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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意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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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1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一个重要论断。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和目标是什么?方向在前,行动在后。我们在探索实践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思考这一前瞻性问题。没有正确的目标,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可能陷入误区,甚至走向岐途,尤其是在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从宏观的、根本的目的来看,良好的社会治理就是要为国民创造幸福安康的生活;从微观的、具体的目标来看,社会治理创新就是要建设一个健康的社会。

所谓“治理”,按照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的界定,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价值,制度设计同样蕴含着价值。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派克(1932年)到燕京大学讲学时提出:任何制度形成都是有价值基础的,任何制度形成时无不带着价值色彩。这个带有价值色彩的东西在维系着制度的运行,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这点。对现代社会人类活动的考察,如果不基于价值的高度,不仅在理论上会陷入纷争,在实践上也会出现有害的行为与结果。

纵观近年来各地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探索,可以看到,其重心大多放在具体方法上。例如,一些地方推出的“菜刀实名制”、“恋爱实名制”、“手机定位市民出行”等措施,虽然这些措施最后不了了之,但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凸显无疑: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即维稳,而且,是维护一种刚性的、静态的稳定。为了维护这种不可能实现的稳定,只能采取消极的防范性手段,加强权力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甚至以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相关法律被置之一旁。

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而言在于满足人的本质的需要。英国哲学家休谟有句名言,“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亚里士多德亦说,“生命的本质在于追求快乐”,为国民创造幸福安康的生活理所应当成为一个执政党的最高执政理念和终极价值目标。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完成了《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两部经典著作之后,他对《国富论》受到过度重视不喜反忧,因为他担心政府过分关注“国富”而忽视“民福”,进而产生“不道德情操”。

“发展问题”一直是工业化后全世界学术研究、甚至各国执政施政的热点,其核心概念是“社会发展”。尽管对这一概念有诸多理解和界定,但共识是有的:即“社会发展”是“促进人类福利的一种途径”,要使社会成员过上幸福、满足与富裕的生活。近年来,世界各国幸福理念的复兴也恰恰是人类对社会发展进行反思的结果,其实现需要新的社会治理方式。经济发展解决的是国民的物质生活问题,政治发展解决的是国家的政治生活问题,文化发展解决的是人们的精神生活问题,生态建设解决的是自然环境问题,社会治理则解决的是社会自身的问题,即建设一个健康的社会,确保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也就是为民众个人、组织提供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条件、环境与秩序。

具体而言,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质:

首先是社会能够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什么是中国梦?曾用通俗的语言表达:中国梦就是人们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机会平等是人全面发展的重要价值和原则。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可为社会成员提供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提供更高的发展期望,同时还提供发展的基本规则,从而激发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社会进步的质量。

“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当前中国社会之所以弥漫着“仇官、仇富、仇社会”的怨恨心理与不满情绪,就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的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巨大差距,如:贫富悬殊、阶层固化等,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机会不平等基础上的不公平竞争。当然,机会平等并不能确保结果的公平与公正。然而,基于机会平等基础上的竞争,即使有,也必然会有,结果上的差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认同的。通过机会平等的竞争,成功者会感恩与回报社会;失败者也会自觉地反思与总结并不断提升自我。而基于不公平竞争产生的贫富分化,则会纵容富人的为富不仁行为,激发穷人的仇恨心理与敌对情绪。这种矛盾和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就会失衡、失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幸福感与安全感。

篇2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1 ― 0091 ― 0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一个动态而不是静态的概念。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的家庭从古至今先后经历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态。然而关于家庭,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家庭是由于男女出于生理的需要同奴隶组合的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基本形式。但就现在社会,家庭更具融合特质,更加开放多元,成为社会建设的关键部分,同时,作为社会大系统的分支结构,反映着社会各方面的基本信息,囊括了社会的生活需求、利益关系、阶层结构和社会运行规律,可以说家庭是整个社会的浓缩和体现。现代家庭和谐牵动着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因此,自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就提出建设“家庭美德”、家庭责任,也包括完善家庭的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同时,党的十也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总体而言,和谐家庭建设,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并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地提升。

一、社会中的家庭转型

变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之一。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因此,家庭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革。但在中国,家庭变革往往主要是政治力量在起作用。在中国古代,家庭与国家是同构关系,传统的中国家庭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并在国家纵向权力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权控制功能;国家通过户籍制度的社会管理模式,维系着国家政权对地方的控制和社会稳定,如体现在赋税、兵役等方面;宗亲血缘也是家庭的重要依据,长者地位崇高,且突出父权地位和权威,重男轻女、男耕女织、平均主义等思想构成了传统家庭主义者的核心理念。

在我国近现代史上,随着社会结构重组和社会变革举措的推进,传统家庭也受到了明显的冲击,逐渐从传统家庭结构过度到现代社会家庭,其中,很大的作用当属有各时期的运动及婚姻法。比如20世纪50年代左右的实行运动及新婚姻法的实施,引起依靠土地为生的大批人口从传统集体生活中解放出来,出现了新形式下的分家居住和婚姻自主模式,传统的家庭权威在一次次的改革中受到削弱或分化,比如家庭权威削弱的一个体现为孩子的婚姻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获得婚姻自主等合法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在这一过程当中,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确立,如1958年的的成立推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这一时期以集体化和公社化为特色,极大的推动了农村经济的社会公有形态,包括家庭个人的饮食、住房、工作等都以集体的形式承担,同时,发挥传统的人口控制作用的家庭也在一步步瓦解,最终形成我国历史上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这一高度计划的社会管控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总之,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地确立对我国传统家庭的解体是有明显作用的。

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同时,伴随着市场化经济和城镇化不断深入发展,引起家庭规模日益缩小,个体家庭成为趋势;就家庭组织形式上,也日益多样化,出现了留守家庭、空巢家庭、组合家庭等多样化结合形式;就家庭功能上,传统核心功能向消费、教育、赡养等方面转变,更多体现在社会的承担形式,比如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始承担传统家庭的部分教育功能;应运而生的托儿所、养老院等社会组织承担起了家庭的赡养功能等。同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日益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瓶颈,于是户籍改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可见,家庭中的个体已经逐步由“家庭人”向“社会人”发生转变,他们的价值取向、道德素养、民主能力等都将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得到发挥或体现。除此以外,现代家庭观念的转变,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方,人们出于个人价值观的考虑,乐意成为单身族;由于城镇化进程,特别是乡村贫困地区多出现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的空巢家庭以及隔代的亲子沟通与共同成长的问题;也有幼年的心理创伤长大后的犯罪行为及家庭暴力等现象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社会稳定的隐患,亟待M早通过社工等组织机制进行治理。所以,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是日益紧密,关联性更强。因此,对于构建协同式社会治理模式,从家庭自身与外部环境同时着手加强和谐家庭建设是有必要的。

二、和谐家庭建设的内容

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又是一个动态的协调治理过程。既包括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建设的协调,又包括与家庭边界以外的单元结构的和谐,还包括保障建设比如法律、制度、政策、妇联组织、志愿者等社会支持保障建设。家庭系统内部各要素与外在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均衡才能够实现家庭和谐;而家庭系统的和谐才能够推动社会和谐。所以,就整体而言,和谐家庭建设必然包含着家庭自身、社会、自然三方融合治理。

首先,家庭与社会是个和谐性相关结构。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过之本在家”。家庭组织是一种经过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以男女婚姻为基础的血缘关系组合的社会组织。社会作为家庭基本单元经过生产资料私有社会化的演绎形态,从社会形成与对社会冲突的治理中,社会治理与家庭密不可分。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快节奏和大压力下,社会生活中更容易出现个体彼此孤立感,而心灵孤独的精神归属离不开幸福家庭的港湾;家庭能够有效聚集分散的个体,给予家庭成员以情爱的归属。家庭固有着社会属性,它的价值理念、生活方式等内容形成,比如家庭个体的自由幸福观念、男女平等关系、责任与宽容品格也都受社会影响,体现着社会各方面的价值;同时,家庭共同体结构内在形成的这些诸多方面的因素又反作用于社会建设。不仅如此,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现代家庭面临的是一个风险度不确定的社会,比如作为谋生的职业已不再是一个恒定状态,家庭成员就业面临着巨大的劳动竞争压力,甚至女性由于兼顾两种生产而遭受就业单位的歧视;再如,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这两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事关民生领域的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家庭成本迅速增加,很多家庭都因经济重担而处于贫困边缘。总之,家庭的负载过重是与社会保障体系诸如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不完善有必然的相关性,所以,社会应该从着手通过健全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制度措施、组织服务等进一步降低家庭在社会转型面临的不稳定风险。因此,和谐家庭建设是社会和谐建设的一个体现,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

其次,家庭内在和谐是获得幸福能力和生活品质的关键,包括成员关系与人格和谐。就家庭成员关系而言,这就是要把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导向和基本规定落实到具体的家庭成员互动的关系之中。家庭内部成员关系不像其它社会组织是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更多是一种以物质关系为基础的精神层次之间的关系。情感交流是当前各家庭面临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家庭和睦的重要内容。爱与责任是融合家庭成员关系的关键。爱与责任的建设能够增强家庭成员的互助精神和担当意识。就家庭成员的人格和谐,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位老师;人格塑造易受家庭长久积淀的家庭文化的影响。人格特质的和谐即自我和谐既关系到个人自身的健康发展,又深刻影响到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建设。现代家庭面临着新的挑战,比如网络时代的到来,孩子在价值观上与父母的差异比较大,比如在中学时代的亲子沟通环节,父母对孩子批评过多、理解错位、观念之后甚至缺乏沟通,从而形成不良的亲子关系,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处理亲子关系中,父母应该更好地发现优点、学会倾听、主动沟通,也应该善于学习和反思,同时,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参与一些亲子游戏,来增进彼此感情,形成良好的现代家庭文化。家庭通过建构良好的亲子关系,可以使孩子成长中养成情爱、平等、民主、自由、责任、宽容、进取及科学精神的健全品质,这是现代家庭文明自主治理模式中重要一环。因此,家庭成员关系与人格的和谐是家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最后,家庭与自然和谐是人与自然共存的必要遵循。纵然是家庭成员的社会人,但是前提必然是个自然人,因为自然界的物质资源是生存的基础保障。人与自然之间是一种生命维系的关系,人离不开自然环境,也不能做自然的主宰,违背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因自身享受而过多地向自然索求。自然环境给予人类生存和发展必要的物质基础,当然,也是我们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物质基础。党的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而家庭作为政策的重要落实载体,具有神圣的责任,也是现代家庭文化构建的重要内容。因此,和谐家庭建设包含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必须具备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意识,以家庭理性消费、环保理念、节约行动建设新型文明家庭新模式。

以上论述可以得知,和谐家庭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又是一个以自我和谐为中心的同心圆治理结构,家庭个体成员与内部和谐、社会和谐、自然和谐结构,是一个以个体为中心的外拓形态。家庭治理以尊重自我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在物质供给、精神文化等方面与社会、自然息息相关。因此,和谐家庭建设对于现代化治理具有深远意义。

三、和谐家庭建设的治理意义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传统的各种结构被打破,而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适应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家庭治理对现代社会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总而言之,和谐家庭建设对规避制度建设周期内的风险和实现现代社会治理的意义体现以下方面:

一是和谐家庭建设塑造良好的民主意识。自古以来,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个人自出生到长大具备参与政治的行为人,这一过程中,个人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塑造,和国家对家庭的控制理念以及家庭的自主治理而形成的特定文化是密不可分的。现代社会,个人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塑造,也最初来自家庭影响。父母在家庭日常管理中长期形成的专断或民主作风,会直接影响到孩子走出家庭,参与社会或政治生活的态度,在进入社会或参与政治生活之后形成的政治冷漠除外。可见,一个家庭在作为物质供给的同时,在平时的管理上,应该更加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体现民主式治理模式,这有利于增强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扩大的政治参与与民主制度建设的适应性。

二是和谐家庭对社会弊病具有匡扶作用。中国传统家庭,非常看重家教和门风,很多人物之所以成名与一家教养息息相关。所谓古代王朝的天子,凡是在位期间,善于治国理政,政治清明,百姓乐业,社会富有生机者,大多无不幼时受到良好的皇家教育;再到朝野名臣,胸怀忠君报国之志,自幼便受到家庭的严格管教如明朝大儒王阳明。从历史中,可以看出家庭对于个人的塑造作用。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问题突出,道德滑坡等现象屡见不鲜。此时应该认识到家庭在治理社会问题上的重要性,把家庭建设作为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工程。通过家庭建设,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塑造孩子幼年立志、修身勤学、友善处世、责任担当等方面的品质,也在一定年龄传授些治理家务、人生谋划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培育全方位的人格和高尚品质,增强个体的道德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守好做人的常识和底线。从而,通过个体参与社会生活,营造良好的社会精神文明环境。

三是和谐家庭建设对落实家庭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家庭是社会的浓缩和社会管理的子系统,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等最终都会归结到家庭。m然,传统的家庭结构被打破,家庭在日益社会化的环境里显得脆弱,但是,其在现代社会的管理中,事关土地问题、财政税收、婚姻嫁娶、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家庭密切相关,充分表明了家庭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家庭治理的顶层设计,加强法律制度和评估体系建设,坚持家庭友好型社会治理理念和新型文明家庭模式,增强在家庭土地、住房、税收、养老、户籍等方面给予一系列可靠保障。总之,和谐家庭建设是现代化道路上必然面临的问题,也是化解或缓和各种社会问题的重大工程,对推进国家整体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总的来看,家庭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家庭的治理角色扮演是不可取代的。作为独立的家庭单元需充分发挥现代民主的家庭治理方式,同时,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也需加强制度供给、妇联建设、志愿者队伍等建设。只有内外共同使力,和谐家庭建设才能够获得有效推动,缓解社会转型过程之痛,为基层社会治理网络构建开拓新的有效治理路径,促进社会整体治理能力提升。

〔参 考 文 献〕

〔1〕郑重.传统家庭结构与现代社会治理〔N〕.人民法院报,2014-7-25(07).

〔2〕吴小英.公共政策中的家庭定位〔J〕.学术研究,2012,(09).

〔3〕曾宪平 谭敏丽.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N〕.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2).

〔4〕(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5〕吴自d.中国家庭制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3:1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7〕潘云康.家庭社会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35―36.

篇3

一、路政管理及执法职责

路政管理及执法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制定路政管理、保护路产、治超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路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施路政巡查,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范围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非公路标志管理及路容路貌和过境公路整治。在管辖区域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公路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及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等职责。

二、公路事业发展的经济意义

公路作为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对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1.促进区域经济繁荣

公路建成后,对沿线区域经济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服务业的配套完善,增加了就业机会,改善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2.催生了物流产业兴起

公路网络的不断扩张、?输线路的不断延伸,缩短了地区间的空间距离,带动了物流业的蓬勃兴起。各种物质资源可以迅速安全地抵达需求者的手中。

3.缩小了地区贫富差别

筑路工程通过隧道开凿、桥梁架设,穿山越岭、跨江越河,使天堑变通途,过去遥不可及的老少边穷地区大门洞开,实现了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员互往、信息互传、商品互换和物资互通,有力地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别。

三、路政管理及执法的社会意义

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在其发展中也呈现出林林总总的问题。实施路政管理,使公路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现实的社会意义。

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路权路产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是道路的繁忙和用路者人群的多元化,也使一些涉路非理性行为和路政案件日益增多。路政管理的执法权力对这些行为和案件加以制止和惩治,用法律手段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也是依法治国在路政管理上的一个缩影。

2.有利于公路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通过路政管理者的学习、探索和进取,可以加快公路建设事业与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的接轨,一些先进筑路、护路、养路、管路、用路经验的引进和借鉴,加快了公路事业的现代化进程。

3.有利于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建设解决了公路基础设施少和路网布局不均衡的问题,追求的是“走得了、行得通”,是“量”的增长。而路政管理则实现了保护公路设施、巩固建设成果、清理通行障碍、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使用效率的目的,追求的是“走得好、行得畅”,是“质”的飞跃。所以,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路政管理,可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有利于实现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路政管理对报废、私自改装、尾气排放不达标、跑冒滴漏和超载超限严重的违法车辆的查处,可以有效地治理雾霾,控制大气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路政管理及执法的经济价值

路政管理是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直接和间接地创造经济效益的功能。路政管理的经济价值体现在:

1.减少交通事故经济损失

公路两旁经常会出现违章建筑、打场晒粮、堆放杂物、跨路作业等违章现象。摆摊小贩、维修点、集贸市场占道经营现象屡禁不止。路政管理通过加强公路两侧建筑区域控制和占路事项的许可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人身安全、车辆安全带来的经济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2.为公路扩建节约成本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的红线区内违章建筑的搭建和违章设施的设置。严控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及用地、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对以后公路拓宽升级的改扩建工作来说,无疑间接地减少许多麻烦、无形中节约了后期改造成本。

3.增加非营业性财政收入

篇4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5-0050-05

Abstract: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is a special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educational existence that promotes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also a life existence that potentially contains profound educational value. However, dominated and restricted by utilitarian, formalistic and authoritarian value orientation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is dissimilating, deviating from the tenet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the behaviors of som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drifting away from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the educational significa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totally obscured. All of these have put forward an all new deman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and the authors hope that a mode of governance, which bases its foundation on caring for life, its focus on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its core on flexible guidance, will be establishe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educational implication;life value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是规范与自由的内在统一:规范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首要任务,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而自由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内在诉求,因为规范的目的是追求个体生命的无限自由。为人的生命自由的实现提供可能和搭建平台,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本体性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关注人的身体自由、生存自由和幸福生活,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目标指向和行动抉择。然而,当下的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行动”或是体育社会组织“研究”,似乎都是以“组织发展”为假设主体,表现为“为治理而治理”和“为研究而研究”,遗弃了对“个体生命”这一维度的考量。不少体育社会组织正沦落为经济组织或行政机构的附庸,忽视甚至无视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和生命价值。因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重拾其生命操守、捍卫其生命品性,并建立以人的发展为最高宗旨的治理模式,全面实现人的意义与价值。

1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

1.1 体育社会组织的一般内涵

探寻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必须以“社会组织”为起点或原点。所谓“社会组织”,通常用以概称在社会转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所自发创建的,在一定水平上具有自主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互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1]。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类似于英文中的“公民社会组织”(CSO),常被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当然,我国的社会组织虽与上述诸多名称的组织同属一类,但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国情所致,无论是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还是成员主体权利和组织生发缘由上,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样,作为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体育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同脉共生,其内涵和外延也颇具中国韵味并处于变化发展之中。20世纪80年代,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指伴随改革开放洪流而生的体育社会团体,虽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但又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门而存在。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改革的加快和相关法规的颁布,体育社会组织开始呈现出多元格局,并凸显浓重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特征。21世纪的今天,体育社会组织已发展成为包括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发性体育组织等以发展群众体育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2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上述阐释可知,体育社会组织是一个既普通又特殊的概念。谓其普通,是因为这是一个存在于人们常识中的名称。谓其特殊,是因为它是一个具有特殊本质属性的组织。就本质而言,体育社会组织必须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1)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部门,它在治理结构上不像政府部门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民主治理、自主决策和公开透明的具有非垄断的市场竞争性的开放组织或独立实体。(2)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组织,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成员更不能以任何理由私分和转移组织活动所获的利润以及组织终止时的资产[2]。(3)体育社会组织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支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较强的公益导向(利他性),同时它的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各界的问责和监督。事实上,不同类型体育社会组织本质属性的表现和程度都不尽相同,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不同时期更是如此。它们有的突出非政府性而存在(自发性体育组织),有的超越非营利性而存在(体育民非单位),有的强调与社会资源的紧密互动(体育基金会),甚至有的游离于政府性与非政府性之间而存在(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徘徊于营利性与非营利之间而存在等等。但是否具备上述这3个属性,是鉴别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尺度。

1.3 体育社会组织的表现形式

体育社会组织的定义和本质属性,决定其领域和范围极为广泛,规模和形式极为复杂,因而业界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也是各有见地。例如,从组织构成上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体育组织;根据组织性质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体育组织,按政社关系分为官办、合作和民办的体育组织,根据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上述分类,虽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但随着社会治理创新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必将出现调整。因为这些分类缺乏法理依据和内部同质性,致使“体育民非”无法定义、草根组织没有归属。因此,出台统一的立法,科学划分体育社会组织,是当务之急的大事,也是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理性诉求。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每一种分类标准或许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法人的角度进行分类是根本性的,因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无外乎表现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式。其中,“法人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体育基金会、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民非单位等形式存在,各自有着合法身份,因而具有典型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非法人组织”是公民自发组建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草根体育兴趣协会、城乡基层健身组织、网络体育组织等形式存在,各自缺乏合法身份,因而具有显著的民间自由主义特征。

2 体育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

2.1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有生命特质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潜藏着一种独有的生命特质。这种存在是一种自由性的存在,是一种创造性的存在,是一种选择性的存在,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不只是局限于组织本身生命的,它还服务于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的延续。作为一种未特定化的存在,人具有一般动物所不具备的自由性、创造性、选择性与超越性,这让人并不满足于只成为一种“种生命”,而且还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让自身成为一种“类生命”。人的生命也因此兼具“类生命”和“种生命”双重属性,而人之所以是人,关键就在于“类生命”的生成[3]。人以不断地传承与创造“类生命”来追求自身的完成、完善与完美。人为了“类生命”的生成,就需要过社会生活,为了过社会生活,便需要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并参与其中。而体育社会组织作为高度表达生命力的实践平台,恰恰能完成人类这一重要而特殊的使命。一方面,人们通过集体活动的“乐”和公益实践的“爱”来感悟自我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肢体运动的“美”和身体力量的“强”来展现自我的生命质量[4]。事实上,体育社会组织与“家庭”一样,都是人类生命的栖所和港湾。不论过去、现在和未来,体育社会组织之于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不可否定的。这种不可否定如同母亲呵护子女,犹如园林师呵护木苗,只有珍视和呵护生命,才能延展和升华人的种生命和类生命。因为“人是一种群聚动物,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是一种需要交往且通过交往才能生存,才能生存得更好的动物”[5]。

2.2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特教育意蕴

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还具有特殊的教育意义。大学的终极目标在于使人从“物化”走向“人化”,体育社会组织虽不能与大学培养人的目标相比,但体育社会组织对人的道德教化与文化习得的作用是显见的。与制度化的大学教育有所不同的是,体育社会组织对个体的教育主要是濡染,这个过程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专门的教师、规范的教育形式和固定的教育场所,完全依靠组织理念或者体育文化所衍生出的日常“活动”或“仪式”来“洗礼”或“浸润”参与者的主观意识与现实行为[6],正所谓“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社会”。这种教育可以理解为是环境对人的一种无心的教化,一种无意识的塑造,它正是通过这种渗透于日常活动中无形“化育”方式,实现对组织成员文化性塑造的教育价值。事实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体育活动本质上都是一种生命教育的实践。在西方,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哲学家们认为心灵的美化与肉体的健美是内在一致的,精神与肉体统一早已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东方,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则将体育活动视为生命道德实践的高层次追求,以此来呈现生命发展的整体性、和谐性和道义性。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体育社会组织从未停止过对人类的关照。如果说人的产生是生命进化的一次重大飞跃,那么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则是生命超越的一次重大飞跃,并使人的基因具有了“文化”属性。

2.3 体育社会组织独具的文化价值

体育社会组织的理念、价值、章程、制度,无一不是一种文化的体现和象征。倘若说体育社会组织是生命的栖所,那么文化则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最高神经系统。一个组织的功利或超脱、优秀或庸俗、短浅或高远,都与组织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追求有着紧密关联。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至今,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文化的兴盛与没落、集聚与离散、保守与创新,这既是组织的价值功能体现,也是组织的内在发展要求[7]。倘若生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归宿,那么文化则是对生命归宿的自我实现,而且不同类型的组织彰显的文化品格也不尽相同。例如,项目协会彰显的“竞技”、“敢为”的文化追求,体育基金组织彰显的“责任”、“务实”的文化品性,民间体育组织彰显的“自由”、“生态”的文化传统。“敢为”、“务实”、“自由”等词汇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文化特质。可以说,体育社会组织不仅是现代体育文化交融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更是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表达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事实上,无论是体育社会组织彰显的生命特质,还是教育意蕴或是文化价值,实质在于把握人的本性、呵护人的生命。然而,现实的发展并没有担负起这种使命,而是在庸俗低劣的社会环境中沦为生命的“刺客”。

3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现实问题

3.1 治理的功利化:在“利益至上”中剥夺和压挤生命

回顾体育社会组织在历史中走过的历程不难发现,如今的体育社会组织俨然成为某些经济组织和政治集团的附庸和仆从,或是在非营利招牌的遮掩下干着营利的勾当,或是在政治集团的操纵下进行着利益的输送。这种功利化倾向造成组织目标、使命,与社会组织本应有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背道而驰。如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遭到侵蚀,发展不再是“为人”,治理也不再是“为人”,而成为“政府合法转化社会公共资源”的工具,成为满足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8]。如此,组织成员的生命必将会在日复一日的机械劳作中被剥夺、榨干,出现倦怠。比如现在俱乐部的人事制度,规定运动员必须履行完合同期限,才能成为市场决定其价值的“自由运动员”。这种体制内制度有利于培养人才,但也制约运动员职业发展的机会。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发展人,但当下,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的功利化倾向,已经损害到组织成员自由的身体和灵魂,“是一种‘使之降格’的行为,都属‘卑陋’”[9]。

3.2 治理的形式化:在“形式主义”中操控和戏弄生命

形式主义注重事物的外在表现、忽略内在本质,是完全绝对化了的形式。体育社会组织在治理过程中,刻意制造“轰动效应”,树立“个人形象”等形式主义,使得组织中的“人”成为一种技术性和程序化的存在。例如,十报告中对体育的改革部署给萧条寒冷的“全民健身”平添了无限温暖。于是,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组织赛事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风生水起。然而,本应常态化的组织活动或比赛,却在春风过后又迅速回到了“冰河时期”,真可谓是“认认真真走过场”。这种以迎合上级政策为目的的表面治理,将形式主义“披着合情合理的外衣而做着违背本质内容”的本性暴露无遗,也说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不顾实际效果。此外,组织成员为了参赛,在负责人的操控与支配下被迫学习赛事规定的套路,甚至是反复练习已学过的内容,一味地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此,组织成员的精神空间被挤占,失去了创造力和自主性。再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双重门槛限制,让大量民间体育组织成为“非法户”,组织成员的诉求也因一次次碰壁而被搁浅。可以说,在数目繁多的制度和繁琐的程序“牢笼”中,组织成员犹如钟摆一样只能依附于规则来“摆动”。这种流于形式的治理看似是一种理想范式,但却使个体的差异消失,缺少了对人生命需要的考虑,缺少了对组织自治、自主、自由的关心。

3.3 治理的权威化:在“权力垄断”中简化和矮化生命

权威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服从和支持”[10],是代表着威望、地位、实力和信誉。权威不强制于人也不受人约束,服从者多属于权威的笃信者。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却异化为一种行政权力的“垄断”或“威慑”,隐含着一种强制于人的无奈。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制度设计、方法手段,无不充斥着一种行政等级权威的味道。站在历史的长河中便不难发现,体育社会组织根植于传统的政治体制,官本位情结浓烈而苛刻,一些体育社会组织(项目协会)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或受控于政府,或组织负责人为政府委派[11]。这种特殊的体制导致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境况以及自由对权力的依附。国家政府参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本无可厚非,但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体育社会组织就会走向主体和形态单一的牢笼。然而,这种现象却极为普遍,无论是欧洲还是美洲、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政府官僚和政客们经常对社会组织横加干涉。历史与经验昭示,权力集中的确能够提高效率,但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使整个体育社会组织陷入僵化和封闭,不利于组织形成个性和特色,更不利于组织多样化发展。因为任何形式的权力垄断,都只能体现部分甚至少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而绝大多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会被遮蔽,他们的能动性和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会被扼杀。可以说,在一元独尊的行政权威和行政指令指引着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向和发展实践的现实窘境下,组织中个体生命的存在感受、自由立场和价值情感势必会被淹没和矮化。

4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价值诉求

4.1 治理目标应以“关怀生命”为基础

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其实并不在于它是自治还是他治,也不在于它是合作还是借鉴,关键在于它能否顺应体育社会组织的本性,能否让它沿着关注生命的逻辑与轨道,发展成为一种着力于人的存在的“类生命”组织。“类生命”意味着关怀人的生命、呵护人的自由,而非是当下生命的非主体性存在。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以人为本、以人为根、以人为源。首先,治理应明确人的主体性存在。主体性是人作为历史主体的根本特性。人的主体性不是指人自身孤立存在的某种特性,而是指人上升为主体时在主客体对应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人的主体性与人的主体地位紧密相连,事关人在这个世界上最根本的生存方式。因此,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绝不能不假思索地或毫无理性地一味迎合那些短暂的和眼前的经济利益或政治需要,应时刻铭记和明确人是组织之主体存在。其次,治理应回归到人的生命维度。组织成员的行为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创造的活动,一种身体自由的活动、一种精神释放的活动、更是一种生命体验的活动。因此,治理不能制造组织成员的思想障碍,不应超越组织成员的行为限度,不能僭越组织成员的精神领域,更不能随意限制组织成员的生命活动。应以个体的生命完善与精神成长为治理的逻辑起点,真正解脱组织成员抽象意义上的“工作体”和“零部件”的角色。

4.2 治理过程应以“文化传创”为重点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存在,不仅规定了其生存的文化土壤,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独特性;不仅规定了其发展的文化责任,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生命性。然而,在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的浸下,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将伟大深蕴的民族文化成就和价值传承抛到了被忽视的角落,搁浅了人追求生命超越的创造性。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应以关心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为重点。其一,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传承。文化是内在于人与组织生命的最核心元素,指导着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中国的体育社会组织若想强大,首先必须在文化上找回自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社会组织,而中国传统文化回归体育社会组织则是根本路径。这种回归不仅是某种文化传统的传承,更是一种生命的寻根即一种身体的回家。其二,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创新。生命说到底都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生命的寻根、身体的回归,还应该是一种个性化的创造过程,这种个性化的创造也是所谓的文化创新。因此,治理应引导组织成员有意识地、自觉地体认民族文化中蕴含的思想资源和精神财富,培养组织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责任,在不断融合创新中树立自己独特的文化品格。同时不盲从、不偏信,自觉与庸俗低劣的社会文化思潮保持距离,也唯有关心“文化传创”才能使组织成员的生命在理性的调解中走向强旺与和谐。

4.3 治理手段应以“柔性引导”为核心

从本能的缠缚中解脱自己,让自己成为未特定化的存在,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人生来是自由的,人自由而超越的生命境界需要“柔性引导”,而不是用“刚性控制”扼杀人的自由本性。倘若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缺乏对人性的关怀、失去对人之精神的尊重,那么无论它是多么完备和多么深刻,也必然会压抑组织成员的内在自由、消减组织成员惬意的生命体验,最终导致组织成员生命的枯萎、精神的贫瘠和文化的虚妄,体育社会组织也会因此而僵死。从这个意义上说,体育社会组织治理应以柔性制度建设为核心。其一,用激情和灵活性取代简单和机械化。制度建设是为了更好的治理,使组织得以更好地发展。但是,组织制度建设不能只立足于人的理性,还要尊重人的非理性,将激情和灵活性作为一种重要的元素纳入自身的建设之中。因为硬性管束的制度是无法助燃精神和生命之火的,只会禁锢精神和压制生命。其二,制度建设应给人一种休闲的状态。休休闲是身心的调节与放松的方式,是一种心灵的体验,一种无功利的自由心态。人在闲暇的自由状态下,行为不受压抑,心智得以活跃,创造力会达到顶峰,且所创之果也最合乎人性,而这也正是“休闲出智慧”(亚里士多德)的精髓所在。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人的发展”,其制度建设必须以人的发展为导向,建立尊重人性的弹性制度,引领人之感性尽情释放,确保组织成员在休闲宽松的环境中体验生活的真善美。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生命气息的式微和生命意识的淡漠。体育社会组织治理需要建立一种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组织文化,引导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直指人的生命存在与发展,让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命操守和生命品性得以彰显,真正释放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与生命价值。进一步说,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存在和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是为促进人的身心发展、提升整个人类生命的创造性和超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纳入“属于人类和为了人类”的世界,亲临人的存在、人的生活和人的幸福,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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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于文谦,戴红磊. 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困窘与解蔽[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8):11-14.

篇5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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