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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处罚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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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处罚法

篇1

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股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第八条办案机构在结束初步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二)对不予立案,但应当移送或告知其他机关的,批准不予立案且责令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级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股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或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办案机构应当申请销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

办案机构申请销案,应当及时填写销案审批表,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卷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局机关负责人在收到销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销案,由法制股登记在册。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但证据不足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取证;

(三)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篇2

工商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主要表现就是对违法的当事人是否实施处罚,处罚与否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所谓随意就是没有统一标准,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标准,决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例如,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针对一些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法律应立案查处,但有些时候执法人员为了省却麻烦,往往将这类问题归为认为“小案件”,不值得大动干戈,就简而化之,采取口头责令改正,不启动立案处罚程序。在执法实践中,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与否的裁量存在过于随意的现象题,主要体现在立案环节的裁量问题,工商机关对于是否立案拥有裁量权,对是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往往取决于工商机关。

2、处罚时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严重

从工商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件及相关举报等情况看,针对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比较集中,就是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环境,相同的执法者,在案件处理上,主要是违法处罚力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罚幅差距悬殊。于此同时,这种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也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被滥用的集中表现。但是,如果把一段时期内的数个同类案件放在一起比较,就会明显发现处罚裁量权运用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

3、实施处罚裁量权时脱离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有偏差,将处罚裁量权视为法律授予其个人的专属权力,可以任其随意行使。具体在执法实践中表现为处罚恣意裁量,不列明裁量理由、不追求裁量依据、不寻找裁量证据,从而出现重罪轻罚和轻罪重罚的现象,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大,可以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调整的案件,却偏偏选择貌似合法,实际明显偏重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对有的处罚案件,却又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地从轻、减轻,甚至法律规定应予并处的却不予并处。

4、处罚裁量中考虑不相关因素

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该因素与工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各项法定要件,或有关各环节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关联性,只要具有一般理智的人在处于公平公正的立场时都不会认为该因素是可以被纳入考虑范围的。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本应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性等与案件定性处理相关的裁量因素。但在实际执法中,有的办案单位或执法人员经常出于种种原因,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工商机关或其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如将不相关因素作为裁量考虑的因素,则该处罚裁量行为本身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合理性。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管理的思考

1、规定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对行政裁量权处理的使用原则不一样,会导致执法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所以在处罚裁量权使用时必须结合工商执法实际,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有: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只有明确规定了相关原则,并且让执法人员掌握这些原则,正确的理解这些原则,处罚裁量权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软法”这种法律原则在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时往往比“硬法”具有无可取代的功能。

2、处罚裁量权行使要有完整的程序

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客观上为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更要制定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为工商机关处罚裁量权运行提供的一种安全装置,对于规范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处罚裁量程序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限制行政主体选择行为步骤、方式和时限的自由,将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始终限制在一条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从而保证其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主要是指通过制定严密、科学的行政程序,对执法人员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步骤、方式、时限、过程等环节予以规制,从而控制其合理适用,减少处罚裁量权的滥用。

3、完善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程序

执法实践中,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在案件核审、复核中往往只关注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但是对于处罚裁量的合理性问题重视不够。需要对核审、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完善,明确规定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应当在核审、复核程序中审查办案机构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裁量理由、裁量依据和相应的裁量证据。对未说明裁量理由、依据或裁量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修改、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应当不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

4、用行政复议机制对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功能

篇3

关于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各有不同。有人认为高等教育国际化主要内容为:加强教师国际化的交流,推进学生国外留学教育,积极开展高校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学习,高校课程的设置要开放化、国际化,学校要积极创造培养国际化人才的环境和条件。还有人认为,国等教育的国际化主要是对教育内容的国际化,高校学生、学者等国际间的互访、互换,推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教育技术、教育设施等资源的国际共享。目前对高等教育国际化内容概述较为全面、系统、权威的学者是顾明远和薛理银,他们在《比较教育导论———教育与国家发展》一书中对高等教育国际化内容的概述是“主要包括人员、财务、结构和信息四个要素的国际化”。人员要素指高等教育主体各要素在国际范围内的活动,主要是指学者、学生和教师的国际流动。财务要素指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来源和支出分配的国际化,教学基础设施、科研设施的国际化。结构要素指高等教育中各高校的学科结构,考核制度等国际化,是教育国际化的基本保障。信息要素指,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观念、目标和教学课程内容的国际化要素。

(二)培养目标

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目标是为未来社会培养综合型、通用型人才,即随着经济、信息、技术的全球化,具备国际素质、能力和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以期培养更多的国际化人才。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订的《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中,提出培养目标是使每个学校的每个学生都能达到知识的世界级的标准。通过国际交流,努力提高学生的“全球意识”、“国际化观念”。德国政府在1998年为解决高等教育中存在的教育教学机构、学制和语言等问题通过新《高等教育总法》,目的是为提高高等教育的国际化程度。新《高等教育总法》强调高等教育的效率、竞争和国际发展原则,改法令为高校的国际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澳大利亚联邦议院在二战后批准了一个针对亚洲的教育培训援助计划,此计划通过《科伦坡计划》的实施,建立与国外合作伙伴长久的联系。1969年,通过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几十所高校建立了“高等院校国际开发机会”,主要目的是推进高等教育的援助计划的有效实施。此后澳大利亚不断推迟新的高等教育政策,包括“创新计划”、“知识国家”战略等,为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供的保障。高等教育的国际化程度成为决定其在经济走向全球化、建立知识经济的重要砝码。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特征

高等教育国际化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了鲜明的特征。1.综合性,即高等教育国际化不论从内容、范围还是结构都更加的丰富、全面,空间更宽,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融合度更高,具有较高的综合性。2.个性化,即高等教育国际化是在本国、本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学习国际高等教育办学结构体系,并融合国外文化,在坚持中发展、创新,力求个性化发展,形成自己特有的教育教学风格。3.民族化,即高等教育更要强调本民族的特色,立足于为本国、本民族长远人才需求考虑,即具有自己民族化的特点。4.组织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组织机构不断涌现,功能不断增强,大大促进了各国教育、文化事业的传播与交流。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框架的构建,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到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内涵,可以更好地立足于自身实际,更好地促进高等院校教育国际化的发展。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历史进程及发展趋势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历史进程

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有着自己的发展历程,陈学飞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跨世纪的大趋势》(2002年)一书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所出现的高等教育国际化浪潮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时代,不过当时的国际交流是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进行的。”这个时期的高等教育国际化特征随着新兴宗教教派的出现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而有所减弱。近代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知识普及到大学课程并得到广泛的认可。比如德国最早的现代大学、哈勒大学及柏林大学已经成为德国高等院校的典范和代表,最早开始了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二战以后,高等教育国际交流的范围和规模逐渐的扩大,教学内容和形式也多样化发展起来,几乎覆盖了高等教学的每一个领域,逐渐朝着教育贸易的方向发展。国际环境的变化使得国际竞争从军事较量转向为国家经济实力的衡量,技术、人才和科技是最为关键的竞争。高等教育办学由传统的模式转变为现代教学模式,以前高校对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经济、科技、市场全球化的发展,高等教育要打破格局,走出去,吸收和学习国际高等院校的教学理念和办学模式,参与国际高校的交流和合作,融入到国际发展环境中。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竞争都在推动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合作,国际间的文化、语言、知识等的交流和学习都推动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各种国际组织也都从各个方面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经济全球化推动着人类社会迅速发展,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和变革日新月异,出现了一些新的走向。

1.高等教育国际交流的主体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政府是高等教育交流的主体,是主导者,高等院校的作用和角色是按照政府的指示在发展,是被动的,依附性强,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在80年代之后,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高校之间的交流增多,而且外国留学生的增多会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也能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高校开始对办学模式变革,日益加大高校的国际交流。此时,政府则通过颁布政策、法律对高等教育给以支持和帮助。通过高校内部的重视和外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高校成为高等教育国际化最重要的主体。

2.交流内容更为丰富多彩。高等教育国际化随着各个国家之间贸易、旅游、交流等业务的往来,交流的内容也更加多样化,不仅仅是高校的学生、老师和学者之间的国际交流活动,还有高校之间信息资源、教学设备、教育理念等的共享。从教学内容、学术探讨到人员交流等逐渐的多样化起来。现在包括学位制度在内的各种相互兼容的高等教育制度的建立等也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内容。

3.课程国际化趋势加强。2000年5月,澳大利亚课程组织第七届全国大会提出了“全球化课程”这一崭新的课程概念,并指出这不是新增一门具体课程,而是提出一种教育和课程的新理念、一种新的课程系统设计思想,强调的是课程的全球观,强调世界各民族和各国家人民的相互认识与理解。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界也正在努力拓展课程的国际视野,并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来关注课程的国际化问题。课程的国际化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基本要素之一,标志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已发展到了实质性阶段。

4.高等教育国际交流的空间更加广阔。关于未来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各国高校校长们都在统筹、商议研究对策。包括美国的密执安大学、英国的伯明翰大学、爱丁堡大学、格拉斯哥大学、诺丁翰大学、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加拿大的多伦多大学、麦吉尔大学、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新西兰的奥克兰大学、新加坡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和我国的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以及香港大学共16所研究型高校在1997年成立了21世纪大学的“U21”,为了现实U21成员学校之间的学分互认,鼓励学生跨国界的流动。为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和未来的发展开阔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5.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向着市场化和教育贸易的方向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始终要跟上或超前于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在二战之后,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一方面是发达国家无偿援助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国际大环境开始变了,发达国家逐渐停止大部分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项目,或者变为其他的计划,很多开始转变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援助和合作。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取消了很多教育优惠政策,转变为盈利性的政策,后来,法国、德国也采取了高等教育盈利性政策,并且这种政策有时会带来很大的利润。1993年,美国以外国研究生学费为主的教育出口净收入多大55亿美元。这说明高等教育市场化和教育贸易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国际化中的一种新现象和新趋势。

三、延边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教育国际化的方法研究

1.变革观念,加强教育改革研究。传统的教育理念缺乏充足的国际意识,缺乏世界范围的合作与竞争观念,主要以满足于国内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久而久之就会导致与国际教育发展的脱节,因此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是走教育国际化道路的第一步。高等教育国际化带来了世界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思想,有利于高等教育在理念上和实践上大胆行动,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变革观念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教育改革研究,工商管理专业应该定期召开教学研讨会,学习研究国内外著名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人员交流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在保持专业地域、文化独特性等鲜明特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采纳其他高校的科学的方法,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

2.加大专业教师和学生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工商管理专业在编教师11位,其中有国外留学访问经历的有10位,分别来自于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师资队伍来源丰富,具有实施教育国际化的基础。伴随着延边大学教育国际化的趋势,专业的教师和学生都要继续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合作。首先要有计划、有目标地派出专业老师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出国访问。其次,鼓励老师利用学校的区位优势,加强国际间企业管理的比较研究,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积极参加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第三,利用学校和专业特色,总结“2009东北亚企业管理论坛”国际学术会议的成功经验,邀请国际知名学者到校参加学术会议,并为学生做学术报告。第四,加强学生间的国际交流。1998年以来,工商管理专业已派出多名本科生和研究生去日本、韩国等国家高校交流。目前我专业有9名韩国留学生。2007年,专业开设中外合作办学班,这是专业教育国际化之路的重要一步,也是未来专业发展的方向。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民想了解中国,必将有更多的外国人来中国学习和研究中国文化。由于我校特殊的地理位置优势和语言环境优势,为发展国际高等教育提供了一个优越的条件。因此,专业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继续大量派出学生出国学习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留学生的招生力度,既要走出去,也要请进来,不断推进专业教育的国际化,不断扩大我校和专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3.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的国际化。

专业目前的培养方案从2007年开始经历了4次修改调整,其中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分配都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要求,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并表现出了国际化的教育理念。然而,近两年高等教育领域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范围、力度、广度都迅速增加,专业的培养方案也有待于进一步讨论并调整。首先在培养目标方面,要重点强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全球观”、“跨文化管理”能力、秉承“求真、至善、融合”校训的通晓多种语言的管理人才。其次,课程设置既要为培养目标服务,也要发挥专业教师的研究优势,除少数课程外,必修课统一调整为48学时,选修课为32学时,增加选修课的数量,保证学生自主选课的权利,实行课程的优胜劣汰制度。第三,要加强实践教学。

篇4

一、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现实需要。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治标与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监管执法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管与执法的实践再次表明,治标只能暂时遏制问题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打而不死,往往与重视治标、忽视治本有直接关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常有不满的反映。因此,在注重治标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方面,既要加大各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素质,又要针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坚决摒弃一些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既要使具体工商行政行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彻底改掉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时的“霸气”、“吃拿卡要”的匪气以及拿腔拿调的“习气”。在抓源头方面,既要从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抓,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堵住源头,清除隐患,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处力度,又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违法者在受罚时不感到“山穷水尽疑无路”,而是在既受罚又受教育过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晓由违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使违法者在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工商部门雪中送炭的温暖,从根本上帮助受罚者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畏具心理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变“冤家”为“亲家”,引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总而言之,要通过标本兼治,真正让合法规范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如鱼得水,让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二、正确处理好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系

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各有侧重,但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必须把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诱发制假售假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违法案件仍会出现阶段性高发的趋势。因此,要继续保持监管执法和从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分子。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群众有安全感;要通过案件查处,遏制假冒伪劣商品蔓延的势头,积极促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人民群众非常赞成和支持我们工商部门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同时也迫切希望解决好他们身边的、损害他们切身利益的合法权益问题。我们一定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列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电信强制、就医收费过高、食品卫生脏乱差、欺诈消费问题突出、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三包”责任难以落实、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清理难、防火安全有隐患、劣质化肥农药和装饰装璜材料充斥市场等问题重点加以解决。要通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成效,从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与工商部门携手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投诉和举报的热情,为监管执法和大案要案查处营造良好的氛围。版权所有

三、正确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篇5

但是,如果一味地、过分地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甚至是无限放大手中的权力。而忽视了其服务功能,处理不好监管与服务和发展的关系,则有可能会陷入为监管而监管、这也不许做那也不许做的误区,最终把市场监管死了,扼杀了市场的活力,窒息了人民群众旺盛的创造力,萎缩了劳动力就业的市场,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里,监管不是目的,监管只是手段,监管的目的只能是在尽量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的同时,通过“有形的手”去掉或减少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全部或部分弊端,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勃勃生机与优势,促进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完善。因此,一定要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和发展的辩证关系。

二、监管与服务和发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

笔者认为,加强监管与搞好服务、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应该是统一的关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决不能片面的只强调某一个方面。

第一,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工商行政监管的过程。就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过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强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近年来,国务院作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具体部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在监管中体现良好服务,在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管。努力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绝不能把监管与服务对立起来,一讲监管,就放弃服务,以“管理者”自居;一讲服务,就削弱监管,放任自流。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就是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经营者、消费者负责的统一。

第二,坚持监管与发展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促进科学发展的关系。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更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目标一致,相辅相成。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放松管理、不讲规范,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把工商行政监管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统一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来,统一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上来。自觉立足监管、着眼发展,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坚决制止以强化监管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发展;又要切实防止在促进发展中放弃监管。要立足基本职能,牢记根本目的,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促进科学发展中体现监管职能,通过加强监管实现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

三、如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和发展的关系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和发展的关系呢?或者说,在具体工作中应该如何把握好监管的尺度,提高服务大局和人们群众具体利益的能力,从而促进发展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牢记提高服务和促进发展也是职责,也是使命

监管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忠实履行法定职能,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把手中的监管权力发挥的淋漓尽致,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超水平的发挥。相对于这种常年累月不断强化的监管责任意识而言,服务意识则薄弱得多。因此,应该大力提倡牢记服务意识,树立服务也是职责,也是使命的观念。做到监管与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在做好监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促进发展。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从体制机制上对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比如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行政、卫生防疫等,赋予其行政管理收费的职能,经费保障实施“收支两条线”体制。这种体制机制导致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部门,其部分工作人员,反而成了常常越位而“全心全意为人民币服务”了:本应该尽心尽力促进科学发展。反而成了尽心尽力促个人发展了。如果说当初国家财力有限,尚不足以全额拨付经费。那么,在当前财政收入比较充足、外汇盈余丰盈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全额拨款,除了经过严格核定的工本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服务意识,从而更好地促进发展。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自觉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必须切实转变职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绩的重要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

(二)改革繁琐的注册登记审批制度,降低创业门槛,从起点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严格的登记制度、繁琐的审批程序,让创业活力遭遇制度性冷漠。在我国,相当多的自然人性质的工作、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都必须登记注册,擦皮鞋、卖冰棍、修理自行车等如不注册,就是非法经营。事实上在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自由职业者和非登记企业大量存在。他们不必注册登记,只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即可。

2005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世界银行的4位教授对85个国家和地区的创业环境作了系统调查,结果表明,从注册一家公司到开业平均所必经的审批步骤,加拿大只需2天,而我届内地则需要闯过7道关,历时111天。注册审批费用在美国、英国、加拿大不到其人均年薪的1%。而在我国内地,各种审批费用占据了人均年薪的11%。豪情万丈的创业者在门槛上就被泼了一盆冷水。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改革繁琐的注册登记审批制度,将工商注册和鼓励创业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可以参考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一元注册资本公司”,降低创业门槛:开放注册登记制度。对个体户等实行非登记备案制: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实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管理,对公司登记注册地点的管理实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允许民房作为经营地点等。

(三)改革体制,坚决杜绝乱收费,从工商管理上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

一些小企业历经坎坷成立了,在经营过程中要面对的是沉重的税费负担。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而言,税还只占其交给政府的1/3左右,而费要占到近2/3。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和质量检验费等等。已经让很多个体户和小企业不堪重负。笔者曾问过一小饭馆的老板,需要向政府缴纳多少税费。小老板拿出的单子显示,除了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收的税费外,政府的其他19个部门收费69项,还没算上有关部门花样翻新的检查和罚款。如此沉重的负担。如果这些小老板们不偷逃税费,几乎99%都得关门倒闭。

造成如此不尽如人意的创业和经营环境的深层原因在于现行政策尚有偏差。部门利益仍在作祟。目前财政体制中向部门下达收费任务、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指标,让执法与收费挂钩,刺激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收费罚款行为。创建良好的创业和经营环境,目前最急需的就是放宽政策。首先应清理对创业不利的行政管制体制,改变行政监管的重复、交叉、多层执法状况,杜绝个别机构和公务员为了部门和个体利益恶意执法现象。其次应改革目前执法部门利用公权谋取机构利益的体制,清理和废除对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废除财政对各执法部门的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制度,形成一个有利于人民创业和经营的廉洁的政府环境。

篇6

(一)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三、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监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给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或者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篇7

目前,在很多企业中都没有形成对工商管理的正确认识,甚至不清楚工商管理的性质与工作内容,对工商管理的忽视导致管理部门形同虚设,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工商管理的重视程度,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

一、构筑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1.为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创造前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下持续经营,必须把握好存在上的合法性与永续性,同时还要积极扩展外部市场,而要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提条件,就是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年检或企业变更等工商事项的办理。这样,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并强化工商管理方面的登记等工作,就能减少在组建企业或者并购其他企业的过程中的风险,还能够为扩展外部市场创造必要的前提准备。

2.是企业加强管理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必要条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工商登记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组成环节,也是对企业以及企业的分公司等在设立、变更以及注销方面或者年检等工商管理活动进行合法的管制。在企业中,工商管理执照与企业所涉及的各种合格证照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同时,工商登记管理也与企业进行的各项活动的管理如投资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股权管理等都息息相关,是保证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二、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

1.强化管理意识。要构筑企业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必须强化企业对工商管理的意识,并加强企业对工商管理相关工作部门的重视程度,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使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工作责任心,积极做好各项登记管理活动,为企业各项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观念要与时俱进,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的需求。管理观念适应时代就能创造符合时代要求的管理模式,从而对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而落后的观念必然导致落后的管理。为了保证管理观念能够与时俱进,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并满足工作人员的正常需求,在用人方面任人唯贤,不论资排辈。

其次,要不断拓展管理视野,以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管理视野也要不断改进,工作人员必须突破原有视野所具有的局限性,不再被动的等待商机,而是要积极的投入市场,了解市场动向,并寻求商机,从而形成全新的管理理念。

再次,观念要与时俱进,能够对时代的发展走向进行适时分析,从而创新经营理念,随着企业管理领域不断的产生新趋势,工作人员也必须针对这些新趋势做出积极的管理调整,使经营理念能够不断满足时代的需要,市场的需要。

最后,要树立远大的目标。管理层的工作人员应该将自己的前途与企业的前途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树立远大的目标,在企业的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壮大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样不但能使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自身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提高,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得到加强。

2.健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1)在企业中要强调法律事务部的职责:为企业自身办理登记相关事项,在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中要积极的参与并进行审查与论证,为企业内部制定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对企业分公司的各项工商登记事务所产生的表格式的资料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等。将工商登记管理事务纳入法律事务部的职责范围内,从而为企业把好关,使企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等问题。

(2)完善制度体系。要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不断完善企业的制度体系。例如,为了加强企业对分公司的管理,可以采取清理整合的方式。

(3)强化队伍素质。在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时,必须把握好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企业可以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掌握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可以专门聘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来为工作人员传授相关的知识及经验,使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业务工作。通过这几项措施,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法律意识,长此以往,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从而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带来最大的效益。

3.规范执照注销程序。在企业及企业的分公司中,要严格的规范各种执照的注销程序。必须针对注销程序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在注销执照时要严格的依法进行操作,而且在执照被吊销前,必须保证相关的管理人员已经被安置稳妥,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任务,并对原有的资金、设备等进行妥善安排,不断规范执照的注销环节,使其合法、合理,使企业更加规范。

4.协调与其它业务的关系。在企业中,工商登记业务并不是孤立的一个环节,它与很多业务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些相关业务又涉及企业的很多部门,例如人力资源部、资本运营部、审计部以及法律事务部等。牵一发而动全身,缺少任何一个业务部门都无法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在构筑企业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时,必须协调好工商管理与其它部门的关系,使各个业务部门都能积极的配合新的管理机制的建立,从而保证各项事务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行。

5.杜绝违法行为。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合法经营,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各项业务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运行。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注销及变更等事项的登记活动。没有经过工商机关进行执照办理的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都不能向外界进行经营活动,当然,成功办理好营业执照的也不能再向他人进行出租或转让。

三、构筑系统化工商管理模式的意义

1.利于转变工作模式。工商登记内部的管理工作是法律事务部所承担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在防范企业发生违法犯法等现象的过程中,工商登记管理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为企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提供基本保证。因此,企业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使工商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改变了只参与登记手续的办理工作的模式,而是积极的参与到整个工作的过程,采取事前进行良好控制,发展过程要重点把握的工作原则,这样就能够保证企业避免法律风险,有效的增强企业在管理上的控制能力。

2.利于创建初步的管理机制。在企业中构筑企业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能够使企业对工商登记管理的实质得以充分了解,加强对工商管理的重视,明白工商登记管理能够促使企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还能对企业的改革发展过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样就能使工商管理的工作成为一个综合兼独立并存的过程,并成为法律事务部所负责的职责内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工商管理机制得以初步创立。

3.利于提升企业控制力。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的构筑是在企业管理机制的要求之下进行的,能够为企业进行各项工作的发展与改善提供必要的前提准备,并能够对企业在进行营业执照的注销等活动时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并对企业其他各项事务进行登记管理,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控制能力及管理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企业中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能够在企业进行各项工作的发展与改革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不但能够转变企业的工作模式,还有助于企业建立初步的工商管理机制,从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结构,提升企业对各项事务工作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能够屹立不倒提供基本的保障。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构筑系统化的工商管理模式,不断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意识,并规范营业执照的注销程序,协调好管理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严格杜绝违纪违法等行为,使企业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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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晓珍,周梅华,姚伟坤.煤炭企业铁路专用线管理模式效率评价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 2008(10)

[6]金招弟,孙瑾,徐斌.培训管理新模式——SATE系统[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8(09)

篇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罚没物品一般通过销毁、拍卖、捐赠、回收四种方式处理。就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方式而言,集中在销毁和拍卖两种方式。实际工作中,罚没物品处理常是基层管理工作的软肋。

具体表现为: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分局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引发行政诉讼以及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变价时未经估价,随意处置。采取定向拍卖时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二、造成当前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是执法人员重视不够。表现为一是“重罚款,轻管理”。基层部门对罚没物品处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简单的认为违法案件经调查终结罚款入库即万事大吉,而忽视后续的罚没物品处理工作。二是“避繁就简”。罚没物品处理操作程序较为繁杂。就拿工商机关最常见的处理罚没物品的方式―拍卖程序来讲,必须经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公告―开拍―成交―交割―入库等步骤,整个流程必须要办案部门投入一定的人力、精力, 这使得绝大多数基层部门对走拍卖罚没物品程序望而却步,以致于大量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或者干脆擅自压价收购,变相私分。

二是保管场所要求不高。基层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罚没物品保管、存放场所。罚没物品经常与基层分局其他杂物堆放在一起,因保管不善极易发生罚没物品流失、短缺、损毁等问题,并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权威。

三是入库手续操作简单。目前,基层执法部门在罚没物品入库手续上已基本能履行开具正规票据程序,但在具体工作流程中,在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清点过磅计量和确定保管场所时都简化操作,未进一步核实,直接以帐面或当事人提供的数据为准,同时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往往就保管在原地等待处理。虽然这样操作减免了运费、过磅费、上下力费和仓储费,降低了执法成本,但存在的问题是,在拍卖处理罚没物品时,一旦当事人对数量、重量有异议,就会向工商部门要求赔偿数量、质量短缺的物品货值,而此时,工商部门就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四是处置渠道规范不严。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的常用方式是销毁和拍卖。在这两种处理方式上规范不严表现在:一是未经审批,自行处理。基层分局在实施销毁和拍卖前仅仅通过案审会议,未填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对罚没物品处理未履行报批审核手续。二是未予公示,暗箱操作。无论是销毁还是拍卖,均需履行公告手续,赋予相关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实践中,基层部门基于种种原因,常不予公告,易引发相对人对工商部门的投诉。三是未经估价,国资流失。在当前工商部门处理罚没物品过程中,考虑到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其他相关因素,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估价将物品定向拍卖给当事人。

三、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现状的应对措施

为更好的规范当前工商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理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是把好入库出库两道关口。一要把好入库关。办案人员在外办案径行罚没入库的物品或至当事人处收缴的物品或暂扣转罚没的物品,应由办案人员开具罚没票据,在24小时内由办案人员凭《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和有关罚没票据至内勤处办理罚没物移交手续,内勤将罚没物品登记在册。二要把好出库关。罚没物品需拍卖、销毁或作其他处理时,应由办案人员凭经过上级领导审批过的有关事项审批表至内勤处办理出库手续,内勤应查验有关文书,并在登记台帐中予以注明。

二是细化存放保管执行标准。基层分局要设置专门的罚没物品存放仓库,由基层分局内勤专人负责。存放仓库配备物品进出库记录表。物品进出库记录表应与罚没物品登记台帐相互对应。物品进出库要经过仔细的数量清点和重量过磅,并在物品进出库记录表上详细注明。特别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调查初期,对今后可能要实施罚没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时,不要过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求情和当地政府的劝说,草率的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帐面数额或估值作为强措标的的数量或重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数量清点和重量过磅,拍摄现场照片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开具强措手续。同时对存放在原场所内有转移风险的物品,不要过多地考虑降低执法成本而采取就地封存的强措手段,要防止当事人暗中转移,造成可能对今后执法工作的不利局面。

三是完善拍卖销毁两个程序。罚没物品拍卖程序,用流程图表示为:1、审批:由承办机构填写关于罚没物品变价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提供该批物品的原值、市场估价及评估说明。2、案审:由市局案审会议通过拍卖方案,并确定拍卖底价。3、签约:由市局选定有资格实施拍卖罚没物品的拍卖公司,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同时承办机构向拍卖公司提供物品实样和相关说明。4、公告:由拍卖公司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拍卖事项,并在拍卖公司向参拍人提供实样和资料,核定参拍人资格。5、开拍:由拍卖公司在拍卖场所公开实施拍卖,在拍卖底价以上方可成交。否则构成流拍,择日另行开拍。6、成交:买受人在拍卖底价以上成交后,拍卖公司提供公开拍卖成交书,结清拍卖款和手续款。7、交割: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交割手续。8、入库:拍卖公司将拍卖款缴入专户,工商部门开具罚没物品变价清单,拍卖流程完成。

篇9

附:河北省总工会函全总保险部:

近来,我省职工游泳活动开展的比较活跃,随之也出现淹死人的问题。在享受劳保待遇上有的认为,凡是有组织的游泳,发生死、伤均按因工待遇处理。据此,我们曾听取了天津市的处理办法,并与省劳动局工资处研究,提出以下初步意见:

一、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以下)游泳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游泳比赛时负伤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篇1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卢秀晨,支队长。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长宁交警支队)于1997年8月11日对周兴高作出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认定周兴高在1996年10月24日11时许,驾驶车牌为沪A-X2283号的小型客车,在长宁路江苏路口遇有红灯停驶,当绿灯亮时,交通警察发出长宁路东西向直行的手势信号,周兴高则从长宁路由西向北转弯行驶,交通警察当即向周指出违章行为,并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通知其在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周兴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受处理。1997年8月,由于周兴高没有接受处理,该违章记录在电脑里没有消除,在下半年的驾驶员验证时被发现而暂缓验证。周兴高遂于1997年8月11日去长宁交警支队处接受处理,长宁交警支队对周兴高作出了闯手势信号违章罚款人民币5元及逾期未接受处理增加罚款人民币450元的当场处罚决定。

周兴高在收到长宁交警支队开具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于1996年10月28日用挂号信邮寄形式向其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执勤交通警察没有作出直行手势,要求予以复议。该复议申请用挂号信形式邮寄给长宁交警支队,由唐有富签收,唐有富系退休后接受长宁交警支队支付报酬,负责在长宁交警支队指定地点进行琐碎事务处理的人员。长宁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周兴高遂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于1996年10月24日驾驶车辆从长宁路向江苏路左转弯行驶,交通警察以其有违反直行手势信号的违章行为为由,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其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对被告下属交通警察指控其违章行为提出异议,被告未予答复,直至1997年8月11日才对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警察手势信号,事实清楚,原告在收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未提出异议,期间其也未收到原告申请复议的书面申请书,原告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故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要求维持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  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交通道路管理的执法主体,有权进行管理。被告于1996年10月24日在认定原告违反交通警察手势信号,开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书A抄告单后,在原告确有异议的情况下,未收集有关证据,于1997年8月11日直接对原告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原告要求撤销,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挂号信由无关人员唐有富代收后,未转交给被告,不知原告提出异议,对此,原告根据《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第七条,以适当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被告因内部管理问题而未获知,应承担由此造成处罚程序错误的后果。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17日对此案作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1997年8月11日对原告周兴高作出的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评  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

1.关于复议问题

(1)被告认为原告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申请复议,而不应是收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申请复议。而事实上,根据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的《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原告根据该暂行规定,在收到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后五日内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并用挂号信形式邮寄被告,是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至于第七条规定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不是指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不服,这是立法上的问题,原告根据公开公布的且要求驾驶员遵守执行的暂行规定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2)被告认为没有收到原告复议申请问题,按理被告应有专人负责收发信件,因被告内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由其聘用的退休人员代收后未转交被告,致被告不知道原告提出复议申请,不能认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由此造成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3)被告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属复议前置。未经复议法院不应受理。这其实是被告为法院不该立案寻找借口,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法律,应复议前置。而事实上,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上的法律依据没有适用该法律,而仅笼统地写上根据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没有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条款,因此不能因为在庭上陈述引用条款,就认定被告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应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关于被告的执法程序问题(1)1988年7月9日公安部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决定》第三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的人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对于不接受当场处罚程序,应当将其传唤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1989年8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超出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权限或被传唤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开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交给被传唤人,并应当告知其在五日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1991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颁布的《上海市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执勤民警当场处罚。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对交通警察指出原告违章行为后,原告无异议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原告对交通警察的指控有异议的,则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而应适用一般程序。本案原告在交通警察指出其违章行为时就提出异议,事后又提出复议申请,说明案件事实有待查清,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上述规章的规定按一般程序处理,而不应按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篇1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篇12

    法定代表人:潘英,厂长。

    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以下简称建邺工商分局)。

    法定代表人:罗水明,局长。

    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鸿公司)生产的“三鸿”牌肉松为江苏名牌产品(“三鸿”商标于2001年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2002年“三鸿”牌肉松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三鸿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2001年6月推出400克二听装“爱心之礼”、400克二听装“健康之礼”肉松礼盒,这两种礼盒由原三鸿公司职员周轲设计,南京圣宝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公司)承印。由于这两种礼盒名称吉祥、包装新颖,得到了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三鸿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营期限至2002年8月5日,合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也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三鸿公司经营期限刚刚届满,原告名高食品厂即于2002年8月、2002年12月开始生产销售二听装“爱心之礼”、“健康之礼”肉松礼盒,这两种礼盒包装也由周轲设计,圣宝公司承印,礼盒名称与三鸿公司的礼盒名称一致,礼盒的包装、装潢的格调、字样、色彩与三鸿公司礼盒的包装、装潢极为相似,足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2003年3月29日,三鸿公司向被告建邺工商分局投诉,认为原告名高食品厂的仿冒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进行查处。对此,被告依法进行了调查,认定三鸿肉松系知名商品; “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的名称、包装、装潢为三鸿公司肉松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原告擅自使用“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肉松礼盒的特有名称、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与三鸿公司的同样产品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所指行为,故被告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建工商案字(2003)第116号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并销毁尚未使用的“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的包装盒、包装箱;没收违法所得138491.18元;罚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不服,于2003年10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建工商案字(2003)第116号处罚决定书。

    原告名高食品厂诉称:首先,三鸿公司“爱心之礼”、“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包装、装潢的设计人系圣宝公司和周轲,著作权属于圣宝公司和周轲,三鸿公司对该包装、装潢并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对“爱心之礼”、“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包装、装潢的使用已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未侵犯三鸿公司所谓的权利。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鸿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2年8月中外双方合资期限届满,双方并未续约,也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三鸿公司已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其产品已退出了市场竞争,故三鸿公司已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经营者。再者,就产品的包装、装潢而言,原告销售的肉松礼盒的包装与三鸿公司的并无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注册商标不同,包装的透明区域不同,宣传词、线条、字体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凭借普通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分辨出来,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被告建邺工商分局认定原告仿冒三鸿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工商案字(2003)第116号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邺工商分局辩称:原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鸿公司的经营期限虽已到期,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其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三鸿公司的“爱心之礼”、“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其法人资格存续期间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侵犯该合法权益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是原告侵犯三鸿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从未认定原告侵犯了“爱心之礼”、“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包装的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是一种在先使用的权利,与著作权没有任何关联,三鸿公司在先使用“爱心之礼”、“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之后原告仿冒了该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对被告实施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合法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依法作出的建工商案字(2003)第116号处罚决定书。

    [审判]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⑴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⑵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⑶三鸿公司的肉松产品系知名产品,三鸿公司在先使用的“爱心之礼”、“健康之礼”肉松礼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⑷原告未征得三鸿公司的同意,擅自使用“爱心之礼”、“健康之礼”肉松礼盒特有的名称,并使用相似的包装、装潢,两者装潢虽不完全相同,但足以造成产品相混淆,使一般购买者发生误认,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⑸三鸿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后,虽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资格,但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前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企业法人资格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三鸿公司享有的“爱心之礼”“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是其在经营主体资格存续期间业已取得的民事权利,不因其经营资格的丧失而丧失,该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⑹“爱心之礼”、“健康之礼”三鸿肉松礼盒外包装设计的著作权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原告侵犯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而非著作权,故原告以该包装设计的著作权不属于三鸿公司为由,认为其未侵犯三鸿公司的合法权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维持被告建邺工商分局作出的建工商案字(2003)第116号处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名高食品厂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名高食品厂以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名高食品厂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准许上诉人名高食品厂撤回上诉。

    [评析]本案所涉的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仿冒行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业标识的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是一种仿冒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⑴商品是知名商品;⑵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特有的;⑶混淆行为及后果的存在。下面从这三个方面分别阐述:首先,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只有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识才具有竞争的优势,商品不知名,他人也就利用不了其竞争优势,即使被仿冒了,也不影响竞争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不具有竞争法调整的意义。认定知名商品有两个标准:(1)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2)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该标准被称为反推标准,即对是否知名是从是否被仿冒的反方向进行推论的。被告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证书以及对消费者的调查和商品被仿冒的事实,从而认定三鸿公司的肉松产品是知名商品,这种认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其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特有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通用的商业标识属公共财富,不能表示出商品之间的区别性特征,没有加以保护的必要。特有性除了区别性的意义外,还有归属的意义,即如何认定该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主体。对特有性的认定一般采使用在先原则。三鸿公司的 “爱心之礼”“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先,该名称、包装、装潢不是肉松产品的通用标识,应属三鸿公司肉松产品所特有的商业标识。

    再者,混淆行为及客观后果的存在。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的是经营者的行为和市场后果,其禁止仿冒行为的目的是防止商品标识的混淆而误导消费者,故对仿冒行为的认定还要求有致人混淆的客观后果存在。是否构成混淆和误认是根据一般人的客观标准进行判断的,而不是以专家的眼光去识别。被告通过对实物的对比、对消费者的调查,认定原告的仿冒行为已足以造成产品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即已产生了致人混淆的客观后果。

    综上,原告的行为已符合上述构成要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

    二、三鸿公司经营权终止后,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三鸿公司的经营权虽已终止,但其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其仍然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企业经营权的终止,剥夺的是企业对外的经营资格,限制的是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法律上消灭企业的存在,故企业经营权的终止并不影响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三鸿公司的“爱心之礼”、“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其法人资格存续期间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侵犯该合法权益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者,即使三鸿公司已丧失其主体资格,原告也不能采取仿冒行为,因为其仿冒行为将造成消费者误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之一,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仿冒行为进行查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篇13

二、所有涉矿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取得法律规定的矿产开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工商管理等各种行政审批手续;立即停止资源利用率低、掠夺性开采、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不达标,破坏耕地、损坏植被、破坏水土保持、阻塞河道等各类违法行为,接受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机制砂石加工活动。未经批准目前已经存在的机制砂石加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在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加工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到期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景观石开采、经营活动。目前囤积在公路两边的景观石可以自行处理,但不得出县,恢复囤积、开采地点的土地原状。在年月日前不自行处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砂石资源开采必须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河道采砂专项规划》等规定,确保桥梁、堤坝、河道、行洪等安全。

六、县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砂石等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矿区资源量、矿界、开拓道路、宕面、固体废弃物的堆放进行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通报、及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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