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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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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前言

国土资源部2016年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对我国国土资源的形势做了介绍也提出了相关要求。表示目前征地拆迁等矛盾日益突出,必须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倾情倾力使资源惠民利民,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二、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现在解析

鉴于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政策性、实效性和群众性都很强,因此拆迁工作涉及的范围广、难度大,致使我国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面临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程序不完善,没有相应的司法保障,导致政府职能错位、监管不到位;其次,一些地区没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因而补偿款较低,不能满足农民需求;再次,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另外,关于非住宅类的房屋拆迁其补偿标准不够健全、完善。种种问题,导致农民切身利益受到损失,引发了农民群众的不满,严重阻碍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稳定开展。

当前,在我国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成为拆迁工作难以开展的矛盾焦点:

首先,拆迁项目的开展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为响应国家政策,很多地方在开展农村房屋拆迁项目时并没有经过严格考察审核,各地方政府为加快本地经济增长,未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就盲目实施拆迁项目,造成后期工作难以进行。

其次,我国农村房屋不能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导致拆迁过程中对房屋进行补偿时只能以当地政府的“重置价”计算。这就导致政府规定的补偿价跟农民所能接受的补偿价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农民利益受损现象的发生。

再次,缺乏健全、完善的农村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做保障,导致政府在实施拆迁工作时没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容易滋生不合理、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工作流程缺乏科学合理性,一些上级部门监管不到位,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最后,就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农村房屋管理混乱,很多农村房屋在拆迁时无法确认产权所有人,或者测量问题导致安置面积不能确定。

三、加快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房屋拆迁相关事宜,我国于2011年1月,由国务院最新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为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提供了规范的依据,解决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但是并未就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做出相应的规定。要想拆迁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应给予被拆迁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依据的法律有:《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采用年产值倍数法确定补偿金额,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可见现有规定虽基于各地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各地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地方人大的政府规章和部门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但却导致了拆迁补偿政策混乱、各地做法不一且补偿标准较低,宅基地上的房屋仅作为附着物进行补偿。导致由于没有直接的国家层面法律做依据,无法给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和充分的保护,拆迁双方难以对拆迁补偿标准达成一致,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

因此应订立关于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条例,让拆迁有法可依。因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严格依法阳光拆迁、公平拆迁,才能保护被拆迁人合法私权。与此同时,制定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拆迁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一旦拆迁补偿中存在随意性,则很可能导致拆迁补偿出现不公平现象。一些被拆迁人极可能因为执法的随意对拆迁工作产生非常强烈的抵触情绪,使得拆迁难以进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利益可以为顺利拆迁提供保障。

其次,有利于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只有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尊重保障被拆迁农民的权利,加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才能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维持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篇2

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2002年5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一百三十五万余元。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为447万元。

两者相差三百多万元,原因何在?

记者经过采访发现是双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因此补偿标准也就不一样。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

杨厂长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南京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他447万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303万元;按江宁区1996年的暂行办法补偿却只有135万元。

区政府此举让司法部门感到棘手这种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懈怠行为,不但引起广大被拆迁人的愤怒,也引起当地司法部门的忧虑。2002年,江宁区法院研究室在一份调查报告中就此问题作了专门说明:“由于南京市对旧的房屋拆迁办法进行了很大改动,两个文件(指南京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和江宁区的暂行办法)的差别很大,有关执行程序、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的界定范围都有明显差距。对此,被拆迁人意见很大,不是聚众上访,就是抗拒拆迁。我院行政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就法律适用问题也感到棘手,多是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记者在江宁区法院采访时问道:制定暂行办法所依据的南京市1996年拆迁办法已废止了7年,江宁区的这个暂行办法是否还有存在的法律基础?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面对提问,法院的有关人士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江宁区建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积极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被拆迁户说:区政府与民争利一些居民透露:区政府是故意不修改,让暂行办法变成长期办法。因为江宁的经济开发区已由10年前很小的面积,规划扩大到现在的310平方公里。圈地拆迁范围涉及十几个乡镇、十几万人口、几百个村庄。如果依据南京市最新的房屋拆迁办法修改补偿,江宁区政府就要多付出许多钱。因此他们宁可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修改早已失去法律依据的地方性暂行办法。

专家学者:必须维护法制统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克佃,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有着丰富的行政审判实践经验。他首先认为:南京市杨春庭的这个起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是没有先例的,但重要的不是首例,而是公民行政诉讼意识的提升。

篇3

权益乃“权”而生“益”。权利是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不仅划定了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界限,也划定了国家干预个人利益的界限豎。在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权利的缺失是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其次,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只是被动地执行政府的命令,并无实质的参与权话语权,也是被拆迁人利益的不到保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我国现行拆迁法律制度和拆迁的现状

在现今我国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并无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许可由拆迁人进行具体实施拆迁。政府往往和被拆迁主体进行协商补偿,而在这一协商的过程中一般又政府主导,又政府定价确立补偿价格,被拆迁主体没有过多的话语权。如果被拆迁主体与拆迁主体并未达成共识,拆迁人往往采取一系列极端的做法——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有些不法拆迁主体对被拆迁主体进行骚扰,恐吓,暴力殴打等恶劣违法行为使其屈从。在面对被拆迁人投诉时,相关主管部门往往睁一眼闭一眼维护拆迁主体。在拆迁人没有达到目的时,当地政府会设立拆迁截止日期,到期后仍不办理,当地政府往往组织强制拆迁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大多数违法拆迁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造成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老百姓普遍对此不满,继而进行群起性上访,在上访的过程中又不能很好在得到政府的处理和重视,个别地方政府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是为了老百姓着想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进行跨省抓捕,报复打击,置国法于不顾,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一)拆迁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最新颁布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意味着拆迁主体的一方为地方政府,而不是以往的取得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与政府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则是普通民众,是生活在社会基层的老百姓。我们知道政府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占主导性的法律地位是毋庸质疑的,它掌管整个国家的绝对社会资源。在政府和民众在面临利益分配时,公正的天枰在无形中会有所偏离!在面对利益分配不公时,作为普通的民众会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找法律救济。然而令我们尴尬的是,政府掌管着司法机关财政大权,在我们想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求维权时,我们不知道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机关的经济不独立受制于政府,这是司法机关在面临问题不知如何是好,是服从于法律的公正该是服从于自己“衣食父母”?这才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瓶颈!

(二)拆迁补偿金额标准显失公平。

以兰州为例,庙滩子是兰州最大的旧城改造工程,拆迁政策引发很多被拆户的不满。被拆迁户说,他们实行的是异地安置,拆一还一,三年至五年过渡期,过渡费每平方米8元钱,“我的房子40多平方米,过渡费不到400元。我去哪里租400元以内的房子过渡?”张礼还说,根据拆迁评估,楼房每平方米赔偿3600元,平房2600元,而兰州市房价已高至每平方米七八千元。

拆迁政策之所以引发很多被拆迁户不满的原因在于拆迁补偿的数额无法达成协议。被拆迁户往往是生活在城市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足够的收入来购买商品房,而这些需要拆迁的房屋恰恰正是他们在城市得以生存的保障。然而赔偿的标准往往显失公平,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自己在拆迁后所面临的生活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物价也随着水涨船高,房价高居不下,而政府给予的补偿款远远不能满足其立足于城市。

(三)拆迁过程中实施方式简单粗暴。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开发商为了尽快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置国法于不顾。

尽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执行的过程并不是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的,而是有房地产商为了尽快地达到自己的目的使用非法的手段进行操作。政府也往往为了得到大量土地出让金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只要事情不“闹大”,他们往往很少介入其中,采用“市场问题市场解决”。房地产开发发展的十多年来,尽管国家经济在不断增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对于老百姓的强横和暴力却始终没有减少,不但柔性的强制逼迁手段继续采用,而且死伤、自焚等恶性案件连绵不绝。一旦遇到拆迁恶性案件就会不断发生,进而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老百姓的强烈不满。

二、国外拆迁的现状

(一)美国: 按“公平市场价格”标准赔偿。

在美国,各个行业都有一个“公平市场价格”。房地产行业也有这样的一个价格,作为补偿拆迁户的标准之一。私人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二)日本:拆迁温柔建房租房搬家政府全买单。

日本《土地征用法》对因公征收而签订的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因国防、公益、公立学校、铁路、电信、水利、灾害防治等可征收之,其征收程序为先由内阁二次认定,依据合同取得的种类与内容,取得权利的时间与附属物之交付或迁移期限,补偿事项等。补偿的谈判也很平和。居民们都是单独与政府对话,一般分歧不会太大,因为“再开发计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计算标准,这些法规以“不能让拆迁户的生活水准低于现在水平”为基本原则,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英国:补的不只是拆迁费。

在英国,除土地的补偿价格以被征用土地的当前市价为标准计算外,补偿范围还包括:租赁权损失补偿——契约未到期被征用而引起的损失;迁移费、经营损失等额外补偿;律师或专家的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另外,在安置被拆迁户的问题上,英国政府也力争确保他们的利益。努力安置拆迁户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征地部门将与开发商尽一切努力通过谈判实现拆迁户的利益,并采取恰当行动重新安置拆迁户。在英国,对于开发商而言,重新安置拆迁户就可以减少支付给被拆迁户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很划算的,也正因为如此,英国的拆迁户都能得到较好的安置。

三、如何维护公民权益

(一)转变补偿方式。

有的拆迁户之所以不愿意配合拆迁的原因是他们原本的房屋可以作为一种营生的手段,比如房屋租赁,商业出租等等。然而在拆迁后,他们失去房屋就等于失业,打破了原有的生活经济来源。在拆迁补偿中采取的是房屋折价现金补偿的方式,这虽然也一次性给予他们补偿够了,但是他们失去的会更多,这些无形的财产是不可预期的财产,但却没有给予补偿。如果能够转变补偿方式,不单单是给予经济补偿,而且同时能够给予一定的公益性岗位豏,那么我想不会有多少人不愿意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的。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同时也有后续的经济来源,他们何乐而不为。

(二)加大拆迁违法惩治成本。

在拆迁过程中之所以一系列暴力事件不断发生,这与我们某些地方政府的一些不作为和乱作为是分不开的。一切行为讲求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思维主要表现在对政府专断的抑制。然而一些官员在遇到和自己利益相关的拆迁过程中,往往采取模糊的处置方式,并不是唯法律至上,纵容开发商的野蛮拆迁。这就极大的给一些开发商错误的信号—默认。还有些政府为了提高自身形象,增加自身财政收入,违反法规积极的成为开发商的和被拆迁户之间的合法拆迁工具。如果拆迁户不配合拆迁,开发商就借助于政府的公权力之手动用国家机器进行强拆。

相关责任人敢无视法律法规存在,实质在于其违法成本门槛很低,他们所受到的惩罚和得到的利益不成正比。在媒体曝光之后,他们最多受到免职,过不了多久就会异地低调复出,有的往往没有降职反而升职。因此,我们要加大惩罚力度,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让其在作出违法行为前有所畏惧,进而降低他们的违法行为。

(三)简化司法救济程序。

尽管作为被拆迁户在遇到违法乱拆后有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他们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诉讼程序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一场诉讼可能会很漫长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消耗他们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他们原本经济基础很薄弱,现在又要加上花费一切来应付诉讼,况且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得而知,这必然会给他们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如果能够简化司法救济程序,采用比较精简的独立于现实的诉讼途径,免去冗长的相关繁琐程序,那么这即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节省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这必然会对一场诉讼中的各方参加者均有利。

在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然会伤及到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但是作为拆迁人应该积极实施“阳光拆迁”,寻求最优化的解决方案,最大化的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把工作做到位,把损失降到最小化,让老百姓满意。让拆迁的方式变得和谐,而不是让拆迁成为公众眼中的“暴力”代名词。

(作者: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何雪松 .社会问题导论:以转型为视角.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

篇4

(一)环境会计理论的发展 环境会计研究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颁布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和治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导致一系列企业环境成本与债务的产生。为规范环境会计的核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要求企业对环境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与此同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准则执行委员会颁布了《环境复原负债》准则,为企业处理有关的环境支出提供指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问题披露的规定,1995年美国环保局《鼓励自我监督:发现、披露、改正和防止违法》,鼓励企业自愿发现、披露、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对那些按照规定自愿发现、披露、改正其行为的企业给予减免法律处罚的优待。但国际上研究成果则主要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1998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组(IASR)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与财务报告》是目前国际上第一份关于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系统而完整的指南。我国对环境会计的介绍与认识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主要是在介绍、借鉴、继承与局部创新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

由于传统会计在环境保护核算方面存在缺陷,环境会计的出现是对传统会计的完善。环境会计是一种以环境议题或环境活动为衡量对象的会计系统,透过已有的管理作业系统(包括会计系统),而特别从财务的角度找到企业现有的在环境上的努力和作为。环境会计的发展基本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同时与企业永续发展的阶段性需求相结合。

(二)环境会计的原则 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假设、可持续发展的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多重计量假设。环境会计的最后总目标就是对外披露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因此环境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环境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包括相关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同时由于环境会计面临许多传统会计所没有接触过的新问题,所以还具有三个特殊原则。

(1)经济效益与环保效果统筹协调的原则。企业在努力实现营利性经济目标的同时,必须按照环境法规的要求处理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废弃物排放,将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统筹起来。因此,需要对两方面的信息加以计量,并报告环境污染程度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2)外部影响内部化原则。环境会计应该以环境责任与义务的履行为主线,采用一定的会计方法对产品使用的环境损害赔偿、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的成本费用予以确认和计量,然后在此基础上适当将外部影响纳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范围,完整地对待企业的效益和业绩。

(3)强制与自愿原则。强制是指会计按照统一的规则动作,而自愿是指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和环境义务履行情况主动进行披露。强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与自愿性是非常必要的。

(三)环境会计的核算 环境会计的确认包括法规性确认和自主性确认。法规性确认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分析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在环境保护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会计确认。自主性确认则指企业根据自行确认的环境目标,管理自身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为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而进行的资金投入、使用、产出等方面的会计确认。环境会计计量所使用的计量形式是多重性的,主要分为货币计量、物量计量和文字说明三个层次。

对于环境会计要素的分类各个国家的标准不同。我国更是有“三要素论”、“四要素论”、“五要素论”、“六要素论”四类观点。环境会计的核算方法分为三类基本的方法:统计核算方法、统计与会计相结合的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账户设置上主要包括环境成本、环境资产、环境收益、环境负债类科目。

二、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基本理论

(一)资产弃置会计的基本理论 2001年FASB指出“弃置”是指非临时性地将使用状态的长期资产移除,包括出售、放弃、再循环使用或者以某种方式处置,但不包括临时性的长期资产闲置。资产弃置会计主要讨论的是资产弃置费用的问题,也可以称作资产弃置成本的问题,主要指当资产弃置义务被确认为一项负债时,增加长期资产账面价值的予以资本化的金额。涉及到资产弃置会计的行业有石油天然气企业、矿业企业及核电站的核设施等。

美国FASB在1977年了FAS-19《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财务会计与报告》,在其中第一次对油气行业特殊资产的计价、矿产权益转让中的收益与费用等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阐述,并在其中规定了拆迁、搬迁和恢复成本(DR&A)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报表缺乏可比性,于是在2001年正式了FAS-143《资产报废债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了资产弃置债务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方法。国际上IASB在1998年了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指出当一项过去的独立于企业未来活动的事项形成的结果发生了现实义务时应当确认为一项准备。2005年对IAS37进行了修改,基本上与FAS观点相同,只是在弃置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上有些不同。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了FRS12(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不论义务是法定还是推定的,都要对现实义务计提准备。并且英国在2001年英国石油行业会计委员会的SORP2000专门讨论了“计提的未来退役成本的资本化问题”。我国会计准则第4号、13号、27号对此问题进行了规范。美国有独立的准则规范资产弃置会计,而我国和国际准则未单独制定准则,仅在相关条款中有规定而已。

资产弃置会计的会计处理模式由于不同国家及组织的规定不同所以处理方法也不同:(1)负残值模式。美国FAS19规定石油天然气企业探井以及相关设施的资本化成本应当按照单位产量法进行分摊。(2)抵消残值模式。一般假设未来拆卸、废弃和恢复成本将与设备及设施的净残值相当,在平时财务核算上不做会计处理。(3)费用化模式。每期新确认的新增未来资产弃置义务按某一确定的方法分配至对应的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把未来弃置义务当做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4)资本化模式。在资产弃置义务发生时,将对应的估计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弃置费用确认为一项长期负债,并同时将其资本化,将其作为相关资产入账成本的一部分。

(二)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基本理论 石油天然气企业在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环境问题。在整个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过程中,钻井废水、废弃钻井液、采油气废水、落地原油、井下作业废水、铺设管道、修建公路及居民区等建筑,以及生产过程结束放弃生产等都对环境造成了影响。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涉及到石油天然气企业资产弃置的会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CAS13《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CAS《或有事项》中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特点与一般的固定资产清理不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处理的发展反映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其会计处理的发展历史看,会计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发展与要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社会对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密切关注和讨论,“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念逐渐形成,联合国、相关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生态环境和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从会计研究上反映这些问题。

(2)油气田资产弃置成本巨大。随着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油气田油井、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预计拆迁,恢复成本相当巨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超过其建造和安装成本。这些费用将会在多年后发生,考虑到通货膨胀等的影响,将来发生的成本可能会比估计的成本更高。

(3)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确认与计量上的特殊问题。由于资产弃置成本金额巨大,所以在预提时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如资产弃置成本是否应该确认以及做何要素确认、何时确认、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如何计量等。

(4)外部成本内部化。油气田资产弃置成本具有典型的外部性。根据环境经济学的观点,其清理时发生的支出构成环境成本的一部分须予以内部化,应由企业承担。

(5)资产弃置成本会计处理大体实现国际趋同。各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都倾向于预计且确认资产弃置义务的负债,同时予以资本化为相关资产,对相关负债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并考虑各种因素的变动和风险,在随后的储量生产期进行调整。

三、环境会计与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关系

(一)包容性 环境会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在环境法律法规压力下的社会各行业由于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破坏以及在未来确定或者潜在的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中可以用价值量表示的方面。这些行为包括带有严重污染的机器设备、被污染的土地、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存货;环境污染治理支出的预提;监测支出、排污费、罚款与赔付、污染清理费用、环境管理费用等企业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发生的费用;此外还包括通过治理环境污染所获利益,如利用“三废”产生的产品收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环境贷款的利息节约、政府对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政府补贴等。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在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压力下石油企业在其油气田资产弃置过程中对于环境造成破坏可以用价值量表示的方面。这个过程主要指油气水井设施、油气水技术处理设施和输油气水管线等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填埋、生态环境恢复等。这些弃置问题都属于石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从会计原则的角度考虑,环境会计的会计原则包括相关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可理解原则、重要性原则等,还包括一些特有的会计原则如经济效益与环保效果统筹协调的原则、外部影响内部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从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角度来看,其会计原则也与环境会计所要求的一致。因此,环境会计对于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具有包容性。

(二)递进性 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对于环境会计存在递进性,这可从会计程序和方法入手进行讨论。会计程序是指账务处理的具体步骤,在西方会计实务中通常将其区分为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会计方法是指某一个会计单位在记录和反馈会计业务时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如计提固定资产时采取的各种方法等。实际上会计程序与会计方法有时是融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加以区别。笔者从会计确认、计量等方面对环境会计与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关系进行分析。

(1)环境会计确认。环境会计的确认分为法规性确认和自主性确认。法规性确认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分析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在环境保护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会计确认。自主性确认指的是企业依据自行确认的环境目标,管理自身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为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而进行的资金投入、使用和产出等方面的会计确认。环境会计确认分为确认、再确认和最终确认,从而在期末确定环境报告列报的内容。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确认中也包括法规性和自主性确认。其中涉及污染现场清理费用的支出属于自主性确认的范畴。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确认也经过了确认、再确认和最终确认的过程,并在最终报表中以数量或者文字的形式进行列报。

环境会计中将在未来体现的环境成本确认方式有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ISAR指出,如果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应当资本化,然后在当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间进行摊销;否则,应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油气田资产弃置成本的确认主要存在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类型,但其处理方式则更加具体,主要包括负残值模式、抵消残值模式、费用化模式、资本化模式等。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将油气田资产弃置成本资本化的确认方式。

环境成本在资本化时的确认方式有:单独确认和合并确认。ISAR认为,当一项可以确认为资产的环境成本与另一项有关时,应当作为其他资产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确认;如自身能够产生特定或者单独的未来利益的,将其作为资产单独处理。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在这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如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指出的企业承担的矿区处置废弃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义务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同时进一步指出在确认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时,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油田公司各单位一般应在办理油气资产转资时,测算油气资产弃置成本,并按“区块――资产类别”进行台账管理。

(2)环境会计计量。环境会计的计量形式是多重性的,包括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对于环境事项和业务引发的财务影响,环境会计主要使用货币计量形式,而对环境绩效则可能是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同时使用。对于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计量主要是货币计量。

对于环境会计来说,符合环境负债确认标准的计量的基本要求是:最优估计;选择最合适的计量属性;处理好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关系。ISAR认为,在相关的经营期内为长期拆撤成本计提准备是一种可行的做法,如钻井平台和核能厂房的拆撤。对于将在近期内偿还的环境负债,通常应当采用现行成本法计量,除此之外采用现值法。而对于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预计负债的预计上,我国石油企业采用的是现值法计量。并且在后续的会计期间,由于物价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要对油气田资产弃置负债的变化金额进行后续确认和计量。

从上述分析看,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在环境会计基础之上又存在一定的递进性。

本文在对环境会计与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从包容性和递进性两个方面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是环境会计的一部分。环境会计可以作为研究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理论基础,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研究对于环境会计的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基于环境会计理论的油气田资产弃置会计的研究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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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运作模式

(一)改造资金的来源

对于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来源,以西安市友谊西路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生活区棚户区改造为例,在政府棚改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中交一公院作为实施主体,全面启动本单位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资金筹措采取企业自筹、国家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预收房款等多种模式并举,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难题。认真研读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熟练掌握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操作流程,及时准备并上报相关资料,尽可能最大限度利用政策优惠性贷款,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自筹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基础上,合理申请小部分商业性贷款作为补充,项目竣工达到预售条件后预收部分房款解决剩余资金需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努力达成住房保障工程的最终目标。

(二)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流程

对棚户区改造的总体投入资金,政府部门按照“整体授权,个体实行”的基本准则,与投资方制定了有关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具体费用清单,由建设投资方向国家开发银行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申请相关项目的贷款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对专款专用资金条例制度进行管制。并且要专门设立专款专用独立账户,由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与银行共同管理此账户,银行承担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与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监察,而实施主体要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专款专用的将资金用到具体项目施工中。西安市最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的推广,进一步提高了资金的使用功能和效率,有效降低城市现有房地产开发住房存量。棚户区的改造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项公益民生项目,因为他产生的是社会绩效,能有效的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加强了城市景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了城市建设发展进程。

三、棚户区改造的优化策略

(一)坚持以人为本

想要更好的做好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对于生活在棚户区的居民而言,他们大多都是年龄偏大,健康状况差,收入水平低,生活质量与其他区域居民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同时,也应做到以人为本,针对提高人们居住环境方面着手,根据具体改造环境从实际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的制定相关改造计划,要充分保证人们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从根本上改善人们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棚户区改造更具社会效益,并在群策群力中逐渐完善。

(二)加强拆迁管理

改造棚户区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拆迁,在以往拆迁中,经常出现两面性,拆迁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建设,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改造资金短缺,出现质量不过关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于棚户区改造拆迁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符合当前形式的管理政策,同时为了避免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于居民的纠纷事件发生,企业应提前与棚户区居民做好沟通,贯彻落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办法的推广宣传,并严格执行政策实施,合理有效的落实相关拆迁给予居民的惠民政策,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好拆迁的各方面工作。

(三)严控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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