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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评估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0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无形资产损失评估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

篇1

一、关于无形资产租入的会计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出租和租入的核算基本上都作了具体,甚至详细的规定,同样为长期资产的无形资产则相对简化。《企业会计制度》甚至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基本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的。为此,本文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谈一点看法。

(一)无形资产的租入

企业租入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租入无形资产时,只需要登记“租入无形资产备查簿”,并保管好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而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二)支付租金的核算

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应列入产品成本,按月支付的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等账户,按年支付的租金应首先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等账户。

例如,企业租入专利权一项,于当年1月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年租金12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1月末,摊销本月租金:

借:制造费用1000

贷:待摊费用1000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些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支付租金采用销售数量或者营业额比例计算的方式,我们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这部分支付的租金计入“营业费用”账户,而仍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使其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补偿尺度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他用的核算问题

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出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或者作为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作为商品房用地加以开发时,则要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者生产成本。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转作在建工程,还是转作生产成本,如果不存在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什么疑难问题。我们要说的是,当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转入“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还是否存在减值摊销及作账的问题。对此,我们谈一点看法:(1)当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用地时,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在结转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同时,对应结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亦即,将“无形资产”账户转作“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转作“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或者“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之所以这样处理,就在于既能够遵循实际生产成本原则,又能够反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的情况,以便在转化在建工程或者土地开发生产成本后,无形资产出现增值能够恢复其减值。(2)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后,由于这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另外一种资产的一部分,而处于加工阶段,所以一般不再摊销其价值。(3)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时,其剩余摊销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按照谨慎原则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其价值,也就是说,今后转作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折旧的形式摊销其价值,而不再按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年限摊销;而转作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则作为存货处理,不存在摊销问题。

三、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2条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要说的是,“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将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通过事例说明之。

例如,某企业1月3日购入无形资产一项,价款10万元,以支票付讫。预计使用5年。使用至第一年末,评估其可回收金额为4万元。使用年限不变。直到第五年末,企业评估其可回收金额升值为4万元,但无形资产使用期已经超过法律保护年限。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当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

3.年末,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4.第2年、3年、4年和5年末,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无形资产10000

5.恢复增值: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同时,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1条第三款之规定,“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篇2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专用权等。无形资产也包括以非物质存在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技术、管理、形象、品牌、制度和创新能力等。我结合自身调研实际情况,对企业中无形资产核算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W公司基本情况

W公司是一家纺织类企业,是2003年成立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纯棉高支漂白纱线、PIMA棉纱线和高支高密漂白布、弹力布等,是色织、丝光棉用纱方案专业解决商。

W公司拥有多项,分别为X,Y,Z三项专利技术;R项商标权;一项特许权和一项非专利技术。

二、W公司无形资产核算现状

在W公司实习期间,通过翻阅会计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无形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非专利技术进行了错误摊销处理

W公司于2012年从Y公司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支付价款30万元,我经过对2016年末W公司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的核算,我发现W公司对非专利技术进行了摊销处理,其会计处理的分类如下:

借:管理费用 30000

贷: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30000

我认为该笔摊销业务的处理是错误的,因为非专利技术是未经公开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技术,使用寿命不确定,因此不需要进行摊销处理的。

(二)获得专利权时初始价值确认错误

W公司于2016年7月从F公司外购一项Y专利权,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109.2万元以及有关的服务费用10万元,款项通过建设银行转账,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W公司对于该笔无形资产购进业务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092000

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92000

外购的无形资产进行初始成本计量的时候,需要计算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该笔无形资产购入业务的处理没有将购入无形资产的有关服务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当中,使Y专利权的初始价值降低,资产总额减少。

(三)无形资产商标权处置时收入科目确认错误

W公司于2014年8月购入一项R商标权,入账价值为120万元,该无形资产的有效年限为10年,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按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W公司于2016年4月时将该商标权出售,取得收入60万元,应交税费3万元,该项商标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万元。W公司对该商标权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00

累计摊销 4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其他业务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3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0000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的时候,应当按账面价值确认收入或者亏损,当企业获得收入时计入贷方“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发生亏损时计入借方“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该笔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处理将无形资产的损失计入了“其他业务支出”无形资产出售时的损失的确认发生了错误。

三、W公司无形资产核算问题解决对策

经过调研和分析,我对W公司无形资产业务处理发生的错误,进行如下的处理:

(一)正确确认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的第四章后续计量其中的第十九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因为非专利技术不需要进行摊销,所以W公司应该对该笔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进行冲销处理,我对该笔业务的冲销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30000

贷:管理费用 30000

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摊销中,可以根据使用寿命是否有限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进行摊销并且要定期进行复核。在进行无形资产摊销的时候要注意区分能够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和不能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这是无形资产核算中的一个需要注意的要点。

(二)无形资产初始价值正确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的第三章其中的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Y专利权的初始计量价值应当为购入购入价款和相关税费109.2f元与相关服务费用10万元。W公司原始的会计处理的无形资产初始价值确认错误,进行更改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192000

贷:银行存款――建行 1192000

无形资产的初始价值确认时要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即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购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的构成也不相同。外购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要将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各类其他支出全部归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

(三)无形资产处置收入的正确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的第五章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R商标权的收入确认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商标出售的会计处理应当将“其他业务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改成“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W公司出售R商标权的正确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00

累计摊销 4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3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0000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的出售、出租和报废。当无形资产出售时,出售无形资产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当无形资产出售时,出租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当无形资产报废的时候,无形资产的处置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当中。该笔业务的处置应当将出售无形资产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总结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被所有者占有、使用并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企业对于无形资产在核算中的问题越加重视,对于无形资产的正确核算的重视不断的上升。所以企业在对无形资产的核算过程中要注意对于无形资产取得是的价值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如:取得时的成本是否加入了服务费用等等。对于取得后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是否正确,如:摊销方法的确认等等。对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确认要进行分析,如:无形资产能否确认使用年限等等。对于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的收入是否正确,如:出售时的收入是否正确计入当期损益当中等等。

无形资产的核算让企业对于企业的资产价值的掌控更加清晰,更加明白。让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有了更加清晰的方向,使企业的未来走向强大。无形资产的核算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有重大的影响,是企业稳定经营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张泽,企业无形资产核算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1

[2]肖兰华,马晓青.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之改进:财会月刊,2015.11

[3]王洪良,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r代金融,2014.01

篇3

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与原规定相比,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及预付款增加了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及无形资产,且企业尚未实际处置转让的资产发生的实质性损害,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地点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办法对内外部证据予以了列举,与原规定基本相同。

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与原规定相比,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

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认定价值概念的准确性,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同时,新《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如果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可以扣除

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文/秦华 陈萍生)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办法》有7个亮点值得关注。

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对于《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法》还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把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办法》将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就是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都要申报,没有申报的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 而且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对实际与法定的资产损失进行界定

《办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 转让时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新增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报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有明确规定。《办法》后,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被全文废止。

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此外,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这是一项新规定。今后,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报送资料要求有变化

《办法》对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的细节性要求作了多项修订,需要引起纳税人重视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除了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外,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都要采用计税基础报送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是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规定将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进行了统一,并放宽了额度标准,且不再对某些行业进行特殊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曾允许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增独立交易原则下资产转让损失确认要求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于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损失能否扣除,之前并没有具体规定。此次,《办法》明确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正在进行中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办法》的影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2010年的汇算清缴即按此规定执行)。从2011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将必须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应及时学习把握《办法》的内容,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避免因执行政策变化带来的纳税风险。

(文/韦力军 富勇)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等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老《办法》存在诸多区别

全国三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孙洋介绍,从新老《办法》的具体规定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扩大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新《办法》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

对此,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显扩大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一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增加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二是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增加了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的规定;三是新增了企业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四是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同时,新《办法》放宽了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一是放宽了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二是放宽了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三是放宽了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条件。

扩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放宽损失确认条件,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提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新《办法》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能追补以前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允许在申报年度扣除。

――增加了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原则上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除以上区别外,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李波认为,新老《办法》还存在以下区别: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由过去的自行计算扣除及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正常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符合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审批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即新《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重点转向申报管理。

――税务机关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关于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时限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定位于税前扣除资料信息管理、评估、核查及税务处理,对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

新《办法》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纵观新《办法》的规定,有三大亮点。

第一,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此项规定无疑是新《办法》最具突破性的变化。

多年来,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审批的办法。即使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老《办法》仍然规定,除了企业日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以外,其他的资产损失须在本年度终了之日起45日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实行审批制,主要是税务部门认为该领域是重大的税收风险领域,需要强化源头控制,堵塞税收漏洞。这是税务机关过去重管理、轻服务治税理念的体现。显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为主全面改为申报制,大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同时纳税人、中介机构处理资产损失扣除事项的时间也更充裕了,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体现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政策更加明确,更便于操作。新《办法》对无形资产损失、企业未实际处置资产的损失、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而形成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资产损失是否必须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后方能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小应收款项的执行标准等税、企、中介机构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消除了各方对政策理解的分歧。

此外,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还分别列明了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案件、债务人停止营业、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应出具的证据材料,可操作性更强。

第三,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加趋同,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新《办法》中“会计”一词出现的频率高达13次,而老《办法》中“会计”一词仅出现3次。总体而言,新《办法》强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同步性,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便企业更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办法》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新《办法》对税、企、中介机构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均有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企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原来实行审批时,由于税务机关受理资产损失审批在汇算清缴期间较为集中,少数审批需要20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完成,而企业要等税务机关审批后确认的准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会计结算和汇算清缴,个别企业还需要为此办理延期申报手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将给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时开展汇算清缴带来极大的便利。实行申报扣除制,企业当年的损失可以当年扣除,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算的准确性。

其次,有利于税务部门改善服务。在审批制下,由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都集中在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往往加班加点,忙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的审核,对指导企业开展汇算清缴、深入基层开展政策调研等重要事项往往是疲于应付。审批改为申报,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汇算清缴期间可从繁琐的资料审核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展政策研究,更好地指导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开展好汇算清缴,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税法遵从度。

再其次,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多年来,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审批,导致企业相关人员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一些企业在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并没有认真收集、审核证据资料,而是依赖税务机关审批时发现后,再去补充证据资料;少数企业更是抱着侥幸心理,把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也报送审批,为今后埋下了风险隐患;一些财务人员拿到税前扣除审批文件后就万事大吉,并没有把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依此加强资产损失日常管理,导致资产损失呈逐年增长态势。

同样,一些涉税中介机构从业者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过程中,也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有的甚至还帮助企业提供虚假的经济鉴定证明,而不是帮助企业降低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由于实行按资产损失金额分级审批制,各级税务部门也形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奇怪现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地核查资产损失的真实性,但没有审批权;省市区级、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有审批权,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基本上不可能到企业核查,只能是资料审核。这种机制导致税收执法风险过于向上级税务机关集中,也使主管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新《办法》的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申报,同时加强了汇算清缴之后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显然有利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形成合理的税务风险承担机制,促进各方从制度上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申报扣除要求纳税人增强风险意识

李波认为,由于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相结合全面转为申报扣除制,无论对于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意味着程序的简化,从而更有利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申报扣除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须对其资产损失情况及申报扣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风险增大了。因此,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纳税人应更为谨慎,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孙洋认为,在申报扣除制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有举证责任和涉税风险都转移给了企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法定资产损失需要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很明显,申报扣除制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需要认证研读、把握新《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税务专家郭伟认为,新《办法》将自行申报、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后,如果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中,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证据等手段,虚扣或多扣资产损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审批的取消,企业被纳税评估和稽查调整的风险、被处罚的风险急剧加大,特别是上市公司以及尚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这种风险更大。建议企业在选择涉税中介机构的时候,一要选择专业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二要注重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素质、执业资质和抗风险能力的大小;三是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注意签署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以此来帮助企业降低、化解、分散税收风险。”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说。

篇4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93-02

农业科研院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农业科研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在生产经营中持续产生高度不确定性经济效益并能有偿使用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育种技术、制种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农业科研院所一种特殊的、重要的资产,具有不稳定、风险性、适应性与周期长等特点与有形资产一样是农业科研院所宝贵的经济资源。随着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农业科研院所不但要管好用好有形资产,而且还要管好用好无形资产。由于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无形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成为农业科研院所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足,无形资产意识淡薄。当前,农业科研院所重有形资产管理、轻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部分院所领导及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对无形资产蕴涵的潜在经济价值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大量科研成果只停留在账面登记上,没有对其评估、核算、转化等,多数处于休眠状态,未能正确反映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在农业研究开发过程中,一些科研人员对取得的技术资料、数据等科研成果缺乏保密意识,造成一些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被泄露。农业科研院所与科研单位、企业大协作、大联合,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全,随意处置技术资料和技术诀窍,甚至有些企业利用科研单位资源合作申报项目等,而没有给单位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不少单位不重视保护,没有认识到它的潜在效益,许多研究成果,没有及时申报成果与专利,最终成为别人的专利成果。科技人员重申请课题,轻课题研究;重出成果,轻成果管理、使用,导致无形资产所有权不明或随意处置、流失。如把多年积累的非专利技术作为经验无偿地介绍给他人,或作为论文公开发表,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科技人员在进行技术交流、科研培训等工作中没有把握好传授技术的“度”,致使核心育种技术公开。合作的单位,将我们育种材料和技术交流经验转成他们自己研究的成果。思想意识淡薄,不重视产权保护,育成品种无偿成为部分种子企业的拳头产品,而产权所有单位没有任何收益的现象非常突出。

2.机制不健全,无形资产管理混乱。目前许多农业科研院所没有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专职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之间各司其职,相互衔接联系较少,无形资产管理比较混乱。农业科研院所不重视品牌保护,有些育种单位没有固定的品种命名管理办法,随意定名,频繁更换生产销售商,没有保护育种单位权益,导致其他单位效仿,抢占市场,品牌被借用或抢注或利用商誉销售种子,使科研单位形象受到影响,无形资产流失严重。机制不全,管理不严导致农业科技人才辞职或调离,带走了大批的育种材料和核心技术,给科研院所无形资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核算评估缺失,无形资产信息失真。多数农业科研院所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院所商誉等无形资产未经过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只是简单登记无形资产数量,未能正确反映无形资产价值,且未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造成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农业科研院所在技术协作转让、对外投资和兴办经济实体时,缺乏对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充分认识和评估、对转出的无形资产不按期计价,无偿或较少的提供给合作单位使用,实现的利润很少;也有在联营投资、入股的合同中对有关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产权保护条款不明确;还有对转出的无形资产未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廉价转让,而单位会计部门对这部分无形资产又不能准确、及时计价入账,收入流入了个人和其他单位。

4.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无形资产效益低下。院所每年基本要承接许多科研或开发项目,研发成果相当丰硕,但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率却相当低,转让收益不高,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无形资产效益低下。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易受无偿或低偿转化、转化周期长、推广速度慢、效用滞后、生产规模小、农民接受能力差、农产品价格体系、农业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等不利因素制约无形资产收益较少。有些单位则由于专利申请手续复杂,申请费用较高而放弃专利的申请;有些院所经费紧张,不愿投入,自愿放弃科研成果的转化与研发,减少了无形资产收益。

5.处置程序不规范,无形资产流失严重。虽然在处置无形资产时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但是无形资产审批仅在内部进行,限额以上资产没有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因无形资产大部分没有进行评估登记,资产随意处置时有发生,也没有进行会议研究等程序,导致无形资产由领导说了算,转让处置没有任何凭证,资产流失较大。

二、加强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

1.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科研院所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应提高对无形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各管理层“重有形,轻无形”的管理思路,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机构、制度、人员等管理体系建设,做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核算、处置等财务管理工作,抓好专利、非专利技术、专著等科研成果的转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积极创造和积累无形资产,切实抓好无形资产管理,增强无形资产效益观念,强化品牌意识、宣传意识、经营意识,树立起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发明创造、核心技术、创新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科研育种的品种名称及时注册,还要对各种非专利技术的自我保护。将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增强农业科研院所全体人员对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意识,以防止农业科研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2.建立无形资产管理机制,防止无形资产流失。院所应根据现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将无形资产管理纳入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范畴。要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细化条款、严格把关,明确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归属,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申报处置程序,使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杜绝无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登记、归档、保管、保护、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内部控制制度。要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保护制度,科研激励制度,改革科研技术人员的薪金制度,在加速科技转化中,给与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合理的经济回报,对于申请专利、品种权、育种技术和商标等发明人给予重奖。严格控制推广经验介绍、会议汇报和的程序,制定科研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数据的保密制度,规范人才交流与培训的保密要点。规范人才流动,防止人才流失而造成育种材料与技术的流失。提高科研人员及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将核心技术与无形资产灌输到每个人思想中。制定在职农业科技人员和刚退休的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兼职的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转让、服务等所取得的收益,应在主要贡献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调动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研院所管好用好无形资产。

3.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科学量化无形资产。农业科研院所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探索和完善农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对于科研协作、转让、投资入股、兴办经济实体等发生无形资产转移时,应根据其所能创造的价值或成本,合理定价,严把无形资产评估关,对无形资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定和估计,不能随意作价。可以借助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完成无形资产评估,防止由于无形资产被低估造成经济损失。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本身成为主要产品,这给确立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模式提供了现实基础,农业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转移和对外转让、协作必须由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资产评估体系,确保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优化无形资产内外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维护无形资产购销双方的经济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修订无形资产规章制度,完善会计核算方法。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农业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购入、接受捐赠、对外投资、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核算等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提及对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核算,结果导致很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空白,会计报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也无任何记录。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农业科研院所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法,规范无形资产在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方法,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加强内部控制基本操作规范,防范无形资产风险,加强资产验收控制,建立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目,完善估计核算无形资产办法,杜绝无形资产流失。

无形资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和规范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的管理,有待于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利用,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要管好用好无形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使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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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洁容.试论农业科研机构无形资产的隐性流失[J].财务会计,2006,(3).

篇5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02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0-02

资产管理在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资产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对事业单位已有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还要进行资产评估及采购等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国家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不断投入,这虽然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但也使其面临着各种挑战,因此我国资产管理的相关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地作出调整,要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从而推动我国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1 事业单位资产概念及构成

根据财政部2012年12月5日修订通过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根据资产流动性可以划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而非流动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之外的资产。

按照价值形态进行划分可将事业单位资产分别划分为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

2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个别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的理解不够清楚,以至于出现责任模糊、管理不严谨等其他许多问题。其中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固定资产管理风险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所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其单位价值高于所规定的要求,且在行使的环节当中仍然保持原有形式的物质资产,包括住房和建筑、特种设备、一般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风险如下。

第一,固定资产配置风险。初步调查采购时内控制度不健全、预算资金和实际不相符、投资决策不当以及对可行性分析不到位所产生的舞弊风险;配置的情况与实际当中规定的要求不一致导致项目暂停或丢弃的风险;验收程序不合理不系统,因人为的原因导致购买建设的固定资产在接收时没有按照所签署协议所规定的质量及规格来完成正常的审查和验收,导致出现部分内容规格信息不对称、滥竽充数等现象,或者是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最终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是账实不符、会计核算不规范及资产信息失真的风险。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维护环节的风险。在固定资产使用环节对维保不够重视,从而大大缩短了固定资产的物理寿命;在使用有些资产时没有考虑经济效益,资产周转利用率也不是很高,资产的长期闲置会导致实物损耗以及相应价值的损耗;出租和出借没有形成流转记录,常用的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的使用存在购置私有化的现象;在调拨环节没有履行相应的调拨流程以及保留相关责任人的签收记录;在保管环节对固定资产的出入库的签收手续以及责任人的制度没有严格予以执行。

第三,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风险。其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方式不规范、价值不准确、资产评估不规范、审批不规范及超范围超权限处理等,这些都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2 无形资产管理风险

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的实际物体为参照依托却仍旧可以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属于事业单位资产的一个构成部分。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没有实物形态,具有排他性及独占性,能够在比较长的时间内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甚至是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

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管理,认识不到位,无严谨思想态度。而实际上,事业单位大都只重视对有形资产的审查和记录,对无形资产的关注远远不够,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存在管理薄弱、不合理现象,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更稀少,管理上出现各种问题。除此之外,资产管理的各类相关规章制度尚未完善,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对应的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导致无形资产面临制度缺乏、管理不到位、漏洞百出的危险形态。

2.3 长期投资管理风险

事业单位根据合法单位机构获取的,且年限高出1年(不含1年)的各个类型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为长期投资。目前,还有很多事业单位中有一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情况,而非专业人士又缺乏相关知识以及经验,导致出现管理者又是监督者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国有资产投资的效率。具体表现为有些事业单位对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然而在“非转经”收入的管理上却没有予以强化,甚至还出现不收,而是通过以支抵收和报销相关费用等来解决的现象。

2.4 流动资产管理风险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皆为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流动资产管理不善,最终导致资金流失严重。部分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较少,所以没有设置专业的资产管理岗位,而是由其他人员兼任,由于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所以很可能对资产管理不熟悉或者是因为不是本职工作而忽视资产管理。不健全的管理制度造成对资产监督力度不够,从而使管理工作很难真正落实。另外,因没有清晰明确的对资金实施崔收、回收和具体详情呈告等相关责任牵制的规章制度,导致各个部门的职员之间的职责权利永远是无法分清的模糊状态,这明显对那些已经形成的清理催收极其不利,特别是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做调动时,手上的业务没有很好地完成交接,导致业务中断、暂停或丢失。

3 事业单位资产的管控措施

上文已经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的风险进行了总结,在此笔者针对以上风险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以期促进事业单位不断向前发展。

3.1 固定资产管控

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控。

第一,构建完善的固定资产配置制度,从根本上进行严控。在固定资产采购环节遵循“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在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对应的预算编制之间做到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根据政府集中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准则对授权审批进行改进、加强、完善,且有计划有目的地合理划分岗位人员,落实具体工作,全面预防,避免出现不正常、不健康风险;要在固定资产实施投资决策的环节贯彻“全面调查,集体学习,专家示范”的原则,避免各类风险,例如:决策风险和技术风险的发生;在固定资产检查、接收的环节需要将重点放在严格验收标准及规范验收程序上,以防内容不符及质次价高现象的出现。

第二,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行使维修系统,对“使用”h节进行严格控制。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其使用和维护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如果固定资产被正确使用和维护的话,就会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并可以降低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成本,从而使固定资产效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所以在使用资产时需进行归口管理,进一步确定用户和相关托管人,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制度,且将其落实,以加强对岗位的培训。

第三,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严谨把关“出口”。技术上的突破和实物损失,导致固定资产无法正常运转或无法达到所规定的使用要求而面临被淘汰的风险。鉴于此,对于处置过程中的固定资产需要格外重视其审核批准和评判预估两方面,以防止行使的固定资产被弃置、作废或以低廉的价格出售,最终变为私有财产私下处置的情况发生。

3.2 无形资产管控

针对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匹配相关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实施对无形资产系统规范的监管。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相互协调,合理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此外,还包括无形资产财务、审计监督、成果考核、投资、转让及收益分配等制度管理体系,使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将管理真真切切落到实处,提高调动的主动积极性,高效预防无形资产损失,充分保障其安全性。对财务方面要严格把关监控,做到有问题时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完善,保证其管理的有效性。建立无形资产核销审批制度,无形资产的核销、转让、转出,应当依照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提交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批准,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注销。

3.3 长期投资管控

长期投资的管控需要遵守市场规律,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同时根据“非转经”资产的特点对“非转经”资产进行统一运营,进一步加强资产的分类管理工作,从而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对于国家相关规定制度要严格执行,对于闲置资产要通过拍卖及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理,这样可以提高闲置资产处置的公平性及透明度,从而提高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益。

此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长期投资业务责任制,确定有关职能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职责权力,以保证那些办理长期投资业务的不兼容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牵制和监控。而长期投资不相容岗位当包括:长期投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长期投资决策和实施、长期投资审批和实施处置、长期投资业绩评价与实施。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长期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长期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方案书、长期投资处理决议及其他文件和材料管理,确定各种文件的信息获取、存档、保管及查阅等方面的管理规则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3.4 流动资产管控

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除了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还要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于货币资金的管理,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实行相应的分工管理制度,从组织结构上保障资金活期的安全性。建立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将资金管理不相容的职责分开,实施一套合理的财务执行相关计划,明确责任,相互克制,充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会计出纳之间不能兼职,不能由一个人处理货币资金流通的整个流程。会计主要负责分类账的登记、原始凭证的汇总、登记。出纳人员则负责现金收取和托管、原始凭单的储存、收据和支付记录的保存、银行发票收据的签发和流水账的登记。审计员负责定期审计收据、付款和账目,并审核定期现金支票和银行支票。会计师负责对一切收支项目的查审、核实,以及各个保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印章的保管。单位负责人专门负责审批一切的收入、支出预算、决策和各项费用。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不提坏账准备,需要严格控制并及时结算;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等所有公款都不准用于职工借支;各项托管货币,临时存款,应及时清算或退回,并寄往代管处,以便及时报告处理;预付单位和个别买方的储备基金,有必要考虑实际需求及压缩量,定期报告,年底所有的储备资金应当统一清算收回,下年另行拨付或借用。要做到及时催收欠款、及时入账,从而避免长期挂账,避免不能及时收回欠款而造成资金损失。

4 结 语

事业单位若想要获得比较稳定的发展,切实发挥其服务性、公益性,就需要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认清资产种类,充分分析各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真正做到规范化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管理的质量及效率。另外,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加大监督惩处的力度,从而促进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盟.关于加强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4 (12).

[2]林婉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5(20).

[3]于公.对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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