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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互联网金融概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互联网金融概念

篇1

本轮行情第一波为7月22日到8月6日的大盘指数从2050点到2225点的逼空行情, 在主力机构精心策划的“沪港通”价值投资理念倡导下,煤飞色舞、资源狂飙、券商雄起、低价升级成为投资主流;第二波则为8月6日至今的小K小箱体整理周期,上证指数主要围绕2200点上下30点进行震荡,市场热点也转向以超级跨境电商、全息手机、能源革命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概念股。

中字头控股的国企改革概念股独领。在国企改革投资主线上,具有中字头控股股东背景和优质资产注入利好预期的股票,成为主力机构的青睐标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旗下的东方热电、国家体育总局旗下的中体产业、中国邮政集团旗下的湘邮科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旗下的华东科技,中钢集团旗下的中钢天源等,成为国企改革概念股的佼佼者。以广济药业为代表的湖北国资委概念股,以西南药业、桐君阁为代表的重庆国资改革概念股,以东北制药、东北电气为代表的东北国资改革概念股,以四川长虹为代表的四川国资改革概念股,成为地方国资改革的领先者。

页岩气概念股掀起能源革命新。页岩气再次崛起的驱动因素如下:第一,黑石集团12亿美元收购荷兰壳牌公司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半数股权,美国德泰投资收购加拿大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商Encana公司在俄亥俄州的天然气资产,阿波罗收购Encana在艾伯特的股权,一系列国际私募巨头抢占页岩气等能源领域诏示行业前景光明。第二,国家发改委自9月1日起提高天然气价格,且进一步落实开放进口液化天然气和页岩气、煤气层出厂价格。第三,页岩气龙头永泰能源13个交易日价格翻倍的示范效应刺激。本周市场以林州重机、永泰能源、广安爱众、重庆路桥为代表的新页岩气概念股构成能源革命投资主线靓丽的风景。

全息概念股引领新技术革命,超级跨境电商风生水起。据报导,亿思达正式推出全球首款全息手机takee,全息概念股作为新技术革命的产物自然备受市场追捧。为takee提供核心液晶透镜显示屏深天马,连创历史新高妖性十足;收购汉恩互联拥有的全息互动核心技术的金刚玻璃也是连续涨停仅仅追随,成为全息概念股的王者。电子商务概念股再起波澜,主要缘于如下驱动因素:第一,阿里巴巴将于9月16日在美上市;第二,万达集团投资50亿启动电商计划;第三,外盘唯美会、聚美优品连创新高;第四,海关总署发文促跨境电商发展。本周市场以百圆裤业(购买环球易购全部股权)、生意宝、长江投资(SSEC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为代表的超级跨境电商三剑客连续3涨停,带动青岛金王、深赛格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此外新兴产业概念股中,以京山轻机、秦川发展、上海机电为代表的智能机器概念股,以共达电声为代表的智能穿戴概念股也启动主升浪。

综述,笔者建议投资者在2170-2230点箱体整理期间,以新兴产业投资主线为主要投资标的,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概念股的投资机会。

篇2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三个要点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篇3

作者简介

谢平,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邹传伟,北京大学统计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先后供职于中央汇金公司、中国投资公司,2013年起同时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刘海二,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广东金融学院。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在短短两年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和IT界最热门的词汇之一,相关创业活动也非常活跃。本书是作者两年来深入研究、思考的结晶,畅想了金融与IT结合的未来图景,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与读者分享了许多深具洞察力的观点。本书力图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分析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探讨大数据在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的应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政策建议。希望本书在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实践者和监管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目录

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第四章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基本概念与发展概况

基本原理与账户体系

金融商品属性与货币控制

对微信的分析

对余额宝的分析

第五章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的概念

互联网货币的经济学

比特币

第六章对大数据的一般性讨论

大数据的概念与主要类型

大数据分析的主要任务

大数据分析与计量经济学的比较

第七章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

基于大数据的征信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第八章P2P网络贷款

对Lending Club的分析

P2P网络贷款的经济学

第九章众筹融资

对Kickstarter的分析

众筹融资运作原理与发展概况

众筹融资的经济学

第十章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第十一章互联网交换经济

对共享经济的分析

互联网交换经济的原理

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第十二章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大数据在保险精算中的应用

后记

篇4

当你环顾四周,你不得不承认当前世界正在经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信息化革命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对社会变革的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我们也因此正在步入信息化时代。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的金融模式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应运而生。这种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在几乎一夜之间成为了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

同时伴随着电子信息化、金融技术创新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全球金融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而这些概念和技术的创新带来了许多金融领域新兴概念、事物的出现和发展。而在此大背景之下,同时由于经济自由度不断提高,专业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影子银行这一相对于传统银行的概念被提出。由于其对金融运作效率有着显著的提高,因此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无论在金融市场还是学术研究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和强烈的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概念及业态

1.互联网金融的崛起

谈到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就不得不提到与其息息相关的余额宝。正是阿里巴巴公司在2013年6月推出的余额宝业务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真正的推广给了整个社会,让这个早已存在的名词成为了引领时代潮流的新概念[1]。

为什么余额宝有着如此大的推动力?我们只需想象一下不远的几年前,我们投资股票时必须到每个城市为数不多的几个证券交易大厅去排队买股票,盯着十几秒一换的大屏幕不停的观察,而现在我们只需拿出手机,随时随地解决了问题。几年前我们需要跑遍城市的所有商店去买一件急需用品,而现在我们只需轻点几下即可。这种例子数不胜数,而正是顺应了信息化时代这样的大潮流,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才能如此迅速和强劲的崛起。[2]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

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其提供的服务层出不穷,而从其推进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首先,是网络化的传统金融业务。这些业务将传统线下业务转为网上业务,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便捷性,同时降低了金融机构如房屋租金等方面的成本;其次,互联网推出的金融业务。这些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借贷、借于网络的大众筹款等方面;最后,互联网公司和金融机构合作产生的新业态,余额宝就是这种类型的服务。[3]

三、影子银行概念及特征

1.影子银行的定义

和互联网金融一样,影子银行的概念似乎也是在一夜之间成为了金融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这一概念的突然走红和美国次贷危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07年,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麦凯利在分析次贷危机缘由及影响时最先提出[4]。甚至,一些持有全球信贷过剩理论的学者认为,正是影子银行的存在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爆发。

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各方学者也并未达成一致。而现在较为流行和统一的一个定义是:影子银行属于一种能够进行期限、信贷、流动性转换的金融中介,相比于传统银行,虽然二者皆有类似的功能,但是影子银行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2.影子银行的优势与缺点

由于影子银行业务的自由性和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特性,影子银行的优点和缺点同样明显,这种矛盾导致了影子银行即对我国银行业是极大的补充,同时又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影子银行的优势在于其极大的灵活性。作为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影子市场的业务和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市场发展导向银行业务趋势,这种灵活性是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然而,影子银行的缺点也同样突出。由于其脱离于监管之外,其业务也无法得到明确的监管。[5]

四、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界定

1.影子银行的界定

在我国,影子银行仍未有统一的标准来界定,不过大致可从以下三个关键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首先,影子银行需要具有商业银行的特征,能够完成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其次,影子银行是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的,这是它与传统银行最主要的区分点。最后是银子银行业务交易的自发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完全由市场决定,因此相比于传统银行,并不存在固定业务,只要是市场需要的业务,影子银行均可以承担。[6]

2.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界定

由互联网金融概念、业态等方面判断,又通过影子银行界定方法进行界定后,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是特殊银行,即影子银行的进一步特别化。

篇5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但却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它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不断扩展,由于其不仅包含传统金融的特性,也有新型金融的特征,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应该包括:互联网支付类、P2P借贷类、众筹融资类、虚拟货币类、互联网保险类及其他传统网络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发展并不成熟,发展中也面临很多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问题。虚拟的网络技术进入金融领域时,互联网金融随即产生,当互联网金融刚出现时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而今,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仍然缺乏法律的规制,也没有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虽然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但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不需要许可,仍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2.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规范问题。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关系有和现存法律关系交叉的地方,但是由于其依赖于虚拟技术,又有特殊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只是利用网络技术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串联,形成了新形态的综合法律关系。比如在P2P借贷关系中,它包含了一般意义的借贷关系,也有借贷双方,但是它是借助于第三方借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并不需要见面,因而具有匿名性。对诸如此类的涉及法律关系的新问题要进行有效规制。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对传统金融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模式并不能容纳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呈现混业化和多元化现象,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施改革创新。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时空性,客户分布广泛,对其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问题。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也没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制,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更是无从谈起。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售后服务不完善、平台退出时资金保全得不到维护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由于其本身仍然是属于金融领域,因而,在原有的框架内也可以对其进行一些规制。金融监管依赖于强有力的主体,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官方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市场特殊主体金融交易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带动了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在证券领域,行业协会被赋予了一些重要角色,如证券协会拟出台规定对私募股权众筹进行规范;银监会的组织架构也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其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机构,如网贷归惠普金融机构监管;保监会也在着力健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架构的改革和完善,但是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存在真空。

金融监管的规则体系主要是指立法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规则体系还包括行业协会的相关办法和指引。互联网金融的生长带动了金融监管规则的变化,呈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趋势,即逐步放低准入门槛,完善平台退出时的后续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是在法律的缝隙中生存,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迅速革新的事物总是在寻找利于自己生存的空间企图逃离法律的束缚,不可避免的会有原有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涵盖的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而我国又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直至无人监管的现象。

法律并不能预测到没有发生过的现象,只能是对已出现过的现象进行规制,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而互联网金融却依托信息技术处速变革之中,因而,法律很难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这就需要制定开放式和总括式的法律,以便在适用法律时有解释的空间。例如,我国证券法上没有对证券进行抽象定义,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新形式的融资和集资活动时,证券监督机构无法依法监管,或者一概归为非法集资。这样使得结果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是放任其自由发展,那这中间就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隐患;另一种是把创新扼杀在摇篮,那么无疑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要做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法可依就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改革措施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往往没有准入门槛,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就可以进入该领域,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真假很难鉴别,因而,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龙混杂,个别贪图利益的人混入其中借机骗取财物。因而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设置一个合理的准入门槛,对金融主体的法律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认。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了之后可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之后,有利于金融消费者进行识别,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

在现有立法中存在我国金融监管主体职权授权不明甚至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并没有直接的甚至是间接的法律依据,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非常规性,时常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授予金融监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和调整。

另外,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金融管理模式为“分业经营”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的突出特点就是混业性和多元化,因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时常出现监管真空。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务性监管模式,建议我国逐步推行功能监管模式,即按业务功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按照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可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协调,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3.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

如前所述,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现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有突变性,所以,具体性的法律规范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的速度,这时就需要增加法律条文中的抽象性概念以期在出现问题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当然对于包容性概念的引入要把握好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会导致法律的形骸化,法律形同虚设,而实际操作则完全有行政部门自己把握,这无疑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冲突的。在开放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也是应对实势变迁的良好选择,既不损害法治原则,又能有效实施监管。

4.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

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突变性和速变性的特点,有必要适当放宽金融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权力总是和腐败如影随形,权力放宽后,如果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会涌现。所以,为了防止金融监督机构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让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依法行政。这相当于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两级管理制度,一级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另一级是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这种双重监督,既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的滥用。

5.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甚至都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是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有保护储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条款,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中有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散落在不同的金融法和民商事法律中,概念界定不明晰,针对性不强,可能出现适用混乱的现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面临很多问题,但是其发展的总趋势却是不可逆的,因而要通过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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