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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范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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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范式

篇1

一种是依次打开window--settings/preferences---preferences

第二种是直接点击maya炒作界面右下角的设置小按钮

在显示出来的界面中,找到并点击undo这个选线,一般就在默认那个选项的下面。

篇2

黑社会问题无疑是当今时代令世界各国普遍感到头痛的问题。自去年重庆打黑风暴开展以来,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严重后果开始为国人所认知。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在今年下半年展开打黑专项整治活动,反映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条件下个别地区黑恶势力猖獗的严峻形势。

从法律意义上讲,黑社会是置身于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他们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现行法律制度抗衡。当前,虽然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黑恶势力与资本和权力互相勾结的局面已经隐约成型,但是尚未形成黑社会的规模,而是表现为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尽管如此,对于改革开放后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脆弱的社会平衡,黑社会的危害和威胁显然不容小觑。如果不及早遏制,一旦容其做大成势,则不免酿成社会的痈疽,势必遗患无穷。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训值得记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往往称霸一方,巧取豪夺,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终极目的,过程中往往具有明确的经营内容和对象,依靠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伴生的畸形怪胎,其形成和发展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对黑社会的治理应该奉行标本兼治的方针,不仅需要采取严厉的刑罚手段进行打击,而且还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全面清除黑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预防和减少黑社会犯罪。

市场经济的诱惑和无序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鼓励自由、平等前提下的公平竞争。与之相适应的是民主与法治的制度体系。既然市场是自由的,目标是经济的,主体是平等的,那么竞争也必须是规范有序的。从市场经济的价值立场出发,凡是经过经济过程,即投资、生产、分配、交换的过程而获得的利益被认为是合乎商业道德的利益,应该受到社会的鼓励和法律的保护。与之相反,凡是超越经济过程、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属于超经济的掠夺。市场经济的展开无疑为各色人种提供了一个追逐经济利益的平台,人们在实现自己经济目标的过程中,在功利主义心理的驱动下,往往会选择最捷径、最便宜的方式去实现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政府的使命就是要制定并实施公平合理的竞争规则,将每一个参与者的行为都纳入到制度规范的框架中,禁止任何越轨行为,使爱财者取之有道。而黑社会的急功近利使之完全枉顾市场竞争规则的要求而采取超经济的掠夺方式,从而为其行为印上了非道德的标签。

资源分配的不公和无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将发展经济、增强国力作为发展的直接目标,将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经济建设方面,而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却未能建立一套相对公平和公正的机制。在目前社会环境中普遍存在着分配方式混乱、公共服务匮乏和管理机制不善的状况,致使蛋糕被做大之后,却在如何分配的环节上出了问题。社会弱势群体不断地被推到贫困的边缘,贫富差距被不断拉大,经济利益矛盾不可避免地演变为社会群体的冲突。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黑社会组织通常与社会两极分化相伴而生,黑社会组织的主体通常由失业、半失业的人群组成的游民阶层构成。例如,印度黑社会产生于“贱民”阶层;日本的暴力团起源于失意的武士集团;意大利、美国等地区的黑手党的最初来源是西西里岛上一些充当打手、保镖等贫苦农民组成的秘密组织。黑社会产生于社会下层有其深刻的原因:一方面,社会下层成员长期受到压抑和歧视,犯罪率必然有所上升,而单个犯罪人为了提高犯罪能力和效率,形成犯罪的规模相应,犯罪必然朝着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在剧烈变动和秩序混乱的社会之中,社会下层人员很难依靠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就需寻找公权力的替代品,即为了自身安全而形成独立于公权的暴力团体,这个为了自卫而产生暴力团体的进一步演变就会形成黑社会。

道德评判的失范和扭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监管活动和司法的审查活动都必须有充分的道德理由支撑,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制度规范才具有说服力和感召力,才能赢得顺应民意的社会支持。如果一个社会的行为评价体系失范甚至被扭曲,市场便失去了价值判断的共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管活动和司法的审查活动都会丧失其应有的权威,并由此为黑社会组织犯罪提供了道德诡辩的理由。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官员腐败、司法黑暗等现象确实已经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社会普遍存在的怀疑态度和缺乏信任的心理,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也会使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在这种状况下,即使政府的决策是正确的,官员的行为是正当的,司法机关的判决是公正的,也仍然会引起疑虑和不信任。黑恶势力往往会利用这一点为其存在和发展制造舆论上的借口。

制度机制的缺失和无力

按市场经济的本性要求,政府不得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而只能充当经济活动的监管者。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在退出大部分市场的同时,与市场经济配套的习惯规则和法律制度却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并由此形成了大片的真空地带和灰色领域,许多犯罪组织正是利用了这种转型期间留下的漏洞,采取非法手段来攫取经济利益。黑社会奉行的是裸的强权法则和利益法则。当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通过公司、企业等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犯罪行为,这种黑社会组织不仅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且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在治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揭开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公司、企业的面纱,做到精准打击。首先,要根据行业特点,对容易涉黑行业的公司、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由于采矿、采砂、物流、宾馆、饭店、歌厅、舞厅、游戏厅、影剧院、美容美发、洗浴按摩等行业具有低成本、低技术、高利润等特点,因此,其也是黑社会组织重点涉足的领域。所以,有关部门需加强对这些行业的公司、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涉黑公司的形成。其次,要防患于未然,对有涉黑苗头的公司、企业及早发现,及时打击,防止其长期发展,不断做大,最后形成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的形成通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再次,要区别对待,防止出现打击上的偏差。由于涉黑的公司、企业要以合法的业务掩护其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也经常雇佣职员从事合法的业务。在对涉黑公司、企业进行打击时,就需要认真区分公司里哪些人属于黑社会组织成员,哪些人属于合法人员,既要不放过犯罪分子,又要不冤枉好人。

篇3

〔中图分类号〕C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6-0113-09

一、作为特殊学科的知识社会学

在社会学的诸多分支学科中,知识社会学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一方面,知识社会学在整个社会学中享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所探讨的问题――知识问题――同时也为理论社会学以及认识论所关注,这使得知识社会学超出了分支学科的范畴,它甚至“吸引了整个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的学者”。①不仅如此,由于当代知识社会学的核心文本是对“社会是人的构成之物”(Society is constitutive of human being)这一基础命题的阐发,因此,该学科在整个社会科学中占据着“元理论”(Meta-theory)的“上位”(Preeminent Place)。②格吕恩瓦尔特(E. Grünwald)认为,作为对“知识”的“社会学”研究,知识社会学“是社会学,同时它是知识的科学(Science of Knowledge)”。③另一方面,知识社会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不断地引发怀疑和争议,以至于这个学科始终不能如其他分支社会学那样,藉由若干学者达成某种基本的共识而进入常规化的经验研究阶段,并形成一套成熟的学科知识生产和积累机制。换句话说,知识社会学始终未能摆脱“与其起源时一系列问题之间存在的持续不断的联系”。④

造成知识社会学如此特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取决于它独特的学科定位和抱负,尤其取决于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知识”概念的宽泛性。当下,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已被其他分支学科,如科学、文学艺术、宗教社会学等瓜分。这些学科“已把关注点逐渐转移到了对专门知识和信念体系的研究”,而不是“热衷于一般性的分析方式”。⑤因此,知识社会学更多地是在依托其他分支学科来对自身进行说明,体现出元理论的特点。第二,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应当对“知识与社会二者之间是如何联结的”这一问题进行有效地说明。但如何在“知识”这样一种逻辑范畴与“社会”这样一种非逻辑范畴之间建立联系,在知识社会学发展史的不同阶段,学者给出的答案也是不同的。随着知识问题在理论社会学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知识社会学广泛且深入地参与到了社会学理论以及方法论的讨论之中,从而脱离了它原来的分支学科地位。第三,知识社会学在其发展历程中伴随着各种逻辑困境,因此它“始终未能为自己的信念提供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胡辉华:《论知识社会学的困境》,《哲学研究》2005年第4期。由于要贯彻“反身性”(Reflexivity)的说明原则,知识社会学容易陷入到“相对主义的自我驳斥”的理论困境之中。而这一问题也让学科只能“在社会情境的相对性和真理的超验性这种二律背反的矛盾中艰难前行”,从而只能暂时性地放弃常规化的知识积累,而专注于理论问题的解决。[法]卡则纳弗:《社会学十大概念》,杨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0页。

总之,尽管自诞生至今已有一个世纪,对于很多学者来说,知识社会学的整体面貌依然是模糊不清的。在谈及知识社会学时,除了习惯性地将这门学科同它公认的创始者,如曼海姆、舍勒联系起来,学者围绕知识社会学的论争要大大多于已取得的共识,以至于“讨论什么是知识社会学和它应当是什么的专著和论文的数量,大大超出了详细探索具体问题的专著和论文的数量”;知识社会学研究仍然停留在一种自发的阶段,“而不是一个持续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研究领域”。[美]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63页。

二、知识社会学理论体系的诸维度

知识社会学面貌的模糊性,使得以一种方法论的自觉意识切入对该学科理论逻辑和演进规律的梳理成为一种必须。而以知识社会学自身为假设,可以提出一个考察该学科的反身性框架。

本文认为,一门学科之所以能够从直接性的社会实践中抽身出来,专门从事理论性的认知活动,其合法性是社会赋予的。与此相应,学科也通过一套合理有效的系统性认知规则和认知程序,来发展社会需求或社会期望的“合逻辑性表达”,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性。其结果便导致了“合理性”的认知原则成为学科知识累积的首要原则。按照这样一种“作为合理性的合法性”(Legitimacy as Rationality)或“作为逻辑性的社会性”(Social as Logical)原则,任何(科学)学科都要在其知识累积过程中,满足其理论知识在逻辑上的自洽性,同时保证其理论知识同经验现实的一致性。特定学科的形态特征及演进过程,便可以理解为在上述原则的支配下展开。

因此,作为探讨知识与社会关系的学科,知识社会学一方面需要发展出一整套逻辑自洽的知识-社会理论体系,对知识同社会之间的关联和相互作用进行准确而有力地阐释;另一方面,需要对这样一种理论同经验现实的契合度进行检验,这就需要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能够覆盖所有知识类别,对其进行无差别地说明。但是,同其他学科相比,知识社会学最大的差别在于它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知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作为人类精神产品的知识,而知识社会学本身便是一种(特殊的)知识形式。故而,知识社会学所提出的任何理论、观点以及命题都应当而且必须适用于它自身。从理论层面,知识社会学追寻其合法性的努力不仅体现在知识-社会理论的提出和完善,更是体现在对于这样一种知识-社会理论能否适用自身的说明。而从理论-经验一致性层面,它不仅要囊括对各类知识形式的社会学考察,同样也要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甚至知识社会学本身进行反思和审视。综上,一个完备的知识社会学体系应该包括以下维度(表1):

第一,知识-社会理论。这是最为直接和明确的知识社会学理论形式。历史上,从马克思、曼海姆等先驱思想家开始,便提出对特定知识的社会学解释模式。例如,对于马克思而言,社会指的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结构,而知识则是指受经济基础决定的精神生活的方式――即意识形态。[美]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4页。对于舍勒来说,作为社会力量存在的“现实因素”(Real Factor)是可变的,血缘、政治与经济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对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产生影响。[德]舍勒:《知识社会学问题》,艾彦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页。曼海姆则认为阶级并非决定个体思维的唯一因素,为找到和知识相对应的社会基础,应当审视包括代际、地位、派别、群体、职业等综合性的社会因素。[德]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6页。在涂尔干和莫斯看来,诸如仪式、族群结构等社会事实在人类的分类图式中会留下印记,因此概念、观念中所反映的分类图式实际上是社会分类的对应。[法]涂尔干、[法]莫斯:《原始分类》,汲匆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8~95页。而对于索罗金(P. Sorokin)来说,决定一个时代知识的决定性力量则体现为某种“文化心态”。Maquet, J.,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Its Structure and Its Rela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Knowledge: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Systems of Karl Mannheim and Pitirim A. Sorokin, Boston:Beacon Press, 1951, pp.124~125.

上世纪60年代之后,社会建构论学说的提出,使知识-社会理论的形式发生了变化。McCarthy, E., Knowledge as Culture: the New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 pp.12~20.其中,舒兹发展了韦伯的“意向性”和米德的“符号”概念,将其明确表述为一种知识形式(日常知识),用它来分析生活世界中人们所拥有的经验“现实”,并指出这种现实是“生活在社会世界内的个体所进行的意义建立与意义诠释的过程”。[美]舒兹:《社会世界的现象学》,卢岚兰译,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0年,第283页。伯格和卢克曼认为,社会现实建立在人们的日常知识的基础之上,是人们日常知识外在化和客观化的结果。Berger P. and Thomas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6, p.13.以加芬克尔为代表的常人方法论学派也对日常生活中人们如何创造、维持以及再现社会现实的手段进行了考察。Garfinkel, H.,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N.J.: Prentice-Hall, 1967, pp.269~277、283.总之,在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史中,知识-社会理论不论具体形式如何,一直是作为一条较为清晰的线索存在的。

第二,社会学知识论。如果说知识-社会理论是一条“明线”,那么,知识社会学还有一条“暗线”,这条暗线隐没在社会学知识论或方法论的表述中。尽管一直试图摆脱认识论问题的纠缠,但历史上这门具有特殊研究对象的学科却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曼海姆认为“有可能把知识社会学展现为关于知识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实际关系的一种经验理论,而不引起任何认识论问题”。伯格和卢克曼则试图把知识社会学的创立者们带来的麻烦的认识论及方法论问题从知识社会学中排除出去。具体参见Mannheim, Karl, Ideology and Utopia: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K. Paul, Trench, Trubner & co., ltd.;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36, p.291; Berger P. & Thomas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6, p.26.而社会学知识论的表述中所隐含的知识社会学思想能够集中体现知识社会学同认识论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因而构成该学科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学知识论中的知识社会学由于是隐含性的,故并没有形成明确的理论体系,从形式上看,也散落于历史上学者们对科学以及社会学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等讨论中。例如,实证主义者涂尔干在其提出的一套关于如何进行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叙说中,实际上隐含了对“社会学在现代社会之中位置和角色”等问题的回答。[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52~154页。与此类似的还有韦伯在解释社会学中提出的“价值无涉”等概念。而源自的批判社会学则认为社会学不应当保持价值中立,而是应当批判性地涉入社会现实之中,并促成社会现实的改变。当论视野中,诸如布迪厄、吉登斯以及塞德曼(S. Seidman)、布洛维等学者在其理论以及方法论著作中,都包含了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性质、功能、角色以及定位等问题的思考。

第三,对不同知识类型的考察。在不同形式的知识-社会理论以及不同取向的社会学知识论的表述中,知识社会学也将论证其合法性的努力投向了经验领域,并开始对各种知识类型――从普通人的日常观念、文化模式和规范模式,到文学、艺术,再到科学知识,从意识形态到分类图式等――的研究。由于知识类型的广泛性,使得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往往分散到诸如科学社会学、艺术社会学、宗教社会学以及其他分支社会学之中――对于日常知识的社会学研究更是见诸文化社会学,以及所有以建构论为理论指向的一般社会学研究中。超(Leo P. Chall)认为,“知识社会学已经丧失了其初创时的语言,并成为整个行为科学的隐性部分(latent part)”。Wolff, Kurt H.,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 Trend Report and Bibliography, The Hague: Mouton, 1967, p.10.但需要注意的是,知识社会学经验研究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的理论诉求,在不同的理论关照下,知识社会学研究的知识类型会有所差异。例如,知识社会学研究对马克思和曼海姆来说是意识形态分析;对涂尔干、莫斯而言是对初民社会分类图式的考察;在兹纳涅茨基、科塞笔下是知识人研究;对于索罗金,则指不同文化心态同具体知识形态之间的联结。随着知识社会学理论的演进,其研究的知识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对于建构论立场的知识社会学来说,舒兹等人是从日常知识入手开始其理论探讨的,而伯格和卢克曼的宗教研究,则进一步阐释现实的建构性质。而当代知识社会学最有影响力的成果之一,是提出了以强纲领为代表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SK),这极大拓展了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并且也对社会知识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除了科学知识之外,当代知识社会学也将其研究领域拓展至反思社会学的研究(对社会学知识自身展开的研究)。

三、知识社会学中的范式

对于知识社会学的历史分期,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看法。例如劳(J. Law)认为,知识社会学的演进历程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阶段以马克思和涂尔干为其标志,他们分别定义了两种分析社会结构与信念之间关系的传统。这样两种传统则在曼海姆和默顿那里发展成为明确的知识社会学学说。第二个阶段始于20世纪60年代,标志是伯格和卢克曼根据现象学的进路对知识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进行的辩证考察,以及列维-斯特劳斯对于人类思维的结构主义分析。第三个阶段则发源于科学研究领域,其标志是库恩学说被用来对科学知识本身进行审视。John Law, Power, Action, and Belief: a New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 Boston :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6, pp.1~2.麦卡锡(E. McCarthy)则将知识社会学划分为以“社会决定知识”(Knowledge is socially determined)和以“知识构成社会”(Knowledge Constitutes a Social Order)为主题的两个时期。其中,前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马克思、涂尔干,而后一个时期的代表人物是则是米德、伯格和卢克曼以及吉尔茨。E. McCarthy, Knowledge as Culture: the New Sociology of Know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pp.12~20.该观点在黄瑞祺那里也有相似的表述。黄瑞祺认为,知识社会学具有两大基本面向,其中的一个面向强调“社会存在对于观念的塑造作用”;而另外一个面向则强调“社会观念对于现实的创造作用”。参见黄瑞祺:《社会理论与社会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0页。

尽管不同学者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知识社会学在不到一百年的历史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包括理论层面的转换,同时也包含了学科形态的变迁。本文借鉴库恩的“范式”(Paradigm)概念,[德]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7页。并认为,知识社会学在历史上出现过的“成熟”的知识体系可以称之为该学科的范式。这样一套知识体系具备一套颇为完备的说理机制,能够以有力的“合理性”宣称,从学科的社会建制内以及从整个社会中汲取合法性资源。根据前文中的学科分析框架,知识社会学历史上的每一种学科范式都要满足学科的逻辑性(合理性)认知原则,即一方面有着自洽的理论逻辑,并能够经过经验的检验――具体来说,每一种范式其知识体系的各维度之间应当互不冲突。而根据前述该学科的主要维度,一个逻辑自洽而又符合经验的知识社会学范式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该范式的知识体系诸维度内部的各命题间应当具有一致性;

其次,该范式中相关的知识-社会理论应当同经验现实中的知识-社会关系相一致;

再次,该范式中相关的知识-社会理论应当同相应的围绕社会学知识论的论述相一致;

最后,该范式中相关的社会学知识论的论述应当同现实中知识社会学同社会的关系相一致。

在知识社会学的历史上,尽管产生了形形的理论形式,但根据上述指标体系,这些知识-社会学说、社会学知识论以及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成果大致都可以被纳入两种成熟的学科范式中。这两种范式之所以称得上“范式”,是由于他们能够提供关于知识与社会、知识社会学自身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完备的、彼此之间整合度高的回答。本文将这两种范式分别称之为“基于社会实在论(Social Realism)的知识社会学范式”以及“基于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的知识社会学范式”。而这两种范式之间由于所持有的社会观,即对“社会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基本判断不同,导致其理论说明模式以及看待自身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很大程度上,这两种范式彼此之间具备库恩意义上的不可通约性特征。

1.基于社会实在论的知识社会学范式

基于社会实在论的知识社会学范式的理论预设是社会实在论,它假定社会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外在于人的意志、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往往能够对人的意志起决定作用。持有这种社会观的学者往往将社会以及由社会衍生出的概念,诸如群体、阶级、族群,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性范畴,诸如地位、角色、功能、制度、系统等都看成是具有实在属性的。而社会学的研究方式便是在这样一种理论预设下,讨论这些实在性因素对于个体行为的塑造作用。持有社会实在论立场的最典型的社会学家便是涂尔干。涂尔干提出了包括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看待等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基本原则,而决定知识的社会因素包括群体结构、关系以及社会组织等。[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3~24页;[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20页。而作为知识社会学风暴中心的马克思,则将社会看成是围绕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而建立起来的阶级关系以及阶级结构。舍勒将决定知识的现实因素(Real Factor)归结为诸如“种族与亲缘关系、权力结构、生产要素、人口的质与量的方面、地理因素和地缘政治因素等”。而曼海姆则在对知识进行社会分析时,将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拓展为包括“世代、地位群体、派别、职业群体”在内的多样性的社会范畴。③[美]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0、14~15页。索罗金尽管秉持唯心主义观念,将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归因于某种文化心态,但在索罗金著作中的文化心态却是不依赖于个人意识的客观范畴。

总之,尽管这些理论提出了看待社会的不同方式,但他们的理论都共享了这样一个假设,即这些用来对知识进行分析的社会范畴都属于不同类型的社会实在形式。而默顿作为实在论社会学的集大成者,将上述论述整合成为一个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纲领,并用它来对知识现象进行研究。正如前文中提到的,默顿从“存在基础的类型”“精神产品的类型”“精神生产与存在基础相关联的类型”“精神生产与存在基础相关联的原因,即精神产品的外显功能与潜隐功能”以及“何时所认为的存在基础与知识之间的关系会得到承认”等五个方面,将知识社会学既有的研究模式进行了划分。③他将社会看成是一种实在相对应的知识与社会的二元观。这种观点认为,二者是相互外在于对方的。不论是涂尔干、马克思、舍勒、曼海姆还是默顿,他们都将知识看成是外在于社会实在,并被社会实在影响、塑造和决定的范畴。

而与这样一种社会实在论以及知识-社会二元观相对应的,是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学的知识观。基于社会实在论的知识社会学范式所秉持的,是一种“符合论”的知识观(真理观)。这种知识观和真理观认为,由于社会是一种客观现实,是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来使之呈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研究手段,来达到对于研究对象的正确认知。例如涂尔干在《自杀论》等经验研究作品中,通过对自杀率在不同宗教、性别、族群中的分布情况的统计,将自杀这一最具主观能动性色彩的人类行为贴上了“社会事实决定”的标签。马克思尽管批判实证主义仅仅立足于工具主义的态度对社会现实进行描述,而没有对社会现实进行批判。但在这样一种“符合论”的真理观方面,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社会学同实证主义是相同的。实证主义的集大成者默顿也将这样一种知识论预设作为对任何知识展开分析的基础。

以上探讨了社会实在论范式的知识社会学在探讨知识-社会理论以及社会学知识论方面的理论预设。而这样一种理论预设也影响了实在论的知识社会学看待自身的方式。曼海姆在提出知识社会学这一名词时,所面临最大的质疑便是所谓“相对主义的自我驳斥”问题,即“如果所有的知识都是社会阶级或群体的思维的反映,那么根据这一命题,知识社会学本身也是受社会力量塑造的,因此像知识社会学这样一门学科的客观性就无从谈起”。对于这样一种质疑,曼海姆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涂尔干虽然发展出异于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进路,通过“从知识的集体性中发现知识的有效性基础”而“把知识的社会学规定性变成新理性主义的基础”;[法]卡则纳弗:《社会学十大概念》,杨捷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0~41页。但是,对于有效性知识同社会之间是如何联结的,涂尔干并没有能力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而默顿在考察已有实在论知识社会学的基础上,开始将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科学知识同其他知识类型进行区分。默顿认为,科学知识具有纯粹理性的特征,它是纯粹客观的;社会学不可能对科学的认知过程进行分析。基于这一点考虑,默顿果断地放弃了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研究的主张,从而发展出实证主义的科学社会学研究纲领。在默顿看来,知识社会学只研究科学知识以外的知识形式;而对于科学的社会学研究不属于知识社会学的范畴。

总之在默顿那里,知识社会学的适用范围被划出了一条界限。通过这样的划分,知识社会学学科中隐含着的认识论议题便被悬置起来。对于默顿来说,这一划分背后的动力实际还是寻求知识社会学各维度之间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假设的情形下,由默顿所界定的知识社会学研究纲领既能在理论逻辑上自圆其说,又能够在理论与经验的关系上自我例证――作为一门科学的知识社会学知识同其他学科门类一样,是独立于社会的。因此可以按照实证主义的学科分析纲领对其进行考察,而这类考察又可以印证默顿科学社会学分析纲领的正确性。

总结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可以发现这一时期的知识社会学大都可以归结到社会实在论这样一个大的理论框架内。以上所提到的各类知识社会学学说尽管彼此之间常常会有争论,对于特定问题的研究观点以及研究方法也常常迥异,但是,他们的学说具有一个共同的理论预设和理论基础,而且在知识社会学理论合理性以及理论-经验一致性的完善和提高方面,都呈现出一种相似的演进趋势。现将这种关于该范式的几个核心特征作为一种“理想类型”总结如下:

首先,在社会观方面,秉持实在论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一种客观现实;在知识与社会的关系上,秉持二元论观点,认为知识与社会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范畴。

其次,在社会学知识论中,预设了一种自然主义的符合真理观,认为科学知识是对世界的正确反映;而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能够达到对于社会现实的直接认知。

再次,在知识社会学的适用范围方面,将科学知识同其他知识类型进行二元对待,认为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非科学知识;而科学知识独立于社会范畴,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最后,在知识社会学同社会的关系方面,认为知识社会学作为一门分支科学,在认知层面具有客观性,在社会层面则具有自主性;它不受社会影响,其知识成果也独立于社会现实。

2.基于社会建构论的知识社会学范式

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社会实在论范式在知识社会学领域可以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与此同时,建构论视角下的知识社会学思想也在发展和演进。为了方便对比,本文依照社会实在论范式的论述顺序,将社会建构论范式的核心特征逐项列出,如表2所示:

首先,在社会观方面,秉持建构论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个体主观意义的外在化;在知识与社会的关系上,秉持一元论或二重性视角,认为知识与社会代表了意义的不同层面,二者呈现交互建构或共构的关系。

其次,在社会学知识论中,预设的是一种建构论的真理观,认为科学知识不直接反映现实,而是经由一个思维框架或结构来把握现实;作为一门将主观意义作为研究对象的特殊科学,社会学知识建立在理解、诠释等人文主义方法论基础上。

再次,在知识社会学的适用范围方面,认为知识社会学应当无差别地看待科学知识与非科学知识,科学知识不能免于社会学的审查;而一切知识的合法性都建立在某种理性共识的基础上。

最后,在知识社会学同社会的关系方面,认为知识社会学本身同整个社会文化环境之间也具有双向建构的关系:它在参与形塑社会文化的同时,也反身性地塑造了自身,因此,知识社会学的学科自主性是相对的。

较之于社会实在论,社会建构论范式在知识-社会理论以及社会学知识论等不同维度存在多个相对独立的起源,并且还借鉴了现象学以及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思想和学说。其中,该范式的知识-社会学说最早源于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米德提出“人的自我意识是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并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属于一种符号性互动,而意义便是在这样一种互动的过程中被创生出来。与社会实在论不同,米德学说中的社会范畴并不是一个给定的实在,而只是一种模式化的行动和互动的后果,是一种“剩余范畴”。Mead, G., Mind, Self and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4, p.227.这样一种观点后来被布鲁默拿来,形成了系统的符号互动论的论说。Blumer, H., Symbolic Interactionism: Perspective and Method,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1969, p.1.在欧洲,德国历史主义的学术土壤中催生出了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学说。与涂尔干的社会实在论不同,韦伯认为,社会学研究的不是社会事实,而是社会行动;而行动便“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德]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但是关于韦伯的行动理论同知识社会学间的具体关系,韦伯并没有明确地说明。直到现象学被引入社会理论时,舒兹才明确地将社会行动学说发展成为一套知识社会学理论。借鉴胡塞尔的“自然态度”,舒兹提出“常识世界”的概念,来指代日常生活中的人们对于周遭经验现实的理解。舒兹认为,社会世界是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人们在经验世界的过程中将这个世界类型化,这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识思维的基础。而社会学的主要任务是“描述生活在社会世界内的个体所进行的意义建立与意义诠释的过程”。[美]舒兹:《社会世界的现象学》,卢岚兰译,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0年,第283页。伯格和卢克曼则根据舒兹的现象学社会学理论,对其中的知识社会学涵义进行具体的总结和表述。Berger P. and Thomas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6, p.28.加芬克尔则综合现象学社会学以及符号互动论的有关学说,提出常人方法论的经验研究纲领,来考察日常生活中人们创造、维持以及重塑社会现实的方法。Garfinkel, H.,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N. J.: Prentice-Hall, 1967, p.76.

社会建构论范式中的社会学知识论维度则主要受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尤其是库恩成果的启发。以库恩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对于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后实证主义看来,人类的任何认知都不是对世界的直接反映,而是通过人头脑中的思维结构或思维框架进行组织的结果。从这样一种观点推知,科学中的每一项认知同其他知识形态一样,不是一种“描述”,而是一种“阐释”。苏国勋先生认为,科学哲学中的这一革命对社会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库恩为代表的科学哲学中的历史――社会学派阐发了科学理论中的诠释学性质,这极大地鼓舞了社会科学家冲破实证主义的科学统一观、科学方法的整体性的樊篱;不再相信自然科学会提供出某种真理性知识或普遍性法则,以及能够从中产生有效的解释和预测”。苏国勋:《社会学与社会建构论》,《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在这样一种科学观下,社会科学知识也不再是对社会事实的简单“反映”,而是在其间渗透了人的价值和观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这些价值和观念都是被社会塑造的。在这样一种观念革命的作用下,一切知识,包括社会学知识以及自然科学知识,其生成和发展都脱离不了“社会”这样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

通过以上梳理可知,两种范式都属于自洽性和体系性的知识框架。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两种知识社会学范式更多的是本文分析知识社会学时的一个参照框架。实际上,有些学说偏重于探讨知识-社会理论而忽略社会学知识论的讨论,例如伯格和卢克曼的建构论学说;有些则偏重社会学知识理论,而较少对知识与社会的一般性作用关系进行提炼――例如各类反思社会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一些理论在立场上不能完全用单一范式来概括,而是介于两种范式之间。例如,韦伯不主张社会实在论的知识-社会观,但他秉持像实证主义一样的价值无涉立场;以及批判社会学尽管认为社会科学的成果应当批判性地涉入社会现实,这一观点同社会建构论范式的社会学知识观相契合,但又认同实在论范式的反映论知识观;默顿的功能主义社会观和实证主义的科学观尽管是社会实在论范式的典型观点,但他的学说也吸收了诸如“情境定义”以及“自我例证”等具有建构论色彩的概念和理论。本文认为,上述参照框架和理想类型的意义在于,它是在已有学说基础上的一种逻辑再概括,代表了知识社会学各个维度之间(最大程度)的整合状态,这种整合状态恰恰是包括知识社会学在内的所有学科知识所追求的,它符合学科理论发展的趋势,也是知识社会学为获得其学科合法性而必然“趋近”的理论形式。

四、知识社会学演进的动力机制

根据库恩所论,科学中的范式转换指的是当原有范式不能处理其理论体系中的反常现象时出现的思维框架的改变。[美]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1页。尽管知识社会学历史上曾出现过两种成熟的学科范式,使学科的各维度达到最大程度的整合。但是,从来都不存在完美的理论体系,知识社会学学科范式的“成熟”也只是相对的,这样一种理论上的不完美使得特定学科范式总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理论的困境。按照库恩的范式转换理论,知识社会学在其发展历程中,也历经了一次“革命”,即从社会实在论到社会建构论的范式转换。大致上来说,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知识社会学是以社会实在论为基础的;而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知识社会学则逐渐进入以社会建构论为主导理论的阶段。

那么,如何对知识社会学中这样一种范式的转换进行解释?根据前文,成熟范式的标志是理论体系的自洽性以及理论体系同经验现实的契合性,这意味着该范式中的理论命题之间具有一致性,同时该范式中的知识-社会理论能够适用于围绕自身的知识论探讨。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中之所以会产生范式的转换,实质上是这样一种理论体系的一致性不能够建立,或由于新的经验事实或理论解释模式的出现,使原有理论的合理性遭到破坏,不再能够顺利地维持其原有的合法性宣称。而知识社会学中范式的转换就可以理解为旧的一致性被打破以及新的一致性建立的过程。

具体来看,尽管社会实在论范式的几个核心命题能够达到其理论体系的自洽以及理论-经验的一致。但是,它为追求这样一种一致性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体现在其自身的解释力明显下降方面。实际上,曼海姆对于知识社会学的最初设想是极具“野心”的,他想把知识社会学建设成为整个时代社会文化精神的基础,并通过对系统性知识形态的社会学分析,来为整个社会的文化和知识寻找一种新的“社会客观性”。[德]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页。但是,这样一个宏大理想却遭到了相对主义的指责,因为它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将知识社会学的分析原则用于自身而产生的问题。在他之后,默顿将曼海姆原来的知识社会学构想进行了梳理和改造。通过把科学知识从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中排除出去,默顿消解了知识社会学的反身性困境――包括知识社会学自身在内的科学知识,以及纯粹性的逻辑知识其内容本身同社会因素无关,对于这样一些知识,社会学只能考察制度层面的问题。但默顿这样做的同时,也消解了曼海姆知识社会学学说中原有的问题意识,并且不再认同社会认识论的有效性。如此一来,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便受到了局限。

篇4

一、“流动少年”犯罪的现况及特征

(一)犯罪数量增长迅速

根据笔者的统计,2006-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的数量呈高发态势,近3年的增长率均在20%左右。同时,“流动少年”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一直在85%以上,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也在10%左右。特别是在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数的增长尤其明显,可以说在总犯罪人数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流动少年”犯罪的数量却在迅速增长,这一数据应该引起我们对该群体犯罪的特征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二)非监禁刑适用率低

“流动少年”在近3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分别为3.2%、5.5%、5.3%,平均仅为4.8%,而同期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为45.8%,前者仅为后者的1/10。非监禁刑适用率低反映了法官在对“流动少年”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流动性很强,监管措施不容易到位,从而较少适用。

(三)再犯罪率高

近3年“流动少年”犯罪人缓刑结束或者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率分别为3.2%、2.9%、3.5%,同期所有罪犯的再犯率为2%。再犯罪率高一方面反映了“流动少年”犯罪人在羁押场所受到的交叉感染比一般犯罪人要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在刑期届满后重新回归社会后比一般犯罪人更加缺乏生存技能。

二、对“流动少年”犯罪控制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管理的缺失导致犯罪数量猛增

人员流动性强、分布相对分散与相应的管理、控制盲点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犯罪人群的预防死角,实际上使一部分“流动少年”成为犯罪的失控者。

在城市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应对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做好管理工作一直是一个全社会的重大课题,其中自然包括犯罪的预防问题。然而,流动人口自身的流动性比较强,而且从当前犯罪的流动人口的青少年看,还具有分布相对分散的情况,半数以上的“流动少年”属于个人长期租房居住,这增加了预防犯罪工作的难度。另外管理、控制工作存在盲点,突出表现为:一是证件化管理不到位,对2008年“流动少年”犯罪的调查中,73.7%没有暂住证,77.9%没有务工证;二是大多数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不知道流动以后青少年的居住地或单位,属于该情况的犯罪青少年占85.9%;三是寄居地相关的法制宣传力度不高,51.6%的“流动少年”不清楚居住地是否进行法制教育;四是寄居地本身即属于犯罪控制相对薄弱的地区,32.3%的“流动少年”居住在乡村,19.2%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可以说,上述这些矛盾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犯罪失控在“流动少年”中形成了一部分犯罪的危险人群。

(二)缓刑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被告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三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述规定中“悔罪表现”的含义不太明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绝大多数都有后悔之意,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被告人不仅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侵财型犯罪的被告人要积极退赃;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造成人身损伤的被告人要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且只有在完全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缓刑。这对于赔偿能力差的“流动少年”被告人来说难以获得缓刑机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要求法官进行主观判断,但是要求法官在20日(简易程序)或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内除了做审理案件的大量工作外,还要判断被告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绝非易事。法官只能根据案卷中的材料和开庭时被告人的表现对被告人目前的心理状态和认罪情况做出一个大致的判断,但这些粗略的印象对于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于“流动少年”来说,缺乏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及经历的判断,难以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除了符合刑期的要件外,还要考虑判处缓刑后的监管措施是否能够到位。“流动少年”的流动性很强,缓刑的监管措施不容易到位,对其判处缓刑时顾虑较多,这就直接导致缓刑使用率低。

(三)缺乏有效审后监管导致再犯率高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就是说,缓刑的考察机关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由派出所具体执行,但实践中执行措施不到位的情况非常普遍。究其原因,缓刑监督考察单位选择不当是主要原因。

公安机关不适合成为专门的缓刑考察单位。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犯罪侦查及户籍管理等事务的机关,在目前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因为人力所限完成治安和侦查犯罪的主要任务尚属勉强,无力再对缓刑犯进行考察。另一方面,由缓刑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考察不合实际,单位忙于经营管理而无人力、时间去配合对缓刑犯的考察,且大多数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就业单位;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与自治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矫正能力有限,因此也无法达到监管和矫正缓刑犯的目的。

刑满释放的“流动少年”由于有前科的限制,在社会上难以重新找到工作,又缺乏最低生活保障,且户籍所在地和监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难以掌握其释放后的情况,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国家—社会”双本位犯罪控制模式的引入

(一)犯罪控制模式的转换:从单本位向双本位转换

现行犯罪控制模式,可称之为“国家本位模式”。这种模式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一方面,认为犯罪主要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此刑事法保护的重心在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处理被认为是国家的事情,对付犯罪主要依赖于国家刑事司法系统运用刑罚的手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之效果不佳的问题日益显现。总体而言,“国家本位模式”属于事后反应型模式,刑事司法权力一般在犯罪发生后才被动地介入,并侧重于对犯罪人的惩治和威慑,这种模式往往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隐患视而不见,在犯罪预防方面成效甚微。另外,“国家本位模式”还存在运行成本过高的问题。⑴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正在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并有自主运行规则的民间社会不断壮大,社区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都日益增大。⑵在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提高犯罪控制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即将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分出一部分给社会,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协同和配合。⑶目前对“流动少年”犯罪的控制仍是“国家本位”模式,表现在控制犯罪的手段主要是监禁刑,审判前和改造期间社会力量难以参与其中。在市民社会不断壮大、社区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日益增强的背景下,迫切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到对“流动少年”的犯罪控制中。

(二)“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的理论基础

1.教育刑理论

教育刑理论对于现代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政策的形成影响深远。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期尚不成熟,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中,环境因素、社会因素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一些。因此,当今各国普遍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处遇政策。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在我国,也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

2.再社会化理念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形成和反社会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3.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判刑以及最合适的刑种、刑度及执行方式,以有效地实现矫正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示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相关的立法规定为刑罚个别化的推演和践行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涵盖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容纳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

四、社会力量参与“流动少年”犯罪控制的构想

(一)社会调查员参与提供审前调查报告

审前调查是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具体而言,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缓刑制度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将有关条件予以量化,采用科学的缓刑裁判量化评价方法,进行“再犯预测”,即开展对犯罪分子的人格调查。所谓人格调查,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适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人格调查应包括以下事项:1.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罪犯的犯罪与违法履历;2.社会调查。一是家庭结构调查,二是学校教育调查,三是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四是职业历史,五是犯罪过去与现在的经济收支情况,六是犯罪的病例,七是罪犯的道德品质等,八是婚姻和性生活情况;3.调查确认;4.身心鉴别调查。人格调查主要是为了提高“再犯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目前已在德日和英美等国被广泛采用。⑷

笔者认为,国外所采用的量化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其他法院借鉴之后采用的社会调查员参与缓刑裁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值得学习。对“流动少年”判决前应进行人格调查,列出下列影响犯罪人情况的因素:家庭情况、案发前情况、本案情况、简历、学习生活工作情况、社会环境影响情况等。将这些因素加以量化,转化为具体的数据,再根据最终统计结果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缓刑的社会调查应交由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来完成。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属于政府部门,与犯罪人所在的地方基层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依职权可以完成人格调查工作和对矫正条件的考察工作。其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教育背景,完全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最后,有利于今后他们对缓刑犯实施分类处遇的监督考察。⑸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前审讯

“合适成年人”是指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受到审判前接受讯问时,必须有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让一些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远离监禁,还为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提供了资料和帮助。

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至少应该具备以下权利:1.合适成年人有权亲自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与立场,这样有助于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同时体现了合适成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划清了与审讯人员的界限,因为这两点是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能否取得效果的关键因素;2.向未成年人说明他们的处境,和在该处境下其可能面对的情况与后果;3.观察讯问是否依法合理进行,当发现讯问中存在违法时,合适成年人有权利要求审讯人员停止该种做法;4.协助未成年人与讯问者进行沟通,而这种沟通仅仅限于语言理解上的帮助,不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上的意见或帮助;5.在审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教育的内容不能涉及具体案件;6.合适成年人有权查阅笔录,并且在笔录上签字,还要对整个讯问中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评价。⑹

(三)社区矫正帮助缓刑少年犯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产物,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除了惩罚性外,重在政府的相关机构引导下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从而回归社会成为正常公民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和项目。社区矫正比其他刑法措施更具有文明性、伦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成为当今社会惩治犯罪、矫正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不可缺少的对策和措施。而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中加以矫治,对其生活和工作给予充分关注,根据其自身特点安排各种活动,参与社区的服务,有助于强化正面的角色模式,从而促进其在社会化。

改革行刑方式,实行社区矫正,是顺应社会形势发展,提高改造质量的一个途径和方法。在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和帮助下.建立全方位的监管网络,一方面使“流动少年”得到有效的监管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的监管方式使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维护基本生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建立帮教基地帮助掌握社会技能

为教育和挽救“流动少年”罪犯,应该建立未成年犯“学校帮教”和“企业帮教”相结合的机制,帮助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完成义务教育或者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校帮教”机制就是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在辖区的学校内设置一两所中学,在缓刑少年犯判处缓刑期间或者刑满释放后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有利于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企业帮教”机制就是安排缓刑犯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进入合适的企业从事辅助工作,尽快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有利于进入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

注释:

⑴冯卫国:“犯罪控制与社会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⑵冯卫国:“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⑶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8页。

篇5

新课程实施以前的教学,大都是为了适应应试教育,因此教师大都是以讲解、概括为主。学生则是听众,然后根据讲课的重点,强调学生死记硬背,这样历史知识的学习更是枯燥无味,一上课学生就想打瞌睡。现在新课程实施以后的内容更多的是结合学生的时代特点,同时要求教师改变过去“填鸭式”的教法,还学生以课堂和学习的自主权。教与学是交往、互动的,师生双方相互启发、相互沟通、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老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情感,体验观念。从而达到共识,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通过开展校本教研活动,根据我所教班级学生的特点,我在上课时让学生充分阅读教材,然后以点拨为主,让学生发挥想象,联系已知知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老师共同探讨、步步引申,让学生在知识生活海洋里尽情地畅游。使他们强烈的求知欲得到极大的满足,学习兴趣愈来愈浓。

 

现在的学生成长在改革开放以后,接受的思想是多元化的,头脑中没有太多的条条框框,获取知识的途径是多渠道的:电影、电视、书刊、网络等,因此获取的知识是多样化的,也有真真假假的。他们上至天文,下至地理,各方面部知道一些,知识可谓五花八门。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大量的历史知识。他们憧憬未来,关注现实,经常对现实的问题要问个为什么,却似是而非,容易被事物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他们拥有强烈的好奇心、旺盛的求知欲和敏捷的记忆力。这就使他们想象力丰富,思维能力具有极大的广阔性。这又给当前的历史知识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品德与社会》学科老师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长期以来,在考试指挥棒的指挥下,《品德与社会》这门学科成为二等学科,强调记忆性成为历史教学的一大特点。教学中很少有学生的探究性、分析性的思维过程。具体而言,从教学方法来看,还比较单一、陈旧,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得不够。很大程度上是教师的“一言堂”。如何突破传统的教学方法,让课堂焕发出应有的生机与活力,这是其中历史知识教学反思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教学结构来:看现在很多教师大多以历史知识经验传授型的教学为主,这就使得学生很难形成具有主体意识的社会科学理念、人文精神。这一点与我们与我们所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理念是完全相悖的。从教学内容来看,课程的内容是讲述人类的发展过程,人类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点进行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就成为历史课内容的四要素,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往往太偏重于四要素的传授而容易忽略搜集与处理信息、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学生在解析材料时普遍觉得有一定的难度,不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加以运用,新课程实施后,如何改变原来的教学模式,让学生边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提高自己的能力,成为教师共同面队的一个难题。从思想教育方面来看,教师进行爱国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时,只是给出一个或几个结论,说这一事件是爱国的,那个人物是爱国的,学生是茫茫然,似懂非懂,明显思想教育在课堂上落实不够。如何在课堂创设思想教育的情境,使学生的品质和情操受到良好的熏陶,把课堂变成学生思想教育的主要阵地之一,又是教师在新课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了适应当前教育形势的发展,使自己尽快得成长、成熟起来,作为教师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思。

 

1通过学生进行教育反思

 

一个好的教师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如果有的学生在课堂上突然表现异常,那肯定是教学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例如,我在教学《》知识点时,让学生对爆发的原因进行讨论并选几名代表进行发言,有位同学平时对历史很感兴趣,思维活跃,发言踊跃,但那节课却显得比较沉默,课后我主动与他进行交流,他说,对爆发的根本原因是英国为了打开中国市场不理解,原因是对当时的英国历史知识缺乏了解,随后我对导入新课这个环节进行了反思。

 

2通过教师本身进行教学反思

 

根据新课程的要求,课堂上学生自主学习,讨论的时间比较多,但教师必要的引导,适当的点评,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教师在引导、点评时不流畅,时常卡壳,使得学生满腹疑虑,这就意味着教师对待课堂的准备肯定不充分,也就不得不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思了。3通过请同事或专家听评自己的课来进行反思

 

俗话说: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如果教师对自己的课作了精心准备,上课时得心应手,往往很难觉察出自己还存在着什么不足,但如果教学专家来听课以后,总是能找到自己还需改进的地方。

 

3通过阅读教育专著和教学文献来进行教学反思

 

一本好书就是一个好的老师。经常阅读中外教育专著和优秀的教学案例,从中吸取营养并经常与自己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进行对比,不断反思,使自己不断提高。

篇6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06-086-1

中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要体现这一培养目标,我们就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贴近市场,增加学生专业实践机会,让专业社会实践活动成为培养高素质中职生的重要载体。

一、中职《计算机网络构建》社会实践活动案例

1.社会实践活动背景。在历年的教学中,该课程的第一堂课都是在教室里进行理论、图形结构分析等讲解式教学。学生对计算机网络以及网络之间的“构架”没有真切的体会,课堂讲解教学较为抽象,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浓。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在本学期该课程的启蒙课,我尝试以实践体验为主的教学,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该课程以后的实践动手教学,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打下基础。

中职计网班的《计算机网络构建》课是这学期该专业课的第一次课。我征得校领导的同意,带领学生参观事先联系好的离学校最近的智能化小区“市政天元城”。

2.实施措施。用两节课参观了该小区的部分“智能化”系统,我们周密安排参观“智能化”的四个部分,即:周界报警联动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联网型楼宇对讲与住宅报警系统、停车一卡通自动化管理系统。同学们一边看、一边听、一边记、一边问,对“智能化”系统的构架有初步认识。

3.具体过程。在出发前,我给同学们作了简单说明:到什么小区,参观哪些内容,对同学们纪律上作了些要求,要求同学们做好记录等相关准备。学生对外出参观很兴奋,从整队到步行至该小区一共只用了8分钟。在小区信息管理员小周师傅的带领下,同学生们首先参观周界越防报警系统。在小区物管的总控制室,映入同学们眼帘的是矩阵切换系统,选用具有多台摄像机控制功能和多台显示器显示(大屏幕液晶),几乎看清楚小区内所有角落。小区物管演示了日期的叠加、画面冻结和锁定等功能。将我们进入小区的镜头回放了出来,在高稳定、高清晰、彩色监视显示器构成总控室的电视墙上,同学们看见自己的形象也都兴奋不已,议论纷纷。以往教学中,只能口述现象,百闻不如一见,学生亲身感受,效果自然比课堂强得多。

小周师傅带领我们边参观边讲解,我们来到围墙边,给同学们介绍:该系统采用全套原装进口产品由红外对射探测器组成的周边防越报警系统与小区出入口及周边全方位的严密监控报警。同学们,自然思考到小区周界布设红外对射探测器是如何将作为非法入侵的信号采集终端的问题,小周师傅也作了解释,系统主控部分设立报警主机和防区显示屏及警号(闪灯),本系统可自动启动报警程序,同时该系统闭路监控中的多媒体电子地图显示非法入侵者的具体方位和位置等问题理解自然水到到渠成。同学们还认识了固定摄像监控机(也称枪机),全方位摄像机(也称球机)等。同学们听得很认真,偶尔还提问,真是一个不错的室外“课堂”。

信息管理员小周师傅还让我们演示了连网型楼宇对讲与住宅报警系统,其功能含有煤气泄露、防盗、单元内上下对讲,远距离开启单元门锁,并与物业管理中心连接。同学们尝试了单元对讲、住宅报警的系统,深切感受到该小区信息化网络架构给业主带来的安全和便捷。同学们积极地投入到了演示学习活动中,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同学们边说边走,来到小区车辆出入口,只见车辆缓慢驶到刷卡前,刷一下卡,闸门机自动开闸放行。这就是停车一卡通自动化管理系统一部分。小周师傅给同学们介绍了该系统工作原理。在非接触式IC卡读感器的刷卡区刷其停车卡,控制器自动检验卡片的合法性,卡片合法时,控制器会发出提示音,并联动摄像机拍摄车辆外观照片和联动闸门机开闸放行,当车辆驶近闸门机后。有同学问:闸臂落下时间长短是如何控制的?会不会砸坏车辆?小周师傅作了解释:车辆感应器感应到车辆信号。停车场控制器中形成一条车辆进场记录,包括司机姓名、所驾车辆外观照片、进场时间等,该记录同时送到停车场管理系统。当车辆驶出闸臂区域,车辆感应器迅速给出车辆驶离信号,指令闸臂立即落下,以防第二辆车不读卡进入停车场。小周讲得认真,同学们听得仔细,不知不觉两节课的时间过去了,收获非浅,对网络的构架有了初步的认识。

4.活动小结。我针对我所教的学科,争取给学生尽量多的体验与实践的机会,这算是新增的一次,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对该课程将要学习的“计算机网络架构”有了的初步体验,为本门课程以后的教学开了个好头。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与学生做事要言必行,行必果,每次实践要有目的,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实践或体验报告,这次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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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对高校外事翻译研究相应地受各个范式的翻译观的指导,在结构主义语言学阶段,高校外事翻译多从语言层面上着眼,强调字面上的对等。在多元范式翻译观的指导下,有学者用关联理论、功能论、目的论等理论来探讨高校外事翻译策略,视角多将译者或观众作为出发点或中心。在结构主义范式阶段,翻译研究被禁锢在文本对比和语言(信息)转移的范围内,有关翻译活动中那个最活跃的成分——翻译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研究就被完全忽视了。解构主义阶段,研究成果的共性都在于对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分解上,由此,译者为了实现这些目的总会按照自己对读者和译语需要的理解去制定自己的翻译策略。由此可见,以上阶段的高校外事翻译都出现了自身的局限性。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在社会学领域,更确切地说,在科学知识社会学领域,一种全新的“行动者网络”理论在消除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长期存在的对峙、分裂局面上给出了合理解释,创造了新的平台。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拉图尔、卡龙不仅用这一理论解释科学、技术,而且将其运用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类行为各领域。那么,我们可否用其研究我们的翻译行为呢?笔者现在就从这一理论的发展背景出发,来剖析其用于知道高校外事翻译的合理性。

“行动者网络”理论指出,人们做任何事情都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必然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人们的行为应该和这些因素一起加起来考虑,这就是行动者网络所要完成的任务(黄德先,2000:4)。“行动者”是广义的,既可以指人,又可以指非人的存在和力量,它们可以是任何的东西,如经济、意识形态、历史环境等。“网络”由特定关系实体构成,它们之间没有预设关系,其性质和关系有网络来定义。网络不仅由人类,而且由机器、动物、文本、金钱与建筑物等组成。“行动者网络”就是由诸多不同的、互动的行动者通过异质工程建立起来的联系,行动者网络并非外部世界中预定行动者的简单组合,而是由具有不同利益、身份、角色、功能、位置的行动者构成,它们在网络中重新得到界定。这个界定、安排、赋予的过程就是“转译”。只有在相互利益关系“转移”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一个稳固的网络。这种“转译”的过程关注信息转换过程中人类与非人类的对等性,它们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应同等对待。“物”不是一味地受人塑造,而是反过来也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物”被建构的状况反过来也会建构人的利益和状况,以及决定它们会采取的行动(库恩,1981:200)。

翻译的生产过程也类似于“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知识生产过程。翻译也是在网络中生存的。翻译行动中的各个行动者是在相互协商、转换过程中形成一个翻译网络,并为实现这个翻译目的而共同维系这个网络。在这个翻译网络中,行动者有译者、作者、读者、原文、译文、编辑、出版商、评论者、审查者、政策、组织机构等。要分析存在于网络中的翻译,研究者必须把翻译过程参与翻译事实建构的各个行动者纳入进来。

而当我们将“行动者网络”理论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进行研究时,我们发现,在高校外事翻译活动的网络中,“行动者”除了包括那些与一般文本翻译相同的因素如原文文本、译者、译文文本、读者、听众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殊因素,如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民族差异,国家政策,以及教育机构、科研机构间的利益,等等。研究高校外事翻译就是要同等对待这个网络中的各个行动者,重新审视其在翻译网络中的作用,把行动者和翻译行为本身连接起来,把原文在本地语境中与新的信息、思想观念、生产技术、时代特征、政策等因素相连接,生产出最合时宜的语篇。

比如说,在高校外事交流中,经常要翻译“中国大陆”,我们将其译成“Chinese Mainland”(China’s Mainland or the Mainland of China),而不能说Mainland Chinese,究其原因,我们发现,正是这张行动者网络里的各个行动者如政治因素及国家政策在行动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才得出这个结论,因为如果说“Mainland Chinese”,就会让人认为既然有一个“大陆中国”,就可能有一个“岛屿中国”,那就是背离一个中国的原则了。同样,“中国台湾”应该怎么翻译呢?在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及国家政策这几个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我们知道,这个词的翻译必须体现“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概念,必须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引出“两个中国”、“”或“”的含义。因此,我们最终把它翻译成“Taiwan,China”。 再比如,在高校外事翻译中,我们有时会翻译到国家今天奉行“开放政策”。当“开放政策”最早译成英文时,在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的指导下,有外国专家建议翻译成“Open-door policy”,但是,在今天看来,显然不妥当,因为“Open-door policy”为“门户开放政策”,这是19世纪帝国主义提出来的侵华政策。在时代背景、政治因素、国家政策等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译者决策显然会改变,不会再把“开放政策”和“门户开放政策”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策相提并论和互相混淆。所以“开放政策”今天我们译成“Open Policy”,或更完整地翻译成“Policy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翻译网络可以突破人们惯常的原文、译文对立,译者、作者分离,通过翻译网络,可以把各个结点上的行动者相互链接,把分散开的资源转变成一张无所不能的强大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既没有译者这个中心,又不存在原文中心、译文中心等终极根据,在翻译网络中,各行动者都应同等对待。以前那些被看成是外部的、社会的、文化的因素也应重新审视其在翻译网络中的作用。一旦一个翻译网络建立起来,且非常稳固,就会把翻译的社会行动者和翻译行为本身连接起来,那些和翻译生产相关的翻译实践、翻译准则、翻译目的、翻译策略等因素就会和文化语境、社会概况、译者决策相连接。翻译生产不仅仅是从一个语境中引进某种信息、思想观念或者技术,而是这些新的行动者如何在另一个语境中跟本地的信息、思想观念和技术生产连接,创造出新信息、新思想观念、新技术。翻译并非仅用目的语再现原文,而是和各种社会行动者创造新的关系,征召新的行动者,形成新的网络,是一个知识、社会、实践与操作形构的过程。

再看一个例子:“我谨代表江苏省教育厅,预祝河海大学与西澳大利亚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圆满成功!”现在被翻译成:“I,on behalf of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Jiangsu Province,wish a great success of the joint program between Hohai University and the Western Australian University!”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有的地方译为“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program in running schools”。这种译法本身没有什么错误,但我们发现,在不同行动者的作用与运作下,当文化语境、社会概况等行动者发挥作用时,译者则略去繁冗的语言信息,直接将此表达翻译成简单明了的“joint program”,以适应译入语体系的习惯,取得更直观易懂的效果。

再比如: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resumed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and Taiwan is a part of the sacred territory of our country.在历史因素、国家政策、政治影响等行动者的共同作用下,我们发现句中“恢复”是绝不能忽略的,否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一直对香港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inalienable)一部分,是对“”言论的严正否定,所以最终翻译成“中国政府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在行动者网络的作用下产生的这些关键语言在任何外事交往中都要始终正确使用。

翻译是一种社会系统,一种被认可的社会现象(胡牧,2006),而现阶段翻译学的研究本身也具有跨学科的性质及系统性。在翻译学研究转向的新时期,前人已用文学、哲学领域的理论探讨了对翻译研究的指导意义,但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出发,用社会学理论关照翻译研究将行动者网络理论用于对高校外事翻译的研究,则发现这一尝试与探讨可以促进高校外事翻译在新时代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更契合高校外事工作需要,从而能推动高校外事翻译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黄德先.翻译的网络化存在[J].上海翻译,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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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关于越轨行为的基本观点是:在人们变成越轨者并持续作为越轨者的过程中,给人们贴上越轨者的标签是一个关键因素。该理论认为,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发生一些社会越轨,这类行为中大部分是暂时的、轻微的,称作初级越轨。如果初级越轨者被其他重要社会成员(如校长、教师、父母)发现并公之于众,即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他就被社会归为不受欢迎的一类人。越轨者在思想中形成一个新的自我概念,认为自己就是那一类人,今后的行为就会以履行预言的方式表现,从初级越轨转变成习惯性的、程度严重的次级越轨。标签理论着重解析越轨行为被有效界定的过程和越轨行为的相对性。对高职生而言,他们在进入职校之前大都被以前所在的学校和教师界定为差生、问题生,被贴上这些标签的最主要原因是学习成绩不好。当学生进入职校时,由于传统教育观念的强大影响,高等职校教育者的价值观、学生观、人才观和普通学校的教育者并无显著区别,新的学校和教师对他们的教育继续延用着贴在他们身上的那些标签。标签理论对我们的启示有二:一是“坏孩子”的归属感是各阶段学校教育“通力合作”的结果。二是判断越轨行为的方式和尺度不是绝对的,越轨行为具有相对性。根据发展心理学的观点,失范行为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是青少年发展的基本特点。教师作为学生社会化的重要的人,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要慎之又慎,不要随意贴标签。对已经贴在学生身上的标签,职业教育者要切忌继续沿用。当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时,教师要心怀宽容和善待之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用欣赏、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这必有利于学生失范行为的转化。

二、失范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修认为失范是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之间的失衡状态。默顿指出,当社会成员经过社会化教育而愿意追求社会规定的正统目标并且也能在社会结构中得到达成目标的正统手段时,社会成员的行为是遵从的。但是,有些社会成员追求这种目标却得不到正统手段、或他们能得到正统手段却对正统目标不感兴趣、或他们对正统目标和手段都不重视时,目标和手段之间便处于不平衡状态。这种不平衡状态被称为失范。根据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之间的不同组合,默顿创建了有关失范行为的类型学。

依据默顿的观点,高职学生的行为可划分为五种:①改革者。通过越轨手段追求文化上合法的目标。如依靠作弊获得好成绩的学生。②墨守成规者。在损害目标的前提下严格坚持规范所准许的合法手段。如学习糟糕但不找麻烦的学生。③逃跑主义者。他们同时放弃合法的目标和合法的手段。身陷网络、沉湎早恋的学生属于此类。④造反者。他们创造新的规范和目标以代替旧的规范和目标。反抗教师权威、嘲笑他人循规蹈矩的学生属于此类。⑤遵从者。坚持合法的目标和合法的手段。如学习优秀且遵纪守法的学生。

根据失范理论,学习目标的丧失或缺乏获得成功的途径是高职学生校园失范行为大量产生的一个主要诱因。学校必须引导学生树立适度目标,采取各种途径帮助学生获得成功,当目标与手段基本平衡,失范行为也会相对减少。

三、文化传递理论

文化传递理论又称为差异交往论,该理论认为失范行为是习得,它是在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习得的;一个人愈有机会和失范者交往,则他表现失范行为的可能就越大;文化传递理论与中国的俗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颇为相似。文化传递理论强调失范行为是习得,校园群体性失范行为往往是同辈群体对亚文化模仿与遵从的结果。因此我们要引导学生建立积极的亚文化,利用同伴交往的独特作用,这种努力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反抗理论

反抗理论认为学生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并非完全顺从地接受学校的主流文化,作为被塑造的个体,学生有其自主性和叛逆性,他们经常会做出与学校主流文化相对立的行为。

高职学生在教育的第一个分流点就被淘汰,进入并不被社会大众看好的职业学校,失败感和挫折感尤其强烈的,长期积累的消极情绪使他们对学校的教育管理更具有逆反情绪和反抗感。而面对职校生源素质不断下降和学生越来越强的异质性,教育者为了管住学生不出事,他们又常常采用例行化的策略来管理学生,往往是学校的规章制度越严格、惩罚越严厉,学生的失范行为越多,教育者处于疲于应对的状态。

高职学校要优化学生管理,必须在研究学生心理和个性基础之上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在教育过程中,不是更多地以权威自居对学生宣布一些不容质疑的规章条例,而是提出一些允许学生思考与发展的要求,倾听学生的各种看法;不是强求学生接受学校与教师的立场,而是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改革教育方式,倡导与学生之间的对话、交流。这对于学生校园失范行为的解决很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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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贿犯罪 诚信建设 信息录入 机制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靠网络技术和制度建设预防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检察机关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预防贿赂犯罪,促进守信和守法经营、推动诚信建设的成功实践。

一、某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情况

(一)某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发展历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后,某市检察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在自治区院的指导下,全市两级院购买和安装了新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跟进全国联网步伐,扩大了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和提供查询服务的领域,促进该市的诚信体系建设,预防职务犯罪。

(二)某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概况

某市检察机关在当地市委、市政府支持下,自2010年3月开始面向社会全面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数量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截止2012年7月份,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4666次,其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申请主体2个,但至今未收到相关部门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主体处置的情况反馈。

某市检察机关通过这几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践,充分体现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对反腐倡廉、诚信体系建设的强大功效,但也发现了机制上的一些缺失,亟待完善。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功效

某市检察机关自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以来,与该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签发了《某市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准入制度的暂行规定》。此外,在当地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市转发了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制度》的规定。这些措施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在源头上防范职务犯罪、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功效。

(一)惩戒与防范功效

有关(监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根据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来决定是否采取相当于法律意义上的“资格刑”。“一旦有关单位和个人被查出有不良记录,将被给予取消投标和中标资格、甚至清出市场等严厉的处罚措施。”这虽属一种算“旧账”的失信惩戒措施,却能防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混入投标人和供应商之中再行行贿犯罪行为,消除行贿隐患。

(二)震慑和规制功效

通过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惩戒,使其比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经济主体更难、参加到相同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以此告诫行贿潜在者,从而规制了他们的行为,使其不敢、不愿实施行贿犯罪行为。

(三)担当与服务功效

基于办案形成的信息资源优势,检察机关将立案查办且已生效裁判的行贿犯罪案件存建于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信息系统,并向申请主体提供查询和告知其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服务,以此引导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使有行贿犯罪记录主体受到必要的惩戒,无行贿犯罪记录主体能顺利从事经济活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了贿赂犯罪向社会各个层面渗透、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经营者抵制行贿的理念和守法意识,促进国家诚信建设。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困境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信息录入机制不完善

首先,系统信息更新迟缓。从某市系统信息录入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行贿犯罪信息必须到判决生效后才可录入,且由非直接查办案件的预防部门负责,影响录入及时性。二是有些案件的侦查与起诉不是同一个检察院,由哪个检察院负责录入无明确的规定,导致某些行贿犯罪信息漏录或者重复录入,影响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系统信息屏蔽机制空白。目前的规定性文件只规定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及内容,没有对已录入信息的对外提供期限进行规定。这导致某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信息一经录入将被永久对外提供,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改过自新者重新进行正当经营的权利,不符合我国刑事宽严相济政策的要求。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程序繁琐

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设计,若需查询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主体,需要进行三个步骤:先登陆查询系统输入要查询的对象,后退出重新登录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又退出再次登录,才能实施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的繁琐性极大浪费了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间接影响到预防职务犯罪其他业务的更好开展。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间及有效期不明确

首先是查询的期间不统一。某市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发现,检察机关出示的查询告知函显示的查询期间五花八门,这导致一些申请查询主体通过改变查询期间来规避存在的行贿犯罪记录,从而得以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影响我国诚信文化建设。

其次,查询告知函有效期不明确。某市检察机关向申请查询主体出示告知函时常被咨询:“出示的告知函有效期有多久?”等等,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影响国家经济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处置无刚性要求

《规定》第九条:“要及时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做好登记管理。不干预、不参与对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这规定说明了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只提供查询服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主体处置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归于招标单位或其他单位。这些规定导致相关单位对某市检察机关出具的2个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主体的处置情况,目前仍未反馈处置结果。这不但无法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震慑作用,反而对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五)申请查询主体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查询

在某市检察机关查询实践中,对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重要信息的变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无法得到及时反映,从而导致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出现盲点,不利于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也使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失去应有的作用。

四、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行贿犯罪档案录入机制

第一,明确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责任主体,确保录入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议由负责起诉行贿犯罪案件,掌握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的公诉部门录入,保障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信息屏蔽机制,确保刑事宽严政策落实到位。行贿犯罪档案系统没有档案信息屏蔽机制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议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追溯期的规定,对录入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设置一个合理的对外提供查询的期限,在期限内如实提供给申请查询主体;期限外的,予以屏蔽,只为检察机关内部机密保存,不再对外提供,以体现我国刑事宽严相济政策,保障那些曾经有过行贿劣迹的单位和个人有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进行正当经营的权利。

(二)升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程序

一是取消计算机审核程序。建议将第一步骤“查询受理”和第三步骤“执行查询”合并,简化程序,一步到位;二是研发使用科学、先进的查询使用软件,在原查询系统基础上,能增加自动生成EXCEL一览表、完成报表统计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

1.加快立法步伐、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间。国家立法部门或最高检加快步伐明确查询期间,期间可以根据上述提到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对外提供期限或参加项目类型、标的等进行划分,如工程领域招投标,标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查询期间规定为10年或更长。

2.统筹兼顾,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效。申请查询主体对被查询后的记录,如法院判决等,在使用查询告知函时必须向要求出示告知函的有关部门、招标单位如实说明查询期间后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并对隐瞒者予以一定行政处分等。

(四)加快完善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处置的强制性规定,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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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新形势新体制下,监狱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当前监狱的职能和地位作用更加凸显、监狱工作任务更加严峻的情况下,罪犯群体矛盾化解调处工作虽只是监狱全局工作的冰山一角,但却关系到监狱监管安全稳定、监狱职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意义。本文将以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为实践探讨,将女犯群体矛盾调处工作置于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进行深入解析。

一、当前女犯群体矛盾呈现的新特点

由于罪犯个体的差异性,形成了罪犯群体的素质层次、文化水平、道德规范、职业技术、法律认知、心理健康程度等方面的多层次性。女性罪犯一方面具备罪犯的共同属性,另一方面具备其独特的性别特质。在女犯群体研究的过程中,女性社会性别意识及特质、内涵的属性,会导致女犯群体矛盾呈现出独特的现象。

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一矛盾法则,同样适用于女性罪犯,她们从入监到出监,矛盾无时无处不与之相伴。教育改造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循环往复地掌握、控制、处置和化解罪犯矛盾。

(一)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现实性

女监罪犯矛盾来自于与监狱、民警、同改、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监狱聘请的技术人员)、家庭、社会、政法机关等七个方面。矛盾激发的源头现实性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与婚姻家庭客观原因相关,这类矛盾大部分与亲属、财产、债务、婚姻、抚养问题、经济纠纷有关。第二类与服刑改造现实原因相关,这类矛盾主要集中于与监狱、民警、生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学习劳动能力低下、消极改造不服管教、性格内向、有心理疾病、人际关系紧张、集体生活不适应等。第三类是与社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如与政法机关的矛盾,大多数是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与社会的矛盾,如对拆迁、征地、行政处罚、单位分配不公等产生的不满等现实原因。

(二)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持续高发性

女犯之间的矛盾出现的频率高、次数多、间隔短,呈现出现持续发生的特点。持续性矛盾分为两类,一种类型是个体因素:如罪犯魏某(故意伤害罪,15年),偏执型、冲动型人格障碍,在2013年4月至10月半年时间内,与同组罪犯两人次持续产生不同事由引发的较深矛盾,导致屡次与她犯争吵、扣分,致使矛盾难以调和,两人次分别调离小组化解矛盾。另一类型是群体性因素:如因劳动生产、改造学习、是否遵守监规纪律等因素,群体性因素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际相处,尤其是在女性罪犯群体中,女性遇事易激惹、计较、敏感的特性使然,促使群体性因素引发的矛盾持续发生、不断发生。如罪犯张某(贩卖罪,15年)、罪犯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10年6个月),在担任生产线质检以来,由于工种的特殊性,屡次因生产工艺质量的把关问题与线员产生矛盾,此种现象同样普遍存在于其他流水线质检员,并非个体因素主观导致的结果。

(三)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可控性

通过图表4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罪犯矛盾虽然高发、多发,但是通过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绝大部分矛盾都是可调可控的,这对稳定罪犯改造思想,维护监管安全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女性罪犯在服刑期间呈现出女性自身独有的特点,突出表现为依附、从众心理较强,易受暗示,普遍敏感多疑、不能容忍沉默,情绪波动起伏较大,爱相互议论计较,认知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受挫能力较差等,导致矛盾的出现应激性强、潜伏期短,大多数矛盾为浅表矛盾,在民警的监管控制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针对女性罪犯矛盾的特点以及女性罪犯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矛盾措施,利用个别教育、亲情帮教、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教改活动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以正面干预的力量,介入到罪犯矛盾排处调解工作中,民警给予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对罪犯来说很难解决的问题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可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矛盾。

(四)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多元性和复杂性

虽然狱内矛盾占据了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绝大多数,大部分矛盾依然在可调控范围之内,但是女性罪犯群体矛盾依然有部分不容忽略的问题,即狱外矛盾,一方面,牵涉到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整合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监狱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教育管理手段有限,基层监区社会资源薄弱,监狱的社会化功能需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和财力。如:罪犯黄某(诈骗罪,13年),以承揽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裴某人民币183万元,其中,黄某有50万人民币存放于其朋友秦某处,黄某入狱,要求其父母去秦某处取回存款退回赃款,但秦某必须要黄某本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至今矛盾悬而未决。罪犯周某(故意杀人罪,死缓)因其杀害老公,儿女不肯原谅,民警多次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但儿女始终不愿意有任何联系,矛盾未能顺利解决。罪犯周某(合同诈骗罪,11年 )入狱后,其丈夫便再也没有出现,现周某父母想给周某买房,让周某与其丈夫离婚,因其在狱内,离婚之事一再拖延。通过实例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罪犯的各种矛盾不断凸现,兼具狱内监管改造与狱外社会化进程的双重属性,矛盾类型日趋复杂,新的潜在犯罪因素不断滋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罪犯在狱内的改造情绪,致使一些罪犯心理压力过大,从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悲观厌世情绪,轻则消极面世,不思进取,重则对抗改造,自暴自弃,更有甚者会发生自伤、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事件。

二、女犯群体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监狱“主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影响

监狱主文化是指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文化,它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良知、监狱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守则等。而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它表现为罪犯群体生活中的一些内部规则,如不许告密、不得供出同伙、投机取巧、暗语、拉帮结派等,其往往以罪犯特有的“道义”和“规矩”来维系,它所具有的感染力、内聚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执行中的矫正效果。⑴在罪犯的实际改造中,作为执法主体的监狱民警,代表的是监狱主流文化,对全体罪犯起到监督、管理、制约的作用,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在日常的警囚接触中,势必会导致摩擦,造成矛盾的产生。在罪犯群体层面,一部分罪犯遵守监狱主流文化的制度约束,一部分罪犯受到隐蔽化、功利化、利己主义思想主导影响,或者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导致罪犯与罪犯之间改造价值观取向的背离,从而产生矛盾。

(二)自我价值认同的损毁。

自我认同危机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冲突,个体常会模糊自身存在的状态,一切变得不确定,无法将已获得的认识与对自我的评价协调起来。积极的选择有助于加强自我的力量,而消极的选择则导致自我力量的削弱。⑵女性罪犯在面对判刑、改造、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方面的事件时,易陷入内心与外界环境的不平衡与不稳定之中,人格处于自我矛盾的状态,压抑了原本的自我,自我认同损伤,安全感的降低,情绪焦虑,出现了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通常,女性罪犯在入监前就一直采取消极防御机制,通过自身的努力不能获得内在稳定的框架,易产生攻击性冲动和非现实性的疑虑,这种消极防御机制所埋下的隐患,导致其在入监后、在危机发生时采取“聚焦式”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进行消极归因或者外归因,形成悲观失望的消极、失落心态,以灰色的心态面对纷繁复杂的改造环境,对正面的积极的事物置之不理,以负面态度采取应激行为方式,最终导致易于与他人、社会产生矛盾。

(三)心理健康水平的破坏。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科曾对女性罪犯 418 人进行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定 ( MMPI)( 实测 390 人 ),根据测定所得各量表分,进行人格聚类分析 ,并应用症状自评量表 ( SCL-90) 评定心理健康状况。结果显示,女性罪犯有两类人格特征:第Ⅰ类为攻击 - 稳定型,占 59.2%; 第Ⅱ类为敏感 - 不稳定型 , 占 40.8% 。经检验二类人格类型在 MMPI 各项目分的差异非常明显。SCL-90 测定验证了聚类分析后所得二类罪犯具有不同的心理健康状态。结论为女性罪犯群体内部有二种类型的人格差异,第Ⅱ类女性罪犯心理状况更加不稳定。根据此项研究,进行女性罪犯引发矛盾心理状况分析:1、感情丰富细腻。女性心理特征最突出的表现是比男性富于感情,这是因为女性的神经系统具有较大的兴奋性,对任何刺激反应都比较敏感多疑。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负面生活事件或负面情绪因素时,大多会采取自我保护的防卫机制,以先入为主的观念维护自我利益,从而易于产生纠纷和矛盾。2、特殊生理期。当女性处于月经期、更年期、绝经期时,会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诱发矛盾的产生。3、心理压力大,易产生心理障碍,从而导致攻击的产生。研究表明,敏感多疑与恐惧都可能产生攻击,有时可能因为多疑而产生恐惧,又由恐惧产生攻击,有时多疑本身就能产生攻击,单纯的恐惧也可能产生攻击 ,而且常常产生的是主动攻击。攻击出于人的攻击本能,女性罪犯自身多疑或者恐惧的心理特征,受到改造或生活中的挫折后,采取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导致矛盾的凸显。

(四)社会性别角色定位的变化

美国福特基金会对100名女犯中就社会性别意识,从“女性人权与法律、女性与经济、女性地位、女性与保健、女性与参政、女性与传媒、女性与环境、女性与贫困、女性与婚姻家庭、女性与家庭暴力和童年记忆”这 11 个维度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赞成与一般赞成共占了 49% ,不赞成的占了 51% ,这表明有一半以上的女犯的思维中已经摒除了传统社会赞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女性越来越注重性别平等意识的培养,形成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经济,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的人际交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亿万家庭作为基础。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群体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这样的现象同样适用于女性罪犯群体,传统观念女性角色定位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家庭、单位、社会的一份子,每一女性犯罪的背后,不仅牵涉到一个或多个家庭,更牵涉到社会、集体、政府机构等各方面因素,这也是女性罪犯入狱后大量狱外矛盾频现的原因。

三、女犯群体矛盾调处机制的构建设计

针对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多元性和持续高发的特征,仅仅依赖简单的调处方式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从和谐发展的宏观角度明确矛盾调处的基本思路,采取系统的综合治理方式来调处这些矛盾与冲突,才能实现一种较为理想的监管秩序。因此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与对策,应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和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罪犯诉求表达机制。这是保障罪犯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时了解狱情民意、迅速化解罪犯矛盾的主要措施。第一,在监狱各项政策和制度出台前,应进行犯群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制度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罪犯正当利益现象的发生。第二,拓宽罪犯诉求表达途径,为罪犯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通过问卷调查、监狱长信箱、检察官信箱、纪委监察室谈话、监狱领导接待日、监区长接待日、民警个别教育谈话等主要方式听取罪犯的诉求,想方设法解决罪犯反映的问题,以最高效、最快速的行动解决罪犯可能会引发的矛盾和不良情绪,最大限度实现缓解、匀速的作用。第三,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罪犯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以多种办法来化解矛盾纠纷以提高求决的效果,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⑷二是建立健全罪犯矛盾预警机制。罪犯矛盾预警机制建立的目的是为调处罪犯之间矛盾、把监狱发展过程控制在稳定与秩序的轨道上提供决策依据。对罪犯矛盾的预警必须建立在对罪犯群体矛盾的风险评估基础之上,而对罪犯群体矛盾的风险评估我们可以建 立能够反映罪犯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监管规范、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的量化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罪犯矛盾发生、处置的相关数据库,建立动态的矛盾监控系统,分析以往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发展趋势,力求在罪犯矛盾处于潜伏时期,及时察觉、预告有关迹象,并予以恰当处置,努力掌握矛盾调节的主动权。⑸

(二)发挥公共制度在罪犯矛盾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因此对待罪犯群体矛盾与冲突理智的做法是正确对待和引导罪犯的不良情绪,让矛盾以更加温和的公开方式表达出来,以利于缓解监管改造压力,对于矛盾的评估与排查工作制度可以较好地调解罪犯矛盾、起到“稳压阀”的作用。⑹一是大排查工作与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狱情舆情调查机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和反馈纠错机制的建立完善,努力实现罪犯矛盾从事后调处向事前预防、由因时治标向源头治本的转变。二是大排查工作与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罪犯自我调解、矛盾调解员调解、民警调解、社会帮教人员调解相互配合机制,实现诉调对接衔接机制,以及专业调解机制的健全完善,形成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三是大排查工作与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起来,制定完善各类矛盾性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流程,从情报信息、处置方式、处置力量、舆论引导等方面做好应对的充分准备,进一步形成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三)完善对罪犯矛盾化解的调处机制与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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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活动理论 翻转课堂 教学视屏

DOI:

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01.202

一、前言

翻转课堂,就是在信息化环境中,课程教师为学生提供以教学视频为主要形式的学习资源,学生在上课前完成对教学视频等学习资源的观看和学习,师生在课堂上一起完成作业答疑协作探究和互动交流等活动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李凑,刘赣洪,2013)。翻转课堂的课前活动是指学生通过观看视屏结合适当的测试进行自主学习。翻转课堂的课堂活动是指教师和同伴根据课前活动中的遗留问题为学生提供支架帮助进行针对性解答,这样最大限度地照顾到了每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域,并最终使学生跨越最近发展区域,并为下一轮的翻转课堂提供了反馈和指导。

翻转课堂的基本要义是教学流程变革所带来的知识传授的提前和知识内化的优化(赵兴龙,2013)。但是,翻转课堂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遭遇知识传授、知识内化以及知识传授与知识内化的衔接三方面的问题。知识传授发生在课前,学生不仅要观看视频,还要在观看教学视频的过程中发现疑惑,并带着问题与同伴在线交流或者在课堂上参与讨论,强调的是自主建构知识体系(王红,赵蔚,刘红霞,2013)。然而,随着翻转课堂在我国的应用,一些教育工作者对其提出了质疑,认为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使得教师的作用明显下降,教师在课堂中仅仅是看着学生做作业或者解答他们的疑问;学生在家不喜欢观看枯燥的教学视频,调动不起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学习效果不好;教师不能监控学生是否观看了教学视频;翻转课堂的核心内容就是教学视频,教学视频决定教学质量(张金磊,2013)。要解决翻转课堂中在实际应用的问题,尤其是在课前活动所遭遇的实际问题,翻转课堂中教学视屏的制作成为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性因素。

二、研究背景

国内近几年主要研究翻转课堂教学模型的设计主要从教学要求(张新明, 何文涛, 2013)、或从翻转课堂的内涵结合翻转课堂中的各个要素(张金磊,2013)、或是借鉴国外已有的教学模型并与多种网络平台相结合的角度构建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型(张新明, 何文涛, 李振云, 2013)。可以发现翻转课堂的研究在最近几年刚刚兴起,对翻转课堂教学设计的研究理论支撑不足。本文希望通过应用社会文化理论中的活动理论的三角模型为理论框架,分析构建翻转课堂课前活动的教学模型,并以此来发现影响教学视屏制作的各个因素,从而为教学视屏的制作提供建议。

三、活动理论概述

Vygotsky(1978)的社会文化理论中最核心的思想是中介思想,维果茨基认为人类是通过一定的中介工具来改造物质世界和人们的思维,思维不是人类大脑中的生物属性,而是通过应用中介工具参加具有目的导向的活动中逐渐发展形成的。中介工具包括物质工具和符号工具。其中最重要的符号工具是语言。二语教学是通过文化建构的中介工具进行调节的社会活动,语言作为最重要的中介工具对社会交互中的语言发展进行调节,在学生认知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Lantolf,2003;Lantolf & Thorne,2006)。教师的语言在学生二语习得过程中起到了中介和支架作用。而在翻转课堂课前活动中教师语言是以教学视屏为载体,所以教学视屏的设计直接关系到教师语言这一中介工具如何有效发挥教师的支架作用。

以教学视屏为载体的教师语言在活动理论体系中,得到了体现。芬兰学者恩格斯托姆(1987)提出的活动理论三角模型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理论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主要包括7元素组成:活动主体、调节工具、整体目标、 规则、社区、不同个体的分工。这七个要素中,中介工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活动理论的三角模型可以作为分析翻转课堂活动的理论框架,教学视屏是翻转课堂课前活动中的主要中介工具与翻转课堂课前活动中的各个因素相互影响。所以要解决翻转课堂课前活动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首先是根据活动理论三角模型设计翻转课堂课前活动模型,明确翻转课堂课前活动中的各个要素及教学视屏的相互关系,最后对教学视屏的制作提出建议。

四、活动理论下翻转课堂教学模型的构建

根据翻转课堂的定义以及借鉴美国富兰克林学院的 Robert Talbert 经过多年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经验积累,总结的翻转课堂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本文通过活动理论的三角模型理论构建翻转课堂课前教学活动模型,如图2所示。

[课前教学活动][观看教学视屏][针对性课前练习] [课堂教学活动][快速较少的测评][解决问题促进知识内化][总结反馈]

图1 Robert Talbert 的翻转课堂结构图

[教学视屏][学生]

[结果][学生]

规则 教师 分工 [规则 教师 分工 ]

图2 翻转课堂课前教学活动模型

根据翻转课堂的教学活动模型中各个因素与在实际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对翻转课堂内的各个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可以看出影响多媒体视屏的因素主要:学生的注意力、学习兴趣、计算机能力;教师的教学理念、准确判断学生认知水平的能力和制作教学视屏的能力;课前教学活动的目标;课前活动师生及生生互动规则和分工。

学生是视屏制作对象、是制作视屏的受益者。翻转课堂在实际应用中有关学生的问题有,学生的注意力不集中,缺乏学习兴趣。所以,视屏的制作优劣可以从是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集中了学生的注意力为出发点。而学生的注意力分散的主要原因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视屏内容的难易程度与学生的学习能力不能匹配,即不符合每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域,失去学习兴趣,注意力不能集中。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所以针对第一个问题,视屏制作的内容必须要符合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域,教师在制作视屏之前对学生的学习水平进行测验。通过学生对新课程基础部分的掌握效果,教师可以据此来确定视屏制作的难易程度。针对第二个问题,引入督导机制,将学生家长的监督和教学视屏的督导模式相结合。教学视屏借助提示性画面或者警示性的声音来回笼学生的注意力,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张弛有度,层次分明(郑军,王以宁,王凯玲,2012)。

翻转课堂中教师的角色由主演转变为导演。在新的教学模式下,教师应作为课堂的引导者和参与者,注重课堂互动和考虑学生学习的个体差异(Ellis,2005)。首先,教师在制作视屏时不仅要考虑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而且还必须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来决定视屏的难易程度,突出学生的主角地位,所以教师可用试卷测验的方式及其他方法来确定学生的最近发张区域。其次,翻转课堂中教师录制讲课视频时面对的是镜头,没有了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视屏的制作需要增加视屏互动的场面,插入难度适中的问题,来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最后,教师是视屏制作的操作者,教师制作视屏的能力影响视屏质量的优劣。所以很有必要对教师的计算机能力加以培训。

课前教学活动目标。翻转课堂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动机是使学生最终达到知识内化的水平。而课前教学活动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课前练习,这是实现知识内化的一个具体目标。在这一具体目标的要求下,视屏制作的内容还包括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在线测验功能。而练习题的难易程度成为实现课前教学目标的关键。所以,根据学生不同的最近发展区域,教学视屏中设置层次不同的练习题,最大限度地使每位学生跨越最近发展区域,实现个性化教学。

课前活动规则。课前活动规则包括观看视屏的时间,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的互动规则。如果视屏制作时间太长,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注意力不集中,失去学习兴趣。但如果教学视屏时间太短则会造成因学习输入不足引起的学习效果差。第一, 翻转课堂应采用教学短视频,即微视频,其主要特点是:短小精悍、可以回放、符合学生注意规律(朱峰,2014)因为学生的视觉驻留时间一般在 5~8 分钟,每段的教学视屏的时间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第二,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的互动主要发生在完成在线测验的这一活动内,教师对学生的测验进行评分。所以课前活动师生互动规则要求教学视屏的制作包括在线评分功能。此外,对于生生之间的互动可以把QQ,微信,微博等多媒体交流工具与教学视屏的制作相结合,学生既可在微视频学习中提出问题,同时又可提出自己关于相关思考题的意见与看法,共享学习心得,解决问题。

课前活动的分工。学习共同体中各成员的劳动分工、身份地位和权力关系也会影响活动过程。翻转课堂主次地位的区别,决定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分工应该是:学生是课前活动的主要执行者,观看教学视屏,并做相关的练习。而教师则是教学视屏的制作者,并为学生的练习结果进行评价。教学视屏的制作的出发点应该是学生。所以,学生可参与教学视屏质量的评估,为教学视屏的制作提供反馈。教师对于学生在做练习中的错误不进行太多的讲解,错误的解决应发生在学习主体之间的小组互动过程中。在此活动中那些没有做错的学生则要为其他做错的同学提供讲解,这就要求视屏制作还要有可视功能,及镜头切换功能,让做正确的学生充当教师的角色。这样做不仅给学生展示的机会,而且增加了学生之间的竞争,学习效果显著。

四、结论

教学视屏在翻转课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教学视屏的质量同教学质量密切相关。所以要解决翻转课堂课前活动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首先必须要解决教学视屏的制作问题。本文首先以社会文化理论中的活动理论的三角模型系统理论为理论框架,分析翻转课堂课前活动中的因素,并与翻转课堂现有教学模型相结合,构建翻转课堂课前教学活动模型。然后,把翻转课堂课前活动模型中各个要素同翻转课堂课前活动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相结合并加以分析,发现影响教学视屏制作的主要因素,并为教学视屏的制作提供建议。

本文的贡献在于为翻转课堂视屏制作研究提供了理论视角,社会文化活动理论的应用能够较为在翻转课堂中影响教学视屏使用的因素提供了理论层面的诠释。然而,本文没有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考察教学工具的实用性,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则可完善这一缺陷。

参考文献:

[1]李凑,刘赣洪.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的SWOT分析[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3(3):88 -89.

[2]王红,赵蔚,刘红霞等.翻转课堂教学模型的设计-基于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J].现代教育技术,2013(8):5-6.

[3]张金磊.“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关键因素探析[J].中国远程教育,2013(10):59-60.

[4]赵兴龙.翻转教学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中国教育学刊,2013(4):65-68.

[5]张新明,何文涛.支持翻转课堂的网络教学系统模型探究[J].现代教育技术,2013(8):21-25.

[6]张新明,何文涛,李振云.基于 Q Q 群 +Tablet PC 的翻转课堂[J].电化教育,2013(8):68-72.

[7]郑军,王以宁,王凯玲等.微型学习视频的设计研究[J].中国电化教育,2012(4):27-30.

[8]朱峰. 翻转课堂“翻转”了什么?[N].北京日报,2014-06-11.

[9] Ellis R. Principles of Instructed Language Learning[J]. System, 2005(33):209-224.

[10] Engestrom Y. Learning by Expanding:

An Activity-theoretical Approach to Developmental

Research[M]. Helsinki, Finland: Orienta-Konsultit, 1987.

[11] Lantolf J p.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and Internalization in the Second Language Classroom[A]. In Kozulin A(ed.). Vygotsky’s Educational Theory in Cultural context[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2] Lantolf J & Thorne S L(eds.). Sociocultural Theory and the Genesis of Second Language Development[C].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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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青少年暴力犯罪; 应对方式;领悟社会支持

所谓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利用身体力量或其它工具侵害他人身体或公私财物的一种极端攻击行为。1近些年,山西省青少年暴力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比率逐渐升高,人数也呈增多趋势;犯罪类型中,伤害罪越来越严重;不同年龄阶段均有暴力犯罪发生,且由少年转向成年阶段的人数最多;另外,犯罪现象呈现出团伙化的特征。2青少年期是人生的第二反抗期,是由不成熟到成熟的重大转折期,如果没有学会很好的应对方式,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寻找自己的需求,加之,不会寻求社会支持,其很可能对应激事件采取过激的反应,将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文以山西省青少年犯为对象,探讨其暴力与应对方式的相关分析,以为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提供理论依据。3

1、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12 年10 月在山西某监狱随机抽取在押男犯850 人进行攻击问卷调查, 剔除不合格答卷, 收回有效问卷820 份, 有效回收率为96.5%。犯人年龄年龄15~24岁,全为男性,入监时间1~6年,均为初犯。

1.2 工具:

1.2.1 攻击问卷 1992 年Buss & Perry 编制攻击问卷被广泛应用, 国内尚未形成统一中文版攻击问卷。根据文献和专家建议, 笔者对该问卷进行修订。修订后攻击问卷包括19 个项目:身体攻击6 个项目, 言语攻击3 个项目, 愤怒4 个项目, 敌意6 个项目。验证性因素分析: GFI、CFI、IFI﹥0.90, RMSEA﹤0.05。全卷Cronbach α 系数为0.884, 重测信度为0.783。4

1.2.2 应对方式问卷 采用肖计划等人根据多维度测量分类来编制了的问卷,其为自陈式个体应对方式评定量表,每个条目有两个答案:“是”、“否”。量表分为6大类:解决问题、自责、求助、幻想、退避、合理化,信度依次为0.72、0.63、0.69、0.72、0.67、0.72;效度也符合国际效度确认标准。可以使用。5

1.2.3 领悟社会支持量表(PSSS) 领悟社会支持量表是由Blumenthal JA等编制,它是一种强调个体自我理解和自我感受的社会支持量表,分别测定个体领悟到的来自社会支持源的支持程度。同时以总分反映个体收到社会支持程度。原作者通过因素分析的方法将PSSS条目分为家庭支持、朋友支持和其他支持三类,在275例样本中家庭支持、朋友支持、其他支持和全量表Cronbach 系数分别为0.87、085、0.91和0.88,重测信度分别为0.85、0.75、0.72和0.85.本问卷含有12个自评项目,每个项目采用1-7级评分法,即分为极不同意、很不同意、稍不同意、中立、稍同意、很同意、极同意七个级别。

1.3 测评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在同一时间实施测查。要求测试对象认真阅读指导语, 独立完成问卷并当场收回。

1.4 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 统计软件, 进行t 检验。

2、结果

2.1 根据文献,本次研究选择问卷的心理因素包括《攻击问卷》中的身体攻击、言语攻击、愤怒、敌意;《应对方式问卷》中的解决问题、自责、求助、幻想、退避、合理化;《领悟社会支持PSSS》。对各因素进行皮尔逊积矩相关分析,结果见表2-1

3、讨论

3.1 暴力攻击与应对方式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分析表明:《攻击问卷》中各因素与《应对方式问卷》的解决问题、自责、幻想、退避、合理化这几个因素之间有着十分显著的关系,《攻击问卷》中的言语攻击、敌意因素与《应对方式问卷》中的求助有十分显著的关系,而身体攻击、愤怒与求助关系不大。应对方式是影响暴力攻击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人在遭受应激事件或正处于应激环境的时候,他为了平衡自己的精神状态,从而做出的一系列认知或行为上的努力,这样的努力就是这个人所采取的应对方式。一个人的应对方式影响着他对负性生活事件所作出的反应。Vaillant等人认为,应对方式可分为成熟型、不成熟型和混合型,其中解决问题和求助课归为成熟型的应对方式;幻想和合理化可归为混合型的应对方式;自责和退避可归为不成熟的应对方式。6情境-特质论认为个体的应对是多维复杂的过程,应对方式的选择是人格特质、个体差异和应激情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强调应对策略随情境变化而变化,而以情境特征为出发点寻找应对的稳定性。7青少年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面对身体攻击、言语攻击、愤怒和敌意等失控的情景,多采用不成熟或者混合型的应对方式,而不是求助等成熟的应对方式。8

3.2 暴力攻击与领悟社会支持的关系

本研究分析表明:言语攻击、愤怒和敌意与PSSS之间有十分显著地关系,身体攻击与PSSS之间的关系不大。社会支持被看作是决定心理应激和健康关系的重要中介因素,社会支持指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包括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个人和组织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帮助支援,反映了一个人与社会联系的亲密程度和质量,但各类研究从各自的理论和研究目的出发给与了不同的解释,一类认为社会支持是客观的、实际可见的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帮助和社会网络,另一类认为社会支持是主观体验到的支持,指的是个体感到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绪体验或满意程度。暴力攻击青少年对于社会中的支持感受较低,面对负性应激事件时,感到自己是孤立的,更加不能平复心情,反而增加了愤怒感,所以更多采取暴力攻击等方式对待。9

3.3 暴力攻击的回归分析

在本研究中,将身体攻击、言语攻击、愤怒和敌意分别作为因变量,将解决问题、自责、求助、幻想、退避、合理化和PSSS作为自变量,进行了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影响身体攻击的主要因素有自责、幻想,决定系数为0.036;影响言语攻击的主要因素有合理化、PSSS,决定系数为0.068;影响愤怒的主要因素有幻想、解决问题,决定系数为0.040;影响敌意的主要因素有PSSS,决定系数为0.060.其中合理化对言语攻击为负性影响,其余全是正性影响。这一结果可以看出,解决问题、自责、幻想、合理化、PSSS对暴力攻击有影响效力,因此预防和矫治暴力攻击必须培养青少年积极地应对方式,增强他们的社会支持主观感。10

参考文献

1牛锋,甘景梨,高存友. 攻击和暴力行为相关因素研究进展[J]. 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6,12(3):232-234

2 管晓静. 山西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调查研究.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4):46-49

3 江琴,郑星有. 犯罪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个性特征的相关研究. 龙岩学院学报,2010,2:57-60

4 冀云,刘晓明. 未成年犯的攻击性及相关因素.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11(23):828-829

5 肖计划,许秀峰. “应对方式问卷”效度与信度研究.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10(4):164-168

6 曾祥岚,茄学萍. 地震后青少年应对方式心理干预研究. 现代教育科学,2010,1:193-194

7 刘畅. 心理行为训练对监狱警察心理健康和应对方式的干预研究. 硕士论文.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应用心理学,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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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4-03

当今社会,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实益的同时,也愈发感觉到人类生存的危机正在如影随形般降临。自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1861年首次在《风险社会》一书中将风险社会作为理解现代化社会的核心概念,各国学者开始在多个领域反思并积极寻求应对社会风险的积极举措。作为实践部门法的刑法,其发展不能与社会变迁脱节,必须对所处的社会环境做出合理的回应。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应如何回应所谓风险社会的呼唤,是继续扩大犯罪圈以推行犯罪化,还是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指引下,限缩刑事犯罪圈,以实现非犯罪化?

一、问题提出:我国刑事犯罪圈划定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

(一)何谓犯罪圈

犯罪圈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处罚范围,是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圈的制定过程是立法者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危害社会行为进行选择的过程。基于刑法谦抑的要求,立法者划定的犯罪圈应当是必要且最小的 [1] 。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刑事犯罪圈的划定应以社会危害性和可谴责性为依据。但犯罪圈的划定是动态的,当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国民观念,以及社会利益自身的需要发生改变,犯罪与非犯罪的立法评价也会相应发生变迁。将过去某种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处理,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谓之犯罪化,将某种一直以来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作除罪化处理,排除在犯罪圈之外,谓之非犯罪化。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作为刑事政策特别是刑事立法政策确定刑法干预范围、划定犯罪圈的一体两面,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方向:犯罪化代表扩张刑法干预的扩张主义的刑事政策方向,非犯罪化代表收缩刑法干预范围的缩减主义的刑事政策方向 [2] 。

(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理论争鸣

在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法理论界在刑事犯罪圈的划定上,存在着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乌・金德霍依泽尔教授提出了安全刑法的概念,但传统刑法与安全刑法孰优孰劣,当今刑法设计是否应由罪责刑法转变为安全刑法在德国也存在着长久的争论。自风险刑法、安全刑法的概念传入我国,就刑法如何应对风险,学者们展开激烈的争论。坚守传统罪责刑法对自由的追求,还是将刑法作为防控现代社会风险的有力手段不断对其加以扩张,何为刑法的理性选择?有学者主张我国当下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力倡刑法的谦抑性,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实行有条件的非犯罪化 [3] 。但有更多学者主张,我国在刑事立法层面上的非犯罪化空间不大,甚至就目前我国犯罪圈的划定范围来看,相当长时间内刑法立法的重心不应是非犯罪化而应是犯罪化,因为我国刑法当前的实际保护范围与刑法调控社会的应然需要相比,可能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4];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中,犯罪化为立法者和理论界多数学者所推崇。学者们主张犯罪化的重要理由在于:其一,借鉴德日刑法轻罪入刑的做法,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立法结构转变,实现刑事法治;其二,出于对社会风险的控制,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传统刑法正在向风险社会的安全刑法转向,故而应采取犯罪前置化、法益抽象化,扩大抽象危险犯的范围,增设严格责任等措施;其三,随着科技的发展,产生了很多新型犯罪,处于规制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推行犯罪化。

(三)犯罪化: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的绝对主导方向

我国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刑事罪名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以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为开端,八个刑法修正案、三十多个新增加的罪名更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以犯罪化作为绝对主导方向。犯罪圈的扩张与收缩是国家刑罚权力与公民自由权利之间进行博弈的结果,我国犯罪化的立法轨迹体现了立法者扩大国家刑罚权力,限制公民自由权利的价值取向。即使是以较大规模的废除死刑与重视刑罚的人道化而获得高度赞誉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在犯罪圈的划定上,也同样体现了对“犯罪化”的慷慨与对“非犯罪化”的吝啬,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七个罪名。纵观八个刑法修正案,除了增设新罪名,也有通过扩大原有罪名的犯罪构成,降低入罪条件来扩大犯罪圈的,表现为:扩大主体范围、将犯罪的成立标准前移、扩大犯罪对象或增加入罪行为方式。现代社会中个体权利意识的增长与刑法日益成为应对风险的工具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因此,犯罪圈的扩大与收缩之争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日本二战以来刑法理论与立法的变迁,也正体现了偏重国家主义的刑罚观与偏重个人主义的刑罚观两者较量的结果。具体体现在通过单行刑法、行政刑法把比较抽象的法益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刑法犯罪类型相应增加,刑法保护时期提前化[5]。这种状况也是对日本经济衰退,社会状况不断恶化,国民不满等因素妥协的结果。

当然,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化的进程中,除强调刑法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外,也突出了对民生与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如《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权,《修(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增设“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修改了强迫劳动罪;完善了相关法律,加强对食品安全、用药安全的刑法保护;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等。但对刑法修正案关注民生予以赞赏的同时,也应避免激情立法、报复立法,明确社会公众权利保障的边界所在。

二、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刑事犯罪圈扩张的现实动因

(一)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的社会风险

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变革,现代社会进入了充满风险的社会,以自由法治为理念的传统刑法此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不再能适应一个社会安全政治任务下对法益保护的需求。以刑法介入时间提前,刑事犯罪圈扩大为基本特征的风险刑法得到了一些学者青睐。

然而目前,针对风险社会本身是否存在,风险社会是否能反映社会的真实状态,我国是否进入风险社会这些前提问题尚存争议。“风险社会并不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不应将风险社会当作刑法必须做出反应的社会真实背景” [6] 。要对风险做出回应,首先应回答中国社会究竟存在哪些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包括经济、政治、生态和技术风险,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可谓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并存。除了世界普遍面临的风险外,中国社会风险主要体现在:第一,社会风险相对复杂,各种社会问题交错。传统社会遗留的问题,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引发的问题,人类社会普遍面临的风险问题,重叠交织,人与自然、传统与现代、个体与个体、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矛盾与冲突凸显。第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层日益严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结构分化加快,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社会底层群体由失落、焦虑到心理失衡,进而产生对抗情绪,极易引发社会风险;第三,社会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危机的应对与解决能力。社会管理制度体系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出现制度真空、制度冲突乃至制度失灵,国民在诉求无法解决,权益无法保障情况下,产生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危机,容易导致相对严重的社会风险。

(二)中国社会抵制犯罪的现实需要

在刑法理论界开始关注风险社会并将其引入刑法领域之前,中国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圈就已成不断扩大之势。犯罪圈扩张的重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控制犯罪的现实需要,如1995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增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规定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就是基于此原因。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防控社会风险,保障公共安全,缓解公众忧虑的任务愈来愈依赖政治国家完成。刑法日益成为防控未来社会风险的重要工具。而刑法的威慑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如《修(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后,酒驾的数量明显减少。据公安部提供的数字表明:截至2012年4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数量同比下降41.4%,醉酒驾驶同比下降44.5%;2011年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7]。立法者对刑法威慑功能的重视也与国民缺乏规则意识有关,国民更倾向于“服从命令”而非“遵守契约”,规则似乎唯有提高到刑法的高度才会起到威慑作用。

(三)民意对犯罪化的积极推动

中国刑法不间断的犯罪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当下民意高度期盼之体现。现代科技的高度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使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处于忧虑不安状态,在相关社会问题出现,对既有的社会秩序造成威胁时,国民首先想到的是用刑法来规制之,这一方面是由于犯罪化乃至重刑化符合中国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传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转型时期国人对自身、社会、国家公权力困惑、失落、无奈、焦虑乃至愤怒后的“新罪情节”,国人普遍钟情于立法中心主义而非释法中心主义,不断提出增设新罪的要求,处罚危险犯的呼声高涨。立法不可能不考虑国民观念,于是,立法者与社会公众在犯罪化问题上出现了难得的契合。

三、我国刑事犯罪圈的合理限制

(一)刑法在我国社会风险调控中的应然定位

一个社会对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体系具有复杂的层次和结构,对行为的调控具有规范调整与非规范调整之分。对于的规范调整又有法律规范的调整,与非法律规范的调整之分 [8] 。法律规范本身是融合多级层次、多个部门的规范体系。在调控社会风险的多元化手段中,以犯罪与刑罚为基本内容的刑法只能作为其他调控手段无效时的最后性的手段。法益保护与保障人权是刑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要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间的平衡,就必须坚守刑法的谦抑性,慎重利用刑罚资源。

(二)我国应进行非犯罪化的积极探索

有学者认为,我国当下应当采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进的方式,在现有的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非犯罪化的适用范围。刑事立法中非犯罪化的积极探索可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两方面把握,在刑法总则中,可探索增加期待可能性与不能犯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个案处理实现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提供立法依据。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分则中非犯罪化的空间已不大,学者们多把研究视角放在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聚众罪、赌博罪等罪名。

(三)我国刑事犯罪圈扩大应审慎进行

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刑事犯罪圈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扩大,但必须谨慎进行。

1.明确犯罪化的实质基准

风险刑法观念的兴起对传统罪责刑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但离开传统刑法的坚守,如何避免立法者的激情立法、报复性立法?明确我国刑事犯罪圈的扩大与合理限制的标准成为立法者与理论界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在一些学者力倡抽象危险犯,《修(八)》也增设了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实害犯变为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还增设了具有抽象危险犯特征的危险驾驶罪,但对于抽象危险犯的作用领域与边界限制却不甚明确。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实际上早而有之,其不必然与风险社会相连,德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1907年日本刑法典都有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如果不对抽象危险犯的边界予以反思,刑法将很容易在风险社会控制社会风险的外表下,最终沦为立法者实现其价值需求的工具。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实质基准应如何确定?对刑事违法性实质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学者们观点的差异,针对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学说史上存在着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与综合说。法益侵害说认为,刑事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基于此,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基准问题上,大谷实教授认为,“在实施犯罪化之际,应充分认清其保护法益,只有在作为保护该法益的方法,除了创制刑事法规,诉诸刑罚手段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说进行犯罪化。”[9]规范违反说则认为,刑事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依据此说,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基准在于对国家或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综合说则认为,刑事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 [10] 。上述学说,法益侵害说体现了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规范违反说反映了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综合说则与二元论的观点相契合。有学者在对上述观点加以评判基础上,提出严重脱离社会相当性理论。认为严重超出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生活秩序范围,而为社会通念所不许可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应当予以犯罪化的行为[11] 。本文认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仍应当以法益侵害说作为实质基准,法益论具有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机能,对行为做出刑法回应只能以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为标准。尽管风险社会语境下,抽象危险犯数量增多,刑法介入时间提前,刑事犯罪圈的范围不断扩大使法益论的命运令人担忧。法益论陷入两难境地:要么因坚守不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被摒弃,要么因变革而使法益内涵抽象、模糊而无形扩大了刑罚处罚范围。其实,法益的内涵自产生以来便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在不断地丰富、更新,和任何其他理论一样,法益也需要重新解读,克服自身的障碍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注重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

刑法解释的重要作用在于司法必须在法律条文与个案事实之间找到契合点,在创设新的罪名前,应充分考虑拟设罪名和刑法分则中已有罪名的关系,如果通过对已有罪名的扩大解释就能够将相关行为入罪,则没有必要再设新罪名。

参考文献:

[1]张笑英、谢炎.动态犯罪圈的扩大.法学杂志[J].2009,(3):87-90.

[2]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7.

[3]刘艳红.我国应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法学[J].2011,(11):108-115.

[4]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法学杂志[J].2006,(4):83-94.

[5]黎宏.日本近年来刑事实体立法动向及其评价.中国刑事法杂志[J].2006,(6):103-107.

[6]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法商研究[J].2011,(5):83-94.

[7]公安部.“醉驾入刑”一年酒驾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降[N].法制日报,2012-05-14.

[8]梁根林.论犯罪化及其限制[J].中外法学.1998,(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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