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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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473.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9(b)-0149-03
颅脑损伤是致残率与致死率均相对较高的一类头部损伤,而其中又以重型颅脑损伤的致死率尤甚,可达50%左右[1],因此早期及有效的手术治疗是改善预后的重要保证。同时临床研究显示,此类患者术后的康复阶段仍然面临较多的护理问题,而护理干预的有效程度又是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及疾病改善影响较大的方面,因此选取合适的护理模式是必要的前提[2]。本研究就优质护理模式对重型颅脑损伤患者开颅术后综合生存质量的影响进行观察,并将观察结果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月~2013年1月于河北省兴隆县人民医院采用开颅术进行治疗的70例重型颅脑损伤患者为研究对象,将70例患者遵循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35例)和观察组(35例)。对照组35例患者中,男21例,女14例,年龄20~66岁,平均(35.3±5.8)岁,受伤至就诊时间0.3~12.0 h,平均(3.2±0.5)h,损伤分类:颅内血肿伴脑挫裂伤18例,硬膜下血肿12例,其他5例;致伤原因:车祸致伤23例,锐器致伤8例,其他原因致伤4例。观察组35例患者中,男22例,女13例,年龄20~67岁,平均(35.4±5.6)岁,受伤至就诊时间0.3~12.2 h,平均(3.3±0.4)h,损伤分类:颅内血肿伴脑挫裂伤18例,硬膜下血肿11例,其他6例;致伤原因:车祸致伤24例,锐器致伤8例,其他原因致伤3例。两组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的个人基本资料及疾病资料数据比较结果显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采用标准外伤大骨瓣开颅手术进行治疗,在手术程序及效果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 > 0.05),具有可比性。对照组术后采用常规的护理程序进行干预,即首先对患者进行密切的生命体征监测,注意摆放,避免呕吐物误吸,另外,注意引流管的护理及注意鼻饲等营养支持,对于清醒后恢复期患者则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及康复指导。观察组则以优质护理模式进行术后的护理干预,即在对照组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将原有的护理程序涉及的范围进一步扩宽,并且将护理细节进一步细致化,同时将护理监测观察进一步密集化,同时护理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不仅仅局限于问题的解决措施本身,而是延伸至其相关影响因素方面,从而达到提升整体护理质量的目的,并且注重进一步提升对患者心理需求的满足,尤其是清醒康复期患者对于各方面需求的评估结结果应纳入护理评估的范畴,并且随着患者状态的好转不仅改进护理程序与细节,使之更为契合患者的康复需求与心理需求,即整个护理过程中均实现针对性、细致化、延伸性及身心需求满足的整体平衡与协调,最终实现有效促进患者康复的目的。然后分别于护理干预前和护理干预后第2、4周采用颅脑损伤患者生活质量量表(quality of life after traumatic injury,QOLIBRI)量表、康奈尔医学指数(cornell medical index,CMI)量表和焦虑抑郁他评量表对两组患者进行评估。
1.3 评价标准
①QOLIBRI量表是有效评估颅脑损伤患者生存质量的量表,经验证在我国临床应用中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本量表共涉及对患者的8个方面的评估,分别为总体感觉、思考能力、情绪自评、独立性、人际、消极感、身体总体状态及困扰等,本研究中将每个方面最终均换算为百分制前五项分值越高状态越好,后三项则以分值越高表明问题越严重,状态越差[3]。②CMI量表是临床中应用于住院患者评估生活状态,尤其是心理方面状态的有效量表,其在我国住院患者中的应用价值较高,其共包括195个评估问题,其包括对患者的综合生活状态及心理方面问题的评估,其中综合状态的阳性分值分界值为30分,而心理方面问题方面的阳性分界分值为10分。③焦虑抑郁他评量表是有效评估患者不良心理情绪的他评量表,其中的焦虑和抑郁方面分别评分,焦虑方面以7分以下为阴性,抑郁方面则以8分以下为阴性[4]。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SPSS 15.0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两两比较采用LSD-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护理干预前后的QOLIBRI量表评估结果比较
观察组护理干预前的QOLIBRI量表8个方面评分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而护理干预后2周与4周时总体感觉、思考能力、情绪自评、独立性、人际评分均高于干预前,且高于对照组,而消极感、身体总体状态及困扰评分则低于干预前,且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护理干预前后的焦虑抑郁他评量表评估结果比较
观察组护理干预前的焦虑抑郁他评量表焦虑、抑郁阴性率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而护理干预后2周与4周时阴性率则低于干预前,且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2。
表2 两组患者护理干预前后的焦虑抑郁他评量表评估结果比较
[n(%)]
注:与同组护理前比较,*P < 0.05;与对照组同时间比较,#P < 0.05
2.3 两组患者护理干预前后的CMI量表评估结果比较
观察组护理干预前的CMI量表综合方面和心理方面评估阳性率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而观察组护理干预后2周与4周时阴性率则低于干预前,且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3。
3 讨论
重型颅脑损伤所导致的伤残率及病死率极高,并且疾病危急,变化急骤,患者临床预后相对较差,因此早期诊断与治疗则显示尤为重要。临床中对于本病的治疗方法种类较多,其中标准外伤大骨瓣开颅手术的效果广受认可,临床疗效相对较佳。但是研究也显示,护理对于患者术后的康复效果影响也较大,其对于患者的身心方面的改善均有着积极的临床作用。但是不同护理模式的干预效果差异也较大,因此在选择护理模式方式的重视程度也一直较高。以往的护理模式虽然能够涵盖疾病状态的需求,但是随着人们要求的提升及临床技术的发展,其已经不能有效满足患者的需求,尤其是患者心理方面的需求,而心理方面的不良波动不仅仅可造成患者的疾病的波动[5-6],对于患者的治疗态度也产生着极为不利的作用,甚至影响到患者的治疗信心,故认为在对护理模式进行选取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对患者身心双方面的干预,即综合生存质量的干预。
优质护理模式是近些年来临床应用热度较高的一类护理模式,其是应患者高质量护理要求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在护理程序与细节方面更为细致,并且干预面也更广,另外在护理程序安排与细节制定方面也更注重患者的身心需求,尤其对于患者心理方面的疏导更为重视,另外,对于患者的基础生活也给予更为优质的护理[7],因此患者在接受较佳治疗的基础上,也接受到更为细致优化的护理。
本文就优质护理模式对重型颅脑损伤患者开颅术后综合生存质量的影响进行观察,并将观察结果与采用常规护理干预的效果进行比较,比较结果显示,优质护理模式干预后的患者其QOLIBRI量表、CMI量表和焦虑抑郁他评量表评估结果均相对更好,说明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心理状态均得到更为有效的调整,尤其是患者的心理方面得到更大幅度的改善,而分析其优势明显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与优质护理模式在对患者进行护理的过程中不仅仅有效遵循了原有护理模式的长处,且在此基础上将其进一步提升,另外,对于患者的个性化护理问题的解决也更为细致有关,再者,此护理模式兼顾了患者的身心双方面的需求[8-9],故护理效果更为明显。
综上所述,优质护理模式可有效改善重型颅脑损伤患者开颅术后的综合生存质量,其更有利于患者的术后康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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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冷漠: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障碍——基于滇东五村村民自治研究
并非通过法律的维权——以中国转型期“农民工”的维权途径选择为视角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EB/OL].,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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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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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052.
2.超越直觉经验:农村社会学理论创新之路
3.再论农村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4.中国社会学的学术成长与农村社会学的发展
5.半工半耕:一个农村社会学的中层概念——与兼业概念相比较
6.一本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农村社会学著作
7.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现状与前景展望——“第七届农村社会学论坛”观点综述
8.我国农村社会变迁与农村社会学研究述评
9.农村社会学与农村
10.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社会学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11.提高农村社会学授课质量的对策研究
12.农村社会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
13.中国农村社会学十年:课题与观点
14.发展与滞后的并存:中国农村建设60年——一种农村社会学的视角
15.杨开道先生与他的农村社会学工作
16.农村、乡村概念比较的社会学意义
17.中国农村问题研究的新篇章——读《中国农村社会学》
18.学生编演教学案例小品的课堂教学模式探究——以《农村社会学》课程为例
19.农村社会学在中国1989——1992年
20.农村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
21.农村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22.关于农村社会学教学体系的探索
23.多媒体课件的实效性研究——以《农村社会学》课程为例
24.刍议乡镇研究与农村社会学范式的扩展与创新
25.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社会学》课程改革探析
26.“农村社会学”教学模式改革方向浅析
27.《农村社会学》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28.论农村社会学的现实功能
29.乡村调查与郑杭生农村社会学思想研究——基于理论自觉的视角
30.日本农村社会学概述
31.新颖别致,透视"三农"——评刘豪兴主编的《农村社会学》
32.论农村社会学的学科性质
33.参与式教学在《农村社会学》课程中的实践及其效果
34.华中农业大学成立社会学系及农村社会学研究所
35.农村社会学与农民
36.农村社会学及其发展
37.农业社会学:一门新的农村社会学
38.第七届农村社会学论坛在我校举行
39.交互式教学在农村社会学课程中的应用及效果评价
40.印度的农村社会学
41.苏联农村社会学的研究情况
42.四川“农村社会学”理论讨论会综述
43.关于农村社会学的几个问题
44.政治社会学理论范式下的农村教育分析
45.“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
46.农村社会学与农业发展
47.“农村社会学”理论讨论会综述
48.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学专业
49.历史与文化视域下的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社会学研究方法启示
50.国外农经和农村社会学主要检索刊物简述
51.农村社会学的对象和任务
52.从农村社会学的发展看社会学中国化道路
53.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农村现代化的影响——近20年来社会学相关研究的回顾
54.中国农村社会学发展的新篇章——从梁漱溟、到辛秋水
55.再论中国农村区域差异——一个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建构
56.首届农村社会学教学研讨会综述
57.农村土地货币化模式分析与效应研究——基于生态经济学、农村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的思考
58.苏联农村社会学的客体、对象和任务
59.全国高等农业院校“农村社会学教学研讨会”综述
60.农村社会学学术讨论会在武昌召开
61.三十年代初苏区农村调查与社会学的中国化
62.实践的理论和理论的实践——读陆学艺农村社会学理论有感
63.农村社会学建设是科教兴农的重要基础工作
64.法社会学视野下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防治路径
65.生态社会学视阈中的新农村建设
66.重视农村社会学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67.陈翰笙与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
68.农村社会学研究初探
69.农村留守儿童发展困境的社会学分析——以文化资本为视角
70.关于农民、农业、农村现代化问题的社会学思考
71.农村体育发展滞后的社会学因素研究——基于江西赣南的实证分析
72.农村社会治理的本土资源初探——从乡规民约的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价值出发
73.东欧七国农村社会学家在苏联会晤
74.中国农村反贫困的制度社会学思考
75.农民收入与农村消费市场的社会学分析
76.我国农村地区彩礼的社会学分析
77.社会学视域下农村贫困大学生学校适应问题研究
78.温州农村“会”的社会学分析
79.社会学视野下农村公路与文化变迁研究
80.新农村建设的社会学分析
81.乔启明及其农村社会学思想
82.农村合作组织的社会学分析
83.农村男性偏好现象的社会学解释
84.农村义务教育均等化困境的社会学思考
85.社会学视角下的当代农村大学生困境分析
86.转型期农村家庭冲突的社会学解读
87.农村丧偶妇女社会生活的社会学分析
88.农村职业中学校本课程开发的社会学分析
89.农村邻里吃请行为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分析
90.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社会学分析
91.对传统农村家庭教育功能变迁的社会学思考
92.农村教师脱岗的社会学分析
93.家庭社会学视角下的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9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社会学解读
95.新形势下对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社会学思考
96.农村民间组织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功能的社会学分析
97.湘西南农村婚俗的社会学分析
98.对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的法社会学分析
99.陕北农村民间信贷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100.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101.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社会学思考
10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素质问题探析——基于社会学视角的分析
103.影响农村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因素的社会学分析
104.新农村建设中家族问题的社会学透析
105.贪困、贪困文化与价值观念的转型——对我国农村贫困的社会学思考
106.农村教师补充困境的政策与社会学考察
107.农村贫困地区民办学校师资的社会学分析
108.农村居民消费心理的社会学探析
109.困境与抉择:苏北农村体育发展滞后的社会学研究
110.关于拓展农村消费市场的经济社会学思考
11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路径的社会学考察
112.社会学视野下农村留守老人问题探析
113.农村流动劳动力与成人教育的社会学分析
114.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社会学分析
115.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现象的社会学审视
116.对当前农村犯罪控制的社会学思考
117.社会学视野下的近年农村土地抛荒问题浅析
我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三个方案比较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价格监管问题研究
市场经济与中国公共治理转型
责任伦理、权利伦理与中西方传统财政的现代转型
以案析法兼论发票虚开定性的税收法定原则
增信模式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融资成本的影响
中国《预算法修正案》实施的“瓶颈”和突破
“地方财政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几大关系
资本与能源替代及互补关系研究综述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效应的整体分析
现代社会家庭养老功能的维护研究
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养老产业现状、前景与路径选择
政府购买老年活动室服务效果探析
基于国际经验的老年保障多元主体及其演变
促进养老服务供求均衡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研究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的老龄化财政政策优化研究
从减税效应看增值税的再转型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民间公共资源的传统利用与乡村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基于近年来几起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影响因素及对策
雍正帝财政改革的限度与帝国财政转型的内因
年金计划及其EET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
论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人”
基于生产要素替代的上海市节能空间研究
提升干部选用公信力:政治逻辑、制度创新与路径选择
推进大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策与建议
政治均衡下的环境政策选择和影响
环境政策决定的诱因与环境改善的可能性
环境污染治理下的“工、商、住”共存
传播与实践环保理念的草根力量
我国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透明度调查报告
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建议
加强对宗教团体财产与收入的税收管理之研究
收费公路的定价机制:美国经验借鉴
大学校园停车治理方式探究——以美国大学为例
中国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区域差异与空间集聚分析
“最后一公里”公交供给创新模式及其绩效评估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和行业税负衔接问题研究
宏观视野下的“营改增”与新一轮财税改革取向刍议
发达国家对比下日本的财政赤字与财政重建政策
论干部选任科学化、民主化与制度化的辩证统一
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行为研究与对策分析
内容提要:分税制改革深刻影响了政府间关系及其行为逻辑,同时也深刻影响了乡村治理逻辑和面貌。当前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采取“项目制”的方式向下输入资源,以解决农村公共品的需要。现行关于项目制的研究,对于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缺少足够的关注,没有能够注意到项目制本身的竞争性特征及其运作,具有将国家下乡资源转化为私人资源的环节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制不仅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而且往往会造成很多的意外和异化结果,滋养了不断膨胀的新乡村利益共同体,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项目体制和基层组织进行一定的改良和建设,以更好地满足国家与农民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 :分税制项目体制乡村治理内卷化
中图分类号:F327/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15)06-0068-08
一、导言
改革开放后,财税包干和行政分权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职能及其行为方式变迁。地方政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促成丁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先前改革所造成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比重”极不协调,从而最终促成分税制改革出台。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改变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使地方经济的发展面临财政收入来源的基础性约束。预算内收入空间的收紧,促使地方政府开始向非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转移,地方政府在受约束的同时却获得更大的自主性空间。由于“逆向软预算约束”机制和发展主义冲动,分别造成了汲取农业税费规模的加大和城市经营中的“大兴土木”。
这种实质上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强自主性的财政体制,促成了分税制后中国经济社会的继续高速发展。但这种不受约束的地方收入模式也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在以农业税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乡镇,由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普遍出现,越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民的不断抗争和官、学、媒的积极参与,引起广泛关注。三农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从而“反倒逼”中央政府做出回应,促使了农业税费体制改革及其后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乡村治理步人后税费时代。
取消农业税及其配套改革,极大地增强了农民群体对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实现了预期的政治目标。但由于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消解行政”逻辑,不仅使基层政权背负了恶名,面临正当性危机——比如,“中央都是好人,基层都是坏人”、“上面的好经被下面的和尚念歪了”等,也导致国家政策实质性地削弱了基层政权的治权,空前地减少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资源,并连带性地极大压缩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运作空间。在后税费时代,那些在此之前以农业税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基层组织,顷刻间陷入空壳化的尴尬境地。这些与千家万户农民直接打交道的基层组织,在资源和行动能力上捉襟见肘,甚至连自身的运转都成问题,因而更缺乏为当地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基础条件。
为了弥补这一空缺,中央政府启动新农村建设战略,加大对基层社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由于国家采取项目制的方式,通过部门(条条)的渠道向下输入资源,并成为启动地方土地资本化的非常重要的原始积累。“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土地”,成为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生存状态和运作模式。由于其独特的比较优势和相应的支持体系,项目制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进行组织和动员的体制机制,构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学现象,深刻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当前,学界对项目制的研究十分丰富,积累了大量的成果。由于涉农项目的最终对象是村庄和农民,因此,项目制必然也会对农村社会及乡村治理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整理既有的文献发现,尽管有所涉及、但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项目制对宏观的国家治理体制和对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影响,而对于项目制与乡村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存在很大空间,这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来源,也是本文的主要思考方向。
二、项目制:一个研究综述
折晓叶等认为,在国家财政制度从包税制改为分税制后,在财政收入愈加集权的体制下,资金的分配出现了依靠“条线”体制另行运作的情形,“项目”是特指中央对地方或地方对基层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运作和管理方式。周飞舟指出,在政府间的转移资金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戴上了各种“项目”的帽子,以期严格体现资金拨付部门的意志,因此是一种“专项化”了或“项目化”了的财政资金。渠敬东认为“项目制”不仅是一种体制,也是一种能够使体制运转起来的机制,而且还可以扩展成为一种个体或组织的思维方式或意识形态,形成一种全新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习俗。
周飞舟对农业税费改革前后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体制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地方政府将有限的资金“专项化”,再通过“项目化”的方式向下供给。渠敬东(2012)认为,还应该从项目制作为一种具有治理意义的体制机制上看形成项目制的结构要件。他与周飞舟等人曾经提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体现出了一种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的演变逻辑。但项目制却是要打破这种常规的行政程序和科层逻辑,实现对社会关系的生成和社会资源的动员。因此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项目制既具有科层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反科层制层面。对此,渠敬东从制度变迁的历史视野分析指出,项目制体现出一种“新双轨制”。
但渠敬东也意识到,由于项目制实际上是通过与原有的单位科层体制相互嵌套而发生作用的,因此这种双轨制改革的增量逻辑从理论上看是要在行政体制内再造一种增量。项目制能否在有效克服市场机制弊病的同时,还能够抑制原有科层体制的弊病而不至于被后者所吸纳呢?渠敬东发现:当项目制这种“新条条”试图限制“旧块块”的扩张时,不仅使部门系统本身形成了“新块块”,同时也促使“旧块块”用全新的办法迅速组建“新块块”来培植自己的领地。这段论述极具“社会学想象力”,深刻描画了项目制下政府行为变迁。陈家建研究成都市“三社互动”项目发现,作为项目主导方的温江区民政局,在推进这一项目进展时,另行组建项目工作组,并绕开政府体系内的层级管理,直接管理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人员,试点社区单位反而相当于民政局的一个“派出机构”,证实了“条条的块块化”判断。
折晓叶等(2011)提出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即国家部门的“发包”机制、地方政府的“打包”机制和村庄的“抓包”机制。尽管不同主体的意图在项目制中都有所实现,但项目在实际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偏差”或“异化”。首先项目“发包”设计,科层管理和“一项目一政策”可能导致部门“特权”和对基层行政资源的“挤占”。其次由于绝大多数县(市)级政府还处于经济发展而难以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阶段,“项目”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政策合法性,因此地方政府通过积极运作项目,实现自己的意图和目标。最后“项目进村”既存在自上而下的筛选机制,也存在自下而上的争取机制,这就使那些具有能动性的村庄能够更好地接应项目,而那些能动性不足的村庄难以有效接应项目,从而造成了项目对村庄的影响表现出一种“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效果。
项目制的这些不良后果,究竟是技术失误还是价值失误?前述学者将此作为“意外后果”,属技术失误;而黄宗智等则从实践层面出发,将这种国家美好意图的异化称为“变态的后果”,即是价值失误。后者认为,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地方政府、资本和村庄精英等强势主体形成的利益结盟,他们一起“共谋”吸吮了国家自上而下向农村输入的财政资源。实际上,项目运作的复杂性和中国社会的非均衡性足以使上述两种判断都能在现实中找到依据和素材。本文接续上述讨论,研究这些“意外后果”或“变态后果”在村庄层面究竟是如何可能的,以及项目体制对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产生了什么样作用和效果。
三、财税体制变革下的乡村变迁
新世纪初,国家取消农业税,深刻改变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配置模式。与此同时,国家还进行了配套税费改革的乡村基层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拆并乡镇、合村并组、精简机构、减员分流等措施。有些地方甚至撤消了村民小组长,并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将“七站八所”等推向市场,乡村社会从此进入“后税费时代”。
(一)农村的区域差异及其分化
不同农村之间存在分化。按照农村所处的地区,可以将农村分为“发达地区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发达地区农村主要受到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市场效益好,农民的收益也比较高。但这种类型的农村所占比重较小,对整体性的农村情况不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不发达地区农村则是指发达地区农村以外的广大农村,这些农村构成了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
按照农村的贫富状况,可以将农村分为富裕村、中等村和贫困村。由于发达地区的农村基础条件比较好,一般都是富裕村。尽管在其内部也存在具体的贫富上的差异,但相对于不发达地区农村来说,由于具有先天的和结构性的优势,发达地区的农村基本上都属于富裕村的行列。而在不发达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种植结构、土地资源禀赋、社会结构及社会资源储量、农民的行动能力、村情村貌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不同农村也出现了经济水平上的差别。那些具有行动能力而表现出超出一般农村的自主性的村庄一般属于富裕村;而那些社会结构松散,农民一盘散沙的村,则往往因为无法通过合作达成一致行动而陷入贫困。
(二)基层政府的角色
改革开放不久,发达地区乡村普遍出现了快速的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主要也就是指这些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的崛起。自此,农业基本上不再是当地农民普遍关注的领域,非农产业构成了发达地区农村之所以发达的重要支柱。对于这样的地区,基层政权的角色和行为同样也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转变,受到广泛的关注。戴慕珍提出“地方法团主义”理论,认为财税包干制和农业非集体化是促使地方政府扮演了企业家的角色,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洪银勇等也认为地方政府实际上扮演了市场行动者的角色。林南则将以家族亲属关系为主的地方网络(社会结构与社会资本)纳入到地方法团主义理论之中,形成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魏德昂则认为是行政层级影响了组织效率,财政包干体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市场谋求经济发展。彭玉生也提出并使用定量数据检验了“村镇政府即公司”理论。杨善华等提出在市场转型中基层政府从“型政权经营者”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突出基层政府的自利性特点。裴小林认为,上述研究成果都没有能够超出“市场一国家”二分法的范畴,对于乡镇企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要么强调市场作用(如戴慕珍),要么强调国家作用(如魏德昂);其实,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影响了乡镇企业资源配置模式和效率,对中国经济转轨和农村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既有研究均是以发达地区乡村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变迁缺少关注。而后者恰恰是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农村类型。温铁军认为,“财政包干制”实际上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在通过人民公社体制汲取农村剩余获得原始积累并完成基本的国家工业化之后,将地方工业化和乡村公共品的供给等任务以“甩包袱”的形式交给乡村自行承担。在“中央政府退出”以后,地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支出,基本上都是由农民自己解决,从而造成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化。财政分权使区位优越地区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增长,进而弱化了中央政府的税收汲取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造成了“诸侯经济”现象,危及中央基本权威和基础能力。于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应运而生。分税制改革深刻而又全面地改变了国家的财政体制和治理体制,理顺和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关系,快速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汲取能力,确保了国家的基础能力和基本权威。
(三)分税制后的基层组织
“分税制”改革对中西部地区即不发达地区的县乡财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事权与财权极不匹配,造成基层政权收入来源困难和紧张,使这些地区陷入了严重的公共财政危机,也进一步拉大了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与发达地区依靠“城市经营”获取财政收入来源不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只能通过增加农业税费的方式向农民转嫁支出压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和农民确实缺少资源和收益,愈加沉重的税费任务增加了汲取难度;另一方面也由于压力型体制作用,乡村两级组织很快结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通过税费征缴和村庄各项建设过程中谋求私人利益,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农民的反抗和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减负,通过乡村利益共同体这个转化机制,变成了更加沉重的税费任务和愈益严重的“三农问题”,甚至威胁到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因而受到中央的高度关切。最终迫使中央不得不下定决心最终彻底取消了农业税。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取消了压力型体制的作用机会。基层政权不再具有向农村汲取资源的合法性,因此也不再与农民经常性地打交道。基层政权维持基本运转和发挥基本职能的经费都时常陷入困境,基层治理与管理面临严峻困境。在此时,国家启动了新农村建设战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大量的国家资源以项目的方式向下输入,于是基层政权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积极竞争项目上,使乡村关系进入到了一个全新阶段。
(四)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
农业税费改革深刻地影响了村干部的角色和行为及乡村关系。周飞舟(2006)发现,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权从过去依靠收农业税费来维持运转变为争取上级转移支付,从“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致使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松散而“悬浮”。在农业税费改革以前,在压力性体制下,基层政权需要村干部帮忙收取税费,且村干部的工资也主要是从农业税费中获取,此时村干部对于农民来说还具有一定的“保护型经纪”特点。但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基层政权不再需要村干部完成硬性任务,而村干部的工资来源是财政资金。村干部逐渐朝向正式或半正式化的方向转变,此时村干部对于基层政权具有了比较强的依附性,行政化更加明显,与农民关系也悬浮化和形式化。
农业税的取消深刻影响了基层政权的经济行为。对于不发达地区来说,取消农业税相当于取消了基层政权的内生经济基础。尽管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满足了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但以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和晋升体制,依旧给地方政府以强劲的发展经济的刺激。这时候,利用土地作为地方政府信用的载体,全国普遍出现了一轮又一轮的招商引资。但由于不发达地区土地资本化程度本来就不高,经济活力有限,再加上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向资本提供极其优惠的税收政策、极其宽松的监管措施(如环保、用工等)和极其廉价的土地资源。“土地”成为推动地方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工具,城郊的土地快速地被纳入城市版图。
与此同时,基于保护耕地目的,为了贯彻基本国策,中央政府采取了偏紧的土地供给,这便大大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稀缺感,抬高了土地资源在招商引资竞争中的重要性和价值。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诱导地方政府向偏远农村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又掀起了基层政府在偏远地区开展“迁村腾地”、让“农民上楼”的运动,这项运动同样引发了重大的社会稳定问题和文化危机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这一切都是以项目制的方式推进的,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于项目制的关注和重视。
四、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村庄分化、基层政府或地方政府行为逻辑变迁、以及乡村关系的变迁等等,构成了村庄治理变迁的背景。那么,项目进村究竟对村庄治理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一般农村不仅比不上发达地区的农村,也比不上城郊地区的富裕农村,亟需项目资金的帮助解决资源匮乏的问题。但是,项目制本身的特点,采取“抓两头”的工作方法,使得比重占绝大多数的“中间村”想要项目而不得。而那些本来没有实力承接项目资源的贫困村,则因为政治或政绩等因素而被强制性地输入了项目,“想躲也躲不掉”。而富裕村则通过私人运作不断地争取项目,而且是越争取就越有,越有就越能够争取更多。
项目制对乡村治理结构进行了重构。对于“中间村”,由于争取不到项目,使得村组干部进一步缺乏权威和正当性。农民在与其他村庄的比较中,越来越怀疑自己村庄干部的能力和威望。而对于“贫困村”,项目资源的输入改善了处境,但由于并非出于公共政策因素而是“办点”政治因素的考虑,从而导致这种项目资金的投入消解了自治,瓦解了农民自己商量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即造成所谓的“资源消解自治”。村干部的权威主要来源于外部上级政府,而不是来自于农民自下而上的认可,从而导致村组集体成为了上级政府办点的工具;一旦官僚主义发作,试点村的农民不仅可能得不到好处,反而造成极大的灾难——一这是因为贫困村本来就很脆弱,经不起折腾。
(一)项目体制与村庄公共关系的“私人化”
项目制的实践逻辑改造了村庄权威的生成和再生产。由于项目需要乡村干部精英个体积极向外争取才能够得到,其中个人努力与公共责任的边界十分模糊,很容易使项目资源的争取者获得较大的运作空间,并赋予这些资源以十分私人化的特征。
l预目公共资源的私人化。由于项目具有竞争性,在竞争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个人禀赋。因此,一旦项目争取到手,这种本来是国家公共资源的项目,便打上了私人的烙印。普通村民往往会认为,村干部能够凭借自己的私人关系争取到国家项目,这是个人有本事的表现。农民说:“干部能够从外面弄到项目,那是干部个人有本事的表现。现在竞争项目那么激烈,干部也不容易。假若要到100万,要是能够有20万用于村庄修路和建设,那么他就是村里的大恩人了,大家会绝对地拥护他。至于其他的钱,他争取项目总要打点关系吧?而且,关键是他自己总要有点油水才会有积极性去争取这些项目吧?”公共资源被转化为私人资源,这是项目制进村的一个十分关键的转化过程。项目进村以后,农民不认为这个资金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资金,从而对于这笔资金如何配置和使用缺乏积极性和参与热情。而这些项目资金只要有一点点落实到村庄公共建设和服务上来,便都构成了村干部对全体村民的恩惠和情谊。“有比没有好”、“残羹剩菜也是赚的”、“能带来项目的干部才是好干部”,便成为了项目制下很多普通村民的共识。
2.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固化及私人化。对于那些能够争取到项目的村庄精英,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关系网络和运作能力,使得作为其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其他村庄精英可能难以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本和能力。正所谓“戏好唱、茬难接”——“梅兰芳在台上唱完了戏,谁还敢接着他来唱?”,一旦某个村庄精英具有超强的运作上级政府或部门给项目的能力,其潜在的村庄内部的竞争者便往往会自觉地退出村庄政治舞台。“现任干部弄到这么多的项目,他的潜在的竟争对手要想参加竞选,首先就要自己掂量掂量能不能向对手一样也争取到那样多的项目”,“没有这样的本事的人出来竞选就会闹笑话”。更巧妙的是,村庄中的绝大多数民众作为“搭便车”的既得利益者,十分支持和希望出现这样一种比较确定的村庄权力结构局面,从而能够让村庄更好地承接和落实项目。这就造成了村庄权力结构的实际上和预期上的双重固化倾向。潜在的挑战者消失的同时,也是村庄政治的被消解过程。这时,村庄里面“无政治的人”越来越多,绝大多数人的政治效能感越来越低,村庄权力高度集中在某些个别人手上——这实际上对村民自治构成了一种极大的挑战和威胁。
3乡村两级组织间关系的私人化。由于乡镇一级并不一定在争取资源上对村庄有多少帮助,而且其自身也面临着积极争取项目以发展经济和获得政绩的压力和冲动。这时,对于那些能够跨级争取项目的村庄精英来说,为村庄争得项目的同时也意味着为乡镇干部争得了政绩。从而在具体的乡村关系中,乡镇一级反而有可能对这些村庄精英形成一种逆向的依附关系,通过感情、面子等非正式的手段拉拢村庄精英,从而不可能自上而下地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在项目中的村庄运作中,项目资金的私人化转化,不仅使自下而上的村民参与性大大弱化,而且造成了横向的体制外精英制约均衡被打破,同时还可能造成逆向的乡村依附关系,从而使作为项目聚焦点的精英个体的权力得到极大强化。
(二)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项目制同样也会对城郊农村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基层政府当前的主要经济行为集中在土地经营上,因此,城郊农村作为新增土地的主要来源,成为了“利益密集型地区”。利益密集型地区的首要特征是土地的增值,以及围绕着土地而进行的利益博弈。可以说,正是项目制的作用机制增大了这个利益博弈过程的复杂性。
按照折晓叶等(2011)的研究,公共项目资金首先是被县乡政府“打包”后转化为用于经济发展的建设资金,构成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始积累,并以项目提供的合法性,启动了城市土地经营这台超强机器。城郊农村是这台超强机器的对象。通过土地征收、金融、财政的循环,不断推进城市化和T业化的发展。城郊农村作为利益密集型村庄,各种不同的边缘群体都要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利益争夺,从而造成了征地拆迁矛盾的不断涌现。随着基层治权的弱化,基层政权“不出事”逻辑盛行,乡村基层政权缺乏治理这些钉子户(边缘群体)的正式资源和手段,因此转而借助于地方势力进行治理。黑社会组织等地方势力的引入,有效地解决了征地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但是却也造成了极大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且地方势力也有可能与基层官员、甚至钉子户复杂联盟,共同瓜分土地非农转用后的巨大增值收益,从而蚕食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投资和回报,造成了“新乡村利益共同体”不断发育和壮大。这种“新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出现,与一般农村中的村庄权力结构的固化一起,将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项月资源的滋润下成长成为“分利集团”,最终将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在这个新的结构里,乡村精英、村庄边缘人纷纷借此谋取私人利益,瓦解了项目政策的公共性和目标,将造成乡村治理的再次危机。
需要注意的是,与之前农业税费时期出现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不同,这种新的利益共同体不是向下汲取农民的资源,而是向上截留国家投向农村的资源,从而成为了一个横亘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肿瘤”。而这个肿瘤得以不断成长的原料正是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项目及其资金滞留在城市下不了乡,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到乡村打了个转,然后很快就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回流到城市、政府和资本。农民得到的实惠少之又少。
由于中国是一个正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必然要为基层和村庄承担与其财力相匹配的责任。因此,国家不可能停止或减少向农村输入资源的进程,反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还要向农村输入更多的资源。这时候,项目资源越多,将使这个肿瘤成长得越快、越大,侵蚀国家公共资源的能力也就越强。这不仅会让公共政策的执行出现执行偏差,而且还可能因为基层各种强势力量的结盟,使农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引起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国家投入的资源越多,合法性丧失得越快越剧烈,这将使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结构性困境。
五、结论与建议:重建下乡资源的公共性
新世纪初以来,国家采取自上而下地向乡村输入资源,主要的目标是要解决“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内在条件不足”问题。但是,这种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内在条件不足,本质上是在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治理体制变迁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之一。因此,国家供给资源的方式,同样面临着解决基层治理的需要问题。项目制是国家财政体制变迁背景下的一种路径探索和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结构性的道路选择,体现出了新形势下国家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变迁的追求和内涵。但是在实际中,项目制没有能够有效地回应这种基层治理困境及其需要。
就村庄层面来说,以项目制的方式提供农村公共品,缺乏有效的应对“委托一”问题和“监督一激励”问题这一双重困境的基础条件和制度基础。当项目在村庄门外徘徊时,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和部门性特点。而一旦项目进村之后,便会因为其竞争性特点而很快地转化为具有高度私人性的外来资源,排斥了普通村民、其他精村庄英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实质性的赋予了项目争取者个人或其利益团体极大的自主权和能动性,使得国家下乡资源或项目的公共性极大地丧失,公共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偏差严重。这是造成项目制在村庄范围内运作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项目到了基层政府部门以后,应尽量避免竞争性和私人化倾向,是改善现行项目制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重建下乡项目资源的村庄公共性,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针对性。笔者以为,采取“民主化的公共品供给”体制,将能够有效地避免项目资源的私人化倾向,保障项目资源在村庄的公共性和普惠性特点。
首先,国家应该继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大规模地向农村输入资源,使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人、财、物大量流失的客观背景下,通过第三只手的作用和机制优势,形成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工业化和城市资源的回流渠道和机制,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真正实现城乡关系的统筹和协调。
中图分类号: S891 文献标识码: A
城市水系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是城市发展和赖以生存的不可缺乏的要素,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和城市快速的膨胀,人类的活动阻碍了城市水系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造成水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生态问题日益突出,威胁到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对城市水系进行生态修复已经刻不容缓。
1 城市水系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1)城市自然水系的整体性遭到破坏,自然形态遭到人为活动的侵蚀,水系水网遭到人为的切割,水系的连续性遭到破坏,导致其生态系统变得脆弱易被破坏。
2)自然水系被人为的裁弯取直,人工开凿的水系直线化,减少了水系的流域面积和蓄水量,减少了生物的生存空间,同时也加快了水流的速度,易形成水患。
3)人为的对河道断面的规则式、单一式的改造,减少了生物生存空间的多样性。
4)河床和驳岸的硬质化改造,切断了生物交流的通道,破坏了生物生存的空间,导致水系的自净能力下降、物种多样性下降。
5)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水资源,造成水生生物的死亡和逃离,威胁人类的健康安全。
6)城市快速发展中缺乏对水系生态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大量河道荒废萎缩,历史河道被填埋,河道蓝线被侵占,导致城市水系应具有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景观价值无法体现。
2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2.1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目标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目标是使水系生态系统恢复到未被破坏前的平衡状态,形成各种生物群落配比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强大、系统稳定的水系生态系统,在满足水系生态性要求的同时,要充分挖掘水系的历史人文价值,发挥水系具有的经济社会价值,创造丰富的滨水景观,满足周边居民的功能需求。
2.2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原则
水系生态修复的原则包括:水系修复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原则;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增强空间异质性的景观格局原则;流域尺度规划原则;分河段细化原则;生态系统自设计、自我恢复原则;提高水系连通性原则;主功能优先原则;多功能协调原则;分时段考虑原则;负反馈调节设计原则;生态工程与资源环境管理相结合原则;景观美化原则等[1,2 ]
2.3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方法
2.3.1制定城市规划与法律规范保护和恢复城市水系
城市规划划分蓝线保护范围,制定法律规范保护蓝线,对于已经被填埋的对城市水系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河道,有条件进行恢复改造。规划中要注重城市水系的整体性保护,连通性的恢复,增加水系的自净能力,蓄水能力。
2.3.2对污染源的控制治理
对城市进行雨污分流处理,确保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合格排放,严惩违法排污行为。为城市河流建设污染缓冲带[ 3] 。由于城市水系与乡村的水系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所以对污染源的控制要延伸到乡村,严惩乡村违法污染企业,对村民生活垃圾集中回收处理。
2.3.3城市水系自然地貌学特征的恢复
对自然水系形态与地貌进行保护与恢复,除特殊情况,禁止对水系裁弯取直,改变其自然形态。同时要保护水系蓝线范围内的自然地形地貌,保护恢复水系河岸多样性空间,增加水系河道断面的多样性,使水系内形成一系列自然的边滩、浅滩与深潭,增强空间的异质性,为不同物种的生存提供多样性的栖息场所。
2.3.4城市水系驳岸河床生态化改造
对水系现有硬质化不透水的驳岸与河床进行生态化改造,采用最新的生态设计理念与方法,禁止再建硬质化不透水驳岸。遵循水系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的规律,
使水体、土壤与生物环境相互交流, 恢复河流自净功能。
2.3.5对城市水系水文循环的恢复
城市化的发展改变了水系原来的水文循环过程,导致水系不能按照自然规律运动,破坏了城市水系的生态循环,因此要把握城市水系水文循环的规律,调节恢复其自然运行的过程。
2.3.6城市水系水质污染的治理
综合利用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对水体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天然健康的水质。
2.3.7城市水系生物多样性的恢复
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恢复主要包括保护濒危、珍稀、特有生物物种,恢复河湖水库水陆交错带植被以及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具有本土特色的生物资源,以恢复水生生态系统的功能,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结构。
2.3.8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的综合价值的体现。
城市水系是城市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复合功能的综合体。其不仅要体现自然属性所具有的生态价值,还要挖掘所具有的历史人文价值,结合开发保护发挥其具有的直接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合理的规划设计体现其自然的景观价值,创造更多满足人与自然亲密接触的空间,体现人与自然的统一。
4 研究展望
(1) 城市水系生态修复并不意味着使城市水系恢复到完全自然的状态,而是要结合城市水系的功能和特点,考虑多方面的需求,达到一个适宜的状态。同时需要对这种适宜状态下的各项指标进行研究,并且针对不同的水系类型,形成一个相应的评价体系,以此指导水系的生态修复工作。
(2)城市水系生态修复与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结合,运用新技术对水系水位、水质量、生物生存状态等进行信息收集,并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及时反馈处理,维护水系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
(3)城市水系生态修复要以人为本,创造更多人与自然接触的空间,不仅要考虑到自然的因素,也要考虑到人的需求,但是要尽量减少人的活动对水系生态系统的干扰。
(4)城市水系生态修复要体现其复合价值,不能仅仅着眼于生态价值,可以结合城市水系的个性特征进行保护开发。
(5)城市水系生态修复与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的协同,保护恢复水系的整体性、连接性,保护恢复水系的自然形态与地形地貌特征。
(6)不断研究运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生态保护与修复。
(7)城市水系生态修复与城市雨洪管理相结合,研究当洪水来临时,通过城市水系对洪水形成缓冲,如何控制水系缓冲区的宽度和其容量;研究雨水下渗,雨水的组织与收集和城市水系如何联系等。
5小结
目前我国城市水系存在着大量的生态问题,这也是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现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人们的生态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在发展中开始反思这些出现的问题,并且认识到城市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城市水系将会重现昔日的美丽。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323.24 文献标识码: A
一、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能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1、不合理的土地开发往往会破坏生态平衡
增加耕地面积是土地整治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土地整治中为增加耕地面积,往往对原有河沟进行裁弯取直,从而改变河沟的自然状态,使河流流速、流量发生变化,不利于水生生物栖息和繁衍;其次,许多地方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域中,进行了大面积的填埋河沟和坑塘,不仅损害了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还会减少区域内的水面率,减弱滞蓄能力。
2、项目不具有可持续性,可能会引起土地退化
有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前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深度只停留在初级阶段,往往不考虑项目后期效益的可持续性和管理的便利性。如在项目区的选择上,可能某一区域较适宜耕种,但远离农村宅基地,农民耕作很不方便,由于人力物力不足,项目结束后许多经营管理活动随之停止,造成整治后的农田,往往第一年还在耕种,第二年就开始撂荒,项目后期效益难以实现。
3、忽略生态环境保护设计,可能会加剧水土流失
土地整治活动中容易出现各种土壤侵蚀的诱发因素。如土地平整过程中,地表扰动改变了土壤的原有结构,使土壤质地更加疏松易蚀;农田埂坎、田间道路建设往往形成陡坡;大面积增加耕地的同时,植被覆盖率降低,尤其是处在体闲期的农地基本无地被物等等。由于土地整治甚少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设计,即使有林草措施,大多也只是沿沟渠、田间道路两旁营造防护林,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措施薄弱,因此忽略生态环境的大规模土地整治有可能造成新的土壤侵蚀和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加剧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
4、缺少生态景观规划,可能会降低生态系统稳定性
土地整治中,农田景观结构被较大程度的改变,多处水域、荒草地、林地、园地等转化为同一利用类型的耕地,降低了土地利用类型的异质化程度和景观多样性。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论和技术指导及科学的生态景观规划,黄土高原的土地整治若不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对景观文化的保护,盲目追求“田成方、路成网、渠相通、树成行”的标准化建设,使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空间布局不当,结构单一,极易引起物种数量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使农业生态系统的抵抗力及适应力下降,生态系统稳定性降低,并导致孕育地域文化的乡土风貌受损。
二、完善土地整理的对策和建议
1、注重生态环境治理,真正实现土地整治由数量向质量转移
⑴ 建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体系
开展农田林网、护堤、田螃、坡面防护和沟道治理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区防洪标准、沟、路、渠绿化率、应保留的水体面积及其周围应设置的自然植被缓冲带等。
⑵ 做好生态综合治理工程
搞好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成片造林、退耕还林与退林还耕、沼气池等建设,综合治理。同时对于农村新建居住小区要搞好村庄内部规划,并且安排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填埋和焚烧垃圾相结合,注意村容村貌建设,并考虑村庄内部绿化。
⑶ 重视土地平整
土地平整工作内容不是简单的开方挖填平整,还需要根据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确定土地平整方案,结合灌排沟渠、道路、林网布局,考虑机耕和田间灌水的要求进行耕作田块建设,在平整过程中还应采取合理的地力保持措施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
⑷ 提高耕作层地力
土地整治工程不仅要保证项目区耕地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也要保证耕地的质量在工程实施后不降低,即达到提高上地利用率和生产力的目的。因此,土地平整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需对原有耕地平整时,应采取地力保持工程措施。
2、加强生态环境分析评价,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应依据区域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进行广泛深入的基础调查,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特点和总体规划进行适宜性、可行性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合适的土地整治区域,并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和类型,推进差别化土地整治模式,实行多样化的技术标准、目标要求、管理模式与保障措施。在水土保持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土地开发的重点应转向沟道造地。保证建成后的土地整治项目具有可持续性。
3、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优化土地利用格局
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点与水土流失规律,通过合理的规划布局,让耕地、道路边坡等径流产生区和林草等径流滞纳区在流域空间上相互平衡,可以有效控制流域的水土流失;同时,通过合理规划耕地、道路、林网、坝系等景观,优化土地利用格局,可以使生态系统结构多样化,提高景观空间异质性和景观多样性,改善生态系统脆弱的状况,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在涉及废弃宅基地复垦开发、空心村整治的土地工程中,根据空心村演化的“生命周期”规律来科学制定中长期战略及规划,同时注意乡村景观的生态价值和文化背景的融合,把丘陵沟谷、河川平地等优美的自然生态景观和土地整治中梯田、乡村建设结合起来,营造优美的农业和乡村景观。
4、强化生态化设计,营造保护型生态环境
土地整治过程中应考虑生态化设计。如防治水土流失,一方面,农田采用自流或喷灌的灌溉方式,可拦蓄地表径流和泥沙,增加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农田的土壤侵蚀;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开挖面、道路沟渠、沟头、坝坡埂坎等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林草建设,并修筑淤地坝、谷坊、沟头防护等水土保持工程,采取林草和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护坡治沟,拦蓄泥沙,减少水土流失。在稳定生态系统方面,道路、沟渠等承担着生物迁徙、物种交流功能的廊道,应进行生态化设计面非过度硬化;林草建设时构建乔灌草相结合、针阔混交的防护林带,不仅可以提高林草植被的成活率,而且能够增加区域内物种种类,使植物群落结构多样化,健全区域生态系统。
5、重视生态效应评价,提高土地整治效益
鉴于土地利用改变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性,在土地整治中应重视生态效应评价,以水土流失等生态过程为主,明确辨别影响景观生态环境的因素,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做出全面合理的评价。通过评价结果,了解各个因素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为今后地区土地整治的规划设计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可能产生的加剧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充分的预测和评估,从而全面提高土地整治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束语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着重于乡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遵循土地多功能性、生态性、乡土性、地方性、景观性等原则,建设生态文明乡村。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的“三位一体”的综合整治活动,传承乡村的传统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乡村规划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农村人口比较多,且密度很大,但是又缺少基础设施,环保工作差,都对乡村建设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另外,在乡村还存在很多机制性以及体制性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1 现状分析
1.1 缺少正确的认识
从当前情况看,很多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对乡村规划建设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很多地区以及部门重视招商引资,拉动经济,改善民生,很多资源以及人力和财力等都放在经济发展方面,而忽视了乡村的规划建设工作。另外,还有的地区以及部门虽然口口声声说重视乡村建设,但是却没有落实到位。在乡村规划建设的过程中没有投入大量的资金以及人员,也没有对其进行科学规划,大多都是应付差事。这些都表明很多地区的领导干部没有对乡村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正确认识。
1.2 参与部门比较多,难以进行组织和协调
乡村规划建设,需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等的共同参与。可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缺少组织协调机构。有的地区以及部门划分了部门职责,可是没有牵头部门进行组织,导致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缺少积极性,导致工作延误。还有的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在乡村规划建设的过程中投入比较多的人力与财力,消极思想严重。
1.3 软件建设不到位
乡村规划建设并不仅仅是物质建设以及生态建设,它不仅要有形象美,同时还需要有内在美。需要内涵建设,将乡村特色体现出来[1]。也就是说,在规划建设乡村的过程中,不能只建设硬件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服务改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方面入手,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创新治理机制,融入到经济建设以及政治建设还有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建设具有特色的新农村。
1.4 政府单独发挥作用,市场力量没有被引入
很多地区在规划建设乡村的过程中仅仅依靠传统运动式以及行政动员等方式,没有引入市场机制,社会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虽然一时建设了高标准,但是却无法长期运转。当前,乡村规划建设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而农民参与程度不足,无法发挥其主体地位以及主体作用。很多农民将乡村规划建设看作政府部门的事,导致规划建设工作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导致农民主体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因此,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建设目的以及建设力量进行明确,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村进行决策,在乡村规划建设过程中,让农民发挥主体作用。
1.5 规划设计无法得到落实
从当前情况看,很多地区以及部门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重视规划设计但是却忽视落实的情况。有的地区以及部门在明确规划的时候具有比较强的随意性,没有聘请好的规划设计部门提前开展论证工作,导致规划设计漏洞比较多,设计的起点与标准都不高,影响了执行效果。另外,有的地区以及部门在进行规划的时候没有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一味追求高标准以及高档次,不能结合地区特点对规划设计加以调整,导致规划存在假大空的情况,可操作性不强。还有的地区以及部门投入大量的精力在规划设计制定方面,却没有彻底得到执行与落实,没有结合规划设计的具体标准进行操作,在上报数据之中,含有较大的水分,存在虚报现象,对乡村规划建设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有效对策
2.1 对乡村规划建设工作要有正确的认识
当前,在规划建设乡村的过程中,认识不够,各个地区以及部门需要提升自己的认识,站在中国梦以及美丽中国的角度,开展乡村相关规划建设工作。不能够将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乡村规划建设之间的关系割裂开来,也不能够使乡村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对立,要认识到乡村规划建设并不是发展当地经济和社会的一种负担,它并不是不能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2]。需要克服错误思想,在思想上对其加以重视,在业务上加强了解,掌握时机情况,使乡村规划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并行发展,利用乡村建设改善农村的容貌,并对生产和生活环境加以改善,对农村中的自然环境以及自然资料进行保护,对农村旅游资源进行深入开发,释放旅游潜力,利用美丽乡村相关建设工作,推动当地经济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
2.2 将牵头部门以及各个部门之间关系处理好
对于乡村规划建设这项工作来说,它是各个部门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参与的部门越多,就越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个相关部门需要在党委政府相关领导之下,尽到自己的责任。在规划建设乡村的时候,需要对各个部门具体资源加以整合,合力建设,对各部门的相关惠农资金进行统一整合,发挥乡村规划建设相关平台的作用,实现最佳效益。
2.3 把硬件建设以及软件建设之间的关系处理好
美丽乡村不仅指整洁之美以及基础设施完善还有公共便利和生活宽裕,同时还需要创新管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提升服务功能,还需要对农村改革加以深化,对公共服务的相关运行和维护机制以及社区治理机制还有产权交易流转机制加以创新。在建设过程中,要使农村焕发新的活动,营造出适合乡村发展的良好的软环境,促进美丽乡村的不断建设和发展。
2.4 引入市场机制
在对乡村进行规划建设的过程中,各地区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创新思维,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主动凑集资金,从而确保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支持。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保证专项资金实现专款专用,还要在建设中投入充足的精力以及财力和人力,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防止挤占与挪用的情况发生。另外,需要利用融资,将市场作用与活力发挥出来,引入招商引资等项目,利用其作为载体,确保乡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将市场融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避免等靠要的思想,在建设过程中积极寻找其中的商机以及潜力,做好包装与推介工作,使农村自然资源以及这自然环境的优势与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吸引客商以及企业等在乡村规划建设过程中投资,促进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2.5 确保规划设计的高标准,并做好落实工作
在建设乡村的过程中,其规划设计以及具体实施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对这些问题进行重视。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高标准和高起点的理念,要聘请口碑较高的设计部门做好合理的设计以及规划,保证在短期内基础设施的标准比较高,不会在短时间内落后,防止重复建设。另外,要结合当地具体的地理条件以及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规划设计,不能流于表面,一定要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提前做好调研以及论证工作,不能够照抄别的地区的规划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规划设计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符,且能够体现科学理念[3]。与此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做好规划设计的落实工作,认真执行规划设计的具体内容,防止打折扣现象,定期对其进度进检查,把关建设质量,推动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乡村规划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一个重要内容,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区在这一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实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思想上不重视,组织协调工作落实不好等等,需要进一步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解决,促进美丽乡村的建设。
参考文献:
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综合功能或多种主导功能并发挥枢纽作用的城市。按其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等不同等级。
乡村旅游开发是中心城市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区划的中心城市一般都存在城市与农村并存的二元结构,许多中心城市都涵盖了大面积的城郊地区,不少中心城市的城郊面积甚至大大超过了中心城市主城区。从地域上看,中心城市的城市郊区是城市地域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假日经济的启动,旅游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专线旅游不断减少,短线旅游和城市周边旅游日益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迅速发展起来。本文以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策略。
一、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
(一)资源特征
1 圈层分布。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资源呈现出圈层状的特征。一般由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和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3个圈层组成。(1)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近郊为紧邻城市市区的城乡结合部,既有城市设施和城市景观的延伸,也有交错分布的农村田园,呈半乡村景观。这个区域的乡村农业生产资源大多是以时令果蔬、花卉、苗木和药材等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为特色,这些经济作物的物产以及形成这些物产的条件和生产过程所具有的景观环境,构成了以经济物产资源为主的、城乡气息交融的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2)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离城市稍远的“中郊”以乡村田园的农耕风貌为特色,以农民生产劳作和生活场景为主,形成优美的乡村田园农耕景观。田园风光结合乡村聚落、乡村民俗和人文风貌,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乡村生活的独特魅力。中郊乡村所具有的农耕文化和生活方式,通常是乡村旅游发展中开发利用最普遍的资源,也是最典型的乡村旅游资源。(3)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在这一区域中,乡村旅游资源与大面积的山林、河和湖等自然资源相结合,并与颇具特色的乡村社区生活方式构成乡村旅游资源。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的特点是乡村性和生态性互相交织。
2 同一圈层的乡村旅游资源差异不明显,呈现同质化的趋势。由于中心城市涵盖的城郊,在同一圈层中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环境十分相似,乡村旅游资源的生成条件大体一致,乡村旅游资源类型大致相同,本身没有太大的差异,呈现出外部相似的宏观特征和资源同质化的趋势。
(二)市场特征
中心城市既是旅游客源地又是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客源主要来自中心城市主城区的本地居民以及外地中心城市来的游客。
1 本地居民客源市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较好,通常与城郊地区有通达的公路和便捷的班车往来,游客乘车方便,旅途时间短,城市居民周末出游具有便利的条件。中心城市的本地居民客源覆盖面很广,既包含城市里先富起来的一小部分高消费人群,也包含普通工薪阶层、离退休职工和学生等,尤以后者为众。旅游方式以散客和家庭式出游为主,团队旅游较少。旅游时间以一日游为主,过夜游客较少,其中假日客源最多,无明显淡旺季。由于距离近和交通方便,属大众化消费,重游率较高。
2 外地游客客源市场。外地游客是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潜在市场。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集散地,外地客源市场充足。同时,许多中心城市还是优秀旅游城市,每年有数以百千万计的外地客源。中心城市的光环效应会辐射到城郊的乡村旅游,中心城市巨大的客源优势也会影响城郊的乡村旅游,并由此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一般情况下,早期吸引外地游客的是少数典型的乡村旅游地,随着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不断开发,中心城市的溢出效应愈渐明显,中心城市逐步成为城郊乡村旅游游客的中转站和疏散地。
(三)产品特征
与其它旅游产品相比,乡村旅游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其所具有的乡村性和复合性。从乡村性特征来看,当前一部分乡村旅游产生于城市近郊,展示的是现代农村、农业的风貌,如农业高科技园游览等,但乡村旅游的主流产品仍然是具有原生态的乡村旅游产品。实践证明,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总是充满着浓厚的乡村性。从复合性特征来看,乡村旅游产品实现了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使农业资源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化。它将农事活动、自然风光、科技示范、休闲娱乐和环境保护等融为一体,生态、生产和生活相结合,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优势互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合社会效益三统一,是现代旅游业和农业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从产品开发的角度来看,一般旅游产品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乡村旅游走的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示范点”示范相结合的道路。自2001年推荐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候选点以来,各地都很注意示范点的建设,许多地方性中心城市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也都设有乡村旅游“示范点”。
由于各种原因,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产品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同质化倾向。由于乡村旅游是资源依托型的旅游产品,乡村旅游资源的同质化必然会影响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加上乡村旅游产品多为初级产品和服务,乡村旅游同质化相对比较严重,表现为产品定位模糊,有雷同趋向;活动内容简单,项目互相模仿;主题形象不鲜明,缺少营销策划;缺乏创新性的经营理念等。乡村旅游产品同质化的原因除了资源同质化、产品初级化以外,还与乡村旅游的开发道路有关。在资源同质、文化同源和地理位置邻近的背景下,首个开发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在示范中树立起了榜样,但也有一些地方盲目仿效和跟风,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现象由此加剧。
2 质量参差不齐。相比较而言,乡村旅游发展时间较短,乡村旅游所依托的旅游地一般地处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加上乡村一般缺乏发展旅游所需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旅游服务的质量。乡村旅游点大多面临着开发和保护不力、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后等诸多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乡村旅游点,尤其是政府扶植的示范点发展迅速,在短时间内就开发了成效显著的旅游产品。例如,2009年厦
门市市、区两级政府投入了1200万元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致力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乡村旅游示范点五峰村于2009年6月28日正式启动,截至2010年2月,共接待游客9.2万人次,总收入达2000多万元,农民的直接收入达270多万元,同比增长480%,带动了五峰村周边劳动力107人就业,远远走在了同类旅游产品的前面。
3 空间分布以点状、轴带状不连续分布。许多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点,尤其是小规模的“农家乐”大多是自发形成的。它们在空间上以点状分布为特征,散落于各处。若有聚集,则大多与资源的自然禀赋有关,或者与交通线路相联系,在这种状况下,乡村旅游地就呈轴带状不连续分布,乡村旅游活动大多数以—地游或—线游(尤其是—地游)为主。
三、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开发和发展策略
(一)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充分利用各圈层资源的不同特色打造不同的乡村旅游产品,而对同一圈层的同质化旅游资源则要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错位开发,使各产品之间、各产品线之间存在横向或纵向的互补关系,而非同质关系。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首先要以科学的市场分析、资源调查以及合理的产品定位为基础,对开发地和开发项目进行开发适宜性评价,排除掉不适宜开发的项目。为了避免开发者盲目逐利或跟风开发某一种产品,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引导,如对有特色的产品提供优惠政策和专业支持渠道等。此外,制定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地域分布特点的不同,对乡村旅游的类型、结构和规模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力避乡村旅游“一窝蜂”发展。在旅游产品和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要充分考虑客源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分别向不同的客源市场推出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顾客价值和顾客满意度、忠诚度,总体上提高乡村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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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环城游憩带
乡村旅游点主要分布在城郊,与其它景点一起环城形成不规则的游憩带,环城游憩带的形成与建设已经引起国内外许多中心城市的关注,但对大多数地方性中心城市而言,环城游憩带尚处于发展初期。
环城游憩带的建设可以将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置于整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背景上统筹考虑,使乡村旅游产品更好地与主城区目标客源市场的需求对接,在充分满足目标客源市场需求的同时,合理分工协作,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使各个乡村旅游点充分发挥乡村旅游效用,分享乡村旅游带来的效益。
构建环城游憩带首先要将环城游憩带的规划纳入到城市旅游发展规划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城游憩带的规划和建设。通过环城游憩带的规划,以项目和资金两个手段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确定开发重点,并在资金、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宣传促销和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依据区域开发理论,优化乡村旅游的空间结构,实行“以重点景点为依托的据点式开发和以点穿线的开发相结合”,即以具有一定发展条件的重点旅游点为基础,建设和开发形成中心城市环城游憩带的旅游经济增长点,然后逐级扩散,开发次一级旅游区域,最终形成环城游憩带空间结构优化的点轴系统。
环城游憩带的构建在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同时,对城乡旅游一体化和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的旅游综合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环城游憩带的构建,不但可以满足中心城市居民及中心城市游客的旅游需求,而且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城市中心旅游热点的环境压力。二是环城游游憩带的构建可以与城市旅游相辅相成,提升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三是环城游憩带上的各个片区根据自身资源的特点,区分不同的细分市场,进行差异化定位,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形成差异化的旅游产品,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的旅游产品体系。
(三)推行乡村旅游标准化
标准化的思想是对基础标准、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生态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既可以维护乡村旅游者的利益,也可以规范乡村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还可以有效解决乡村旅游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2004年,上海市率先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而后不少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规范,对经营“农家乐”和发展乡村旅游等提出明确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在实践中有力地推进了乡村旅游的发展。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更是促使乡村旅游的管理深度得到有效拓展。但从总体上看,乡村旅游标准的针对性、体系化还必须加强,而且标准的颁布多用于衡量,指导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要执行和参照执行各种乡村旅游的标准和规范,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要求和实施方案。制定新标准前应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且要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在实践检验中不断修订完善。
做好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与推行。大力加强对乡村社区的标准化宣传教育,发挥乡村旅游标准化先发地区和优秀经营户的示范效应,对乡村旅游标准化实施动态管理,大力推动优秀旅游乡村的发展,注重乡村社区的参与,加强参与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通过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不断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质量。
(四)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
地方性中心城市在区域旅游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主导作用。地方性中心城市往往既是区域旅游目的地,又是区域旅游客源地和旅游集散地,它承担着区域旅游经济的组织和协调活动。因此,应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乡村旅游。
1 城乡旅游产品互补。市场需求多样化是当前旅游发展的一种趋势。旅游地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城乡旅游资源的差异性导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旅游产品各具特色,要在乡村旅游产品差异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划、打造城乡互补的区域旅游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类旅游者的需求和同类旅游者的不同层次需求。
2 城乡客源市场的互补与共享。城市乡村旅游目的地的一级客源市场为中心城市居民,二级客源市场可以是来自中心城市旅游的分流客源。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农村居民利用农闲时节,到邻近的中心城市旅游,构成城市旅游客源。鉴于此,要发挥中心城市的主导作用,促进城乡旅游市场的共同繁荣。另外,从大区域来看,城市旅游与乡村旅游同属中心城市旅游,可以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应进行整体营销,进行统一的形象定位,共同开发中心城市以外的客源市场。
3 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在城乡统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可通过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统筹区域规划,整合资源,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以促使乡村旅游的发展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最终实现城乡旅游共同发展,提升整个区域的旅游发展水平。
注释:
①葛全胜、吴殿延《西部旅游开发战略的初步探讨》,载于《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81期第21至28页。
[参考文献]
[1]何景明,关于“乡村旅游”概念的探讨[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125-128
[2]孟明浩,顾晓艳,近年来国内关于城郊旅游开发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2,(6):71-75
基金项目:本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立项课题:“旅游环境法律保护研究—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开发区旅游业的发展为视角”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为200803lx168。
作者简介:罗亚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法学,讲师,华东政法大学2010-2011年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10-03
一、引言
广西的旅游资源丰富,特别是自然资源,如桂林山水就是享誉国内外的旅游胜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特别是城市人口,越来约追求精神享受,把回归自然,体验乡村生活和少数民族风情,欣赏田园风光作为逃避城市紧张生活的替代。广西是农业大省,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地域风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跨境旅游资源,以及历史遗迹,这些正符合了现代旅游发展趋势。因此,近些年广西的旅游得到了迅速发展,从最初的自发性的、小规模的经营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化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使广西的旅游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乡村旅游主要依托农村的自然风光与农村人文活动等资源,以城市居民作为目标市场,满足消费者观光、休闲、度假、体验、购物等各种消费需求。该类旅游活动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尤为重要,由于无节制的消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严重,因此,环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农村的环保一向投入甚少,很多地方甚至没有投入。在自然资源变得越来越紧缺,开始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的情况下,人们也越来越关注乡村旅游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是,目前我国关于旅游环境的法律非常欠缺。当前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以“市场失灵”①作为理论基础的,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制,以期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解决环境保护的“外部性”问题。但是,由于政府部门也有自己的私利,在保护与治理环境上总显得动力不足,特别是乡镇政府,有着更为强烈的脱贫致富的愿望,单纯发展农业在大多数农村都很难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吸引外资,发展工业,如乡镇企业就成为乡镇政府的优先选择。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发生冲突时,政府肯定会牺牲环境而选择发展经济。尽管有人建议把环境保护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可是官员们除了有谋求政绩外,更有谋求经济利益的愿望。这就是所谓“政府失灵”。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很好地满足发展旅游与环境的矛盾冲突,需要寻找新的路径解决发展乡村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和谐问题。
二、广西乡村旅游的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
近年来,广西乡村旅游得到较好地发展,截止2009年底,广西建成常态性经营的乡村旅游点达300多个,“农家乐”500多家,创建农业旅游示范点192个,分布在广西14个市80多个县(市、区),其中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34个,广西创建的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数量排全国第9位,西部省区第2位。广西旅游局与农业、建设等部门合力打造了15条农业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了一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目前广西主要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有以下几种:1.农家乐(渔家乐等);2.现代农业新村;3.民俗(族)文化寨或古村落;4.集观光、体验、购物于一体的农园;5.高科技生态农业观光园;6.依托乡村名胜开展乡村旅游;7.乡村红色旅游。
虽然广西的乡村生态旅游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缺乏整体科学规划,暴露出很多问题,制约了广西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对乡村生态旅游的本质、内涵、资源条件和客源市场认识不足,不能够准确把握和认识自由资源,及资源的开发,也没有很好地针对目标客源进行开发。
2.宏观管理力度不够,缺乏整体规划,体现为分散、小规模无序经营。
3.基础设施较差,如交通不便,卫生条件较差等,影响乡村生态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4.旅游服务整体质量不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5.由于法律缺位,监管不力,规划欠缺,出现生态环境质量下降,人文环境特色弱化甚至恶化等问题。
广西已提出将旅游也作为广西的支柱产业,打造旅游大省的口号,而乡村旅游又是广西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于当前已出现的问题,已对方兴未艾的乡村旅游造成阻碍作用,使乡村旅游处于较低层面的发展,而消费者对旅游服务的要求却越来越高。要解决这样的矛盾,以及上文谈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我们需要重新设计符合当今经济与环境关系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且使两者能够相互促进,和谐发展,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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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构建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对于发展乡村旅游,自然资源是最为重要的条件,特别是对于乡村旅游更多地依重农村或山区自然资源。可是现实是,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几乎全部投入到城市,对农村几乎没有投入。虽然自去年起,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甚至中央财政安排了10亿元的专项资金,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但是在具体的防治工作当中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目前我们的环境管理体系基本是针对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的,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适用性不强;同时由于我们在开展农村环保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工程、轻制度的现象,使得农村环境治理政策措施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等。再加上农村地广人稀,污染太过繁杂分散,农村环境保护的机构队伍薄弱、基础能力薄弱、法规制度薄弱、管理手段薄弱、技术支持薄弱,农村环保问题严重。
(二)传统环保法律制度的弊端
在我国,在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影响下,自然资源是没有价值的,更谈不上将之作为资本来看待。长期以来,中国资源行业的发展一直是行政权力为内生变量的,包括对自然资源的配置,也大多是通过无偿的行政委授实现的。从法律上来说,自然资源只是行政管理的附属,其自身的价值或是资本属性无从谈起。在这样的理论框架下,环境只是经济的一个子系统,市场机制的目标是人造资本的最大化,并以此实现经济在总量上的增长,环境要素在此仅是作为生产对象存在,市场机制对人造资本最大化的推进同时意味着对自然资源消耗的无限扩张。由此也形成了“环境保护与市场机制天然排斥”的普遍观念。对应到旅游业的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也同样如此:旅游开发程度越高的地方,往往自然环境,乃至人文环境破环越严重。就是由于传统理论下,自然资源等环境要素是排斥在市场之外的公共资源,没有资本化,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由于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市场主体不愿意付出成本进行环境保护。不仅如此,由于使用自然资源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再加上监管不力,经营者往往无节制的地消耗环境。对于行政监管,由于认识上的不足等原因,也显得力不从心。
(三)环境资源资本化的转变
人类发展到今日,人类已面临着资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的严峻环境局势。因此,有学者提出“生态经济理论”。在该理论下,宏观经济被视为一个包含内容更多,更有支撑能力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即经济只是生态经济的一个子系统,而将环境保护提到比经济发展更优越的地位。以生态规律影响和支配经济发展的进程。在生态经济的理论基础下,要求立法将自然资源作为自然资本的基本构成,并不断提高其生产效率和通过投资扩大供给。
基于生态经济理论,法律应将生态环境等资源纳入到物权理论框架中。在传统的物权理论框架中,土地和海域早已纳入物权中,对除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构建的较为完善。其他的生态旅游资源,也可以按照使用权等他物权的创设②,赋予自然资源一定的权利,按照物权制度,将这些权利市场化,通过拍卖,由经济实力强,开发最为合理者获得使用或开发的权利。旅游环境资源不再是无偿的公共资源,而成为“自然资本”。如果要获得自然资本的使用权或利用权,需要通过市场交易。
通过环境资源的资本化设计,将原来视为公共产品的自然资源等环境资源“内部化”,使环境资源的利用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一旦环境资源权利成为资本,纳入到投资者的成本之中,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就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利用权的拍卖,而获得资金,专款专用与当地旅游环境的治理与保护。这样既解决了政府在环保上资金投入不足和“政府失灵”的问题,也可以真正实现“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
转贴于中国
四、对广西乡村旅游环境保护制度框架的构建
针对广西乡村旅游发展的特点及所面临的与环保发生冲突的困境,基于环境资源资本化的制度设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相关法律制度:
(一)制定地方乡村旅游发展法规
目前有不少地方盲目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无序经营,没有对环境污染的评估,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与浪费。要避免这样的恶性循环继续发展,应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特色,制定符合旅游发展与当地自然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地方法规。法规应制定当地乡村旅游的目标和宗旨,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手段;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在地方法规的指引下,地方各级旅游部门应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引进投资及项目开发应符合规划要求。中国
(二)旅游环境资源资本化
对于自然资源,可以根据其所有权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权利,如开发利用权,使用权等。乡村旅游所依托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有两类: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而经营者也有两类:外来旅游企业和本地农户。将旅游环境资源资本化,就是要经营乡村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有偿使用青山、绿水等传统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资源。对于旅游企业,如果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自然资源使用费,这个制度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应与该地的农村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协议,有偿使用。而经营者是当地农户的,由于经济能力弱,他们经营旅游也是在其传统的生活习惯基础上进行的,原则上不需要象旅游企业一样付费,但应当缴纳适当的,相当于环境保护的保证金。
(三)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
目前广西的农村生态旅游规模化经营的不多,很多都是当地农民自行个体经营。分散式、小规模经营往往经济实力较弱,没有长远规划,比较急功近利,带有较强的“靠山吃山”的心态,很少关注环境问题。对此,应制定地方法规,规定较高的进入门槛,引进具有先进开发与管理经验的旅游经营企业进行整体性开发。这样可以对当地的自然环境较为有效、协调的利用。地方政府在进行招标引进旅游项目时,应重点考核其对当地环境保护的措施的可行性,使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及环保纳入经营企业的运营成本之中,从而达到旅游开发与环境和谐发展、经济发展与环保双赢的局面。
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并非指仅投资多的旅游企业才能经营乡村旅游产业,而将当地农民排除在旅游发展之外。这里所指的高门槛,更大程度上是指对环保的贡献。对于当地农户经营旅游行为,更多的要靠行政力的约束,如收取排污费等。
(四)有效地将农村生态旅游目的地农民纳入旅游产业中
对于风光秀丽的生态旅游景区,往往也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如广西的大化县、田东县、东兰县、巴马县都是有名的贫困地区,近几年由于大力发展旅游业,当地的经济与农民生活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如果鼓励当地农民从事旅游,农民分散的、小规模可能对旅游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都不利。引进外来投资,又可能将当地农民排除在旅游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之外,而他们还很有可能要承受因为开发而带来的负面效应。如何让当地农民参与旅游业,享受到开发当地旅游资源所带来的实惠,同时又不会造成不经济、不环保的效果呢?
这需要当地政府在引进投资时,要求旅游经营者做好规划,将当地农民作为其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双方的合作可以是多种形式的:
1.农民可以通过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与经营者签订协议,以他们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作为资本入股。这要求首先将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他物权利划分成股份,并且作价,转化成资本。这种方式的合作,恰恰与上述制度设计相吻合,也是当地农民最深的参与旅游开发的一种方式。通过自然资本入股,农民成为股东,可以参与开发与经营决策,对当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表决权,这也遵循了环保民主原则。
2.无论当地农民是否有自然资本入股参与,都可以加入旅游服务、甚至经营管理行业之中去。当地农民世代居住在本地,与当地资源形成天然一体,其实他们也是当地旅游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点,在以民俗资源作为开发旅游的重点的地区,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主要是苗族风情,消费者除了欣赏秀美的山水风景之外,更是想要体验当地的民族风情。当地农民的生活和民俗,通过旅游企业的良性包装,呈现给消费者。而当地农民可以在保持自己的生活传统和习俗,同时又不离开家门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生活。参与的方式有二:第一,受雇于旅游经营企业;第二,与旅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将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项目承包给农户或农户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承包项目与范围,旅游经营企业统一管理,指定服务标准,由经营者就农户经营项目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发民俗资源的时候,法规应做适当的引导,避免将民俗风情展示舞台化、商品化。在开发的同时,注意外来文化对当地传统文化的破坏与冲击。经营者应配合文化部门对当地的民俗文化的研究与保护。
3.对于不愿意或者没有劳动资源的农户,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分享利益:第一,通过所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入股方式获得分红;第二,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按照与经营者的协议,从旅游经营者处获得补偿款。该补偿款是用于弥补因开发乡村旅游使其遭受到对原有安宁生活破环的损失或容忍。
(五)当地政府成立专门的监管组织
通过将自然资源资本化后,环境与资源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得以有效利用与保护,政府的环保压力大大减轻。但并不是说政府对此就可以无所作为,而是要转变职能,从执行者变为监管者,保证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针对农村生态旅游发展的特点,政府监管组织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乡村旅游服务标准;2.按照相关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旅游开发经营企业;3.监管自然资本权利交易过程;4.监管经营企业与农户的行为,如果他们有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手段;5.对农户分散经营进行必要的组织与培训。
在进行行政监管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政权的过分膨胀。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政府常常喜欢当场上的“运动员”而不是“裁判员”,因为直接参与经济,可能会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立法就是要政府回归本位,成为市场的监管者,防止恶性竞争或破坏竞争的行为。对于难以资本化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公共资源,难以用市场手段调节的,需要政府投入加以保护。
五、结语
良好的资源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有利条件,但如果没有好的制度,优势可能难以发挥,最终成为制约产业发展,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障碍。笔者试图跳出传统环境保护的思维,在生态经济的视角下,构建一个农村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将原本作为无偿使用的自然资源资本化,从而将“外部化”的问题转为“内部化”,以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制度的具体构建仍需不断探索,本文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注释:
①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的状态,特别不能按最优化原则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自然资源一直以来作为公共产品,存在产权不明的状态,市场运作无法组织和实现自然资源的提供。自然资源被排除在市场交易之外(外部性),市场交易主体不会为消耗自然资源而付出成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这类外部性和搭便车一般不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
②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我国的法律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资源国家和集体所有。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是基于我国公有制和当前的政治体制,具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这一点已达到基本共识。所以这里讨论的权利为非所有权的他物权。中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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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农村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但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事关国计民生和子孙后代的大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渊源,在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致使环境污染的趋势出现由城市向乡镇蔓延,再向农村扩展的势头,与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息息相关。如何科学地处理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是正确合理地处理新农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键所在。
1农业生态环境的特征
我国的农业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是一种产业环境,直接主体是农业类产业的生存发展。从农业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多样性、广延性、区域性、复杂性,同时又有半自然、半人为调控的特征。
农业由于分布面积广,光、热、水、气等外界环境因素又是农业生产所必需的条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地改变环境的组成和结构,从而影响着环境中物质和能量的循环系统。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自身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产上盲目过量施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化学物质,也会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加上病害、虫害、气候等自然灾害,使得农业环境问题更加复杂。
2农村环境的状况
目前,农村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随着农业的发展,农药、化肥对农产品的污染及农膜产生的“白色污染”大量增多,村镇居民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规模化养殖及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也愈加严重。以山西运城市为例,该市是全省粮、棉、果基地,小麦、棉花、果品等诸多农产品的商品率均占全省的80%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土地利用率已达80%以上,耕垦指数为43.7%,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化学农药的大量使用,破坏了生态平衡与生物种群的稳定,化肥农药施用极不平衡,农药残留量增多,农药中毒人数逐年增加,还造成土壤板结,作物贪青晚熟,淋溶下渗流失,造成水质污染。超标污水的灌溉,大气降落物的污染,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堆存,污染事故的增多,使土地和作物污染增多。恶劣的环境使农业生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农业环境污染纠纷事件逐年上升。
改革开放给乡镇企业带来了蓬勃的发展,带动了农村小城镇的复苏和兴起,但乡镇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粉尘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均接近或超过50%。农村工业中从事汞制品、砷制品、铝制品、联苯胺等产业,以及噪声和振动污染的行业,由于技术工艺落后,设备简陋,管理和各种制度不健全,有毒有害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直接危害职工健康。比如运城,近年来随着工业的发展,经济结构有了很大变化,已由单一农业大区发展为门类较全,农工并举的组合区域。环境污染特征是以二氧化硫污染为主,烟尘和二次扬尘为副的大气污染,以有机物质和氮素为主要污染物质的水质污染,以工业固体废弃物为主的固体废物污染,且污染趋势趋于加重,并由城市向乡村蔓延扩展的势头,从而影响农业生态环境。
3农村城镇化中的环境问题
3.1城镇周边农村及农业污染严重
我国农村城镇化发展中,城镇周边农村及农业污染严重,特别是以化学肥料替代有机肥料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目前,我国耕地化肥施用量约每公顷375kg,而发达国家化肥施用水平约每公顷200kg。氮素化肥过量施用,会流失进入水体。研究证明,婴儿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或变性红血素症以及成人消化道内由于形成亚硝胺而致癌的现象,都与饮用硝酸盐含量高的河水有密切关系。磷肥含有多种有害物质,过量地施用磷肥,使这些有害物质在土壤中不断富集,进入“食物链”。
3.2工业“三废”排放的影响
近些年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企业增加较多。但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具有布局分散、规模小和经营粗放等特征,从而造成工业“三废”排放居高不下,呈增长趋势,使得周边环境污染严重。据统计,全国每天排放的污水量超过1亿t,其中80%以上未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使河流、湖泊、水库遭受污染,许多水库也开始进入富营养化状态,城郊水库的富营养化问题最为严重,给城市供水带来严重危害。
3.3城镇乡村基础设施滞后
这方面突出体现在城市气化率低、热化率低、绿化率低、烟尘控制区发展水平较低,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力度、治理资金投入较低。目前,山西农村的能源消耗主要是煤炭,不合理的能源结构。同时由于集中供暖建设滞后,居民取暖、做饭及餐饮业的耗煤多为直接燃烧,低空排放,大量的由煤炭消耗产生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直接影响着环境质量状况。
3.4农村生态环境脆弱
目前我国农村环保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农业面源污染有增无减。伴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粪便70%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农作物秸秆资源浪费现象较为普遍,近30%的秸秆没有得到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和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现象突出等。
3.5大量农田被占用和毁坏
如今我国可以开垦的荒地所剩无几,而现有耕地却被大量侵占,其中农村工业的占地面积是惊人的。除直接占用耕地外,农村工业还污染和破坏了大量农田。据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业废水而污染的耕地面积达2亿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左右;每年因污染而减少的粮食超过了100亿kg,直接经济损失125亿元,其中因为农村工业污染和破坏而引起的达47%以上。
4农村城镇化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4.1持续发展必须兼顾环境目标
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是农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基础。农村城镇化能否实现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影响因素是自然生态环境的状况。如果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建立在农业健康发展基础上的农村城镇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4.2强化农村环保法律手段
我国农村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已取得可喜进步,颁布实施了一批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但相对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而言,农村城镇化后的环境保护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从总体上看,尚未建立起适应小城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由于绝大多数小城镇环境保护机构不健全,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难以将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因此,我国农村环境管理的法律手段还必须强化,真正确立法律手段在管理
农村环境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3创新环保思路,科学制定规划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创新思路,科学制定规划。把新能源技术、农村节能技术、垃圾无害化利用技术、农作物秸秆资源化技术、无害化农产品的生产技术、污水处理利用技术、生态保护等技术有机地结合到一起。
4.3.1创新思路,切实做到管理到位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在还处于相对贫困的情况下,环境保护意识十分淡薄。面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现状,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环境保护知识,掌握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及法规。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广泛宣讲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各乡镇要组建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形成县、乡、村三级环保管理网络,以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农村环境保护具有分散、面广、量小的特点,必须加强管理,积极服务于农村环境保护。农民建房选址定点、畜禽圈舍的布局、农药及化肥的使用等都是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不容忽视的问题,以更好地控制农村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3.2制订规划,切实做到投入到位
治理农村环境污染,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必须要有合理的规划,要有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通过这些规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有计划地安排资金的投入。在争取国家投入的基础上,发动广大群众,增强自主意识,加大自身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加快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步伐。
4.4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形成环保工作合力
农村环保是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一项系统工程。应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将目标转化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环保工作的合力,同时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
4.4.1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建立长效机制
农村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农民,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农民的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统一模式、统一标准、不搞“一刀切”。努力探索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应农村特点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制度。
4.4.2科技领先,切实做到技术到位
农村环境污染因素复杂,污染源分散不集中,治理难度大,对治理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必须坚持科技领先的原则,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先进治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目前运城推广的农村沼气利用技术具有很好的环境效果。大力发展沼气、风能、太阳能、秸秆气化生物质能等新型清洁能源。
4.4.3协调配合,切实做到参与到位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积极参与,才能有更大的整体性的收效。按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发挥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做到力度到位、措施到位,真正承担起保护环境的重任。
4.5结合乡村建设实际,开展环保综合整治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由以乡镇工业污染为主转变为乡镇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污染等污染并重的态势。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做到与环保责任状相结合,与乡村建设规划相结合,与绿色创建相结合,与改变种植结构相结合,与提高村民环境意识相结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倡导绿色生活、绿色生产,树立全新的环保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4.5.1与村庄建设规划相结合
把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清洁水源、清洁田源、清洁家园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农业生产清洁化、城乡环保一体化、村庄发展生态化等内容纳入规划之中,并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充分反应地方特色,努力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4.5.2与绿色创建相结合
创建环境优美的乡镇、生态村、绿色村镇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4.5.3与改变种植结构相结合
积极发展有机农业,这不仅能解决农村面源污染,提高农民收入和人民健康水平,也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根本举措。
4.5.4与提高村民的环境意识相结合
建设新农村的主力军是农民本身,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从“要我建”转变到“我要建”,主动为建设美好家园尽职尽力。使其对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同时进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大乡村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要以发展生态农业为主线,在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结合点上做活文章,发展生态安全农业;解决农药、化肥过量使用的问题,有效地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5结束语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通过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解决农民的出路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重视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否则就会出现农村环境污染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局面,这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是不相吻合的。所以,只要我们重视和积极应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加大力度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我们是能够让广大农村真正实现“生态良好”的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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