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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范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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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范式

篇1

一种是依次打开window--settings/preferences---preferences

第二种是直接点击maya炒作界面右下角的设置小按钮

在显示出来的界面中,找到并点击undo这个选线,一般就在默认那个选项的下面。

篇2

黑社会问题无疑是当今时代令世界各国普遍感到头痛的问题。自去年重庆打黑风暴开展以来,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严重后果开始为国人所认知。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在今年下半年展开打黑专项整治活动,反映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条件下个别地区黑恶势力猖獗的严峻形势。

从法律意义上讲,黑社会是置身于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他们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现行法律制度抗衡。当前,虽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黑恶势力与资本和权力互相勾结的局面已经隐约成型,但是尚未形成黑社会的规模,而是表现为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尽管如此,对于改革开放后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脆弱的社会平衡,黑社会的危害和威胁显然不容小觑。如果不及早遏制,一旦容其做大成势,则不免酿成社会的痈疽,势必遗患无穷。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训值得记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往往称霸一方,巧取豪夺,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终极目的,过程中往往具有明确的经营内容和对象,依靠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伴生的畸形怪胎,其形成和发展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对黑社会的治理应该奉行标本兼治的方针,不仅需要采取严厉的刑罚手段进行打击,而且还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全面清除黑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预防和减少黑社会犯罪。

市场经济的诱惑和无序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鼓励自由、平等前提下的公平竞争。与之相适应的是民主与法治的制度体系。既然市场是自由的,目标是经济的,主体是平等的,那么竞争也必须是规范有序的。从市场经济的价值立场出发,凡是经过经济过程,即投资、生产、分配、交换的过程而获得的利益被认为是合乎商业道德的利益,应该受到社会的鼓励和法律的保护。与之相反,凡是超越经济过程、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属于超经济的掠夺。市场经济的展开无疑为各色人种提供了一个追逐经济利益的平台,人们在实现自己经济目标的过程中,在功利主义心理的驱动下,往往会选择最捷径、最便宜的方式去实现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政府的使命就是要制定并实施公平合理的竞争规则,将每一个参与者的行为都纳入到制度规范的框架中,禁止任何越轨行为,使爱财者取之有道。而黑社会的急功近利使之完全枉顾市场竞争规则的要求而采取超经济的掠夺方式,从而为其行为印上了非道德的标签。

资源分配的不公和无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将发展经济、增强国力作为发展的直接目标,将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经济建设方面,而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却未能建立一套相对公平和公正的机制。在目前社会环境中普遍存在着分配方式混乱、公共服务匮乏和管理机制不善的状况,致使蛋糕被做大之后,却在如何分配的环节上出了问题。社会弱势群体不断地被推到贫困的边缘,贫富差距被不断拉大,经济利益矛盾不可避免地演变为社会群体的冲突。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黑社会组织通常与社会两极分化相伴而生,黑社会组织的主体通常由失业、半失业的人群组成的游民阶层构成。例如,印度黑社会产生于“贱民”阶层;日本的暴力团起源于失意的武士集团;意大利、美国等地区的黑手党的最初来源是西西里岛上一些充当打手、保镖等贫苦农民组成的秘密组织。黑社会产生于社会下层有其深刻的原因:一方面,社会下层成员长期受到压抑和歧视,犯罪率必然有所上升,而单个犯罪人为了提高犯罪能力和效率,形成犯罪的规模相应,犯罪必然朝着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在剧烈变动和秩序混乱的社会之中,社会下层人员很难依靠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就需寻找公权力的替代品,即为了自身安全而形成独立于公权的暴力团体,这个为了自卫而产生暴力团体的进一步演变就会形成黑社会。

道德评判的失范和扭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监管活动和司法的审查活动都必须有充分的道德理由支撑,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制度规范才具有说服力和感召力,才能赢得顺应民意的社会支持。如果一个社会的行为评价体系失范甚至被扭曲,市场便失去了价值判断的共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管活动和司法的审查活动都会丧失其应有的权威,并由此为黑社会组织犯罪提供了道德诡辩的理由。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官员腐败、司法黑暗等现象确实已经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社会普遍存在的怀疑态度和缺乏信任的心理,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也会使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在这种状况下,即使政府的决策是正确的,官员的行为是正当的,司法机关的判决是公正的,也仍然会引起疑虑和不信任。黑恶势力往往会利用这一点为其存在和发展制造舆论上的借口。

制度机制的缺失和无力

按市场经济的本性要求,政府不得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而只能充当经济活动的监管者。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在退出大部分市场的同时,与市场经济配套的习惯规则和法律制度却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并由此形成了大片的真空地带和灰色领域,许多犯罪组织正是利用了这种转型期间留下的漏洞,采取非法手段来攫取经济利益。黑社会奉行的是裸的强权法则和利益法则。当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通过公司、企业等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犯罪行为,这种黑社会组织不仅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且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在治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揭开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公司、企业的面纱,做到精准打击。首先,要根据行业特点,对容易涉黑行业的公司、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由于采矿、采砂、物流、宾馆、饭店、歌厅、舞厅、游戏厅、影剧院、美容美发、洗浴按摩等行业具有低成本、低技术、高利润等特点,因此,其也是黑社会组织重点涉足的领域。所以,有关部门需加强对这些行业的公司、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涉黑公司的形成。其次,要防患于未然,对有涉黑苗头的公司、企业及早发现,及时打击,防止其长期发展,不断做大,最后形成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的形成通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再次,要区别对待,防止出现打击上的偏差。由于涉黑的公司、企业要以合法的业务掩护其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也经常雇佣职员从事合法的业务。在对涉黑公司、企业进行打击时,就需要认真区分公司里哪些人属于黑社会组织成员,哪些人属于合法人员,既要不放过犯罪分子,又要不冤枉好人。

篇3

〔中图分类号〕C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6-0113-09

一、作为特殊学科的知识社会学

在社会学的诸多分支学科中,知识社会学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一方面,知识社会学在整个社会学中享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所探讨的问题――知识问题――同时也为理论社会学以及认识论所关注,这使得知识社会学超出了分支学科的范畴,它甚至“吸引了整个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的学者”。①不仅如此,由于当代知识社会学的核心文本是对“社会是人的构成之物”(Society is constitutive of human being)这一基础命题的阐发,因此,该学科在整个社会科学中占据着“元理论”(Meta-theory)的“上位”(Preeminent Place)。②格吕恩瓦尔特(E. Grünwald)认为,作为对“知识”的“社会学”研究,知识社会学“是社会学,同时它是知识的科学(Science of Knowledge)”。③另一方面,知识社会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不断地引发怀疑和争议,以至于这个学科始终不能如其他分支社会学那样,藉由若干学者达成某种基本的共识而进入常规化的经验研究阶段,并形成一套成熟的学科知识生产和积累机制。换句话说,知识社会学始终未能摆脱“与其起源时一系列问题之间存在的持续不断的联系”。④

造成知识社会学如此特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取决于它独特的学科定位和抱负,尤其取决于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知识”概念的宽泛性。当下,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已被其他分支学科,如科学、文学艺术、宗教社会学等瓜分。这些学科“已把关注点逐渐转移到了对专门知识和信念体系的研究”,而不是“热衷于一般性的分析方式”。⑤因此,知识社会学更多地是在依托其他分支学科来对自身进行说明,体现出元理论的特点。第二,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应当对“知识与社会二者之间是如何联结的”这一问题进行有效地说明。但如何在“知识”这样一种逻辑范畴与“社会”这样一种非逻辑范畴之间建立联系,在知识社会学发展史的不同阶段,学者给出的答案也是不同的。随着知识问题在理论社会学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知识社会学广泛且深入地参与到了社会学理论以及方法论的讨论之中,从而脱离了它原来的分支学科地位。第三,知识社会学在其发展历程中伴随着各种逻辑困境,因此它“始终未能为自己的信念提供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胡辉华:《论知识社会学的困境》,《哲学研究》2005年第4期。由于要贯彻“反身性”(Reflexivity)的说明原则,知识社会学容易陷入到“相对主义的自我驳斥”的理论困境之中。而这一问题也让学科只能“在社会情境的相对性和真理的超验性这种二律背反的矛盾中艰难前行”,从而只能暂时性地放弃常规化的知识积累,而专注于理论问题的解决。[法]卡则纳弗:《社会学十大概念》,杨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0页。

总之,尽管自诞生至今已有一个世纪,对于很多学者来说,知识社会学的整体面貌依然是模糊不清的。在谈及知识社会学时,除了习惯性地将这门学科同它公认的创始者,如曼海姆、舍勒联系起来,学者围绕知识社会学的论争要大大多于已取得的共识,以至于“讨论什么是知识社会学和它应当是什么的专著和论文的数量,大大超出了详细探索具体问题的专著和论文的数量”;知识社会学研究仍然停留在一种自发的阶段,“而不是一个持续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研究领域”。[美]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63页。

二、知识社会学理论体系的诸维度

知识社会学面貌的模糊性,使得以一种方法论的自觉意识切入对该学科理论逻辑和演进规律的梳理成为一种必须。而以知识社会学自身为假设,可以提出一个考察该学科的反身性框架。

本文认为,一门学科之所以能够从直接性的社会实践中抽身出来,专门从事理论性的认知活动,其合法性是社会赋予的。与此相应,学科也通过一套合理有效的系统性认知规则和认知程序,来发展社会需求或社会期望的“合逻辑性表达”,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性。其结果便导致了“合理性”的认知原则成为学科知识累积的首要原则。按照这样一种“作为合理性的合法性”(Legitimacy as Rationality)或“作为逻辑性的社会性”(Social as Logical)原则,任何(科学)学科都要在其知识累积过程中,满足其理论知识在逻辑上的自洽性,同时保证其理论知识同经验现实的一致性。特定学科的形态特征及演进过程,便可以理解为在上述原则的支配下展开。

因此,作为探讨知识与社会关系的学科,知识社会学一方面需要发展出一整套逻辑自洽的知识-社会理论体系,对知识同社会之间的关联和相互作用进行准确而有力地阐释;另一方面,需要对这样一种理论同经验现实的契合度进行检验,这就需要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能够覆盖所有知识类别,对其进行无差别地说明。但是,同其他学科相比,知识社会学最大的差别在于它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知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作为人类精神产品的知识,而知识社会学本身便是一种(特殊的)知识形式。故而,知识社会学所提出的任何理论、观点以及命题都应当而且必须适用于它自身。从理论层面,知识社会学追寻其合法性的努力不仅体现在知识-社会理论的提出和完善,更是体现在对于这样一种知识-社会理论能否适用自身的说明。而从理论-经验一致性层面,它不仅要囊括对各类知识形式的社会学考察,同样也要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甚至知识社会学本身进行反思和审视。综上,一个完备的知识社会学体系应该包括以下维度(表1):

第一,知识-社会理论。这是最为直接和明确的知识社会学理论形式。历史上,从马克思、曼海姆等先驱思想家开始,便提出对特定知识的社会学解释模式。例如,对于马克思而言,社会指的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结构,而知识则是指受经济基础决定的精神生活的方式――即意识形态。[美]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4页。对于舍勒来说,作为社会力量存在的“现实因素”(Real Factor)是可变的,血缘、政治与经济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对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产生影响。[德]舍勒:《知识社会学问题》,艾彦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页。曼海姆则认为阶级并非决定个体思维的唯一因素,为找到和知识相对应的社会基础,应当审视包括代际、地位、派别、群体、职业等综合性的社会因素。[德]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6页。在涂尔干和莫斯看来,诸如仪式、族群结构等社会事实在人类的分类图式中会留下印记,因此概念、观念中所反映的分类图式实际上是社会分类的对应。[法]涂尔干、[法]莫斯:《原始分类》,汲匆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8~95页。而对于索罗金(P. Sorokin)来说,决定一个时代知识的决定性力量则体现为某种“文化心态”。Maquet, J.,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Its Structure and Its Rela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Knowledge: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Systems of Karl Mannheim and Pitirim A. Sorokin, Boston:Beacon Press, 1951, pp.124~125.

上世纪60年代之后,社会建构论学说的提出,使知识-社会理论的形式发生了变化。McCarthy, E., Knowledge as Culture: the New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 pp.12~20.其中,舒兹发展了韦伯的“意向性”和米德的“符号”概念,将其明确表述为一种知识形式(日常知识),用它来分析生活世界中人们所拥有的经验“现实”,并指出这种现实是“生活在社会世界内的个体所进行的意义建立与意义诠释的过程”。[美]舒兹:《社会世界的现象学》,卢岚兰译,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0年,第283页。伯格和卢克曼认为,社会现实建立在人们的日常知识的基础之上,是人们日常知识外在化和客观化的结果。Berger P. and Thomas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6, p.13.以加芬克尔为代表的常人方法论学派也对日常生活中人们如何创造、维持以及再现社会现实的手段进行了考察。Garfinkel, H.,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N.J.: Prentice-Hall, 1967, pp.269~277、283.总之,在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史中,知识-社会理论不论具体形式如何,一直是作为一条较为清晰的线索存在的。

第二,社会学知识论。如果说知识-社会理论是一条“明线”,那么,知识社会学还有一条“暗线”,这条暗线隐没在社会学知识论或方法论的表述中。尽管一直试图摆脱认识论问题的纠缠,但历史上这门具有特殊研究对象的学科却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曼海姆认为“有可能把知识社会学展现为关于知识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实际关系的一种经验理论,而不引起任何认识论问题”。伯格和卢克曼则试图把知识社会学的创立者们带来的麻烦的认识论及方法论问题从知识社会学中排除出去。具体参见Mannheim, Karl, Ideology and Utopia: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K. Paul, Trench, Trubner & co., ltd.;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36, p.291; Berger P. & Thomas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6, p.26.而社会学知识论的表述中所隐含的知识社会学思想能够集中体现知识社会学同认识论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因而构成该学科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学知识论中的知识社会学由于是隐含性的,故并没有形成明确的理论体系,从形式上看,也散落于历史上学者们对科学以及社会学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等讨论中。例如,实证主义者涂尔干在其提出的一套关于如何进行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叙说中,实际上隐含了对“社会学在现代社会之中位置和角色”等问题的回答。[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52~154页。与此类似的还有韦伯在解释社会学中提出的“价值无涉”等概念。而源自的批判社会学则认为社会学不应当保持价值中立,而是应当批判性地涉入社会现实之中,并促成社会现实的改变。当论视野中,诸如布迪厄、吉登斯以及塞德曼(S. Seidman)、布洛维等学者在其理论以及方法论著作中,都包含了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性质、功能、角色以及定位等问题的思考。

第三,对不同知识类型的考察。在不同形式的知识-社会理论以及不同取向的社会学知识论的表述中,知识社会学也将论证其合法性的努力投向了经验领域,并开始对各种知识类型――从普通人的日常观念、文化模式和规范模式,到文学、艺术,再到科学知识,从意识形态到分类图式等――的研究。由于知识类型的广泛性,使得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往往分散到诸如科学社会学、艺术社会学、宗教社会学以及其他分支社会学之中――对于日常知识的社会学研究更是见诸文化社会学,以及所有以建构论为理论指向的一般社会学研究中。超(Leo P. Chall)认为,“知识社会学已经丧失了其初创时的语言,并成为整个行为科学的隐性部分(latent part)”。Wolff, Kurt H.,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 Trend Report and Bibliography, The Hague: Mouton, 1967, p.10.但需要注意的是,知识社会学经验研究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的理论诉求,在不同的理论关照下,知识社会学研究的知识类型会有所差异。例如,知识社会学研究对马克思和曼海姆来说是意识形态分析;对涂尔干、莫斯而言是对初民社会分类图式的考察;在兹纳涅茨基、科塞笔下是知识人研究;对于索罗金,则指不同文化心态同具体知识形态之间的联结。随着知识社会学理论的演进,其研究的知识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对于建构论立场的知识社会学来说,舒兹等人是从日常知识入手开始其理论探讨的,而伯格和卢克曼的宗教研究,则进一步阐释现实的建构性质。而当代知识社会学最有影响力的成果之一,是提出了以强纲领为代表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SK),这极大拓展了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并且也对社会知识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除了科学知识之外,当代知识社会学也将其研究领域拓展至反思社会学的研究(对社会学知识自身展开的研究)。

三、知识社会学中的范式

对于知识社会学的历史分期,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看法。例如劳(J. Law)认为,知识社会学的演进历程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阶段以马克思和涂尔干为其标志,他们分别定义了两种分析社会结构与信念之间关系的传统。这样两种传统则在曼海姆和默顿那里发展成为明确的知识社会学学说。第二个阶段始于20世纪60年代,标志是伯格和卢克曼根据现象学的进路对知识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进行的辩证考察,以及列维-斯特劳斯对于人类思维的结构主义分析。第三个阶段则发源于科学研究领域,其标志是库恩学说被用来对科学知识本身进行审视。John Law, Power, Action, and Belief: a New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 Boston :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6, pp.1~2.麦卡锡(E. McCarthy)则将知识社会学划分为以“社会决定知识”(Knowledge is socially determined)和以“知识构成社会”(Knowledge Constitutes a Social Order)为主题的两个时期。其中,前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马克思、涂尔干,而后一个时期的代表人物是则是米德、伯格和卢克曼以及吉尔茨。E. McCarthy, Knowledge as Culture: the New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pp.12~20.该观点在黄瑞祺那里也有相似的表述。黄瑞祺认为,知识社会学具有两大基本面向,其中的一个面向强调“社会存在对于观念的塑造作用”;而另外一个面向则强调“社会观念对于现实的创造作用”。参见黄瑞祺:《社会理论与社会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0页。

尽管不同学者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知识社会学在不到一百年的历史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包括理论层面的转换,同时也包含了学科形态的变迁。本文借鉴库恩的“范式”(Paradigm)概念,[德]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7页。并认为,知识社会学在历史上出现过的“成熟”的知识体系可以称之为该学科的范式。这样一套知识体系具备一套颇为完备的说理机制,能够以有力的“合理性”宣称,从学科的社会建制内以及从整个社会中汲取合法性资源。根据前文中的学科分析框架,知识社会学历史上的每一种学科范式都要满足学科的逻辑性(合理性)认知原则,即一方面有着自洽的理论逻辑,并能够经过经验的检验――具体来说,每一种范式其知识体系的各维度之间应当互不冲突。而根据前述该学科的主要维度,一个逻辑自洽而又符合经验的知识社会学范式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该范式的知识体系诸维度内部的各命题间应当具有一致性;

其次,该范式中相关的知识-社会理论应当同经验现实中的知识-社会关系相一致;

再次,该范式中相关的知识-社会理论应当同相应的围绕社会学知识论的论述相一致;

最后,该范式中相关的社会学知识论的论述应当同现实中知识社会学同社会的关系相一致。

在知识社会学的历史上,尽管产生了形形的理论形式,但根据上述指标体系,这些知识-社会学说、社会学知识论以及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成果大致都可以被纳入两种成熟的学科范式中。这两种范式之所以称得上“范式”,是由于他们能够提供关于知识与社会、知识社会学自身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完备的、彼此之间整合度高的回答。本文将这两种范式分别称之为“基于社会实在论(Social Realism)的知识社会学范式”以及“基于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的知识社会学范式”。而这两种范式之间由于所持有的社会观,即对“社会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基本判断不同,导致其理论说明模式以及看待自身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很大程度上,这两种范式彼此之间具备库恩意义上的不可通约性特征。

1.基于社会实在论的知识社会学范式

基于社会实在论的知识社会学范式的理论预设是社会实在论,它假定社会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外在于人的意志、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往往能够对人的意志起决定作用。持有这种社会观的学者往往将社会以及由社会衍生出的概念,诸如群体、阶级、族群,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性范畴,诸如地位、角色、功能、制度、系统等都看成是具有实在属性的。而社会学的研究方式便是在这样一种理论预设下,讨论这些实在性因素对于个体行为的塑造作用。持有社会实在论立场的最典型的社会学家便是涂尔干。涂尔干提出了包括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看待等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基本原则,而决定知识的社会因素包括群体结构、关系以及社会组织等。[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3~24页;[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20页。而作为知识社会学风暴中心的马克思,则将社会看成是围绕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而建立起来的阶级关系以及阶级结构。舍勒将决定知识的现实因素(Real Factor)归结为诸如“种族与亲缘关系、权力结构、生产要素、人口的质与量的方面、地理因素和地缘政治因素等”。而曼海姆则在对知识进行社会分析时,将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拓展为包括“世代、地位群体、派别、职业群体”在内的多样性的社会范畴。③[美]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0、14~15页。索罗金尽管秉持唯心主义观念,将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归因于某种文化心态,但在索罗金著作中的文化心态却是不依赖于个人意识的客观范畴。

总之,尽管这些理论提出了看待社会的不同方式,但他们的理论都共享了这样一个假设,即这些用来对知识进行分析的社会范畴都属于不同类型的社会实在形式。而默顿作为实在论社会学的集大成者,将上述论述整合成为一个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纲领,并用它来对知识现象进行研究。正如前文中提到的,默顿从“存在基础的类型”“精神产品的类型”“精神生产与存在基础相关联的类型”“精神生产与存在基础相关联的原因,即精神产品的外显功能与潜隐功能”以及“何时所认为的存在基础与知识之间的关系会得到承认”等五个方面,将知识社会学既有的研究模式进行了划分。③他将社会看成是一种实在相对应的知识与社会的二元观。这种观点认为,二者是相互外在于对方的。不论是涂尔干、马克思、舍勒、曼海姆还是默顿,他们都将知识看成是外在于社会实在,并被社会实在影响、塑造和决定的范畴。

而与这样一种社会实在论以及知识-社会二元观相对应的,是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学的知识观。基于社会实在论的知识社会学范式所秉持的,是一种“符合论”的知识观(真理观)。这种知识观和真理观认为,由于社会是一种客观现实,是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来使之呈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研究手段,来达到对于研究对象的正确认知。例如涂尔干在《自杀论》等经验研究作品中,通过对自杀率在不同宗教、性别、族群中的分布情况的统计,将自杀这一最具主观能动性色彩的人类行为贴上了“社会事实决定”的标签。马克思尽管批判实证主义仅仅立足于工具主义的态度对社会现实进行描述,而没有对社会现实进行批判。但在这样一种“符合论”的真理观方面,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社会学同实证主义是相同的。实证主义的集大成者默顿也将这样一种知识论预设作为对任何知识展开分析的基础。

以上探讨了社会实在论范式的知识社会学在探讨知识-社会理论以及社会学知识论方面的理论预设。而这样一种理论预设也影响了实在论的知识社会学看待自身的方式。曼海姆在提出知识社会学这一名词时,所面临最大的质疑便是所谓“相对主义的自我驳斥”问题,即“如果所有的知识都是社会阶级或群体的思维的反映,那么根据这一命题,知识社会学本身也是受社会力量塑造的,因此像知识社会学这样一门学科的客观性就无从谈起”。对于这样一种质疑,曼海姆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涂尔干虽然发展出异于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进路,通过“从知识的集体性中发现知识的有效性基础”而“把知识的社会学规定性变成新理性主义的基础”;[法]卡则纳弗:《社会学十大概念》,杨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0~41页。但是,对于有效性知识同社会之间是如何联结的,涂尔干并没有能力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而默顿在考察已有实在论知识社会学的基础上,开始将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科学知识同其他知识类型进行区分。默顿认为,科学知识具有纯粹理性的特征,它是纯粹客观的;社会学不可能对科学的认知过程进行分析。基于这一点考虑,默顿果断地放弃了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研究的主张,从而发展出实证主义的科学社会学研究纲领。在默顿看来,知识社会学只研究科学知识以外的知识形式;而对于科学的社会学研究不属于知识社会学的范畴。

总之在默顿那里,知识社会学的适用范围被划出了一条界限。通过这样的划分,知识社会学学科中隐含着的认识论议题便被悬置起来。对于默顿来说,这一划分背后的动力实际还是寻求知识社会学各维度之间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假设的情形下,由默顿所界定的知识社会学研究纲领既能在理论逻辑上自圆其说,又能够在理论与经验的关系上自我例证――作为一门科学的知识社会学知识同其他学科门类一样,是独立于社会的。因此可以按照实证主义的学科分析纲领对其进行考察,而这类考察又可以印证默顿科学社会学分析纲领的正确性。

总结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知识社会学大都可以归结到社会实在论这样一个大的理论框架内。以上所提到的各类知识社会学学说尽管彼此之间常常会有争论,对于特定问题的研究观点以及研究方法也常常迥异,但是,他们的学说具有一个共同的理论预设和理论基础,而且在知识社会学理论合理性以及理论-经验一致性的完善和提高方面,都呈现出一种相似的演进趋势。现将这种关于该范式的几个核心特征作为一种“理想类型”总结如下:

首先,在社会观方面,秉持实在论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一种客观现实;在知识与社会的关系上,秉持二元论观点,认为知识与社会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范畴。

其次,在社会学知识论中,预设了一种自然主义的符合真理观,认为科学知识是对世界的正确反映;而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能够达到对于社会现实的直接认知。

再次,在知识社会学的适用范围方面,将科学知识同其他知识类型进行二元对待,认为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非科学知识;而科学知识独立于社会范畴,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最后,在知识社会学同社会的关系方面,认为知识社会学作为一门分支科学,在认知层面具有客观性,在社会层面则具有自主性;它不受社会影响,其知识成果也独立于社会现实。

2.基于社会建构论的知识社会学范式

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社会实在论范式在知识社会学领域可以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与此同时,建构论视角下的知识社会学思想也在发展和演进。为了方便对比,本文依照社会实在论范式的论述顺序,将社会建构论范式的核心特征逐项列出,如表2所示:

首先,在社会观方面,秉持建构论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个体主观意义的外在化;在知识与社会的关系上,秉持一元论或二重性视角,认为知识与社会代表了意义的不同层面,二者呈现交互建构或共构的关系。

其次,在社会学知识论中,预设的是一种建构论的真理观,认为科学知识不直接反映现实,而是经由一个思维框架或结构来把握现实;作为一门将主观意义作为研究对象的特殊科学,社会学知识建立在理解、诠释等人文主义方法论基础上。

再次,在知识社会学的适用范围方面,认为知识社会学应当无差别地看待科学知识与非科学知识,科学知识不能免于社会学的审查;而一切知识的合法性都建立在某种理性共识的基础上。

最后,在知识社会学同社会的关系方面,认为知识社会学本身同整个社会文化环境之间也具有双向建构的关系:它在参与形塑社会文化的同时,也反身性地塑造了自身,因此,知识社会学的学科自主性是相对的。

较之于社会实在论,社会建构论范式在知识-社会理论以及社会学知识论等不同维度存在多个相对独立的起源,并且还借鉴了现象学以及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思想和学说。其中,该范式的知识-社会学说最早源于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米德提出“人的自我意识是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并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属于一种符号性互动,而意义便是在这样一种互动的过程中被创生出来。与社会实在论不同,米德学说中的社会范畴并不是一个给定的实在,而只是一种模式化的行动和互动的后果,是一种“剩余范畴”。Mead, G., Mind, Self and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4, p.227.这样一种观点后来被布鲁默拿来,形成了系统的符号互动论的论说。Blumer, H., Symbolic Interactionism: Perspective and Method,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1969, p.1.在欧洲,德国历史主义的学术土壤中催生出了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学说。与涂尔干的社会实在论不同,韦伯认为,社会学研究的不是社会事实,而是社会行动;而行动便“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德]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但是关于韦伯的行动理论同知识社会学间的具体关系,韦伯并没有明确地说明。直到现象学被引入社会理论时,舒兹才明确地将社会行动学说发展成为一套知识社会学理论。借鉴胡塞尔的“自然态度”,舒兹提出“常识世界”的概念,来指代日常生活中的人们对于周遭经验现实的理解。舒兹认为,社会世界是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人们在经验世界的过程中将这个世界类型化,这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识思维的基础。而社会学的主要任务是“描述生活在社会世界内的个体所进行的意义建立与意义诠释的过程”。[美]舒兹:《社会世界的现象学》,卢岚兰译,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0年,第283页。伯格和卢克曼则根据舒兹的现象学社会学理论,对其中的知识社会学涵义进行具体的总结和表述。Berger P. and Thomas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6, p.28.加芬克尔则综合现象学社会学以及符号互动论的有关学说,提出常人方法论的经验研究纲领,来考察日常生活中人们创造、维持以及重塑社会现实的方法。Garfinkel, H.,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N. J.: Prentice-Hall, 1967, p.76.

社会建构论范式中的社会学知识论维度则主要受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尤其是库恩成果的启发。以库恩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对于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后实证主义看来,人类的任何认知都不是对世界的直接反映,而是通过人头脑中的思维结构或思维框架进行组织的结果。从这样一种观点推知,科学中的每一项认知同其他知识形态一样,不是一种“描述”,而是一种“阐释”。苏国勋先生认为,科学哲学中的这一革命对社会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库恩为代表的科学哲学中的历史――社会学派阐发了科学理论中的诠释学性质,这极大地鼓舞了社会科学家冲破实证主义的科学统一观、科学方法的整体性的樊篱;不再相信自然科学会提供出某种真理性知识或普遍性法则,以及能够从中产生有效的解释和预测”。苏国勋:《社会学与社会建构论》,《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在这样一种科学观下,社会科学知识也不再是对社会事实的简单“反映”,而是在其间渗透了人的价值和观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这些价值和观念都是被社会塑造的。在这样一种观念革命的作用下,一切知识,包括社会学知识以及自然科学知识,其生成和发展都脱离不了“社会”这样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

通过以上梳理可知,两种范式都属于自洽性和体系性的知识框架。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两种知识社会学范式更多的是本文分析知识社会学时的一个参照框架。实际上,有些学说偏重于探讨知识-社会理论而忽略社会学知识论的讨论,例如伯格和卢克曼的建构论学说;有些则偏重社会学知识理论,而较少对知识与社会的一般性作用关系进行提炼――例如各类反思社会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一些理论在立场上不能完全用单一范式来概括,而是介于两种范式之间。例如,韦伯不主张社会实在论的知识-社会观,但他秉持像实证主义一样的价值无涉立场;以及批判社会学尽管认为社会科学的成果应当批判性地涉入社会现实,这一观点同社会建构论范式的社会学知识观相契合,但又认同实在论范式的反映论知识观;默顿的功能主义社会观和实证主义的科学观尽管是社会实在论范式的典型观点,但他的学说也吸收了诸如“情境定义”以及“自我例证”等具有建构论色彩的概念和理论。本文认为,上述参照框架和理想类型的意义在于,它是在已有学说基础上的一种逻辑再概括,代表了知识社会学各个维度之间(最大程度)的整合状态,这种整合状态恰恰是包括知识社会学在内的所有学科知识所追求的,它符合学科理论发展的趋势,也是知识社会学为获得其学科合法性而必然“趋近”的理论形式。

四、知识社会学演进的动力机制

根据库恩所论,科学中的范式转换指的是当原有范式不能处理其理论体系中的反常现象时出现的思维框架的改变。[美]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1页。尽管知识社会学历史上曾出现过两种成熟的学科范式,使学科的各维度达到最大程度的整合。但是,从来都不存在完美的理论体系,知识社会学学科范式的“成熟”也只是相对的,这样一种理论上的不完美使得特定学科范式总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理论的困境。按照库恩的范式转换理论,知识社会学在其发展历程中,也历经了一次“革命”,即从社会实在论到社会建构论的范式转换。大致上来说,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知识社会学是以社会实在论为基础的;而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知识社会学则逐渐进入以社会建构论为主导理论的阶段。

那么,如何对知识社会学中这样一种范式的转换进行解释?根据前文,成熟范式的标志是理论体系的自洽性以及理论体系同经验现实的契合性,这意味着该范式中的理论命题之间具有一致性,同时该范式中的知识-社会理论能够适用于围绕自身的知识论探讨。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中之所以会产生范式的转换,实质上是这样一种理论体系的一致性不能够建立,或由于新的经验事实或理论解释模式的出现,使原有理论的合理性遭到破坏,不再能够顺利地维持其原有的合法性宣称。而知识社会学中范式的转换就可以理解为旧的一致性被打破以及新的一致性建立的过程。

具体来看,尽管社会实在论范式的几个核心命题能够达到其理论体系的自洽以及理论-经验的一致。但是,它为追求这样一种一致性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体现在其自身的解释力明显下降方面。实际上,曼海姆对于知识社会学的最初设想是极具“野心”的,他想把知识社会学建设成为整个时代社会文化精神的基础,并通过对系统性知识形态的社会学分析,来为整个社会的文化和知识寻找一种新的“社会客观性”。[德]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页。但是,这样一个宏大理想却遭到了相对主义的指责,因为它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将知识社会学的分析原则用于自身而产生的问题。在他之后,默顿将曼海姆原来的知识社会学构想进行了梳理和改造。通过把科学知识从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中排除出去,默顿消解了知识社会学的反身性困境――包括知识社会学自身在内的科学知识,以及纯粹性的逻辑知识其内容本身同社会因素无关,对于这样一些知识,社会学只能考察制度层面的问题。但默顿这样做的同时,也消解了曼海姆知识社会学学说中原有的问题意识,并且不再认同社会认识论的有效性。如此一来,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便受到了局限。

篇4

一、“流动少年”犯罪的现况及特征

(一)犯罪数量增长迅速

根据笔者的统计,2006-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的数量呈高发态势,近3年的增长率均在20%左右。同时,“流动少年”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一直在85%以上,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也在10%左右。特别是在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数的增长尤其明显,可以说在总犯罪人数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流动少年”犯罪的数量却在迅速增长,这一数据应该引起我们对该群体犯罪的特征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二)非监禁刑适用率低

“流动少年”在近3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分别为3.2%、5.5%、5.3%,平均仅为4.8%,而同期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为45.8%,前者仅为后者的1/10。非监禁刑适用率低反映了法官在对“流动少年”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流动性很强,监管措施不容易到位,从而较少适用。

(三)再犯罪率高

近3年“流动少年”犯罪人缓刑结束或者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率分别为3.2%、2.9%、3.5%,同期所有罪犯的再犯率为2%。再犯罪率高一方面反映了“流动少年”犯罪人在羁押场所受到的交叉感染比一般犯罪人要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在刑期届满后重新回归社会后比一般犯罪人更加缺乏生存技能。

二、对“流动少年”犯罪控制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管理的缺失导致犯罪数量猛增

人员流动性强、分布相对分散与相应的管理、控制盲点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犯罪人群的预防死角,实际上使一部分“流动少年”成为犯罪的失控者。

在城市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应对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做好管理工作一直是一个全社会的重大课题,其中自然包括犯罪的预防问题。然而,流动人口自身的流动性比较强,而且从当前犯罪的流动人口的青少年看,还具有分布相对分散的情况,半数以上的“流动少年”属于个人长期租房居住,这增加了预防犯罪工作的难度。另外管理、控制工作存在盲点,突出表现为:一是证件化管理不到位,对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的调查中,73.7%没有暂住证,77.9%没有务工证;二是大多数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不知道流动以后青少年的居住地或单位,属于该情况的犯罪青少年占85.9%;三是寄居地相关的法制宣传力度不高,51.6%的“流动少年”不清楚居住地是否进行法制教育;四是寄居地本身即属于犯罪控制相对薄弱的地区,32.3%的“流动少年”居住在乡村,19.2%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可以说,上述这些矛盾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犯罪失控在“流动少年”中形成了一部分犯罪的危险人群。

(二)缓刑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被告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三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述规定中“悔罪表现”的含义不太明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绝大多数都有后悔之意,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被告人不仅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侵财型犯罪的被告人要积极退赃;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造成人身损伤的被告人要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且只有在完全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缓刑。这对于赔偿能力差的“流动少年”被告人来说难以获得缓刑机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要求法官进行主观判断,但是要求法官在20日(简易程序)或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内除了做审理案件的大量工作外,还要判断被告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绝非易事。法官只能根据案卷中的材料和开庭时被告人的表现对被告人目前的心理状态和认罪情况做出一个大致的判断,但这些粗略的印象对于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于“流动少年”来说,缺乏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及经历的判断,难以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除了符合刑期的要件外,还要考虑判处缓刑后的监管措施是否能够到位。“流动少年”的流动性很强,缓刑的监管措施不容易到位,对其判处缓刑时顾虑较多,这就直接导致缓刑使用率低。

(三)缺乏有效审后监管导致再犯率高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就是说,缓刑的考察机关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由派出所具体执行,但实践中执行措施不到位的情况非常普遍。究其原因,缓刑监督考察单位选择不当是主要原因。

公安机关不适合成为专门的缓刑考察单位。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犯罪侦查及户籍管理等事务的机关,在目前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因为人力所限完成治安和侦查犯罪的主要任务尚属勉强,无力再对缓刑犯进行考察。另一方面,由缓刑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考察不合实际,单位忙于经营管理而无人力、时间去配合对缓刑犯的考察,且大多数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就业单位;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与自治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矫正能力有限,因此也无法达到监管和矫正缓刑犯的目的。

刑满释放的“流动少年”由于有前科的限制,在社会上难以重新找到工作,又缺乏最低生活保障,且户籍所在地和监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难以掌握其释放后的情况,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国家—社会”双本位犯罪控制模式的引入

(一)犯罪控制模式的转换:从单本位向双本位转换

现行犯罪控制模式,可称之为“国家本位模式”。这种模式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一方面,认为犯罪主要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此刑事法保护的重心在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处理被认为是国家的事情,对付犯罪主要依赖于国家刑事司法系统运用刑罚的手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之效果不佳的问题日益显现。总体而言,“国家本位模式”属于事后反应型模式,刑事司法权力一般在犯罪发生后才被动地介入,并侧重于对犯罪人的惩治和威慑,这种模式往往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隐患视而不见,在犯罪预防方面成效甚微。另外,“国家本位模式”还存在运行成本过高的问题。⑴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正在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并有自主运行规则的民间社会不断壮大,社区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都日益增大。⑵在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提高犯罪控制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即将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分出一部分给社会,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协同和配合。⑶目前对“流动少年”犯罪的控制仍是“国家本位”模式,表现在控制犯罪的手段主要是监禁刑,审判前和改造期间社会力量难以参与其中。在市民社会不断壮大、社区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日益增强的背景下,迫切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到对“流动少年”的犯罪控制中。

(二)“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的理论基础

1.教育刑理论

教育刑理论对于现代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政策的形成影响深远。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期尚不成熟,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中,环境因素、社会因素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一些。因此,当今各国普遍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处遇政策。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在我国,也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

2.再社会化理念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形成和反社会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3.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判刑以及最合适的刑种、刑度及执行方式,以有效地实现矫正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示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相关的立法规定为刑罚个别化的推演和践行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涵盖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容纳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

四、社会力量参与“流动少年”犯罪控制的构想

(一)社会调查员参与提供审前调查报告

审前调查是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具体而言,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缓刑制度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将有关条件予以量化,采用科学的缓刑裁判量化评价方法,进行“再犯预测”,即开展对犯罪分子的人格调查。所谓人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适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人格调查应包括以下事项:1.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罪犯的犯罪与违法履历;2.社会调查。一是家庭结构调查,二是学校教育调查,三是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四是职业历史,五是犯罪过去与现在的经济收支情况,六是犯罪的病例,七是罪犯的道德品质等,八是婚姻和性生活情况;3.调查确认;4.身心鉴别调查。人格调查主要是为了提高“再犯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目前已在德日和英美等国被广泛采用。⑷

笔者认为,国外所采用的量化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其他法院借鉴之后采用的社会调查员参与缓刑裁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值得学习。对“流动少年”判决前应进行人格调查,列出下列影响犯罪人情况的因素:家庭情况、案发前情况、本案情况、简历、学习生活工作情况、社会环境影响情况等。将这些因素加以量化,转化为具体的数据,再根据最终统计结果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缓刑的社会调查应交由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来完成。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属于政府部门,与犯罪人所在的地方基层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依职权可以完成人格调查工作和对矫正条件的考察工作。其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教育背景,完全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最后,有利于今后他们对缓刑犯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⑸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前审讯

“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受到审判前接受讯问时,必须有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让一些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远离监禁,还为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提供了资料和帮助。

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至少应该具备以下权利:1.合适成年人有权亲自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与立场,这样有助于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同时体现了合适成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划清了与审讯人员的界限,因为这两点是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能否取得效果的关键因素;2.向未成年人说明他们的处境,和在该处境下其可能面对的情况与后果;3.观察讯问是否依法合理进行,当发现讯问中存在违法时,合适成年人有权利要求审讯人员停止该种做法;4.协助未成年人与讯问者进行沟通,而这种沟通仅仅限于语言理解上的帮助,不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上的意见或帮助;5.在审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教育的内容不能涉及具体案件;6.合适成年人有权查阅笔录,并且在笔录上签字,还要对整个讯问中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评价。⑹

(三)社区矫正帮助缓刑少年犯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产物,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除了惩罚性外,重在政府的相关机构引导下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从而回归社会成为正常公民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和项目。社区矫正比其他刑法措施更具有文明性、伦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成为当今社会惩治犯罪、矫正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不可缺少的对策和措施。而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中加以矫治,对其生活和工作给予充分关注,根据其自身特点安排各种活动,参与社区的服务,有助于强化正面的角色模式,从而促进其在社会化。

改革行刑方式,实行社区矫正,是顺应社会形势发展,提高改造质量的一个途径和方法。在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和帮助下.建立全方位的监管网络,一方面使“流动少年”得到有效的监管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的监管方式使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维护基本生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建立帮教基地帮助掌握社会技能

为教育和挽救“流动少年”罪犯,应该建立未成年犯“学校帮教”和“企业帮教”相结合的机制,帮助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完成义务教育或者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校帮教”机制就是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在辖区的学校内设置一两所中学,在缓刑少年犯判处缓刑期间或者刑满释放后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有利于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企业帮教”机制就是安排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进入合适的企业从事辅助工作,尽快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有利于进入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

注释:

⑴冯卫国:“犯罪控制与社会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⑵冯卫国:“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⑶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8页。

篇5

新课程实施以前的教学,大都是为了适应应试教育,因此教师大都是以讲解、概括为主。学生则是听众,然后根据讲课的重点,强调学生死记硬背,这样历史知识的学习更是枯燥无味,一上课学生就想打瞌睡。现在新课程实施以后的内容更多的是结合学生的时代特点,同时要求教师改变过去“填鸭式”的教法,还学生以课堂和学习的自主权。教与学是交往、互动的,师生双方相互启发、相互沟通、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老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情感,体验观念。从而达到共识,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通过开展校本教研活动,根据我所教班级学生的特点,我在上课时让学生充分阅读教材,然后以点拨为主,让学生发挥想象,联系已知知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老师共同探讨、步步引申,让学生在知识生活海洋里尽情地畅游。使他们强烈的求知欲得到极大的满足,学习兴趣愈来愈浓。

 

现在的学生成长在改革开放以后,接受的思想是多元化的,头脑中没有太多的条条框框,获取知识的途径是多渠道的:电影、电视、书刊、网络等,因此获取的知识是多样化的,也有真真假假的。他们上至天文,下至地理,各方面部知道一些,知识可谓五花八门。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大量的历史知识。他们憧憬未来,关注现实,经常对现实的问题要问个为什么,却似是而非,容易被事物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他们拥有强烈的好奇心、旺盛的求知欲和敏捷的记忆力。这就使他们想象力丰富,思维能力具有极大的广阔性。这又给当前的历史知识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品德与社会》学科老师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长期以来,在考试指挥棒的指挥下,《品德与社会》这门学科成为二等学科,强调记忆性成为历史教学的一大特点。教学中很少有学生的探究性、分析性的思维过程。具体而言,从教学方法来看,还比较单一、陈旧,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得不够。很大程度上是教师的“一言堂”。如何突破传统的教学方法,让课堂焕发出应有的生机与活力,这是其中历史知识教学反思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教学结构来:看现在很多教师大多以历史知识经验传授型的教学为主,这就使得学生很难形成具有主体意识的社会科学理念、人文精神。这一点与我们与我们所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理念是完全相悖的。从教学内容来看,课程的内容是讲述人类的发展过程,人类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点进行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就成为历史课内容的四要素,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往往太偏重于四要素的传授而容易忽略搜集与处理信息、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学生在解析材料时普遍觉得有一定的难度,不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加以运用,新课程实施后,如何改变原来的教学模式,让学生边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提高自己的能力,成为教师共同面队的一个难题。从思想教育方面来看,教师进行爱国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时,只是给出一个或几个结论,说这一事件是爱国的,那个人物是爱国的,学生是茫茫然,似懂非懂,明显思想教育在课堂上落实不够。如何在课堂创设思想教育的情境,使学生的品质和情操受到良好的熏陶,把课堂变成学生思想教育的主要阵地之一,又是教师在新课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了适应当前教育形势的发展,使自己尽快得成长、成熟起来,作为教师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思。

 

1通过学生进行教育反思

 

一个好的教师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如果有的学生在课堂上突然表现异常,那肯定是教学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例如,我在教学《》知识点时,让学生对爆发的原因进行讨论并选几名代表进行发言,有位同学平时对历史很感兴趣,思维活跃,发言踊跃,但那节课却显得比较沉默,课后我主动与他进行交流,他说,对爆发的根本原因是英国为了打开中国市场不理解,原因是对当时的英国历史知识缺乏了解,随后我对导入新课这个环节进行了反思。

 

2通过教师本身进行教学反思

 

根据新课程的要求,课堂上学生自主学习,讨论的时间比较多,但教师必要的引导,适当的点评,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教师在引导、点评时不流畅,时常卡壳,使得学生满腹疑虑,这就意味着教师对待课堂的准备肯定不充分,也就不得不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思了。3通过请同事或专家听评自己的课来进行反思

 

俗话说: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如果教师对自己的课作了精心准备,上课时得心应手,往往很难觉察出自己还存在着什么不足,但如果教学专家来听课以后,总是能找到自己还需改进的地方。

 

3通过阅读教育专著和教学文献来进行教学反思

 

一本好书就是一个好的老师。经常阅读中外教育专著和优秀的教学案例,从中吸取营养并经常与自己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进行对比,不断反思,使自己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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