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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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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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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1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001-02

常言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着子孙后代的幸福和民族的兴旺昌盛。不讲食品安全,哪怕是一块豆腐,一根豆芽,都能让你生机勃勃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1 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们不断从报纸、电视中,看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南京“冠生园”事件,让人们望月饼而生畏;三亚的“毒咸鱼”,使我们谈“咸鱼”而色变;广东的“瘦肉精”事件,令我们望肉而怯步;号称生命杀手的“苏丹红”竟出现在我们最喜欢吃的辣味食品里;能够使人患上肾结石的“三聚氰胺”居然出现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中。面对这一件件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的事件,如滥用农药中毒,“瘦肉精”中毒,潲水油事件,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甲醇中毒、毒蕈中毒、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在全国各省市均有报道,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了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该无毒无害,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既是从营养与卫生二方面来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件容易造成群体性发病,引起较大的社会和心理影响。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已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人们的重视。

2 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到学生的健康与学校的稳定发展。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频频发生,为学校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学生正处于身体素质发育的关键时期,学生的健康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心,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卫生问题,他的影响程度是不可估量的,轻者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学习,重者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学校办学声誉下降,进而影响学校的招生及经济利益。

3 学校食品主要的不安全因素有 (1)领导不够重视,没有把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不能有效地履行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2)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甚至很薄弱;如学校所采购的食品质量不高,所经销食品常忽略了供餐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等资质条件的审查,对其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加工能力不能做到认真考察,只考虑到其价格因素,由于加工能力所限,导致超负荷运转,极易使所加工的食品腐败变质而引起食物中毒;有的标识不清,有的无索证等,存在着各种食品不安全隐患。(3)食堂硬件设施、功能区划分等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无专用售菜配餐间,无防蝇、防尘设施,配餐间中无紫外线消毒灯等。(4)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淡漠,岗位责任制不明确;法律、法规卫生意识差,不注重个人卫生,长指甲、留胡须、操作时抽烟等时有发生。(5)有些学校将小卖部全部承包给个人,个体承包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重经营、轻卫生安全,不顾食品安全因素,置法律法规不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有的未按卫生许可核定项目经营,制售盒饭、煮粉等。(6)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偏低和防范意识不强。

4 学校常见食源性疾病发生的种类及原因 (1)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最常见,在夏秋季节多发。①沙门氏菌病:中毒原因是肉类食品存放不当,食用前未烧熟煮透所致。②志贺菌感染(痢疾):中毒原因是进食被志贺菌污染的食物和水而引起,常常由于不卫生的加工人员接触食品所致。③霍乱:中毒原因是进食被霍乱弧菌污染的食物和饮水而引起,常见的是由于海产品或海产品未煮熟、生食蔬菜、吃水果不去皮,以及制作食品过程或存放时被污染所致。(2)病毒性食源性疾病:①甲型肝炎。②中毒原因是进食被污染的冷菜、水果和果汁、乳制品、蔬菜、贝类和冷饮等。(3)寄生虫性食源性疾病: ①囊虫病:中毒原因是人吃了含囊尾蚴的“米猪肉”后引起。②旋毛虫病:中毒原因是与吃生食或半生食肉类有关。(4)食品含有天然毒素中毒包括:①海洋毒素:河豚毒素等;②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等;③植物毒素:毒蕈中毒等。中毒原因多为误食。(5)有毒化学物质中毒:农药残留、有毒金属和化合物(铅、镉、汞、砷、氟、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二恶英)、工厂化学药品(剂、清洁洗消剂、油漆)、兽药残留等。中毒原因

包括有毒化学物质污染食品和误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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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的风险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也有了很大提升,因此,人们在农贸市场购物时,如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不合格,那么必将给人们身心健康带来危害,同时还会增加消费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食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例如海南“毒豇豆”以及河北“瘦肉精猪”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要求我们必须把食品质量安全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抓,他迫使我们一丝不苟地抓好食品质量安全,以过硬的质量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下面笔者就先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接着针对所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一)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农贸市场中,食品安全是人们广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但是,近些年来农贸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却屡屡出现,究其原因,就有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广量多压力大这一原因。各种副产品、水产品以及农产品等等商品都在农贸市场中集中交易,并且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的文明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文化程度都比较低,对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不是很了解,导致了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对于食品安全部门的监管工作存在着应付以及躲避的心理。此外,由于农贸市场的食品来源具有复杂性,销售渠道具有多样性,销售工作具有快捷性,所以,在客观上增加了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难度,也对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二)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完善责任机制。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贸市场的各个角色都必须充分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明确农贸市场的举办者、监督管理者以及市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农贸市场主办者、农贸市场经营者以及农贸市场监管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者,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要实行关口前移,督促副食品、猪肉、水产品以及农产品等等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进货的台账登记,实施有关商品的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从源头上保证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市场举办者要根据贸易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对相关的食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坚决

不能上市交易。还要对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和培训,提升其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其自身的职业道德观念,鼓励他们了解法律,从而促使他们做一个知法、懂法、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二、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消防安全的风险

(一)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的重要性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视。2011年4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株洲合泰涵洞东侧的曙光农贸市场突发大火,过半市场被大火烧毁,殃及20余户经营户。株洲火灾事件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此火灾事件也告诉我们农贸市场运行中,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视。做好农贸市场运行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从根本上阻止火灾的发生,保护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一场大火可以将农贸市场烧得荡然无存,使很多人倾家荡产。因此,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二)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措施

人口大量的快速向城镇集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推进了农贸市场发展的步伐,政府的各项措施和市场自身的努力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农贸市场的建设。下面,笔者就对如何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分析。

1、防范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要长期建设农贸市场消防队伍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人。现今农贸市场的消防队伍建设出现的主要问题在管理上,人力资源的管理是农贸市场消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我国的农贸市场消防队伍的人力资源在管理方法方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制约了消防队伍的发展,导致我国农贸市场消防队伍在人力资源的发展上与城市消防队伍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差距。消防队伍的建设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无论是领导还是消防人员,都要积极投身到消防队伍的建设中。现设消防队伍不是表面工作,而是切实关系到人民利益的工作,工作建设更需要长期性的完善和重视。

2、建设农贸市场消防管理体系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领导要重视消防工作这一块,要不间断地进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规划,完善农贸市场消防管理体系,建立各项制度并督促落实。在农贸市场尤其是在百货小商品经营区块,必须要设置消防栓和自动消防喷淋系统,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无论是消防设施的建设还是消防人员的培养,都需要长期性地投入。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在平常的工作中不要松懈,长期保持警惕,避免在火灾发生时器材的不足和人员能力不足耽误及时的救援工作。

3、防范农贸市场消防风险要规范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工作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由于卖鱼摊点氧气泵及电子秤的普遍使用,农贸市场内用电范围在逐步扩大,涉水摊位插座裸露潮湿、市场内私拉乱接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威胁公共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有些经营者会向顾客出售烟花爆竹、烟草等易燃易爆物品,由于农贸市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存在的风险性大,增加了农贸市场火灾危险性。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在农贸市场运行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以及规范的消防技术,因此,笔者认为,防范农贸市场消防风险就要规范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工作。

三、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治安安全的风险

在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并且强调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人民幸福、民族振兴以及国家富强的重要保证。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市场举办者与公安民警一直为消除农贸市场运行中治安风险而努力着。但是,伴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发展,农贸市场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多,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治安安全的风险天天存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下面,笔者就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治安安全风险的措施进行浅谈。

(一)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做到正视治安问题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公安机关一直在为保证农贸市场的治安安全而努力,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农贸市场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多,想要构建和谐的农贸市场,就必须要对农贸市场治安问题进行正视。作为我国重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公安机关,在和谐社会构建这一过程中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治安防范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农贸市场的社情进行充分的认识和掌握,只有充分的掌握了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才能够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特点进行很好的把握,进而采取相对的治安措施,最终对农贸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作为农贸市场治安管理人员,还应该对农贸市场的刑事案件以及治安案件进行统计,在统计过后要进行分析,并通过开会研究农贸市场所出现的治安问题,最终能够尽可能防范农贸市场的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加大农贸市场管理执法力度

想要加大农贸市场管理执法力度,治安管理人员可以从“强化素质、规范执法、健全机制”这三个环节入手,对执法队伍以及执法水平正规化建设水平进行提升,因此,农贸市场治安管理人员要加大公安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高效、统一以及灵敏的便民服务、行政管理、安全防范、危机处置以及预警研判等工作机制体系。对于治安形势变化要随时适应,要分析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发展情况。

四、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第三者的风险

农贸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第三者风险这一问题,所谓的第三者风险就是指农贸市场的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所存在的意外风险。第三者风险是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中无法预料到的一种风险,这就要求农贸市场管理者完善其管理方式,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预防。在进行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防范过程中,完善制度,依法操作。如果已经出险,就要及时抢救、 及时报险,要注意与第三者沟通的问题,避免第三者发生争执或者冲突,作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从第三者角度出发,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解决纠纷和争执,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防范时,要提升农贸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素质和水平,端正自己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同时也要依法处理,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笔者就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第三者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防范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作中,安全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在实施农贸市场安全措施时,要做到坚持动态管理、动态宣传、动态设计,还要重视农贸市场中建筑物的质量,及时修理损坏的路面,做好跟踪保洁及时清扫路面垃圾,防止跌倒滑到事故的发生,强化对于火灾等安全隐患排除和治理工作,并且重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农贸市场日常运作中,必须要根据安全措施设计的要求以及安全演习的方案,运用网络计划这一措施,很好的分析农贸市场安全组织设计情况以及安全措施管理进展情况,结合农贸市场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农贸市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重要原则。保证农贸市场安全措施的良好实 施才能够很好的保证农贸市场运行风险防范整体质量。

(二)防范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很多农贸市场第三者风险事故都是由于农贸市场运行中应急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在进行农贸市场应急措施工作时,应该着重分析农贸市场主要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并且要注意农贸市场建筑、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在农贸市场建筑物存在的风险中,农贸市场建筑事故类型主要有:机械伤害、透水、坍塌以及中毒窒息等等,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农贸市场内人流拥挤导致运输工作面积狭窄、空气污浊导致的空气能见度低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的衔接不当、车辆调度工作不到位等等因素都是在进行农贸市场应急措施时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本文中,笔者从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以及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这两个方面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食品安全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接着从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的重要性以及防范农贸市场运行消防安全风险措施这两个方面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消防安全的风险进行了浅谈,笔者又从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做到正视治安问题以及防范农贸市场中治安风险要加大农贸市场管理执法力度这两个方面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治安安全的风险进行了探讨,最后,笔者对防范农贸市场运行风险之第三者的风险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周晓萍,陈志军,王立媛,王若燕,潘国绍,郁欣.2005年浙江省绍兴市食品中铅镉砷铝污染现状及分析[J].疾病监测, 2008,(02)

[2]王宏志.农贸市场改超市要因地制宜、多种模式[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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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4-0032-02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上频繁曝光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牛奶添加三聚氰胺以及苏丹红、毒饭盒等事件,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最近发生的反式脂肪酸事件严重质疑了食品安全部门的工作能力。一直以来,国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大家都不愿看到,而这本应概率极低的偶发事件却一再发生,一年前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依然没能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究竟是制度缺失还是监管不利,值得我们深思。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食品安全需要包括产品检测、体系认证以及对供应商审核这一系列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产业链条的监控。

1 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分析

1.1 法律环境和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多如牛毛,并且每个机构的下面都有几个职能不同的部门。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缺乏管理,国家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农业法》等法规对其制约不大,即使有相关的硬性规定,也没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做出改变。在山东荣城,也就是多宝鱼的产地之一,当地人据事发已经至少有3年没有吃过这种鱼,在生产“红心蛋”的河北当地,人们也都不吃这种蛋。可见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而这些阳光下的罪恶,必须通过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及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才可以避免发生。

1.2 农畜产品的源头污染

为了显著提高产量,农民在种植的时候喜欢使用剧毒农药,因此目前市场上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普遍都有农药残留量超标的缺点。并且由于工业企业的乱排乱放,畜饮用水和农作物的水源受到了污染,也造成了广泛的重金属超标。有害物质积累在农作物体内,最后毒害的只有是消费者,受害的也只能是消费者。

1.3 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剂和制作方法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由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大多是小作坊式企业的现状所致,有10%以上的企业都未获得正规的营业执照,而超过一半的企业没有检疫检验食品的能力,对于这类企业,需要有效且有力的引导规范机制,这样这些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巨大隐患才可以排除。另外食品加工企业还存在一些乱象,例如为了保证产品的销售而在食品加工与贮藏过程中加入了违规的食品添加剂或是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有些食品加工企业在不经检验的情况下就使用新原料新工艺来迎合市场需求,加快产品更新速度,使得产品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如转基因食品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2 加强食品安全的措施与对策

2.1 构建全方位食品安全监控机制

有关部门要想确保市场环境的稳定,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就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预警机制、食品安全检测机制等法律法规,并且加强对监管单位的监督力度。监管单位自身也要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开展各类讲座与座谈来提升员工素质,对相关问题企业,采取勒令停业整顿等措施来避免其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另外我国现有的安全标准等级与国际稍有脱轨的现象,应当尽快进行调整建立完善的安检体系,当制定统一的与国际同步的食品安全等级后,早对安检体系进行优化分成多个层级,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检验,严格登记和审批生产食品的企业的注册及认证等过程,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对监管单位的监督,防止职权的滥用。

2.2 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维权意识

政府及民间机构都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并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让权力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同时政府也应关注当前出现的维权机制不平衡的问题,帮助消费者维权组织发展,让消费者维权变得简单,让消费者得到更多实质性的支持。

2.3 全面构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不是一个或两个部门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他需要许多机构和部门的通力合作,我国现在面临食品管理机构分散的问题,要做到统一的管理还需努力,但将这些分散的食品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分工,让他们协调合作统一行动是实现“企业自律、工商监管、社会监督”的必经之路,也唯有如此才可让消费者拥有一个公平且健康的消费环境,食品生产线上的各个环节都要负起各自的责任,从农场到提供饲料或肥料的供应商,乃至最后的经营商都要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

2.4 加强食品安全预警科研技术力量

当遇见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需要有快速而完善的应急工作处理措施,这需要国家组织科研力量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在必要是及时做出预警,保证各个质检部门质检可以长久有效的进行合作,也是妥善处理食品安全措施的保障。

3 结语

食品安全管理有着涉及部门多、环节多等特点,是一项系统工程,在食品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并加大社会的关注度,才可让食品安全问题不再困扰消费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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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5-0287-02

Analysis of Animal Derived Food Safety Issues

WU Hong

(Langxi County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Bureau in Anhui Province,Langxi Anhui 242100)

Abstract In this paper,animal husbandry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Langxi County were expounded,drug residues in the process of animal husbandry development affecting on the environment and human health were analyzed,factors affected animal derived food safety were discussed,and the 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Key words animal husbandry;hazard;animal derived food safety;influencing factors;measures

动物源性食品作为人类食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日益成为公众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个国家、地区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是动物源性食品的人均占有量。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主要农产品供求关系进入食物相对过剩阶段[1-8],食物结构转变为粮食、肉、蛋、奶、果等复合型食物结构,并正在由主要解决食物数量安全问题步入倾向于注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展时期[9-14]。现阶段,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这其中就包含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需求,并最终导致这类食品的需求呈逐年增加态势,但是,与此同时,也伴随着瘦肉精、氯霉素等具有较强毒副作用和高残留兽药的大量使用[9-24],加之禽流感等各种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药物不可避免地被大量应用,这些都最终导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

1 郎溪县畜牧业现状

郎溪县地处安徽省东南边陲,长江三角洲西缘,皖、苏、浙三省交界处,全县农业总人口28.4万人,占总人口的82.9%。2014年,全县生猪饲养量约13万头,年出栏家禽500万只,肉类总产1.2万t,禽蛋总产0.75万t。并且随着养殖业的发展,逐步呈现规模化养殖趋势,以家庭农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养殖情况为例(表1、表2)。畜禽类家庭农场认定规模为家畜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 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0 000只以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规模化养殖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 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 000只以上。从表中可见,郎溪县规模化养殖稳步提高,郎溪县畜牧业在养殖量及养殖规模上都在不断发展,在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的潜在危险也在不断增加。

2 畜牧业发展过程中药物残留的危害

2.1 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人类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需求的增加,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添加一些药物来提高畜牧业生产力,这其中包括动物饲料。动物饲料指各种鱼虾、昆虫等活的饲料,以及蝇蛆粉、蚕蛹粉、肉类和鱼粉、鸡蛋、奶粉等。饲料原料生产存在化学性或微生物污染,或发生霉变,或添加过量微量元素,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动物在食用这些饲料后,会从饲料中获得铜、砷等化学物,这些物质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随排泄物(如粪、尿等)排除,留于环境中,并在环境中蓄积、转移、转化,最终影响人类健康[1-5]。此外,对动物用药后,也会产生药物残留,其中有一部分会随动物的排泄物等途径在环境中集聚,进而产生累积,危害环境。

2.2 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因素最终危害消费者人体健康。摄入含有残留药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动物源性食品,可能会出现急性中毒反应。动物源性食品若含有激素残留,被人食用后,会影响人体的激素水平。残留药物会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尤其是牛奶中青霉素类和磺胺类的药物残留,轻者造成皮肤过敏,重者水肿和休克,甚至引起死亡[1-5]。残留盐酸克伦特罗等兴奋剂的食品则可引起人心血管系统疾病,残留氯霉素或磺胺类药物的食品会破坏人体造血系统。喹诺酮类残留越来越严重,人类直接食用这样的肉类产品,通过生物链的形式间接在人类的体内残留。当人们长期食用含“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药物残留的动物源性食品时,这些残留物便会危害人体,或在人体中蓄积,最终致癌、致畸、致突变。

3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3.1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虽已在动物产品、畜禽产品、动物疫病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饲料添加剂等方面逐步建立了一套质量标准体系,一些标准甚至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但这些标准中只有较少部分涉及质量安全问题,而且标准本身质量不高,无法与国际接轨[1-10]。目前,在有些地方,动物产品常规检疫主要靠普通光学显微镜和感官检查,这就给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带来隐患。一些县级机构更是缺少先进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这些都严重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2 动物源性食品的污染

3.2.1 兽药残留。如果过量使用兽药,就会导致药物残留在动物体内,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食品被人类食用后,易使人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过敏、畸形、癌症等,造成人类病原菌耐药性的增加,给临床诊断疾病带来难度,甚者危害生命。除此之外,不当或非法使用药物(国家禁用药物)也会产生不良后果。虽然郎溪县养殖业已呈现规模养殖趋势,养殖环境符合要求,生产管理更加规范化,但大多养殖户属于小规模、分散性,由于存在侥幸心理和长期的使用陋习,存在过多过滥使用兽药、不按规定剂量、范围、配伍和停药期使用兽药的问题,为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3.2.2 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的污染。由于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不达标、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二次污染。由于部分地区的屠宰场规模小,受限于场地设施设备,屠宰、贮藏等条件欠佳,不能及时处理加工后的污水、粪便、废弃物等,便会产生二次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未采用专门的冷藏运输工具,如敞开式运输,不仅污染环境,同时可能受到外界不洁环境的污染,也可能因气温条件影响发生肉品腐败变质[1-10]。

3.2.3 动物疫病。据统计,全球已知300余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其中有100余种为人畜共患病。由于动物防疫基础较薄弱、动物疫病复杂多样、防疫制度不甚科学以及利益驱动等原因造成了部分动物疫病依然存在[1-6]。

3.2.4 饲料受到污染。饲料霉变或受到污染直接影响动物健康,间接影响人类安全,很多病原微生物可以通过排泄物、水、空气等污染饲料,这些被污染的饲料进入动物体内后通过其产品将病原微生物转移给人类[1-5]。饲料饲草中的农药(主要包括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等)残留严重。食品、饲料中的农药残留物可随食品、饲料进入人、畜机体,危害人体健康和降低家畜的生产性能[1-7]。

4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4.1 严格管理,完善机制,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加强疫病防制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键,2014年,郎溪县共免疫家禽禽流感457万只(规模养禽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家禽禽流感总体免疫密度达到99.8%;全县家畜口蹄疫免疫10.6万头,免疫密度达99%;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8.7万头,免疫密度99.6%;鸡新城疫免疫407万只。并积极开展疫病监测工作和消毒灭源专项行动,下发消毒药品190 kg,消毒行政村92个,消毒规模场170个,消毒交易市场66个次,消毒屠宰场9个次,消毒检查站82批次。

4.2 充实队伍,严格执法,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定点屠宰场由派驻检疫员实施同步检疫,做到了随宰随检、有宰必检;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使其在堵截疫病传播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4.3 加大宣传力度,从畜牧生产环节控制兽药残留量

通过各种媒体以及结合科技下乡活动,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动物性食品安全知识,让广大饲养者认识到兽药残留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同时,结合郎溪县养殖现状,开展帮扶活动,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生态养殖技术、信息管理技术”三大技术。

5 结语

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对保障人类食物安全具有重大意义。随着郎溪县畜牧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为提高畜禽产品动物卫生质量,增强畜禽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11-14],应适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完善的动物卫生制度和标准。

6 参考文献

[1] 程先术,唐开.农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2(9):20.

[2] 韩均利,韩建业.浅谈动物源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4):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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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中图分类号:DF5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3010007

近年来,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制订的相关标准、建议和指南的影响日益扩大。从20世纪末至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各国政府也多次强调,在食品安全方面要采用CAC推动的“国际标准”。CAC是国际食品问题讨论的中心,其推行的标准对其成员来说,属自愿采用的建议性质,但在很多情况下,转化成了各国国内立法。CAC标准走进WTO,具有从自愿标准的“软法”性质发展到纠纷解决援引的“硬法”地位的趋势,CAC标准效力层级的提升意味着CAC标准对于食品贸易纠纷解决的意义日益显现。

一、WTO框架下CAC标准的法律地位

1961年11月,第十一届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大会通过决议,决定由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次年,FAO/WHO这两个机构合作,在日内瓦召开食品标准研讨会,并建立了新的机构框架。CAC负责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实施,它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国际通行的食品标准,保护消费者能获得健康安全的食物,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安全、公平地开展,所有FAO/WHO和其他国际、区域机构的食品标准工作逐步纳入计划。CAC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85个成员,208个法典观察员,覆盖全球99%的人口①。CAC下设两个机构——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执行委员会下设一般专题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地区委员会和政府间特别工作组,其主要工作是通过上述分委员会和工作组共同完成。CAC标准主要出自一般专题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而地区委员会和政府间特别工作组的任务更多的是协调标准适应各地区需要以及针对生物技术食品、动物饲料、水果与蔬菜汁等专门问题进行探讨。一般专题委员会制定针对所有食品适用的横向标准,其下设一般准则、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食品标签、农药残留、食品中兽药残留、分析方法与取样、食品进出口检验与认证、特殊膳食与营养等分会;商品委员会以品类作为划分基础制定针对不同食品的纵向标准,其下设鱼、肉、奶、油脂、水果、蔬菜等分会。这两类标准构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CAC标准体系。这套国际标准体系包括CAC制定的标准、建议、指南、准则和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量也逐年递增,除了CAC这个国际组织在其势力范围内推行它的国际标准外,其他国际组织也在关注该议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1994年在马拉喀什签署了《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简称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简称TBT),首次将食品贸易问题纳入有效的法规、条例中进行具体讨论,并于次年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在WTO框架下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CAC标准是WTO成员方在食品贸易中必然面临的挑战,首要破解的难题就是WTO与CAC标准的关系问题。

(一)WTO对CAC标准的态度

国外有学者把国际标准在WTO框架下适用的通行方式总结为七个范式:(1)再立法(Relegislation);(2)要求(Requirement);(3)建议(Recommendation);(4)豁免(Exemption);(5)推定(Presumption);(6)技术援助(Technical Assistance);(7)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Cooperation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在现有文献分析的基础上,CAC标准在WTO框架下的适用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建议、推定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形成全球化网络治理模式(META-framework)[2]。这三种方式,从表面上看仅仅是WTO对CAC标准的援引或者重申,并没有提高CAC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层级。例如,“建议”是指显示在正式文书内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在国际法上,一项建议的国际法律地位属咨询性、要求性或指导性,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CAC标准作为一种国际组织制定的通行标准,虽然在其成员内部有较强的约束力,但是其法律上的软法属性制约着标准的推行。随着CAC标准与WTO规则的相互渗透,在食品安全全球化治理的背景下,WTO也必须进一步明确CAC标准的法律地位。

(二)WTO规则对CAC标准的规定

WTO的《SPS协定》和《TBT协定》是与CAC标准联系最为紧密的两个协定,在各成员方谈判时,对CAC标准适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各成员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对CAC标准的探讨,首要任务是保护成员方消费者的健康以及防止以此为借口可能造成的贸易壁垒。

《SPS协定》开篇就认同各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在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时的重要性以及这些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在各自领域所作出的重大贡献,这些国际组织包括了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 简称OIE)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当然,这并不是要求成员方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时期的水平要处在同一程度上,只要其水平相当即可。该协定附件A“定义”部分的第3条(a)条款,专门对CAC标准进行了界定:“在粮食安全方面,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杀虫剂残存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的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指南。”协定第3条第4款特别指出,各成员方应积极主动参与到CAC制定和审议的与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有关的活动中。协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应与CAC保持密切联系,为了确保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以获得用于实施本协定的最佳科学和技术意见。上述条文规定是该协定与CAC最为直接的联系,首先明确了CAC标准的作用;其次对CAC标准进行界定;最后要求与CAC保持紧密互动。在《SPS协定》项下,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可以采取诸如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等形式。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援引CAC标准时,也会牵涉到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适当保护水平、透明度、检查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待遇以及磋商和争端解决等一系列问题。

《TBT协定》包括未包含在《SPS协定》中的所有的与技术、商业、伦理或者宗教问题有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中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从这个角度讲,它与《SPS协定》之间互补[3]。《TBT协定》对国际标准合格评定体系,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贸易所做出的贡献给与了肯定,并鼓励制定此类标准,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TBT协定》总则指出,该协定针对的范围是所有产品,是对《SPS协定》的有益补充,理所当然包括了CAC所指食品。该协定2.4条规定,WTO成员方的中央政府机构如需要制定技术法规,若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定,都应以相关技术规范部分为基础。只有在这些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法规的价值目标追求无效或不适当时(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以及基本技术问题),则可以排斥这类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法规,不再以此为基础。虽然《TBT协定》没有像《SPS协定》那样明确指出CAC标准就是其所认可的国际标准,但可以从其调整范围推定出CAC标准也是《TBT协定》认可的国际标准。秘鲁诉欧盟沙丁鱼产品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决,Codex Stan 94标准1978年,CAC就听装沙丁鱼及其产品制定了94号标准(Codex Stan 94),该案涉及的是1999年新增加的有关沙丁鱼名称的特殊条款(即6.1.1(i)和(ii))。 是《TBT协定》第2.4条中规定的“相关国际标准”European Communities - 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 - AB-2002-3 -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DS231/AB/R, 26 September 2002. p98. ,这也从争端解决的角度认可了对CAC标准的适用。《TBT协定》还对技术法规、标准制定和合格评定程序做出通行规定,涉及到信息援助、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以及磋商和争端解决等事宜。

这两个协定对CAC的工作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也通过CAC标准的适用对国际食品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上述两个协定是WTO的重要法律文本,各成员方都应受其约束。从静态上看,原则上CAC标准也应受到尊重,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涉及诸如科学证据、适当保护水平、风险评估等一系列问题。

(三)CAC标准适用的法律性质变化

在关贸总协定(GATT)时代,CAC推行的标准、准则和建议,各国政府自愿采纳,无任何强制性,与国际贸易体系之间的联系也似乎并不直接,它只是一个讨论食品安全的重要国际论坛。在WTO成立之后,《SPS协定》和《TBT协定》对CAC标准的承认,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把CAC与WTO有效地连接了起来。虽然,在法律文本上并没有出现强制适用CAC标准的字眼,但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方式,已经使CAC标准的非强制性名存实亡。CAC标准俨然成为WTO成员方在国际食品贸易领域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武器和依据。CAC的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推动食品标准,它不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CAC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是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具有“软法”属性。WTO是一个自由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机构,当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时,涉及到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贸易,会参照CAC标准,发生纠纷时,由争端解决机构来处理。CAC是一个具有非凡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它想要扩大管治权威和范围,必将经历权力调整的困难时期。总的来说,CAC想获得更大权力,在其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上将受到更大的挑战,须通过以更高标准的审议过程,扩大公众参与和民主问责制。而解决这些难题,却是通过WTO上诉机构行使司法审查来完成的。司法审查不是最后一个步骤,是为CAC标准的合法性提供一个重要的外部检查,有利于平等参与CAC审议,并确保CAC标准有效推行[4]。在WTO框架下,不仅仅是对CAC标准“建议”执行,而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对CAC标准进行解读,赋予CAC标准“硬法”的地位,提升其约束力的范围和层级。

二、WTO对CAC标准的“合法性”审查

二战后,国际食品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前是以初级农产品为主,战后,随着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工业制成品的比例不断增加,初级农产品为了适应需求,也向工业制成品转化。经济全球化刺激国际组织不断“造法”去规范其行为,并且努力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用“准司法”的方式处理相关纠纷。CAC为食品产品拟定了国际标准,但它自身并没有争端解决的机构,当发生国际食品贸易纠纷时,WTO会在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处理,呈现出专门机构从分散走向融合的局面。在WTO框架下CAC标准的适用必须通过WTO的合法性审查。

(一)CAC内部标准协商一致

CAC议事规则的原则以“协商一致”(consensus)为主,“投票表决”(voting)为辅。《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第二十版)》“议事规则”第XII规定:“食品法典委员会可制定世界性的标准和适用于某一特定区域或国家集团的标准的制定程序,必要时进行修订。食品法典委员会应为通过或修订标准达成协议作最大努力。只有当达成一致意见的努力不能奏效时,才可以投票方式决定标准是否通过或修订。”在该版程序手册的附录中,还对“CAC决议“决议”是通过协商一致或投票表决做出决定的情况。 ”部分,促进达成一致意见的措施作了特别规定。CAC在采用投票表决时,形成决议,除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要求投票过半即可,特殊事项,要求2/3多数意见决定。在程序手册中,并没有对协商一致作出定义,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没有明确的反对,允许有所保留。CAC标准是自愿标准,各成员方在CAC审议该标准时,认可该标准,但不代表在其国内法一定按照CAC标准进行转化执行。CAC不仅是一个食品安全讨论的重要论坛,它还是一个重要的审议机构,除去有投票权的成员方还有产业界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涉及面比较宽。像大多数国际法领域一样,CAC的标准获得通过,是各成员方限制或者让渡控制力而达成的一致意见。CAC现在有了很广泛的基础,这对推行其标准有优势,但是要提升它的效力,还要在两个方面加以重视:一是增加透明度,保持公平,防止利益集团干扰;二是增加问责制度。在内部的标准表决问题上,以前是半数同意通过即可,2004年修订的程序手册中,标准的表决须2/3多数同意,弱势技术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权力,这无疑是在硬机制上增加了审议的透明度,更加公平。最新的程序手册中,CAC允许国际政府间组织,特别是《SPS协定》提及的组织,拥有CAC成员资格同一原则和制定标准的同等原则。自身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CAC要想“问责”,只有寻求另外一个平行国际组织去解决,无疑WTO是最合适的平台。

(二)WTO对CAC标准的解释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食品与贸易两个领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CAC和WTO“联姻”体现了国际法从相对独立分散的状态,走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势。CAC主要负责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当运用标准出现问题,WTO便担当“仲裁人”的角色去解决纠纷。从国内法的角度考量,CAC就是立法者,WTO就是司法者,两者分工协调。WTO对CAC标准的解读,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CAC标准是否被WTO认可,这是探讨该问题的逻辑起点;(2)各成员方如何适用CAC标准。

CAC标准在前述《SPS协定》和《TBT协定》法规梳理中,找到了相应法律依据,但是它们都规定“基于”CAC标准行事。在美国诉欧盟牛肉荷尔蒙案中,专家小组裁定,牛肉饲养和牛肉制品中含有的六种激素,其中五种CAC都有标准,根据《SPS协定》第3.1条,成员方采用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要么“基于”(based on)这些CAC标准,要么符合《SPS协定》第3.3之规定。专家组进一步认为,欧盟禁令产生的结果与“基于”CAC标准措施导致的结果不同,除非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与CAC标准有同样的保护水平,否则欧盟这种不“基于”CAC标准违反了第3.1条之规定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 Complaint by the United States - Report of the Panel, WT/DS26/R/USA, 18 August 1997. 8.3“Article 3.1: sanitary measures based 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s”.。专家小组认为,对于“基于”国际标准这个用语,在3.1条中并没有明确给出解释,“基于”可以等同于“符合”(conform to)国际标准,但上诉机构否定了这种解释。上诉机构认为:首先,从普通意义上讲“基于”完全与“符合”的含义不同,“基于”是以另一件事情为基础,而“符合”则要求的是“遵守”。其次,在此讨论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不是“符合”CAC标准,而是“基于”CAC标准,这项措施可能不完全符合CAC标准,只体现了该标准一部分的要求,不反映该标准全部所述的元素European Communities - 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 Ab-1997-4 -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DS26/AB/R WT/DS48/AB/R, 16 January 1998.X.“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s 3.1 and 3.3 of the SPS Agreement”. 。在上诉机构梳理该案中涉及到的第3条各款项之间的关系时,他们认为,虽然在3.1条使用是“基于”国际标准,3.2条使用“符合”国际标准,但这里强调的是在WTO框架下,可以解决基于CAC标准协调国内规制的措施,并不是要求“强制”推行国际标准。3.2条规定当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被视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之必需时,应当视为与《SPS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其只是建立在3.1条之上的推定,并不是要求成员方必须遵从的国际标准义务。针对WTO认可CAC标准问题,还需考虑另一重要的话题,在WTO框架下,认定的CAC标准是否一定要求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的标准。在秘鲁诉欧盟沙丁鱼产品案中,上诉机构认定了专家组的解释,国际标准,是基于(on the basis of)国际标准化组织协商一致基础上制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标准都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在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国际标准,也应在《TBT协定》管辖范围之内。因此,本条规定确认了,即使没有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国际标准也可以构成相关国际标准European Communities - 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 - AB-2002-3 -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DS231/AB/R, 26 September 2002. pp61-62. 。该案中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都印证了《TBT协定》附件1第2条“解释性说明”即“本协定还涵盖不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文件”。该条还明确了“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

WTO框架下认可CAC标准,我们从法律文本规定以及经典案例分析得出:(1)CAC标准的性质是自愿的;(2)成员方只要基于CAC标准实施动植物措施即可,不一定非要完全符合CAC标准;(3)成员方依据的CAC标准,不一定非要在协商一致情况下达成,在投票表决下达成的标准亦可适用。

WTO框架下,虽然名义上CAC标准是自愿标准,非强制要求成员方符合CAC标准进行运作,但是通过争端案例,不难看出CAC标准已经成为国际食品贸易争端中的重要依据,成为各成员方捍卫自身贸易利益的利器。WTO成员方在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时,涉及到CAC标准时,有理论上的三种选择方式:一是选择与CAC标准保护水平相同;二是选择低于CAC标准保护水平;三是选择高于CAC标准保护水平。选择与CAC标准保护水平相当的情况,成员方都会相安无事。若一成员方选择低于CAC标准保护水平的方式,那么无疑他们会成为其他技术能力强大的成员方的低质食品倾销地。当然就算欧美发达国家也很难在所有食品上都采用CAC标准,这也促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应加快与CAC标准接轨。各成员方选择高于CAC标准保护水平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根据《SPS协定》第3.3条之规定,首先必须确定存在“科学理由”支撑成员方采用或维持高于CAC标准的措施,其次,该成员方必须依照本协定第5条第1款至第8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实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此种情况下,首先要对该动植物检疫措施实施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其次,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考虑科学证据,例如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抽样和检验方法;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其他方法。再次,要考虑对贸易影响的程度降到最低的目标。最后,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但须在合理期限内审议该措施。

WTO框架下,相关规则和争端实例鼓励各成员方积极采用CAC标准保护水平相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种基于CAC标准的措施,会自动获得WTO规则的“庇护”,在客观上加速了CAC标准向国内措施转化的进程,符合CAC标准可能是成本最节约的一种方式,从种意义上说,CAC标准具有事实上的(de facto)拘束力,该拘束力并不是取决于CAC标准制定时各成员方的同意,而是取决于WTO框架下CAC标准适用时带来的压力。

三、CAC标准与WTO的冲突与协调

在WTO框架下,从《SPS协定》和《TBT协定》自身条文规定与运行看,CAC作为“立法者”,WTO作为“司法者”,他们之间相互协调运行,在各自掌控的范围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存在标准之间的理解不同,也可以依靠组织规则进行解释。WTO不是唯一的国际组织,也不是排他的国际组织,他的成员和CAC的成员会有所交叉,CAC标准的适用,不能狭义地理解为,CAC仅仅负责制定标准,WTO仅仅负责运用标准,解决纠纷。两大国际组织在宗旨和对具体内容理解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可能成为冲突爆发的原点。

CAC法典委员会章程第一条就指出:“CAC负责就有关执行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的所有事项,向FAO和WHO总干事提出建议,并接受他们的咨询,其目的是:(a)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的公平贸易;(b)促进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调所有食品标准工作……”《SPS协定》开篇表明:“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植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需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TBT协定》也有类似规定:“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CAC把消费者健康放在首位,促进国际政府、非政府组织协调所有食品标准工作,而把确保公平的食品贸易放在次席。WTO框架下的两个重要协定,都把保障公平的自由贸易放在首位,而把人类、动植物健康和环境保护放在次席。从环境与贸易冲突的背景看,两大国际组织在宗旨上还存在差异,在具体内容甚至个别词句解释上可能产生冲突也就不难理解。下面以“风险术语”为例,简略比较两大国际组织对此运用的差异。

在对“风险术语”定义和使用上,WTO和CAC有着较大的差距。WTO成立之初,《SPS协定》借鉴CAC的规定,引入了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这个概念,且一直使用至今。而CAC作为讨论食品安全的最前沿论坛,风险术语的概念随着新技术的运用而不断发展和进化。CAC目前使用的是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这个概念,它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风险交流(Risk Communication)。在WTO项下关注的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只关注一个点,即科学性。CAC更多的强调动态控制:首先进行科学的定量化的风险评估;然后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者确定适当的保护措施,制定适当的保护标准和政策,并且根据新信息的发展,对保护标准作相应调节,这个标准可以基于CAC标准,也可不同于CAC标准;最后,通过上述分析和管理,对消费者和相关利益者进行全面、透明的交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美国诉欧盟牛肉荷尔蒙案中,专家组曾经要求按照CAC标准的风险分析要有一定的量化,但是在上诉机构报告中,最终了这种要求,他们认为专家组要求用风险分析来保证最低限度的风险,强迫其他国家接受量化的要求,在《SPS协定》第5.1条、5.2条和附件A第4条都没有相应的规定European Communities - 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 Ab-1997-4 -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DS26/AB/R WT/DS48/AB/R, 16 January 1998.XIV.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j)”.。在该案中,专家小组愿意尝试与CAC的方法接轨,而上诉机构还是尽量在用《SPS协定》自身的文字和含义来解释“风险评估”,并没有完全照搬CAC的动态控制理论。

不管两大组织宗旨的优先序位如何,贸易与环境的冲突只是发展中存在的暂时现象,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二者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这促使CAC和WTO在讨论国际食品贸易时,会更多地相互包容和理解。WTO成立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主要任务就是促进协调发挥各国际组织的作用,鼓励使用国际标准,通过信息交换、磋商、谈判等方式促进各成员方对国际标准有更深的认识。该委员像前述CAC的高度开放态度一样,允许相互参加其主持的会议,保持密切联系,避免重复工作,及时沟通,获得管理食品贸易的最佳科学和技术意见。两大国际组织的融合,使CAC标准在WTO框架下的适用前景显得更加光明。

四、WTO成员方适用CAC标准的态度

WTO框架下,当成员方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时,相关CAC标准存在时,各成员方有三种选择:选择与CAC标准保护水平相当,这样可以减少与其他成员产生不必要的摩擦;选择使用高于CAC标准保护水平的国家标准,但此时也为自身增添更多义务,比如要证明存在的科学依据,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等;选择使用低于CAC标准的保护水平,那么很可能成为其他发达技术成员方的低质食品倾销市场。WTO成员方根据自身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也划分为三个阵营,分别是参照型、推进型、审慎型。

(一)参照型

欧盟及各成员国的大多数农产品从质量标准制定开始,就注重与国际接轨,注重按照国际标准,如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食品标准来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一开始就融入国际标准行列,以适应国际市场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都有自己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构,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结合本国或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等标准时,都将其与食品安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5]。

随着欧盟在“牛肉荷尔蒙案”中的败诉,CAC标准的作用越发明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强调,既然存在相关CAC标准,而欧盟实施的禁令却没有基于该标准,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支持,因此被认定为对贸易产生了不必要的限制。欧盟2002年通过的第178/2002号条例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并确立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在制订食品法规时应参考CAC标准。该条例第5.3条规定:“如果已经存在一项国际标准或者这项国际标准即将制定完成,那么在制定食品法时应当考虑(consideration)这项国际标准,除非此类标准或相关部分成为将履行食品法合法目标的无效或不适当的手段,或者科学证据表明其不恰当,或者会导致欧盟内部不同的保护程度。”Regulation (EC) No.178/200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January2002.Article5.3. 这种所谓的“考虑”和WTO框架下两重要协定规定的“基于”一样,都属于参考型模式。以德国为例,他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三个方面构成:第一方面,欧盟或CAC制定的国际通行标准,例如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第二方面,德国官方机关根据德国具体国情制定的有法律效力的食品安全标准;第三方面,德国非官方机构,如行业协会、财团主体制定的非法律效力的食品安全标准。欧盟大部分成员国采取类似德国的模式,他们把CAC标准放在和欧盟标准相同的位置,但也仅是参照执行,并没有强制性。

(二)推进型

此类型的代表国家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作为农牧业大国,历来积极参与CAC标准的谈判和制定,在争端解决中,也曾积极地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牛肉荷尔蒙案,也曾作为被诉国陷入鲑鱼案漩涡。他们认为,采用与CAC标准相同保护水平的国内食品安全措施,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并且有利于本国农产品与食品出口。1991年,两国联合制定的《新澳食品标准法》(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Act 1991)第1.2A条规定:“建立两国共同的食品监管规则,在不降低公众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条件下,促进国内与国际食品规制措施保持一致性(consistency)。”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Act 1991. Part 1—“Preliminary”, 2A “Object of Act”. 新澳食品管理局重要职责之一是“促进新澳两国的标准与基于最佳科学证据的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参与关于标准问题的国际、区域、双边谈判……”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Act 1991. Part 2—“Establishment,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Authority”,7“functions” (d)&(n). 该标准作为新澳食品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两国的食品安全规制。日本也持积极推进型态度。依据2003年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于2006年起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并执行新的残留限量标准,标准更加全面和严格。日本制定“暂定标准时”,主要参考CAC标准、日本国内标准、日本认可的参考国标准这里所指的“参考国”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在此排定的优先序位是:普通情况下,CAC标准优先于日本国内标准,日本国内标准优先于参考国标准。

(三)审慎型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属WTO与CAC双料成员方,国内食品标准正在与CAC标准以及其他国际食品标准接轨。《食品安全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简言之,中国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参照国际标准,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国自1986年正式成为CAC成员国后,曾多次派人代表政府参加多届CAC大会、分会以及特殊会议。中国与CAC总部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卫生部还成立了CAC专家组,研究并参与制定CAC标准。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除了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之外,其他的质量标准、控制食源性危害的标准有相当一部分都在CAC等国际标准之下。我们应认识到“食品安全”为主的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双重属性,不仅要努力提高自身食品安全标准使其与CAC标准保护水平相当,防止中国成为其他发达国家的低质食品倾销国,而且要努力提升食品安全质量,突破发达国家设定的贸易壁垒。

总之,WTO成员方对于CAC标准适用的不同态度使各国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适用CAC标准的不确定性,未来这一问题的解决既取决于WTO与CAC标准的不断协调,也取决于WTO成员方对这一问题逐步达成共识。

五、结论

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软法是不具有强制法律拘束力,但又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CAC标准就属于这一范畴。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专业分工也在细化,CAC标准在自身内部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经过WTO成员方在其多边贸易体制下适用,由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效力,赋予软法属性的CAC标准便具有了硬法效果。准确地说,CAC标准在WTO框架下适用是软法硬化的过程,这也给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在食品安全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制定和适用CAC标准,这不仅可以节约立法规制成本,而且可以促使改变食品安全现状。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必须跟进软法适用这一趋势,积极参加CAC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才能防止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与法律上的优势制定过高标准而推行贸易保护。

参考文献:

[1]Charnovitz S.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he WTO[G/OL]//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2005, 133:14-18[2005-03-29]. http:///abstract=694346.

[2]van DER MEULEN BERND.THE Global Arena of Food Law: Emerging Contours of a Meta-Framework[J].Rasmus Law Review, 2010, 3 (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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