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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互联网金融概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互联网金融概念

篇1

本轮行情第一波为7月22日到8月6日的大盘指数从2050点到2225点的逼空行情, 在主力机构精心策划的“沪港通”价值投资理念倡导下,煤飞色舞、资源狂飙、券商雄起、低价升级成为投资主流;第二波则为8月6日至今的小K小箱体整理周期,上证指数主要围绕2200点上下30点进行震荡,市场热点也转向以超级跨境电商、全息手机、能源革命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概念股。

中字头控股的国企改革概念股独领。在国企改革投资主线上,具有中字头控股股东背景和优质资产注入利好预期的股票,成为主力机构的青睐标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旗下的东方热电、国家体育总局旗下的中体产业、中国邮政集团旗下的湘邮科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旗下的华东科技,中钢集团旗下的中钢天源等,成为国企改革概念股的佼佼者。以广济药业为代表的湖北国资委概念股,以西南药业、桐君阁为代表的重庆国资改革概念股,以东北制药、东北电气为代表的东北国资改革概念股,以四川长虹为代表的四川国资改革概念股,成为地方国资改革的领先者。

页岩气概念股掀起能源革命新。页岩气再次崛起的驱动因素如下:第一,黑石集团12亿美元收购荷兰壳牌公司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半数股权,美国德泰投资收购加拿大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商Encana公司在俄亥俄州的天然气资产,阿波罗收购Encana在艾伯特的股权,一系列国际私募巨头抢占页岩气等能源领域诏示行业前景光明。第二,国家发改委自9月1日起提高天然气价格,且进一步落实开放进口液化天然气和页岩气、煤气层出厂价格。第三,页岩气龙头永泰能源13个交易日价格翻倍的示范效应刺激。本周市场以林州重机、永泰能源、广安爱众、重庆路桥为代表的新页岩气概念股构成能源革命投资主线靓丽的风景。

全息概念股引领新技术革命,超级跨境电商风生水起。据报导,亿思达正式推出全球首款全息手机takee,全息概念股作为新技术革命的产物自然备受市场追捧。为takee提供核心液晶透镜显示屏深天马,连创历史新高妖性十足;收购汉恩互联拥有的全息互动核心技术的金刚玻璃也是连续涨停仅仅追随,成为全息概念股的王者。电子商务概念股再起波澜,主要缘于如下驱动因素:第一,阿里巴巴将于9月16日在美上市;第二,万达集团投资50亿启动电商计划;第三,外盘唯美会、聚美优品连创新高;第四,海关总署发文促跨境电商发展。本周市场以百圆裤业(购买环球易购全部股权)、生意宝、长江投资(SSEC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为代表的超级跨境电商三剑客连续3涨停,带动青岛金王、深赛格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此外新兴产业概念股中,以京山轻机、秦川发展、上海机电为代表的智能机器概念股,以共达电声为代表的智能穿戴概念股也启动主升浪。

综述,笔者建议投资者在2170-2230点箱体整理期间,以新兴产业投资主线为主要投资标的,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概念股的投资机会。

篇2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三个要点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篇3

作者简介

谢平,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邹传伟,北京大学统计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先后供职于中央汇金公司、中国投资公司,2013年起同时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刘海二,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广东金融学院。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在短短两年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和IT界最热门的词汇之一,相关创业活动也非常活跃。本书是作者两年来深入研究、思考的结晶,畅想了金融与IT结合的未来图景,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与读者分享了许多深具洞察力的观点。本书力图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分析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探讨大数据在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的应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政策建议。希望本书在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实践者和监管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目录

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第四章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基本概念与发展概况

基本原理与账户体系

金融商品属性与货币控制

对微信的分析

对余额宝的分析

第五章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的概念

互联网货币的经济学

比特币

第六章对大数据的一般性讨论

大数据的概念与主要类型

大数据分析的主要任务

大数据分析与计量经济学的比较

第七章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

基于大数据的征信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第八章P2P网络贷款

对Lending Club的分析

P2P网络贷款的经济学

第九章众筹融资

对Kickstarter的分析

众筹融资运作原理与发展概况

众筹融资的经济学

第十章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第十一章互联网交换经济

对共享经济的分析

互联网交换经济的原理

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第十二章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大数据在保险精算中的应用

后记

篇4

当你环顾四周,你不得不承认当前世界正在经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信息化革命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对社会变革的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我们也因此正在步入信息化时代。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的金融模式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应运而生。这种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在几乎一夜之间成为了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

同时伴随着电子信息化、金融技术创新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全球金融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而这些概念和技术的创新带来了许多金融领域新兴概念、事物的出现和发展。而在此大背景之下,同时由于经济自由度不断提高,专业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影子银行这一相对于传统银行的概念被提出。由于其对金融运作效率有着显著的提高,因此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无论在金融市场还是学术研究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和强烈的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概念及业态

1.互联网金融的崛起

谈到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就不得不提到与其息息相关的余额宝。正是阿里巴巴公司在2013年6月推出的余额宝业务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真正的推广给了整个社会,让这个早已存在的名词成为了引领时代潮流的新概念[1]。

为什么余额宝有着如此大的推动力?我们只需想象一下不远的几年前,我们投资股票时必须到每个城市为数不多的几个证券交易大厅去排队买股票,盯着十几秒一换的大屏幕不停的观察,而现在我们只需拿出手机,随时随地解决了问题。几年前我们需要跑遍城市的所有商店去买一件急需用品,而现在我们只需轻点几下即可。这种例子数不胜数,而正是顺应了信息化时代这样的大潮流,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才能如此迅速和强劲的崛起。[2]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

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其提供的服务层出不穷,而从其推进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首先,是网络化的传统金融业务。这些业务将传统线下业务转为网上业务,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便捷性,同时降低了金融机构如房屋租金等方面的成本;其次,互联网推出的金融业务。这些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借贷、借于网络的大众筹款等方面;最后,互联网公司和金融机构合作产生的新业态,余额宝就是这种类型的服务。[3]

三、影子银行概念及特征

1.影子银行的定义

和互联网金融一样,影子银行的概念似乎也是在一夜之间成为了金融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这一概念的突然走红和美国次贷危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07年,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麦凯利在分析次贷危机缘由及影响时最先提出[4]。甚至,一些持有全球信贷过剩理论的学者认为,正是影子银行的存在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爆发。

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各方学者也并未达成一致。而现在较为流行和统一的一个定义是:影子银行属于一种能够进行期限、信贷、流动性转换的金融中介,相比于传统银行,虽然二者皆有类似的功能,但是影子银行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2.影子银行的优势与缺点

由于影子银行业务的自由性和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特性,影子银行的优点和缺点同样明显,这种矛盾导致了影子银行即对我国银行业是极大的补充,同时又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影子银行的优势在于其极大的灵活性。作为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影子市场的业务和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市场发展导向银行业务趋势,这种灵活性是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然而,影子银行的缺点也同样突出。由于其脱离于监管之外,其业务也无法得到明确的监管。[5]

四、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界定

1.影子银行的界定

在我国,影子银行仍未有统一的标准来界定,不过大致可从以下三个关键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首先,影子银行需要具有商业银行的特征,能够完成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其次,影子银行是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的,这是它与传统银行最主要的区分点。最后是银子银行业务交易的自发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完全由市场决定,因此相比于传统银行,并不存在固定业务,只要是市场需要的业务,影子银行均可以承担。[6]

2.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界定

由互联网金融概念、业态等方面判断,又通过影子银行界定方法进行界定后,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是特殊银行,即影子银行的进一步特别化。

篇5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但却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它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不断扩展,由于其不仅包含传统金融的特性,也有新型金融的特征,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应该包括:互联网支付类、P2P借贷类、众筹融资类、虚拟货币类、互联网保险类及其他传统网络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发展并不成熟,发展中也面临很多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问题。虚拟的网络技术进入金融领域时,互联网金融随即产生,当互联网金融刚出现时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而今,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仍然缺乏法律的规制,也没有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虽然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但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不需要许可,仍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2.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规范问题。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关系有和现存法律关系交叉的地方,但是由于其依赖于虚拟技术,又有特殊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只是利用网络技术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串联,形成了新形态的综合法律关系。比如在P2P借贷关系中,它包含了一般意义的借贷关系,也有借贷双方,但是它是借助于第三方借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并不需要见面,因而具有匿名性。对诸如此类的涉及法律关系的新问题要进行有效规制。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对传统金融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模式并不能容纳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呈现混业化和多元化现象,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施改革创新。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时空性,客户分布广泛,对其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问题。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也没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制,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更是无从谈起。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售后服务不完善、平台退出时资金保全得不到维护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由于其本身仍然是属于金融领域,因而,在原有的框架内也可以对其进行一些规制。金融监管依赖于强有力的主体,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官方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市场特殊主体金融交易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带动了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在证券领域,行业协会被赋予了一些重要角色,如证券协会拟出台规定对私募股权众筹进行规范;银监会的组织架构也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其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机构,如网贷归惠普金融机构监管;保监会也在着力健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架构的改革和完善,但是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存在真空。

金融监管的规则体系主要是指立法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规则体系还包括行业协会的相关办法和指引。互联网金融的生长带动了金融监管规则的变化,呈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趋势,即逐步放低准入门槛,完善平台退出时的后续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是在法律的缝隙中生存,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迅速革新的事物总是在寻找利于自己生存的空间企图逃离法律的束缚,不可避免的会有原有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涵盖的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而我国又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直至无人监管的现象。

法律并不能预测到没有发生过的现象,只能是对已出现过的现象进行规制,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而互联网金融却依托信息技术处速变革之中,因而,法律很难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这就需要制定开放式和总括式的法律,以便在适用法律时有解释的空间。例如,我国证券法上没有对证券进行抽象定义,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新形式的融资和集资活动时,证券监督机构无法依法监管,或者一概归为非法集资。这样使得结果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是放任其自由发展,那这中间就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隐患;另一种是把创新扼杀在摇篮,那么无疑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要做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法可依就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改革措施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往往没有准入门槛,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就可以进入该领域,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真假很难鉴别,因而,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龙混杂,个别贪图利益的人混入其中借机骗取财物。因而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设置一个合理的准入门槛,对金融主体的法律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认。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了之后可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之后,有利于金融消费者进行识别,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

在现有立法中存在我国金融监管主体职权授权不明甚至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并没有直接的甚至是间接的法律依据,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非常规性,时常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授予金融监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和调整。

另外,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金融管理模式为“分业经营”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的突出特点就是混业性和多元化,因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时常出现监管真空。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务性监管模式,建议我国逐步推行功能监管模式,即按业务功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按照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可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协调,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3.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

如前所述,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现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有突变性,所以,具体性的法律规范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的速度,这时就需要增加法律条文中的抽象性概念以期在出现问题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当然对于包容性概念的引入要把握好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会导致法律的形骸化,法律形同虚设,而实际操作则完全有行政部门自己把握,这无疑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冲突的。在开放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也是应对实势变迁的良好选择,既不损害法治原则,又能有效实施监管。

4.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

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突变性和速变性的特点,有必要适当放宽金融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权力总是和腐败如影随形,权力放宽后,如果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会涌现。所以,为了防止金融监督机构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让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依法行政。这相当于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两级管理制度,一级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另一级是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这种双重监督,既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的滥用。

5.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甚至都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是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有保护储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条款,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中有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散落在不同的金融法和民商事法律中,概念界定不明晰,针对性不强,可能出现适用混乱的现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面临很多问题,但是其发展的总趋势却是不可逆的,因而要通过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篇6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授谢平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一文最先给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融通的一种金融模式。

学者们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存在着争议,甚至国内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概念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相较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层次我们仍停留在初始阶段,国外学者就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和范畴展开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金融、电子金融的发展为前提的,其更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综合、个性化的服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参与的所有金融业务,即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体现

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词汇”,当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融合起来就发生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近两年出现的余额宝、P2P、众筹、苏宁银行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

谢平教授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中以图表形式概括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表象形式。(1)支付方式的创新;(2)销售渠道的创新;(3)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即是金融产品的创新)(4)金融机构的创新。

1.支付方式的创新。支付方式是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履行价款的方式。我国互联网金融早期最出名的莫过于银联,这种处于线下支付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居民支付价款的主要方式。但随后出现的第三方支付迅速成为互联网支付的主力军,支付宝和财付通是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2012年以后出现了移动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现在的发展趋势如火如荼。诸如二维码、条码、卡片扫描、微信支付等便于移动端使用的支付手段被创造出来。

2.销售渠道的创新。销售渠道的创新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在电脑上完成选购中意的金融产品,金融企业可以在交易平台上提供金融产品,中介商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操作业务。营销更加方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

3.金融产品的创新。众筹和P2P是两种典型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两者都是利用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的特点开发出来的金融产品。互联网众筹是利用预订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少数人筹集投资数额,以实现自己的创业目的、筹集资金目的的行为。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将小额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方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4.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还包括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学者指出:“金融机构创新指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并探索新的金融机构运行模式。”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1.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根据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消费者的定义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里面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二是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为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除此以外的消费客体不能纳入消费者保护的体系之中。

2.金融消费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向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消费者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在金融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享有着信息优势处于有利地位。而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得到保护。随之而来的是何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由谁来保护的问题。我国的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足鼎立分别以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来称谓消费者。一些国家为了补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将三大领域的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统称为金融消费者,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以此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目的在于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在金融市场里也是存在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地位的不平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中进行保护也是合理的。至于《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也存在着其局限性,是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的。国际惯例法律3到5年需要进行修改,我国的《消法》长久没有进行过大的修改,需要与时俱进将消费者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不仅与传统金融创新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来源于传统的金融创新,在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新的改变。在融入了互联网之后,兼具了互联网的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快、覆盖面广、以及在扩大资金提供者上也做出了很大的创新。

(一)金融业务平台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都需要一定的平台。互联网企业从事业务的基础就是平台的建设完备,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金融产品平台,为自己的金融业务服务。

(二)金融业务的便捷化、综合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网络开展金融服务,在平台上进行客户信息的整理和共享,更好的开发和整合金融产品。在互联网上客户只需点击鼠标和页面就可以在平台上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如买卖基金、保险、理财产品、小额贷款等。但同时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线下服务部门,消费者维权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三)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客户和金融机构在进入金融市场都是有准入门槛,这就会使一部分潜在客户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低成本,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具有极大的优势。互联网支付、理财、和借贷款都基本上没有门槛限制,这是互联网金融对小微金融服务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依旧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

(四)市场化程度较高

传统金融服务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管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金融机构扩大到互联网企业,我国给予鼓励金融也发展的目的监管较为放松,市场化程度较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阶层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五)金融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那么相应的互联网所具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是具有的。主要是技术风险和“长尾风险”,技术风险按照风险来源划分为四类: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信息系统导致的风险、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长尾”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扩充了金融交易的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服务的人群。这会导致以下风险: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处于金融交易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欺诈、误导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投资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去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过高,导致“搭便车”的出现。第三、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从涉及人数上对社会影响巨大,虽然可能金额不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上,一部分学者是从立法和监管上思考,一部分学者是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上思考的。这两种思考的角度不同,前者是宏观上的机制建立的思考,后者是对具体的保护措施的思考,本人认为两种思考角度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究。但如若仅从宏观和微观上来构建解决方案都会显得有所欠缺,前者缺乏实际的解决机制,后者缺乏方向指引。所以笔者认为,两者思考方案应该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在立法和监管的指引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角度进行机制构建。

(一)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入《消法》中,将个人投资者归入金融消费者

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消法》中,但域外立法的趋势是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之中,这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以保护的立法基础,《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法律。

(二)建立网络账户安全机制和互联网金融保险制度

安全保障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权益也是首要权利。安全权不仅包括人身安全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安全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账户安全上。金融领域在去年引入了存贷款保险制度,域外立法的趋势是见了金融保险制度,现在我国金融也发展受限,但长久的趋势是建立金融保险制度,那么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必然要引入金融保险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应该从市场准入、准入和运营三个方面进行监管。首先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条件和标准,将不符合标准,无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其次是建立市场运营机制,主要对运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最后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已经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无法挽回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按照标准,让其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

(四)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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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点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定义有不同的看法。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它是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可见,互联网金融是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金融即绕开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如信贷服务、投融资服务、金融产品的销售等等。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其互联网平台只是一个工具。当互联网日益普及之后,任何领域都由线下业务发展到线上业务。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在互联网上存贷款、投融资、证券交易等一系列金融业务均可实现。

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金融信息获取透明化

传统的金融业务中,客户与机构双方获取的金融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客户容易处于弱势地位。通过互联网金融,客户将对各种金融信息进行有效的筛选,从而更加理性的进行投资决策判断。对于机构方面,则可以充分利用数据挖掘技术,针对网络客户的个人兴趣、购买历史等网络特征,挖掘出客户的风险偏好、信用信息等,从而有利于机构的贷款审批发放,对总体风险控制的把握。双方信息都能得到最大的透明化,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2)资源配置去中介化

人类最早的金融模式即个体直接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模式则充分体现了这一金融交易行为的雏形。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去除了银行、券商的中介作用,可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支付手段便捷、交易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移动支付的特点是便捷、交易成本低。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手续繁杂、存贷款时限较长、交易成本高、受固定网点地域限制等缺点,互联网金融恰恰能够较好的补充这一缺陷。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与融合

大数据时代,网络银行无需设置分行,业务完全在网上开展,释放了大量的劳动力成本与物理网点,真正实现了7*24小时服务,降低了交易成本。Internetbank统计显示,单笔金融交易成本在传统柜台网点、电话银行、ATM机和网络银行服务成本分别为1.07,0.54,0.27,0.01美元,。阿里小贷的数据显示目前单笔信贷的成本平均为2.3元,而传统银行单笔信贷的经营成本在2000元左右。除了资金成本,网络银行还能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传统商业银行的线下贷款,由于人工审核的复杂性,从审批到放款通常需要几个工作日;而网络银行运用数据挖掘算法,可以将贷款发放时限缩短到几分钟。这是人工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由此可见,网络银行已经实现了最低的边际成本。

其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展,客户对财富管理的选择主动化加强,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银行客户流失严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年轻网民不断涌现,大多愿意尝试互联网新鲜事物,对理财融资创业的需求也在各年龄阶段人群中居首位。尽管商业银行也在电商平台作出一系列努力,以图与新型金融势力抢夺客户资源,如交通银行的“交博汇”、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中国银行的“云购物”,但是商业银行毕竟不是互联网公司,要想从成熟的互联网公司抢夺客户资源已经很难,而且也没有必要费时费力去做自有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虽然在线上交易,但无官方颁布的金融牌照,最终的客户结算和基础金融服务上仍需依靠银行,由此可见互联网公司与银行业只能是互惠互融,不可分开。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证券基金业的互利互惠

互联网金融进军证券基金市场表现为,产品销售渠道电商化。由于银行主导的销售模式,传统的证券基金销售严重依赖银行与券商的物理网点,阻碍了部分中小基金公司的产品推广,资本市场普及化受阻。据调查,过去5年中,基金公司的客户群以散户化、年轻化的客户为主,其中25-35岁的人群比例最高。而对于基金的购买量,一万元以下的单次购买比例超过了购买次数的三分之二。而这些不太富裕的年轻人,正是互联网用户的主力军。余额宝背后的天弘基金公司,则抓住了这一契机,以556.53亿元的规模,扭亏为盈一跃至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公司。随后众多的基金公司入驻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开展网上基金销售渠道,打开了证券基金业与互联网企业的融合局面。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移动终端软件也随之快速升级。相对于物理网点和固定电脑,用户更倾向于便捷地获取金融信息及交易操作。这就推动了交易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从原有的交易通道业务,延伸到更多非交易通道的业务。风险评估、集合理财、基金代销等一系列业务功能都将在移动终端中实现。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问题

基于互联网金融是去中介化的金融行为,金融监管机构更是要迅速应对其带来的一系列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可以将实体经济与金融产品相结合,很大程度上模糊了金融与非金融的界限。比如有的IT公司做金融产品,金融监管机构由于无法确定是否为金融产品而无从监管,而信息产业部对于这样的跨界产品也无从管理,这就造成了监管层面的真空状态。

应对扑面而来的挑战,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首先是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对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受中央银行监管的支付机构,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二是互联网金融公司以网络形式存在,属于没有物理网点的小贷公司。目前监管政策里是允许这样形式的公司存在的。即所有的金融业务均须在网上进行,不允许网下进行。但这个网上网下的业务进行界限还是比较模糊,稍不注意就容易触碰监管红线。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界定区分仍需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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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上海互联网金融博览会高峰论坛上,知名经济学家周汉民用“几何量”来形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增长趋势。

周汉民用了一连串的数据来印证他的观点:2014年银行业网上银行交易总额高达1339万亿元,同比增长17.9%;手机银行交易总额超32万亿元,同比增长近1.5倍。同期,支付宝实名用户达到3亿人,支付宝手机支付金额超过3.87万亿元。

在周汉民看来,相对滞后的传统金融业发展水平未能跟上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这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利率市场化引发的高利率壮大了货币市场基金,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概念。而互联网的普惠特性和传播能力,客观上加快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步伐。

“国际化视野、海量用户和客户资源,使得互联网金融有能力与传统金融业‘分庭抗礼’。而面向中小微企业及普通人群的转型,是其成功的关键。”周汉民说。

由《国际金融报》主办的“新常态、新金融――2015陆家嘴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点融网CEO郭宇航用了一个比喻来形容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机遇。

“如果将整个融资需求看做玻璃杯,传统银行就是大大小小的鹅卵石,占据了主要供给份额。互联网金融就是水,可以通过针对不同小众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定制,将所有玻璃杯中的缝隙填满。”郭宇航说。

拍拍贷高级副总裁陈平平则在该论坛上表示,未来P2P行业将会实现产业链条的延伸,即向金融服务集团发展,支付、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都是其发展的方向。

在展现出诱人发展前景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面对的风险也引发了关注。

在业界看来,法律定位存在偏差,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机构监管法律缺失,客户资金安全管理缺位,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一度层出不穷的P2P“跑路潮”,则折射着互联网金融不容忽视的信用风险。

周汉民表示,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由以往侧重市场准入的机构监管模式向侧重行为监管转变,即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在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应强调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的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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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 网贷 发展趋势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和普及,网上购物和投资悄然兴起,互联网上日益增长的现金流动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大量依托于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面对丛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广大互联网使用群体应该如何适应和看待他们,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持续论战,日益激烈的同行竞争以及网上金融理财模式的层出不穷,都在提醒着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崛起与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该如何应对这一新兴金融产业的崛起,又该怎样参与其中,寻找新的商机,也是传统金融行业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本课题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颇具代表性的P2P网贷模式进行剖析,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和影响,同时,以大学生的视角看待这一行业的崛起,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提供合理性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概念

互联网与金融本是两个不同的产业,互联网金融则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的产物。这种新型产业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出于金融用户的需要以及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从金融个体的角度来说,金融行业希望能够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同时提高运作效率,从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IT行业来说,将信息技术用于金融行业,也为信息技术的推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开辟了一个新的技术领域。供需双方的合力最终促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产生。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今年来,我国不断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建设,各大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网上银行成为主流金融机构,截至2012年初,上市银行的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已经普遍超过了60%,而这一趋势今后还将延续。同时,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理财,网上证券交易等金融模式也快速兴起,构成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金融产业电子化、现代化已经成为国内金融业的共识。

国外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较早,已较为成熟,自1995年美国花旗银行率先在互联网建立站点之后,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互联网金融的热潮,现在发达国家的网上银行已具备多种功能,开展了各项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谓丰富,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内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不断有新的金融模式产生,但以下几种模式是公认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下面重点介绍P2P网贷模式。

四、P2P网贷

曾有人称P2P网贷(Peer-to-peer?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亮点,此言非虚。P2P网贷,即点对点信贷,国内译为“人人贷”。P2P网贷是指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P2P网贷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者广泛、门槛低,交易模式多变、交易方式灵活高效,风险高、收益高。由于P2P网贷的特点,使得这一金融模式一经推出就出现了高速发展的趋势。

自2006年开始,国内P2P借贷平台陆续出现和发展。在短短的几年内,P2P网贷平台的年增长速度就超过了300%。2013年第一季度已经至少有132家P2P网贷机构,而到了2013年年底,达到了800家,最新数据截止到2014年8月,国内P2P网贷机构已经超过1600家,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达到300亿左右。

笔者曾亲身参与过P2P网贷投资,选择的网贷平台是有利网,投入资金最高年利率可达11.57%,且投入资金由保险公司担保,如果出现贷方逾期还款,则由平台负责偿还借方的款项,在此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虽然发展迅猛,但还缺乏行业规范,且网贷平台鱼龙混杂,不乏逾期无法交付借款的案例,如果之前没有从事P2P网贷的经历又希望尝试网贷理财,应选择正规的网贷平台,如国家信用评级在A+或A级以上的平台。

五、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产业,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大有可为,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取决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度,互联网企业的运作方式,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以及政府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将会出现更多金融模式,比如互联网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新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币基金理财模式,电商推出的购物平台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之中,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会遭受盲目投资的冲击以及更加严格的监管,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信息技术,行业最终会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对于参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的建议

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猛但良莠不齐,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但有的金融模式才刚刚起步,还有待规范。选择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资理财,首先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不能对收益期望过高,以至于落入高收益高风险的陷阱,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要有效区分哪些是高风险投资方式,比如股票。期货,贵重金属等,哪些是较低风险的投资理财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承诺的高回报率也应理性看待,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可以尝试使用。注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防止出现急需钱却无法取现的情况,可以尝试多种理财方式搭配使用,以期达到最合理的利益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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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大数据时代也随着兴盛和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随之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的提升也促进了各行业之间的健康有序发展。金融行业也加剧了互联网的使用程度,其不断影响和刺激金融化行业的发展,激励金融行业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从而促进其它行业的发展。互联网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其牵动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促进各行业之间的联系,影响着各行业经济发展的效率。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更加要求各金融行业之间不断更新互联网技术,使我国的金融行业水平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不断提高,加快金融行业迅猛飞速发展,确保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固和提高。

一、关于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一)大数据技术概念虽然大数据技术是近年来才广泛应用的先进技术,但其概念却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最早诞生于美国。根据目前网络上所总结的内容,大数据技术的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应用于现代信息系统当中所涉及的资料数量规模极为巨大且无法通过当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撤取、管理、处理并汇总整理成为帮助用户做出决策的数据信息,利用数据库软件能够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以及管理的技术,即被称为大数据技术。

(二)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简单来讲,主要是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技术优势进行行业推广和提供信息查询、业务服务的过程与形式,即为互联网金融。但此为字面意义上和形式上的解释。从狭义上来说,是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业务的开展,这一模式能够让投资方与融资方利用互联网的金融平台实现业务的对接,达到相互匹配的目的,从作用上讲是互联网为金融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联系的渠道,例如现代电子商务品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企业。传统的线下金融业务推广渠道窄且成本高,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较低,且由于网络覆盖范围广,其推广覆盖面更广,能够为用户带来更为全面的体验性,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时间性、空间性优势也能够提高业务开展的效率,打破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能够实现多地点的交易,且整个交易过程更加快捷,成本也更低。

二、大数据技术时代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思路

(一)注重多主体的融合发展创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多主体融合创新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与创新。以某商业银行为例,要想实现多主体的融合发展,不但要实现线下金融业务的数字化和数据化,同时也要促进各个部门业务形式与业务流程的升级,并做到各部门主体的融合与协调。另外,还必须要实现互联网金融标准化流程与制度上的合理构建,实现实体经济的线上与线下的共同发展,达到与当地政府政策与环境标准,如某商业银行必须要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扶贫政策以及实体经济市场发展实际状况,实现实体经济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升级转型。最后,利用商业模式实现进一步的创新行业发展,促使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密切融合,实现差异化的创新方式与服务方式,例如,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中的资信审核,在运用大数据技术后能够实现投资方、融资方信息的录入,形成资信数据库,投资方与融资方能够通过资信数据库了解各自的信息,并做到资信的准确掌握,促进第三方交易的安全性与准确性,保证网络运营的多主体化融合创新。

(二)完善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健全监管与风险防控体制,并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时促使金融发展基本法律的完善,实现内部控制体系的统一,同时也要从多角度、多层次的角度出发,准确划分各部分职能,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也是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尤其要注重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要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诉求,特别是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往往需要建立更高水平的保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防护。例如,某商业银行所采取的风险防控等级制度,按照商业银行业务内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风险等级预警,并建立有效的处理方案,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同时,也确保金融业务交易中信息披露的合理控制。所以,在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中,要构建金融系统和完善的信用风险管控体系,并以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管控体系的调整,增强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三)积极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大数据时代下对于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应用要求较高,这也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首先要形成共同的信用体系,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是重要的核心,并辅以科学的监管体制的管理,不断强化金融市场的信贷监督,针对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良现象进行通知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中必须要建设征信体系,如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制定的征信体系,针对消费者的失信行为予以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处罚。尤其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极快,网络的安全性一直存在较大的威胁,常常出现一些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经济损失,也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企业应在信息化安全方面极大建设与完善力度,确保信息安全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三、大数据技术时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方法

(一)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首先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充分保障消费者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记录和相关数据、文本信息与其他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分析,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出科学的评价。尤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来源和常见风险制定信用风险的相关机制,帮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从全方位保障信用风险的防范水平。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必须要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掌握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要对市场的发展作出准确的预测,并对历史信息作出科学的分析,判断市场发展动向和变化规律,大数据的作用和优势能够实现对历史信息进行合理的分析,利用科学的模型与精确的算法来提高风险的预测准确性,实现风险的有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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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生态位的提升与运行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系统新的生态因子,应通过提升生态位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三种运行方式可供选择:(1)向上运动方式。向上运动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自身规模的扩大,沿着金融生态系统不断变革的需要,通过自身创新和资源整合而提高其生态位的方式。例如互联网金融结合信息技术发展和顾客需要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自金融的P2P信贷公司模式以及众筹资模式等。通过开展移动支付业务、构建网络贷款平台及创新融资新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和对象得到极大提升,进一步夯实了在金融生态系统的位置。(2)横向运动方式。横向运动方式是指跨越职能边界横向运动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与其他产业尤其是同传统金融的合作来实现自身发展。根据长尾理论,将零散的碎片式的需求综合起来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通过与传统金融密切合作,实现横向运动,提升生态位。(3)中心培育方式。中心培育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充分发挥自身特征和不断改变经营策略来实现。中心培育方式主要是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盈利模式创新等不断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达到提高自身适应度和获取资源的能力,从而提升其生态位。中心培育方式最典型的例子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整合和分化。业务整合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零散的业务通过整合形成规模市场。业务分化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凸显自身优势的业务保留,进行横向发展,而不具竞争优势的业务则抛弃。这种方式能尽可能地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聚核式的发展更好地弥补了市场空缺,从整体上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延展性和伸缩性。互联网金融生态位运动模式关系及综合特征:向上运动、横向运动、中心培育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在提高生态位过程中常用的模式,但是这些模式通常不是单独运用的,而是综合运用,因此表现出一定的综合性特征,具体反映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虚线把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分成许多个区域,每一区域反映了不同环境运行特征。假设图1中:e1、e2、e3、e4代表不同的生态因子,t代表时间,p代表生态系因子适应度与重叠度。从图1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生态因子由于适应性和资源获取能力不同,处在不同生态位。同时,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图中反映的是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位情况,e1、e2、e3、e4描述了互联网金融作为生态因子采取不同运行模式下的生态水平。发现随着时间推移,互联网金融由L0生态位向L1方向渐进,此时采取的模式为向上模式,因为向上模式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从萌芽状态向生长状态过渡,此时其生态适应性仍然较低,重叠度高。最初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原因是生态因子飞跃式的发展需要能量的积累和竞争优势的积淀。通过长期积累、特色竞争及速度竞争,互联网金融生态位从L1提升为L2,此时采取横向运行模式。在生长阶段,跃迁和跨生态位需要在整合自身资源的同时,更广泛地参与同其他生态因子的竞争,因此横向运行模式成为互联网金融生态位提升的最佳选择。在互联网金融由L2上升到L3一般采取中心培育模式,事实上中心培育是向上和横向模式的升华版,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但需要突破环境和资源的限制,同时也要通过创新和整合提高自身适应性。e3处于L1和L2之间,e2处于L2和L3之间的两种情况,说明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位是螺旋上升的,其具有渐进、反复、跳跃与非连续的特征。互联网金融在提高生态位过程中不同的运动方式,反映出其在生态系统中生态位构建产生的路径依赖;不同运动方式反映出互联网金融作为生态因子在不同阶段的非等价性及限制性,为进一步优化其生态位体系提供了思路。

三、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策略

在多维度生态框架内,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依靠自身特点来提升适应资源获取能力,在竞争中不断发展。

(一)金融生态维度:政府监管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性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行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特征,在生态系统内,变革、分化与整合都是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来进行的。不符合规律、不按照资源与环境维度的内在要求办事,互联网金融将注定是昙花一现。我国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初步形成共识,目前银监会主要负责P2P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则负责众筹资金的全面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助于确立其金融系统内的地位,引导其良性发展,但在监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监管的目标是促使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而不是将其“管死”,停止不前。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早期经历了星星可以燎原的发展态势,未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抱着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既要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又要有从严管理的决心。(2)通过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全面控制互联网风险。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蕴藏巨大金融风险,因此在不断发展实体经济的同时,加强风险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3)监督管理系统必须全面契合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特点。在监管上要充分结合互联网具体特征,在保持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将现有的规则按照互联网监管的需要,适当进行延伸和深化。例如互联网金融服务客户信息的保护,不但要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道德性保护,还应该针对技术性保护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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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表现形式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信用,其本质是风险管理。不管是已有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本文不采用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说法,采用已有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说法,因为至今为止还没有找到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区别),都是从事经营风险的活动,涉及到风险匹配问题。

如果将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论坛上提出“第三方支付”概念作为起点,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仍未沉淀出其独特内涵,至少现在还没有完全把各种各样互联网金融形态抽象出一个基本概念。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可以涵盖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包括货币发行、保管、兑换、支付、结算、保险、基金、担保、证券(股权、私募基金)发行与交易、资产交易(大宗商品)等。

所以,更准确地说,应该将互联网金融看作一个谱系的概念。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化来看,除已有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最为典型的是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外,现今中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形态有: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阿里小贷),P2P网络贷款中介平台,众筹融资,互联网货币,新兴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包括非标资产交易平台(如陆金所)、网络金融销售平台(如各种宝宝、众安在线)、网络银行。

金融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经济传导的风险;二是金融业自身的风险。通常所说的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后者。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所谓风险是指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理论上,适用于已有金融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功能监管(包括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运营监管、信息监管、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的措施(包括风险识别、计量、防范、预警和处置)等都应当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不过互联网金融上述六种表现形式的风险并不完全一样,核心风险仍然是信息不对称,这是已有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共同面临的问题。

去中介化带来的影响

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米什金指出,金融中介和市场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具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二是具有专业信息处理能力,能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现在有两类金融中介和市场在资金供需双方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推动资金数额、时空和风险收益的匹配,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二是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为主的直接融资模式。此外,期货交易所提供了更高级的风险管理的工具,影响直接金融(股指期货、个股期权)和间接金融(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在过去通过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金融资源配置的格局下,一些大的金融中介机构成为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中心。

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间接融资模式与直接融资模式之外的第三种融资模式,暂时还存在疑问,其核心精神之一的去中介化特征已显露出来。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与已有金融不同之处,开放、共享、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央行亦是一中介)、自由选择、平等、普惠、民主。

因而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去中介化的,甚至互联网货币可以去中央银行化。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指P2P和众筹)去中介化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去中介化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反而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性。互联网金融面临着网络信息诈欺和信息爆炸,没有第三方给予筛选、处理,可能会令资金供给者无所适从。已有的金融中介功能可以缓解部分信息不对称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知情权过程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这是众筹和P2P所不具备的机制。不能因其未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未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就抹杀金融中介的功绩。

二是去中介化弱化了对资金供给者保护,证券公司等机构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分担筹资者对投资者的责任。例如,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众筹融资显然没有这种制度安排。

三是去中介化诱发金融风险,降低了金融安全。从去年到今年P2P网络贷款跑路事件屡有发生,商业银行贷款制度设计不存在类似情况。

可见去中介化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保护问题。当然,现在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可能将要加入履约担保职能,就像2012年《期货交易法》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了期货交易所的一项职责,叫中央对手方和履约担保机制,成为了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核心职能。

金融消费者保护新课题

互联网金融遭受损失的主体主要有四个:一是资金需求者损失,这主要来自于经营风险,其亦是金融业风险的来源;二是资金供给者损失,既有可能来源于资金需求者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传导损失,还有可能是互联网平台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传导损失;三是互联网平台的损失,一旦资金供给者遭受损失,有可能要求资金需求者和互联网平台承担垫付责任或连带责任;四是政府损失。所有的金融都有外部性,既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一旦互联网金融资金供给者遭受损失,基于以往的做法,政府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尽管这种责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其中,互联网金融资金供给者损失需要特别关注。由于资金供给者与资金使用者不再面对面谈判,当资金使用者带来恶意风险或者道德风险时,互联网金融资金供给者损失可能更加巨大,并且投资者或资金供给者很少走法律途径,最后风险都交由政府。这也是政府应该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形态和经营者众多,而地方政府离市场更近,应当给更了解情况的地方政府配置部分监管权力。

互联网金融核心精神之一是普惠金融,这也引出了投资者保护的新课题。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边界,服务了大量未被已有金融业覆盖的人群,具备了明显的“长尾”特征。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是长尾人群(主要表现形式是投资和P2P贷款)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风险承担能力比较弱,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较弱,信息不对称性更加明显,更容易遭到非面对面交易的误导、欺诈;二是长尾人群投资数额小且分散(如余额宝等),要求对资金需求方的监管成本高于收益,容易形成依赖政府心理和搭便车现象,市场约束机制失灵;三是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长尾人群引发的社会负外部性比较严重,易出现中国特有的,政府风险处置和维稳成本比较高。

篇13

2013年,可以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P2P、众筹、支付宝、余额宝等新兴支付、信贷模式纷纷兴起。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就已到达了蓬勃发展的阶段。美国是民用互联网技术的发源地,我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种类都能在美国找到“模板”。从微观基本原理上来讲中美两国是相同的,但从宏观方面来说,中美两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不同,金融机构的健全程度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仍有很大差距。美国每次对待互联网金融所带来冲击的应对措施无疑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由于存在差距,我国仍需要进一步进行比对、探究与摸索,来防范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本文将立足于此,对中美两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并进行比较,找到差异,并给出我国今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看法。

一、21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种类

互联网金融,我国金融当局的描述是: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支付、信息中介、资金融通。对此,业界对于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冲击,大致可分分为两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互联网金融于不久的将来会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颠覆性的冲击。一是认为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辅助与补充,仅为渠道上的创新,而在本质上与传统业并无本质区别。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模式上来说有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P2P与众筹、大数据金融和虚拟货币几种重要形式。下面就几种重要分类进行分析:

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

首先要提出的就是现有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与升级,较为典型的是网银升级与ATM升级。以及在货币基金方面的形式创新,如余额宝。除此之外,互联网还为传统金融业务提供了机构与平台,例如基金网。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传统业务的升级、重组与优化,使得现有业务更加便利、安全,并且更加高效的完善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业务与服务。

2.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创新。它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移动终端的智能化,使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相融合,使支付趋于网络化。当然,移动支付体系形式繁多,但其核心原理是网关支付账户模式。它主要通过第三方来提供支付接口将客户与商户连接起来,运用第三方功能进行支付与担保。支付宝就是通过备付金账户来建立第三方支付体系。

3.互联网信用业务

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是进行网贷,如P2P(人人贷)和大数据金融来进行网络债券融资,众筹,进行网络股权融资。P2P是基于双方的信任机制来进行贷款交易;大数据金融则是直接利用数据介入市场将客户进行匹配。互联网信贷业务加速了金融脱媒、资金融通,跳过商业银行筹集资金办理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带了冲击。

4.互联网虚拟货币

最典型的互联网虚拟货币是比特币。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货币发行,但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极为严格,几乎禁止流通使用,所以虚拟货币并未给我国的传统金融业务带来实质性影响。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与思考总结

实质上,美国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他们把这一模式成为“电子金融”。这一概念显然比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更加广阔。(以下均称为互联网金融)由于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史较长,下文会从几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来分析美国的互联网金融:

1.上世纪90年代初期,民用互联网开始技术发展

九十年代初期,万维网与网络浏览器接连开发,使互联网向金融业,商业领域扩散。1993年,通过网络经济学理论,互联网金融的普及极大地降低了金融的交易成本,并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规模,之后的信息革命更是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进而使得流动性大幅提高,衍生市场也开始蓬勃发展,规模经济的形成更加速了金融脱媒。

2.2000年以后:高科技产业泡沫破裂

2000年后,美国对于高科技的投资热度明显下降,投资者心态也逐渐由盲目乐观转为平和理性。由于互联网所带来的冲击,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趋于信息化、网络化。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增加,使传统金融机构的结构和策略都发生了重大转变。美国市场面临着巨大监管挑战。美国此阶段的研究与应对策略无疑对中国有很大的启发与借鉴意义。

3.2008年次贷危机、金融危机以来的发展

2007年, P2P面向客户发放贷款,成为有巨大潜力的网络融资平台;2009年,众筹――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兴起。它面向公众筹集小额资金,让有创造力的人获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货币市场受到严重的挤兑,收益也急剧下跌,互联网金融优势不再,跌入谷底。

4.美国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总结与思考

美国是互联网金融的先驱。在上世纪90年代就比较完善与成熟。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理与距离的局限,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实现了银行的规模经济,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并实现了衍生交易并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没有互联网金融,就没有90年代的银行并购潮,就没有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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