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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研究内容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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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研究内容

篇1

从当前形势来看,环境污染已经逐步演变成能够影响社会及经济发展进程的弊端性问题,一旦任由该问题继续发展,不仅社会进步会出现停滞状态,经济建设目标更难以实现,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与国民经济发展存在直接关联,为了促使其发展结构更加稳固,就需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到重点优化范畴中,促使经济建设于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协调发展,环境监测作为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关键点,对其应用进行研究及讨论也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从环境监测的理论性研究入手,对其应用作出了细化阐述。

一、环境监测的理论性阐述

环境监测实际上就是以科学技术方法为依托,对目标环境的质量及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在对其参数进行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就能对现阶段的生态环境指标进行评定,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参数不仅能够当前环境状态的衡量提供科学依据,更能为后续环境发展方向及趋势进行预判,因此也可以说环境监测本身具有先见性意义。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如果过于盲目的开展各项工作,将会直接导致其治理目标发生偏移,并且缺少环境监测的治理工作也将是不完整的,只有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技术,才能对目标环境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做出综合衡量,与此同时,还可以对环境污染治理能效及后续环境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因此也可以说,环境监测能够为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提升夯实基础。

在通常情况下,环境监测的侧重点是人为污染,该类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于生活及生产过程,在应用环境监测后就能够根据污染现状及特点,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衡量,而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性也能够得到精准反映,这样就能够为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制定治理流程及规范提供参考依据。环境监测的涵盖面具有一定的广泛性特点,这主要是因为生态环境的覆盖范围普遍较广,因此无论是基本环境监测,还是噪声及地质灾害监测等,都是污染治理中的重点项目。环境监测能效的发挥程度与应用的技术及设备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只有应用技术及设备与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监测数据才能更加精准,环境污染状况才能真实反映出来,这就能够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参考依据。

二、环境监测在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目前的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对于污染物的采样和分析还不够系统,对于不同的污染物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和采样方式,但目前环境监测的标准还较为缺乏且不够统一。在环境治理方面,我国与国外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滞后性,目前应用的环境治理技术还较为传统,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足,在遇到新型污染物时,不能提出有效的监测方案和治理措施。

目前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与我国实际的环境状况不能完全适应,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污染指标滞后严重;二是监测项目缺乏针对性。受到经费和人员等多方面的限制,我国环境监测的频次还不高,对实际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不能准确和完整的反映出来,在环境监测与质量方面,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判定都处于被动的情况。目前我国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污染要素实施监测,但对有害物质的监测还不够系统,且缺乏对一定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整体监测。

1. 环境监测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进步

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内容十分复杂,而随着环境污染的状况的不断加剧,污染治理的内容变得更加的复杂。环境监测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环境监测主导着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方向。环境监测可以有效地排除掉对环境污染治理十分不利的因素,使得污染治理目标更加的明确、重点更加突出,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进而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比如,通过环境监测手段可以掌握住第一手的环境污染资料,并根据这些资料,不断改进污染治理的手段与方式,从而使得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完善。

2. 环境监测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详尽的资料

环境污染治理内容也十分的繁杂,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与服务业的发展不断提速,环境污染治理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不论环境污染治理的内容如何变化,其前提都要求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部门掌握住第一手准确、翔实的数据资料,而这些数据的获得就依赖于环境监测工作。比如,要对一个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治理并制定出相应的空气污染对策,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对当地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从而得出一个详尽的数据,进而对空气污染的原因、分类等进行详细的分析,为空气污染治理对策的制定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另一方面,环境监测也是环境污染治理中相关标准制定的前提。标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前提,只有明确了相关的标准,才能为下一步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而环境监测则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准确的目标、方向、宗旨及具体的环节,总之,环境监测为相关环境污染治理标准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 环境监测可以准确反馈污染治理成果

在采取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以后,对环境将会产生各种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将会在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污染的现状,则通过环境监测的数据结果来体现,环境监测的数据可以直接反映出环境污染治理的结果,相关环境污染治理部门可以依据此数据对污染治理的成效进行科学的评价。比如,对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通过各种空气环境监测手段得到的数据,就可以对这些空气污染治理措施的成效进行综合的评价,相关部门可以对现有的空气污染治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以决定下一步的空气污染治理措施及相应的改进措施,对城市空气污染就会有一个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的综合治理方案,有利于城市空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类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不及时、有效地进行治理,则不久的将来,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如何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就成为了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研究课题。环境监测作为污染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目前环境监测在污染治理中的用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2-036-3

[基金项目] 本文为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cx12060)

现在,由于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人人越来越开始追求舒适和健康的住房环境,虽然这象征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大有提高,但是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也逐渐的凸显出来了。室内装修污染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室内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导致人病、残、死亡的现象已经逐渐成为了极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但可惜的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依然一如既往地追求品位,追求富丽堂皇的住房,但是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继煤烟污染和光化学污染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空气污染问题了。

一、室内装修污染概述

(一)室内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一个被人们广泛运用的词汇,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为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是由很多种因素构成的统一整体,而室内环境就是这个统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环境法学的理论当中,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可以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综上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是环境的一种,采用环境法中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来研究这一新型的、特殊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为我们选择产品,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提供基础。

(二)室内装修污染的概念

197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建议书中提出了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环境污染”的定义。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室内装修,顾名思义,就是在施工完成后,对住宅的内外比如门窗、隔断、墙壁等进行加工改造装饰,使得室内环境更加美观的一种人为的活动。室内装修污染是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三)室内装修污染的特点

1.发生的空间狭小、封闭

环境污染的地域性很强,一般的环境污染都是发生在广阔的空间中,但是,室内环境是一个相对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只是对长居于室内内空间的人带来影响,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而言,室内环境污染发生的空间狭小且封闭。

2.受害人明确且人数较少

我们知道一般的环境污染影响的地域宽阔,受到影响的人数众多,而且不容易确定在环境污染中造成影响的受害者,正因为这样的原因,一般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室内环境污染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只产生在特定的空间中从而导致确定的几个人受到影响,这也是室内环境污染区别于一般环境污染的特征。

3.污染源多、危害大

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很多,室内材料和装置所含有的有害物质的释放和人体及其活动都能造成室内环境的污染,而且室内环境狭小且具有封闭性,污染源产生的有害物质不易扩散、消减,这些污染物长期的存在于室内环境中,对置于室内环境中的人造成的危害是长期的,危害性极大。

4.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认定就更为的复杂,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来源众多,即使是一个有害物质也很难认定是从哪个室内构建中散发出的,所以在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认定因果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而且重要。

二、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室内装修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使得我们逐渐的认识到室内装修污染救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关于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室内装修污染救济无法可依且没有责任承担依据

由于室内装修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特殊性的环境污染,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我国在立法上基本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室内装修污染发生后,受害者要在立法上寻求救济很难,就算找到立法上的依据,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责任承担依据。主要表现在:

1.宪法上的缺陷

虽然《宪法》第二十六是我国关于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在宪法上的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将室内环境明确的列为国家保护的对象,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先将室内环境污染在宪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得室内装修污染的救济有法可依。

2.其他相关法律的缺陷

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环境权这个概念,关于室内环境污染的问题只有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作了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使得在室内装修污染在救济的过程中无法可依,亦或是没有明确的法去保障合法的权益。

3.环境标准的缺陷

目前,除了《宪法》上不太明确的依据,还有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环境标准,而且这些占大部分的所谓环境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对室内环境污染的含量作了限定。

(二)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

室内装修污染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在实践中认定就显得特别的困难,且造成室内装修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即使检测出哪种有害物质造成污染,也很难找到具体的污染材料,即使找到污染材料,材料是否超标也是一个专门性和专业性的问题,需要有资质的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现在的检测机构参差不齐,再加上污染物的浓度、含量会随着时间和温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些因素必然导致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重重。

(三)法律适用上多以产品责任定性,加重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的受害者主要将解决纠纷的方式倾向于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即使有的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此类的纠纷,这就造成了受害者举证责任加重,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中物质损害赔偿过低,且缺失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在室内装修污染这类问题的纠纷中,绝大一部分人都会采取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受害者往往得到的物质赔偿是很少的,即使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得到一些救济的当事人,他们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得到的物质损害赔偿相较于受害者的痛苦而言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室内装修污染不但使得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也给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是物质损害赔偿不能弥补的,但是我国也没有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思考

(一)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为室内装修污染导致的纠纷,就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室内环境是国家的保护对象,且《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保护的内容,而人们只是从立法和学理上分析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第2条中所包含的内容,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该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应当满足三个条件: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有危害环境的事实存在;危害行为有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在举证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三)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

实践中,由于室内装修污染造成受害者不但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而且致使受害者患病甚至于死亡,而受害者只是得到了一些象征性的补偿,不但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使得这种违法行为得到了变相的纵容。如果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赔偿的数额足以对致害人产生威慑,就会减少此类污染的发生,也会规范室内装修市场。

(四)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室内装修污染不但造成了受害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也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损害,如果不赋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但对受害者不公平,而且不能对致害者产生威慑。

参考文献:

[1]王立.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王灿发.身边的法律顾问污染受害与救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黄锡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解析[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5]王立.环境污染损害索赔[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6]李庆华.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河海大学,2006.

篇3

绿色化学技术的本质就是利用化学科学知识,实现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其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展现的效能是非常理想的。因此绿色化学也成为很多学者和专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1绿色化学的内涵和种类

绿色化学是指以不具备环境副作用或者具备小环境副作用为契机,实现对应化学品在众多领域中的应用。从当前技术发展现状来看,其种类可以划分为:其一,生物技术;其二,催化技术;其三,膜技术;其四,高级氧化技术;其五,微波技术;其六,超声波降解技术等。当前在很多领域和行业都应用到上述的技术,由此展现出来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十分可观的。因此在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绿色化学技术来应对。

2绿色化学视角下环境污染治理路径选择

当前绿色化学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比较广泛,在不同环节,不同领域,其治理的目标不同,由此达到的对应的治理效果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在确定绿色化学视角下环境污染治理路径的时候,我们需要首先对于当前绿色化学技术的应用现状进行探究。具体来讲,其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内容:

2.1绿色化学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绿色化学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也有一段历史,其应用环节不同,应用效益的呈现也展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一下:其一,在大气污染控制环节的运用。为了解决实际生产生活中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可以以煤炭生物脱硫技术应用的方式来解决,比如可以使用生物浸出法,也可以使用表面处理浮选法,还可以使用微生物絮凝法,甚至可以以非生物乳化技术和煤炭生物技术融合的方式,实现煤炭的高效脱硫。其二,在水污染控制中的运用。对于城市生产生活中工业废水而言,在处理的过程中可以使用循环冷却零排放技术或者热水锅炉零排污技术,使得再生废盐水,煮炉水等可以得到循环利用,以达到水污染的综合治理效果。其三,在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中的运用。此处我们援引城市垃圾处理的案例,可以使用热分选煤气化技术,也可以使用固体废弃物电力气化技术,还可以使用固体废弃物电离气化技术,不仅无二次污染,还可以处于较低的运行成本。

2.2绿色化学视角下环境污染治理路径选择

当然我们需要看到当前绿色化学技术的发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人们对于绿色化学技术的认识还存在偏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还不是很深厚,在确定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时候,看不到绿色化学技术的效能,也就没有在此方面加大投入;当前绿色化学技术环境污染治理的人力资源比较缺乏,实际的市场宣传工作也没有做到位,这也是影响其技术推广的重要因素。如果这样的问题得不到改善和调整,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因此,绿色化学视角下环境污染治理路径选择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高度重视绿色化学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的运用。在实现这个目标的时候,还需要积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高度重视绿色化学技术的研究,结合实际不同污染源的性质,找到其化学属性和运行规律,由此切实找到技术研究的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实现绿色化学技术体系的构建,保证为实际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夯实的理论基础;其二,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的同时,将环境污染治理绿色化学实现途径作为重要内容,保证能够在绿色化学技术体系的基础上,切实的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保证在此方面具备优惠政策,使得更多的治理方案倾向于选择绿色化学技术来进行实际工作;其三,高度重视绿色化学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团队的构建,强化高校绿色化学专家,国家科研机构,环境污染治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证绿色化学技术在执行的时候,具备充足的人力资源,进而更好的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进行;其四,注重绿色化学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发展,从绿色化学产品到绿色化学环境污染治理方案,鼓励国内成立以绿色化学为主导的环境污染治理服务企业,使得其成为专业的绿色化学环境污染治理推广者;其五,严格依照国家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实现绿色化学技术方案的合理调整和安排,保证实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综合考量实际应用领域的不确定因素,由此更加有针对性的去开展实际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以发挥绿色化学治理方案的生态效能;其六,注重绿色化学技术环境污染治理标准和规范的建立,针对于不同领域不同治理方案,实现对应步骤的科学界定,保证实际绿色化学技术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朝着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3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化学视角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关乎到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关系到绿色化学科学的生态效益发挥。我们对此应该树立正确的认识观,积极学习绿色化学技术,并且尝试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以保证绿色化学技术方案生态效益的发挥。

参考文献:

[1]蒋达华,任如山.绿色化学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6,01:36-38.

[2]郑明.浅议绿色化学与环境治理[J].甘肃高师学报,2009,05:42-44.

篇4

1.1简述环境工程的具体内容

环境的适应性主要指的是产品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对储藏和运输中的各种极端环境状态下,实现自身功能的一种性能。另一种简单的说法就是不产生不可逆损坏和能正常工作的能力。通过环境试验,充分反映出产品设计、研制以及材料选用等方面的环境适应性问题,并技术改进这些问题,以此提高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

1.2简述环境适应性的具体内容

环境工程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环境的污染问题及提升环境质量的技术研究,环境工程中涉及到了很多的学科,例如生态学科、环境医学和环境物理学、环境化学等,但是无论涉及到了多少学科,环境工程最为核心的工作重点就是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环境工程不仅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而且研究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探讨可利用资源技术、生产工艺以及按区域环境来调整进行运作和管理,以此获得更大的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益,这也是环境工程未来发展的方向。

2简要叙述环境适应性和产品可靠性的差异性

环境的适应性是检验产品可靠性的重要方式,但是在进行检测的过程中,环境的适应性也会对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意义上讲产品环境适应性不合格,说明产品不能正常使用;而产品可靠性高低,则只表示产品故障发生率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环境适应性不同于可靠性。这就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看似不明显,但是很重要。

3简要叙述环境工程对于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

现阶段的保护环境免受污染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污染环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我国目前最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因素就是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工业污染物包括三种,它们分别是:第一种工业废水;第二种工业废气;第三种工业废渣。这三种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没有进行彻底的加工,工业的原材料和生产的产品没有完全的进行利用,这样的工业污染物对于环境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现在要求工业企业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对于生产的工业流程要进行彻底的改进和创新。在这一个方面工业企业要严格的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投入经济和人力进行这方面的建设,改善现在的工业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程度。防止工业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要有效的对工业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进行规范;同时要不断的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缓解环境的污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对于环境的污染是很难给予防治的,所以环境工程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要有效的控制住外界对于环境的污染。环境工程中有很多的课题,但是大气的环境污染是环境工程中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本文就具有针对性的讲述环境工程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环境工程对于各种范围内的大气的质量要求是不一样的。环境工程中规定:相对于空旷的地域,大气的环境质量应该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对于城市的控制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对于污染源相对集中的个别城市区域的空气质量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也不能够危害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更不能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大气污染的危害表现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表现是降尘量的增加;第二种表现是降低了周边的能见度;第三种表现是导致周边的树林生长异常。但是最为严重的危害还是有可能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环境工程中对于大气污染的污染源的认识是,矿物燃料的燃烧造成了大气污染。燃烧使得大量的有害气体排放,严重的污染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同时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五种:第一种是烟尘;第二种是一氧化碳;第三种是二氧化碳;第三种是碳氢化合物;第四种是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现阶段的最主要防治措施有两点:第一点是植树造林;第二点是进行城市绿化。通过这两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的净化空气。环境工程中防治尘土扩散的方法是建立防风林。但是参照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程度,改善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还应该是在新型能源上下功夫,尽量采用无污染的能源来进行使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也要有一定的改变和创新。生产设备的创新有助于烟尘的排放,工业燃料的有效利用同样也可以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目前世界上已经在进行汽车燃料的创新工作,但是经过了大量的调研和研发后,这个项目目前还在研究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最后一个步骤是废气的处理。烟气中的粉尘可以通过过滤、洗涤、静电沉降等方法与气流分离。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将石灰石粉末吹入燃烧室,与二氧化硫化合成灰分,这样能够降低二氧化硫气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还可以用碱性物质吸收二氧化硫。本文上面简述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治理内容,但是要想最大限度的实现大气的污染治理就需要将环境适应性和产品的可靠性相结合,只有这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平衡,才能够相互促进。

篇5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5-0003-02

前言

通识教育的思想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易经》中主张“君子多识前言往行”,《中庸》中也提倡做学问应“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也即是在古代我们的学者就认为博学多识就可达到出神入化,融会贯通。西方文化中通识教育思想同样很古老,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自由人教育”,实行对话式、散步式和讨论式的多学科教育。到了近代,通识教育最先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基石,其重点在于提升大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知识整合能力及参与社会活动所需技能等内容。自20世纪末开始,我国也逐步在高等学校教育中推行通识教育。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大学生对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因此,环境与健康相关的通识教育课程也越来越受学生们喜爱,高校对此类通识教育课程的重视度也逐渐提高。但是,课程的开设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课程内容偏理论,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授课方式传统;授课内容脱离实际生活,轻实践等。改革通识教育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考核模式,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成效,培养学生对课程的浓厚兴趣、提高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也将成为提升高校本科生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识教育课程开设意义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人类对健康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健康是人类生存之本,幸福之源。研究发现,单纯由遗传因素所致的癌症大约仅有5%,而80%的肿瘤与环境因素有关,我们不能改变基因,但可以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学生可通过学习和研究环境与健康的关系,了解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合理地利用环境因素,消除污染,预防疾病,达到保护人群健康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各高校也逐渐开设了环境与健康类通识教育课程,课程内容主要分为环境毒理学,环境中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因素,大气、水和土壤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主要目标是将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联系起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对环境和健康问题的浓厚兴趣[1]。

二、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识教育课程存在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近20年的文化素质教育使我国的教育水平和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教育过程的重心也从知识转移至学生,同时,逐渐意识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作为培养学生多学科交叉知识和素养的重要课程,通识教育课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对通识教育的理解存在误区、课程设置不合理、实施制度不够完善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2]。近年来开设起来的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通识教育课程,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主要包括课程专业性强;内容偏理论,不能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授课方式传统,还以过去填鸭式教学橹鳎皇诳文谌莶荒芙裘芰系实际生活,轻实践等。其中,教师的教学方法不足是阻碍通识教育课程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教师的素质偏低,部分教师采用传统的灌鸭式教学方法进行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教师与学生之间互动较少,很难开展深入讨论。这样的教学模式很容易造成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积极性降低,期末成绩两级分化,严重影响通识教育教学目标的完成[3]。

三、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识教育课程改革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对策:优化课程理论知识,将环境与健康相关理论与实际环境问题分析相结合;改善教学方式,通过教师讲授、学生参与的启发式教学、案例分析与讨论、报告、社会实践、视频资料、学生分组展示环境与健康热点问题等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提高教学成效;更新考核方式,使其更能综合反应学生各方面的能力。

1.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近年来,公众对环境污染与健康的话题越来越关注,更多的专家和学者把科学研究也集中在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上。每年新英格兰杂志、柳叶刀、JAMA等医学权威杂志均发表多篇环境污染与人类健康的研究论文和综述。在环境与健康通识教育课程中逐年增加最新的研究报道和内容,使学生了解并接触到最前沿的科学研究进展,提升学生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浓厚兴趣。

2.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并重。在环境与健康类通识教育课程的授课过程中,我们将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理论知识与社会热点相结合,并加入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如近年来我国雾霾天气频发,我们可以雾霾作为主题,先讲解其概念、来源、形成原因、健康危害及防治技术,然后介绍最新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发生的重大烟雾事件。同时,带领学生在校园不同功能分区采集大气细颗粒物并进行浓度测定。课后则让学生自行查阅家乡的相关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及防治情况,请学生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这样可将环境污染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极大的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改革教学模式。我们将采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方法讲授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通识教育课程,通过教师讲授、学生参与的启发式教学、案例分析与讨论、报告、社会调研、视频资料、学生分组展示环境与健康热点问题等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提高教学成效。教师在讲授过程中,以PPT、视频和音频播放、图片展示等方式,结合实际的环境问题进行知识传授,通过提问与抽查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进行学生参与的讨论式教学。课堂上还将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案例分析与讨论,将多方面环境污染案例展示给学生,组织学生进行自由讨论,讨论过后提交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同时根据课程理论知识,组织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课程的最后几次课将交给学生,通过学生分组展示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热点问题来培养学生独立收集资料、语言组织、自主学习和团体协作的能力。小组内进行分工协作,查阅最新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最后通过PPT汇报的形式,在课堂上将所选的热点问题进行充分展示。

4.改革课程考核模式。本研究将改变过去以开卷、闭卷或写论文等形式的考核模式,将学生课堂上提交的案例分析讨论与环境污染与健康热点问题的展示情况作为考核模式,更能真实反映学生对本课程的理解及其团体协作等综合能力。

四、结束语

通识教育课程在高校已受到学生的极大关注,教师可通过对多学科交叉知识的涉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当代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环境污染与健康类通识教育课程也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不断扩展相关知识,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师自身教学水平;创建良好的课堂互动环境,增设多个课程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有效地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构建积极、适宜、和谐的师生关系,在课堂上形成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互动网络,并形成一定的互动教学模式,达到拓展知识结构,提高人文素养,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等目标。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9448 (2015) 03-0030-08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区域产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已经影响到人们的生存环境以及居民的健康与生命,迫使人们关注环境问题,积极履行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年)》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节能减排、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都是首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以上几个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科技部和环境保护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启动实施“清洁空气研究计划”,组织制订了《蓝天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研究编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其中蓝天科技工程是支撑国家深化节能减排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科技工作部署。但是,我国产业普遍存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随意排污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区域产业排污造成的环境责任价值呈现出虚拟形态,带有很强的扩散性及不确定性。因此,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及其测度逐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产业发展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压力,研究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及其测度方法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Oliver Sheldon(1924)最早提出了社会责任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环境责任从社会责任中分离出来; Ayres和Kneese(1969)研究了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思路;HubertBocken(2006)研究了欧洲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制度,重点研究了环境责任保险定价方法;Lenzenet al.(2007)研究了生产与消费的环境责任计量方法;Rodrigues和Domingos(2008)对生产与消费环境责任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进一步研究了环境责任计量方法的选择问题;Elizabeth J.Wilsonet al.(2009)研究了碳捕获和碳存储责任机制的评估方法;Julia Martin-Ortega et al.(2011)利用价值等值的方法研究了欧洲环境污染伤害造成的环境责任,并进行了环境责任评估方法的研究;Garcia-Villanueva Luis Antonio et al.(2014)研究了墨西哥城历史上发生的苯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责任,并对环境责任进行了评估研究;

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王秋玲(1992)在分析国外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归纳了环境责任与义务发展的新趋势;金慧华(1995)研究了国家的环境责任,对国家与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了划分;耿进(1997)分析了环境责任意识与环境责任原则,强调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的重要性;曾勇等(2001)针对项目层次环境成本核算技术存在的大缺陷,构建了产品生命周期环境成本核算模型;张文学和杨立刚(2003)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环境责任的界定问题;徐祥民和吕霞(2004)分析了区域环境污染的产生根源,并对环境责任确定的合理性进行研究;林左鸣(2005)开创性的提出建立一个广义虚拟经济的思维框架;林左鸣(2006)从生活价值论角度,来解读财富的属性;王彦亮、林左鸣(2010)认为马克思的研究成果和经济学哲学思想就是广义虚拟经济的理论依据;刘喜梅和温桂芳(2012)基于广义虚拟经济理论的二元价值容介态观,提出了多维度的能源价值容介态体系;宋建波和李丹妮(2013)分析了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的关系,并分析了实践启示;王桂花等(2014)对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进行了界定,构建了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价值的分层模型。

通过以上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回顾可以明显地看出,国外对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及其测度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国内对这问题虽然有一定的研究,但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已有的研究成果多在描述基本概念和发展现状,或者介绍或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国内的研究多在研究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价值状况,很少从广义虚拟经济的角度研究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的构成,更是缺少对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测度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使得我国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治理缺乏有效的定量分析手段,影响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和效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广义虚拟经济学理论去研究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并研究测度环境污染损失虚拟价值的有效方法,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与迫切的研究课题。

二、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分析

广义虚拟经济视角下环境污染损失虚拟价值度量是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优化的重要内容,是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义虚拟经济学理论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重要应用。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是指产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而且其价值大小具有明显的扩展性、不确定性以及影响持续性特征的价值形态。通过深入分析与创新性探索,确定了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一)环境污染恢复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主要是“三废”排放,即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生产中排放的“三废”多含有有毒、有害的元素,需要通过环境治理恢复环境状况,使之达到污染前的环境状况。其治理费用等于“三废”不同类别的治理量与相应治理单价之间的乘积之和。由于“三废”排放的污染量大于实际的排放量,也就是“三废”排放之处具有传染性污染,这就会大大增加环境恢复的费用。需要加强对区域产业“三废”排放的管理,特别是控制排放方式及排放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实际污染面积及污染量,才能够起到控制治理费用的目的。

实际上,环境污染治理的恢复费用与治理时间、治理强度以及治理手段有关,环境污染损失具有扩散性、持续性、传染性的特点,呈现虚拟价值形态。区域产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会按照污染程度或其他的标志区分为不同的种类,每一类排放物的治理费用存在差异,这就需要按照不同类型污染物数量及其治理单价计算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由于区域产业“三废”排放及其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等环境的复杂性,不同类型排放物以及不同单位的同种污染物的污染治理费用会存在很大差异,其环境污染恢复费用的构成及其测度的大小也有很大不同。

(二)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的复杂性、技术状况、人员素质以及管理状况决定了排污的状况,除此之外还会发生意外事故,这都会容易发生超额排污的结果。从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来分析,由于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传递性以及扩散性以及环境治理的及时性等,都会造成超额损失的现象,这就需要生产者承担超额损失。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是指由于“三废”排放所发生的超过正常损失以上的费用。包括:传染性污染损失、环境污染造成的人类健康及其生命损害费用、对动物生物和资源的损害费用及其他损失的总和。主要包括:

1.传染性污染损失费用

传染性污染是指污染物碰到非污染物就扩大污染区域及其规模的现象。由于区域产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具有传染性污染,其污染量远大于排放量,环境治理不仅要恢复“三废”排放的数量,还要治理扩展污染的相关资源数量。实际上,传染性污染数量和治理价格都很难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估计确定。

2.对人类健康及其生命的损害费用

区域产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废水及其废渣会污染人们的生存环境,生活在污染区域内的居民就会遭受身体的伤害,发生疾病需要治疗,发生死亡需要赔偿,这些费用都是由于“三废”排放所产生的扩张性污染损失造成的,呈现虚拟的价值形态,随着环境治理的延续减少其价值,如果不进行治理就会增加其损失。

3.对动物、生物和资源的损害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除了对人类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外,还会对排污现场以及附近的生物及资源产生损害。例如:各种动物、庄稼、经济作物、树木、土地、建筑物等。对动物的损害与对人的损失相似,对生物与其他资源的损害要看具体的损耗状况及其影响的范围、时间、程度等。在实际估算时还要考虑污染源的唯一性以及环境和政策的影响等因素。

4.其他扩展性损失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污染环境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除以上分析的内容外,其他的辅、间接性损害不再具体分析,统一归并到其他扩展性损失费用中,确定的原则是与目标区域的排污行为相关,并尽量剔除其他形式污染造成的费用。

(三)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

区域产业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除自身“三废”排放污染环境外,其他单位的“三废排放污染”、原有污染的传染、现有环境本身就存在污染等原因造成的环境状况没有达到生态化的要求。生态化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进行的“末端治理”,它是对环境污染的修复、重建与建设。具体来说,生态化建设是指某一区域环境达到无污染原始状态的恢复过程,这一环境治理目标一般高于当地现有的环境清洁程度,需要在目标区域产业所在地将现有环境状况提升到生态化的治理目标。这部分建设费用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取决于当地环境状况与生态化建设目标的差异以及生态化建设的具体水平。

本文所指的区域产业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是指将目标区域产业所在地环境状况提升到生态化建设要求所需要的建设投资的总额。我国目前尚没有环境生态化建设标准,建设费用的确定需要根据目标区域产业排污、环境污染及污染治理的状况确定。生态化建设主要是对受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和重建,是根据生态学原理进行的人工设计,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是自然和人工的结合,达到高效和谐,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统一的过程。

(四)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投资

本文所指的环境改良与发展是指环境状况提升的最高境界,也就是为满足人们的享受需求,不断改良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过程。为了满足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测度的要求,本文定义这部分投资是在已经达到生态要求的区域环境,通过环境隐患的改良以及提升环境质量的建设,使环境质量得以提升,从而使得人们居住的环境更加美好,更有利于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满足人们高层次享受要求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1.环境隐患改良投资

这种投资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区域环境中存在一些隐患,这些隐患虽然不影响目前的环境质量,可这些隐患一旦爆发不仅会影响未来的环境质量,而且会影响人们的健康、生命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为了消灭这些隐患,需要进行投资改良,并按照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提升要求进行超前性的建设,使改良工程会在较长的时间内起到提升环境质量的目的。

2.环境发展投资

这种投资是指为了提升人们的居住环境,按照科学规划及计划进行的高目标的环境建设投资,这种行为使得原有的环境发生明显的提升,其建设目标与区域发展状况以及投资能力、未来建设规划、人们的需要等多种因素有关,在实际的环境质量提升投资中,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的环境状况,科学地进行建设,促进区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对环境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要的费用就会不断提高,规范这部分投资对提高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三、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测度模型构建

(一)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测度模型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实际上就是环境责任构成中的环境污染治理恢复费用。由于城乡环境污染治理有很大差异,本文将其进行规范,忽略其差异,均视同为复杂程度具有差异的相同性质的环境治理项目。本文将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责任,也就是环境污染恢复所需要的费用划分为:原住居民的搬迁费用、耕地的损毁补偿费用、原建筑物拆迁及清理费用、环境绿化维护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五个部分。下面逐项分析其测度方法:

1.原住居民搬迁所需要的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项目实施使得原住居民失去了原有的住房和习惯的生活环境,相关责任单位及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其住房的经济补偿。对于搬迁居民住房的经济补偿,我国惯用的方法是以原有住房面积为依据,充分考虑住房的质量、装修和新旧等因素来进行补偿。假定项目的实施使得居民i拆除的住房面积为Si,每平方米住房拆除的补偿价格为Pi,拆迁的居民户数为k户,由于住房质量等因素而考虑的修正系数为γi≥0,则总搬迁费用为:

(1)

2.耕地的损毁补偿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项目需要占用耕地,这些耕地是原住居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同时,耕地的占用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其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对于这部分费用也应对其进行补偿。假定环境治理需占用耕地面积X单位,目前单位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可得年收入I,年投入C。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可持续性,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单位耕地净收益增长率为ε,考虑资本时间价值,第t年的折现率为R,年限为n,则耕地总补偿费用为:

(2)

3.原建筑物拆迁及清理费用

原建筑物拆迁及清理费用是指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拆除区域内的除原住居民住房之外的建筑物,例如废弃厂房等,这需要付出费用。这些建筑物由于破旧等原因不利于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美观,其拆除成本计入环境治理责任虚拟价值。假定此类建筑物面积为Zi,相应建筑物的单位价格为PI,建筑物拆除后的清理费用系数为μ,建筑物的种类为m,则原建筑物拆迁及清理总费用为:

(3)

4.环境治理维护费用

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后,自然条件下,其功效会随时间而降低,甚至造成其他的环境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维护。环境治理维护费用是指环境治理项目完成后每年为维护这些工程继续发挥功用而花费的成本,它取决于该项目维护的难度。假定环境治理项目的总面积为S,单位面积每年需要的维护费用为Ft,同样第t年的折现率为R,影响年限为n,则环境治理总维护费用为:

(4)

5.其他费用

在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还可能会发生一些其他与环境治理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也是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的有机构成部分。如:公共垃圾处理、局部污染治理等,包含除上述费用以外的所有与环境治理和改善相关的费用,用C5来表示。

根据以上分析,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分为五个基本的构成部分,每部分的测算方法都已给出,以代表区域产业环境治理责任,则:

(5)

(二)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改善责任测度模型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改善责任是对生产排污环境治理质量的更高要求,它包括: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的费用、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和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要投资。由于区域产业排污环境治理的复杂性,环境改善责任的计量模型构建如下:

1.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的费用

根据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构成分析结果,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的费用是指超过环境污染恢复成本以上的部分费用,主要是超额污染损失和对居民的伤害损失。区域产业的环境污染主要是指废水、废气和废渣三种污染物,环境改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三废”污染,降低其污染带来的损失。也有利于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降低疾病的发病概率。假定Wi表示污染物i的超额污染数量,βi表示单位污染物i超额排放造成的经济损失;Hj为疾病j的发病人数,Pj为其平均治疗价格。则环境污染超额损失应承担的费用为:

(6)

2.环境改善的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污染改善包括环境质量提升的内容,主要是环境生态化建设,具有多种的具体形式,例如:环境绿化、植树、公园修建、体育场馆等。假定区域产业排污环境污染改善的生态化建设项目工程量为Ei,生态化治理工程f的单位改善成本或价格为,则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可以表示为:

(7)

3.环境改良与发展投资所提升的环境价值

这部分环境责任包括环境改良与发展产生的直接增加的环境价值和间接增加的环境价值两部分。改善与发展环境直接增加的环境价值是指由于环境改善过程中直接节约的费用或增加的价值;改善环境间接增加的环境价值是指由于环境质量提升造成的该区域土地及房地产价格的增长、间接引起的原产业的价值增值以及与环境改善相关的价值增值(旅游等)。假定Vi表示第i项环境改善直接增加的价值,λ为环境价值系数,该区域收益土地和房地产面积为,其单位价格平均上涨;每年与环境相关的价值增值为Tt,同样第t年的折现率为R,则改良与发展环境投资所提升的环境价值为:

(8)

则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改善责任价值可以表示为:

(9)

(三)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综合责任计量模型

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综合责任就是全部责任,也就是各项具体责任之和。实际上,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除了环境治理责任和环境改善责任以外,还有环境发展责任以及两项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综合责任既包含了环境治理责任和环境改进责任,又包含了两项责任以外的其他环境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的综合责任可以表示如下:

(10)

式中:ER为环境责任,C为环境治理责任价值,BE为环境改进责任价值,F为其他环境责任。其他环境责任的计量十分麻烦,实际上它与环境治理责任和环境改善责任关系密切,可以利用这两项责任的计算结果进行估算,考虑一个价值变动系数为s,这个系数可以通过建立关联的方法进行确定。这时区域产业环境综合责任价值可以表示为:

(11)

四、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测度的实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数学模型在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度量中的应用,本文选择江苏MV集团公司的环境治理项目作为案例应用研究。该环境治理项目涉及总面积23.702公顷,农居民搬迁户数244户,总人口817人,总耕地面积1225.5亩,目前主要以水稻种植和树木为主。项目拆迁住房面积23595平方米,其他建筑面积包括公共卫生间、垃圾集中处理处以及户外娱乐场所等等,共计3647平方米。下面应用本文的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测度方法进行应用研究。

(一)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治理责任测度

该项目涉及住房面积建造于20世纪90年代至2013年,为简化计算,本文取5年为一个时间段,其平均修正系数每5年折旧。耕地面积每亩每年净收益为2000元,且年增长率4%,折现率8%,建筑物的清理费用系数为。环境绿化每年的维护费用为建设费用的12%。应用上述计算式可得各项费用如表1所示:

根据以上各种具体环境责任的计算结果,应用本章对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的测度模型,确定本区域产业的环境治理责任为:

(二)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改善责任的测度

根据江苏MV集团公司环境污染治理及其改善的具体方案以及研究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应用

=2167.8+1224.6+382.9+2559.8+262.3=6597.4万元上述构建的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改善责任测度方法,应用以上测度公式就可以确定该区域环境改良项目的环境改善责任价值,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以上BEi是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各分项的计算结果,根据这些结果以及上述分析的方法,确定该区域环境改善责任为:

BE=C+BE=122.9+290+1545.7=1958.6(万元)

(三)计算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综合价值

根据上述环境治理责任和环境改善责任的测度结果,如果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的综合价值系数为8%,则应用以上的理论与方法,可以计算确定本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综合价值为:

=(1+8%)×(6597.40+259.60+1985.60)

=1.08×8815.60=9520.85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本区域生产排污的环境责任为9520.85万元,如果区域生产考虑了这项经济损失,其经济效益就会明显下降。当然,环境污染是生产的伴生物,“三废”排放也是产业生产的一种产出,应正确面对,注意在发生生产的同时,逐步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促进生产环境污染倒“U”趋势的形成。

五、结论与建议

为实现对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的有效测度,本文在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利用经济学与管理学的有关理论,深入研究了区域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构成,将其细分为:环境污染恢复费用、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费用、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和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投资。实际上环境污染恢复费用就是环境治理责任虚拟价值,环境污染超额损失承担费用、环境生态化建设支出费用和环境改良与发展所需投资属于环境改善责任虚拟价值。在此基础上,采用数学建模的方法对其进行了测度及其应用研究,收到了比较满意的测度结果。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的构成及其测度研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研究课题,需要长期的修正与完善才能够达到比较满意的效果。修正与完善本课题的研究效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完善区域产业排污的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管理的生态环境。环境建设是环境责任虚拟价值研究的基础,要提高区域产业排污环境责任的测度效果,就要重视生态环境建设,通过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以及加大环境建设的投入,以不断优化与完善课题研究的生态环境,促进研究效果的不断提高。

篇7

突发性环境事件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发生的形式多样、危害性严重,处置处理的难度比一般性环境污染大,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当地生态环境、人类健康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危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环境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多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来自于突发性环境事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突发性环境监测,并建立良好的应急监测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开展了相应的研究。本文阐述了长沙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原则、事故分级、组织机构职责,对应急监测的启动、准备、现场监测、分析、报告制订等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的建议,为长沙市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体系提出了技术框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1应急监测原则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响应迅速、配合协调、数据准确、报告及时、常备不懈[1]。

2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监测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Ⅰ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Ⅱ级)、较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Ⅳ级)四级。

3机构与职责

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组长,监测站成立应急监测大队,下设现场监测组、实验室分析组、技术报告组(突发事故报告组、枯水期水质报告组)、后勤保障组、质量保证组。应急监测大队在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2]。县(市)级环境监测站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组。在统一指挥下,参加本辖区范围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4应急监测

4.1应急监测启动

(1)应急监测技术指挥组接到应急监测指令或事故报告时,应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尽可能了解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污染范围、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以便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应急监测大队队长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2)指挥组对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独立监测,则立即通知各应急监测组负责人;若事故发生在长、望、浏、宁各县(市)辖地,须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级应急监测组协助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如果不能独立完成,则向上级汇报或请求其他部门协助。

(3)各应急监测组负责人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本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应急监测准备。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市)级应急监测组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4.2应急监测准备

(1)后勤保障组组长接到指令后,20分钟内将应急监测车辆等交通工具准备就绪,以保证监测人员及采样设备迅速送达事故现场。

(2)现场监测组成员半小时内到站并完成现场采样仪器设备、个人防护、通讯照明、照相摄像器材等的准备工作,确保市区一小时内、县(市)境三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记录现场情况,详细了解污染事故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事发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的污染状况等,结合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形特点判断污染物的扩散范围、扩散速度,及时向技术指挥组反馈信息。

(3)实验室分析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做好应急监测实验室分析准备工作,随时对现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

(4)突发事故报告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尽快了解污染事故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报告编制做好前期准备。

4.3应急监测方案

指挥组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类型,确定所采用的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确定监测项目;②选定监测分析方法;③确定相应的监测仪器和采样设备;④根据污染情况确定监测点位的布设(具体的点位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作适当的调整)、采样方式和频次;⑤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监测人员的防护装备。

4.4现场监测与采样

(1)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做好自身防护。

(2)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后,立即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事由和污染态势,按应急监测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土壤等实施应急监测采样和全过程动态监控,随时掌握污染事故的变化情况。详细填写《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现场情况记录表》。现场勘查主要内容为:①污染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②污染事故发生源基本情况;③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初步判断;④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周边区域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名称,与污染发生源的距离和方位图,常住人数,周边企业的基本情况;⑤污水排放去向,下游水体供水设施服务区及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等;⑥气象参数;⑦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⑧其他周边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置说明。

(3)当发现预定的应急监测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或污染态势与预期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向指挥组报告,提出应急监测方案建议。

(4)可现场快速监测的项目(含定性和半定量)必需即测即报,对需连续跟踪监测的结果需连续报告。在现场监测时要做好现场监测记录,连同现场监测结果及时提交技术报告组。

(5)无法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应将现场采集的样品连同采样原始记录表快速送回实验室进行样品交接。现场采集的样品,要有唯一性标识。

(6)所有的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均应在对污染源进行监测的同时对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流域)进行监测。

4.5实验室分析

(1)样品管理员认真核对样品和采样原始记录,确认无误后,送交实验室分析。

(2)实验室分析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样品分析,分析结果出来后即交质量保证组进行质控审核。分析过程应严格按应急监测质控要求,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3)样品分析结束后,剩余样品应按监测质量保证要求妥善保存,直至污染事故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4)事故发生地为县(市)辖区时,按照就近、快速的原则,对县(市)监测站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由县(市)站承担分析任务、市站负责质量监控,分析结果即出即报突发事故报告组。

4.6报告编制

(1)突发事故报告组需在接到监测结果后两小时内向指挥组上报应急监测报告。报告要对应急监测结果、污染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作出必要的分析评价和说明,并提出消除或减轻污染物危害的建议,可采取图、表、文字等表征手段,必要时以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然后补报书面报告。

(2)突发事故报告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监测快报。

(3)污染跟踪监测则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以及指挥部的意见定时编制报告。

(4)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完毕后,突发事故报告组应将相关技术材料和档案进行归类、整理,按要求存档备案。

4.7结果报送及信息

应急监测报告经指挥组审核后,由突发事故报告组归口上报上级各相关部门,强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外统一”的原则。

4.8应急监测终止

(1)应急监测终止程序:一般性污染事故由指挥组决定并宣布应急监测终止时间。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在接到上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监测终止的指令后,由应急监测大队长宣布应急监测终止,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安排正常的环境监测或跟踪监测。

(2)现场应急监测终止后,由指挥组组织相关人员总结应急监测的经验教训,评价应急监测期间的监测行为,提出完善现有应急监测预案的建议[4]。技术报告组编制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9跟踪监测

对区域、流域性污染的重大污染事故,及事故发生后滞留在水体、土壤等环境中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进行跟踪监测,直到污染物消解扩散、基本恢复到环境原状和相关部门认可的安全水平为止。具体频次视情况确定。

5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5.1人员培训

总工根据本应急监测预案、上级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进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培训,每年至少1次,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监测程序、应急监测技术和方法、应急监测仪器与防护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应“以老带新”与自学相结合[5],努力造就一支的应急监测队伍。

5.2演习

为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锻炼监测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及时解决演习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高实战水平,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除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应急演习外[6],还需结合区域污染源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站(含网络站)的应急演习,具体演习方案由总工负责制定。

5.3仪器设备

根据长沙产业结构和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突出重点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应急监测设备的配置。

5.4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家、省、其他市环境应急监测机构以及市其他应急机构的联系,参与本市应急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5.5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中,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和其他特殊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钱江,杨伟.江苏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支持系统建设框架[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1,13(5):1-3.

[2]宋笑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初探[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30(1):58-60.

[3]李娜,李小明,杨麒,等.微波/活性炭强化过硫酸盐氧化处理垃圾渗滤液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14,34(1):91-96.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32(7):75-77.

篇8

中图分类号F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1-0157-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1.022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能源危机和环境灾害的频发,人们逐渐意识到能源和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不仅仅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2-3]。20世纪90年代初,Grossman[4]、Torras[5]、Selden[6]等学者通过分析经验数据先后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质量的“倒U型”曲线关系,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产业结构的变动是影响环境质量变化的重要因素,Stern[7]研究1973-1990年64个国家SO2变化驱动因素后发现,产业结构调整起到增加排放的作用,贡献率达到14%-22%。Llop[8]运用环境投入产出法研究1995-2000年西班牙产业结构调整对污染物排放变化的影响,表明产业结构对污染物减排作用明显。Grossman与Krueger[9-10]等学者采用分解分析方法定量研究了经济规模效应、行业内技术效应和经济结构效应对污染物排放变化的贡献率,这种研究被广泛运用于当前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作用机理分析。我国学者钱雪亚等[11]通过研究浙江省经济结构调整与环境保护的边际效应以及相关性,认为工业结构调整减缓了环境质量的下降速度,王海建[12]构建环境投入产出模型,分析产业技术变动、需求结构变动对污染物排放量的影响,刘文新、张平宁等[13]以资源型城市鞍山市为例,分析三次产业与环境污染物的互动关系,表明第二产业尤其是重工业对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影响最大。贺丹等[14]研究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环境效应,分析污染密集型产业变动引起的环境效应。总体来看,尽管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但目前对产业结构演变的生态环境效应研究仍然很薄弱,在研究内容上多集中于单一产业对污染物排放的影响,很少有学者对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具体作用渠道与作用机制进行详细的研究,缺乏对三次产业整体以及更细产业门类结构变动的环境效应评价;在研究区域层面上,对市域、县域产业结构与环境影响的关系研究较多,缺乏对省域层面上产业结构变动的环境效应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定性分析较多,缺乏定量研究。

伴随着经济规模高速和超高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而大气环境质量的恶化首当其冲。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产业地域布局的核心,工业化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鉴于上述研究背景以及山东省的实际状况,本文采用LMDI分解方法,研究1991-2011

年山东省工业结构变动引起的大气环境效应,为山东省工业结构调整提供理论依据。

篇9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把保护环境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但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关于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1997年《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且,学界一般把该罪解释为过失犯罪。2011年5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不仅把原来条文中的“危险废物”改为“有害废物”,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随后,最高司法机关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解释》),对《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和解释来看,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在不断扩大。那么,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经过了怎样的发展过程?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应当如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才有利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发展方向?这些问题均值得认真分析研究。本文以实质解释为立场,以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变化为线索,对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刑法》第338条修改前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因而无所谓该类犯罪的法益问题。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前,环境污染犯罪在我国《刑法》上被类型化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刑法理论认为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①但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解释,理由如下:一方面,《刑法》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狭义的社会秩序,即国家对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秩序,因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首先应当是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的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刑法》第338条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表述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为把该罪的法益解释为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而“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把该罪的法益解释为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提供了依据。而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首先侵犯的是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权和人身权。但问题是,侵犯了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就一定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又是如何被度量的呢?修改前的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侵害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二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如果仅仅是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不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坚持仅仅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那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没有实质内容。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的追诉标准做出了详尽的解释。从该条的基本内容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仅限于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程度和对人身的伤亡程度。②可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本身没有实际内容,必须通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来表现。换言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并列关系,后者是对前者解释,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此来看,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的观点是不符合逻辑的。如果对修改前的《刑法》第338条进行文义解释,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不是非此即彼关系。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解释为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而通过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来具体化,显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法益观。自近代以来,以人为本是西方各国确立刑法法益的出发点和归宿。对此,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法益是在以个人及其自由发展为目标进行建设的社会整体制度范围之内,有益于个人及其自由发展的,或者是有益于这个制度本身功能的一种现实或目标设定。”③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刑法理论在把法益划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同时,对超个人法益又做了“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限制。④也正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立法者和司法者往往把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设置或者解释为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关键要素。显然,在这种法益观指导下,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损害的关键在于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环境本身不是法益,因而仅仅对环境的损害不被认为是犯罪。

二、《刑法》第338条修改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罪状部分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二是把原来的“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三是把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删除“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从逻辑上看是扩大了环境要素的范围,但实质上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因为所谓排放、倾倒或处置无非就是“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把“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显然扩大了行为对象的范围,因为危险废物的范围必须依据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确定,但在确定有害物质的范围时,就不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限制。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显然是扩大了行为和结果的范围。一方面,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积累性的污染行为被纳入了处罚范围;另一方面,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结果被纳入了处罚范围。⑤可见,立法者修改《刑法》第338条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范围。从实质上看,这一修改的背后正是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变化。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成立不再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条件,而是以“严重污染环境”为条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已经指出,“严重污染环境”,既包括发生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环境事故,也包括虽然还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已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情形。⑥换言之,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除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能侵害的法益之外,还包括其他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能侵害的法益。如前所述,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在此之后,“严重污染环境”包括“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不限于此。所以,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保护的法益包括两种:一是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而且遭受侵害后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环境利益;⑦二是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但遭受侵害后并未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的环境利益。⑧在《刑法》第338条被修改之后,有学者认为,应当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的规定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⑨但问题是,《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是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解释,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被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之后,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就意味着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已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无法受到处罚,相应地,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但遭受侵害后并未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的环境利益得不到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保护。所以,坚持以《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的规定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观点,不当缩小了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范围是不妥当的。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包括秩序法益、人的生态法益和非人类的其他主体的生态法益。其中,秩序法益是指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管理秩序。从逻辑上讲,在污染环境罪的判定中,秩序法益的侵害是必要条件,却非为充分条件,即污染行为虽侵害了秩序法益,但没有侵害到生态法益或侵害生态法益的程度不足以达到犯罪边界时,仍不能判定其为污染环境罪。瑏瑠问题是,既然单纯侵害秩序法益的行为不能够成立污染环境罪,那么秩序法益又怎能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呢?可见,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应当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理解为环境利益,表现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其中,“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表现形式;相应地,可能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只是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一种。瑏瑡除此之外,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还包括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侵犯的环境利益。

三、《环境污染解释》颁布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虽然扩大了处罚范围,但近年来的环境污染犯罪并未因此而有所下降,依然呈高发态势。过去的环境污染主要集中在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上,近年来大气也被严重污染,形成了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齐头并进的态势,国家整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这种态势的形成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价值取向存在严重偏差,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而任由企业污染环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的成本远低于其获得的高额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在于法律保护不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能力较差,公众监督力量弱小。瑏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联合了前述《环境污染解释》。《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对《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其中,根据《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第5项的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实施前列行为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我国有学者对此项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仅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污染环境罪,只有当这种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时才能以犯罪论处。然而,《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将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形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仅没有区分行为与结果,而且直接取消了结果要素,这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瑏瑣事实上,除了《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第5项属于这种情况之外,该条前4项规定均属于这种情况。这四项内容是:(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其中,第一项和第五项只把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和第三项虽然规定了排放、倾倒、处置的危险物质的数量,但达到这一数量的并不必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由此来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前五项规定均超出了《刑法》第338条“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用语的含义范围,不符合文义解释的基本要求。瑏瑤然而,就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形势来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的规定无疑顺应了人们普遍要求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潮流。既然属于超出刑法用语之含义范围的解释,那么就意味着扩大了处罚范围,相应地,也拓展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保护范围。从类型化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前五项规定的处罚情形进一步类型化为两类:一是只处罚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二是处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瑏瑥这两种情形都不必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均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换言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承认了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而且其中的危险是对环境的危险。瑏瑦可见,《环境污染解释》虽然未增加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种类,但实现了对环境利益的提前保护,加强了刑法对环境利益保护的力度。而且,《环境污染解释》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上实现了多元化。详言之,《环境污染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不再仅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参照,而同时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环境要素的功能是否受到损害或者丧失,是否实施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为参照,挣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羁绊,迈向了生态整体主义。

篇10

中图分类号:R821.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前言

农村目前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1]。国内学者多是从农村某一方面或某一环境要素开展研究,针对特定问题,研究特定问题,解决特定问题[2],在综合性和区域性农村指导规划方面研究甚少。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在《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环发〔2007〕192号)的指导下,同时依照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相关规划及计划要求,首次尝试对郑州市整个农村范围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进行系统、长规划期限的研究,构建了区域性、综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指标体系,并将公众参与贯穿和指导规划编制全过程。规划对预防和治理郑州市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村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解决农田面源污染和建设环境优美社会主义新农村,均有较强指导意义。

1 郑州市农村环境概况

规划界定农村为除城市建成区以外,人类集居并以农业(包括农、林、牧、副、 渔业)或乡镇工业生产为主体的地域。郑州市规划重点区域为除其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以外的农村区域。

2规划编制思路

针对郑州市农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特点,同时结合其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规划本着协调发展、互惠共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技先行、多方筹资的原则开展编制工作。规划范围涉及整个郑州市农村区域,规划以2007年为基准年,分为近(2010年)、中(2015年)、远(2020年)三期。

规划在综合考虑郑州市空间和时间因素前提下,将规划分为前期准备、基础研究和规划编制三个阶段,其中公众参与贯穿规划全过程。

3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等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综合郑州市相关公众意愿,同时在咨询和访谈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及农业局等相关局委专家基础上,借助层次分析法,构建了规划指标体系,明确了各阶段的规划重点、难点和目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指标体系见表1。

表1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主要编制内容及指标体系一览表

注:(1)表示农村水质和土壤质量监测体系不完善,无法获取准确数据,其阶段目标值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等确定;

(2)上表中部分指标具体解释及计算见《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和《郑州市生态文明村考核指标解释》相应内容。

4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公众个人或组织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及效果表达个人或集体的利益、意愿和主张,从而影响政策制定、执行与完善的行为[3]。基于农村环境问题成因复杂、污染类型和特征多样,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弱,以及农村综合性的环境规划研究缺乏[4],对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开展较大范围的公众参与尝试具有现实意义。

5结论

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开展了农村区域较大范围、模式多样的公众参与活动尝试,并将公众参与结果及时反哺于规划编制、修改及完善过程,构建了综合性、区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指标体系,应用了针对性的规划方法,制定了因地制宜、易于实施的重点工程任务,是对农村生态和环境综合性规划编制的有益实践。同时,由于农村生态和环境统计数据有限、管理职能交叉或管理空白等客观因素影响,下一步在完善规划定量预测、综合分析生态和环境系统内外部影响、规划实施保障等方面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朱跃龙。京郊平原区生态农村发展模式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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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166-03

自2008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我国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然而,几年时间过去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在少数几个省市试点,投保企业较少,且虽然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可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其所开发的此类险种并不丰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体系发展依然缓慢。究其原因尽管有很多,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研究的滞后。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的规定性研究首先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即只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进行科学规范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基本理论范畴进行更科学地分析。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

环境保险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归纳。所谓广义的环境保险泛指一切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等有机协调发展的保险的统称,是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理念、路径与目标。狭义的环境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等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制度,所侧重的是对被保险人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将环境责任保险定位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对准公共产品的界定还不完全统一,但在准公共产品的主导者是国家或政府这点上理解是一致的。而国家或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以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为目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第二,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宜采取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通过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分工协作来实施。我国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通过保险分散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意识更为薄弱,现在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属于自愿性保险,多数企业没有参加该项保险,通过自愿保险的方式难于达到将企业污染产生的社会负外部性内在化的目的。基于此,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应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的投保方式,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而由不同方式的承保机构来承办。即对存在高度危险的突发性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而对危险程度不高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但对危险程度较小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其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对于采取强制投保方式的,可由政府出资设立一个专门的政策性环境保险机构来开展相应的业务,对于采取自愿投保方式的,可由现有的当地财产保险公司就地直接承保。第三,环境责任保险应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与企业弹性费率。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即针对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但由于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因此,对不同企业要实行弹性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增加程度等因素,在规定的行业费率范围内有区别地制定保险费率。第四,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和索赔期限。现代化的大生产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其损害既有当前的实际发生的损害,又有潜伏性的、在一定期间滞后发生的损害,有可能是数千元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是数以亿计的经济损失,这在事先是无法预料的。我国现阶段的保险机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限,如果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实行全部赔偿,保险机构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这种结果无疑不利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开展。笔者认为,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同时,为平衡受害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应该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2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任何人超过这一期限向被保险人请求环境责任赔偿的,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此期限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外延

环境责任保险的外延主要是指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构成,而环境责任险的险种构成又与科学合理的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密切相关。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测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的实际污染与危害,确定哪些行业需要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则主要用于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就环境损害评估和损害的赔偿鉴定的相关领域,以不同的形式由不同单位开展了相关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险种设置上应与之相对应。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责任险种:(1)核事故风险责任险。即以核泄漏、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等核风险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2)海洋环境责任险。即以海洋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环境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3)水污染责任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4)声震污染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噪音以及震动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5)辐射责任险。即以计算机、移动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辐射源的生产者,因其产品辐射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

二、环境责任的性质界定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造成纵然受害人得以胜诉求偿,但污染者无力对所有受害人赔偿其损害。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就是要将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散危险、分摊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正是环境责任保险属性的体现。

(一)一般属性

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属性主要是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来进行定位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得以适用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三人存在,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从发生,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支付保险金。在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为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

(二)特殊属性

环境责任保险尽管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但除了具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属性之外,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这主要与环境责任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有关。虽然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具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具有自我保险的性质。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倘若被保险人自有场地受到污染损害而无力治理,受损害的又何止是被保险人呢?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不应只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还应针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害。从这点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既保障被污染者利益,也保障污染者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这也是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采取的政策导向。

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属性,就能对环境责任保险活动进行理性定位,使环境责任保险活动能较规范运行。同时,把握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属性,就能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方向,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率。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既有一般责任保险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投保人的民事法律风险。作为环境责任保险承保对象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而法律体系完善和普及程度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先决条件,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赔偿责任能不能得到确认,如何确认以及确认以后向经济补偿转化的标准等问题。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无以及市场拓展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为前提。

2.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从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在承保时一般根据业务的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采用下列承保方式:(1)独立承保方式,保险人签发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单,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2)作为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附加险承保的方式;(3)作为公众责任保单承保的方式。

3.设置赔偿最高限额制。环境污染往往造成巨大损失,赔偿责任难以估计,其金额之高有可能使得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境地,若在责任保险中没有赔偿额度的限制,保险人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保险人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时,有必要设置赔偿的最高限额。一般赔偿限额的设置分为三类:一是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三是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

环境责任保险除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以外,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来说,又有其自身的特性: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环境污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赔付额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在调查和赔付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财力,出于经营利润和收益平衡考虑,往往对承保责任和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

2.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和认定的复杂性。环境污染发生具有即发性或延时性的特点,因此其保险利益的一方面是确定的,即虽合同成立时,利益尚不能确定,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必能确定。另一方面,是不确定的。如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不确定性,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显性的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隐性的如累积型环境侵害。其次,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而造成的损害无法把握。

3.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环境责任风险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准,而且被保险人的利益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须对每一保险标的都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及承保范围以降低风险,使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有特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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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443-02

1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最大的特点在于突发性和危害性。由于事发突然、危害强度大,不仅可能造成严重的直接后果。对社会安定也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够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及时了解污染事故进展,进而采取正确的处置手段来化解环境污染和降低损失。因此,加快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建设,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应变能力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2 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现状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近十年来,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体系,环境监测能力逐步提高。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监测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同时,环境监测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将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总体不高,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为此,2008年为确保“十一五”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为重点,统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核与辐射、环境科研、环境信息与统计、环境宣教等各个领域。该规划是我国环境保护史上第一个自身建设规划,为建立科学、国际一流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提供强大的能力保障。该规划确定的13项建设任务包括: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高核与辐射监管水平、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改善国家级环保机构基础设施和基本工作条件、整合建设重大科研平台、推进环境宣教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

今年4月刚刚《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并对明确环境监测发展方向,提升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强化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意义重大。该规划从国家环境保护任务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出发,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目标,以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为统领,以科学监测为主题,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为主线,坚持创新环境监测工作思路,提出了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确定了强化监督考核、加强监测评估、提升整体水平三项主要任务,实施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运行保障、人才队伍三大重点工程,基本实现“三个说清”和“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目标;明确了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经费投入、人才队伍和科研支撑五大保障措施。本规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满足政府环境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需要。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形成了环境监测体系,具备了很强的监测能力。我国各级环境监测的职能主要是监测所在辖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配合相关的环境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的验收等。但不可否认,我国农村建设中由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上的欠缺,导致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及时处理,必将加剧了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尤其农民生活、生产方式转型缓慢,农村建设中面临着严峻的新旧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且往往农民成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最严重的直接受害者。因此环境应急监测在农村建设污染事故中的应急处置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环境监测能力最多只覆盖到县(县城镇),现有的农村环境监测统计极其缺乏,因此建立先进的农村建设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是及时有效处理农村建设中环境污染事故的首要环节。

3 加快农村环境污染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对策

农村环境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涉及国家食品与生态安全。随着我国各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一些新旧环境问题正日渐凸显并使农村环境保护日益紧迫,并制约着农村的持续发展。为此应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农村建设中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除了采取建立事前污染责任保险金制度,推行“绿色保险”等综合策略外,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3.1 编写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预案

应急预警制度包括事件的初步调查和初步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对建设中的新城镇各类重大环境风险源进行全面调查,筛选出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物。建立重点危险源档案库和查询系统。确立一批高风险企业和地点作为优先监测目标,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动态调整监测预案。

3.2 组建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部门要根据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预案和监测站内部资源的现状组建符合需要的高效应急监测网络,确定组织机构、界定工作小组、明确职能职责,形成有机整体,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具体实施应急监测的工作小组按分工可包括指挥协调、现场监测、实验分析、技术支援、报告评价、后勤保障等。

3.3 建立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制度

建立各项应急监测、预警监测制度,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重点完善突发性环境事件现场监测程序和对应实验室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的监测分析质量。结合环境质量的监视性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建立感觉灵敏、反应快速的预警监测机制,及时跟踪环境质量的动态变化,加强监测成果的分析评估,主动发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做好应急响应。

3.4 配备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设备

购置提高实验室分析效率、扩增实验室分析项目、提升现场监测水平、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的现代化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仪器、现场监测设备、应急监测车、个人防护设备、其它辅助设备等。由于应急现场在通讯、信息传输、现场调查工作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应合理配备一些必要的辅助设备,如防爆型对讲设备、激光测距仪、支持现场上网检索信息的手提电脑等。

3.5 收集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信息

多方收集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方法、监测标准及事故的处理处置技术的有关信息,汇总各种化学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及其对动植物所产生的毒害症状资料。建立与上级和邻近地区监测站的通信联系,整合本地区其它实验室的应急监测相关资源和能力,使其成为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力量的一部分。

3.6 开展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演练

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队伍培训相关知识,定期开展针对性实战演练,精心设计,高度仿真。演习应着重训练应急监测体系的反应速度,各部门单位的协同水平,对不同程度污染事故的处理方式,现场监测的实施能力,特别应注意加强监测人员现场自我防护能力。

3.7 标记农村建设重点污染源,为应急处置供可靠依据和准确的处理方法

详细标记内容包括:污染源的分布,企业位置,危险物资储备地点,总图布置,周围敏感点人口分布等信息。掌握了数据源的信息,不仅为监测仪器的准备提供依据,同时也对监测布点有了初步的方案。若在此处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能够即刻知道可能是何种污染物的泄露和采取何种应急措施处置就会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

3.8 科学进行新城镇建设中污染事故的数据分析,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向社会和各级政府换技能名污染事故预警,启动农村建设环境污染应急监测预案。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建设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能迅速为现场的救援和疏散工作能够提供科学的依据。随着工业化的进行,突发性大气污染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这要求我们的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建设工作的研究,以促进环境与经济和协调、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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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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