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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现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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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现状

篇1

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服务范围来看,并不包括民间融资这一规定,可以说民间融资的出现并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种发展体现,民间融资从实际的作用来看是为了有效的弥补当前我国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问题,为市场经济发展主体提供更多的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这是民间融资所具有的积极方面,但是也应当看到作为民间融资行为所具有的一些问题,在以下内容中,笔者就重点对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以为我国规范民间融资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提供帮助。

一、我国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现实中的民间融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由向特定个人、企业和面向社会大众的融资行为,也有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活动等,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许多的企业或者学者将这一行为一直视为非正规调动资金的活动。

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很多,而且通过民间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规模页比较大,根据我国社会科学机构对于我国16个省份的调查,金融民间融资活动的企业绝对规模是比较大的,几乎占到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的四分之一,根据国家机构对上一年度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发现,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大,而且这些数据的获得都是较为保守的估计,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实际上的融资比例肯定超过当前统计的数据。

但是从现实的情况看,上述提供的数据很难全面的表明所有问题,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的规模确实已经很大,并且在对企业的发展方面起到很大的资金支持,但是民间融资在没有国家规范和有效数据统计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性程度、未来发展出路如何都还值得观察。

二、民间融资出现的原因

(一)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以及贷款资格不具备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主要的主体就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在现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小企业更是以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都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进行支持,如果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其生存必定出现问题。但同时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未来发展等问题,它们很难在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其不得不依靠民间融资的形式来发展自己,根据我国相关机构的调查,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小,国家金融机构拒绝其贷款的概率就越高,因此其进行民间融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市场中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出现问题

其实从世界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情况看,不论那个类型的企业其融资的形式都是多样的,但是在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规模以及方式都比较匮乏,在我国直接融资中,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相当大,更谈不上通过直接融资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了,比如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就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公司融资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能力的问题,这是很多中小企业都难以达到的资金规模,因此为了发展,更多的市场主体――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较为便利和有效的民间融资。

(三)民间融资行为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比于其他获得资金的方式,我国民间融资行为的优势主要体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手续要求较为简单,民间融资要求的手续比较少,而且民间融资是一种双方互惠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国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要求的手续比较多,而且时效性较差;其次就是民间融资要求较低,民间融资活动多是在信用基础上的融资行为,对于抵押的要求都相对金融机构较低,一般中小企业都能承受;最后时民间金融在操作以及对于获得一些信息方面都是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而且在信用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其约束力还是比较强的。

三、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是和时代的需求相关的,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看到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极为缺乏国家的规范和支持,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要对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加强国家立法的支持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首先缺少的就是国家法律的规范,正因为没有国家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才会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因此首先及时要加紧修改或者完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另外就是国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划分金融行为和非金融行为的民间融资行为,并明确不同情况的利率问题,为我国发展民间融资,促进社会资本的高效流通提供帮助。

(二)对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进行改革

前面已经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极为有限,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部门必须下定决心,改革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鼓励银行等在资金支持方面跟过的向中小企业方面倾斜,其次就是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域划分总分行关系的组织模式,以价值链为核心,按不同客户对象进行划分,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实现银行结构扁平化,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更加贴近中小企业。

(三)改进民间资本金融市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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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0-02

2012年5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吸引了无数人关注的“吴英案”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沸沸扬扬的“吴英案”,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不仅是因为一个年轻的亿万女富豪一夜之间沦为了阶下囚,更在于本案折射出来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问题。

一、近年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原因分析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以还本付息为标志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经济逐渐活跃,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也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最近几年,国家政策对银行贷款限制条件增加,国有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或者大型企业贷款,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不断加大,只能转向民间资本寻求短期融资,更加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的江浙一带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鄂尔多斯、神木等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间融资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民间融资之所以会越来越活跃,主要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需要大量资金的需求方,为民间融资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所有制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民间资本的需求者。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民营企业发达的省市,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接连涌现与飞速成长,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导致民间借贷融资日益活跃,是民间融资出现和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是国有银行“高门槛”的银行信贷政策,为民间融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可能性。近些年,国有银行的经营中心不断向大企业、大城市转移,使得中小企业、城乡经济的资金缺位,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国家针对地区和行业的区别政策调控,加剧了部分地区和企业的融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贷款条件不断提高,广大的中小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受到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因素的困扰,很难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或其他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及乡镇企业,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扩大生产、偿还债务,为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只能转向民间融资,这就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三是民间资金大量累积,急于寻找投资的渠道,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国家经济的繁荣,也为个人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公民普遍有存钱的良好习惯,使得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储蓄存款利率过低,个人存进银行的资金所得利息无几,有时还得倒贴钱给银行,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把钱存进国有银行。而且,我国股市长期下滑,走势低迷,吸引力丧失殆尽;房地产市场宏观政策调控明显,潜在投资者更愿意把资金放在收益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市场等,都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繁荣的契机。

二、当前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可以存在并且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发展,在于它可以深入到正规国家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推动产业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同时,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但是,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的过度活跃发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利率导致民间融资借贷的风险加剧。个人存款大量涌向民间融资,最大的动力就是高利率、高回报,甚至要比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利率高上好几倍甚至十几倍。在中小企业较多的苏浙和广东,矿产资源丰富的鄂尔多斯、陕北神木,有的民间融资利率甚至达到了畸形的30%-40%。民间融资的需求方一般都为中小企业或者乡镇企业,借贷原因通常是企业经营或资金受到冲击,不能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转向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因而对借贷的资金成本和收益缺少理性的衡量;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缺乏分析借贷风险的相关专业技能和资格,受到高利率的驱使而进行盲目的借贷。一旦这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经营持续恶化,其收益难以支付民间融资的高息负债,企业就会陷入更大的危机,造成的连锁反应往往是整个资金链条的断裂,给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风险。

第二,影响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融资利率高,回报高,往往可以吸引大批的投资者。投资者受高额利益的驱使,对民间融资的风险又存在侥幸心理,使得个人手中的大笔资金都流向了非正规的民间资本市场,对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而且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的大部分都投向了国家宏观控制的一些过热行业,国有银行贷款限制较多的行业,如房地产、小煤窑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国家的调控政策,对某些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持续发热或反弹起到了相当大促进作用,严重影响正常的国家金融秩序。

第三,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正常的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民间融资的高利润,高风险,为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发生祸患。加之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不健全,不存在抵押或者相关的类似机制,导致违约事件时常发生,因民间融资借贷引发的纠纷事件,法律诉讼量正在不断上升。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经营,破产的中小企业数不胜数,在江浙温州等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老板跑路、跳楼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民间金融活跃的个别地区,还有当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给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制造了一系列的不利因素。

三、推动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路径

虽然民间融资存在许多缺陷,不可否认的是,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怎样正确约束民间金融有序良性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一味的限制、制约其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促进民间金融正规化发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正确引导,疏堵结合,推动民间融资的可监测化。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应改变对民间融资的态度,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严厉禁止。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让民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游离于国家法律政策之外,对互动性民间借贷融资,要承认其在社会经济体制中的存在合理性,给予其合法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监测和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民间融资的程序、办法、规模、利率和手续,使得民间融资行为合理化、规范化,获取更大的融资收益。

第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正规金融为主、民间金融为辅的双向金融制度。深化金融制度的改革,打破银行业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允许满足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银行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予积极地资金支持,可以把企业民间融资的目光吸引到银行业上来,达到民间融资和银行业的双赢,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融资的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双方资金交易的第三方平台。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条件代为发放贷款,并且协助收回贷款,承担中介作用,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承担贷款的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提供者承担的风险减小,将民间借贷融资转化为银行为个人提供的理财机会,最终使得民间融资成为正常的市场融资行为。

第四,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机制建设。国家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民间金融活跃的行业和地区,试点提高法律的容忍程度,使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合法化。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法律区别,保障正常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张,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使得民间融资借贷有法可依,推动民间融资合法化进程和法律制度的积极建立,解决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民间融资借贷纠纷。

民间融资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看到其存在的问题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也应看到它为我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在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的同时,积极引导其正面的作用,将其纳入相关法律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以使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宋坤、袁永红、仇高定、陈加付.民间融资现状及其利弊分析[J].经济与金融,2005,(06).

[2] 安晓云、卢嘉瑞.民间资本发展与收入增长源泉[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1,(04).

篇3

通过对达茂旗地区民间借贷趋势和状况连续5年的跟踪调查,我们了解到民间融资的发展走势及运行规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需求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对民间融资产生需求的有企业资金周转所需,也有个人生活急需;参与主体占社会上80%的群体,包括有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有离退休人员、工人、城镇中低收入者、下岗失业人员或农牧民,甚至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也参与了民间融资的活动。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逐年增加

2002年达茂旗地区民间融资额经测算已在1000万元左右。以后每年都成倍翻番,2006年全旗融资额已达5000万元,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同期银行信贷规模增长的水平。

(三)借贷双方基本保持稳定

无论是从事民间融资的经营者还是需求者,都非常稳定,经过几年的接洽和交易,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信用关系,而且利率固定,平均在20‰左右。

(四)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的手续极其简易,借贷双方达成意项,找第三者担保或者签字划押,融资随即完成。调查中发现,有些常年放贷者,以委托的方式选择一个放贷者经营,自己坐收红利。在民间融资过程中,不存在人情关,没有资产评估、抵押、证明等相关手续,成本很低,这种简便易行的借贷关系很受欢迎。

(五)风险率很低

民间融资虽然是民间行为,但通过交易双方约定,或第三者担保后,双方都能够忠实履行借贷协议,借贷风险低,成功率高,其信誉已远远超过了与银行借贷的信誉度。

二、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运行规则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的转变和机构网点的不断收缩,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的主要源泉,在为“三农”服务和建设新农村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在逐年增加的同时,随之也出现了不良贷款逐年增长的趋势,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认识滞后

许多客户把同农村信用社的借贷关系看作是公与私的关系,加之有些借贷政府干涉过多,贷款风险由政府承担,造成农牧民有依赖思想。

(二)农村信用社管理松懈,经营方式落后

农信社春放秋收的模式养成信用社惯性的放款观念,款放出后不闻不问,没有严格的贷款操作流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信贷资金流失严重。

(三)农信社贷款手续较繁琐,成本较高

信用社除小额农贷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外,其它消费贷款或商业贷款,办理手续较为繁琐。除提供个人工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身份及结婚证明、二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上担保签字、担保人员工资证明等一系列证件外,还必须进行房产评估,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担保公司保证。经测算,在信用社办理一笔万元贷款成本除所付利息外,还需承担相关的公证费、评估费、手续费及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加上时间和人力成本及其他隐性成本,从信用社贷款的成本要远远高出同等金额的民间借贷成本。

(四)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不高

一方面是人为因素。信用社贷款门槛高,人情关、关系网大多,贷款难,难贷款已成为现实,所以形成收贷难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是制度或体制因素。信用社多年的经营已摆脱不了惯性的理念,贷款不跨年,春放秋收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这同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开放的金融环境已很不适应。客户信贷需求高峰期正值信贷到期收回期,贷款期限不合理,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不高。

三、几点启示

民间融资属于个人行为,信用社经营属集体行为,而民间融资受到青睐,信用社经营客户怨声载道。而且民间融资风险低,收益率高,信用社信贷资金规模大,风险多,不良贷款逐年增加。通过现象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与私的观念问题

私人之间交易讲的是信誉,实实在在的借贷行为;在信用社发生的借贷关系讲的是交易,讲的是人际关系,除了借贷行为外,还掺杂着许多外部因素。

(二)经营观念问题

民间融资借贷行为考虑就是安全、盈利、非常有实用性;而信用社借贷行为安全性等风险系数考虑欠佳,总认为资金是集体的,同个人的收益关系不大,有一种天塌大家顶的意识。

(三)责任意识问题

民间融资责任意识非常强,注重借贷的全过程,责任人的主动意识强;而信用社经营责任主要是对法人负责,经营管理中只注重借贷过程中的个人利益与得失,没有个人承担集体资金损失的义务,因而不能全身心地尽职尽责。

四、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应切实转变经营观念

信用社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要在民间融资的运行规划中吸取其精华,废弃自身经营过程中传统的、惯性的、陈旧的运行规则,要有家兴我荣、家耻我辱的同甘共苦感,开拓创新,增强便民、为民观念,创新发展有实用性、简便易行的业务品种,提升自身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

应加强政策引导,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民间融资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下,从地下走上市场经济的改革大潮中,逐步正规化、合法化。

(三)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有效遏制农村资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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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指的是出资人和受资人之间,在国家金融机构以外获取到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形式,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筹资难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随着民间融资范围、规模的扩大,民间融资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对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缺乏约束,纠纷较多

由于民间融资大的规范性差、随意性较大,容易发生一些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这主要是因为民间融资很多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打借条等方式,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根据调查显示,在民间融资过程中,签订了书面借贷合同的大约占有10%的比例,且借贷合同的内容也存在问题,不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借款利率、借款日期、贷出资金者也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加之借贷手续不规范,在违约时,容易引发借贷双方的纠纷。以某市中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在2012年4~6月,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共有2723件,比去年多了512件,案件标的高达9.68亿元。

(二)利率偏高,企业的负担较重

从目前来看,我国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企业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刺激了民间融资的发展,民间融资利率也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如果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比较合理,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则会导致企业经营利润减少,加重企业经营的负担。中小企业在筹资受阻的情况下,必然会向民间融资转移,而民间融资的利率则会自然而言地提高。不少企业由于负债经营的规模较大,而出现破产倒闭情况。

(三)风险较大,政府监管不力

由于民间融资的参与者较多,操作过程也不规范,其隐蔽性和分散性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在民间融资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大量资金处于循环状态,脱离了金融监管,导致民间融资监管手段的单一化。因此,民间融资很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地下钱庄等问题,破坏了常规金融监管秩序,甚至导致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具有隐蔽性,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民间融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和自发性特点,国家金融监管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同时,民间融资具有逐利性、盲目性和融资主体素质较低等问题,在高利润的引诱下,民间资金可能会向非法行业投资,如一些短期内效益较好的技术水平低、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和行业,对国家宏观政策形成冲击。再者,地区性的民间资金还容易形成一股强大的投机势力,破坏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二是相关法规的协调性较差,民间融资的界定模糊。如《民法通则》《贷款通则》《合同法》中对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三是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合法民间融资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特别是在非法集资、社会集资、民间融资等法律界限上没有明确的认识。

二、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对策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方法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证经济活动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尽快颁布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民间借贷法》等,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期限、适用范围、合理税负、管理部门的职责、纠纷处理的方法进行阐述,明确界定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接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防范和处理非法融资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金融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是保证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方法,具体如下:一是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融资监管可以借鉴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划分监管主体的职责。从目前来看,正规金融市场底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金融办、工商管理部分等。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可以通过相应的民间监管部门来完成,结合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督,加强地方政府对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二是拓展监管网络,建立起社会监督、自我约束、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四级网络体系。三是完善监管的方式,在金融监管上可灵活选择多种方式,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罚,防范金融风险。

(三)拓宽融资渠道

在民间融资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合理选择筹资方式,才能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这就需要加强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打破银行垄断体制,实现资金的自由流动,创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完善民间融资的监测机制

在民家融资监管方面,还应该完善民间融资的监测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登记,定期进行统计和调查,对民间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融资方式、资金来源和运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民间融资的情况,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机构创新

为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应打破金融业垄断的现状,逐步开放民间资本市场,使其转化为正规的市场化运作。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探索出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组织和体系,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对企业的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民间融资的隐蔽性、自发性,加之国家监管不力,导致民间融资存在很多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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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或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它与正规金融相对应,一般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的认可,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之外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且普遍贷款额度偏低。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迫使中小微型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保值升值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的条件下,便催生并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1,民间融资的现状

第一,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兼存.《合同法》规定民间的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者”的地下钱庄的高贷款利率正属于非法融资.第二,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多元,民间融资主体涵盖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甚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融入资金的则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型企业。第三,融资手续简便、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民间融资主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多为亲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手续简便灵活,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而且利率执行不一.若融入方出现经营不善,携款逃匿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本利兼失,无处追偿的后果,风险较大。最后,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张,民间融资立法却没能迅速地跟上步伐,法律与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2,民间融资的问题

第一,分割银行存款份额,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的利率会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使得部分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转入到民间融资市场中来,且利率有很大的自主性与不确定性,极易诱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另外,由于缺乏政府的有序引导,资金投向盲目化,民间资本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均暴露无遗。第二,削弱宏观调控预期效果。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等特征,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们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灰色金融”市场形成了黑市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货币政策完整、全面的实施。第三,缺乏监管,妨碍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民间融资无担保、无正规手续的特征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继而产生使用暴力方式收款的手段,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只能对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进行征税,且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则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给国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建议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首先,逐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它可以较大程度吸收资金,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有效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有利于改变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其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金融抑制,资金供给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逐步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对部分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定价试点,不断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中央银行目标利率,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宽贷款利率下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

2,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简单内容适用于民间融资。事实上,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着众多模糊界限,是法律的盲区。立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体系为民间融资构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3,完善信息监测制度和备案登记,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民间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宜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因为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民间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可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做有利于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水平,合理把握民间融资规模,及时掌握情况、提早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另外,还可以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方面严格把关,逐步扩大对其监测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民间融资中介构防范融资风险,而且也为获取更多的民间融资信息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黄建章.许洋洋.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 经济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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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性问题。特别是2011年以来,随着持续调控的货币政策下银根紧缩,公开市场面临资金“干旱”,加之欧债危机带来的经济不景气,企业从银行贷款日益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资金饥渴催动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加剧。民间借贷是从计划经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中,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和落后的金融体制无法满足其需求的产物。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如果管理不善会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借贷危机。有中国民间借贷“晴雨表”之称的温州地区,众多中小企业倒闭,企业主背负巨额高利贷出逃事件频发,中国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浮出水面,资金领域风声鹤唳。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做到疏堵结合,考验着政府和企业的智慧。

一、文献回顾

中小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其作用与融资状况并不相符,融资难的问题深深束缚着中小企业的手脚。胡援成(2004)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融资渠道窄,市场信誉低等原因,融资状况较差。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长期资金的来源比较复杂,主要取决于社会内部的积累能力;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社会积累能力也不尽相同。芦梅(2010)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制度和担保体系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指出现行的银行体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商业银行最大限度压缩风险资产比重的理性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融资困境;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薄弱。林毅夫(2005)以信息的不对称性来论证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然性,认为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无法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收集中小企业“软信息”方面恰恰具有这种优势。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嘉思瑶(2009)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及融资难点的分析,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除自身缺陷外,正规融资渠道困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加快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是解决融资难的最有效方法。蔡辉、冯融(2011)认为相对于大型银行,民间金融在信息、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为规范民间金融,应规范民间金融合法合规,构建民间多渠道融资结构,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民间借贷现状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截至2011年,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1 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占GDP比重达6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占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仅获得了不到20%的贷款资源,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内部原因

与大型企业相比,我国的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抵押担保能力不足。同时,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约为大企业的5—8倍,成本收益原则使得更多银行资金流向大企业。

2.外部原因

从外部环境因素来看,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别是规模歧视,更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在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的同时,金融体制始终主要服务于国有经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资金更多地流向大企业。

3.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

在信贷市场,中小企业一般不会公开财务信息,银行无法判断某个企业的风险水平,只能了解中小企业的整体状况,银行面临着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对每个贷款申请人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并没有很清楚的认识,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逆向选择,银行更愿意采取信贷配给,在一个更低的利率水平下提供贷款,而不是为了达到资金供需平衡,在高利率情况下提供更多的贷款。道德风险在于中小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贷款后改变承诺的投资项目,或者长期借贷不还。信用担保机构可解决信贷配给的问题,但是我国的信用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担保机构管理风险能力不足,控制风险能力薄弱。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源所在,造成了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受到种种阻碍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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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民间融资的现状

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二是城乡居民的劳动收入和历年的积蓄;三是来源不明资金,如一些灰色或黑色收入,多见于高利贷者;四是借入资金,包括向银行借入和向亲戚朋友借入。可见放贷资金主要还是来自于非农业收入。在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占绝对比重,借入资金占的比重很小。

温州民间融资中最具代表的融资方式为“呈会”,即亲朋直接共同集资,轮流给彼此使用,这种互助形式慢慢催生出了“掮客”。目前“呈会”在温州已经非常鲜见,代之以形形的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等。2007年下半年,房地产成为温州人最狂热的投资领域,但时值银根紧缩,一些担保公司大举开设。一座温州城,就诞生超过250家担保公司。温州当地人大多知道,所谓担保公司,多半干的是地下钱庄的活,如办理票据贴现(收购光票)、保证金垫资、代还贷款等[2]。此举将一些在危机中的企业也纷纷卷入饮鸩止渴般的融资状态。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民间融资中有四成融资给了企业。危机引发的市场动荡,企业因高额融资因素叠加,引发了大规模的企业倒闭潮。

二、温州民间融资进一步良性发展存在的障碍

1.民间融资的利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高于官方利率,甚至不乏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负债风险。

2.民间融资不规范。不规范的民间融资对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民间融资手续不完备,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规支持,一旦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容易引起纠纷。一些不规范的民间融资可能会引发非法集资,致使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利用,扰乱金融秩序。

3.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因此大部分资金都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当民间融资的资金配置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相抵触时,国家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就难以落到实处。此外,由于民间资金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金融监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其具体动向,容易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

4.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完善的法律导致非法集资的的事件频发,影响民间融资的正规化和合法化。民间融资的存在也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给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2007年春节前夕,吴英的神话和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传奇历史,在最辉煌的一刹那戛然而止,26岁的女人吴英,曾经拥有传说中的38亿资产——从出名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她只用了6个月。这个直到2005年还要以按揭买车的女子,却在2006年8月,以一个突然狂飙突进的“激进分子” 姿态,置下大宗固定资产,连续注册12家实业公司,创立本色集团,自任董事长。一时间,她名下的产业几乎占据了东阳的黄金街道,仅本色网吧的单层店面就达20多间。2007年2月,吴英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捕。

事实上,吴英案在浙江并不是个例。当地私人融资早已形成了庞大而私密的网络,以各种“地下钱庄” 为主体的“地下货币市场” 一直存在。关于民间游资寻找出口的极端案例,在浙江已经走过了较长的历史。虽然浙江民营经济起步早,民营企业基本完成了原始积累,民间融资一直活跃的浙江早就处在从中央到地方机构的层层监管之下已经比较规范,但是作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仍有不法者觊觎着雄厚的浙江民间资本。

三、温州民间融资正规化发展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融资法规和办法

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鉴于目前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融资法规”或“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打破投资壁垒,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使民间资本所有者充分信任政府部门的人信用,消除“道德风险”顾虑。

(二)加强金融监管

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融资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三)政府切实改善投资环境

政府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切实改善本地投资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的区域流动。针对资金外流比较严重的问题,当地政府要以解决用地紧张为突破口,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强化土地的供应和运营的管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要素。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和体系,引导民间投资的产业结构升级。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同时,应加快构建起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将风险投资本身视为一种产业来大力扶持,给予优惠政策,藉此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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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若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应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

作为现行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对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调查显示,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难,二者在寻求出路中形成了互补,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融资的特点

一是灵活简便,借贷双方一般基于亲友或乡土等信赖关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商定金额、期限、利息等,资金到位迅速。二是利率弹性大,民间融资较银行利率高、弹性大,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关。三是增长快、规模较大,市(县)城区与城乡结合部民间融资增长迅速,多与小微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四是呈现专业化趋势,民间融资的便利性与普遍性使其得到了公众较为广泛的认同,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转向半公开或公开状态,并呈现专业化发展趋势。五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小微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而人们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基于投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融资不断提升。

(二)民间融资的分类

一是民间借贷,属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互助形式的借贷规模较小,在乡村比较常见;“高利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资金多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以短期为主,利率一般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三至六倍。二是企业内部集资,以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职工集资的情形在小微企业中非常普遍。三是其他融资形式,以票据贴现、存单、债券等抵押、质押融资的形式有较快的增长,但总体规模还比较小。

二、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融资的特点

基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征,其融资体现出下述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因为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具有分散性、周期性、季节性强等特点。二是资金需求频率高,单次融资金额较小、期限较短,这与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主要用于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密切相关。三是违约风险高,由于规模小、普遍缺乏竞争优势,影响其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伴随着很高的风险。四是融资利率较高,高风险必然要求更高的资金回报,即便是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也必然面对更高的利率。

(二)银行信贷的特点

银行信贷较为明显的特征:一是提供统一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执行严格的信贷流程;二是信贷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时间长、要求高;三是实行严格的贷款调查和审贷分离制度;四是给予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往往还会附加其他条件。这形成了对小微企业的挤出效应,而宏观上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使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困境进一步加剧。

(三)民间资本的特点

民间资本与银行信贷相比较,其特点:一是交易方式灵活,期限可长可短,手续简单。二是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或通过中介完成,方便快捷,资金能够迅速到位,以解小微企业燃眉之急。三是利率高,弹性大,灵活性强,其利率水平因小微企业所处地区、行业、企业自身情形等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别。四是融资基于彼此相互的了解与信任,相互约束,道德风险较低。

从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恰好可以满足民间资本希望找到投资出路的需求,两者有着很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在望贷无门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就成为小微企业的必然选择。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位,易引发地下金融和非法融资

立法缺位导致难于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基于真实的生产或消费支出背景、利率水平处于合理范围内的融资,政策层面上应当予以支持和引导;对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非法融资行为应予以坚决打击。制订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的专门法规,有助于弥补现行金融体制的不足,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二)风险高,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

介于立法缺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游离于法律之外,不受国家控制,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无法还款或恶意欠款时,坏账风险很高,极易引发债务纠纷,个别债权人采用暴力等极端手段催款,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利率高,加重小微企业负担

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或困难期,资金捉襟见肘,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负担,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加速困境,进而倒闭。

(四)资金投向难以控制

小微企业本身处于市场补位角色,受利益驱动易流向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行业或领域,进而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民间融资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途径,对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困境加剧了其隐蔽性,资本的逐利本性又加剧了其失范性,隐藏着极大的风险。诚然,民间融资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但不应当简单粗暴地扣上“非法”、“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等帽子,政府应加强研究,出台政策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进行引导和规范。

参考文献

[1]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1.

[2]郭斌,刘曼路.民间融资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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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这与它们完善的市场经济及成熟的金融市场有关。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仍然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是当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但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审核时间过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实力不强、缺乏抵押资产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为由而拒绝给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总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由于其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的利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不但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物,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资产抵押登记、担保费等高额费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相对较高。

(二)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包括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众之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民间借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加活跃,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工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意社会需求时的必定产物。民间借贷已成为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这种态势逐年递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20‰,在民间融资不够发达的广东省,借贷利息更高达月息20‰--30‰。[2]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基于亲缘关系的直接借贷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结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鉴于社会各界倡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政府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政策,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监管混乱和监管漏洞。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从法律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地规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这样才可能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在金融市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上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经济状况日益剧增,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企业由于实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等问题很难通过商业银行机构得到解决。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3]民间借贷则为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时,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优势,从而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由传统的直接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民间借贷比其他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其闲置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者本身既能从中获利,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从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业运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失,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许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却使得其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高息对较低收益率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得不偿失。当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新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债务,恶性循环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4]

2、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不规范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率是在我国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调整的,由借贷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鉴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因此利率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导致国家利率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在有关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质价值和意义。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我们应尽快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其纳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使这些不规范性、隐蔽性的借贷活动公开化、合理化,以达到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畅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机制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 采取单独的民间借贷立法模式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浮动范围、借款方式、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信用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活动;加大打击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可能让人们了解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保正当的民间放贷行为顺利进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为民间借贷创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5]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有机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金融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民间借贷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系统,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运行纳入监管之中;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

(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标准,可以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利率、担保、贷款额度、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范,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界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有效的规范。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与人民银行建立监测点,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在准确掌握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

参考文献:

[1]樊鸿雁.姜南.中国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4-39.

[2]李英民.民间借贷:博弈分析与路径选择[J].济南金融,2005,(9).

[3]张婕.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J].经济研究,2002,(6).

[4]刘黄.中小企业如何制定最佳融资决策[J].中国中小企业,2002,(9).

[5]朱峻宏.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21).

[6]嘉思瑶.宋若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4).

[7]李大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剖析及对策选择[J].金融研究,2001,(10).

[8]冯静生.对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思考[J].经营与管理,2009,(1).

[9]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5).

篇10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活动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二)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手续简便、放款快捷、利率灵活等特点广受中小微企业的青睐。近些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1、民间金融市场缺少监管机制。民间金融由于其形式多样,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造成政府监管出现很多空隙。不能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在金融业务运行中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民间金融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导致其发展不规范、业务单一化,影响其健康快速发展。2、民间金融机构缺少抵御风险的能力。民间金融机构大部分是吸收社会上闲散资金,投资给需要的中小微企业。由于其经营时间短,规模小、资产少,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民间金融由于其担保物少、利率高,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容易出现收不回投资额和利息,使民间金融机构濒临倒闭。3、民间金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金融机构由于其投资利率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投资利率,导致金融市场中存在非正常竞争、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对整个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不安,影响金融秩序正常运行。

二、分析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一)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微企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他们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活跃市场、解决就业、创造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资产少、发展迅速、相当一部分集中于高科技产业。他们拥有高学历、高技能的优秀人才,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工作效率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创造利润高。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优势在快速发展中,缺乏大量的资金支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发展速度。因为其资产规模小、抵押质押金额少、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导致他们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低、贷款难等困境。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微企业融资少、贷款难一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其成立时间短、资本少、信用度低、可提供的抵押物少等特点,无法在大型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导致其发展出现瓶颈,阻碍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存在问题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企业自身原因。外部原因是与我国国情和金融体制有关,内部原因和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分不开。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才导致我国中小微企业贷款少、融资难的困境。1、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及实施的金融政策。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制度性特征。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国有企业,政府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有各种政策支持对国有企业贷款也积极配合,提供丰富的资金资源。2、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小微企业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他们数量多、规模小,能够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少、信用等级低、财务不健全等特点,从商业银行融资相当困难。商业银行有各自的审贷系统,中小微企业的申贷资料在银行系统中评分较低,能够获得贷款数额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3、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有限。尽管中小微企业盈利水平高,但是由于其资本少,风险承受能力低,不具备上市筹资的条件。这样导致这些企业不能在资本市场上融资,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阻碍其发展和壮大。

三、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的相互作用

(一)民间金融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等特点,深受中小微企业的信赖。具体作用有以下几点:1、手续简便、融资快成为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正规金融机构因为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短、贷款综合评分低、财务信息不健全,抵押质押物价值不高等,审核贷款程序繁琐,放贷时间长,有可能延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民间金融可以克服这些问题,及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满足其发展的需要。2、融资费用低,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虽然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低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是高抵押质押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相应的其他融资费用也会增加。最后导致实际利率高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同时、还可能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少于申请数额,误失投资商机,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中小微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促进作用

1、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融资后发展迅速,可以及时还清贷款,从而促进了民间金融机构的再投资,有助于资金的高效利用,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2、中小微企业的特点也有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具有地域性特点,大多是实体经营,风险可控。民间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这些企业,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

四、如何完善金融体制使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时,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力量,将会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发展民间金融,不仅可以有效调节市场经济中的资金配置,让中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帮助其发展壮大;而且能促进金融体制更加健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快速健康发展。

(一)完善我国金融体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中缺少对民间金融的有关规章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市场合法与非法的区别,让借贷双方清楚明了地进行投资,保护各自的经济利益。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特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二)引导民间金融投资方向,避免和降低风险的发生

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混乱,近些年来出现很多投资担保公司,用吸引人的高利率借入资金开辟市场。但是时过不久这些投资担保公司纷纷倒闭,老板跑路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不仅没有得到高的投资回报率,就连本金也收不回来。所以国家在制定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引导其选择投资的合理方向,防范投资风险的发生。同时让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大型项目的融资,使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更加多元化,达到分摊风险,降低损失的目的。

(三)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使利率逐渐走向市场化

现在我国央行已经设定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设定最高上浮比例。这为我国利率实施市场化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宏观调控作用。民间金融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也应根据央行利率变动实施上下浮动。使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平等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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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农村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从相关的调查报告来看,目前农村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权限上收,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级一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门槛过高,手续繁琐,同时邮政储蓄所“只存不贷”的情况为农村民间融资提供了客观发展条件,部分经济相对发达且有经商传统的地区,民间融资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虽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一般在20%左右。

4.业务分散,期限短,季节性强。“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一般为一年左右,两年以上不多见,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而且在冬春两季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要收回贷款,这时候是民间融资活动最为活跃的时候。

5.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以掌控。民间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相应的法律也很难做到监控和保障。

6.生产性借贷为民间融资的主要部分。民间借贷的主要是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借贷,农户的扩大再生产借贷以及居民和农户的一般消费性借贷。

二、民间融资活动发展的必然性

1.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农村民间融资问题发展的诱因

首先,我国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垄断和封闭的运行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从农村吸收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因而造成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不足。而且如上文所提及的,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都逐渐加大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县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缩减,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大额贷款必须通过省级商业银行审批,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和申报权,可是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削弱了基层行投放信贷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银行信贷政策和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的乡镇中小企业而言,缺乏现实有效的可行性。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繁琐的贷款手续,也无法适应农村贷款急、频、小的特点。

2.充裕的民间金融资产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了,我国的民间资本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形成了稳定的民间资本来源。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农村闲置资金增多,一部分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一部分则成为民间金融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快速增长,使私人资本的规模迅速膨胀,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

3.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旺盛的资金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乡镇企业短期资金周转、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议

在当今中国的发展现状之下,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而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简单的打击和取缔并不是规范民间金融的正确方式。2005年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认可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定价、分账核算、审批流程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鼓励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体制,通过流程改造和美化差别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这些并不能从跟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完善现有金融运行体制。因此,我们要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按商业原则到农村投资,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却没有规定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而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界定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主要就是看这种活动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这一规定的假定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能正确无误且及时的做出批准,显然这一夹定是与现实情形相脱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因而当务之急就是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律管理之中,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合理的民间金融行为规范化,同时禁止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金融活动,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玲,贾丽博,詹漫丽.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影响分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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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农村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从相关的调查报告来看,目前农村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权限上收,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级一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门槛过高,手续繁琐,同时邮政储蓄所“只存不贷”的情况为农村民间融资提供了客观发展条件,部分经济相对发达且有经商传统的地区,民间融资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虽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一般在20%左右。

4.业务分散,期限短,季节性强。“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一般为一年左右,两年以上不多见,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而且在冬春两季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要收回贷款,这时候是民间融资活动最为活跃的时候。

5.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以掌控。民间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相应的法律也很难做到监控和保障。

6.生产性借贷为民间融资的主要部分。民间借贷的主要是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借贷,农户的扩大再生产借贷以及居民和农户的一般消费性借贷。

二、民间融资活动发展的必然性

1.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农村民间融资问题发展的诱因

首先,我国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垄断和封闭的运行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从农村吸收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因而造成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不足。而且如上文所提及的,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都逐渐加大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县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缩减,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大额贷款必须通过省级商业银行审批,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和申报权,可是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削弱了基层行投放信贷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银行信贷政策和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的乡镇中小企业而言,缺乏现实有效的可行性。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繁琐的贷款手续,也无法适应农村贷款急、频、小的特点。

2.充裕的民间金融资产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了,我国的民间资本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形成了稳定的民间资本来源。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农村闲置资金增多,一部分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一部分则成为民间金融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快速增长,使私人资本的规模迅速膨胀,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

3.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旺盛的资金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乡镇企业短期资金周转、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议

在当今中国的发展现状之下,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而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简单的打击和取缔并不是规范民间金融的正确方式。2005年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认可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定价、分账核算、审批流程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鼓励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体制,通过流程改造和美化差别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这些并不能从跟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完善现有金融运行体制。因此,我们要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按商业原则到农村投资,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却没有规定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而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界定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主要就是看这种活动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这一规定的假定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能正确无误且及时的做出批准,显然这一夹定是与现实情形相脱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因而当务之急就是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律管理之中,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合理的民间金融行为规范化,同时禁止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金融活动,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玲,贾丽博,詹漫丽.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影响分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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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与理论支持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新兴市场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Michael Aliber(2002)在其研究成果中阐述了印度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印度非正规部门企业从非正规金融所获资金是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远远大于正规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资金支持。Kellee Tsai(2001)通过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中国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是靠非正规金融进行融资的。林毅夫、李永军(1997)指出我国中小企业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产业特性决定其很难通过上市筹集资金,缺乏抵押品导致其很难从银行获取贷款,最为合适的融资渠道就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包括中小型银行和非正式金融机构,他们通过调研论证了非正规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是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替代的。史晋川(2002)、张仁寿(2002)对我国温州地区民间经济发展做了深入调查,得出:温州民营经济在建立初期,主要通过自有资本金以及从民间获得的资金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当企业渡过原始积累进入成长期,生产规模扩大,经营实力增强,这时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借贷,民间融资也仍然是很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总之,国内外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和民间金融的研究做了较多的研究,大量的研究成果都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等融资渠道来阐述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这与民间金融在我国的非合法化地位不无关系。

(二)金融共生理论与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共生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以及金融中介机构在特定的共生环境中以一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在经济关系中,共生性表现为参与者自身发展水平的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增强以及经济利润的增加。金融共生理论认为,金融业的产生本身就具有共生的意义,因为在经济活动中,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会进行资金收支活动,这样就会产生资金盈余部门和资金赤字部门。资金盈余方想要利用剩余的资金获得收益,而资金赤字方需要补充资金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这样一个共生关系就形成了。根据金融共生理论可以得出:在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上,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存在着共生关系,其中中小企业是资金的需求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则是资金的提供方。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的扭曲特质,加上中小企业融资的独特性导致资金的需求方与提供方不能形成良性的合作共生关系。在此背景下,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发展资金的情况下产生了,它完全满足金融共生性的各项要求,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融资途径。民间金融体系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有效补充,是我国中小企业在无法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取融资条件下的重要融资途径。民间金融的产生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市场供给共同作用的产物,这种金融内生性决定了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共存性。

三、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根据工信部2011年度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千万,占全部企业数的99%,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65%,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可以说,中小企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重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2011年7月针对我国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做了深入的调查并了《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该报告显示:在抽样调查的小企业中,半数以上是依靠民间借贷维持生存,能从银行贷到款的只有15%,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基本为盲区。有迫切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高达63%,其中有76%的中小企业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受限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特殊性质,中小企业的小额融资需求往往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解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只有21%资金需求是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传统金融机构得到解决的,高达22%的中小企业从未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从调查结果上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较大困难,主要体现在正规金融机构对其惜贷现象较为严重。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剖析 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时制约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完善的最严峻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保障,当出现贷款违约时,民间金融机构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处处受限,很难形成成熟的市场。虽然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已经在很多地方自行开展(如温州),但是国家始终未出台任何有关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导致其始终处于灰色地带。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民间金融资本所从事的领域也非常有限,资金不能够有效流通,只能局限于非常狭窄的地理区域发展,并且这种发展往往基于线人介绍的模式。同时,由于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很多不法分子趁机进入民间资本市场,使得正规的民间金融市场逐渐偏离了发展轨迹,其目的是获得投机价值,严重损害了我国合理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金融共生理论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在金融体系布局和构建过程中,过分注重大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扶持,忽视了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金融的发展。这样的制度直接导致民间金融的无序发展和高风险运行。由于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都是中小企业与资金持有方自发进行的借贷关系,不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导致政府机构无法对这一块金融借贷关系进行监管。由于处于监管范围之外,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也对宏观调控政策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特别是由于缺乏对民间信贷进入非鼓励和支持产业的行为进行监管,因而造成民间大量的资金涌入了重复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非常不利。同时,缺乏对民间金融有效的监管,也会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来看,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由于其业务形式非常单一,规模和服务都无法和大型的金融机构进行竞争。为了改善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提供途径,必须改善民间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作为政策指引,促进更多的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市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当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中小金融机构时,民间金融便孕育而生。因此,从金融共生论理来看,支持民间金融发展,使之与中小企业共生共荣才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的良策。

四、民间金融支持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解决对策

(一)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监管 法律法规的政策保护对于民间金融体系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民间金融的运作具有阳光化、有序化,才能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法律法规体系必须从上述所有环节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和指引,才能促使民间金融市场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制止不法分子因存在法律漏洞而进行不法的投机行为,影响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效果。同时,在加强对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应该对民间金融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准入和信用管理制度。以保证其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特别是需要通过信用管理制度来提升和规范其道德操守。这不仅能有效提高民间金融的运作绩效,还能加强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二)加强民间金融市场信贷活动引导 以往政府往往会对大型金融机构出具信贷指导政策,避免资金落入重复建设和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国家也应该加强对其信贷活动的引导,使其资金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民间金融市场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样具有逐利性,其贷款利率一般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3-5倍,体现了贷款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然而市场上通常出现利率是法定利率的好几十倍,这种情形完全扭曲了货币的供求情况,还将严重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因此,我国政府监管当局应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进行指导性地规范,保证中小企业能够以合理的利率得到贷款支持和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设立并完善民间中小型金融体系 目前,制约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最大苦难就是中小金融体系善不完善,培育完善的民间中小金融体系显得尤为急迫,一方面能够继续保持其地域优势,另一方面能够节约国家监督和管理的成本,形成科学、透明、合理的运行机制,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目前较为普遍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为融资公司和民营银行。虽然,民营银行和融资公司在我国发扎已有一段时间,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仍然无法满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主要是受制于目前的金融体系和资本规模。由于我国政府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对金融行业有严格的准入限制,民间金融机构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同时对我国金融领域进行适度开发,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金融金融领域,特别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以实现了民间金融的正规化。

(四)完善中小企业金融贷款担保体系 众所周知,由于缺乏有效和信息充分的担保,使得中小企业在获得充足贷款方面面临着巨大困难。因此,为了进一步改善这样状况,我们需要为中小企业建立起完善和健全的贷款担保体系。参考国外的中小企业担保发展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由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共同组建的担保组织以及第三方纯商业性质的担保公司。由于政府组建的担保公司是不盈利为目的的,因此这使得其信用评级较高,但是由于这一点也使得其能提供的担保对象十分有限,中小企业共同组建的担保组织一般属于互助担保,这要求成员企业必须先向组织缴纳一定的会费才能享受到担保服务,这类属于行业内的信用担保。对于纯商业性担保公司而言,由于其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加之其主要是利用自身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会对风险进行严格控制,这不仅会减少中小企业获得担保的可能性,还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我国金融环境和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议以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为主,行业互助担保组织为辅,发展商业性质为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贷款担保体系。

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结合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更是一种制度层面的演进。就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而言,这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基本相适应的,但是在中小企业金融市场方面却存在这比较尖锐和突出的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需要进一步进行制度变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特别是对顶层制度的再设计来解决这一矛盾。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2]高发:《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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