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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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统称。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政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为了推动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因为小微企业对提高就业机会,推动技术成果的创新,加快向创新型社会转变的步伐,拉动我国经济的增长,促进国民消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
2.1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收入占比情况
从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55.80%,其中,小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26.20%,微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29.60%;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占国内增值税总收入的60.13%,其中,小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27.70%,微型企业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32.43%;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国内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41.02%,其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26.10%,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14.92%。从增值税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高于小型企业的增值税收入;从财政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高于小型企业的财政税收收入;然而从企业所得税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低于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2.2小微企业主体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
小微企业的主体税种分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小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在逐年降低,而微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在逐年上升,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随微型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增加而增加。其中,2012年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3.77%,小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1.94%,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小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是小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的1.94倍,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为5.71%;2014年微型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达到6.29%,这几年增值税税收负担在一直增加,原因在于一部分企业未享受到减免优惠政策,税收税率比较高,一部分企业存在重复征税现象,造成了税收负担增高。
3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问题分析
3.1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其原因就是现有的税收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同时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税收工作人员缺少约束,从而会出现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会使得纳税企业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从而导致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体制不够完善其中相关的条例也不明确,这很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从而影响税收的效率,并且偷税、逃税现象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一些不法分子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票面数额巨大,在财务核算成果方面是人为控制的,虚报企业的经营情况。
3.2税收负担较重
在全面“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小微企业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附征、营业税、营业税附征、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是按不含税收入的3%缴纳税款,营业税按收入的5%缴纳税款,如果一个小微企业同时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小微企业的不含税收入高于3万,应缴纳增值税就必须按不含税收入的3%全额缴纳及其缴纳附征税;不含税收入低于3万,免征增值税也不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征税,可见,不含税收入超3万会造成税收负担突然加重。目前,一部分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通过停歇业后新办重开、失踪或零申报等状态存续,还有一些是被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由于部分行业企业实际经营中难以取得进项发票来抵扣,税负上升较多。
3.3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我国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有严重脱节,尤其是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上。政府出台的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阻力,有些地方甚至不能够进行下去,无法使小微企业得到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国务院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了督查工作,但是效果一般,大多数小微企业依然不能够享受到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好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不能够有效地解决,政策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推广,这个问题的形成原因复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主观的认识以及客观的执行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长时间的改进与坚持,但是在这个问题没有结束之前,小微企业依然不能够很好的享受到各种优惠政策。
4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4.1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国家应该完善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量化各种税制要素,在修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这样才能够使税收法制化进程得到大大的提升。对于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来说要有以下特点,法律条文要清晰不能有歧义同时要做到尽量简洁、条例规定要细致明确这样方便执行,并且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要同时出台,以便于规范税收征管的操作,避免工作人员因在工作操作中对条文的误解,另外,需要对企业检查账务上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纠正错误,对财务人员定期作相应的培训,严处伪造、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2降低税收负担
借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小微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从而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减轻小微企业的经济压力,同时应适当上调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将标准提高到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致,并简化计税步骤,避免重复征税。另外,应严厉查处那些由于税收负担重做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对违反法规者取消其经营企业的资格,补缴其偷税、漏税的税款,征收其应缴的罚款,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4.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扎实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规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扩大宣传声势,引导社会舆论,做出良好的纳税服务。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上申报纳税越来越成为企业缴纳税款的主流方式,同时税收的网络监督也在迅速的发展。各地政府应该跟上形势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的高效与便捷,加强线上与线下的互动与结合,同时制定新的监督体制确保居民企业能够按时按量申报纳税。一个好政策的实施是需要有人来监督的,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巡视,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小微企业尽量向“一站式”服务方向发展,这样就能够使税收工作效率得到大大的提升。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要想引入并完善绩效的评价机制,在日常工作中还要有创新,就该使得服务体系与互联网更加紧密结合。
参考文献
[1]施鸣枫.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J].财经界(学术版),2016(16).
1引言
21世纪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开始迅速的成长,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其已成为增加就业、繁荣经济、调整结构、推动创新、实现新产业催生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因为其规模小、应对市场竞争的相应机制不健全、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弱等劣势,使其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发展和生存的状况堪忧,因而更需要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支持。
2小微企业概述
2.1小微企业的概念
现在主要存在两种概念的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这两个概念是具有联系也是有区别的。小型微型企业是对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其认定是由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员情况等指标进行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则是由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规定的。两者之间是存在着联系和区别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基本情况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确定企业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享受,或者采取征收核定,或者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也需要政府有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实现相关的协调工作。
2.2小微企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是数量很大,在发展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第一,其是国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增长点,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实现快速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其是促进稳定、增加就业的重要载体,能够使社会就业的压力有效缓解,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第三,其是创新技术的重要力量,在其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的过程中,已经成为技术创新领域的主要力量。第四,能够推动产业结构实现优化升级以及结构调整,其与大企业间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局面。
3税收的现行政策在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应规定并未明确,现行政策存在着规范性以及系统性缺乏的问题,这些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同时也会将其纳税成本增大,对于其快速健康发展不利。
3.1劳务和货物税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的纳税人仍存在较高的税负水平,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相对偏低。同时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一些小微企业的未达到相应纳税标准,但仍要求其缴税,使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非常不利。另外,中小企业中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也较为严重,这对于其经营生产的正常开展过程是非常不利的。一些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还对小微企业具有歧视之嫌,导致这类企业中的出口环节中不能收到相应的退税额度。(2)营业税。针对营业税的起征点,仅有对于个人的规定,小微企业本身在竞争中就不占优势,也被排除在外,这对公平竞争的过程是不利的。同时金融业中的一些税收规定,导致小微企业在进行融资时更加困难,小微企业一般间接融资较多,使流失的税收水平增加。同时还存在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重的税收负担的情况,这类公司贷款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这就导致了整体的恶性循环。
3.2所得税
(1)小微企业具有较小的所得税优惠力度。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较小,企业的得到的扶持力度不大,与大企业具有明显的差距。(2)小微企业具有较高的税率。现在对于企业的税率要求是20%,而且是无差别的,这就使小微企业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其税收的负担。(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相应的税务机关往往是进行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的核对,这并不能够将企业盈利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水平。
4实现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存在于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的问题,需要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和特点相结合,根据一些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借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4.1将小微企业的税负政策需要遵循的原则进行制定和完善
第一,需要确定税收的法定原则,实现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实现对于发展和创立小微企业的支持,将政策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改变。第二,实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这里包含纵向公平以及横向公平,需要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公平对待,同时分级企业盈利水平情况,将税率和优惠政策拉开。第三,要制定轻税的原则,针对小微企业整体实力不强的情况,需要根据情况实现相应的轻税政策,使其发展得到促进。第四,实现产业导向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五,实现征管便利的原则,要实现征收过程的简化,增加可操作性,将征钠的整体成本降低。
4.2小微企业发展中支持性税收政策的选择
第一,要将增值税的政策完善,实现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有效降低,同时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标准取消,对小微企业给予平等的对待标准,将对小型出口类企业、新办企业的退税加强管理的政策取消,实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化。第二,实现营业税政策的调整。第三,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优化,实现小微企业征收所得税管理相关办法的改进,将征收查账的范围扩大,同时将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进行专门的税收优惠的制定,并给予此类企业缴税的选择权,实现其亏损向前结转的过程。在这些措施的帮助下,能够对企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却较小。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139-06
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1年7月4日,国家4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类型。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根据最新经济普查数据,我国共有法人企业460万户,其中小型企业139.7万户,占30.37%;微型企业约307.87万户,占66.93%。小型微型企业合计占比约97%,居绝对多数地位。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一个国家要想让经济生生不息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占企业绝大多数值的小微企业的发展。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基于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如何紧跟时代潮流,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这一巨大机遇,客观上需要给予其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也责无
旁贷。
1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意义
1.1 小微企业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小微企业都是大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少大型科技型企业,都是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小微企业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大型企业难以比拟的创造性和灵活性。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技术创新70%来自小微企业。而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因此在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必须注重发挥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1.2 小微企业是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重要
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大型企业作为骨干和支柱,但现代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决定了大型企业要做“大而强”而非“大而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效率快、效益高的优势,而小微企业具有“小而专”、“小而活”的特点,因此大型企业需要与小微企业密切合作,集中精力进行主要产品、技术的开发与生产,而非核心的相关零部件生产、某些服务等都要由小微企业提供,从而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加强集群内企业间的有效合作,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增长,发挥资源共享效应,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1.3 小微企业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
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三种主要方式。我国多年以来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推动,内需不振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持续,外部需求锐减,国内物价居高不下,内部消费需求不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更多困难,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更为紧迫。而消费增长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稳定,消费增长的稳定性来自个人、家庭收入高低和来源的稳定性。在我国,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只有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了,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才能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消费需求才能提升。
因此,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是顺应其具有的天生优势,同时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实现转型升级也是其焕发新生的有效途径。
2 当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促进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较少。这些税收政策从执行效应来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并且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亟待进一步改进。
2.1 鼓励小微企业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2.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分别规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延长了优惠期并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引导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具有一定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鼓励了更多小型微利企业建立,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就业,但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未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严格,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由于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实行核定征收,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应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因此造成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
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以广东等六省市的调研数据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企业户数占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平均约为59.49%,但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占比仅为10%左右,这种情况说明:一是有些盈利较小的企业考虑到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程序较为麻烦,与减免的税款相比不值得去备案,甚至自动放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二是许多小型微利企业盈利水平不高,亏损面较大,因年应纳税所得额≤0而无法享受到该税收优惠政策。
2.1.2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未能广泛惠及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提高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由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2.1.3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与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与新标准所规定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国家设定较低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出发点是为了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负担,但实际适用效果却恰恰相反,对许多小微企业而言,很多交易无法取得法定的抵扣凭证,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加重了税收负担。
2.1.4 小微企业难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是同时符合这些标准的小微企业微乎其微,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按照目前的就业实际情况来说,小微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吸引力肯定不如大中型企业,据有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大约只有15%左右,远未达到30%的要求。另外,这一优惠税率只针对符合条件企业而非针对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不利于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利于转型升级。
2.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国税发[2008]11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小微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发费用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
范围。
2.2 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扰,目前有关小微企业的融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09]99号文、财税[2011]104号文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财税[2012]25号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但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并未涉及。
2.3 鼓励投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国税发[2009]87号文《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但在实际适用中,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创业初期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因此要同时满足“中小”和“高新”标准的企业并不多,创投企业很难获得真正的税收优惠。以广东省2010年的数据为例,共有创投企业5家,均未享受相关减免税。主要原因是创投企业数量太少,而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门槛较高,中小企业达到条件的难度较大。
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3.1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3.1.1 减免税收。美国将税收优惠明确立法,把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降至14%;对特定的资本投资给予50%的纳税扣除等。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更是不断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最为典型的是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这其中包括2883亿美元左右的减税和税收直接支出计划(约占方案总额1/3),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人广泛的税收抵免和再融资税收信贷,新能源成为最大受益产业”。
英国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其他国家,如日本、西班牙、南非、韩国等都对小企业在标准税率之外实行了比较低的累进税率。
3.1.2 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对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活动的鼓励采用的是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外,部分国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比如日本将新兴产业的设备折旧年限缩短至4~5年,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一年折旧的政策。另外,部分国家提高弥补亏损年限,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如美国则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等。
3.1.3 鼓励向中小企业投资及再投资。各国都有鼓励私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永久性减免。对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企业提供用于研究与开发的长期税收额度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的资本收益给予至少5年5%的税收豁免。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各国同时也重视培养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如法国规定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3.2 启示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国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由于小微企业占据97%以上数量比例份额,面广、量大,如果对所有小微企业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达不到促进其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转型升级的目的,也会产生新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为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4.1 改革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4.1.1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累进税率。顺应国际税制改革趋势,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累进税率,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
4.1.2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再设置其他前置性适用条件,允许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备案程序。
4.1.3 延长补亏期。对亏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其延长弥补亏损期限,从现行的5年延长至10年。
4.2 扩大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并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4.3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分型标准相衔接
随着“营改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按照企业分型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4.4 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
4.5 完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是改变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并且适当地降低对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标准。二是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引导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三是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诸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四是加大税收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力度。实行更加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诸如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15%的低税率;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投资额10%部分,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实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6 完善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
完善现行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采用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担保机构向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每年新增担保额对应的担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7 完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用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40%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即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合格投资人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所获收益,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未投产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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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截止至2015年底西安工商登记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数61531个,从业人员943126人,西安法人单位共计79270个从业人数2893959人,其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量的77.6%,活跃在农、林、牧、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等各个领域,是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西安经济、创造物质财富、弥补市场不足、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进步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内受限于自身发展劲头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荒等问题,外面临税费高、融资难、成本居高不下的严重生存困境,使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不容乐观,此时如果政府再对小微企业征收较高的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小微企业步履维艰。
一、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的是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小微企业失去与大中规模企业交易的资格,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
通过实地调研的数据发现,大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率几乎相差无几。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标准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小型微型企业都不在标准限定的范围内。
另外,对于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的企业来说,其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6万元,按照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按照20%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即使按最高标准6万计算,年应纳税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由12000万元减至6000元,平摊至每月仅减少税款500元。
3.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门槛较高,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积极性不高
从总体来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基本上都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拥有比较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比较准确的核算其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收入,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而有相当一部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会计账目混乱,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税款,不具备享受优惠的基本条件。另外,对于企业来说,在优惠力度不大,享受税收优惠还要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成本的情况下,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大大的降低了。
4.税收优惠执行程序繁杂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手续比较繁琐,其他的费用也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且在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税收任务与税收征管的矛盾。税收任务一直都是税务机关考核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绩效指标,为此有时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缴尽脑汁,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纳税人的要求会要相对严格一些。对于那些税源不够充足地区的税务部门来说,落实这一政策难度较大,税务部门会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税收征管来完成既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对于财务管理非常薄弱的小微企业来说,税制如此复杂,在判断如何申报缴税,交哪些税和交多少税额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流程过于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过程使得一些企业不愿意为了不多的优惠奔走浪费精力和时间。
二、国外发展小微企业对促进西安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1.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较零散,很多是在原有的政策上通过修改补充的方式,稳定性差,时限性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主旋律,站在法制化的角度看,以小微企业为主体,从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法律体系,突出针对性、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有了统一全面的法律体系,为解决各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变得有法可依。
2.改进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的改进主要是对其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应以财务会计管理的健全为依据,并且调低纳税人的起征率。同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在创立初期阶段,固定资产投入较多,但是收入较少,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无法抵扣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建议适当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试行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逐步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减轻小微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顺利渡过创业阶段的初始困难期。
3.推动所得税政策的优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使低税率具有丰富性,制定不同档的税率,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关照。同时,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运用减半征收的方法,并且要使其期限逐步延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 15%的低税率征税,但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而该项认定需要满足 6 个条件,对于研发实力弱小的小微企业来说,很难达到要求。另外,工信部小微企业的含义与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不等同,两者存在差异,使得很大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税率按 2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使绝大部分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
4.加大优惠力度
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西安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的企业,针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制定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同时,制定贯穿小微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免小微企业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各个税种的税负,可以改流转税减免为政府财政补贴,变全额性的优惠为定额补贴,注重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并重,尽可能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纳税服务政策。要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进而不同类型的企业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加强政策宣传,注重政策落实
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政府在近些年出台了很多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执行不到位,政策也就成了摆设,因此政策好也需要到位的执行。企业从政策上享受了优惠,但是后续的发展并没有完全跟上,很多“个”转“企”的仅仅是在形式上转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大多数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欠缺,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税务部门应该逐渐转变自身的观念,建立以服务为导向,多多走访小微企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包括生产、经营、资金、税收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信息,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现状,为企业出谋划策,在政策上享受更多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创业成长。还要进行跟踪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建立台帐,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时跟踪,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不定期到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6.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正确引导小微企业用好用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并且正确履行义务,帮助企业安全纳税,减少税务风险。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在财税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以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包括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免填单服务、预约服务、同城同办、办税公开等服务。办税服务大厅是处在第一线的税务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更应创建一个一站式服务模式,以方便纳税人为主要目的,以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7.改革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在对小微企业的认证中可以引入税务师事务所,从专业性上对小微企业形成精准性的认定。引入第三方的认证,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来。建议取消备案资料的报送等,采用电子报送的方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对小微企业的便利性管理,切实给小微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定期向其小微企业会员发送最新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组织他们进行相关的会计和纳税申报培训,从而使小微企业不但能了解到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使他们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提高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总之,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西安政府应全面分析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在政策制定上为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优惠出谋划策,从而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地创业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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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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