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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情况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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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我就上半年食品药品市场整治的情况做简要的汇报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上半年,食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在省、市食药监管局和县整规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重点突出,普专结合,整体推进,不留死角的原则,强化监督手段,改进工作作风,找准工作定位,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诚信等级评价准备工作,狠抓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多措并举,规范涉药单位管理。一是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强化涉药单位的诚信意识,建立涉药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上半年,我局制定实施了《山丹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记分,对涉药单位实施信用分级评定(具体分为:信用单位、信用警告单位、不良信用单位、严重不良信用单位),分阶段进行汇总公示,针对实际得分,分别给予激励或惩戒。二是在全县医疗机构中启动开展了“规范化药房”创建达标活动,通过以乡为单位的动员培训,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对药品的储存、养护等硬件设施积极加以改善,各类为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的软件资料逐步得到健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趋于规范。三是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顺利开展,至5月上旬,共有12家单位上报[本文转载自[不良反应报告表17份。四是“两网”建设稳步推进。在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上,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单位、个人在农村开办药店。全县8个乡镇115个行政村中,已有7个乡镇92个行政村建立了代购式和直配式相结合的药品供应网络,乡镇和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面分别达到了87.5%、80%。在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上,坚持日常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步,按照《张掖市药品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于3月12日组织25名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假劣药品鉴别及举报知识的培训,使其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良好。

二、强化监管,重点突出,专项治理成效显著。一是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行为。上半年,我局加大市场稽查力度,组织开展了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隐型眼镜、体外诊断试剂、非法制剂邮购、a型肉毒素、丙二醇、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药品等专项稽查和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前市场专项检查活动,集中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905人(次),检查涉药单位287户,责令限期整改32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案件36起,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1.6万余元,罚款3万余元。二是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大对假劣药品的稽查力度。积极加入“北京金剑假劣药品信息协会”,采用北京金剑假劣药品提供的信息182条,收到省、市药监局查处假劣药品信息通知5期,涉及假劣药品90种。受理举报4起,查处以民族医药为名销售假劣中药材案5起,没收假劣药品41种,35kg。三是加大药品广告整治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取缔以群众集会方式进行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2家,为群众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四是积极配合全县“科技活动周”的组织实施,加大合理使用抗菌素的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已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严格监督其执行分类管理规定。

三、立足源头,强化监管,促进了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一是对进入我县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严格实行资质审核制度。3月份,结合全县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规范来丹销售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规范有序。至目前已审核登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8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6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企业、非法药品流入我县,危害合法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二是全面落实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统一为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印发了《药品购进检查验收记录》、《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目前,绝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都按规定要求建立起药品购销记录,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工作也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了购进看渠道,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终端可监控的监管模式。三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在05年“八统一,六评比”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零售药店开展诚信登记记分评价制度,针对部分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管理工作滑坡的倾向,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管理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6家药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2家药店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同时严格落实零售企业季度例会制度,在适当范围对各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了通报,有效提高了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突出“抓手”职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作用,全县食品安全形式有所好转。至目前,共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各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8项,出台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为做好全年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针对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市人大专题调研和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向相关单位下发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督办单3份,收到整改回复3份,使存在隐患和问题在有效时限内得以改正,使食品安全工作得以稳步推进。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等工作,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本文转载自[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管理不严、法律观念不强、质量意识淡薄、基础设施条件差的问题相对突出,具体表现是:药学技术人员匮乏,对药品的性能、储存、养护知识掌握不够,药品储存条件差,难以保障药品质量;药品质量验收制度执行还不够到位,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尚待进一步健全。

篇2

今年以来,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中、省《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等工作要求,我市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肉食品安全这一主题,以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为中心,持续开展以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肉)及病害猪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的生猪屠宰联合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了生猪定点屠宰,净化了肉品市场。今年以来,全市定点屠宰生猪28.43万头,查出病害生猪(肉)913头,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避免病害肉流入市场,全市未发生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现将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市政府坚持把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作为全市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实行生猪行业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今年以来,市政府食安委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调了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责任,细化了定点屠宰及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确保肉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根据今年中省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行政追究暂行办法》及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顿工作各项要求,我市先后制定了《市生猪屠宰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市重大肉品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向社会公布了《市关于开展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顿工作的通告》,建立了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及肉品安全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和信息报送制度,市政府还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监管部门签订了专项整治行动责任书,并结合我市“创卫工作”要求就我市生猪屠宰专项整顿工作重点、中心任务进行了明确和安排,明确了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责任,要求各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本辖区、本系统肉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将生猪屠宰及肉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具体监管科室、监管人员。市商务局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市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书》。在《市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书》中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为肉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实行所在县区政府对肉食品安全负总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同时把肉品质量安全整顿、查处私屠滥宰、打击加工注水猪(肉)、病害肉违法行为等8项目标任务,列为市商务系统“创佳评差”竞赛活动综合考评指标,制定了奖罚措施,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县区,年终在工作评比中一票否决,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使屠宰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二、完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建立肉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建立和推行六项制度,确保专项整顿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一是建立相关监管部门例会制度,肉品安全各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向市食安委汇报专项整顿工作情况,研究部署肉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找准肉品安全问题关键,制定切实措施加以整治。三是建立统计报送制度。要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时填报专项整治和无害化处理统计情况等报表,汇总考评。四是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制度。利用工作简报等形式在全市商务系统通报工作进展,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宣传整治成效。五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通过举报电话、印制执法规范文书、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案件档案,及时受理、批办、督办、查处投诉案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覆盖全市的监管网络,不断把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六是建立突击抽查和例行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加大突击检查力度。按照省商务厅要求,市政府责成商务部门每月对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抽查,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少于4次,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将近2年相关检疫、检验及购销台账记录保存完备,以备检查,并要求每次检查必须有工作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必须在记录上签字认可。

篇3

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是保证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条件。日本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归纳起来,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以法律来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培育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治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也保证了行政职能的高效发挥。日本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透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

2.有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民协会

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由政府开办,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农协、商社等法人团体开办。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农民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近3000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

3.有高效运行的竞争机制

对于批发市场的交易参加者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交易。为了保证竞争适度,每个批发市场对进场的批发商、中间批发商的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个批发市场内的商被控制在2-6人。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地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另外,在价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卖制,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竟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4.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农产品的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日本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从分级包装入手,建立农产品产地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农产品品牌和信誉;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快速检测与化学分析检测结合的一系列检测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财政投入。

5.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拍卖交易,迅速、准确地处理贷款结算。在日本,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

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1.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要确立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现行的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使得批发市场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不规范,遇事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鉴日本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物流的枢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2.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交易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市场竞争必然走向集中,优胜劣汰的规律首先表现在经营者规模经济效益上,竞争必将导致许多小规模经营者无法支持而退出市场,批发业最终将是集中与规模经营。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商入场经营,尤其是那些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入市,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

3.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在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农协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前,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场所。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销售合作社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篇4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打假、护农、增收”为主题,认真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加强对全县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市场的监管,维护生产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安全,促进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畜牧局成立了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汪溢局长任组长,副局长郑法光任副组长,下发了《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送法下乡活动。加强畜牧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畜牧执法队伍。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组织兽药、饲料经营人员和养殖大户培训,尊重经营人员和养殖户的意愿,以服务为主,积极向他们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指导他们合法经营和科学养殖,努力提高经营人员素质和规模养殖水平。

(二)加大对畜牧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力度。

1、开展了兽药、饲料经营主体资格检查清理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兽药、饲料经营户进行摸底登记,建立档案,全面了解经营户的资质、证照及经营产品的基本情况,完善各项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为兽药经营户换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饲料经营实行了登记和备案制度,理顺了兽药、饲料的经营秩序。

2、开展了兽药、饲料质量抽检活动。按照市畜牧局的工作布置,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重点监控产品,对农业部通知的重点监控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饲料主要抽检合格率比较低的浓缩料和预混料,并对经营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经营户或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罚,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3、开展兽药、饲料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开展兽药、饲料执法检查工作,一是取缔无证经营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二是打击经营假、劣兽药和违禁药品,打击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专供渠道畅通,理顺兽药市场供应秩序。三是着重查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证照是否齐全、标签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期内,杜绝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等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大案要案快速反应机制,以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查要案为重点,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有效开展执法工作。

4、突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治理,努力实现标本兼治。一是抓好源头监控,严厉查处“地下网络”、“地下暗道”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打击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堵塞违禁药品的流通渠道。二是抓好养殖环节监管。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主要是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的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对规模养殖场建立档案,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抽查频率,对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三是积极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饲养实用技术,加强对养殖小区的饲养管理,认真执行养殖场用药、用料记录制度,规范用药、用料管理、强化技术服务,努力做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

(三)加强对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加强对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加工,分别实施家禽集中宰杀,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检疫验证章和定点屠宰章出场(厂),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质量自律承诺制度,进一步强化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遏制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毒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2、加强畜产品储存冷库的监管。

按照《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畜产品储存冷库凭检疫合格证对畜产品进行储藏和销售,严厉打击无证储藏和销售行为,严禁储藏、中转和销售有毒有害畜产品的行为。

3、加强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市场检疫,切断“病害肉”销售渠道,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经营劣质、有毒畜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完善工作制度。一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不得不报、瞒报、漏报。二是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三是案件督办制度。实行案件限时结案制,对上级交办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案件查处做到“五个不放过”。四是新闻通气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情况交流会商制度,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通报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五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成效

篇5

据对全国80家水产品批发市场成交价格统计,2014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平均价格21.70元/公斤,同比上涨3.54%。其中海水产品综合平均价格39.39元/公斤,同比上涨3.81%;淡水产品综合平均价格14.96元/公斤,同比上涨2.76%。水产品市场交易总体平稳,成交量、成交额同比分别增加1.43%和0.24%。

从月度价格走势上来看,2014年水产品综合平均价格明显呈现出前高后低。其中,受春节消费拉动,1、2月份水产品价格环比分别上涨5.25%和3.67%,之后经历一轮小幅波动,但价格总体处于高位运行。7月起价格环比持续下跌, 9月之后价格开始低于去年同期。其中,海水产品价格月度间波动相对较大,淡水产品价格相对平稳,4季度起价格下行压力加大。

从监测品种看,不同品种价格有涨有跌。重点监测的49个品种中,19个品种价格同比上涨,其中 10个品种涨幅超过10%; 21个品种价格同比下跌,其中6个品种跌幅超过10%;9个品种价格同比基本持平。涨幅超过10%的10个产品中有8个是海水产品,仅2个淡水产品,其中贻贝、坛紫菜价格涨幅最大,青蟹、海鳗和牡蛎价格涨幅也较为明显,海淡水虾类产品价格普遍上涨。价格下跌的品种数量较多,但跌幅普遍较小,跌幅超过10%的6个品种分别为梭子蟹、鲍鱼、田螺、虹鳟、马面和杂色蛤。大宗淡水鱼中,除鲤鱼价格同比小幅上涨2.61%外,鲫鱼、草鱼、鳙鱼、鲢鱼价格同比分别下跌5.69%、2.22%、1.97%和1.35%。

从影响水产品价格变化的因素来看,除生产成本变化外,捕捞资源变动、宏观消费环境、灾害和病害均是影响2014年水产品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其中,受捕捞资源变化影响最大的是梭子蟹,由于捕捞量增加,2014年梭子蟹价格同比下跌36.4%,尤其是休渔期结束后,在卸货港口,一些品相较差、规格较小的梭子蟹价格每公斤甚至不足10元,而同样作为捕捞品种的海鳗和鹰爪虾,由于捕捞量下降,价格同比分别上涨21.13%和20.29%,而带鱼、马鲛鱼、鲅鱼等传统经济鱼类由于资源状况不佳,产品规格偏小,价格同比分别下降4%-8%不等。受灾害和疫病影响较大的品种如坛紫菜和南美白对虾,价格同比分别上涨77.87%和12.39%。而受高档餐饮消费低迷等因素影响,鲍鱼价格同比下跌22.77%,其他海珍品价格也均有不同程度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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