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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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2)利益驱动。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
(3)财务制度不严。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门。
(4)管理弱化。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2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2.1使用虚假手段
包括以假乱真的混淆行为,即采用假冒手法,造成公众对律师的混淆;迷人眼目的误导行为,即通过错误的引导,使公众对其从事的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引人误解的行为,有的服务单位将自身只有几个人的单位称作是大型所或综合所,把聘用的兼职或名誉人员也称为是本单位从业人员,宣称担任某某政府法律顾问,宣称某某学者、教授是本单位顾问,以暗示该律师事务所在同行中的地位;有的宣称自已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有的利用各种形式炫耀自已,声称能包赢官司。
还包括虚假宣传。有的律师通过虚假的名片和虚假的言行进行宣传;有的律师在名片上任意扩大自己的头衔,声称具备某方面知识特长,担任某要人法律顾问等等,以此宣传、扩大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还包括有偿新闻。一些新闻单位、记者拿了人家的钱,昧着良心写文章,对一些律师大吹大擂,为不正当竞争鸣锣开道。
还包括捕风捉影的诋毁行为,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声誉,以抬高自己,贬低对手,模糊被服务者的视线。误导与诋毁不同,误导者炫耀自己,并不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诋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通过诋毁行为贬低他人的信誉,必定使他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从而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律师通过贬低他人信誉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必然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
2.2使用贿赂手段
主要指投桃报李的贿赂行为,即律师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秘密收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员或人的方式,以金钱、物品或其他不当利益为诱饵来招揽业务,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如有的律师以回扣、佣金、介绍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的形式发展顾问单位、吸引案源,甚至竞相提高回扣标准。这种行为不是依靠服务质量、收费合理之类的客观条件去吸引当事人,而是依靠贿赂引诱当事人,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司法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2.3使用垄断手段
“垄断”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本意指高而不相连属的土墩,后来逐渐引申为把持和独占。律师行业的垄断,主要是指借助国家机关或管理部门的权力,或兼有其他身份的影响,或通过与国家机关、管理部门联合设立某种机构对该地区、部门的某种法律事务进行垄断和专项。
2.4使用其他手段
包括竞相削价的“倾销”行为,即为了招揽业务,律师之间竞相以低于收费标准较大幅度的数额来引诱当事人。这样,就必然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者特别低的盈利幅度来销售商品──法律服务为手段的倾销行为。如以竞相压低收费的办法来争夺顾问单位,争夺案件来源。
还包括顺手牵羊的“搭售”行为,即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或被服务者有求于自己的心理,在从事法律服务时,违背被服务者的意愿强行从事其他法律服务或要求对方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还包括诱以重利的“招募”行为,即为了吸引人员扩大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竞相提高报酬标准。
3如何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3.1明确法律服务主体
目前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繁杂,除律师外还有其他许多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务主体。明确服务主体,是保证律师行业及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当前,服务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具有合法服务资格的主体,主要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单位和领取了执业证的律师等法律服务者。二是领有其他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如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民政、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咨询公司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三是没有执业证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主要有可以办理执业证件,但从来没有办理执业证件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或者不能办理执业证但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者;或者曾经领取过执业证件但在执业证件已失效、过期或者吊销后仍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
在上述三种类型中,只有第一种类型,才可以明确为服务主体,而第二、三种类型,属于应当取缔之类,不能成为法律服务主体。
3.2完善服务市场体系
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因管理不规范,该放的放不开,该管的管不住,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同时,各行政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利用手中的行政权管辖服务主体。这些问题应当加以解决,要真正做到:(1)规范和区分律师与其他服务者的业务范围,有力制止违法执业行为;(2)将已经被行政壁垒肢解了的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监管。(3)将众多位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的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处,力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公民的法制意识也随之增强,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是农业大国,拥有7亿多农民,市场经济中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日渐增多,农民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与帮助,但是对于农村普通老百姓来说,高昂的律师费用让他们对找律师望而却步,复杂的诉讼程序让他们感到尤为无助,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便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我们希望利用在线法律服务这种新模式,开拓农村法律服务的大市场。
一、 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市场开始逐步形成,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但是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村民角度出发
农村群众作为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水平。农村群众与城市居民相比其法律意识存在较大差距,当纠纷发生时,农村群众通常会选择私力救济而城市居民则大多会选择走法律途径。农村村民受传统思想束缚,通常不希望将矛盾公开,甚至认为打官司是很丢脸面的事情。
农村群众间发生的纠纷通常案件标的较小,并且村民不清楚请律师、打官司的收费标准,因此村民通常会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请律师打官司会花费大量金钱与精力,所以遇到纠纷村民会先私力救济,解决不了就找政府,而不是去找律师解决。
另外农村一般距离城市路途较远,而律师事务所又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因此遇到纠纷时城市居民可以很方便的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而农村群众却因为路途较远,不愿车马劳顿而很少找律师寻求帮助。
(二)从法律服务提供者出发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对于地广人稀的农村,案件数量难以保证,案件标的又数额较小,这使得律师事务所很难在农村地区发展下去。因此对于律师而言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仅仅停留在义务普法宣传阶段,多数律师是将其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去做。
二、 本项目提供的服务类型及项目竞争优势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大板块,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2.法律文书的撰写;3.法律咨询服务;4.律师订购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定期邀请法学院专业教师开展网上普法课堂;2.利用寒暑假期间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邀请律师走进农村与老百姓面对面交流;3.实时更新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4.经典案例解读,让百姓通过案例更直观的理解法律;5.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解读;6.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普及,通过微信平台、飞信等途径每日更新。
(二) 项目竞争优势
1.针对性。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专门为农村普通群众设计的,服务针对农村低端法律服务市场,本着“维权护法,服务农民”的服务宗旨,旨在让农村普通群众也可以随时随地享受到高效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2.先进性。我们团队大胆尝试,将当下流行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微信平台,飞信等与传统的法律服务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更好的聚合法律服务资源,通过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实现法律服务价格和内容透明化,法律服务资源的多样化,用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为农村普通群众保驾护航。
3.保障性。项目依靠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资源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撑。公司在前期发展阶段法学院会为公司定期安排在校任职的双实性教师指导公司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指导在线平台建设工作。此外,法学院还会安排在社会各界任职的有经验的兼职教授指导公司的日常法律服务、经营等问题。这种优势能够使企业比竞争对手更及时地、准确地满足顾客的需求。
4.便捷性。方便快捷价格低廉。对于农村老百姓,他们遇到法律问题常常不知所措,高昂的律师费用让他们对找律师望而却步,复杂的诉讼程序让他们感到尤为无助。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传统服务模式,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飞信等途径,让农村普通百姓可以足不出户便可得到法律服务,并且价格低廉,真正让农村老百姓享受到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三、项目意义及发展前景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法律服务模式,将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方便高效可操作性强,项目本身也蕴含了重大意义。
1.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辽宁省首个大学生创业专门维护农村普通群众利益的法律服务平台。
2.将传统的法律服务与互联网,微信平台,飞信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新的商机和领域。
3.缓解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当今社会绝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因为司法考试这座严格的独木桥,无奈只能放弃本专业从事其他行业,这导致了大量法律人才的流失。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让更多法律人得到就业,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服务的状况,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律服务主体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1、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活动,收取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活动,并私自收取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在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是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2〕就法律业务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4、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10多人执业。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又是律师的管理者。〔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中型所为三五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学历大多为
大学本科学历,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不仅如此,他们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具有诉讼或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及辩护业务,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部分人的执业资格控制处于空白状态。《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以律师名义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就没有依据,自《律师法》颁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罚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相关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妨碍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在行政事务中,尽管还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要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机会涉足。
要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的属性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律服务人员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不同法律服务主体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许多实践中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颁布的内部文件中,规则数量繁多,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难以避免规则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例如,统一《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从事诉讼活动时能否收取费用问题。
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价值,完善相关立法是最基本的对策。如可以逐步确立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中的垄断地位,建立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业务的制度。律师可以从事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而法律工作者只能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使其服务规范化。
2、进一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法律服务执业环境
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重任,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社会法治环境,净化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人参加诉讼。发现有手续不全或手续不符的诉讼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服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人的有关情况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是抓“四查”:查人是否具有有偿服务资格;查人员是否私自收案收费;查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查人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机关要加强审查与监督,禁止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滥设,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处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司法考试。但国家的资格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重视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服务队伍的原则。
(4)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3、依法为法律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解决执业者后顾之忧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
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要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分配比例上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或将社保费交与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保费的错误做法。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能切实解决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狠抓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将保险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年检注册的要件予以保障,对未办理保险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不予注册,并且向社会公开,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这是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4、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水平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既要熟悉法律,更要懂管理,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制度管人,将制度落实到人。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有具体的规划和目标,注重所内的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几个服务领域形成团队力量,用集体智慧向社会提供专家型的、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通过这种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凝聚一批学有专长的律师人才,从而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资源。
5、推进律师行业协会为主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性质决定的,是必要的,并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律师体制改革后新的律师组织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构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能直接掌握律师工作的规律,适时指导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行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由职业律师组成,更贴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实现以律师协会行业为主的管理,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对于维护律师免受不正当的干涉和侵害,依法独立执业,显得更有意义。必须看到,法律服务行业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密不可分,愈来愈多的专业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团队来运作,而只有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才可能凝聚一批专业法律人才,承揽大型专业法律事务,实现专业团队化。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方法是建立规模所,要组织建立30-50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培植和刺激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精品意识”,在律师界形成拳头,能够集团作战,能够承揽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续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因此,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和监督是当务之急,必须抓紧抓实。
(2)加强专业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要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把学习当成一种与办案同样重要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律师协会和管理部门还应经常性地举办有关培训班,为律师“充电”提供条件。
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农村的法治化程度,影响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根本进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之间纠纷的类型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纷繁复杂的农业活动以及大量农民工的流动,纠纷出现会更多。所以,我国农村地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可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村法律服务概念
所谓“法律服务”的概念,一般指专门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和预防纠纷的行为。“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在农村,针对农民,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所进行的法律服务。
二、农村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征用、宅基地流转、拆迁补偿、等各种各类问题、矛盾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农村法律服务。目前,由于城乡二元制的发展模式,拉大了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导致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地区法律普及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使广大农民从农活中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受大城市各种人文文化的影响,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逐步增强。所以,农村地区的普法活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普法活动主要体现在政府散发宣传单、广播、电视宣传以及“普法日”的咨询、宣传活动,此类普法活动事前没有经过沟通、协调,部门之间的宣传易出现重复性,实用性不强。随着农民工的大量进城,平时留守在农村主要是老人和儿童,他们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有限,就使普法的效率大打折扣。
(二)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上,更多的倾向于城市,农村地区的律师、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很少。长期以来,农民群众出现纠纷后习惯以调解为主,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的很少,这样就使法律专业人士,很少接触涉农纠纷的案件。而我国目前农村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大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学习,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法律从业资质,他们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往往是凭借满腔热情,依靠伦理和道德来解决,专业指导不够。所以,大部分农村地区因为专业法律人才的不足,许多农民的矛盾纠纷没有依法公正的处理,依法治农难以落实。
(三)没有体现农村法律服务的公益性
农村的法律服务应当具有公益性,即农村法律服务应当是与法律援助相同的公益,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免费为农民服务。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现在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都会根据不同案情收取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422元,根据河南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每个案件最低可收费2000元。相比较而言,农民群众的低收入难以支付价格高昂的律师费,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群众因为囊中羞涩而不能依法维权。
三、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应从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为切入点,使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制宣传,一定要与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形势相结合,这样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法律宣传应注意因材施教,因为我国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偏低,在宣传时,法律工作者应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用简单易懂的话语和农民能够接受的形式把复杂的法律简单化,让农民群众能够明白、接受。另外,在法律宣传过程中,要注重以案说法,用具体案例解释法律条文,告知农民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禁止的,让大家在生动的案例中明白法律,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自觉守法。最后要注意宣传方式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送法下乡,免费咨询外,也可以利用现代化方式,如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推动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二)构建公益型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法律服务以是否收费为标准可以分为市场型法律服务与公益型法律服务,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发展滞后,大部分农民微薄的收入承受不了市场型法律服务,所以当前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应体现公益性。其次,在建设农村公益型法律服务上,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加大财政、人力资源的支持。最后,公益型法律服务是一种多元化、多主体的公益服务,由司法局综合调控,把收费降到最低,除了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外,不得超标准收费。多举措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三)完善农村法律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依法维权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远不能满足需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才能拉小城镇间的距离,消除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为了解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资金的问题,我国应当加快财税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改革,建立一个多元化且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机制。其次应注意完善监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公共基金等积极参与农村建设,确保农村法律服务资金来源广阔。此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要注重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激励企业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广开渠道募集资金,城市支持、市民捐助、国外基金都可成为农村法律服务经费的来源。
(四)设立服务农村的法律诊所
我国可以效仿起源于美国的“诊所教育”,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学生掌握了法律理论知识后,他们希望自己能够参与真实的案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便学以致用。因此,我们可效仿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鼓励法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服务,建立高校法律诊所,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也弥补了我国现阶段农村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我国有几个政法大学法学院相继建立了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学生不仅填补了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不足的缺憾、还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地;锻炼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也解决了农民的法律需求难题,有利于学生日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维护。
(五)开设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当前形势下,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但是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律师费用的高昂让他们望而却步,但是诉讼程序的繁杂又让他们感到茫然,这时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有所作为。所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就是依靠大学法学院的师资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持,法学院定期安排双师型教师指导法律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在线平台技术指导。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类,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撰写;2.法律咨询;3.律师收费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邀请法学家开设网上普法课堂;2.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3.热门案例解读,以案说法;4.涉法社会热点问题解读;5.法律常识的普及,通过微信、微博等途径适时更新,将法律服务便民化、时代化,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的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的新领域,拓宽了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创新了法律服务模式,凭借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低廉的收费,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可以逐渐满足农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对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农民依法维权,依法治农意义重大。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日实现。我们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农村法律服务的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全面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程晓丽 单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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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晖.城乡一体化视野下的涉农法律服务研究[J].求实,2011(1).
这个场领导班子在武场长的带领下,工作一贯求实务实,他们正在着手规划和争取资金开展新农村建设,将种畜场的奶牛养殖小区和农工居住区实行分离,提高农工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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