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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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现状
1、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较弱。造价工程师的任务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实际上,造价工程师并没有完全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是编制预算书的预算员。因为,其法律地位并没有象监理工程师那样有明确的界定。第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所以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工作,预算员都可以担任,建筑市场各主体方没有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工程造价容易失控
(1)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竞争招标投标的本意,是通过公平竞争把工程项目交给有实际经验,业绩显著,资质符合工程项目条件,对工程造价有着实际的、较好的管理水平的优秀承包商去做。从而打破行业、地区的分割和垄断,消除惰性,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不能否认当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竞争,关系户工程、人情工程、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等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了这样的不良环境,承包商自然将工程造价控制置于脑后,什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自己的利益才是最最重要的。这使得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无法控制。
(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掩人耳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一些公共项目的投资也不再是国有一家,私有资本的介入能使我国经济建设资金更多,本来是件好事,但有那么一些投资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采用掩人耳目的手法,使业主和承包商明里是合同主体,暗里是一家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对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单价,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需求随意更改,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还有一些人,自己既无技术,也无管理能力,利用关系挂靠到有建设资质的单位,以别人的名义投标。在合理低标的定义还不够确定的今天,凭借低报价中标。拿到工程后自己既无经验,又无能力,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更是无从谈起。然而凭有关系、有手段,使各方围着他的指挥棒转。这就给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弊病亦使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受到质疑,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非常不利。
(3)随意修改原设计有些业主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在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上,趁机向国家多要投资,任意改变设计单位的文件。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迎合长官意志随意修改原设计,增加、扩大工程项目,提高设计标准。有的工程项目为了容易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采用上报工程项目规模小,投资少的不正常手法。一旦获得批准,又是修改设计,又是增加投资额。
还有的承包商在低价中标后,没有能力按照承诺的单价完成工程项目,只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设计代表串通,通过修改原设计,增加新项目企求再捞实惠。
以上所述的设计修改都是非正常设计更改,都会使工程项目投资额增加,工程造价控制形同虚设,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巨大。
(4)造价工程师没有实权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是在工程质量得到监理认可后,造价工程师审核工程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实际,最终计量支付的决定权在总监理工程师手上。即使是工程结算,造价工程师亦只是一个算账的工具,结算数额的决定权在业主代表那儿,造价工程师无法左右施工期间的工程款的支付,亦无法左右结算款的支付。工程造价控制难以实施,这是造价工程师没有最终决定权的尴尬地位所致。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的标底没人能监督招标投标中有一种以业主标底评价投标人商务报价的评标方法。这时业主的标底就成了检验投标人报价是否正确的唯一的“真理”。但是这个“真理”编制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正确,是否有漏项,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选择应用是否恰当,无人监督,无法控制。事前监督,容易泄漏标底。事后监督,生米做成了熟饭。
4、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无法贯彻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工程师应当担负起责任,对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完全可以拒签,这是法律上赋予造价工程师的权利。而在现实中,由于建筑市场不太规范,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造价咨询单位为了自己能生存下去,能得到一点市场份额,只能看委托方的脸色行事。委托方如果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造价工程师还可以发挥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的作用。如果委托方坚持自己的主张,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片面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造价工程师就无法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权利,使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成为一句空话。
5、造价工程师还是习惯使用“定额”,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现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投标人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都以各部门、各地区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即使在当前有些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采用了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工程造价人员还是因为以前的习惯,不能脱开“定额”计价。由于“定额”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定价制度,“定额”只能体现社会平均计价水平,不能体现先进的个别成本。这种“定额”计价方式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当然亦与国际通用作法相去甚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二、在规范建筑市场中造价工程师应发挥的作用以上是对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现状的一点浅显的看法,我们要规范建筑市场,就要改变这些不规范的做法,造价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政府宏观管理。为保障建筑市场的秩序和防范风险,政府只制定“游戏”规则。由行业协会制定准入制度,进行自律管理。凡是不符合准入制度的一律取缔,凡是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坚决清理出场。由市场自行调节,将没有竞争能力的淘汰出局。政府主要靠政策引导,进行宏观管理。
2、完善法律体系。造价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不仅取决于造价工程师,还取决于各相关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筑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使造价工程师不但有法可依,法律地位突出,造价管理和控制在法律上确定是以造价工程师为核心,使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不仅是造价工程师一方出力,而是各相关方面一起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严加处置。从而完善法律体系。
3、规范市场行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每一位造价工程师都应该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以自己的遵纪守法的行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以正常发展。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系统化的规则、规范,来约束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加大严格执法力度,监督相关企业和执业人员,纠正其违规行为,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规范了,各相关方面的行为也规范了,就会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
4、造价工程师应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随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这样的形式,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更高了,造价工程师必须是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既懂施工工艺又懂施工管理的全面的复合型人才。要想成为复合型人才就必须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技能。通过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把自己逐步造就成为复合型、知识比较全面、能胜任新形势要求的人才。我国加入WTO以后,需要我们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研究国际市场的相关计价方式,对于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或是国内市场对外开放,都是十分重要的。总之造价工程师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面才能适应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才能与建筑市场规范化与时俱进。
5、建立造价信息体系网。国外工程造价信息发达,不仅政府、协会、研究机构有关造价信息,有些咨询公司和新闻媒体也有关造价信息、工程成本数据、造价指数和参考文献,并从信息内容、时间、渠道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全面、完整的体系。而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才刚从“定额”中走出来,造价信息不论从内容到时间、渠道等方面都比较单一,信息量也很少,工程造价信息不发达,造成了造价人员对“定额”的依赖。造价协会应广泛收集、整理、造价信息,造价工程师亦有必要建立造价信息数据库,只有掌握了大量的有用的造价信息,才能使自己应该履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做得井井有条,才能推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6、要参与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工程师不仅是计算工程建造成本,也要考虑前期费用与运营成本,甚至要研究构成一个项目的所有的和潜在的战略资源的成本,所以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只有参与了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才能实施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的造价控制,也才能控制住因随意进行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建造成本的提高,从而推动市场向理性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黄河防洪工程是指各类堤防、防洪坝、控导(险工)、涵闸工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故意或过失损害黄河防洪工程和设施完整的民事事件、水事违法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四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后,应先行收集证据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现时间、发生地点(桩号、[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注:]村庄)、损害人情况、损害原因、受损内容、损害尺寸和状态、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事件发展和制止情况以及平面示意图和有关图片、物证等,并做出事件性质初步分析,同时报告县级河务局工程管理科和有处理突发事件权限的机关或部门。
第五条 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赶赴出事地点,确定出具体赔(补)偿标准和事件性质。在超越处理权限的情况下,与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共同保护好案发现场。不论何类突发事件造成防洪工程和设施损坏的,运行观测科在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完毕后,均应及时恢复工程和设施原貌,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六条 各类水事事件的处理应遵循: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快速反应、机智灵活。
第七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应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管理,注重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工程。黄河防洪工程实行合同管理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以及防洪工程遭受损害后的处理和恢复责任。在处理各类水事事件中有关部门要互通情报,相互配合,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第八条 负责各类水事事件处理的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水事事件的发生。同时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水法规和相关法律,积极作好本职工作,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防洪工程上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警示牌或标志。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在处理各类水事事件时,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积极妥善处理,对职责以外的及时移交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应将收集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线索等提交有关部门,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以保障各类水事事件高效率、高质量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水事事件的处理实行责任制和过错归责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非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事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民事事件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损害事实引起的经济赔偿关系,是因相对人的过错和过失致使黄河防洪工程及有关建筑物、构筑物遭受财产侵害和侵占,且后果较轻的事件。
第十三条 民事事件的处理主要以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为主,水政、防办等部门配合。本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工程管理的责任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在处理民事事件时主要采取双方协商和民事诉讼两种处理模式,以协商为主,民事诉讼为辅。进行民事诉讼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民事诉讼的经济性。
第十五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故意或过失损害黄河防洪工程的情况后,首先应要求损害人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防止损害扩大、恢复原状,协商损失赔偿。主要采取劝说和口头制止等方法。并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和直接责任人在处理损坏堤顶道路、排水设施、树木、各类标志等民事事件时,对能恢复原貌的,由损害人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民法有关条款,由侵害人以等价赔偿。
第十七条民事事件的处理权限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元以内的较小案件,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直接责任人具体处理;金额在100-500元以内的,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负责人协商后具体处理;500-1000元的,由主管工程的局长负责处理;1000元-20__元的由县级河务局长负责处理;20__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影响防洪工程管理,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堤(坝)顶晒粮、牛、羊堤坡啃草、集市贸易、乱搭、乱建、乱开、乱种、弃置砂石等情况,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清除,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范围附近乡镇、村庄的巡查,加强涵闸虹吸、跨河、穿堤、临河桥梁、[范文为文秘站 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加*文秘站 外部链接!注:]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案件的水事行为。
第二十条 在处理民事事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合理、文明协商、及时处理,不得发生扣留物品、打骂对方、任意提高赔偿标准等情况,特别是不得留置车辆、限制人身自由、罚款、采取暴力等手段处理,以免引起新的诉讼
。第三章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事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规定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和河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主要以县级河务局水政管理部门主,运行观测、工管、防办等部门配合。本单位负责水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水事违法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水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水事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水事案件查处的水政人员为水事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持有执法证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可按当场处罚的规定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水事案件后,工程管理人员应进行口头制止,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水政部门处理,在水政人员未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离开案发现场。水政部门应按快速反应的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政人员应加强防洪工程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水政人员巡查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如实将了解的情况、有关证据、线索报告水政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及时报告,并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它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及时收集和保管相关材料和证据,主要有时间、地点、证人证言、实地勘察、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并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律文书规范;
(四)对已做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水政人员应及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治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扰乱工程管理秩序、危害工程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盗窃、哄抢、破坏防洪工程和设施等,且损害结果较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县级河务局水政、运行观测科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治安案件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先行制止,依法正当防卫,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当工程管理人员制止无效,且已造成人身伤害、盗窃、哄抢、破坏结果的,也可直接扭送相对人到公安机关。当相对人逃匿时,工程管理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踪相对人踪迹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十条 治安案件的相对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自动中止侵害后,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留滞相对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因治安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损害和人员伤害的,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应一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章 刑事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刑事案件,由我国刑法调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刑法规定,侵害防洪工程安全或工程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破,人民法院审判。在侦破期间示公安机关需要水政、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在防洪工程发生刑事案件时,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可直接扭送相对人到公安机关。当相对人逃匿时,工程管理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踪相对人踪迹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相对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被制止后,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留滞相对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因刑事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损害和人员伤害的,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应一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在防洪工程内发生的其它治安和刑事案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也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八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未在防洪工程上设置安全、保护警示牌或标志,造成防洪工程损害或人身伤亡的,由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处理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人员对所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未发现,未报告造成损失的,给予工程管理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并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工程管理人员对所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虽发现,但不制止、不登记,并缓报、谎报致使突发事件的处理错过有利时机,造成损失的由工程管理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损失的30。
第四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失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在处理或查处突发事件中,、、接受相对人贿赂,或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超越职权扣留物品、任意提高赔偿标准、限制人身自由、罚款不当、采取暴力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承担直接后果80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在处理或查处水事事件中,应合规合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到伤害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享受国家有关伤害补助规定。
第四十四条 防汛办公室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片林和违章建筑物的清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程管理人员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损失的由工程管理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指较大损失是指黄河防洪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故意破坏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土建工程施工是一个庞大而又非常复杂的过程,而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可能产生在施工中的任何一个过程,因此,我们要不断地提高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技术的改进,将可能在施工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全部除掉,从而使得土建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进而保证整个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下面,就对土建工程中施工质量的控制进行了分析。
一、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尤其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可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地加强与提高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从而使得其建筑质量有所保障,促进施工企业的良好发展。而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对施工企业产生着直接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土建工程的进度及造价产生着影响,因此,如何更好地确保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已成为目前土建工程施工企业所关注的重中之中。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做为建筑工程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其建筑安全与功能的发挥有着直接的作用。但是目前在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有部分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的力度仍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因此,这不仅仅影响到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使得其建筑项目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目前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最为关键的是要具有完善的控制管理体制。我国当前的质量管理体制是在旧模式下经过改革完善而形成的,其中还存在着一些传统因素,不能够和当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出现局部封闭管理的现象,加之内部管理工作的监管体系不完善,很难进行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质量管理。
2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欠缺
管理者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发挥着主动性的作用,其要具有创新的思维管理模式,要形成质量管理意识,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管理者的质量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对于规定中指出的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流程认识不清,造成现场施工出现混乱的局面,质量事故频发,安全隐患存在较多。加上很多管理者只是凭借自己的经验进行管理,没有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综合素质不高,对建筑质量方面的要求了解不深入,这样很难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管理。
3施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不能形成统一的系统
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对施工这一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对于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竣工后的质量验收工作的管理,使建筑工程施工从开始到结束,其质量管理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但是从当前的状态来看,管理者往往忽视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的管理,没有对质量管理方案进行检查,没有根据施工地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的设备准备和材料进行质量管理,同样,对于竣工后的质量验收也是草草了事,不能够真正达到检验的目的,一些质量缺陷和安全漏洞也不能够检查出来,埋下了安全隐患。
4.土建工程施工人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起着直接作用。在建筑工程开始到结束的每一个步骤都与施工人员有着密切的联系,施工人员对于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在目前我国土建工程施工队伍中,施工人员大多由农民工组成,他们在专业知识、技术熟练度等环节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与缺陷,而大多数的施工人员在进入土建工程施工当中时,也没有经过统一的培训,在施工中不能规范地对施工程序进行操作。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就使得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便,从而也就使得土建工程施工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三、加强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1.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加强完整体的质量体系的建立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要想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就要加强对其完整的施工质量体系的建立。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企业本身的质量方针与目标的贯彻,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施工目标,并对所建立的目标认真的实施。在工程项目进行中,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严格的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的工程项目要立刻加以改进,否则不能进入到下一个工程环节。
2.在土建工程施工中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力度
为了保证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人员要加大现场质量监管的管理力度,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效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严厉处理对施工监管不力的行为。计方案要从施工现场管理的实际出发,遵循安全文明施工原则,对整个工程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要求等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和指示,保证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作有理有据。方案设计要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工期进行详细的规定,不得遗漏任何一方面,杜绝监管不规范的现象;施工单位要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不断提高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采用科学的施工技术和方法。
3.在土建工程施工中,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
在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对于施工材料的控制管理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对于施工材料的使用,直接影响着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与日后使用情况。因此,在施工中,我们必须要选用质量过关的材料,尤其是土建工程材料的采购人员,要加强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综合素质与对材料鉴定水平的提高。而相关采购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与职业道德观,坚决把控好施工材料的选购这一关。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要货比三家,择优购买。必须采购有出厂合格证、材质的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的材料。
4.在土建工程施工中,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的监督
要加大现场质量监管的管理力度,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效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严厉处理对施工监管不力的行为。设计方案要从施工现场管理的实际出发,遵循安全文明施工原则,对整个工程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要求等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和指示,保证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作有理有据。方案设计要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工期进行详细的规定,不得遗漏任何一方面,杜绝监管不规范的现象。同时当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发生矛盾后,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把质量放在首位。同时要对施工项目质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进行分析,提出科学里的评估意见和建议,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5.加强土建工程施工人员的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是其直接参与者,因此,要想提高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我们就要不断地加强其施工人员的整体水平。在进行施工中,要不定期地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使其在施工中熟练地进行操作。同时,加强施工人员对质量意识的加强,从而使得土建工程施工中的每一项都得到质量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梁泽华.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J].河南科技.2013(20)
中图分类号:TU31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3-010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3.053
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作为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包括土建工程结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意识、安全规章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做好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土建工程结构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能够优化土建工程结构效果,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1 提高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意义
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安全性能够提高土建工程结构的质量和水平。在整个土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安全因素是很大的不确定因素,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存在很多外在风险,因此做好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土建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管理,这样才能够对整个土建工程施工的概括了一个系统化的了解和掌握,从而预防土建工程出现安全施工问题。由此可见,做好土建工程中安全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能够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减少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另一方面,耐久性能够实现土建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土建工程结构的耐久性主要是在整个土建工程是否能够在指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使用功能和效果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土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耐久性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建筑企业还会根据性能的严重程度做出相应的赔偿,因此耐久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整个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土建工程管理必须格外重视耐久性工作,才能提高土建工程结构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实现建筑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做好土建工程结构中安全和耐久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其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土建工程结构和安全耐久二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紧密结合,土建工程结构主要是针对于进行建筑施工的主体而言的,而安全耐久性主要是针对于建筑对象而言的,只有将对象和主体融合在一起,才能实现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 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且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2.1 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工作落实不到位
虽然在整个土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都派人进行安全施工管理,但往往不是专人专职,而是一人兼多职,这种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不仅会影响整个土建工程结构施工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一旦出现了土建工程施工问题,也无法找到明确的负责人员,直接降低了整个土建工程结构的质量和水平。
2.2 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工作人员水平较低
在我国土建工程施工的现场存在区域划分不科学的情况,尤其是办公区域、安全区域以及工作区域相互交叉、混合,因此每个区域的管理工作都无法满足要求,在整个过程中,还有很多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工作人员自身安全和耐久意识较低,没有将自身的职责落实到位,工作态度不认真、敷衍,没有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念和服务观念,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导致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受到损失。
2.3 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很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随意性较大,其安全施工防护随意性较大,不仅不能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安全施工管理要求和标准,同时还会直接影响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水平。目前我国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管理并没有明确的负责人,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管理防护工作不到位,土建工程结构施工安全设备老化、落后,建筑工程施工电梯混用,土建工程结构的施工现场并没有基本的安全警示或者是提示标志。
3 提高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水平的有效策略
3.1 建立健全土建工程结构安全施工管理机制
只有逐步建立健全土建工程结构安全施工管理机制,才能够从整体上确保土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从而将其提升到一定的水平上,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科学化管理,同时还能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从而建立一体化安全管理标准和质量,提高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例如:在对钢筋材料进行管理和配比的过程中,应该对其进行专业化的指导,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管理工作。
3.2 提高土建工程结构管理人员自身水平和素质
建筑施工行业员工作为整个土建工程企业的核心和灵魂,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提高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才能实现建筑行业飞速发展,这主要是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土建工程结构管理人员应该转变自身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树立终生学习的理想观念,努力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从而提高土建工程结构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土建施工单位应该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二次培训,努力提高其管理能力,聘请国内外先进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的管理,从而使其能够规范地进行操作管理。
3.3 规范管理土建工程安全作业现场
土建工程的作业现场作为材料、人力、物力、信息的集散地,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由此可见,规范对土建结构安全作业现场进行管理,才能有效提高建筑管理的整体质量。施工作业现场还应该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准,一切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现场,这样能够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还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将所有的物品进行统一的摆放,不能杂乱无章,尤其是灭火器这种重要的安全保障工具,一定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土建结构的工作效率,同时还能确保施工的安全,因此规范管理作业现场是十分必要的。
3.4 强化监督土建工程结构耐久性管理工作
强化监督土建工程结构管理工作能够对整个土建工程结构起到必要的约束作用,尤其是在施工原材料的采买阶段,只有对其进行严格的把关和处理,才能购进高质量的材料,如果在实际检测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要及时地进行调换和处理,这样才能够实现节约建筑成本,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的目的,从而确保整个土建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逐步提高我国土建工程结构的质量和水平。
3.5 加强对土建工程的监测
为了确保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增强对土建工程的检测和维修,政府部门应该增加更多的资金投入,对其进行多次维修和管理,从而提高整个土建工程的质量和水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与此同时还应该不断创新土建工程结构的管理方法,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对土建工程结构进行检测和维护,从而真正实现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使土建工程结构能够真正发挥实效。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我国建筑行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也对土建工程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做好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够提高整个土建工程结构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能确保土建工程施工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因此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土建工程结构安全施工管理机制、提高土建工程结构管理人员自身水平和素质、规范管理土建工程安全作业现场、强化监督土建工程结构耐久性管理工作等方法,才能提高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从而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安全性和耐久性在土建工程结构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土建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工作也属于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党和政府、建筑企业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三者的共同努力,从而实现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刘宏信.从安全性与耐久性上来探讨土建工程结构分 析[J].科技传播,2014,8(1).
[2] 祁麟.浅谈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分析[J]. 科技展望,2014,11(1).
1、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价值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是土建工程的重要保障措施,尤其对于土建工程质量有着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是土建工程不可缺少的过程和步骤,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根本性保障。实际的土建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是一个体系,对于土建工程各项子建设和子工程有着积极地干预作用,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可以对施工技术、施工计划、施工进度展开审核,对于施工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的准备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土建工程各环节在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内实现质量上的保障。通过土建工程施工监理可以使整个土建工程施工达到监理和控制的效果,对施工质量有着制度性和规则性的保障作用。
2、土建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和难点
2.1图纸的会审工作
图纸会审是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基础,也是觉得工程监理质量的前提条件,图纸会审的重点是对各重点部位和疑难点的确定和排除,应该对施工图纸、安装合同等资料性文件在会同相关专业监理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对土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建筑物尺寸等环节展开检查和会审,归于错漏和缺失进行补充,将专业性整改建议形成规范的形式提出,以便施工中引起注意,促进相关难点和缺失的施工突破。
2.2施工工序的控制
施工工序对于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和监理工作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需要重点对此加以监理和控制。首先,加强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巡视工作,要及时开展对施工现场的全面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施工过程技术、管理和质量方面的问题,做到不失时机地纠正,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用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其次,认真做好站边监理,特别对土建工程施工的关键工序、关键程序和关键部位采用站边监理的方式,控制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技术,及时收集相关的资料、数据,将职责落实到每个环节和个人,并认真填写站边监理的记录。其三,对隐蔽工程加强检查和验收,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监理,对于暴露出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立做到整改,再次验收合格后才能签字,进行下一环节的施工。其四,做好土建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查,应该会同工程发包方、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采用平行检查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确保质量的同时,确保土建工程施工的进程。最后,根据土建工程施工的图纸、资料和施工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重点控制,注意细节的检查和规范的执行,防止土建工程施工出现质量通病的产生。
2.3实施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是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确保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事后控制可以有效消除在事前和事中产生的偏差,更好地确保土建工程施工质量。
3、土建工程监理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3.1预制桩接头施工的工程监理
预制桩接头施工中监理人员应该采取旁站监督方式,来确保预制桩接头的施工质量。工程实践证明,桩在下压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侧向变形和错位。需要监理人员在强化技术和工序的基础上防止上述问题的产生。
3.2钢筋表面清洁度的监理
土建工程施工中钢筋会因踩踏、污损而引起钢筋表面覆盖泥污,这必然影响到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握裹力。另外,钢筋堆放区往往由于缺乏防雨防水措施,导致新轧制的钢筋表面很快生锈。因此,在土建工程监理中一定要注意钢筋的表面清洁问题,存放钢筋时要尽可能地做好防水防雨工作,以防表面。
3.3梁钢筋绑扎的建立
钢筋在构件内是通过与混凝土的粘结力来传力的,而粘结力的值和钢筋的周界面积成正比。如果两根钢筋并在一起就意味着可传递的粘结力减少,钢筋所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在施工若遇到需要将主筋并在一起的情况时,需与计人员研深入探讨出现原因基础上加以解决。二是要避免梁第二排主筋位置偏差过大。若此位置主筋的偏差过大,实际上会使梁的有效高度大为减小,从而严重降低梁的承载能力。
3.4施工仪器和仪表的建立
加强检查和控制施工仪器是建立工作的另一重要工作内容,施工单位的测量仪器精度对于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这是人所共知的。监理规范中也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测量仪器的合格性进行检查。若监理人员忽视仪器检测和检查,而不对施工仪器认真建立的话,一但出现问题结果就会十分严重。例如:某工程的静压桩施工完毕后,将桩项标高以上的土挖去后,竟然发现所有的桩项标高比设计标高低15~30cm,需要进行处理,造成大量的费用和时间损失。分析原因是由于水准仪的性能不合格所导致的。桩基施工前,监理人员查验了水准仪的检测报告,该水准仪是在本项施工之前四个月通过复检的,监理工程师便认为该检测报告在有效期之内,同意使用。上述事故的出现证明水准仪这类精密仪器在搬运或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失准。因此在施工之前和施工中监理人员必须对仪器进行校核和复检。
4、结语
总而言之,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是工程施工的基础,是相关规范和技术得以实施的保障,如果没有土建工程施工监理,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将难于保证,土建工程施工进程将会延长,尤其对于基础性工程、隐蔽性工程如果没有土建工程施工监理将不能做到高质、高速和高效,因此,必须对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环节和关键展开探讨,在结合实际应该重点关注问题的基础上,形成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措施和方法,为工程建设整体的质量打下制度、管理上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盛家富.房屋建筑土建监理质量控制措施[J].中华建设.2012(05)
[2]王忠卫.土建施工监理的过程控制[J].科技资讯.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