍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
在上述三种类型中,只有第一种类型,才可以明确为服务主体,而第二、三种类型,属于应当取缔之类,不能成为法律服务主体。
3.2完善服务市场体系
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因管理不规范,该放的放不开,该管的管不住,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同时,各行政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利用手中的行政权管辖服务主体。这些问题应当加以解决,要真正做到:(1)规范和区分律师与其他服务者的业务范围,有力制止违法执业行为;(2)将已经被行政壁垒肢解了的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监管。(3)将众多位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的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处,力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公民的法制意识也随之增强,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是农业大国,拥有7亿多农民,市场经济中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日渐增多,农民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与帮助,但是对于农村普通老百姓来说,高昂的律师费用让他们对找律师望而却步,复杂的诉讼程序让他们感到尤为无助,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便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我们希望利用在线法律服务这种新模式,开拓农村法律服务的大市场。
一、 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市场开始逐步形成,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但是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村民角度出发
农村群众作为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水平。农村群众与城市居民相比其法律意识存在较大差距,当纠纷发生时,农村群众通常会选择私力救济而城市居民则大多会选择走法律途径。农村村民受传统思想束缚,通常不希望将矛盾公开,甚至认为打官司是很丢脸面的事情。
农村群众间发生的纠纷通常案件标的较小,并且村民不清楚请律师、打官司的收费标准,因此村民通常会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请律师打官司会花费大量金钱与精力,所以遇到纠纷村民会先私力救济,解决不了就找政府,而不是去找律师解决。
另外农村一般距离城市路途较远,而律师事务所又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因此遇到纠纷时城市居民可以很方便的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而农村群众却因为路途较远,不愿车马劳顿而很少找律师寻求帮助。
(二)从法律服务提供者出发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对于地广人稀的农村,案件数量难以保证,案件标的又数额较小,这使得律师事务所很难在农村地区发展下去。因此对于律师而言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仅仅停留在义务普法宣传阶段,多数律师是将其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去做。
二、 本项目提供的服务类型及项目竞争优势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大板块,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2.法律文书的撰写;3.法律咨询服务;4.律师订购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定期邀请法学院专业教师开展网上普法课堂;2.利用寒暑假期间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邀请律师走进农村与老百姓面对面交流;3.实时更新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4.经典案例解读,让百姓通过案例更直观的理解法律;5.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解读;6.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普及,通过微信平台、飞信等途径每日更新。
(二) 项目竞争优势
1.针对性。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专门为农村普通群众设计的,服务针对农村低端法律服务市场,本着“维权护法,服务农民”的服务宗旨,旨在让农村普通群众也可以随时随地享受到高效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2.先进性。我们团队大胆尝试,将当下流行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微信平台,飞信等与传统的法律服务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更好的聚合法律服务资源,通过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实现法律服务价格和内容透明化,法律服务资源的多样化,用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为农村普通群众保驾护航。
3.保障性。项目依靠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资源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撑。公司在前期发展阶段法学院会为公司定期安排在校任职的双实性教师指导公司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指导在线平台建设工作。此外,法学院还会安排在社会各界任职的有经验的兼职教授指导公司的日常法律服务、经营等问题。这种优势能够使企业比竞争对手更及时地、准确地满足顾客的需求。
4.便捷性。方便快捷价格低廉。对于农村老百姓,他们遇到法律问题常常不知所措,高昂的律师费用让他们对找律师望而却步,复杂的诉讼程序让他们感到尤为无助。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传统服务模式,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飞信等途径,让农村普通百姓可以足不出户便可得到法律服务,并且价格低廉,真正让农村老百姓享受到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三、项目意义及发展前景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法律服务模式,将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方便高效可操作性强,项目本身也蕴含了重大意义。
1.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辽宁省首个大学生创业专门维护农村普通群众利益的法律服务平台。
2.将传统的法律服务与互联网,微信平台,飞信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新的商机和领域。
3.缓解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当今社会绝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因为司法考试这座严格的独木桥,无奈只能放弃本专业从事其他行业,这导致了大量法律人才的流失。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让更多法律人得到就业,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服务的状况,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律服务主体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1、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活动,收取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活动,并私自收取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在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是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2〕就法律业务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4、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10多人执业。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又是律师的管理者。〔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中型所为三五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学历大多为
大学本科学历,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不仅如此,他们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具有诉讼或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及辩护业务,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部分人的执业资格控制处于空白状态。《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以律师名义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就没有依据,自《律师法》颁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罚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相关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妨碍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在行政事务中,尽管还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要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机会涉足。
要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的属性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律服务人员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不同法律服务主体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许多实践中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颁布的内部文件中,规则数量繁多,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难以避免规则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例如,统一《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从事诉讼活动时能否收取费用问题。
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价值,完善相关立法是最基本的对策。如可以逐步确立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中的垄断地位,建立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业务的制度。律师可以从事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而法律工作者只能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使其服务规范化。
2、进一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法律服务执业环境
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重任,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社会法治环境,净化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人参加诉讼。发现有手续不全或手续不符的诉讼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服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人的有关情况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是抓“四查”:查人是否具有有偿服务资格;查人员是否私自收案收费;查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查人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机关要加强审查与监督,禁止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滥设,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处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司法考试。但国家的资格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重视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服务队伍的原则。
(4)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3、依法为法律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解决执业者后顾之忧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
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要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分配比例上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或将社保费交与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保费的错误做法。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能切实解决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狠抓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将保险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年检注册的要件予以保障,对未办理保险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不予注册,并且向社会公开,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这是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4、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水平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既要熟悉法律,更要懂管理,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制度管人,将制度落实到人。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有具体的规划和目标,注重所内的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几个服务领域形成团队力量,用集体智慧向社会提供专家型的、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通过这种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凝聚一批学有专长的律师人才,从而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资源。
5、推进律师行业协会为主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性质决定的,是必要的,并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律师体制改革后新的律师组织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构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能直接掌握律师工作的规律,适时指导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行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由职业律师组成,更贴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实现以律师协会行业为主的管理,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对于维护律师免受不正当的干涉和侵害,依法独立执业,显得更有意义。必须看到,法律服务行业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密不可分,愈来愈多的专业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团队来运作,而只有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才可能凝聚一批专业法律人才,承揽大型专业法律事务,实现专业团队化。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方法是建立规模所,要组织建立30-50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培植和刺激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精品意识”,在律师界形成拳头,能够集团作战,能够承揽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续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因此,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和监督是当务之急,必须抓紧抓实。
(2)加强专业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要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把学习当成一种与办案同样重要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律师协会和管理部门还应经常性地举办有关培训班,为律师“充电”提供条件。
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农村的法治化程度,影响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根本进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之间纠纷的类型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纷繁复杂的农业活动以及大量农民工的流动,纠纷出现会更多。所以,我国农村地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可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村法律服务概念
所谓“法律服务”的概念,一般指专门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和预防纠纷的行为。“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在农村,针对农民,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所进行的法律服务。
二、农村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征用、宅基地流转、拆迁补偿、等各种各类问题、矛盾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农村法律服务。目前,由于城乡二元制的发展模式,拉大了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导致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地区法律普及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使广大农民从农活中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受大城市各种人文文化的影响,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逐步增强。所以,农村地区的普法活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普法活动主要体现在政府散发宣传单、广播、电视宣传以及“普法日”的咨询、宣传活动,此类普法活动事前没有经过沟通、协调,部门之间的宣传易出现重复性,实用性不强。随着农民工的大量进城,平时留守在农村主要是老人和儿童,他们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有限,就使普法的效率大打折扣。
(二)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上,更多的倾向于城市,农村地区的律师、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很少。长期以来,农民群众出现纠纷后习惯以调解为主,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的很少,这样就使法律专业人士,很少接触涉农纠纷的案件。而我国目前农村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大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学习,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法律从业资质,他们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往往是凭借满腔热情,依靠伦理和道德来解决,专业指导不够。所以,大部分农村地区因为专业法律人才的不足,许多农民的矛盾纠纷没有依法公正的处理,依法治农难以落实。
(三)没有体现农村法律服务的公益性
农村的法律服务应当具有公益性,即农村法律服务应当是与法律援助相同的公益,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免费为农民服务。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现在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都会根据不同案情收取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422元,根据河南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每个案件最低可收费2000元。相比较而言,农民群众的低收入难以支付价格高昂的律师费,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群众因为囊中羞涩而不能依法维权。
三、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应从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为切入点,使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制宣传,一定要与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形势相结合,这样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法律宣传应注意因材施教,因为我国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偏低,在宣传时,法律工作者应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用简单易懂的话语和农民能够接受的形式把复杂的法律简单化,让农民群众能够明白、接受。另外,在法律宣传过程中,要注重以案说法,用具体案例解释法律条文,告知农民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禁止的,让大家在生动的案例中明白法律,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自觉守法。最后要注意宣传方式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送法下乡,免费咨询外,也可以利用现代化方式,如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推动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二)构建公益型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法律服务以是否收费为标准可以分为市场型法律服务与公益型法律服务,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发展滞后,大部分农民微薄的收入承受不了市场型法律服务,所以当前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应体现公益性。其次,在建设农村公益型法律服务上,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加大财政、人力资源的支持。最后,公益型法律服务是一种多元化、多主体的公益服务,由司法局综合调控,把收费降到最低,除了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外,不得超标准收费。多举措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三)完善农村法律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依法维权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远不能满足需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才能拉小城镇间的距离,消除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为了解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资金的问题,我国应当加快财税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改革,建立一个多元化且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机制。其次应注意完善监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公共基金等积极参与农村建设,确保农村法律服务资金来源广阔。此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要注重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激励企业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广开渠道募集资金,城市支持、市民捐助、国外基金都可成为农村法律服务经费的来源。
(四)设立服务农村的法律诊所
我国可以效仿起源于美国的“诊所教育”,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学生掌握了法律理论知识后,他们希望自己能够参与真实的案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便学以致用。因此,我们可效仿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鼓励法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服务,建立高校法律诊所,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也弥补了我国现阶段农村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我国有几个政法大学法学院相继建立了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学生不仅填补了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不足的缺憾、还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地;锻炼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也解决了农民的法律需求难题,有利于学生日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维护。
(五)开设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当前形势下,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但是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律师费用的高昂让他们望而却步,但是诉讼程序的繁杂又让他们感到茫然,这时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有所作为。所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就是依靠大学法学院的师资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持,法学院定期安排双师型教师指导法律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在线平台技术指导。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类,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撰写;2.法律咨询;3.律师收费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邀请法学家开设网上普法课堂;2.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3.热门案例解读,以案说法;4.涉法社会热点问题解读;5.法律常识的普及,通过微信、微博等途径适时更新,将法律服务便民化、时代化,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的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的新领域,拓宽了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创新了法律服务模式,凭借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低廉的收费,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可以逐渐满足农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对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农民依法维权,依法治农意义重大。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日实现。我们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农村法律服务的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全面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程晓丽 单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郭佩文.论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8(I).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3]周晖.城乡一体化视野下的涉农法律服务研究[J].求实,2011(1).
这个场领导班子在武场长的带领下,工作一贯求实务实,他们正在着手规划和争取资金开展新农村建设,将种畜场的奶牛养殖小区和农工居住区实行分离,提高农工居住环境。
林甸县运输管理站为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访齐齐哈尔农垦司法局巨浪司法分局
宋长山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 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一、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是伴随着金融业务在县域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对金融业务的补充和促进。特别是当前金融业务的种类不断创新、业务对象不断拓展,而法律法规的稳定性相对较强,行业规范又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法律服务正好起到这样一个粘合剂的作用,可以填补上述体系间的空隙,实现法律和金融的双向促进。因此,作为处理和消弭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县域金融法律服务必不可少,构建体系化的金融法律服务更是势在必行。
(二)可行性分析
1.政策条件。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依法行政的相关政策规定,一行三会也结合金融业务出台了规范金融服务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先后以银发[2008]295号、银发[2010]198号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加之各行都有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或规章作支撑。
2.人员条件。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都有领导分管法律事务工作,都设有法律专兼职人员或外聘有法律人员,有的还单设法律事务部门,对基层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进行具体指导,而且各金融机构都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了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3.实践条件。近年来,各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本行的法律合同审查、债权纠纷诉讼、法制宣传及其他类型的法律活动,不但在实践中提高了法律知识的应用操作能力,而且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密切了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公检法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
(三)效用分析
1.有利于整合县域金融法律资源。县域金融法律资源主要是基层银行业、保险业、典当业及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不但可以在执法检查、法制培训、法制宣传等方面提升工作效果,而且可以在风险防范、诉讼维权等方面大大降低成本,实现金融法律资源利用最大化。
2.有利于提高县域政策传导效应。基层金融机构作为政策落实和反馈的一线单位,对上级行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检查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审核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对频发案件的预警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因此县域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助于信贷政策在基层的传导和落实。
3.有利于优化县域金融法律环境。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不但可以协调各金融机构在法律工作步伐,而且可以通过权威、公正、合理的形式使基层行的金融争议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实现县域法律意识的提升,促进金融生态的改善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
(一)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1.立足业务工作,夯实法律工作制度。由于当前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内外部机制还不够协调,出现了业务工作和法律服务衔接不紧密或相脱节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依法行政的风险正由传统执法领域向金融服务领域延伸的背景下,有必要立足货币发行、国库会计、反洗钱、外汇管理等主要业务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和创新法律服务的方式并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完备的依据。如抚州中支针对残顺人民币兑换章规格小、覆盖面窄、盖印位置不固定、要素不全等缺陷,在法制部门的探讨和帮助下,设计了新型残损人民币兑换章,不但2007年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且在当地银行业机构推广运用四年中残损人民币兑换张数和金额分别平均增长8.1%和21%,兑换差错率由0.75%下降到了0.1%{1}。
2.探索合作途径,优化法律服务手段。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法律工作的重心是对央行各项对外职权运行中或运行后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因此法律工作的“监管”意味要远远大于“服务”,这样不但法律工作开展范围有限、手段有限,而且开展的难度也较大。在当前“大金融服务”的概念下,人民银行的服务水平要提高,就需要借鉴和利用整个金融系统甚至是系统外资源,改进现有的服务手段和方法。如长沙中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下,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接提供金融服务,及时披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业务流程,并提供相关业务表格下载服务,截至2008年7月末表格下载实际使用26464次{2}。
3.加强专业实践,拓宽法律培训渠道。人民银行系统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没有独立的内设法制机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占比不足10%,其中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占比更少。在现有人员条件下,仅仅依靠系统内培训来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人民银行发生各类复议和涉诉案件增多,法律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与案件需要已存在较大的脱节。为此,需要加强与系统外的专业领域、专职人员的沟通交流。如张家口市中心支行与该市中级法院合作,新建了“金融司法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并建立了金融司法培训基地,利用司法系统的专业优势资源,加强辖区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同时加强了司法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法律支持,有利于实践中进一步开展金融维权。
(二)与金融机构合作
1.健全金融法律服务考核机制。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涉及的金融机构多、服务项目杂、业务差异大,需要制定一个适用面较广的考评标准,而且从提高认识的角度,也需要将其与其他业务一并纳入执行信贷政策效果的考核当中。如新余市中心支行建立了符合辖区各行实际的金融服务环境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协调小组专项评价、日常评价小组抽查、各界代表参加的“金融服务质量评议会”打分评测,对全市8家金融机构及181个金融网点从柜台服务环境、信贷服务环境、科技服务环境、法律服务环境等方面评析,使残损币兑换、币种不全、便民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得到了改善{3}。
2.畅通金融投诉渠道。目前,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最大的空白区域就是投诉的处理,主要表现为内部处理为主、解决手段单一、缺乏权威性、没有再纠错机制,而群众对县域金融服务水平认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则莫过于金融纠纷或争议得到妥善处置,这将是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的最佳着手点和主要突破口。如晋中市中心支行创建了“金融服务110”,开通了业务受理电话3110110,将全市528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14家证券保险公司的100个营业网点纳入了服务网络,受理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主要业务的咨询、举报、处罚及纠纷处理,不但缓解了城乡金融服务差异化的问题,而且化解了过去解决金融服务纠纷和群众投诉中存在的受理单位中立性和权威性不足的问题。截至2009年12月15日,共接听社会各界业务咨询700多次,处理举报纠纷61起。
(三)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合作的部门多是公检法、住房公积金中心及部分公用事业单位等,合作方式主要是为上述部门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包括查询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利率信息及计算、提供金融支付手段等。如湖南引导公用事业单位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老百姓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就可足不出户完成水、电、气等各种缴费,截至2008年6月全省有26家公用事业单位通过定期借记业务收费,共办理定期借记业务35.16万笔,近50亿元{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当地居民王某15万元贷款申请时,查询其信用记录发现申请人已在3家金融机构办理了贷款业务,累计金额达15万元,负债较多,因此仅为其确定了5万元的贷款额度,有效降低了公积金贷款的风险{5}。
三、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上文所举典型事例仅是近年来人民银行县域金融法律服务的部分实践,但是管中窥豹可略见一斑。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不但可行,而且是大有可为,将随着金融业务在基层的拓展而不断丰富、不断创新。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核心,在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中也应当选择这样的路径,即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大众”为同心圆横向构架,以“人行基础业务――金融机构基础业务――其他新业务”为纵向构架,实现金融法律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注 释
{1}《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文选》(2009年度),《抚州中支设计并推广新型残损人民币兑换章 改善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取得成效》,第359页。
{2}《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文选》(2008年度),《湖南省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成效明显》,第421页。
关键词:美国 法律服务业 经验
key word:American law service industry experience
作者简介:黎明琳:男,1974年生,江西南康人,现任上海市黄浦区行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社会学。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石是安全有效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与机构体系、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推进金融对外开放等方面进行全面协调的推进。其中,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既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推进的重要保障,而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服务则是良好金融法制环境中的重要保证。国外的经验证明,金融中心也一定是法律服务中心。因此,加快发展金融法律服务业,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金融法律服务领域,大力提升金融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以美国法律服务业发展为研究对象,通过介绍美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经验,以期对上海法律服务业发展有所借鉴。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是一个成熟而纯粹的法治社会,一切由法律说了算。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法律服务业主流是律师,而获得该职业资格的考试称为“律考”(BAR EXAM)。在美国,律所的种类和中国律所的种类有一致性,主要是无限责任合伙制和独资制(个人所)。当然也存在中国律师法刚刚借鉴的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律所的所有人之间成为合伙人,彼此不对对方的过失负责,也无须对律所的过失负责(除非其个人在该过失中负有法律责任,如和损失有因果关系的个人失职等)。有限责任合伙制是近20年来兴起的一种律所经营模式,因为它本质上继承了现代公司制,又为律所所有人规避了责任风险,它将是律所经营发展主体模式和大势所趋。考察美国律师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美国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全所的业务集中在某个法律领域。位于RiverSide市的Knobb,Martens,Olson&Bear,LLP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以知识产权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美拥有2000多名律师。其律师事务所仅从事与商标、专利、著作权、其他科技领域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的业务。每个律师都仅服务于某一个细分的知识产权领城。该所将知识产权领城分为几个大项(部门):诉讼、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国际知识产权。美国也大量存在专业细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加州河边市的Reid&Hellyer律师事务所是一所历史悠久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由15名律师组成,提供金融、房地产、破产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但每个律师“术业有专攻”,对其他专业“不敢越雷池半步”。
美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特点十分明显。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光合伙人就有 800多个,律师有2000多个。一个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500人左右。如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它是一家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球各地30个金融商业中心均设有代表处。现有2,300多位律师,其中欧洲有400名,亚洲有 175名,是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一个律师事务所拥有一幢办公楼也不鲜见。
(二)服务的计时收费制
美国律师收费以计时收费为主。美国律师收费的具体程序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针对某一案件形成一个具体的案号,此后,所有律师的工作即都由此案号下的客户付费。费率是提前通知客户的,依律师的资历、能力、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大概在200美元/小时到800美元/小时之间。律师受合伙人指派完成某项工作,需在当天记录工作时间,如果合伙人认为律师申报的工作时间不实可酌情减少,通常在15%以内。律师费通常按月结算,每月的结算日合伙人将审核后的帐单发给客户,客户无异议即付费至律师事务所,下月即开始又一个循环。计时收费基于客户对律师的信任,是一种非常合理的收费方式。对于诉讼业务,律师通常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因为律师认为庭审程序由法官控制,律师工作时间无法控制,所以律师不接受在中国通常的固定收费的方式。
(三)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精神
美国律师一般每年的计时收费时间都在2000到3000多个小时,也就是他们为客户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有2000到3000多个小时,由此可见他们的工作强度之大。与其光鲜的外表和享有的声誉程度相比,一个律师的艰苦付出是与其成正比的。美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竟争十分激烈,如果缺乏专业精神,不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一个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很快就会在激烈的竟争中被淘汰。正是相当激烈的业务竞争和专业需求,推动着美国律师能不辞辛苦地进行着高强度的工作。
美国律师非常注重职业形象。即使在外面高达摄氏40度的酷夏,律师也是西装革履,衣着得体、谈吐文雅。在办公室,男士即使不穿西装,也一定是整洁的衬衫加领带。美国律师的衬衣口袋往往插着非常精美的钢笔,极少有用一次性廉价笔的。律师事务所的装设也处处体现出律所文化,高雅、庄重、大气,显得非常有品位,处处体现律师职业的专业形象和特色。
二、对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几点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律师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比,发展的总体状况还令人堪忧。因此,我们从美国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中可以获取许多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律师事务所要朝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一是要朝规模化发展。没有规模就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以2009年的统计数据看,941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192名,平均每个所10.8名律师。就算是上海排名前10名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外地所上海分所),平均也不过69.5名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仍然沿用小作坊式的发展模式。而国内律师业发展前茅的北京,近年来则呈现规模化、公司化、品牌化发展的迅猛势头,已经出现了像盈科律师事务所总人数超过1200人的“旗舰”型律所,其上海分所仅一年时间员工总人数就已达200余人,加盟律师173人。要通过联合、整合、兼并等措施,壮大上海律所规模。
二是要朝专业化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是指一家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多个法律服务专业领域拥有专业知识精通、业务经验娴熟的律师或律师团队,能够在这些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专业化是法律服务也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上海法律服务业将来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大展身手的必然选择。要建设更多的在金融、证券、保险、投资等领域有专业特长的律师事务所,从而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服务基础。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形成专业团队才会更有利于竞争,每个所都有自己不同的发展道路,应该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来决定自己的专业方向。
三是要注重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发展。在现代经营理念中,品牌意识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美国律师事务所无论大小都十分注重自己的品牌发展。然而,我国律师事务所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形成浓烈的品牌意识。律师业中事务所品牌在法律服务业中也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同样需要建立自己的品牌,培养自己的知名度,信誉度。这也是律师事务所在将来的市场中的争胜之道。而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信誉度同样取决于律师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对自己的品牌的树立和维护,并最终取决于律师素质。但是光有好的律师而没有品牌意识也不会形成好的品牌。因此,上海的律师事务所要改变传统观念,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加大品牌的宣传和维护。
(二)要培养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精神
律师服务业的成长、竞争力的增强、律师事务所好的品牌的树立以及律师业在社会中独立性的维护,归根到底取决于律师素质。因此,专业化和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必然要求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技能和职业精神。
一是律师要朝专业化发展,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律师的专业化是指律师不仅要具备律师的基本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或一个以上业务领域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具有相当的熟悉和把握,并能用这些知识熟练的为客户提供这一领域深度的法律服务。目前上海几乎看到的律师都是样样精通,这在发达地区和国家是很难看到,律师们没有自己专业的领域,样样案件都能做,从婚姻到房地产到金融,行行通。这在未来的竞争中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面对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大举进入中国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上海律师应该未雨绸缪,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找准定位,专心致志于某一法律服务领域,成为这一领域的专家。
二是律师要形成自己的职业精神。首先律师要信仰法律。律师作为法律文化的主要承载者、捍卫者、传播者,对法律应该有着比普通人群更坚定的信仰,我们能够共同被称为律师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拥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因而,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应是中国律师职业精神的最重要的内容。其次律师要不畏强权,不为利益所驱动。律师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一种制约的力量,以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是律师永恒的使命因为,没有律师的抗争,不仅社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律师自身的权利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同时律师应不为利益所驱使,不唯利是图,不损害律师的诚信精神。第三律师要注意外在形象,珍视声誉,品行高洁。律师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律师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律师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品行高洁、举止得体,是律师品行修养的核心,是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倡导高尚、廉洁的律师职业道德,将对中国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产业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当然,我们在借鉴美国律师业发展经验和模式的同时,应该注重我们的国情和上海的实际,使之有机结合起来。毫无疑问的是,上海律师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的发展,律师业良好的声誉和职业形象等,不仅包括律师事务、律师在内的律师业本身要付出艰巨的努力,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主管部门更应担当起这个重要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参考文献:
一、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由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或部门、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等内容构成,是企业经营管理架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内经济运行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务,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已经突出摆在企业面前。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与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不同,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的全部行为,企业法律风险大,无疑会加大企业的运营成本,甚至一个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会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因此,现代企业高度重视、合理管控法律风险尤为重要。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组织机构和制度上的体现和保障。“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最高境界,作为非诉业务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无诉”。
二、当前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近些年来已经逐步成为众多企业关注的热点,尤其在一些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理论上取得了发展迅速。我国理论界也有很多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讨论。但是,目前很少有人将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作专门的研究,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例如,中国企业的法务工作并没有得到管理层的足够重视,甚至表现出对公司法务机构、法务及律师职能的轻视。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与实践,进而全面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当前中国现代企业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设置规模合理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设立规模合理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确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整个企业管理架构中的地位以及拥有何种权利和义务等是建立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建立独立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而非设立于其他部门之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职能,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能。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承担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并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治工作机制,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其次,明确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机制和职责,职责中不仅应包括日常的合同管理、法律咨询,更重要的是健全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论证、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再次,由被动型服务逐步转变为主动型管理。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不再仅仅提供对业务部门的需求,而应全面识别企业法律风险,主动将风险节点提前在各业务环节中进行控制,对法律风险进行主动管理;二是注意国内外法律环境以及行业法律环境,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和交易规则,对企业的各种交易、投资项目等主动提出法律论证性意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二)合理配置企业法务人员
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基础,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质量保障。通过选聘标准、待遇、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法律资格取得等方面考察企业法务人员,有助于判断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前景和将达到的总体质量。企业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
其一,选聘的法务人员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其二,选聘的法务人员至少是本科学历,有法律专业背景,最好有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其三,法务人员的配置数量符合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一个企业的法务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量、业务性质、人员总量等因素相匹配,过少则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过多将增加企业成本,同时也会出现相互推脱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
其四,企业应为法务人员提供合理的待遇。据了解,目前,中国企业整个法律服务支出占企业营销比例是0.2%,支出水平远远低于国外。比如,法律服务支出占企业营销比例,美国占1.2%,英国最高占1.6%。当然这个支出水平中包括外部律师的费用,但是可以说明,我国企业不愿意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企业法律服务中。
其五,注重对企业内部现有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奖励制度或者人才提拔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业务人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考取相关法律资格,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还会使企业获得复合型人才。
(三)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度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大小决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因此,企业应当考量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进入企业的关键决策程序,即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审查意见是否纳入企业经营决策前置环节,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尊重和采纳。
目前,由于不同企业管理层对法律服务的认识理念和重视程度不同,导致不同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呈现较大差异。在现实的公司法务管理中,常常会发生企业的管理层或者业务部门对公司法务工作的抱怨,认为内部法务机构在经营中总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风险和问题,只会“踩刹车”,而不懂得“加油门”,使企业错失商业机会。
综上,企业应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要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并出具法律意见。在这方面,企业需要建立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进入决策的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意见进入决策,能否被采纳,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并且,企业领导也要提高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才能得到更好的采纳,也才能真正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四)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起草、修订、谈判、审批、履行、监督等环节,以及相应的管理流程及制度设计等,是否将法律审查和业务审查进行明确划分且具可操作性,已成为判断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运行良好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二是,建立合同文本模板数据库,并根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的实际需求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三是,企业法务人员应在合同涉及的立项、选商、谈判等合同签订前的环节及早介入;四是,注重合同管理环节的责任设置,在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中对于各部门、岗位的责任点应当予以明确;五是,提升合同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合同的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合同会签的各个流程的经过,而要注重将法律审核落实到合同的各个环节。
(五)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外部法律资源的利用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轻视外部法律资源即外聘律师的作用,外聘律师通常对新的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在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也能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这一点是公司法务所不能比拟的。公司法务更多的是处理常规的、简单的企业法律问题。并且,在企业法务人员紧张时,外聘律师也能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支持。
在一些诉讼、仲裁、并购等费时且需要专业经验和技巧的领域,外聘律师的优势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往往外聘律师在给企业做法律咨询时,出于最大化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及企业法律风险的考虑,一般会给出比较保守的意见,这种情况下,只有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共同起作用,才能满足企业法律服务的需要。因此,任何企业的法律需求均应通过内部法律服务和外聘律师提供的服务来满足,但是不同企业对外聘律师的依赖和利用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的配合模式如何,构成了判断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运行良好的又一标准。企业可主要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要主动对外聘律师提出服务要求。企业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一个全面的识别,然后根据需要,如通过拟定清单、提出书面问题的形式向外聘律师提出法律服务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对外聘律师的考核机制。外聘律师的“好”与“差”不能凭企业负责人或者业务人员的感觉,企业应该有自己的一套考核机制,对外聘的法律服务进行量化考评。比如,要求外聘律师定期出具工作报告,在企业内部对外聘律师的工作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等。合理、科学的外聘律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自身的负责,也是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负责。
(六)加强企业对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力度
建立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为实现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的目的,以减少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可能造成的违法损失。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法律服务的成本。因此,企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法网导航的简介
法网导航是国内首家综合性的法律大数据及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法网导航也是法律互助联盟的落地实施单位,法律互助联盟依托于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
法网导航平台不仅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还联手全国范围内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与数千名专业律师构建合作网络,为优质的服务提供保障;同时,还与知名高校法学院合作建立法库、人才库,在专题研究和专家咨询等方面展开合作。在“权威性、客观性、公信力”的基础上,法网导航平台与时俱进,为法律服务行业导航出一个颠覆性的未来!
二、建立法律网站导航的意义
网站导航,指的是将无序的网络信息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或框架组织起来,通过网页或工具条所提供的超链接,引导用户在网络信息空间高效率地查询信息。可见,网络导航将局域网-公网搜索引擎-检索目标过程缩减为局域网-检索目标的过程,节省了用户查找资料的时间,提高了查找的准确度,全面性。另外,网络导航由专人根据学科特点,设计结构清晰、便捷的分类体系,并经由各种检索手段,对浩如烟海的网上法律资料进行汇集,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评价和选取,从而帮助用户有选择性、针对性地利用网络法律信息资源,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有效性。
三、国内法律网站导航现状分析
国内目前存在各种形式的法律网站导航,概括起来主要有罗列式、分类式两种类型。
(1)罗列式
罗列式导航,即将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建立的一个初级资源库,仅提供网站的中文城名与超链接网址,不提供相关简介。罗列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观性,但因其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大规模的数据更新和添加,只适用于少量资源的汇集整理。同时,没有对网络信息分类整理,不具备初级检索功能,导航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分类式
法网导航是国内首家综合性的法律大数据及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法网导航也是法律互助联盟的落地实施单位,法律互助联盟依托于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法网导航涵盖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海关、税务、工商、媒体等各个系统的法律服务信息,网民在此可以实现一站集中搜索。通过对网民需求的调研,法网导航除具备常规的法律行业网址导航功能外,还提供一键举报、行业地图、行业征信、法律援助、法律保镖、法视云、法治中国新媒体等一系列满足用户需求的功能模块。法网导航,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查询全面精细、定位迅捷准确。
四、对法律网站导航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1)分类不够详细,标准应具备统一性细致合理的分类是导航基础,属于导航的外部框架范畴,其宗旨是通过序列化的资源体系,使用户省去浩繁的检索工作,迅速地选择相应的类别,最终找到所需的资料。可以说,无论任何学科,任何内容的导航,如果没有一个结构合理、鲜明醒目的框架结构,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导航作用,反而会增加查询的负担。
(2)网址选取互待提炼加工
分类和选址,是框架与内容的关系,合理的分类有利于网址的筛选和更新,丰富的内容促进分类的优化和完善。选择网址的出发点,应该由最初方便检索的层面过渡到深度引导的层面,即从最初的提供简单的链接,过渡到对所选信息零加工处理的层面上。要求通过搜集、筛选、评估、分类四步对网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评价和推荐。此外,可采用问卷调查、论坛、电子问卷等形式,定期在用户中对搜集的网站征求使用意见。另外,在工作中不断改进选址方式和方法,最终形成一套健全的网络资源搜集方式。
(3)建立后台数据库,提高导航质量
刑罚执行及教育矫治体系主要包括刑罚执行,即监狱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刑罚执行,以及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一是积极推动政法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互帮共建机制。加大监地、所地对接,推动建立政法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等方面,在亲情帮教、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困难救助等领域,实现机制联动,资源共享。二是把安全稳定作为重中之重。把持续安全稳定作为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基础,确保实现监狱、戒毒系统场所管理安全、生产安全和队伍安全。三是坚持把改造、矫治罪犯戒毒人员作为中心任务。统筹使用好惩罚和教育两种手段,既发挥惩罚功能,让罪犯有切实的刑罚体验,消除再犯罪思想,又发挥教育改造功能,让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树立大教育的理念,把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教育、劳动教育、出入监教育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适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的集中教育、个案矫正、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教育矫正措施,增强教育矫正效果。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覆盖面,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发挥好这一制度在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戒毒教育矫治,根据戒毒人员吸食的种类、成瘾程度、心理行为特征等,创新教育矫治方式方法,丰富教育矫治内容,加强戒毒医疗和康复训练,努力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二、以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努力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以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一是紧跟服务“龙江丝路带”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着力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法律服务网络。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进企业、进园区、进产业,搭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建设新平台,通过法治手段帮助企业提升抵御风险能力,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市场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交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二是在构建外向型法律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吸引、培养、留住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积极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为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三是全力抓好《全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让政策发挥作用,惠及群众。细化“互联网+法律服务”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着力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四是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着眼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围绕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重点人群的法律诉求,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基本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普遍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将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上接8页)群体。五是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优化法律援助办案流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质量检查和通报制度,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三、以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为目标,努力构建有效的法治宣传体系
英文法律信函通篇可分为信头、主体和信尾3部分[1]。其中,信头部分的格式和内容与普通信函差别较大,英文法律信函的信头部分多一处对律师事务所主要律师的姓名和其律师资格获得地的简要表述,这在国内的法律信函中是没有的,这一方面可以对律师事务所起到对外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当事人对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感。通过这一差别也可以看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领域,相对于国内提供的法律服务而言,国外律师更注重从细微处突出服务本身的特色。其次,在寄信日期的上一行中提到了此次信函选择的邮寄方式,通常使用介词Via(相当于by的含义)引出邮寄方式。法律信函中常见的邮寄方式有:(1)平信寄送;(2)挂号信寄送;(3)经邮局出具确认证明后寄送;(4)要求收件人签署回执并将回执寄回发件人的方式寄送;(5)特快专递寄送;(6)优先递送,等等。注明邮寄方式是法律信函中最突出的特色,不但体现了法律职业本身的严谨性和庄重性,而且便于日后对时效或送达日期的计算。因此,在信头注明邮寄方式几乎是国际法律信函的惯用格式。中文法律信函并没有像英文法律信函那样单独注明邮寄方式,一方面与我国的邮政服务种类有关,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受到法律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限制,没能充分体现出法律职业本身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再次,信头中的事由(Re:)部分也是英文法律信函的特色之一,收信人在信头处看到事由部分的提示就会对信函的整体内容有了大概的了解,以便对不同内容的信函归档整理,这也能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外法律服务的精细程度。
二、法律特色词语的运用
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信函中的用词也有别于普通信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尊称和提示处需采用大写形式
英文普通信函中除专有名词外很少将首字母大写,而法律信函中以下两种情况应将单词首字母大写以示强调:(1)尊称,如称受案法院为theHonor-ableCourt;(2)提示,如称涉案文书theComplaint,theDeposition,引用法典时,称theCivilCode,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通信时,称委托人为myClient。递交给法院的文书中,称原告为Plaintiff,被告为De-fendant。
(二)“法言法语”的使用
涉及诉讼事项的信函中必然会用到大量的非法律人士难以读懂的专业术语,即使是写给当事人或其他相关的第三人的普通的法律信函也应该适当的使用“法言法语”,这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内在要求之一,而且简洁、易懂的“法言法语”可以增强法律函电的说服力和权威性,达到制胜的效果。例如:普通用语中法律信函中AccordingtoAsperAllEachandeveryIfProvidedFromnowonHenceforthStopCeaseanddesistGiveForwardExceptthatSavethatThis/that/suchSaid
(三)古体词的使用
作为一种正式的书面语,英文法律信函的另一个标志是古体词语的使用,而最突出的古体形式是由here,there和where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这些词在口头语和一般书面语中比较罕见,但在法律英语中用得十分普遍。例如,法律文件常用herein,hereafter,hereto,hereunder,therein,thereunder,whereby,wherein等词语,here=this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that指另外的文件,where=which指那个文件并引出定语从句,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therefor为“因此”,therein为“其中”,therefrom为“由此”;whereof为“关于那个”,whereby为“靠那个”,wherein为“在那方面”等。用这些古体词来指文书中的某一部分或合约双方,对于行文的确切性十分重要。同时,也反映出法律英语正式、严肃、古板的文体特征。
(四)用词更加简洁
法律信函中对所涉及事件的叙述或法律意见的表述均不同于对生活事件充满复杂感情的描述,应该做到用词简洁、思路清晰,体现其规范、严谨的特色。例如:普通用语中法律信函中BymeansofByInthematterofAboutAtthemomentNowInconnectionwithAboutInthecourseofDuringOnbehalfofForPriortoBeforeWiththeexceptionofExcept
(五)尽量使用简单句
简单句能体现出语言表述的精炼,从句则使语言表述显得繁琐。法律文件尤其是法律合同中出现的大部分语句都是复杂的从句结构,这是由于由从句构成的复杂结构负载的含义多,包含的信息量大,在表达复杂思想的过程中叙事具体,说理严密,层次分明。但法律信函不同于法律合同,其主要作用是与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三人进行思想上的沟通,不像合同条款那样旨在最大化的保护或最严密的限定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因此,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或相关第三方希望从法律信函中明确地接收到人传达的信息,而不是经过大量的文字揣摩甚至冗长的句法分析来猜测人最终想表达的意思,故书写法律信函应尽可能做到能用简单句就不使用从句。例如,IshouldbeobligedifyoucouldcontactMr.Johnsonatanearlydate.不如用精炼的表述方式PleasecontactMr.Johnsonatanearlydate.更68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教育论坛)2011年11月能直接表述希望对方能尽早与Johnson取得联络的意愿。再如:Iamnotsuretheretainercouldcoverallexpensesandcosts,pleasebearinmindforpur-posesofyourfinancialplanning.不如改用简单句Imaythereforebeneedingadditionalmoneyfromyouinthefuture,Pleasebearinmindforpurposesofyourfinancialplanning.#p#分页标题#e#
(六)语气的使用
依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信义义务就是一方为另一方所担负的最高程度的诚实和忠实,并且代表另一方最佳利益的义务。”它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嘱”制度,是早期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的事务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出来的,后来逐渐演化成为信托法上的一个制度,现在在合伙法、法、信托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侵权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通常认为,信义义务基于特定的信义关系而建立,而信义关系是具体的事实关系,受托人具有专业知识,受益人给予他充分的信任;受托人受到职业准则的约束,不能滥用此种信任。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也是一种特定的信义关系,其也应具有信义义务。就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信义义务的产生:律师职业的双重性
在十七、八世纪,西方国家掀起一种自由化运动(Liberalisierung)的思潮,像律师、医师、教师、注册会计师和新闻记者等一些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逐渐从国家职能中独立出来而成为自由职业,这些所谓的“自由职业者”原本是属于公务员性质的专业人员,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他们从公务员队伍中剥离而逐渐成为事业单位中一员。之所以说律师为“自由职业者”是因为,一方面律师执业的自由性,其工作方式不受地域、时间和办公场所等的限制;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只要具备法定的资质,律师个人可以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和法院的指使、干涉和限制提供法律服务,独立执业。在这里,“独立”也是“自由”的同义词。但是,“独立”、“自由”不等于放任,而是指“从国家中解放”(Frei vom Staat)之谓。这也就很好的反映了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职业特点的公益与私益之双重性特点:(1)公益性。无论是古代的雄辩家还是现代的律师,其所提供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甚至是具有商业性的法律服务,都是以扶弱济贫、提供社会服务,弘扬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律师具有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其职业道德的内容尤其强调利他主义和伦理性。这是律师制度起源之初便存在的最根本的价值,正如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顾问雷蒙德所言:“法律实务是一项公众事业。”(2)私益性。无论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都是社员经济利益及个人生活改善的团体或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需要保持经济独立性,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以使其永续发展,这是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的外在商业属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律师行为规范”)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性质进行界定,而是对执业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进行了限制。如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等。尽管如此,但是我们仍然能从法条背后窥见立法的真谛,即无论是从事刑事辩护、民事或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作为受托人的律师在执行职务时,除需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外,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若没有公益性和商业性,律师的职业便无从开展。因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律师所提供的有效的法律服务。而有效的法律服务需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信义关系,这样,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因为信义关系而产生了信义义务。
二、律师信义义务的存在基础——委托关系
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法学家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诏令允许委托人参加诉讼。于是,从法学家中分化出一部分专门从事解答法律咨询、诉讼及法律文书、参加诉讼的“代言人”、“人”。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代言人”、“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为了区别于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法律特别规定,将那些专门以代言人、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可见,律师和律师职业是从古罗马“人”和“代言人”发展来的。在刑事辩护中的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监护人式和人式的辩护观,但无论如何,在辩护方针上基本遵行应该由委托人自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的宗旨。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形式辩护还是民事,其地位实际上相当于人。关于律师作为人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学术界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委托关系和信义关系。
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观点分析,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律师服务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不无疑问。因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从事法律活动,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限,只有当事人授权给律师,律师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活动。在这里,当事人是委托人,律师是受托人,二者形成委托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并充分体现律师服务的商品属性,即有偿服务。若当事人不按约付费,律师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若律师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规定来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有高于一般委托合同上的信义关系。传统的信义关系主要是受托人依照信托协议,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掌管信托财产,它是既南你我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比如,你们同意由我替你管理你的财产),也可能是我应第三者(比如,遗嘱人)的要求,为你的利益去管理一笔财产而产生的。后来,普通法系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事务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被用来指代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如本人——人、董事——公司、以及合伙——共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特殊的信任关系中,有许多人都可以定义为被信任者,正如英国一位信托法学者指出,信托法中的“被信任者”是一个扩张性的名词,如果在两个人关系中,其中一个人有权期待另一个人会忠诚地为他的利益,或为了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并且排除后者的利益,那么衡平法就认为是负有信义义务的人。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行为规范第一条规定:“律师的法律权利源自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这些立法条文表明,律师的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其特殊的职业和法律的规定,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既是委托关系,也是高于一般委托关系的信义关系。律师作为受托人,要服务于两个主人,即律师的合伙人和律师的委托人。这意味着律师对其他合伙人律师有着合伙法上的信义义务,对委托人有着法、信托法上的信义义务。
三、律师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律师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具体表述
在现代社会,信义义务是人们对社会诚信、个人诚信所要求的保护信任关系的回应,体现了最高的忠诚与谨慎,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新义务。由于信义义务是被信任者责任体系的组成内容,是由判例法发展而来的,是散见在众多案例中具体规则的概括,因而,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受信人所应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常见的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之说。前者认为信义义务包括谨慎和忠实义务,后者则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善意义务。我们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必须以一个谨慎人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应具有的注意程度去管理他人或公司的财产。他首先应适用关于“委任”的法律规定。但是,有偿委任与无偿委任的注意程度不同,有偿委任的注意程度比无偿委任更高。其判断标准通常有两种: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其中,主观标准要根据管理者拥有的实际经验和知识在相同条件下的注意程度来判断;而客观标准则强调应然的注意义务——完全重置于法律假定的一个处于相同或类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相同或类似环境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程度(及要求律师应尽“专家”的注意程度);所谓忠实义务,英美法强调受托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伦理上的义务。大陆法系则依据委托关系,仅仅规定受任人对于委任人负有善意义务,并且,人们通常认为善意义务包含于注意义务和或忠实义务之中。
关于律师的信义义务,我国律师法并没有这个语词,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这样的专门规定。实际上,我国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律师信义义务的规定,这可以从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和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职责”、第五章“委托关系的建立”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义务窥见一斑。概言之,我国律师信义义务的对象主要为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政府,律师信义义务的内容仍然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委托人信义义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敬责,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应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应该有利益冲突回避的义务,等等。除此之外,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还具有保守被告人尚未被国家司法机关所掌握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的职业保密义务。因为这些秘密之所以会为辩护律师知晓,一般是出于对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义义务。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律师不得同在二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对政府的信义义务。律师必须忠于宪法与法律;律师加强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律师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律师必须要有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竞争等等。
四、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信义义务的独立类型
作为受托人,律师在作辩护人、人和法律援助中其信义义务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关于律师作辩护人和人的信义义务不再赘述。而律师存法律援助制度下应该扮演何种角色,目前主要有种观点:律师的权利、律师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英、美等困家立法规定.有意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可将其名单报于法律社团会,或某些大的律师事务所自由资助法律援助活动,而南律师自由参加。即律师得自由决定是否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此为律师之权利。而部分欧美等国规定,律师并非当然负有法律援助义务。其中,法围、德国等国家则明文规定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美国则仅规定律师要服一定期间的法律援助“劳务”,否则由律师自由参与。在我国,法律援助成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如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的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政府责任论者认为,律师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如我罔《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们认为,律帅法律援助义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法律援助是既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政府的责任
法律援助反映了公权的对私权的介入,即国家可甭依公共利益为Fb,限制律师职业自由。我们认为,若法律援助[作本身就是政府的责任,则律师当然应该有:[作的自由。若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并非政府的责任,那要么为律师的权利,要么为律师的义务,此时,如果为律师的权利,则可由律师任意、自由选择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如果其为律师的义务,那么,是什么性质义务,政府是否有权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从我国的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律师的义务。只是政府与律师分别从宏观或微观方面在法律援助领域中承担着责任或义务。对政府而言,保障人权,积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其责任。对律师而青,侧重于个案服务,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义务。正因律师有此援助义务,在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才强调要求律师参与该项工作。
(二)法律援助义务是律师信义义务的独立类型
在西方,律师法律援助基本上也经历了相同的路径:律师个人的慈善行为——由律师协会管理的法律援助计划——国家支持的法律援助计划。在我国,律师基于权利与义务二种状态从事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权利,律师基于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作为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基于对政府的责任,被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但不管是何种状态,律师都是基于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只是委托人可以是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由政府委托。既然法律援助中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是委托而建立信义关系关系,那么法律援助义务也是一种信义义务,只是这种义务并不完全是基于委托,而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义务。具体来说,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中。这包括私人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轮流值班,提供咨询、代书等简单的法律服务,以及社会律师承办由法律援助中心或法院指派的案件。二是律师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履行它的法律援助义务。除了直接参与法律援助以外,他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捐赠资金,以代偿他们必须义务承办的一定数量案件的成本。
(三)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