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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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2年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进口食品2499批,今年3月来自28个国家或地区的156批不安全进口食品被挡在国门外,主要是糕点饼干类、乳制品类和饮料类,品质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和食品添加剂超标。专家告诫,洋食品质量问题取证困难,食品安全不能掉以轻心。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目前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进口食品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
进口食品经常检测出硼酸、亚硝酸盐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超标。2009年6月福州检验检疫部门在一批来自韩国的盐渍海蜇当中检测出非食用物质硼酸。2010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共检出14批次的乳制品不合格。其中包括25.25吨新西兰公司出品的全脂奶粉,149.875吨新加坡全脂奶粉检出阪崎肠杆菌,1吨来自美国的牛初乳检出亚硝酸盐。2012年雀巢、亨氏食品被指致癌物超标,英国多种食品被检出丙烯酰胺超标,包括薯片、饼干、咖啡等,雀巢称中国所售并非从英国进口。这些产品被检验检疫部门全部予以禁止进口处理。
(二)进口食品的标签存在不规范现象
根据国家《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在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后,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和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以下几项: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国内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中文黑色字体。除了检查上述内容外,还要注意看所购部分食品包装上是否贴有激光防伪的“CIQ”(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标志。但实际上进口食品标签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2009年厦门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一批台湾的进口素食存在虚报生产日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现象,这批产品被检验检疫部门全部查封。
(三)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使用不符合标准
2012年4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202批,根据通报,这些不合格食品涉及18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粮谷及制品类、糕点饼干类和糖类。食品添加剂、品质和微生物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10月公布一批进境不合格食品名单,新西兰“奥兰超级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共26吨因碘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退货。
二、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差异
我国目前在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上主要存在监管机制缺失,查验机制不完善,且突出问题反映在食品源头监管机制的缺失,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完善等,以及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举措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责不够明确,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批批检验,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进口食品问题方面还需要向他们借鉴。相比于我国,发达国家(例如日本,美国)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上有一定的经验。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查验主要有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两种形式。监控检查即常规性抽样检查。抽样比例一般为2%~3%。当某种食品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或得知其被回收或有损健康等相关消息时,则提高抽样比例,实施强化监控检查。监控检查阶段不收取检测费用,也不妨碍货物通关。命令检查即日本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采取的强制性检查措施,当进口食品违规可能性较高时,比如同一出口国、制造商生产的某种食品被发现两批农业化学品残留超标时,则启动命令检查。命令检查的抽样比例为100%,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不允许通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后,才能解除命令检查。
相比于日本,美国在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上也有较好的的举措:
(1)进口食品预申报和入境要求。2003年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须向FDA进行预申报。这些预申报信息需在进口食品抵达美国之前5日内提供,FDA将提前审查、评估这些资料,并决定是否抽检。进口食品入境时食品进口商或商必须向美国海关服务部提交货物拟入境通知并缴纳入境货物保证金。FDA与海关密切合作,海关会把入境货物信息通知FDA,由FDA决定是否抽检。如果预申报信息不完整,将被拒收,并被扣留在港口或安全的仓库。
(2)FDA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测手段。2010年,FDA正式采用新的电子该系统称作“规范进口货物动态风险评估预测系统”。该系统会自动对FDA几百个数据库中的现有数据进行风险筛查,为相关进口货物的“自动放行”或“扣留、抽样检测”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相比于日本和美国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上,我国与他们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
(1)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少,内容也比较单薄,其根本大法就是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对进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则性和笼统的规定。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致使对进口食品不能有效的管理,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速度也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5年,而我国的很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例如,截止到2009年4月我国现行的名称中含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国家标准总共154项,但其中有61项实施满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
三、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制定一部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二)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体系
近年来,由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引发的重大事件屡见不鲜,必须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视,由此引发各国间的贸易摩擦也是愈演愈烈。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进口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体系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保障民众的生活健康。
从理论上看,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下转第183页)(上接第181页)规,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发达国家习惯使用绿色贸易壁垒来限制他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不符合其制定的生产标准的产品、服务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但是从长远来讲绿色贸易壁垒确有保护环境的作用。我国可以建立绿色贸易壁垒来降低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风险。从现实上来看,由于我国在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上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所以,如果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绿色贸易壁垒体系,我们就可以依法限制国外不合格的食品进入我国市场,为我国的食品产业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另外,进口食品安全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必然也对我国企业食品的生产提出了较高的标准,促进了我国企业技术上的革新、质量上的提高,从而更有利于食品的出口。
(三)构建我国的技术标准化体系
技术性壁垒也称技术障碍,是指制定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标准,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及在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实验、审批和认证程序中形成的贸易障碍。在当前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疫项目等标准设置一些技术性的壁垒来降低本国的进口食品中的安全风险。WTO对技术标准是这样定义的,“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设计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是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技术门槛。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是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障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WTO《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事实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在标准方面确定了WTO成员应遵循的重要规则。具体包括:标准化机构应该给予进口产品国民待遇;标准化机构应该保证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过程中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标准化机构应该以已经存在的国际标准为基础;WTO成员的标准化机构应该定期(至少半年)公布相关技术标准信息。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目前,技术标准措施现状不容乐观,甚至可以说标准化工作基础很薄弱,缺乏战略研究。涉及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环境保护、中药安全卫生及民族传统产品等方面的标准不健全;认证认可尚处于摹仿和照搬国外的规则和指南,缺乏原创性自主创新。
我们应该在现有国际标准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标准体系。我们不能被动地应付他国的技术壁垒,而应主动出击,根据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和相关优惠的、放宽的条款制订出能够得到各国承认的技术标准,建立起自己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起保护自己的盾牌,积极参加各种标准认证,争取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通过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逐步发挥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原.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思考[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7,06.
[2]俞太尉.我国建立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J].化学分析计量,2010(01).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57-02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仅促使食品的产业结构日趋合理,使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食品市场竞争激烈,企业追求数量的同时没有抓好质量的问题,导致不安全的食品在市场得以流通,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告诉发展,民众更加重视自己生活的质量,于是食品安全问题于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如何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这一课题,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1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是指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食品卫生法》、《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规条款,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依然问题重重,化学添加剂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不完善,为许多以次充好的食品流入市场创造了可乘之机,生产者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如何改良、完善食品监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重塑消费者的安全信心,就成为实现食品产业长途发展的关键所在。
2 出现问题食品的原因分析
2.1 问题食品生产的利益激励调查分析
问题食品的生产受利益的驱使,导致盲翻扩张,同时高层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大量销售食品可以产生大量的利益时,生产者必受到利益激励,不重视食品安全的监控。如“三鹿奶粉”事件,目前世界人均年消费乳制品100公斤,而中国只有19公斤左右,面对巨大的市场潜力,三鹿2004年制定了积极扩张的企业发展战略,精力主要放在产业链的销售等下游环节,大量收购地方加工厂、增资扩产,大肆进行贴牌生产,其奶源建设已经远远跟不上生产的步伐。奶农通过加入三聚氰胺来提高原料奶中的蛋白含量,以次充好提高收购价格,本该进行的原料奶检验环节,为了追求盲目的利益直接跳过,导致了问题奶的大量生产。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造成此类严重食品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只看到了眼前的种种利益,消费者身体健康被他们忽视,这些企业没有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我国的食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生产多不规范,甚至有无照经营的小型作坊成为一地经济支柱的荒谬现象。
2.2 监督管理存在的漏洞调查
(1)监管职责权限界定不清。
分阶段监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多部门共同负责食品链的监管工作,我国目前有近8000多个检测监管机构并存。而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原则是“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同时由于政府体制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同一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可能发生变化。监管职责的这种不固定性,不仅影响了监管工作的连续性。还会对监管效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监管部门的更迭还会增加被监管对象的守法成本。从另一层面影响执法能力的提升。但由于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环节,始终无法解决职责不清、管理重叠帮管理缺位等问题。而且这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还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2)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失控。
据介绍中国每年农药生产和使用量居世界第二位,农药引起的中毒占总中毒人数的21%。农种植、养殖业的食品安全由农业部门负责,不在食品安全法的规范范围之内,加上农业生产者规模小、数量多、生产过程不易标准化、监控困难等因素,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最重要的源头监管工作难以高效进行。近几年接连曝光的瘦肉精、红心鸭蛋等事件均表明源头监管的重要性,在2010年2月份就海南生产召回的事件也说明国家对农业产品的源头监控的重视,但是如何彻底改变这种源头失控格局是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3)法律制度建设落后且不完善。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我国在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是目前指导食品行业的主要法律。就《食品卫生法》而言,这一法律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制度设计上过于笼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仅强调政府许可和处罚,过于强调监管部门的责任。忽视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确保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因此《食品卫生法》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的监管我国的食品安全。导致了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爆发。直到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首次提出食品召回制度,极大的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尽管如此,在一些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如风险评估制度等,规则过于原则化,也不能祈祷良好的制约和监督。
(4)惩罚机制漏洞。
《食品发全法》加重了对生产者的惩罚,但也只是规定“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豹罚款”。看出对于是食品安全的处罚笼统,没有威慑力,很难从惩处上问责到责任人和责任企业使食品安全得到更好的监控,企业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过低也是惩罚力度不足的体现,据有关法律企业赔付消费者的金额除必须支付的医疗费用等外,最多只需赔偿消费者所购买产品金额的10倍即可。我们不妨以三鹿事件为例,如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家预测三鹿集团将最多罚款两亿,而2007年三鹿集团的销售收入就已达100亿。
2.3 不对称信息市场
为了分析食品安全,Antle(1995)将它分为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对消费者信息不完全而不是生产者)和对称不完全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信息都不完全)。在市场交易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食品品质信息的掌握量是不相同的,因食品属于后验性物品,即只有通过消费才能确切了解其品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尤为突出。
在市场机制下,不法生产者没有动机披露他们真实的偏好,于是在品质差异很大和品种众多的情况下,市场上就没有人能够充分担当有偿的信息披露者的角色,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关于产品的完整的信息或者说是获取相关信息的成本过大,还有熟食,快餐等产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即使废弃,其品质在日常中也有发生变化的可能,这就更加加重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3 解决食品问题的途径和思路探讨
3.1 加强和完善监督体制
政府监督机制的完善。政府实行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管是因为食品产业的特殊产业地位和公众影响,而不得不在食品安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的补充,保证食品安全的是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根本。政府职能方面,要明确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责任界限,一个政府部门监管一个生产或销售环节,完善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让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执法责任更加清晰、明确。政府更应该积极发挥公众监督以及发掘第三部门的特殊作用,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
3.2 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存在处罚力度不够、伸缩性太大等问题。由于处罚具有伸缩性,使得一部分的食品安全违法者对相关人员行贿,导致“寻租”现象的出现。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一部完整并且规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有的《食品卫生法》无法完善的解决目前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急于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法》这样的一部法律法规。
3.3 加快建立信息化机制
欧美发达国家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作出了很多努力,强调保持每一个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这就迫切需要我国建立一种类似的便于统一协调、快速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监测和的网络运行体系,这种体系能够促进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臧立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10).
[2]谢敏.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2,(01).
[3]周应恒.现代食品安全与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10).
一、主要问题
1、在农业种养殖环节。目前,在农村发展无公害标准化种植基地与规模化绿色饲养基地由于受思想观念、技术水平和监测条件的限制,不能保证对农药、化肥以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全过程质量监控,重金属、农残、药物残留等主要指标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超标现象较为严重。源头污染控制与安全监管要求不相适应。
2、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农村地区的食品生产企业多属家庭作坊式小加工厂,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生产出合格食品。个别不法食品生产加工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以及伪造、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现象仍时有发生。
3、在食品流通环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一些个体经营户,因经营规模小,品种少,对索证索票认识肤浅,日常进货只论价格不重质量。还有,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特点,将一些过期、变质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给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4、在食品消费环节。农村餐饮店采购原材料索证索票意识淡薄,不注重规范采购渠道,不愿建立购进台账,索证索票制度,更未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持证上岗制度。还有农村自办宴席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5、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因为相关职能部门大多数在农村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得不到有效延伸。农村虽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但形如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办(站)的基层协管机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定岗定编问题,没有运行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工作得不到扎实深入地开展,多数仍然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二、治理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要结合农村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农村举办庙会、赶集、文化下乡演出等活动机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媒,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安全消费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与识假打假、依法维权能力,同时要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食品制假售假线索和安全隐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从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 、严格督查考核三方面入手,强化质量保证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县、乡两级政府,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签订管理责任书,相关职能部门还要与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同时要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纳入乡镇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严格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因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农村食品监测保障能力。大力改善农村食品监测条件,尽可能配齐必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并提供必要的检验经费。建立以市场主办单位自检为基础、消费者复检为补充、执法部门抽检为保障的“三方互动”的监测体系,并不断拓宽抽检领域,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通报监测结果,提高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作用。上级政府必须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保障,保证乡镇食品安全协管机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相关部门也应延伸工作职能,设立派出机构,主抓末端安全监管。同时可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点多面广,村干部群众威信高,农村情况熟悉的优势,尽可能聘请村支书和村长为本村食品安全监管联络员或信息员,在村民组设立农民投诉受理点,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农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要结合农村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多采用通俗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有线广播、宣传画,为农民群众提供食品消费信息,引导农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同时要及时研究分析农村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1、微生物污染问题。早些年,食品容易在添加剂、农残和兽残等方面出现问题,但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食品中这类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率不断下降。相反,由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及饮食方式的改变、食品流通的日益广泛、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细菌耐药性的生产等,使食品,尤其是动物性食品,被病原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方面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继续存在,如沙门菌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和寄生虫污染等;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食品污染问题在我国同样突出,如大肠埃希菌已在国内多个省发生了严重的爆发流行等。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5年来所获监测数据也表明,食品中农残和兽残的污染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食品中的病原体污染连年以较快速度上升。
2、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有的从业人员甚至未经健康体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3、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一是位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包装物。二是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三是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4、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5、食品安全研究发现的新问题。随着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传统加工工艺的食品也不断被发现具有安全隐患,如油炸淀粉类食品的丙烯酰、油条中的铝残留等安全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
6、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标准,数量都超过千项;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7、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如基因探针、多聚酶链反应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已应用于食源性病原体检验,但在我国仍主要用于研究单位。
8、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社会对食品安全专业的人才需求是很大的,但高校的相关专业却已经萎缩和消亡,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研究和检验检测队伍,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鉴于此,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缺乏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分析手段。
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2、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3、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推进体制改革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做好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进程中,中国加入了WTO,并且我国的食品和农产品一直拥有丰富的资源,在国外拥有竞争力的优势,这都促使我国加大了食品的出口量。但随着食品产业链的不断延长,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频繁曝出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等;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诸如“宠物食品事件、毒牙膏事件、有毒鲶鱼事件”等。这一系列的事件逐渐使得食品行业失信于消费者,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因此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概述
1.出口食品安全的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也在不断深化与拓展。从广义上讲,食品安全是在维护和改进生态环境的原则下,运用某种生产体系或方式而实现的一种生产成果,它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从狭义上讲,食品安全是对市场环境下的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它是生产进步的体现。
2.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尤其是出口食品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和谐安定,也影响着我国农牧业及经济的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会导致造成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对食品行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和障碍;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受损。
三、我国出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食品的安全问题种类繁多,在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出口等环节中都可能出现有关的安全问题,下面将按其可能发生的顺序一一介绍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
1.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种植的食品中普遍存在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问题;养殖的食品中存在使用瘦肉精、抗生素、激素等问题。这些有害物质都能够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致使农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的直接原因是滥用或不当使用农兽药等投入品、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等;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农兽药使用的限制和监管力度不够,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仍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在相当广泛的使用;农牧业环境污染造成食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这都直接危害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2.加工、流通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加工环节中,大量的小作坊式的小型食品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运输、储存等设施落后和方法不当,导致有害微生物滋生繁殖,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这是因为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从而使一些企业钻了空子,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不择手段非法生产营利;再加上有些人的责任心流失,贪图省事导致对食品的管理不善,产生了食品的安全问题。
3.出口环节中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对出口食品在农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的检测方面相关的方法和技术水平不够。例如,在农药残留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像这些类似的原因和现象都将使得在最后的出口环节监管不力导致安全问题的产生。
四、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讨论的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采取相关的对策进行预防和解决。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及法律法规
加强出口食物每个环节的监控,在种植和养殖、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大对农兽药、饲料、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力度,细化分工到具体部门,进行专项监管,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共同杜绝滥用残留农兽药、有害饲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发生。同时,还应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把好质量关。这是因为,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的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要想全面有力地解决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只有政府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应从源头抓起,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最大化地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诚信、公德等社会主义道德意识。真正使他们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完整完善对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测体系
对出口食品在国内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实施从原产地到出境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同时健全我国出口食品风险分析制度、预警及信息制度等,保证食品出口的安全。另外,努力提升我国的食品卫生检测技术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科技及财政的投入,借鉴国际先进的检测技术,建立自己的检测手段,把好食品出口的最后一关。
五、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着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出口食品更是维系着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因素繁多而复杂,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任重道远,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保障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检测手段,全社会齐心协力,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为军,潘家荣,丁文峰.关于食品安全认识、成因及对策问题的研究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7(5):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