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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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法律风险;原因;对策
随着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企业法律事务的重点应该从时候补救专项风险防范。因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笔者以建立企业法律防范机制的原因为基础,探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若干对策,为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借鉴。
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风险和利益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企业发展需要将企业风险和企业利益放到相同的高度交易重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价值的实现,进而确保企业持续性发展。企业法律风险,准确讲是企业法律性质风险,是企业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生产经营结果不相符,导致企业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1]。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
(一)企业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受其自身发展状况的制约,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工作人员法律认识水平普遍较低,而且由于管理费用层面的原因没有成立专业法务部门或者聘用法律顾问,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足够了解,使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往往扰乱了国家的法律秩序,甚至一些企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企业缺乏法律风险顾问制度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企业的发展将面临国内和国际不同范围的竞争,宏观经济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爆发率更大。部分企业虽然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多数流于形,并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规定法律顾问必须是经过学习取得企业法律执业顾问资格,被企业依法聘任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专业从业人员。纵观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来源,多数是企业在律师事务所聘任的兼职工作人员,落后的法律顾问制度不能满足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要求[2]。
(三)企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企业若想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在发展道路上的各类障碍,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法律风险导致的障碍。法律风险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必须将企业法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加以重视,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设计合法环境,实现法律和企业管理的有机整合,提高企业管理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减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要面临的法律因素困扰,有效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风险。
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及对策
(一)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全面落实,市场经济必须以合法性经营为根本前提。所以,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增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第一,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即将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分析与评估。企业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主要针对所属行业法律风险评估与分析、企业发展外部环境的法律风险评估分析、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法律风险评估分析三个环节进行。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具体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上[3]。第二,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评估,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策略。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法律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承受能力两方面。通过不同手段和方式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预警、降低、转移直至化解,实现法律事务事前预警、事中处理、事后补救的管理方式。第三,企业对法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个阶段的实施结果实行有效监控和反馈,保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实时更新,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时俱进且符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
(二)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应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法务机构,确保法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较高职业素养,引导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培训工作,使各岗位员工明确其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结语
全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所以,企业应当根据法制社会的要求,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增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吕景胜.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7,08(05):105-111.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5-01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供电企业面临的外部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越来越不宽松。供电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泛,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本身就具有纠纷、诉讼多发的可能。近几年,临清市供电公司遇到的诉讼业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这迫切要求企业法治关口前移,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探索建立防范机制,增强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依法治企工作的良性循环,从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多,有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等外部原因,也有员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工作行为、基础管理、工作流程内部原因,因此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债权债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债权债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业务而形成的应收应付。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实质关系到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利益调整。如果企业未对债权债务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势必造成企业死账、呆账的大量增加,从而制约企业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直至离职,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会造成法律风险。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多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均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因此,在越来越多的经营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
(五)企业财务会计及税收法律风险
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财务会计制度完整全面地揭示了企业资金运动地基本情况等经济信息。对于组织企业资金运动、处理企业与个方面得财务关系起着重要作用,由其发生的法律风险影响重大。税收法律风险则指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包括偷税、漏税、避税等。企业财务会计及税收是整个法律风险防控中的最薄弱环节。
(六)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企业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二、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由上面所述类型不难发现,法律风险的特征是势必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具有可控性。所以,我们可以构建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基本原则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树立企业管理守法经营意识,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这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公司在构建防范法律风险体系过程中,要把强化风险意识放在了首位,通过压力的层层传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行动上。通过专门的全员法律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让公司干部员工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
(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重点》,使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制定出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管理六大制度,即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审查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税收筹划,法定代表人责任,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应的运作流程,强化企业的执行力,有效地保障公司重大事项的依法有序进行。
(三)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供销、财务、审计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担保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合同安全,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企业应针对一般业务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系统建立一套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便于企业自我测评,或合作伙伴、交易对手、中介机构测评企业法律风险。该指标体系分为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五个级别,在相关数据数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评价模型,每一测评指标均含相应分值或权重因素,用以诊断识别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状态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排查制度和纠错机制。
参考文献:
知法、懂法、守法是促进我国电力企业正常发展和长远发展的根本要求,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那么最后必然会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是,从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看,不少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特别重视。以下本文就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具体讨论。
一、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概述
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包括多个方面:第一,内部纠纷风险。所谓内部纠纷风险指的是企业的内部结构以及内部管理之间的权益纠纷问题,如股东权益纠纷问题、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等,这部分法律风险和纠纷是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也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融资、投资以及兼并和改制的风险;第三,合同风险。合同风险较为常见,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还是企业的生产,其各个操作流程均与合同密切相关,而由此出现的问题就是我们所谓的合同风险问题,将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第四,设立和解散风险。设立和解散的风险是电力企业经营发展中最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最初的设计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办事,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在接下来的企业发展中必然会埋下沉重的隐患,最终会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在解散过程中,企业如果进行债务清算和承担也将会是严峻的问题;第五,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中的法律风险指的是在用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劳动纠纷,如人员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人员工资分配和结算的风险等等;第六,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是当前社会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不少企业和个人缺乏知识产权风险艺术,因此容易出现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形成知识产权风险。
二、当前我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
加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必须要求企业领导、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掌握到更多与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知识,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是,正是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过于看重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而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不足,因此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严重的法律风险隐患,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来说,我国电力企业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的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企业根本没有注意到法律风险问题,工作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断增大;第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部门人员对于当前的相关法律认识不清、解读不完全,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虽然有注意法律风险问题,但是却没有办法将工作到位,无法真正的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
(二)未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不仅要求企业能够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的工作、经营和合同管理中进行规范操作,还要求企业能够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预防法律风险,降低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然而,我国部分电力企业在世界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却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够完善、人员的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够清晰等情况,使得企业的内部结构较为松散,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
三、现代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探究
(一)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加强现代电力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必须要求企业上下能够强化自我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识到法律风险带给企业发展的危害,并认识到应该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预防,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从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来看,他们应该要加强对法律风险和认识,根据本企业以及当前国家的法制规定,找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然后分析应该怎样来进行风险的防范。然后,企业需要在整个企业范围进行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工作人员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危害,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并要求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进行规范的工作,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企业应该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让所有的工作人员明白应该如何在实际的工作中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并指导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为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其次,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企业还必须要建立健全的惩罚和激励机制。对于表现良好地工作人员,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的规定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表扬,而对于违反制度规定、行为不够规范的工作人员,企业也必须要加强对其制约和惩罚,以此来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落实;最后,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体系。合同风险是电力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要求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合同体系,要完善合同相关制度以及归档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在合同签订前后也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地法律风险防范,尽量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
不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聘请足够专业的法律顾问,这是导致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变化与发展,电力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复杂,要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已经不是简单的依靠工作规范就可以避免的,还必须要求专业人士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进行具体的指导。因此,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成为必要。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顾问的专业能力,并通过适当的人力资源制度管理如工薪管理、责任制度管理等来提高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四)保证企业领导决策的合法性
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中,设立风险、内部权益纠纷风险以及解散风险等均与领导的决策能力和决策主张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要切实保证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效果不仅需要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的规范,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人才聘请制度,还需要企业领导能够加强对决策的重视,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即使找出决策中的不当之处,并进行调整和转变。企业领导在决策过程中可以多方参考法律顾问的意见,还需要对本企业的规范制度、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氛围,在决策时要从全面的角度进行科学分析和管理,防止给有心人士以可乘之机,造成法律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类型较多,有设计和解散风险、合同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无论是哪一种风险,其给我国电力企业的长远发展均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采用加大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进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宣传,并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同时要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保证企业领导决策的合法性,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何磊 单位: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洁荣.如何规避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3(04).
[2]宋常青.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08)
[3]祝宁波.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与法律风险管理探索[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4]钟梦华.火力发电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5).
风险防范预案;安全护理;作用
安全护理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护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准确无误地执行医嘱,实施护理计划,确保患者在治疗和康复中获得身心安全。近年来,我院护理部注重抓护理安全,结合护理工作实际,制订了一套完整的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在临床护理应用中,起到了以预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的重要作用。
1 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的背景
1.1 随着公众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护理界的共识[1]。加上现行的医疗体制正面临新的形势,处在改革浪尖而备受关注的医疗行业,医患关系发生着耐人寻味的变化[2]。如因患者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医护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或常规护理中的一点不及时往往是产生护理纠纷的‘导火索’。
1.2 在医疗过程中,护理工作直接涉及患者的治疗和康复的切身利益,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加之护理人员编制紧缺,工作量在超负荷运转,常容易被患者与家属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1.3 护理行为是具有超过各种服务之上的、独特的,同时又是具有科技行为的组合行为,其中风险始终存在所以具有高风险性,这也是导致医疗纠纷和投诉发生的隐患[3]。如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新诊疗仪器不断问世,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技能跟不上医疗发展的需要。
1.4 在护理实践中,相对于患者强烈的权利意识,护理人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特别是缺乏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
1.5 护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经验不足、交流沟通能力欠,特别是低年资护士和新分配护士,在突发事件中应对能力差。
2 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的要求
2.1 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属前馈控制又称事前控制或预先控制。是指在管理工作之前,对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并采取预防措施,使可能出现的偏差,在事前可以避免的一种方法[4]。我们在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时,为保证将来的实际成果能达到计划的要求,尽量减少偏差,通过听取医院职能管理科及临床医务人员对护理工作中的要求和建议,多方面多层次分析了解,满足群体的认知、行为及情感要求来不断完善护理风险防范预案。
2.2 护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一套具有现实性、可行性、可评价的、防患未然的护理风险防范预案。
2.2.1 患者方面包括病情变化、猝死、坠床、摔倒、窒息的防范及应对、压疮的防范与应对、烫伤的防范及应对。如在制订烫伤的防范及应对中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从预防热水袋烫伤、红外线照射烫伤、意外烫伤上多方面着手制订。
2.2.2 药物外渗防范方面包括化疗药物、高渗药物的使用。我们要求用药前详细了解药物的作用,正确使用方法及不良反应,尤其是新药;对有疑问的药物,应及时咨询医师方可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射时应确认输液通畅,无外渗后方可注入或输入化疗药物;按时巡视病房,观察药物疗效及用药后的反应,及时做好记录;严格做好交接班;加强静脉穿刺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减轻患者痛苦;一旦发现外渗,立即停止输液,汇报医生,局部遵医嘱予以硫酸镁湿敷或寻求快速有效的治疗方案,并做好患者的解释及心理疏导工作。
2.2.3 遇到突发性药物过敏、药物使用错误的应对。
2.2.4 工作场所暴力防范及职业暴露防范方面。
2.3 对工作中一些可能发生的事故苗头、事故隐患每月做隐患分析,护士长例会上通报,引以为戒,然后用文字的形式比较详细地进行表达说明,护理部定期进行考核,落实执行情况,切实做好护理安全防范工作。
3 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的作用
3.1 进一步完善了护理制度,发挥了护理部管理职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护理人员从事一切护理活动的标准,也是安全护理管理的依据。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不仅完善了原有的护理制度,而且在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中,增强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深化了护理服务内涵。
3.2 能将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贯穿于安全护理始终。护理风险防范预案以文字形式比较系统地列出了护理风险防范措施,不仅要求护士具备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护理人员对临床特定复杂的健康、疾病问题需有严密求实的质疑能力和分析推理技巧,能在解决患者生理、心理、社会等健康问题的各种护理方法中选择最优方法给予实施并评价。并且要求护士在工作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讲与工作无关的话题,诚信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
3.3 增强了护士防范风险的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护士在工作中懂得安全的保证对患者来说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患者应受到正确的而且是痛苦最小的治疗,责任心是保证安全的前提,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工作中发现事故苗头或某一“边缘事故”就能保持警觉,认真对照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及时总结经验,修正改进。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3.4 护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自觉性得到了显著提高。早在1859年南丁格尔就提出“护理的独特功能在于协助患者置身于自然而良好的环境下,恢复身心健康”。工作中护士能将患者看成是一个完整的人,事事想到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能站在患者的立场去分析,从患者的利益去思考,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做好“四勤”,即脚勤、手勤、眼勤、嘴勤,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争取患者配合,使他们尽快的恢复健康。
3.5 护士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上有了深刻地改变。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凯利和韦纳认为人们的行为获得成功或遭到失败主要可以归因于四个方面的因素,即努力程度、能力大小、任务难度、运气和机遇。对于行为的成败以何种原因作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人此后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方向。通过学习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后,护士在工作中遇到护理风险或护理难题时,首先能做到“三问”:自己工作是否到位,患者是否满意,护理是否安全。改变了以往一遇到风险或护理难题就推三推四的不良现象。护士的护理职业化技能也在反复实践中得到了尽快提高。
参考文献
[1]周莉.预防性控制在护理风险中的应用.医学信息,2010,5:104-105.
(一)顶岗实习及其劳动风险的特征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顶岗实习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应职应岗能力为目的,通过短期真实岗位工作形式来完成的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通过让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对学生进行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综合性应用训练。顶岗实习兼具教育性与职业性特征。顶岗实习的教育性表现在它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十分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顶岗实习的职业性表现在它与职业岗位劳动密切相关,是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在职业岗位上的职业操作。顶岗实习的特征表明,它既是一种实践学习过程,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劳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劳动风险,但劳动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为有效防范劳动风险,世界各国都出台了很多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免遭劳动风险伤害。顶岗实习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也存在劳动风险,同样,顶岗实习也需要以法律防范劳动风险。
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又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所面临的劳动风险。第一,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就是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劳动者,他们对职业岗位与操作规程不熟悉,他们需要指导和帮助,他们比一般劳动者更容易发生劳动风险事故,他们需要特别保护;第二,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发生的过程并非一般的职业劳动过程,而是发生于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也就是说,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是发生在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责任。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特殊性表明,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一般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安全,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专门法律进行特别规范。
(二)顶岗实习的实践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中被广泛应用和推广,已成为职业教育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
然而,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学生已实际参与到了职业劳动之中,而职业劳动总是伴随着劳动风险。随着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深入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事故也与日俱增。一幕幕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事故相继出现。据报道,目前,我国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学生顶岗实习存在劳动风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顶岗实习的实践表明,为切实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免遭劳动风险事故伤害,我国急需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增强其防范这种特殊风险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缺乏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缺乏规范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面对没有实践经验而初次尝试顶岗进行具有人身危害风险的职业劳动实习的学生,理所当然地应当对学生的实习安全问题切实地承担起责任。然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生了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却缺乏具体明确的相应规定。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规范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仅有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并具体规定了五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形②,虽然这些规定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毕竟还只是一部专门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章,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而且其效力层次也仅仅只是一般规章,对于迅速发展的数量庞大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难以产生有效的作用。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虽然也有所涉及,但也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完善以学生实习补贴发放、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实习管理制度。”这种原则性规定对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防范缺乏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均由学校自己作出,至于应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对相应内容应怎样规定等,法律并无相关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大多强调学生自己的责任,如一些学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无疑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仅靠增强学生个人的安全意识是难以真正做到有效防范的。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学生是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来进行顶岗实习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义务也是不可规避的。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是弱势者,过分强调学生自己的安全责任,而忽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这对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等,还有一系列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实习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初次尝试职业劳动,对他们的实习劳动应当更加强调安全保护。然而,实习单位对仍处于学习阶段的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是否必须有别于一般员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的特别义务。虽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但实习单位安排与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约束。教育部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企业来说,也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而事实上,很少有企业按照教育部的这些规定去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的这种原则性规定很难对企业产生作用。
实践中,不仅国家对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没有相关法律约束,而且由于实习单位难求,学校在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也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相关义务。也就是说,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对实习单位而言,既没有法律约束,也很少有合同约束。而一旦发生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实习单位则往往以学生不是其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确实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也更非实习单位的熟练工,但顶岗实习却实实在在地是在进行一种职业劳动,而职业劳动总是与劳动风险相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需要特别的劳动保护。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直接实施者,实习单位却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缺乏特别的防范义务,这对学生来说是危险的。
三、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建议
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学环节,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协作来具体实施,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更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为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构建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多方联动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政府应主导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实习单位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监督,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恰当安排与组织的责任。学校应在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岗位的选择等方面恰当地安排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就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③。
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实习单位应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比一般劳动者更具体、更细致的岗前教育和岗位管理,并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学生是顶岗实习的主体,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岗位操作。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应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制度;同时,学生也应享有保护自己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相应权利。
(二)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关键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为有效实施责任追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应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对因责任人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风险事故,还应规定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只有建立了相应的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三)提高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
如前所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而从现有相关规定来看,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规定,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各部门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难以有效适用于实习单位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要能实现有效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就必须突破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其效力层次应当提高到行政法规以上。根据我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考虑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紧迫性,我国目前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专门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以专章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