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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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高速发展,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布局不断调整。一方面,城市化的发展孕育了城市现代文明,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促进了经济、文化、科技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发展的需要,从环境获取资源的数量越来越多,排放到环境中的气体、液体和固体废弃物也迅猛增加,既造成环境污染,又造成自然资源的破坏和再生能力的下降;同时随着城市人口密集度的增加,产生的废弃物也愈来越多,一定程度上会加重环境污染。因此,如何解决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冲突,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环境污染数据统计与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全国31个地区为研究对象,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原则,选取八项指标进行研究分析。具体为:x1: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x2:工业废气排放量(亿标立方米)、x3: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x4: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吨)、x5:工业烟尘排放量(万吨)、x6: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x7: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x8:生活污水排放量(万吨)。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版)。
(二)应用SPSS对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
1.因子分析的前提条件
对变量进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和KMO检验方法进行分析,可知: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136.341,相应的概率P-值接近0。如果显著性水平α为0.05,由于概率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α,则拒绝原假设,认为相关系数矩阵与单位阵有显著差异。同时,KOM值为0.780,根据KMO度量标准可知,原有变量可以进行因子分析。
表1
2.提取因子
首先,对原变量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因子并选取特征根值大于1的特征根,得到因子分析的初始解,经分析得出: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等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大于81%)被因子解释,变量的信息丢失较少,但其他变量的信息丢失较为严重(近40%)。因此,本次因子提取的总体效果不理想。指定提取2个因子,得到的分析结果不理想。指定提取3个因子,得到的分析结果是:此时所有变量的共同度均较高,各个变量的信息丢失都较少。所以,提取三个因子的总体效果较理想。其次,采用最大方差法,根据其中第三大列Rotation Sums Of Squared Loadings描述了因子解的情况,三个因子共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83.535%,总体上,原有变量的信息丢失较少,因子分析效果较理想。第四大列:描述了最终因子解的情况。因子旋转后,重新分配了各个因子解释原有变量的方差,改变了各因子的方差贡献,使得因子易于解释。
3.因子命名
根据提取因子,得出因子载荷矩阵,采用方差最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正交旋转,并按第一因子载荷降序的顺序输出旋转后的因子载荷,从而得出:第一个因子主要解释了工业烟尘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可解释为气体因子。第二个因子主要解释了生活污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汇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可解释为液体因子。第三个因子主要解释了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可解释为固体因子。
4.计算因子得分
采用回归法估计因子得分系数,并输出因子得分系数。可写出因子得分函数为:
F1=-0.074工业废水+0.364工业废气+0.338工业二氧化硫-0.079工业固体废物+0.450工业烟尘-0.140生活污水需氧量+0.201工业废水-0.265生活污水
F2=0.345工业废水-0.147工业废气-0.084工业二氧化硫+0.154工业固体废物-0.249工业烟尘+0.418生活污水需氧量+0.031工业废水+0.535生活污水
F3=0.004工业废水-0.054工业废气+0.057工业二氧化硫+1.017工业固体废物-0.053工业烟尘+0.081生活污水需氧量-0.125工业废水+0.157生活污水
表2是各地区因子得分情况。按第一因子(包括河北省在工业烟尘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废水中化学需要氧量排放量)降序排列,可发现:河北省得分最高,为2.09,其次为河南1.89,北京得分最低为-1.44。河北省在第一主因子方面污染严重主要是因为河北省能源资源丰富,但是由于经济增长率持续加快,产业结构属偏重型,如今能源消耗已大于能源生产总资源,工农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天津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按第二因子(生活污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汇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降序排列,可发现:广东省得分最高,为3.38,其次为江苏省为2.03,最低为内蒙古,为-1.48。广东省在第二主因子方面污染严重主要是因为:广东省水系发达,水资源丰富,但由于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排入,污染严重,水质性缺水的威胁加剧。
按第三个因子(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降序排列,可发现:重庆得分最高,为3.05,其次是山西,为2.68,最低的是青海,为-0.75。重庆在第三因子方面污染严重主要是因为:重庆是中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随着经济和技术的飞速发展,如果没有良好的处理措施,必然会造成过多的固体废物存在。
5.聚类分析
为了更全面细致地反映我国各地区环境污染程度的层次差异,我们利用因子得分,采用系统聚类方法对我国各地区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分类。通过分析,可将31个地区分五类:
(1)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有:河北、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南
(2)环境污染较严重的有:山西
(3)环境污染严重的有:江苏、广东
(4)环境情况好的有:重庆、贵州、云南、新疆
(5)环境情况较好的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三.对策和建议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关。
(二)加强环境的综合治理,对老工业、污染严重的企业项目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技术改造,加快治理力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推广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环保产业发展,引起全社会对环境污染的广泛重视。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版)
[2]卢文岱主编,SSPSS for Windows统计分析(第三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11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2-0064-04
环境公共物品是公共物品的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公共物品相比来说,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特殊性。环境公共物品不但是维持正常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纯公共物品,由于其自然性质多种多样、各种环境要素所涵盖的地理范围不同,而且人为参与的力度不断加强,环境的性质与现代社会紧密结合并且发生着深刻变化。因此,对这样一个特殊公共物品的认识以及科学地对环境公共物品进行分类研究,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实践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公共物品与环境公共物品的分类
(一)公共物品及其分类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书中定义公共物品时指出:“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1]以此为基础,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在《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甚至可更广义地理解公共物品,即把它理解为社会和个人生活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2]与公共物品相对应的物品为私人物品,它是指一种物品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对其他人没有产生外部效果。公共物品有2个基本特征,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公共物品在需求方面,人与人之间无须为争夺公共物品的消费权而竞争,即一个商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人们不能被排除在使用一种公共物品之外,任何一位公民都可按既定的法律程序消费该物品,任何人包括公共物品的提供者都不可能阻止他人享用公共物品。
关于公共物品的分类,美国经济学家james指出,根据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3]。在此基础上,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有无可以将物品分为4类,见表1。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称作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公共物品进一步可以分为以下3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险和非竞争性,如国防、环境保护等;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可以比较轻易地做到排他,如公共图书馆、公共电影院等,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俱乐部产品;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产品恰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无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公共资源。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产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二)环境公共物品及其分类
环境公共物品通常是指各种环境物品以及环境服务。环境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类共同的财产,因而环境是公共物品。环境物品作为公共物品,同样也具有2个基本特征:第一,环境公共物品存在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己消费不能阻止任何其他人免费享受该环境物品的消费。例如,即使某人自己出资治理了城市的大气污染,他也不可能阻止其他居民免费“搭车”。第二,环境公共物品存在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某环境物品的消费完全不会减少或干扰他人对此物品的消费。如大气环境,某人呼吸新鲜空气不会影响他人对新鲜空气的吸收[4]。
对于环境公共物品的分类,一般是按照它作为一种特殊公共物品所包含的2个基本特征进行分类,即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有无把环境公共物品分为3类:第一类是纯环境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大气、生物多样性、臭氧层等;第二类是指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如公园、公共体育设施等;第三类是指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无法有效地做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这种分类方法虽然是以公共物品分类作为依
据,但是环境公共物品与一般公共物品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所以关于环境公共物品的分类也要考虑到这些不同。环境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和特殊形式的自然和社会的存在,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是整个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开发自然能力的提高和环境本身所具有的各种自然性质,环境公共物品呈现出包括自然和社会方面的多种特性。因此,对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分类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三)环境公共物品分类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物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而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给人类安全有效地使用环境造成了更为严峻的威胁。如何合理地使用环境,在满足时人使用环境公共物品的同时,保障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是当前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对环境公共物品的价值分析和分类分析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内容。环境公共物品分类分析是研究环境公共物品的基础,也是研究公共物品的基础之一。
1.充实公共物品理论的内容
公共物品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公共物品是公共物品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环境公共物品分类以及相关方面的研究,对于充实公共物品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科学有效地使用环境公共物品
对环境公共物品分类进行研究,有利于科学有效地使用环境公共物品,减少不可再生环境公共物品的消耗,促进可再生环境公共物品的循环利用,科学有效地使用和保护环境公共物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于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的分类分析
(一)环境的属性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也就是说,环境是指人们周围的境况以及可以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中的各种物体、现象和过程以及人类发展中的社会和经济的因素、成分等。按照环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分类,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社会环境是自然环境的发展。
1.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环绕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要素的总和。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环境影响着人类的活动,所以自然环境也是指可以直接和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自然环境的分类比较多,按照其主要的环境组成要素,可分为空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
2.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中创造出来的人工环境和人类在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社会环境是人类活动的必然产物,社会环境是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加工和改造了的自然物质、创造的物质生产体系、积累的物质文化等所形成的环境体系,是与自然环境相对的概念。社会环境一方面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的标志,另一方面又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社会环境所包含的内容是广泛的,可以说自然环境所包含内容之外的东西均是社会环境所包含的内容。社会环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风俗以及人类建造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形态和作用的人工物品等要素。社会环境包括如自然条件的利用、土地使用、建设设施、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文化宗教、医疗教育、生活条件、文物古迹、旅游景观、环境美学和环境经济等众多内容[5]。
(二)环境公共物品属性分类
基于环境的属性分类,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和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有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体、宜人的生态景观、舒适的旅游环境等天然的自然物。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包含关于环境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它的生产主要由社会完成,具体地说是由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来完成的。
1.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
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包括自然界自然存在的一切,如阳光、空气等,它们的产生变化和消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不能靠市场机制随意进行生产和
费。但是人类在对这些物品使用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对这些物品产生了一些影响,如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效应使全球气候变暖,人类活动对空气、水的直接污染也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其原始特征。
尽管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大部分是由自然界提供的,不同于经济学所阐明的公共物品大部分是由政府提供的概念,但是从客观方面来讲它们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可以根据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的基本特性对其进一步分类,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纯环境公共物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阳光、大气、生物多样性等;第二类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可以做到排他,如原始森林公园、海滨沙滩等;第三类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无法有效地排他,如水资源、草原等。第二类与第三类可以称为准环境公共物品。这3类自然属性的环境物品对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所以保护好它们是十分重要的。
2.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
社会属性的公共物品不同于自然属性的公共物品。首先它不完全是由大自然提供的,主要是由政府、企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提供,其供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利用环境、创造环境,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包括社群环境、经济与生活环境、社会外观环境3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它们反映了社会环境的结构、功能和外貌。社群环境主要包括社会构成、社会状况、社会约束与控制系统,以此反映社会群体的特征和结构;经济与生活环境主要包括由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所反映出来的生活环境、生产环境和市场环境及其结构和功能;社会外观环境包括自然与人文景观,即自然与人文的有形体与环境氛围配合的系统。从狭义角度说,社会属性的公共物品指的是人类的生活环境条件,是与人类基本生活条件有关的环境,如居住、交通、绿地、噪声、饮食、娱乐、文化教育、商业和服务业等。许多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也体现出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特征。通过为城乡居民提供舒适、清洁和便利的公共物品,从而提高社会环境质量[6]。因此,可以根据环境公共物品的不同表现形态进一步分类,社会属性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实体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人文景观、绿化工程、城市环保设施等;第二类是文化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环保活动、绿色文化等;第三类是服务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文体教育、商业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居住条件等。
三、结语
根据以上对环境公共物品分类的分析可知,环境公共物品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基于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分类的概念,在分析和总结公共物品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按环境属性分类的方法,把环境公共物品分为自然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和社会属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并对这两类环境公共物品的组成进行了探讨。环境公共物品及其分类的分析有助于对公共物品理论更全面的认识、对环境公共物品更深入的思考,从而指导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实践。
参考文献: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如何有效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主要讨论的话题,环境监测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第一步,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准确反映出环境的污染程度,而传统的环境监测方法一般使用化学或者物理方法进行监测,这种方式不仅比较浪费而且还会带来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产生,因此,生物监测将会成为环境监测的主要方式。
1生物监测的概念以及分类
生物监测是指通过生物对环境污染所做出的反应进而来确定环境的污染程度。这种方式与传统环境监测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生物监测不仅可以减少监测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在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生物监测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会有不同的分类,如果生物监测根据生物生长环境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生物监测类型为被动式生物监测,被动式生物监测主要是指根据生物所在的生活点进行环境监测[1]。第二种生物监测是主动式生物监测,主动式生物监测是指将生物放在指定点进行环境监测。如果生物监测根据生物所在的生活环境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大气生物监测、水体生物监测以及土壤生物监测[2]。
2生物监测的主要方法
生物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主要方式,存在着不同的监测方法。2.1生物群落监测方法生物群落监测方法是指通过生物群落的变化情况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生物群落监测方法主要通过生物结构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分析,例如,对水体进行生物监测,当水体里的相关生物呈减少甚至灭亡的趋势,而另外一些生物呈增长的趋势,这个时候可以通过相关生物群落的变化情况对水体进行相关的分析[3]。2.2污水生物系统监测方法污水生物系统监测方法是指水体被污染之后,污染将会随着水的流动在不同地方出现污染程度不同的情况,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不同地方污染程度的不同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2.3微生物监测方法微生物检测方法是通过微生物的生长状况来反映环境污染程度,使用这个方法一般选用的微生物为可以发光的微生物,使用这种微生物可以很快的了解到环境污染状况。2.4生物监测方法每个污染点基本上都生长着一些生物,因此,对于各个地点的生物监测可以利用生物进行监测,这种方法主要利用的原理是通过研究生物的相关生物学变化,进而来确定研究点的环境污染程度。
3生物监测在环境监测中的相关应用
生物监测在环境监测中的相关应用主要包含三种环境,第一种环境是在大气中,大气中的生物监测以植物监测为主,一般植物对于环境污染的感应比较强烈,植物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程度,将会作出不同的敏感反映,生物监测过程中,可以根据植物的感应情况来确定环境的污染程度。第二种环境是在水体中,水体中生长着大量的微生物,可以根据生物群落的变化情况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当水体里的相关生物呈减少甚至灭亡的趋势,而另外一些生物呈增长的趋势,这个时候可以通过相关生物群落的变化情况对水体进行相关的分析。同时在水体中进行生物监测工作,也可以利用测定水体生物叶绿素的含量来确定环境的污染程度,叶绿素是组成水体中生物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叶绿素含量的测定,可以了解到污染程度的大小,因此,可以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生物监测[4]。第三种环境是在土壤中,土壤中生长着大量的生物和植物,由于食物链的作用使一些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从一种生物传到另外一种生物,生物监测过程中可以利用这个原理,在不同的地方选取相同的生物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生物体内相关物质的含量问题,来确定不同地点的环境污染状况。
4结语
环境问题成为当今主要要解决的问题,环境问题处理不当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生物监测也成为了主要任务,生物监测抛弃了传统的使用化学或者物理方法进行监测的方式,生物监测与传统环境监测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生物监测不仅可以减少监测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在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本文以深入认识生物监测为主要目的,介绍了生物监测的概念以及分类、生物监测的主要方法以及生物监测在环境监测中的相关应用,以期为同行提供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石利戈.生物监测及其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J].低碳世界,2014,(23):6-7.
[2]梁泉.生物监测及其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8):9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较好的地区多为一线城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域在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制约着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如下:
1.1存在“两种模式”的弊端所谓的两种模式。一是在资金投入上存在困难,费用花费较大。二是,相关治理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过关,地区之间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双重标准,无法保证城市污染建设的正常运转。
1.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有限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无法保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也不能发挥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国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虽然运用了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治理对策,但是却没有形成制度规范,在实际管理中缺乏效用。
1.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但是从中国大环境上着眼,很多城市的认识还相对薄弱,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都有待提升。
2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该采取的有效方式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在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我国相关单位一定要做好建设工作,根据污染设备建设的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对策,从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实现城市的快速发展。
2.1加强社会城市环境污染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是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建设问题的核心,也是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的重点,有助于规范运营单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国相关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鼓励城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为城市环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必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例如,国家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城市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方法,形成良性竞争的机制,充分发挥治理功效,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政策上的优惠。
2.3强化监督职能有效地监督监管是保证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转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环节,对此,环保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运营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保证管理运营朝着专业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4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注重双赢,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另外,治理机构还要确定合理的、科学的运营经费,这项经费的开支必须要低于排污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从而取得运营市场的最终认可,实现运营公司与排污企业的双赢。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88-02
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因素,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污染成本,不仅加剧了环境治理难度,也给社会发展带来负向影响。据统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0%,尤其是工业企业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提及“恢复环境原状”外,其他法律尚无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适用条款说明。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对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途径。反观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有学者提出向《侵权责任法》并轨的建议,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与救济途径,缺乏适用性。如重金属环境污染,其损害结果具有多种形式,而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则无法适用。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法学关系
从法学研究中来看,对于“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虽然两者都是一种损害的赔偿途径,但其价值与定位存在差异性。“恢复原状”是基于对被损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对被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钱赔偿”则是从价值利益时尚来补偿被损害者的权利或法益[1]。从传统民法视角来看,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当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者损失的,则不予金钱赔偿;反之,则为了实现补偿功能,以金钱赔偿方式来保障受害者权益。可见,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下,恢复原状更具有权益维护、功能恢复、全面补偿的特性。
(一)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恢复原状是传统民法中最符合损害赔偿目的的方式,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而非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的等价赔偿。恢复原状在法学解释中,不仅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观利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损害,需要课以损害赔偿义务来填补损害结果,并让受害者恢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所以,恢复原状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价金钱赔偿仅代表宏观上的财产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既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表现出对受害者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从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将“恢复原状”运用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更能够彰显完全赔偿功能。
(二)有助于确保受害者权利的继续
从恢复原状的外在表现来看,实现了对物的功能、状态、使用价值的维系,便于确保被侵害者权利的继续。在德国法典里,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以被损害的汽车为例,通过修复可以使汽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果该汽车承载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也实现了维持,这与等价值的金钱赔偿相比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发挥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实现了对被损害者权利的继续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被认定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虽未实现损害赔偿法上的恢复原状,但却是实现受害者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以某重金属污染案件为例,由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土地污染经济赔偿,只能补偿现实中的经济损害,但对于农民及子孙来说,金钱赔偿无法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而因土地污染所带来的脱贫、致病等问题,则无法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复与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同样以重金属土地污染为例,由于重金属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对人类身体健康及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面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救济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当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方面,还要兼顾未来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当前,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5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中,有提及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条款,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也提及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这些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带来的完整利益的保护。
二、当前环境污染侵权中恢复原状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恢复原状在保护私权损害中遭遇可行性论证难题
从法学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来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对于原物不存在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损害具有可恢复性,即可以通过技术性修复来保障恢复原状;三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性,即恢复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可见,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性存在现实,如缺乏恢复原状的参考标准,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污染案件,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恢复原状几无可能。再者,对于可恢复性难以认定,如一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生物变化等,其直接危害、间接危害涉及范围较广,且难以评定。还有对环境污染中的“恢复原状”不具有经济性。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复原状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恢复原状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合理救济
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解释来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二是环境上的损害,即环境私权、公权侵害。由于在学界Α八鸷Α钡慕缍还不统一,一些观点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行为界定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由污染物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超出其自净能力,使得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3]。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救济,尽管新修订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及救济体系还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导性文件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侵权责任及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复原状陷入难有作为的尴尬。
(三)恢复原状被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所取代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一些老旧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外迁所留下的污染场地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导致的法学上的“污染场地”,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修复都带来严重危害。2014年环保部出台《污染场地术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文件,逐渐加大对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和监测。但在污染场地恢复治理上,对于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往往被环境修复责任所取代,特别是一些企业因歇业、倒闭、关停、破产等无责任承担者,使得国家负有公众利益保护的职责。
三、恢复原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变革建议
(一)分类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恢复原状标准
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转性来看,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上,结合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威胁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恢复原状标准体系。强调对私益损害的保护,在明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土壤、水体等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标准,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对于无法彻底清除的,需要修订各类污染物质量控制标准,来进一步保障人身、环境安全。如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基于风险各类的污染场地管理办法,来实现对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促进其可持续修复。
(二)引入恢复原状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环境污染案例中面对“恢复原状”的技术可行问题,如某重金属污染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则给周围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对现行法学框架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完善,当面对无法修复障碍时,以最佳可得技术来进行可供选择。比如在环境围绕修复技术上,常采用组合修复技术,如螯合剂――植物修复技术、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复技术等,来降低和减少环境污染。当然,在协同最佳可得技术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借助于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复原状经济合理性的例外规则
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多样性、严重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中对生态损害的恢复责任实行例外规则制定。如德国法典中将“环境责任”纳入《环境责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号法律第18条专门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了“严格、连带、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可溯及、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东或管理者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的责任。2014年我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地总污染超标率达到16%,主要污染物有镉、镍、铜、砷、铅等。对于“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当污染者灭失或主体消失时,国家成为履行治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该考虑到恢复原状的例外规则。
(四)保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性
从环境污染侵权表现上,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对周围土壤、大气、水体等环境带来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损害;再者是企业在经营中带来的污染场地问题。对于不同环境污染侵权的“恢复原状”,其环境修复责任应该适用不同的损害。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污染者修复责任的性质,界定清环境治理中的公权、私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界限,才是推进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1.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单一的污染企业很难承受,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一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从支付受害人经济赔偿到政府部门的经济处罚等,都有可能使企业倾家荡产,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工人失业,造成不稳定因素。对于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偿,不仅赔偿损失有了保障,能够填补污染损害由谁“买单”的空缺,使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减轻政府负担,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以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根本得不到赔偿。目前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但是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使社会矛盾激化。如果采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环境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环境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降低环境污染纠纷的交易成本,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的方式,将企业赔偿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及时解决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避免“老板发财、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再次发生。
3.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投资,对绿色环保产业进行资金投入。保险资金中长线资金的投入,能有效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绿色经济贡献力量。环境责任保险可以通过保险业务支持节能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保险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政策环境的改善,保险企业逐渐有条件提供绿色经济发展和低碳生活方式相关的保险服务。如推出绿色车险,引导低碳出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等。环境责任保险还可以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平稳转变贡献力量。
4.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
建立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治理污染环境保护一项重要措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既是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工作内容,也是企业环境管理的一项全新的内容。企业自觉地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切实履行企业环保的社会责任,提高环境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
(二)开展环境责任保险面临的困境
1.立法与执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民法通则》只是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框架,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很不完善,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对此也未明确规定。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人所获得的经济补偿较少。
2.绿色理念和保险意识淡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没有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的理念,在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将环境污染这一“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行完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在中国无疑是行不通的。而且公民的环境保险意识也很欠缺,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不足,对通过市场化方式分散风险、化解风险以减少损失的发生缺乏全面了解。
3.市场供给方和需求方不足。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固有的特殊属性,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法律都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很难设计出真正适合市场需求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对风险加以有效控制。而环境污染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的损害责任则排除在外,过多的除外责任,让企业的需求大为减少。
4.供需方的成本与收益失衡。
经济学一个基本分析法就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只有收益大于成本,这项经济活动才有价值。从投保人角度来看,如果投保,每年均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但由于当前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狭窄,责任免除较多,就有可能收益小于成本。企业不愿意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扭曲现象,即使企业需要向受害人赔偿,很大程度上也只需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对一些缓慢的、持续的环境损害经常不了了之,这样成本和收益明显失衡。从保险人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一旦遭遇污染风险,赔偿将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若是遇上“巨灾”,则根本无法应付,其成本和收益也将失衡。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推动,供给方和需求方不会主动走到一起,进行合作。
二、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环境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民法和各种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环境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这类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强制保险等社会救济手段,使制造污染企业的个别赔偿与社会化救济相结合,兼顾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共同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从总体情况看,目前的保险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而现行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环境责任保险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占据应有的位置,没有发挥在环境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的作用。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只有两条,没有详尽的解释。因此,可以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来的修订和制定过程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率先开展立法工作,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依据环境要素分类,可分为大气污染、坏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污染。按人类活动分类,可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按照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类,可分为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等。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即认定为环境风险企业。根据环境风险的特点以及危害的大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排污企业。二类包括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排污企业;三类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排污企业。通过分类划分污染企业的等级之后,认真分析这些污染高、风险高的环境行业的经济贡献、污染程度、科技水平、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不同费率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指导目录,明确强制进行保险和自愿进行保险的公司或企业,确定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购买保险的险种范畴,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开发不同类别的环境责任险种
针对上述几种环境风险的表现形式,可以开发以下几个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满足需求市场对不同产品的需求。1.水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广东省对水污染的处理方法还是通过行政法规来执行,监督企业完成广东省政府下达的政策法规。2008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8年11月,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减排的计算方法等等。就是通过行政手段来执行的。这种行政法规只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没有带三者参与。而开发水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社会化手段坚决环境污染问题,因为水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社会化转移风险,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是市场化手段处理环境责任问题。水污染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就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消除污染的费用,承担赔付责任的环境责任保险。水污染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既包括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水造成各类水体污染形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赔偿责任。2009年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调查发现,珠江三角洲的5家企业,包括4家港资企业和一家内资企业向珠江排放包括锰、铜在内的重金属和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机化学物质的有毒有害物质。绿色和平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停止污染,同时呼吁政府将更多有毒有害物质纳入监管,并最终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清洁生产。2.装修污染责任保险。装修污染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就因家庭或公共场所等室内装修和车用装修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为相关责任者承担赔付责任的环境责任保险。世界卫生组织在《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将室内空气污染列为人类健康的十大威胁之一。根据建设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表明,2004年关于房屋装修方面的投诉高达每月12000件,全国每年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数已达11.1万人,每天大约304人,相当于全国每天因车祸死亡的人数②。严格的司法环境和社会体系有可能使无数的装修企业面临巨额索赔以及没完没了的诉讼,同时,装修企业遭遇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诉讼影响装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使装修企业声誉受到损害。因此,装修企业也愿意投保装修污染责任保险,以转移装修带来的环境纠纷风险,帮助其与消费者斡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以免除企业面临的危机。此外,还可开发噪音污染责任保险、空气污染责任保险等。
(四)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强制措施
对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化学等行业等,环境责任保险应立足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行业。确定环境企业的风险等级后,对“高耗能、高污染”一、二类环境污染企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以避免赔偿责任难以认定,同时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避免“老板发财、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再次发生,减轻政府的额外负担。
(五)加强环境责任保险宣传教育
在环境保险风险意识淡薄、保险知识缺乏的现实情况下,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应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教育,使环境污染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性质、作用以及投保手续和赔付方法等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各个企业的环境保险意识。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大环境和大气候,环境污染源企业平时用少量资金投入,事故损失得到保险资金的补偿。尽量吸收更多的环境风险企业或公司购买环境责任保险险种,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 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 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 号 ),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 年 3 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 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 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 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 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043-04
引言
产业革命在给我们带来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随着众多环境公害事件的曝光,“绿色生产”、“低碳经济”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企业的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所在区域甚至所在国家的环境质量。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环境业绩评价指标研究、环境成本核算及控制研究、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研究和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等,都对企业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企业的污染行为不仅会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且会传递出企业道德责任缺失的信号,降低企业的社会形象,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但是在生产实践中,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并且十分严重。到底是何原因让企业明知是错却无法杜绝污染行为的发生?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更需要从企业污染的源头处着手研究。因此,明确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现状并研究其影响因素,找到污染企业的共有内在特征,对促进企业改善其环境行为,帮助环保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环保政策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旨在反映和把握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现状,分析影响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的因素,并据此探讨控制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可行的政策。
一、研究假设
(一)国有控股性质
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社区、环境的责任,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相比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肩负更多社会责任,接受更多政府环境规制。因此假设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比例越高,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二)流通股比例
如果企业发生污染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如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就会导致或有负债的增加或产生生产经营方面的不确定事项,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流通股股东就很可能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力,抛售上市公司的股票,使上市公司市值缩水。因此,假设2: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三)行业类型
不同行业由于投入要素和生产过程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同。重工业由于行业特性,更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行。因此假设3:重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水平比轻工业企业高。
(四)境外上市
境外资本市场发展成熟、监管完善,因此假设4: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相对较低。
(五)公司规模
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媒体、公众的监督,同时大公司有更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但是大规模公司也可能利用自身资源规避监管,通过环境污染行为来减少生产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假设5:上市公司规模与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相关。
(六)负债程度
如果上市公司的负债水平过高,就会存在偿债危机。为了降低财务风险管理者有可能走上污染环境的道路。因此假设6:上市公司负债程度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七)盈利能力
如果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强,管理者就更愿意投入资金进行绿色生产,其环境行为水平也就越高。此外,公司盈利能力强,也降低了管理者为追求利润而进行污染生产的可能性。因此假设7: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八)上市公司所在省份
假设8:处于经济发达省份的上市公司,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较低。
(九)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使得地方政府对其产生依赖,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就可能在治理政策上有所倾斜,上市公司也可能倚仗其与地方政府的良好关系,疏于环境行为的自我管制。因此假设9: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的贡献越大,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表1 变量定义
根据企业污染记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分类,制作了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评分表,如表2所示。
表2 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评分表
若上市公司存在某种污染行为Bj,即获得该分值栏中的得分Sj,其中该年污染记录数量若为N,则获得分值为N。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表示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第i家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指数即表示为EPBi,环境污染行为指数 EPBi=ln(1+∑Sj)。
(二)模型设计
本文构建了用以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模型:EPBi=β0+β1CONTR+β2CIR+β3INDUSTRY+β4SHORE+β5SIZE+β6DBET+β7ROE+β8GDP+β9TI+ε
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为因变量;CONTR、CIR、INDUSTRY、SHORE、SIZE、DBET、ROE、GDP、TI为自变量;β0是与诸因素无关的常数量;β1……βn是回归系数;ε是干扰因子。
(三)样本选择
本文使用EXCEL和SAS 9.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选取了沪、深两市在2008—2010年期间披露了其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为全样本,并根据研究需要做了如下剔除:1.剔除了截至2010年年末已上市时间少于3年的公司;2.由于行业特殊性和财务指标的差异,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了变量计算时数据缺失的公司。最后,余样本企业数量为1 506家。
(四)数据来源
(1)上市公司特征和相关财务指标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2)上市公司污染行为数据是从网站“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中国水污染地图”( http://.cn)上手动搜集整理而成。“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中国水污染地图”是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从2006年开始的企业污染行为数据库,由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领导的团队对数据库进行持续更新,是国内记录上市公司污染行为较为全面详细的网站,其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现状
1.上市公司污染行为总体情况
表3 上市公司2008—2010年环境污染行为得分表
从表3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环境污染分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一现象可能因为一是上市公司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二是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导致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增长。
2.上市公司污染行为行业分布
由表5可以看到2008—2010年我国各行业环境污染企业的情况,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B(采掘业)3年都是污染企业最多的行业。我国是制造业大国,沪、深两市中C(制造业)类上市公司数量最多,这也不难理解C类企业3年都是污染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D与B本身属于重工业,涉及生产资源的使用与开采,不可避免容易对环境造成种种影响,属于环境污染高发行业。另外,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三年都未发生企业环境污染行为,首先这与它们的行业属性有关,其次这些类别上市公司本身数量较少也是原因之一。我们注意到各行业企业污染数量与污染行为平均分并不对应,说明各行业的污染程度各异。每年污染企业中制造业所占的比重很大,因此,有必要对制造业企业进行单独的统计分析。
表6显示了2008—2010年我国制造业企业环境污染的基本情况。如表所示,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C6(金属、
表6 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非金属)、C7(机械、设备、仪表)这3类行业在3年中都是制造业中污染企业最多的行业。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对轻重工业的分类,3者同属重工业,相比C0(食品、饮料)、C1(纺织、服装、皮毛)、C3(造纸、印刷)、C5(电子)、C8(医药、生物制药)和C9(其他制造业)这些轻工业企业更容易发生环境污染行为。虽然C2(木材、家具)也属于重工业,但其行业耗费资源和加工过程较为温和,发生环境污染行为的机会较小。此外,笔者同样注意到制造业污染企业数量与平均分同样不成对应关系,说明制造业企业中同样存在环境污染行为轻重程度分布不均的现象。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7列示了全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最高为1.415,最低为0,平均分仅为0.036,说明环境污染行为的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于部分行业和部分上市公司,这与在上市公司污染行为现状分析中得到的结论相同。
(三)相关性检验
为了观察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相关性而对回归结果产生影响,本文先对自变量做相关性检验。如表8列示,公司规模(SIZE)与是否境外上市(SHORE)、公司规模(SIZE)与负债程度(DBET)、是否境外上市(SHORE)与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TI)、盈利能力(ROA)与负债程度(DBET)四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在0.3—0.5之间,为低度相关;公司规模(SIZE)与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TI)相关系数在0.5—0.8之间,为中度相关。
(四)多元回归检验
根据相关性检验结果,我们将SHORE、SIZE、DBET、ROA、TI五个自变量分为3组:(1)SIZE、ROA(2)SHORE、DBET(3)TI,分A、B、C3个分模型进行回归。
表8 回归系数及其显著程度
注:***、**和*分别表示在0.01、0.05和0.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z值
表9显示了模型的回归结果。CIR、INDUSTRY、SHORE、SIZE、DBET、ROA、TI7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验证,其中INDUSTRY、DBET、ROA、TI4个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假设相同;变量CIR、SHORE的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假设相反;变量SIZE经回归验证,与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水平正相关。CONTR、GDP两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四、结论和建议
(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为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较为普遍,这使得流通股股权分散,即使流通股比例高,出现集体抛售现象,也不一定会引起股价大幅波动。另外,我国股票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投机市场,流通股股东更多关注短期利益,很少关注企业长期发展,这也加大了管理者为追求短期利润,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对于发生污染行为的上市公司,政府应加大处罚力度。
(二)境外上市的企业,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较高
境外环保法规更为完善,公众环保意识也更强,但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其在国内的污染行为仍受我国相关部门的处罚。由于我国法律对企业污染行为处罚较轻,震慑力差,使得企业污染生产的风险过低,很多企业因污染生产带来的收益高于因污染生产所受到的处罚金额。此外,媒体对于上市公司污染行为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境外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公司环境行为方面的信息。因此,我国应加大处罚力度,将罚款、整改和行政处罚相结合,追究至企业负责人。另外,应加强对于境外上市企业尤其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管理。
(三)规模大的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贡献越大,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规模大的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除了纳税的贡献外,还可以缓解地方就业压力,地方政府有动机为其提供庇护。此外,大规模企业可能对分公司控制不力,而使分公司管理者选择污染生产的道路。我国应加强廉政建设,使当权者能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加大环保部门的职权,改善过往由于环保部门职权受限而不能对污染企业进行有效处罚的现象。上市公司需完善治理机构,制定内部清洁生产规范,在环境行为评级时将企业的分公司纳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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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突发环境事件尤其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其中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不但包括常规性环境污染,也包括由于重大化学品、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和消亡过程中污染导致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及处理的艰巨性等特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通常发生方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1)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排放不当导致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污染事故。(2)毒气污染事故:实际是上面事故的一种,由于毒气污染事故最常见,所以另列,主要有毒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3)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所引起的爆炸、火灾事故。(4)农药污染事故:剧毒农药在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使用不当所引起的泄漏所导致的污染事故。(5)放射性污染事故: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不当而造成核辐射危害的污染事故。(6)油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以及各种油制品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当而造成泄漏的污染事故。(7)废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因不当或事故使大量高浓度水突然排入地表水体,致使水质突然恶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类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程度,《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预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用红色表示)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用橙色表示)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用黄色表示)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Ⅳ级(用蓝色表示)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三、突发环境污染的危害
1.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瞬间排放出的大量具有危害性的物质,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
2.威胁生命和人健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排放出来的有害有毒物质,特别是易燃易爆的有害物质,将直接严重威胁生命和人体的健康。
3.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于其高危性的特点,一般均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4.危机城市生命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一般相当严重,可能危及城市的生命线。
四、应急管理的相关理论
1.应急管理的概念。应急管理是针对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危险包括人的危险、物的危险和责任危险三大类。首先,人的危险可分为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物的危险指威胁财产和火灾、雷电、台风、洪水等事故;责任危险是产生于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危险是由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蕴藏意外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状态构成。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2)02-0110-04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0~2008年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12642次,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这其中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污染者实际支付的赔偿数额少之又少,造成了“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尴尬局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贯彻“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目标是将企业的赔偿责任合理、有效地社会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转嫁投保企业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而使其集中精力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可保护受害人的环境利益使其较为迅速地获得赔偿,可减少政府的环境治理负担。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合理分散环境风险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还不完善,2008年责任保险保费仅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的3.3%(美国这一比例为50%),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更是举步维艰。早在1991年,我国就先后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开展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费率按行业划分从2.2%到8%不等,远高于一般险种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的费率;在承保范围上,规定只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将企业累积、渐进的污染事故所致损害列为除外责任。由于保险费率过高,承保范围过窄,加之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选择不投保。从赔付率上看,大连市1991~1995年的年均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连续三年零赔付率,与责任险40%的平均赔付率相去甚远。过低的赔付率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数量逐年下降。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两部门将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为对象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并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间表: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发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规定中只有污染者承担责任、无过错归责等简单的规定,可以援引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条款仅仅散见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等法律法规中。由于缺乏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加之执法不够严格,企业即使造成了污染也往往能够逃脱或部分逃脱赔偿责任。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应全面评估现有的有关环境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贯彻严格责任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立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律法规上进行明确、系统的规定,同时更要制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的实施细则,在风险识别与评估、损失界定、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保险金赔付等方面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操作性。
(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
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定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的一种保险,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和瑞典;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代表国家有英国和法国。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可看出,采取强制保险的投保方式是历史的必然。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我国企业保险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心存侥幸,如果采取环境污染责任自愿保险的方式则可以预见将出现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很低的结果,这就违背了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者环境利益的初衷;若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身特点看,环境污染责任潜伏期长、致损原因复杂、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巨大,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往往没有足够的承保能力或没有强烈的意愿来开办此险种,造成企业即使有投保意愿也可能遭遇投保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均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即实行强制投保与强制供给相结合的方式。当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视企业潜在的污染频率、污染程度以及企业已经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而区别对待,对污染高的行业推行强制保险,对于污染较低的行业及已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的企业应该在政府的规划和引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其纳入到自愿保险的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三)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方式与范围
1.组建承保机构。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组建有三种模式:美国式的专门承保机构、意大利式的联合承保集团和英国式的非专门承保机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实力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组建一个专门承保机构来对全国范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统一的承保和理赔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来说都是不现实的。另外,环境污染事故致损原因复杂、影响广泛、赔偿金额巨大,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种种限制也无力独自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巨灾损失。因此,美国式的专门承保机构和英国式的非专门承保机构都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和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宜采取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并可以借鉴意大利的成功实践,由政府出面促使国内保险业组成联合承保集团。联保集团具体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和资金运用等经营事项。政府则负责规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目标和指导方针,并可以考虑将政策性保险的因素融入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如为参加联保集团的保险
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等,尽可能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使企业能够承受,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顺利推广。
2.承保方式的选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采取两种方式承保: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采用期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负责,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这实际上将保险期限向后延长了,因此,期内发生制又称为“长尾巴责任”。由于环境责任事故的发生、发现到受害人提出索赔可能间隔很长时间,因而在期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下,保险公司可能在保险期限结束后很长时间仍要为几十年前的保单负责。与期内发生制正好相反,采用期内索赔制的承保方式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引起索赔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这实际上将保险期限前置了。采用这种承保方式会将很多年前的事故包括到保单中来,为控制索赔过多的风险,保险公司在这种承保方式中往往加入“追溯期”条款,即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的期限。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在责任保险领域各有适用性。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故往往带有渐进性质,污染事故发生后损害往往历经很长时间才被发现,因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宜确立期内索赔制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期内索赔制解决了保险公司在期内发生制中面临的“长尾巴责任”,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目前已被广泛采用。
3.界定承保范围。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承保范围分可以分为突发和渐发两种。受害人在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就可以知悉受到了人身侵害,而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则不然,其造成的人身侵害受害人可能事隔多年才能发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问世之初只承保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列为除外责任。虽然渐发的污染事故从损害事实到损害结果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不符合可保风险“偶然性和意外性”的要求,但如果考虑到渐发的污染事故何时发生、怎样发生以及损失程度高低都是不确定的,可以认为渐发的污染事故在这个意义上符合可保风险的特征。因此,将渐发的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保险原则,更符合投保人的需要。我国在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上具体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战略,即先承保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待积累足够的承保经验后再将承保范围扩大到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四)规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随着植物科学分枝学科研究的加强和环境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环保植物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逐步崭露头角,一些专家、学者开展了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植物资源调查研究和应用探讨,但还没有形成科学研究体系,暂时也还没有取得突破性研究成果,对植物资源的分类也尚没有涉及。本文就环保植物资源的分类进行研究,同时对其应用予以指导性论述,以逐步丰富环保植物资源学科,为环保工作的跨越式开展提供理论参考。
一、环保植物资源概念
虽然,当前有部分专家学者在对环保植物资源进行调查研究,但是,在环保植物资源概念的理论总结上还很有限,只有陈香秀将环保植物资源界定为“包括抗污染植物资源和环境监测植物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能起到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将环保植物资源界定为一个集合性概念,没有凸显出环保植物的共性,概括不够,提升不足。
环保植物资源是指根、茎、叶、花、果实具备抗御或监测环境污染的植物资源,广义的环保植物资源实际上包含所有的植物,因为任何一种植物都具有一定的环保功能,但狭义的环保植物资源则是指能够吸收污染性气体、吸收空气中的灰尘、杀灭细菌、净化水源、吸收放射性物质、减弱噪声或具有监测环境污染作用的一类植物。
二、环保植物资源分类
目前,对于植物资源的分类多以植物的不同用途为依据,这种分类方法从人类本能的采集和利用起,一直沿用至今。相关著作在对植物资源的分类中也曾涉及到环境监测植物资源类、环保植物资源相等概念,但都未进行具体的界定和详细的划分。根据上文环保植物资源的概念,本文将环保植物资源分为抗御环境污染植物资源和监测环境污染植物资源两大类。
1.抗御环境污染植物资源。抗御环境污染植物资源是指对环境污染有较强抵抗力,能起到吸毒和过滤作用的植物。根据抗御的对象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⑴抗御有害气体污染植物资源。一般来说,所有的植物都具有抗御有害气体污染的作用,但是根据其对不同有害气体污染的能力强弱,也就是抗御的主要对象不同可以将这一类环保植物资源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见表1)。
表1 主要抗御有害气体污染植物资源
⑵吸收空气中灰尘的植物资源。吸收灰尘是植物具有的基本特性,一般来说植物都能够吸收空气中的灰尘,只是吸收能力存在差异。地球上每年降尘量达1×106-3.7×106t,在工业城市每年降尘量平均为500t左右,有的甚至高达1000t以上。一般来说,乔木对灰尘、粉尘有明显的阻挡、过滤和吸附作用,草坪的减尘作用也很显著,而且草皮茎叶还能固着地面尘土。
⑶杀灭细菌的植物资源。有些植物的根茎叶含有某些具有杀菌作用的化学成分,因此具备了杀灭细菌的作用。桦木、橙、柠檬、新疆圆柏、银白杨等叶子具有杀灭原生单细胞动物的作用;地榆根的水浸出液能杀死伤寒、副伤寒A、B病原和痢疾杆菌;0.1g磨碎的稠李冬芽能在一秒钟内杀死苍蝇;百里香油、丁香酚、天竺葵油、肉桂油、柠檬油等具有杀菌作用;黑胡桃、柠檬桉、悬铃木、紫薇、松柏属、橙、茉莉、薜荔、复叶槭、稠李等能杀死原生动物。
⑷净化水源的植物资源。森林具有净化水源的作用,因此各类植物群落都应当具有净化水源的作用,只是因为群落的大小而净化作用存在差异。芦苇、水葱、田蓟、水生薄荷等各种水生和沼生植物对水源有明显的净化作用。另外,凤眼莲、浮萍、金鱼藻、芦苇、空心苋、香蒲、牛毛毡等植物也有较好的净化污水的能力。
⑸吸收放射性物质的植物资源。树木都可以阻隔放射性物质和辐射的传播,而且可以起到过滤吸收的作用,一般来说常绿针叶树净化放射性污染的能力比阔叶林差得多。
⑹减弱噪声的植物资源。植物,特别是绿化树木,对减弱噪声是有一定作用的。其中,乔木类主要有雪松、桧柏、龙柏、水杉、悬铃木、梧桐、垂柳、云杉、薄壳山核桃、鹅掌楸、柏木、臭椿、樟树、榕树、柳杉、栎树等;小乔木及灌木类有:珊瑚树等。
2.监测环境污染植物资源。监测环境污染植物资源是指对环境污染具有指示性,可以根据其受害症状来判断环境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的植物。由于植物对污染物质会产生多种反应,人们利用这种反应来监测环境污染的状况具有方法简单、应用方便、成本低廉等优点,易为群众所掌握。根据不同植物资源监测的对象不同,可以将监测环境污染植物资源进一步分为监测大气污染植物资源和监测水质污染植物资源。
⑴监测水质污染植物资源。许多水生植物对某些水中的污染物质十分敏感,可以用来监测水质污染情况。例如凤眼蓬对砷极为敏感,当污水中含砷量仅为lmg/L时,它的外部形态即出现受害症状;二个小时左右,外轮叶片的先端出现水浸状褪绿,三个半小时后水浸状褪绿面积增加,36小时后受害叶片数增加。
⑵监测大气污染植物资源。有些植物对有害气体十分敏感,当人还没有感觉到时,它们已能表现出受害症状。例如二氧化硫在1-5ppm时人才闻到气味,10-20ppm时对人才有明显的刺激作用,而敏感的植物在0.3-0.5ppm时就能产生明显症状。还有一些毒性很大的气体如有机氟,因无色无嗅,很难为人所察觉,而植物却能及时表现出症状。根据监测的气体不同又可以作如下分类(见表2):
三、环保植物资源的应用
环保植物资源的应用目前尚处在无意识状态下,环保作用大都是以附属功能的角色存在,依附于其观赏、绿化、造林等,只有在荒漠的改造、防尘固沙等环保工程中具备主导作用,但还不足以将环保植物资源的地位凸显出来。笔者认为,随着生态条件的不断恶化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环保植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前景将越来越开阔,因此环保植物资源的应用应当注重应用与保护的结合,实现环保植物资源的持续利用。
1.环保植物资源的应用前景。环保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包括不仅能够起到抗御污染的作用,还能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且大多数种类可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因此,环保植物资源的应用范围很广,前景非常开阔。就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而言工业园区、城市交通道路、风沙治理区域等等都急需种植各类环保植物,以提高区域绿化水平和环境质量,达到美化、净化效果,建设生态文明。
2.环保植物开发与利用的原则。
⑴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如果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节制的开发利用植物资源,不仅将破坏生态,也会使资源渐渐枯竭,无法实现资源的持续利用。因此,做到合理开发是应用环保植物资源首要前提。笔者认为,应先在充分了解某个环保植物资源的生态习性、生长繁殖速度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应用,积极进行引种驯化和繁殖,不断丰富环保植物资源,以保持或扩大其原有规模。
⑵遵循生态、景观、经济相协调的原则。环保植物资源的应用应当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既要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又要发挥绿化和美化环境的功能,同时在应用中注重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切实做到环保植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总的来说,对环保植物资源的研究和应用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鉴于环境恶化的趋势日益加重,环境保护的形势相当紧迫,对于所有从事环保植物资源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来说积极开展环保植物资源研究工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陈香秀:《福建三明地区主要环保植物资源及其应用》,《亚热带植物科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