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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评估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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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评估

篇1

一、关于无形资产租入的会计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出租和租入的核算基本上都作了具体,甚至详细的规定,同样为长期资产的无形资产则相对简化。《企业会计制度》甚至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基本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的。为此,本文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谈一点看法。

(一)无形资产的租入

企业租入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租入无形资产时,只需要登记“租入无形资产备查簿”,并保管好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而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二)支付租金的核算

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应列入产品成本,按月支付的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等账户,按年支付的租金应首先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等账户。

例如,企业租入专利权一项,于当年1月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年租金12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1月末,摊销本月租金:

借:制造费用1000

贷:待摊费用1000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些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支付租金采用销售数量或者营业额比例计算的方式,我们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这部分支付的租金计入“营业费用”账户,而仍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使其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补偿尺度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他用的核算问题

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出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或者作为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作为商品房用地加以开发时,则要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者生产成本。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转作在建工程,还是转作生产成本,如果不存在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什么疑难问题。我们要说的是,当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转入“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还是否存在减值摊销及作账的问题。对此,我们谈一点看法:(1)当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用地时,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在结转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同时,对应结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亦即,将“无形资产”账户转作“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转作“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或者“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之所以这样处理,就在于既能够遵循实际生产成本原则,又能够反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的情况,以便在转化在建工程或者土地开发生产成本后,无形资产出现增值能够恢复其减值。(2)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后,由于这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另外一种资产的一部分,而处于加工阶段,所以一般不再摊销其价值。(3)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时,其剩余摊销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按照谨慎原则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其价值,也就是说,今后转作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折旧的形式摊销其价值,而不再按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年限摊销;而转作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则作为存货处理,不存在摊销问题。

三、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2条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要说的是,“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将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通过事例说明之。

例如,某企业1月3日购入无形资产一项,价款10万元,以支票付讫。预计使用5年。使用至第一年末,评估其可回收金额为4万元。使用年限不变。直到第五年末,企业评估其可回收金额升值为4万元,但无形资产使用期已经超过法律保护年限。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当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

3.年末,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4.第2年、3年、4年和5年末,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无形资产10000

5.恢复增值: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同时,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1条第三款之规定,“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篇2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专用权等。无形资产也包括以非物质存在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技术、管理、形象、品牌、制度和创新能力等。我结合自身调研实际情况,对企业中无形资产核算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W公司基本情况

W公司是一家纺织类企业,是2003年成立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纯棉高支漂白纱线、PIMA棉纱线和高支高密漂白布、弹力布等,是色织、丝光棉用纱方案专业解决商。

W公司拥有多项,分别为X,Y,Z三项专利技术;R项商标权;一项特许权和一项非专利技术。

二、W公司无形资产核算现状

在W公司实习期间,通过翻阅会计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无形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非专利技术进行了错误摊销处理

W公司于2012年从Y公司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支付价款30万元,我经过对2016年末W公司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的核算,我发现W公司对非专利技术进行了摊销处理,其会计处理的分类如下:

借:管理费用 30000

贷: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30000

我认为该笔摊销业务的处理是错误的,因为非专利技术是未经公开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技术,使用寿命不确定,因此不需要进行摊销处理的。

(二)获得专利权时初始价值确认错误

W公司于2016年7月从F公司外购一项Y专利权,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109.2万元以及有关的服务费用10万元,款项通过建设银行转账,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W公司对于该笔无形资产购进业务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092000

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92000

外购的无形资产进行初始成本计量的时候,需要计算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该笔无形资产购入业务的处理没有将购入无形资产的有关服务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当中,使Y专利权的初始价值降低,资产总额减少。

(三)无形资产商标权处置时收入科目确认错误

W公司于2014年8月购入一项R商标权,入账价值为120万元,该无形资产的有效年限为10年,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按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W公司于2016年4月时将该商标权出售,取得收入60万元,应交税费3万元,该项商标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万元。W公司对该商标权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00

累计摊销 4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其他业务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3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0000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的时候,应当按账面价值确认收入或者亏损,当企业获得收入时计入贷方“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发生亏损时计入借方“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该笔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处理将无形资产的损失计入了“其他业务支出”无形资产出售时的损失的确认发生了错误。

三、W公司无形资产核算问题解决对策

经过调研和分析,我对W公司无形资产业务处理发生的错误,进行如下的处理:

(一)正确确认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的第四章后续计量其中的第十九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因为非专利技术不需要进行摊销,所以W公司应该对该笔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进行冲销处理,我对该笔业务的冲销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30000

贷:管理费用 30000

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摊销中,可以根据使用寿命是否有限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进行摊销并且要定期进行复核。在进行无形资产摊销的时候要注意区分能够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和不能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这是无形资产核算中的一个需要注意的要点。

(二)无形资产初始价值正确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的第三章其中的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Y专利权的初始计量价值应当为购入购入价款和相关税费109.2f元与相关服务费用10万元。W公司原始的会计处理的无形资产初始价值确认错误,进行更改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192000

贷:银行存款――建行 1192000

无形资产的初始价值确认时要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即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购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的构成也不相同。外购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要将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各类其他支出全部归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

(三)无形资产处置收入的正确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下的第五章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R商标权的收入确认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商标出售的会计处理应当将“其他业务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改成“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W公司出售R商标权的正确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00

累计摊销 4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3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0000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的出售、出租和报废。当无形资产出售时,出售无形资产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当无形资产出售时,出租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当无形资产报废的时候,无形资产的处置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当中。该笔业务的处置应当将出售无形资产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总结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被所有者占有、使用并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企业对于无形资产在核算中的问题越加重视,对于无形资产的正确核算的重视不断的上升。所以企业在对无形资产的核算过程中要注意对于无形资产取得是的价值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如:取得时的成本是否加入了服务费用等等。对于取得后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是否正确,如:摊销方法的确认等等。对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确认要进行分析,如:无形资产能否确认使用年限等等。对于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的收入是否正确,如:出售时的收入是否正确计入当期损益当中等等。

无形资产的核算让企业对于企业的资产价值的掌控更加清晰,更加明白。让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有了更加清晰的方向,使企业的未来走向强大。无形资产的核算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有重大的影响,是企业稳定经营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张泽,企业无形资产核算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1

[2]肖兰华,马晓青.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之改进:财会月刊,2015.11

[3]王洪良,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r代金融,2014.01

篇3

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与原规定相比,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及预付款增加了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及无形资产,且企业尚未实际处置转让的资产发生的实质性损害,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地点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办法对内外部证据予以了列举,与原规定基本相同。

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与原规定相比,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

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认定价值概念的准确性,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同时,新《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如果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可以扣除

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文/秦华 陈萍生)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办法》有7个亮点值得关注。

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对于《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法》还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把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办法》将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就是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都要申报,没有申报的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 而且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对实际与法定的资产损失进行界定

《办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 转让时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新增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报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有明确规定。《办法》后,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被全文废止。

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此外,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这是一项新规定。今后,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报送资料要求有变化

《办法》对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的细节性要求作了多项修订,需要引起纳税人重视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除了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外,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都要采用计税基础报送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是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规定将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进行了统一,并放宽了额度标准,且不再对某些行业进行特殊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曾允许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增独立交易原则下资产转让损失确认要求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于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损失能否扣除,之前并没有具体规定。此次,《办法》明确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正在进行中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办法》的影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2010年的汇算清缴即按此规定执行)。从2011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将必须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应及时学习把握《办法》的内容,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避免因执行政策变化带来的纳税风险。

(文/韦力军 富勇)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等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老《办法》存在诸多区别

全国三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孙洋介绍,从新老《办法》的具体规定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扩大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新《办法》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

对此,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显扩大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一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增加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二是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增加了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的规定;三是新增了企业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四是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同时,新《办法》放宽了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一是放宽了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二是放宽了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三是放宽了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条件。

扩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放宽损失确认条件,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提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新《办法》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能追补以前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允许在申报年度扣除。

――增加了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原则上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除以上区别外,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李波认为,新老《办法》还存在以下区别: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由过去的自行计算扣除及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正常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符合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审批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即新《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重点转向申报管理。

――税务机关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关于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时限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定位于税前扣除资料信息管理、评估、核查及税务处理,对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

新《办法》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纵观新《办法》的规定,有三大亮点。

第一,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此项规定无疑是新《办法》最具突破性的变化。

多年来,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审批的办法。即使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老《办法》仍然规定,除了企业日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以外,其他的资产损失须在本年度终了之日起45日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实行审批制,主要是税务部门认为该领域是重大的税收风险领域,需要强化源头控制,堵塞税收漏洞。这是税务机关过去重管理、轻服务治税理念的体现。显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为主全面改为申报制,大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同时纳税人、中介机构处理资产损失扣除事项的时间也更充裕了,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体现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政策更加明确,更便于操作。新《办法》对无形资产损失、企业未实际处置资产的损失、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而形成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资产损失是否必须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后方能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小应收款项的执行标准等税、企、中介机构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消除了各方对政策理解的分歧。

此外,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还分别列明了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案件、债务人停止营业、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应出具的证据材料,可操作性更强。

第三,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加趋同,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新《办法》中“会计”一词出现的频率高达13次,而老《办法》中“会计”一词仅出现3次。总体而言,新《办法》强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同步性,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便企业更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办法》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新《办法》对税、企、中介机构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均有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企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原来实行审批时,由于税务机关受理资产损失审批在汇算清缴期间较为集中,少数审批需要20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完成,而企业要等税务机关审批后确认的准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会计结算和汇算清缴,个别企业还需要为此办理延期申报手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将给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时开展汇算清缴带来极大的便利。实行申报扣除制,企业当年的损失可以当年扣除,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算的准确性。

其次,有利于税务部门改善服务。在审批制下,由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都集中在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往往加班加点,忙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的审核,对指导企业开展汇算清缴、深入基层开展政策调研等重要事项往往是疲于应付。审批改为申报,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汇算清缴期间可从繁琐的资料审核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展政策研究,更好地指导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开展好汇算清缴,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税法遵从度。

再其次,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多年来,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审批,导致企业相关人员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一些企业在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并没有认真收集、审核证据资料,而是依赖税务机关审批时发现后,再去补充证据资料;少数企业更是抱着侥幸心理,把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也报送审批,为今后埋下了风险隐患;一些财务人员拿到税前扣除审批文件后就万事大吉,并没有把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依此加强资产损失日常管理,导致资产损失呈逐年增长态势。

同样,一些涉税中介机构从业者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过程中,也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有的甚至还帮助企业提供虚假的经济鉴定证明,而不是帮助企业降低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由于实行按资产损失金额分级审批制,各级税务部门也形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奇怪现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地核查资产损失的真实性,但没有审批权;省市区级、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有审批权,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基本上不可能到企业核查,只能是资料审核。这种机制导致税收执法风险过于向上级税务机关集中,也使主管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新《办法》的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申报,同时加强了汇算清缴之后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显然有利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形成合理的税务风险承担机制,促进各方从制度上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申报扣除要求纳税人增强风险意识

李波认为,由于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相结合全面转为申报扣除制,无论对于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意味着程序的简化,从而更有利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申报扣除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须对其资产损失情况及申报扣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风险增大了。因此,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纳税人应更为谨慎,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孙洋认为,在申报扣除制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有举证责任和涉税风险都转移给了企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法定资产损失需要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很明显,申报扣除制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需要认证研读、把握新《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税务专家郭伟认为,新《办法》将自行申报、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后,如果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中,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证据等手段,虚扣或多扣资产损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审批的取消,企业被纳税评估和稽查调整的风险、被处罚的风险急剧加大,特别是上市公司以及尚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这种风险更大。建议企业在选择涉税中介机构的时候,一要选择专业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二要注重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素质、执业资质和抗风险能力的大小;三是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注意签署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以此来帮助企业降低、化解、分散税收风险。”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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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93-02

农业科研院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农业科研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在生产经营中持续产生高度不确定性经济效益并能有偿使用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育种技术、制种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农业科研院所一种特殊的、重要的资产,具有不稳定、风险性、适应性与周期长等特点与有形资产一样是农业科研院所宝贵的经济资源。随着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农业科研院所不但要管好用好有形资产,而且还要管好用好无形资产。由于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无形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成为农业科研院所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足,无形资产意识淡薄。当前,农业科研院所重有形资产管理、轻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部分院所领导及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对无形资产蕴涵的潜在经济价值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大量科研成果只停留在账面登记上,没有对其评估、核算、转化等,多数处于休眠状态,未能正确反映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在农业研究开发过程中,一些科研人员对取得的技术资料、数据等科研成果缺乏保密意识,造成一些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被泄露。农业科研院所与科研单位、企业大协作、大联合,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全,随意处置技术资料和技术诀窍,甚至有些企业利用科研单位资源合作申报项目等,而没有给单位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不少单位不重视保护,没有认识到它的潜在效益,许多研究成果,没有及时申报成果与专利,最终成为别人的专利成果。科技人员重申请课题,轻课题研究;重出成果,轻成果管理、使用,导致无形资产所有权不明或随意处置、流失。如把多年积累的非专利技术作为经验无偿地介绍给他人,或作为论文公开发表,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科技人员在进行技术交流、科研培训等工作中没有把握好传授技术的“度”,致使核心育种技术公开。合作的单位,将我们育种材料和技术交流经验转成他们自己研究的成果。思想意识淡薄,不重视产权保护,育成品种无偿成为部分种子企业的拳头产品,而产权所有单位没有任何收益的现象非常突出。

2.机制不健全,无形资产管理混乱。目前许多农业科研院所没有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专职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之间各司其职,相互衔接联系较少,无形资产管理比较混乱。农业科研院所不重视品牌保护,有些育种单位没有固定的品种命名管理办法,随意定名,频繁更换生产销售商,没有保护育种单位权益,导致其他单位效仿,抢占市场,品牌被借用或抢注或利用商誉销售种子,使科研单位形象受到影响,无形资产流失严重。机制不全,管理不严导致农业科技人才辞职或调离,带走了大批的育种材料和核心技术,给科研院所无形资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核算评估缺失,无形资产信息失真。多数农业科研院所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院所商誉等无形资产未经过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只是简单登记无形资产数量,未能正确反映无形资产价值,且未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造成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农业科研院所在技术协作转让、对外投资和兴办经济实体时,缺乏对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充分认识和评估、对转出的无形资产不按期计价,无偿或较少的提供给合作单位使用,实现的利润很少;也有在联营投资、入股的合同中对有关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产权保护条款不明确;还有对转出的无形资产未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廉价转让,而单位会计部门对这部分无形资产又不能准确、及时计价入账,收入流入了个人和其他单位。

4.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无形资产效益低下。院所每年基本要承接许多科研或开发项目,研发成果相当丰硕,但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率却相当低,转让收益不高,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无形资产效益低下。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易受无偿或低偿转化、转化周期长、推广速度慢、效用滞后、生产规模小、农民接受能力差、农产品价格体系、农业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等不利因素制约无形资产收益较少。有些单位则由于专利申请手续复杂,申请费用较高而放弃专利的申请;有些院所经费紧张,不愿投入,自愿放弃科研成果的转化与研发,减少了无形资产收益。

5.处置程序不规范,无形资产流失严重。虽然在处置无形资产时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但是无形资产审批仅在内部进行,限额以上资产没有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因无形资产大部分没有进行评估登记,资产随意处置时有发生,也没有进行会议研究等程序,导致无形资产由领导说了算,转让处置没有任何凭证,资产流失较大。

二、加强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

1.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科研院所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应提高对无形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各管理层“重有形,轻无形”的管理思路,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机构、制度、人员等管理体系建设,做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核算、处置等财务管理工作,抓好专利、非专利技术、专著等科研成果的转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积极创造和积累无形资产,切实抓好无形资产管理,增强无形资产效益观念,强化品牌意识、宣传意识、经营意识,树立起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发明创造、核心技术、创新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科研育种的品种名称及时注册,还要对各种非专利技术的自我保护。将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增强农业科研院所全体人员对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意识,以防止农业科研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2.建立无形资产管理机制,防止无形资产流失。院所应根据现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将无形资产管理纳入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范畴。要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细化条款、严格把关,明确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归属,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申报处置程序,使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杜绝无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登记、归档、保管、保护、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内部控制制度。要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保护制度,科研激励制度,改革科研技术人员的薪金制度,在加速科技转化中,给与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合理的经济回报,对于申请专利、品种权、育种技术和商标等发明人给予重奖。严格控制推广经验介绍、会议汇报和的程序,制定科研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数据的保密制度,规范人才交流与培训的保密要点。规范人才流动,防止人才流失而造成育种材料与技术的流失。提高科研人员及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将核心技术与无形资产灌输到每个人思想中。制定在职农业科技人员和刚退休的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兼职的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转让、服务等所取得的收益,应在主要贡献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调动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研院所管好用好无形资产。

3.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科学量化无形资产。农业科研院所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探索和完善农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对于科研协作、转让、投资入股、兴办经济实体等发生无形资产转移时,应根据其所能创造的价值或成本,合理定价,严把无形资产评估关,对无形资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定和估计,不能随意作价。可以借助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完成无形资产评估,防止由于无形资产被低估造成经济损失。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本身成为主要产品,这给确立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模式提供了现实基础,农业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转移和对外转让、协作必须由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资产评估体系,确保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优化无形资产内外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维护无形资产购销双方的经济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修订无形资产规章制度,完善会计核算方法。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农业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购入、接受捐赠、对外投资、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核算等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提及对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核算,结果导致很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空白,会计报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也无任何记录。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农业科研院所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法,规范无形资产在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方法,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加强内部控制基本操作规范,防范无形资产风险,加强资产验收控制,建立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目,完善估计核算无形资产办法,杜绝无形资产流失。

无形资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和规范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的管理,有待于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利用,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要管好用好无形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使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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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洁容.试论农业科研机构无形资产的隐性流失[J].财务会计,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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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02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0-02

资产管理在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资产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对事业单位已有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还要进行资产评估及采购等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国家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不断投入,这虽然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但也使其面临着各种挑战,因此我国资产管理的相关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地作出调整,要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从而推动我国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1 事业单位资产概念及构成

根据财政部2012年12月5日修订通过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根据资产流动性可以划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而非流动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之外的资产。

按照价值形态进行划分可将事业单位资产分别划分为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

2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个别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的理解不够清楚,以至于出现责任模糊、管理不严谨等其他许多问题。其中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固定资产管理风险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所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其单位价值高于所规定的要求,且在行使的环节当中仍然保持原有形式的物质资产,包括住房和建筑、特种设备、一般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风险如下。

第一,固定资产配置风险。初步调查采购时内控制度不健全、预算资金和实际不相符、投资决策不当以及对可行性分析不到位所产生的舞弊风险;配置的情况与实际当中规定的要求不一致导致项目暂停或丢弃的风险;验收程序不合理不系统,因人为的原因导致购买建设的固定资产在接收时没有按照所签署协议所规定的质量及规格来完成正常的审查和验收,导致出现部分内容规格信息不对称、滥竽充数等现象,或者是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最终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是账实不符、会计核算不规范及资产信息失真的风险。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维护环节的风险。在固定资产使用环节对维保不够重视,从而大大缩短了固定资产的物理寿命;在使用有些资产时没有考虑经济效益,资产周转利用率也不是很高,资产的长期闲置会导致实物损耗以及相应价值的损耗;出租和出借没有形成流转记录,常用的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的使用存在购置私有化的现象;在调拨环节没有履行相应的调拨流程以及保留相关责任人的签收记录;在保管环节对固定资产的出入库的签收手续以及责任人的制度没有严格予以执行。

第三,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风险。其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方式不规范、价值不准确、资产评估不规范、审批不规范及超范围超权限处理等,这些都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2 无形资产管理风险

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的实际物体为参照依托却仍旧可以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属于事业单位资产的一个构成部分。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没有实物形态,具有排他性及独占性,能够在比较长的时间内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甚至是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

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管理,认识不到位,无严谨思想态度。而实际上,事业单位大都只重视对有形资产的审查和记录,对无形资产的关注远远不够,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存在管理薄弱、不合理现象,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更稀少,管理上出现各种问题。除此之外,资产管理的各类相关规章制度尚未完善,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对应的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导致无形资产面临制度缺乏、管理不到位、漏洞百出的危险形态。

2.3 长期投资管理风险

事业单位根据合法单位机构获取的,且年限高出1年(不含1年)的各个类型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为长期投资。目前,还有很多事业单位中有一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情况,而非专业人士又缺乏相关知识以及经验,导致出现管理者又是监督者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国有资产投资的效率。具体表现为有些事业单位对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然而在“非转经”收入的管理上却没有予以强化,甚至还出现不收,而是通过以支抵收和报销相关费用等来解决的现象。

2.4 流动资产管理风险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皆为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流动资产管理不善,最终导致资金流失严重。部分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较少,所以没有设置专业的资产管理岗位,而是由其他人员兼任,由于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所以很可能对资产管理不熟悉或者是因为不是本职工作而忽视资产管理。不健全的管理制度造成对资产监督力度不够,从而使管理工作很难真正落实。另外,因没有清晰明确的对资金实施崔收、回收和具体详情呈告等相关责任牵制的规章制度,导致各个部门的职员之间的职责权利永远是无法分清的模糊状态,这明显对那些已经形成的清理催收极其不利,特别是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做调动时,手上的业务没有很好地完成交接,导致业务中断、暂停或丢失。

3 事业单位资产的管控措施

上文已经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的风险进行了总结,在此笔者针对以上风险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以期促进事业单位不断向前发展。

3.1 固定资产管控

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控。

第一,构建完善的固定资产配置制度,从根本上进行严控。在固定资产采购环节遵循“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在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对应的预算编制之间做到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根据政府集中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准则对授权审批进行改进、加强、完善,且有计划有目的地合理划分岗位人员,落实具体工作,全面预防,避免出现不正常、不健康风险;要在固定资产实施投资决策的环节贯彻“全面调查,集体学习,专家示范”的原则,避免各类风险,例如:决策风险和技术风险的发生;在固定资产检查、接收的环节需要将重点放在严格验收标准及规范验收程序上,以防内容不符及质次价高现象的出现。

第二,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行使维修系统,对“使用”h节进行严格控制。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其使用和维护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如果固定资产被正确使用和维护的话,就会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并可以降低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成本,从而使固定资产效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所以在使用资产时需进行归口管理,进一步确定用户和相关托管人,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制度,且将其落实,以加强对岗位的培训。

第三,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严谨把关“出口”。技术上的突破和实物损失,导致固定资产无法正常运转或无法达到所规定的使用要求而面临被淘汰的风险。鉴于此,对于处置过程中的固定资产需要格外重视其审核批准和评判预估两方面,以防止行使的固定资产被弃置、作废或以低廉的价格出售,最终变为私有财产私下处置的情况发生。

3.2 无形资产管控

针对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匹配相关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实施对无形资产系统规范的监管。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相互协调,合理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此外,还包括无形资产财务、审计监督、成果考核、投资、转让及收益分配等制度管理体系,使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将管理真真切切落到实处,提高调动的主动积极性,高效预防无形资产损失,充分保障其安全性。对财务方面要严格把关监控,做到有问题时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完善,保证其管理的有效性。建立无形资产核销审批制度,无形资产的核销、转让、转出,应当依照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提交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批准,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注销。

3.3 长期投资管控

长期投资的管控需要遵守市场规律,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同时根据“非转经”资产的特点对“非转经”资产进行统一运营,进一步加强资产的分类管理工作,从而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对于国家相关规定制度要严格执行,对于闲置资产要通过拍卖及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理,这样可以提高闲置资产处置的公平性及透明度,从而提高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益。

此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长期投资业务责任制,确定有关职能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职责权力,以保证那些办理长期投资业务的不兼容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牵制和监控。而长期投资不相容岗位当包括:长期投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长期投资决策和实施、长期投资审批和实施处置、长期投资业绩评价与实施。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长期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长期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方案书、长期投资处理决议及其他文件和材料管理,确定各种文件的信息获取、存档、保管及查阅等方面的管理规则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3.4 流动资产管控

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除了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还要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于货币资金的管理,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实行相应的分工管理制度,从组织结构上保障资金活期的安全性。建立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将资金管理不相容的职责分开,实施一套合理的财务执行相关计划,明确责任,相互克制,充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会计出纳之间不能兼职,不能由一个人处理货币资金流通的整个流程。会计主要负责分类账的登记、原始凭证的汇总、登记。出纳人员则负责现金收取和托管、原始凭单的储存、收据和支付记录的保存、银行发票收据的签发和流水账的登记。审计员负责定期审计收据、付款和账目,并审核定期现金支票和银行支票。会计师负责对一切收支项目的查审、核实,以及各个保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印章的保管。单位负责人专门负责审批一切的收入、支出预算、决策和各项费用。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不提坏账准备,需要严格控制并及时结算;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等所有公款都不准用于职工借支;各项托管货币,临时存款,应及时清算或退回,并寄往代管处,以便及时报告处理;预付单位和个别买方的储备基金,有必要考虑实际需求及压缩量,定期报告,年底所有的储备资金应当统一清算收回,下年另行拨付或借用。要做到及时催收欠款、及时入账,从而避免长期挂账,避免不能及时收回欠款而造成资金损失。

4 结 语

事业单位若想要获得比较稳定的发展,切实发挥其服务性、公益性,就需要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认清资产种类,充分分析各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真正做到规范化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管理的质量及效率。另外,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加大监督惩处的力度,从而促进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盟.关于加强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4 (12).

[2]林婉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5(20).

[3]于公.对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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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贡献中的作用

无形资产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资源,作为企业筹资和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不仅是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武器。统计资料表明,相对于企业市场价值的增长而言,企业有形资产投资和研发投资的增长相对较慢。例如,美国非金融公司研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80-1989年的平均2.2%上升到1990-1997年的平均2.9%,有形资产投资比重从14.1%下降到12.6%。与此同时,反映美国主要公司市场价值的S&P500指数却从1980年的135.76点上升到2000年11月20日的1342.62点。增幅近10倍。如果再考虑在此期间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公司市场价值的增长更是远远超过有形资产投资和研发投资的增长。上述不平衡现象说明,除了有形资产投资和研发投资之外,企业在其他无形资产的投资在价值创造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无形资产与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为便于数据的统一,实证分析所研究的无形资产仅指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上披露的无形资产。由于各行业的资产结构存在诸多差异,不同行业对无形资产的数量及种类等都有着不同的需求,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也大小不一。因此本文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中的电子行业28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其2005-2006年的年报为基础,分析该行业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在资本结构中的比重,评价与无形资产经营状况相关的指标。从而,分析我国电子行业上市公司中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

三、无形资产价值贡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无形资产比重偏低,其结构也不尽合理。无形资产的无实体性决定了其功能不能在感性上直观反映出来,只能存在于观念中,因而无形资产极易被忽视。其次,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管理方法不科学。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尽管无形资产得到了初步认识。但是许多企业的管理者还缺乏系统的经济管理理论和资产管理经验,缺乏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意识,不了解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内容,更没有无形资产应用和保护的经验。如何保护无形资产,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竞争能力和水平,是每个企业都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再次,对无形资产保值增值认识不足。尽管不少企业已意识到无形资产对企业绩效的重要性,但对其采取的措施则并不利于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后,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一方面是由于信息披露方(如管理层、注册会计师等)具有不同的动机,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担心不当的披露可能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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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是确保我国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快速提升的主导力量。但是,在当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合谋,故意低估国有企业出售资产。在当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和出售的过程中,一些投机取巧的企业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串通合谋,故意低估国有企业转让股权的资产,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大量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1]例如,重庆一家国有企业本身价值5000万元,但却被评估机构低估为500万元,最后竟以200万元出售。通过相关部门调查,该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与当地政府两个部门的领导,以及评估机构相互沟通,导致该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影响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资产保值增值。

(2)利用核销资产损失政策,恶意压缩资产价值。一些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擅自利用国家允许核销资产损失的政策,虚列或者多列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恶意压缩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甚至还有一部分人向国家转嫁额外损失,以此来套取额外的国有资产。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并没有将一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一些具有较高潜在价值的无形资产列入国有资产中,导致一些隐藏在国有企业中的价值无法得到完整体现出来,造成了国有企业资本减值。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坚持以优惠政策为幌子,变相压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例如,人为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规定购买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股权接手者能够一次性付清全款,便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如此变相减少国有企业资产的价值,导致大量的国有企业资产被吞噬。[2]

三、确保国有企业转让保值增值采取的措施

(1)完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质增值。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改革是现代股权转让制度建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取得的成效是衡量现代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的重要标志。完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突破点。[3]

(2)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归属。国有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而国有资产实质上的所有权是属于所有人民的,所以应该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具体体现在人格化上。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资产委托链是多层次的,所以还应该明确各个层次的职责。其中国家拥有国有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所以国资委主要代表国家作为人民化的出资人,各级国资委主要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和经营需要,再确定授权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主体。同时,还应该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企业重置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并进行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强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促使国家终极产权与国有企业法人的产权分离开,为国有企业资产委托和股份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让国有企业确定真正的法人地位,以及更加有效的国有企业法人经营权。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多元化。在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大量的外部投资者或者改制上市成为股份制企业,从而实现了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中从产权形成的利益机制来分析,如果没有多元化的主体,便无法让国有企业形成规范性的公司制度,所以应该要求国有企业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合理解决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即使是一些国有独资公司也应该尽量实现由多家国有投资机构共同持股和交叉持股,这样有利于确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应该让国有企业股份制成为国家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通过引入各种国有资本来扩大国有企业资产的支配范围,从而有效增强国有企业资本的竞争力。通过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让国有企业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在不同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机构中重新进行配置,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构建起良好的利益导向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资产保值增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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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扩大与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经济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融合,新的会计交易和事项的出现,要求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为了规范企业在新形势下的会计核算工作,也迫切要求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本文拟就无形资产方面谈会计人员如何合理地为企业合理避税。

一、无形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税收法规对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处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国税发[2000]084号等。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根据不同的取得渠道分别对待: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其中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并且规定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支出,在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141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4]第082号出台之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税务部门审批改为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为了能及时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账证。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1等税收法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三者中孰短原则摊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受益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见,不管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采用哪种摊销方式,税法均规定,无形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摊销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在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年终时就必须调整时间性差异,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利目。

三、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而是转让其使用权。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即为出售无形资产,按出售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难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计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因此,转让企业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取得的转让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计人其他业务支出。

四、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学会的几点技巧

(一)无形资产转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伴随着其他资产的转让,所以会在涉及到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使总税负最低,其中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二)利用投资方式不同合理避税

税法对不同的投资受益方式规定的纳税政策不同。所以企业在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考察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比较稳定,每年分得的利润比较稳定时。应尽量采用“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方式,这样可以免交营业税。

(三)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财工字[1996]041号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人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所以。企业在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时,是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还是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计人固定资产,需要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方面好好筹划。将应用软件并入计算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年折旧额相对较大,从而使利润和纳税时间后移,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楼继伟: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J],财会资讯,2006(2)

[2]洪其华:新会计准则今颁布上市公司利润短期内或剧变[N],第一财经日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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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战略审计定义概述及其必要性

随着科技进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现代组织管理的重心从有形资产管理转向无形资产管理,而无形资产必须从战略高度加以经营管理才能获得持久发展。著名战略学家波特认为,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尤其是能长期保持的优势,实质上是企业某些特定战略环节上的优势。而现代企业能否具有这些特定战略环节上的长期优势,则取决于企业在相应的环节上是否占有独特的无形资产。

对企业来说,无形资产是一笔潜在的巨大财富,它不仅可以强化自己的知名度,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强经济实力,提高经济效益。这就需要在制定无形资产战略的时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战略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确认,并提供咨询活动。

二、对无形资产战略的总体审计

无形资产战略总体应是对涉及无形资产的各个方面进行整体的筹划或规划,要避免顾此失彼,避免只顾眼前、不考虑长远,避免只限于中国、不放眼世界。只有进行无形资产战略总体研究,才能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整体效益。

在对无形资产战略的总体进行审计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审视无形资产战略总体的制定是否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

无形资产战略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既有时间含义,也有空间含义。审计机构和人员要对无形资产从开发、购入、维护、计量、记录,到经营、评估、立法、中介服务等全过程进行研究,审视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或购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是否为企业所需要,是否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是否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2.审视无形资产战略总体的制定是否具有前瞻性

无形资产的历史要研究,无形资产的现实要研究,还要预见扑面而来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特点,所以在制定无形资产战略时要具有前瞻性。

3.审视企业的无形资产战略总体的制定是否与有形资产相结合

长期以来,不少企业都重有形资产而轻无形资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扭转这种意识,像分析有形资产一样分析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分析企业的总资产是否发挥了整体的效益,在经营中是否实现了增值,审视企业管理层在制定无形资产开发战略时,是否将无形资产置于企业总资产之中,是否从企业整体角度考虑制定无形资产战略总体。

4.审视企业的无形资产战略总体的制定是否可以依赖于外部专门机构的高质量专业服务

企业的无形资产战略能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在制定战略时不仅只考虑无形资产战略的质量,还要考虑战略目标的质量、市场分析的质量、市场开发的质量、市场开发的质量等。

企业制定的无形资产战略,要既能满足企业当前开发无形资产的需要,又能对企业未来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做出长远规划。无形资产的总体战略的基本框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名牌战略、土地使用权战略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计:

(1)无形资产的专利战略审计。专利是人类的知识宝库,也是企业最新颖、最系统、最规范的技术情报源。站立在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专利是企业进行自我保护的武器,任何一项新产品和新技术,只有获得专利,形成产权时,才能立足市场,从而占领市场。专利是打开市场之门的钥匙。市场的竞争也在于专利市场的竞争,有了专利权,就意味着在市场上有了合法的垄断权。在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注重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主要审计企业的企业制订和实施的战略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含有侵权的内容。要检查专利开发战略的方案、开发手段是否正当,有没有伪造,如果存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当局反映其中的利害关系,防止被其他企业告上法庭,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还要审计专利战略的实施效益。

(2)无形资产的商标战略审计。在现代社会中,新产品不断涌现,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品寿命越来越短,市场相对缩小。创立名牌商标,树立起企业的形象,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上乘之策。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作为精明的企业经营者,应增强商标意识。

(3)无形资产的名牌战略审计。“名牌”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对产品的品质和价值认知而确定的著名品牌。拥有名牌的企业不仅在市场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崇高的信誉,而且能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占绝对优势,给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效益。

(4)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战略审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在随着土地转让价格的节节攀升,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从而成为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应该注意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和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手段是否正当。

三、对无形资产战略实施专项审计

对无形资产战略实施专项审计,包括对无形资产开发战略的审计,对无形资产保护战略审计,对无形资产国际化战略的审计。

1.企业无形资产开发战略的专项审计

无形资产的开发与运用与市场经营战略紧密相连,它涉及投资安全、市场预测决策等战略问题,关系着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无形资产开发的功能主要有:使企业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审计人员在对无形资产开发战略进行审计时,主要应关注:

(1)无形资产战略开发的相关性。无形资产系统中的各项无形资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项无形资产的形成、利用、开发、效益和保护,又受客观环境的各种因素变化的影响。在制定无形资产战略时,要分析各项无形资产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分析客观因素对无形资产的影响。

(2)无形资产战略开发的重要性。无形资产系统中的各项无形资产,在一定时期的特定环境下,由于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只有某种或某几种无形资产对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制定无形资产战略时,要首先对具有重要性的某种或某几种无形资产制定策略。

2.企业无形资产保护战略的专项审计

无形资产的保护战略的专项审计是指针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形成、使用和对外投资等各个不同阶段的活动特点,所做出的防止其无谓流失、损失和浪费的计划和对策。无形资产的保护策略是维护企业无形资产权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是无形资产战略不可或缺的内容。无形资产保护战略的审计内容是:

(1)无形资产保护制度的完整性。主要审计企业内部是否有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保护机构或专门人员的责任是否明确,保护措施是否得到严格遵循。

(2)无形资产保护措施的效果性。审计时,要检查保护措施的实际落实情况,看企业无形资产是否有被侵权的情况,是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于已经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进行了确认并根据保护制度进行追究。

3.企业无形资产国际化战略的专项审计

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在流动的空间上还是在速度上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企业要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搜集国际组织的、主要发达国家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利用。

参考文献:

[1]于玉林:无形资产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项文卫:论企业无形资产战略审计[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2):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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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

(三) 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第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报

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 

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

(二)审核

1.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省总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省总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一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二)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置换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三条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意见;

(二)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三)置换工会房地产事项要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报告;  

(二)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六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会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会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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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亦称智能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它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首要依托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进程也在进一步加剧,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作用极其重要,企业的进步也愈来愈依赖于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的作用已退居第二,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以至面临因丧失无形资产而将要停工和无法销售产品的危险的实例。无形资产的披露的信息更加完备、更加真实,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

一、无形资产会计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上升,有的已占绝大部分,当今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中规定的无形资产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6项,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只有满足以下二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地加以计量,自创商誉由于成本不确定性而不予以确认。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9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0 多项,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只有十几项。企业实际拥有的许多价值巨大的无形资产,如经营秘密、商号、地理标志、服务品牌等,都没有纳入会计确认的范围,这与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符,也不合理。

由此可见,按照传统会计确认标准不承认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不但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导致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严重背离,造成一定程度的会计信息失真。知识经济下对描述企业财务状况起关键作用的自创无形资产没有入账,其重要性得不到体现,信息使用者基于这些不充分信息做出的决策,可能偏离实际情况,不利于经济发展,难道这样就是遵循了真实、可靠性的初衷。即使已入账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当大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越来越多的自创无形资产出现,企业的市场价值就会大大超过其净资产,还机械地以过去对真实、可靠的理解反映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只会“真实”但不客观。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许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无形资产低价入账甚至不入账,结果国有资产损失严重,这种教训已经够深刻。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跨国公司很有可能会对我国一些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如果企业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企业的资产流失局面很可能又一次上演。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往往容易满足第一条确认标准,即资

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不能准确的计量。可以说明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狭窄。

二、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存在不足

1.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完善。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信息披露规定最全面的是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但其财务会计报告对无形资产信息不能充分反映。如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排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之后披露,且只反映一个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在利润表中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情况都没有单独列示,而是并到其它项目一起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也仅设置了一项“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把长期投资以外的全部非流动资产合并到一起反映,根本无法看清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说明”,也只是要求披露无形资产的种类、实际成本、本期增减及摊销数,未能对无形资产的辅助信息充分披露。

2.实践中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对外不报或报而不实。一方面企业对外披露的无形资产信息远远要比实际拥有的少。现行的会计准则及制度的缺陷以及企业对公开无形资产信息的错误认识,使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以“无形资产是公司自身的秘密,外界无权得知”为由逃避公布信息的义务。无形资产是公开的信息,它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以公开为代价取得的一种权利,也是上市公司立足于证券市场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有些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无形资产信息。如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

三、规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对策

1.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监审。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其主力军是注册会计师,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披露的无形资产信息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是接受会计主体的委托,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会计事务所与客户成为合作伙伴,可能会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利益,不讲职业道德,违背执业准则和操守,为客户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社会中介机构的监审不力,是造成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严重的重要原因。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客户的现状,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以由行政监督机构来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机构作为审计的委托方。(2)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审计对象的审计年限,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受单位的关系过分密切,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3)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2.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在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导致了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失真的问题十分严重。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监督管理者将其信息传递给外部使用者,为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改变股权过分集中、一股独大的局面。应考虑调整现有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的比重,或将部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为优先股。以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权,也可以采用公司回购国有股的方法,减少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并积极引进外资,使得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能够相互制衡,使大股东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受到制约。

(2)加大外部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以此有效地监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首先应选择具有会计、法律、技术以及较丰富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次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以下方面的作用:公司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董事的任免、关联交易、公司利润分配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对公司战略、投资、项目计划等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约束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制约“内部人控制”行为;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等。

(3)对没有诚信、对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和不真实的公司,要加强对其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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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总额中占比最大。为了保障资产安全、提升资产管理效能,企业应当全面梳理资产流程。在梳理过程中,既要注意从大类上区分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又要分别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细化和梳理。比如,存货需要从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进行梳理;固定资产需要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梳理;无形资产需要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梳理。企业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应当贯穿各类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从“进入到退出”各个环节。梳理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流程,不仅要对照现有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到位,而且应当审视相关管理流程是否科学、是否能够较好地保证物流顺畅、是否能够不断减少物流风险、是否能够不断降低相关成本费用、各项资产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应有的效能,等等。

(二)查找资产管理薄弱环节

资产管理指引针对当前企业资产管理实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要求企业着力关注下列主要风险:一是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二是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三是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应当在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的基础上,着重围绕上述了三个方面的主要风险,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细化,全面查找资产管理漏洞,确保资产管理不断处于优化状态。

(三)健全和落实资产管控措施

企业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规范提出的各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要求,结合所在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措施。属于缺乏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属于现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应当对现行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属于现行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应当加大制度执行力度,避免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

二、关于存货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及周转材料等;企业代销、代管、代修、受托加工的存货,虽不归企业所有,也应纳入企业存货管理范畴。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存货业务特征和管理模式,即使同一企业,不同类型存货的业务流程和管控方式也可能不尽相同。企业建立和完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针对业务流程中主要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时,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图1、2分别列示了生产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流转程序。

从图1可以看出,一般生产企业的存货业务流程可分为取得、验收、仓储保管、生产加工、盘点处置等4个阶段,历经取得存货、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原料加工、装配包装、盘点清查、销售处置等主要环节。具体到某个特定生产企业,存货业务流程可能较为复杂,不仅涉及上述所有环节,甚至有更多、更细的流程,且存货在企业内部要经历多次循环。比如,原材料要经历验收入库、领用加工,形成半成品后又入库保存或现场保管、领用半成品继续加工,加工完成为产成品后再入库保存,直至发出销售等过程。

从图2可以看出,作为商品流通企业的批发商的存货,通常经过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和销售发出等主要环节;零售商从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经销商)那里取得商品,经验收后入库保管或者直接放置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

概括讲,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品流通企业,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清查、销售处置等是其共有的环节。以下对这些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加以阐述。

(一)取得存货

存货的取得有诸如外购、委托加工或自行生产等多种方式,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计划和市场因素等综合考虑,本着成本效益原则,确定不同类型的存货取得方式。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预算编制不科学、采购计划不合理,可能导致存货积压或短缺。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存货管理实务中,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考虑到存货取得的风险管控措施主要体现在预算编制和采购环节,将由相关的预算和采购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加以规范。

(二)验收入库

不论是外购原材料或商品,还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必须经过验收(质检)环节,以保证存货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等有关规定或产品质量要求。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数量克扣、以次充好、账实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重视存货验收工作,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法,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外购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核对一致。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

2.自制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产成品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

3.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来源、质量状况、实际价值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经验收合格的存货进入入库或销售环节。仓储部门对于入库的存货,应根据入库单的内容对存货的数量、质量、品种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入库;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退、换货等相关事宜。入库记录要真实、完整,定期与财会等相关部门核对,不得擅自修改。

(三)仓储保管

一般而言,生产企业为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需要对存货进行仓储保管;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从购入到销往客户之间也存在仓储保管环节。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仓储保管方法不适当、监管不严密,可能导致损坏变质、价值贬损、资源浪费。

主要管控措施:

1.存货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出入库手续。

2.存货仓储期间要按照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妥善贮存,做好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病虫害、防变质等保管工作,不同批次、型号和用途的产品要分类存放。生产现场在加工原料、周转材料、半成品等要按照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摆放,同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3.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混淆。

4.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存货的保险投保,保证存货安全,合理降低存货意外损失风险。

5.仓储部门应对库存物料和产品进行每日巡查和定期抽检,详细记录库存情况;发现毁损、存在跌价迹象的,应及时与生产、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于进入仓库的人员应办理进出登记手续,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存货。

(四)领用发出

企业生产部门领用原材料、辅料、燃料和零部件等用于生产加工,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货单向经销商或用户发出产成品,商品流通领域的批发商根据合同或订货单等向下游经销商或零售商发出商品,消费者凭交款凭证从零售商处取走商品等,都涉及存货领用发出问题。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领用发出审核不严格、手续不完备,可能导致货物流失。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确定适用的存货发出管理模式,制定严格的存货准出制度,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健全存货出库手续,加强存货领用记录。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生产企业,仓储部门对经过审核的领料单或发货通知单的内容,做到单据齐全,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准确;符合条件的准予领用或发出,并与领用人当面核对、点清交付。在商场超市等商品流通企业,在存货销售发出环节应侧重于防止商品失窃、随时整理弃置商品、每日核对销售记录和库存记录等。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均应当实行特别授权;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五)盘点清查

存货盘点清查一方面是要核对实物的数量,是否与相关记录相符、账实相符;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实物的质量,是否有明显的损坏。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盘点清查制度不完善、计划不可行,可能导致工作流于形式、无法查清存货真实状况。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工作规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盘点方法等相关内容,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盘点清查时,应拟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相关人员,使用科学的盘点方法,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以保证盘点的真实性、有效性。盘点清查结果要及时编制盘点表,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盘点人员、时间、地点、实际所盘点存货名称、品种、数量、存放情况以及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账实不符情况等内容,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多部门人员共同盘点,应当充分体现相互制衡,严格按照盘点计划,认真记录盘点情况。此外,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的存货盘点清查,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将盘点清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六)存货处置

存货处置是存货退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节,包括商品和产成品的正常对外销售以及存货因变质、毁损等进行的处置。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存货报废处置责任不明确、审批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及时、充分了解存货的存储状态,对于存货变质、毁损、报废或流失的处理要分清责任、分析原因、及时合理。

三、关于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物资条件,其价值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特点,分析、归纳、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健全全面风险管控措施,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固定资产业务流程,通常可以分为取得、验收移交、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淘汰处置等5个环节,如图3所示。

(一)固定资产取得

固定资产涉及外购、自行建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等方式。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房屋建筑物、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不同类型固定资产有不同的验收程序和技术要求,同一类固定资产也会因其标准化程度、技术难度等的不同而对验收工作提出不同的要求。通常来说,办公家具、电脑、打印机等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固定资产验收过程较为简化,对一些复杂的大型生产设备,尤其是定制的高科技精密仪器,以及建筑物竣工验收等,需要一套规范、严密的验收制度。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新增固定资产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质量不符要求、进而影响资产运行;固定资产投保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应投保资产未投保、索赔不力,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

主要管控措施:

1.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编制验收报告。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建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资产,不得接收,必须按照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退换货或其他弥补措施。对于具有权属证明的资产,取得时必须有合法的权属证书。

2.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的投保工作。企业应当通盘考虑固定资产状况,根据其性质和特点,确定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投保范围和政策。投保金额与投保项目力求适当,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规范投保行为,应对固定资产损失风险。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防范固定资产投保舞弊。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及时调查原因及受损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二)资产登记造册

企业取得每项固定资产后均需要进行详细登记,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便于固定资产的统计、检查和后续管理。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登记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

主要管控措施:

1.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列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责任人、数量、账面价值、使用年限、损耗等内容,有利于企业了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全貌。

2.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资产卡片应在资产编号上与固定资产目录保持对应关系,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便于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固定资产目录和卡片均应定期或不定期复核,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三)固定资产运行维护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操作不当、失修或维护过剩,可能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产品残次率高,甚至发生生产事故,或资源浪费。

主要管控措施: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将资产日常维护流程体制化、程序化、标准化,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运行管理档案,并据以制定合理的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计划,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3.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和资信,并建立管理档案;修理项目应分类,明确需要招投标项目。修理完成,由施工单位出具交工验收报告,经资产使用和实物管理部门核对工程量并审批。重大项目应专项审计。

4.企业生产线等关键设备的运作效率与效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特殊设备实行岗位许可制度,需持证上岗,必须对资产运转进行实时监控,保证资产使用流程与既定操作流程相符,确保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率。

(四)固定资产升级改造

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升级改造,以便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降低能源消耗,保证生产的安全环保。固定资产更新有部分更新与整体更新两种情形,部分更新的目的通常包括局部技术改造、更换高性能部件、增加新功能等方面,需权衡更新活动的成本与效益综合决策;整体更新主要指对陈旧设备的淘汰与全面升级,更侧重于资产技术的先进性,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可能造成企业产品线老化、缺乏市场竞争力。

主要管控措施:

1.定期对固定资产技术先进性进行评估,结合盈利能力和企业发展可持续性,资产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技改方案,与财务部门一起进行预算可行性分析,并且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2.管理部门需对技改方案实施过程适时监控、加强管理,有条件企业建立技改专项资金并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五)资产清查

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全面清查,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及时掌握资产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该环节的风险主要是: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等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贬值严重。

主要管控措施:

1.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需定期进行清查,明确资产权属,确保实物与财务账表相符,在清查作业实施之前编制清查方案,经过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相关的清查作业。

2.在清查结束后,清查人员需要编制清查报告,管理部门需就清查报告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性、可靠性。

3.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报告审核通过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并上报备案。

(六)抵押质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企业有时因资金周转等原因以其固定资产作抵押物或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银行则有权依法以该固定资产折价或拍卖。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抵押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抵押资产价值低估和资产流失。

主要管控措施:

1.加强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的管理,明晰固定资产抵押、质押流程,规定固定资产抵押、质押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等,确保资产抵押、质押经过授权审批及适当程序。同时,应做好相应记录,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2.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时,如需要委托专业中介机构鉴定评估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应当会同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现场勘验抵押品,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抵押资产,应编制专门的抵押资产目录。

(七)固定资产处置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保证固定资产处置的科学性,使企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运用。

1.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2.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处置价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3.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及非货币交换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企业应特别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相关授权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考虑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集体审议或联签制度。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4.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出租或出借的申请,写明申请的理由和原因,并由相关授权人员和部门就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签订出租或出借合同,包括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出租的原因和期限等内容。

四、关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企业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分类管理制度,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一)无形资产管理的流程

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并落实权属、自用或授权其他单位使用、安全防范、技术升级与更新换代、处置与转移等环节(图4所示)。

(二)无形资产管理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在对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使用、保护、评估、技术升级、处置等环节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明确无形资产业务流程中的主要风险,并采用适当的控制措施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

1.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取得的无形资产不具先进性,或权属不清,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引发法律诉讼。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明确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必须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及时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特别关注外购无形资产的技术先进性。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当无形资产权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权证转移手续。

2.无形资产的使用与保全。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无形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效能发挥不到位;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致使体现在无形资产中的商业机密泄漏;由于商标等无形资产疏于管理,导致其他企业侵权,严重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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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6-0278(2013)07-061-0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财力的不断增强和公共需求的不断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现了快速增长。公立医院作为国家卫生事业单位,其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构建公益事业的物质基础,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立医院拥有的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加,但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却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管理意识、方法和手段上都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发展的步伐。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是公立医院必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范围

公立医院国有资产是指公立医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医院的资产,医院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医院按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认定为医院所有的资产。医院国有资产按价值形态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二、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审视

(一)观念认识上不足,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观念认识上的不足是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对落后的思想根源。许多公立医院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资产的内部集中管理和优化配置,重钱轻物、重购建轻管理的现象盛行,造成重复购置、资源浪费、使用率低、效益不佳的不利局面。

(二)缺少有效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

目前,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比较陈旧,尚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以及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相脱节,主体缺位问题突出,资产管理松散、配置不合理、处置随意和流失等现象十分严重。

(三)国有资产管理手段落后

不少医院还在采用财会人员手工登记资产明细账等方法来管理国有资产,这种手工记录方式不但繁琐极耗精力,更容易出错,出错后也难以查找原因,而且资产数据依靠定期统计、上报、汇总取得,致使取得的数据严重滞后,真实性也难以保证,不利于管理部门及时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医院资产信息。

(四)账实不符、家底不清,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许多医院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虽然在形式上医院财务和相关科室都建有国有资产分类账目,但实际各部门的管理并不到位,对资产很少清查盘点,账账、账物之间互不衔接,账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资产购置、使用、评估、处置等各个环节都不时发生不同形式的资产流失现象。

(五)无形资产管理薄弱

长期以来,在医院资产管理方面,形成一种观念,认为只有有形才是资产,并建立了对有形资产的管理方法,而对无形资产却缺少规范化管理。实际上,无形资产作为医院国有资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医院发展建设的作用很大。医院无形资产管理上的薄弱,会导致无形资产多渠道流失,使医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医院领导应切实重视国有资产管理

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有赖于医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提高医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明确以医院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使其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在管理中应树立齐抓共管、资源共享、节约资源的现代资产管理观念,使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

(二)健全管理机构,理顺职责权限,完善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要设立专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其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同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建立贯穿医院国有资产形成、使用、配置、处置、监督全过程的资产管理制度,使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当前尤其要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及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的建立。应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单位和部门领导业绩考核范围,重视审计监督,严肃追究违规者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使医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

(三)健全国有资产财务账目,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医院会计人员应健全国有资产财务账目,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资产的日常增减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在国有资产入账时要认真审核,与资产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将资产管理视同资金管理,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建立国有资产清查制度,不定期地清查核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止资产流失。

(四)推进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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