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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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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篇1

一、引言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计金标,2004)。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纳税人管理水平较低,税务筹划虽有潜在市场,但专业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对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加以应用,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企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税不仅是企业税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对国家和企业而言是双赢的。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讲,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减少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对企业而言,积极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增值税税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探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效应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中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的商品的购买量。收入效应的大小由企业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的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平均税率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的收入效应越大。经济学理论中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商品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应的大小是由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税收的替代效应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国家开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增值税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增值税课征超过一定限度时企业就会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一定限度的税负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企业产生收入效应,激励企业工作努力,当税负超过一定限度时,不仅不能产生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刺激企业逃避税收。所以,政府课征增值税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作努力,尽量淡化增值税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激励和制约增值税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第一,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为“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税的课征规模随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宏观调控机制。如在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交易行为减少,即使不改变税率,国家课征的税额也会自动下降,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随着交易行为的增加,国家税收相应自动增加,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第二,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用减税或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包括扩张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和紧缩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政策,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的措施,相应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增值税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反应、适时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深入企业的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企业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政策,对所有的企业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理论及税收调控理论对纳税行为的影响依据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课征增值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表明,政府课征增值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维护企业依法缴税后的合法权益。(2)增值税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企业对课税的回应,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增值税课征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企业对征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增值税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的差别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对该政策的回应。就企业而言,既然纳税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做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国家而言,运用税收调控经济旨在通过企业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务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务筹划就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税制不合理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税务筹划不仅对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对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来说同样也是必要的;税务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3)增值税政策调控的范围和手段划定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范围和途径。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企业负担的税负具有弹性。从纵向上看,不同经济时期政府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增值税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上看,政府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是通过弹性税负来引导企业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可行。这也表明,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根本途径。(4)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决定了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其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增值税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企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是同样的增值税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获得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可能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其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做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应及时随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分析

(一)企业设立时增值税税务筹划 (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那么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企业应如何选择呢?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加以选择。 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经计算,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下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这说明当某企业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某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6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元(100×17%-60×17%)。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增值率=(100-60)/100=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可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1.8万元(60×3%)和1.2 万元(4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8(6.8-3)万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选择。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以减轻企业税负。(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分设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以抵扣税款。如某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第二,分设企业,变全部应纳增值税为部分应纳增值税。如某生产企业,销售时一般由本企业提供运输工具,销售价格中包含较大比重的运输因素。按混合销售业务处理要求,运费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运输劳务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专门的运输企业,则运输企业仍然承担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运输任务,则它便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3%计较营业税,使税负降低。第三,联营企业,由本应纳增值税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某公司拟进口一批优质手机,若自己经销,则缴纳增值税。若与电信局下属的“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电器公司以进口该批手机作为投资,“三产”企业以通讯网络作为投资,联营企业销售该批手机并提供网络服务。则联营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税负。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税务筹划(1)进货渠道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两式相等时,则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时,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见(表2)。企业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2)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联合定价销售。联合定价销售是指将所缴纳税种或者适用税率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通过一定的定价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购买该店售价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获赠价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购买价值60元的C产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获赠C产品一件。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赠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赠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商店多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联合定价方式,本例中将A、B商品的价格都下调14.6%,使得A商品的价格为1998元,B商品的价格为342元,总价仍然为2340元,将两种商品统一销售,则可以少交B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第二,改买一赠一方式为商业折扣方式。联合定价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如上例C商品的销售,如果按统一定价的方式,将C产品的售价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税务机关稽核时有可能被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补交各项税费,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可以将C产品的销售由买一赠一方式改为商业折扣方式,按两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但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第一,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委托代销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代销方,在选定了代销方后还可以继续选择是选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这样委托方总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假设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规定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手续费为B。若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规定甲企业以A-B的价格收取货款,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则四种方案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两企业合计应纳的税额如(表3)(为了便于分析,不考虑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由(表3)可知,甲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可以少缴税。企业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也是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较划算。但是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虽然对于甲企业来说可以少交销项税,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整体来说也是有利的,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却要多缴税。因此,甲企业在选择这种方式时,还需事先就共同节省的税金与乙企业达成分配协议。此外,甲企业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后,究竟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要视增值率而定。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反之,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当增值率等于17.65%,两者税负相同。第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税务筹划的风险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并在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对税务筹划的效益的影响,有些甚至使企业适用的税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税收当局变动、修改税法所引起的纳税人适用税法的变化风险。(1)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经济风险。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失去原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2)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税收政策本身的变动;二是来自征纳双方的博弈。第一,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或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同一国家别区域的税收政策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各税种本身的税负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税收政策中对同一税种的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一定弹性进行选择。因此,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频率等有最直接的关系。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对于增值税这个税种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必须随时关注与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也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的规定,使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落到实处。第二,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或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由于税务筹划具有预期性的特点,使得税务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对税务筹划的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1)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2)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由于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案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环节。(3)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企业自身实力往往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杜2008年版。

[3]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篇2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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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崛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如下: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第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现行增值税制度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从1998年7月起,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规定没有变化),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二者之间的市场交易受到阻碍。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时,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多数小企业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割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小规模纳税人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定的较低,优惠税率20%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较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较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快,采用直线折旧,年限偏长,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3.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

4.个人股东再投资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加大了扩大投资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

1.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3.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有税收优惠的知情权。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不少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改革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于从事商业经营中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

3.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的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使得中小企业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度

1.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条件下,主要应依赖其内部融资,而提高内部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内部积累。所以,我国应降低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10%的优惠税率。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很快,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允许中小企业定额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给中小企业规定一个年利润额界限,界限之下,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额度税前列支;界限之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4.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10年;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对中小企业转让带来的损失,购买企业可在5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促进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增加资本,扩大规模。允许税种自由选择。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之间自主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在中小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创建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对应用结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对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三)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执法公平、方便中小企业纳税、节省中小企业纳税成本,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将中小企业置于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扩大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税务,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中小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

5.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纳税预约服务制度、定期纳税辅导制度、定期上门联系制度、税企联系卡制度,切实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6.推行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细则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失误。

7.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设立税收网站和纳税信用专页,开通中小企业税收咨询热线,积极传播税收政策信息。税务部门应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特点,充分利用其接触面广、信息快、人才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信息咨询、纳税辅导、会计指导等各种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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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进行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要对流转全额纳税。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方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就需要在获得纳税利益和争夺客户之间做出抉择。

2.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毛利率较小时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纳税利益。

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4.企业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注意在相关税收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做到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加工环节税收筹划。加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务。如果这些业务由企业自己承担则这部分成本计入制造费用,不会有进项税的抵扣。如果对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对象上进行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对象,企业负担的税额会有所区别。当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制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部分加工制作的费用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2)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生产环节的税收筹划点同加工环节类似,主要是选择好采购、加工的对象。在原材料的够进的选择时,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尽量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

2.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理定价降低实际税负。商品的定价是影响税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比、不变的情况下定价越高,实际税负越高;定价越低,实际税负降低。例如:某杂志每册定价10元,发行量8万册,单位成本3元,则应纳税增值税额占销售收入的7.1%。

(2)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按定价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优惠政策带来的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增值税税收筹划。

(1)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从企业角度看如果有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规模大导致这种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则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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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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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17.65%。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17.65%(基本税率)或23.08%(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82.35%,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82.35%(基本税率)或76.92(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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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税制建设一般原则

1、效率

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政府通过税制在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的过程中,尽量使不同的扭曲造成的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无谓损失最小,即“税收中性”;二是制度效率:税收费用最小化。

2、公平

税收学经典意义上的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要求同等对待同样的人,即征税前后,纳税人的福利不变,实际难以实现。纵向公平要求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收,分类指标有纳税能力、经济福利水平和获得公共服务水平。

二、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营改增没有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实则将中小企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行列,实质仍旧是营业税。因为中小企业面临的名目繁多的杂税费,“逃税化生存”成为中小企业的必然选择。为此,国税发[2005]150号指出: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压低价格供货;利润率下降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沉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变动不大、征管水平大幅提高导致税源激增(连年超过GDP增速)、税负重的重大原因。

1、中小企业的“逃税化生存”

企业和个人的税负重问题已经成为近几年的热点。由于增值税的税负可以转嫁,其最终负税人仍然是消费者个人。因此,大范围地引进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相应降低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使纳税人的税负不致过重。在如今收入差距问题严峻下,增值税的出台不利于社会稳定,进一步而言,营改增的实行要建立在配套税制相协调的情况下,如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还未得到缓解就开展营改增,收入差距等社会问题就会恶化,政策必将流产或失效。同时,营改增的试点,将道道征收的营业税变为对增值额进行征收的增值税,结果就是国家清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原来“逃税化生存”的中小企业无法继续“逃税化生存”,面临倒闭境况,大量中小企业的消失必会造成严重的失业问题。

如此分析,并不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逃税、避税行为,而是强调:制度影响和改变行为,任何税收政策的出台必须要考虑其背后的实施背景和环境,如果条件不具备,只是在结构性减税的号召下提出营改增,不免是政府近视行为的表现(近视偏好Ainslie & Haslam(1992)提出的,指时间偏好的近视,即贴现率随时间呈递减趋势)、也是偏好形式完美的表现(McCaffery & Slemrod(2006)指出,形式要素使得政治活动重形式轻实质、财政结果具有不稳定性、社会的真实财富和福利水平会由此下降)。

2、税收战略的缺失

狭义的税收管理主要指税收征管活动,包括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和法律救济等。税收战略管理框架体系构建包括税收战略的层次性、税收战略管理目标的选择(公共税收)、税制发展战略的选择(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保护和鼓励)、税收征管战略的选择(管理服务型征管)。

我认为在这个体系中,战略管理目标的选择是我国当前税收战略缺失的重点表现。以美国为例,其税务系统以“执法、服务”为税收目标,其结果就是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最佳搭配,以征税成本最小化获得税收最大化,实现高度纳税遵从和纳税自觉。而纳税自觉度直接关系公共品的供给,进而应该社会福利水平。德国经济学家Güth & Schmittberger and Schwarz于1982年首次进行了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实验。结果显示,公平心理是左右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即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得失,还关注他人的得失,从而感知社会是否公平。Falkinger(1995)的研究发现,如果政府没有恰当地提供公共品,比如存在缺位或越位,人们会感到财政支出的不公平,从而降低税收遵从程度。相反,如果人们认为政府提供了正确的公共品,就会感到财税制度和财税程序的公平性,他们愿意支持政府的财政分配活动。

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应该先改善整个社会大环境,加强制度建设,进而开展有序的改革,如果税收政策的出台使得纳税者纳税意识减小甚至恶化纳税人生存环境,那么税收政策必定是有问题的。正如税收专家卡路斯.西尔瓦尼所述:税收征管的目标是培养纳税人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惩罚逃税者或催促拖欠税款者按时纳税,这本身并不是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国际社会对中小企业的税制设计

1、欧盟

5%低税率:适用于具有文化性质的产品和服务,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体育文化、交通。1999年10月22日欧盟理事会1999∕85∕EC号指南规定实行低税率的试点行业必须满足4个要求:劳动密集型、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服务、不太可能扭曲市场竞争、行业价格弹性很高。

各国经申请最多只能在以下5个行业:小规模修理修配,如自行车、鞋、服装、家用布艺;私人住宅翻修装潢;门窗玻璃清洗;家政服务;美容美发中选择一个或最多两个劳动密集型行业试点,税率最低5%。

为应对金融危机,2009年3月10日,欧盟27个成员国财政部长在布鲁塞尔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可根据各自情况削减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

2、德国

德国于1996年就出台了《闭店法》,其中要求大型超市必须在下午5点前关门。目的在于保护创造最大就业量的中小商店的正常运营。失业率的下降带来了社会救济补贴额的骤减,减少财政压力。

3、香港

香港地区的税收政策,其特点是税收政策会考虑未来5年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盈余程度,综合考核以减少中小企业税负,体现了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与谨慎性。

由此可见,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保护意义深远,低税负更能提升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进而改善社会市场经济主体的商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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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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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年征收营业税加重企业负担

营业税是指企业每年营业获得的利润中需要向国家上缴货币所占的比例,并且营业税分多个部分,企业获得的营业额不同,营业税值不同,超过一个区间需要上交一次营业税,并且还不能相互抵消。这样的税收政策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企业为缓解这种负担就会提高商品价格,或其他服务的价格,最终增加的还是消费者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大部分出现在第三产业和服务行业之中,加重相关企业的经济负担,抑制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体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税务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二)营业税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乱

无论是对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还是对第三产业和服务行业,制定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公平性,并且它的适用范围广。对被征税的企业不区别对待是其一大优点,这样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在营业税的影响下,第三产业和服务行业没有增值税,严重影响了增值税的公平性。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法是当企业的营业额超过某个既定的范围后,从超过的营业额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增值税,归根究底这一部分钱由消费者出。但是如果收取营业税,增值税就不能从商品和服务进项税中扣除,会直接打乱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三)两种税制并行造成税收计算和征管困难

由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税收政策可以看出,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不同的税收范围和计算方式,如果同时计算两个税收容易出现混乱,也会为管理增加难度。例如,现在企业为追求利益,很多企业是混合型企业,产业结构相互混合,而且产品和服务混合进行,营业额是综合营业额,两种税收制度在产品和服务上不同,对企业来说整理税收会越来越麻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后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务的征收和管理。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的正反面影响

(一)降低税收,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从现在出台的增值税政策来看,我国企业增值税有17%和13%两个基本税收标准,还有11%和6%两个低档税收标准。“营改增”政策优势表现为营业税的税率是5%,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每年营业额的基础上缴纳5%的钱给政府,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以后,如果为小企业纳税人,企业只需要缴纳营业额的3%给政府,多出的2%既为企业获得的优惠,增值税还可以与进项税抵消,“营改增”企业只需要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或者企业有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就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已经实行“营改增”政策的企业的税收来看,的确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看问题都需要看到正反两面,虽然实施“营改增”政策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需要注意到,增值税的优点是能从进项税中扣除,但是一部分企业在从进项税中扣除税额时会出现问题导致扣除失败,这样会为企业增加麻烦。并且企业税收政策的改变会影响企业的运行,在短期内不会出现企业税收负担下降的现象,有的企业还没有增值税发票,这样使其在进项税中很难被扣除。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调整产业链定价体系

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把营业税改变成增值税,企业能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并且增值税可以在进项税中扣除,因此企业需要考虑其产业链上企业产品价值分配策略。对于处在产业链上游的企业,若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适当地提高企业商品的进货价格,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对于处在产业链下游的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上游企业可以提高卖出的产品的价格,下游企业获得进项税扣除资格,降低其成本。新的税收分配改革,影响了产业链的价值分配,所以企业定价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选择好纳税人的身份

国家制定增值税政策时,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纳税人具有不同的缴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下,一般纳税人是指企业年营销额在500万以上。增值税政策显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低,能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所以企业要尽可能把企业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例如,将多出的营业额用于建立新公司。这会为企业纳税提供很大的活动区间。

(三)充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增值税还在调试阶段,为了能体现其减税负的作用,国家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营改增”企业依旧享有加纳营业税时的优惠政策,并且对不同的企业还有不同的优惠政策。“营改增”政策还处于调试阶段,很多政策还不完善,对企业来说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但是企业可以充分使用制定的优惠政策,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金额,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四)抵扣尽量多的进项税额

企业在变成增值税纳税人以后,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进项税中抵扣增值税,获得更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成为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企业应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利润的供应商,甚至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企业会计人员要能分清税收项目能否在进项税中扣除,合理规划,保证抵扣掉尽量多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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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政策概述

11“营改增”政策的含义

“营改增”政策实行范围为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这也被称为6+1的模式。具体说来,“营改增”就是在现行增值税税率基础上(17%13%),新增两个11%和6%的税率类型,当然,针对不同产业,其执行标准也不同。其中,交通运输业适应11%的增值税率征收,而6个现代服务业包括文化创业,物流辅助,信息技术,研发与技术,鉴定咨询服务将适用于6%的税率。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做相应的抵扣来减少税收征收,对于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12“营改增”政策实行原因

“营改增”政策最早是由法国在1954年率先征收的,我国相较于其他国家起步较晚,但是经过了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首先,“营改增”能够破除原有营业税增收时重复征税的情况,原料税收、营业税劳务等都不能进行有效的抵扣。其次,原有的营业税征收模式下,企业没有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专业细分和服务外包难以充分实现。再次,这对我国进行外贸出口也是一个很大的阻碍,高昂的税率使得产品定价过高,在国际竞争中也处于劣势。最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进行征收和管理将破除传统税收政策下的税收征管难题。

2“营改增”政策的施行对于企业成本控制的影响

21“营改增”对不同行业中企业的影响

(1)对物流企业的影响。从我国进行大范围的“营改增”政策试点的情况来看,物流相关企业的成本有一定小幅度的上升,但是固定资产更换周期税改政策实行后,却能帮助企业降低很大一部分的企业生产成本。这表现为,首先,“营改增”政策将提高仓储和装卸两大类的税负成本,这直接导致了物流企业的现金流在短期内的税费增加情况下面临较大的压力。其次,即便政府出台了购置设备能够进行抵扣的相关优惠政策,大部分企业也不会因此大量购置器械设备,这就在无形中导致了物流企业的成本的升高。因为“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改变了传统税收征收局面下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但是这也让税收对企业成本控制造成了更为复杂,更为深刻的影响。

(2)对现代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我国从2012年开展“营改增”政策的试点,经过几年的发展,该政策被推广到多个地区,这些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也完成了新旧税制的转换。道路运输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影响较大,从原有的3%营业税的征收转变为11%的增值税,大大加重了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成本,同时因为受到增值税发票的限制,很多费用都不能得到抵扣。总体看来,交通运输业在新的税务改革下面临着严重的压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就需要企业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结合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成本控制与管理。

(3)对广告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于广告业的影响区别于小规模企业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小规模企业可能会导致税赋增加,具体是否会造成增加取决于你的成本来源,如果成本都来自于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税赋增加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成本来源于非营改增地区,税赋也不一定会增大,因为非试点地区的成本票可以执行差额征税,而来自于试点地区的成本是不能差额征税的。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只要成本能取得增值税专用票都是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赋是否增加取决于你取得的进项票的多少。

22“营改增”对不同纳税人企业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1)“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在进行改革前,小规模纳税企业应该缴纳3%的销售额作为营业税,而在新的政策下,缴纳的增值税额度与原有税率并没有太大改变,因此,“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较小。而在进行“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税负将得到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销售额较低且会计制度不是很健全,也不能交出相关的税务资料,在进行征收时会降低一定的税收额度,从原有的营业税的5%降为现在增值税的3%,整整2个百分点的下调将能够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成本。

(2)“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税收改革对一般纳税人企业表现为对现金流的影响。首先,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进行增值税改革的企业有较多的业务往来,那么一般纳税人企业就能通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获得一定的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因为相较于营业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且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俗称的滞后性),这就需要一般纳税人企业有更多的现金流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其次,如果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或者零售商时避开进行增值税改革的企业,那么就会拥有更多的现金流。值得注意的是,在购置产品或者设备时利用增值税种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能够降低企业购置时所花成本。同时,经过税改后,交通运输业要缴纳11%的增值税,而部分现代行业也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率,就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税负成本的减少或增加与增值税的额度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对于需要更新设备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进行进项抵扣后税率成本将得到大大的降低。改革试点区的企业因为能够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所有与其他企业相比更具有市场竞争力,这也是“营改增”带给一般纳税人企业较大的好处之一。

3“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具体影响

31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

整体来看,企业的营业成本有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这是因为“营改增”政策将价税从原有税收征收体系下抽离出来,一部分被纳入成本中去,另一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存在。更直观地看,增值税将对原来营业成本进行再次切割,假设政策改革前的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成本为A,那么在增值税率为B 的情况下,“营改增”下的营业成本就是A/(1+B)。

32“营改增”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

之所以说“营改增”政策对于企业的营业收入也存在着较大的影响,是因为税改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营业收入作为营业税的来源与依据(税基)的传统,也就是说企业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于对营业税的征收比例中去。企业的营业收入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可以用一个公式进行具体表达,C作为未发生改变的产品销售价格,d作为增值税的征收额度,在未进行税改前,企业的营业收入与产品销售价格一样为C,但是改革后企业的营业收入就变成了C/(1+d),如果要在保持原有营业收入不变,企业就需要适当调整产品价格,但是在调整价格之前还需要对行业整体情况、消费者的心理接受情况等进行多方面的预估。

33“营改增”对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所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最大的开销莫过于在人力资源资金花费。即便是在税改的大前提下这部分的成本消耗也不能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营改增”对于现代服务业并没有较大的减赋作用,相反地,在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当然,这是对于规模较大,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来说的,对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企业,虽然不能获得进行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税率下降的影响下,其整体企业税收成本是有较大下降的。但是对于非单纯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制造,制造服务混合企业,“营改增”能够在购买设备、更新器械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这对于这些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4在“营改增”的大前提下,企业如何获得发展

41研究税收走向,规避潜在税收变化产生的影响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地方财政都是由当地的税收支撑,而当地企业的营业税是地方政府主要的税收来源,自然也是我国地方财政的命脉所在。但是在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后,我国的增值税又得到了再次划分,1/4属于地方政府,3/4属于中央财政。因此,企业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如果地方政府要保持原有财政收入不变就需要增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或者其他税收的征收额度入手,企业在研究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之时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措施来规避或者减少其他税收增多带来的风险。

42对于试点区保持关注,注意总结经验

对于试点区保持关注,注意总结经验是针对非试点区来说的。我国的“营改增”税收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虽然在近年来已经扩大了试点区域,但是还没有进行全国普遍推行。因此,非试点区应该保持甚至加大对试点区的关注力度,明白怎么改,企业应该怎么做,从试点区企业的应对措施中找寻经验与教训,针对企业与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出一套适合企业发展,适应税收改革的方案以应对改革的深入推进。

43更新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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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小微企业的发展备受关注。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约1100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共约4400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5%,遍及一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占GDP的59%,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在全球经济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尽管国家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其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我们选取杭州萧山的部分企业的数据加以分析,考察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并对其提出几点建议。

二、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主要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由《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在原中小企业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增加划分了一类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税法正式提出。符合年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远小于小型微型企业。据调查,小型微利企业在实际中普遍采用定额征税,大部分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为收集数据和进一步的研究带来限制。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讨论(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内部存在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难等问题,外部面临融资难、成本高、税费重等压力。《中国企业年鉴(2012)》中显示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利润率分别为7.37%、7.84%、6.86%、4.89%,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20%以上的小微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状态,平均寿命仅为3.7年,小微企业的发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业面临的诸多困境中,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税费重是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0》显示,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税负率分别为3.44%和3.60%,中小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高于大型企业,其税负压力更大。

三、现行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企业数据计算

本文选取萧山1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其2011年的报表进行计算,得到以下数据。其中,A到E为小微企业,F到J为大型企业。其中: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所得税负=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二)增值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狭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现实情况下,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只是注册类型不同,其经营方式及收入实现差异不大,不同的待遇使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差异过大。

(2)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降低其竞争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很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据计算,当企业增值率小于21.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并且,若对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税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失去了交易机会,在市场竞争中极为不利。

2、企业税负分析

从直观的税负率上看,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税负率无明显差异,甚至有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大企业。但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大企业甚至为负。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很多小微企业采用薄利多销的形式增加营业收入,提高资金周转率,因此小微企业产品的增值额较少,增值率较低,从而增值税税负率也较低。但此时,不能对固定费用进行较好的控制的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此时,如果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应纳增值税实施限额即征即退,或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部分或全部予以抵扣,这部分税费的减免能帮企业缓解不小的压力。

(三)企业所得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其一,所得税的目前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不被包含其中;其二,尽管目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月来算,每月优惠额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差距明显。

(2)亏损弥补政策不能给小微企业以实际支持。与发达国家的结转弥补政策相比,我国5年的结转期限较短, 且我国只允许向后结转弥补,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经调查,小微企业普遍经营项目单一,投资风险集中,生命周期较短,不允许营业亏损向前弥补或退税不利于分担小微企业的投资风险。

2、企业税负分析

据统计,2010年,全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19.44亿元)仅占企业所得税优惠(2499.47亿元)的0.8%。参考北京市2011年的数据,全市小微企业减免税款户数占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8.1% ,减免税仅占入库税款的0.17%。

微观角度分析,从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分析,剔除小微企业中没有盈利即无需缴纳所得税的A、B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中该指标数值极高的F外来观察,该指标几乎无明显差异,都在3.5%至4.5%之间浮动,可见政府在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上偏小甚至可以称为无任何影响。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大部分小微企业不能被纳入优惠税率的范围,使其与大型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没有受到区别对待。考虑到小微企业不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且普遍存在利润率低、筹资困难等问题,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相差不大实际意味着小微企业在承受着相对偏高的税负。

四、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现有专家学者的研究,我们针对本文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1、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入进来,减小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税负差距。此外,可以向纳税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供咨询,帮助其根据企业实际做出有利的选择。

2、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企业发展初期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较多,而收入很少,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能减轻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度过初始的困难期。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1、提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建议提高小微企业标准,由范围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展到涵盖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将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二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可以考虑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按5%的税率缴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按10% 的税率缴税。

2、调整小微企业亏损弥补政策。建议延长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并且试行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办法。可对于当年出现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可由以前5年内的盈利弥补当前的亏损,并退回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给小微企业一定的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

参考文献:

[1]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P53—55

[2]姜建民.刘剑.起征点调整相关问题待明确[J].中国税务.2012.2.P42

[3]高琪.刘楠楠.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2.3.P31—34

[4]刘成龙.完善税收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11.6.P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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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702

1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概述

2011年10月26日起,经国务院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点,随后又从上海扩大到10个省市(直辖市)。在增值税原有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因此可知营业税的税率及征收方式的变动会对现代服务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2 营业税与增值税优劣势分析

增值税就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出口货物征税。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则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平行的税种,无不交叉。一般而言,一种行为或者劳务要么征收营业税要么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就其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针对营业额征税,由于计税依据的差别我们可以很清晰地意识到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所存在的弊端,营业税针对流转过程中的收入征税,且货物只要在流转过程中取得应税收入就须全额纳税,这样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另外,对于一些混合销售行为来说,既征收了增值税又征收了营业税,甚至是多重征税,这样无疑加重了服务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所限制。营业税将严格按照销售额情况来征收,即使销售额低于成本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仍然按照营业额征税其成本不能抵扣,相比增值税之下其实际税负偏高。然后,服务型行业出口无法享受退税政策,加上营业税税负偏高将进一步抑制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成为我国发展第三产业主要障碍之一。

与此相反,营业税的劣势正是增值税的优势所在。因增值税只针对增值额征税,对于在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上必须缴纳的税款不但能得到相应抵扣,而且它所负担的增值税部分仍然保持不变,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多重征税问题,也体现了税负公平的首要原则。

3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企业的影响

(1)有利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正好利用了增值税的优点。可以有效地避免多重征税问题。增值税是在生产的每一道环节就其增值额征税,因此能够有效地将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得到抵扣,采用扣除已缴纳税款部分的税收方式,使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部分固定不变,进一步保持商品的税率更接近其真实负税情况,按照这种税率计算方式进行征税,让税款更清晰、明确,有效减少了以往少退税或多退税现象。

(2)不利影响:增值税的税率就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6%和11%两种税率,也因此需要建立与之对应的税收征管体制,税率档次多会使行业间的税负不同,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纳税人偷税、避税的概率,不利于税收的征管,也必然会增加增值税的征收难度。

但到底能否降低税负,实现税改的初衷,并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这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广东省“营改增”使得规定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二者适用的税率分别为6%和3%。我们通过下面的一个例子来探讨“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情况。

例1:若广东省某一般纳税人服务企业一个月的应纳税服务收入是10600000元,各项成本费用共计4600000元,其“营改增”后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这个服务企业的利润总额。

①假设该企业没有可以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营业收入=10600000元;应交营业税=10600000*5%=530000元;费用=4600000元;利润总额=10600000-530000-4600000=5470000元。

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10600000/(1﹢6%)*6%=600000元。

营业收入=10600000-600000=10000000元;费用=4600000利润总额=10000000-4600000=5400000元。

通过相关指标的计算,实行“营改增”后,该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以前减少600000元,应交的税费比以前增加了70000元,利润总额比以前减少了70000元,这说明“营改增”对没有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很少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服务业来说会减少营业收入和利润,增加税负负担。

②假设该企业存在4240000元的可抵扣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前:营业收入=10600000元;应交营业税=10600000*5%=53000元;费用=4600000元;利润总额=10600000-530000-4600000=5470000元。

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0600000/(1+6%)*6%=600000元;进项税额=4240000/(1+6%)*6%=240000元;应交增值税=600000-240000=360000元;营业收入=10600000-360000=10240000 元;费用=4600000元;利润总额=10240000-4600000=5640000元。

通过相关指标的计算,实行“营改增”后,该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以前减少了360000元,应交的税费比以前减少了170000元,利润总额却比以前增加了17000元,这说明“营改增”对进项税额多的服务类企业利润总额增加,税负负担降低,对企业是有益的。

例2:广东省某小规模服务企业年应税服务收入为1030000元,各项成本费用共计430000元,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其没有可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营业收入=1030000元;应交营业税=1030000*5%=51500元;费用=430000元;利润总额=1030000-51500-430000=550000元。

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1030000/(1﹢3%)*3%=30000元。

营业收入=1030000-30000=1000000元;费用=430000元;利润总额=1000000-430000=570000元。

通过相关指标的计算,实行“营改增”后,该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以前减少了30000元,应交的税费比以前减少了215000元,利润总额却比以前增加了20000元,这说明“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服务类企业利润总额增加,税负负担降低。

由以上例子可知,实行“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业来说会增加利润,减轻税负负担。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营改增”这一税收制度的推行对于因进项税额多少不同的不同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有些进项税额多的企业通过抵扣可能会降低税负,但对于进项税额少的企业甚至会出现进项税额不减反增的现象。

4 税负变化临界点探究

以上通过实例对“营改增”前后服务企业的利润以及负税进行初步探讨,下面通过计算税负平衡点的计算来探究不同服务企业所面临的统一性问题—到底购进支出占服务收入的比重为多少时企业的负税会发生变化的问题。

营改增之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适用税率为6%和3%。假设服务收入用字母K表示,购进支出占服务收入的比重用t表示,且营改增前后服务收入不变。

4.1 若为一般纳税人,则营改增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5%K增值税销项税额K/(1+6%)*6%增值税进项税额K/(1+6%)*t%*6%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K/(1+6%)*6%]-[K/(1+6%)]*t*6%

(1)若应纳营业税额等于应交增值税税额,则

5%K=[K/(1+6%)*6%]-[K/(1+6%)]*t*6%;得出t=70/600≈11.67%,此时不管是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其税负相同。

(2)若5%K﹤[K/(1+6%)*6%]-[K/(1+6%)]*t*6%;得出t﹤11.67%,交的营业税税额小于增值税税额,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若5%K﹥[K/(1+6%)*6%]-[K/(1+6%)]*t*6%;得出t﹥11.67%,交的营业税税额大于增值税税额,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

4.2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5%K;增值税额K/(1+3%)*3%,由于5%K恒大于K/(1+3%)*3%,可知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比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大,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税收负担有明显的降低。

5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服务企业面临的问题

5.1 纳税人身份问题

营改增之后,有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与营改增之前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通过上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是绝对有利的,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会因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而不同。所以企业对纳税人身份的选定对其减轻税负起一定作用。

5.2 税收清缴问题、发票问题

在“营改增”前,服务企业缴纳营业税时是在地税局完成税收缴纳,但“营改增”后,服务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成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在北京等八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那么,服务企业的申报纳税的时候应该在国税局完成。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以及保管问题。

5.3 纳税筹划问题

企业应综合衡量自身经营特点情况,年应税服务收入,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多少,和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比如企业可以在不违法和合理的前提下使用分割技术和扣除技术来节减税额。

6 服务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营改增税收政策从短期看既有利又有弊,这是任何税收政策在刚刚试行的时不可避免的过程。营业税改增值税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都产生同样的结果。所以企业如何应对这一税收政策的变化显得至关重要。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鉴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轻情况的不同,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负减轻上占有绝对优势,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看能否注册一个新公司,把自身的部分现有业务转移出去,以争取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

(2)注意税收清缴问题和发票保管问题。

由于“营改增”前后有关服务企业的纳税申报与以往有所差别,企业应认真了解有关营改增后有关纳税申报的流程,比如服务企业的申报纳税的时候应该在国税局完成。若企业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则还应在经营过程中注意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以及保管问题。企业应密切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即使核对企业自身信息,以完成相应的申请工作,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3)合理控制成本,加强成本管理。

对于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企业应注意控制支出占收入的比重,树立成本管理观念,采用现代化的成本管理方法,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利润。

(4)企业尽量发现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在“营改增”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针对增值税额抵扣问题应考虑并分析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性。如果企业想要降低自身的赋税压力,就应该分析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支出的费用有多少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够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对于企业降低负税就越有利。相反,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越小,就会造成企业的负税不减反增的结果,这一点已在上例中得以说明。首先,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应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尽量选择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因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就能进行税款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其

次,如果企业实在无法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发票,可以针对自身的经营情况来发现本企业是否有一些服务项目能否承包出去,如果可以把一些服务项目承包出去,这样就业能够起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的目的。但这时候企业应该认真选择承包服务项目的公司,需要选择有信誉的公司,以使产品的质量受到保证,否则非但不能降低企业本身的税收负担,反而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5)合法减轻税负,争取财政扶持。

对于一些属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而人力成本较高的行业来说,这些服务企业主要是依靠技术、知识来创造价值,增值额大、销项税额多;且没有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税负有所增加,这些企业可争取相关的财政扶持,以实现“营改增”试行过程中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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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

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论文百事通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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