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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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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9(a)-0162-02

食品安全是指该食品符合其应该有的营养方面的要求,无毒无害,不会引起任何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危害,如一些急性、亚急性以及一些慢性疾病。食品安全也是一个涉及在食品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并降低其安全的风险的学科。食品安全的内容包括很多个方面,如生产和经营的安全,还包括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也包括对未来人类健康的安全。曾在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发表重要讲话:“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可见,食品安全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确保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与企业及消费者三者结合,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提高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讨论的针对性,提高其实用性,并从企业的道德、消费群体的行为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打造一条绿色安全的食品供应链。对于网络监管下的食品安全的讨论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我国出现食品安全的主要类型

(1)食品原材料的问题,这类问题在食品安全中是最严重的,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一些非实用性的原材料,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食品处理方面,黑心商家为了食品的好卖相、增长保质期等使用有毒的添加剂等,致使消费者使用后中毒;(3)食品生产中加入有毒的物质、菌量超标等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4)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一些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比例不合格,达不到相关要求。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有关。

2 当前我国食品管理方面的现状

(1)我国目前使用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体,多个部门联合辅助,将管理的环节分段实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为我国食品的安全把关,国家的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起到协调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生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流通安全并维护食品交易秩序的规范性,审核食品生产者、个体经营者的营业资格;食、药品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餐饮质量方面的监管;国家农业部主要对我国所有涉及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如农林牧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2)但是,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的日益提高,当前我国食品监管的模式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还需寻找新的更加有效的途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些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当下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现状:①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容易使食品经营者钻空子;②当前我国监管的主要部门较多,职责分工不够明确;③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不严格,使得那些违法者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另外,一些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脱离了社会实际,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针对目前食品监管的这些现状,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管理队伍是个不错的选择,利用社会的力量,让消费者主动参与到监管队伍中,使之与政府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3 针对这一现状,一种新的食品安全模式诞生――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网络治理的模式是时展的产物,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最早被用于公共服务的部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词也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不断被用于新的领域,进而协助政府部门对一些领域的管理效果。

(1)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它自身的特点:这一模式的顺利实施和启动,需要政府部分思想上的转变,不能沿袭传统的思想,应该更多的建立与社会各种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同盟间的网络体系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它的特点就是:①相互信任的协作模式,整个网络体系中的个体之间的信任度是网络治理的关键,也是网络模式建成和运行的前提。②这个模式需要各成员之间进行协商,网络监督管理需要将承包商运行其中,他们对网络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在管理公众事务方面与其他组织有着相同的机会,可以针对一些问题公开交换相关信息。③达成公共价值的共识,这是网络监管的基本需求,要求大家较少的干涉项目的管理,各组织都更多的去关注公用价值,这是网络建设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与各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及合作。④有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这样把各组织的利益联系到一起,促使大家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的问题。⑤具有网络集成能力,是网络监管的核心。

(2)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即这种模式对发展当今社会低碳环保型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利用网络舆论加强社会食品安全或其他方面的监督,使社会朝着安全、环保、绿色的方向发展。

4 通过一起奶粉事件了解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2008年6月-9月,兰州“三鹿奶粉”奶粉中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事件,引起了国家食品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高度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严惩这起事故的制造者。随后全国都进行了乳制品检查,多个厂家尤其是名牌产品都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这起事件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许多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都被查处。

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食品监管网络的各行动者基本上都显现出来了。这个食品安全网络的行动者主要包括政府、各种协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这起事件也反应出了各行动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的职责。

(1)中央部门,国家的最高机构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并调动下属机构介入调查,各负其责,如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

(2)地方政府机构,三鹿事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做出严厉批示,追回有问题的奶粉,召开紧急会议,调动地方各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相关行业协会的介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事故发生后给食用过此奶粉的婴幼儿进行免费体检,并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律师协会也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

(4)媒体的报道引起国家和政府对事件的关注,推动了相关部门对问题奶粉的清查力度。各大新闻和报纸对此事件相继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对此事件的评论也不计其数。媒体网络的曝光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造成的舆论力量可以促使国家中央层面的介入,加快事件的解决。

由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各社会力量就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5 我国食品安全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网络监管模式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下还总是问题不断,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5.1 政府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政府为主体,多部门分段实施,这种制度本省就存在缺陷,各部门在执法时相互之间衔接不上,容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区域,使整个监管的网络遭到破坏,例如:

(1)政府不能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这种现象还是由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不能进行的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环环相扣,造成管理上的缝隙,投入不少,收效不高,这些都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效。(2)我国政府各部门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比较落后,食品质量的检测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环节,但一些部门的检测设备落后,甚至还不如企业的设备先进,科技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更有些部门对食品的质量检测只是做做样子。这些主要也是由于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3)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通常都是发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才去想办法解决,缺少食品安全的预防意识和相应的政策机制,只是表面治理,不能长期执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监管的网络,有些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对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5.2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优势

在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形式下,一些社会力量还没有真正加入食品的安全监督中,目前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中经历的环境相当复杂,只有国家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还需要这些社会力量积极的参与到其中,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的高效性。社会力量中消费者是一个大的群体,也是一直处于劣势的群体,从消费者就反映出了网络监管的不平衡性,有些消费者买到劣质产品多数自认倒霉,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权,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求救有时往往无果,必要的时候媒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社会或政府部门却忽略了这两大主体。

5.3 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力度不够甚至在有些环节中是空白

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规是《食品安全法》,这些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相应的法规比较落后,有些监管环节在法律上是空白,让那些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如那些最基层的小作坊,对它们的监管在食品法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将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包含其中;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不全,还存在很多漏洞;食品安全法规在有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不到位。

总之,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为网络中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悬殊,不平衡;网络各主体之间没有一个健全的联系方式;网络中的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

6 面对已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还要依靠法律,法律对公民和政府各部门都起到约束作用,在整个网络监管体系中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职责和权利,是整个网络系统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法规要规定网络中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如国家食品的安全机构、地方政府以及食品企业的具体责任都要具体要求;法律还要完善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体制,尤其要重视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2)提高网络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这些网络主体中处于最劣势地位的是消费者,法律应健全他们相关的利益保护机制,政府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

注重培养消费者的监管力度,既能保护其自身的利益,也能帮助政府维护食品安全,节省政府部门在打假上的消耗。首先要增多消费者信息的方式,加强其监管的力度;采取多种方法着重培养一些相关行业的协会组织,使他们在网络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提高他们的地位。

(3)加强整个网络监管各主体道德方面的责任,仅用网络手段维护网络监管的运行时远远不够的,这个系统还需要道德的支持,所以还应加强各主体道德的建设,法律和道德建设同时进行。

(4)增加网络监管各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处理好食品安全网络中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之间相互合作,为他们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是整个食品网络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篇2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就是食品。而目前,我国的乳制品食品中还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而且一些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涌现,对人们的生活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要高度关注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加以研究探讨。

一、乳制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1.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

有些食品的生产者或者是营销者,严重缺乏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只是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根本不考虑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比如,奶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的过程中,对乳畜的健康状况不进行严格的检查,不仅影响到了产奶量,而且可能将一些病源体传染给消费者,而在进行鲜奶的收购过程中,其严重的掺假行为,缺乏对产品的检测,进而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2.缺乏严格的乳制品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规范

一些生产厂家,在进行乳制品、食品的生产过程中,缺乏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机制,关于乳制品和食品运输、储存以及营销都没有进行有效地链接,缺乏完整的产业链,进而影响到乳制品、食品在储存、 运输和营销等环节上发生污染或者是变质的现象,而且也没有采取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从而严重影响到乳制品和食品的安全。而且有些乳制品和食品,其有要求具备较高的储存条件,例如:牛奶在包装过程中,其必须要在低温条件下进行,通常情况下,在2至6撮氏度之间。

3.缺乏规范的原料使用以及加工

在加工乳制品食品的过程中,工厂使用些劣质原料,过量地使用添加剂,屡屡发生一些添加有毒物质的状况,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给乳制品食品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还有,一些加工厂滥用或者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了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用量,使得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造成对身体的严重损害,严重时会危害到生命。 例如,近期比较严重的“地沟油”事件,一些工厂在加工熟肉制品,用病死的畜禽,并用“地沟油”加工油炸乳制品食品;又如:用有毒的二氧化硫使馒头、包子增白;利用甲醛浸泡蘑菇、海产品,进而使之新鲜、增亮,延长保存期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另外,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转基因乳制品、食品的产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而且,当前对于转基因乳制品食品研究是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根据相关研究资料表明,转基因乳制品食品对人体的危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潜在的危险:可能会有毒性、可能会发生过敏综合症、可能降低人体的免疫系统、影响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系统有害、存在潜在的对人类和人体的危害等等,这些都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4.缺乏完善的乳制品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

目前,我国乳制品食品质量检测体系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和规范,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旧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我国的乳制品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根据我国相关的食品资料显示,当前我国食品质检部门获得授权许可的数量不多,一般情况下,都分布在一些大城市,而对于一些偏远的地区,根本就没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设施。而且,我国的食品公司质量检测的方法和手段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检测水平不高,需加强与国际质量检测的接轨。

二、解决乳制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

针对以上提出的我国乳制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以下应对性的策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严格规范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要健全我国的食品质量法律体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食品质量安全立法的进程,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提供正确的指引方向,促进乳制品食品质量向法治化轨道迈进。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质量法规,比如《质量安全法》,但还存在着细节上的不完善,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的质量,对于由于工作不力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严厉的制裁,并追究其责任。

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食品加工体系

我国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食品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使得他们的操作水平以及道德素质都有所提升,为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还要改善食品加工的生产条件,达到基本的卫生条件,加强监管的力度,保证食品的质量,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规范加工的标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进行操作,推进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进而从根本上保证我国乳制品食品的质量安全。

3.完善质量检验检测和监控体系

要完善我国的食品质量检测体系,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建立质量检测和监控系统,促进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的实时性与高效性,并且要开展乳制品食品的安全评估,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改善食品质量的现状,保护消费的健康安全,另一方面,还在很大程度上,树立了企业良好的形象,从而使得我国食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得以提升。

三、加强乳制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1.促进了我国食品行业的进步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规范化,引起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提高了乳制品食品的质量,加快了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进程,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引起我国业内专家的关注,促使科技人员对其质量进行检测研究,为我国国民的健康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其次,促进我国食品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地提升,第三,由于人们对食品质量的高度关注,增强了相关行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了我国食品行业的进步。

2.提升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对乳制品食品质量安全的加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乳制品食品的质量安全,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提供了完全基础保障,提高乳品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护了我国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我国食品行业的明显进步,其次,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3.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的价值理念和宗旨。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加强和完善乳制品食品安全,使我国正视食品安全的现状,找出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完善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屏障,从而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我国的食品行业营造成一个健康的市场氛围。

总结: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乳制品食品安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我我们必须要正视乳制品食品安全的不足,加强乳制品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规范乳制品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健全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进而保障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

[1]杨玉芬.浅议影响乳制品食品安全因素及防止措施[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10).

[2]谢明勇.乳制品食品安全导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旺璧.我国乳制品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对策[J].乳制品食品工业科技,2010(10).

[4]郑小芳.乳制品食品安全导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11).

篇3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1)农产品在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过量施用化肥。(2)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有下列问题严重危害我国的食品安全:加工环境脏、乱、差;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使用废旧不合格原料;加工过程中生物致病菌的污染现象比较严重。(3)流通环节中有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卫生不达标;运输、持有环节食品安全环境不达标等。

二、食品安全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为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涉及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其直接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另一方面涉及到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其直接罪名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集中针对了修订前刑法相关条文的不足之处,弥补了修订前《刑法》存在的漏洞。主要体现在:第一,将“食品卫生”改为“食品安全”,将营养安全纳入其中,丰富了本罪的内涵,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第二,在《刑法》第143、144条实害犯的罪状基础上都相应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规定,使得作为实害犯的食品安全犯罪结果不仅仅局限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上,同时将很多犯罪情节恶劣,或者销售额巨大、或者食品流通速度快、区域广大且难以回收的情节都纳入犯罪圈,降低了犯罪门槛,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打击。第三,把《刑法》第143、144条中的罚金改为并科制,删去了上下限,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从根本上制裁罪犯。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从总体上来讲还是比较保守的,还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不足之处表现如下:(1)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太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条文,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这就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限于食品的概念范围内,而现实中很多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和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晶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等产品的不安全而造成的。这些产品无法被“食品”的涵义所包括,因此,相应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无法纳入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之内,只能由其他的罪名(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来定罪量刑,而这些罪名在罪刑设置上和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罪刑设置上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导致司法的随意性。(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掺入”罪状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多发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洗涤食品,或者用非法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涂抹于成长期的农产品、肉制品,以保存、催熟、保鲜、增色食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无异,而且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也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不相上下。而上述情形均不符合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严格地说,如果把渗透、浸泡、洗涤、涂抹等解释为“掺入”本身,则有扩大解释之嫌。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也是左右为难。

三、促进食品安全的刑法保障路径选择

现行刑法对于打击食品犯罪,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滞后及局限性,立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刑法规制的现状,着眼于从完善刑法保障方面来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是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在刑罚设置方面的完善。

在对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目前的刑罚设置不甚合理,惩罚力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相匹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亦不到位。鉴于食品安全对民众的重要性及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立法者应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详尽的、符合每种犯罪特点的、有相应幅度范围的罚金刑。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对相关单位及部门的资质撤销的情节,而与此相应的刑法中的资格刑却没有规定(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这样两种资格刑),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在作出惩罚时的衔接,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再有同类犯罪的倾向。鉴于此,立法者在资格刑方面加大力度,按照情节轻重,对犯罪人处以不同时间的禁止其从事相关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刑。可以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除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五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除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三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应当处十年以下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参照《刑法》第141条执行的,还应当处终生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与经营的资格规定。

(二)在罪名设置方面的完善。

对于非生产、销售环节的其他领域(如召回过程领域)和一些特别需要法律保护的人群(如婴幼儿、特殊病患者等)可以借鉴一些在食品安全领域里立法较成熟的国家之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相应的罪名。

首先,增设“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中规定了较为详尽的罚款数额,同时也规定取消相应资质的处罚。对于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不作为犯罪,将其入刑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责令召回前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在被责令召回后不履行召回义务,仍继续生产经营的,由于其行为在召回之前就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应该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处罚,其不履行召回的行为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要求召回前并未发现食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责令召回却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于行为人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按照拒不召回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定罪。

其次,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婴幼儿及其他一些特定人群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0条要求对于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另外,对于婴幼儿及一些特定人群(如特殊病患者)来讲,食品的安全性是他们身心健康的安全保证,他们也是最容易受到食品不安全伤害的弱势群体,那些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极易对他们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含有三氯氰胺的毒奶粉),因些,在刑法中增加这一罪名,对于打击食品领域的犯罪,保护婴幼儿及某些特定人群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员)

参考文献:

篇4

abstract :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ood safety issues has drawn increasing attention.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in the food industry are small and medium – sized(SME) food companies, so it is imminent to research on the SM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This paper gives suggestions o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n SME food companies .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 – sized(SME) food companie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从瘦肉精到阜阳奶粉到三鹿奶粉、从皮革奶粉到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忧虑。中小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其中70%以上是中小食品企业。对于中小食品企业而言,更是一家出事,全行业“连坐”。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企业对食品安全负首要主体责任。中小食品企业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主体,如果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实施,那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就无从谈起。

一、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根据我国2007年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截止2007年上半年我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下企业占42.2万家,占食品工业企业总数的98.7%。

但是由于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经营分散、设备简陋、工艺水平低,与规模以上企业相比,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质量保证能力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获证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广西为例,推行的10多类食品市场准入范围中,广西1.2万多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仅有345家企业获得市场准入,我国中小食品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获证情况并不理想。

其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少。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主要包括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截止2012年11月,我国企业获得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证书的数量分别为7436和4414,在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中所占比例甚小。

二、影响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第一时间将国际标准ISO22000转化为国家标准,然而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在中小食品企业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的研究还处于空白。我国建立中小食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食品企业资源基础薄弱

较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中小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质量保证能力差,是构成目前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根源。

(1)中小食品企业管理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意识是质量管理的前提,而管理者的质量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质量管理的成败。

(2)中小食品企业的生产设施基础薄弱。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落后,缺乏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出厂检验设备,往往会造成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直接流向食品市场。

2、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法律法规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未将相关执法部门全部纳入,例如,对养殖业的水环境起主要监管作用的环保部门等。对于养殖业而言,法律仅明确表示在养殖过程中不允许加入“瘦肉精”,检验检疫主要是针对疫病以及传染病,而屠宰和销售过程并未将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强检范围。

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很大的监管盲区,不仅难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出现问题后难以追求企业责任。

另外,我国食品法律的处罚力度过小。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惩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对伪造证书的企业、个人、检测机构进行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处罚仅为 1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仅为 3 万元,这对有些企业而言惩罚过轻,并不能引起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也是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3、政府对中小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不断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滞后的管理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然而食品质量安全监察人员,对生产过程的产品抽查,往往只是抽查由企业预先准备好的“样品”,并不能真实反映食品生产过程的状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猫和老鼠”的关系,还是以抽查、事后监管、惩罚为主,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的法律法规,也缺乏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监督的专门机构,往往造成多头管理。例如,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志要求不同,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合格的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又会被工商部门查出不合格,无形中增加了中小食品企业的生存压力。

4、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

(1)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受到我国国情限制

以我国乳品标准为例,我国乳制品标准很多达不到国际标准水平,我国制定的乳制品标准大多都迁就于企业的实际情况而降低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今年7月4日的消息,联合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为牛奶三聚氰胺含量设定了新标准,今后每公斤液态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毫克。目前我国关于三聚氰胺的标准是:婴儿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毫克/kg,其他食品的限量为2.5毫克/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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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我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划分了检查小组,共分了东西两队,明确了职责和任务,统一了检查内容、时间及有关要求。我所共计出动人员158人次,检查学校食堂68户次,检查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76户次。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

这次专项检查对我辖区内各级各类有食堂的学校8所(初中2所、小学4所、幼儿园2所)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本次检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相关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级公示栏是否上墙;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索证制度;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凉菜、发芽土豆、四季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及过期变质食品;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定;是否按规定实施食品留样;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布局是否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达标要求进行设置,配备并规范使用;食堂内外是否环境整洁;餐厨废弃油脂和垃圾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差。大部分学校食堂选址、操作间面积达不到标准,没有专用备餐间,“三防”设施不健全,食品用具容器简陋,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区域未能明确分开。

2.加工操作不规范。部分从业人员未按照规范操作,设有的功能场所未使用,直接在烹饪间内进行粗加工操作,烹饪好的菜未及时存放到备菜间,采购的菜直接堆放在地面上,生熟菜盆未分开等不规范操作均存在。

3.餐具消毒不合格。未能配备与实际使用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备设施,存在清洗池混用,消毒不到位,保洁效果差等问题。

4.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单位虽建立食品台账,但基本没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存在敷衍了事、记录不规范、不完善和不及时清理操作间和原料间导致出现过期食品的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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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是培养具备生物学、食品科学以及具备营养与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在食品企业、商检、卫生防疫、科研院所等领域,从事营养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项目管理、策划、食品生产及教学、研究等相关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而学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的载体,更是教学方法的载体,是教学过程中必备的基本工具。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要想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首先应该加强适合于本专业的教材建设。

1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材的选用情况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多选择适用于母体高校或是其他综合性大学的相关教材,即“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这主要缘于以下3个方面:

(1)教材市场缺乏针对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系列教材,这是导致其选用适用于母体高校系列教材的主要原因。

我国独立学院从1999年开使办学,才经过了14年的发展,其办学历史相对较短,而教材编写却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工作,对编者的要求比较高,要了解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目标,更要了解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生源的特点,否则编写出来的教材很难有针对性。而独立学院发展初期,教师队伍还十分薄弱,甚至还不具备编写教材的能力。这种情况导致了整个教材市场上缺乏针对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相关教材。

(2)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师队伍的组成,是决定其选择适用于母体高校或是其他综合性大学的相关教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据调查,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教师队伍由自有专任教师、兼职教师、母体高校的教师组成。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发展初期,自有的青年专任教师尚不具备编写教材的能力;自有的一些专任老教师,也缺少编写教材的积极性;而兼职教师及母体高校的教师,本身还兼有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没有时间与精力来编写适用于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教材。最后的结果是,只能选用适用于与母体高校相一致的本科系列教材了。

(3)独立学院为了提高有关评估工作中选用的教材水平。有关部门没有专门针对独立学院教材选用的评估标准,评估工作往往参照一本或二本院校来进行。独立学院为了提高自身选用教材的水平,有时盲目地选用一些不符合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2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选用母体高校或其他综合性大学的相关教材存在的问题

2.1 教育对象难于接受和理解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教育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所招收的学生是介于普通本科与专科之间的三本学生,生源素质与综合性大学相比差距较大,他们对于综合性大学教材中那些系统完整的理论知识,在理解和接受上存在一定难度,多数学生的反映是听不懂或是听不进去,学习积极性较差。

2.2 不利于实现培养目标

综合性大学的教材更多地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重点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由于教材内容的局限性,势必导致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目标难以实现。

3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材建设的措施

要实现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在认真研究学习母体高校成熟的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针对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学生实际,切实地加强适用于本专业的教材建设。

3.1 教材建设应坚持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标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的人才与母体高校相比,应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高职高专类院校相比,又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这是应用型本科人才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在教材建设上,要坚持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标,应充分吸收和借鉴传统的普通本科教材与高职高专类教材建设的优点和经验,以就业为导向,做到理论上高于高职高专类教材、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上高于传统的本科院校教材的适合于独立学院的教材建设。

3.2 教材建设需要考虑生源的素质

由于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生源在层次上与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在教材建设上应该具有针对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理论方面尽量通俗易懂,实践教学方面多提供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理论联系实际,切实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3 教材建设应以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为主

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要想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必须建立一支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只有引进那些具有较高学历、同时又具有丰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的教师。以这些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为主导,保证教材建设的实用性,最终实现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总之,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材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明确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生源的具体情况,以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为依托,把好审核关,才能保证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材建设的质量,并实现独立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提高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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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依然存在问题和隐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坚持和完善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着力建立起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横向层面从中央、地方分别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纵向层面则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层面的监管议事协调机构,着力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在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为保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动态性与开发性,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分段监管导致的监管漏洞仍然存在

此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虽然从横向、纵向层面强化了监管职责及配合机制,但对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并未做出实质改变,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因此,仍会导致种类繁多、环节复杂的食品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一是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会导致监管缺位。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划归不同部门共有,中央部委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部门,它们在省、市、县又分别有对口机构和管理范围,导致现实中“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多发,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与缺位的现象并存;二是受部门、行业利益的驱使,一些利益丰厚领域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监管现象,部分监管部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一些部门利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行政审批手续来寻租;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追逐个体利益,放纵违法行为。这样,以寻利为目标的多头重复管理必然会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难以实现。

2.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公布实施,但仍有一些内容规制不明确,尤其是对职能部门的细节要求。例如规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该机制是什么、如何运作不明确;要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评议和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如何确认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职责,履行职责的质量如何也没有细节规定,这就使监管部门的行为缺少监管,易出现职能缺位或的现象。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目前食品质量标准有若干套体系,指标重叠、混乱,缺乏权威。其中,卫生部门制定卫生标准,质检部门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所有标准的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也有权制定本行业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发点不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不同,使得监管时依据不统一,难以完全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很多食品安全标准领域存在空白,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食品产业。在目前我国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农业方面只占10%左右。以蔬菜为例,从蔬菜商品标准化和流通现代化来讲,凡是进入市场的各种蔬菜都应纳入制定标准的范围,但我国常用的12大类89种蔬菜中,制定出新鲜蔬菜质量标准的不足20种,至于采纳国际标准的更是凤毛麟角。而百姓特别关注的肉制品、面制品、水产品等常用食品质量方面也存在空白。

4.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滞后

食品安全监管中专业机构和人员无疑是主力军。但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证明在种类繁多、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领域,单靠少数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近年来很多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经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后才发现的,因此,只有公民监督真正活泛起来,才能弥补政府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和企业自律的不可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参与监管渠道不畅通,权力太少。卫生部在2010年11月颁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但现实中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信息不详细、不及时,使得公众参与成本过高,并限于法律法规起草中的建议提出权,缺乏实际监督行动的参与权,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

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监管环节仍然过多,有节口就会有空隙,因此,应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整合监管资源,归并监管职能,减少监管环节、延长监管链条,建立和完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彻底解决导致重复监管及监管缺位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瓶颈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抓监管分工,强调各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职责的同时,重点抓好监管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全方位、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2.完善相关制度细则,健全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

一方面,要围绕《食品安全法》逐步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并将已经确立的食品安全评价机制、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机制等加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应该仿照发达国家,逐步建立起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制定高水平、可操作性强的食品技术标准,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减少不同领域、部门所制定的标准间的冲突,并在参考国际标准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以细化,使得标准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3.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为充分发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公众参与监管的途径、渠道和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而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在普及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食品质量的判断标准。例如香港政府为保障公众参与,就实行了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食物安全中心营养数据查询系统,储存超过4300款市民日常食用的食品的营养素资料,供市民检索,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赖于参与渠道的敞开,让公众知晓发现问题食品后的处置方法,降低参与成本,提高参与积极性,例如通过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让公众的反映有回应、有处理、有落实;增加大量向公众个人开放的科学检测机构,规范检测结果的权威及对企业行为的约束等。

参考文献:

[1]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与重构[J].政法学刊,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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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食品是关系到人类在社会上生存繁衍、国家安危、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家庭已经摆脱贫困进入小康水平,随之对基本的生存物质要求更多更为讲究。人们要求的不仅仅是能够吃得饱、吃得好,现在更为关心的是吃得健康、吃得安心。为了规避食品风险,即使在食物供应及其贫乏的远古时代,人们也不会主动使用对自己身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含有毒素抑或其他有害物质的食品。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例如英国的“疯牛病”、比利时的“二恶英”、日本的“雪印”牛奶等大规模食品中毒事件,给世界各国敲响了一个警钟,同时也让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食品质量安全制度以及体系建设的加强和健全是多么的重要。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的出现,表明了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到了很严重的地步。中国的食品问题急需解决,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市场的有序进行,食品安全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发挥和监管手段的进行。比如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充分发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有不足之处,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适应开放的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手段也需要多元化和法制化。这需要改变政府职能,有强制性走向服务性。但现实中,政府部门在食品监管往往是:“十个‘婆婆’管不了一个食品” 。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国的食品监管主要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管,主体多元化,存在监管工作交叉重复,加之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新的食品涌入,这都需要政府职能、监管手段的改变和不断的更新。而我国的监管体制还处于原先的水平,设备陈旧、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后、监管手段老化,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这种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越来越开放的市场,不仅增加了部门、增加了人员,同时带来了一个最大的恶果:有利的事情大家上,无利的事情大家躲,使得食品监管权威性降低。

(二)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事件之后

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无一例外体现出了政府监管职能的缺位和缺失。最近一两年发生的“苏丹红”、“孔雀石绿”、“陈化粮事件”等等,无不是在“上榜”后,迅速引起媒体高度关注,随后相关部门才奔赴市场,各施拳脚,展开检查。结果自然是战果丰硕。但是,这种补救式的检查难以应对目前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亡羊补牢”的做法根本不能从源头上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三)现行的检测标准滞后

近年来频频发生与“洋快餐”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相关标准制定的滞后,使得一些国外企业得以在我国实行与发达国家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客观存在的检测标准滞后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大原因。”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称,目前,消费者评判食品安全往往参照欧美标准,但我国实行的标准往往低于欧美标准,自然引起消费者不满。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监管协调较难

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包括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产、海关等多个政府部门承担,由于分工过细、职能重叠、各部门自成一体,相互之间协调工作难度较大,很难有效配合。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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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主要问题

1.卫生部门缺少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后续工作跟不上。《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 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由此看来,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都有责任监督、管理学校饮食卫生工作。而正是由于两个部门管理,两个部门负责,造成了职责不清,衔接漏洞,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的混乱状况。除了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时候,卫生部门在一年之中,几次到过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指导?即使到过学校,除了发几份 “卫生监督意见书”开罚单外,在预防安全事故方面又现场做了哪些指导工作?教育部门除了文山会海之外,又管理了哪些内容,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把饮食安全卫生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2.食堂内部专用场所及必要的消毒、保洁设施还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 持规定的距离。”第七款“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第八款“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比照上述条款,普通中、小学校中的部分食堂还没达到基本的场所和设施还未达到要求。

3.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并未按章执行。学校食堂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大都制定了符合本校实际要求的各类规章制度。可这些规章制度的执 行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国家没有相应的学校饮食经营单位准入制度,再加上学校食堂有着社会餐饮行业无可比拟的丰厚、稳定的回报利润。所以,吸引了众多商家的目光,但更多的却是由熟人通过各种关系来进行经营。这虽便于管理,但碍于面子或其它原因,具体管理者很难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实践

1.落实责任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不是食堂单方面的工作,需要学校后勤、主管领导、学生、家 长与社会的齐心协力,共同创造整体合力,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作为直接责任人,学校食堂有日常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职责。作为管理者,学校后勤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学校的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或者管理小组的组长,要切实对食堂的安全工作实在的抓紧抓好,对于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要对校长追责,切实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最终形成分级的管理体系,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2.加大投入,改善基础卫生条件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时,除去对教学条件的改善外,还要有意识的加强对学校食堂基础设施环境改造的政策倾斜与支持,必要时要进行专款专用。这是由于食堂基础卫生条件的质量,对于完善食堂就餐的布局、加工操作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食堂基础条件改善的重点位置是食堂的操作间、厕所及饮用水的安全。通过专项整治,使学校食堂各种设施卫生标准达到国家规定水平。另外,学校还要保证有相应的资金用于食堂日常的改建,不能将食堂抛出去任其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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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867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7021-02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1食品生产质量监管不力我国目前的食品行业以正规较大规模的食品企业为主,这些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较大,另外还有小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生产企业,它们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小。但是尽管正规企业能够在设备和投入上有充足的保障,而在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内部质量管理混乱等的现象,一些企业初具规模,在食品质量上管理薄弱,质量管理制度也存在不足,尤其小企业和小作坊食品生产的车间卫生状况堪忧,食品卫生难以保障,并且存在食品生产中随意掺杂或掺假,为牟取不法利益,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是违法掺加工业添加剂,坑骗消费者,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正规企业能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但是仍然有隐瞒欺诈的现象,使得食品生产质量监管难以有效的进行,而一些小作坊式的加工企业选择偏僻或者隐蔽的加工地点,即使是食品生产设备不达标,卫生条件不合格,仍然能够向市场提供食品,由于其隐蔽性以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难以及时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和市场监督,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1.2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落后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能够较好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国的监管检测技术仍然较为落后,目前的食品监管技术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检测。随着近几年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以及食品生产技术的改良,食品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现有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不能够有效的检测出食品的安全程度,另外根据调查,我国国内的二千二百种的食品添加剂中拥有检验标准的只有四成,这就充分说明现有的检测技术已经很难达到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信息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加强建设。

1.3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足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部门的监管混乱,我国目前食品生产到流通各个阶段都有相关的部门监管,但是多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不健全,使得个别流程处在监管体系之外;第二,监管机构改革滞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变力度不够,不能充分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有效的进行,这种监管体制不仅造成执法成本的增加,还容易形成执法漏洞;第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突击检查现象,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专项检查可以保证一段时间内食品安全问题得以解决,但是不是一个长久的监管机制,这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大大减弱了执法的有效性。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强薄弱环节的监管对于目前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就要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证食品安全监管覆盖食品生产的各个阶段以及食品生产的各个企业。首先,对于小作坊或者流动性的商贩这类食品的生产,应该加强其所在地的政府监管力度,具体到社区和街道,由于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了解这类食品生产的具体情况,能够既考虑实际情况又能够合法的监管食品安全,并且应该将监管职责具体到个人,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对其经营和服务都能够提供有效的监管措施。其次,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管的义务,提倡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不良生产企业,建立快捷方便的食品安全反映渠道,改变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调动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使得不法生产企业和人员得到及时的法律惩罚。

2.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机制,有效的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很难短时期内建立一个综合的单一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因此应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力度,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不同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以及监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其中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空白,构建一个较为综合的监管体系,可以建立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机构,专门负责协调与沟通各主管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其次,对于食品安全生产各个阶段的监管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划清职责界限,并且把各个监管部门统一于一个整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交叉或者是监管空白,处理好各个监管机构的衔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也是深化食品安全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以及落实执行,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充分的保障。

2.3提升食品检测水平目前,我国的食品检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改变传统的检测技术和能力的同时,也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检测技术,提高我国食品检测的水平。通过引进国外的优秀人才或者是先进的技术,加快提高我国检测设备的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检测的前沿技术研究,对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以及违禁化学品的快速检测能力能够明显的提高,另外还应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把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全国共享,形成多部门的联动配合机制,及时记录和反馈食品检测结果。同时,应该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达到与其他先进国家的食品安全高标准,改变我国标准制定落后、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的局面。3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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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我区罗山商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笔者针对“罗山商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以共勉。

一、基本情况分析

笔者以红寺堡区罗山商城为例来谈谈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罗山商城是红寺堡区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购物的主要聚集场所,据统计,罗山商城共有各类经营单位600余家,涉及餐饮业、小吃摊点、鞋帽、布料、服装经营户、服装摊点,百货商店、调料店、粮油店、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洗浴、蔬菜摊点、水果经营摊点、肉类(鸡蛋)经营店、馒头加工销售等经营单位。其中,涉及食品的经营单位300余家。

二、监管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综合监管力度不足,监管力量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监管职能分散于卫生、工商、质监、农牧、招商、宗教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自成体系,实施监管时相互之间既有职能交叉重叠,又有脱节推诿现象,削弱了监管的整体效能。而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不是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都是分工一个科室或者1—2人分管,甚至是兼管。即便是承担综合协调监管职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因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是挂牌单位,没有人员编制,办公室挂靠在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员少,力量相对薄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就显得力不从心。

(二)源头监管力度不足,后续监管成本较大

农产品在食品生产链条中处于初始位置,是很多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众多的农产品还直接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但目前针对该区农产品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惑:一是无农产品批发市场,无“放心菜、放心肉”示范店或专销区。蔬菜均属个体零散经营,样品抽检工作困难,不利于农残留检测工作的开展;二是无兽药检测实验室及仪器,兽药检测工作无法开展;三是执法人员少,大多为兼职人员,时常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四是无工作经费,农产品监管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综上几方面的原因,致使源头监管力度不足,未经检验检疫的农产品直接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对社会的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又进一步加大了后续环节监管的成本和难度。

(三)市场管理存在疏漏,食品安全意识缺乏。

罗山商城开办方(吴忠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市场经营主体证明文件,且管理混乱,只注重经济效益,无管理组织,没有市场主办方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摊点设置布局不合理,百货、副食、瓜果蔬菜、粮油、日杂、生熟肉混杂经营,导致经营场地环境卫生极其恶劣,食品污染和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二是经营区和住户门前卫生较差,部分经营户随地乱倒垃圾,一些垃圾死角不能及时清扫,造成垃圾成堆;三是商城经营的散装食品较多,食品质量相对不高,且无防尘防蝇设备,裸露摆在外边,很不卫生;四是商城的餐饮小吃商铺较多,且卫生设施简单,管理意识不强,保洁、消毒等都得不到落实。

(四)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社会监督作用不强。

近年来,经常发生因食品质量造成的购销纠纷,反映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意识不高,缺乏健康消费、安全消费的意识和常识,购买食品和餐饮消费中重视价格因素而忽视质量因素。许多群众明知道小作坊、小摊档的食品质量无保证,但仍贪方便、贪便宜而光顾他们,在发现违法经营或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都不能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举报,群防群治的意识还比较淡薄,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生产者有生存空间。

三、对策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保证一个地区和谐稳定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而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又是监管突出的难点问题。虽然近年来对农贸市场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但是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面笔者就农贸市场管理谈几点建议。

(一)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1、树立市场主办方管理责任意识,完善监管机制。

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商城管理者的管理是有直接联系的,要加强对市场开办商的监督管理,市场开办者必须首先树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改变盲目追求利益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真正从思想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其次要本着“既要繁荣市场,提供就业机会,又要严格管理,确保有序运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监管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强化落实,切实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形成“谁办市场谁负责”的责任管理体系,提升市场自律管理水平。

2、监管部门协调到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对食品质量安全实行有效监管,必须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并及时发现盲点。从农贸的实际情况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在源头,难点在商铺,盲点在检测。

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食品加工原料的监管。一是工商、农牧部门首先要加大对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资、农药的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档案,二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商城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选用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的监管。加强对肉类、蔬菜的检疫检测。要通过设立检测点等有效措施,对每天进入市场的肉类、蔬菜全部实行严格抽检,严格查处未经建议检测的肉类、蔬菜流入市场。引导小作坊、小吃店规范经营。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针对罗山商城的小作坊、小食杂店安全隐患较多的这类难点问题,采取反复培训教育、现场检查指导和专项整治等强有力的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着力改善环境问题。一是环保部门要和市场开办商联合,通过组织宣传,采取强力措施,解决商城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二是开发商对商城内垃圾清理工作要建立“日清理制”,保证不留死角。第五,加强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要做好对市场内的食品卫生条件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卫生许可,对食品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部门要对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进场经营者进行跟踪监督,实施市场巡查制,及时查处违法违章案件,调解消费纠纷,实施市场内商品质量抽查制度,实施市场预警制,实施经营信用公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质监部门要做好经营者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同时佐理做好小作坊的整治。公安部门要严格做好市场的治安和消防工作,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3、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巡查。

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严格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管部门要细化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尤其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巡查频次,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办或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禁止推诿扯皮,切实提高执行力。

4、建立投诉举报和奖惩制度。

要求主要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牌”,发挥社会监督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特殊作用。

(二)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切实落实市场建设设置行业化、科学化、合理化。

篇12

1 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1.1 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010年2月以来我国实行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下,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段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监管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各部门的各自为政以及职能界限不清的体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各部门缺乏统一指挥的权力,想让各部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进而实现监管行动无缝衔接就显得不太现实;各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在监管实践中仍然是各自为政,均不愿主动与其他部门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其结果是各部门在监管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为主,很少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门进而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监管体制从多段管理到两段管理,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有力的说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这次的机构改革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偏远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城市中的农贸市场和农村的集贸市场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销售不合格不卫生食品的现象,他们大多只顾赚取利润,很少或从未想过销售劣质食品的危害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发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故意在法律的盲区内活动,而依据现实的法律法规又很难将他们予以惩处;这样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并不罕见。

1.3 实际监管环节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有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职责。但在现实中由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难充分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的遵纪守法状况;城市里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极其有限,掌握流通领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实现更好的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经营户较分散,基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1],仅有的几名执法人员走访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两月的时间,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难度很大,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也是明显不足,很多的批发商就是利用农村的隐蔽性特点从事劣质食品的仓储工作。

1.4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简单的登记工作,这对不法商贩的监管力度极其有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当工商部门对某一不法商贩查处后,由于社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了解有限,该商家后续的经营几乎不受太大影响。这暴露出我们当前的管理体制的不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

1.5 执法信息不公开,使得人民群众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深化行政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的公开现状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实现更好的食品市场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工商部门应该将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具体执法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畅的管理体制

现代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必然是一个信息畅通、指挥统一、权责明确的有机系统,各部门不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而且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行动。欧盟的统一监管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启示我们,同一种类产品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同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管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加有效,并能节省监管成本[2]。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按产品种类进行监管的体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体制的权责划分明确,可有效避免现行体制中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从而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监管。

2.2 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改善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的局面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普及率较低的现状,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举办多种形式贴近人民群众的活动向公众宣传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提高公众辨别食品优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还要加强对市场流通主体的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努力使他们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社会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监管网络的社会化

在当前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向社会让渡部分管理职能,建立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网络系统,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工商等职能部门因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充实了监管力量,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说社会监管网络的建立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法商贩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人民群众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积极通过监管网络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这对监管部门实现良好地监管效果来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保证社会监管网络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如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采用这些措施将极大地激励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中来。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信用体系,从深层次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治本,开发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鉴银行业系统建立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他们的市场行为的信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这有利于缓解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占有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监管模式,信用体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诚信记录的公开化使食品流通环节的各参与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一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而在更深层次上促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解决。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已被证明了无数次的真理。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关键就是相关执法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环节执法的真实情况,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有效减少监管过程中营私舞弊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将监管工作常态化,改变现在靠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的非良性监管模式,监管常态化有利于监管部门缓解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极大的提高监管效果。

篇13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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