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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4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法律意识的概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意识的概念

篇1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 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5].

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各章中分别被译成不同的中文概念,某些英国制度的分支概念被译成不同的中文后甚至代表互不相干的制度。例如Lien是英国法中重要的财产担保制度,我国传统中译为“留置权”,但它的内涵为“优先权”,远远大于我国“留置权”概念[6],其中包括Possessory Lien、Maritime Lien和Equitable Lien(衡平法留置权)[7].Maritime Lien是Lien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民商法中没有对应的术语,《海商法》第二章采用文义译法直译作“船舶优先权”[8],译出了Lien的“优先权”含义――优先权毋须占有标的物,而直接依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从标的物中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而Possessory Lien在在英国财产担保法中是基于合法占有(留置)标的物而取得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与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功能有诸多方面相似(而不是相同),按本义译出为“占有留置权” (或“占有优先权”), 而按照我国民事“留置权”的特征解释,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以“占有”为前提而产生和存在的权利,因而翻译者为了避免同义重复,去掉了“占有”二字,成为《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留置权”[9],亦即本文所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如此以来,在对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法解释和比较法研究时至少引起了两个问题:

(1)同源于英国法中的Lien制度体系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在我国海商法中却变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制度――Maritime Lien在我国作为船舶“优先权”构成独立的制度体系,Possessory Lien作为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成为我国民事留置权的一个分支。原有Lien制度体系下的两个分支概念之间以及分支概念与总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完全切断了。不只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译为英文本时,把“船舶优先权”被译作priority(而不是其原始术语[10] Maritime Lien),进一步切断了以英文词义为线索回溯到出发体系中去寻找制度渊源关系的途径。

篇2

法律保护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保护对象的明确、具体为基本前提。本文拟从法律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角度,对中医药之概念、特征进行阐释,以期达成共识,从而避免研究中界定不一之弊。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概念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英文术语。中医药理应被翻译为Chinese Medicine(简称TM),而不是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TCM)。众所周知,中医药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当下,它又与现代科学技术实现了融合,因此它不仅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所以将中医药表述为TM更为妥当,这也符合世界中医药联合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北京中医药大学等重要中医药机构的现行英文翻译。从国际交流用语看, Chinese Medicine可以翻译成汉医,也可以翻译为“中国的医学”,①即不仅包括汉医,还包括中国少数民族医学。这样,Chinese Medicine 在对外交流中就可表述为广义的中医药, 而对内又可理解为狭义的汉医,就达到了国内与国外、广义与狭义的统一。②据此,中医药传统知识就翻译成 Traditional Knowledge ofChinese Medicine。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上位概念。中医药传统知识源自于传统医药(Traditional Medicine),其上位概念是传统知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的界定,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及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与创造。“基于传统”是指某种知识体系的创造、创新以及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为某个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随着环境改变而不断演进。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简称WHO)定义,“传统医药”指基于本土的不同民族的文化理论、原理、信念和经验而形成的一整套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括,无论是否可解释清楚,用于保持健康和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体与精神方面的疾病。在某些国家,补充医药、变通医药、非常规医药等术语往往与传统医药交替使用。2002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2002~2005年传统医学战略》对传统医学的定义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传统医药是一个非正规性的流传于乡间的医药知识体系的总称,它是一种知识,也是一种技艺,是一种实务的操作统称”。③笔者以为,传统医学是指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前就已经形成并一直传承到现在,在当代医疗保健实践中仍在应用的医药学体系和民间医术及药物;传统医药学体系包括中医(药)学、印度医学和希腊―阿拉伯医学。与“传统医药”相对应的概念是“现代医学(Modern Medicine)”、“西医学(Western Medicine)”、“生物医学(Biomedicine)”(它们是同义词,所指称的对象一致,只是命名角度各不相同)。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概念。中国传统医药包括汉族传统医药(即中医药)、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民间医药。为便于研究,本文所称的中医药主要指“汉族医药”。相应地,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理解为“中国的汉族医药的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有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多样的存续、表达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等。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保护对象中比较核心和重要的部分包括:一、中医药理论知识,如药物理论、方剂理论、疾病与诊疗理论等;二、中药资源,如数量众多的中药材物种资源和基因资源;三、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如中药材的栽培、养殖;四、中医方剂,如处方和制剂,包括古籍中已记载的九万余首医方;五、中医诊疗技术,如望闻问切四诊法等;六、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如推拿、刮痧、食疗等;七、中医药特有的标记、符号,如名医名称、中药名称、传统药铺、经络图谱等。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点

传统知识角度的分析。从传统与现代的比较来看,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中医药传统知识源远流长,世代传承。它不具有现代知识的整合性和新颖性。与现代知识相比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发展、应用缺乏广泛性,带有明显的传统性。

第二,群体性。汉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中医药传统知识,因此它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此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医药传统知识体系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发展。第三,地域性。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理论基础是中国传统文化、古代哲学思想,具有特殊的民族色彩。中医药传统知识与特定的地理生态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具有显著的地域性。

第四,延续性和承继性。由于现代知识产生于法制环境之中,可以直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故此“产权”相对独立,并可以广泛通过学校教育的方式进行传播。但中医药传统知识却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呈现出动态的自然延续,本质上属于可无限延续的知识。有中医专家认为,它最有效的传承方式是师承传授,这反映出中医药知识既有深层次性,又有容易消逝的随意性。现代知识,尤其是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的现代知识,属于跨越式创新、个体创新或正规创新,而中医药传统知识则属于渐进式创新、群体创新或非正规的创新。

第五,相对的公开性和公有性。如前所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汉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对其成员来说,此类知识是与群体生活自然相伴并共同掌握和拥有,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共同遗产”。从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角度看,它是公有领域的“在先技术”,人人皆可以自由利用,无法获得确权,更不用说获得相关的侵权救济。但是由于中医药传统知识需要专门的智慧和技能方可运用,再加之“祖传秘方”、“传男不传女”等习俗,使得某些中医药传统知识只能为一部分人所掌握和运用。

中西医、药比较角度的分析。中医、药知识与西医、药知识相比,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中医药”包含了“中医”与“中药”。二者往往不能绝对分开,通常合称“中医药”,而西医、西药则不同。

第二,中药多数来源于天然物质,经过几千年的使用和验证,已具有明确的疗效。与西药相比,绝大部分中药的具体成分结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尚不能精确测定。

第三,中医形成的文化根基。中医药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以“活着的、整体的、原形的人为其出发点,以自然、社会、精神情志和整个机体这四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之下的,表现在生命整体层次上的反应状态(即证候) 为研究对象,来研究其发生、发展、运动、变化、消失的全过程”,④因此具有封闭性、趋同性的特征。“古已有之”常常是中医学立论的依据,不愿意怀疑已经被普遍接受的观点,特别是古贤或权威的学说。中医遵循“综合―演绎”的系统性方法。

第四,中国传统医药学具有人文科学属性。医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其原本是一个学科整体,但医学领域里却偏偏有一个顽强的“中国医学”概念存在,它说明中西医学的整合发展尚有一定难度,也说明中国医学具有较浓的人文特征。

第五,中医具有一定的经验医学属性。中医思想秉承了中国传统学术思想强调重视内省的特征,在疾病的整体把握、定性分析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但却轻视对病原体的研究,运用高度哲学概括掩盖了众多未知的领域,这不符合实验医学的发展方向。西医学属于实验医学,其大部分概念遵循形式逻辑规律,追求统一、确定、单一的思维形式及表述,这确保了整个西医体系的严谨性。

第六,中国传统医药知识的多样化特征。中国传统医药知识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中医理论、中药理论以及针灸、推拿、按摩、骨伤医学等等。另外,中国传统医药知识与中国传统文化、古代哲学思想深度融合,因此具有特殊的民族色彩。

2006年以来,在经历了新一轮“中医存废”之争后,更多的人接受了如下观点:中西医从各自的出发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思维观念,到各自的概念(范畴) 体系,是两种不同的范式。“强调用西方近代以来的科学、进步、发展、统一性等观念的西方中心主义”来看待中医药,那明显是错误的。因而,明晰中医药的基本内涵及其概念,这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规划项目《超越知识产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别立法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06JA820027)

注释

①王一方,邱鸿钟:“中医百年:甄变与彷徨――中国医学的人文传统与科学建构“, csc.pku.省略,2006年1月10日。

篇3

我国之所以提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考虑到法律行为的概念已经超出了民法的范畴,其他部门法中也有类似的概念,而且已经上升到法理学的范畴,加上“民事”二字是用于区别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在这个大前提下,用“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命题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我们在民法这个前提下讨论法律行为,则没有必要加上“民事”二字加以限定。因为民事法律规范是专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的任何一个具体概念都没有必要重复最上位的概念或大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民法或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定是属于民法范畴,民法这个上位概念已经包容了其下位概念的外延,而其下位概念不应该包容其上位概念外延的表达成分。例如,我们不会在民法中做出诸如“民事物权”、“民事债权”这样的规定。所以,用“民事”二字对法律行为加以限定,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在理论上也无必要。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弊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WWw..coM在我国民法学界也有许多学者持有此种观点。但本人认为我国立法采用此种观点会产生许多弊端。以这样的定义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不仅与传统民法学中法律行为概念的含义相去甚远,造成我国民法体系内概念与规则的不和谐,而且不能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相区别开来。许多事实行为均为合法行为,例如无因管理,其也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我国立法上采用这样的概念实为不妥。

第三,独创“民事行为”的概念没有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者独创“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为了解决传统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张俊浩教授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等用语,其实并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它们均可以纳入“不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其实产生这一矛盾的根源就是在于合法性是否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本人认为,合法性并不是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故合法性不应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关于法律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本人会在下文详细论述。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成立与生效两个阶段,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我们可以把合法性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去除,将其放入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中,这样“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就可以解决了。再者,《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其内涵与外延实际与传统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的含义相差无几,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规则实际上也可以适用于全部“民事行为”。由此可见,“民事行为”概念并不产生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在传统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中独创出的一个概念。至此可见,我们完全可以把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去除,从而不必要独创出“民事行为”这一概念。

篇4

一、关于法律意识的有关概念解读

根据相应的科学概念分析了解可知,法律意识主要指的就是,人们在日常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某些事物的一些感知上,或者情绪意识上的总和,这样的思维意识也就被称作为法律意识。但是在法律意识的概念理解当中,还需要注意的一点便是,整个法律意识应当要包括人们对于一些社会活动、生产与生活所展开的交往现象,并且通过科学的法律态度来展开实际上的认知以及感官上的评价,最终形成的最终意识也就可以直接有效的支配具体的行为。总体上来讲,法律意识的概念简单可以总结为,人们将自身融入到一种法律的世界和秩序当中,最终所产生的一种自觉性。但是通过对实际的情况展开科学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员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相当的缺乏法律意识,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法律盲目性。实际的表现也就是,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情感,最终养成了一种极为不正确的法律意识观念。虽然部分企业充分的意识到了这一点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法律意识的提升,但是与当前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不足。因此,有关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此报以高度重视。

二、油田企业管理当中法律意识所起到的作用

(一)奠定良好的油田企业竞争市场环境

观察当前实际的企业发展情况可知,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当中,油田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并且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当中,还存在一部分的国外企业,它们非常明显的抢夺了我国的大量客源。针对于这样的情况来看,虽然说我国也采取了一定的科学措施来对这些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解决,但是在整体上并没有起到一定的效果,许多地方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为了获得应有的利益,仍然忘却了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最终也就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展开竞争活动,更为严重的是某些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就已经相对构成了一定的犯罪。正是因为这些问题非常的突出,所以也就对我国油田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措施便是大力培养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只有在管理过程中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最终才能将整个市场竞争的环境重新的拉回到公平竞争上来。

(二)积极推动现代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

我国在漫漫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已经较为完整的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完全建立,其只是在不断的朝着完整化的方向发展,而不断的证据都在表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当中,始终都是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意识的,这一点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尤为重要。法律意识在当前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起到的是一种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当一个企业的员工以及相应的领导,都不断的加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之后,在后续的管理工作当中,才能切实的让法律的外在强制性转变为内在的认可和价值的体现,企业在日常的管理当中才能根据法律的相应指标,正确的处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最终使用合法的方式来有效的解决实际的问题和纷争事件。这样一来,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才算是真正得到有效建立。

(三)科学有效的解决企业的相应问题

众所周知,企业在日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一定的纠纷事件,而纠纷问题当中展现最为明确的就要当属劳动事务纠纷。在劳动事务问题当中,多数情况下都是劳动合同纠纷为主,我们都清楚的明白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将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依据的,从始至终都是按照强制性的规定展开规范。在绝大多数的企业当中,尤其是某一些小型企业并没有按照法律来实行合同制,因此劳动双方也就没有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从本质上引发了纠纷事件。而细致分析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实质可知,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很多的,但是在众多原因当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企业管理人士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这一点再次证明了法律意识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再次发生,那么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就应当切实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企业管理除了劳动合同的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问题,不论是何种问题,它的最终解决办法都在于企业管理人士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四)可以较好的督促企业合法的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

相对于企业管理的领导来讲,一旦整个法律意识都得到了全方面化的提升之后,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也能够较为顺利的制定出来,最终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其才能不断的依法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最终确保企业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当中的员工来讲,凭借着科学的法律意识,之后企业才能更加有效的促进员工自觉的根据法律的条文规定,来履行好自身的权利义务,这样反而更能促进自身价值的实现。所以,在企业管理当中切实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要求,同样也是时展的需要。

三、在油田企业管理过程中科学培养法律意识的措施

就实际情况研究可知,油田企业的管理活动主体始终都是领导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所以要想科学的提升企业管理过程当中的法律意识,那么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从人员的法律意识层面入手,因为一旦相应的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之后,具体的油田企业管理工作也会呈现出法律性,最终促进企业不断朝着科学长效化的方向发展。根据长期的工作经验得知,相应的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三种意识应当牢牢的树立在企业人员脑海当中

这里所描述的三种意识分别是依法办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意识、严格按照合同办理事务的意识以及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这三种意识当中非常明确的体会到,其已经贯穿到了企业的日常发展过程之中。对于依法办企业的法律意识来讲,有关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明确的认识到,这一种法律意识的增强措施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体现,在众多的企业法律事务当中,尤其要以公司的法律事务为主,虽然说已经多次进行了修改,但是企业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仍然还是需要自觉遵守的。第二种意识就是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合同的法律意识一直都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所在,当合同签订之后,那么此项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切实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使得整个合同的执行更加的具备规范性,总之,企业管理当中按照合同法律意识处理事务,是非常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的,同时还能够以这种方式极好的保证整项交易的顺利开展,最终也就维护了交易的相应秩序。第三种就是公平合法竞争意识的增强,企业的发展始终都是离不开市场竞争的,但是在实际的竞争当中,企业一定不能违背相应的法律规范,而是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展开竞争,这样自身的商业道德才能得到极好的实现。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工作人员也应当对不合法的方式展开较为明确的规范,因为这样才能科学的划分出正当和不正当的竞争分界线,这样对于企业法律意识提升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增强企业管理过程当中的宏观调控责任意识

宏观调控责任意识对于企业的良性管理非常重要,同样它也是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非常重要的一个体现。所谓的宏观调控责任意识主要就是指,国家为了对市场的缺憾展开科学性的补救,规避市场出现失衡问题所采用的一种措施。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好的履行这一个方面的问题,也能够很好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是因为当企业在展开这方面的调控工作时,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会严格的依照法律的准则展开相应的工作,最终自觉的遵守相应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宏观调控责任意识是一个非常大范围的概念,切实的依照这个概念来科学实现企业管理法律意识的提升,将会从本质上有效的确保整个法律意识更加的具有科学性,这也是企业管理当中提升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油田企业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整个企业的管理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能够极好的推动油田企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使得企业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虽然目前情况下,我国油田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较而言,在企业法律意识方面差距还相对明显,但是与以往的情况相比较,整体上的进步是非常明显的。相信只要之后的过程中,企业管理不断的重视法律意识,采取科学的措施提升法律意识,最终一定科学的推动企业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晓然.新时代企业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现代企业.2018(9).

[2]谢爱珍.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及其现代化分析.中国商论.2016(35).

[3]董薇薇、于新霞.浅析企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与企业.2014(18).

篇5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2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12

[本刊网址]http://hbxb.net

大学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储备力量,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高职院校大学生作为我国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促进这一群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样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内涵研究呈现出一种从简单的对法律水平的关注发展到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如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的研究上来。本文基于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成果,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内容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内容。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着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自身特殊特征。正是这种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内涵上的特殊性使得研究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变得极为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呈现片段性

在整个三年学制中,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只在一年级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还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而该教材的法律基础课大约只占全书的四分之一。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未及展开就草草收场,授课教师们多疲于赶进度,传授的也仅仅是抽象化的概念。也就是说,我国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系统解除法律知识的途径非常有限,使得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片段化、碎片化。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主动性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专科层次,它们大多由过去的中专、职业高中升格而来,在高等院校序列中,位居末席。高职院校在高考中录取分数线不高,连年扩招更使“门槛”设置愈低,客观上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偏低;而这个阶段的高职大学生,刚刚摆脱高考的压抑,又还未感受到社会生存的压力,所以许多同学没有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这部分同学几乎很难参与课堂学习,在接受法律教育时,心智的参与程度也很低,失去了在高职三年唯一能全面、正确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机会。这使得对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当被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朴素性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片面性,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很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网络的点击留言、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同身受而得到的,他们对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往往带有人云亦云性,或者仅仅用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念去评价。因而他们的法律意识处于较低和或日较朴素的层次。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所处的阶段正是他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成熟和完善时期,这个阶段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发展性,一旦脱离这个过程,他们对法律的相当朴素的认知、情感、信仰等都已固定下来,再去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难度相当大。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我们通过分析这一阶段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认识到在这个过程培养、塑造良好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校园法制教育取得巨大成功,但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虽然零散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我国高职院校只在大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业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法律基础部分课时极为有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获得整体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困难。而且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大多也只重视专业课,轻视法律基础课,上课无精打采,考试敷衍了事。在这种主客观因素联合作用下,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不太可能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

(二)欠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高职院校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给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一些法律的基本规范和知识,纵观此教材的法律基础部门,我们可以看到,主要是向大学生们教授一种守法教育。守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仅仅强调守法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因为守法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视野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法的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在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中,既要加强守法教育,也要让大学生树立一些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例如权利本位的理念,程序公正的理念。

(三)对我国当代法律评价失当

法律评价是人们建立在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基础上的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作出的评价。正确的法律评价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理性的法律理念上。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又因其身心发展阶段还处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阶段,他们对我国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和失当,部分大学生过分夸大我国法律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困难这一方面,从思想深处蔑视法律的作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落实依法治校,营造学校法治环境

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是大学生身边的社会。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高校要坚持落实依法治校,让大学生感觉到法就在身边,自己就在法中。

首先,严格校园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师生言行举止,将学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开展法制教育,针对不同年龄、专业的大学生的不同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树立大学生信法、守法意识;最后,邀请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进校园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讲座。

(二)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健康法律心理

学者们的大量社会学研究显示,大多数人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守法,而是由于道德习惯而守法。因此要培养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离不开思想道德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在校园里多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联系,是对法律现象自发的、系统的反映形式。积极健康的法律心理能够让大学生克服偏激心理,对法律现实、社会现象进行更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对于大学生某些消极、破坏法律心理的出现,要及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教师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解决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些心理问题。

(三)积极探索法制教育新模式

教育是高职院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方式。唯有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丰富完善教育内容,才能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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