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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企业的行业特点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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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企业的行业特点

篇1

1 矿产资源现状及尾矿开发利用情况

1.1 巴彦淖尔地区矿产资源现状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地处闻名全国的狼山――渣尔泰山和“蒙古弧”构造带等重要的成矿带,地质成矿条件优越,是矿产资源富集区域之一。辖区内矿产资源具有矿品丰富、分布相对集中、储量规模较大的特点。目前巴彦淖尔地区已发现68种矿产,其中50种矿产已探明储量,硫、铅、锌、锰、镍、钴、金(岩金)、珍珠岩、沸石、红柱石、蓝晶石、晶质石墨、瓷石等13种矿品资源储量位居自治区首位,铁、铜、银、铬、镉、膨润土等矿品资源位列自治区第二位,钼、白云岩等资源位列自治区第三位,特别是有色金属矿产构成自治区西部重要的矿产集中区,截止2009年12月底,查明铁矿资源储量达6.04亿吨,铜金属资源储量180万吨,铅金属资源储量300万吨,锌金属资源储量1156万吨,钼金属资源储量38万吨,镍金属资源储量3万吨,煤炭、岩金、硫铁矿资源储量分别为37.62亿吨、54吨、4.69亿吨。有色金属的采选能力达600多万吨/年。依托特有的区域优势和丰富的矿产储量,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2009年度巴彦淖尔市全市矿产总产值完成43.68亿元,矿产业已成为巴彦淖尔市经济发展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

巴彦淖尔区域内金属矿床中,矿石成分较为复杂,共生、伴生矿产中有益金属成分较多,普遍存在不易采、选矿石难的特点,目前虽然有部分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国家产业规定及规范要求,但共生、伴生矿产中有益金属成分综合采、选仍然达不到应选尽选条件,同时因一些采选企业受有色金属价格上涨的利益驱使,为追求利润的制高点,或多或少的都存在采易弃难的现象,同时受限于选矿技术低、高水平选矿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有色金属的伴生矿无法被充分回收利用,导致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较同行业偏低。

1.2 巴彦淖尔市地区尾矿利用情况

基于巴彦淖尔市区域内金属矿产资源的矿石成分的复杂性,目前矿产行业对于尾矿的处理方法通常采取直排方式,对采选产生的尾矿废渣进行简单回收处理后直接排入尾矿库。而尾矿库则一般是将废弃的河槽或是山涧两头封堵建坝后依山而建,在企业看来这种依山建库方式不仅在经济方面减轻了矿山企业的资金压力,而且在安全生产方面也能将尾矿坝溃坝造成的损害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点,同时也可以减轻尾矿废渣、废水对环境的影响,一举数得。

目前,巴彦淖尔地区的尾矿综合利用率较低,属于“低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方式。因巴彦淖尔地区原矿中含硫量高的特点,部分尾矿被二次利用生产为硫精砂,剩余少量的铁矿尾矿被水泥生产企业代替部分粘土质原料生产硅酸盐水泥,大量的尾矿资源仍受限于有益金属元素成分提取技术有限及伴生元素分离困难,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愿将资金投入到尾矿综合利用研发上,同时政府对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政策扶持力度小等多种原因,大量的尾矿资源被企业弃而不用被排入尾矿库。巴彦淖尔市地区尾矿具体利用情况如表1所示。

巴彦淖尔地区尾矿资源储量已有数百万吨,随着市场对金属原料需求量的增加,易选矿日趋减少,对于低品位、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已迫在眉睫,矿山企业通过不断的技改和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了对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因此,产出的尾矿相对储量将会越聚越多。因大量使用浮选,导致这些无法处理的尾矿中均含有的大量有害物质,随着未被综合利用的尾矿储量的逐年增加,尾矿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潜伏的生产安全问题将日趋严峻。

2 巴彦淖尔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现状

2.1 加强伴生矿和难选矿、低品位矿的综合利用

政府应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勘测和评价,科学测算出重点矿种及其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条件,依靠科技创新,政府引导,促使矿山企业提高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政府应当在矿山前期开发设计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加强监管力度,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做到对伴生矿的统筹兼顾,通过大企业主导核心产业推动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形成,促进尾矿综合利用产业链。促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基本实现的零排放,做到无废或少废生产。

2.2 强化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

巴彦淖尔市应提高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努力实现尾矿的无害化和减量化,达到环境效益、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

近年来,随着尾矿回填技术的发展,尾矿回填法作为一种高效的开采方法和尾矿处理方法,越来越多的被矿产企业所采用,这种技术不仅有效的解决了尾矿排放问题,而且极大的缓解了因矿山开采所带来的环境压力,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矿山开采对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巴彦淖尔市的尾矿具有存储多、增量大、分布广、成分杂、管理难度大等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点。因此,在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方面,应当及时转变思想,提高危机意识,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技术创新和发展循环产业为突破口,推动巴彦淖尔市的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形成规模,延伸矿产行业的产业链,实现巴彦淖尔市矿产经济的可持续循环发展。

3 巴彦淖尔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议

极大程度的加强伴生矿和低品位矿的开发利用,强化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率,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变废为宝,为巴彦淖尔市转变产业结构、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双赢。

3.1 积极贯彻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对于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的具体落实,对利用《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以矿业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所得税的减免,对生产原料中掺用不少于30%矿业废弃物的建筑材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尾矿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提供政府贴息或无息贷款。

3.2 努力完善巴彦淖尔市关于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开采、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建立以县域为单位的尾矿综合利用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全市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动态,环保、安监、科技等职能部门除了加强监管力度外,还应发掘自身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引导,提高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3.3 实现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矿产资源利用率为目标,积极鼓励矿产企业依靠自主科技创新或引进新技术提高矿产领域的经济增长,发展矿产资源循环经济,促进巴彦淖尔市矿产行业整体走一条良性循环之路。

参考文献:

[1]2009年巴彦淖尔市矿产行业发展调研报告-百度文库[R]. 巴彦淖尔: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2010.

[2]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巴彦淖尔:西部有色金属富集区西部资源[R].巴彦淖尔: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2011(2):12-13.

篇2

自2013年以来,我国煤炭、钢铁、石油、铁矿石及其它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亏损面达到了80%,整个矿产资源开采业产业利润大幅下降,产能严重过剩。截至2016年10月,矿产资源采掘业的生产价格指数(PPI)已连续40多个月呈负增长,PPI下降比例占我国工业企业的78%左右,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行业。与此同时,国际矿产资源资本市场一体化态势正在逐步形成,我国已有一批采掘企业集团正在或即将准备“走出去”。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前提都是采掘业企业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虽然我国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但CAS27规范和协调的范围只针对油气行业,并不涉及煤炭及有色金属等固体矿产资源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当前国内由于各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会计主体核算没有统一的规范,同业不同公司间会计信息横向不可比,严重影响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国际上,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趋同就更无从谈起,严重影响我国采矿企业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可见完善和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制定的必要性

1.1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经营较其他行业具有特殊性

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主要产品是自然资源中的矿石,属于耗竭性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开采性不强。其次,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受矿藏地理位置、矿藏品位、开采难度等非经济因素影响较大。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作业流程不断增多,生产成本相应增加,而产量却呈下降趋势,经济效益呈递减趋势。再者,与普通工业企业相比,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在开采过程中很可能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的破坏,如地表塌陷、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为此采掘企业要产生更多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支出。正因为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长投资回收期等鲜明特点,致使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从内容到模式都不能等同于其他行业。

1.2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

1.2.1矿产储量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具有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工业企业拥有与控制的资产,主要是通过外购或自建取得,资产价值的构成明确且可验证。但采掘企业最主要的资产是矿产储量,发现储量是其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可矿产储量价值的构成与发现该储量的支出间并不存在配比关系,储量资产的价值计量模式及减值确认等问题目前仍是当今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其次,工业企业可按年限、工作量等方式进行资产折旧获得价值补偿,而储量资产价值的递耗与地下储量密切相关。当储量价值与矿藏数量的计量仍处于探索阶段的时候,储量资产的价值补偿也就有必要进入更深的研究。

1.2.2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地下作业,风险很大,所以采掘企业在生产阶段需要提取多项风险储备资金,如安全储备资金、环境储备资金等。储备资金的提取标准、方式、方法和会计处理等问题目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其次,当矿产资源开采完矿区被放弃时,井及相关设施的报废也不能直接按普通固定资产清理处理,需要涉及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会计问题。

1.2.3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供决策的会计信息”毋庸置疑这是采掘企业的会计目标,但因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较普通企业承担着更为重要的安全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因此,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还应增加反映大量的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1.2.4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较之油气开采具有特殊性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对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但CAS27规范和协调的范围只针对油气行业,并不涉及煤炭、铁、铜等固体矿产资源的开采。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指出油气以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参照油气准则进行核算与披露,但固体矿在资产特征、开采方法、生态环境维护及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有着较大区别,故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会计核算与披露较之油气行业具有特殊性,完全按照CAS27执行并不合理。

2.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核算现状

2.1缺乏全面系统的指导

目前,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一般经济业务的日常核算与其他企业相同的部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采掘企业的特殊业务,则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办法》来处理。原有《办法》没有规范的业务,如安全成本、矿业权成本、探矿权使用费等则参照财政部出台的单独规定。这些各自独立的准则、规定、办法由于过于零散,口径不一,增加了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实务的执行难度,最终导致行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

2.2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

2.2.1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与其他行业相比需要承担更多的安全风险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会计核算上理应体现出风险储备资金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专项核算。但当前我国很多采矿企业并未设立风险储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会计科目,使得会计核算对象不全面,安全风险及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少会计核算基础。

2.2.2会计核算方法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在一些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特殊业务的处理上,不同企业间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如对弃置费的核算,有的企业采用摊销的方式,有的采用预提方式,有的则直接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方式。不一样的会计核算方式将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直接导致企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

2.3计量模式亟待突破

当前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普遍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矿产储量价值,可矿产储量的历史发现成本与所发现的矿产储量价值之间几乎不存在相关性。故在历史成本计量法下提供的采掘企业会计信息有可能既不相关又不可靠,进而达不到财务报告的目的。所以说这种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资产计量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2.4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当前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财务报告对企业经营风险和非经营性信息披露较少,即便有所涉及也以笼统概括为主,信息可用性差,如在储量价值的披露中并不涉及储量分布、为探寻储量所产生的支出、储量变化等信息。其次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特有的自然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基本不予披露。

2.5与国际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核算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矿产资源会计研究起步较晚,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理论与实务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还有较大差距,导致国际同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如2009年,我国在香港上市的两家煤炭公司按国内现有会计准则算出的利润比按国际会计核算办法算出的利润要小很多,产生这种差异是因为两次计算依据的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按我国核算办法,煤炭企业的股票定价不仅要比国外同类企业低而且还要在国际市场中折价发行,严重制约我国煤炭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

3.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几点建议

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经营分为上游和下游活动两部分,其中下游活动属于加工业,与其他行业没有明显区别,本文不做研究。而上游活动的生产特征则跟普通行业有着很大差异,跟同属采掘业的油气开采也有较大区别,本文将从如下方面提出建议:

3.1界定采掘业专有概念

由于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的会计核算内容与其他行业有着较大的差异,为了增加财务报告的可理解性,会计准则制定时需要明确界定以下一些行业专有概念:明确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分别从哪开始到哪结束;矿业权、勘探、评价、开发及开采的含义。

3.2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3.2.1增设会计科目

首先,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要能体现出该行业的社会责任。对采掘企业应承担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修复支出应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将其纳入采矿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其次,会计科目设置要遵循兼容并重原则。如设置‘‘矿产资源”科目代替现有的“油气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包含油气资产在内的矿产资源资产,再在“矿产资源”总分类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二、三级科目,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分类核算。最后,补充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会计科目,如增加矿业权取得应计入的会计科目;矿业权减值、勘探资产减值、开发资产减值的人账科目等。

3.2.2明确规范会计核算

对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中的矿区权益、勘探、开发、开采、弃置、资产折耗等环节的核算、折耗、减值等内容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指引和规范。

3.3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矿产储量是采掘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但矿产资源的储量价值与其勘探耗费无关,将矿产探明储量认为是“企业自制的存货”并不合适,因为采掘企业支付的并不是制造成本而是发现成本。这种矿产储量发现成本与储量价值相脱离的现象,使得矿产储量的公允价值c其账面价值的巨大差异给采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CAS27已对油气资产储量和减值在报表附注中提出了现值披露的要求,CAS8也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应用。在矿产资源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的同时,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也日渐成熟,采用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复式计量模式将在矿产储量资产的计量中被逐步采用。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公允价值在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计量中的具体应用,提高会计信息报告质量。

3.4正确区分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重点规范矿业权取得成本、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弃置成本中哪些支出应该资本化,哪些支出应该费用化,以及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账务处理方式和途径。其次,对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上游活动中产生的各项管理支出和使用的设备与仪器折旧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资本化将形成哪些资产,日后该如何计提折旧等问题也需要明确规范。

3.5完善会计信息披露

规范矿区权益资产、勘查与评价资产、开发资产等一些特殊项目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方式和披露途径;矿产储量价值信息、数量变动及原因,安全投入及成效、环境投入及成效等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方式。尤其是要加强采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考虑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财务报表中增设社会责任项目,并在附注里阐明该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方式,以提高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财务信息报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篇3

矿产的地质勘查工作在国家矿业投资经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当代经济的主要经济体制,更要求矿产地质勘查相关部门顺应时代趋势,改革单位体制成为适应矿业发展潮流的必然举措。通过减少勘查中出现的风险,保障矿产地质勘查部门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潮流顺利的进行单位体制改革[1]。

1矿产地质勘查的特性

(1)可预测性:矿产勘查的可预测性是指在矿产勘查前进行预测,为了确保矿产开发可以顺利开展,需要我们利用专业的地质勘查技术对需要评估的勘探区域做详细全面的数据评估和分析,从而可以全面了解勘查区域的矿产资源的详细情况,确定矿产所在的位置,制定一个严谨完美的计划需要依靠以上的预测结果[2]。(2)高效率性:矿产地质勘探工作主要是依托起重设备和先进的技术从而得到最高的效率。国民矿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不断日新月异的发生变化,从而带给勘探技术和装备先进的技术。为了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的专业化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学习采矿工程中的高新技术,通过对科学技术不断的学习应用缩短矿产勘查时间,用最短的时间挖掘最大限度的矿产从而大大提升矿产勘查的效率,更顺利的进行矿产勘查。

2矿产地质勘查风险的主要因素

(1)立项阶段的因素:在立项初期准备不充分,没有吸取先辈的经验和不足,资料收集片面缺少实际调研草率选点,工作态度马虎,对立项相关规定不了解造成问题频发结果差强人意。因此,为了提升矿产勘查效率我们要扩大矿产勘查投资渠道,建立新的营运方式,改革完备规章制度,对于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单位要裁员增效,提升整体素质及工作效率[3]。(2)勘查技术的因素:在矿产勘查中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影响重要的一项因素即是技术因素通常也被叫做技术风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被看作是自然风险。因为我国在矿产地质勘查技术方面处于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并未十分成熟,尤其是在深矿区的发展应用方面存在欠缺,而当浅层的矿产资源开发后,地质勘查工作就是需要不断深入,需要我们不断对深矿区进行勘查挖掘,深矿区地理环境及各项因素相比浅区更加复杂,这一重要因素造成地质勘查不顺利,大大增加勘查风险性,这也是技术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3)市场的因素:当下我国是以国家为主投资方投资矿产勘查,未能得到商业范畴的支持,国家作为投资人勘查和开采的权力必然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也正是因为国家投资造成投资效率低下,矿产勘查市场发展缓慢不能得到飞速迅猛发展,从而加大了矿产勘查市场风险性。(4)经济方面的因素:我国当下经济飞速迅猛发展,经济发展浮动大变化无常,这会直接影响我国矿产资源价格的起伏。价格因素的不稳定直接影响地质工作进度,从而造成风险的形成和发生,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导致风险因素的改变。企业的经济效率如果受到了经济风险探索的影响加之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会直接冲击矿产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让企业投资与产出形成巨大差额入不敷出,经济效益下降直接导致企业经济损失,更有甚者造成企业的崩溃。

3如何规避勘查中的风险

(1)严格监管:矿产行业监管政策相关制度的制定要不断完善,让每个职工熟知相关政策,规范相关的行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避免风险发生。严格按照标准和遵守规章制度对采矿业进行审核和监管,大部分公司面临风险是因为受利益驱动,因此更要严格遵守国家审批政策,加强矿业作业的管理,采取集中管理,加强地质勘查资格严格审查,保证矿质勘查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减少勘查风险从而获取最大利益。(2)加强技术:矿产企业想要提升经营中的经济效益,就需要在矿产勘查的同时提升勘查专业技术,不断革命创新。矿产作业中的工作人员在矿产地质勘查前要详细了解矿产资源情况做出合理分析,对矿产资源的成分构成、矿床的实际情况、矿产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合理的分析与评估。除此以外,矿产地质勘查工作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环节,要对每个还价严格把控,避免在地质勘查中造成影响,保证人员人身安全和矿产企业的经济收益,从而确保矿产地质勘查开发顺利完工。(3)提升数据采集能力:通过数据采集可以分析现有矿产资源的详细情况,指导后期矿产地质分析,提升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率,因此数据采集地质勘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地质勘查的重要环节。我们可以通过数据收集、矿产核实、数据推算等方面加强管理,构建数据审核流程从而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率。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就要依托数据采集的精准度实现,对比理论数据与实际数据有助于综合分析原始数据。如果矿产采集数据缺乏准确性、精度系数未达标,就必须再次核算勘查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尽量提高数据准确性。(4)推进市场化的建设:以市场经济制度作为导向,矿产行业和市场息息相关密不可分,随着矿产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变化制定矿产勘查计划。矿产信息资源存在共享性、开放性的特点,这也是矿产行业趋于市场化的一种重要表现,为了避免风险现已建立地质勘查的风险信息、地理资料、科学技术成果等研究方面的共享平台。通过搭建地质勘查信息共享平台就可以避免大量勘查资料、相关成果、勘查技术被垄断,增加了资源共享降低风险发生,排除行业重复投资的可能性。除此以外,为了提升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走势预测的准确性,要抓紧建立专业的服务勘查市场,并对矿产交易市场规范化。

4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矿产勘查工程项目复杂因此存有难以预料的风险因素和不可抗拒因素,对于勘查中遇到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济风险要及时处理,作为勘查企业不能忽视任何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针对风险因素快速做出反应,确保矿产勘探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刘军 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

参考文献:

篇4

一、矿产资源资产会计主体的确定

(1)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法定所有权,因而其享有所有权权益;(2)矿产资源管理者拥有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享有管理权收益;(3)矿产资源的勘探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享有矿产资源的发现权权益;(4)矿山企业经营者,从地质勘探单位购买矿产资源发现权,并支付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后,取得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这时就拥有了矿产资源的控制权,矿产资源的产权交易已经发生,表明矿山企业已经取得了矿产资源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就可以确认为资产――递耗资产,从而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二、矿产资源会计核算的特点

(1)会计确认特点。首先是资产确认。矿产资源企业所拥有与控制的主要资产是矿产资源储量资产,需要通过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经过勘探、开发、开采、生产等不同阶段获取。这样,矿产资源资产在计价时,要注意按各生产阶段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其次,矿产资源企业成本与费用的确认与其他企业相比,存在着特殊性。普通行业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总是与一定的收入相配比,而矿产资源企业发生的主要成本与费用却不一定带来收益。(2)会计计量的特点。矿产资源企业会计的计量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但与其他企业又有所不同。有两种方法计量实际发生的支出。一种是成果法,一种是完全成本法。成果法只对找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的取得成本和勘探成本进行资本化;完全成本法是对所有的取得和勘探成本都加以资本化。资产价值补偿方式的特点。一般企业资产价值的补偿方式可采用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而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不随年限的增加而减少,它的递耗与地下储量密切相关,所以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补偿应采用单位产量法。(3)会计报告的特点。矿产资源企业除了正常的三张报表及相关附表外,还需要披露大量的表外信息来补充表内信息的不足。

三、矿产资源资产计价方法

1.成果法。成果法是在采掘业广泛采用的一种以历史成本计量采出的矿产资源的会计方法。它的基本特点是,与探明储量相关的成本费用才予以资本化,在按照一定的标准以折旧、折耗和摊销的方式计入开采出来的矿产资源产品成本之中。如果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直接导致探明储量,这些成本费用就要作为当期费用处理。(1)勘探成本的处理。在没有确定发现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储量之前,把发生勘探费用暂时资本化,记在“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资产”科目。如果勘探未成功,对于探、采一体化的矿产资源企业,把没有直接发现矿藏的勘探支出记入当期损益;如果勘探成功,直接导致探明储量发现的成功勘探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从“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资产”科目转入“递耗资产――矿产资源资产”科目,按照一定的标准折旧、折耗和摊销进入己开采出矿产资源的生产成本。(2)开发成本的处理。在成果法下,所有开发成本都应该作为企业井、设备和设施的成本加以资本化。在矿产开采后,按照一定的标准折旧、折耗和摊销进入已开采出矿产资源的生产成本。(3)开采成本的处理。在成果法下,所有开采成本都直接或间接地进入当期所采出的矿产资源的生产成本。

2.完全成本法。完全成本法是当今世界上与成果法并驾齐驱的又一种以历史成本计量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方法。这种方法的观点是,矿产资源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努力,不论结果如何,都是为了最终找到和开采出矿产资源,并最终取得经济效益。与成果法相同,开采成本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进入当期已采出的矿产资源的生产成本。在完全成本法下,是以较大的地理政治成本中心,如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来资本化所有取得矿区、勘探和开发成本,并在此成本中心开采矿产资源时进行摊销,但资本化的成本不能超过这些储量的价值。此方法主要特点是:(1)使收益与费用更好的配比。如果一个企业采用成果法会计,寻找新储量发生了巨大投产前支出时,如果这些成本不能发现新储量就会作为费用处理,直接减少利润甚至造成亏损。这种由于投产前成本费用化导致利润变化的现象在完全成本法下将不会发生。(2)在完全成本法下,矿产资源资产账面价值为大、净收益为高,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风险、股东权益、筹资能力和经理人员报酬。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1)04-0020-06

从矿业担保财产的实际来看,普遍认为抵押应当成为担保的主要方式。但是,以什么充当矿业抵押物品并相应设立抵押权,还缺乏构建现代矿业制度的创新性研究。笔者认为,虚无的矿业权根本不应该用来抵押,现代矿业制度要求矿山行业实行浮动抵押担保。

一、矿业权无法成为抵押物品

有学者认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品是矿业发展的必然趋势。[1]而且,部门规章和一些省市的规定也以矿业权作抵押,《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5条明确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在依照有关法律的条件下,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然而,唯独中国存在的所谓“矿业权”,不可能、也无法成为抵押物。

(一)矿业权的虚无性

谁主观希望“矿业权”是什么,他就可以根据需要而从矿业权中发现什么,然后将其发现用来为自己的理论服务。尤其是在矿业权的定义方面,矿业权是静态民事物权,是行政特许授权和动态行为活动权的集合,是被神化了的权利体。

1. 矿业权是明确归属的民事物权。有人将矿业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路线比照认为,矿业权的财产权来源于国有矿产资源的出让而设立的一种国有矿产资源使用权。[2]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主要是其中包含了矿产资源。国有矿产资源是典型的物权,因而认定物权是矿业权的基本属性。还有一部分学者将矿业权直接视为一种财产,认为“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其作为资产类来核算”。[3]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资产,既是指矿山企业所支配的矿产资源的不动产物,也是指不动产物上的权利。因此,有学者将矿业权定性为“商品”,“矿业权既然是一种商品,那么它就和一般商品一样存在着流转的市场”。[4]这样看来,矿业权是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地位平等的普通物权。问题是,以矿产资源的物权来替代整体性矿业权,并强调矿业权就是矿产资源使用权,那么,对于从其他角度研究矿业权的另一部分人来说,必然与之发生冲突。

2. 矿业权是行政特许授权。行政特别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具有强制性、服从性和单向性的特点,行政许可纠纷可依行政处置或行政裁决做出结论。行政特别许可的涵义,可用来与民事物权进行对比。应当说,行政许可与物权没有直接关系,行政许可的对象不是物权,是物权就不需要行政许可,这是从两者对比中得出的结论。

矿业权是经过行政许可设立的。在学术界,有学者指出:“矿业权的取得及处分需要行政许可,且有法定期限。”[5]非经行政许可不得产生矿业权,也不得处分矿业权。因而强调“矿业权的设立离不开行政许可。”[6] 这种强调,就是不认可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在制度规定方面,可将矿业权视为行政许可的对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登记管理的行政许可主体,行政机关批准申请后予以行政登记,并发给矿业权许可证件。主体、程序以及“批准”的行为性质等均符合行政许可内涵的一般特性。

通过行政许可设立的矿业权主体与财产性物权主体不同,矿业权主体属于行政相对人,其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调换的特点。学者认为矿业行政机关“具有与矿业权人之间纵向的、不平等的管理关系”。[7]其行政管理关系主要表现在矿业权资质认定、取得、审批、登记等各环节,矿业权主体有严格的资质限制。“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是指矿业权人要符合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矿业权,成为矿业权人的。”[8]矿业权主体“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基于矿业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矿业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并不完全遵循民法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9]

3. 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系列行为权。矿业权中的矿业,即矿山产业,是指勘查、勘探、开采、挑选冶炼矿产以及处分矿产品的同类企业行为活动,还应包括矿业用地、矿业用工、矿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行为活动。所以,矿业权就是矿山产业的系列行为权利。“矿业权的定义是这样的,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10]主体对特定财产归属效力的权利与该主体从事特定活动的系列行为权利,前者是主体的内在性排他性支配权,后者是主体的外在性动态行为权利。矿业权属于后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有学者指出,“矿业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经营权”。[11]也有学者以矿业权的行为权利为主照顾了公权力行政许可的层面:“矿业权是指参与矿业活动的各类主体依法取得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活动的许可及授权。”[12]这是从矿业行为的来源方向说明。

矿业权是系列行为权利的集合,“矿业权应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还应包含矿业企业的经营权,地质勘查成果占有权、矿产发现权和地质调查权等。”[13]矿业活动的种类很多,因而相应权利的集合形成一组“权利束”,而不可能是单一的权利体。“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结合而成的。”[14]

(二)虚无的矿业权不能作为抵押物

系列矿业权理论,概括起来就是由矿产归属权、开发特许授权与企业行为权三个不同阶段的权利所展示的三个不同质的层面。不同主张的学者站在各自所对向的一个面进行分析,然后以自已所看到的这个面为主而对整体下一个结论:这就是矿业权。如果,三个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分别站在三个面同时给矿业权定义,则矿业权就被神化了。神化的实质是虚化,是根本不存在的物品,无法用来抵押。

1. 矿业权客体的不确定性。作为抵押品,要有明确的归属权,而且归属物或权利的边界应当清晰。至少在抵押权实现时能够特定化,而不能是种类物甚至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物品特定化是交易时交换价值实现的前提。矿业权,是物、权利、权力和行为的综合体,而且是虚拟的,没有办法将虚无的矿业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不能交易的抵押品无法实现抵押权。

2. 矿业权缺乏价值。抵押物品在抵押权设立时或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具有以价格标示的价值,但是矿业权不存在必然的价值。一是缺乏可预期价值。通常认为,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中的探矿权只能是一种在勘探结束后的可能价值,一旦在地底下没有发现矿藏,则不能形成有价值的勘探资料。所以,一些省市明确规定探矿权不能进行抵押,债权人也不认可探矿权的抵押方式。二是缺乏有价格的价值。矿业权究竟是什么,谁都说不定,因而无法用价格去体现,比如其中的行政许可授权、开发行为权等不能用价格去标示。

3. 矿业权受公权力的直接管制。矿业权像一个立体性的“三棱锥”,其矿产资源物权与市场进入许可授权均要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资源性资产、投入性资产等隐含在矿业权许可之中。那么,一旦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撤回或吊销时,矿业权相应终止,则隐含在行政许可中的财产权也相应丧失。这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吊销某人的汽车驾驶证时将汽车所有权也没收了。虽然,吊销汽车驾驶证时连带没收汽车所有权的处置方式是不可能存在的现象,但矿业权的行政处置又确实是这样的。在矿产资源整合运动中,被整合的矿山企业因整合退出市场时,一切财产都只能留在市场里而让整合矿井控制使用。“一证式”的矿业许可证是矿业权抵押的最大风险。所以学者总结,由于矿业权存续期间具有行政特性,一旦矿山因为违反法律或出现安全事故则必然要受到行政处罚,一旦“矿业权被吊销意味着丧失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的矿业权已经灭失”,[15]导致所设定的抵押权落空。

4. 矿业权交易受到严格限制。《物权法》规定,抵押的财产必须有权自由处分。抵押标的物在抵押权实现时不能按照约定自由处分,则是抵押权实现的重要障碍甚至使抵押权落空。而矿业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必须符合转让和受让条件并经过行政批准后才能转让。这是由矿业权行政许可特性决定的,因为矿业财产权与矿业行政特许权不是并列分开而是捆绑成一个整体,那么,要交易矿业权就等于在交易行政特许权。而行政特许权一般不允许转让,也因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效率等因素而不能转让,所以学者认为,“转让矿业权事关国家安全和百姓利益,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16]其实,经职能部门审查批准,让符合资质条件的主体进入矿业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是一种转让,只能是一个市场主体的退出而让另一个新的主体进入的替代关系。这说明,要经过行政审批的对象是主体的市场进入,而转让对象是私人的财产。但是,由于矿业权的复合性,所以转让私人财产时也必须经过批准,如果一旦不能获得批准则抵押权无法实现。

二、矿山行业应实行浮动抵押制度

矿业抵押的重点在采矿行业,采矿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动产浮动抵押,符合抵押双方的利益。创新矿业浮动抵押取代矿业权抵押,是走出矿业权抵押困境的合理出路。但是,矿业而且主要是采矿企业抵押的财产范围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甄别和界定。

(一)浮动抵押制度创新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条规定是从英国等西方法律中移植过来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固定抵押”制度并列设置。

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并列,可以发现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其一,抵押权设立时的财产是不确定的。设立抵押权时,将动产整体进行抵押,抵押的财产数量不能固定化,不能用货币准确地予以计算,尤其是浮动财产中“将有”的财产,还只是一种可能和期望。其二,抵押人可以因正常经营而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并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才能固定化。这说明抵押权设立时的财产和抵押权实现时的财产是不同的。其四,抵押财产限定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均为动产。其五,抵押登记自由。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矿业浮动抵押财产的界定

矿山行业在法定的四种抵押财产中,生产设备包括抵押时就有的和抵押后添设的两部分,半成品和产品属于抵押设立后才能有的财产,这些都容易认定而不存在争议,关键是原材料的范围。原材料是抵押时就已经存在的,而且是占着主要份额的财产。矿产资源是开采的对象,应当是矿山企业的原材料。而且,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原材料了,如果不列入原材料则浮动抵押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由于受传统的矿产资源不动产性理论所制约,要认定矿产资源的原材料属性,还要进行理论方面的决裂。

1. 矿产的动产性。在我国,矿产资源与土地并列存在而不是作为土地的一部分,主要是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独立存在的“矿产资源”是一个整体概念,具有抽象性和不可实际支配性。客体的抽象性与国家主体的唯一性相匹配,除了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以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成为所有权者。因为矿产资源是由各类不同品种组成的、已知和未知的、固体和流体的、现在可以开发和将来才能开发的所有种类物的集合。这种集合物散布在全国各地,作为整体则无法移动,应属于不动产物。但是,从矿产资源中分离出特定的、可实际支配的、能够用货币计算的特定块段资源,就是独立存在的矿产资源资产,简称“矿产”。“矿产”独立于“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有明确的界限分割,除了形态的区别以外还存在性质的不同。国有矿产通过市场出让以后,由个人、企业或组织等受让而设立可排他性支配的“矿产权”。这里,出让的是矿产而不是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不能也不允许出让,只能永久归属于国家所有。那么,采矿企业在特定范围开采的对象是矿产而不是矿产资源。整体的矿产资源无法开采,不能出让也不存在转让,而通过出让所设立的排他性矿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地位平等,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在此,矿产权的独立性、排他性、私人性以及可转让性,是设立矿业抵押权的前提条件。传统理论因为没有将矿产权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只能共同使用国有矿产资源所有权,因而矿产资源的不动产性和不可转让性必定成为矿业浮动抵押的主要障碍。

已独立的、特定的矿产,符合动产的一般特性。现代动产理论的标准是两个:可移动和即时耗竭。(1)可移动性。用来开采的矿产,在开采前包裹在地腹中,其价值是确定的,经过开采从地腹移至地表,矿产的价值没有任何改变。到地表的矿产转化成矿产品,矿产品价值是矿产的价值与开采时物化在矿产的价值之和。从矿产到矿产品的转换,矿产没有因为移动而损失价值和改变性质。(2)即时耗竭。不动产的特点是长期利用时仍能够保持其基本的形态和功能。而动产进入劳动过程会迅速转化成产品。矿产一经开采后自身就消失了,矿产品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取代了矿产。矿产符合动产理论的两个标准,因此,《法国矿业法》第25条就规定被开采物为动产,矿山建筑物、井巷、坑道为不动产。对于矿产的动产性认定,是矿产作为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的前提。因为法律限定了浮动抵押财产为动产,不动产不列入浮动抵押财产范围。

2. 矿产的原材料性。劳动者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象是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被开采的矿产属于劳动对象,这就是矿产与土地的重要区别。土地只能为人们提供劳动的场所,属于劳动资料而不是劳动对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但并非任何劳动对象都是原料,必须是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才称为原料。马克思特别指出:“在采掘工业中,劳动对象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采矿业、狩猎业、捕鱼业等等中的情况就是这样;除采掘工业以外,一切产业部门所处的对象都是原料,即已被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本身已经是劳动产品”。[17](P206)马克思将采矿业、狩猎业等视为未被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是受两个因素的制约。(1)未将勘探与开采分开,因而没有看到开采对象是经过勘探、开发设计等劳动滤过的事实。矿产未经这些劳动滤过则无法进行开采。(2)未经劳动滤过的天然物没有价值,则不能成为原料。现代价值理论认为,矿产、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价值的客观性。这些自然资源不但有价值,而且珍贵。因而,被开采的矿产既被劳动滤过又是有价值的劳动对象,应当归于原料。

矿产有足够的理由以原材料身份归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而且,也必须这样归类,否则矿山行业缺乏可抵押的财产。矿产是矿山企业的主要财产,如果矿产不能归属于原材料而以浮动抵押方式担保,那么更不可能以固定抵押方式进入担保。因为固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时是特定的,抵押后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然而,矿产埋在地下,其品位、储量等并不完全确定;尤其是矿产在开采过程中被不断地开采为矿产品并销售到市场上,这是对矿产进行连续的处分。矿山企业只有连续不断地、积极地处分矿产才有条件偿还到期债务,这是矿山行业独有的特点。如果不能处分矿产或每处分矿产都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则抵押就没有意义了。因此,矿产必须归于动产抵押才能构建矿业抵押制度。

(三)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利于抵押双方

对于抵押人这一方,浮动抵押契合了矿山行业的特性。矿山的开采,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慢。矿山行业用现有的矿产和将有的矿产品作为抵押,即使投资见效时间长,也可以得到与之相应的长期贷款;矿产与矿产品同时抵押,相当于重复抵押,相应地扩大了矿山企业的抵押财产范围。同时,抵押人可以因正常经营而处分抵押财产,这就使得开采时不断地消耗主要的抵押物成为合理合法的行为。矿山企业利用抵押财产的使用价值进行正常经营而获得利润,又利用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获得长期的贷款,还能因正常经营而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这些都是矿山企业抵押的优势。

而且,浮动抵押避免了债权人的风险。矿山企业将所有动产整体打包进行抵押,抵押人所增加的动产都列入抵押范围,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矿产开采成矿产品以后仍然是抵押物,这就不要担忧矿产耗竭的风险。也没有必要担忧因矿山安全和矿山违法被吊销许可证而导致抵押物的灭失,因为矿产权设立使矿产权从行政许可中独立出来了,则行政处置不应及于物权,只能决定矿山企业的行为,也就是说,吊销驾驶执照而不得收缴机动车辆了。

三、矿业浮动抵押制度的设置

在矿山行业,因为矿产作为原料进入浮动抵押而与矿山企业长期存在,而且特定矿产的减少就是矿产品的增加,将矿产与矿产品同时作为抵押财产,为抵押权人减少了风险。矿业浮动抵押的长期性、安全性,是矿业浮动抵押市场发达和兴盛的基本理由。但是,《物权法》创设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来还很少付诸实施,而在矿山行业更加冷清。这除了理论研究不够以外,主要是还没有合理地构建矿业浮动抵押的系列制度,因而对于各方的利益缺乏可预期的保障。

(一)矿业浮动抵押设立的登记

目前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以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标的物范围过窄,“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应当受到限制,应包括抵押人动产、不动产在内的全部财产”。[18]企业全部财产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而多数国家都是将浮动抵押财产限定为动产,不动产不能进入浮动抵押财产范围。因为浮动抵押的登记属于“对抗主义”,抵押合同生效则抵押生效,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不经登记不具抵押效力;不动产物权施行统一登记原则,统一机关和统一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不动产登记职能。当然,抵押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将企业财产全部抵押,但要分别抵押,即多种担保方式同时使用。“可将浮动抵押与非动产固定抵押并用,这样可在固定抵押基础上用浮动抵押来增加债务人的信用。经营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对抵押财产在评估后再制定相应的折扣来确定可发生的债权额度,如与浮动抵押并用,则可相应提高债权的额度”。[19]矿山企业的矿区建筑、土地使用权和巷道等不动产按固定抵押方式担保;将企业的矿产、矿产品及生产设备等动产按浮动抵押方式担保,分别适用不同登记方式的抵押制度。

但是在目前制度下,如果矿产作为矿业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主要原材料,与其他动产一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还存在一种需要理顺的关系。因为目前制度安排并没有将矿产从矿产资源中独立出来并作为排他性的开采对象,而是每个企业都在整体的矿产资源上进行蚕食性的开采;对国有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属用益物权而按不动产登记制度适用统一登记,这就使得矿产权设立和抵押权设立这两者进行登记的效力与机关不一致而存在冲突。若使矿产权设立也按动产进行登记,其阻力和障碍还很大,制度的应然性要等人们认识到矿产从矿产资源中独立出来的必要性时,才能排除制度障碍。在矿产权的不动产设立向动产设立的过渡时期里,矿产权不动产设立的公示效力与抵押权动产设立的公示效力没有冲突,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因为两种不同公示形式的目标是一致的,效果也相同,不会导致标的物的转让而损害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捆绑矿产销售货款账户的质押

矿山前期投资时间长又见效慢,但收益是长期的、稳定的。主要收益是矿产品出售的货款收回,货款是抵押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对于矿产品的销售,抵押双方约定从第一批矿产品销售后的一定时期里开始将销售货款连续不断地、固定式地偿还债务,以使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这种债务清偿是连续的和分阶段的,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担保动态性,不仅是在抵押权设立时存在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而且在抵押权实现时也同样是浮动性的,即抵押物处分和抵押期间的动态性。因为在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有多少矿产品以及矿产品价格等很难确定,要等销售货款收回账户才能确定;矿产品是连续不断产出和分批次处分的,那么抵押权实现也是分阶段和不固定的。因此,浮动抵押制度更应重视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所以,学者认为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在抵押权实现时即能特定,[20]忽视了某些行业在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特点。

抵押物按批次处分以及抵押权实现分阶段的浮动性,要求抵押人将收回账款的账户转移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按约定代为负责矿产品货款收回入账,以此监管矿山企业的账户。因此,抵押权实现时的浮动性决定了浮动抵押与账户质押绑定的必要性。根据约定,将矿产品应收款通过质押账户转入抵押权人,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应当的。因为矿产品销售款就是抵押人的贷款投入,当投入的资本转化为货款后,理所当然地首先归还给抵押权人。账户质押有利于抵押权的合理实现,也利于抵押人的企业管理。抵押权人凭着金融、会计管理的专业特长,为矿山企业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及授信业务支持,提供包括各类贷款业务、票据承兑和贴现、现金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的服务,还包括资金的综合管理和服务设计等。由抵押权人提供的支持和服务有利于矿山企业贷款资金有效利用,能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因此,抵押关系双方发展成为企业的横向联合,更多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矿业浮动抵押的合同

抵押,法律规定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固定抵押合同主要是不动产物的抵押,这种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并没有因此设立,只有依法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才生效;抵押物是固定的,抵押合同可以简单认可即为双方合意,有时在主合同上签字即有效。而浮动抵押合同涉及到动产的浮动性,这就决定了抵押合同的重要性:抵押合同生效时则抵押权设立和受法律保护,抵押登记不是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约定是抵押权实现、抵押效力、抵押责任承担等各方面的主要依据;浮动抵押合同属物权合同,一方面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但另一方面又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优位权合同,即物权优位于债权。浮动抵押合同的特点是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合理设置的方向。

矿业浮动抵押合同是不需要批准而别于矿山企业转让合同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在法定范围内平等协商。协商的必要性和广泛性是抵押双方权利得以保护的前提条件。重要的是矿产品处分的货款收回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贷款期限,应有预见性地在合同中予以较详细的约定。其次是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是矿山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如果是一部分财产,就应当以财产清单方式对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予以约定。最后是合同中必须约定浮动抵押的登记,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矿产作为现有的基本抵押财产必须登记,不能由双方自由选择。

(四)矿业浮动抵押的效力

矿业浮动抵押合同生效的同时抵押权生效,但抵押权实现时与同类其他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可根据浮动抵押的特点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确定矿业浮动抵押的优先效力排序。一方面是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抵押人因浮动抵押而具有自由处分权,则矿山企业难免以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这个优先排序是登记公示的抵押权优于没有登记的,先登记公示的优于后登记的。另一方面是浮动抵押与非设抵押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是已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优于未设立抵押的债权,无论是否登记都是这样。但是,在矿山企业竭业、中止和整体转让时,企业劳工工资福利、企业责任的赔偿金、国家的法定债权等应优于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比如,矿山企业里矿难者家属的赔偿金是矿难者用生命“担保”换来的,理当优先受偿;国家按规定征收的税,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不需要担保的法定优先效力;矿山企业的工资福利是工人的基本人权表现,应优先保障。除此之外,应当让矿业浮动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五)矿业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以矿产品连续出售的货款分段实现抵押权,是抵押双方协议式的普通实现方式。除了协议以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申请法院实现抵押权是协议之外的强制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对矿山企业并不通用。矿山企业拍卖抵押财产后的受让人如果不是从事矿业开发的,还需获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而只有那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受让人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这就意味着受让人在不能获得许可进入时会导致受让财产的闲置和浪费。因此,这将导致法院拍卖、变卖矿业浮动抵押财产的方式受阻。根据德国的经验,可以设立整体代管制度。由抵押权人整体接管抵押财产,再由具有矿山企业资质的法人或有法定资质和有诚信的中介组织代管抵押财产,然后或是注入资金重新激活抵押人而让其继续开发,或是到市场上寻求新的合作者和受让人。这个过程中,可以实现抵押权而结束抵押关系,也可以递延抵押期而设立新的抵押关系。以原浮动抵押财产设立新的抵押关系既能保障抵押权的安全又增加了社会的经济效益,还减少了交易成本,是值得设置的抵押制度。

四、结语

一些传统的观念左右着制度的创新,致使整个矿业制度落后于其他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制约了矿业担保市场的有效建立。以矿产为主要原材料和主要担保财产设置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应当是一条很好的出路。这就必须突破传统的长期禁锢人们观念的矿业权体制,并让矿产独立于矿产资源。矿产独立,不仅是矿业浮动抵押设立的前提,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必由之路。但是,要做到这一点还存在很大的惯性阻力。因此需要理论的勇士和开拓者,需要更多的人进行创新性思维。同时也应有信心,相信通过努力一定能达到矿业制度创新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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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liminary Analysis of Floating Charge in Min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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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与其他产业相比,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行业的投资增长较慢,计划性财政地勘投入正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11.83%下降到2003年的6.02%;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断增加,由1999年的64.58%上升到2003年93.55%。但是,如果除去油气矿产,这一比重则要大大改变,自2003年以来,我国非油气矿产的矿产地质勘查资金还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发展后劲显得不足。而且,市场化程度较低,中央部门投资比重过大,社会投资和外资投资比重过小。整个资金市场规模偏小、发育不健全。投资体制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矿产地质勘查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探、采”的体制,没有真正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国家投资低效、社会投资进入受阻”的困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的发展。

2.勘查权益的保障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滞后,政策法规的稳定性、透明性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商业性投资的要求。

3.市场发育的程度不高,矿产地质勘查要素市场不发育。矿业资本市场缺失,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的投入规模偏小;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和中介组织不发育,数量少,不规范。市场主体改革滞后。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老矿山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继续依赖于旧的运行机制,对市场信号和市场调节不灵敏。我国符合完全市场主体要求的涉勘企业并不多,大多是事企混合运行的地勘单位。

4.探矿权流转不畅。我国目前探矿权的流转不活跃,转让方式单一。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市场仍然是为“大而全”的国有地勘单位所垄断,缺少机制灵活、经营有进有退的中小型勘查公司和找矿人,整个矿产勘查市场缺乏活力。在矿业权融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往往作为矿产勘查风险企业的股东参与运作,并充分利用自身的金融、财务等专长,一方面保证矿业权融资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又在谈判中保障了风险企业原有股东的权利。

二、构建我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配套措施

现在将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构建我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几点具体配套措施如下。

1.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

矿业权市场是矿产地质勘查和矿山开采的中介,只有矿业权市场运转灵活而高效,中小型高风险勘查企业才能实现其潜在的高收益,真正的融入风险投资市场中。为了迅速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矿业权市场的进程:(1)尽快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合理的矿业权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矿业权资产交易成功后的收益分配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阻碍矿业权资产进入市场。因此,要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分配办法,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3)维护良好的矿管秩序,没有良好的矿管秩序,就无法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资产交易市场,应加强矿管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矿业权资产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努力拓宽退出渠道

风险投资只有顺利地实现退出,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但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需大力加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1)探索建立专门服务于勘查业的资本市场;(2)利用国外的勘查风险资本市场,在合适的时候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筹资需要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

3.加快地勘单位市场化改革

中小型的地勘企业是勘查风险投资机制中的客体,该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地勘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对企业化经营的行政指导和理论指导。地勘单位改革遇到的政策,如企事业离退休待遇的不同、财政预算管理的新规定等,以及在改革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或改革的方向性问题,都需要加强行政和理论指导。地勘单位要正确处理好事业牌子和企业化经营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实施企业化经营上。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尽快制定国家有关勘查风险投资的指导原则、战略方针、中长期规划;尽快出台政府低息贷款制度、银行贷款政府担保制度、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勘查补贴制度、勘查税收减免政策等;进一步完善矿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建立勘查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完善矿权流转市场。还要注重培养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人才,以运作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活动。

三、结论

矿产地质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而且在当代日益呈现出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趋势,这些特点决定了矿产地质勘查业很难像一般产业一样从普通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而结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在矿产地质勘查中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就成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选择。现阶段财政支出在矿产地质勘查中仍占相当比重,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对资源保障的需求。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了大量的前人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矿产地质勘查的现状和风险投资的特点,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这集中体现于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机制的构建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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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力逐渐消退,2013年,发达国家经济出现好转迹象,美国、欧元区、日本二季度GDP同比增长2.5%、1.1%、3.8%;巴西、印度、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经济整体增速普遍放缓,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2013年,全球矿产品价格震荡下行,依旧低迷,大宗矿产品需求减少,波罗的海航运指数自2008年以来持续下降,低位徘徊,并在2013年初跌至近十年的最低值,今年以来全球非燃料主要固体矿产勘查投资大幅下滑,较2012年下降29%,金属勘查活动再创三年以来的新低,据加拿大标普/TSX全球矿业指数显示,全球矿业指数自2010年以来持续下滑,下滑幅度高达22%。2013年,勘查投资日趋理性,区域进一步分化,倾向于法治健全、基础设施完善、地理位置处在较大潜力成矿带上的国家,投资位于前列国家或地区分别为北美、拉丁美洲、澳大利亚,其中北美、拉丁美洲两地分别占全球勘探投入的23%和14%,黄金、铜、铁依旧是矿种投资的主流,以铁矿石为例,在西澳、南美、西非、北美四大铁矿石主产区新增产能4.8亿t,占全球增量的64%。

1.2我国境外矿产投资背景

我国近几年虽然在重要矿产资源上储量大幅增加,但储量增长赶不上产量增长,产量增长幅度更是大大落后于消费量增长幅度,重要矿产资源进口额维持高位,进口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原油、铁矿石对外依存度已超50%,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也在逐年激增,甚至连我国极有富有的煤炭资源近几年的进口量也在逐年攀增,2012年进口量已超过2.8亿t。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12年我国原油、天然气的剩余开采年限分别仅为22年和45年,铁矿、铜矿的剩余开采年限也分别仅为59年和54年。大宗矿产开采年限不断缩减,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是至少今后5~10年的趋势,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产生不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旦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就会对我国平衡健康发展的资源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实施境外矿产投资“走出去”是大势所趋的必由之路。

1.3我国境外矿产投资现状

2008~2012年,我国境外矿业投资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投资增速明显加快,投资模式日益成熟,投资主体更加多元,“走出去”利用境外资源和市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入2013年,我国境外投资受到国际矿业寒冬的影响,进入下降通道,据中国矿业联合会统计,2013年1~11月份我国企业境外固体矿产投资项目122例,投资金额50.9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数量和金额分别下滑23%、45%;在矿种投资上,过于集中,其中铜、金、煤炭三个矿种的投资额占据总投资额的近七成;在投资区域上,前三名分别为澳大利亚、南部非洲、加拿大,三个地区的投资额占据总投资额的近六成,这与去年投资区域排名大体相近,但投资额出现不同程度下滑,以澳大利亚、非洲为例,相比2012全年,分别下滑37%和20%;在投资类别上,勘查投资大多为草根项目,主要投向周边国家及南美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较大的政治风险;矿业并购则主要出现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同时遭遇较大的法律人文差异困境。在投资下滑的背景下,民企参与境外投资热情依旧高涨,民企投资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投资金额上,降速明显缓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数量是国有企业两倍,投资金额更是占据境外总投资额60%。

2境外矿产资源投资存在的问题

全球矿业市场深度调整,矿业并购成本和竞争对手大幅减少,给我国企业难得“走出去”的好机遇。近几年,地勘单位纷纷“走出去”参与境外矿产投资,有的省地勘局为鼓励下属地质队参与国际矿业投资,提出了“一院一队、一队一国”的口号。民营企业同时抓住机遇,国际化经营步伐加快,逐渐成为境外矿产投资主力军,除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非洲传统我国投资区域之外,民营企业现今北赴蒙古,西征中亚,南下南美,“走出去”路途越走越宽,步伐越来越有力,但“摸着石头过河”总是伴随着失败和教训。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初步统计,我国民企“走出去”80%案例均以失败告终,梳理近些年境外矿产投资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2.1资源民族主义活跃

2012年,安永的矿业部门报告将资源民族主义作为2013年矿业投资的最大风险。在矿业投资逐步下滑,各国纷纷调整本国矿业开发政策以松绑矿业投资之际,不少国家却逆势而为,开征或提升矿产权利金及其他矿业税、加强对外资参与的控制、强调资源领域国有化等形式凸显资源民族主义特征,这些举措多集中在政局不稳定、政治风险高的不发达国家,而由于我国境外矿产投资起步晚,发达国家已抢占成熟稳定矿产资源国家市场份额,提高了我国境外投资进入的门槛,迫使我国继而转而投入那些投资资源民族主义活跃、风险相对高的国家或地区。如印度尼西亚于2014年起,禁止出口未加工的金属矿石,并将吊销违反此禁令公司的出口执照。此项禁令涉及铜、金、银、镍、席、铝土和锌,并对煤单独颁布法令;蒙古、津巴布韦等国将矿产资源等领域确定为战略性领域,规定战略性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即使像加拿大这类发达国家,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资源民族主义的残留,如在中海油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后,加拿大政府同时宣布对《并购法》的变革,特别是针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加拿大审批政策的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有:①今后外国国有企业收购油砂项目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审批;②并购方有国有企业有义务证明对加拿大净有益;③对于非国有企业,审查门槛在加拿大内阁确定的日期后被提高或到6亿加元、8亿加元直至10亿加元(企业价值)等。

2.2矿企金融融资困难

国外矿业企业融资得益于完善的资本市场,大中小矿业企业纷纷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筹集更多资金,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发展不成熟,使得矿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极为有限。在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矿业企业多集中在国有大型矿企,中小矿业公司、省级地勘单位上市数量极其稀少。矿业开发运作的长周期、A股拟上市的门槛过高,使得这些企业难以上市融资,纷纷转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一方面由于现有矿业权评估体制不完善,金融机构普遍对矿业的矿业权资产价值存有偏见,尤其是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随着开采在减少,不符合金融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不容易申请下来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即使申请成功,由于矿产开发的长周期性,使得中小型矿山企业资产负债率节节攀升,加大了公司资金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对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以省级地勘单位为例,2013年1~11月,地勘单位投资只占境外矿产投资总额2%,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融资困难,“走出去”的项目面临着较高的融资“价格”。

2.3矿产投资平台失位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制定法律、宏观调控;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自律和服务。在政策层面,国家对中小企业国际化给予特别的支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国务院办公厅曾在2012年以〔2012〕3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互利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但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政策指引和扶持不足,草根勘查并没有获得财政资金和银行信托机构的青睐。在信息共享上,缺乏统一的矿产勘查信息服务平台,境外投资指南和动态信息匮乏,只是散见于不同部门的书籍期刊等,现只有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出版的82个国家/地区矿业投资指南,中国地质调查局定期公布境外找矿进展,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中心出版的《世界矿情》,商务部也年度《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等少数信息获得方式。在中介机构管理方面,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中介协会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我国目前中介机构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水平低、功能不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缺少专门从事资源储量估算、矿产评估以及会计核算的矿业投资中介机构,同时在制定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及“走出去”行业规范、境外投资决策咨询、矿产投资风险评估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2.4矿产投资决策草率

根据2013年1~11月境外矿产投资金额统计,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来源为:跨行业企业、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其中跨行业企业成为投资主要来源,投资额为30.56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60%。跨行业企业多集中在房地产、制造业和基金等行业,这类投资多表现为短、平、快的投机特征,一方面投资矿种相对集中、过于盲目,投资行为不切合地质工作规律、缺乏矿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经验,这点在2009年对加拿大巴芬岛MarryRiver铁矿投资上就得到很好体现,由于国内一家贸易公司的短视,让近60亿t的铁矿被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抢占了先机。另一方面,对投资目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资风险考虑不到位,缺乏海外风险管理体系,生搬硬套国内矿产勘查工作流程,以投资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铁矿为例,首先投资行为要符合《公司法》和《原住民土地权法》有关的矿产资源事务管理条款,另外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矿产开发隶属州政府管辖,矿产开发要符合西澳大利亚州颁布的《矿业法1978》、《采矿规章1981》、《采矿补充法2004》以及《私人地产上的采矿法1898》等等法律规章。另外向美国进行矿产投资需要特别注意,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资源所有权制度,东部地区执行从属于土地所有者的资源所有权制度,中部地区地表权归属于州政府或私人、地下矿产权归属于联邦,西部地区联邦独家管理地表权和地下矿产权。

3境外矿产资源投资对策及建议

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矿产投资,联合并购优质矿产资源,既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又是我国资源战略布局的关键举措。针对当前“走出去”的困难与问题,遏制境外矿产投资项目和金额双下滑的趋势,构建新形势下的“政府引导、中介搭台、基金衔接、地勘先行、民企跟进、金融支持、保险保障”境外矿产投资机制至关重要。

3.1政府引导、中介搭台

政府引导是发挥政府公益职能。加强国家间的对话与合作,反对资源民族主义,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健全国家战略层面的境外矿产投资顶层设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减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减少政府审批范围和环节。尽快建立境外矿产投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法,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及时跟踪更新,构建境外矿产投资信息服务平台,正确引导中国企业“走出去”。中介搭台是发挥中介机构桥梁导向作用。加强中国矿业联合会、中银国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成立由地质专家、采矿工程师、法律专家和税务财会专家组成的国际矿业咨询机构,加强各中介机构信息共享,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中介机构不仅要定期公布全球矿业的发展现状、矿种产量及企业并购等重要矿业资讯,更要普及投资意向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人文特点、文化差异以及原著民政策等,大体研判未来全球矿业走势及下一步投资区域和矿种热点,为地勘单位、民营企业“走出去”唱好戏搭好台。

3.2基金衔接、地勘先行、民企跟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其目的本是在一定时期内一方面起到风险勘查基金的作用,主要用于降低勘查风险,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对地质勘查市场的调控作用。探索地勘基金境外投资新模式,充分体现地勘单位部分公益性事业的特点,以中央地勘基金出资或与民营企业联合出资、地勘单位承担为主要模式进行境外风险勘查,一方面在风险投资相对较高或境外投资相对空白的国家优选试点,最大限度降低境外投资风险,为下一步拉动更多社会资金夯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境外投资相对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创建提炼不同国家地质投资找矿经典模式,为更多民企跟进提供可实践操作的找矿模版。鼓励地勘单位以技术装备入股,与民营企业与联合投资,发挥各自优势。引导民营企业理性选择投资项目,优化投资结构,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化抱团“走出去”。完善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在管理理念、管理机制、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际接轨,破除中外语言、文化、法律、习俗上的差异造成境外矿产投资的天然障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3金融支持、保险保障

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境外矿产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款减免,试点实行部分矿种勘查投资补助金制度。加大“走出去”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设立民营境外矿产投资专项基金,重点支持“走出去”的草根勘查。拓展境外矿产投资融资渠道,降低民营企业借贷门槛,探索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权为抵押贷款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勘单位、中小型矿业企业上市创业板融资,引导民间借贷机构向矿业投资领域倾斜。完善现有矿业权评估制度,对国外勘探实行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专门境外矿产投资保障险,鼓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境外矿产投资进行信用担保,降低投资风险,为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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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石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学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石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图册。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可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本行业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

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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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准市场,融入所在国的行业生态

对市场的判断考验着投资者的格局和视野。从资本输出地的角度来看,投资目的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和政治格局,行业的准入门槛和相关法规,外汇及劳工等相关政策,乃至于宗教、商业习俗等人文生态,都决定了目的国的投资环境是否适合外国资本进入。而从资本输出的行业的角度看,矿产品价格“触底反弹”的例子屡见不鲜,投资者的机会往往出现在矿产品价格的低位运行期,基于对市场运行趋势的科学系统分析,回报也许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企业对于投资的回报不应该执拗于当期利润,而应将利润锁定在预期,大胆“抄底”低位冷门市场,将投资的成本和风险降至最低。如此,投资者的终期收益往往是确定的甚至是“惊喜”的。

不同于工程承包行业“短平快”的特点,矿产投资类项目往往周期较长,企业要融入所在国的行业生态链,一定要选择与当地企业开展合作,才能真正获得“投资者”的身份认同,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作破坏行业生态平衡的“入侵者”。一个优秀的合作伙伴,能使项目的实施事半功倍,企业应该遵循以下几项标准对合作伙伴进行考察:一是必须是行业内的企业;二是有着强烈的合作意愿;三是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四是具备一定的行业地位,五是道德风险较低,而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选择一个好的合作伙伴,诚信比实力重要,对方必须是既可“信赖”亦可“依赖”,既重“法理”又重“情理”的企业,能够严守合同约定,坚守商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操守,双方才能构筑起精诚合作、互信互助、同心同德、互利共赢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和各种风险。

而在商业模式的选择上,尤其是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选择上,“放手”比“拥有”更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因为收购矿权的投入较大,矿权搬不动、带不走,也拿不回,一有“风吹草动”,将对海外资产的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企业应将投资重点从“”转向“股权”,通过投入设备、技术、基建、管理等方式占有资源的“股权”,一方以本国企业的身份在 “台前”运作,一方以项目综合服务商的身份在“幕后”运营,最大程度发挥双方资本和专业优势。

参透国内外政策,整合a业链资源

对外投资涉及面十分广泛,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政策等“后勤保障”,中国企业到海外实施矿产资源开发,除了自身的实力加努力,也离不开来自国家、政府方方面面的支持。在海外能源战略的引导下,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出台并完善投资海外矿产的鼓励政策,包括对外投资由核准制过渡至备案制的简政放权措施、以避免对外投资企业双重赋税为目的的所得税减免、饶让(认可企业在海外所享受的免税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稀有稀缺矿产资源回运国内的运输补贴制度,以及由中央财政出台的风险勘探专项资金补助等。随着当前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深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为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矿产资源开放了融资渠道。企业应该抓住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升级和“一带一路”的战略机遇,将各类、各级的鼓励政策吃透、研细,尽量争取来自国家、政府、社会层面的大力支持,便能使得“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

投资政策是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对投资意向国家的政策因素进行充分的考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政策环境。随着近年来全球矿产投资的降温,世界主要矿产大国纷纷改善矿产投资环境,以吸引投资者的进入。一是放宽外资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促进矿业投资便利化。如印尼、智利等国家下调投资额度限制,澳大利亚将西澳矿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时间从5年减少到2.5年,使矿山项目投资成本直接下降了20%~30%。二是实施优惠税收政策,鼓励矿山项目投资。如秘鲁2015年将所得税从30%降至28%,并承诺2017年、2019年分别下降至27%、26%。赞比亚将地下开采矿产权利金由9%降至6%,并对所有涉及矿产投资项目的设备、材料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三是鼓励矿产品深加工,推动工业化发展。东盟、非洲等地区越来越多的国家鼓励外商企业将矿业开发同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延长矿业开发产业链条,促进资源就地加工转化,或者直接通过“资源换基建”的方式创新投资方式,吸引投资者进入。

投资海外矿产应该充分审视产业的“大格局”,打开整合各方力量的“大视野”,秉持实现与合作伙伴乃至竞争对手、目标客户们的共赢、多赢的“怀”。要充分整合产业链资源,打造相关行业、相近企业之间抗风险能力最强、利益最大化的产业联合体。这种联合体的构建,可以是产业链外部的联合,也可以是产业链内部的联合,可以选择与本国企业联合,也可以选择与外国企业联合。产业链外部的金融、物流企业,产业链内部的冶炼、加工、制造企业,都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联合对象。如大型的跨国央企或集团化运营的民营企业,可以采取跨国并购的方式重构企业价值链,将并购对象纳入到本企业的海外生产经营网络中,辅助企业主营业务的实施,使其成为价值链上的高价节点;中小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的产业链上下游之间进行强强联合,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打造投融资―建设―开发―运营―销售―运输一体化的企业联合体,灵活地玩转于价值区间,谋求矿产品或制成品利润的最大化。

控制风险,寻求可持续效益

海外市场风险无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宗教、安全、管理等等,任何一个被忽视的小细节都可能是一个风险点,甚至于演变为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系统性风险。然而“风险守恒”是市场经济的常识,企业既无法消除风险,也无法回避风险,但是可以预测风险、评估风险、预防风险。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风险的可控程度应该是最重要的参考标准,所有的风险防范措施和防控预案都应该致力于将风险尽可能地掌握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而当风险超出可控范围,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也确实无力将风险“拒之门外”的时候,便可通过中信保等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来构筑“最后一道防线”,即便是风险失控,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企业的海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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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结构分析

产业的市场结构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构成产业市场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综合反映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关系,而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是市场集中度、产品(服务)的差异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壁垒。

(一)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集中度描述了产业内各企业的大致市场占有率状况,从而可知该产业的市场格局状态。在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中,实力雄厚、技术相对领先的几家公司主要有: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对其中前四家和前八家的产值及资产总额进行计算后,两者的CR430%,CR8<40%,由此判定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为竞争型的市场结构。

(二)服务的差别化程度分析。所谓服务差别化是指同一产业内不同企业的同类服务,由于在质量、信息提供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服务间替代的不完全性状况。随着矿产资源行业的发展,矿产资源评估产业提供的服务类型越来越丰富。(表1)

(三)产业的进入壁垒分析。进入壁垒是市场结构中与集中度和产品差别化并列的另一个主要因素。首先,矿产资源评估行业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矿产评估经验的高学历人才;其次,资源产业评估行业是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新兴行业,这一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是知识或者说是技术密集型的;第三,国家现在正在对矿产评估行业进行整顿,进入这个行业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制度规定。由此可见,企业进入该领域会遇到资金、技术、政策层面的壁垒,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进入壁垒较高。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是一个企业数目多、竞争激烈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各个企业在提供服务中差别不大,由于行业的技术性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所以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较高。

二、市场行为分析

市场行为主要是指厂商在市场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所采取的行动。下面主要从厂商的价格行为、广告策略和矿产评介企业发展状况来分析我国矿产资源评估行业的市场行为。

(一)价格行为。在市场结构中我们已经得出该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市场中竞争激烈。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在此产业中,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主要是非合作的定价行为。在目前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上主要是以前两种定价方法为主。当然,在此行业中,兼并成本太高,因此较大型的矿产资源评介企业有时可能会采用掠夺性定价的手段。

(二)广告策略。矿产评估企业采用广告策略的目的是提高自身服务的差异化、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在多夫曼-斯泰纳模型中,厂商的最优广告费用支出占总收益的比率等于广告的需求弹性与价格需求弹性之比的绝对值。如果保持其他情况不变,广告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随着广告销售弹性的增加而增加,随着需求弹性的增加而减少。在达到市场均衡时,降低广告水平会增加社会福利,即市场提供了过多的广告,所以我们也要对企业广告策略予以适度关注。

(三)矿产评介企业发展状况。目前,该市场上现有的竞争者,主要是指市场评估企业、高校、社会科研单位、地质队等事业单位普查队等,它们的实力都很强。高校和社会科研单位拥有的是比较强的专业知识,地矿局、地质队拥有比较先进的大型设备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实力也很强大。但是,矿业权评估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诸如委托机制不规范、评估技术规范体系不健全、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理论研究滞后于评估实践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自由竞争的矿产资源评介市场中,企业采取了一定的价格行为和广告策略来提高服务的差别化,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三、市场绩效分析

市场绩效是指市场的运行效率,它是指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由一定的市场行为所形成的收入、成本、利润、产品质量以及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终经济成果。市场绩效反映了在特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效果,同时市场绩效的状况及变化反过来又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本文将主要采用资源配置效率和技术进步程度来衡量市场绩效。

(一)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是用来评价市场绩效的最基本指标。它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即市场配置效率和内部管理效率。

1、市场配置效率。狭义的资源配置效率仅仅指企业或产业的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而广义的配置效率还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根据西方价格理论的观点,资源的最佳配置状况应是社会总效用或社会总剩余最大。矿产资源评介市场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市场资源得到了较好的利用,因此市场的配置效率较高。

2、内部管理效率。内部管理效率,通常又称“X效率”,如果企业管理能使厂商在每一产出水平下都达到低成本,就实现了X效率。在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的产业,X效率均较低,即存在X非效率现象。我国的矿产评介行业就存在X效率低的情况,因为在该市场中的众多企业的机构设置小而全,单位产品管理费用高于大型企业;小而全、非专业化,企业之间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导致了管理费用上升;集中度较低,过度竞争现象突出,价格下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销售规模增长缓慢,但企业管理费用刚性,使管理费用居高不下等。

(二)技术进步程度。技术进步渗透于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各个方面。技术进步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经济效率,所以也成为衡量经济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不足,科技创新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技术扩散机制不健全等。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的SCP范式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矿产资源评介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同时也是一个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其进入壁垒都很高。目前,该产业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探矿权市场也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市场供不应求。但我国评估市场发展时间短,管理经验不足,监督制度和评估理论、方法的不完善,自律意识薄弱等。针对上述分析,参照国外的发展经验,在促进矿产评介产业发展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建设。矿产资源评介行业是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力渠道。因此,加强对该行业的法律规范,能够使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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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地质找矿

1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地质找矿中存在的问题

1.1地质找矿难度大

矿产资源经过多年的开采与利用,相对易于获得的部分矿藏都已开发完毕,地质找矿工作开始由浅层地表向深层地下或海域方向拓展,这使得找矿工作在技术与开采利用等环节面临着更大难度的挑战。在传统矿产资源丰富地区找到大型矿产的概率不断降低,矿产资源品值差强人意,找矿工作成本投入风险逐渐上升。几率越来越小,地质找矿的前期投入风险也越来越大。

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

经过长期的运作与发展,我国矿山行业在资源开发技术与管理制度构建等方面有了一定的提升,但仍然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的系列问题,制约着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水平低。在我国部分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分布着大量的小矿山,在开采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等方面水平较低,不能实现高效开采与安全开采,集约化水平低下制约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提升。

(2)资源回收率低。受开采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矿产资源过程中对于部分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矿产利用不足,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

(3)开发方式粗放。我国目前矿产资源开发方式仍然较为粗放,这种开发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大量的废水、废气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1.3行业不规范

伴随着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的兴旺发展,行业内部出现了秩序混乱等问题。一些违法的小矿山,不仅环境污染严重而且存在大量安全隐患,需要关闭和整顿。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违法采矿,但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推动下,违法采矿的现象屡禁不止,行业规范化整顿的任务依然艰巨。

2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以及地质找矿的水平

2.1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首先一定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的综合性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要求。一切和矿产资源相关联的的产业,比如矿石的加工、雕刻以及珠宝产业等,要对这些行业做出一定的制约以免他们大量囤积矿产使得一些小微企业公司由于竞争力小而买不到贵重的矿石。至于常见的矿产如煤矿铁矿等矿产,如果企业需要大量消耗这些矿产,那么一定要确定该企业现有的技术水平能否合理地使用这些矿产。以免这些企业由于技术问题浪费这些资源。

(2)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位。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应该组织有关的检查小组和审核小组对相关企业或部门的技术水平进行考察和审核。对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要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对于开采单位的技术水平能否达到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标准以及在开采过程中是否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些都是应该进行严格审查的。

(3)选用完善的资源利用方案。对于整个方案的内容,从最开始的选择矿石的种类、对矿石含量的鉴定到引进相关的技术设备,所有的步骤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再选择出最优的设计方案。此外,还要对这种矿石的市场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不但要研究该矿石在国内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也要了解其在国外产出量以及市场。

(4)加大资金投入,引进新的技术工艺。在引进新技术和设备以及加强对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方面,政府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于使用比较落后的技术和设备去开采和加工矿石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其采取强硬的措施让他们必须升级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过对于资源比较匮乏的开发区,由于资金或者技术等问题,许多企业不愿对其进行开采。这时候政府就可以指定一个较为优秀的投资方案来吸引各个企业的投资。或者以低风险高回报来吸引一些散户对小矿田进行投资,这样才能对所以的资源都进行有效的、合理的开发。

2.2提高地质找矿水平

就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由于各种制度的不规范使得矿石资源的勘测等工作进度比较缓慢。而且勘测的范围比较放散、流动性大,难以得出有效的数据。而落后的勘测技术也是耗时较久但成功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想要在找矿方面有所突破,那么就必须投入足够的资金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但是在我国,这方面的工作依旧难以做到位。而且就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市场配置资源的现象使得找矿的工作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这些都是不利于找矿工作开展和进行的因素。由于在找矿的过程中各种条件都比较恶劣,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工作不但辛苦风险又大,而且回报不高待遇较差。这就使得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强,不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以及职业素养。只有国家和政府真正重视对这方面的人才的培养,加大资金的投入,才能使得找矿工作有所进展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除了国家和政府的资金投入之外,还可以适当地引入社会上的一些投资。这样可以增加资金的流动性,以免由于某些原因而使资金出现问题影响工作的后续开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定期地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在学习和掌握了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之后,再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出更符合实际的找矿方式。另外,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待遇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提高他们工作的稳定性,以免工作人员流失。而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也可以帮助找矿工作的开展更加高效且能避免市场影响资源的配置。对于一些私营的矿产企业,政府也要进行干预,以免由于个人因素影响整个矿石产业的发展。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各行各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中矿产资源开采与利用更是呈现出了新的特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发展,我国矿产资源虽然丰富,但是人均拥有量较少,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加强地质找矿,探明矿产资源存储,也要节约能源,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矿山行业工作者们必须要协调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地质找矿的关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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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采矿作业的特点

采矿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工作人员必须充分了解采矿作业的主要特点:①矿产资源的固定性,采矿作业的工作对象为矿产资源,它们是自然界存在的固定矿体,且具备一定的不可再生性,因此,矿址是无法随意选择的;②采矿人员的流动性,我国分布着很多中小型矿产企业,但这些企业的规模较小,生产力较低,加之工作环境恶劣、工人报酬低等因素,采矿工作中难免存在人员流动问题;③矿资的不可再生性,随着矿产资源的快速开发,矿资逐渐呈现枯竭趋势,为了保证矿资的原量供应,就需要进行深层开发,这不但增加了开采难度还降低了生产效率,甚至造成贫矿的出现;④矿产资源质量不稳定性,作为一项收益高、风险高的项目,矿产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加之其开采周期较长、开采条件复杂等因素,标准化开采简直遥不可及,极易影响矿资质量;⑤开采难度较大,采矿作业具有很大风险且多数在井下进行,实现自动化与机械化具备很大难度。

2煤矿工程采矿技术分析

(1)缓倾斜薄煤层开采技术。缓倾斜薄煤层开采技术所用的刨煤机,具有体积小、功率大、开采效率高及安全可靠等特点。但为了能更好地保证煤矿开采工作安全顺利进行,还需研制一套与薄煤层开发相匹配的煤机综采液压支架及其它配套技术。(2)缓倾斜厚煤层开采技术。对缓倾斜厚煤层的开采需使用一次性开采技术,这项技术特别注重加强支架结构强度,因为只有达到一定强度,才能防止出现滑倒等现象。同时,也能避免顶梁焊缝出现开裂或四连杆变形等现象的发生,另外一次性开采技术还保护了千斤顶可以安全工作,进而提高开采工作的安全可靠性。(3)深层井开采技术。在煤层开采过程中,深层井开采技术的重点工作包括控制矿压、防治冲击地压、瓦斯和热害及深井通风和井巷布置等。该项技术主要应用在地热危害性很大、冲地压较低和煤层岩石抗压力低的地段,为了更安全地开展开采工作,在进行开采前,需重点研究深井围岩状态及其应力场的分布特点和深井场地的环境变化情况。(4)填充开采技术。填充采矿工艺技术指的是在回采工作前进期间,选择合适的填充材料对于采空区进行补足,通过一定的支撑强度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面对特殊开采环境的情况下,在填充材料的基础上还可以联合支架支撑,确保采空区一年的支撑强度。该工艺技术的应用,能够显著改善回采工作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5)溶浸采矿工艺技术。溶浸采矿工艺技术属于化学开采方式,在开采前期对当地的地质环境进行勘探,结合矿产资源的化学与物理特性深入分析,选择合适的溶浸液灌注到矿层中,与目标对象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把将要开采的矿产资源固体转化为液体,能够很好地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溶浸采矿工艺技术的安全系数高、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率高,同时能够满足节能环保理念,是非常具有应用前景的工艺技术。

3煤矿采矿工艺技术的改进策略

(1)完善政策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煤矿企业的管理与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政策制度,企业管理者不应只看眼前利益,要重视科技创新的应用。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府补贴等政策鼓励倡导煤矿企业技术创新,对于不愿意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政府也可以制定强制与鼓励措施,实现奖罚并重,提升企业对先进工艺技术的认识度。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煤矿行业的工作目标、开采流程,并严格划分管理者的岗位职责,制定各种管理办法,使工作人员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参,工作中各司其职,避免违法操作,实现采矿技术的规范化,进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2)工艺技术智能生态化。当前社会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各类先进的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煤矿行业也不例外,只有将自动高新的技术手段不断应用于煤矿开采作业,才可以真正实现煤矿开采技术的智能化发展。相较传统的煤矿开采技术,无人开采将是主要的智能化发展方向,它不但可以节约人工成本,还可以确保工人安全,为煤矿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生态化也是煤矿开采技术的发展方向,煤矿开采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物,给矿区周围的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为此,煤矿开采技术不但要实现智能化,还要在降低污染的基础上实现生态化发展,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3)建立塌陷预警系统。煤矿开采工作的安全系数极低,企业亟需借鉴全球定位系统与地理信息系统的优势组成先进的地理位置信息主体,建立煤矿塌陷的预警系统。比如,在采矿过程中,企业可以采用3s技术综合分析方法,全面监控矿区表面的塌陷区域,并根据遥感图像分析判断,在分析采矿资料的基础上建立井下矿区的灭害管理系统,以保证工作人员监测、记录、管理井下的煤矿数据信息,在储存分析的基础上实现信息的动态反馈,从而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做到安全生产。经过长期的技术研究,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煤矿开采技术系统,例如,以填充为导向的成套技术,以废石处理为导向的整套技术资源等。采矿工艺技术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只有不断开发研究开采技术,才可以确保煤矿行业不断发展,并取得明显进步。(4)提高采矿人员素质。煤矿开采技术的应用,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影响企业效益的首要因素便是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由于煤矿开采工作的独特性,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大都繁琐复杂、重复性高,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素质。因此,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活动,一方面,应教授采矿人员熟悉使用各种设备,了解采矿中的技术知识,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对采矿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另一方面,还应着重培养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注意采矿中的细节问题,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结束论

总之,现代化采矿工艺技术在采矿工程中具有较大的应用优势,能够显著改善工作的安全性,提高开采效率和质量,推动矿业的稳定与持续化发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矿山采矿工作应当结合安全与环保理念,积极开发绿色开采技术,在提高矿产开采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采矿带来的环境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翟戈,钟磊磊.对采矿作业中采矿工艺技术应用的问题分析[J].煤矿现代化,2015,(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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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油、少气、富煤”的能源结构决定了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资源基础,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构成一直占70%左右,并且据预测,这一消费结构在近五六十年内难以改变。但煤炭却是不可再生资源,据bp(2007)估计,我国煤炭资源储量只有1145亿吨,可供开采年限只有45年。因此,煤炭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煤炭资源的接续能源开发问题等是我国政府必须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从税费视角对煤炭行业面对的税费条款设置的目的及作用进行剖析,研究我国煤炭税费制度应发挥的作用及变革的方向。

一、我国煤炭资源税费结构特征

我国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费主要有矿业权(探矿权、开采权)价款及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参见表1)。

1.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两权使用费和价款设立的初衷在于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形成高效的资源勘探资金机制,实现对煤炭资源有效地勘查、保护和管理。1996年国务院修订了《矿产资源法》、1998年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初步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制度,建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框架。但我国目前煤炭资源无偿和有偿使用双轨制格局的存在,企业无偿或以极低投入获取矿业权,导致行业进入门槛过低,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纷纷进入,由此带来资源的浪费,所以,包括矿业权价款的二级流通市场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仍有待完善。

2.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资源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而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的用意,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将其作为对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支付,也就是要实现国家对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却是既适用于开采优质资源的煤炭企业,也适用于开采劣等资源的煤炭企业,也就是说,对煤炭资源“级差收益”的调整是通过“绝对收益”的获取方式,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所以,从实际效果看,资源税混淆了与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基于此,有学者建议取消资源税,有学者主张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趋于一致的观点是效仿国际惯例改征权利金取代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提高征收比率,实现国家的所有权收益。

二、厘清煤炭资源税费因素的成本属性

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中,煤炭资源矿业权(探矿权、开采权)价款和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习惯上被称为我国煤炭企业资源成本。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界定,虽然目前我国关于矿业权价款的二级流转市场还不完备,但是要获得煤炭资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为了获取或使用相应的经营权,支付价款是事前的程序(虽然目前价款可以分阶段上交),而支付矿权使用费是事后的程序,因此,很好理解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是矿权人必须付出的经营成本;而按照租(或地租)相关理论,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或者权利金)本质上不应该被视为煤炭企业成本。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本质属性是租。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所有权与资源使用权相分离的产物,是资源使用者为取得资源使用权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煤炭资源所有者应当向资源使用者单位或个人征收资源租。由于我国目前对煤炭行业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方式没变,同时对其改革方式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所以下文仍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表示国家对煤炭资源应享有的煤炭资源租。

经营者(企业)对资源租的支付不同于对成本的支付。关于租的支付和衡量可追溯到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三位一体”公式关于地租的解释。斯密认为工资和利润是决定煤炭资源产品价格高低的基本要素,租的有无及其大小则等于煤炭资源产品的价格在扣除工资和利润以后的余额,而煤炭资源产品价格的高低则取决于人们对其需求的程度。当煤炭资源供不应求成为稀缺资源时,产品价格中才会有租的成分。也就是说,煤炭资源租是市场对煤炭资源所有者的“赐予”,租的所有权属于资源所有者,经营者应该将产品价格中的租转让给所有者而不是强留下来作为超额利润看待。并且这种观点一致延续下来.hotelling基于此推导出了霍特林法则(hotelling rule);宋承先用“作为剩余的租”的观点来理解经济租的内涵。

可见,一种资源的市场需求强度反映了这种资源的稀缺度,而稀缺度又决定了这种资源租的高低,所以,经营者对一般要素的成本支付是“价格内”支付,而租则是市场引致煤炭资源稀缺度而产生的“超价格”支付。在煤炭产品市场,煤炭资源租(煤炭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左右资源开采者行为的纽带,所有者可以根据市场对煤炭需求程度确定租的高低,进而影响资源市场的开采者行为。那么市场、开采者行为与租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三、煤炭资源租、市场与开采行为

为了研究的方便,把资源开采者分为两类,其一,视可开采煤炭资源有限,实现既定资源条件下的长期收益最大化的开采者,称其为类型i开采者;其二,视可开采能源资源无限,实现当期收益最大化,称其为类型ⅱ开采者。同时,设定开采者所处的市场类型为完全竞争和垄断两类。因此,下面讨论的是竞争条件下类型ⅰ和类型ⅱ、垄断条件下类型ⅰ和类型ⅱ开采者的行为以及不同行为对租的影响。

竞争条件下,假设市场中有m个互相竞争的企业,不同时期的企业市场需求曲线是p1=pt,行业的需求曲线为p1=a-b∑q(其中:pt表示时期t煤炭的市场价格,p1表示时期t内不变的煤炭价格,j表示企业m中的个体);垄断条件下不同时期的需求曲线是pt=a-bqt(qt表示时期t煤炭资源产品的行业产出量,a、b为正常数,t表示资源的开采期限,r为收益折现率)。另外,假定煤炭资源的初期存量为s;煤炭资源开采的边际成本为c,煤炭资源租取决于煤炭资源产品的价格与边际开采成本,即p1-c。

根据以上分析和假设,根据两种类型开采者在两种市场条件下实现目标与约束条件的不同分别构造四种情形予以分析,见表2。

煤炭资源租是资源所有者控制开采者行为、调控煤炭资源开采市场的一个有效的杠杆。从煤炭资源政府所有的角度看,类型ⅰ开采者基于煤炭资源有效开采期内收益的最大化,这一目标与政府通过租税的方式控制资源开采速度和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相吻合,因此可以认为,类型ⅰ开采者行 为是政府合意的,相应的租税(竞争市场:(a-c)e,垄断市场:(a-c)/2+(a-c)er(t-t)/2,可以实现煤炭资源有效开采期内的社会效益最大化;相比较而言,类型ⅱ开采者基于当期收益的最大化,不考虑煤炭资源的可耗竭性,相对于类型ⅰ开采者,竞争市场导致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完全失去,垄断市场导致所有者权益损失,租的基本作用之一在于维持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在租金受损的情况下,维持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采也就失去了基础。以上分析说明,政府可以借助煤炭资源租的手段在不同市场对开采者行为进行控制,通过制定租税标准约束、调整开采者的开采动机,限制短期行为开采者的市场进入,提高煤炭资源市场的集中度。

四、所有权租税设计

我国目前煤炭行业的税费结构遵循矿业企业的税制,除了上述煤炭资源税费外,还有普适性的税费,具体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等共十余种。关于我国煤炭行业目前的税费状况,煤炭经营者和理论工作者基本上达成一个共识:煤炭行业的普适性税费偏重,而有关煤炭资源的特有税费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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