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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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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

篇1

建议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度非常高。而要建设海洋强省、海洋强市,保护海洋环境是先决条件。代表们建议,一定要加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切实做好污染源的这标排放。包括对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污水直排入海的水产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对新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先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装置,加大港区航行作业船舶排污的专项整治,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线的建设,尽快使城区的雨污合流管道分离。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 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篇2

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渔业发展的主题。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水产品年总产量自1990年以来持续居世界首位,2007年达到4747.5×104t。然而,我国渔业发展与渔业资源的刚性约束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加强了捕捞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控制,并相继实施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以及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措施,捕捞统计产量自1999年开始略有下降并保持基本稳定,但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过大的捕捞能力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加上水域环境恶化的影响,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严重衰退的资源种类未能得到恢复,如大黄鱼、绿鳍马面鲀等。部分主要渔获物种类低龄化、小型化严重。

2006年国务院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了我国渔业资源养护的目标:到2010年,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过大的捕捞能力得到压减;到2020年,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现状如何,是否符合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实际需求?值得认真研究。

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内容主要是捕捞许可制度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等技术管理措施,而同一时期世界渔业发达国家的渔业资源管理已发展到以总可捕量制度、配额制度等产出控制为主,产出控制、投入控制、技术管理措施综合运用的阶段。我国《渔业法》于2000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至此在立法层面上才形成较为全面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因此,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明显落后于国际渔业管理的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在渔船削减和禁渔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渔船盲目增长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渔业资源衰退有所缓解。但立法不完善和执行不全面,致使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基本立法和制度执行之间存在很大落差。实际上我国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至今缺乏捕捞产出控制,仍主要依靠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而在在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方面,渔具限制性管理和幼鱼保护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捕捞准入制度的缺失导致捕捞许可实质上是开放式的许可,捕捞投入控制的效果受到影响;捕捞统计基本管理制度的缺失,使统计数据无法有效支撑管理决策和执法监督。因此,下一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既需要加强现有制度的实施性立法,也要注重基础管理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在现有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下,我国缺乏有效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渔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资源利用权共享状态下,渔获物的私有性和资源利用权的共享性必然产生捕捞盲目竞争,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渔业资源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将共享性的捕捞权进行私权化分配,其作为一种消除捕捞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上被广泛地引入渔业管理,包括捕捞投入配额(渔船、渔具、作业时间配额等)、渔获量配额,以及渔场专属性分配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捕捞渔船数量与主机功率指标控制制度,是一种对渔船投入要素的分配,但由于缺乏捕捞准入制度和渔具数量、规格限制,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捕捞投入配额制度;渔获物配额制度则由于捕捞限额制度未能实施而缺乏;在渔场分配方面,我国实行了作业渔区核定制度,并限制跨海区界限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但仍缺乏专属性、排他性的渔场分配制度。

根据前述分析和讨论,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尚不能满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实际需求,难以据此实现《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的长期养护目标。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1)严格执行现有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渔具数量、规格的限制性管理以及有关幼鱼保护技术管理措施,必须加强执行,以充分发挥其管理效果,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篇3

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222

1 预警原则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海洋Y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组成,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科学开发,是当前海洋事业发展中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面临着很大压力,由于过度捕捞使得很多鱼种濒临灭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全球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进入了370.4km专属经济区,中国渔业作业范围大大缩小,加大了中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的压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中国与日本,韩国分别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来解决海洋的共同渔业问题。2000年又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规定双方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接受双方互相监督和检查。并要求在过渡性安排水域进行作业的渔船每年要减少1/4,4a以后全部退出对方水域。随着3国协议的生效,中国渔民逐渐从传统作业渔场退出,进行中国近海作业,大大减少了渔民作业场地,迫使部分渔民寻找新的出路。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将预警原则纳入到相关法规中,将有效防止海洋渔业资源的继续恶化。

2 预警原则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适用构想

2.1 加强监测力度

当前,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已经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法》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对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而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可以将预警原则作为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出台之前,可以先将我国现行的《渔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预警的具体措施,如休渔制度,渔船报废制度,预警参考点和捕捞许可制度等。

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是保证海洋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在现有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整体水平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大对海洋监测体系的研究,获得更加详细、准确、科学的监测资料,对海洋生物的种类、数量也要更加详尽地掌握。还需要拓宽检测工作的领域,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生物与赤潮以及海域功能区的监测,将我国专属经济区海洋渔业环境的监测更加细化,将海洋真实地描绘出来。要加大对专属经济区域海洋生物的监测频率,增加监测站点的数量和密度,使获得的信息更加准确。

2.2 建立完善的海洋渔业预警体系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管理包括多个部门,如海洋局、交通部、环保部等。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预警监测和管理,可以在下属部门设立专门的海洋环境预警体系,明确其职能,以便更好地进行工作。在建立独立预警监测部门后,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海洋检测预警体系工作的政策运转。为了扩大预警原则的推广范围,可以在近海海洋渔业资源问题严重的地方进行试点使用。如在胶州湾或者福建沿海等污染较为严重的地方,结合当地海域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对预警措施使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预警措施。可以设立预警参考点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实施禁渔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加入预警原则,根据试点的实验效果逐渐向中国各个海域扩展。

2.3 加大海洋环境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预警原则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海洋生物管理中,必须对海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对专属经济区中的生产开发等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对这些开采活动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防止这些开采活动对海洋渔业产生危害。对海洋生物的生活习性和具体人类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海洋渔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海洋生物因为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而受到威胁。

3 结束语

篇4

为切实保证渔业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加强生态保护、增加渔民收入[1-2],2011年蒙城县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严格执行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等规定,成立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站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分管渔政工作的副站长担任,成员为渔政人员;技术小组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分管生产工作的副站长担任,成员为专业技术人员。在成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同时,又制定了《蒙城县2011年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在该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中,加强了组织领导,完善了监督机制,又制定了方案,强化了工作指导,从而确保该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

2开展苗种的增殖放流

2.1开展放流苗种的提前检验

按照省渔业局的2011年通知要求,蒙城县在2010年12月已把准备放流苗种送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的苗种,才能作为渔业增殖放流的预备苗种;苗种经检验合格的单位才有资格参与2011年蒙城县渔业增殖放流项目的竞标。

2.2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放流苗种供应单位

2011年1月23日,蒙城县农业委员会公布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11年2月1日蒙城县水产管理站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项目招标公告,通过招标、竞标,鱼苗供应单位选择了具有渔业增殖放流资质和苗种生产资质的亳州市水产良种繁育中心,2011年2月25日,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单位蒙城县水产管理站与苗种供应单位亳州市水产良种繁育中心签订了《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水产苗种供应合同》。

2.3确定放流时间、地点、品种和规模

根据近几年来蒙城县各公共水体渔获物的数量及其品种构成,同时根据公共水体水质状况、水生生物量的多少确定了该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的地点、品种、规格、数量和放流时间。确定2011年4月9日为蒙城县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日,活动开始时间为8:30;放流地点为涡河上游蒙城城关段、涡河下游蒙城双涧段和蒙城县城南新区人工湖;人工放流规模为春片鱼种60万尾,放流品种为草鱼、鲢鱼、鳙鱼、鲤鱼,规格均为7~15 cm。

2.4进行渔业增殖放流公证和公示

为确保渔业增殖放流的公益性和公正性,2011年4月9日在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时,邀请了蒙城县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对于此次放流活动,又在蒙城县电视台进行了公示,时间为7 d。

3继续实施禁渔制度,开展专项行动

2011年,经省农委同意,蒙城县继续在该县的5条国有主河道实施封河禁渔。全县禁渔面积2 000 hm2,禁渔时间为3月1日至8月31日。2011年,蒙城县开展了多次严厉打击“电、毒、炸”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广泛宣传《渔业法》的同时,严厉打击一些“电、毒、炸”违法分子。2011年该县共查处渔事案件12起,没收销毁电捕器7台,组织了3次渔业专项治理活动,从而保证了全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4开展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工作

目前,蒙城县水花生泛滥,该县所有水域均有分布,直接影响了渔业生产,2011年,蒙城县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治和人工清除,但效果不明显。芡河是淮河水系的组成部分,以盛产鳜鱼、青虾闻名。为确保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的稳定,维护渔业生态平衡,2009年,蒙城县政府下发了蒙政秘〔2009〕59号文件《关于建立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批复》,建立了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该县实际情况,2010年完成了芡河鳜鱼、青虾种质

资源保护区的规划工作;2011年,该县申报了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目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已批准蒙城县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省级保护区(皖农渔〔2011〕344号),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将有力促进该县渔业资源的保护。2011年,县政府拨专款10万元用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工作,2011年,该县已建成了1个监测站,设置了核心区、实验区标志。

5结语

通过落实2011年的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渔业资源保护成效显著,在蒙城县的涡河、城南新区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该县的渔业资源状况明显好转。通过对2011年增殖放流的苗种进行跟踪分析,2011年增殖放流区域鱼类种群数量比2010年同期增加7.5%,这充分说明蒙城县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渔业增殖放流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水生生物养护资金不能满足生物养护放流的需要,需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3-4];水花生已严重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发展亟需治理;渔业生态环境亟需进行监控,必要设备缺乏等问题还有待解决。

6参考文献

[1] 杨兴,姚俊杰,袁家谟,等.贵州省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规划[J].贵州农业科学,2008,36(6):123-126.

篇5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湾渔场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海州湾的主要产地之一。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长期较高的捕捞强度(仅连云港市就有大小作业渔船5200多艘)和单一的捕捞作业形式(长期底拖网作业)下出现了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渔船单产下降,渔获质量也大不如前,多种传统经济鱼类种质下降,资源锐减,已形不成渔汛。随着沿海工业的发展以及浅海相关产业的兴起,造成的海洋水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出现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产卵场退化、海洋生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丧失或改变等现象,对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海州湾海洋生态资源系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优势生物种质资源。与日本、韩国、朝鲜等周边国家有关海洋经济专属区的渔业谈判结果使得我国在东、黄海失去了相当大的传统作业渔场,在该海区作业的众多渔船将面临停产的困境。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海产品质和量的需求日益增加,人类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面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等情况,国家和江苏省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实行限制网目大小,取缔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渔具,逐步淘汰近海拖网渔船,鼓励外海和远洋渔业生产以及伏季休渔政策等。这些措施对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强度过大的问题。为了保持沿海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正纷纷建造人工鱼礁、海洋牧场等,营造一个适宜鱼类生长的环境,以让鱼类有栖息之地。人工鱼礁渔场的建设,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建造人工鱼礁,我国近几年也在海南、广东、浙江、辽宁等地开始有计划地建造人工鱼礁,这是近海渔场改造的一个有力措施,也是今后近海渔业发展的方向。因此,通过开展人工鱼礁建设来修复和改善江苏海州湾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引导当地渔民减船转业,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走耕海牧渔的道路是势在必行的。

二、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基础条件

海洋牧场的选址通常要考虑海洋区划、周围海域的功能尤其是对于主要航道、锚地及水下工程设施等的避让及地址、水质、生物资源状况、敌害生物等因素。江苏海州湾是一个半开阔海湾,海底自西向东缓倾,是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群众渔业渔场之一,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的唯一产地,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其海洋环境优越,生物资源丰富。海岸类型主要是粉砂淤泥质海岸,其次是基岩和沙质海岸。这里是江苏省具备建设人工鱼礁适宜底质条件的海区,水深适宜,海洋灾害较少,且规划选取的礁区建设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考虑了航道避让等因素。此外,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暨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有国家政策、法规等的有力支持,是得到农业部批准实施的重要项目,是江苏省落实“减船转产”政策、加快渔民转产转业的重要建设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公益性事业。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积极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积极发展增养殖业,并带动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渔民就业机会,提高渔民收入,繁荣渔区经济”。2008年,在之前多年人工鱼礁建设的基础上,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扩展项目建设内容,进一步发起了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

三、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自海州湾人工鱼礁建设开展以来,农业部渔业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连续8年来累计投入资金2768万元,先后如期完成了一期工程(2003-2006年)和二期工程(2007-2008年)、三期工程(2009年)及四期工程(2010年)的建设。截至2010年底累计投放三角形、十字形、回字型等混凝土鱼礁6890个、改造后的旧船礁190条、浮鱼礁25个,总投放规模为111457.2m3,分布大小规模不同礁群21座,形成人工鱼礁调控海域面积达60km2。共人工增殖放流了中国对虾苗等6亿尾,吸纳转业渔民700余人。此外,根据牧场海藻场建设需要,在礁区内成功开展了鲍鱼、牡蛎、贻贝等试养、深水网箱养鱼以及江蓠、海带、紫菜等人工附苗,并均试验成功,为下一步海藻场的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项目建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海域实施,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导,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上海海洋大学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参与实施计划的制定和礁体设计、礁区规划、礁体投放指导、投礁后的生态环境调查和鱼礁区资源的有效利用研究;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负责参与渔业资源增殖状况的调查和苗种放流及跟踪监测;赣榆县鱼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协助鱼礁投放水域的海上生态和资源调查及礁区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经过多年的摸索,走出了一条“官——产——学——研”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了出各方的优势,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整个项目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合理规范的运行程序,设有海洋牧场建设领导组、工作组、技术专家组、招投标组、实施监督组及项目监理公司等。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海洋牧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及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并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技术专家组负责人工鱼礁建设的可行性、规划海区的生态资源条件、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的调研、论证以及鱼礁投放后效果评价;招投标小组负责根据招投标方案采取委托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人工鱼礁的制作单位、运输与投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招投标过程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礁体的制作、投放等各环节、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对每一批礁体都派验收小组逐个检验,验收合格方可运输投放,投放过程中,监督组亲自跟船出海,对礁体投放数量、投放地点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此外,成立了鱼礁生物工程公司,专门负责鱼礁投放和看护及日常维护;在海州湾海域建设了海洋牧场管理平台,目前平台已装备了储水池、发电机和基本生活设施,实现了能靠船、长住人,这确保了礁区的养护效果与正常管理。

四、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初步效果

篇6

2.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扬州225000)

作者简介:杨显祥(1980-),男,硕士,高级工程师,从事水产养殖技术示范推广与渔业管理。E-mail:274910909@qq.com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7.021

摘要:概述了扬州湖区渔业的现状,重点阐述了湖区渔业在养殖规模、养殖品种与模式、放流与捕捞、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特点,分析了湖区渔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加强湖区渔业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 :湖区;渔业;现状;问题;措施

环境资源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太湖蓝藻爆发”事件给江苏经济发展敲响了警钟,重视湖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已成为各地党委政府关注的重要课题。扬州市地处江淮交汇、调水源头,位于长江中下游平原的东部,域内河网密布,湖荡众多,水域资源丰富,水域滩涂面积达15.3万hm2,拥有全省第三大湖泊——高邮湖,还有宝应湖、邵伯湖、白马湖、射阳湖、广洋湖等,湖荡滩涂面积超过5.3万hm2,其中可开发湖荡超过2万hm2,湖区渔业生产是扬州市渔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截止到2014年底,全市湖区共有渔业生产户3099户,8558人,其中养殖户1914户,6138人,捕捞户1185户,2420人。拥有捕捞渔船1294艘,实现渔业产量42667t,其中捕捞产量9680t,养殖产量32987t。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扬州市湖区的渔业生产以捕捞为主;80年代以后,渔业生产方式从单一捕捞逐渐转变为养殖生产与捕捞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大肆圈湖运动的开展,盲目扩大养殖生产,湖区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湖区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如何调和渔业生产与保护湖区生态环境、养护野生渔业资源的矛盾是湖区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1全市湖区渔业特点

1.1湖区养殖规模逐步缩减

)湖区大规模网围养殖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兴起,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渔民不顾自然条件状况,一哄而上,盲目投入,“圈湖”运动大肆开展,养殖规模迅速扩大,到2009年湖区养殖面积达17844hm2,养殖产量达3.99万t。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事件后,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湖区的科学发展,大力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实施,科学评估湖区的生态环境承载力,总体规划湖区的渔业生产,逐步减少湖区的养殖规模,退渔还湖,“十二五”期间全市湖区养殖面积逐步减少,到2014年全市湖区养殖面积为15069hm2,比2010年减少15.8%;实现养殖产量3.30万t,比2010年减少8.48%,湖区的养殖生产从无序逐步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

1.2养殖品种模式更富多样

从80年代初开始大规模发展围网养蟹业,养殖模式单一,尤其在高邮湖、邵伯湖等过水性湖泊,投入少,效益低,基本是望天收,靠运气吃饭,渔民不敢尝试,加之前几年外源性污染的影响,导致渔民养殖经济效益不断滑坡,养殖户亏损严重。近年来,根据湖区自身特点,政府与渔业主管部门每年都组织渔民进行技术培训,引导围网养殖结构调整,在不同区域进行种草投螺、轮养轮休、稀放养蟹、网箱养鱼、围网养鳖以及套养青虾、鳜鱼、花鲢、罗氏沼虾等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湖区养殖效益有了很大的提升,效益可达7500~15000元/hm2。另外,高邮湖区大量推广抗风浪浮式网围养殖设施,目前推广面积达0.57万hm2,该设施可以降低湖区水位变化带来的养殖风险,而且成本低,便于管理,免去了渔民不敢投入的后顾之忧。

1.3强化放流与捕捞相结合

湖区渔业由于长期过度捕捞,野生渔业资源大量减少,并且难以恢复。为了维持湖区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全市湖区通过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与控制捕捞强度来养护湖区的渔业资源。根据湖区的资源现状与生产特点,一年多次在不同地点进行渔业资源的放流,放流品种包括中华绒螯蟹、鲢鱼、鳙鱼、鳜鱼、细鳞斜颌鲴、翘嘴红鮊、中华鳖等品种,且放流多在禁渔期内进行。“十二五”期间湖区共放流中华绒螯蟹幼蟹4.7亿只,鱼类4306万尾,湖区渔业资源有所恢复,截止到2014年底捕捞产量达9680t,比2010年增长44.3%。通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改善湖区水域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了一条湖区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途经。

1.4强化渔业资源保护

一是严格执行湖区禁渔期制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为扬州市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等湖区的禁渔期,非经许可禁止入湖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另外,6月1日0时至8月9日24时为梅鲚禁渔期,禁止兜网、摊网捕捞;6月11日0时至8月9日24时为银鱼禁渔期,禁止捕捞。白马湖自3月1日至6月1日实施封湖禁渔,禁止一切捕捞活动。通过开展湖区鱼类繁殖期与生长期禁渔行动,增殖湖区的野生渔业资源。二是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湖泊鱼类种质资源,全市湖区共设立了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是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邵伯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射阳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面积达11900hm2,保护品种涵盖大银鱼、湖鲚、环棱螺、三角帆蚌、黄蚬、秀丽白虾、日本沼虾、鲤、鲫、长春鳊、红鳍鲌、翘嘴鲌、鳜、黄颡鱼、三角帆蚌、河蚬、褶纹冠蚌、无齿蚌、丽蚌、沙塘鳢、乌鳢、青虾、黄鳝、泥鳅等20多品种,通过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养护天然的水产种质资源,奠定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面临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虽然扬州市湖区渔业逐渐从以前盲目扩大的生产方式转变到科学发展的思想认识上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2.1湖区渔业负载量依然偏大

首先,虽然湖区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对符合养殖功能规划的养殖区发放了养殖证,湖区养殖规模有所控制,但超出养殖规划区仍在进行养殖区域的还有不少,甚至影响泄洪通道;其次,由于淮河入江水道的变化,上游水体不再流经宝应湖,宝应湖变成了一个“死湖”,水体交换少,水位变化不大,但养殖利用过大,养殖占有率超过60%以上;再次,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广洋湖、射阳湖开发利用过大,整个广洋湖基本都开发成了池塘,射阳湖未开发水体也所剩不多,原有的湖泊湿地功能大大丧失。

2.2湖区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一是扬州市高邮湖、邵伯湖是淮河入江水道的组成部分,为过水性湖泊,由于淮河上游存在污染,使得位于下游的高邮湖、邵伯湖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此外,近几年沿湖地方的工业发展和湖区旅游资源的不断开发,也是造成湖区富营养化的原因之一。其次是湖区过度的开发利用,尤其大规模地进行网围养殖,未被利用的残饵、粪便和投入使用的渔药进入湖区水体,对水体也有一定的影响。三是扬州市湖泊多为综合性湖泊,具有农田排涝、灌溉之功能。近年来随着农田、荷藕田化肥用量、农药用量加大,通过地表径流或用过的水被排放到湖区,形成局部污染,造成死鱼、死蟹事故屡有发生。四是受经济效益的刺激,部分渔民在湖区偷播芡实,造成芡实在湖区大范围地扩张,采摘后茎叶腐烂严重影响湖区水质。

2.3自然灾害影响渔民投入的积极性

扬州市高邮湖、邵伯湖均为过水性湖泊,洪涝、干旱、污染、台风等灾害都会严重影响到水产养殖。湖区养殖渔民担心生产投入血本无归,投入的积极性不高,平均效益大部分停留在3000元/hm2以下。

2.4违法捕鱼现象依然存在

近年来随着湖区放流力度加大,湖区渔业有所恢复。但部分不法渔民在禁渔期、禁渔区偷捕,甚至在湖区进行电捕鱼等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恢复。

3加强湖区渔业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3.1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功能规划,积极推进“退渔还湖”

实施湖区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根据《扬州市水域滩涂养殖功能规划》和《白马湖(扬州)水域养殖功能规划(2011-2020年)》要求,调整湖区生产和管理思路及政策,科学合理地落实湖区养殖布局与规模,因势而渔,保障湖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继续压缩湖区网围规模。根据《规划》的要求,要适当压缩湖区围网养殖面积,减少对湖区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利用,不宜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坚决放弃,改为自然捕捞水域,使湖区自然资源得以逐步恢复。尤其在有污染的区域,划定弃养区域,恢复自然状态,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减轻污染。二是逐步引导“围湖造塘”湖区的恢复。湖区作为湿地的一种,对生态环境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白马湖(扬州)、宝应湖和广洋湖、射阳湖池塘等要进行部分湖区恢复,休养生息,促进湖区自净等生态功能的恢复。

3.2加强政策与财政扶持,完善湖区生产退出机制

一是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大对规划外区域网围等养殖设施拆除的财政扶持,对“退渔还湖”渔民的社会保障的扶持,维持退渔渔民的生计,推进“退渔还湖”的力度;二是要动员养殖面积小、技术差、年年亏的渔民尽快退出养殖,根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办法》,将水面向大户能人流转,逐步推进规模经营;三是积极动员渔民转产。积极组织和引导渔民外出务工搞创收,或者转产从事水上运输,也可动员渔民发挥得天独厚的湖区自然优势开展服务、餐饮等第三产业。

3.3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逐步恢复湖区的生态环境

一是推广多品种套养模式,实行鱼蟹、鱼虾蟹、鱼鳖等多品种混套养模式,网围套养鳜鱼以及围网区里按5%的比例套养小网箱;二是重点大力推广轮养轮休养殖方式,动员养殖户每年拿出1/3~1/2的围网养殖面积进行休养,用人工方法恢复水草、螺蚬等资源,第二年再轮换养殖;三是鼓励网围发展鲢鳙鱼养殖,以生物的方法净化湖区水质,充分发挥水生动植物对水体的净化作用,做到“以渔养水”。

3.4加强渔政执法,养护湖区渔业资源

一是加强渔政执法与巡逻检查,积极打击“电毒炸”等违法捕鱼行为,保护湖区的渔业资源;二是继续推行湖区禁渔期的制度,严厉打击休渔期内的偷捕行为,保障湖区水生动物的繁育与生长,促进湖区渔业资源的恢复;三是严厉打击湖区人工播撒芡实行为,清剿湖区过度生长的芡实,同时对湖区野生芡实采取依法申请采摘的方式,打断播收芡实的经济效益链,维持湖区的生态平衡。

3.5推进放捕结合生产方式,保障湖区渔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大湖区放流力度,及时对湖区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掌握湖区水生动物产量的动态变化,合理确定放流品种与搭配,做到放流与增殖的科学化;二是适当控制捕捞规模,要严格控制湖区捕捞渔船的数量,对“三无”渔船或有过违法行为的渔船坚决予以取缔,保证放流与捕捞的动态平衡。

篇7

Abstract: China has 1/4 of the world's marine fisheries, abundant fishery resource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resources in China is slowing sharply, facing exhaustion. To improve the present situation, China began to use the moratorium since 1995, it is a closed system, achievements, problems coexist.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background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moratorium system, analysis, evaluation of its performanc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summer fishing moratorium.

Key words:  fishery resources; Moratorium; System of fishing

中图分类号:DF413.4 文献标识码:A

伏季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因其确定的休渔时间在三伏季节,也称伏季休渔,是我国在渔业资源管理方面采取的覆盖面最广、影响面最大、涉及渔船渔民最多、管理任务最重的一项保护管理措施。

我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概况

早在1955年,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并明确规定禁渔区的范围,以保护渤海、黄海和东海的渔业资源。

1995年,农业部正式宣布对黄渤海实施伏季禁渔制度,修改原有休渔制度,并重新规定每年7-8月在东、黄海实行全面休渔制度, 禁止拖网和帆式张网渔船进入北纬27度以北至35度以南的黄、东海生产;9-10月拖网渔船可在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线以东的海域作业, 但须实行幼鱼比例检查制[2] 。

1999年,休渔范围扩大至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休渔时间延长至90天[5],此后,休渔时间逐渐延长,休渔作业类型不断增加,休渔范围逐渐覆盖到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域。2009年,农业部新伏季休渔制度,于当年实施。新制度把休渔期开始时间提前到5月中旬[2],进一步延长休渔时间,其中黄渤海三个月,东海三个半月,南海两个半月[5]。2012年伏季休渔的安排为:北纬35度以北的黄、渤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8月;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9月16日。此外,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半月。

我国伏季休渔制度在十多年中不断调整优化,休渔范围逐步覆盖我国全部海域,休渔时间有针对性延长,休渔作业类型转变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在伏季休渔力度以及捕捞强度控制上明显有所增强。[2]

伏季休渔制度绩效分析

2.1渔业资源部分恢复

首先,该制度保护了产卵群体及幼鱼群体。许多经济鱼类集中在伏季产卵,伏季休渔制度恰好避免捕捞作用对产卵群体的破坏,休渔期后,产卵高峰基本结束,保证了产卵群体正常产卵及仔稚鱼的孵化生长,为群体中幼体的补充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

其次,增加渔业资源密度,改善种群结构,取得较明显的资源增殖效果。数据显示,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后,东海带鱼、鳗鱼产量明显增加,其中带鱼单位亲体补充量指数平均值为4.26,分别比1990-1994年的2.57和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2.93提高65.8%和45.4%,幼鱼密度指数增幅为39.3%[2]。

2.2 海洋生态环境改善

伏季休渔使海底环境免受干扰,有所改善。譬如,底拖网、虾拖网作业时破坏鱼类幼体资源,反复拖曳使海底荒漠化,纲索搅动海底泥沙及有害物质,严重扰动海底生态环境。实施数月的休渔,一方面保护了底栖生物群落,使海洋生物能量在自然条件下流动转换,实现物质能量在自然条件下由低级向高级的转化流动,也保证了海洋物种的多样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渔业资源的群落结构;另一方面,有利于修复底栖生态环境,保护海底环境和沉性卵生物资源。

2.3 渔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休渔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渔业经济效益:第一,伏季休渔保持海洋捕捞总体稳定,部分经济种类渔获产量、质量提高,产值增加。数据显示,我国带鱼捕捞产量2008年比1994年增加了35.8%,小黄鱼产量增加了244%[5], 休渔前捕获的带鱼平均体重仅为50-75g,休渔期过后,幼鱼平均体重增至约90g,各不同时期出生的带鱼群体都可有平均20g以上的增重[2]。第二,休渔期间渔船不出海作业,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缩减大量生产成本,相对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经济利益。有资料显示,估计伏休期间周年生产成本降低了20%以上[2]。

3 我国休渔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 捕捞强度居高不下,仍有损害经济鱼类幼体现象

休渔期间,渔业资源数量、质量均有改善,但休渔期结束后,开捕的捕捞强度严重反弹,短期内将鱼类子孙一网打尽,休渔成果毁于一旦。以南海为例,每年休渔结束时,3万渔船出海捕捞,开捕3天后,渔获量直降约80%,渔获物中未达到捕捞标准的幼鱼占过高比例,有时可逾70%[5]。这样,休渔制度仅在短期内养护了资源,但之后引发的资源破坏却比以往更严重。可见,伏季休渔制度仍无法全面阻止资源衰退、消除损害资源的隐患,甚至使资源陷入恶性循环。

3.2 休渔海域及时间仍需科学论证及调整

海洋范围广阔且环境特征不断变化,各环境要素间往往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呈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格局,若不能科学制定休渔制度,全面考虑各海域间的联系,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3.3 渔民增收不明显甚至利益受损

禁渔期间,不少渔民处于捕鱼无湖、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状态。以南海广东为例,渔业作为渔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人均收入的90%[5]。渔民转移就业难度大,而休渔制度给渔民带来的增收远不足弥补休渔期损失。数据显示,2000-2006年,渔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不到5%,2008年又降至7000元,较同期农民人均收入1.2万元低41.4%[5]。

4 休渔制度改进建议

4.1从生物学角度

加大渔业资源科学调查的投入,掌握渔业资源最新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首先,掌握不同海域渔业资源的特征,有针对性地确定最佳休渔时间、范围、作业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其次,配合休渔制度,建立保护区,实现长时期资源养护;最后,建立生态渔业,扩大增殖放流与人工鱼礁的投放规模,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与可持续发展。

4.2 从经济学角度

政府可建立休渔补贴制度,在休渔期间对渔民生活补助, 保障休渔区稳定发展;此外,政府可增加休渔区经费,确保休渔措施实施到位;为维持休渔区纪律,可制定奖惩制度,评估渔民表现,形成激励机制,提高渔民配合制度的积极性。

4.3 从社会学角度入手

为取得社会认可与支持,应做好宣传工作;条件允许时可组织技术培训,向渔民推广安全、科学、可持续的捕捞生产方式,从而使渔民认可并自觉遵守休渔制度,巩固休渔措施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渔业局. 海洋伏季休鱼和长江禁渔的背景和成效[J]. 中国渔业经济, 2005, (03): 23-24

[2] 陈艳明,包特力根白乙. 中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研究[J].河北渔业,2010,(09):47-56

篇8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篇9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做到船进港、网上岸,确保禁渔期、禁渔区内“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鱼”,无违规违法事件发生。通过禁渔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增强全社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和渔民增收。

二、禁渔范围和时间

禁渔范围:鄱阳湖县水域湖体水线以内,赣江北支吴城望湖亭以下,修河段吴城望湖亭以下。禁渔时间:自3月20日12时起至6月20日12时止。

三、禁渔内容

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螺、蚬、虾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渔期间,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和需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的有关科研单位,必须经省农业厅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取得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四、具体步骤

为确保禁渔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具体安排:

(一)第一阶段(3月20日前):开展宣传发动,张贴《禁渔通告》和宣传标语,以动员渔民自行拆除网具,渔船进港靠岸为重点,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

(二)第二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渔政船(艇)及渔政人员准时进入禁渔区,春季禁渔工作全面展开,以巡湖检查、查处违规网具和渔船为重点。届时,县春季禁渔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入禁渔区进行监督检查。

(三)第三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继续坚持巡湖检查,加强对重点水域、交叉水域和敏感水域的监督检查和水上与岸上的联合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第四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巩固禁渔成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防止渔民提前下湖捕捞作业。渔政人员要继续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把禁渔工作做得善始善终。

五、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确保法律政策宣传家喻户晓。有关乡(镇、企业集团)和单位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把宣传教育工作贯彻于整个禁渔工作的始终,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途径,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向渔民以及社会各界宣传禁渔期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渔业法律、法规。禁渔期间,县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渔业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和《禁渔通告》发送到广大渔民手中,让广大渔(农)民群众深入了解渔业法律、法规和禁渔期制度,不断增强养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为做好禁渔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责任,做到禁渔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春季禁渔工作的顺利实施,沿湖各乡(镇)、企业集团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渔政局分局具体组织实施禁渔工作。渔政人员及渔政船(艇)要驻守禁渔区,坚持昼夜巡逻值班,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禁渔工作合力。县渔政、公安、水务、工商、国土资源、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采取水上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措施,对禁渔区、码头、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餐馆饭店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达到“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鱼”的目标要求。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渔业法规和《禁渔通告》的精神从重查处。县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妨碍、干扰禁渔工作的当事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水务、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助禁渔工作,在禁渔期、禁渔区,要加强对河砂开采的规范管理,禁止有损渔业资源和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的水下勘探、爆破活动;县工商部门要抓好水产品市场的检查工作,严禁中华鲟、白鳍、白鲟、江豚及禁渔区鱼虾上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全县的禁渔工作。

(四)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为进一步扩大禁渔成果,禁渔期间,县春季禁渔领导小组将制定切实可行的增殖放流方案,落实放流资金和苗种,配合全省渔业资源同步增殖放流活动。

(五)妥善安排渔民生产生活。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企业集团要始终以渔民群众根本利益为重,关心渔民群众生产生活,积极引导和帮助渔民转产转业,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妥善解决好禁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渔民,财政、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社会低保或给予生活补助,实物救济等,要把渔用柴油补贴等中央支渔惠渔政策落实好,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渔业”,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篇10

以科学发展观和“*”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中央2009年1号文件“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9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通过禁渔期制度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快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做到船进港、网上岸,确保禁渔期、禁渔区内“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鱼”,无违规违法事件发生。通过禁渔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增强全社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和渔民增收。

三、禁渔范围和时间

1、禁渔范围

鄱阳湖禁渔区:鄱阳湖*市辖区水域;

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上起瑞昌市码头镇江西岭,下至彭泽县马垱镇牛矶山,全长152公里。

2、禁渔时间

鄱阳湖禁渔区:3月20日12时至6月20日12时;

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四、禁渔内容

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螺、蚬、虾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渔期间,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和需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的有关科研单位,必须经省农业厅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取得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五、措施与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禁渔期制度是养护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我市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把执行该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现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要求的具体措施,作为建设我市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禁渔管理组织机构和长效工作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2008-2010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任务通知书》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禁渔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做到县(市、区)、乡(镇、场)、村逐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管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责任人及包庇纵容违规作业等违法违纪者,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抓好宣传,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禁渔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安全的意义,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作用。在宣传内容和方式上,要突出时代特色,提升媒体宣传报道的层次,使禁渔宣传工作做到“电视有像、电台有声、报刊和网上有文”。在3月20日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要把《禁渔通告》张贴到渔村、码头、船头和市场,把宣传材料分发到沿江滨湖每个渔民手中。通过大力宣传,使禁渔期制度进一步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渔民进一步促进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强化生命之河、生命之湖的理念,更加关注、支持和配合禁渔期制度,为坚持禁渔期制度营造更好的禁渔氛围。

3、突出重点,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地渔政、公安、水利、工商、财政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对辖区水域、码头、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餐馆饭店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渔政管理部门要全力以赴,派人派船驻守禁渔区,坚持昼夜巡逻值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充分应用联谊联防机制,或组织禁渔协管员、信息线报员等多种形式进行群防群治,维护禁渔秩序。

⑴开展清江清湖行动3月20日前,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清江清湖行动,动员渔民在禁渔期前将渔船渔网进港上岸,确保禁渔开始前,禁渔区内的渔船必须全部进港、网具全部上岸。

⑵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渔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难点、交界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水域,要进行重点整治,强化管理,维护好禁渔秩序。禁渔期间,各地统一执法检查行动不得少于6次。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将自行组织或配合省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参加3-4次大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重点难点水域、交界水域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水域,进行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

⑶设置禁渔标鄱阳湖湖口县入湖口及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瑞昌市和彭泽县两端水域交界处要设置好禁渔标志,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志清楚。

4、健全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健全举报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市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为:*。各地要及时将禁渔值班举报电话报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加大增殖放流,提高禁渔成效“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是*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增殖放流事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规范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6、文明执法,强化服务认真意识各地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要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严格执法、公证执法、文明执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真情关心渔民群众,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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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对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的北部湾渔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45份,其中广东270份,占全部问卷的78%;广西59份,占全部问卷的17%;海南16份,占全部问卷的5%。由于三个省的情况差异较大,采用加权统计方法,以综合比值来表示调查结果,计算方法[3]如下:三省综合=广东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广东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广西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广西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海南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海南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

二、调查结果

(一)被访者的职业结构

被访者主要为使用不同类型渔具的渔民,占总体的91.44%,此外其他渔业相关人员如基层渔政人员和渔业服务行业人员占8.56%(见图1),被访者的职业构成合理。

(二)被访者对当前渔业资源状况的判断

被访者中,认为差和较差的占全部的70%以上,认为好的仅占7.78%(见图2)。其中,广东省的被访者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当前的渔业资源状况是差的,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的被访者中认为差的分别只占8.47%和12.5%;认为较差的人员在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27.04%和27.12%,海南省则占62.5%;认为好的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占25.42%,但广东和海南两省都不到5%。可见当前的渔业资源状况不容乐观,如果不再进行有力的保护,渔业资源将继续衰退。

(三)实行休渔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实行休渔制度的必要性,被访者中82.39%认为需要实行休渔制度,12.41%认为不需要实行休渔制度(见图3)。其中认为需要实行休渔制度的被访者在广东、广西、海南分别占82.59%、76.28%和100%,而认为不必要实行休渔的被访者在广东、广西分别占11.11%和22.03%。这说明休渔制度已经为大部分渔民所接受,实行休渔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资源恢复,使渔民增产增收。但也造成了休渔期内部分渔民生活困难,需要有关部门在协助渔民改善生产生活上出谋划策,促进渔民对休渔制度养护资源的认识,获得渔民对休渔制度的认可。

(四)休渔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效果

实行休渔制度目的就是保护和恢复当前衰退的渔业资源。就休渔制度是否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而言,广大被调查渔民从自身生产实践体会出发,认为实行这项措施“很好”和“好”的分别占12.77%和37.99%;认为“一般”的占39.72%;认为“较差”和“差”的分别占6.64%和2.89%(见图4)。其中广东省被访者中认为“很好”、“好”、“一般”的分别占9.63%、35.92%和45.56%;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5.42%、45.77%和13.56%;海南省为18.75%、43.75%和37.50%,三个省中选择“较差”和“差”的比例较少,其中选择差的在所有的选项中占的比例最少(见图4)。这表明了休渔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在主观上是有效果的。但实行休渔制度以后,资源是否改善或者衰退,尚需结合捕捞产量统计和渔业资源监测结果来判断。

(五)休渔对渔民生活的影响

在两个月的休渔期内,实行休渔的渔民是不能出海进行捕捞作业的,所以在这两个月内渔民没有收入,生活会受到影响。调查表明,实行休渔后,51.32%的被访者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36.24%的被访者生活水平未受影响,甚至还有10.96%的被访者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见图5)。其中,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52.59%、44.07%和56.25%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39.63%、20.34%和37.50%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未受影响;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5.59%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被禁止作业的拖网、围网渔民的生活受影响大,而从事钓具、刺网和笼壶作业的渔民则不受禁渔影响,由于竞争的减少,休渔期间产量有所增加,使生活得到改善。

(六)休渔作业类型的合理性

休渔制度包含的渔具类型是否合理,也会影响到渔民对休渔制度的支持程度。被访者认为拖网、围网、张网三种网具最应在休渔期被禁止,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75.07%、68.12%和62.03%。其中拖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75.56%、69.49%和87.50%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围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67.78%、64.41%和87.50%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张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62.22%、59.32%和68.75%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传统上,拖网、围网、张网这三种网具对资源的破坏最为严重,因此半数以上的人认为这三种渔具实行休渔是合理的。其他被认为应该禁止的渔具排名如下:陷阱(45.22%)、刺网(44.64%)、耙刺(39.68%)、笼壶(37.68%)、杂渔具(33.04%)和钓具(32.46%)。在休渔制度中并不要求钓具和刺网进行休渔,可以全年出海进行捕捞,但它们可能会对产卵群体造成压力,造成下一世代的补充量大幅度下降,阻碍或减缓了渔业资源的恢复。

(七)休渔时间的合理性

很多渔民职业适应性较低,除了渔业生产外缺少其他赚钱门路,休渔时间的过长导致其生活困难。制定合理的休渔期,既可保证休渔效果,又不致影响渔民的生活水平。经过了10年多的实践,渔民已经适应了2个月的休渔制度。在被访者中有64.77%的人认为2个月休渔期最合适(见图6);其中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访者比较支持2个月休渔期,分别占总体的63.34%和83.05%,而海南省的支持比例只占25%。还有16.72%的被访者提出实行3个月休渔期,主要是海南省的被访者,占到该省总被访问人数的68.75%。这部分被访者认识到,延长休渔时间,有利于资源的快速恢复,最终会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回报。

(八)休渔期的调整

现行休渔制度中规定,12°N以北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经过了10多年的实行,渔民早已习惯了休渔制度中规定的时间,有52.32%的被访者选择了6月1日~8月1日这个时间段(见图7)。其中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访者选择6月1日~8月1日这个时间段分别占到52.97%和61.02%;而海南只占12.5%,他们则认为在6月1日~8月16日这两个半月中实行休渔合适(56.25%)。休渔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幼鱼资源不致破坏,使得幼鱼在快速生长的月份得到充分的保护,形成强大的补充群体。就哪些月份实行休渔保护幼鱼而言,亦出现相当人数的不同看法,如5月1日~8月1日、5月16日~8月1日和6月1日~7月16日等。目前仍需对南海鱼类的生长发育特性作深入的研究,以制定合适的休渔期。

(九)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比较

仅仅依靠一种方式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显然不太合理,所以在实行休渔制度的同时应实行多种相应的配套管理方法,有效地提高渔业资源养护水平。三个省区的被访者认为实行休渔制度、人工增殖放流和投放人工渔礁比较有效,分别占70.72%、66.67%和53.62%。其中实行休渔制度在三省区的支持率分别达到69.26%、71.19%和93.75%;人工增殖放流的支持率分别达到68.15%、59.32%和68.75%;投放人工渔礁的支持率分别达到56.30%、52.54%和12.50%。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42.37%的被访问者认为需要减少捕捞船只,广西壮族自治区32.20%和海南省68.75%的被访问者认为需要对网目尺寸进行控制。休渔制度是国家实施多年的措施,具有较好的效果,所以成为渔民首选的管理措施。而投放人工鱼礁和人工增殖放流属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项目,项目的实施,可更有效地保护幼鱼,提高幼鱼成活率,增加鱼群补充群体的数量,加快资源的恢复,所以受到广大渔民的欢迎。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减少渔船和控制网目是最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并不被渔民接受。减船迫使部分渔民退出捕捞作业,以渔业为生的渔民难以维持生计,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渔民转产转业上下功夫,增加渔民就业途径。控制网目则会暂时导致渔获数量减少,但从长远来看,可以改善渔获质量,提高捕捞效益。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普法工作,使渔民认识到捕大放小的长期利益,主动遵守渔业法,杜绝滥渔酷捕的违法行为,达到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的目的。

三、影响休渔制度实施的因素分析

(一)休渔期管理问题

1.管理内容

休渔制度的长期目标是通过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以改善渔民的生活水平。但在渔业资源恢复到可持续的程度之前,渔民的生活水平仍趋于下降。多年的过渡捕捞已经造成渔业资源衰退,并且现有的渔船总数高于当前资源适应的作业容量,渔民在非休渔期收入未见明显增长,受到渔需物资和燃油价格上涨影响,当前的收入仅够维持生计。有的地方以前在休渔期这段时间产量最高,而实行休渔后,渔民失去了两个月的最佳捕捞时间,收入大打折扣。沿海渔村的耕地少,渔民接受文化教育少,从小就开始从事渔业生产,对其它工作难以适应,所以在休渔期很多渔民处于失业状态,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解决休渔期部分渔民的生活出路,是有关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休渔制度经过十年的运作,使渔民看到了渔业资源保护的效果,已经接受这一管理制度。当前需要做的是,细化休渔期内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目标,提高管理水平。

2.管理手段

按规定,北部湾的所有中国省、市、县、镇和村中所有的休渔渔船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休渔[4]。但据渔民反映在休渔期内有渔船跨地区进行捕捞作业,被管理人员抓获后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管理方式造成了休渔期变成了渔老板的黄金捕捞时间。原本是统一休渔的渔民,有人却能在休渔期内进行作业,而管理部门却没有拿出强有力的措施制止,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降低了休渔效果,也令小部分渔民对休渔制度颇有微辞。此外,部分渔民反映,在休渔期间有使用非法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现象,如电网作业。这些非法渔具都是对资源有极大破坏的作业,但管理部门却找不到有效的方法进行制止,甚至有的地方仍是以罚代管,使得这些非法渔具继续存在,尤其是在休渔期间出现,影响了渔民对休渔制度的支持力度。

(二)转产转业问题

要使渔业资源得到充分恢复,必须降低捕捞强度,让一部分渔民退出捕捞业,所以近几年政府一直致力于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现在捕捞从业人数过多,政府只以报废渔船补偿的方式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补助,大部分没有渔船的渔民可以参加免费的转产转业培训,但仍有许多失业的渔民找不到新的工作,生活越发艰苦,只能重操旧业,亦影响了他们对休渔制度的支持力度。

(三)渔民文化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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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所有的渔民都是大大小小渔业协会组织的成员,日本的渔业协会组织主要是按照地域来划分。日本在制定宏观渔业政策时,比如确定年度分地区、分鱼种的捕捞配额、确定禁渔期和禁渔区、确定增殖放流品种和数量,都必须经过渔业协会的同意才能制定和执行。日本的渔业协会从地方到中央大致有4个层次:乡级(町)、省级(都、道、府、县)、海区级和内陆流域级、国家级,所有渔业政策都自下而上逐级讨论通过后才能确立,然后通过政府和渔民组织两条线自上而下组织实施。这种体制的好处在于将分散的渔民组织起来了,管理对象参与进管理的过程中,有关渔业政策一经确立便能有效执行。

不过这种管理体制也有弊端,由于讨论范围广泛,不仅容易影响行政效率,也导致了制定政策时的行政成本过高。

靠海吃海要爱海

日本推崇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持鱼类的自然属性。日本一位教授坦陈,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渔民大肆在东海和黄海捕鱼(甚至到中国领海内生产),严重破坏了上述海域的渔业资源。但随着国力强盛,日本对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通过资源研究摸清了“家底”,对捕捞生产实行了TAC(许可总渔获量)、TAE(捕捞努力量)制度,资源正逐步恢复。

此外,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增、海洋围垦面积扩大、工业污染加剧,日本沿海海域环境也在逐步恶化。为此日本制定了资源环境恢复计划,投入大量经费用于环境基础研究,加速环保科技转化。由于能够根据经济全局发展需要,站在整个生态系统的高度并从提高海域基础生产力入手落实海洋环境恢复工作,目前的海域情况和日方提供的个案及数据显示,日本周围海域的环境已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

日本的环保、生态意识也深深影响着日本的水产养殖业。日本渔业科研工作者和渔民总是努力模拟海洋自然环境养殖,实现鱼类的自然生长,不仅仅追求高产,而且严控质量并千方百计提高鱼体营养价值,从而提高产业的整体品质,这样不仅能保证水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更能提高水产品的鲜活度、口感和营养价值,还能节能减排,一举三得。

用科技指导渔业

日本是科技大国,敬业、严谨、诚信的科技精神也是有口皆碑。日本的渔业科研实力很强,研究内容很细,基础研究深入,应用科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身为渔业执法人员,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日本的渔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农林水产省两名官员给我们介绍了日本的渔业情况,令人惊奇的是,他们都非常精通渔业资源保护的MSY、MEY模型,从渔种的生理特点、食用特性、经济价值讲起,一直阐述到洄游规律、管理要点,最后到国际渔业资源形势、日本渔业管理主张。日本水产科研机构比较完善,农林水产省有水产研究厅,下属以日本水产总合研究中心为首的16个国家级水产科研机构,40多个县(都、道、府)也都设有地方渔业研究中心和水产高等院校,并设有多所水产高中。这些机构不仅承担渔业科研、教学、传播渔业文化的任务,而且每年受中央、地方政府委派或者受渔业协同组合委托或者自发组织为渔民传授渔业知识,这种培训基本上都是公益性的,即使是有偿的,收费也很低廉。

此外,日本还有很多取缔船和水产科研船,除了国家渔业调整事务所和水产科研机构的,几乎每个县(都、道、府)都有自己的取缔船和水产科研船。水产科研船携带着先进的海洋气象、水文、渔业资源调查监测设备,通常全程跟随生产渔船,提供渔业生产的各种现场数据,帮助渔民判断渔场、研究捕捞方案、提高生产效率。

在对外交流中展示自我

和任何一个世界大国一样,日本非常重视在渔业方面展示自己的成熟与自信,树立开放先进的渔业强国形象。作为一个水产品自给率不足60%的国家,日本也非常重视收集世界渔业信息,从资源种群变动、水产品价格、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分析,力图保持自己的渔业大国地位,保障水产品供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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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283-01

遵循着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等发展理念的现代渔业与传统渔业相比较,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协调发展生产方式,并以先进的现代设施装备和科学方式方法为手段[1]。其技术含量更高、可控性更强,技术应用更加集中,是现代农业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与现代农业相比既具备现代农业的普遍特性,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比如对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养护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2-3]。

1 宣城市现代渔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

现在养殖用药不规范、不科学,滥用药物现象比较普遍,使用禁用药物也不少,这些问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首先要大力推广健康养殖,做到不用药、少用药。但是,现代养殖业中很难做到完全不用药,因此药物研究滞后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针对该种情况,要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摆在科研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药物代谢研究和药残控制技术研究,加快开发新的替代药物和水产疫苗,加快水产养殖药残问题的有效解决。

1.2 水产良种化水平不高,养殖效益低

我国水产养殖的良种化水平不高,遗传改良率不到17%。目前,经过全国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只有逾60个,其中还包括一些引进品种、杂交种和原种,真正意义上的良种很少。比如,在淡水养殖中,人工选育品种只有10余个,导致品质下降,抗病性差,生长速度慢。与国内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相比,水产育种的差距很大。目前,种植业已整体实现了良种化,并且达到了4~5年更新1次,另外,畜牧业的品种改良进展也很快。而在水产养殖生产中大多使用未经改良的野生苗种,直接影响了养殖效益的提高。

1.3 养殖技术不合理,制约渔用饲料推广

目前,现代的渔业生产需要节约环保型的养殖模式,通过推广该种节约友好的养殖模式,可以大大提高渔业安全,这是当代渔业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渔业生产安全的前提保证。不合理的养殖技术,阻碍着该目标的实现,饲料是个突出的问题。目前,水产养殖业的配合饲料普及率不足30%。

1.4 渔业生产能耗高,增加养殖成本

近年来,渔业生产因油价大涨受到很大影响,渔业是高耗能产业,目前我国渔船每年柴油消耗量超过800万t,这还不包括电力。节能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通过渔业生产的节能减排,可以大大地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可极大地提高渔业生产的成本投入,进而可以大幅提高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的经济收入,因此渔业节能对渔业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重视不够。如依靠科技,首先要解决渔船节能问题,从技术设备、材料到船型,亟需开展相关研究。

1.5 资源调查滞后,亟需进行数据更新

宣城市已多年未开展全面的渔业资源调查,现在使用的数据零碎分散,大多是20世纪70―80年代的资料,工作滞后已经对渔业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资源调查的数据和分析结论是开展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当前开展现代渔业建设,需要在资源养护和管理方面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但决策的科学依据和理论非常缺乏。

2 宣城市现代渔业发展对策

2.1 加快推进增长方式转变

通过加快转变目前渔业生产的增长方式,改变以前渔业发展依靠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以数量取胜的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为现代渔业要求的以技术集中、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质量增长型渔业增长方式,是现代渔业生产安全,提升成品质量和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4]。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加强生产环节特别是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准出准入关,侧重从市场角度来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健康养殖推进行动,主要在生产领域、生产环节,加大渔业养殖技术的推广入户,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和水产养殖,同时大力推进良种选育、改良,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辐射作用,在生产环节把健康养殖的理念、方式和相关技术向渔民和企业宣传、贯彻、普及和推广。

2.2 推进“平安渔业”建设

“平安渔业”建设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需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环节要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产前需加强基础设施的投入,渔港通讯设备等要加大投入;产中需增强应急救助能力,特别是突发状况的救助能力及相关制度的建设;灾后需有一套让渔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的救济制度,这就是渔业的政策性保险。

2.3 加强资源养护工作

新时期建设现代渔业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做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重点渔业资源品种的保护,坚持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落实和完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探索区域内流域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加强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建设,强化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继续探索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提高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管理水平[5]。

2.4 加大渔业支持保护力度

争取中央和各级财政支持,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业政策性保险、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渔业的支持保护政策,为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基础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渔业权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保护渔民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要努力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渔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提高其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6-7]。

2.5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水产科学研究机构和高校在渔业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功能,联合省市级水产科研机构组建区域性渔业科研中心和试验站,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积极稳妥推进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其公益性职能,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扎实推进科技入户工作,提高渔业科技素质[8]。

3 参考文献

[1] 汪佳佳.加快现代渔业发展 打造现代渔业强省[N].马鞍山日报,2013-08-30(1).

[2] 李欣,刘舜斌.简论我国现代渔业管理新体系的构建[J].中国渔业经济,2012(5):36-40.

[3] 孟庆武,李丁军,赵斌.我国现代渔业制度建设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3):21-25.

[4] 戴振铎.舟山群岛新区背景下现代渔业发展问题研究[D].舟山:浙江海洋学院,2013.

[5] 赵珍.现代渔业的内涵及发展战略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2009(5):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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