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50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民间借贷的管辖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借款协议,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借给对方(借用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借用人将同等数额的金钱归还出借人,并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为此,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所订立的协议。
还款协议,是指借用人取得出借人借给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后,为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担保等事宜,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所订立的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作为公民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借、还款协议行为及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民间的借贷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禁止高利贷、禁止复利(即所谓“利滚利”)或预先扣除利息。
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由出借人或借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也可以由出借人、借用人签订借贷协议的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如果借用人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参与签订协议的,公证管辖同上。如担保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担保书并申请公证的,由担保人户籍所在地或担保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⑴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填写的借贷协议公证申请表。
⑵ 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若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已婚的还应提交各自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如果夫妻一方亲自到场确有困难的,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自愿出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的金钱或自愿提供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某项动产或不动产为借用人担保的声明。标的较大时,该声明书还应经公证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证明该声明书确系其本人所写。
⑶出借人的存款证明。
1、案件数量激增,标的额飙升。2012年,东阳法院民间借贷结案为2439件,同比上升21.6%。2013年结案达3926件,同比上升60%。涉案金额也大幅度攀升,2012年的涉案标的额为11.84亿元,同比上升了16%,2013年的涉案标的额为16.629亿元,同比上升了到40%。2013年,东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了66讼标的额超1000万元的案件,其中民间贷贷纠纷29件,2013年整年,民间借贷纠纷案最大标的额的案件达376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据了民商案件的37%。
2、系列案件增多,经营性借贷日趋增多。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互助式的民间融资,所以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为“一对一”的模式,现如今,东阳的民间借贷呈现出来大量对外举债或专业放贷的模式,反映到诉讼上来,经常会出现“一人欠多人债”或“一人放多人债”的局面。据统计,2013年1-5月份期间,案件数在3件以上的同一原告有68人、同一被告有93人,其中涉案最多的原、被告分别为19件、28件民间借贷案。东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借贷明显增多,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呈现出一种全民参与的趋势,为谋取高利,许多人将闲置资金投入到放贷市场,更有甚者将房产抵押获取贷款用来放贷盈利,民间借贷的社会风险巨大。
3、涉诉建筑企业居多。东阳为建筑之乡,东阳的建筑公司遍及全国,建筑公司资金来源,除了银行之外,还有很多是来自于民间资本,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调控,建筑公司的资金短缺是众所周知的事情。2013年,法院受理的涉企案件共265件,涉案企业为房产、建筑类的为101件,占38%。
4、借贷呈职业化且高息借贷隐蔽性高。在东阳,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随处可见,“职业放贷”群体从银行低息贷款或吸收他人存款,再以高息转贷给公司、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高额利差,他们手中的借条日益格式化,借条中对利息、违约金、管辖法院、担保人及担保范围进行了详细具体的约定。为实现高息放贷,职业放贷人采取的是预扣、另行支付利息或者重新结算后再出具借条、收条来规避已收取的高息。
5、虚假诉讼增多,涉刑案件增多。2013年,东阳市人民法院发现的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多起,上半年建议公安立案侦查的2起,直接移送公安的1起,多起不诚信案件因未涉刑犯罪,经承办人教育后自动撤诉。东阳因民间借贷而涉刑的案件有闻名全国的吴英案、马中苏案、凌晨运动品公司林永嘉案、捷顺彩印王文育案。
二、民间借贷诉讼风险防范分析
(一)法院在民间借贷诉讼风险防范中的司法对策。
1、加强审查,统一标准。加强立案审查,对于经常性涉诉的原、被告应进行仔细审查,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审理阶段,重点对当事人关系、出借款项来源、借款目的、款项交付情况、利息约定及支付情况等事情进行审查,最大可能地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特别是对于超出银行四倍等量利率借贷的,超出部分一律不予保护,树立合理的借款等量利率导向。同时,统一裁判尺度,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妥善处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民刑交叉案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黑社会性质犯罪,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慎用诉讼保全制度。在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审慎诉讼保全措施,不扣押机器、运输车辆等生产设备、不直接查封厂房,只查封企业权属、限制其转移、抵押,使这些企业保持正常运行,更有利于解决借贷纠纷。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涉诉者风险应对能力。通过上课培训、发放警示案例等方式进行指导示范,不仅要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还要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遏制其功利性的投资倾向。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积极进行破产重整,尽快实现重生,确保企业平衡良性发展。开展法律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典型案例、法律法规等形式,以巡回审判、公众开放日等为载体,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安全放贷意识,规范民间借贷秩序,实现投资借款法制教育全覆盖。
(二)借贷当事人诉讼风险防范。
1、借款当事人身份及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风险。民间案件之时,要查明原被告的身份,有些借条当中,出具的借款人与出借人都只是草草的签了一个名字,无其它任何关于身份的信息,这样不利于原、被告身份的确定,更别提查明借贷关系与事实,不利于立案以及审理,所以,借条当中要明确双方身份,写上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为了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 真实性的审查, 以避免造成错判或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会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借贷双方是否相识、 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 这有助于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是否有虚假诉讼、问题诉讼等情况。
2、借贷款目的方面的诉讼风险。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 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 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 用途,法官对于这一项的查明,不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 而会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 、 走私、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 那么该债权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还应当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或相关部门处理。所以,借贷要合法,在中国,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3、 借贷关系真实性方面的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注意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 资金往来情况、 借贷款项在会计帐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对于一些仅有借据的大额借贷案件, 会注意审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如出借人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则借贷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同时, 巨额资金的往来通常要通过银行流转, 当事人辩称以现金交付, 还应注意查证交付的情况, 如有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之处,法官会凭良知和理性形成内心确认以排除借据的证明力; 此外对于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情况, 借贷款项应当在会计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如在会计账簿上未有记载、 银行资金出入上未有体现, 则很难形成证据链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所以,在借贷真实性的方面,除有借款亲自签名画押的借条之外,还应该有相应的给付凭证,大额的民间借贷,一般都会有银行资金往来的凭证,如果是小额的民间借贷,也一定要保管好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的收条等证明文件。
4、 借据形成过程、 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诉讼风险。 法官为了预防虚假诉讼、问题诉讼,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借据形成的过程,以印证是否有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存在,也会严格核算计息方式,因为现实的司法框架之内,可以支持的最高利率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实际当中会有很多方面来规避这个四倍的上限,如预扣利息、如重新结算等等。关于出借人资金来源方面的审查,也是为了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法院从审理的层面上尽量发现、 严厉打击 “问题借贷” 和“虚假诉讼”。所以,借据的形成过程,要清晰合理,利息的计算标准最高不应超过四倍,出借人要有资金能力,而且来源合法,这样形成的借贷关系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5、 借条中担保问题方面的诉讼风险。近年来,出借人同时借款与担保人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在诉讼中,担保存在的问题如下: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担保效力的问题。并不是所以的担保都有有效的担保,也并不是所以的人都是可以提供担保的,例如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3、担保范围的问题。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担保方式的问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6、担保身份不明, 有的借贷双方只让保证人签了个字, 未注明是保证人的身份。而有些人是见证人, 却在保证人栏边签字。7、担保手续的问题。 在一些设有抵押担保的借贷案件中, 约定以车辆或房屋作抵押, 但却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十分普遍, 以致在出现纠纷时, 抵押权及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有的担保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却频频给人提供担保, 收取一定费用的担保费用以获利, 到了诉讼阶段则一走了之, 使担保形同虚设。所以,在诉讼中,如果涉及到担保问题,那么要明确是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是什么,约定好保证期间,明确担保的人身份,注意担保人的资金能力等问题,在诉讼中,关于担保人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注意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过期,这直接影响到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6、民间借贷案件送达方面的诉讼风险。在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 有效的送达就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送达不仅可以让法院的诉讼程序正常速度走完,有时候可能还会直接影响到一个民间借贷资金的回笼,如果不能正常送达,不仅要费时、费钱公告,整个诉讼程序也会被拉的很久,变成累诉。为了以后方便送达考虑,出借人借款时就要对借款人的身份、家庭住址、工作住址、家庭成员关系摸的一清二楚,到时候可以协助法院送达。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出现法院不能送达的情况时,发动自己的亲缘、地缘、血缘关系,直接、间接的说服被告配合送达,协助法院送达,在送达的问题上,法院并不是万能的,一个案件顺利审理下来,少不了当事人的配合与协助。
1、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为月息2分,已经付过的利息最高支持月息3分,你不愿还,或不能还,对方向法院起诉你,你提出来是高利贷,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不还就是。至于目前的套路贷之类的,已不是简单的高利贷,而是涉及到诈骗等等犯罪,这个是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至于利率,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处在金融行政监管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须符合金融法律的规定。而民间借贷是个别企业、个人自主、自发的行为。
其次,借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利率。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高低比较随意,从零利率到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几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民间借贷的出资人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的资金积累有限,能够出借的金额也相对较少,再加之他们对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报;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为民间借贷利息偏高不愿长期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趋于繁荣,利率持续飙升
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的小企业、民营企业等,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主要以信用为主,大部分无需抵押或担保,因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2]
近些年来,由于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各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根据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摊到12个月即月息2.1%。而据有关报道,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即使有抵押物作担保,贷款月利率仍为2.6%至2.8%。而若无抵押贷款,月利率可达7%至10%。[3]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使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某市基层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总标的额达887万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总标的额达1112万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总标的额达986万元。[4]此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有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的不良趋势。
(三)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协调性
民间借贷行为实质就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规定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间借贷合同范畴要大,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借贷主体的情况,因此也不能拿来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就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同样的问题,1998 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对于相同的民间借贷行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显不一致。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制定专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立法层次低,难以形成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做出全面的规范引导,也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效力比较高的、专门的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款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作出详细规定,将民间借贷行为及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对于借贷资金数额较大的,规定担保抵押。民间借贷一般没有担保和抵押。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无担保的民间信贷占73%,真正的财产担保的不到20%。[5]这又再次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要规定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担保。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最后,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目前,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耻讼观念,使得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有些过激的债权人采取绑架等非法手段追讨借款,致使本来合法的行为转向非法、甚至犯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采取调解等非讼手段加以解决。通过立法,授权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本管辖范围之内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不能调解解决的,可以通过简易法庭,降低立案标准,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
[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钢企网.
[3]央行持续收紧银根民间借贷利率飙升[N].文汇报,2011-05.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等内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规定》赋予民间借贷身份合法化
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共同为企业发展“输血”,其中民间借贷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由于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监管与行业标准,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跑路现象层出不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业界人士表示,此《规定》的出台,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而《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这对于提升民众信任度、提振行业正能量来说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发展。
《规定》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明确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贷帽子
一直以来,在民众眼里,民间借贷始终与高利贷的称呼纠缠不清。一家出现问题,整个行业发展都会受到信任危机的重创,严重制约了规范企业的发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正视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重新定位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而在此之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上限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不亚于一场金融改革。
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一个是年利率24%以内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超过36%的才是高利贷。可以说,这一利率范围的重新界定,更符合当下的现实情况,给合法的民间借贷松绑,与高利贷明显区分开来,有利于合规企业更广泛的开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让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金,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