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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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担负着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组织和管理社会活动等任务,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和公共设施等条件,为此所发挥的“社会费用”,须从受益企业的生产费用中扣除,从而形成具有强制性的纳税义务。
因此,国家以收缴各种税费的形式,与企业之间产生财务关系,企业应照章纳税。是一种强制性分配关系
2.企业与出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资金,企业向其支付投资报酬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及时形成企业的资本,同时,拥有参与或监督企业经营、参与企业剩余权益分配,并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企业利用资本进行营运,对出资者有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实现利润后,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向其所有者支付报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资不同,他们各自对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相应对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风险与共和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剩余权益分配关系,体现着一种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
3.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向债权人借人资金,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除利用资本进行经营活动外,还要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便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企业利用债权人的资金,要按约定的利息率,及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债务到期时,要合理调度资金,按时向债权人归还本金。
因此,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债务----债权关系。
4.企业与受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企业以购买股票或直接投资的形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是体现所有权性质的投资与受资的关系。
5.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将其资金以购买债券、提供借款或商业信用等形式出借给其他单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企业将资金借出后,有权要求其债务人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6.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相互提品或劳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企业在实行厂内经济核算制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企业供、产、销各个部门以及各个生产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劳务和产品要计价结算。
这种在企业内部资金使用中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关系与内部结算关系,体现了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7.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他们以自身提供的劳动作为参加企业分配的依据。企业根据经营者的职务能力和经营能力高低,根据一般职工业务能力和劳动业绩大小,用其收入向职工支付工薪、津贴和奖金,并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等。
企业与职工之间是以权、责、劳、绩为依据的在劳动成果上的分配关系。
8.企业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财务关系
董事会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和增减注册资本等方案,企业要为董事会支付董事会经费,因此,企业与董事会之间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监事会负责检查企业财务,企业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接受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同时企业也要支付一部分监事会经费,因此,也与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财务关系的发展规律
1.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律
在财务活动运行过程中,有诸多规律在其中发生作用,推动着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发展。其中必有一种规律是基本规律,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和影响着其他规律发生作用程度。财务关系发展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充分协调和发挥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财务关系,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在坚持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不断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个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二是确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财务关系发展的具体规律
财务关系的形成、运作、发展有其特定的具体规律,这些具体规律反映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律。
(1)财务关系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完善规律。财务关系的发展变化通过经济体制反映生产关系的特定内容和要求。财务关系的处理为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的健全和完善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与企业的财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作为财务主体建立新的财务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为财务权利的代表承担监督管理宏观和微观财务活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财务关系发展适应理财环境变化规律。财务关系的发展要与特定的理财环境相适应,理财环境是财务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宏观环境对财务关系影响是广泛的、间接的,而微观环境尤其是企业内部理财环境对财务关系的影响则是直接的、具体的。不同理财环境因素对财务关系影响的程度、范围、方式和方向各不相同。
(3)财务关系的发展一定要适应财务活动变化规律。财务关系是资本金运动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财务活动的价值形成、实现、增值的活动是借助于筹资、耗资、收入、分配等具体环节实现的。
财务关系与财务活动的有机结合,紧密相连,构成现代财务的基本内涵。财务关系受制于财务活动。财务关系对财务活动的变化具有反作用。
(4)财权与物权的统一与背离规律。财权与物权是从两个方面对财务实行管理,即实物形态上的财产管理和价值形态上的财产管理,而财务管理侧重于对价值形态上的财产管理。财权与物权既统一、又分离,独立财权是现代企业财务区别于传统财务的根本标志。财权是前导,物权是基础,财权与物权适当背离的现象有利于协调财务关系,促进财务运行的良性循环与周转。
(5)财务责权利相统一的规律。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要求企业财责、财权、财利相统一,在责权利中责是核心,利是动力,权是保证。这一规律要求建立科学的财务体制,对于各个财务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给出明确而合理的规范;适应财务体制制定具体的财务制度,使各方责权利关系的处理具有详细,具有可操作性;适应经济发展及财务关系的变化调整,改革财务体制使财务责权利关系协调运转;要建设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法律、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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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028-01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会由于劳动者的离职遭到泄露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手段,是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对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择业范围进行限制,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偿的意思自治的表达。从而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达到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从而阐述及明示了竞业限制法律的规制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和范围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相对弱势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让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竞业限制,那样的话一部分劳动者可能就会面临生存的挑战。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表明了普通的员工一般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条款来界定是否需要签订,往往这样做单位就可以继续适用该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此类人员常见的主要是销售人员。二十四条中规定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核心价值秘密的相关人员。在发放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也不会对所有离职人员都给予此待遇。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限制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拥有客户资料或知悉运营秘密,并以此信息进行相关竞争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为限。”这样的原则与我国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相似。首先,既然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依据协议劳动者可能会面临跨行择业或失业的风险,所以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要有严格的界定。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肆意地来界定商业秘密及限制的范围,难免会造成夸大事实和滥用权利的后果,所以竞业限制的地域、人员范围都应当按照构成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人员和地域范围为限制。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即竞业限制条款必须限定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而不是无止境的,其标准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所必须,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规定。《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超过5年,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但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如到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种竞争性的产品或者与原单位具有交叉的竞争业务关系时(包括自己经营),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允许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两年以上的部分无效。
三、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对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必须做出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将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写进竞业限制协议中,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有效力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来说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数额,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当然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之外,还受既定协议的约束。
四、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一)保密协议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而竞业限制限制的是劳动者从事某种业务或行业,是用来维持用人单位在某方面的竞争优势。
(二)竞业限制协议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保护商业秘密只是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没有期限、无需补偿的;竞业限制是有期限,而且用人单位是需要补偿劳动者的,而竞业限制时限最长为2年。
中图分类号: U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几年来,随着行唐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进程,行唐县先后获得“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荣誉。以美化家园、改善城市形象、优化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城市园林事业蓬勃发展,作为城市绿地重要组成部分的道路绿地以独特的魅力展现在我们面前。街道是城市环境的骨架,它是城市活力的所在。法国建筑师简••••雅各布说:“当我们想到城市时,首先出现在脑海的是街道和广场。街道有生气,城市也有生气;街道沉闷,城市也沉闷。”川流不息的车辆、鳞次栉比的店铺、迎风招展的行道树、平展如茵的草坪……街景元素间对比、变化、形成动态协调,赋予街道勃勃生机和强烈个性。道路绿地作为街道景观的一个要素,在日益注重绿色空间和环境质量的今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道路绿地的含义和在城市中的作用
1.1道路绿地的含义
道路绿地最初是以行道树种植的形式出现的。当前,由于行道树内涵的发展,多用“街道绿化”一词来代替“行道树”,甚至推广为“道路绿地”。在近代我国把城市中“在道路用地中列植乔木”称作“行道树”。1986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列有“街道绿化”条目,并解释为:“在城市的道路用地上采取栽树、铺草和种花措施,以改善市区的小气候,降低车辆和人流的噪声,净化空气,划分交通路线,防火和美化城市。”由于在道路用地中不仅是“列植乔木”,其内容有了新的变化,所用的名词也有了新的发展。
1.2道路绿化在城市中的作用
1.2.1 分隔交通
近年来行唐县城规模发展迅速,城市交通运输量逐年增加。如何处理好街道绿化与城市交通的关系,发挥绿化对于组织交通的作用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常用绿化隔离带将快车与慢车道分隔开,称为“两块板”。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又有行道树及人行道绿化带将行人与车辆分开。在街道上的这些不同的绿化都可以起到组织城市交通,保证行车速度和交通安全作用。为了减少行人任意横穿马路,常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种植较密的绿篱,代替金属的护栏,既有利于交通,又美化了街道。
1.2.2 美化城市
街道绿化是城市环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以组织植物来美化街道,而达到改善城市环境的目的。城市街道绿化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城市的面貌和环境质量。很难设想一个没有街道绿化的城市将是什么情景。没有街道绿化的城市,不是完美的城市。因为植物具有各种不同的形状、色彩和姿态,具有多种多样的观赏特性,所以成为美化城市、点缀街景的良好手段。绿化对于城市的美化作用,犹如建筑师在设计图上点缀树木花草一样。没有绿化的城市如同没有植物衬托的建筑一样枯燥无味。这让我们在进行设计时也应考虑到绿化在城市环境中的作用,在不同的地方采取相适应的绿化手段,使街道市容整洁美丽。
2.城市道路绿地的基本形式
2.1一板两带式
这是一种最常见的绿化形式,中间是车行道,在车行道两侧的人行道上种植行道树。在绝大多数城市 均选用此种道路模式。一般次干道、支线道路在10——40米宽的尺寸下,都采用一板两带式,道路横向距离近、障碍少,及经济又实用,管理也便利。
2.2 两板三带式
道路在中间一条绿带隔离下分成单向行驶的2条车行道和两条行道树。一般城市主、次干道在40米以上尺寸,为了分离不同车辆混流、车流,提高交通效率,均采用此种模式。
2.3. 三板四带式
用两条分隔带把车行道分成3块,中间为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连同车道两侧的行道树共为4条绿带,故称为三板四带式。
2.4. 四板五带式
利用3条分隔带将车道分成4条。
2.5. 其他形式
因地制宜地设置绿带,如山坡道、水道的绿化设计。
3. 道路绿地的设计方法
道路绿地的目的是为了美化街道环境,同时在盛夏能为步行者遮荫。道路绿地最主要的还是人行道绿地、分车带绿地两种形式以及街道行道树的选择种植。
3.1 街道行道树的选择与种植
行道树是街道绿地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沿道路种植一行或几行乔木,是街道绿地最普遍的形式。同一地区不同街道的行道树可以不同,这样可以作为一种道路特征,与其他道路区分开来。一条路应有一种主要树种作行道树,以突出它的特色,但也应辅以其他树种或绿化植物,以丰富街道景观。
行道树树种选择的一般标准是:(1)树冠冠幅大、枝叶密;(2)抗性强,耐瘠薄土壤、耐寒、耐旱;(3)寿命长;(4)深根性;(5)病虫害少;(6)耐修剪;(7)发芽早,落叶晚。为了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最低条件,在道路设计时应留出1.5m以上的种植带。种植池可做成条形或方形,池边平于地面或高出人行道地面10~15cm。行道树间距从用路者对街景观赏要求角度看不宜过小,否则视线遮挡过多,同时从对建筑观赏来讲,树木也不宜过高。行道树往往与架空线产生矛盾,以致经常被修剪,一般可选没有主尖的树种,同时树木要耐修剪易整形,以便修剪成各种形状,控制其高度。
1.教学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学生注重程度不足。现在,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一般存在着强调专业教育、专业技能的培养,无视人文教育、法制教育的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很少的法律知识课程之一,没有获得学校与学生的重视。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而言,他们通常觉得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相对难懂,和别的专业其他课程关联又不大,学得好和坏影响不了什么。
2.学生通常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一年级开设本门课程,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之前,法律基础基本为零。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更应该成为中职学生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本课程在法律基本知识的内容上篇幅特别小,只有两章,教师对于这些内容几乎都是一字带过,许多学生对基本知识都所知甚少,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等。
3.教师水平差距较大。现在从事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基本课程教学的教师有两种现象:一是经管专业课老师,以经济、会计专业知识为主是他们的知识构造,有的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例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但没有通过体系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有时难以对法理作出说明;一部分是法律专业老师,具有完整的法律理论知识系统,但对经管类专业课程内容差不多全无所闻,教学不能联系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对症下药。
二、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要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可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了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地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要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设计科学的教学目标,安排合理的教学环节,体现课程的衔接性与启发性。要重视案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侧重于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以案例教学为向导,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以案例为导向,首先要严格精心挑选案例,统一组织安排。对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授课时间比例要合理分配,要选择实用性强的典型案例,案例的讲解、推理应缜密,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件及自学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三、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的措施
前言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之一,它的构建和进一步的健全完善,有利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有效依法履行其职责,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大灾难性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维护,更有利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有效有力保护。然而,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比较,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起步是比较晚的。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和快速地发展,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在持续地提高,也就使得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与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了。在这种国情下,为了能够有效地促使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完善,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强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仔细深入地分析研究,发现其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向前发展,最终得以完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我国的宪法明确地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的职权时必须绝对严格地按照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属于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范畴,在所有的各个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中都对消防行为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然而,到现在为止,在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当中,并没有出台与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相关的组织法。如此这般,造成了消防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有的国家机关会因在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相应的消防法内容,而拒绝执行的情况。因此,出现这种情况时,消防法在那些国家机关面前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来看,显得比较滞后
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较,他们很多能在很大程度上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适时地修订相关法律,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就显得相对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的立法在我国的程序较复杂,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要经历相对繁杂的手续,一般都要经历数年才能完成。此外,制订完成的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在较长的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致使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制定、颁布、实施以及修订也是如此。比如,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高层建筑已成为现代城市中的主要建筑了,然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针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内容比较不健全,造成了部分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在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执行能力低下
从总体上来分析,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消防执法的任务量也日益猛增,现有的执法力量不足以满足。以2012年郑州市的消防状况为实例,2012年市区人口为425万,各类各级的企业事业单位总共有近十万家,全年共发生火灾近1300余起,全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了近万家单位,然而全市的消防监督人员不过近百人,显然消防执法人员不足。消防执法的任务量是十分巨大的,要有效完成如此巨大的执法量,需要大量的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和执法机构的完善作为前提,当然,还必须要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足够的物资条件以及大力的财力扶持。2.依然存在地方行政干预的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它是由公安部直接领导的现役制的军队,但在具体执法时,它有时还存在人情网和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由于消防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处的不同位置和所担任的不同责任,就造成了他们在定位消防目标、消防思维方式以及具体的消防工作方法等等都有比较大的差别。另外还存在某些经营者、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有着各种关系,造成了一些领导把消防执法与经济发展相对立,对一些有悖消防法律法规并且还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不能及时做出关停、限期整改等等处罚。其次,还存在小部分执法者,由于本身的职务和地位,又深受封建特权观念等思想的毒害,将自己凌驾在法律之上,做出一些篡改执法、歪曲法律等等事情,进而做不到公正执法,甚至纵容一些不法行为继续进行。3.因执法手段的单一,造成难以实施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一方面,在当前的法律中,对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消防法》中,规定了诸如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扣留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的执法主是公安机关或者是申请法院执行。这就造成了公安消防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或单位拒绝执行时,由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而不作为,而在很多时候法院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受理这类强制执行的案件,使得难以根治部分安全隐患,长此以往,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在申请法院执行时,其程序繁琐,所耗的时间也较长,造成了行政效率较低。以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来说,从判决到执行完成,至少也需要好几个月时间,而对于处罚对象来说,很多时候都是在发现有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仍在营业,相应的危险就在进行当中,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相应解决措施
(一)大力提升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力度
在我国,为了提升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执行力度,首先主管领导或部门必须加强其自身的政治思想自我教育,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位,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办事,决不将自身凌驾于消防法规法律之上。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负责消防安全的必须是单位法人或者是主要责任人,以保证职责设定和法律责任设置能够一致,以确保在发生违背消防法律法规时能够有效地追究责任。
(二)大力提升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职权时的依据主要是基于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所以,为了确保中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国家机关的执行力度,避免消防法律法规与国家机关发生冲突,以保证中国的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提升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在消防组织法中,必须将公安消防机构与各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实现利用法律手段对国家机关有悖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核心。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自身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涉及面广,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就有282部,其中法律60部、行政法规82部、部门规章86部、地方性法规23部、政府规章31部。所涉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891项,其中,行政处罚761项,行政审批53项(包括行政许可37项)。行政强制40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执法人员要将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逐一记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掌握较好的学习方法,熟悉法规所规范的行为,是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
熟悉法律法规的方法很多,看似复杂,其实也很简单。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范的行为虽然多,但是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也是具体的。对于从事行政许可方面的管理人员应当将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对于负责日常巡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所禁止的行为,以及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幅度。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共有十三章219条,而禁止类规定是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只有18条,所规范的行为只有32种。负责日常巡查工作的管理人员主要将所应用的法律法规通读,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熟悉并掌握即可。这样既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能将自身工作所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掌握好,为做好本职工作打好基础。
另外,了解市场运行规律有助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对于违法商品,执法人员不能只是将所查扣到的违法商品没收,对经营该商品的市场主体进行了处罚就认为案件已经办理完毕了。如果了解市场运行规律,就知道商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是要通过原材料的购进、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接触到的违法商品,大部分是在销售环节中查出来的,那么这个商品所经过的所有环节就都存在着违法情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违法行为和违法商品时,不能就事论事,应当将违法商品所经过的所有环节的经营者经营该违法商品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一并查处。对于超出办案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转至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2核心作用原理及其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对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作用对象和研究内容的提炼总结,笔者提出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下属4条原理:安全法治原理、安全规范原理、安全标准化原理以及安全发展原理。
2.1安全法治原理
安全法治原理是指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基础,规范人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法律法规作用效果,从而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安全法治原理发挥其促进作用,有利于减少危险有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法治可以消除人治的多种弊端,明确权利责任,使安全管理高效、合理。安全法治原理与依法治国一脉相承,均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维护系统的稳定有序,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降低制度本身的效能,进而可能会引发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危机。安全法治原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体系得不到贯彻实施、监督监管系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1)安全法治的原则性。原则性包括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等多项原则。其中客观性原则主要包括认识的客观性、法律法规的客观性、二者之间关系的客观性;合法性则是表达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尊重与认同;合理性原则则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逻辑性原则表达了其他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在运用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依靠逻辑思维提炼安全法律法规,以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安全法治的至上性。安全法律法规至高无上,它是评判系统中所有成员行为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最高标准。系统中任何成员都必须在安全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都得受到相应的制裁。简言之,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安全法治的普适性。安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殊化和个别化。另一方面,安全法律法规要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都能起到反馈调节作用。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避免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力求做到公平正义,从而保障系统秩序的稳定。
2.2安全规范原理
安全规范原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并约束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法律实施环境的行为准则。安全规范原理主要是从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法律管理环境等3个方面进行研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能够起到安全指引、安全预测、安全评价、安全教育等4个方面的作用。这4个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状态,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规范原理可以从人-机-环三个方面具体阐释:1)规范人的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确保人的行为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安全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可以有效的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安全规范原理具有指引作用,将为人的行为树立正确的导向起到积极的作用。2)规范物的状态。基于安全规范原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使人的行为与物的状态达到协调统一。规范物的状态中的“物“,包括各种设备、设施,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避免了因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身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进而促进了系统整体的安全性。3)规范环境的状态。环境既指系统大环境,又指法律实施的环境。保障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有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还要有非常有效的监督监管机构力行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监管工作,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环境。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状态将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发挥其作用,有利于提升系统的安全性能。
2.3安全标准化原理
安全标准化原理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辨识并消除危险源,使人、机、环处于安全状态,促进系统整体安全性能的提高,进而促进安全法学、安全学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既要保持先进性,又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既要确保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要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效率,保障系统的整体安全性能。我国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体系还不够完善,系统性和操作性均较差,甚至有些方面暴露出专业涵盖面不足等问题。基于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全面性。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全面覆盖行业体系,但是部分行业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体现本行业当今的发展现状;同时,安全法律法规应该集中立法,不应出现体系建设分散的状况,只有保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全面性才能更好的保障系统安全。2)系统性。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方法,构建更加有效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反作用于安全法律法规,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可以很好的解决因为系统性不强而导致的作用效果不佳的问题。3)强制性。强制性可以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增强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可以提高制度本身的效率。安全法律法规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显示其巨大的威慑力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为整个安全系统服务,提高系统整体安全性能。
2.4安全发展原理
安全法律法规应有与时俱进的发展性,通过安全发展原理,可以更加有效的传承安全法律法规的精髓,同时又可以根据其原有的基础性结构再基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废除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从而尽可能消除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法律法规原理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需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发展原理不仅要根据安全现状提高安全法律法规的先进性,同时也要对人的行为进一步管理,尽量降低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安全发展原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保持创新性。创新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竭的动力,是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必然方法。创新不只是安全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创新,更要求在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层面上做到真正意义的创新,从而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增强先进性。我国的一些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应对法规标准的世界化和标准化。不论在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均应朝着先进性的方向发展,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先进性建设和体系化建设是安全发展原理的重中之重。3)相似和谐性。相似和谐性可以帮助人们在生活中提高安全性能,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相似和谐性对于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这一性质对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核心原理中的发展原理、规范原理、标准化原理等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4)构建发展趋势预测模型。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有学科理论知识作基础,更需要构建良好的发展趋势模型作参考,为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方向性、纲领性指导。2.5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轮型模型,如图1所示。首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构建该轮型模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构成统一整体。其次,该轮型模型内部共有4个子系统,围绕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运转,共同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最后,每个子系统又受到多个要素的影响,通过系统工程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构成了该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可以为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四条核心作用原理之间的协同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完善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体系建设,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创新。4条核心作用原理从不同层面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深刻内涵,对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理论的完善具有指导意义,为安全法律法规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之中提供了理论依据,保证了系统安全性能的提升,进而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学的发展。
3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3.1霍尔方法论简介
霍尔方法论是基于三维结构的系统工程研究方法[10],其中,三维分别是时间维、逻辑维、专业维。霍尔方法论的核心是最优化,特点是任何现实问题都有可能被弄清且目标非常明确。霍尔方法论结构如图2所示。1)时间维:对于一个工程项目,从规划到更新共经历了7个阶段,这7个阶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紧密衔接在一起。2)逻辑维:将研究工作过程展开,从摆明问题到决策实施共分6步,条理清晰,逻辑严谨。3)专业维:专业维又称知识维,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涉及的专业知识各异。专业维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各阶段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2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分析问题,把目标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是分析、辨识、处理及解决危险有害因素的工作方法。通过专业维、逻辑维、时间维三个维度对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进行分析研究,消除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高系统安全性能,使系统达到最优化,与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研究方法相吻合,故将霍尔方法论应用于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研究之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社会不断发展,环境对系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故参照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并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1)时间维: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共分为安全规划、设计、运行、更新4个阶段,形成一条闭环回路系统,根据时间维的4个阶段分析并处理问题,更加合理有效。2)逻辑维:如图3所示,从摆明安全问题到安全措施实施共7步:摆明安全问题、确定安全目标、系统安全综合、系统安全分析、系统安全评价、安全决策和安全措施实施。从逻辑维的角度处理安全法律法规问题,环环相扣严谨有效。3)专业维: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所涉及的专业不同,安全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学都是以系统工程为核心,并围绕其展开。其中安全法学是重点,安全法律法规问题应该更多的从安全法学的专业角度分析,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并得出结论。4)环境维:环境适应性是系统的固有属性,系统与环境之间必然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
4应用分析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于安全学科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不论从理论研究的层面还是从实践应用的层面分析,均可发挥其促进作用。1)对安全学科建设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安全法学、安全学、系统工程学等学科体系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法治、规范、标准化、发展等原理不仅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且通过深入分析四条核心原理及其内涵有利于其他学科的完善,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2)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促进了整个人-机-环系统的安全性能的提高。另外,对于辨识、分析、处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指导。3)对安全文化发展的作用。有利于系统内形成安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形成和谐文明的文化氛围,对于系统内部安全文化的塑造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四条核心作用原理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系统内部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安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建设。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首先要学好审计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我局在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紧紧围绕“角度、广度、力度、尺度”四个环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围绕中心,选准审计角度,将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工作;三是拓宽领域,扩大审计广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四是宽严结合,掌握处罚尺度。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重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不断增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通过这四项工作,我局既坚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07--2011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要针对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加强学习,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时间,专门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给审计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打下扎实法律基础。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安全法规》是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平台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基础知识,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掌握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安全实际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南华大学安全工程本科专业自2004年创办以来,建设过程中一直以“核”为特色,培养熟悉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相关知识,具备安全工程扎实专业知识的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人才[1],主要为核工业企业及核电建设企业等输送人才。《安全法规》课程既涉及法理学的知识,又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具有多学科交叉性、综合性和较强的工程应用性等特点。为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按照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核心任务,聚焦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中从教学内容的把握、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的优化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与实践。
二、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一)精心组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课程教学要达到培养目标要求,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进行精选,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目前南华大学安全工程专业采用的《安全法规》课程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是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其中部分内容已经陈旧,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需要更新的。因此,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利用好网络资源对教学内容更新。该教材教学信息量大,且与《安全管理学》《职业卫生与防护》《建筑安全工程》等课程教材存在内容交叉和重复。全书共七章内容,而教学课时有限(24学时),因此必须依据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系室教研活动与相关课程进行衔接,避免内容的重复,同时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加以补充完善。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主要介绍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宗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要条款内容等;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主要介绍《矿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重点介绍《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以及第一至第五章未在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要求学生自学。在介绍完上述内容后,根据学校安全工程专业的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即增加一章内容:第八章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讲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主要核能源国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国家核安全局历史沿革和职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范围;我国目前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以及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核安全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等,重点介绍《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精选事故案例,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满堂灌”,教师讲、学生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测试时才能见分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在人们生产、生活及生存的空间领域中,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大量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表明:事故原因大多都是“三违”所引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去做。《安全法规》课堂理论教学都是单纯的法律条文,如单纯采用“说教”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枯燥,易产生疲劳心理,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中如果把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则学生对法律条文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是在该课程教学中采用的很重要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先由主讲教师讲授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然后通过精选国内外典型案例,并以课堂讨论的形式来展开,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选择案例时注重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价值性,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上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这样学生查找起来也比较方便。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条款则结合具体案例来学习,并配以适量课堂练习题,由学生讨论后回答,边学习边消化,加深了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教学效果较好;介绍《消防法》时,精选《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案例[2],运用安全管理学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指出违法之处,即分析讨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事故直接责任方瑞海公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如安全评价公司等,具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哪些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介绍《职业病防治法》时,通过精选国内典型尘肺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事件”、“深圳尘肺门事件”等,让学生依据安全管理学的知识来分析其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指出违法之处,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加深学生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并增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能力。又如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教学过程中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故案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提前一周将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就案例进行消化,要求学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后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由教师进行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思考,紧接着由学生发言,分析其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指出事故各方责任主体有哪些违法之处?即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并提出预防对策及措施,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加深了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的有机融合,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运用视频、图片资料,寓实践教学于理论教学中。《安全法规》课程内容多为枯燥的文字条款,纯理论教学不能使学生充分掌握这门课程的精髓,容易造成学生课堂注意力不集中,教学质量和效果欠佳。在教学实践中,根据教学内容精选一些视频和图片资料,理论联系实际,生动形象地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的条款配以图片或视频,简单直观、通俗易懂,教学效果好;又如在介绍《消防法》时,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的剖析》典型案例视频资料,并结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图片资料,使学生认识到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学习《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强其安全责任感。此外,还利用课间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安全系列片《火场逃生与自救》,使学生感受火灾现场的紧张气氛,并学习一些火场逃生的知识,使学生终生受益[3]。通过相关视频影像及图片资料的展示,让学生轻松自如地学习,很好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付诸于实践。
(四)采用多样化考核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要考核内容。《安全法规》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该课程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落着点,聚焦对学生解决复杂安全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即既要考核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他们初步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采用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多样化的考核,即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与期末考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四个方面作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占60%,精选二至三道案例分析题,对于每道案例分析题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要求学生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指出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第二,要求学生依据相关专业课程(如安全管理学等)知识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这样既考核了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初步应用的能力,同时通过对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的渗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提升了教学效果。
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 XXX XX
成 员:XXX XXX XXX
由于处于疫情时期,学校利用网络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通知宣传作为启动仪式,对学习计划、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要求及学习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讲解,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教师学法用法培训内容,全面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法律法规学习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强化监督
本次活动主要采用分散自学的形式,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自己拟定学习计划,自主学习相关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复学后对全校教师的学法笔记进行检查。
三、注重反思,巩固提升
学校决定法律法规学习笔记集中检查之后,将利用开会时间引导全体教师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反思,以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191-03
一、研究综述
(一)旅游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主要针对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设施建设及游客行为等问题展开。李健(2006)、赵慧丽(2010)分别针对旅游环境承载力、农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草原生态旅游的开发在生态环境领域展开研究。姜明星(2012)、陈娟(2011)分别针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水域环境、海岛旅游开发在旅游资源领域进行了研究。黄家玲(2011)、范钧(2014)分别针对旅游者生态意识、游客环境责任行为的影响因素、构建游客管理体系三方面展开研究。陈觉(2013)、Hielke(2007)分别针对景区前后台环境污染问题、景区交通设施的影响、旅游区饭店设施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旅游法律法规研究综述
旅游法律法规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资源保护法、旅游立法、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几个方面。章尚正(2010)对于如何完善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进行了探讨。刘海洋(2005)、张补宏(2008)分别针对立法缺失、立法创新及立法体系的构建展开研究。彭荣胜(2012)、牛婷(2010)分别针对法规内容不完备、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展开研究。胡抚生(2012)对地方水资源法规执行效能、旅游综合执法的体制机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总结评论
综上所述,在旅游法律法规领域的研究多从立法模式、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等角度展开,把旅游法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未能将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分离出来研究。本文将把这两个独立的领域结合,从旅游环境保护视角出发来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环保法规内容及执法与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展开对策研究。
二、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四部高位阶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都接近50%,对旅游设施、资源及游客的规定较多。各条例关于环境保护规定所占比重较少,四川和北京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较多,浙江省侧重于旅游设施的环境保护,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者的环保行为及活动做出的规定偏少。由此可见,不同区域对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是有差别的,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法规在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较为单薄、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
在旅游产业范围内,国家级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相对较少。《旅游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绿色饭店标准》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总体比重较小。其中各省旅游条例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分别只占7%左右。各部法律法规关于旅游资源、设施的规定较多,关于旅游者的活动行为规定处于淡化状态。其中《旅游法》在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环境保护规定总和约为7%,其中环保设施要求占1.8%,资源保护和游客行为规范分别为2.7%左右。由此可见,《旅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不能够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法规内容与时代脱节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很多全新的情况对旅游环境设施、资源保护等法律的执行提出挑战。一是新兴旅游产品的出现,例如“智慧旅游、低碳旅游”的兴起等一些新项目建设及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关景区条例却缺少与之对应的条款。针对这种执法“瓶颈”政府部门还没有对相关景区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二是新技术的出现,如《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已经对水资源环保设施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是已应用于世的新技术设备和产品却与相关条款不协调,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或景区的环境污染加重。法规滞后性会带来负面的联动效应,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地方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缺乏有效衔接
我国已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级法规在内容上不可能对各个行业规范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要求每个行业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因此,各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基础上做好地方法规的调整与完善,使之与高位阶法有效衔接。《旅游法》作为旅游产业的高位阶法,提出了对旅游环境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对各旅游法规之间的衔接做出原则性规定,指导各地方法规的修订与完善。然而,在地方性法规中,除《云南省旅游条例》针对《旅游法》做出修订并与之衔接外,其他省市尚没有对各地方旅游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旅游法。
四、完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对策
(一)增加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
旅游法并没有涉猎过多的旅游资源保护,而是将低位阶法没有涉猎的、有旅游特点的问题进行规范,同时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一样可以适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然而众多低位阶法淡化环境保护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淡化环境保护的情况,相关环保部门和旅游部门需要重新审视由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适当地增加和调整法律法规内容或制定新的法规政策,强调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应与时俱进
作为旅游立法机构,应依据旅游行业的动态性,适时出台新的旅游法规,修订已颁布的旅游法规,有效地克服法律的滞后性。相关旅游法规需增加“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等内容,强化对旅游环境的保护。针对发展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的景区,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环保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在原有法规基础上增加相关环境保护内容。随着旅游的发展,游客更加倾向于乡村游、古镇游,因此旅游部门应当对法规进行更新、调整,克服“重城不重乡”倾向。
(三)加强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的衔接
不同位阶相关法规之间有效的衔接是实施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条件。例如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别归属于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如果《旅游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归属于旅游部门,必然引起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云南省旅游条例》作为《旅游法》实施后首部与之衔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对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本地方法规进行修订,使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在内容有效对接,从而实现地方法规对国家级法规的技术支持。
五、结论
为了更好地落实对地文、水域、生物、和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及游客行为等相关条款的研究梳理,认为旅游法律法规在相关环境保护内容及执行与监督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在旅游法规环境保护内容方面应该加大环境保护内容的比重,及时更新相关条款,突出地方环境保护特色,增强法规强制性,提高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的衔接度。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把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旅游环境保护由末端治理转化为源头控制,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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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
课?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2013年立项课题“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323。
校企合作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应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法律法规来调解、规范和推动。对校企合作的规范仅仅通过通知、决定、办法、意见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对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实训安全、企业接受学生实训等方面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强制性。将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业及行业、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现状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还很少,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对各方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具体来看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则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也比较少。目前,我国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实施的办法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组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只对职业培训做了简单规定。而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通常都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2.现有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学校与企业间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双方的校企合作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强行规定,双方协议内容也多为原则性内容,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常常不明确也不具体。特别是学生与企业的关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难度就会很大,还有可能会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同时,如果企业毁约的惩罚性条款也缺失,企业在缺乏硬性约束的情况下,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自然不高。
(2)企业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预期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主动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难往深化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于保护、鼓励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实施细则,严重挫伤了企业促进校企合作实现共赢积极性的发挥。
(3)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权益。由于目前法规规定,顶岗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在实习中从事的工作,面临的风险与企业员工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学生实习中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实中,有些企业打着为学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幌子,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严重破坏了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几项立法建议
1.尽快制定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在政策、财政等方面给予极大的支持,企业也全程参与其中,或以企业为主,或以院校为主,或以行业为主,校企合作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总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为德国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美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大量职业教育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极大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例如,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应该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美国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亚的“TAFE”,日本的“产学官合作”等先进的国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学生得到系统教育的同时又具备职业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
(2)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政策优惠。学校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自身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展课程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制订可行的合作计划;学校因校企合作而购置的资产,应列入学校财产统一管理等。第二,学校对企业的义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协调企业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内容承担合作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对校企合作资产按照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应在进厂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好学生实习权益,指派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安全保险。
(3)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企业有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如该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对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企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规定,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不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显然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确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4)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等。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该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与行业之间的紧密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政府可以通过减免赋税、增加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招生就业工作,为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专业深造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5)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的权利屡受侵犯。学生的权益只能依赖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保障。第一,完善实习人员获取报酬的法规。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各地方对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规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关立法出台。第二,完善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保障法规。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还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学校、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会影响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我国应通过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意外伤害机制,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明确学校和企业的安全义务划分,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伤害保险,在实习事故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政府可以补助部分保险费用,以减轻学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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