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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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40-02
态度是主体对对象反应时具有的心理准备状态,它由认知因素、情感因素和意图因素组成。态度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导性和动力性影响,决定着人们想些什么和做些什么,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向和行为效率,所以,监狱人民警察应从改变罪犯的态度入手,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
一、研究改变罪犯态度的基础
(一)研究改变罪犯态度方法的重要性
态度是人们行为的基础,如果改变了罪犯的错误态度,罪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就可以推动改造工作向前健康发展,监管单位的生产、经济也会不断上升。如果消极地让罪犯的态度自由运动,将会严重影响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只有积极地推动和促进罪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正确引导迅速有效地改变态度,才会有利于监狱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新生。
人是复杂的社会人,让犯了罪的人改变其已有的错误态度,是一件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所以,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地研究改变罪犯态度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推动改造工作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影响罪犯态度的基本因素
要把握影响罪犯态度的各种因素,首先得全面地了解罪犯态度改变的基本过程及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作用的各个方面。改变罪犯态度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沟通、劝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的可靠性、权威性所形成的可信程度,信息传递过程中内容的组织、方法的选择,罪犯原有的态度,以及人格因素等,都会影响改变罪犯态度的效果。所以,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认识到改变罪犯态度的复杂性,要学会从不同角度有效地从事改变罪犯态度的工作。
二、改变罪犯态度的具体方法和技巧
(一)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可信度
所谓“可信度”是指监狱人民警察所具有的影响罪犯改变态度的特征。可信度与很多东西有关,通常信息传达者的工作履历与当时状况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信息力度。具体来说它决定于两个主要方面,即干警的专业性(或权威性)和可靠性。
1.监狱人民警察的专业性。它是指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份具有使罪犯信服的权威性,包括干警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社会经验、年龄、社会背景、社会地位等。这些因素,能使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心目中成为某方面的权威形象。据社会心理学家哈弗兰德的实验,在接受同样内容宣传的情况下,权威人物宣传的态度改变率为23%,而普通人宣传的态度改变率仅为7%[1]308。所以,我们在改造教育罪犯,改变罪犯态度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提高监狱人民警察自身的素质。在提高其政治素质的同时,进行岗位培训、专业训练等。同时,也应该请一些有权威身份的人,如有名的社会心理学家、教育家、名律师、有影响力的司法实践工作者等参加改造罪犯的工作;另外,监狱人民警察也应该走出去,更新自己的知识,扩大知识面。
2.监狱人民警察的可靠性,即使罪犯相信监狱人民警察的言论真伪的程度。具体来说,监狱人民警察的人格特征、外表仪态以及讲话的信心、态度等特征,都与监狱人民警察的可靠性直接有关。在改造实际中不乏这样的实例。如果一个干警讲话铿锵有力、理直气壮、信心十足,且衣着整洁、外貌端庄、举止文雅,就容易赢得罪犯的喜欢和敬重,因而他的教育效果就好得多。这是由于人们试图认同、愿意接近一位很喜欢很敬爱的人,进而往往采取那个人的态度、爱好、行为方式和服饰样式,故喜欢能引起态度的改变,成为改变态度的因素之一。正因为如此,每一个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都应该加倍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和外表仪态,特别要注意通过学习和摸索,掌握一套能吸引人,改变人的宣传、说服、沟通的方法和技巧,诸如怎样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不同刑期的罪犯进行个别教育等。
(二)有效地传递信息
改变罪犯态度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传递信息作用于罪犯,以引起其态度变化的过程。要使传递的信息有效,必须做到。
1.合理地安排信息材料。首先,正确利用恐惧唤醒。所谓恐惧唤醒即通过传递恐怖的信息作用于目标对象,使其内心感到有压力和威胁,从而听从劝导者的劝告,改变态度。社会心理学家利文撒尔等人通过实验证明,在充分说明的基础上,注意发挥恐惧唤醒的作用,充分利用恐惧的引发力量能达到态度改变的目的[1]316-317。因此,监狱干警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中,应正确利用恐惧唤醒,充分说明违法犯罪的危害,并举例说明抗拒改造的后果,促使罪犯听从干警的劝告,改变态度,进而认罪伏法,自觉改造。
其次,正确运用单方面论据传递或双方面论据传递。所谓单方面论据传递,是指劝导者在传递信息内容时,只叙述有利于自己的立场的言论,而对不同立场的观点绝口不谈;或在谈不同立场观点时只讲对立立场的毛病和缺点而不谈其他。而双方面论据传递则是劝导者安排包含有正反两种立场的信息内容,甚至承认对立言论也有可取之处,但巧妙而婉转地表示缺点超过优点,从而表明传递者所主张的立场是有道理的[1]313。这两种传递方式各有优、缺点,在实践中选择何种传递方式,要看具体情况。例如,对惯窃犯,就应使用单方面论据传递,强调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改造措施;而对初犯,则在强调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的方式、方法错误的同时,也对他的处境表示同情,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这样,就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当然,不同的传递方式对改变罪犯态度的效果如何,还要看罪犯的教育程度及信息与原态度的方向是否一致。
2.正确使用传递信息的方法。改变罪犯态度,是监狱人民警察把设计好的信息传递给罪犯,使其态度得到改变。但再好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方法,没有选择正确的途径传递给罪犯,也不会产生好的效果。实践中,常用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宣传改变、说服改变和规范改变等。一是宣传改变,即监狱人民警察借助一定的手段,面对一定的罪犯,传递特定的信息,藉以改变他们的态度。宣传之所以能起到改变罪犯态度的作用,是因为宣传可以使罪犯在同一时间接受同一信息的影响,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当然,宣传时必须了解罪犯的需要、动机、爱好等心理状态,以便使宣传有的放矢;宣传还应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样,以吸引罪犯。在宣传中,内容和观点要清楚明了,避免罪犯的错误理解。二是说服改变。说服教育是罪犯教育改造中最常见、最熟悉的一种改变态度的方法和传递信息的途径。在这种说服教育中,不一定要借助工具,而且目标对象又往往是特定的个人,因此,它是一种通过直接接触、交换意见,从而改变态度的方式。这种方法最明显的特征是双向沟通。一方面,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沟通的主体发出信息,罪犯接受信息;另一方面,罪犯也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对监狱人民警察发出的信息作出反馈。这样,经过不断地信息传递和思想沟通,罪犯就可能会对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以及有关的政策、法律等作出积极反应,从而达到改变罪犯态度的目的。三是规范改变,即利用群体规范的强制力、约束力,或采用一定的行政手段和立法手段,迫使罪犯去了解监狱人民警察发出的信息,促使其改变态度的方法。只要这种外力能够使罪犯经常接触符合监狱人民警察要求的信息,就可以使罪犯逐渐地改变态度。
(三)正确把握罪犯的特点
1.把握罪犯原来态度的特点。要改变罪犯的态度,就必须了解他原来的态度,并且估计我们发出的信息会落到罪犯的什么立场范围(拒绝、中立、接受)之中。如果我们发出的信息与罪犯原来态度差距太大,落在罪犯拒绝立场范围,我们就应冷静思考,不要急于求成,应该分阶段逐步向罪犯提出要求,使信息的落点逐步从罪犯的拒绝立场移向中立立场,再移向接受立场。这样,改变罪犯态度的工作才会收到真正效果。
2.把握罪犯的人格特征。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使是同一个监狱人民警察,同一个信息,同一个情境,有的罪犯转变了态度,而有的罪犯却不易转变态度。为什么?这与罪犯的人格特征有关。人格特征包括需要动机方面的人格倾向性特点和人格特征方面的特点。
就需要动机方面的特征来看,每个罪犯都有各种不同的需要,有不同的动机;在关押改造的不同时间中,罪犯总会有一种需要处于优势地位,进而形成一种主导动机。正因为改造实践中存在这种动机差异性,也就决定了罪犯对同一信息的接受程度与方向会有不同。因此,我们在改造教育罪犯时,必须了解罪犯需要状况,因人而异,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地安排信息的内容和改变态度的方法和技巧。
就个性特征而言,气质、性格、能力等都会影响罪犯对监狱人民警察发出的信息的感受性。就改造工作实际来看,智力高的罪犯不是不易接受说服,而是不易接受意义浅显、简单的说服。因此,要使智力高的罪犯改变态度,就有必要进行意义复杂、深奥的说服,要进行双方面论据传递,要强调罪犯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分析其犯罪的原因,说清楚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那样做。而对于智力低的罪犯,则强调应该这样做而不应该那样做。
同样,自尊心的强弱在一定强度上也决定着改变罪犯态度的难易程度。自尊心强的罪犯比较相信自己,自我防范能力强。因此,对他们一定要注意改造教育的方法和技巧,既要改变原来的态度,又要注意不要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
中新网12月24日电 据浙江侨网消息,由浙江省侨办、浙江省侨商会、浙江省华侨华人研究会编印的侨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论文选编》近日问世,浙江省侨办主任王晓峰为《论文选编》撰写前言。
浙江是全国重点侨乡,也是侨资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目前在浙江投资创业的侨资企业已达3万余家,总投资约1708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省外资企业总数的65%和外资总额的60%。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传统产业结构的影响,侨资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转型升级的部署,今年3月至7月,省侨办在全省侨办系统组织开展了为侨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调研和研讨活动,全面了解和分析侨资企业在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和政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及相关论文70余篇。
该论文集选编了在调研活动中侨务工作者、有关专家学者和侨资企业家撰写的调研文章和论文38篇,供各相关单位领导、从事侨商和侨资企业研究人士、侨务部门等参阅。同时,《论文选编》的编印发行,有助于在全省侨务系统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并对深入开展服务浙江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起到推动作用。(江河)
1.引言
高级英语教材《现代大学英语》五、六两册共包含24篇课文,题材多样。其思想性、艺术性都堪称典范,其语言难度较之基础阶段教材的课文又提升了一个台阶。学生不仅要面对大量生词,分析丰富的修辞手法和写作技巧,还要深入探讨作品的文化和思想内涵。所以这门课程的课堂活动通常是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由教师对课文进行逐词逐句的分析,讲授自己的研讨体会,而学生在课堂上则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高级英语课堂教学与课程教学目标相分离的现象,在英语专业教学中具有一定典型性。为了改善这种不良现象,贯彻《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重视学生能力培养的相关精神,广大教育工作者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进行探索、实践,力求使自己的教学体现实用性、文化性和趣味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确立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新一轮课程改革中,教师普遍关注的热点是如何有效组织学生开展合作学习。在具体的课堂活动开展中,教师普遍以研究性学习为指导思想,注重凸显英语的工具性、实战性、应用性。和角色扮演、二人对话、小组讨论一样,辩论应作为重要的课堂活动受到充分重视。
2.活动设计
伶牙俐齿、能言善辩已成为现代人迫切的渴求、必备的素质。如何让对方赞同自己的观点又不伤和气,已成为一个现代人必备的能力。笔者于第五学期伊始,便在高级英语课堂上开展辩论活动,旨在引起学生对英语实用性的关注,激励其努力提高自身的说服技能。
2.1目的
此次课堂辩论活动的目的是考查的英语应用能力,锻炼其心理素质,学习辩论技巧,提高其辩论能力。
2.2准备
《现代大学英语》精读5的第一课是马丁・路德・金博士发表于1967年的演说“Where Do We Go from Here?”(《我们向何处去》)。文中金博士提到了这样一个观点:Love is ultimately the only answer to mankind’s problems.
综合考虑可辨性、难易度、教学内容相关度等因素,笔者将辩论话题定为“Love VS. Force:Which is the right choice in solving problems”。
笔者组织学生观看学习往届“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FLTRP Cup National English Debating Championship)的精彩视频、2008美国总统大选电视辩论等相关视频材料,营造辩论气氛,激发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介绍基本的辩论知识及技巧,比较中外辩论赛异同点,使学生认识到议会制辩论模式重辩轻论的优越性。
2.3描述及问题评价
按照议会制辩论模式,四名学生分正反方就Love VS.Force展开辩论。辩论活动包括结构辩论环节(Constructive Speech)和反驳总结环节(Rebuttal)。发言顺序为正方一辩、反方一辩、正方二辩、反方二辩、反方一辩总结、正方一辩总结。有别于正式的辩论赛,活动并未采纳结构辩论环节所许可的质询(Point of Information)。活动时长20分钟,其中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双方立论不够准确合理,不注意倾听对方立论观点。立论是通过结构辩论环节实现的,正方一辩(Prime Minister)的立论即是简单地重复了金博士的观点,而反方一辩(Leader of Opposition)则更简单到仅在以上观点中加上否定词“not”。双方均未能就各自观点进行深入、合理的阐述。这种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的人文基本理论素质不够,另一方面反映了学生并不明确辩论活动中的重点环节。
2.3.2双方攻防技巧单一,不注意对方辩论技巧运用中的失误及其所要达到的意图。双方的攻防过程严格来讲是由相当数量的、关联不大的例子构成的,期间鲜有思想观点的碰撞。攻防过程中,正方二辩(Member of Proposition)提到2008年中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灾害这一事例,并以此证明爱的力量(power of love)。此时反方二辩(Member of Opposition)未就正方的论述作出任何回应,直接阐述了先前准备好的例子。这种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缺乏辩论技巧,另一方面说明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薄弱,不能在短时间内从对方运用的技巧中找到失误与错误。
2.3.3双方不注意辩论各环节的逻辑性。最显而易见的是双方在发言顺序(Speaking Order)和时间分配(Timing)方面出现混乱。也因为如此,辩论活动未能整体反映辩论双方观点的合理性、辩手素质及整体配合能力。
2.3.4双方均遭遇不能表达自己的尴尬瞬间。具体表现为双方对一些辩论常用语(how to state an argument;how to ask for opinions;how to express agreement and disagreement;how to interrupt;how to settle an argument)掌握较差,不时会出现一位学生突然停顿,转头问同伴某某词该怎么说的情况。学生在语言表达方面缺陷明显。
2.3.5双方均有学生紧张,肢体语言僵化。学生的心理素质有待提高。
学生在活动中立论不够准确到位,有转移主题之嫌,攻防技巧单一,缺乏自发性。从Matter,Manner,Method,Spontaneity方面评估,此次辩论活动精彩程度不够,效果不甚理想。
3.限制因素
随着英语教学改革的深入,辩论这种长期处于受冷落位置的活动重新焕发活力,走进了英语教学课堂。然而正如此次辩论活动所反映的,课堂辩论往往精彩程度不够,未能充分体现对抗性。课堂辩论效果不佳,可探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缺乏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由于高级英语课程以培养阅读能力为中心,兼顾其它语言能力,课堂教学的微观方法体现在如下重心的转移,以区别于低年级阅读教学:从低年级那种机械性的“词汇―语法―练习”解释为主转移至高年级创造性地分析和评价文章的体裁特点、写作风格、修辞技巧等为主;从逐段讲解为主转移至课文讲解分析后综合解释为主;从对课文的字面理解为主转移至评价性或欣赏性理解为主;从获取信息式阅读为主转移至评析式阅读为主(孙亚,2005)。教学目的及教学方法的改变要求学习者实时改变观念,改进学习方法。未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的学习者常常觉得沮丧,其学习效果也不甚理想。不少学生仅仅把高级英语课当成是基础英语的延伸,结果常抱怨“学不到东西”、“英语水平没提高”,影响了其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3.2缺乏独立思考能力
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内容长期局限在手头的课本上,对学习内容认识不足,且未能有效地把学习内容内化为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活动中,学生仅凭教材中的信息展开辩论,多数时间是照本宣科。其思路大多局限在语词概念或经验层面,虽唇枪舌剑、词锋凌厉,却缺乏深刻的思考。这凸显了学生在独立思考能力方面的缺陷。
3.3英语应用能力薄弱
在平时学习过程中,不少学生过于追求语言语调的标准,而忽略了通过语言表达内心的想法,在辩论中无法将想说的观点用英语有效地表达出来、表达到位。学生在辩论中的表现凸显出其英语实战能力的薄弱。笔者也认为学生在口、笔头表达上仍然没条理、没逻辑,对课文的主题等宏观理解问题知之甚少。
4.教学反思
此次失利的辩论活动启示教师从应多方面努力,消除不利因素,促进辩论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首先让学生明确《高级英语》的学习目标是要进一步提高其语言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并培养其课文分析能力(text-analyzing capability);帮助其从思想和学习方法上作出转变。其次,教师要通过课上引导及课下指导,让学生接触尽可能多的学习内容,开阔其视野,促使其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主体活动,提高其英语应用能力。最后,通过观摩、培训、实践激发学生的兴趣,营造氛围,传达技巧。在具体的课堂辩论中,教师应鼓励每个学生发言,引导双方辩手换位思考,掌握好辩论时长,注重对学生辩论仪态和风度的训练。
最重要的一点是教师应对自己的角色进行反思,完成角色转变。教师不再是课堂中的权威和中心,但这并不等于说教师成了旁观者。这样反而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的工作将更具挑战性。辩论活动和传统课堂活动的不同是教师的控制减少了,学生投入大为增加,学生自主性加强了。必须明确的是,不管教师是示范者、组织者还是监督者,教师在课堂教学全过程的整体作用应是协调(coordination)、促进(facilitation)和指导(guidance)。教师要创造一种积极的气氛让学生得以充分调动、充分发挥,这是教师对课堂教学全过程担负的协调作用所要求的;不论学生的主体能力怎么样,教师都要通过课堂活动对他们进行有意识的策略和能力培训,使他们的自主创新精神更强,这是教师的指导作用所决定的,和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并不矛盾;不论学生的认知和技能达到怎样的水平,教师都要认真管理和引导,以保持课堂的动态平衡,这是一个调动各方因素的积极过程;不论怎样的活动,怎样的学习材料,怎样的课堂教学过程,学生的自我意识及在学习中选择并做决定的能力,都需要得到促进和培养,因为,这是研究性学习的基本特点。在这个过程中也对教师的原有知识提出了挑战,因为他们面对的不再是有现成答案的问题,而是无法预知的涉及各领域的难题。这能促使教师放下架子,敢于承认自己的不足,不断学习充实自己,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需要。
5.结语
辩论让学生直接参与课堂活动的时间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直接参与课堂活动的覆盖面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的交际真实性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相互学习的机会达到最大限度(文秋芳,1999:186-187)。这能够有效调动学生自主训练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大大提升其言语理解和输出能力,迅速提高以交际能力为核心的语言综合素质和智力水平。课堂辩论活动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如何有效地开展课堂辩论活动才是重点。宏观方面,教师应认真学习、贯彻大纲精神,根据学生学习英语的终极需要和其现有的语言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采取相应的基本进路和选定教学起点和教学技巧。微观方面,教师应做好辩前准备、辩中引导、辩后评价几个方面的工作。这需要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英语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2]孙亚.改革高级英语教学,提高语言综合技能.21世纪报・英语教学周刊,2005,(3).
[3]文秋芳,赵学熙,王文宇.专业英语口语指南[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4]杨立民,梅仁毅.现代大学英语(精读5、6).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一、语言的本体论地位
辩论,又称论辩,一般认为,辩论是指持不同见解之人彼此通过言辞阐述理由,进行辩驳争论。由于辩论首先是通过言辞进行的,因而,语言是辩论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然而,对于语言的不同理解和态度,从根本上决定了语言在辩论中的地位和辩论目的的实现。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视语言为表意的工具,从来没有把语言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这与古希腊历来对于语言的重视形成了鲜明对比。
(一)逻各斯的规定性
在古希腊人那里,语言乃是逻各斯(logos)。逻各斯是什么呢?逻各斯就是语言的本质。据说,逻各斯这个词最早是赫拉克利特使用的。他把逻各斯当作世界万物的尺度。这也就是说,逻各斯意在划界,它要界分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区别,是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这个事物的尺度,同时也是它事物不成为这个事物的尺度。因此,一个事物只有遵循逻各斯的要求,才能成为这个事物,才能保有成为此事物的本质。在此意义上,逻各斯就是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的规定性。
逻各斯具有普遍性。一切事物都有它自己的逻各斯。语言也是一种事物,因此语言也有语言的逻各斯。不过,只有人类才有语言。语言是区分神人、区分的标志。语言是人说出来的,但是是语言规定人的存在,而不是人规定语言的存在。因为,支配语言的是语言背后的逻各斯,规定语言本质的是逻各斯而不是人。所以,对于人来说,语言具有本体论的地位。在此意义上,是语言说人,是语言来言说人的本质,而不是人说语言。逻各斯支配语言,语言支配人,因此,人在说语言的时候,必须遵循逻各斯的要求。这就要求人的言说要符合逻各斯所开辟的道路,而逻各斯所开辟的道路,就是真理的道路。
(二)真理的追求
逻各斯是通达真理的道路,逻各斯就是真理。真理与意见相对。无论真理还是意见,都是人利用自己的理性能力表达出来的。人是理性动物,人追求真理是有可能的。人通过语言把真理说出来。但人往往不能辨识真理,因此,人经常说出来的不过是意见。而且,意见往往会与真理相混淆,人们却以为自己说出来的是真理。所以,真理就要在人的言说中把自己显露出来。人通过语言言说,把各自的意见表达出来,通过辩论讨论意见,从而在意见与意见的交锋中,真理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语言的真正目的和存在根据,乃是真理。基于语言的媒介,真理显现出来了。但只有遵循了辩证法的要求,真理才能在人的言说中展露。因此,真理、语言与辩证法有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人在言说时不能乱说,只有遵循逻各斯的要求才能言说出真理。所以,逻各斯是言说语言的内在要求。即只有在遵循逻各斯,也就是遵循逻辑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辩论才是有意义的。而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目的,是追求真理。哲学的本质是“爱智”,是一种追求智慧的行动。如同哲学一样,辩论的本质是“爱真理”,是一种追求真理的行动。
二、法科学生辩论能力培养的缺陷
(一)选题失当
为了培养学生的辩论技巧,各组织者一般都会设定选题。但是,许多选题只适宜于进行辩论游戏,而无助于学生辩论能力的培养。如“大学期间谈恋爱利大于弊(大学期间谈恋爱弊大于利)”、“应先成家后立业(应先立业后成家)”、“爱情是自私的(爱情是无私的)”,这样的论题,无论是肯定的命题还是否定的命题,支持任何一种意见的个案都是无限的。因而从论据的选取上说,任何一方在逻辑上都无法真正得到论证,也无法真正反驳对方的论题。
(二)指导教师指引方向失误
一般在法科学生辩论能力的培养中,都会有相关老师的指导。但是,指导老师的方向性错误,可能会从根本上引导学生误入歧途。从辩论的角度来看,谈论者之间必须在同一个层面上谈论问题。否则,当两者自说自话,最终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从辩论的形式要求看,是没有遵循辩证法要求的结果。这就要求辩论必须严格遵循辩论规则,特别是辩证法的要求。
(三)辩论规则的违背
辩论时必须遵循辩论规则。这里所说的辩论规则,主要是指辩证法。古希腊时的辩证法要求辩论双方首先有一个辩论的共同起点。也就是说,不论辩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任何命题,首先要求自己和对方应该就共同的逻辑起点达成共识。只有在共识的基础上,真正的辩论才能够展开。然而,很多法科学生在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往往注意哗众取宠,注重舞台效果,而不遵循逻辑的要求。因此,辩论获胜的一方,往往是胜在技巧上,而非是对问题本身有什么实质性的认识推进。造成的结果是,以技巧妨害了对问题实质的探究。
(四)背离正义道路
中国传统上历来反对以“技”害“道”。在当前法科学生的辩论中,以“技”害“道”实为祸不浅。不遵循辩证法要求进行辩论,不以追求真理为目的,致使辩论技巧畸形发达,离真理越远。法学是世俗之学,以满足社会秩序的维持及人与人之间基本欲望为基本要务。然而,法学这门实践学问,同时有基本的正义价值作支撑。对于学习法律者而言,法律不仅是谋生之职业,还是社会之公器。法科学生学习法律,不但要学“技”,还要学“道”,法科学生所追求的是依循法学方法,将正义等价值实现于法律案件,从而合乎正义地解决法律问题。为达到此目的,学习辩论技巧,必须有所持,有所守,哲学要追求真正,法学必得追求正义。
三、回归辩论的本质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论的本质是逻各斯。逻各斯是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实质规定性,辩证法则是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形式规定性。而辩论的目的,则是追求真理。辩论的研习对于法学来说必不可少,不过法科学生的辩论练习要想走上正途,就必须回归辩论的本质规定性。
一、明确重点,充分准备
法庭辩论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争执,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诉讼权益的争辩。在这种论争中,所争辩的问题纷纭复杂,有的是主要的争辩焦点。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见,有的直接关系案件的裁判,有的关系甚微。对此,只有明确法庭辩论的重点,进而集中兵力,毕力辩论,达到最佳效果。
公诉人在参与法庭辩论之前,应该广泛思考有关案件的所有问题,吃透案情,简明实用、有的放矢地准备辩论提纲。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并事先设想和回答一些问题的要点。具体地说必须针对不同的案件,在开庭之前设置众多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阅卷时分析案件时,案件事实、证据薄弱环节,一般就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辩论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认识有分歧的地方:社会有关方面认识不一致之处;特别是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并拟出回答的简短提纲,使法庭辩论胸有成竹。作为公诉人必须使辩论提纲做到有备无患、预见深广、预备充分。
二、掌握主动,条理清晰
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对此,公诉人既不必一一反击,也不能漠视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公诉人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提纲,选择有利时机,灵活选择答辩方式进行答辩。二是有选择地对辩护人提出的数个辩题中的一个或数个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辩题进行答辩,对辩护人提出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不纠缠,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影响对案件关键问题的判断。
三、逻辑严密,环环紧扣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千头万绪,情节复杂,在分析和认定有一定的难度,公诉人为维护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借助于推理这种表达方式,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事理、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一步地加以推论。从而顺理成章的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使辩护人无言可辩。同时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与公诉人所指出的适用法律条款十分恰当、准确,让事实与法条紧紧衔接,因此公诉人应当熟知相关法律条文。并熟记于心。严密的论证推理,可有效防止辩护人抓住把柄或打开缺口。公诉人在论辩时,总论点与各分论点、论点与材料之间、论点与论据之间,应该一环扣一环。
四、培养素质,创造型像
在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中,优秀公诉人应当培养不断培养自身素质,把持良好形态。一是态度沉着冷静。在辩论时思想要特别活跃,注意听取对方的发言,区分出对方发言的合理部分与谬误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使双方的意见渐趋一致。只有批驳了对方的谬误,自己正确的见解才得以成立。但是应该切记辩论中要从容不迫,以理服人,不不使用过激语言,不感情用事,感情用事容易失去理性控制,使头脑不冷静,从而降低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降低辩论水平。二是学会自控。善于情感自控的公诉人,往往能够根据辩论内容需要以及辩论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诸多心理因素,正确决定辩论过程中的情感基调,把握情感表达的时机和方式。一般地说,公诉人辩论的感情基调,应该以说服为主,语气要庄重平和,用语要准确得当,情感不宜过分外露,不要刺激对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对立。事实证明,诚恳、冷静、沉着、稳健的情绪是公诉人辩论必须的。公诉人驾驭好自己的情绪,对于提高辩论质量是有很大好处的。三是培养良好的个人人格素质。对于公诉人来讲,一个很好的个人人格素质很重要。法庭辩论总是带有浓烈的感彩。尽管法庭上要求公诉人保持高度的客观和冷静,但在语言交锋的同时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感情交锋。一个正直、高尚、维护公正的公诉人,应该自觉地做到外表印象与内在本质(思想、品德、情操)的良好统一。学会尊重对方辩护人(合议庭),让人觉得公诉人有层次、有涵养和深度。力戒人身攻击,坚决杜绝用恶劣的语言攻击对方,不能为了一时痛快而有失公诉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