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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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针对我县煤矿企业存在的煤层自燃、水患威胁等严重灾害和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以及隐蔽致灾因素多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督促全县各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坚持抓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标任务不放松,对标对表抓排查,全力以赴抓落实,严谨细致抓整改,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活动主体。下属单位按上级公司要求开展活动。各煤矿企业组织本企业开展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培训(3—6月份)。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分级分类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和各级各类岗位需要,联系实际组织学习培训,实现全员覆盖。
1.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部分。
2.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安全管理类内容。
3.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工程技术类内容;井工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关于井巷掘进与支护、回采和顶板控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水、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等技术规定和标准;露天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爆炸物品管理、电气安全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各类事故征兆、防范措施、避灾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等。
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5.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一规程三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和管理规范;煤矿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煤矿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标准。
6.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煤矿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员,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近年发生过较大事故及两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责任人员除现岗位学习培训外,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组织针对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专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隐患识别和排查治理的专项培训;一般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煤矿企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7.监管人员培训。县应急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重点,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法律规范;以“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学习掌握煤矿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等技术规范和治理措施,做到“干什么学什么”“检查什么懂什么”。
(二)普法宣传(3—10月份)。以县应急局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1.组织参加视频和专题讲座。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组织的系列专家讲座、巡回讲座以及全国煤矿灾害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系列视频讲座活动。
2.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县应急局和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微信平台,参与全国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
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法制宣讲;县应急局利用事故矿井、隐患矿井“靶向式”学习培训和执法案件公开裁定等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利用监管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解答疑虑,讲法释法,形成知法守法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利用企业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共场所宣传屏等进行煤矿安全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视听资料、图片展览资料和其他宣教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在矿区公共场所宣传屏每天集中时间展播煤矿安全警示教育视频。
(三)对标对表整改(3—8月份)。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贯彻、边整改执行,整改提高同步进行。
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以及煤矿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
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本单位职工和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绝不蓄意发生“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的公开承诺。
2.重点抓好“一规程三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抓好规程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超层越界开采以及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监测监控等管理措施不落实问题的整改。井工煤矿对照“一规程三细则”中关于地质保障、矿井建设、“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运输提升、监控通信等要求进行整改;露天煤矿严格对照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关于理念目标、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3—10月份)。充分利用考试考核、评估评价、督导检查等措施,把学习培训与对标对表整改结合起来,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1.全覆盖考试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单位学习培训进行考核、全过程检查,形成学习培训和考核报告;县应急局对所组织单位进行指导考核、全过程检查。
2.全覆盖检查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对标整改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整改细化到具体岗位,学什么、什么问题、改了什么都要建立台账,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
3.全过程督导检查。县应急局结合执法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活动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下调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分类等级,实施重点监管,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是全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应急局矿监股负责日常工作。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及早行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总体企稳向好,工业增长速度逐月攀升,煤电油运趋于紧张,煤矿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内在冲动比较强烈,使得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突击生产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造成了事故隐患。
针对这一现象,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同一采区工作面个数进行了严格控制,明确规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这些规定可避免因工作面数量过多、通风系统不可靠而引发事故。
部分区域瓦斯浓度上限降到1.0%
瓦斯特指各种可燃气体,其中的煤层气就是人们熟知的煤矿瓦斯。因其可燃性,自人类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以来,煤矿瓦斯就被视为对煤矿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可怕气体,曾经导致了无数起矿毁人亡的事故。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最高允许瓦斯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
同时,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将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的瓦斯浓度上限规定也由1.5%降到了1.0%,并规定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外单独设置,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取消突出矿井可经鉴定“摘帽”的内容
煤与瓦斯突出是指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的增加,软弱煤层突破抵抗线,瞬间释放大量瓦斯和煤而造成的一种地质灾害。煤与瓦斯突出往往会造成人员窒息,甚至引发爆炸,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事故类型。
为解决一些矿井应当开展突出矿井鉴定但不及时开展鉴定的问题,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要求,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此外,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要求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的矿井应当立即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取消了突出矿井可以经鉴定机构确认后摘帽的内容。
暴雨威胁矿井安全必须立即停产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5-0045-02
1煤矿安全管理的紧迫性
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包括人的行为、员工素质、物(机)的完好,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等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是一个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能源占传统能源的比例高达70%以上,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各项产业对能源的需求量也在逐渐增大。这些不断发展的因素都在不断促使煤矿生产的规模和产量要不断进行提高,伴随着增产的同时,而煤矿生产作业的事故发生率也一直居高不下。被各种媒体曝光的煤矿事故呈现增长趋势,而这些也仅仅是煤矿事故的冰山一角而已。
2 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相关的数据统计克制,当前我国煤矿生产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将人员的管理停留在人管人的传统层面上,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之下所产生的直接后果便是管理无法量化,无法从整体上预防事故的发生。这就致使煤矿安全管理绝大部分都处于被动状态,没有做到煤矿事故的量化管理,超前预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安全评价工作有待加强实施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相关的方法与规则对煤矿生产进行检查、打分,从而得出其相关的安全度值,从而能够从相对客观的角度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状况做出更加客观、真实的评价,并进行进一步的整改与完善。但是由于现有的安全评价工作,仍然采用人工算分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仅算分慢,而且时效性也很差,往往一个班快结束了,才把分算出来,效率低,根本就起不到安全生产的指示表的作用。随着评价内容的增多,这个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对安全评价的运作形式的改进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煤矿生产复杂变化的条件;
2)琐碎事故抬头近几年来,虽然大的事故较往年相比,在逐渐减少。但是小事故的发生却丝毫没有减少,其主要原因是在施工过程当中由于缺乏对过程的控制,造成了施工状态往往失控,更无从谈起衡量作业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以及按章作业与否;
3)重大事故的预防工作需进一步强化。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分析和研究,我们能够发现很多事故并非是偶然的,而是都有前兆的。这就时刻在提醒我们不要忽视生产中的任何一个有关重大事故的前兆,这就需要我们能够及时的对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数据与信息进行客观缜密的分析,通过数据的对比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我们应当主要到,这是一项基础工作,必须通过长期不断的积累才能实现,例如,当某时间中的某个地点,某隐患频频发生,就能够导致某个事故会随时发生,这样应当建立一个科学的事故预测模型,通过收集的生产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量化的分析;
4)隐患没有及时处理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预兆,因此,排查与处理隐患也就成为了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当前,很多煤矿处理隐患时采取的方式大多为发现隐患,进行隐患整改单填写,进行三定后处理,最终进行复查。事实上,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各种隐患随时都会存在,因此在处理隐患的过程中如果都严格按照这样的一个程序的话,那么便会出现许多的超时现象。往往某个隐患的延迟未及时处理将会导致一个更大的事故发生。实现每一个发现隐患的闭合并及时处理,能够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3 规程措施的编制存在漏项
规程措施是指进行某种施工以及作业的指导性文件,必须严格遵照规程措施进行作业是避免事故一个有效的方法。目前,由于规程措施的编制通常都是由相关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完成的,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和总工办进行规程评审,再进行使用。在这样的过程有两方面存在漏洞:一是由于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水平有限,为此在编制规程的中难免会出现漏编的现象;二是即使相关业务科室的人员能够发现章程制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是依然不能保证规程措施的完整性。对煤矿井下事故的研究发现,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规程措施编制的不够详实与完整而造成的,为此,我们可以发现解决规程措施的漏编问题能够有效的避免部分隐患及事故的发生。
4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应用的意义及重点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研究的实现是在计算机信息化的基础上实现的,能够通过其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很多决定性过程点,气宗包括:隐患处理、事故预测、规程措施、灾害预防、员工培训、三违管理、安全证书管理、安全文档、人员考核日常管理、、事故追查、紧急物资储备、安全环境区域评价、动态避灾路线、应急预案、实时数据监测等规则,其内容囊括了煤矿生产中的人、机、环境等各个因素,能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量化管理和数字化煤矿安全管理业务全过程的量化预测。进一步实现了系统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给安全生产业务过程,以及领导安全决策、矿井救灾抢险和事故预测预防提供了一整套解决方案。对现场中的隐患做到了及早发现和处理,预防隐患进一步恶化造成的事故;对于生产环境以及影响矿井安全的重大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动态全过程监测,进一步规范和控制操作人员,更好地发挥现场安全员的“活探头"的作用;对工程施工全面进行电子化档案管理,编写并完善规程措施;对于事故实现量化超前预警,实行井下区域的安全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为“较危险”和“危险”的区域进行有侧重的关注并且找出提升该区域安全等级最快捷的办法,以此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对于生产中安全数据进行集中的管理,来实现多种数据展现方式,最大限度地调动以及整合全矿安全信息,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数字化平台。
5结论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适应煤矿企业发展新形式的需要,便于理清了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进一步找准事故预防的控制点。依托煤矿安全管理系统的实施,能够使事故的预防工作更加科学和高效,从人、机、环境等多个方面实现了数字量化管理,开创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从而形成一个长效机制,从本质上实现安全型矿井。
参考文献
[1]曾庆贵,袁秋新,刘永,单国文.矿井安全管理全息动态监控方法的研究与应用.煤矿安全,2003,34(11).
[2]王艺栋,井健.墓于Web的煤矿企业麦全信息管理系统.煤炭科学技术,2005,33(11).
安全是人类最重要和最根本的需求,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基本保障,可以说,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更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然而,煤矿重大事故的不断发生,引发出安全技术培训的相对滞后带来了潜在安全危机。从大量事故调查资料分析结果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是我国职业灾害事故的最大来源。
一、安全培训是煤矿安全的有效途径
煤矿安全培训的发展是提高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保证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的。煤矿生产是一种经常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特殊行业,如果不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不懂得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就很难做到超前预防,甚至出现违章作业,就可能导致危及人身安全 的灾害事故。在煤矿企业实施“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也是企业的最大社会效益。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促进企业人人关心安全生产,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生产的全过程。
二、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的目的
1、树立“防为上”的思想,抓好安全技术培训,预防事故的发生。
2、安全防范措施必须进一步落实,其管理、技术、安全层面上
的监督、监察一定要到位。
3、职工整体安全素质必须有效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本质必须具备安全资质。
4、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必须在每个单位
都能凑效。
5、安全技术培训的目的,是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为今后更加得
心应手地指导其实践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础知识,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劳动法》等。
2、煤矿安全基础知识。包括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性质和危害及防治办法;采、掘、机、运、通各个环节中的工作常识、要领及安全注意事项,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术、爆破安全技术、“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矿井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矿井电气安全技术、井下现场救护常识等。
3、煤矿安全技术法规。主要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和各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4、坚持对职工进行局情、矿情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共同理想信念
5、营造安全培训的氛围的方式应该切合煤炭生产实际,针对煤炭工人的素质,采取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
6、开展学习、学习、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培育知识化职工,提高企业竞争力都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一个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让职工群众确立新的学习理念,即学习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素质。
四、培训形式
1、入矿培训。对象为新招收的工人,一般是脱产培训,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间为2个月。但在实际中很多矿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内容简化,时间仅有一个星期左右,使得进矿的新工人刚一参加工作在安全方面的素质就先天不足,从而为以后的违章埋下隐患。
2、现场培训。对象包括经过理论培训的新工人和对工艺、设备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种工作人员,时间可能只有几分钟,也可能长达数月之久。内容包括手工操作过程、工艺设备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等。
3、现场演示。由于参加安全培训的学员文化程度、工作经验参差不齐,认识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也有较大差别,结合培训内容,在生产现场结合生产实际进行教学,学员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际动手操作。
4、模拟事故,防灾避灾。在煤矿生产中发生事故的概率是很小的,有的职工可能一生都不会遇到,安全培训中所讲的案例对学员的教育作用是有限的,因此,有必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开展事故模拟。
5、脱产集中培训。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可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周期。对特殊工种和各级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和定期安全培训,对其他工作人员也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6、在职培训。对象为在煤炭企业工作,没有时间或不需要进行脱产培训的各类人员,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利用会议间隙培训,利用有关图书资料自学等。
五、培训理念要创新
1、树立“向事故学习”的培训理念。
2、树立“理论围绕应用转”的培训理念。
3、树立员工培训理念的创新
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煤矿安全培训是煤炭行业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严格管理。强化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成功经验证明,做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仅要让全部职工都得到良好的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的素质达到岗位工作要求,根本目标还在于通过安全培训来减少和消灭安全事故。让我们同心协力,恪尽职守,做好煤矿安全技术的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安全生产培训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要通过经常化的、制度化的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从“要我安全“转化为“我要安全”,又到“我会安全”。让职工们在思想上知道安全为了谁,是为了自己,为家人,为所有关心爱护你的人们!
参考文献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在系统总结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吸取一系列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凝练形成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生命的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我国煤炭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科技装备的发展方向,更是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的基础。
现行《规程》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进行了4次局部修订。2013年10月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启动了《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工作,还未颁布实施。
1《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第二款规定:“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第三款规定:“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第四款款规定:“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第五款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对该规定的分析
第一款是一般规定,由于使用“应”的措辞,因此是原则性的规定。从第二款至第五款都是对“串联通风”的规定,而第四款是适用于第二款或第三款的“串联通风”时在瓦斯防治方面应遵守的规定,第五款是不适用于“串联通风”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专家解读》(2011版)对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解读:是关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和串联通风的规定。对第一百一十三条解读:独立通风、分区通风或并联通风是采掘面、采区和生产水平以及其他用风地点,都有自己的进、回风巷道,其回风都各自排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而不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布置方式。
3对该规定的理解
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结合前面的分析,除第一款做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只有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第一款的特殊和例外。而所说的特殊和例外又是在不违反第五款规定的“串联通风”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而且必须保证采取第四款所规定的措施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事实上,在煤矿生产实践活动中,除了并联通风和串联通风,还有角联通风,比如:煤矿在掘进相邻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时,为降低局部通风距离,经常采用双巷掘进,其通风方式即不属于串联通风也不属于并联通风,实际是标准的角联通风。而且仅从通风的角度来比较,角联通风优于串联通风,次于并联通风。而纵观《规程》的全文,并没有对角联通风做出明确规定。
4对该规定的探讨
(1)在《规程》中没有规定角联通风的具体要求,是不完整的。矿井通风系统往往是十分复杂的立体系统,巷道数目繁多、纵横交错、上下重叠。采掘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简单用并联通风和串联通风来表达。《规程》作为一种技术规范,对于煤矿通风只对并联通风和串联通风的原则规定,用于指导生产实践是远远不够的。
(2)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角联通风不是《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例外,应该是被禁止的或者是有条件地允许的。在煤矿生产实践过程中,由于实际的角联通风很难被划归为串联通风,而独立通风又是采用“应”的措辞,因此角联通风往往被视为不提倡的通风方式,而不是被禁止的或者是有条件地允许的。也就是说,由于《规程》没有对角联通风做出属于特殊的例外的规定,角联通风在法律法规的意义上被禁止而事实上并没有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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