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1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休闲农业是贯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紧密连结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的新型农业产业形态和新型消费业态。 发展休闲农业,需要一整套的配套服务设施,例如住宿、饮食、商场、交通、文化等行业,能够带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产业化体系,促进整个区域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同时,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我国现阶段国情,休闲农业的发展,不仅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还有无形的产品,即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发展下的休闲农业,既能够弥补传统农业产品单一、粗放型的不足,又可以避免片面追求高经济效益带来的生态破坏和农业环境恶化等弊端,有利于我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休闲农业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许多开展休闲农业的地区,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很多地区在引入了商业投资之后,反而失去了原本的青山绿水和环境本来的特色,生态与资源都遭到破坏。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盲目开发使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在已经开展的一些旅游区、保护区中,根据科学检测,对游客的数量进行控制的仅占20%,游客带来的固体废弃物、水质污染、空气污染等都对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了威胁。第二,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不健全,保护的对象范围也比较狭窄,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也起不到明显的作用,从开发前的规划,到执行中的标准,再到司法救济的途径都存在缺陷,对于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不能够充分达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国内外发展休闲农业的现状、启示以及存在的问题
法律是人类通过比较后选择的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和资源保护措施。对于发展休闲农业,我国目前已经有了相关的政策指引,如《全国休闲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其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大力发展以农业生态游、民俗风情游、特色农(牧、渔)业游等;参照相关规范标准,改善住宿、餐饮、娱乐、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等服务设施,使休闲场所和卫生条件达到公共卫生标准。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其次,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对保护农村环境做出了基本规定;《农业法》(2001)对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做出了专章规定等。再次,行政法规。主要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这里我们需要研究一下国外发展休闲农业的一些优秀的经验成果,鲜明的对比之下,能够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以日本发展休闲农业之路为例。自1992年,日本绿色休闲农业的发展就已经兴起。其绿色休闲农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积极倡导休闲农业的发展。第二,既有法律保障,也有财政预算的支持。第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第四,充分考虑居民意愿和当地的农业特色,不过分关注经济利益。日本政府逐步确立了绿色休闲农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制定了通过发展绿色农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在每五年修订一次的“粮食、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及其实施计划中将绿色休闲农业作为国家基本国策。 此外,日本各地存在着一些民间组织,比如绿色观光推进协议会等,致力于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的团体,政府会对其进行管理以及必要的支持。日本的绿色休闲农业是一种具有生态保护意义的发展方式,这与我国单一的重视经济利益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有本质区别。
可见,我国对休闲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是不够健全的。首先,有关休闲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没有完整、专门的针对休闲农业的法律文件,只是结合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传统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来提供有限的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主要规定了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休闲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对于政府、企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环境生态保护责任方面规定的比较少。在执法层面,缺乏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相关的规划做出之后,具体如何执行如何让操作却缺乏实际的规定。其次,缺乏高效、系统化的管理、监督机制。对于一个区域的休闲农业的管理,往往存在多个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比如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而这些部门各自都有不同的管理权限和重点,无法实现统一并且高效的管理,最终导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
三、保护和改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思考
第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大部分跟不上休闲农业发展的步伐,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首先,将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制定纳入立法计划。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借鉴国外优秀的成果,结合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已有法律进行修改;其次,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状况,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相关条例,比如制定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和农村生活垃圾防治的具体办法,从而形成有层次的、原则和措施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再次,我国须制定一部专门的保障休闲农业发展的法律,确定休闲农业利益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权责等问题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休闲农业的经济效益、可持续利用等多方面因素,逐步改变政策、法规体系滞后的局面。
第二,完善休闲农业的法律管理、监督体制。法律保障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在于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开展,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执法,主要涉及到执法部门的设立与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职权,对立法、执法以及具体的操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从规划到建设再到管理,以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在传统的管理体系中存在多个部门的职责分配不清,造成交叉管理的现象,设立一个专门负责休闲农业发展管理的部门,有助于建立职责明晰的管理体制,以达到综合协调的效果。在世界很多发达的、农业生态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专门的机构监督执行。如美国于1916年通过了关于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法案,使黄石国家公园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因此,为了进一步优化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加大并强化管理、监督部门的职能。在实践中,环保部门需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明确当地环境的承受能力,推进农业环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积极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解决,引导休闲农业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前进。
当今时代主题是和平与发展,更加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们在满足物质文明需要的同时,也应该实现精神文明的环境需要。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让人们更渴望回归自然,生态旅游作为人与自然互相结合的最佳载体,逐渐发展成为当今旅游行业的焦点。但是,我国在生态旅游方面的认知和理解并不到位,甚至存在错误认识,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妥善地解决好这一棘手问题,促进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旅游中的环境问题
1.生态旅游产生环境污染。游客在旅游时携带的塑料袋、食品袋、一次性餐具、果皮纸屑等随地乱扔,造成白色垃圾污染;经营者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必然会引起大量工程的修建,在修建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所有废水、废气、废渣都会对水质和空气产生严重污染;导游的扩音器,游客的大声喧闹以及景区附近商贩的叫卖声都是噪音污染的来源;旅游公司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砍伐森林、毁坏树木,使得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的问题。
2.生态旅游导致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有两种:第一,旅游景区内过多的游客活动会对生态产生一定的压力,超过一定容量会使得旅游景区超负荷,没有达到生态旅游的目的。游客对植物的攀折和践踏等不文明行为,让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都失去了其本身的价值;第二,生态环境很容易受到周边经济活动的影响,一些急功近利的行为不利于生态旅游长久发展。如,在自然保护区里对一些珍稀动物随意捕杀、对珍稀植物乱砍滥伐,使得大量动植物濒临灭绝;盲目开发也对生态环境保护带来问题,地区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对生态旅游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调研和论证就开展实施工程,忽视了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
3.生态旅游造成景观破坏。最近,我国很多风景名胜景区逐渐向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方向发展,其中还包括一些已经列入“世界遗产”的自然保护区,这些景区遭到了一系列建设性的破坏。一些景区对名胜古迹任意改造,在深山古庙里连接电器设备,铺就人工大理石或地砖,人工修葺景区的现象严重,使景区丧失了本质的自然和淳朴,不符合生态旅游的理念。部分景区不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随意修建寺庙、佛像甚至不符合景区的主题乐园;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考虑,有的景区大规模地建设旅馆和饭店,片面扩大旅游景区面积,盲目修建旅游设施。
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1.旅游立法工作不健全、不完善。目前,我国针对旅游业开展的一系列立法活动已经获得了初步成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尽管生态旅游在我国已经占据较大比例,但是依旧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作为规范。而且,旅游行业中的某些领域甚至还存在真空现象,游客的很多旅游活动和旅游行为在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如旅游资源。虽然目前已经有法规对旅游资源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随着旅游业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当前的法律条文肯定难以满足日后的旅游规范需求,然后渐渐丧失实效性。
2.旅游立法工作存在立法层次低的问题。我国在旅游过程中颁布的法律文件多半是一些规章制度,旅游法律由于立法规格偏低而缺少该有的权威。比如一些地方性旅游法,根本没有面向群众展开,仅仅是局限于内部的主管机构进行执行,这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都是很大的障碍,不能促进旅游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顺利进行工作。
3.旅游管理中的执法工作显得没有秩序和章法。执法工作混乱无序是当今旅游管理中最为活跃的一个现象,旅游执法的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难以对旅游执法行为作出公正公平的制约。目前,我国面对群众组织的旅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旅游执法工作人员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内容枯燥、过程繁杂,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参与才能有效实施。即便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行业中的监管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只有少部分的法律对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旅游法自身存在的不足导致旅游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难以有效进行。
三、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
1.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将生态旅游法的地位置于整个旅游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必须经过国家国务院和旅游主管部门肯定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开展法律工作的拟定和起草;当地旅游景区必须同时遵守地方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与旅游活动相关并为我国政府签订的条约等。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是顺利开展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保障。目前,应该以旅游行业的目标为发展基础,针对现在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不断调整和完善,进而实现有效保护旅游环境的目的。
2.完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首先,建立旅游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些旅游地区的居民和旅游资源之间的关系;旅游地区居民和旅游行业间的关系;旅游业与旅游资源之间的关系;旅游总体规划和管理活动之间的有效性。
第二,建立一定的环境影响制度。不管是在已经存在的旅游区域建立新景点还是基础设施,还是开发新的旅游景区,都应该对环境影响作出相关评估工作。比如在设计旅游项目主体工程是,就必须明确规定对废水和废气的处理。
第三,建立一定的限期整改制度。所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项目或设施都不能在景区内建立;在建立工业项目或设施时,必须对排放出的污染物严格控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以后才能排出;污染物排放量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必须对其进行限期整改,要是整改之后仍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让其关闭或搬迁;在旅游景区内的违规建设,必须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加强生态旅游环境的执法监督工作。目前,根据景区管理实践活动显示,科学合理的开展景区管理工作需要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的相互协作,因此,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具有的职权转给景区相关管理部门,进而建立景区综合执法的有关机构,该机构能够实现工商、税务、交通以及林业等多方面的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景区的综合执法工作,不但可以精简机构,还能满足景区管理工作的相关需要。另外,有关旅游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注重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破坏自然资源的人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让他们相应地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科学安排旅游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全程对旅游活动实施监督。而且,在安置旅游管理执法人员时,应该优先选取法律意识强、管理能力好、责任心强的人员。除此之外,还应该安排一些旅游管理执法的兼职人员。在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包含旅游前、旅游中和旅游后三个方面,全程监管,同时兼顾。
四、结束语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促进了我国的旅游行业也飞速发展,尽管当前在旅游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仍然存在,但是国家已经逐渐对这类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生态旅游行业的健康有序开展,和谐稳步运行,最终达到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作者单位: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蔡媛媛,汉思,冯蕾. 探究旅游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思考[J]. 旅游纵览(下半月),2014,12:64.
[2]王珊珊,梁蓓蓓. 浅论我国生态旅游中的环保法律问题[J]. 企业技术开发,2008,12:85-87.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注释: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 农村生态环境 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起诉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
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注释: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55-02
一、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出台了《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等一些与草原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随之,内蒙古陆续制定了两自治条例分别为《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三个部门规章分别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草畜平衡暂行办法》,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草原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度上创造出西部民族地区草原生态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1](P.44)
在草原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草原法》第5条、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草原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管理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积极保护草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第9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草牧场,是指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适应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重点保护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草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5条、第7条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合法流转;集体所有的草原承包在本集体内优先流转,流转时要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不能破坏草原资源。 [2](P.35)
二、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效果评析
文章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遵循新理念,加强了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规范了草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草原权属,为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实现草原畜牧业和谐发展创造出良好氛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 在制度上营造出草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草原法》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的各项基本制度,不仅完善了法律层面意义上的禁止传统的过度开垦草原、禁牧和休牧,还预见性地规定了中部草原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企业开采作业活动、维持半干旱地区的草畜平衡、发展生态性草原地区民族特色的旅游活动管理等制度。[3](P.23)与此同时,《草原法》还着重于加强规范一系列关于草原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补充了草原行政执法的配套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方面,建立了一种有效法律机制,健全了草原生态资源管理机制内容。《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草畜平衡暂行办法》构建了内蒙古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监督体系,加大了草原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依法解决草原权属纠纷,明确草原权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实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打破草原粗放经营模式和固化均衡的传统,实现草原生态管理体制等,为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氛围。[4](P.56)以2011年为例,包头市政府就针对西部高原地区草原结构的特点制定、拟制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这一方案不仅进一步强调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还规定了符合当地经济水平的草种补贴标准、禁牧补贴标准等具体配套政策,从而细化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措施;同年达茂旗、九原区、固阳县这三个旗县提交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试点的申请,并已得到包头市政府批复,已开始加紧运作各自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巴彦淖尔市通过大量调研,由政府牵头,组成制定行政规章的领导小组,在分析当地草原管理机构提供的基础数据上颁布了《巴彦淖尔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对巴彦淖尔市具体落实草原补奖植物种类和草种补奖标准做出了配套的政策规定,现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过审核。鄂尔多斯市派遣技术人员对各旗区基层政府、村委会、牧民进行相关草原补奖具体实施方案的专业指导,对其所制定的补奖补贴政策进行评审,使草原生态补奖方案和牧草良种补贴方案的落实与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相一致。
第二,在实践工作中营造出草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在草原保护意识方面,上述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后,广大农牧民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基层草原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遵法、用法积极性明显增强,[5](P.76)以2011年为例,包头市针对本地区的希拉牧仁草原相关矿产企业、牧区的农牧民推行了一系列有关草原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持续进行宣传的车辆、人员有26台、67人次,地方电视和广播草原法规专题讲解11次,共发放蒙汉文宣传材料8100余份、举办草原法律业务培训班10期、培训农牧民7723人次、基层草原监理员34人次。巴彦淖尔市以“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为内容举办了草原普法专题活动,制定了《关于开展2011年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制作了专题节目对草原征占用内容进行重点报道,通过地方媒体重点针对草原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形式多样的各项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学习。鄂尔多斯市的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在村民委员会、那达慕召开之际举办了各种形式多样的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培训班,向广大农牧民播放微电影和PPT,生动地讲解了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草原围栏面积和禁牧面积方面,以2011年为例,农牧业厅、财政厅首家批复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6](P.75)同年包头市政府又在原有基础之上进一步制定了《包头市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补助任务》,明确规定包头市草原禁牧目标为2415.29万亩,全市补贴多年生牧草保留补贴面积21.42万亩,即按照4个等级进行分类补奖,多年生牧草70元/亩、一年生牧草30元/亩、饲用灌木15元/亩和10元/亩。据统计,20011年全年巴彦淖尔市就多年生牧草共补贴资金600万元、新建面积达到20万亩,饲用灌木共补贴资金1000万元、新建面积达到100万亩。在草原保护的基础工作方面,包头市政府积极推动建立以市、旗县区的两级草原监理单位为核心的草原生态保护机制,其中包括市级草原监理机构1个、旗县区级4个、草原动监测点27个,该机制由包头市草原监理部门带头、围绕希拉牧仁草原生态现状进行监测分析、把乡镇作为检测单位制定调查路线,全面了解围封禁牧和草原保护的现状,从而制定相应的草原监测与评价机制对草原植被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包头市农牧业局为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基础工作,组建了草原生态补奖机制领导小组,依照各司其责的要求,按照部门职能性质特点具体分设了草原监理监测组、草原旅游项目管理组、草原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三个小组,由行政正职担任组长、行政副职担任副组长,负责落实补奖机制的具体实施。巴彦淖尔市重点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并开采草原、侵害牧民的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85起、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56起、已进入审理阶段并结案的4起,遏制了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
同时,西部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基层草原监理机构建设,建立以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积极开展对所属的草原流转情况、相关草原承包家庭的调查,积极掌握草原流转的参与主体,草原流转收益的分配,草原生态的监测预警,草原生态破坏的形式、面积和时间等,及时将新问题和新发展反馈给立法机关,使之做出相应对策;认真核查草原矿产开发活跃区、草原违法开垦易发多发区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尽快完善这些地区的行政处罚、恢复补偿等票据具体操作流程,降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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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破辽西北”战略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地位分析
2015年2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意见》出台并再次强调,“十三五”期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实现绿色发展是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过程中,要正视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突破辽西北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二、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辽西北地区长期以来工业发展相对缓慢,再加上该区域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资源环境承载力极其脆弱。脆弱的生态环境极大地制约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立法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其对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使得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2、在执法层面,执法手段和措施单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分层管理体制效率低下,且极易导致各执法部门互相推诿和争权夺利现象产生。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异常混乱和尴尬的局面。
3、在运营环境上,相关制度协调性较差。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虽已建立,但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4、在法律归责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协调,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宽泛不够严苛,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既不足以震慑违法的当事人,也不能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
5、在法律监督上,相关部门认识,行政管理手段单一,过分偏于经济处罚,缺乏对于建立长远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视,致使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威胁当地农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辽西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使得改善该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发展辽西北地区的农业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面对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的困境,应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范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通过对现行环保法的修订,完善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规定。
2、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以求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的发生。通过赋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来增强其执法和管理权威;此外,应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3、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相关处罚指标体系,从重从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开展。
4、采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妨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根源。要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积极构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公开法律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才能使得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公众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监督。
结语
“突破辽西北”战略有利于提升全省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发展,也践行国家政策。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十足的动力。(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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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汪志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研究..科技资讯.2010(16).
在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正在恶化这一问题不得不予以高度关注。河北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严重,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河北的地下水开采严重超量,水资源严重短缺,影响了水资源的质量,并最终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河北由于污染企业较多,废水、废气、废渣大量排放,使河北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根据2013年全年检测,全国空气质量较差的城市则是以邢台、石家庄、邯郸、唐山为代表的十个城市,河北成了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京津冀一体化最大的制约因素是生态环境,环境容量有多大,发展潜力就有多大。抓好河北的生态环境,不仅是服务大局之需,而且是自身发展之需。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即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河北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观念淡薄,对治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不重视,一味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不关心生态和社会效益,致使生态脆弱区依然脆弱、生态良好区不再良好。(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不健全。(三)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四)群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意识不强。
因此,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改进和突破。
一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环境立法,以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大多缺乏针对性,较笼统,对各职责和权限的设定也较模糊。因此,我省在地方性环境立法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是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等不同的污染领域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和规章,并同时对各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和细化。为此要研究制定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同时,针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也要制定一些专门性的立法。
二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而如何有效执行成为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为此,针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着普遍不力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把环境执法作为自身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河北已在全国第一个建立了环保警察队伍,深入开展了“利剑斩污”和“零点行动”,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政府要学会用激励方式和市场化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引导、鼓励人们自觉保护环境。比如,对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与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不如明确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让企业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单位,可通过减免税收、资金奖励等手段,调动企业环保积极性,支持企业环保。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推进环境执法,使之在保障和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制度,不仅要对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力的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而且还要进一步扩大政府的责任范围,把那些不严格执行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的范围。
三是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司法作为一种手段用来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也有利于对环境侵害进行有效的救济和补偿。我国当前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手段主要表现为对环境侵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诉讼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能力,今后应重点完善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针对我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环境诉讼的专业性,可考虑在公、检、法内部设立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部门,专门负责环境案件诉讼。另一方面,发展环境公益诉讼,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外,还应当赋予环保组织和公民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确保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与监督权。”
四是以法律保障社会动员和参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河北来说,应把生态文明教育的思想和观念从娃娃抓起,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并合理规范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处理纠纷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守法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和违法监督意识。要积极采取各种举措,大力扩展公众环境权,保护人们环境利益,使人们自觉遵守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
环境法治建设是事关河北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河北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河北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物质保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出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状况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以生态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的日益确立,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并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补偿为主要目的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一、生态补偿机制立法概况
(一)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发展概况
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美国、德国、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就通过立法采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但是目前各国都未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法。长期以来,各国都是在国内的环境法律和其配套法规政策来体现的。
美国是最早开始出现生态补偿性质的国家之一。早在1956年的《美国农业法》中就规定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土壤银行计划”。该法主要是用停耕一部分土地的办法来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保持水土资源,银行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并对按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在矿产资源领域,1977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了复垦违约金制度和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此外,为了提高矿山环境复垦和保护效率,美国的联邦和州都设立了矿山环境监督员。
不少发达国家也采取了生态补偿制度。例如,1980年德国的《联邦矿山法》对矿区生态补偿与恢复进行了规定。为保护森林资源,日本政府早在十九世纪便开始大力推动保安林制度,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早期的生态补偿形式,即对保安林区域范围内的居民予以相应补偿。
德国为了解决资源耗竭和生态环境问题,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德国在各类相关法典里都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规定,构成了较为完备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德国现行的民法典、环保法都对生态补偿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外,《德国联邦采矿法》规定,只有在缴纳了复垦保证金后,审批机关才能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批准,并且采矿许可证的签发必须以一份具体矿山关闭报告为准。
在欧盟国家,通过将价格补贴与生态保护相挂钩,对将土地按照一定比例休耕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偿;对长期退耕还林的农民签署30年的协议书,国家补偿给农民所受的损失;鼓励从事畜牧业的农民进行粗放式畜牧,国家对这部分农民进行补贴并奖励等。此外,欧盟为了保护土地及其环境,对农民进行政策性引导以改变其耕种方式和运营方式,并对土地上绿化的农民也给予一定补偿。
(二)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和法律的发展概况
从20世纪末开始,生态补偿机制就在我国开始了初步探索,但至今为止,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复杂性,生态补偿机制都未在我国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进入21世纪以来,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平衡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调控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的管理机制,已经在我国各个省市都有了相关的实施办法。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2007年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建议。2008年,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改革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之后各地都出现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
总的看来,我国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和法律较滞后,迄今还没有法律规定生态补偿机制。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己经规定了其行政区域或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如2012年河南省颁布了《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贵州省人颁布了《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长沙市颁布了《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等。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目的和作用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资源受益者或破坏者与保护者和受损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以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益,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区域和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它不仅可以适用于行政区域之间的补偿,也可适用于流域之间。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其是以“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为基础,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人类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资源系统造成污染或破坏后而对其进行恢复、补偿、综合治理等行为的总称,包括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受损者、保护者提供实物、资金或技术上的补偿或优惠政策, 增加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各项费用支出。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生态补偿至少有四个层面的内容:①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②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概念——利用经济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制,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③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相当于绩效奖励或赔偿;④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包括重要类型和重要区域的生态补偿等。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
在我国,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1.为了遏制资源衰竭,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以云南省个旧市为例,历史上个旧是以锡矿为主的有色金属王国,其有两千多年的采矿历史。但是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长期大规模的开采,也面临着资源耗竭的危险。基于“公有地的悲剧”理论下,采矿者尽可能地将公有资源变成私有或是转化为经济利益,从而使自然资源消耗速度加快,导致很多资源现在都面临衰竭的现状。
2.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平衡。由于长期大规模的开发,土地植被、水、大气都遭受了严重的污染。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由于矿区的建设,很多土地由耕地变成了工厂的建设用地,并且由于矿区的施工,很多森林植被遭到了破坏,导致引发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工厂在运作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又给当地的生活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土地沙漠化和沙化速度加快,尤其是2012年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省市雾霾气候严重,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治理这些问题,这将会威胁到人们的生活或是生存。生态补偿机制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生态环境平衡,保护生态环境。
3.实现破坏者、保护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为了追求环境公平与正义,调整破坏者、保护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向破坏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补偿保护者和受害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并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生态责任和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和意义
合理的设置和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推动我国生态平衡、调控破坏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生态补偿是一种调控环境活动中不同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宏观经济手段,对我国的环境建设可以取得巨大成效。
生态补偿机制是采用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其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污染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支付补偿性费用,以支付给保护者费用来补偿保护者的损失。
三、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9(a)-0062-02
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最贴近人民、最接近生活实际的问题,目前,上至国家下至人民都在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与关注。然而,在现代化的实际生产中,各个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的环境问题,人们对环境的满意程度仍然不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们对环境的建议各种各样, 环境污染的投诉问题也逐年上升。某省就该地的环境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以此来推动环境建设力度,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保证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1 该省在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1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过于柔软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逐渐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然而,大部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均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是在以环境换取经济的较快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具体,实践性不强,难以落实,处罚力度不深,没有实施强制的手段,所以,其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背道而驰。另外,一些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都未授予环保部门一些有可实践性的强制权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一些破坏环境保护、不恰当的处理污染措施给予一定的处罚,对应的处罚金额分别为水资源污染10万元,空气污染5万元。对于部分污染大户来说,持续停止运转污染处置设施一段时间,其所节省的花费大概在几十万元或者上百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守法成本低, 违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
1.2 企业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
一般情况下,企业一味地追求其内部的利润与经济效益的最佳化,这无不体现出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够深,由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涉及环境保护时,将原本必须实施的污染处理袖手旁观, 一拖再拖,不愿意实施必要的环保投资,这就使得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企业的“不自觉行为”。诸多企业虽然经过多次抽查,但是依然采取其他的方式不合法地进行排污。
1.3 环保机制问题
由于环保部门属于双重领导体制,这就使得环境部门执法一直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通常环保部门仅仅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环保部门的领导,而在行政方面则隶属地方政府,地位、金钱几乎都掌握在某些地方领导手中,从而导致环保执法人员挺不起腰杆子来说话,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逐渐成为一些基层环保部门极为普遍的状况。甚至部分基层环保部门没有在加强执法, 而是在看地方领导的脸色,只是对付上级的检查, 甚至有通风报信等不良现象。
2 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2.1 增强法制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法制化轨道
通常情况下,要不断地建立与完善一些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规,努力执行法律,加快一些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程序。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条例,加强对下一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质,形成整个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在进行经济开发与项目建设时,要全面考虑是否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切实执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方开发土地,努力制止破坏林地、草地、污染水资源的不良行为。
2.2 提高公民对生态环境的认识
生态环境保护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事业,仅仅依靠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地向全国各个地方的人民灌输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宣传一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推广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所有公民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的意识,将生态环境保护变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
2.3 建立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监督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对该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负责,同时,各部门也要对该行业与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贯到实处。要实施严格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身力量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针对一些失职、渎职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必须依法给予追究。环保部门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建设部门要不断地增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各级区域政府要以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作为重点,认真保护与监管区域的环境保护实施行为。
3 结语
总言而之,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逐渐加强对其重视,因为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经济的良好发展,还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然而,在现代化建设中,某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方面也出现一系列问题:环保法律太软、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保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此,某省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建立并完善生态监管系统等,以便于全面推进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重庆人口较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由于历史上长期混乱、人口的增长和政策的失误,重庆的生态环境同全国一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遭到破坏。建国后,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和工业化的迅速推进,我国进入了一个规模空前的资源损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阶段,而重庆作为我国西部的重工业城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尤其严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后,重庆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严峻的生态环境事实和频发的环境事件,重新唤醒了重庆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控制人口增长、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口和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巨大压力,减缓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速度。但伴随着重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工业化改造的快速推进,就目前总体而言,重庆同全国一样,生态环境仍然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物质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重庆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实施森林工程,建设森林重庆”的发展战略,就是强调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这对于重庆经济持续发展、提升重庆城市形象、增强重庆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重庆城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森林重庆过程中,人们对其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不同的评价,但对于大部分生产经营者来说,对经济效益的评价往往高于生态效益的评价,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往往是受利益调节各驱动的。同时生态环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对其破坏和改善并不会直接和全部计入到具体的生产经营成本或收益中,这就使得如果破坏生态环境可以取得更大的直接经济利润,那么生产经营者往往会为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惜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实施森林工程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森林重庆建设,人们就会无条件地、积极主动地保护生态环境,而应该对生产经营者在建设森林重庆过程,因保护(来源:文秘站 )生态环境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给予及时合理的补偿,这就要求市委、市政府在推进森林重庆的建设过程中,根据具体实际,制定、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同时,建设森林重庆不是简单的多种几棵树,多造几片林的问题,而是应该据此营造与建设森林重庆相适应的生态文化。否则过不了几年,又会因人为破坏而处处荒山。这是因为现时人们普遍缺乏自觉的生态保护意识,缺乏稳固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缺乏与建设森林重庆相适应的生态文化。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只能直到一定的补偿作用,法律法规只是最低的规范要求,且有空子可钻,因而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是较低层次的调整。从深层次的意义上看,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的确立和行为的自学需要一种文化上的变革和建设,只有从文化的层次上对人们的理念进行调整并构建与之适应的文化支撑体系——生态文化,才能从根本上养成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自觉性,真正实现重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保证森林重庆工程的顺利开展和推进,巩固森林重庆的建设成果,为森林重庆建设提供社会精神基础和体制保证。
生态文化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取代以人类为中心、以满足人的需求而征服自然界及自然环境的文化,是一种基于生态意识和生态思维为主体构成的文化体系。其基础和核心是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持续农业、持续林业和一切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态产业、生态工程、绿色企业,也包括有绿色象征意义的生态意识、生态哲学、环境美学、生态艺术、生态 旅游,以及绿色生态运动、生态伦理学、生态教育等诸多方面。生态文化包括物质文明的生态文化和精神文明的生态文化。生态文化不现于其它类型的文化,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建设生态文化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平等原则,即要合理利用环境,保证当代利益,也要兼顾子孙后代的利益;②平衡原则,即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与环境达成最大限度的平衡,和谐共生;③可持续原则,要彻底扭转以自然界为征服对象的观念,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过环境的承载力。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 制度 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对生态环境的监测是我们警醒生态环境保护和对生态环境执法的很重要的依据,我们想要保护生态环境,那么就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换言之,生态环境监测就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我们不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那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就是没有条理的,就是不清晰的,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提前的生态环境监测,那么下面的一切工作都是寸步难行的。因此,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式不可缺少的一步。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知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初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拿现在说吧,我国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主要的监测技术的监测系统,还拥有2300多个的生态环境监测站以及将近50万人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大队伍,但是因为还不成熟,所以依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生态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生态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
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3.生态环境监测的硬件的设备不够先进、活动的经费不充足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是要依靠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测的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先进的设备的投入使用,那么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上级分配的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即使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办法顺利的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上面说到的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国境内普遍存在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不充足,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的造价是非常高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本来就经费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设备没有资金改善,先进的设备没有资金购买的状态,这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发展。
4.关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没有纪律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的结果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的结果,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的应对策略
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
生态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生态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2.快速制定相对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式
我国的相关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部门应该积极的参考国际的统一标准,加快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提高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执行性。现在,我国还在使用旧的标准,没有和国际达到一个统一,这样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性,不得达到与世界接轨。
3.大量的投入资金,重点放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建设上
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站是监测工作最实质的地方,这里所得到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是最真实的、可靠的。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是必须走的一步。所以我们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这样就需要得到各个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然后我们还要换取先进的思想,在思想上做调整,多方面的引进资金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的各个方面。还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引进市场体制,增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积极性。
前言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森林在生态环境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在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以及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今天,也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在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的同时,还应着重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因为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紧密相关,并决定着经济的发展水平。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在有效开展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对于森林绿化、生态建设、保护这三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森林绿化
森林绿化是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而生态环境是人类生产、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保障。森林绿化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森林自身具有美化环境、蓄存水资源、抗风固沙的功效,它和人类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人类繁衍生息的摇篮[1]。森林绿化隶属于生态林业事业,它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系统工程。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森林、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的根本。近年来,我国面临的严重的河流泛滥问题,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构成严重威胁。植被破坏、乱砍滥伐是引发洪水泛滥的主要原因,进而出现水土流失。而森林具有保持水土的功效,它在洪灾预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森林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的根本。
(二)森林、生态系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生态系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相反,经济的发展还能优化生态环境,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紧密相连。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开展,以生态系统为基础,为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毫无节制地向生态系统索取,这不仅会破坏自然资源,还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有时严重可能出现经济倒退[2]。
三、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因素
现阶段,我国与发到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是因为我国生态建设水平并不高,影响因素众多,例如,国家的整体实力、生活水平等,具体因素如下:
(一)森林资源极度缺乏。据相关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人均森林面积较为理想,大约为世界水平的五分之一,但人均森林蓄积量较低,几乎名列世界末端,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生态建设不完全。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生态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可知,相关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这是因为,虽然实现森林绿化的面积较多,但质量几乎都不合格。例如,在森林绿化中存在品种单一、成活率不高、养护不到位等问题,无法达到保持水土的功效。
(三)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完整。一直以来,人们均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进而导致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不完整,外加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尚未形成有效、可行的奖惩与鼓励机制,这大大增加了森林绿化、生态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难度系数。
四、有效开展生态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从长远角度出发规划生态建设。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愈发关注经济效益,忽略生态环境保护,现阶段,我国生态系统面临严重的破坏,其生态系统的恢复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我们应从长远角度出发,科学规划生态建设,全面分析,循序渐进。另外,还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可在现有林区内设置自然保护区,依据生态系统的实际类型合理划分、科学布局。对于国家珍贵、稀少的动植物,应加强保护。同时,在规划的过程中,还应有效考量[3]。
(二)加强宣传。宣传是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关键,加强宣传,不仅能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并能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可以印发宣传手册,也可以组织观看环保视频,旨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明确生态环境是我们全人类唯一的,也是共同的生存环境,不可替代,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共同努力。
(三)加大扶持力度。政府作为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应加大扶持力度,并将相关投资列入财政预算的范畴,提高关注度,优先开展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这是因为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资金支持,经济资源是其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例如,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科学研究和防火等各种活动均需要资金支持。同时,还应全面管理在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中的投入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金,并编制合理的自然资源开发管理补偿规范,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进而实现生态环境的长远发展。另外,制定科学的优惠政策,有效发挥政府在生态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对于长期贡献于荒山开发的人员,应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鼓励,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使其切身体会到政府的重视度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四)注重管理。行政管理是有效开展生态建设以及全面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应注重管理。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我们应制定具体、规范的管理职责,明确自身职责,实施逐步管理。在生态系统中,成立专门的保护管理部门,且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保护情况,同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构建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对于表现积极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鼓励,并严肃惩处表现消极或者犯错误的人员,如若违反法律,应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借助法律处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与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部门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协调合作,全面落实生态系统重建工作,快速恢复生态系统。
(五)全面种植阔叶树。现阶段,人工生态林种植、砍伐以及修复过程中面临较多问题,为改善这一现状,我们应全面种植阔叶树,且完成种植工作后,禁止采伐,这是因为阔叶林不仅具有抗风固沙的功效,还具有较强的蓄水功能,绿化配置较为合理,大大推动了林业生态建设进程。另外,种植阔叶树时,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并且在特定的年限后会将其划给集体。
结语
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它与社会经济紧密相连,我们应为子孙后创造一个不存在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从森林绿化着手,有效开展生态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并妥善处理森林绿化、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类的永续。
参考文献
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农业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对我国实现小康和逐步走向富裕的历史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保护农业环境是我国实行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工作,保护农业环境也就相当于保护农业生产力,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环境的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也较少,而且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的农业种植不合理。因为土地少,很多农村地区过度追求农业的产量以及耕地的数量,造成现有土地被施入大量的肥料,造成土地化学污染及板结,有的地区大肆进行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这些都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无法实现可持续种植的良好效果,造成农业面源性污染。目前,从我国农村土地受到面源污染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农业种植中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而且使用的这些产品多是在国际上不允许使用,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农田平均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化学肥料使用量是发达国家的三倍,在我国市场上流通的蔬菜里,九成以上都有农药残留,四成以上农药残留超标,在我国农村有一多半的自然水源被污染。
二、农业环境保护的含义
农业通常人们都会认为是与农作物有关的,但是农业不仅仅单纯为人们提供食品,还要保证食品安全的问题,而且农业与环境相互协调,在维护国家的资源环境方面更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利用自然物质的循环功能,尽量减少使用化肥农药这些化学物质,不但可以保证食品安全而且种出的作物也达到了高效率、高产量、高营养的要求。
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1.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和利用建设,特别是省柴灶、沼气、太阳能等技术的大量推广利用,不但有利于净化环境,而且可以使农村能源短缺矛盾得到缓解,为绿化植物增加有机肥料。
(2)耕地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扭转耕地大幅度减少的趋势,需要强化了土地资源管理,建立了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损失补偿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3)加强工业企业“三废”治理工作,做好城乡工业布局规划,改善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防止新污染的发生,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治理,应积极探寻除填埋、焚烧以及露天堆放之外的垃圾处理做法。
(4)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控制水环境污染,增强人们节约用水意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植树种草,保护生态环境。
2.加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农业环境
要加快农业法制建设,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护农,依法兴农,提高依法管理农业环境的水平。
(1)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目前从事农业环保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来自非农业环保专业,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在岗人员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
(2)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迅速改变目前农业环境监测人员少、手段弱、设备不足、无经费难以开展工作的状况,依法认真抓好农业环境管理工作。
(3)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做到知法、懂法,能运用法律保护农业环境,能自觉同破坏农业环境现象做斗争。
(4)要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全力支持农业环保执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查处破坏农业环境行为。
3.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科技
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0%左右,与发达国家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贡献率不到50%,农业水资源利用率仅为40%左右,氮肥利用率仅为35%,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仅为17%左右。现代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有利于缓解我国农业资源短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我国可以利用现有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品种资源等,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转化率,逐步转变片面追求农业生产量的传统观念,从而缓解生态环境被不断污染和破坏的现状,使我国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
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对自然的不当利用造成的,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条主要途径是加强宣传教育。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提高人们的认识和觉悟,广泛深入宣传《环保法》、《土地法》、《森林法》等法律,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环境法制观念。使公众能把环保意识上升到民族意识、生存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高度。特别是政府官员、环保干部,不仅要做学习环保知识、普及环保知识的带头人,而且要真抓实干,倾听群众呼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包括农业生态环境)落实到各项具体的工作和行动中去,不断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业的发展受生态环境的制约。现如今,环境被破坏的程度越来越深,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有效发展,必须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国应该从本文提到的上述方面着重考虑,加大多方面的保护力度,充分重视环境的保护与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