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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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to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5-0066-06
近年来,随着基层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与改革的日益推进,一些关涉基层稳定的矛盾与冲突逐渐凸显,正深刻解构着基层主体之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关系。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那样,“城市的作用是一个常数,它永远是反对派的力量根源;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1](p.241)。可见,维护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的稳定,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固及其有序运行至关重要。当前,就中国基层维稳的现状而言,以参与主体、应对手段及评价方式单一性为表征的传统基层维稳机制,逐渐呈现出疲于应付的发展态势。由此,围绕多元共治所引发的基层维稳机制的完善问题是中国社会必须考虑、回答和应对的紧要问题。而处于权力意志与民意张力的最直接连接点的基层政府(本文主要指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社会转型生成的一切矛盾压力,体制运行所带来的一系列冲突问题,使基层政府在维稳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考验。因此,通过构建多元化的基层维稳参与机制、多元化的基层维稳应对机制及多元化的基层维稳评价入手,期望能有效实现基层维稳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问题呈现:当前基层维稳运行机制之特性及其缺陷
由政府主导下的基层维稳运行机制,以“一票否决”作为其维稳精神指南,以“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作为其维稳行动逻辑,以“稳控”作为其维稳应对手段,强烈凸显出维稳运行中基层政府排斥公众与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的参与权,对权宜性维稳应对手段的路径依赖,以及在维稳评价机制中唯上不唯下的体制化维稳导向。缺乏民众与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监督和协同的维稳机制是一种静态的并且缺乏有效的自我修复功能的治理机制。使基层政府无法与公众进行理性的对话和沟通,为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对抗态势的形成滋生了制度性温床。
(一)维稳参与主体的单一性
基于可控性的考量,以及践行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维稳行动逻辑,基层政府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民众与社会组织排除在维稳参与主体之外,使基层政府成为单一的维稳参与主体。对于民众而言,之所以被排斥在基层维稳参与的主体序列,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已经在长期的社会治理进程中被政府当成了维稳对象,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治理的对象就是其管辖下的民众,或者说民众已经被政府“物化”为维稳的客体,根本谈不上可以与基层政府进行平等沟通、对话的维稳参与主体。特别在压力型的维稳运行过程中,随着维稳问责力度的不断强化及民众诉求表达方式的日益激烈化,基层政府已经对通过不断强化政府组织与资源优势的方式来应对民众的诉求形成了维稳路径依赖。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之所以也被排斥在基层维稳参与的主体序列,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政府对社会组织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和了解,导致在“敏感”的基层维稳这一领域,不敢贸然让社会组织参与到基层维稳过程中来,害怕社会组织的参与,反而将分散的民众组织起来并可能采取对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威胁的集体行动。此外,在基层维稳的实践中,基层政府还不真正了解社会组织参与维稳所具有的有效传递信息、整合民众诉求、进行理性沟通与协调的优势。因此,对基层政府来说,与其承担不可预测的贸然让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维稳过程的风险,不如审慎地将其排除在维稳过程之外,以确保维稳过程的可控性。但是缺乏民众与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的基层维稳机制,不可能真正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维稳参与主体的单一性导致基层政府为此承担高昂的维稳成本。“而且长期忽视民众与社会组织参与的维稳机制也使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的积极性被严重削弱”[2](p.26)。
(二)维稳应对手段的单一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邻里关系形成社区小社会。然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乃在于是否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和一个融洽和谐的邻里关系。由于人们的价值观的不同,许多家庭问题和邻里关系问题亦变得日益复杂,给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尤显重要。
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怎样指导人们维护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促进邻里之间的亲善友好关系,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现就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商榷。
一、注重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挖掘纠纷的形成原因,化解社会矛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从事一些社会活动中,首先是由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压力增大。人们的心理压力也在不断的增大。人们浮躁的情绪,往往会加剧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矛盾的发生。因此,在社区的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因琐事而导致家庭暴力,或因一点小事就引了邻里纠纷。例如同时上班的俩夫妻,由于女主人在单位工作中遇到了麻烦,心情很不好,因此就发泄在男主人做菜的咸淡上,由于男主人不解妻子情绪,反而感觉自己委屈窝火。因此就由一般的小拌嘴,继而演变成大纠纷导致家庭暴力发生;还有邻居孤独老人在家养狗,邻居走到门前狗就经常叫,适遇邻居下岗失业心烦焦虑,由于双方不能理解,因此由狗吠就发生了邻里纠纷等等。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却给当前建立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一件小事有可能会演变成大的矛盾纠纷事件。
在工作中许多当事人来咨询时都会带着很大的怨气,其咨询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就是要看对方在这件事情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期盼利用简单的法律形式,来解决复杂的家庭矛盾和邻里之间的纠纷。而很少有人会抱着求助调解的心态来求助。因此,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来说,要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汇点。首先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给当事人发泄怨气的机会。正确分析和评估事件中矛盾纠纷的成因,对事件的矛盾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在接访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咨询这个平台,融入和运用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当事人疏导情绪。在掌握当事人心理状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细致入微的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做换位思考。(比如对女主人的解说,要其体谅老公也上班,下班回来还要做饭的辛苦;对邻里纠纷当事人多讲解一下,邻居老人以狗为伴,是为了缓解孤独寂寞的心理需要,而狗会给孤独老人带来某些快乐等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当事人对对方的怨气,解开心结,增加理解对方的理由,改变当事人的一些消极的错误认知。激发当事人对对方行为的积极理解,做到法律搭台,心理疏导唱戏,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定位关注社区弱势群体的利益
作为一个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在基层社区工作中,如何找准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关注社区弱势贫困群体,如何做好弱势贫困群体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也历来是党和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怀……..”
基层社区工作的的各项职能,都得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点。也是基层社区各项工作的基本定位。关注弱势困难群体,做好弱势困难群体的工作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个为社区群众法律服务的载体,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众所认可,很多人依靠社区,信任基层司法所。因此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应该利用这有利的条件,积极参与基层司法所与社区其他部门的联动。并且在具体的工作中发挥懂法的优势,配合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作为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首先应该对自己社区范畴内的弱势群体,包括部分残疾人群体、一些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者、孤寡老人、无竟争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无劳动保障的农民工等情况,要做好细致的分类分项统计了解工作。有许多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维权,要比其他人群相对难度较大,也更加复杂。因此.,针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工作方式,在对其进行法律帮助的同时,尽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做一些扶贫解困方面的工作。包括在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有效合理的指导性建议。通过基层社区法律服务,把党和政府及社会的温暖关爱,送给需要扶助的弱势人群。同时积极联系有扶贫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其推荐和介绍需要帮助贫困群体的个体情况。加强对社区贫困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利用基层司法所的优势,建立纠纷档案,定期进行回访
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利用基层司法所的各种硬件设施,充分发挥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并融入社区的各项管理当中去。在日常接访过程中,留意当事人每一个细小的描述环节,对一些不理智和不健康的想法,要追根刨底。这样可以尽早发现小矛盾纠纷中的大隐患,从而在时空上留有足够的化解矛盾的余地,将有可能激化矛盾纠纷苗头扼杀在朦胧之中。
为此,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日常的接访当中,要为社区求助人的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的因由,建立相应的纠纷求助档案,由基层司法所统一管理。并对每一件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的梳理,掌握产生纠纷矛盾的焦点。解答完后或矛盾纠纷处理完后,要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电话留给求助人或咨询
人,以便于在求助人或咨询人需要的时候能及时为其服务。另外还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求助人或咨询人进行回访,从而更好的发挥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这对我国现行的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而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好处诸多:
1. 在回访的过程中,可向求助人或咨询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能不断增强和提高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法律意识。
2. 能及时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思想和心理变化,以及所求助解决的矛盾纠纷的现行情况。
3. 能了解求助人或咨询人的一些实际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需求,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帮助解决。从而增加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群众中的亲和力和群众的信任度。
4. 能及时了解和发现新的矛盾点并及早介入。针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认真归纳总结原方案中的某些不适应,果断调整或改进工作思路。
5 . 能及时获取求助人或咨询人,对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并根据群众的需求,不断改变或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方向。
建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回访制度,是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能随时掌握求助人或咨询人的矛盾纠纷的现状,因此对及时化解纠纷矛盾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将法律知识传授给社区群众,同时还能将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带给社区群众。
回访制度,根据情况可分为:电话回访和上门走访两部分,可由基层法律工作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的方式。笔者认为,正常情况一般电话回访半月为宜,上门走访一月或一季度为宜,但要根据具体矛盾纠纷的轻重情况而定(特殊情况要频繁电话回访或上门走访)
四、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业务和政治素质,树立创新意识
每个单位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假如没有任何约束,每个人都我行我素,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要突出基层司法所对法律工作者的管理,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接受本所和司法所的双重领导。基层社区法律工作者的行为,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本领,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法规、政策在基层的执行者和解答者,首先是自己对法律和法规的理解十分重要。对许多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努力刻苦的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只有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有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才能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基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会遇到许多新的法律实践问题,解答好这些问题需要具备广泛而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包括政策、法律、经济、甚至科技、心理学等方面的广泛知识,因此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加强教育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1、除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业务的学习以外,还应该进行一些心理学等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2、基层司法所对基层法律服工作者负责解答和处理的纠纷要行使监督管理权。
3、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在司法所的领导下,服从大局听指挥,行使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职能。
4、充分发挥适应新要求的职能作用,工作中要敢于创新,追求创新。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5、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回答问题时,要明确问题的重点,掌握分寸和范围幅度,防止答非所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道理和法律法规解释透彻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牢牢掌握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动权。××街属典型的城乡结合部,辖内影响稳定的因素多样,治安环境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域形态多样,矛盾纠纷隐患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难度突出。辖内地域形态多样,既有××市最大的关闭国有企业—××氮肥厂,又有东圃最旺的商业地段;既有××区人口最多的城中村—××村,又有多个新型住宅小区,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多,主要是劳资纠纷、物业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经济纠纷,还存在着国企遗留问题、房屋拆迁问题等隐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隐患的存在,给辖区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要排查调处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种政策法规,又要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二是流动人口多,平均素质偏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压力突出。辖内有出租屋1.9万套,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口迅猛增加,据初步统计,××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超过8万人,平均素质偏低,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口为暂时找不到工作、打散工、从事体力工作等人员。从近年来对违法犯罪分子人员的分析来看,外来流动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来人员,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网前居住在出租屋,给××地区的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压力。三是案件基数大,多发性案件典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挑战突出。近年来,虽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数仍然较大,其中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约占80%左右,压案保平安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源头预防上,城中村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环境、居民意识、硬件设施等影响面临很大挑战;在打击管理上,基层民警工作量多,压力大,如何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参与面临着挑战;在教育宣传上,面对居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素质偏低的现状,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效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等意识面临着挑战。街党工委、办事处以“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为指引,把保稳定和促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学地分析我街实际,从街道层面进行全局性、系统性考虑,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街道层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观念、思路的转变和突破。
二、深入实践,开拓创新,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和架构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注重实践,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在实践中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突破点,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问题。街党工委、办事处从2006年底开始,深入社区进行调研,召集研究讨论,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着手研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2007年3月份形成了《××街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工作意见》,并全面开始实施。治安防控体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安全防范、基层创安、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法律道德宣传教育、执法联动、队伍培训管理、组织保障、检查考核为内容的“十大机制”,形成了以打击为重点、以预防为基础、以控制为关键,以建设、管理为方法,以改造、教育为手段,综合性、立体化、系统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点,从辖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落实防控体系的三项工作原则: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通盘考虑全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完美的载体,将街道辖内可利用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大综治格局。
(一)以统一高效为方向,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以统一指挥、方便管理为原则,建立了由街维稳及综治委牵头,以街道一级有关职能部门为主力,以社区居委会、辖内机构、单位和各类社会力量为基础的纵向层级运行架构。在横向联动方面,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街道一级联动,主要是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和矛盾纠纷联调联动;二是社区一级联动,围绕平安和谐,以社区党支部为龙头,以社区民警为骨干,以社区治保会为基础,以出租屋管理员、××公司治保队员、社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主要参与力量;三是基层治安力量联动,以××地区治安联防大队为载体,整合社会各类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队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战斗力。以纵向层级运行架构为主体,通过横向联动工作模式进行协调整合,构筑一个职责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效率快速、效益明显的综合运行机制。
(二)以保障有力为核心,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挥平台。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挥平台,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以“综治大格局,群众得实惠,管理出实效,和谐又平安”为建设标准,建立街综治工作中心,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街综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组织保障功能,表现为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硬件设施,明确职责任务和部门分工;协调指挥功能,表现为通过制订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实联调、联防、联勤、联治、联创的“五联”运作机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现为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进行工作绩效评估、检查考核。通过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强化基层管理,完善基层服务,优化基层资源,夯实基层基础。
(三)以整合统筹为准则,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精干队伍。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整合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治安工作队伍,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以公安派出所为主力军,以治保队员等治安力量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实行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充分发挥队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区治安联防大队为载体,将辖区保安员、治保员以及物业小区、工业区、大型企业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联网基地指挥台建设,实现了勤务指挥联动。以义务平安巡逻队伍为补充,在社区民警统一安排下协助开展社区治安巡逻工作。通过治安力量的整合,达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准确、综合性的合理安排,发挥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创新为指引,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范网络。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建立健全四个层面安全防范网络:一是建设全街视频监控系统,现在街面主要路段设置了212个监控点,城中村内街内巷设置了107个监控点和5个监控岗亭。二是发动辖内物业小区、企事业单位自建视频监控系统,现我街辖内主要小区、企事业单位安装了1000多个摄像机。三是推进城中村单体出租屋视频监控小系统建设,由屋主自筹资金安装,主要对出租屋内部进行实时监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铺内部技防建设,积极推行“手眼通”、亿光安防、门禁系统等家庭、商铺技防。通过建设四个层面安全防范网络,动静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形成一张覆盖全辖区范围、解决重点治安问题、排除大部分治安隐患的安全防范网络。
(五)以立体渗透为手段,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宣传教育模式。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意识环境。构筑××街法制宣传教育平台,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为目标,打造室内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室外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网上法制宣传服务三大宣传阵地,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拓宽宣传教育途径,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增强辖内居民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三、以人为本,立足长远,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一)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紧紧配合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持续发展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全面落实要始终坚持“三个结合”:一是要与上级综治工作精神相结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推进要以省、市、区综治工作精神为指导,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二是要与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以经济建设为基础,从××地区的经济发展需求和趋势出发,继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才能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科学性、长效性、稳定性。三是要与社会矛盾发展态势相结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会不断涌现出新的社会矛盾类型,如何排除矛盾纠纷隐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将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自身的不断修正和完善。
(二)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牢牢掌握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动权。××街属典型的城乡结合部,辖内影响稳定的因素多样,治安环境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域形态多样,矛盾纠纷隐患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难度突出。辖内地域形态多样,既有××市最大的关闭国有企业—××氮肥厂,又有东圃最旺的商业地段;既有××区人口最多的城中村—××村,又有多个新型住宅小区,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多,主要是劳资纠纷、物业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经济纠纷,还存在着国企遗留问题、房屋拆迁问题等隐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隐患的存在,给辖区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要排查调处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种政策法规,又要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二是流动人口多,平均素质偏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压力突出。辖内有出租屋1.9万套,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口迅猛增加,据初步统计,××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超过8万人,平均素质偏低,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口为暂时找不到工作、打散工、从事体力工作等人员。从近年来对违法犯罪分子人员的分析来看,外来流动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来人员,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网前居住在出租屋,给××地区的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压力。三是案件基数大,多发性案件典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挑战突出。近年来,虽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数仍然较大,其中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约占80%左右,压案保平安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源头预防上,城中村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环境、居民意识、硬件设施等影响面临很大挑战;在打击管理上,基层民警工作量多,压力大,如何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参与面临着挑战;在教育宣传上,面对居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素质偏低的现状,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效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等意识面临着挑战。街党工委、办事处以“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为指引,把保稳定和促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学地分析我街实际,从街道层面进行全局性、系统性考虑,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街道层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观念、思路的转变和突破。
二、深入实践,开拓创新,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和架构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注重实践,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在实践中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突破点,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问题。街党工委、办事处从20*年底开始,深入社区进行调研,召集研究讨论,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着手研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20*年3月份形成了《××街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工作意见》,并全面开始实施。治安防控体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安全防范、基层创安、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法律道德宣传教育、执法联动、队伍培训管理、组织保障、检查考核为内容的“十大机制”,形成了以打击为重点、以预防为基础、以控制为关键,以建设、管理为方法,以改造、教育为手段,综合性、立体化、系统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点,从辖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落实防控体系的三项工作原则: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通盘考虑全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完美的载体,将街道辖内可利用的资源充分整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大综治格局。
(一)以统一高效为方向,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以统一指挥、方便管理为原则,建立了由街维稳及综治委牵头,以街道一级有关职能部门为主力,以社区居委会、辖内机构、单位和各类社会力量为基础的纵向层级运行架构。在横向联动方面,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街道一级联动,主要是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和矛盾纠纷联调联动;二是社区一级联动,围绕平安和谐,以社区党支部为龙头,以社区民警为骨干,以社区治保会为基础,以出租屋管理员、××公司治保队员、社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主要参与力量;三是基层治安力量联动,以××地区治安联防大队为载体,整合社会各类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队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战斗力。以纵向层级运行架构为主体,通过横向联动工作模式进行协调整合,构筑一个职责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效率快速、效益明显的综合运行机制。
(二)以保障有力为核心,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挥平台。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挥平台,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以“综治大格局,群众得实惠,管理出实效,和谐又平安”为建设标准,建立街综治工作中心,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街综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组织保障功能,表现为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硬件设施,明确职责任务和部门分工;协调指挥功能,表现为通过制订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实联调、联防、联勤、联治、联创的“五联”运作机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现为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进行工作绩效评估、检查考核。通过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强化基层管理,完善基层服务,优化基层资源,夯实基层基础。
(三)以整合统筹为准则,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精干队伍。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整合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治安工作队伍,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以公安派出所为主力军,以治保队员等治安力量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实行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充分发挥队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区治安联防大队为载体,将辖区保安员、治保员以及物业小区、工业区、大型企业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联网基地指挥台建设,实现了勤务指挥联动。以义务平安巡逻队伍为补充,在社区民警统一安排下协助开展社区治安巡逻工作。通过治安力量的整合,达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准确、综合性的合理安排,发挥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创新为指引,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范网络。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建立健全四个层面安全防范网络:一是建设全街视频监控系统,现在街面主要路段设置了212个监控点,城中村内街内巷设置了1*个监控点和5个监控岗亭。二是发动辖内物业小区、企事业单位自建视频监控系统,现我街辖内主要小区、企事业单位安装了1000多个摄像机。三是推进城中村单体出租屋视频监控小系统建设,由屋主自筹资金安装,主要对出租屋内部进行实时监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铺内部技防建设,积极推行“手眼通”、亿光安防、门禁系统等家庭、商铺技防。通过建设四个层面安全防范网络,动静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形成一张覆盖全辖区范围、解决重点治安问题、排除大部分治安隐患的安全防范网络。
(五)以立体渗透为手段,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宣传教育模式。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意识环境。构筑××街法制宣传教育平台,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为目标,打造室内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室外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网上法制宣传服务三大宣传阵地,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拓宽宣传教育途径,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增强辖内居民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三、以人为本,立足长远,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一)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紧紧配合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持续发展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全面落实要始终坚持“三个结合”:一是要与上级综治工作精神相结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推进要以省、市、区综治工作精神为指导,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二是要与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以经济建设为基础,从××地区的经济发展需求和趋势出发,继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才能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科学性、长效性、稳定性。三是要与社会矛盾发展态势相结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会不断涌现出新的社会矛盾类型,如何排除矛盾纠纷隐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将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自身的不断修正和完善。
(二)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落实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3-0144-02
引言:
自2009年医改实施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构建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然而,医改实施的成效到底如何,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的。本研究着眼于《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下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现状,以W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探求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并提出建议,构建政府、社区、居民三方的合作治理方案,以促进其发展。
一、研究方法
调查中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研究方法:
1.问卷调查法:编写《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问卷》、《关于基层医疗服务工作的问卷》、《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满意度调查》,了解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行情况及居民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从而发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供给与居民需求的矛盾所在。
2.个案分析法:对单一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分别以医护人员、居民、就诊人员为对象进行调查。
3.访谈法:对医护人员、居民、就诊人员进行访谈式调查,了解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及医护人员的待遇、居民满意度。
4.文献研究法:参考新公共服务理论、自治组织理论和社区管理理论相关书籍,为调查提供理论支持。
二、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针对居民进行的满意度调查,共发放120份问卷,有效问卷112份;针对就诊人员调查,共发放120份问卷,有效问卷112份;针对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共发放20份问卷,有效17份。
1.存在的问题。国内许多学者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状况做过一系列的研究,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投入经费不足、医疗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才匮乏等。根据调查,我们发现了一些新问题。
(1)基本药物使用率低,采购不规范,定价不合理。首先,基本药物范围小。至2012年为止国家基本药物种类已经扩大至520种,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药物仍然满足不了居民的需求,据调查,有39.3%的居民表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种类不齐全,同时,基本药物使用率仅为70%。其次,基本药物采购不规范。有关部门指出“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据调查,中心的药物都是自行上网采购的,虽然政策已经颁布并开始实行,但是地方对政策的落实出现了滞后的现象。最后,基本药物定价不合理。中心的基本药物对居民实行零差价销售,但是仍有不少居民表示基本药物价格太高。这是因为基本药物采购方式不规范导致药物价格存在偏高的情况。基本药物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运用其“暴力潜能”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契约所引起的费用,并且取得相对合理的价格。但是若由基层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则会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机构在药品流通供求中的双重垄断地位,扭曲药品的价格。此外,在调查中,有35.7%的居民认为药价不合理。同时,也有医生表示基本药物的价格甚至高于正常药物,导致医生看病开药无从下手。
(2)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不到位,健康档案建立难度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75%的居民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同时,健康档案的建立也由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居民防保意识未跟上、医护人员缺乏等问题导致困难重重。
(3)10元诊疗费迟迟未落实。《意见》规定“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调查显示,由于当地卫生局没有下发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10元诊疗费政策,因此中心也没有实施这一项政策,75%的居民都不知道这项政策。
(4)政府拨款不及时。根据调查情况显示,政府对中心拨款不及时,有医护人员在调查中表示几乎每个月的工资都会有拖欠情况。我们了解到,中心的政府拨款由财政部拨给卫生局,再由卫生局下发给卫生服务中心,这一做法增加了财政流转的中间环节,使得资金落实存在时效性问题。
2.原因分析。
(1)政府政策制定程序的漏洞。政策规划应注重可行性分析认真考虑主客观多种因素。“10元诊疗费”难以贯彻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合理性。从总体来看,诊疗费10元包干,对于患者是则可以降低不少费用。但是,这是从整体考虑的。一旦分摊到人均次上,一些利好就会被大众化,毕竟,有些患者在门诊中并不用接受输液等相关治疗服务。所以,一些患者自然就会觉得多掏钱了,自然就不会接受这项政策了。
(2)社区卫生服务供给中的市场缺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多由政府进行投资创办,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社区卫生服务供给缺乏活力。同时,基本药物采购目前仍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负责,使药物供给缺乏竞争,最后导致价格扭曲。
(3)社区动员力度不足。所谓社区动员,指的是把满足这区居民需求的社会目标转化成为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的社会行动过程。社区动员对社区卫生服务供给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与社区的合作,导致宣传不到位,动员力度不足,使居民的保健意识不足,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缺乏信任,最终导致相关服务功能的不到位。
三、对策及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发展对国家的基层医疗具有深远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活力,解决现存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的对策及建议。
1.坚持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供给中的主导地位。
(1)增强政府政策规划可行性。政策规划应注重可行性分析,认真考虑主客观多种制约因素,特别是人员方面的因素。凡是涉及民众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政策都应该举行听证会,征求群众意见。
(2)拨款及时完整。政府从本国现有国情出发,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安排财政拨款。虽然拨款远不能满足中心需要,但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资金超过规定实效,从而影响中心部分计划的开展和落实。特别突出的是医护人员的工资到账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还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合法性。
(3)加强药物采购的监管。监督管理必须采取政府和居民相结合的办法,没有政府参与,监督就没有权威,管理就没有效力;没有居民参与,监督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不能表明问题是否具有严重性和普遍性。对于药物采购问题,可以定期举行听证会,同时定期公布药物采购清单,设置反馈专线或专栏,最终达到监督实效。
2.积极利用竞争机制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供给。奥斯本认为“竞争是促进革新的永恒动力,而政府通常是缺乏这种动力的”。在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也是如此,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主体多元化,引导社会多方力量参与,通过政府、社团、居民群众、个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才能使社区卫生服务焕发蓬勃生机与活力。当然,竞争也不是放任自流的东西。奥斯本认为,不经规范的竞争很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公共政策必须建立竞争规则,防止垄断或其他不公平的出现。
3.发挥社区在配合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实现中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主要解决社区的卫生问题,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利益。因此,要加强社区宣传,增强社区居民的防保意识,提高居民对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的信任度,这必定能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档案的建立以及相应功能的实现减少阻力。同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动员,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
四、结语
中图分类号:D6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001-02
现阶段,“智慧城市”的概念已经在国内逐步得到关注和重视,未来城市建设与智慧电子网络等结合将更为突出,智慧城市建设将是重点体现。智慧社区建设是城市智慧化的重要环节,随着新技术、新的管理方式以及先进经验的引进,其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选择。基于当前吉林市社区管理薄弱,社区服务不够深入,社区参与意识不强等状况,综合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培树经验的基础,有的放矢地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对策探索。在借鉴国内外智慧社区典型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典型培树分析,建设有针对性的智慧服务平台。提出植于政府宏观调控下,构建新型管理方式,发展智慧服务理念;同时结合社区社会层面,通过建设社区信息服务中心等多功能服务系统,整合社区资源,切实调动社区的积极性;从社区自身来说,社区内智慧平台建设应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服务体系,创建智能服务系统。
目前,我国智慧社区建设以及其治理模式还处于探索时期,成功运行的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部分社区,智慧社区建设促进了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也创新了社会治理观念、手段乃至内容,终将为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契机。
一、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现状
(一)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内涵
智慧社区信息化建设,其定义是基于街道、镇、村等地理区域范围内,利用信息技术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和智慧的服务,提升社区居民对智慧城市的体验度和感受度。因此,智慧社区建设首先要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突出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要求,通过智慧化的社区管理与服务,打造安全、便捷、宜居的社区;其次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智慧社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扎实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层面社会事业、公共服务项目的衔接工作,减少重复建设;最后探索智慧社区的建设模式和运维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合力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二)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基本概况
智慧城市综合了资源多样化、信息交互无障碍化以及信息程序的自动运行化等特点,以实现城市便捷、高效发展和运行为目标。我国从2012年12月开始国家层面的智慧城市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以及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进行试点开展。2014年12月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已达90多个,涉及了全国大部分省份,同时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加入到智慧城市建设中来。智慧社区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密切联系智慧建设的受众――社区和社区居民。智慧社区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经验借鉴有限,有必要进行必要的探索与研究。
社区是城市组合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更是党和政府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注重的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率先从社区入手,基层社区的创新管理与建设事关我国发展的根本,随着社区的拓展以及新要求的提出,社区管理模式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新时代下新型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与融合,社区管理职能要不断提高,管理模式要进行创新,服务平台也应拓展和创新建设。基于这样的基础下,将“智慧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作为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并在全市部分社区启动了智慧社区建设,是吉林市进行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深入研究的根本所在,一方面可以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另一方面对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研究,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三)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研究的内容
1.智慧社区的信息化建设
在基于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上进行应用、整合和再造,通过主动感知和网络互连的方式,建立吉林市智慧社区生态化服务和运行平台。
2.智慧社区的系统化建设
智慧社区强调信息的采集、互通、处理和应用的系统化,通过建立一套符合智慧社区要求的现代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的社区公共服务系统。
3.智慧社区的治理化建设
主要是把社区中各主体,即政府公共部门、社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围绕社区公共事务充分协商的互动过程,综合建构智慧社区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和基层共同体的发展方向,转变到以社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培育社区共同体,重构社区共同体。
二、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培养措施
根据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吉林市现阶段要结合社区智慧型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开展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网格化策略探索。
(一)信息基础设施“树”的网络化
吉林市要基于规划引导、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满足需求的原则,依托通信运营商全面开展智慧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普遍服务能力,满足居民对通信质量和服务的要求。
当前,吉林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从光纤宽带网、无线局域网、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以及应用终端等五个方面着手开展,为社区居民提供高速、安全、优质的上网服务,保障通信质量,为广大社区提供高清电视、高速数据接入和语音等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并借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社区屏等多种载体,面向不同群体和推送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信息。
(二) 生活服务“树”的便利化
吉林市要以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推进社区生活服务建设。
吉林市的生活服务树主要从生活信息、便捷服务开展,汇聚社区周边生活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社区居民,积极创新为居民服务的方式、方法,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的信息化
吉林市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完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广覆盖、易使用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应用,提高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
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树”主要从社区管理、医疗卫生、社区文化、关爱救助、教育体育以及交通出行六方面着手实施。结合家庭医生制度,创新社区居民就医模式,为家庭医生提供随访、诊疗服务的信息化支撑,并建立完善的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实现实时查看联网医院挂号就诊情况,同时为社区居民建立涵盖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的电子健康档案,以及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实现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健康监护等,构建社区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公益文化服务功能,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关爱救助信息管理,助力社区帮扶救助和养老助老工作的开展。关注社区学生教育和居民体质,营造社区和谐教育、健康环境,同时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创建有序、便利的出行环境。
(四)小区管理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打造安全、舒适、高效的智能化小区,主要做好居住区周界、重点部位和住户室内的安全防范,提高居住区整体安全防范水平,可以通过访客对讲、周界防越报警、闭路电视监控、电子巡更、管理与监控(物业运营管理、公共设备监控和小区门禁管理)、车辆出入与停车来进行管控。
(五)家居生活智能“树”的建设
吉林市可以引用先进技术,实现家居生活设备设施和家庭生活环境的智能化管理和监控,使居家生活更加舒适、安全、低碳,主要从家庭设备监控、家庭安全防范入手,利用各种探测工具和手段,对居家环境进行监控,保障人身和家庭财产安全,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和安全。
三、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探索的意义
智慧社区是一种全新的社区生态模式,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它需要结合到社区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社区管理等一系列基层社会治理,进行创新建设。吉林市通过智慧社区的建设来重构社区新型管理和发展建设,结合存在的背景和发展的时代性,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典型培树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智慧社区建设研究的理论意义
智慧社区在吉林市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视角,纵然有理论研究和学术分析基础,但
真正的因地制宜的研究依然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原有的部分理论概念不能适应新型信息时代背景下社区管理。因此,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需要通过网络背景下,结合网络管理理论,依靠多元治理理论进行合作和自我契合。通俗来说,就是结合时代和信息发展要求,进行新型治理拓展,以更便捷、高效服务和管理为目标。
2.现实意义
智慧社区是社区的高级阶段,在信息化手段的基础上,重构“线下”现实社区和“线上”虚拟社区的结合体。把政府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和个人等都囊括进智慧社区平台上进行互动和协商,共同参与治理社区公共事务。
首先是,政府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建设一系列的智慧服务平台,更加高效地提供了社区服务,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整个社区的服务建设,及时提供社区的必要服务,通过技术化手段进行监控和分析。
其次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把社区资源全面整合,把社区的卫生、人文、教育、信息化搜索以及电子商务都进行互联共享,促进了社区的网络化和服务化。
最后是,通过智慧社区建设,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形成社区治理合力。通过打造现代化社区“智慧综合体”,创造社区成员之间的沟通空间和平台,从而为拉近社区成员之间的距离,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通过此课题研究,分析吉林市智慧社区建设的典型培树的优势和未来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最终目的是实现信息化时代基层社区的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一、导论
中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城市化是其重要特征,这表现在城市的地域、数量、规模、人口的有效增长。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告,2010年城市化率为49.68%,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市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相较于1949年与1978年分别提升了42.38%、31.76%(如图1所示):
若将城市中非农就业的农村流动人口计算在内,毋庸讳言,城市已成为主导国人的生活区域,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比较关注乡村社会的治理研究,对于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研究相对薄弱。学术界对城市基层治理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1.以街区权力的行政运行为视角。Benjamin Read认为城市居民委员会是行政性草根接触(administrativegrassroots engagemem)的邻里组织,在其中国家创造、支持并管理着城市底层的组织网络,此种组织网络发挥着推进治理与政策执行的功能;朱健刚用“社区行政建设”分析1949年以来街道权力的变迁。2.从社会发展与政治建设的角度:先生认为在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中,应确立起以群众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化的主导方向;林尚立将城市社区视为中国政治建设的战略性空间。
本文试图从分析城市基层治理现状入手,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纷繁复杂社会现象背后基层治理所隐蔽的逻辑机制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如何实现有效合作的问题。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思考善治的内在理路与社会机制。相较于实验法、大样本统计分析而言,案例研究有助于检验与创造理论、辨识前提条件、检验前提条件的重要性、解释内在的运行机制。以案例为导向的研究注重探寻客观现象之间的联系以及直接当事人对自己在事件中动机和信念的访谈,这些联系和参与者的陈述可以为揭示因果关系提供线索,而本文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些具体的原因和结果代表了什么样的更为普遍的现象和内在的逻辑?案例研究的不足在于个案的普推性问题(generalization),因而本文的研究设计采用案例研究、社会调查与理论分析有机结合,从而来理解城市社会管理的真实世界,实现公民的美好生活。
二、城市基层治理的逻辑:以N市X社区案例进行分析
逻辑是对客观世界的推理、总结、抽象以获得系统知识的思维过程,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换句话说,逻辑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而基层治理逻辑主要包括基层治理的基本预设、运行机制与价值取向。下文以N市x社区案例进行分析。
1.案例描述
x社区位于南京市Q区东部,占地24.1万平方米,居住着约1600户居民,不少业主租用小区车位。2010年8月开发商张贴告示:自2010年9月1日起不买地下车位的业主,车子一律不准进小区,由开发商聘用的世豪物业公司随之执行该规定,阻止未买车位业主驱车进入小区。2010年9月1日早上小区物业公司不让未买车位的业主私车进来,引发冲突,傍晚下班时因为小区物业的阻拦导致几十辆小区车停在小区大门外,堵住小区入口与杉湖西路,愤怒的业主打断了小区入口的门栏,9月4日冲突进一步升级,开发商雇佣了当地的小混混,穿上保安物管制服,协助物管暴力打伤部分业主,这期间辖区派出所多次接到业主报警电话。
9月5日多名业主驱车来到Q区政府,将大门堵住寻求说法,z副区长接见业主代表,答应在一定期限内回复相关问题,9月6日x社区所在的仙林街道办事处(归属Q区政府管辖)责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必须让业主车辆正常停放,在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拿出一个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小区于2010年9月24日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并且设立10个流动票箱,每个票箱由2名小区居民和2名街道工作人员保管,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而后由新组建的业主委员会重新聘用了名城物业公司,取用“租售”并行的方式,“车位门”冲突渐渐平息。
2.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出发,取用博弈论为分析工具从冲突与合作两个层面来理解当前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基本逻辑:
首先,市场的逻辑。在基层社会场域中,理性的主体即使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数,追逐各自收益的最大化。假设车位出租,开发商有一定的收益,也方便了业主停车,双方的收益各自为1,业主是以较低的价格实现停车,开发商也会获得相应的报酬。如果开发商将车位出售,则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与此对应未买车位的业主相较过去则须付出很高的报酬,开发商与业主的各自收益为(9,-9),因为月租200元的车位还是较昂贵的,而此时若买车位则已从开盘时的8万元涨到13万元,业主难以接受,因而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如图2所示的博弈关系:
个体理性的策略使得拥有地下车库产权的开发商将车位“只售不租”视为最优策略,并且贴出告示:“从2010年9月1日起,不再对地下车库有产权车位进行出租,如需固定车位位置的业主请联系……”,物业公司系由开发商聘用,他们之间形成了“共谋”的关系,物业公司随即通知:“不允许地面停车”,“不买车位,业主开车回不了家”,他们认为业主别无选择,只能购买车位。
业主的理I生选择是拒绝接受,并且打断了物业公司封门的护栏,在小区内悬挂“无良开发商、强卖车位没商量”,“反对强卖车库,还我和谐家园”的条幅。因此在这里,开发商与业主(不合作,不合作)不仅是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也是各自的优势战略(dominant strategy),一旦锁定(look in),双方都陷入困境之中,这就蕴含了深刻的隐喻: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治理是不完善的。
新公共管理(NPM)主张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来进行变革。其基本假设为只要满足社区个体的需求则为良好的治理,市场是万能的,依靠“这只无形的手”,人们之间就可以相互合作,提供帮助。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以使资源的配置得到最优,舍此别无他途,亦如亚当·斯密所言:“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但是个体自利的理性选择,也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甚至整体利益的最小化。这就需要外部力量的调节,霍布斯认为要保障大家生活得幸福,须“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因为大多数人不但缺乏发现所有定律的能力,即使有也不见得能准确运用。
其次,国家的逻辑。x社区因“车位门”所引发的困境由行政权力的介入得以化解,在区政府、街道的支持下,社区业主第一次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车位采取售租并用的双轨制,冲突渐渐平息。由于行政体系的权威性、公共性,对社会资源的掌控与分配能力,使得城市基层政府仍具有较高的危机化解与服务能力。我们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对N市6个社区520户居民发放关于“组织信任度”的结构化问卷,问卷题目为:“你认为下列哪些组织能代表与保护居民的利益?”统计如图3所示:
当前随着城市行政资源下沉,国家的逻辑体现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科层制结构,如图4所示:
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一方面使得国家政令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而另一方面科层制结构的等级化、封闭性、逆向负责制使得基层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往往存在着迟缓、被动、前瞻性匮乏,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出现梗阻,问题由萌芽生成危机之后才会着手治理,正如参与集体行动的x社区业主所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同时,这种命令——控制型的治理结构也使得不少决策难以反映公众的真实诉求。例如,Q区政府房产局决定对F社区整治出新,施工队进场对居民楼粉刷出新,可当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突然停工了,原来区政府拆迁办通知房产局这里将拆迁,结果居民楼的外墙黑黄相间夹杂在一个立面上,再加上原先还夹杂着一些白色和紫色的涂料,社区居民说:“整幢楼看上去是一张不折不扣的大花脸,比以前还难看”。基层政府10多万元的花费并未带来群众的满意。
国家的逻辑体现了城市基层治理的一条主线,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中国)城市在这里——基本上——是行政管理的理性产物,城市的形式本身就是最好的说明。”国家逻辑的基本预设是只有政府才可以做出正确而理性的决断,通过政府的深度干预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但实际情况是在纷繁复杂的当下社会,指令的者无法做到全知全能。正如约翰·密尔所言:“政府一到不去发挥个人和团体的活动与力量却以它自己的活动去代替他们的活动的时候;一到不是对他们进行指教、劝导并有时指摘而是叫他们在束缚之下工作,或是叫他们退立一旁而自己去代替他们工作的时候,害处就开始发生了。”
本文并不否认国家的逻辑与市场的逻辑在治理方面的优点,但是当这两种逻辑在基层治理实践变得绝对化后,往往会走向事物的反面。因此,需要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间并非简单地二元对立。正如“车位门”冲突的平息所揭示:国家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可以为基层民主与社会自治的实现提供安全保障,破解治理的困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基层治理的善治逻辑与路径:社会管理的创新
“车位门”事件平息后,x社区所在的仙林街道进行了基层社会管理的改革,将群众自主参与社会管理与政府公共服务下沉相互集合,形塑多元治理的网格化平台,具体做法是以社区为基本单位,楼栋为基本单元,街道23.17万平方米具体分为6个一级网格,40个二级网格,1144个三级网格(驻街单位),覆盖辖区8个广场、11所高校、14个商业网点、1个经济适用房小区、24个商品房小区、25条道路、908家五小行业、1341个楼栋,如图5所示: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社会管理方法,结果是减轻了一个症状,又导致或引发了多个症状的出现,难以标本兼治。与此不同,仙林街道社会管理将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与自下而上的公众需求有机结合,其基本模式为:网格连心、服务为先、多元联动、协同发展的复合治理(如图6所示):
“网格连心”:以公众为关注焦点,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管理网格化体系,使社会管理服务覆盖到街道每一个区域、各类人群以及所有社会组织,同时在社会管理中减少中间环节,缩短管理过程,实施“贴心、安心、暖心、知心、凝心”等“五心计划”,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
“服务为先”: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通过街道干部制度化、常态化地下沉到底、深入群众、前移关口,把握群众意愿需求,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强化风险应对、过程控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应急转向源头治理。
“多元联动”:充分依靠群众的力量,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优化街道内部干部的岗位责任体系,打破机关干部与社区干部的条块分割,建立街道、社区、网格、驻街单位、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之间的联动机制,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协同发展”: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将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平安法治、民生保障、科教人才、精神文明等工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促进社区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网格化管理打破了科层制,一方面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主动发现问题,解决在民众投诉之前,从源头上解决因决策不慎所造成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重视多元主体的自主、自治与协议作用,构建互惠、合作与信任的社会资本,力图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保持三者之间的中道,从而形成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实现互惠互利的合作,弥补政府失败、市场失灵与社会局限。
仙林网格化管理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街道在每月南京市城管考评中由过去的20多位一跃成为前列,2011年全年月度综合排名获得10个月第1名,2个月第2名,街道综合工作全年在全区月度排名10个月第1名,2个月第2名,先后与驻街高校联合成立了5个科技园、引进项目24个,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由于及时解决民众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明显改善,民调满意度达到95%以上,并且实现了“零上访”。那么,仙林网格化管理为什么能成功呢?下面从治理的结构、主体、机制与技术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其运行特点。
治理结构:由金字塔形结构向扁平化结构转变,街道干部下沉到具体网格,“办公室”设在各自负责的网格中,实现“人到格中去、事在网中办”。依据社会管理对象的特点成立网格服务中心、高校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和商业服务中心,集中解决独立网格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形成网格与中心相结合,提高了行政效率。
治理主体:由单一管理主体向多元管理主体转变,政府、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企业、学校、物业公司成为网格治理的节点,通过定期召开的网格联席会议,改变了科层制政府垄断性的制度安排,形成了政府、社会、企业协同参与,多元共治、相互制约的管理格局。
治理机制:由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由条块分割向网格集成与综合治理转变,实施“全方位、无缝隙、精细化”管理,力图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治理技术:植入了计算机领域的“云管理”模式,街道建立的中枢架构及高位协调处理、信息服务,形成松散耦合而统一的云处理共享模式,三级网络相互支撑的储存器单位元将社区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民众全部纳入网格化平台,及时采集、存储、分析、反馈与决策,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
由上述对仙林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分析可知,网格化治理是一个上下关切、左右协调、紧密相连的有机体。从知识谱系上溯源,网格化治理可以归结到苏格拉底。他认为:“当一个国家最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比如像我们中间某一个人的手指受伤了,整个身心作为一个人的有机体,在统一指挥下,对一部分所感受的痛苦,浑身都感觉到了,这就是我们说这个人在手指部分有痛苦了。”
四、结论与讨论
以基层社恢复重建为基础,打造全新供销社基层组织体系为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大力推进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进一步增强基层供销社的经营活力和服务能力,逐步把基层供销社建设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为农服务的新载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供销社科学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经营与服务同步提升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实力的新增长,服务水平的新提升;坚持改造和新建并重的原则,注重分类建设,鼓励多种形式的新建;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带动的原则,将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基层供销社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具体措施,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基层组织发展;坚持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挂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的 牌子,又要有综合经营服务的内容及其定位;坚持改革创新和开放办社的原则,大胆创新经营机制、服务方式和组织形态,形成多样化发展的新格局。
二、建设目标及标准
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要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配套、制度健全”的要求,以基层供销社等为主体,采取提升、改造、新建等多种形式,盘活调整资产和经营设施,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集商品经营、产业发展、网络建设、涉农服务和带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于一体的综合平台,进一步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构建具有特色的供销社基层经营服务新体系。2014年,每个县市恢复重建基层社1家以上;试点推进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房县开展试点建设3家,其他县市各自试点建设1家。
根据全市基层组织发展的现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其标准为:
一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具有集中完整的经营服务设施,参与“新网工程”3项业务以上,有较好的网络基础,经营效益好,参办领办专业合作社5家以上,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5家以上,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以上或销售农产品500万元以上,成立协会或联合会、联合社1家以上,开展3项以上涉农服务,基本制度健全,门店、标识形象良好。
二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经营服务设施较为集中完整,参与“新网工程”2项业务以上,经营活动正常,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参办领办专业合作社2家以上,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2家以上,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300亩以上或销售农产品300万元以上,成立协会或联合会、联合社1家以上,开展2项以上涉农服务,基本制度健全,门店、标识形象良好。
三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指依托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营销和服务型龙头企业(市场),组建具有业务优势、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组织(实体)。此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经营服务的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单项性的,组织架构可与依附的主体“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也可以单独设立。
具备一定网络基础和较强经营功能、具有服务带动能力、基本制度健全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服务社等,应通过进一步提升经营服务水平,努力发展成为该类“综合经营服务中心”。
“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对外挂“XXX供销社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牌子,还可增挂“XXX综合经营服务社”牌子。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开展经营活动。“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搞活经营,增强自主发展能力。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切实抓好农资、农产品、日用品、再生资源等传统业务。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介入涉农领域、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扩大经营领域和网络覆盖。加强销售终端的建设、管理与服务规范,提升档次水平,发挥网络综合效能。
(二)积极做好为农服务。“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必须体现办社宗旨,增强服务功能。要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参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开展农技、购销、培训、资金、中介、加工储运等专业化服务。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开展各类涉农服务。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设,促进品牌、质量、制度、文化等建设,提升发展水平。
(三)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要顺应市场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展的运行机制,既要通过改造重组化解历史包袱,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发展经营上,又要以改造重组为契机,引入资本、人才和业务,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灵活的经营机制。要加强基本制度建设,保持供销社组织的特性。
(四)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必须依靠人才支撑。要吸引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和高校毕业生参与基层组织建设,造就一批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实用人才。加强基层组织带头人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改善年龄、知识结构,提高带领基层组织健康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是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县市供销社要将“综合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搞好整体部署、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精心指导。要建立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定点联系、分片包干等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5-0032-04
针对当前基层纠纷现状,如何更好地构建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以及如何寻求在法治化路径下进行纠纷解决,是改善基层治理机制、维护基层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回应社会转型期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实现社会治理和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即在对当前基层纠纷现状进行介绍、说明的前提下,对当前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具体适用进行评述,提出通过优化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寻求以法治化手段为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路径。
一、当前基层纠纷总体情况概述
(一)基层纠纷的基本内容
所谓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对抗、矛盾冲突存续的一种持续的状态。当前发生在基层地区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传统型纠纷,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另一类是非传统型纠纷,也叫新型纠纷,是指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基层地区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冲击下产生的矛盾、冲突,如村民自治纠纷、村干部特定行为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征用征收纠纷、农房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消费者侵权纠纷、农民工劳务报酬及用工损伤损害纠纷等。总体来说,纠纷主体日趋多元化,涉及群众生存、发展权利的纠纷持续增加,纠纷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展,纠纷造成的破坏力更加持久。
(二)基层纠纷的基本特征
目前发生在基层地区的纠纷呈现的基本特点主要是:传统型纠纷的数量持续上升,利益纠缠与纠纷缘由更加复杂,由纠纷引起的矛盾、冲突程度高,如关于赡养父母的问题、夫妻离婚问题及遗产继承问题等,一旦不能及时、妥当地处理,往往极易演化成恶性的刑事案件;非传统型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利益诉求表达多元化,诉求渠道相对不够畅通,权利表达与利益救济机制相对缺失,纠纷烈度明显增强,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并趋向寻求法治化方式解决,对息事宁人的认识基于利益导向不同而趋向复杂化。
(三)对当前基层纠纷的理性判断
基层纠纷产生后,矛盾得不到化解,诉求得不到回应,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即使微小的纠纷也极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最终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或。虽然纠纷的产生有消极作用,但是也有其积极意义,必须客观、全面地看待纠纷的发生:其一,在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纠纷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利益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一般纠纷是“高压锅”的安全阀,典型纠纷是制度发展变革的契机和动力。其二,纠纷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进行纠纷解决时,必须要对纠纷有着理性的认识,要掌握正确处理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必须在社会治理进程中不断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其三,减少、解决和预防纠纷是政府的基本任务与职责所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主体,必须负起责任,在送法下乡、提供纠纷解决多元机制和途径等方面发挥优势,[1]44-45注重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提供和完善,增强制度建构与机制创新的积极性。
二、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适用的实证分析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共识,也是当前走出纠纷解决困境的基本出路。目前在基层中存在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两类。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层面上可以划分为两大体系、四类机制。两大体系是指司法体系与调解体系,四类机制在基层的具体表现即以司法所为中心的人民调解机制、以公安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以人民法院和各类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心的调解机制。此外,在基层中还存在各类具有协调性质的调解机制,如乡镇和县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县区以上各类协调委员会和协调机构。对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适用的评述主要是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庭这四类国家纠纷解决机制。
(一)以公安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
基层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纠纷类型多为治安纠纷及纠纷主体间存在不同程度暴力冲突的纠纷。基于基层群众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这一认知的高度契合以及基层派出所设置的网络化布局,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纠纷化解的免费性、快速性、主动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等特点满足了基层群众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要求,基于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在未来相对较长一段时期内,不仅会有越来越多的纠纷流向公安机关,而且排查与解决民间纠纷也将成为基层警务工作的重点。对于以基层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从快速化解社会冲突、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角度统筹谋划。[2]34-39一方面,作为一种化解矛盾冲突的应急反应机制,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对预防与减少因纠纷而转化为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一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要从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内部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增加技能培训等方面对现有机制进行完善。
(二)人民调解组织纠纷解决机制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将基层调解组织的机制建构和制度完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方面高度重视基层调解组织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以司法所为中心,形成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组织;以乡镇党委为中心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或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进行行政调解;此外,还设立大量行业调解组织、特殊部门调解组织等。另一方面,在调解组织运行机制上予以完善,不仅建立了具有一定职能分工的办公场所,经费投入有所增加,调解队伍不断壮大,调解人员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且建立了调解档案制度,制作了格式化的调解书,规范了调解的工作流程。
然而,由于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确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调解组织专业性不强等因素,也致使其在化解新型纠纷方面能力较弱。同时,适用人民调解处理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下降,调解的运行规则被国家机制层面的司法“侵入”,基层群众自愿选择适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意识也比较弱化。但是也应该意识到,以和为贵、重视和解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文化传统,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的存在仍具有现实需要。基于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及尊重主体选择的多元化,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为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的成本最为低廉,在防范社会冲突、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具有天然优势,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很长时期内都无法完全替代的。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功能应该从重塑调解理念、强化调解功能、创新调解组织机制、量化评价指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大扶持投入力度等方面进行。
(三)诉诸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通过解决的纠纷以政策性纠纷为主,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问题、法律问题和特殊问题的案件等。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作为利益诉求渠道和具体的权利救济机制,与其他解纷机制相比较,可以综合调配使用多种行政资源,促使案件得到快速解决。
不过,通过解决纠纷问题也存在不足。例如中各部门之间的“踢皮球”现象,上访群众“讨价还价”的缠访、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等屡禁不止,不仅纠纷得不到较好解决,而且导致基层群众满意度较低。除此之外,通过,上级政府部门把案件特案特办,在某些情况下,不仅容易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易导致与基层组织、上级组织、社会和谐稳定之间形成紧张关系。以政府为中心,以为手段,通过行政权力和资源集中来化解纠纷的方式,对日益增多的基层纠纷往往应接不暇甚至无力应接。[3]25-27
在目前社会转型期,尽管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进行权利表达与利益诉求的渠道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前,在国家层面,已经对机制在制度与运行机制上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如完善约谈制度,取消排名通报制度,实行网上受理制度,中央与地方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创新涉法涉诉上访和越级上访处理机制等。基层政府也在积极通过畅通常规性、法治化案件解决渠道,探索设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实现其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四)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不断弱化。而与此同时,由于基层群众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一致性的现实需要以及法律消除纠纷解决差异具有优越性等特征,加之转型期社会的高风险性需要发挥司法在风险控制、纠纷化解、秩序重建等方面的作用,近几年来,国家对人民法院进行了重建,让人民法院成为基层社会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基层地区获取司法服务的便捷性增强,法律的上传下达使法律的实践性、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得到了更好的展现。从现在来看,基层地区的人民法院越来越成为基层社会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部门。
当然,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一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还是按照人口数量兼顾行政区划设立的标准问题;二是基层纠纷寻求司法解决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面对不断增多的案件、愈加复杂的案情,如何提高法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的问题;三是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过度强调调解可能导致与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重合问题;最后,如何解决基层地区人民法院存在的场所建设滞后、专业司法人员缺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现实问题。
三、基层纠纷法治化解决进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一)法治化解决纠纷是必然要求
首先,法治化解决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在遵循依法治理与加强法治保障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与纠纷,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的核心是要建立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和促进法律秩序的生长。[4]3法治化是解决基层纠纷的最佳方案,强调法治化解决并不排斥依法治理前提下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其次,法治化解决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处理社会纠纷时,基本内容就是由政法思维转换为法治思维,由激烈程度较高、破坏力较强的革命方式转变为相对温和的、社会易于接受的法治方式。再者,依法解决纠纷才能彻底化解矛盾冲突。依法解决纠纷具有较大的明确性和强制性,它通过提供常规化手段和制度化路径,以规则为导向,遵循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通过法定程序化解矛盾冲突。法治化解决的根本即在于修复秩序或者重建秩序。
(二)法治化解决纠纷的基本内容
首先,基层纠纷的解决必须以维护基层群众的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与立足点,借助多种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纠纷矛盾,实现纠纷解决法律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协调统一,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基层地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依法防止纠纷发生是首要环节。必须具备足够的预防意识,通过搭建权利表达平台、基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畅通权利表达渠道,优化社会管理。再者,充分重视基层组织、家族因素、亲友配合等要素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善于借助社会力量与运用调解手段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后,法制化解决纠纷要将抓工作重点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一方面要以依法治理、及时公正、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将公正解决民事争议、打击坑农违法犯罪、清除黑恶势力等工作作为重点,实现依法维权与维护稳定的协调统一。
(三)法治化背景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
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构的根本宗旨,是建立多样化发展的具有不同功能又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体系,既强调中立、公正地解决纠纷,又要求不同机构之间呈现高度的协同性与联动性,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体系结构,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寻求法治化解决纠纷过程中,必须注重纠纷解决机制是系统、公正和科学的,纠纷解决体系要以能够形成良性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坚持运作机制上的非国家性、纠纷解决过程与形式中的非司法性;司法机关必须坚持运作机制上的国家性、纠纷化解过程中法律的权威性;治安调解应该坚持严格法治主义,即“严格的依法而为”特征。[5]153-155
(四)政府主导优化基层治理
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公权力引导之下建构的。其中,党委、政府在基层社会纠纷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如何构建长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基层治理的优化是一项重要工作。一是完善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二是注重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此外,要加强基层地区纠纷排查调处网络规范化建设和矛盾纠纷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建设,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尚未激化、酿成冲突和激烈对抗之前。三是加强自身治理。通过积极转变职能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设,严格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还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不断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的“产品”供给。
参考文献:
[1]李浩.论农村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J].清华法学,2007(3).
[2]左卫民.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以S县为个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背景
应该说,网格化管理创新是在我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严重滞后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统领下,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宏观上选择了正确的制度路径之外,还得益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在一些城乡基层单元,在经济管理层面都尝试了不同程度的创新,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导致我国的单位制趋于松解,以前由单位承担的诸多职能逐步社会化、市场化;而随着我国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城乡社区格局骤变。然而相比于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层面的变革显然是滞后和不足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也让传统的社会管理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对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冲击。戴维•米勒曾指出,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遵循不同的场域规则,市场资源配置和机会的公平原则是“应得”。在市场领域,每个人获得的资源和机会是基于其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而确定的,而在社会领域,资源和机会是按照需求原则来配置[5]。显然市场的场域规则不能替代社会场域的规则。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甚至能达成一种共赢局面:因为“好的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社会资源能得到合理配置,而合理的社会管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我们发现在中国改革以来的转型阶段,两者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管理的滞后和无序增加了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转型期的社会问题也并没有能通过市场化自动调节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很多社会问题恰恰可视为是市场外部性所带来的;显然,市场化也并没有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动破解社会事务的困境问题,除了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充分等带来市场失灵现象,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规制包括伦理制约的现行市场体制所遵循的单一经济理性往往带来赢家通吃和精英结盟,并不会自发关注弱势群体;不仅如此,缺少监管机制和价值关怀的市场化逻辑已被贯彻到社会场域中,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尤其容易在城乡基层的社区结构中显现,也给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挑战。
其次,人口流动对社会管理的冲击。随着单位制的松解,个体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包括区域意义上的横向社会流动和职业意义上的纵向流动开始出现,这些都给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垂直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原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在我国转型期,却带来了贫富分化、社会不公、阶层固化等症状,这是很多社会问题发生的背景因素。同时,由于我们正处在信息化时代,因此,这种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放大,从而引起民众的怨恨与不满;横向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则是有形的,即目前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往返的钟摆式流动,这不仅给城市的管理和服务带来挑战,也给流出地带来了一些社会后果,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问题。这就给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挑战。
另外,行政管控对社会管理自身的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把社会领域的事务回归给社会,让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这样才能让政府更加有效地集中于行政事务,但事实上在我国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边界有时很难分清,正如,还有两个理由使政府不肯放手社会事务,仍然以不同形式在干预或影响社会事务。一是对社会组织不放心,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性,或假设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治理的基础;二是和利益有关。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管理社会事务也意味着能掌控一定的权力,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也是一些部门不愿放弃手中权力和资源的原因。这不仅和我国多年前就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相悖,也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管理的自主性:因为在高度的行政管控下,社区在资源和服务上高度依附于政府,使得社区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相应的社区资源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动员和整合。显然,这种行政社会下的管理忽视了“社会”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会自身应该做的事情,将社会纳入行政的控制范围,并不利于社会的成长[1]。行政管控下的基层社会不仅很难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协调,以及自我服务”的治理格局,也有悖于我国执政党多年前提倡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理念。
总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也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的需求,更无法应对一些过渡性和增发性的社会问题,因而网格化管理显然就是对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现实困境下的一种回应和创新,那么这种社会创新遵循何种逻辑?
三、何以可能: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地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的“数字化管理模式”,浙江舟山的“组团式服务模式”、上海、镇江、四川以及南京栖霞等地尝试的“城乡一体化模式”等,都是借助于网格平台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或服务把空间或地理意义上的网格进行划分,运用网格地图技术将某一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作为最小的管理和服务单位,这些网格既不同于基层的行政划分区域,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单位。网格化管理改变以往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管理思路,以实现对管理对象的全面化、无缝化、高效化、节约化、便捷化管理,在此种思路下,网格需要对空间范畴再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网格不同于社区,我国目前社区不仅存在行政化倾向,而且社区之间的异质性大,不少社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资源共享的层次太低,即社区服务贫乏,居民参与度低,因而社区无法满足共同体的需求,这也是各社区通过网格划分实现空间关系重组,应对上述困境的一种尝试。
下面我们以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为例看看网格是如何划分的。南京栖霞区仙林街道的行政区域面积23.17平方公里,下辖3个社区居委会,11家商品房小区,高等院校12所,知名中小学5所,常住人口2.2万余人,在校生约12.8万人。尽管仙林街道下辖三个社区居委会,但由于近年来多所高校的入驻,失地农民的就地安置,大批商品房的开发,入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骤增,三个社区居委会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为了应对辖区所发生的变化,在原有区域内进行网格划分是仙林街道网格化管理的第一步。图1展示了整个仙林街道划分的6个一级网格,46个二级网格,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设置了1156个三级网格[1]。
网格划分遵循了“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原则。所谓“横向到边”,是指管理和服务上要将原有科层管理所疏离的地带纳入管辖范围,做到无遗漏,尤其是一些管理真空的地带,这些空间往往既是滋生社会问题的场所;而“纵向到底”,是指网格在层级结构上,“通过网格直接联结服务对象,使它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底层”。横向到边以及纵向到底一方面打破了原先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现象,另一方面可借助于网格将资源和工作重心下移。按照网格化理论的最初理念,“网格化管理对终端用户提供友好透明渠道,通过多层多渠道协议体系实现网格资源有效利用和业务协同,在动态复杂背景下实现多组织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终端用户使用和组织管理复杂性,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网格化管理为现代复杂社会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方案。”[2]在这个意义上,网格划分是尝试化解复杂情境、以更好资源服务群众的一种策略。现实中的网格划分往往会遵循“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管理和服务策略,如北京市基于“方便群众、易于管理”的划分原则,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异性”的原则,将全区187个社区划分为589个网络,根据人、地、物、事、情等基本情况,将网络划分为住宅、商务商业、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种类型;在城乡结合带,根据农村、城市、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将全区划分为605个单元网络,其中社区网络143个、村庄网络440个(364个规划保留村、计划拆迁村76个)、园区网络22个;在农村地区,房山区将农村网络分为“村民住宅区、农业生产区、林地区、坑塘水面区、荒山区、滩涂区“六种类型,密云县也出现了”社区网络、村庄网络、农地网络、山场网络、景区网络、工业区网络”等[3]。
网格划分并不止于一种空间关系的重置,而是责权利的再落实。例如北京东城区一共约有1万平方米,将其化为1539个互相联接的网格单元,配备350名城市管理监督管理员,这些监督管理员的职能就是对其管辖网格内的城市部件进行监控,所谓城市部件指的是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保、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相关设施,这些设置被逐一登记编码,每一部件按“市辖区代码-大类代码-小类代码-部件名称-归属部门-问题位置-所在网格号“编码,并纳入地理空间数据库,”从而在21个行政执法部门,6个政府职能部门和10个街道的保洁队、绿化队之间形成信息共享。也就是说,网格化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无缝隙管理”,即为了解决打破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解决好部门机构的协调和整合问题,针对官僚体制所带来的碎片化治理而提出的一种整体性治理,“无缝隙组织以一种整体的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4]网格化管理通过网格划分、责权利的重置,同样也希望能破解科层固化、部门推诿以及需求不足等困境。网格化管理并不只是静态地将网格划分,在图2的简单网络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格包括一定的动态结构,这种结构不同于传统的科层结构,它包含了四个组成部分,即网格化服务对象、网格巡逻人员、指挥中心、服务职能部门,形成了五个渠道,即对象采集渠道(1)巡逻监督信息上报渠道(2)资源调度渠道(3)服务渠道(4)对象主动触发渠道(5)两种内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巡逻监督人员监督机制)和一个外部监督机制[5]。通过网格化管理操作层面的流程我们能看出在网格划分之后,还具备一定的责任落实机制(参图2)。值得关注的是,网格化管理既遵循了我国基层组织执行过的目标责任制,又和之前的目标责任制有所不同,或可称为是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其显著的差别是:以前的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济、计生工作等硬指标,而网格化管理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是一种“结果取向”(包括硬指标以及弹性任务),并且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大都增加了居民满意度以及幸福感等“软指标”,作为考核的依据;而传统的目标责任制是将上级党政组织所确立的行政总目标逐次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一套目标和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级组织进行“管理”(如考评、奖惩等)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的责任状/书在上下级党政部门之间进行层层签订,以期获得最佳行政效能的一套综合管理方法,因而这种目标责任制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政府上下级之间形成一定的契约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压力型体制”[1]。但是在上述的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中我们能看出这种目标责任是基层政府推动的,并不只是“眼光向上”,而是更加注重民生诉求和民意评判,因而网格化管理不仅仅是政府之间的契约,也是在政府推动下吸纳社区基层民众积极参与的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
四、何以可为:从管控到服务的功能演绎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加速,尤其是利益群体的日益分化,社会生活的风险明显增加。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近年来,一些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的理念中,提倡一种“消极的社会管理”,即认为社会管理主要就是管控社会,“不出事”、“摆平”就是硬道理,管控思路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新的行为逻辑,这种管控思维体现的是压力型体制下政府的政绩取向,象北京市东城区初期的网格化管理中曾经建立“三定期”、“三不出”的原则,即网格助理员定期巡查,小事不出网格,网格管理员定期汇总,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街道指挥中心定期分析,负责纠纷不出街道。”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网格嵌入了社区,但是网格在扮演具体功能时还是秉承了一定的管控和维稳思路,这显然是压力型体制的一种延续,只不过将以前的GDP的经济指标压力转化成发生率、上访率等指标压力。在这种思路下,人们往往会把社会管理的任务简约为维护地方社会的“底线”稳定,使网格化管理成为维稳过程中的一种“创新”方式。
这种模式在历史的特殊阶段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如果我们把“维稳”视为“唯稳”,这实际上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维稳观[2]。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增加,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现象。然而,面对利益关系复杂化和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关键在于正确定位和判断矛盾与冲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没有一套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规则和程序,矛盾积累起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整个社会也必将付出巨大代价[3]。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没有基层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并不会自动实现社会公益目标,即管控和维稳思维下的这种网格化管理往往会掩盖一些真实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源,也没有带来制度化的利益协商机制,正如下图中我们例出的网格化两种功能的差异。
尽管管控和维稳思路下的网格化管理也能借助网格,通过信息整合和流程再造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问题,也有利于快速处置问题,正如上文指出,在特殊的历史时刻,这种网格化管理确实能发挥积极的功能,但是如果在国家和社会正常转型期,仍然一味强调这种网格化管理的这种单一功能是有悖于网格化管理的最初意涵的。网格理论最初提倡的是一种需求导向的“服务、效率以及资源共享”,通过网格化提供积极的服务,除了网格中的资源共享之外,还要借助网格建立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网格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可以通过民意表达机制自下而上地理顺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基层群众的纽带关系,即走向积极的服务型的网格化管理。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目前的网格化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管理是受控于地方政府政绩约束。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能一味只关注“上访率”和的“不出事”逻辑。因为“地方社会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组织网络,正式的政治领导角色应该是去识别这些网络,协同处理地方政策问题或者建设新的网络,以解决特定政策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他们的政治角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引导和控制,而是通过协调和建立合作去保证他们应该负责的地方的福利。”[2]也就是说,如果从管控型网格化管理能演绎至服务型网格化管理,势必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地方政府从压力型政府真正过渡至服务型政府。
一、抓住机遇全面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建设
近年来,我们一直坚持把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作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使之在维护我市基层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参谋助手作用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1、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府的重视支持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一方面我们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府汇报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业绩,反映在司法所建设中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府的重视和支持。2000年司法部、省司法厅先后下发了《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工作意见》,给各区、县配套了司法所建设资金和各种装备,2004年度下发我市的中央国债资金达78万余元,共规划建设11个司法所,各区县对这次司法所建设工作都十分的重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了精心的组织安排,并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与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制定方案。截止日前,在规划的11个所中10个购买现房的所有9个已投入使用,1个新建所建设已接近尾声近日内即可完工。市委、市府和省厅的领导先后视察了我市的司法所建设情况都给予充分的肯定并作了重要的指示。另一方面我们组织各地开展专项活动宣传司法所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争得了群众对司法所建设的支持和理解。
2、在机构改革中,不断强化基层司法所组织建设
对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我们一直十分重视,在分区、撤乡并镇和精简机构的体制改革中,均在组织、人事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始终保持了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不撤、人员不减、队伍不散,并不断发展壮大。2000年我市实现了乡乡建司法所,被省厅授予了三等功。射洪县金华司法所、大英县隆盛司法所等先后被评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今年船山区的北固乡司法所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先进司法所”。
3、良好的组织保障,促进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近年来,我市以司法所为平台,统筹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各项工作,基本形成了大调解、大普治、大安帮、大服务的工作格局,有效的维护了社会和稳定。民间纠纷调解面达100%,调解成功率是97.2%,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部、省、市的高度肯定和评价,去年船山区南津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评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释解人员安置率86.1%,重新犯罪被控制在4.5%以内,以村聘请法律顾问为载体的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自“四五”普法以来,累计举办各类法制宣传培训会3872场次。受教育干部、群众和中小学生达430万有次。
我市的司法所建设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地方的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建设重视不够,对司法所的职能认识不到位,少数经济条件差的乡镇以无经济实力为由,不愿对司法所建设进行投入,司法所在建设过程中争取各项减免政策不到位。
2、编制紧缺,兼职人员较多。我市现在司法所108个但司法助理员只有78人,能真正专职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的就更少了,好多司法所都是兼职人员在做这项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3、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而我市现在的司法助理员队伍文化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在我市现有的司法助理员中大学文化的仅12人,大专文化32人,高中及其以下文化的占34人。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经费紧缺,基层司法助理员的业务培训受到制约,这就从客观上造成队伍文化、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4、基础设施建设差。我市的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无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紧张、办公设施简陋、资金短缺的现象,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对法制建设的需求。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迎接挑战着力推进全市司法所建设上新台阶
1、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完整的基层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谐、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加快推进“三个转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识到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有利于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只有根基牢了,基层活了,才能活跃和带动司法行政工作全局,才能迎接新的挑战,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不会被社会发展的历史浪潮淘汰。我们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构建和谐、实现发展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部、省司法所建设会议精神上来,按照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观念,一是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充分了解和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大力支持。二是我们要把宣传司法所自身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来抓,充分发挥自身这块舆论宣传阵地,要以实绩搞宣传,以作为争地位,没有特权靠特长,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给予开展司法所建设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最后,我们司法行政本身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克服现实工作中的困难,勇于正视工作中的不足和不到位,挖掘现有潜力,形成自身从业优势,要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发挥好政法部门作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在平安创建中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大有作为,赢得地位,赢得重视,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真正成为基层党政领导离不开的参谋助手,人民群众少不了的贴心人。若是真正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基层司法所建设中的许多难题也就会迎刃而解。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人员编制问题
机构的健全、人员的到位是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条件,必须抓好,我们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全面解决我市司法所的人员编制问题,这需要我们上下共同努力,积极与编制部门协商,逐步解决人员编制的瓶颈制约。各地要在川司法发[2004]104号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切实落实人员编制问题,市局在今年上半年对全市司法所编制情况进行了逐个的摸底,并与市编委一起联合下发的(遂司法发[2005]13号)《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明确了司法所建设的布局规划,解决编制的办法和措施。今年下半年我们将公开向社会考录调入一批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各区县要切实做好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的与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协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强基固本,基础设施建设是重点,各地要认真组织力量,会同当地发改(计划)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根据司法所建设现状,在落实司法所建设三年规划的同时要与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分析论证,按照遂计[2005]41号文件的要求抓好项目的立项、选址、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司法所建设的国债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土地费及税费,各地要尽量多争取当地划拨土地,为以后的发展留下空间。国债资金管理是高压线,必须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一定要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对建设标准的掌握,要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所基础设施现状,立足于自身实际,量力而行,尽力所为,不要盲目的贪大求全。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规范施工程序,加强质量监督,防止并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绝不允许出现“豆腐渣工程”、“半截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对司法所购买现房,必须有权威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售房手续完善,能办理独立产权,适用于办公。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尽快办理,已办理好“两证”的要妥善保管,不得作它项权利使用。总之,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的开展司法所建设工作。:
4、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
对司法所建设工作我们要始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建管并举的工作思路,要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进行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要努力实现在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设施装备、所务管理的规范化。要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各司法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业务公开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同时要积极想办法多方筹措资金,不断改善办公设施和装备,逐步实现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今天我们召开这个现场会就是要大家来看看北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整样搞的,找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取长补短,各县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管理、指导司法所工作的新模式,大力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领域,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机关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