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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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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条例

篇1

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第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和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称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按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称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将自管公房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其产权归属不变。也可以自愿将自管公房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产权移交后,不再移交给原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十条  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监理证》和《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毁或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人应在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房屋产籍资料原件。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屋产籍资料原件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房产测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产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严重损坏,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公有房屋。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协商确定。对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出租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费。

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租金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出租人可以按应交租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租赁契约期满,承租人应退还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续签租赁契约,承租人不续签租赁契约,期满又不退还公有房屋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契约期满前要求收回公有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调换,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以承租的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件合资经营或入股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连续空闲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受产权和地域的限制。

承租人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理由正当、无租赁纠纷的,出租人应予许可。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买卖、抵押、典当和产权交换等交易活动。

下列公有房屋不准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有产权纠纷或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纠纷的;

(三)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不准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在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鉴证、立契、过户手续。禁止私自买卖、倒买倒卖公有房屋和隐价瞒价等违法活动。

公有房屋出售、产权交换,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出售公有房屋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房产经营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房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房产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出租、出售前应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无偿转让给个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房产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房屋以出售等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原产权人出租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应随之转移给新产权人。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按有关规定经具有房屋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交易双方可根据评估价值协商议定交易价格。对成交价格超过评估价值的部分,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出售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费。

房屋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公有房屋出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价值评估行业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除专用公有房屋外,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损公有房屋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确需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变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设门、窗及改变房屋结构;

(二)故意损坏和擅自移动公有房屋的设施、设备;

(三)在公有房屋上面加层;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

第三十六条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房屋,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承租的公有房屋内增加固定设备,应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承租人不再承租时,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或新承租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公有住宅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改变原状。

第四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公有房屋定期进行检查,做好修缮和养护工作,确保公有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设备出现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修缮。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以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行修缮,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定。

对出租的公有房屋修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共有公有房屋和异产毗连公有房屋的修缮,由共有人或公有异产毗连房屋相关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缮范围承担修缮责任。

因承租人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租人需修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应提前告知承租人,双方应就修缮期间的有关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六条  公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治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倒买倒卖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六)私自买卖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七)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或修复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或者非产权人的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可以要求限期纠正、拆除、修复或赔偿损失,收回不正当收入,并可按标准租金的一倍以下或拆除、修复、赔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收取违约金: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移动、损坏、拆除公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的;

(五)损坏公有房屋和损害产权人或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参照本条例管理。

篇2

0前言

当前,很多市政工程如:道路的规划、使用功能、结构型式、安全合理性等,不论在设计,还是在施工方面的质量,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证。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经常处理得不尽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这些问题,往往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消费,影响工期,有的还会影响到道路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带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下面就对市政道路工程的协调管理进行探讨。

1原因分析

1.1技术质量方面

现代交通设施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安装的质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每一个专业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间、技术要求,同时又必须满足其他专业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需求。如果在技术上未能充分全面考虑,特别是一些交叉部位的细节考虑不周,则极易产生问题。

再者,由于市政工程牵涉的有关单位及专业范围广,每一项道路工程都是一件特有的产品,且每一条管线都有特定的要求,少有类同,这也增加了技术工作难度,增加了各专业之间出现矛盾和问题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应用,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掌握,也会带来问题。

1.2管理方面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施工单位的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总希望相关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往往造成工作上的遗漏,人为地带来一些问题,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

此外,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会给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带来困难与不便,也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

2加强协调管理的措施

2.1充分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作为工程的建设者、管理者,首先要从对业主、用户负责的角度认识问题,要从履行合同中自己的责任义务的角度,认真对待协调问题。

同时,从提高行业标准,施工和管理水平上讲,做好各专业的协调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协调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2.2加强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加强管理,是指在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品质的一些关键问题,从技术、人事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每一个施工人员的目标责任。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2.3技术协调

熟悉设计图纸,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图纸会签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为严密和完整,但与其他人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够一致。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找出问题,并认真落实,从图纸上加以解决。

同时,图纸会审与交底也是技术协调的重要环节。图纸的会审应将各专业的交叉与协调工作列为重点。进一步找出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从图纸上解决问题。而技术交底是让施工队、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从而减少交叉协调问题。

2.4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

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当工作从图纸阶段进入实施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在雅瑶中路工程中,通过对路基、路床、排水管基础、排水管吊装铺设、道路水稳层、混凝土路面等分部工序的质量检验评定,杜绝了质量隐患问题,保证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2.5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要强调的一点是,不论是会签、会审还是隐蔽验收,所有制定的制度决不能是一个形式,而应是实实在在,或者说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关责任。这些只有在统一的领导基础下,并设立相关的奖罚措施,才有可能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2.6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篇3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区、县房管局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专门机构经营。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本单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

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

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以上的房管局给予处罚:

(一)涂改所有权证的,吊销其所有权证,对单位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罚款。

(四)对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五)对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在公有房屋内搭建的,应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修复费或搭建造价一倍的罚款。

(六)对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迁出和按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外,并处以侵占期间应付使用费十倍的罚款。

(七)对侵占或擅自改变庭园、绿地用途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损失费用一倍的罚款。

(八)对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道路占用费十倍的罚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换中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过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及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交换等发生的房屋纠纷,可以向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市、区、县房管局控告、揭发。市、区、县房管局对控告、揭发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告、揭发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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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原则。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托城市建设构筑的载体基础,按照“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管理定位,健全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城市功能高效运转,形成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调整城市管理职责范围,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强化市级的统筹职能,明确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合理界定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的管理职责,明确各级的事权、财权和行政许可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工作下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城管执法机构,增强区级管理力量,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形成“综合执法、统一指挥,市区联动、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

坚持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以费养事的要求,加大城市管理作业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环卫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厕所保洁等城市维护作业物业化、公司化、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城市维护成本,提高维护效率,形成“政府主导、政企(事)分开、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城市管理新机制。

二、明确城市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各级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

市级主要职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实施;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跨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对各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市管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等的市容环卫管理服务(市直管范围见附件)、负责市直管道路及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区级主要职责。根据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辖区管理范围内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结合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组织街道、社区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城市管理责任全面覆盖;组织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街道开展日常管理创造条件,将城郊结合部的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等的环卫保洁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管道路以外的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街道主要职责。根据区级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负责结合所辖区域管理实际情况实施;负责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加强街道城管力量建设,接受区城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与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派驻中队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处置涉及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

社区居委会(含城中村,下同)主要职责。健全和落实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抓好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及时监督、制止和举报社区内发生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动员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共建和谐社区。

(二)各级城市管理事权的划分。

环卫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环卫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市区环卫管理有关的措施、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环卫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负责对市区环卫业务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检查、考核;负责环卫作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和运作;负责制定统一的环卫作业标准、劳动定额和质量考核制度;作为市管道路、河道和公共场所综合保洁的发包方;负责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在市规划局和城南规划分局报审的住宅区环卫设施的验收;负责生活垃圾、粪便和建筑垃圾的终端处理;负责城中分区垃圾中转站以上生活垃圾清运和粪便收集等环卫管理服务工作(城中分区范围内中转站以下垃圾一级清运分三年时间逐步移交给区级实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计划,按作业任务量和质量考核情况核定分配经费;负责组织重大活动的环卫服务保障。

区级:制定本区环卫发展计划;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环卫日常作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辖区内除市管道路、河道、公共场所以外区域和区内后街巷道、沟河、城郊结合部的环卫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区管环卫作业任务的发包方;负责垃圾池、垃圾房、果壳箱、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辖区内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在区规划分局报审的住宅区环卫设施的验收;负责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环卫责任区的确定和监督;负责辖区内除市直管范围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市区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城市户外空间资源储备制度,规范城市户外空间的资源化利用和管理;负责市直管道路及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有偿出让、设置审批和执法管理;负责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的前置审查。

区级:负责属地范围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有偿出让、设置审批和执法管理;负责区管理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市区的建筑渣土管理办法和措施,制定工程建筑渣土处置计划,统筹安排工程回填建筑垃圾。负责在市规划局和城南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和执法管理。

区级:负责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和执法管理。

违法建设管理

市级:负责市直管范围及城中分区规划红线宽30米以上(含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及城中分区规划红线宽14米以上至30米以内的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流动摊点疏导安置点设置工作

市级:负责市区范围内流动摊点临时疏导安置点的设置管理。

区级:负责区域范围内流动摊点临时疏导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级:负责、、及越河等主要河道划定区域内的城管执法。

区级:负责辖区内市管河道以外沟河的城管执法。

(三)各级行政审批权的行使。

行政审批权依法由市级行使,为与管理重心下移相适应,对部分审批事项设定范围下放由区审批,市级通过建立备案、考核、年审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制度实施监督。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作出决定。

市级的审批事项为: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环境卫生设施迁建方案批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辖区饲养家禽、家畜批准。

下放区级实施的审批事项为:辖区范围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区管道路两侧标牌、标识设置审批;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审批;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批准(不含设置流动摊点疏导安置点);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环境卫生设施迁建方案批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批准。

三、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一)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组建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恢复亭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对区负责。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区级城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年度执法考核、重大保障工作的应急调度、指挥。

(二)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心前移。各区城管执法局设若干执法中队,同时向各街道派驻执法力量,负责所辖区及街道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在街道配备专职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充实街道城管科力量。街道为派驻的执法队伍提供办公场所,执法队伍配合完成属地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

(三)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维护和保障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基础,各区要根据城市规模和辖区管理任务配备相应的管理执法力量。要按照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快队伍规范化建设进程,严格编制管理,所有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年内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全部达标。

(四)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市公安局城管治安分局对应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属地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各区城管执法机构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妨碍城管行政执法暴力事件的发生,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强化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投入保障

(一)健全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要随着城市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应适度稳定增长,使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对城市管理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二)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费随事转,以费养事”的原则,由市财政、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承担的事权安排经费。原市级财政安排的城中分区部分管护经费,要随着城市管理职能的逐步下放而划转到各区。划转的管护经费要根据当年的定额标准和下放范围等不同情况予以核定,以后每年按下放任务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基数,由市城管局考核拨付。各区要重点保障环卫、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三)建立市、区经费共担保障办法。强化城中分区市级扶持力度,城中分区今后新增日常运行经费由市、区按比例承担;新增服务于城中分区的垃圾池、垃圾房、果壳箱等一般环卫基础设施由区承担,市予以适当补助;新增用于城中分区的管理执法人员人头经费由市、区按比例承担。

五、完善城市管理领导、协调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城管委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城管委在市城管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牵头会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城市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城市管理方面重大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强化管理,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市管理整体合力的充分发挥,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各级通力合作、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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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分析

1.1 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市政道路多为政府财政筹集资金,在确定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时有可能产生较大的随意性。另外,市政道路设计时要结合本城市的近期规划和长远期规划,综合考虑与给排水、电力、燃气及通信等管线的平面布置和交叉,避免发生大幅调整路线和管线布置冲突等现象。因此,建设单位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要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和联系,协调好各个管线单位间的关系,尽可能让设计单位交出高水平的设计方案。

1.2 加强施工材料的控制

材料的性能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和寿命,所以材料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项目质量监管部门对工程材料的监管,应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体系,质检员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监管工程师也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查、抽样测试和复试,以保证用于施工的材料的质量。

1.3 发挥工程监理的充分作用

在市政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规范施工行为及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和责任,使监理工程师能科学、公正、独立的开展工作,按图监理。除此以外,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做好质量监控,准确确定质量控制点,保证工程的总体质量,做好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理,若发现施工单位有不规范施工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1.4 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选择适合的工艺

市政道路的施工现场受很多因素干扰,所以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选用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对于保障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极为重要。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反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至达到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现场人员要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2 市政道路施工质量控制

2.1 路基施工质量控制

填方路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填方试验,得出技术参数作为该种填料施工的依据。施工方在填方路基前需先将地面上的杂物清除干净,用平地机整平,再用压路机进行填前压实,严格控制松铺厚度。路堤分层填筑的质量是保证整个路基质量的重点,每层填实的松铺厚度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实施,每层碾压完成后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挖方路基应按设计的横断面及边坡坡度要求自上而下逐层开挖。 边坡开挖后及时做好排水工作,防止雨水冲刷边坡。

2.2 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控制

为保证水泥混凝土在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中,单位水泥用量不应小于300kg;施工中对混凝土的坍落度及水灰比根据施工条件的不同进行适当调节;按骨料种类、最大粒径、级配和掺用外加剂等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单位用水量;严格掌握混凝土路面的切割时间,一般在抗压强度达到10MPa左右方可切割,混凝土路面浇筑完成后,及时用潮湿材料覆盖,浇水养护。

3 加强市政道路施工协调管理

3.1 加强施工人员的意识

一项工程质量的好坏,往往与施工人员价值观以及个人意识息息相关,市政道路工程尤是如此。无论从业主、项目经理还是到施工阶段中的各个施工人员,在意识上必须充分认识协调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在认识重要性的前提下,才能以最优的方式来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3.2 完善协调管理体制

市政道路工程的协调工作除了在技术上着手外,还要在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合理的管理机制,能充分发挥个人的作用,使施工合理有序地进行。作要求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领导,配备专业人员对于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出合理有序的指挥,统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从整体出发,把握细部,确保施工的各个环节都合理有序的进行。同时必须严格制定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来辅助协调管理体制的有力实施。 (1)健全考评制度,对于表现优异的施工班组以及施工个人进行奖励,反之进行惩罚,充分调动施工积极性。(2)完善问责制,确保施工全体成员明确施工任务和施工责任,减少施工质量问题。

3.3 充分加强技术协调管理

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必须要求施工人员对设计图纸相当熟悉,尤其是工种结合的施工部位,详细研究,比如在管道以及路基两工种间协调时,必须要求两个专业的施工技术人员相互讨论,从而达到技术方面的协调管理。图纸的熟悉,必然与技术交底离不开,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必须对各专业、各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是让施工队、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从而减少交叉协调问题。明确图纸和现场中的差别,用图纸指导施工环节,在施工过程中,结合现场,合理做出技术变更。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实行施工进度,往往为了严格完成施工进度,多专业多工种间的交叉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同一个施工现场而言,多专业多工种交叉施工,会使得施工作业面相对狭窄,施工效果难以达到最优,这样,必然要求从技术上入手,充分加强技术协调管理。对于各专业的施工,必须以技术为先,把握专业与工程结合,把握整体与局部的相关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施工顺序。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各施工项目间的配合贯穿施工的全过程,只有在工序搭接、交叉作业、平行流水施工及产品保护等方面做到合理有效的安排,才能保证配合的密切,达到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减小成本的目的。

3.4 发挥协调管理的重要作用

对于施工现场而言,必须在施工组织上,通过协调管理会议制度,来解决工程施工中的实际协调问题。在施工组织中,所有的施工成员必须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实事求是,将协调管理工作发挥出应有的实际效果。

4 结语

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专业和工种十分繁多,既要对市政道路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又必须充分认识协调管理工作在市政道路工程中的重要作用。从技术、管理以及组织三方面积极加强,从而确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正常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贵祥.浅谈市政工程道路施工的质量控制与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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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实施为档案信息化管理起到的积极作用

(一)为档案管理系统提供了应用平台。“金审工程”是国家审计政务信息化的具体体现,它构建了审计署与省级审计机关、驻地方的18个特派员办事处之间的城际广域联接,以国家关于电子政务标准体系框架为指导,以网络互连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搭建一个履行审计职能、实施审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电子政务平台。“审计档案管理系统”做为“金审工程”信息化建设的子系统成为审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金审工程”为依托,为档案管理员提供了强大的管理功能。档案管理软件可以实现对审计档案、文书档案、文件资料、音像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和统计,可以利用应用软件的各种特定功能规范有序地进行归档、保管和借阅服务,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加快实体档案的数字化进程。档案信息化建设涉及的不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某一部分或是某个局部,它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使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的同时,也推动着纸质档案的数字化速度的加快。为了实现室藏档案信息化共享,笔者单位目前已经利用高速扫描仪等现代设备进行计算机可识别和处理的数字化信息加工,建立健全档案目录数据库、现行文件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并通过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档案信息的多介质保存,为构建数字化档案室奠定了基础。

(三)档案管理的对象拓展面更广。“金审工程”电子环境下产生的大量文件,具有制作、签发、办理、归档等一系列过程,其每一个流程都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环境,同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真实的原始记录,只有保持整个过程的完整性才能体现档案的价值。档案部门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应该介入电子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以确保电子文件产生和保管符合可靠性、凭证性和可保管性的原则。因此,档案部门管理的职能已经拓展到其前身现行文件的生成背景环境及整个过程。

二、“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环境下对档案管理工作产生的挑战。

(一)对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的挑战。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环境下,公文处理部门在公文流转运行中及时发送和接收审计业务处室的各种审计信息的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特定的形式和流程改变了传统档案的“事后归档”的管理模式,使档案工作的重心开始前移,由过去的公文处理完毕后集中统一整理指导,变为文件形成过程中就予以管理与监控。

(二)对传统档案管理分类的挑战。纸质档案的分类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利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信息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三)对传统档案保管方式的挑战。“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环境下,公文的流转程序中公文的草拟、签发、传递、督办、文印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随着金审工程的完善,人们对纸质文件的依赖性将逐渐减弱,而更多地通过金审工程应用系统,在各审计实施环节保存、获取和利用相关的电子信息,而电子信息的无形性、易消失和易改动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将为档案保管带来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四)对传统档案管理利用环节的挑战。在“金审工程”环境下电子文件不断增多,并结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推进电子文件传递过程、利用方式向深层次发展,一方面有助于档案部门树立开放的全新的档案利用服务意识。另一方面,严格权限管理、分层管理的查询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信息利用,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探索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新举措。

(一)建立健全制度。如何做好“金审工程”电子政务中电子公文的安全管理,无论对档案部门,还是对文书部门都是一项新工作。它关系到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能否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因此,只有认真做好电子文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才能切实保障信息资源不流失,完整、规范、安全地进入信息资源库。

(二)采用“双轨制”归档。鉴于审计档案的特殊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在现有技术还不能完全保证固化电子档案的价值时,将其转化为纸质文件,虽是权宜之计,却也不失为现阶段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由于缺乏电子文件法律凭证作用的认可,为了保护档案的真实性,实现电子档案的价值,有必要实行“双轨制”的档案保管方法。所谓的“双轨制”指电子文件在运转过程中或者归档后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起归档保存的形式。但是,随着电子文件在技术、法律方面不断成熟和发展,电子归档的所有环节问题都会逐步得到解决,“双轨制”必将被废止。

(三)文档一体化建设。“金审工程”电子政务可以说为文档一体化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审计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改造并进行有效的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公文管理的高效化运转。因此,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工作和文书工作之间的界限变得逐渐模糊,有效的运行文档一体化的管理将文书、档案管理融入到一个系统之中,即符合档案的自身特点,同时可以借助强大的信息资源网络,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使档案资源得到充分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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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新疆阜康市经济的飞速发展,阜康市以打造“现代化生态旅游城市”和建设“城市规划区为中心的现代化最佳人居环境生活区”为目标,城市的扩张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治理改造日益加大。行政区域的调整划分为推进阜康市城市化建设工程奠定了基础,但行政区域调整的同时也给城区和临近乡镇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表现

1.1目前城区免疫规划管理模式不适应预防接种需求。阜康市早在上世纪90年代,在新疆率先探索了城区免疫规划管理模式,由城区的两个街道办事处开设预防接种点,设立两名防疫人员岗位,配备专职预防接种人员对城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这个方法在当时有效的解决了城区接种工作的难题。但是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的不断规范,尤其是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模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区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

1.2现有城区社区中心(站)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水平不足。目前新建成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量大,服务人口数量较多,而承担免疫规划工作的医生相对较少,人口相对流动性也较大[1],相关人员对免疫规划工作管理缺少必要的经验。由于城市行政区划刚刚调整完,因区域划分和部门工作职能等因素使得原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免疫规划工作交接有一定困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辖区的情况尚不熟悉,相关适龄儿童的底数情况和免疫状况一时无法掌握,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

1.3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交叉,适龄儿童管理难度大。因城市的扩张,原先的城乡结合部和周围部分村已经在城区范围内,这部分交叉区域儿童免疫规划出现了“两不管”情况,尤其是在开展补充免疫工作时经常能出现因辖区划分不清、推诿扯皮情况,造成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上的盲区和空白区。

1.4城市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规划建设尚不完善。目前城区免疫规划工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移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因房屋面积小,人员少,加之接种人员免疫规划专业技术培训少、接种技术尚不熟练等因素,建设尚不规范,还达不到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规划建设要求。若政府投入不足,较难达到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标准要求,容易造成医防不分、一室多用和交叉感染等现实问题[2],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对策

2.1积极探索城区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发展新模式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形成政府主导、卫生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应逐项研究,拿出解决办法,合理划分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逐步探索一条适合自身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发展的新模式。

2.2完善交叉区域免疫规划工作的交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尽快落实完善交叉区域免疫规划工作的交接,根据划分的区域,定期入户走访调查,每月与社区、计生、妇幼、辖区派出所、出生医院等部门核对出生儿童数据,确保儿童适时接种。

2.3进一步完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是保障城区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服务模式改革的重要条件[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接种工作“一票否决”制度》中城区100%建设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要求,把城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内容,对未达到规范化要求的门诊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软硬件的投入,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加快建设步伐,力争预防接种门诊实现规范化、示范化。

2.4加大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力度,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在预防接种人员上岗培训的原有培训基础外,疾控部门每年应对持证上岗预防接种人员和新上岗预防接种人员进行经常性岗位培训和技能操作培训,以此巩固和提高预防接种人员的业务水平。

3结果

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惠民工程,城区人口密集,问题复杂,是多年来免疫规划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2],卫生行政部门协同财政、街道等成员单位以及疾控、各医疗卫生单位多方协调,实地调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城市区域免疫规划网络管理机制,逐步落实相关工作,移交和解决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了人员培训和技能操作,目前城区重新布置规划的10家社区预防接种门诊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有效的推动了阜康市城区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有序的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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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本要求。

1、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工程招标、安全费用、建设管理人员的行为要求、地下管线资料交底等方面,涉及到多个业务管理部门。为此,公司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市政工程部、综合部、拆迁部、财务部以及安技部等相关的管理部门。同时,公司还与工程部、拆迁部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2、从实际出发,做好现状地下管线交底。

现状地下管线交底是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交责任的工作。由于大多地下管线形成时间较长,管线单位资料不全或档案资料与现状存在差异,向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难做到100﹪准确。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涉及开挖的结构工程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勘测设计单位绘制的地下管线现状综合图;二是,召开管线综合协调会,组织管线单位巡线员向施工单位现场交底;三是,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断面内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对影响施工需要迁移或保护的管线列出清单位,以便实施迁移和进行有效保护;四是,在机械开挖前先用人工挖探槽,探险明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及深度。通过上述多重措施,力求避免发生损坏管线事故。

3、努力落实安全措施费用。

落实工程必须的安全措施费用是建设方的一项主要责任。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按现行的代建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在资金上支付权利有很大的局限。项目一但完成了招标,要突破承包价,手续很复杂。要保证安全资金落实,我们认为关键是中标价中必须有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措施费用。为此,我公司的工程招标文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较详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2、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列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量;3、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子项目尽可能全面,不漏项,工程量要充分估计并适当留有余地。对拟发招标文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要进行会审。

二、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建设工程大部分在城区,施工不断交通,同时还有煤气、自来水、电信、电力、交管、园林绿化等同步建设工程及管线迁移工程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有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作为主体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担负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责任。使各工程施工有条不紊。施工现场实施五个统一:

1、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2、统一安排同步建设施工作业区域范围,进出场时间;

3、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施工单位按统一标准围挡;

4、由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进行沟槽回填、余土外运、现场保洁,同步建设单位相应承担费用;

5、统一进行交通组织。

市政工程承包单位与同步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同步建设工程投资主体不同,建设单位不同,专业施工单位不同,本着“谁建设、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自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三、督促工程监理履行安全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理是工程监理的职责。我公司把安全监理作为检查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监理提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并通过监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以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监理单位制定了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把安全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天巡查,每周召开现场监理例会,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题安全监理会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四、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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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due to the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related to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process of quality management, site management is the most complex content, but most obvious effect of a link, this paper on how to ensur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trengthen site management strength to do a detailed discussion, and I hope to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e helpful.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Si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 前言

市政工程的主要项目是公共、公益类工程,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的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的建设,城市供暖设施的修建等等。这些工程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日常的生活水平与公共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体现了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与形象。

二、 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特点

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管理内容复杂。市政工程的投资巨大,参与人数与相关利益者众多,对环境的影响大,工期紧,任务量大,对于一些献礼工程,常常出现缩减工期的现象,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巨大,如何通过现场管理,保证工期与质量,同时在复杂的施工环境下进行安全生产,是工程管理人员的一大难题。二、施工过程的影响因素多。由于市政工程的建设关系民生,且一般工程量巨大,工期时间长,在此期间的环境、原材料价格、周边社会关系、甚至市政规划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这就构成了对现场管理者的极大考验。三、市政工程有别于一般工程建设。因为它关乎民生与城市形象,政治性强,这也决定了市政工程的目标高,要求严的特点,对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都是考验。

三、 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市政工程相比于一般建筑工程更加繁杂,管理更加困难,但同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方式也可以相互借鉴,通过对一般建筑工程的研究并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归纳出市政工程的一般管理内容有以下几点:

1. 现场协调

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任务是满足各方需要,提供组织支持和各部分协调工作。因为任务量巨大,再设计完成后,必然会将工程进行分包,将整个工程拆解成多个部分,有一家公司的若干施工队或是多家建筑公司共同完成,在工程量的分配过程中涉及到利益的多寡,施工时分包的工程部分多会产生边界和工程细节的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现场管理人员参与协调,明确工程任务与施工责任,将各方利益予以合理分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 技术要求

现场管理人员虽然不是施工人员,但对施工技术也要有一定的掌握,至少对图纸、施工流程、安全条例等内容要有所熟悉。拿现场协调为例,必须对工程图纸了解详细才能合理分配工程量,正确处理施工纠纷,同时,掌握一定的施工技术,对于协调现场的人际关系,保证施工的质量与施工的安全都有非常大的好处。

3. 材料的处理

原材料的处理是对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考验,从订货到进场、验收、对方、生产供应等多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现场管理人员有一定的材料知识、物流知识,并且与检测单位,监测站等有着良好的沟通,任何细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材料的积压或供应不足,严重的还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其次,要把好质量关,对供货商的经销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材料进场后要报告质量检测相关单位进行逐项抽样检测。最后,要根据施工现场的材料摆放图纸进行合理摆放,并对各批次的材料进行详细记录、存档。

4. 现场施工控制

如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工期,是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目标。在施工开始之初,要设计完善的施工方案,管理人员应对施工流程非常熟悉,施工开始后,要对原材料供应、人员供应、机械设备供应、电力、施工用水等项目进行合理调配,因为工程量巨大,所以这些任务必须提前规划,现场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规划的顺利展开,而非临时起意的指指点点。

5. 人员管理

施工的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每一项工程细节都是由人来实现的,管理好人才能顺利施工,这其中,奖惩分明是不二之选。首先,要建立高效率的管理团队,里面必须包含多种技术人才,出现问题有专业的处理意见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制定严格的施工流程,管理条例,做到人人有法可依,施工人员在上岗前,除了要学习施工技术、施工流程,更要掌握施工的各项条例、制度,这是安全的需要,亦是效率的需要。第三,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对认真完成工作的员工予以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表扬,对于出现施工问题的员工要予以一定限度的惩罚,这样可以将责任明确到个人,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

6. 资料管理与成品保护

施工的技术资料、图纸、文档如: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等,必须进行整理保存,有利于工程以后的使用和维护,同时,一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也有责任处理的依据。工程结束后,现场管理人员除了要整理资料以外还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在工程的最后验收之前,一定要保证工程的外观优美,这是市政工程需要注意的重点之一。

7. 成本管理

现场管理人员要熟悉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清单报价表,进行综合单价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先算后千,制定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8. 施工安全

这是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管理的一环,市政项目尤其如此,为了提高民生的利民项目如果因为施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将会为市政工程留下难以消除的污点,前文提到了材料的安全和设备的检验都与安全施工息息相关。

市政工程关系重大,现场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最佳途径。它与普通建筑工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要搞好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熟悉一般工程的管理办法,从质量与安全入手,结合市政工程自身的特点,加强现场协调与人员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同时,管理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因为管理是一项既需要技术,也需要经验的工作,只有提高自身,才能正确管理。最后,希望本文能对市政工程建设起到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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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者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第七条(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者全封闭占用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有一个部门未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一律不得占用。

第十条(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的收取)

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占路保证金按临时占路费的50%收取。

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

第十二条(临时占路期间的要求)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

(三)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

(四)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五)占路期满及时清除占路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六)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擅自改变占路用途的,视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特殊需要的处理)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当事人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临时占路费。

第十四条(占路保证金的退还)

占路保证金在临时占路期满,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后退还。

临时占路期间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或者占路期满未及时清理占路物资的,有关的赔偿费用或者代为清除费用可先从占路保证金中扣除;占路保证金全部扣除仍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或者代为清除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临时占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临时占路的延期)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的15天前,持《*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分别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路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占路申请之日起5天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办理《*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临时占路费应当累进收取。但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临时占路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临时占路费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专项用于市和区、县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以及交通管理、市容综合管理。

临时占路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擅自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八条(超面积和超期限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九条(损坏赔偿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二十条(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临时占路费的,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批准的临时占路期限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处罚程序)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提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

临时占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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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市政工程的主要项目为公共工程和公益工程,具体包括城市干道修建与维护、城市及排水系统建设、电力系统建设、城市供暖系统建设等。这些工程的质量直接诶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公共安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体现了城市的现代化水平和形象。

2.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特点

市政工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场管理内容比较复杂。

一般情况,市政工程的投资都较大,参与工程的人数及相关的利益者较多,而且对环境的影响大、工期紧、工程量大,特别是一些献礼工程,常常要求工期缩短,这机会影响工程的质量。所以如何通过现场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在复杂的施工环境下进行安全生产,是工程管理人员的另一大难题。

(2)施工过程影响因素较多。

是真工程关系到社会民生,而且工程量一般都较大、工期长。在工程期间的环境、原材料的价格、周边的社会关系、甚至是市政规划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给工程带来诸多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这是对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又一项重大考验。

(3)市政工程不同与其他工程。

由于市政工程关系到社会民生和城市形象、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折旧决定了市政工程的高质量、高要求,对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及质量监督人员都是大的考验。

3.市政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与一般工程相比,市政工程更加复杂、管理更加困难。虽然存在着各种区别,但都是工程建设,所以管理方式还是可以相互借鉴和运用的。通过对一般建筑工程的研究并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我们归纳了市政工程的管理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放方面:、

(1)施工现场协调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一大任务就是要满足工程各方的要求,为其提供组织支持和相互协调的工作。由于市政工程任务量较大,在设计完成后,会将工程进行分包,也就是将整个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然后由一家公司的多个施工队或是多家施工公司共同完成,由此在工程的分配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施工时分包的工程部分就会产生边界问题及诸多细节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现场管理人员参与协调,明确各方的工程任务及责任,将各方的利益合理分配,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施工技术要求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虽然不是技术人员,但要对施工技术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至少要对图纸、施工流程、施工安全条例等基本内容有所熟悉。就施工现场协调而言,管理人员只有对工程图纸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合理分配工程量,正确的解决工程纠纷。管理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施工技术后,有助于协调施工现场的人际关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处理材料

对施工现场原材料的处理时对管理人员的一大考验,从材料订货到进场、验收、对单、生产供应等多个环节的管理都要求管理人员有一定的材料管理知识、物流知识,而且要求与检测单位、监测站等有良好的沟通。细节问题都会导致材料的挤压或供应不足,严重时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对于材料来说,质量关是十分重要的,在进货时要对供货商的经销资格进行检查、材料进场后腰报告质检机关进行抽样检查。最后,要依据施工现场图纸对材料进行合理堆放,并对进场的各批次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存档,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4)现场施工控制

如何子啊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工程时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目标。在施工开始时,要设计出完善的施工方案,要求管理人员对施工流程非常熟悉。施工开始后,管理人员要对原材料供应、人员供应、相关机械设备供应、水电供应等项目继续拧协调。由于工程量较大,所以这些工作要提前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规划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在施工过程中指指点点。

(5)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大家都知道,施工现场的管理其实就是人员的管理。工程的每一项工作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只有管理好人,工程才能顺利的进行。在管理中,奖罚制度是很有效的管理方法。首先,在工程开始前要建立一只有效的管理队伍,队伍中包括多种技术人才,一旦工程出现个中问题,都会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出来解决。其次,制定严格的施工流程和管理条例。现场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条例、制度,这不仅是效率的需要,更是安全的需要。最后,设立一定的奖罚制度。对于能够认真完成工作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和精神表扬,对于出现施工问题的员工要予以一定的处罚。这样就可以将责任明确到个人,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6)资料管理和成品保护

施工过程的技术资料、图纸、文档如: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等,必须进行整理保存,这有利于工程后期的使用和维护。同时,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很容易的找到处理依据。在工程结束后,是个那个现场的管理人员除了要整理各种资料,还要做好现场的成品维护工作。在工程的最后验收阶段,一定还要确保工程的外观优美,这是市政工程十分需要注意的一点。

(7)成本控制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要熟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清单报价表,然后进行综合单价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先算后干,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8)施工安全问题

施工安全是现场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市政工程,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盛会质量和城市的运行能力,如果发生施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将会给市政工程造成难以消除的污点。所以市政工程要严把安全问题,决不允许施工事故发生。

4.改进现场管理的建议

(1)加强现藏工程监理工作的力度。

现场关系监理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实施性施组”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按照审批合格的“施组”,进行现场检查与监控,防止违规操作。

(2)加强宣传力度

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文件和宣传资料集相关法规,来提高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对现场施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是之能自觉地认真贯彻各项规定,做到管理科学化、是公共规范化、操作标准化,决不允许施工事故的发生。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现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这样才能确保工程质量。

(4)加强现场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时一个企业的形象窗口。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尽力做到封闭施工,避免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围内施工作业的正常继续进行。

5.结语

市政工程关系重大,现场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安全的最好办法。在管理工作工作中,管理人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保证施工现场工作有序进行。希望本文能为市政工程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蓝颖.浅议市政道路施工中的质量管理.现代企业文化,2010 年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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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由于多是在城市里施工,而且施工类型复杂多样,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施工,也有地下隧道等的地下作业,还有跨越河流的城市市政桥梁。除此之外,由于不同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地理条件、地质条件和环境因素差异,导致了施工工艺复杂多变。种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强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影响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的因素

1.1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隐患

目前,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一是施工现场缺乏程序化管理,安全管理目标不明确,安全机构设置不合理,相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意识不足,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之间的关系,当两者出现矛盾时,往往容易忽视安全工作。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安全监督人员只注重于外在的安全表象,而实际安全监督施工过程中未能做到全面细致,施工现场混乱,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不到位。还有施工现场技术存在隐患,施工过程不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操作,由于技术操作不当,导致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安全资金投入不足,由于施工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减少安全生产的投入,导致安全工作表面化,无法真正落实到实处。

1.2 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低、施工人员综合素质差

随着我国市政安全管理法规的逐步完善,大多数施工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但是一些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等原因,在安全组织机构的人员、设备等方面配备严重不足,缺乏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一些施工单位虽然有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但是缺少必要的资金,无法保证其安全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行,安全管理部门如同虚设,存在的意义并不是为了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而是为了应付上级的主管部门,对于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检查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同时,缺乏纵深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施工现场和安全管理部门协调存在问题,安全监管的要求不能及时、准确的下达到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信息也不能及时的反馈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脱节。由于市政工程自身的特点多是露天作业施工环境复杂,施工面涉及较长、范围较广其相对的安全隐患也较多,施工单位重质量、重生产、轻安全,如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对这些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熟悉,将直接导致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盲目性,安全检查无法系统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加上施工人员综合素质差,存在违规操作,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1]

2、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市政工程的安全事故中,大多的安全事故是因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而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就是由于相关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由此可见,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操作的意识的非常重要,在市政工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大多是人、机和环境等因素,机器设备和环境都可以通过相关的措施避免,而人的特殊性导致了很多不可控的因素,只有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能一次性的完成,应该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安全事故课堂及讲座活动,通过播放一些安全事故的图片、视频短片等,让从业人员了解到安全事故的严重后果,同时要求完成安全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并考核通过的人员才能正式上岗。

2.2设置安全机构、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

2.2.1设置安全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施工企业的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市政工程的安全工作负责。在施工企业的总部设置一个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派驻施工现场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施工项目部的各个部门同样要配备安全员,配合总部安全管理人员一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渗透到施工的各个环节。此外,所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安全执业资格,并且在专职的安全员的配备上,优先选择的责任心较强,有丰富的施工现场经验,有一定的施工现场调度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和监督施工现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的指令能够落实到现场的每个施工作业人员,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及督促施工人员按要求完成整改。

2.2.2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尤为重要,在编制安全管理体系时,应该首先应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把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到施工的每个环节中,使管理体系有法可依。其次,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计划,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评分表》,组织每周安全学习及定期的人员岗前培训。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当出现了生产和人身安全发生矛盾时,应该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调动相关施工人员的积极性,杜绝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2]

2.2.3落实安全责任制

在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中,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安全责任制是安全规章制度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查发现,如果在实际施工中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个人身上,不仅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作业的重视,更能保障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到工程项目经理再到部门负责人、各个班组、及现场的施工人员,上岗前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履行相应安全责任的权利和义务。[3]

2.3 实行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的奖罚制度

我国由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的各个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对于施工中违规的处罚已经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条例也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对于工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也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使得市政工程建设及相关的各个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更为重视,为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施工的奖罚激励机制,将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安全管理的奖罚制度可以从具体的施工环节做起,例如对施工现场无事故、无隐患、无违章、无经济损失的班组,给与一定的奖励,对于违反安全施工的行为也进行一定的处罚,实行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3. 结束语

市政工程由于其特殊的作业环境,施工现场周围行人和车辆不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威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执行,但是我国的市政工程起步较晚,安全管理措施还不够完善,使得市政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不断显现,不仅威胁生命安全,而且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意义,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对于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会更加的科学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赵红.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32)

篇13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主要弊端是建管一体,业主(政府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监督机构都来自于同一系统,隶属于共同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既管工程项目投资和组织管理,又有直属的建设队伍,这种管理格局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管理监督体系,缺乏相互之间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很难形成严格的、公正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和良好的监督机制,给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形象。

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

国家早就明确要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但由于市政基础工程的特殊性(政府投资、业主是政府主管部门)这一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以行政手段组建的工程指挥管理为主,更换人员较快,衔接管理较差,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由于责、权、利不清,致使用权职能上包揽一切,行政命令多,形式上代表政府,出了质量问题却无人负责。

三、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

由于市政行业的特殊性,垄断现象严重,从而导致企业管理落后,人员素质偏低,企业质量内控体系不健全,只有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通过招标择优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机构才能有效地规范各责任主体(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行为,使招投标各项政策规定和投标承诺责任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体质量。

四、科学合理的处理好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关系,是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前提。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渠道的特殊性,使其受行政干扰较大,在确定“三大目标”时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行政领导为突出政绩,大搞特搞“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献礼工程”,拍脑袋和掉乌纱帽决定工期和造价,使项目的“三大目标”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决策之上,施工单位在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为赶工期往往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这也是市政工程建设中屡屡出现“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的根本原因,工程投入使用不到几年,工程就得开始进行重修了,质量监督机构遇此情况按现有的管理体制也感到无能无力。

五、认真落实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是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前提。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往往较大,政府又没有足够筹足工程建设资金,盲目立项、招投标,使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无法预期目的完成。施工单位投标承诺责任不得不到落实,工程进度左拖右拖,好多需配备的机械设备和施工保证措施未能落实到位,导致了施工机具和工艺落后,从而影响了市政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到位和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特别严重,至始至终地影响了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何况如何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新标准、新规范的规定,检测试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市政工程必须加强试验检测才能判断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但施工企业好多试验检测费因建设资金拨付款不到位就拖欠了,从而影响核查检测试验资料,部分存在检测试验漏项和缺项,意味着市政工程质量就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规定,从而影响了市政工程质量。因此,建设资金到位是保证市政工程监察部体质量的前提。

六、改革现有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规范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行为,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保证。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屡屡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等的建设行为十分突出,好多的建设工程到竣工验收时还未把法定建设基本程序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后也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些方面的存在制约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健康发展。作为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

七、加大各责任主体持质量行为监督,是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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