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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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语翻译是涉及到口译、笔译等方面的宽领域、广范围的纷繁复杂的英译范畴。英语笔译方向一般分为图书、报刊等书籍类型的书面语形式的笔译;英语口译则体现在口头表达方面语言转换和表达。然而,口译中依据要求语言转换的速度和表达的准确,按照具体口译使用场合的不同而具有不同形式的口译内容和任务。其中,同声传译是口译中时间限制最大、要求反应和语言转换速度最快、翻译任务最为困难的一种。同声传译译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素养,遵循基本原则,在口译中才能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将能力和源语听辨瞬间转换为目的语,为重要翻译会议和内容流露提供优质的服务。
关键词 :英语翻译;同声传译;素养及原则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265-01
收稿日期:2015-02-18
作者简介:姜仁基(1991-),男,辽宁东港人,本科在读,沈阳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方向:翻译(英语方向)。
一、英语翻译中同声传译简述
同声传译是一种高难度的语际转换,它受到时间的严格控制,需要在特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语言的准确翻译,这就要求同声传译译员在源语讲话发生的同时,必须借助现有的较为确定的相应主题概念在头脑中迅速形成源语信息的猜测、理解和短时记忆,在大脑对源语的反应过程中将源语转换为场合适宜可广泛使用的语言。另外,同声传译也是对目的语的迅速重新组织和表达,对源语加以监听和目的语转换的修正,源语同步翻译为目的语。同声传译又叫同步口译,是口译中要求极高的一种。同声传译是口译翻译的高级形态,是口译领域的高级阶段,要求口译员具备特殊适用的较高素养,尤其在国际间涉及的商务或经济外交等会议上,同传译员必须拥有闪电般思维和卓越的翻译技巧和能力,才能完成互相重叠、交叉或影响的多重任务,否则,很容易造成大脑能量的短缺和神经注意力集中困难的情况,从而导致听辨源语与说出目的语之间的不同步,这种并行不悖的境地会极大的干扰同声传译工作任务完成的最终效果。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趋势不断上涨,故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趋频繁,许多重要的国际商务外交会议也较多的国内举行。因此,在国际和国内同声传译译员的需求迅速提高,市场反应热烈。旺盛的同声传译译员需求为国内外高标准、高素质的译员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越来越积极致力于专业的高素质同声传译员的重点培养,以实现国际间贸易交易的顺畅和对外交往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同声传译译员具备的基本素养
1. 坚实的双语能力和较好的语言口头表达能力。
同传译员在原则上应该是对语言反应敏感的特殊类型。
具有操作性极强的外语和母语两种语言的捕捉能力和对新生事物强烈的好奇心和观察兴趣。同声传译译员完成工作的基本条件应该在于平时语言积累功底,只有语言功底足够坚实和涉及面广泛才能胜任此项繁重工作。依据紧随其后的发言时间要求,在拥有坚实语言储备外,同传译员还应具备较强的口头语言转换和表达能力。讲话速度应该控制在每分钟250 字,这种语速高于一般人发言的语速100 字。在讲话过程中,同传译员的要求是:言之有序、言之有物。语言吐字发音清晰准确,语调流畅自然、表达干净、利落。
2. 良好的心理素质
同声传译的内容一般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人文环境、科技等诸多领域,加之初译的译员会由于心理素质欠缺而导致翻译时出现心慌、嘴紧的情况,即使是较为熟悉的内容也可能在翻译中频频出错。因此,同传译员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完成工作的重要方面,较强的情绪控制能力是必要的,情绪控制是应对各种突发状况的有效方法,无论面临任何复杂情况,首先必须保持镇定。情绪的稳定和心理状态的调整影响翻译的理解程度和质量。
3. 团队合作意识
同声传译需要专门的工团队,一般2-3 人,每人平均分配20 分钟的工作时间,以及时间标准进行轮流翻译。翻译团队的和谐配合是翻译工作顺利完成的基石。
(1)分工阶段根据各译员的优势分布工作,以实现取长补短和优势互补。(2)准备工作需要加强沟通以节省时间,提高翻译准备工作效率。(2)在每20 分钟交换的翻译中,暂时休息的译员应该尽力做好在线译员辅助工作,辅助内容包括笔记记录和清除干扰等任务。
三、同声传译翻译的基本原则
1. 随时调整:调整是同声翻译的重要环节,是语言获得和语言输入的校译过程,需要译员对于接收的新语言信息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翻译过程中迅速完成纠正错译和补充漏译的工作任务,实现翻译的高质量完成。
英语“I went to holiday for a seminar at 10 yesterday。”如果依照顺句驱动的原则,就翻译成:“我去假日酒店/ 参加会议/ 在十点/ 昨天。”这样的翻译是不符合翻译目的语的语言语法要求的,所以必须进行调整,所以这句应该翻译成:“昨天上午十点,我去假日酒店参加会议。”
2. 适度超前:“适度超前”是针对翻译过程的“预测”推知而言的。需要在源语信息尚不完整时,译员根据上下内容和具体语言环境进行“超前翻译”,达到同步翻译目的。例如在翻译到please allow me to be on behalf of 时根据语言表达的具体要求和模式,可以很快的推知和预测其翻译,看到on behalf of 即可完成“我谨代表……”的翻译。
参考文献:
(一)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在实践中形成,又从未间断的处于医疗实践的应用当中。立法保护的目的,是使中医药传统知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人类健康事业和国家发展服务。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已经被众所周知且广为利用的现实。不能因保护的目的而使中医药传统知识丧失可及性,阻碍其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而应通过保护来促进其应用,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分类确权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中的首要问题是其权属不清,正是由于其权利主体不明,造成了保护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的缺失。面对现实中的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和境外投资者的商业掠夺行为,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来启动维权机制,制止侵权行为。因此,确权是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对其有效保护的前提。当前,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在我国医疗实践中被大家所共同应用,也就是为业界所周知了。与之相对应的,是有些中医药传统知识仍然掌握在个别的或少数的传承人手中,而并不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在医疗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两类传统知识在权属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已经为公众所周知、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应确认其国家所有权。因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历代劳动人民和中医药人才在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属于全民族的财富。事实上也已经被全国中医药界所共同应用,已不可能将其界定为个人或某个组织的权益。只能确立这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家所有权,由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这是现实的选择,也符合基本的法理精神。对于那些仍然掌握在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不被公众所周知、没有在医疗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则应针对具体情况确认个人或单位为其权利主体。尊重和保障持有人的权利,能够鼓励持有人将秘方、秘技等不为公众周知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向社会公开,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在临床中得以应用,也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和繁荣。这样的立法思路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思想。
(三)体现价值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在商业上有用的信息,其本身是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的,这种财产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通过在法律上赋予权利来体现。在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时坚持体现价值原则,就是在承认中医药传统知识自身价值的基础上,以法律上赋权的形式来体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价值,阻止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不当利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惠益分享。为了实现体现价值的原则,在立法中可以通过设定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两个方面加以规定。财产性权利主要可以包括赋予权利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拥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惠益分享权等项权利。人身性的权利主要可以包括赋予权利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权、冠名权和知情同意权等项权利。
(四)国家利益原则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阻止国际投资者的无偿商业利用,并非是要限制国内中医药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临床应用。因此,在进行法律制度建设时,我们可以明确地按照内外有别的方式进行规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于已经为界内所周知、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在确立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仍然应该允许国内中医药界在临床上自由应用。这样的制度设计符合现实状况,也与国家所有权的法理并不违背。而对于境外商业组织使用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情况,则应该坚持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境外商业组织利用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进行商业开发和利用应向我国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按其利用程度支付相应费用。对境外投资者无偿利用和开发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有效制止和限制,是进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关键点之一,也是实现难度最大的一点。我们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和利用经济反制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对那些不经许可擅自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商业开发的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考虑建立限制其到我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禁止其从我国购买中药材等原材料,禁止其产品在我国境内销售等相关反制措施。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中药材出产国,也是中医药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建立相应的经济反制措施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
(五)政府主导原则
由于大量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都处于为公众所周知、业内共同利用的状态,其使用、传播等方面基本都处于自由状态。这种现实状况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保护机制的运行造成了较大困难。例如,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开展境外维权活动等都需要高昂的成本,实施难度也很大。因此,必须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权利保护机制,强化政府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已经进入业界公知状态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要在确立其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明确由特定政府部门来代表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现实状态下,只有政府部门和在政府部门主导下的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有能力行使好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所有权,才有可能履行好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历史责任。
二、立法进程上的基本原则
业界呼吁对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立法已经多年。国家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让我们感到建立系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成为了可能。但是,系统的制度构建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必须把握好立法进程,加快进行针对性的立法研究,推动相关法制建设。
(一)先易后难原则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属于内部审计的固定成本范畴,即无论是否开展审计工作,无论审计工作质量高低,这种的固定成本是客观存在的,是内部审计的不可控成本,包括办公场所、设备资产、办公费用和人工成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则为固定成本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创造了必要条件。
1.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被注册会计师审计定位为“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IIA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将独立性定义为“在组织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履行其职责的层级报告”。独立性能够使审计结果保持客观,使审计质量可靠,为他方接受而不被质疑。这种相对独立性可以表现为设置了独立的审计部门,也可以表现为独立的报告关系,如审计结果向公司管理层或上级公司报告等。
2.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和保持。IIA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将专业能力表述为“应具备履行其各自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与其他能力”。如果要将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和审计人员专业能力重要性进行排序的话,无疑专业能力比独立性更为重要。只有符合专业能力要求的审计人员才能完成分配的审计工作,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质量。
二、审计计划管理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年度审计计划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以确保将有限的审计资源用于为公司改善风险管理、增加价值的项目上,使审计成本效益最大化。审慎选定拟开展的审计项目。笔者所在的内审机构通过以下活动确立年度审计计划:
1.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大经营活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识别和评价存在的风险。通常重大经营活动的变化是风险管理的重点,围绕重大经营活动开展审计符合内部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更有助于公司实现目标。
2.根据审计资源情况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可获取的审计部外部资源,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确定与审计资源相匹配的审计项目。如果对数据的取得受到技术或能力的限制,应当对审计项目存在的风险做评估说明。
3.协调与外部审计和其他部门的检查工作。在确定计划时,应考虑上级公司拟对本公司的实施审计或专题评审项目,还应考虑公司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拟实施的项目。
4.征询公司管理层和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该类项目通常为内部审计的咨询项目,难点是无法获取适当的审计评价标准,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通常能使审计建议富于建设性,为公司管理层和专业主管部门决策服务。
三、审计项目管理与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密切相关
审计项目是内部审计实现自身价值的载体。内部审计开展审计项目时发生的成本属于变动成本,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产生的机会成本(即如果不配合审计而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收益),这部分成本为内部审计的可控成本。内部审计通过周密的项目审前准备,及时完结现场审计工作,减少这部分变动成本支出。以下控制活动对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有帮助:
1.流程制度化。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提高审计时效,内部审计应对审计项目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加以固化。笔者所在的内审机构将审计项目流程纳入了OA系统(即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密级)、审计意见书(密级)均通过OA系统行文。为提高审计时效,在OA系统中还设置了审计建议书和审计要情(均为密级)文书。同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分别由审计组主审、组长和派出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3级复核。
2.充分的审前准备。包括调配审计资源成立审计组,召开审计联席会议、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资料收集,审前分析明确审计重点等。
召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前联席会议。有助于建设良好的内部审计沟通反馈渠道;
征询公司管理层的意见。这种沟通通常不会损害内审计独立性,反而明确了公司管理层关注的重点,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现场审计和报告阶段。包括进场会,落实审计事项,退场会,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和出具审计意见等。通过周密的审前准备和现场审计的有效沟通,可以缩短现场时间,在现场审计退场时即可完成审计报告初稿,提高审计报告时效性。
四、审计成果应用与内部审计价值目标的实现相关
审计成果的应用与否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审计项目的成败,进而影响内部审计价值目标的实现。如果审计成果未得到应用,内部审计不仅没有实现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的目标,还浪费了组织的资源。
1.可以有效保证审计成果得到应用的控制活动。采取后续跟进措施,监督和保证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或公司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这一阶段的工作通常为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阶段,即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情况进行审阅和验证。笔者所在的内审机构通常对重大审计发现进行现场后续审计,并向部门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情况报告。
对全面性或高风险问题,向公司专业主管部门通报审计发现,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审计建议书,进一步提升审计成果的应用。建议书经公司管理层批示后,通常由专业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的跟进措施,达到举一反三、成本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2.审计成果未得到应用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案例。在某审计项目结束后不久,被审计单位的员工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形象,给公司造成无法计量的损失。
佣金是一个与折扣、市场竞争和商业贿赂密切相关的名词。审计组在审计某分公司佣金业务时,发现其佣金业务呈现2个主要特征:一是无固定期限的长期支付,二是审计提比例高。虽然形式上是分公司与一个中间商签订协议并进行佣金结算,公司与客户不直接发生佣金结算关系,但审计组经分析评估后认为,该业务存在的风险较大,向该分公司出具了防范商业贿赂和收入流失风险的审计建议。审计结束后的次年,当地检察机关在核实该分公司一个重要客户负责人的经济问题时发现,该分公司账面支付的资金额度大于该重要客户负责人的涉案资金额度,导致该分公司的员工也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该分公司如果采纳了审计建议,及时组织对存在风险的业务进行全过程的排查并积极进行整改,将极大降低公司员工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和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总之,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的所有活动,都应围绕内部审计价值目标的实现开展,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有限的审计资源谋求内部审计价值的最大化,进而实现内部审计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的目标。
参考文献:
[1]2005年《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含义
实质重于形式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的第四号公告,APB指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后来,这一原则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采纳,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第35条作了类似规定。我国2000年12月29日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引用了该原则,第十一条(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条款,第十六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上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体现的是对经济实质的尊重,是会计核算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是一交易事项的两个方面。所谓交易的法律形式,是交易或事项基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就某项交易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合同、协议一般涉及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价款支付等内容。通常转移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其法律形式归属买卖关系,不转移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其法律形式一般归属租赁关系。所谓交易的经济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所反映的经济本质内容,体现了交易的真实目的,涉及交易或事项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是会计核算所要反映的真实信息。一般情况下,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是一致的。但是,随着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时常出现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完整、全面、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的情况。这是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键所在。进行判断选择时,要透过法律形式的外表识别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内容,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1.在固定资产租赁核算中的应用
固定资产租赁主要有两种租赁形式,一是融资租赁;二是经营租赁。从法律形式上看,二者都是租赁行为,承租方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二者在经济上有实质性区别。融资租赁期限较长,一般达到或接近该项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分期支付的租金接近资产公允价值,取得了该项资产的长期控制、使用、收益权利,并且享有合同期满优先购买或继续租赁权,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承租方,经济上与自有固定资产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要按照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采用相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而经营性固定资产租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例如:房屋经营性租赁,期限一般较短,租金变动频繁,承租方无需承担固定资产上的有关风险,故不能将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核算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四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均是商品交易的实质内容特征,没有任何形式上的东西,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要求。通常情况下,商品已经交付并办理完收款手续,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遇到特殊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例如:售后租回交易,销售方也是承租方将自有固定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方也是出租方租回,支付租金。这类交易是商品销售和资产租赁相互融合的一揽子交易,不能拆分独立对待。销售方也是承租方销售资产取得了一笔资金,租回后,资产依旧归企业控制和使用,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买方也是出租方通过每年收取租金方式,收回其购买资产的成本,超额部分为投资收益。售后租回其实质就是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收取利息的融资行为,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在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进行判断时,不应仅关注商品的发出或者收取货款的权利等法律形式,应根据四项收入确认条件逐一对照判断确认。
一、望
中医中的“望”是看的意思,也就是说要学会观察。作为促销人员,只有通过对目标人群的穿衣打扮,言语神态的判断,才能确定他是否为真正的购买者,是否具有购买力,他是那一种类型的人,进而做出应对措施,有的放矢,满足他的需求,达成销售。
通过观察,要把目标人群进行分类,并做出应对的方法。以下是几种类型人群的应对方法:A、过客型:这类大部分都是随便看看而已,也许会冲动购买,也许以后会成为消费者,但无论购买与否,都力求做到引起注意,留下好印象,也许会成为潜在购买者。B、准顾客型:这类人群有明确的购买目的,要积极对待。C、选择型:这也是准顾客中的一种,购买的几率很高,但你要通过对比,把自己的优势告诉他们,把自己独特的地方告诉他们,让他们感到物超所值才行,但要把握一点,一定要选择适合他们的。
无论那一种类型的消费者,只有通过仔细观察、判断,分清主次,抓住目标。
二、闻
闻其声,知其人。“闻”就是听的意思。在听的时候要认真,要给患者一种重视他们的感觉,让他们畅所欲言。但作为促销人员,不仅仅是听患者怎么说,而是要捕捉患者的信息,抓住有利于销售的点。。同时,要能够听出患者的弦外之音,他们是试探呢?还是咨询?还是其它目的?通过倾听,了解患者的需求和问题,进而判断,想办法满足他。
三、问
沟通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不但要学会倾听,还要学会发问。通过问,你了解了患者更多的信息,这样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比如可以通过诱导式提问,进而让患者回答的问题向我们预想的方向靠近,在问答的过程中,多让患者向正面的方向靠近,多回答肯定的话。“问”也是让患者答“是”的学问。通过沟通让患者对你产生信任,让自己成为患者愿意交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