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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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一、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艺术品是艺术品投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对艺术品进行法律角度的界定是对艺术品鉴定市场进行有效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与艺术品存在密切相近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作品”与“文物”。“艺术品”与“作品”两者是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但已有研究经常将两者错误等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界定,法律上的“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类型上,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十三种形式。现有法律未对“艺术品”作出专门解释。从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理路上,可以把艺术品理解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陶艺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功能价值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美学感受,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从法律意义上说,艺术品是从属于作品的一部分,艺术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艺术品”与“文物”两者也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交叉,但并非种属关系。与艺术品强调物品的审美意义不同,文物强调的是物品所表征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对科学研究的实用意义。不可移动文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严格禁止任何交易。各历史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除依法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之外,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和私人所有的所有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可以依法进行交易。非文物的艺术品一律可以进行市场交易,此项区别为艺术品成为投资品作了法律上的条件铺垫。正是艺术品在现代成为投资工具以后,艺术品的价值才得以突破单纯的审美窠臼,其审美意义上的价值属性在社会中得以在物质层面凸显。
以追求高额回报的投资意识为主观驱动,借助金融投资资本在客观上的推波助澜,在艺术品投资高利资讯的一再刺激下,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日趋活跃。但在另一个方面,艺术品投资市场频发的诚信缺乏经典案例也同样令人震惊。2011年北京华尔森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谢根荣,自制“金缕玉衣”,竟由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杨伯达等顶级专家鉴定价值24亿,从银行抵押骗贷6亿多人民币。凡此种种表明,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与鉴定过程的诚信沦丧之间形成巨大反差。艺术品投资市场的鉴定乱象亟待法律上的规范治理。
二、艺术品鉴定市场的法律治理措施
(一)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分离
艺术品投资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性问题在于,艺术品鉴定结论与艺术品鉴定收费之间的利益驱动关系(按现有市场惯例,评估费一般为评估价值的1%到5%)。鉴定专家或鉴定机构往往为了获取更高的鉴定收费而作出与客观真实不符的鉴定结论。艺术品价值评估的特殊性给艺术品鉴定的不诚信在客观上提供了空间。艺术品市场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种。资产评估是对资产重新价格模拟的过程,本身就具有动态性、市场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艺术品的创作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价值消耗,是一种独特复杂的智力劳动。艺术品主要的价值在于精神层面的审美意义,所以其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资产评估,很难在物质层面的价值评估中精准设定具体的量度标准。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艺术品的价格模拟性要更为突出。在一般商品或资产的价值评估中,人工、原材料、展览、宣传、运输、包装、税金、管理费、商标等具体投入是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而艺术品无法通过艺术品创作中的实际有形投入来衡量其艺术价值。所以,从技术方法上看,一般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无法适用于艺术投资品的价值评估。艺术品价值评估通常可以采用的是市场比较法。该方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艺术品相似或可比的其他艺术品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作为参照物的艺术品与被评估对象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如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年代、题材、稀缺程度、作者年龄、地位等差异,作出调整。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从艺术学的角度科学设定差异比较因素的指标体系,以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否则难以确保艺术品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相关艺术品的市场竞争充分、交易活跃和信息真实是有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
(二)法律约束力的二重性法律制定之后,一方面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对违反这种规范的人予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一经制定,就会发挥其作用,被付诸实施。从上面的法律效力讲起,法律的效力指的是法律的使用范围,一切法律都有自己的使用范围,只有在使用范围呢,其才会有法律效力。遵守法律是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公民都要自觉来执行的,严格守法是每个人必须要做到的。但是守法从两个角度来讲,可以通过法律关系来守法,也可以不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守法。通过法律守法的例子比如签订合同,需要通过法律赋予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来相互约束,而不通过法律关系来守法就处处可见了,只要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遵纪守法都属于这一类。人们以遵守法律这种方式来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也是法律规范人们的约束力的具体表现,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的遵守具有自觉性和强制性,自觉性是由法律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的,这二重性也决定了法律约束力的二重性。国家通过法律的这二重性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证,制裁违法者,通过适用的法律来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违法者愿意与否,法律都要执行。由此可见,法律适用性带来的效力有着强制性,其效力带来的后果也代表着当事人的自身利益,进而让人们自觉守法,强制性也带来人们的自觉性。
(三)约束力的溯及法律同一切其他事物一样,也有保质期。在法律完成了一定的历史任务或者法律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废除、相似内容新法律的颁布等情况发生下,法律就会失效。在失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会给社会带来反溯及力问题,就是在新的法律生效后,对生效前所发生的需要惩罚、治理在适用性方面的问题。一般国家对此不会采用溯及,因为旧法飞出后,国家没有权利要求公民遵守,只有要求公民按照新法来规范行为的权利,这个时候旧法就失去了其约束力。在旧法失效前发生的案件,新法生效后的诉讼一律不适用新法,而是用旧法来约束。也就表明旧法在时效后对新法生效前的法律关系还有着法律效力,采用延后的一种措施。我国在建国初期,法律一直有着溯及既往的规定,法律颁布后生效前就有了约束力,而效力则是在法律生效后才会有。
一般来说,男女之间所谓的忠城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一个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来源:文章屋网 )
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1更新观念依法施护
1.1更新观念,改变服务意识强调护士必须转变观念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
1.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依法施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必须自觉地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执行《护理法》。《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它对护理工作有约束,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护士首先必须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自觉地为病人提供最佳的护理和服务,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1.3做好术前心理护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对医疗护理工作的高风险性缺乏了解。所以,护士术前必须探视病人,向病人详细了解病情。熟悉病人所做手术的步骤,特殊器械准备,向病人讲解术前注意事项、术中大体过程,应用开导、安慰性语言,使病人能正确对待手术,增强对疾病康复的信心和希望。同时也为病人提供一些关于手术方面的信息,以交流思想做好心理护理。
2严格考核,按职上岗
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护理人员的职责,所以,一定要按职上岗,按职上岗是预防技术性医疗护理差错事故的重要依据。
2.1护理工作必须由具有护理资格的人做在手术室有时由于工作忙不过来,或麻醉医师有事往往会让巡回护士代为监护病人,也有手术医师人手不足时也会让护士做一些不是职责范围的工作;有时护士忙不过来时也会让护工代做护士工作。这在以前,被称为“团结协作好”,但可能会出现“好心没干成好事”,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原因。因此,护士必须做护理工作,护理工作也只能护士做,不可越职行事。
2.2工作安排要量力而行新毕业的护士必须通过国家进行的护士注册考试,取得护理资格,并且在独立工作前要经过专门的手术室业务培训,严格考核,各项要求都达到后才能单独值班。实习护士不能独立工作,必须在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工作。有些难度大的手术或新开展的手术应由经验丰富的护士承担。手术室护士可实行弹性排班,手术密度高时,暂不休息,确保手术的安全性,到手术密度低时,进行补休,保护护士的身心健康及护士的合法权益。
3以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为准绳
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是护士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南,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经过多年实践,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而逐渐形成的。是医疗工作中具有权威性的法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预防和判定差错事故的重要因素,是正常护理活动的保障。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即使病人有误解,我们一定会得到医疗法规的保护。
3.1接送手术病人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接病人时一定要依据手术通知单定项查对,不能接错病人,更不能做错手术部位。同时注意病人的术前准备情况,随身的贵重物品及全身皮肤情况。对手术前病人有皮肤异常的要由手术医生或病房护士签字证明,对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要及时向病房提出,否则责任由手术室承担。病人的贵重物品要由病人亲自交给其家属,如确实需手术人员转交时,应让家属书写收条签名为据。
3.2术中查对签名制度手术护理记录单是对病人负责和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依据。因此,护士必须认真填写。①病人进入手术室后须由上台、巡回护士根据手术通知单,再次认真核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和手术部位等项目后做责任签名;②术中认真清点器械、纱布、缝针、线轴、各类引流管以及钻头螺丝等物品并认真填术护理记录单;③关闭休腔前后必须要由上台、巡回护士仔细清点物品,无误后签名。
3.3严格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感染对一些特殊感染手术,如HBsAg阳性病人、艾滋病感染者、淋病和尖锐湿疣等病人,术后一定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制度处理,决不能麻痹大意。如手术病人在同一时期出现多个手术病人类似感染现象,手术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4防止术后弄错、弄丢病人的病理标本一般要求病人的病理标本由器械护士妥善保管,手术结束后交给主管医师,并将标本放入盛有固定液的容器内,贴上标签。注意,器械护士在手术中无论取下任何组织都要询问医师是否要留取标本,不可自行处理。
4尊重并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医学要求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享有:①生命健康权;②知情权;③安全权;④求偿权;⑤受尊重权;⑥获取知识权;⑦选择权;⑧监督权;⑨病人有权复印病历。所以护士在工作中应认识享有的各种权利,从病人的角度和利益方面去努力维护好病人的权利。例如做胃部手术时,术前应给病人放置胃管,但病人不了解为什么要放管,作为护士就必须向病人说明放置管子的原因,并说明你这样做对病人的病情有何关系,以获得病人的理解和配合,否则若以强制行为给病人放置胃管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5急救药品、物品和设备准备应处于完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