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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5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有关食品安全的建议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有关食品安全的建议

篇1

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批次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再次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表明产品并未全部召回。该企业未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5年2月3日书面报告总局,称该企业已基本完成药品召回工作,并请求总局启动对该企业恢复生产的检查。事实表明,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企业召回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尽到查清产品质量问题原因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责任。

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令企业对涉事产品的流向彻底排查、一追到底.确保问题产品全部召回,并予以监督销毁;鉴于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多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大风险监控范围,对该企业2013年10月1日之后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该企业承担,如还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报告并全面停止该产品的使用;同时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彻查药品质量问题原因,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在此之前,企业继续停产整顿。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单位做好召回工作,一经发现本地区有销售涉事批次药品,应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山西

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跌打丸的通知

近日,总局通告,通报了在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抽验中,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丸(批号为:20130102、20121004)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苏丹红I和苏丹红Ⅳ。

请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通告要求,监督企业立即召回涉事批次的所有上市药品,查清流向,确保召回到位,并予以监督销毁;暂停涉事品种的生产,在未查清原因、彻底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如发现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存在非法染色、掺假问题,要追根溯源,直至追查到违法源头;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嫌违法生产的通知

近日,总局通告,通报了在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抽验中,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红石药业有限公司和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关节炎片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松香酸;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丸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松香酸。

吉林省多家企业、多个品种、多个批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有一定的区域聚集性。尤其是长春市、通化市分别集中了百余家药品生产企业,产品雷同,竞争激烈,近年连续发生多起质量事件,提示可能存在潜在的区域性风险。

请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按照通告要求,监督上述企业立即召回涉事批次的所有上市药品,查清流向,确保召回到位,并予以监督销毁;暂停涉事品种的生产,在未查清原因、彻底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如发现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存在非法染色、掺假问题,要追根溯源,直至追查到违法源头;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同时,请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市、通化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顿,重点检查原材料购进、是否按照处方工艺生产、产品的检验放行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严厉查处,相关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篇2

大数据时代早已是一个非流行的新潮词汇,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主编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为我们指出,大数据所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开启,从而使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面临极大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之相伴的则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食品安全日益成为我国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也就是运用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的相关力量,监督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从而让各食品企业将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出来。然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应集中在食品安全过程监控、食品原料管理、食品微生物风险控制等这些关键环节上,但事实并非如此。再因大量不正确或欠全面的信息充斥于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之中,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消费者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因此,就需要将食品安全的信息沟通渠道在食品安全专家和公众之间尽快构建起来,为消费者科学食品安全认知的建立提供帮助。因此,有必要就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含义

学术界对智库迄今缺乏统一的说法。现以改革杂志社专题研究部关于智库起源、分类和功能进行的研究结果,加之国内外学者关于智库相关的定义,可有如下共识形成:智库,即一种经跨学科专家所组成的稳定且相对独立的政策研究机构,该机构研究人员采取科学研究方法开展跨学科研究广泛的政策问题,并为政府、企业及大众就相关政策问题,将咨询建议或意见提出来[1]36。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专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可将食品安全智库的概念确定为,以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构成的跨学科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引用多样科研方法,来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以便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建议或者是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为人类的食品安全需求提供有效服务。由于研究食品安全具有的特点为对象多元、方法多样、学科众多等,这就要求食品安全智库必须属于一个综合性研究机构,其应实现多学科汇聚进而达到跨学科协同,其职能以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政策建言、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为主要内容,并将解决食品安全的各种政策建议多为社会共治提供出来。

二、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的必要性

目前的世界正进入一个高科技时代,这是一个大数据高度发达并被充分利用的崭新时代。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有效共治,就越来越依赖于食品安全领域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利用,也更需要对大数据进行适时准确的分析,从而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帮助,以促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和大数据的充分实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破解,离不开借助于全社会的合力,将一个以空气、水、土壤、食品、健康等多方面数据组成的综合性大平台构建起来,形成全国性食品安全的综合性权威平台,发挥平台效应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食品安全舆情产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而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应对则属于一个信息交流的过程。解决政府、学术界、食品行业、媒体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加强信息交流。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运用多种媒体多与大众开展有效的信息沟通,以便最大限度赢得公众的理解与合作。公众经过及时、准确、透明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过程,可对食品安全的真实状况得到正确的认识,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息进一步增强,并且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也对风险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将科研、政府部门、消费者、食品企业、媒体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与意见进行收集提供便利,也对管理者获取尽可能多的影响因素和决策信息有利,以免错误地做出片面决策,从而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更有效和高质量[2]112。因此,迫切需要将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起来,当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参与多元信息链当中,则就可能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实施有效治理。就目前看,参与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交流有着众多的主体,主要包含着食品供给者、政府部门、非政府及第三方、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及媒体和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积极参与食品供给者、政府、非政府及第三方、媒体等多元主体的信息交流互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于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分享所掌握的信息相对丰富,这是因为基于产学研大背景,在通常情况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与企业经常要发生很多联系,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帮助,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已经结成利益共同体,这就提供了信息共享的可能。并且,因智库的参与,可对政府人手短缺、专业力量不足和管理能力有限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政府获取科学评估后的信息,再为消费者进行科学、权威和全面的信息传递。因智库的参与,非政府和第三方组织可以在协调与沟通中,使其管理能力与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信息来源更为丰富;而媒体也可将真实科学的信息掌握住,其系统化的科学完整信息就有了基本前提。特别是对于消费者自身,发挥出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信息过滤功能,就可以对不实信息和谣言进行有效的过滤,进而将一个科学、权威的正面信息传播环境营造出来。

三、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的建议

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将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纳入其中,让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发挥食品安全网络舆情治理的有效作用,借助于信息交流渠道,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管理和交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给予有效应对。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多学科单位协同研究合作平台。建立平台需在原来基础上重新整合资源,从各学科吸纳人才开展跨学科研究。围绕建立长期、稳定的平台,进行科学保障机制体制的建设,将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从人事制度、队伍建设、财力保障、激励措施等各方面加以健全和完善,确保跨学科平台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同时,还要围绕跨学科协同研究这个目标,将那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家学者下大力气引进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对自身的智囊库加以充实[3]57。这些专家学者可以是高校的相关研究人员,也可以从企业聘请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食品生产和管理人员以及政府监管人员等,进而实现跨学科的协同发展。

2.开展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的搜集和风险评估。当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日常运行时,就应及时搜集、分类和汇总食品安全舆情信息,并采取科学方法与手段开展风险评估,进而将一个集风险评估信息搜集、科学评估、舆情分析和舆情上报为一体的应对机制建立起来,所获得的舆情信息搜集和风险评估结果,能够为政府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提供可靠的参考。

3.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舆情的快速响应机制。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仅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舆情,而且还有风险出现初期与政府部门、食品供给者、消费者、媒体的联系如何快速建立的问题。要将食品安全的最全面的信息掌握好,并将食品安全智库的内部专家学者的力量快速调动起来,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地评估,以此为政府政策制定部门提供参考。

4.及时纠偏那些自媒体的不实信息。可以发挥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效能,将科普微信和微博公众平台及时建立起来,以便有效过滤与筛查食品安全的不实信息。并可以借助于大数据和信息管理手段,进行具备信息筛查和排除的网络管理系统的大力开发,运用信息技术和人为合作的力量,通过一系列自媒体信息的纠偏、辟谣等公益活动的举办,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正能量的传播,将一个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正面氛围努力营造起来。

参考文献

篇3

当前学校食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制度缺乏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等几方面。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于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制度缺乏完善,导致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治理,进而对学生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有关人员缺乏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也没有及时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一直浮于表面,没有得到深入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深入的管理,面对一些违反食品安全问题的现象,通常是简单的告诫,而非按照要求进行惩罚,这样一来,有关人员始终无法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也无法得到治理。为了解决中小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提升中小学食品安全质量。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制定相关制度,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分级与示范活动。学校食堂是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所以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要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以此确保食堂中的健康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可以在学校食堂中开展食堂的量化分级与服务示范活动。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对食堂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在争先创优观念的指引下,确立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示范,并以此带动食堂安全水平的提升。

除了要建立相关制度,还需要和政府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构建学校中的监管部门。因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十分重大,极为容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过程中,需要贯彻落实政府部门的政策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深入至学校的食堂中,并且进行专业的培训,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除此之外,进行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可以运用相应的信息平台,例如微信、网站等,构架学校食堂互动的平台,将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传递给有关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其按照具体规定要求贯彻工作指导,将学校食堂中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在沟通平台中进行交流,这样一来既可以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供方便,同时也能够缩减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现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为了保证中小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需要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基础上,监督食堂工作并给出具体的整顿建议,长期严抓餐饮安全问题,形成长期性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篇4

1.1.1学校对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据了解,目前高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重点放在防火、防电、防化学危险品、防止交通事故、防溺水以及防震减灾、管制刀具等方面,而对学生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少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见有真章,校园内几乎听不到也看不到关于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学生对食品的安全意识有多高,对食品的安全理念是否正确,在生活中是否能自觉有效地预防不必要的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应该去关注的问题,更应该落到实处。

1.1.2校内外摊贩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令人堪忧。

据调查,高校学生在校外街边小摊就餐的人数数不胜数。比如大学新校区校门口经常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烧烤类和油炸类食品为主,学生及社会人士对其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一无所知。对于烧烤类食品,尤其是肉类在烧烤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苯并芘,人们如果经常食用被苯并芘污染的烧烤类食品,致癌物质会在体内蓄积,有诱发胃癌、肠癌的危险。美国一家研究中心的报告说,吃一个烤鸡腿就等同于吸60支烟的毒性。常吃烧烤的女性,患乳腺癌的危险性要比不爱吃烧烤食品的女性高出2倍。因此,为了让学生远离此类食品的危害,我们需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1.1.3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设计了“食品安全知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以大学学生为调查对象,从大学新老校区随机抽取了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在大学新校区校内外就餐的个别学生做了现场采访。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理念、食品安全常识、食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方面。问卷调查及现场采访结果表明:大学绝大多数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部分学生根本就不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在日常饮食生活当中,几乎很少考虑过某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已知某些食品如烧烤类含有苯并芘、腌制类食品含有亚硝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依然经不起该类食品特有的“色、香、味”的诱惑,忍不住要去吃。采访中,居然有学生透露,每天一到吃饭时间就想到校外吃油炸类或烧烤类食品。比如,问卷调查中问题之一:当学生在已知烧烤类食品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苯并芘的情况下,选择偶尔吃的人数达到68%,选择不吃的人数仅占到28%,还有4%的学生竟然选择常吃。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1.2高校学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高校缺乏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宣传工作,未能使食品安全知识在校园内得到广泛的普及,致使学生在饮食安全问题上成为“盲人”和“瞎子”。因此,为了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及认知性以及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学生切身利益,促进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校园内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高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对策

2.1在校园内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各校可根据校园内现有的宣传设施如:LED显示屏、校园内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内容可涉及以下方面:①食品安全的定义以及食品质量主要有哪几项基本要求;②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如何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③如何预防食品中毒,突发性食品中毒应如何进行急救;④常见的饮食误区有哪些;⑤如何鉴别食品的真假及品质的优劣;⑥食品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哪些;⑦食品安全烹饪;⑧保健(功能)食品与药品的区别;⑨常用食品安全选购、食用与保存方法;⑩食品安全的消费保护措施等。另外,可有效利用早、中、晚校园之声广播将每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校园内进行选择性宣传。通过上述途径可有效加强师生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学生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

2.2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校内外熟悉或精通食品安全常识的专业老师或专家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专题讲座。就2.1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知识做深入浅出的讲解。为了使讲解的内容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穿插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动画或动漫或播放近年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视频。通过开展诸如此类的食品安全常识系列讲座,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强学生对自己生活当中的饮食安全意识,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3开设食品安全教育交叉课

为使学生全面系统的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建议各高校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跟食品安全有关的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如:《食品安全与卫生》、《食品营养与安全》、《食品营养与人体健康》等课程。这样,一方面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兴趣或爱好自主选课,使得学生自主选课的空间及知识面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学生通过该类课程的学习,可以对跟食品安全及营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个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有助于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进而保护自身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2.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结合上述食品安全知识讲座、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等的开设,建议各高校以“学生社团活动”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组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对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取得好成绩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表彰及奖励。这样,一方面可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起到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可有效了解学生对食品安全常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

2.5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无论是校园外还是校园内,食品安全隐患将始终威胁着学生的健康及生命。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内的学生食堂及校园周边的餐饮店的食品、饭菜、食用油的来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是否经过消毒、清洗干净以及炊具、用具用后是否做到洗净、保持清洁等方面进行不定期地抽查,以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害。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及餐饮店在校园内进行通告,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面临的饮食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篇5

一、背景

如今,食品质量大幅度提升,但仍有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灾害过后之际谋取暴利,使食品在质量安全方面出现严重的问题。兰溪大水过后,食品安全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不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对食品的安全问题不是十分重视,过多地在意食品的价格和味道、在购买时不重视安全卫生等等,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立足于兰溪洪灾和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景,通过本次调研,增强居民对大水过后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二、大水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兰溪水灾极易使食品水源等受到污染,不仅使居民食品来源受到威胁,食品的加工条件也受到破坏。尤其是受灾地区,卫生条件较差,食品特别是饮用水的卫生难以得到保障,引发常见的因食品问题引起的疾病,如霍乱、腹泻等。有些食品加工企业原本的管理就比较松懈,在水灾过后更是生产控制不严格,卫生条件差,甚至用被大水淹过的食品原料来制作食品,导致食品产品对人体形成危害,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而食品在市场上由卫生、工商、检验等部门共同管理,涉及环节比较多,程序较繁琐,使得食品监管部门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在日常过程中监督检查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罚力度也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食品问题的滋生。

三、对大水发生后居民食品安全意识的探究

伴随这次大水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一些没有科学依据的食品言论在社会上广为流传,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影响,这反映出全民食品安全知识的缺乏,也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宣传力度的薄弱。不少居民一味要求价廉而忽视物美,一些价低质次的食品成为主打食品。而在大水过后引发的物价上涨,尤其是食源的缺乏更导致食品价格的迅猛提高,使居民购买低廉食品的现象更加严重。

四、对提高食品质量和居民食品安全意识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的建议

1、加强大水过后的食品监督管理

对于加强大水过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着重加大对灾后的食品检查和监管,注重实施力度加强灾后食品工业重建工作,结合灾后的食品管理方法,尽快使灾后的食品制造工业和监管制度有大幅度的改善。在执法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水灾过后加大处罚力度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震动[2]。

2、加强灾后商家的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德

政府应加强灾后从事食品制造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引导食品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滥用受大水污染的农产品原材料,做到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开展承诺服务,使经营者自觉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执法部门监管。以群体的力量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不法商家在灾害发生前后都做到自我规范[3]。

(二)提高居民食品安全意识的建议

1、加大对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

要提高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对灾后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以开设宣传专栏、刊播公益广告、字幕滚动播映等多种形式,利用发放食品安全小册子、张贴宣传画(如海报、漫画等)、等贴近生活和实际的宣传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升群众的灾后防范意识和知识水平。

有关部门在市、县(区)及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咨询投诉和救援中心,开通举报热线,接受并审理有关灾后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和应抢救援工,并定期召开食品安全新闻会,向人民提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揭破食品安全事务,维护和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知情权和监视权。

2、加强大水过后居民有持续性的食品安全意识

(1)食品安全教育化。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教育和灾后防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课程的安排应该有延续性,授课内容应该有系统性,持之有效地提高青少年的食品安全意识,进而提高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

(2)给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讲座、活动等手段,让消费者掌握一些灾后食品安全知识,可以对食品生产及销售商起到监督作用,这样才能够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防止被不法商家欺骗[4]。

五、总结

食品是人们的生存之本,它的安全与否关系着居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居民是否具有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意识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重大影响。此次兰溪大水的发生就为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不仅给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让居民们更加能够了解自己所处的食品安全氛围,培养居民正确认识水灾对食品的危害,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能力,增加食品安全知识,也激励居民去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食品问题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1]晓问.要使神州舞翩跹牢记民以食为天――关于食品安全的话题[J].中国检验检疫,2004,9:52-54.

[2]汤天曙,薛毅.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对策[J].食品工业科技,2002,2:4-8.

[3]杨中柱.食品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课题[J].江南论坛,2009,3:29-31.

[4]张永建,刘宁,杨建华.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5,2:16-20.

作者简介:

篇6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

篇7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命健康,进而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从单纯的吃饱饭上升到重视食品的安全、营养和健康。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入手,探讨欧盟的监管体系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30多起。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浙江63名婴儿饮用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后出现肾结石,2010年发生的“地沟油”、“一滴香”、“植物奶油”、“假冒五常香米”,2011年“瘦肉精”、“染色馒头”、“硫磺姜”等等。

人生存下去的基础是食物,但我国的百姓刚刚能吃饱就出现了如此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监管,二是企业自身的管理。

从政府方面来看,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我国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规定》是在2010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法律的警示性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多个部门交叉监管,但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且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常常是媒体先行,政府事后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肇事者的行为。政府在农村市场的监管十分薄弱也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企业方面来看,我国除了几个大企业集团外,大都是小企业,常常存在资金不足,生产条件落后,技术不先进,设备不齐全等问题,小企业大多以追求丰厚利益为优先,缺乏诚信意识,职业道德不强,所以常常出现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假使假,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产品。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简介

自1996年英国发生疯牛病以来,欧盟出现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1999年达到一个高峰,最令世界震惊的便是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事件。在整个欧洲经济中,欧盟的农业、食品和饮料行业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然而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欧盟的消费国对欧盟食品的安全程度十分担忧,为了挽救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欧盟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改革。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台经历了从绿皮书到白皮书再到基本法这三个阶段,1996年英国爆发疯牛病,这个事件大大削弱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为此,1997年颁布了《食品安全绿皮书》,但绿皮书与各个成员国的食品法规相比,共同体层面的食品法规存在着基本原则和职责要求不明确的问题,对此欧洲议会强烈要求对立法框架进行改进,于是在2000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实现欧盟最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后欧盟又在白皮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2002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食品通用法》。整个欧盟的立法体系成一个“伞状”,覆盖所有食品或食品某一方面的横向立法及针对某项产品或是适用于某一食品的纵向立法构成了这个伞状体系,完善了法律保障体系。

其次是食品安全组织机构。现今,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它是依据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建立的,保证每个国家“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链的安全。欧盟食品安全局和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是不同的,虽然欧盟不能行使国家,但食品安全局没有规章制度的限制,可以控制整条食物链。欧盟食品安全局责任十分广泛,主要负责向欧盟的决策机构对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独立的科学的意见,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意见并提供民众所有的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等,同时还担负快速报警责任,发生食品安全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来对危机提出科学的建议,欧盟食品安全局还要保证公开一切有关公众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食品安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管机构体系大致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因为职能交叉出现监管盲区,导致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来解决多部门共同执法的分散化和冲突的局面。

第二,建立危机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多是发生在食品安全事故或媒体曝光之后,政府才进入补救或管理,而且缺乏预先保障消费者食品健康的制度,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通过风险评估来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保障公众对食品状况的知情权,危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也是实现整个食物链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在突发事件和危机状况时能迅速采取措施的保障。

第三,增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如今我国法律的警示性不高,对违法者的行为处罚较轻,法律是保护食品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政府在监管中要监管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及时发现、纠正、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对于违法者除了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同时也应受到行政及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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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3-0241-02

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仍然以一家一户为主要单位,在低成本、高产量观念的驱使下,违规使用农药及违禁药物现象较为常见。食品加工企业虽然数量多,但规模偏小,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依然危机四伏,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随着市场机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及信息交流体制建设的不断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趋于透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和为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将直接决定消费者在市场的购买行为,这也是生产厂家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因此,笔者以新乡市市民作为调查研究对象,试图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并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建议。

1 研究方法

以新乡市民为调查对象,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书面调查问卷并辅以口头询问、查询相关资料等方法收集相关数据,本次调查共发放200份问卷,回收196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87份。

2 结果与分析

2.1 农产品购买渠道

农产品销售渠道包括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小摊贩、网络或者其他途径,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一般购买农产品渠道方面的信息,可以反映出消费者主要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农产品,对农产品生产厂家利用什么样的渠道使自己的商品进入市场并能及时被消费者接触和购买,以及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有重要的意义[1]。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有34.62%的市民通过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有53.08%通过超市购买农产品,有11.64%的市民通过小摊贩购买农产品,通过专卖店、网络或其他途径购买的市民只占到0.66%。这说明新乡市民主要通过传统渠道购买农产品,对于网络、专卖店等较新兴的农产品销售渠道接受程度比较低。

2.2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粮食、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可以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对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和生产安全农产品有重要的意义。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市民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有比较大的差异。认为该问题比较严重的占37.93%,认为一般的占34.48%,这两者共占了70%以上。这说明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很关注并且有一定的认识。

2.3 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的认识

农产品安全与否关系到人们自身的身体健康,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认知方面的信息,可以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的认知程度,对安全食品的支付情况有重要的意义。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市民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认知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总体来看,所有被调查者都认为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有关系,而认为农产品的安全性决定了身体的健康程度的占37%,认为对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占45%。由此可见,83%左右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与身体健康有密切关系。对于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原因,有高认知水平的占64%,中认知水平的占34%,低认知水平的占2%。这说明消费者不仅关心农产品安全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而且对于农产品安全影响身体健康的机制也比较了解。

2.4 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不仅可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有效需求,也可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改善的价值评价,其是决定食品安全市场能否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2]。

在对影响支付意愿的因素经过相关分析后发现,性别、年龄和职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产生的影响不显著,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产生的影响是显著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以及家庭月均收入越高的消费者由于较为关注食品安全以及具备较高的经济支付能力,对于食品安全有着较高的支付意愿。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有较深的认识,并认为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比较严重。60%以上的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程度决定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有较高的认识水平。

(2)70%以上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较高的支付意愿,但他们对各类更安全的农产品的支付价格仅比一般的农产品高30%左右,并认为农产品越安全、价格越低是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也就是说,与当前食品安全的供给水平相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仍处于较低水平[3]。

(3)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显著性因素有年龄、职业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影响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认识的显著性因素有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的显著性因素有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

3.2 建议

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较高的支付意愿,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生产厂商的相应生产成本,可以促使其生产出更多安全的食品,形成良性的市场循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支付意愿。

(1)将家庭平均月收入3 000元以上,年龄20~50岁,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消费者作为安全食品的目标消费人群,努力进行营销推广。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消费者对安全食品利益的认知,逐步形成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积极态度[4]。

(2)生产者要不断扩展和延伸安全食品的销售网络,构成城乡立体销售网络,提高消费者购买安全食品的便利性,满足消费者的购买需求。

(3)增强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化学、生物污染和造假制劣、非法经营进行治理[5]。

4 参考文献

[1] 尹世久,徐迎军,徐玲玲,等.食品安全认证如何影响消费者偏好?:基于山东省821个样本的选择实验[J].中国农村经济,2015(11):40-53.

[2] 王怀明,尼楚君,徐锐钊.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支付意愿实证研究:以南京市猪肉消费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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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国家除了完善法律法规,还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力图解决长期来“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等痼疾,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和治理成本,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采、产、供、销、储、流”等诸多环节,牵涉到市场社会多个职能部门,哪一个环节出现“缺位”或“错拉”,整个“安全链”与“监管链”就会断裂。因此,“食品安全”,必须守土有责、严格监管,从源头到“舌尖”,全环节、全过程,都要认真履职,全线密切配合、全息形成合力。

诚然,要使“最严格制度”发挥作用,靠的是“最严格的执行”,而“最严格的执行”,靠的是“最严实的服务”。反思多年来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关注、倾力、举措,乃至投入,也存在着诸多的偏颇与不到位、不作为之处。执法不严、惩处乏力,这是“出事”、“造成危害”后的“不到位”之偏颇,而在为“严制造、严检测、严制度、严监管”提供规范服务与综合治理方面的“缺位”、“乏力”及“苍白”,以至“空白”,可谓比比皆是,且不说环境、氛围等综合保障条件与社会治理机制的“缺失”,就连为食品安全提供综合保障的集成服务体系都“难觅”,包括特大型、现代化城市上海亦然。

正是有基于上述,长期从事产业经济与服务经济衔接发展及应对政策研究的上海工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SIDC)专家提出,为了确保食品“采(购)、制(造)、供(应)、销(售)、储(藏)、流(通)”全流程的安全,应该有必要且应尽快尽早创建一个集成“国内外食品安全研发、实验、检测、检验、标准化制造,包括食材选采、食品安全包装材料研发/设计,以及食品安全传媒宣传等规范服务功能及服务平台/机构”于一体的食品安全综合服务体;而此举,上海理应率先作为。SIDC专家的具体建议与设想如下:

一、“食品安全服务综合体”项目的标准冠名:

专家建议“食品安全服务综合体”项目,拟在以下名称中任选一个,或合成一个:

1、国家食品安全综合服务(上海)示范区。

2、国家级食品安全综合解决方案中心。

3、国家食品安全(上海)集成服务综合体。

二、“食品安全服务综合体”项目主管(办)机构:

“食品安全服务综合体”项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服务部门与机构,关联到方方面面,因此建议由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各相关委办局(其中包括: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科委、农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等),跨界建立“食品安全服务综合体”(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且相应建立管委会的营运机构。

三、“食品安全服务综合体”项目主体功能模块:

专家提出“食品安全服务综合体”项目的主体功能模块,可以由以下十个功能载体或载体模块所组成:

1、国内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集聚模块。

(包括:国内外担纲食品安全各种检测检验功能的平台、中心与机构等)。

2、国内外食品研究开发机构集聚模块。

(包括:国内外食品食材、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的研究与开发)。

3、国内外食品安全实验室集聚模块。

(包括:各类食品食材安全实验室,以及中试基地等)。

4、国内外标志性食品安全标准化“采、产、供、销、储、流”作业示范模块。

(包括:国内外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制造、流通”过程的作业示范与观摩体验中心的构建等)。

5、国内外标志性食品安全包装材料展示交易中心集聚模块。

(包括:国内外安全食品包装材料研发机构、国内外新型安全食品包装材料展示/采购/交易推导中心等)。

6、国内外食品安全包装设计机构集聚模块。

(包括:国内外食品安全包装设计机构,以及集聚国内外食品安全宣传与传媒机构等)。

7、社会公众“食品安全”宣教、观摩与体验中心。

(包括: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宣教、社会公众讲堂、专家互动中心,以及“食品安全”观摩体验/工业旅游等)。

8、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政策信息中心集聚模块。

(包括:各类“食品安全”政策法规信息权威、有关“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的统一等)。

9、“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干预中心集聚模块。

(包括“食品安全”应急事件调查、协调、干预、处置等相关机构合署办事机构的集聚)。

10、国内外食品安全组织协会及机构集聚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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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阜阳劣质奶粉,从双汇瘦肉精到地沟油,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了国人的心,也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现象。因此,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与治理,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以所在的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两级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犯罪特点、剖析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对当前形势下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强化食品安全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立法背景

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大了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对民生问题的重点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的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卫生标准”到“安全标准”,既是刑法罪名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又是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定义为食品强制性执行标准,并在第20条中详细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的7种具体情形和1种兜底情况。可见,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较之食品卫生标准,更加全面丰富,克服了卫生标准的许多弊端。

再次,修改前的刑法143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内涵较窄,仅包括因“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从而足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而在现实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却是多方面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弥补了刑法的这一疏漏,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标准加以统一规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体系,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可见,食品安全的范围比食品卫生广泛,还包括了食品质量和食品营养等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结合司法实践,则多体现在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条核心条款的案件中。

笔者通过对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它们集中表现出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1.农村地区发案多,私人作坊问题突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均开设有私人作坊,其中有6件设在偏僻的农户家中,这些隐蔽于农户家中的私人作坊规模小,易转移,流动性较大,执法部门不易发现且难管难查。

2.食品初加工环节发案多,浸泡熏制类手法突出。上述9件案件中,有6件是发生在收购原材料之后进行食品初加工的环节,占比达66.67%。而从作案手法上看,直接加工浸泡的有5件,熏制保鲜的有4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5.56%和44.44%,手法比较集中。

3.涉案问题食品数量多,滥用添加剂问题突出。上述9件案件均涉及被告人在加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剂量,滥用焦亚硫酸钠、食用硫磺等食品添加剂,致使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同时涉及的问题食品数量巨大,可能给更广范围食用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直接损害或留下长期的风险隐患。如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该被告人在生产18吨麻油榨菜丝和全形榨菜过程中,添加过量的焦亚硫酸钠和苯甲酸钠,致使成品榨菜中焦亚硫酸钠(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含量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8倍。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屡禁不止。仔细分析这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其多次发生并非偶然现象,这其实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部分不法生产、经营者不择手段追求问题食品背后的低廉成本和巨大利润固然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屡打不止的首要原因,但笔者认为,有三类因素对当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是制造者必要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从犯罪主体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除了贪图低廉的加工成本、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观因素外,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也是导致此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因素。他们往往仅懂得在加工食品时使用添加剂可保鲜和增添卖相,却对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使用标准、方法知之甚少,在进行食品加工时又缺乏专人的技术性指导,全凭个人经验和手感随意操作,很容易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是收购方专业检测技术手段的缺乏。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对初加工后的问题食品通常会联系买家进行收购,或者销往外地、送货上门。而收购方中仅有极少数大型生产厂家会进行专业的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其余绝大多数的收购者受厂家规模、技术手段等限制,往往是直接将食品进行再次加工后就投入市场,未能严把质量关卡。

三是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的缺失。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虽然有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众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但因组织和管理体系的原因,尚未形成统一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缺乏对食品生产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督,从而给少数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几点建议

综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种种原因,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出现并非一个孤立现象,而是与我们目前的特殊大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须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加大执法监督,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行为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因为当前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存在弊端而造成的。一些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为由,心存侥幸心理,不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致使法律形同虚设。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监管各方更是相互推诿,导致问责极为困难。《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统一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追究罪责。因此应经常性地开展责任和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尤其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增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同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应重视挖掘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的职侦部门立案查处,决不姑息。

(二)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动机制

公检法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注重深挖有毒有害食品源头,积极铲除制作销售窝点,排除各项干扰,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决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尤其加强对查处食品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便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三是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合作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四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特点,查找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完善。

(三)明确使用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剂量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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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联邦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召回的方式仅有一种,即主动召回,联邦政府并没有强制性或责令性的食品召回权力。{1}相关联邦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在于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安全食品实施的主动与自愿召回的活动,这与其他的法律是有区别的。 [①] [①]为此,关注美国食品安全的群体中有人提议相关行政机关应增加责令性的召回方式,由此引起了持续的争议。{2}支持现行主动食品召回制度的人认为政府已经具有了充足的执行权力,而强制召回权将会削弱现有的政府与私人产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而支持责令性召回的人则认为主动或自愿召回制度无法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的挑战与需要,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应该拥有责令性召回的权力。主张坚持现行制度的论者主要包括了食品产业的成员与代表;而主张进行改革的论者则包括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

一、美国实行食品主动召回的原因与相关规定

在美国联邦层面,负责监督食品召回的有两个行政机关,分别是美国联邦农业部,以及食品与药品管理局。{3}前者的规制权力来源于《联邦肉产品检疫法》与《联邦禽类产品检疫法》。不过负责具体事务的主要是它的下属机构即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监管范围包括了肉类、禽类与蛋类产品。后者的权力来源于诸多的法律,如《联邦食品、药品与化装品法》等,规制范围则是上述产品之外的食品(带壳的鸡蛋、海鲜产品、牛奶、谷产品、水果、蔬菜)。对于这两个行政机关而言,最为重要的监管工具就是食品召回的方式,但其方式是企业自愿性或者讲是主动性的召回,而不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或者责令性的召回。那么,基于什么引发了自愿性的召回呢?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激发公司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手段是什么?

答案很简单:其是规制行为选择、责任承担或者不利公开的影响的结果。{4}因为在美国食品监管制度中,可以使用的规制行为比较多,如警告信、不利公开、指令、扣押、没收、刑事起诉等,均能够有效地保障食品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中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性的召回权力。{5}而另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如果未能召回不安全食品有可能引起集团诉讼与刑事责任,{6}既然现有的法律可以监督企业召回以及不召回会得到惩罚,那么法律也就没有必要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性的食品召回权力。再者,不利公开也会导致公司品牌声誉受损。因此,有些观察者甚至认为“主动召回”显然用词不当,因为其通常是在规制、法律或者市场的压力之下展开的,准确地讲是“被动”!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均依法监管、协调主动召回的行为。

(一)食品安全与检疫司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

当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获知不安全的肉类或禽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会启动初步的调查行为用以决定对该产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决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属的召回委员会(一般由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所属的科学家、技术专家、相关领域的检查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沟通方面的专家)来评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卫生的风险、召回的等级等问题。该委员会也会就召回的广度与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食品安全与检疫司与即将采取主动召回的企业将采取有效的确认程序,用来决定召回告知的充足性与成功召回产品的充足性。食品安全与检疫司向公众告知采取产品召回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新闻;二是召回告知报告。另外,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还在自己的网站召回的报告以及向全国的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部门发送这些报告。

(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

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有必要采取召回措施的时候,其地区官员会获得到召回的初步信息,{7}于24小时内提供给所属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规制事务办公室。虽然相关企业并不被要求去咨询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或者根据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建议调整自己的召回行动,但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地区官员会帮助企业确定召回战略。前述的营养中心也将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卫生风险的评估,其主要目的用以确定召回的等级。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企业的召回过程,并鼓励企业在第一级与第二级召回等级中召开新闻会。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公众有必要知道相关的风险时,其自己也会相关的信息,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报告,列举召回的食品清单。

二、增加责令召回方式的建议与益处

支持现行制度的人认为主动召回制度一方面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了不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政府与产业之间的合作,其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的要求是一致的。企业主动召回(无论是自愿的或者基于行政机关建议而自愿做出的)基本都没有发生过延迟现象,而且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官员也有足够的权力制裁相关的企业,所以不需要增加强制性召回权,因为责令性召回可能是对抗性的,会引发诉讼与责难。

对此,反对者的批评之声依然存在。如在一个热狗召回案件中,Sara Lee公司未能及时召回涉案的热狗,导致爆发了全国性的李士德菌,21人因此死亡,至少有100余人住院,涉及到22个州。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为此,呼吁建立责令性召回或强制性召回方式的提议不断出现。如1997年有人提出应颁布《食品安全实施增强法》,用以回应因一些企业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产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8}该法赋予农业部在企业拒绝主动召回的时候,可以强制性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也提出应颁布《食品安全实施法》,主要内容就是针对企业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召回。再如2002年有人提出颁布《肉类、禽类与食品安全法》,建议赋予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强制召回的权力。

关于益处,改革者认为召回的速度越快,就越能有效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一种辅的手段,责令性召回的权力可以确保政府对那些少数不自觉与服从企业的监督,从外部来促进更多的企业实施主动召回。{9}即使行政机关增加了强制性召回的权力,但仍然以企业的主动召回方式为主,{10}同时,启动强制性召回,也会为企业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即在责令召回前,让企业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当然这种听证的举行应当尽量快速。责令或强制性召回可以减少召回过程中的迟延现象。另外,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召回权,可以使行政机关有效地应对大规模的恐怖活动与紧急事件的发生。不过这些建议均在讨论中被否定,也就是对于赋予政府对食品强制性的召回权力,多数人仍持反对意见。{11}

三、启示: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平衡

以上简要论述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动召回方式,以及为了适应风险社会需要之下,有人提出要赋予联邦政府责令召回的权力。对此,无论是其主动召回方式的运作,还是增加责令召回的建议均为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提供了启示。

(一)企业责任与主动召回

美国之所以坚持实行主动性的食品召回方式,而否定强制性召回,原因在于其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较好的法律实施与司法审查体制,同时还有被企业视为生命的产品质量、诚实守信规则和自律制约机制,这是企业对社会、公众健康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企业与政府会基于同一目标而达成友好互助与信任合作。甚至有时,行政机关为了鼓励自愿召回,相关企业在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如果主动向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提出报告,原意召回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或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将简化召回程序,不做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不再召回新闻公告,也不一定对企业进行曝光。而相比之下,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是主要由食品生产者实施的,企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通过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第22-24条规定了召回的等级、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其他义务。可以看出,这种召回方式完全是依靠企业的自律性来实施的。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企业的自律性较差,因此对于不安全食品实施的主动召回的方式将会在实际效果上大打折扣。而同时,中国的主动召回方式规定过于简单,所谓的主动召回就是以企业为主,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而质监部门只是在召回后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经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显然与前述美国式的主动召回有着较大的差异,其行政机关在主动召回方式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中国的行政机关总是处于一种“事不关已”的态度,事后监督的方式也必将导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友好的合作、互动的关系,主动召回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立法时,中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了强制性或责令召回。

(二)政府责任与责令召回

政府的责任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在于化解自律的不足。对于那些不自愿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去责令召回,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53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27条均进行了规定,立法目的虽然相同,但是有几点值得探讨:

第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责令召回的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但《食品安全法》第53条则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范围,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

第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6-27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该进行召回,并按照时限提交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最后相关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而《食品安全法》中未有此详细规定。

第四,《食品安全法》第85条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5条仅规定了对违反其第25条第2款即前述召回范围情形,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关于企业对责令召回仍不执行,如何处理的问题。《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 [②] [②]而《食品安全法》则在其第八章“监督管理”中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虽不是直接针对责令召回,但可视为是对企业不执行责令召回的处理方式,根据其第77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第六,一些行政机关,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责令召回工作规则,值得进一步研究。如《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对责令召回的范围、程序、证据要求以及企业逾期不执行召回决定的措施 [③] [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中国现行责令召回方式的规定之中,强调了对政府责任的重视,固然可取,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监管理念不够充实,监管方式仍显简单,如何评估、如何确定责令召回、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如未设听证制度)等均没有详细规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政府责任无限渗透于私人领域。

(三)在自愿与强制之中寻找企业与政府的合作

现实需要有效的食品召回方式。中国为了应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以自愿的主动召回为主,突出企业责任;而同时以强制性的责令召回为辅,强调政府责任。应该讲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但由于制度与召回方式运作刚刚起步,对于自愿、强制以及企业与政府在召回中关系的认识不足,导致立法与实践上仍有不足。那么怎么克服这种不足呢?我认为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外的经验,首先要完善两种召回方式的程序;其次要正确认识与确立两种召回方式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再次要完善配套的制度,如食品溯源制度、食品召回委员会制度、食品安全中的信息收集制度与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等,让食品召回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近些年来,全球与中国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而对不安全食品,如何快速有效地将其从市场上撤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各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中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方式。但立法与实践对两种认识过于偏颇,忽视了无论是哪种召回方式之中,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均不可缺失。主动召回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前期介入与后期监督,而在责令召回过程中,企业积极配合更是必不可少。本文通过对美国主动召回方式的内容以及是否需要建立强制性召回争论的介绍,意在提醒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召回过程中监管技术以及监管理念的差异将导致整个中国食品的安全。主动抑或责令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行政机关是否实施了良好的监管。

注释:

篇12

为了深入开展本次调研,全面了解我区食品安全情况,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多次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沟通,确定检查切入口,制定调研方案,整个调研过程历时一个半月。本次调研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组建小组,导学法规。常委会组建了由专业代表、部分街道代表工作室专职干部参加的专项调研小组。并针对本次检点——超市、集市中猪肉制品、熟食卤味及散装食品的卫生情况,精选法律法规条款,有的放矢的组织小组成员进行学习培训。第二阶段:上下联动,明查暗访。为了提高调研质量和监督实效,常委会采用了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的调研方式。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三个街道代表工作室,以代表组的形式开展了检查。常委会还向参加调研的代表提供“三对照”(法规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表,引导代表自行组合、分散就近,进行持证暗访和随访,搭建了老百姓与人大代表共议食品安全的对话平台,充分倾听了民意。此次检查共收回反馈表80多份。第三阶段:集中视察,同步执法。常委会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集中视察,代表们兵分三路对世纪联华超市体育场店、漕溪新村菜市场、漕溪菜场的猪肉制品、熟食卤味、散装食品等食品的安全状况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代表们在听取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的有关情况汇报后进行座谈。本次集中视察还安排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进行同步执法。第四阶段:事后专访,梳理总结。视察结束后,常委会还专访了我区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人士,倾听他们的真知灼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对调研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总结,形成调研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代表们对区政府为保障我区食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所做的大量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在监管职能从卫生局平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工作不乱不散,有延续性,我区的食品安全情况总体处于动态可控的状况。同时针对在明查和暗访过程中发现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熟食改刀未标明时间;当日未销售完熟食处理记录不规范;散装食品标识不完整;菜市场部分摊位猪肉的供货渠道及检疫证明存在不少疑点等一些卫生安全隐患,指出了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食品安全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在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现实的执法主体和法定的执法主体存在冲撞。法律法规的缺失,也使问题食品难以根除。此外,违法成本较低,致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自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由于调整时间短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与重新调整后的食品药品监督所之间的磨合有待进一步加强。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力量尚显不足。

3集贸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由于集贸市场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相对薄弱,难以把好食品准入关口,不安全食品屡见不鲜。

4一些销售人员素质较低。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流动性强,一些销售人员在上岗前大都未接受过正规培训,也没有进行定期的体检。

三、意见和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顺利开展。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反映,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杜绝问题食品屡禁不止的现象。

篇13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

美国《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美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七、专家参与原则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八、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

美国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九、预防为主原则

美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在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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