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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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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食品安全与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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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人员配备,落实主体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学校食堂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定期开展自查,加强隐患排查;制定学期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与考核。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在校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二、建立食品源头可追溯体系

(一)严格供应商筛选。各学校(幼儿园)食堂、小饭桌要从取得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超市、大型食用农产品加工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能提供追溯信息或销售票据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建立固定的购货渠道。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可对米、面、油等大宗物品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二)严把原料采购。学校食堂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临期甚至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要严格限定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的种类。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三)落实索证索票。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要求索取并留存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小经营店备案证以及销售票据。证、照、票要加盖上游企业公章。采购肉类应当查验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蔬菜要索取农残检测报告。

(四)建立进货查验电子台账。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电子台账,由专人记录、专人负责,并及时按月备份。进货查验电子台账要如实准确记录购进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电子台账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一)食品库房管理。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及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食品应当分区分类分架存放,遵循隔墙离地、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设置不合格食品区,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变质食品。

(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冷藏冷冻食品应按产品标示温度要求贮存。冷藏、冷冻柜应当贴有标识,有外显温度,并定期除霜、清洁保养。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柜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幼儿园食堂、小饭桌不得购进冷冻肉,其他食堂确需购进冷冻食品的,尽量缩短储存期,不得堆积、挤压存放。

(三)散装食品贮存。散装食品贮存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除以小麦粉为原料制作包子、馒头等发酵面食品中使用无铝泡打粉、苏打、小苏打外,其他加工制作过程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陪餐、陪厨制度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小饭桌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集中用餐陪餐、陪厨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学生家长与学生共同用餐。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以及“食堂开放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学生家长陪厨。陪餐、陪厨人员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陪餐、陪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可以付费陪餐。

学校(幼儿园)、小饭桌每周公示陪餐人员并做好陪餐记录,包括陪餐时间、陪餐人员及身份,当餐食用菜品,发现问题,意见建议以及整改时限、结果和责任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每学期组织“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参观食堂后厨,了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小饭桌要严格落实陪餐、陪厨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学生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五、加强信息公示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以及学生过敏食品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附:相关定义

1. 冷荤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主要为熟食卤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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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专家组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至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点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卫生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乳品产品标准中的农兽药残留指标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GB 19301―2010)。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六、关于婴幼儿食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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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明确责任,健全网络齐抓共管

幼儿园要牢固树立“让幼儿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理念,牢记自己保教育人的神圣使命,树立精细管理工作观念,从领导、后勤管理人员到保健大夫、食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伙房工作人员,高度重视膳食工作,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阿赫岗位责任。要让幼儿吃好、吃饱,达到食物品种多样、营养均衡。使幼儿在幼儿园一天中保证有足够的营养和身体所需。

要建立健全幼儿膳食管理组织,成立膳食工作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园领导、保健医生、财务人员、炊事员、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在工作运行中,小组成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分管园长负责统筹工作,保健医生制定搭配菜谱营养,会计预结算伙食费,炊事员、教师、家长代表随时提出意见与建议。小组应该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或者组织现场研讨等,讨论当月、当季的幼儿伙食质量和伙食费盈亏,确保月度伙食盈亏在2%左右浮动,年度保持收支平衡。

2 严格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膳食安全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幼儿园要始终绷紧幼儿安全这根弦。安全管理从每个细小环节入手,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伙食卫生安全管理进行了细化,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同时,详细制定“购物索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幼儿食堂卫生安全制度”、“餐具卫生消毒制度”、“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幼儿食堂人员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幼儿高质量配餐工作。

要特别加强对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和教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对幼儿园食堂人员的安全教育更要抓紧抓实抓细。对食堂人员的安全教育要特别注重专业性教育和培训,定期“请进来”,把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请进来,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制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现场个案指导等,在增强食堂人员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的同时,更好地提高其专业修养。教育、引导家长做好幼儿园外食品卫生安全防范,家园同步、抓好食品安全关。

对进货渠道严格把关。首先,制定了食品采购流程图,有计划地制定好采购计划,做到责任到人,专人负责,特别是食物类物品,多家产品我们要进行层层筛选:首先要保证“三证”(即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证)齐全,然后到生产厂家考察卫生状况,拍下实地生产、销售及实物照片,然后建立《食品进货厂商档案》,再择优订货,并与销售商家相关负责人签订合同,杜绝了伪劣、变质的食品流入幼儿园,确保了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3 提高幼儿食谱制定环节的科学性、专业性

要提高幼儿园保健医的专业化水平,不断丰富其营养科学方面的知识。定期请营养专家从科学的角度对保健大夫和食堂炊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岗位工作能力培训。从幼儿膳食的食物结构、营养构成等,以及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各种食品的功能和品种不同等方面,引导、帮助相关人员要遵循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的不同,制定适合幼儿营养的代量食谱。通过定期召开家委会、伙委会,广泛听取教师、幼儿和家长的意见,尽量增加食谱的花样,保证营养的均衡,做到粗细、甜咸、干稀搭配合理,不断提高幼儿食谱的科学性、专业性。要重视为特殊幼儿制定特殊食谱。特殊幼儿是指患病、有过敏史、体弱的幼儿,这些幼儿因身体原因对某些食物忌口。针对特殊原因,我们制定了病号食谱,家长可根据幼儿的情况提前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幼儿园可根据幼儿病因适当给与照顾。

做好食物贮存环节的卫生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规范要求,由专人负责食品进出仓的登记工作,对食品进出库严格把关,并专人负责食品的验收和取样工作,除了保留幼儿“两餐两点”的熟食品留样外,今年又增加了生食品留样和每天向家长展示幼儿一天的食物样品,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进食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幼儿饮食,真正做到服务于家长,服务于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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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要求与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2008年12月,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开始即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完善。同时成立了由协调小组各部门推荐的近70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来自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协调小组先后召开3次全体会议。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工作会议20余次,充分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等各界意见。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首次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0天,同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期间,共收到国内外反馈意见2000余条。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集中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处理,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

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召开各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4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些标准组成?

新的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分为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共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共49项),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5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哪些改进?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6 如何理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设置了具体的实施日期。在实施日期前,鼓励并允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应当在标签上标明具体执行的标准。在实施日期后,食品企业应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7 液体乳安全标准有何特点?

液体乳标准主要对原有标准进行整合,一是明确了液体乳各类产品的分类和定义,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等;二是限定了液体乳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添加剂的必须进行标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明确了复原乳的使用,并要求在标签中予以标识;四是蛋白质指标和以往标准一致,同时对微生物限值和检验方法进行改进。

8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农兽药残留做出了哪些规定?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食品原料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标准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9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中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其他乳制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l4880)的规定执行。

10 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有哪些改进?

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在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的前提下,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新的标准,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标准不仅修订了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还对营养素指标进行了科学调整。

11 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素使用有哪些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应当符合《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营养素种类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l4880)规定的品种。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氨基酸,除《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l4880)允许使用的氨基酸品种外,还可使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附录B列明的氨基酸。

12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计算?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的计算应按《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表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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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将“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列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测项目,但检验机构将“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参考值定为≤3%;这个参考值是从那里来的呢?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适应国家标准都没有对“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项目进行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也没有规定该项目的参考值;该项目的参考值是直接套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检验项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这2类不同性质的产品的检验项目的数值直接套用是很不合理的,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产品特性,每个检验项目都针对该产品特征进行规定,就比如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标准就是分不同产品对污染物限量进行分别规定,既能反映不同产品的特性也方便大家执行。下面就从多个方面阐述“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的参考值定为≤3%,是不能够真正反映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产品特性,是不合理的。

首先,我们先了解这2类产品的产品特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谷类为主要原料的辅助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主食食品,一个产品是辅助食品,一个是主食食品,脂肪含量相差7倍(取中间值)。下面检测的样品都以婴幼儿配方奶米粉为代表。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及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产品明确规定是使用谷类为主要原料的辅助食品,适应产品标准GB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主要营养成分脂肪含量普遍为1-4%,市场售价普遍在50-80元/500g。

(2)“婴幼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适应产品标准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主要营养成分脂肪含量普遍为20-25%,市场售价普遍在100-200元/500g。

其次,从生产工艺比较2类产品相差甚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都是采用辊筒干燥生产工艺,生产加工过程温度达到120℃左右,在这高温下,产品中的少量脂肪会分解变化成反式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大部分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或生产用的基粉都是用配额努瓦干燥法生产工艺,生产加工过程温度达到60-70℃左右,反式脂肪酸大部分是由原辅料带入的。

第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这2类产品的反式脂肪酸的单位含量相差无几。在市场购买4个知名品牌的婴儿配方乳粉产品,反式脂肪酸的检测结果为:115mg/100g、121mg/100g、128mg/100g、114mg/100g,平均值为119.5mg/100g;我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米粉28个样品的反式脂肪酸的检测平均值为128.12mg/100g,从这2类产品每100g反式脂肪酸平均含量来看相差无几,对身体有害的物质是反式脂肪酸,要控制的是反式脂肪酸的单位含量大小,而不是比值的大小。

第四,比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没有意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品的脂肪含量约2%(中间值),“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的脂肪含量约22.5%(中间值),上面第三点实际检测这2类产品的反式脂肪酸的单位含量相差无几,但“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这一比就出现问题,分子相同,但分母相差7倍,造成分母越小比值越大的现象。这也形成单位产品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差不多但比值相差很多的真正原因。这样的比值是不能反映产品特性的,没有意义的。

第五,要使“反式脂肪酸/总脂肪酸比值不大于3%,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增加产品中的脂肪,但脂肪越多,生产过程的高温会分解出更多的反式脂肪酸;比值虽然不大于3%,但反式脂肪酸的单位含量却增加很多;为了片面追求比值,造成对身体有害的反式脂肪酸却增加很多,也没有取得社会效益,是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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