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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法审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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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法审计

篇1

论文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均为会计鉴证业务。两类业务的执业准则分别由国家司法部和财政部。比较主要执业规则的差异,有利于司法鉴定人参照有关《审计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篇2

1、预算管理得到稳步推进

一是细化预算内容。根据各分、子公司2009年及2009年明细账详细分析了收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执行情况,按科目进行了分类统计,为各分、子公司的2009年全面预算奠定基础;二是提高预算透明度。预算方案根据各分、子公司反馈回来的意见适当调整后,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下发至各分、子公司,使各单位对本公司的预算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了预算的透明度;三是增加预算的刚性。我们注重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不定期的向预算委员会反馈情况,对于超预算等问题严格审批程序,对申请调整的事项,需经过专门的论证分析后,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一年以来,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各分、子公司的预算观念也较以前有大大的提高和增强,为做好2010年全面预算工作积累了经验。

2、增强财务服务意识

2009年,我们一如既往地按“科学、严格、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服好务作为我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财务审计部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了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由于公司的性质发生改变,要求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根据市局(公司)的财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汇编了集团的财务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财务职能,我们加强了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力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强化财务的预测、分析及筹资功能,加强对重大投资资金的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及时的数据与技术支持。

3、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对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我部积极办理了*物流公司、*运输公司的税收减、免、缓工作,并由此取得了市国家税务局准予*物流公司、*运输公司减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177.29万元、营业税29.48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以及2009年度*物流公司、*运输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批复,为集团公司取得了实质性经济收益。

4、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规范财务管理、优化财务审核程序、提升财务服务质量和发挥职能部门更好地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财务审计部将财务集权管理调整为财务人员试行委派制,并采用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审计部主要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财务监督、财务分析及财务报告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内部会计凭证的稽核等业务,充分发挥财务审计部的职能作用。

5、强力整顿财经秩序

根据市局(公司)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安排和财务收支自查工作方案,集团公司围绕市局“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创造和积累更多的财富”的工作思路,以“摸清家底、揭示隐患、促进规范、推动发展”为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市局(公司)的自查要求,认真开展财务自查工作。财务审计部从严从细,自上而下对“帐外帐”、“小金库”和虚列(乱列)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失真和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实施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与加强财经秩序整顿相结合,按照“边整边改”的原则,将查出来的问题根据时间、性质等分门别类,从中查找经营和管理上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指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通过此次的自查,切实加强了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6、加强资金管理的作用

为了规范集团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降低和杜绝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健康发展。集团公司从xx年8月份起将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纳入市局(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我们为了保证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能顺利、及时进入市局(公司)结算中心,按照市局(公司)结算中心要求,对各分、子公司的年度和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经营费用及财务费用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和汇编。与此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强调各分、子公司要加大催收货款力度,保证集团公司正常的经济运行。

(二)审计方面的工作

1、根据市局财务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对财务审计部工作的提出要求

(1)继续巩固推行财务管理模块,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心,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同时,要求我们财务人员要利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管理,每周必须下各核算的公司了解业务运行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多为经营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和建议,这一要求作为2009年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来考核。

(2)全员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财务工作的要求。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发挥专项审计工作的作用,从而降低经营风险。随着集团公司快速发展,企业的资产越来越大,效益和权益的积累也越来越多,内控也越来越重要。作为会计不能只抓核算,更重要在管理,内部管理失控,就会造成企业资产浪费,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产运行质量,从资产监管中要效益,实现集团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2、全面迎接国家审计

为了迎接国家审计署的全面检查,根据市局(公司)审计重点,我部门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复查,并结合内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及时为集团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对审计将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和布置。

3、财务的审计、监督岗位

我们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审计和监督职能,今年面向社会招聘了四位从事财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充实加强财务的审计、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明确了四位同志的工作职责和范畴,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个财务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4、制定并学习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地履行总经理赋予的职责,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稽核检查力度,规范集团财经秩序和调动广大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财务审计部特制定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通过大家认真地学习和讨论,积极思考,并赞同严格按照目标考核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我部财会审计工作在许多方面均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是需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

2、是加强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3、是财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篇3

即根据问题的表现,找出相应的应对策略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考生首先查找具体的问题表现,其次是从这些问题出发,寻找形成问题的原因,再根据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具体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其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界定问题。首先必须针对作答要求中的问题,界定其所指向的特定问题。

第二步:在给定材料中查找相关问题的阐述。根据问题在给定材料中寻找与此有关的段落,找到关于问题的表达内容,综合形成关于某个问题的具体表现方面的条理性陈述。

第三步:寻找问题的内外原因。原因分析是申论考试答题中最重要的方法,在分析问题类题目中这一方法尤其重要。一般来说,考生可通过推理可是那分析问题的原因,一般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内因和外因,等等。

第四步:概括问题的实质,形成答案。

例如: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题第四题第2小题,就是要求列出对地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要解答这一题目,首先必须界定存在问题。通过对给定材料的概括归纳,可以发现,此题的中心问题是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不当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地方政府低价征收、高价出售,从中获利;(2)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过低,失去土地后缺少持续生存的出路;(3)存在拖欠农民土地补偿费问题;(4)地方政府没有合理和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生活艰难。

其次,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原因的查找,就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土地补偿费用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健全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具体分析过程如下图:

最后通过上述的分析,整理和列出检查的内容,便可得出如下答案:

对地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①审核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是否合理;②审核发给农民的个人补偿费用是否按时、足额发放;③审核补偿费用在地方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是否合理,审核失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费比例是否合理;④审核地方政府是否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制度和保障制度;⑤审核地方政府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⑥审核土地补偿费用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健全。

二、供需分析法

供需分析方法即通过对问题的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实质和关键的方法。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供给与需求之间必须保持适度的均衡发展关系,即平衡比例关系,一旦失衡,问题不可避免。学一手教育公务员考试专家认为通过对供给和需求的分析可以找出问题的关键。

下面用供需分析法对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进行分析: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要分析诸如城市停车难问题,可以从供需双方来分析,通过供需的分析,解释种种试题中提出的问题,并对试题中提出的对策进行对错方面的判断分析。

三、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法

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指对题目所提出的问题、观点、措施进行合理性、可行性方面的分析,并据此提出自己的观点的分析方法。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需要考生具有一定的常识判断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

以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题第一题为例,为大家讲解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的方法。

该题的作答要求如下:

给定资料中提到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下面列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A-E五项措施,其中不正确的是哪几项?请写出这几项的序号,并分别说明为什么不正确。说明的字数不超过200字。

该题的解题过程如下:

措施A:“要加大县乡两级的财政投入。近年来,乡镇撤并,农村税改,县乡财政收入逐年减少,只有加大县乡两级财政投入,才能解决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对措施A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措施A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当前扶贫资金被挤占主要是因为扶贫资金在使用的监督检查环节上存在问题;如果不在监督检查环节上下功夫,而只是加大县乡两级的财政收入,那只会为挤占挪用更多的扶贫资金提供条件,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与合理性问题。

措施B:“要加大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监督必须贯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才能解决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对措施B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措施B提出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当前各地资金被挤占挪用的主要原因都在于监督不严,造成资金没有按原定用途支出。

措施C:“扶贫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若出现以立假项目或虚报项目投资而套取扶贫资金的事件,扶贫主管部门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措施C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措施C提出了严格审批扶贫项目的要求,同时要求那些立假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基本上符合当前我国对于扶贫项目管理的要求,具有合理性,这种项目管理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措施D:“必须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多部门联合的监督检查,同时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必须归属各级纪检部门,才能杜绝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

对措施D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措施D实际上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的行政措施,只会增加扶贫资金的管理成本。另外,扶贫资金的管理部门过多,就会缺乏统一的规则和统筹安排,各自为政。而没有一个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检查监督,还会使责权严重脱节。这一做法不具可行性

措施E:“要实行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不能‘谁争取的资金谁使用’封闭式的资金分配方式,会使一部分直接安排在部门或项目中的资金脱离了财政的监督管理。”

对措施E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分析:措施E的阐述较为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各地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最大问题在于封闭式管理方式,不利于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是造成当前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的主要原因,因而提出实行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杜绝“谁争取谁使用”资金分配现象的做法,是从实际出发、具有可行性合理性的做法。

综上,不正确的是A和D。

四、概括与对比分析法

概括对比分析法要求从问题出发,首先概括给定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并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进行逻辑推理,最后得出答案。

以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第二题为例,该题的作答要求如下

“给定资料7”提出了“持续土地利用管理”的问题。请结合“给定材料3—7”,谈谈对“持续土地利用管理”应从哪些方面评价?

要解答这一题目,显然必须充分依靠给定材料中透露的观点和意图,因而作答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弄清题干内容,找准问题。这一题目实际上是要求考生提出“持续土地利用管理”的评价要点。

第二步,针对问题,概括材料。从上述问题出发,认真阅读给定材料中3-7,概括其中的观点:

材料3主要介绍江苏省的做法:严格保护土地资源,重视土地复垦工作;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的质量和单位产出。

材料4介绍了首钢矿业公司的做法:及时修复遭到破坏的土地,复垦土地,覆土植被,绿化矿山,建立绿色防护带,有效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材料5介绍了河南省的做法: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重新恢复大量耕地。

材料6介绍了对治理“地荒”的建议:要减少闭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挖掘现有的土地潜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保证足够的存量土地,防止盲目上项目占用耕地。

材料7介绍了保护土地的必要性:要有效防止土地资源退化,不断提高土地质量或生产潜力。要改进耕种方法,保持土地持续生产能力。

第三步,对比研究,分析综合。着眼于前面的问题,通过对上述材料的概括,可以发现,这些观点其实就相应地包含了对“持续土地利用管理”的评价。把上述对材料3-7的总结文字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持续利用土地管理的做法方面,上述观点可以分成三个部分:

1.在利用土地资源方面:减少闭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土地复垦;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的质量和单位产出。

2.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有效防止土地资源退化;及时修复遭到破坏的土地;有效保护现有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持土可持续生产能力。

3.在开发新的可利用土地资源方面:有效开发具有利用价值荒山;有效保证新开发土地资源不被破坏。

第四步,总结成文。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成文如下:

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对“持续土地利用管理”进行评价:

篇4

2.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会涉及到对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验证。

3.标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4.手段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采用一定的帐务检验手段来完成任务。

5.结果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报告工作结果。

6.风险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有以上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一)概念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组织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5)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二)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四)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作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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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很多新事物都不断涌现,司法会计即是一例。很多初涉会计领域的人,对于这一术语一般都很陌生,即使是很多专业会计人员也不一定了解。实际上,司法会计的出现也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最初也是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如何认识司法会计这一新事物,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之间有什么区别?本文将两者拟作一比较,权作抛砖引玉,以期能对司法会计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关于概念

理论上,关于司法会计概念的观点有很多,但与实务比较接近的成型观点认为,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点:第一,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该活动存在于法律诉讼中(就目前而言现实情况亦如此);第二,司法会计活动的范围在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第三,司法会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第四,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与该活动的性质有关,除司法鉴定外一般对其身份资格没有作具体限制,实践中一般都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五,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查明案情的需要,这是司法会计活动最初产生与发展的本质原因。

独立审计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民间审计,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及资本市场的形成应运而生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定义是:“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独立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专有的法定承办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第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该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第三,独立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作为提供这些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

二、司法会计和独立审计的相似点

从专业技术角度考察,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有着相同的专业基础知识。所谓审计是指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从行为主体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都是由会计资料制作者之外的第三者进行的社会活动。因此,从这一点上看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客观性。

从行为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都涉及到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以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都会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或研究和评估以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从手段方法和技巧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都可以运用检查、查询、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从结果方面,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评定作出结论后,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都面临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相关的需要者的情况,并对出具的正式文件报告负责。

从风险责任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虽然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开展工作,具有客观独立性。但依然是对客观事物进行主观检查和评定,因而都具有一定经验判断的风险比。在对外出具的报告书上都要签署发表意见的个人姓名,以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虽然司法会计和独立审计在审计特征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依然明显。

1.社会属性和地位不同。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三驾马车”,属于经济范畴。司法会计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为查明案情提供专业服务,如今依然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属于法律范畴,而且,根据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具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2.目的不同。财政部印发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意见四种类型。司法会计的目的则在于满足查明案情的需要,解决诉讼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或收集、提供相关的技术性证据。

3.工作方式不同。独立审计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产生而实现,委托关系一旦消灭,审计也就终止。司法会计活动中,就目前而言,除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根据委托合同进行外,其它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完成的。

4.服务对象不同。独立审计由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承接,面向社会上所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司法会计则主要为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目前,还主要局限于刑事领域。

5.职责与作用不同。独立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券人和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司法会计的工作结果只对法庭审判负责,出具的鉴定书将可能成为诉讼裁判采信与否的法定证据,不起经济鉴证作用。

6.工作内容与范围不同。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独立审计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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