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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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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篇1

关键词:

企业法律风险;原因;对策

随着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企业法律事务的重点应该从时候补救专项风险防范。因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笔者以建立企业法律防范机制的原因为基础,探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若干对策,为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借鉴。

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风险和利益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企业发展需要将企业风险和企业利益放到相同的高度交易重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价值的实现,进而确保企业持续性发展。企业法律风险,准确讲是企业法律性质风险,是企业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生产经营结果不相符,导致企业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1]。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

(一)企业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受其自身发展状况的制约,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工作人员法律认识水平普遍较低,而且由于管理费用层面的原因没有成立专业法务部门或者聘用法律顾问,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足够了解,使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往往扰乱了国家的法律秩序,甚至一些企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企业缺乏法律风险顾问制度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企业的发展将面临国内和国际不同范围的竞争,宏观经济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爆发率更大。部分企业虽然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多数流于形,并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规定法律顾问必须是经过学习取得企业法律执业顾问资格,被企业依法聘任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专业从业人员。纵观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来源,多数是企业在律师事务所聘任的兼职工作人员,落后的法律顾问制度不能满足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要求[2]。

(三)企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企业若想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在发展道路上的各类障碍,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法律风险导致的障碍。法律风险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必须将企业法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加以重视,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设计合法环境,实现法律和企业管理的有机整合,提高企业管理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减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要面临的法律因素困扰,有效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风险。

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原因及对策

(一)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全面落实,市场经济必须以合法性经营为根本前提。所以,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增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第一,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即将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分析与评估。企业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主要针对所属行业法律风险评估与分析、企业发展外部环境的法律风险评估分析、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法律风险评估分析三个环节进行。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具体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上[3]。第二,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评估,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策略。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法律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承受能力两方面。通过不同手段和方式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预警、降低、转移直至化解,实现法律事务事前预警、事中处理、事后补救的管理方式。第三,企业对法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个阶段的实施结果实行有效监控和反馈,保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实时更新,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时俱进且符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

(二)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应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法务机构,确保法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较高职业素养,引导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培训工作,使各岗位员工明确其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结语

全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所以,企业应当根据法制社会的要求,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增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吕景胜.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7,08(05):105-111.

篇2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5-01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供电企业面临的外部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越来越不宽松。供电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泛,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本身就具有纠纷、诉讼多发的可能。近几年,临清市供电公司遇到的诉讼业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这迫切要求企业法治关口前移,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探索建立防范机制,增强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依法治企工作的良性循环,从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多,有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等外部原因,也有员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工作行为、基础管理、工作流程内部原因,因此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债权债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债权债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业务而形成的应收应付。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实质关系到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利益调整。如果企业未对债权债务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势必造成企业死账、呆账的大量增加,从而制约企业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直至离职,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会造成法律风险。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多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均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因此,在越来越多的经营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

(五)企业财务会计及税收法律风险

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财务会计制度完整全面地揭示了企业资金运动地基本情况等经济信息。对于组织企业资金运动、处理企业与个方面得财务关系起着重要作用,由其发生的法律风险影响重大。税收法律风险则指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包括偷税、漏税、避税等。企业财务会计及税收是整个法律风险防控中的最薄弱环节。

(六)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企业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二、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由上面所述类型不难发现,法律风险的特征是势必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具有可控性。所以,我们可以构建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基本原则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树立企业管理守法经营意识,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这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公司在构建防范法律风险体系过程中,要把强化风险意识放在了首位,通过压力的层层传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行动上。通过专门的全员法律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让公司干部员工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

(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重点》,使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制定出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管理六大制度,即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审查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税收筹划,法定代表人责任,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应的运作流程,强化企业的执行力,有效地保障公司重大事项的依法有序进行。

(三)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供销、财务、审计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担保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合同安全,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企业应针对一般业务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系统建立一套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便于企业自我测评,或合作伙伴、交易对手、中介机构测评企业法律风险。该指标体系分为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五个级别,在相关数据数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评价模型,每一测评指标均含相应分值或权重因素,用以诊断识别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状态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排查制度和纠错机制。

参考文献:

篇3

知法、懂法、守法是促进我国电力企业正常发展和长远发展的根本要求,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那么最后必然会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是,从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看,不少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特别重视。以下本文就现代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具体讨论。

一、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概述

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包括多个方面:第一,内部纠纷风险。所谓内部纠纷风险指的是企业的内部结构以及内部管理之间的权益纠纷问题,如股东权益纠纷问题、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等,这部分法律风险和纠纷是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也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融资、投资以及兼并和改制的风险;第三,合同风险。合同风险较为常见,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还是企业的生产,其各个操作流程均与合同密切相关,而由此出现的问题就是我们所谓的合同风险问题,将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第四,设立和解散风险。设立和解散的风险是电力企业经营发展中最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在最初的设计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办事,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在接下来的企业发展中必然会埋下沉重的隐患,最终会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在解散过程中,企业如果进行债务清算和承担也将会是严峻的问题;第五,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中的法律风险指的是在用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劳动纠纷,如人员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人员工资分配和结算的风险等等;第六,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是当前社会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不少企业和个人缺乏知识产权风险艺术,因此容易出现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形成知识产权风险。

二、当前我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

加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必须要求企业领导、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掌握到更多与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知识,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是,正是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过于看重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而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不足,因此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严重的法律风险隐患,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来说,我国电力企业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的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企业根本没有注意到法律风险问题,工作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断增大;第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部门人员对于当前的相关法律认识不清、解读不完全,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虽然有注意法律风险问题,但是却没有办法将工作到位,无法真正的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

(二)未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不仅要求企业能够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的工作、经营和合同管理中进行规范操作,还要求企业能够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预防法律风险,降低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然而,我国部分电力企业在世界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却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够完善、人员的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够清晰等情况,使得企业的内部结构较为松散,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

三、现代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探究

(一)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加强现代电力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必须要求企业上下能够强化自我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识到法律风险带给企业发展的危害,并认识到应该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预防,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从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来看,他们应该要加强对法律风险和认识,根据本企业以及当前国家的法制规定,找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然后分析应该怎样来进行风险的防范。然后,企业需要在整个企业范围进行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工作人员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危害,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并要求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进行规范的工作,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企业应该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让所有的工作人员明白应该如何在实际的工作中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并指导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为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其次,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企业还必须要建立健全的惩罚和激励机制。对于表现良好地工作人员,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的规定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表扬,而对于违反制度规定、行为不够规范的工作人员,企业也必须要加强对其制约和惩罚,以此来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落实;最后,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体系。合同风险是电力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要求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合同体系,要完善合同相关制度以及归档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在合同签订前后也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地法律风险防范,尽量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

不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聘请足够专业的法律顾问,这是导致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以及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变化与发展,电力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复杂,要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已经不是简单的依靠工作规范就可以避免的,还必须要求专业人士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进行具体的指导。因此,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成为必要。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顾问的专业能力,并通过适当的人力资源制度管理如工薪管理、责任制度管理等来提高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四)保证企业领导决策的合法性

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中,设立风险、内部权益纠纷风险以及解散风险等均与领导的决策能力和决策主张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要切实保证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效果不仅需要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的规范,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人才聘请制度,还需要企业领导能够加强对决策的重视,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即使找出决策中的不当之处,并进行调整和转变。企业领导在决策过程中可以多方参考法律顾问的意见,还需要对本企业的规范制度、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氛围,在决策时要从全面的角度进行科学分析和管理,防止给有心人士以可乘之机,造成法律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类型较多,有设计和解散风险、合同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无论是哪一种风险,其给我国电力企业的长远发展均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采用加大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进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宣传,并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同时要聘请更加专业的法律顾问,保证企业领导决策的合法性,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何磊 单位:国网吉林农安县供电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洁荣.如何规避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3(04).

[2]宋常青.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08)

[3]祝宁波.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与法律风险管理探索[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4]钟梦华.火力发电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5).

篇4

风险防范预案;安全护理;作用

安全护理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护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准确无误地执行医嘱,实施护理计划,确保患者在治疗和康复中获得身心安全。近年来,我院护理部注重抓护理安全,结合护理工作实际,制订了一套完整的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在临床护理应用中,起到了以预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的重要作用。

1 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的背景

1.1 随着公众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护理界的共识[1]。加上现行的医疗体制正面临新的形势,处在改革浪尖而备受关注的医疗行业,医患关系发生着耐人寻味的变化[2]。如因患者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医护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或常规护理中的一点不及时往往是产生护理纠纷的‘导火索’。

1.2 在医疗过程中,护理工作直接涉及患者的治疗和康复的切身利益,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加之护理人员编制紧缺,工作量在超负荷运转,常容易被患者与家属指出工作中的不足。

1.3 护理行为是具有超过各种服务之上的、独特的,同时又是具有科技行为的组合行为,其中风险始终存在所以具有高风险性,这也是导致医疗纠纷和投诉发生的隐患[3]。如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新诊疗仪器不断问世,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技能跟不上医疗发展的需要。

1.4 在护理实践中,相对于患者强烈的权利意识,护理人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特别是缺乏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

1.5 护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经验不足、交流沟通能力欠,特别是低年资护士和新分配护士,在突发事件中应对能力差。

2 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的要求

2.1 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属前馈控制又称事前控制或预先控制。是指在管理工作之前,对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并采取预防措施,使可能出现的偏差,在事前可以避免的一种方法[4]。我们在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时,为保证将来的实际成果能达到计划的要求,尽量减少偏差,通过听取医院职能管理科及临床医务人员对护理工作中的要求和建议,多方面多层次分析了解,满足群体的认知、行为及情感要求来不断完善护理风险防范预案。

2.2 护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一套具有现实性、可行性、可评价的、防患未然的护理风险防范预案。

2.2.1 患者方面包括病情变化、猝死、坠床、摔倒、窒息的防范及应对、压疮的防范与应对、烫伤的防范及应对。如在制订烫伤的防范及应对中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从预防热水袋烫伤、红外线照射烫伤、意外烫伤上多方面着手制订。

2.2.2 药物外渗防范方面包括化疗药物、高渗药物的使用。我们要求用药前详细了解药物的作用,正确使用方法及不良反应,尤其是新药;对有疑问的药物,应及时咨询医师方可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射时应确认输液通畅,无外渗后方可注入或输入化疗药物;按时巡视病房,观察药物疗效及用药后的反应,及时做好记录;严格做好交接班;加强静脉穿刺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减轻患者痛苦;一旦发现外渗,立即停止输液,汇报医生,局部遵医嘱予以硫酸镁湿敷或寻求快速有效的治疗方案,并做好患者的解释及心理疏导工作。

2.2.3 遇到突发性药物过敏、药物使用错误的应对。

2.2.4 工作场所暴力防范及职业暴露防范方面。

2.3 对工作中一些可能发生的事故苗头、事故隐患每月做隐患分析,护士长例会上通报,引以为戒,然后用文字的形式比较详细地进行表达说明,护理部定期进行考核,落实执行情况,切实做好护理安全防范工作。

3 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的作用

3.1 进一步完善了护理制度,发挥了护理部管理职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护理人员从事一切护理活动的标准,也是安全护理管理的依据。制订护理风险防范预案不仅完善了原有的护理制度,而且在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中,增强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深化了护理服务内涵。

3.2 能将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贯穿于安全护理始终。护理风险防范预案以文字形式比较系统地列出了护理风险防范措施,不仅要求护士具备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护理人员对临床特定复杂的健康、疾病问题需有严密求实的质疑能力和分析推理技巧,能在解决患者生理、心理、社会等健康问题的各种护理方法中选择最优方法给予实施并评价。并且要求护士在工作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讲与工作无关的话题,诚信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

3.3 增强了护士防范风险的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护士在工作中懂得安全的保证对患者来说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患者应受到正确的而且是痛苦最小的治疗,责任心是保证安全的前提,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工作中发现事故苗头或某一“边缘事故”就能保持警觉,认真对照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及时总结经验,修正改进。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3.4 护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自觉性得到了显著提高。早在1859年南丁格尔就提出“护理的独特功能在于协助患者置身于自然而良好的环境下,恢复身心健康”。工作中护士能将患者看成是一个完整的人,事事想到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能站在患者的立场去分析,从患者的利益去思考,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做好“四勤”,即脚勤、手勤、眼勤、嘴勤,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争取患者配合,使他们尽快的恢复健康。

3.5 护士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上有了深刻地改变。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凯利和韦纳认为人们的行为获得成功或遭到失败主要可以归因于四个方面的因素,即努力程度、能力大小、任务难度、运气和机遇。对于行为的成败以何种原因作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人此后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方向。通过学习护理风险防范预案后,护士在工作中遇到护理风险或护理难题时,首先能做到“三问”:自己工作是否到位,患者是否满意,护理是否安全。改变了以往一遇到风险或护理难题就推三推四的不良现象。护士的护理职业化技能也在反复实践中得到了尽快提高。

参考文献

[1]周莉.预防性控制在护理风险中的应用.医学信息,2010,5:104-105.

篇5

(一)顶岗实习及其劳动风险的特征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顶岗实习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应职应岗能力为目的,通过短期真实岗位工作形式来完成的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通过让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对学生进行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综合性应用训练。顶岗实习兼具教育性与职业性特征。顶岗实习的教育性表现在它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十分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顶岗实习的职业性表现在它与职业岗位劳动密切相关,是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在职业岗位上的职业操作。顶岗实习的特征表明,它既是一种实践学习过程,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劳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劳动风险,但劳动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为有效防范劳动风险,世界各国都出台了很多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免遭劳动风险伤害。顶岗实习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也存在劳动风险,同样,顶岗实习也需要以法律防范劳动风险。

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又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所面临的劳动风险。第一,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就是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劳动者,他们对职业岗位与操作规程不熟悉,他们需要指导和帮助,他们比一般劳动者更容易发生劳动风险事故,他们需要特别保护;第二,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发生的过程并非一般的职业劳动过程,而是发生于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也就是说,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是发生在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责任。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特殊性表明,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一般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安全,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专门法律进行特别规范。

(二)顶岗实习的实践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中被广泛应用和推广,已成为职业教育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

然而,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学生已实际参与到了职业劳动之中,而职业劳动总是伴随着劳动风险。随着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深入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事故也与日俱增。一幕幕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事故相继出现。据报道,目前,我国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学生顶岗实习存在劳动风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顶岗实习的实践表明,为切实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免遭劳动风险事故伤害,我国急需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增强其防范这种特殊风险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缺乏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缺乏规范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面对没有实践经验而初次尝试顶岗进行具有人身危害风险的职业劳动实习的学生,理所当然地应当对学生的实习安全问题切实地承担起责任。然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生了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却缺乏具体明确的相应规定。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规范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仅有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并具体规定了五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形②,虽然这些规定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毕竟还只是一部专门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章,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而且其效力层次也仅仅只是一般规章,对于迅速发展的数量庞大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难以产生有效的作用。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虽然也有所涉及,但也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完善以学生实习补贴发放、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实习管理制度。”这种原则性规定对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防范缺乏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均由学校自己作出,至于应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对相应内容应怎样规定等,法律并无相关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大多强调学生自己的责任,如一些学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无疑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仅靠增强学生个人的安全意识是难以真正做到有效防范的。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学生是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来进行顶岗实习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义务也是不可规避的。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是弱势者,过分强调学生自己的安全责任,而忽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这对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等,还有一系列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实习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初次尝试职业劳动,对他们的实习劳动应当更加强调安全保护。然而,实习单位对仍处于学习阶段的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是否必须有别于一般员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的特别义务。虽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但实习单位安排与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约束。教育部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企业来说,也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而事实上,很少有企业按照教育部的这些规定去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的这种原则性规定很难对企业产生作用。

实践中,不仅国家对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没有相关法律约束,而且由于实习单位难求,学校在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也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相关义务。也就是说,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对实习单位而言,既没有法律约束,也很少有合同约束。而一旦发生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实习单位则往往以学生不是其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确实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也更非实习单位的熟练工,但顶岗实习却实实在在地是在进行一种职业劳动,而职业劳动总是与劳动风险相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需要特别的劳动保护。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直接实施者,实习单位却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缺乏特别的防范义务,这对学生来说是危险的。

三、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建议

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学环节,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协作来具体实施,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更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为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构建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多方联动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政府应主导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实习单位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监督,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恰当安排与组织的责任。学校应在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岗位的选择等方面恰当地安排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就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③。

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实习单位应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比一般劳动者更具体、更细致的岗前教育和岗位管理,并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学生是顶岗实习的主体,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岗位操作。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应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制度;同时,学生也应享有保护自己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相应权利。

(二)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关键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为有效实施责任追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应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对因责任人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风险事故,还应规定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只有建立了相应的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三)提高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

如前所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而从现有相关规定来看,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规定,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各部门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难以有效适用于实习单位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要能实现有效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就必须突破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其效力层次应当提高到行政法规以上。根据我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考虑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紧迫性,我国目前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专门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以专章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问题。

篇6

(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也就是说,并不一定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才导致企业法律风险,而是因为该行为的不规范性或不完整性,使得企业遭受损失。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理念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企业在作出决策、解决问题时,应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涉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判断。由此以法治思维作为理念指导,形成对所涉事项合法性判断以及如何达到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效果,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具有事前防范、消除隐患的重要作用。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活动中夹杂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行为,而竞争规则的越发规范和透明,使不规范行为成为法律风险点。逐步规范和透明的市场规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可靠保障,它要求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办事,使企业的各项活动符合市场规则的要求。凡是不符合市场规则的行为,便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在有意无意中就成为法律风险

(二)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目前,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往往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大多数企业没有兼职或专职的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的投入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破坏缺乏足够的认识,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放在事后补救上,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可能产生纠纷的领域。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比较短,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大都还处于完善当中。目前,从企业的决策、财务、人事、合同、项目承揽、业务设计等一般都缺少较严谨的制度保证,如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司法证据制度。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从实际情况来看,由内部原因引发的企业法律风险居多,这表明现今的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相关制度缺失严重。因此,要加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应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和管理方法,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设计。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应从企业自身入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首先,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其次,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知识产权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评估风险,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再次,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和诉讼风险管理组织。可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二)建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此外,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最常用的手段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对法律顾问制度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都是在发生了法律风险之后才想到法律专业人士,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很少请法律人士对企业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把关。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置,则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就可以使企业的各项重要业务活动随时置于法律顾问的监督之下,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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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供电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概述

目前,在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误区,很多人以为出现了风险之后才进行管理,也有人认为供电企业的风险管理应该是上级部门的事情,因为它并不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其实供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税务风险进行防范,是在风险发生之前进行的。

企业税务风险指的是一种税务责任的不确定性,它是因为税法存在着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特别是随着一些特殊复杂的经济业务的发生,如果企业出现了重大涉税问题,就会带来很多风险。具体来讲,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目前经济活动环境愈发的复杂和多样,二是纳税人没有正确的理解税收政策等等。

二、目前供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问题分析

一是在防范心理上对上级电网公司过度依赖:上文我们已经提到,供电企业是电网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它并不是一个独立核算法人企业,那么税务处理和业务核算方面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在当地抵扣进项税,与当地税务机关之间只存在预缴关系。供电企业虽然缴纳税种较多但主营经济业务单一,被检查而引起的补税或者罚款等情况出现概率很低。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供电企业就不需要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供电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日趋复杂和多变,随着其他经济业务的多样化,如果依然采用这种陈旧的思维,对上级电网公司过度依赖,就无法有效的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大税务风险。

二是供电企业税务法律知识的更新速度较慢:通过相关的调查我们发现,供电企业在法律知识方面存在着问题,不能够透彻的理解那些变动较大的法律知识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很多供电企业不用理解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内容。供电企业管理着电力线路,但是税务部门却并不将电力线路纳入到电力固定资产之中。很多情况下,纳税人虽然了解税法法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规范的现象,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大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很多的损失。

三是供电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目前在供电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真空地带。在税务风险防范方面,没有明确的防范措施,没有总结评价税务风险事件。在平时的日常管理中,也不能够有效判断各个账务的税务风险,这样潜在的风险就无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也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补救。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健全和完善供电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制度。

三、供电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一是对宏观环境进行研究,积极应对税务风险:上文我们已经提到,供电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和多样。那么就需要创建相关的防范机制,成立相关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相关的税务风险;通过建立相应的预案,可以有效反映那些可能发生或与预期不符的情况,对业务目标以及实施过程进行适当调整,通过这些措施,来对因宏观环境不确定性而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进行降低,促使供电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提高。

二是对税务风险防范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对税务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企业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程度,要知道一切风险防范行为措施的基础就是制度,那么就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税务风险防范制度。构建税务风险防范机制,促使供电企业的所有人员都能够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及时防范。供电企业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大力研究,然后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管理风险。风险管理制度需要包括十分全面的内容,比如税务风险的防范步骤、注意事项,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影响要素;防范措施的评价和总结等等。税务风险防范并不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它关系到企业内部的种种业务,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努力,让风险防范全方位的落实下去。

三是强化教育和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具体业务管理层面上来讲,要预警和防范财务风险,目前供电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还是将日常核算作为主要内容,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管理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供电企业因为存在着很少的日常税务风险,即使发现账务存在着风险,也不及时清理。在时间和计划管理方面,对于那些重要事项,需要分配百分之七十左右的时间来处理,以此来做到防患于未然。供电企业要变革以往那种传统的纳税意识,从整体着眼和考虑。基层供电企业的财会人员需要积极的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对税务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获取。

四是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防范网络:目前大部分电网公司在税务处理方面都依托内部集中控制处理平台,对各项税务处理进行统一监控。电网公司需要对税务风险源进行定期的收集和整理,将税务风险源收集整理,通过先进的网络向各个供电企业进行传达,然后供电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适当的整改。同时,供电企业也需要将发现的税务风险源及时上报给电网公司,来有效化解税务风险。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供电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供电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需要做好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供电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需要较强的专业性,有着较宽的涉及面,同时比较复杂和多变,那么相关工作人员就需要不断的努力,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贾俊梅.浅谈供电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J].广西电业,2006,2(11):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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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涉及较多的事务,一旦存在各项制度不完善、操作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便会导致各类法律风险问题出现。电力企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性质,能够获取较多的经济效益,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内部权益纠纷问题,进而导致法律风险出现;此外,电力企业内部部分工作人员未能对知识产权重要性产生足够认识,未能做好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工作,同样可能引发法律风险;除此之外,职工薪资方面的纠纷问题、债务承担方面的矛盾、资产结算方面的纠纷问题同样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出现,如何对上述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下面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具体分析[1]。 

2 防范措施[2] 

2.1 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落实 

电力企业可以聘请一些法律知识丰富、能够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并且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健全,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检查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就电力企业项目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合作等方面的工作而言,在制定决策之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分析工作,完成全部活动事项的审查工作,尤其是某些重大经济活动,企业需要组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与讨论,并且遵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为决策合法性等奠定基础。最后,政企分开原则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同样较为重要,在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情况下,能够确保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乎法律规定,进而为合法权益的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2.2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问题,基于此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能够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办事,为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奠定坚实基础。管理人员需要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负责,制定适宜的决策,而普通员工为日常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执行者,若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未能具备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便会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电力企业应对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重视,使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均能对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进行增强,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最终为企业整体经营氛围的营造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提供更多保障。 

2.3 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建设工作,提高团队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为了确保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理合法,企业内部需要组建一支优秀的法律风险防范团队,能够对电力企业产销行为、契约合同、改制、投资以及重组并购等方面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规避,避免自然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加强团队建设方面的工作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而言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需要做好防范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管理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向管理人员提供更多学习和进修机会,最终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法律风险防范奠定坚实基础。 

2.4 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对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有效防范,需要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目标,进而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向的正确性,下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对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和健全。针对电力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工作,应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制定,进而实现对企业员工、内部资源等方面科学管理的目的,为企业经济效益和合法权益提供更多保障。 

其次,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明确。电力企业需要对合同签订、落实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审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管理标准等方面内容对合同示范模板进行制定,促进合同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调整,为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多依据支持。 

最后,制定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制度。通过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一类的措施能够为企业招投标、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更多保障,通过咨询能够处理好各项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利益关系界定等方面工作,进而减少金融纠纷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法律风险,为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更多法律援助。 

2.5 信息化系统成为法律管理的网络化平台 

信息化系统不仅是法律管理的工作平台,同时也是法律数据平台。信息系统可以对大量动态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各项业务风险分析报告,能为决策人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提供准确可靠的帮助,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高风险行为及时进行纠偏。同时,信息数据保存和获取的便捷,还可以解决因人员变化或时间跨度带来的法律原始基础资料获取困难的问题。 

2.6 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预警工作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其中第一项措施能够为企业经济效益提供更多保障,有效减少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受到人们的更多关注:首先,对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进行制定,设计测评风险的指标体系;其次,做好风险级别评估工作;最后,对风险概率进行计算,结合法律风险内容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对其进行处理。 

3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逐渐面临更多竞争压力,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更多保障,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需要强化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對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合理规避,最终为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等提供更多保障。上文已经对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并参考文中措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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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职学生成长成才成熟的重要路径。然而,目前各高职院校在全力推行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地对隐藏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噬待加强。

一、学生、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分别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1.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确定存在空白。在实习的过程中,顶岗实习本质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因此实习生在顶岗的岗位上所完成的生产和操作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通过实践生产追求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高效应用,而不是劳动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内涵。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提供了现实的场所,而不是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或雇佣关系上的雇佣者,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学生与劳动者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在法律保护上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与所在实习单位之间存在何种劳动关系关系及法律保障。可以看到,顶岗实习生在“工学结合”模式下的实习工作面临面多方面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意外伤害风险、安全事故风险等,需要警惕并防范。

2.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高职院校办学的特点是“工学结合”,突出技能的培养,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组织单位,肩负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组织等重大责任。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现实录用者,对于实习生的安全管理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总地来说,对于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需要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多方重视。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所形成实际劳动关系既没有受到现有法律的规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太健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危害,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经常出现互相推诿,不利于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行。

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缺乏规范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初出茅庐,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首次进入实际工作岗位,开展具体工作劳动,面临着顶岗实习中多种劳动风险,职业院校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有必要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指导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甚少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实习前后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习期间发生了安全问题权责不明确,所有的类似问题,都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防范机制。

2.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实习单位应如何面对仍处于学习教育阶段的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而言,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风险防范,既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也很少有协议合同约束。从法律制度上看,对于其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意外风险防范,实习生是否等同于一般员工,目前我国法律尚属空白,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讲,由于学生尚未毕业,实习协议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总地来讲,一旦学生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事故,因为其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实习单位往往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顶岗实习期间对于实习生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构建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需要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四个方面一起努力构建、完成。从环节上讲,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过程中以及顶岗实习结束后三个阶段都应当贯穿实习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内容来说,包括法律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实习责任保险、伤害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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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从近些年的全球化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这一背景下也面临着比较复杂的发展环境,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国有企业带来了机遇,但也有着风险相伴。从国有企业的经营中风险类型来看,终会向着法律风险进行转变,所以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防范就比较重要。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内涵及特征体现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内涵分析从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内涵层面来看,主要是国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自身的法律主体没有依照着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对企业造成的法律层面的后果。在国有企业的风险类型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法律风险,这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害是最大的,并且在发生的领域也比较广泛化。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特征体现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也有着比较突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法律因素,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会对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能够让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也可能会造成法律风险的损害程度加强或者是缩小等。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是存在于企业运营中的各管理环节当中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而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他的风险也是紧密相连的,这些都是国企法律风险的突出特征。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及风险成因和管理措施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分析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有着其必要性,由于法律风险是贯穿在企业的经营发展全过程的,不对其充分重视就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之所以在当前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防范,是因为在整体的防范形势上不是很乐观,一些国企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比较薄弱,企业必须要能够主动的出击。由于国企发展中的经济利益也是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有着紧密联系的,所以这就需要将两者的关系辩证的看待,将法律风险防范力度得以强化,这对国企的经济效益的提升也有着促进作用。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成因分析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的结构没有完善就会造成制衡机制的缺失,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将职责明确化,这样在相互制衡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对法律风险的防护也没有体制的保障。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在法律意识层面的淡薄,比较容易出现违法经营的情况,有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法律。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在内部机制方面没有得到健全,并在管理过程中还有着漏洞存在,在法律事务的管理中缺乏力度以及相应机构的支持,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化,这就比较容易产生经济层面的纠纷。

(三)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措施第一,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要能够遵循相应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将管理效用最大程度的发挥。首先就是在全方位管理的原则方面要能得到充分重视,法律风险在国企的经营过程是是存在于各个方面的,所以在制定防范措施的时候要能体现出全方位的管理。然后要遵循规范化运作的原则,风险的防范要能对各个部门及岗位等职责作用进行明确,在资源的配置上要能合理化,然后构建合理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就要在风险管理的动态化原则层面加以遵循,灵活的防范风险,这样才能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起到积极作用。第二,构建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国企风险管理要企业内机构和人员加以执行,这就要能够建立高效科学的组织体系来对法律风险管理运行加以确保。并要对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积极推行,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来形成企业决策层主导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体系,这就在风险防范的效率上有了加强。第三,对国企的员工可实施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将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有效加强。对法律合同的签订只是一个开始,对合同的履行才是重要的环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要国有企业经办人员增强责任心,只有加强了这些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这就对人员的履行合同规定有着保障作用,也能防止诉讼发生时败诉。对国企法律风险的防范还需在风险管理的制度制定层面得到充分重视,由于国企的经营关系比较复杂化,所以要能有具体化的风险管理制度的规范才能顺利进行,从制度层面着手是比较有效的举措。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国有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保障作用,所以针对国企发展中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就要充分重视,对此要能从多方面进行实施措施。此次主要从国企法律风险的特征及防范的策略几个层面进行的重点分析,由于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通过此次的努力对我国国企的进一步发展,能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续超.以创新探索法律风险管理新模式[J].现代国企研究,2013,07.

[2]赵若花.中国企业风险管理“跛腿”[J].法人杂志,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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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中,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4937余万元;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被告人、原三鹿集团高管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原三鹿集团高管杭志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原三鹿集团高管吴聚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商标局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超过100起,总数超过2000多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流失。例如,青岛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被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在经历了6年的努力之后,最终以50万欧元的价格将该商标赎回;腾讯公司域名被外国人抢注,最终以100万美元的天价买回域名。

血淋淋的例子向我们展示了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果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企业的运行中,对这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很好的防范和控制,那么这些损失完全都是可以避免的。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1.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或者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而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按照成因的不同,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主动型法律风险和被动型法律风险,前者如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因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了受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后者如企业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卖方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此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企业由于不知道该规定未及时解除合同,而导致了迟迟买不到所需货物的法律风险。

2.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无论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的企业法律风险都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损害程度的难以控制性

企业法律风险,虽然是可以预见的,其损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也具有特定性,但风险一点被促发,则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掌控,很可能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6)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损害结果的难以控制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二、忽视企业法律风险的后果

如上所述,企业不重视对法律风险的事先防范和控制,在其运营过程中埋下了风险隐患,一旦这些潜在的风险被促发,则将会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

1.企业及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第二章犯罪中用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很多都可以由单位构成,例如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87条单位等等。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既对单位是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有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但无论如何,一旦企业及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则给企业造成的影响是灾难性的。

2.商业机会损失

法律风险被促发后,先不论直接会导致某个相关交易的失败,单单善后事宜、重新恢复秩序就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很必然的,用于开拓业务和市场的资源自然就大大减少了,而商业机会却是转瞬即逝的。

3.商誉损失

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不管在哪个时代,对于一个企业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人无信则不立;企业无商誉则不振。设想,某个企业经常性的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有那个对象愿意与之交易呢?

4.经济利益损失

法律风险爆发造成的各种后果,对企业来讲,最终都将体现为经济利益损失。

对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直观的分析后,我们更加需要未雨绸缪,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三、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中的优势

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主体可以有很多,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干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指导的方式给企业提供帮助;企业自身,可以通过规范自身行为来规避法律风险等等。但是,在所有的主体中,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1.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成为律师,首要要求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范围涉及了法学领域的各个部门,对大至国际交往,小至婚姻家庭的所有的法律部门有细致入微的了解和掌握,对法学理论、法律原则有透彻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实践需要认识的指导,没有专业知识为底蕴的实践只能是无根的浮萍,飘到哪里是哪里,毫无目的性和系统性,不利于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总体性设置。

2.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

律师每天都会接触到大量的法律事务,诉讼或者非诉讼,刑事、民事或者行政;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他们解决,而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性会遇见的风险导致的。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只能是纸上谈兵,显然,与法学专家相比,律师对企业可能会遇见哪些种类的法律风险更有发言权,因而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上更能够对症下药。

3.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身份

政府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由于受其社会职能的影响,其考虑问题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必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就有可能迫使企业采取企业利益服从国家、服从社会的价值取向,显然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行业协会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由于其本身系由行业内企业家组成,又有可能产生内部交易问题,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也达不到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目的。但律师却不同,律师是专门的法律职业者,不隶属于任何部门,是一个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宗旨的群体,其正当执业既不受政府干预,也不受企业影响,更有利于企业正确的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四、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中的现状

1.企业领导层法律意识薄弱,律师参与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不够深入

目前在我们国家整体法治环境有所改善的大背景下,仍有很多企业没有法务部门,没有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中引入律师的参与;有顾问律师的企业,律师也仅仅起到一个救火队员的作用,只有发生了问题才会想到找律师解决;偶尔有企业在做项目时会邀请律师的参与,但大多数也只是部分参与,具体而言就是法律文本的拟定,对于在谈判过程中律师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大多不被企业采纳,甚而也有在双方进行实质易谈判时要求律师回避的情况;或者就是小项目邀请律师参与,大项目有意回避律师。这就是为什么一个企业可以有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却从来没有听说过首席法务官的说法。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律师作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人的重要性。

2.律师自身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主动性不强

几乎每一个有一定资历的律师都会同时是几个企业的法律顾问,但大多数律师提供服务的形式往往是顾而不问,只是被动的应企业的要求为他们处理一些涉及法律的事务;好一点的也会主动去企业走访,看看有没有事情需要处理,但是少有关心企业运营情况的。大多数律师都认为经营管理决策,那是企业家的事情,律师是为他们解决法律问题。但是实际上,在一个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有很多法律风险都是可以通过律师的工作来避免的,只是很多律师自身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主动地去为企业构建一堵法律风险防火墙。

五、律师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主要范围

1.参与企业的设立,防范和控制企业设立过程中的风险

中国有句俗语,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保证该过程的合法自然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除此之外,企业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监督控制机制、高管人员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都与企业成立后的发展息息相关,若是企业的这些结构、机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必然会埋下风险的隐患,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故而就需要我们律师来为他们把好关,甚至是由律师根据法理、实践来设置一个相对最优的模式。

2.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防范和控制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企业的章程对一个企业来讲就是他的宪法,是一个企业得以存在的根本;而各种规章制度就是他的法律,是一个企业有序运行的保障,应该得到每一个企业成员的遵守。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首先应该保证其合法性,其次应该寻求企业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平衡点,既不能太严苛,也不能太松散。这就需要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设计这样一个“均衡”的规章体系。

3.参与企业重大项目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的风险

(1)参与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通过企业提供的材料和律师的专业调查,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能够获得何种收益、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风险发生的概率多大、通过何种方式可以减少甚而是消除这些法律风险等方面,最后提出律师的意见供决策层参考。

(2)在决定立项后,参与项目的谈判,落实律师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提出并经决策层认可的意见。

(3)合同文本的制作,将双方的谈判结果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确保合约的合法性、严谨性、及适度的对己方有利性。

(4)对项目执行过程全程跟踪,就双方履约过程中的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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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方迫于压力放弃应有的权利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争取中标,对许多隐藏着风险甚至重大风险的中标条件、不合理要求,不敢与发包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合同条款中的压价、垫资、迟付工程款等霸王条款只能接受,因此产生了很多的法律纠纷。

(三)对业主的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施工企业应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但是施工企业为了项目中标,往往对业主的资信审查没有做独立深入的调查,给合同履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四)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如果业务人员对合同条款审查不到位,或者对业主提出的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不据理力争,往往会造成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对等,缺乏权利保障、违约处理、风险转移、索赔等相应条款,致使合同存在漏洞。

(五)合同履行过程管控不到位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合同履约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因此如果忽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处理不当则会引起纠纷造成损失。

二、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增强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要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风险管理原则,做好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和过程控制。

(二)强化合同审核,把好合同签订关施工企业要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商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参与合同起草、谈判等工作,合同签订前要做好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签订合同时要重视工期、质量、进度款拨付、结算价款、索赔及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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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内涵与类型

探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明确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一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未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而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或商业损失的可能,强调企业行为的不合法性。

从风险的内涵来看,这一认识不够准确。管理学上认为,风险指的是未来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就是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或对法律理解的不确定性或企业能力的局限导致其经营行为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而引起的企业的经营损失,强调的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企业利益的损害。从此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同一个范畴,对于确定的合法行为当然不存在法律风险,对于确定的违法行为,因未来结果的确定性也不属于企业法律风险。

为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不同方面予以分类。按照法律风险因素形成可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因外部原因而形成于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如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市场竞争对手的诉讼行为等。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内部风险因素而形成于企业内部的风险,如企业员工不尽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等。从企业可控程度可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指的是主要或全部基于企业内部因素的风险,企业通过自身努力采取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如由于合同签订不完善而形成的风险。而不可控风险指主要基于企业外部因素特别是宏观政策变动而形成的风险,企业没有能力改变,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程度可分为概率风险和无概率风险。概率风险指的是虽然未来结果不确定,但其不确定程度可以通过历史统计分析出来,可以予以定量描述,反之则为无概率风险。对于概率风险可以根据其概率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而无概率风险则很难预先采取定量化应对措施。按发生领域可分为交易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指企业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一类风险不确定性程度和可控程度相对较高,风险责任人难以明确。管理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不确定程度和不可控程度相对较低,容易确定风险责任人。

虽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上述类型的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均存在,但是企业的经营特点各不相同,其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的类型和采取的防范与应对措施也各不相同。

二、中小企业经营特点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也曾有过辉煌历史。但是,从20世纪初开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总体来说可用“艰难”二字形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如此。从外部来说,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税收负担重、招工难、生产成本高等不利因素,从内部来说存在人才缺乏、管理落后、技术创新能力差、设备技术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等局限。在这一内外不利环境下,中下企业经营具体来说,表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一)数量多、规模小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约有4600 万户(含个体工商户),但其产值只占我国总产值的58%。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11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约为3756万户,除掉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为1844万户,以2011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471564亿元的58%计算,则平均每一中小微企业产值约为148万元。

(二)成本高、利润低

在人均资产方面中小企业远低于大型企业,在生产技术、生产设备方面远落后于大型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远低于大型企业,实际上中下企业主要的资源为人力资本,而且依赖的主要是低端人力资本。这样一方面因缺乏可抵押资产,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其发展所需的资金,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主要建立在廉价的人力资本上,随着工资水平提高,中小企业的利润逐年走低,经营出现困难。

(三)经营灵活,抗风险能力差

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过多的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在经济形势趋好时,能够迅速抓住市场机会,赢得竞争制高点,经济形势恶化时也能最先捕捉到市场危险信号,先人一步撤出。但是因为其规模小、资产少、技术水平低,在竞争时缺乏后劲,缺乏实力,经济繁荣时虽然获利较早但难以持久,经济衰退时则首当其冲,最先倒下的、倒下最多的往往是中小企业。

由于上述经营特点,使得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风险的发生具有可能性,风险后果具有不利性, 风险成因具有复杂性,风险的发生具有可控性,风险多为内部风险和无概率风险。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一方面应遵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般原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必须基于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法律风险等特点采取相应对策。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从世界范围看各类企业都在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应对水平,但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不同,防范的具体要求也不同。中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策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将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当作企业经营的正常开支

美国企业一般将企业总收入的1%的作为平均法律风险费用,我国企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将法律风险费用作为经常性开支很少,即便有其比例也很低,资料表明在我国法律风险费用实际上只占企业总收入的0.02%,中小企业情况更加严重。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利润率较低,资金紧张,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普遍对法律信心不足,将法律风险的规避寄希望于与政府官员建立私人关系。这导致中小企业管理者不愿意在法律事务上投入资金,甚至连企业业务合规性都不愿做,就更谈不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费用了。但是,作为企业管理者必须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企业的外部环境正在变化,一旦风险发生,能够发挥作用的只有法律。因此,中小企业应当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将企业的法律事务开支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支,在做预算时即应将其纳入到成本当中予以考虑。

(二)建立以预防和预警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处理和风险预警五个部分,其中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方案为风险预防阶段,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法律顾问的活动一般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毫无疑问,中小企业也应该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但由于中小企业实力较弱,难以承受法律诉讼带来的损害,因此中小企业应将重点放在预防和预警上。首先,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一是因为如果不了解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就不可能真正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二是,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GE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其次在识别和评估企业法律风险时应该按可控程度、发生概率将其分类,设计不同的应对方案。最后,应当跟踪公司业务的进展情况,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并拟定应对措施。

(三)以兼职法务人员为主防范内部风险

就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法律风险特点而言,处理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时以公司内部专职法务人员为主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最优选择。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均为专职律师,时间精力有限不可能常驻公司,只有公司有重大法律事务才会参与进来。如果聘请一般律师,应对重大法律事务会捉襟见肘,而应对一般法律事务又缺乏时间,对企业也不太熟悉。如果聘请精英律师则要价不菲,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这一问题上中小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内部专职法务岗位。目前,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在市场上供过于求,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公布的研究报告,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排在倒数十位,这为公司设立专职法务人员提供良好机会,公司可以较少的代价招聘到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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