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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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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条例

篇1

中图分类号:TV7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1-0056-02

福堂电站调压井为开敞圆筒差动式,开挖深度117.7m,开挖直径31.3m;永久结构混凝土厚度2m,衬砌后大井直径27m,井筒深108m。福堂调压井座落在地形陡峭、场地狭窄的单薄山脊中部,上部60m置于强卸荷Ⅴ类松弛破碎围岩之中,围岩缺乏自稳能力,成井条件极差,因此大井井壁围岩的稳定性是本工程安全施工过程的关键,加上本工程多属于高空立体交叉作业,临边、临空高处作业,施工干扰大,安全隐患突出,且大型设备起吊频繁,使项目的安全管理如履薄冰。项目管理层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适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了工程正常进行,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不同施工时期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了各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

(一)井筒开挖与支护的安全防护措施

1.总的指导思想。福堂电站调压井工程属大型石方井挖工程施工,工程区地质条件恶劣,调压井空间尺寸大,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突出。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项目部确定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思想:先加固,后开挖;先导井(直径3米),后扩挖;先摸拟试验爆破,再对井壁实际开挖;边开挖边支护;边开挖边监测;以监测成果信息反馈研究、分析,指导调整下一步开挖及支护方案。以安全求进展,以安全保质量。

2.大井开挖前的安全措施。为改善调压井围岩岩体的力学性能,恢复其整体性,提高围岩的弹性模量和抗压强度,提高围岩的安全稳定性,在开挖前对井壁围岩1260m以上进行深孔超前预固结灌浆。灌浆范围在井壁围岩环宽6~8m,呈梅花形布置3排深孔固结灌浆孔,每排56个孔,排距2m,均匀分布。为了进一步增强施工期井壁的安全稳定性,固结灌浆后在每个灌浆孔内插2根ф32钢筋为一组的钢筋束。

为确保大井安全,防止井口坍塌、片帮,在调压井井挖完成4.5m,即1304.5m高程,首先进行锁口砼的浇筑,浇至1309m高程,当锁口砼浇筑完成并达到设计强度的60%~70%,再采取减震措施进行调压井的井挖。

3.大井开挖的安全措施。(1)液压挖掘机SK220起吊的措施。福堂电站调压井大井开挖的扒碴设备为中日合资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K220液压挖掘机,其外型尺寸为9.98m(长)×2.99m(宽)×3.07m(高)标准挖斗容量为1.0m3,整机重量22.9t。采用DMQ540/30T低架门式起重机完成扒碴设备的垂直运输。经过精心安装调试的DMQ540/30T低架门机,42m扒杆、幅度在20m时,最大起重量为26T,满足自重22.9t的SK220液压挖掘机的吊运需要。(2)破碎岩体开挖的安全技术措施。调压井中上部岩体破碎,为确保井壁安全,在开挖设计上实行分区开挖,从平面上分为内环和外环两个区,内环先挖,外环开挖后及时进行喷锚支护或倒挂砼衬砌。半径为1.5~10.5m范围内为内环,半径10.5~15.65m范围为外环,为减小爆破对井壁的震动破坏,内环爆破时距井壁有5.15m,且完成的预裂兼隔震作用,外环爆破时预裂孔先行起爆,且外环已形成两个临空面,可降低炸药单耗。在施工程序上采取减小井壁岩体出露的高度(7m)和时间的方法,使后续的喷锚支护及砼浇筑及时跟进,有利于施工安全。(3)1253m以下部位开挖的安全措施。由于DMQ540/30T门机起吊SK220反铲的最低高程是1253m,为了提高开挖的效率,大井1253m以下部位扒碴采用SK220反铲直接停在开挖面上在爆破时进行防护的方案。为了保证爆破时反铲的安全,特设计反铲防护罩,爆破时用防护罩加以保护,爆破后将防护罩用门机直接吊走。防护罩采取∠100×100×6角钢作骨架,Φ25@20cm钢筋作分布筋,采取5cm的木板遮盖,为缓解个别飞岩对防护罩的冲击,在靠近起爆的一侧防护罩悬挂两排废轮胎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二)井筒砼衬砌安全技术措施

1.倒挂砼浇筑与下部开挖、喷锚属立体交叉作业,为防止物体下落伤人,在倒挂模板平台上用5cm厚的木板封闭,并随时清理自己施工中所造成的垃圾和废料,每天都要做到工完场清,自己的工具材料妥善保管,严禁坠落。绑扎钢筋用的挂架每层要用5cm木板铺设,底部并且用安全网封闭。

2.上下交通使用的4架爬梯,用Ф32钢筋制成,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处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防护围栏,每隔10m设休息平台一个。

3.作业过程中对卷扬机各结构、爬梯、防护设施派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加固,不得迁就使用。焊接作业的下方或附近严禁有易爆、易燃物品,平台架上对称堆放的钢筋材料不允许超重,让模板受力均匀,避免变形、扭曲。

4.用吊罐运送砼,使用吊罐前应对钢丝绳、平衡梁、卧罐、吊环等起重部件进行检查,如有破损,严禁使用。吊罐下降和就位必须听从指挥。指挥人员应由受过训练的工人担任、指挥信号必须明确、准确。吊罐下降时,避免紧急刹车,以免晃荡撞击人体。吊罐卸完砼应及时将斗门关好,并将吊罐外部附着骨料,砂浆等清除后方可吊离。

5.加强对施工用电的管理,配电盘有防雨、防尘、防雷设施,并应悬挂标志牌,线路架设符合规定,严禁照明电线直接搭在模板架子上。

(三)钢衬安装安全技术

调压井在1245~1295高程设有钢衬,钢衬安装与井筒滑模施工属于垂直交叉作业,为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从施工现场实际出发,对钢衬安装作出如下安全技术要求:

钢衬安装操作平台,采用Ф22mm的钢筋煨成槽型,槽宽2000mm,将上下两钢筋端部接在钢衬的加劲环上,搭接长度不低于70mm,在钢筋的上中下分别焊接Ф14mm钢筋作为护栏和加固作用。在槽型钢筋的底部铺设50mm厚的木踏板。踏板的两端分别留出长度不少于200mm的余量作为相邻两踏板的搭接部分,踏板用铁丝捆绑固定在钢筋上。外侧安装平台是指钢衬和调压井砼之间的用于焊接调整的平台,外侧平台将直接铺设于土建预埋在砼内的钢筋或与预埋砼内的螺母连接的钢筋上,由于钢筋直径Ф25mm,长度600mm,所以踏板铺设在钢筋上后不再作其它加固处理。

为消除钢衬安装与滑模砼浇筑立体交叉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在第10层钢衬处(1270m高程),第17层钢衬处(1285m高程)分别增设安全防护平台,以拦截钢衬安装过程中边角废料的坠落。此平台用14a槽钢在钢衬内壁加劲环上搭设,每根长3m,间距2m;平台下部斜撑采用

(四)金属结构安装与排架柱施工的安全措施

为确保福堂电站提前2个月发电的目标,将原设计调压井事故闸门轨道安装与排架柱施工分步作业改为平行作业,使施工干扰加大,安全隐患突出。为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将1314.5m锁定梁平台用5cm厚的木板封闭,上面用1mm的白铁皮覆盖,以拦截排架柱施工掉下的边角废料。轨道安装人员在卷扬机起吊的吊篮上作业,吊篮底部和顶部分别用50cm木板铺设,顶部增铺2mm×2mm的钢丝网,卷扬机设专人检查。

排架柱施工采用现浇砼,满堂红脚手架支撑,排架柱四周用建筑防尘网封闭。脚手架搭设做到申请许可搭设验收挂牌使用,同时设有两层栏杆和踢脚板,再设垂直爬梯以便攀爬和上下,确保脚手架搭设规范化和标准化。

篇2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电气设备在建筑工地得到普遍应用,建筑施工的用电需求骤然增加。施工临时用电是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动力载体,是整个工程项目高效稳定建设的重要保障。以笔者多年亲历的35KV~110 KV变电站和10KV~35KV线路的新扩建或增容改造等大小修工程,尤其今年有幸参与大西高铁张礼至襄汾西220KV输电线路新建工程,发现各类工程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整个工程中最不起眼的一个环节,是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与现场监理极易忽视的一个部位,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由于受工程建设工期的决定,临时供电系统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一般电力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大多一年内,有的则只有几个月,甚至只有几天,且安装安全用电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在工程竣工后马上进行拆除,也就是临时用电系统需随工程的竣工而从施工现场拆除;

临时用电还具有危险性,建筑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复杂,各种电气设备工作和运行环境相对恶劣,作业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由于施工工种多、交叉作业面多、人员设备进场较为频繁,很容易接触到临时供电线路发生触电危险;

临时用电系统还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进行,建设工作面也在不断延伸拓展,各类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增加和移动,使得整个供电系统结构复杂多变;

临时供电系统还是一个负荷时变的系统,不同建设阶段所需的机械电气设备也不一样,系统负荷容量变化范围波动较大,这就对供电系统调节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以上特点可知,施工现场既是一个电气危险点较多的特殊场所,又是对安全技术水平要求十分高的特殊场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但直接影响着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着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此,在施工全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保护措施,提高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水平,保障整个工程项目安全可靠、优质高效的建设[1]。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常见问题分析

1.1保护零线引出点不正确

根据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要求,在建筑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提供的临时用电TN-S保护系统中,各类用电设备的金

属外壳均必须与保护零线进行有效连接。临时用电系统中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馈电柜总漏电保护器的电源侧零线引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保护零线的引出方式不按规范要求进行,通常采取将临时用电保护零线从现场分配电的零线重复接地引出,有的或从总配电箱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的负荷端引出,这都可能导致有些用电设备保护零线达不到保护要求,当遇到安全故障时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1.2用电设备与保护零线间连接不可靠

在施工现场发现,很多临时用电系统在初期架设过程中也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布置了保护零线,且零线引出点也是正确的,且安装要求也做了重复接地,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设备专用保护零线连接出现不紧密不可靠现象,如临时用电系统安装人员不仔细,只是简单将保护零线与设备接地体进行简单连接,并且没有经过严格的临时用电验收就投入实际运用过程中,就很容易造成设备保护零线接线不妥当,使设备外壳出现带电或当设备发生漏电时失去安全保护等现象发生,导致施工人员在施工用电过程中出现触电事故。

1.3配电箱系统选型设计不合理

在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中明确规定,施工临时用电系统应按照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以及开关箱三级设计为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供电电源附近,分配电箱应设在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而分配电箱应按照各用电负荷开关箱位置布置,且其与开关箱的水平距离应在30m以内,用电设备开关箱与现场固定式用电设备控制箱间的水平距离应在3m以内。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很多建筑工地现场除总配电箱设置较为合理外,其它如分配电箱、开关箱等很多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布置,根据现场用电情况随意布置性强,且没有在箱体周围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有的甚至将开关箱、分配电箱进行混用,这样很容易导致发生漏电危险后,由于分配电箱额定剩余动作电流较大,通常在50~100mA,而起不到跳闸保护的作用。同时用分配电箱当开关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这样就可能导致某一设备出现漏电故障后,分配电箱跳闸保护直接影响其它开关设备正常用电,大大降低临时用电供电可靠性,同时还可能危及到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

1.4漏电保护器失效

漏电保护器是临时用电系统安全可靠供电的重要保障系统,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至少每天按动一次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钮,以提高其动作可靠性和及时发现漏电保护器故障。但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大多数电工操作人员由于抱有侥幸心理等,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对漏电保护进行日常校验检查,导致已有故障的漏电保护器依然在现场继续使用,给临时用电系统埋下巨大安全隐患。有的工作人员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不按要求接好工作零线,导致漏电保护器只能充当一个简单的负荷控制开关,在发生漏电故障时,漏电保护器不能发挥出安全保护作用。

1.5临时施工设备电源线搭接混乱

在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现场的需要,经常会出现一些施工机械临时搭接用电电源进行短时工作的情况,而在现场操作的电工往往会认为短时接线布置麻烦,忽视这类施工设备临时用电安全。在施工现场经常会看见将刀闸开关外绝缘胶盖直接取下,然后将设备电源线直接挂在保险丝上的违规用电现象,因为这样不仅造成了刀闸内部保险丝在外面,增大了触电危险率;同时还会由于临时不规范搭接点出现剧烈发热氧化,严重时还会引起火灾等事故。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供电线路没按规范要求进行穿管敷设、金属丝代替刀闸保险丝、配电箱没有采取防雨措施等,严重危险到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

2、提高临时用电安全水平综合措施

2.1按照规定进行详细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按照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气设备总数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负荷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该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编制详细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确定临时用电的电源进出线路径、配电房地址、总(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安放位置、供电线路的走向;统计用电负荷、选择变压器容量、供电导线截面、以及配电箱(开关箱)的类型规格;绘制现场施工临时用电总配电平面布置图、立面图,以及馈电柜、配电箱、开关箱的接线系统图;并制定详细的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电气防火措施。建筑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由专业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详细编制,并经现场施工企业电气专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批后方能实施。

2.2按照组织设计要求认真组织现场施工

应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临时用电线路和配电箱进行规范安装施工。临时用电中室外架空裸导线的最

大弧垂点与地面的安全距离应在4.0m以上(电缆线路应在2.5m以上),室内线路敷设距地面安全高度应在2.5m以上。临时用电电缆埋地敷设深度应不小于0.6m,在经过道路、结构缝等易受外部损伤的场所应加设直径为电缆外径3/2以上的电缆套管,且在电缆和电线敷设前,要认真检查电线及电缆外绝缘层是否完好[2]。

2.3采取多等级保护

在进行临时用电系统设计、施工时,要确保整个系统具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整体结构,并严格按照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逐一配电结构,杜绝配电箱与开关箱混用等不规范现象发生,并严格按照“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综合保护进行临时用电配置,同时要严格根据负荷总量进行详细计算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并设置合理匹配的动作保护时间,防止漏电保护开关出现“误动”、“拒动”等状况,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现场设备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且其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构筑完善的零线保护系统,保护零线除了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电源侧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按规范要求在配电箱供电线路中间和末端分别作重复接地,且要用对应仪器核查每一处重复接地电阻是否小于10Ω,若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应采取相应降阻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制定颁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管理和作业,严格落实上。

述提高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水平的综合措施。同时,还需要按照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选用合格材料进行配电箱(开关箱)等施工配电设备制造、认真进行漏电保护器定期试验复核、构筑完善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等措施,并通过不断完善用电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用电知识的培训,提高现场工作人员安全用电水平,监理单位尤其现场监理应着力提升现场安全用电的关注与监管力度,有效防止或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促进整个工程项目安全可靠、高效有序的顺利建设。

篇3

杜绝占道经营、违章用电和吸烟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整个新商城持久安全稳定运营。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委常委每周向区政府作书面汇报。集中整治小组每日至少有七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抱石路派出所1名干警、区消防大队1名消防监督参谋、区城管分局1名干部,新商城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和3名物业保安。

三、整治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改阶段。时间为6月7日至6月12日。从即日起,新商城管委会须利用商城内的电子显示屏和消防广播连续一周时间不间断播放对新商城内占道经营、违章用电以及吸烟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要求商城各经营业主必须与商城管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自觉对占道经营、违章用电以及吸烟等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自查自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6月13日至6月30日。由抱石路派出所1名干警、区消防大队1名消防监督参谋、新商城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和3名物业保安组成的集中整治工作小组每日对商城内的占道经营、违章用电和以及吸烟等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巡查整治。整治第一周消防大队派出四名战士参与协助集中整治工作。

1、整治的主要内容:

(1)占道经营现象;

(2)占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现象;

(3)违章用电现象;

(4)吸烟;

(5)遮挡妨碍消防设施使用;

(6)店铺(摊位)违规吊顶;

(7)在店铺(摊位)上方隔层上堆放货物;

(8)违章在商城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

2、整治措施:

(1)对发现的占道经营、占用疏散通道或堵塞安全出口现象,当即对占道物品予以扣押收缴,同时依据《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2)对发现的违章用电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3)发现在商场内吸烟,依据《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五日拘留;

(4)对遮挡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现象,责令当场改正,并比照《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5)对店铺(摊位)违规吊顶现象,立即予以拆除,并依据《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6)对在店铺(摊位)上方隔层上堆放货物现象,当即对堆放货物予以扣押收缴,并比照《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7)对违章在商城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现象,当即对占道物品予以扣押收缴,并依据《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日。由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商城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主要存在的八个方面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个验收,并向区政府作书面汇报。

四、工作要求

篇4

甲方:大港油田集团路桥公司污水深度处理厂项目部

乙方:

为了保证污水深度处理厂项目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安全用电,避免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甲方特制定如下安全用电条例,以供乙方用电时遵守执行。

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

1.1严格执行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2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系统“即三相五线制”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四个一”规定。不符合用电安全规范、规定时,乙方不得擅自用电。

1.3发现电线断落在地上,不能直接用手去拣。派人看守,不让人、车靠近,特别是高压导线断落在地上时,应远离其8米范围以外。通知电工或供电部门处理。

1.4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机具的金属外壳要做好接地保护,不要忘记给三眼插座、插座盒安装接地线;不要随意将三眼插头改为两眼插头。

1.5不要乱拉乱接电线,不私自或让无资质的人员铺设电线和接装用电设备,安装、电动工具。

1.6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或移动用电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要冒险带电操作。

1.7雷雨天在施工作业区人行走,不要用手触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1.8发现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1.9漏电保护开关应安装在无腐蚀性气体、无爆炸危险品的场所,要定期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灵敏性检验。

2.生活区安全用电条例

2.1超负荷用电,如用电负荷超过规定容量,应到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增容;空调、烤箱等大容量用电设备应使用专用线路。

2.2要选用合格的电器,不要贪便宜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器、电线、线槽(管)、开关、插头、插座等。

2.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家电的带电部分,特别是黑白、彩色电视机的高压行输出部分,以免被电击伤。

2.4要选用与电线负荷相适应的熔断丝,不要任意加粗熔断丝,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熔断丝。

2.5不用湿手、湿布擦带电的灯头、开关和插座等。

2.6要将电视机室外天线安装得牢固可靠,不要高出附近的避雷针或靠近高压线。

2.7晒衣架要与电力线保持安全距离,不要将晒衣竿搁在电线上。电加热设备上不能烘烤衣物

2.98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3.临时安全用电条例

3.1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3.1.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1.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1.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3.1.4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3.1.5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1.6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3.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2专业人员

3..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3.2.2.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2.2.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电工专用工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2.2.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封挂标志牌。

3.2.2.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2.2.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2.2.6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3.2.2.7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3焊接机械

3.3.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3.3.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3.3.3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3.4手持式电动工具

3.4.1一般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4.2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3.4.3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3.4.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3.5临时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3.5.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3.5.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5.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3.5.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3.5.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3.5.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3.6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3.6.1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6.2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7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3.7.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7.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3.7.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3.7.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应急处置触电事故电流对人体的损伤主要是电热所致的灼伤和强烈的肌肉痉挛,这会影响到呼吸中枢及心脏,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跳骤停,严重电击伤可致残,甚至直接危及生命。

4.1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时,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

4.2将脱离电源的触电者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仰卧,将其上衣和裤带放松,观察触电者有无呼吸,摸一摸颈动脉有无搏动。

4.3施行急救。若触电者呼吸及心跳均停止时,应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时实施心肺复苏抢救,另要及时打电话呼叫救护车。

4.4尽快送往医院,途中应继续施救。

5.用电安全事故责任划定协议

5.1甲方职权范围

5.1.1甲方只负责施工现场西北侧总控制配电箱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5.2乙方职权范围

5.2.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东侧电线杆电能控制范围内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5.3安全事故责任

5.2.2由于乙方用电技术、安全管理不到位、用电安全自我防范意识薄弱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2.3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生活区安全用电条例、临时安全用电条例》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甲方单位负责人:乙方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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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气化的发展,生产、生活用电的日益广泛,发生用电事故的机会也相应增加。据我国近年来的统计,全国农村每年触电死亡的人数均在数千人左右,工业和城市居民触电死亡的人数约为农村触电死亡人数的15%左右,在触电死亡的人数中,低压死亡占80%以上。而因造成的损失则难以具体统计。所以说电力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政府宣传《条例》的契机下,我作为一名电力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日常电力保障情况下,要身先士卒,要积极倡导公民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给公民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用电环境。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电,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一片漆黑,人和人之间互相都看不到,更不要说正常的工作生活了。在新条例的内容中,又进一步强调了节约用电的重要性。节约用电要从自我做起。记得小时候,邻居家的灯经常一夜不关,父亲就经常教导我,要节约用电,珍惜资源。从小时候这种观念就已经根深蒂固了。一直到现在这种习惯一直保持着。节约用电其实很简单,只要我们细心,其实每个人都可以做到。

在我的日常工作中和电会经常接触,记得在****年4月的一天,那时刚到***上班,还没有完全适应工作。再一次操作中,出现了一个严重的违规行为,我比工作表上操作提前了2分钟。但是只要是一个电力工作者,他都会明白这2分钟到底意味着什么,这就证明工作班成员是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工作的。虽然说这只是在填写时的一个小失误,没有引起任何事故的发生。但在事情结束之后,我一直在反思这个问题,也一直在设想如果、假设这不仅仅是因为填写时间时的一个失误,而是在实际操作时出现如此的情况,结果将会是如何?我无法想象,也不敢去想任何可能因为这一小失误而导致的任何事故,我不得不承认,我怕了,我惶恐了。经过这件事情使我明白安全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对于设备的操作人员,它的意义在于生产设备的稳定运行;对于每一位员工,在于“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对于电力安全,在于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在于国家财产的安危;不讲安全,哪怕是看错一字就能造成误操作引起事故的发生;不懂安全,哪怕一只小小的烟头,也能酿成惊天惨祸;不要安全,哪怕只是小小的一个意念,就能让操作中的生命处于危险;不守安全,哪怕一次不经意的疏忽,就能对电网造成毁灭性打击。

用电安全直接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前几天,一个邻居家里因电源插座常年未更换,插座老化,导致起火。家中所有的物品全被无情的大火烧成灰了。这其实是一件很细微的小事,如果经常检查电力隐患,及时更换插座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认为,这是一种警醒。这是平时没有注意用电安全,所尝到的苦果。安全是每一个人生活工作的基础。所以我们平时要勤检查,勤更换,有问题要亲处理。给自己也养成一个良好的用电习惯。

电力连着你我他,呵护光明靠大家是这次《条例》宣传的主题也是我们工作的方向,我们会为之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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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九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危害,避免和减少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故意延误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损坏、擅自涂改、移动、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企业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并保存一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以及规划中预留的电力建设用地周围,建设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房屋所有人达成有关安全和补偿的协议。

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树木、竹子互相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树木、竹子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砍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需跨越林区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程砍伐出通道。对砍伐的树木,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人经济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在通道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

(三)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一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能资源配置,防止电能资源浪费,协调供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用电秩序。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大对电能保护的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措施,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用户安全、合理使用电能。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校验或者更换。

用户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损坏、丢失或者发生其他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因电能计量装置失准造成电费差错的,应当予以退、补。

因电能计量装置失准发生争议的,用户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仲裁检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查电人员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断供电。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窃电用户接到中断供电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窃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照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照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日计算;对于用电时间不足180日的用户,其窃电日数按照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窃电金额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价乘以窃电量计算。

执行分时电价的,窃电时间段无法查明时,居民用户按照平段的电价标准计算,其他用户按照高峰时段的电价标准计算。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第三十三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窃电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清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出售或者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的职工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勒索用户的,用户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电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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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系统

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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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40/ki.37-1222/t.2017.08.149

0 前言

电能在人类社会中有着极为广泛的的应用,这就导致窃电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窃电技术也日趋多元化,这就给用电监察带来了更加棘手的问题。下面,我们会对用电监察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1 用电监察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用电需求量增长迅猛。对企业来说,其中的很多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在电力使用中进行了窃电;对个人来说,为了逃避电费的缴纳,出于占便宜的“小市民”心理,也往往会进行窃电,这就给这就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在进行窃电的用电用户当中,他们中的许多人都会采用分流法、失压法、火零线法、断零法、私接公线法、移相法、时间倒转法等方法进行窃电,这给用电监察造成了巨大的监察困难。

从用电监察方面来,在整个检查环节中,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第一,用电监察队伍跟不上社会前进的步伐。许多负责用电监察的工作人员自身的专业素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他们缺乏专业技能知识,无法在高科技的背景时代下,无法做好对窃电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分内工作。与此同时,用电检查人员数量的不足,也给用电监察带来了困难;第二,供电企业的位置问题。在以前,供电企业一方面具有企业身份,另一方面又能够作为国家的电力管理部门,对用电监察中产生纠纷的双方行驶管理权力,然而,随着电力部的撤销,电力企业与其他企业处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在用电监察方面不能余额未处理,否则会造成案例纠纷的情况发生;第三,用电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用电监察人员在进行用电监察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单枪匹马应对窃电的庞大人群,这就给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隐患;第四,缺乏用电监督管理条例。用电监察人员在用电监察的过程中,对窃电用户进行查处时,缺乏详细的监督管理条例,这就导致监察人员行为过激、监察程序不合理情况的发生,使得电力企业由主动变为被动,不利于用电监察工作的展开;第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我国在窃电法律法规的相关建设方面,仍存在着巨大的漏洞,造成窃电者不易受到惩罚、电力企业在司法方面被动等的不平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就加剧了窃电现象的出现,使得窃电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在用电监察方面,企业和工作人员必须不断进行自身工作内容的不断完善。

2 用电监察中的反窃电方法

2.1 加强人员培养

首先,要对用电监察人员加强专业素养方面的培训。这是为了提高用电监察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以便监察人员在用电监察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窃电处,从而有效开展电力监察工作的进行;其次,加强用电监察人员的安全意识,以防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这是为了在危机发生时,能够帮助用电监察人员从容应对险况的发生,保障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最后,做好证据存储。在用电监察人员的培训过程中,如何让他们掌握用户窃电证据的存储,对日后电力企业与窃电用户的交涉极为重要。只有不断加强用电监察人员的培养工作,才能真正改善窃电现象的发生。

2.2 善于利用新型科技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反窃电的工作上面,也能够将新型科技应用其中。一方面,关于新型电能表的应用。在电表的安装中,选择新型电能表,能够有效对失压法和分流法等窃电方法进行有效防范;另一方面,有关专用计量箱的应用。针对用电用户的不同,电力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反窃电方法,才能够起到有效反窃电的效果。比如,对于一般的住宅类用电用户而言,使用全封闭式的计量箱以防窃电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利用失压计时仪和安装防窃电装置也能够有效地进行反窃电的操作。

2.3 建立用电监察管理条例

首先,供电局管理。供电局对用电监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此判断用电监察人员的工作是否达标,对超粗任务者予以奖励,对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惩罚。同时,定期进行反窃电的交流活动,帮助用电监察人员不断对反窃电工作进行深入了解。并且,要加强组织内部管理,对于那些的监察人员进行严惩.对供电企业自身而言,必须明确企业定位,以便在用电监察案件中争取主动地位;其次,班组管理。明确责任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用电监察区域的责任人;个人管理。进行用电检查管理条例的落实到位。针对用电监察人员,要明确他们的具体工作任务,使他们在对电表进行抄录的过程中,不出现漏抄、估抄、错差的情况。定期对用电监察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以便督促他们对自我专业素养进行不断地提升,从而确保用电监察的顺利展开。

2.4 宣传窃电的危害,推动用电监察法律法规的完善

首先,必须对窃电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切实地参入到反窃电当中来,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效应,为反窃电工作带来全新的进展;其次,必须对反窃电进行大力宣传,运用媒体对其有关的案件进行播报,使唤醒窃电用户的觉醒意识,以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最后,在反窃电宣传的背景条件下,推动用电监察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从源头上对窃电用户进行警示,以防窃电行为的发生。

3 总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窃电给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全运行带来了巨大损害,因此,从事反窃电工作的用电监察人员任重道远。在用电监察工作当中,用电监察人员和电力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反窃电的措施和方法,才能有效防范窃电行为的发生,从而推动我国电力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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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平安、建和谐、促发展”的中心任务,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以电力安全生产、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可靠供电等为主要内容的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通过宣传发动、安全检查、监督考核等措施,宣传贯彻《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电力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各项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平安电力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三个不发生”(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人身伤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重特大设备损坏事故);宣传贯彻《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确保可靠供电和客户用电安全;优化电网发展环境,建设坚强电网。

三、创建范围

五、职责分工

县农电有限公司负责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牵头工作,对系统内部进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安监保卫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客户安全用电管理,确保可靠供电和客户用电安全,各相关部室各负其责;生产技术部负责电网规划、前期管理,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全社会安全用电水平;党群工作部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活动的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平安电力创建氛围。

县综治办要负责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县公安局要加大打击和整治涉电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破获一批涉电违法犯罪案件,打处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废旧金属非法收购站点清理整顿,堵塞销赃渠道,确保涉电企业生产秩序的稳定。

县工商局要严格依法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登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县住建局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要组织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制度,对输电线路、电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进行的各种取土、采石、种植、养殖等作业,向县农电有限公司提供无危害证明后再予以审批。对起重机械、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的,也须持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方可施工。

县交通局要按照《公路法》、《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县安监局对电力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要将电力发展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保障电力项目用地需求。

县林业局要积极配合县农电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查处威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种植树木。

六、重点工作

(一)突出抓好电力设施保护。要全面贯彻落实《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群众广泛参与,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局面。深入开展输电线路通道和变电站周边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消除威胁输变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外部隐患,确保输变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治理电网安全隐患,加大老旧设备、变电站改造力度,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深入排查治理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电安全隐患,加强督察整改落实,提高全社会安全用电水平。

(三)积极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建立完善以电力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参与,紧密配合的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对电网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坚持以促进安全责任落实,提升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素质”年活动。以实施岗位安全等级准入为切入点,深入开展“三评”工作,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四)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科学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将电网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加快农网完善工程,协调各级电网发展,全面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和供电保障能力,实现电网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建立电网发展长效机制,优化电网发展环境,加快电网建设步伐。

七、工作要求

(一)县平安电力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对因创建工作不力、配合不强,导致发生大面积停电等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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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乙方严格遵守《消防法》、《条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信中心有关消防的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对所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 乙方应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年度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 乙方所管理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不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及管理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负。

六、 乙方禁止乱拉乱接和改动电源线路,确因办公、经营需要改动线路的部门、商户应报乙方审核批准、甲方物业备案同意后方能执行。

七、 乙方因办公、经营需要进行装修,应报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物业批准后进行。并服从甲方物业的监督指导。如涉及消防设施改动需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如擅自装修,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拆除并按《消防法》相关条款处理,装修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法》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 乙方禁止在消火栓、配电箱、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施用电设备周围、下端堆放一切物品;禁止阻挡、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占用防火间距。

九、 乙方应根据实际商用、办公使用面积及房间数量,配备足够的灭火器,随时保证所管辖区域消防、配电、发电、等设施设备完好、人员在岗可用(温感、烟感、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手报按钮、喷淋、消防广播、防排烟、配电室、发电机房、等)预防紧急情况发生。

十、 乙方与所管辖区域的部门、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分解、层层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 乙方应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消防设施设备月检、用火用电检查、做到“人离断电”确保消防安全。

十二、 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火灾发生后疏散自救的能力。

十三、 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十四、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当有公安消防机构或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时,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十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六、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履行防火责任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条款,有权追究乙方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按《消

防法》、《条例》、《规定》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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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牟宝柱(1979-),男,辽宁大连人,大连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助理工程师。(辽宁大连116100)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2-0125-01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力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与各类电力用户签供用电合同文本最常见的有六种: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农电系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转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和被转供电三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基建工地等短期、临时用电用户签订的合同)。以上五种合同为标准格式文本。第六种是居民用电须知(供电企业告之居民用户有关供用电相互责任义务的背书式合同)。

此外,还有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非供电企业所属电厂供用电合同(与电力系统外的地方小水电、小火电厂签订的合同)、《电费交纳协议》及《调度管理协议》等。

二、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十几年前,即20世纪最后两年,金州供电分公司在营销科设立了专职供用电合同管理员,负责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电检查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这些年来,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工作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从难到易,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90.6%。2005年以来新建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100%,2006年以来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100%。这些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分公司与占用电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双方依法经营,用法律规范电力市场,为安全可靠供用电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重点保证重要用户安全供电

电力用户按照负荷性质可划分为三类,保证一、二类用户的供电安全是供电企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9年对重要用户加强管理的基础上,2010年对重要用户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从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就对重要用户的重要性加以约定,在双方谈合同条款时,对于用电方放弃重要用户条款的,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没有约定重要用户,但在管理上一样按照重要用户对待。除此之外,金州供电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户档案,实行跟踪管理,用电检查员在巡视过程中也能做到重点巡视,重点管理。在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专线供电;用电方自备发电机或自备发电机组;用电方自备非电措施。除此之外还约定:必须自备紧急保安电源。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给供用电双方在安全供用电上都提出了约束条款,分公司为更好地保证重要用户供电方式与供用电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为止可以保证所有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和供电回路。

通过几年来对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宣传、培训及召开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会签会,使生产、计划、调度运行多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个重要用户,对双方在安全供电上都有什么样的保证措施,供电企业如何履行供用电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做好重要用户供电安全。

四、走访建材、冶金行业,对其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大连金州区有建材、冶金等生产企业110户,66千伏用户3户;另外还有其他行业的小企业107户。

3户66千伏建材、冶金生产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约定的是一类重要用户,107户小企业虽算不上重要用户,保证安全供电也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近年来分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每年都要对这3家66千伏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走访,另外安排有关部门对其他行业的107户小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分别采取措施。

3户66千伏企业在受电电源上存在着没有保安电源,受电线路自维,并有一塔双回线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达到3户企业。另外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发现分公司存在双回线同母线供电的情况,及时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在分公司领导的安排下调度室和继电室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不同母线的双电源供电。

107户小企业中10千伏供电的88户,供电总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户;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户,380V供电的19户,设备总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电的88户小企业中有66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2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因长期停产无人。19户380伏供电的小企业全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都约定了由用户自备发电机,保证在系统突然停电时解决井下供电问题。同时对调查了解到的安全隐患向局领导汇报,分公司做出了对一些线路保证供电安全的措施。同时将88户小企业的用电情况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五、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保证安全供电

金州区几家大的医院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出医用CT在电网系统事故重合闸时,造成设备烧损,修复费用昂贵。而系统事故重合成功是电力系统的一项重要指标,不能因为几家医院就改变继电保护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供用电合同特别约定中,要求用电方对医用CT加装失电压延时装置,如不采用失电压延时装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方负责。这样在经济上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证了对其他企业的连续供电。

高次谐波、冲击电流、非对称负荷对电力系统的危害十分严重,我们称之为谐波污染。近年来轧钢、铸钢企业用电猛增,这些企业向系统输送高次谐波的机率极大。针对这个问题及时与省、市公司主管部门沟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用电方的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有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时,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的内容。

六、把住新装签订关安全供电有保障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除对原有用户的合同进行补签工作以外,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是做好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关键。为了把住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关,我们制定了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通知单》。

对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用电手续的新装用户,在办理手续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用电手续,这样有90%的新装用户都在送电前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隐患在送电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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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酒吧经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海南省禁毒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守法经营。

第三条:酒吧在经营中应诚实守信,平等待客。尊重顾客,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

第四条:酒吧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必备消防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电器设备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培训员工消防灭火知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条:酒吧的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标准,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酒水、食品等。

第六条:

酒吧录用员工,须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存档,员工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酒吧应按照核定的人数限制人数,严禁超员,灯光要保持规定度,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保证经营秩序及安全。

第八条:

酒吧聘请外籍人员演出等其它娱乐活动,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第九条:

酒吧建立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营业秩序,保证酒吧安全,杜绝贩毒吸毒、传播物品及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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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辽源市龙山区国强拉萨故事酒吧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认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保障酒吧的消防设施、消防制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条:制定消防制度、应急预案及操作规范,落实各级人员消防责任,保障消防应急组织有序、行动迅速。

第三条:加强员工消防知识培训,让全体员工熟悉消防器材使用、应急通道及撤离路线及消防应急预案的分工及流程。

第四条:消防工作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并且落实消防工作组织。消防组织成员要定期对酒吧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识维护保养养,确保无缺漏、能使用,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五条:电工消防安全操作规范:

1、电工必需熟悉本酒吧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不用的电气设备、线路要及时彻底拆除。

2、每天营业前,电工应按时检查电线、控制箱及用电设备,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需即时采取安全措施处理。

3、除保洁人员临时拉线作业外,其他人员不得乱拉电线、丝接用电设备,并且使用安全的开关和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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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辽源市龙山区国强拉萨故事酒吧紧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一、确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楼面经理、保安部主管

员:服务领班、保安员

酒吧发生突发事件,在组员到达之前,其他员工及时汇报并做协调工作。

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1、酒后滋事、打架斗殴斗事件应急措施:

(1)当酒吧内发生斗殴事件时,应立即关停音乐、打亮灯光,制止劝阻斗殴双方,劝散围观人员。

(2)如双方不听劝阻,事态继续发展,场面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保安员应迅速到场戒备,保护其他顾客、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酒吧的财产安全。

(3)警方到达现场后,应协助警方对现场的控制和调查,并协助警方辩认滋事者。如有人员受伤,给伤者予以急救后交警方处理。酒吧物品有损坏的,现场须保持原状以便警方勘查和追究赔偿。

(4)如斗殴者逃离,应记下车牌号码、颜色、车型及人数等特征,报告警方便于警方调查。

2、吸毒事件的应急措施:

(1)酒吧服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发现顾客有吸毒征兆,应及时制止,如不听制止,及时向组长汇报。

(2)组长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向组长汇报,并陪同服务人员前去制止客人。如仍然不听制止的,组长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公安机关到现场后,组长或组员及时向警方汇报具体情况,并安排人员协助警方调查及抓捕涉毒人员。

3、消防安全应急措施:

(1)酒吧发生起火,发现人员要及时向组员、组长汇报,并取就近的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

(2)组员在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电工切断电源,并迅速疏散人员撤离、组织成员灭火,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3)如火势未得到控制,消防车辆到达后,组长要安排专人引导消防车进入,并向消防人员介绍情况,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4)如有人员受伤,组长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安排专人协助急救。

(5)火警解除后,组长要协助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原因,安排其他善后处理。

辽源市龙山区国强拉萨故事酒吧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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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转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转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________变电所________出线的________千伏线路________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________________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______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___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转供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被转供方:(签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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