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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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第一产业,是与工业和服务业相对应而存在的经济产业,属于市场经济学范畴,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 WTO 的时代背景下,其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实现农业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市场是基础性的工具和手段,政府扮演的是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者角色。
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市场性不足的问题。最显著的矛盾是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和不断提高的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水平之间的矛盾。具体来讲,上述问题表现为:[2]34 -39一是生产环节上的产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力度不足,农业社会投入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者的科学文化水平不高,标准化生产普及程度过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和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 二是流通环节上的现代农产品物流设施设备水平不高,产品辐射半径过小,现代化的物流网络建设不完善,城乡物流体系不能实现无缝衔接,农产品物流成本占比过高; 三是农产品销售环节上的现代化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体系建设不足,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基础性农产品价格受政府稳定物价水平的行政手段影响较大,又因 WTO 农业协议对价格补贴的限制以及各级政府对农业补贴的重视力度不足等各种因素而致使该部分农产品不能获得市场合理价格水平补偿。上述问题或矛盾,靠农业自身的发展来解决存在一定的困难,亟需政府的合理干预,来引导社会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和资本向农业适当集中,提高农业产业、产品结构面向市场的适应能力和优化升级能力。
在实现政府对农业合理干预的过程中,公共财政至关重要,通过财政收支行为,可以引导或影响农业资源的配置过程,实现政府干预。但是,政府财政对农业资源配置过程的影响,应当遵循和利用价值规律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提高农业市场活力,提升农业资本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为目的。基于上述认识,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应该是以辅的扶持为主,以资本注入式为主要扶持方式。资本,是指用来生产或经营以求牟利的生产资料或货币。公共财政对农业投入应以资本注入式为主,遵循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市场经济规律,以提升农业资本盈利能力为核心,具体来讲包括向农业企业注入生产资料或者货币资本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或充分利用 WTO “绿箱”政策,通过公共投入来普遍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资源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从而反方向提升企业自有资本的盈利能力。
上述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业财政,与不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传统农业财政不同的是,其具体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遵循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原则,围绕提升农业产业的资本竞争能力,而对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的财政收支行为。
二、农村和农村财政支农政策
农村是具有社会学和地理学性质的概念,是根据人口集聚程度等标准对人类居住地区的划分,其逻辑上相对应的是城市。农村产生的直接动力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农村的出现反映了人类先祖在战胜自然灾难,谋求生存的过程中累积的经验和知识,同样农村的发展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尤其是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向着更高形式的群居形态———城镇演进,这既是历史上城市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现实中推进农村地区城镇化的理论依据,是人类社会进步必然要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城市化是个相对的、动态的和历史的概念,不应囿于工业时代的,以机器、厂房和大烟囱为标志的城市化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伴随信息流通网络和现实交通网络的便捷化和快速化发展,以及信息和现实交通资源的可达性和城乡对称性的不断提升,都使人类社会逐渐失去了在拥挤不堪的城市群居的必要性。日新月异的新能源、新科技和新劳动工具的出现在解放农村地区劳动力的同时也在解放城市地区的劳动力,使得农村与城市一起向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方向前进。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农村的发展需要城市的反哺和支持已经是各界共识。但是对支持农村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却缺少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中也缺乏反思和规划。虽然农村发展的短期目标是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居住地的适当集中和改造,但是农村发展的长期目标是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而不是纯粹的演变成现在的城市模式,上述问题对于已经初步具有较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都市农业地区来讲,则更需注意。但是,无论是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都是落后的农村社会生存环境与提高和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
政府和市场在促进农村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对农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农村发展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力量,其首要职责是保障社会公平,保障农村享有与城市同等甚至是优先的发展权,市场手段的引入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促进农村发展的手段和工具,以完善农村生活和生产环境为主要目的。
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村财政。农村财政是对农村发展提供或增加农村社会公共资产的投入,属于社会建设性财政支出,其主要投入方式是资产注入式。资产,又称为财产,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形态。农村社会公共资产的一定积累,是实现农村居民享有一定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前提。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很难依靠系统内自身的资金积累和投入而发展到与城市相对一致的发展水平,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则显得十分必要。
三、农民和农民财政支农政策
农民有多重、多种含义,但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如果从这个意义出发,那么,我国现行的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 “三农”政策和相关理论则有明显的缺陷和漏洞。显然,政府在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层面上,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尤其是对于没有生产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更有不可懈怠的责任,而目前的 “三农”概念中农民的范畴则恰恰是筛除了农村地区没有农业生产能力的弱势群体,则其 “三农”理论,无论在实践中是否有相关的职责履行或政策执行,在理论上都有了不完善之处。
对上述对农民概念的定义,本文持不同意见。如果将农民定义为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的劳动者,那么与其相对应的概念将有多个,从而带来逻辑上的混乱。例如: 在城市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 例如都市农业生产者) ,在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生产的劳动者 ( 例如农村地区企业工人和农村副业从业人员) 等。本文认为参照农村和城市的逻辑关系,农民应该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与在城市地区居住的公民,即市民相对应。将公民按居住地的属性划分为农民与市民,同样纳入人类社会学的概念范畴,是对公民实现全覆盖的分类标准。将农民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可以使我国 “三农”理论体系更加完备,使 “三农”政策中对农民的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公平性,也更容易划定清晰的政策界限,避免将对农业和对农民不同范畴的财政支农政策混淆。
公共财政对农民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民财政。与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都被广泛提及的农业财政和农村财政不同的是,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任何关于农民财政的文献和报道。
问题在于提出农民财政究竟有没有意义? 本文认为,有针对性的提出农民财政,有助于理清对传统财政支农政策中对农民投入的认识误区,也有助于财政支农理论体系的完整和齐备。在现有的传统财政支农政策中,谈及对农民的支农资金投入,首先提及的就是对农民的 “四项直接补贴” ( 即: 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良种补贴) 以及对农民的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等支出。然而,以上述四项直接补贴为例,从表面上来讲该补贴造成了部分农村居民的增收,但从本质上来讲,其实际上仍然是在农业生成环节,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并不是在农村公民层面上的政府财政普惠性投入,原因是其政策执行的效果是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性净支出的降低,刺激的是农业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形成的是农业产出物质的提升和量的增加,以及农业生产工具的升级。如果长期将上述投入计入对农民的普惠性投入,则实际上是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农民弱势群体营造了更大的不公平。由此可以看出,理清公共财政对农民政策的边界和内容,对完善政府管理和体现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以农民是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为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基础,本文认为农民问题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基本收入水平,保障农民个体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上述问题体现在财政支农过程中的政府上,就是提供一定水平的农民低保,农民医疗、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农民发展的问题是人的综合发展问题,其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整体进步。
1.下列不属于市场失灵表现的是(D)
A.收入分配不公B.防治传染性疾病
C.国防科技研究D.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2.以下不属于造成垄断的原因的是(D)
A.成本递减B.规模报酬递增
C.产品之间的差别D.行业内的厂商很少
3.财政分配的主体是(C)
A.家庭B.社会团体与组织C.政府D.企业
4.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基本特征是(A)
三、名词解释
1.市场失灵
2.垄断
3.外部性
4.财政
5.财政职能
6.资源配置职能
7.收入分配职能
8.经济稳定
四、简答题
1.什么是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是什么?
2.简述财政的基本特征。
3.如何理解资源配置?
4.简述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
5.简述财政实现资源配置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6.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因是什么?
7.简述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五、论述题
1.试论述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
2.试论述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
3.试论述财政的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A.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B.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与服务
C.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D.分配具有历史性
5.财政分配的目的是(D)
A.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B.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C.为了实现国家政治经济职能D.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6.下列哪种观点主张“财政活动体现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A)
A.国家分配论B.价值分配论C.国家资金运动论D.社会共同需要论
7.财政是一个A,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A.经济范畴B.政治范畴C.社会范畴D.法律范畴
8.运用有限的资源能形成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达到优化资源结构的目的,属于财政职能中的(B)
A.收入分配B.资源配置C.物价稳定D.经济稳定和发展
9.当前,各国普遍使用的公平收入分配的指标是(C)
A.恩格尔系数B.收入弹性系数C.基尼系数D.价格指数
10.以下属于财政资源配置功能的是(C)
A.征收个人所得税B.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C.公共投资D.控制货币供应量
11.作为市场人的企业,与其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是(C)。
A.产品和服务定价B.销售产品和服务收费
C.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D.自主选择投资
12.通货膨胀是属于下列哪项因市场失灵而导致的宏观经济问题(D)。
A.公共产品供给“搭便车”B.资源配置失衡
C.收入分配不公D.经济波动与失衡
13.关于混合经济,下列哪项理解是错误的(D)。
A.企业和个人提品和服务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B.企业和个人提品和服务受政府财税政策影响
C.政府提供服务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D.政府提供服务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14.关于资源配置效率,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B)。
A.资源的组合B.基本生活品产出化
C.社会福利D.资源配置结果均衡
15.下列哪项不属于政府财政职能手段(D)。
A.税收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
C.企业节能减排的财政补贴D.企业自主创新投入
16.下列关于经济发展的理解正确的有(D)。
A.经济增长B.GDP增长C.国民收入增长.D.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进步
17.下列哪项不属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A)。
A.比例所得税B.累进所得税C.社会保障制度D.养老保险制度
二、判断题
1.完整的市场体系是由家庭、企业和政府三个相对独立的主体组成的,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凌驾”于市场之上介入和干预市场。(T)
2.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处于0.4~0.5之间被视为合理区间,基尼系数越小越趋于公平。(F)
3.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多越好。(F)
4.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公平分配,因而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是确定显示公平分配的标准和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机制和手段。(T)
5.经济发展一定包含着经济增长,但经济增长不一定是经济发展。(T)
6.财政是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这种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主体是企业。(F)
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起资源配置主导作用的仍然是计划方式。(F)
8.充分就业是指全社会所有成年人就业。(F)
9.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直接执行政府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F)
10.单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T)
三、名词解释
1.市场失灵
2.垄断
3.外部性
4.财政
5.财政职能
6.资源配置职能
7.收入分配职能
8.经济稳定
四、简答题
1.什么是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是什么?
2.简述财政的基本特征。
3.如何理解资源配置?
4.简述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
5.简述财政实现资源配置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6.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因是什么?
7.简述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五、论述题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法律部门相独立在民法中存在的。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商法的社会化以及现代化也在进一步的加强,而经济法具有着相对比较独立的形态,在其特有的领域中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之间不仅有着密切联系,同时也有着相对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民商法以及经济法这两者之间的联系
1.调整范围交叉
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
针对民商法来说,它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私法走向公法契机,同时也是私法以及公法之间的一条界限。例如:合同在签订以及履行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些条款对活动的主体进行规范。另外,民商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进行强调,在经济上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公共目的而进行征税的个人财产权利。这些都进一步的说明,民商法的现代化不仅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朝着公法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说明经济法就是在超越民商法界限的地方所开始的。它表明,民商法现代化以及社会化和经济法不仅具有着同质性,还具有共生性。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
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经济法它属于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一般情况下,能够通过强行性规范,对市场机制的外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具有干预性规则、整体性规则以及政策性规则等,对市场的失灵进行有效的解决,对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在民商法以及经济法中,有些要素不仅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用,同时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通用。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区别
1.民商法主要强调的是意思自治,经济法主要强调的是限制意思自治
针对民商法而言,作为私法进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按照自己个人意志对行为内容进行决定,对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强制进行有效的排除。例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对法律进行选择,看其适用于否。在进行诉讼提起以及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是需要当事人对权利进行主动行驶才能够实现的。而针对经济法来说,它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出发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以社会整体平衡以及收入分配公平这些公共利益的体现作为调整的主要目的。
2.民商法稳定性强,经济法稳定性比较弱
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把市场经济中最一般的要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较为基本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身份进行确定,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有效的确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经济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例如:鼓励外商进行投资的法等,对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预测,对计划法进行引导,国家并且以法律强行的手段对原有私法财产进行改变,如:国有化法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3.效率价值两者的表现是不同的
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级层次,效益以及效率这两者之间不仅有个体之分,同时也有整体之分,民商法进行保证的主体驱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低层次的效益追求,是个体效益和个体效率,但是它们的追求不一定就会对整体的效益以及效率进行提高,在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主要就是整体效益和效率。
4.民商法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经济法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针对民商法而言,其主要的基本原则就是对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相互平等,各种法律关系也在平等主体上发生的。对不同市场之间的主体强弱关系不进行考虑,同等力度保护各种不同的市场主体,对每个人的权利赋予都是相同的,设置相同的义务,法律对人格几乎是不进行程度的识别。但是在行为能力制度以及监护制度上,对未成年以及精神病人给他们一些最低限度的保护以及限制。经济法在一般情况下,都会结合市场主体实例等不同的因素,给市场不同的主体给予不同的保护力度,做出不同权利义务的设定。
5.公平产生的基础是不同的
针对民商法而言,其公平主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主要有商品经济就会有民商法,早期的交换活动通过了所有权规则等对自己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的确定,但是此时公平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私权保护,虽然不同于国家,但是也不独立于国家,把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这两者之间进行分离,此时公平所进行保障的主要是私人利益最大化为主导,经济法之公平观产生在资本主义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不公平,是商品经济在高度发达过程中所产生的。
三、总结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89-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体框架以初步搭建完成,成功且有序的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成功地挣脱了行政指令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种种弊端,若不对弊端加以整治、革除,可能会影响中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科学健康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偷漏税的现象屡禁不止,走私贩私愈发猖獗。个别地方政府,对税务单位的税收工作横加干涉,设置障碍,片面地保护地方利益,而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够认真负责,相关的税收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对于税务工作不配合,甚至对税收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阻挠。上述的种种行为是对中国税收政策的严重破坏,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给税收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威胁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是调节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方法,税收是否健康有序,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税收的规范整顿,迫在眉睫。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重要性
财务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以完成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主要方向,在会计工作中既要满足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需要,又要注意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事业单位,所有的会计工作都要遵循相关的管理规范,唯有如此,才能使事业单位的汇总信息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事业单位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财务工作要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下进行,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不虚构财务资料内容,做到诚实守信,只有这样,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走到时代的前沿,对于财务会计的规范才能得到合理有序的开展。
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一方面,要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服务。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事业单位,对于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都必须严格的依照事业单位或是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严格地加以贯彻落实,其有.利于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有力地保障了事业单位财务资料准确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在促使中国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顺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得到严格的贯彻与落实。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在收支确认上存在差异
当事业单位产生了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应根据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托:开始进行收支确认的工作。但是在目前,如果a生了上述的情况,事业单位的收支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并以此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这种现象导致在进行与处理相关的业务时展现出了差异化,通过财务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为了避免将财务工作复杂化,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非应税业务的收支确认原则,来完成应税业务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业务的方方面面都在使用收付实现制。
(二)在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缴的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计税工资分别按照相应的百分比,进行征缴,但是原有的相关费用属于直接列支,在财务会计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在扣除的范围之内。在财务会计的费用扣除中,职工福利费用如果被扣除,那么医疗基金就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几乎所有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都以此为规范,进行相关费用的扣除。但是在财务部门做账时,大多数是根据国家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费用的扣除。这就造成了职工福利待遇扣除出现了差异化的情况,所有的费用扣除通过事业支出的方式,来完成对该业务的处理。
(三)资产处理的方式存在差异
根据税收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缴的工作过程中,其征缴标准要做到严格、规范。但是,就当前来看,这类法律法规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实际上,事业单位依照的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于资产处理与计算的手段上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首先,在固定资产方面,确认标准存在差异性。税务征缴的相关法律法规显示:使用一年以上且应用于生产经营或是使用两年以上,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应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施的物品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依照的规范内容与税法相对比,其在定义上就存在差异性。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与支出,其在处理方式上也显现出差异化的特征,根据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所需的费用,可以将其纳入支出类的范畴。但是根据税务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其支出的计算,应包括在所得税的范畴之内,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买置办可以计人资本。可以明显的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四)在无形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性
依据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将无形资产的处理手段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事业单位内部如果没有进行过成本核算,对于这种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摊销的手段在财务工作中,将其纳人事业支出的范畴内。二是存在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收益期内,完成对成本的摊销,在财务工作中通过分期记录的方式,将其纳入,经营支出的范畴。但是在税务征缴的法律中存在差异,即要求使用直线摊销法,不考虑实际现状,在收益期将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摊销。
三、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影响的具体论述
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相关标准与税务征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会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计算产生较大的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M行所得税计算时出现困扰,给事业单位的涉税业务有序开展带来了挑战,在大多数的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两种形式,而对于这两种形式的业务,收入费用的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收入应与不同的费用扣除情况相对应,其划分要做到科学、合理与规范,使得税务征缴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征缴税款的额度具有准确性,另外,在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展计算收人与支出的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就会非常的繁重,进而,造成财务会计在进行计算时,并不是按照税务征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计算,其计算方式和收支确定方式也不能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面对这种充满差异化的,不符合规范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了明确了管理规范制度,以规范条文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税务征缴,加以科学的规范,使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工作得以规范化,税务征缴的收缴金额准确化,从本质上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现状和影响,有着一定的把握与了解,在进行税务征缴工作的相关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在面对相关问题时,不会手足无措,可以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财政融投资就是具有财政忭质的金融投资,它既具有财政投资的某些性质,也具有金融投资的某些性质,是“中介”T财政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国家投资方式。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财政融投资体系,是转变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必要条件;是衔接协调价格、财政、金融配套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新秩序,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需要。总之,实施财政融投资改革,可收一石数鸟之功效,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对策。
一、系统论是设计配套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原则
改革需要配套运行,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对改革如何配套运行,则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从认识论方法论的角度看,系统论的相关性理论是设计配套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原则。
产业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是宏观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欲优丨k配置资源提高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效益,必须及时地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实施有效的价格、财政、金融配套改革工程,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能否实现调整不合理产业结构的目标,则是对价格、财政、金融配套改革方案自身是否科学的严峻考验。
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必须要深化价格改革。但是,价格改革不是孤立的,它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巨系统”之中的一个“子系统”。根据系统论的相关性理论,系统内具有重要基础意义“子系统”的不同行为选择,必然会引发系统内其它“子系统”的不同行为。也就是说,不同的价格改革战略选择及其运行,必然会引发与之相关联的其它经济杠杆(主要指财政投资和金融投资)采取相应的不同改革措施与之配套运行。否则,必然导致系统运行出现结构性紊乱,各项改革措施互不配套,运行功能互相抵消。目前,我们面临着两种继续推进价格改革的战略选择:第一种选择,是采取“放开价格、一步到位、敢冒风险,奋力闯关”的价格改革激进战略;第二种选择,是采取“稳步推进、调放结合”的价格改革稳进战略。
二、价格改革激进战略的选择及其理想化的配套改革设想
我们假定“一步到位”的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可以在短期完成并投入运行,并以此假定作为前提条件重点分析价格改革激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财政投资、金融(信贷)投资配套改革的相关联系和特征。
经过“一步到位”的“奋力闯关”,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在短期完成并投入运行,标志着我国的价格体系已经从价格结构畸型和比价、差价很不合理转变为建立了合理的价格结构和比价、差价关系;标志着我国的价格结构已经不是人为意志的产物,而是反映了价值和供求关系,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已经从行政定价体制转换为市场定价体制。
在上述假定的前提条件下,价格改革激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的联系特征是:市场定价体制中的价格是放开的,价格反映供求状况。短线产业的产品价格上升,需求必然减少,以利益导向为动力机制的生产者增加生产,供给必然增加。长线产业正好相反,产品价格下跌,价格下跌使生产者减少生产,消费者增加需求。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要生产短线产品,这不仅对它有利,首先是对全社会有利。这样,一个企业的局部利益通过市场和全社会利益联结起来,结果是长线压短,短线拉长,产业结构实现了优化配置。也就是说,在这种假定的条件下,价格改革激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紧迫需求是一致的,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大矛盾,价值规律可以通过价格及其运动,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型产业结构政策的有效作用。
由于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可以在短期完成,金融(主要指银行信贷投资系统)改革的战略思路就明朗化了。除了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关行使货币政策调控职能外,其它专业银行都应该实行企业化改革,把专业银行真正办成国际通常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使专业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家对专业银行必不可少的政策性要求,可以具体体现在法律和法规之中。由于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己在短期完成,能源、原材料、农业、交通等产业同样能获得资金平均利润率,各产业、企业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专业银行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完全根据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在国民经济各产业、企业之间合理配置信贷投资结构,并通过信贷投资的合理配置引导国民经济其它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专业银行成为经济实体的基础上,中央银行才有可能运用“三大法宝”,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通过放松银根和紧缩银根的措施,影响企业化专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和利润水平,并通过专业银行信贷量的多寡和信贷利率的高低,在宏观上间接调控国民经济,充分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由于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已在短期完成,己经没有因价格因素导致利润偏低而难以发展的所谓重点产业,因此,也就不需要财政承担所谓的重点建设投资。只有在这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财政退出物质生产领域,用银行信贷投资代替财政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的投资职能才是顺理成章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价格改革激进战略可以短期完成的条件下,“小财政、大银行”、“财政管吃饭,银行管建设”的观点才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公共消费财政论”才有立足的基础。
三、价格改革稳进战略的选择与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矛盾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上述一步到位的价格改革激进战略不适合中国的囯情,在实践中无法实际操作。价格改革涉及范围很广,大体上是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推进的,试图在短期内奋力“闯价格关”,不可避免地会引发通货膨胀、比价复归和其它社会弊病。没有一、二十年的努力,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难以取得最后成功。
如果我们不可避免地选择价格改革稳进战略,那么,在两种价格模式转换的较长过渡时期内,价格改革稳进战略所决定的价格结构现状与产业结构调整紧迫性之间必然存在重大矛盾。价格改革稳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矛盾,必然演化成为二元价格结构与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矛盾。也就是说,采取稳进战略的价格改革和以专业银行企业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必然产生矛盾。
众所周知.在价格结构不合理和僵化的行政定价体制情况下,价值规律很难通过价格及其运动发挥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价值规律甚至会通过扭曲的价格信号发生“逆向调节”作用。由于价格改革稳进战略采取的是“稳步推进”的策略,因此,通过稳进战略实现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由于价格改革稳进战略采取“调放结合”的改革策略,这意味着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过程内,国家仍然要把一部分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控制在行政定价体制内调整,而把另一部分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放”到市场中去,由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自动定价。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必须实行市场定价和行政定价相结合的双重混合定价体制。由于国家控制一部分价格而放开另一部分价格,因此,我国的价格体系结构仍然处于一种相对扭曲状态,社会物质产品和劳务的比价、差价难以匀衡合理。所以,在这个时间过程内,因价格结构不合理而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因素始终存在。价格改革可以在一、二十年或更长的时间内稳步推进,而现存扭曲的产业结构却不能等到一、二十年价格结构合理后再进行调整,价格改革可以稳步缓慢推进,而调整扭曲的产业结构却是当务之急,具有很强的紧迫性。这就是价格改革稳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紧迫性之间的矛盾。
在这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内,价格改革稳进战略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双重定价体制,双重定价体制则决定了我国的价格结构是一种二元价格结构。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过程内,我们必须把我囯的价格结构划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研究。一般来说,由市场定价体制形成的那部分价格的结构是相对合理的,其量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增多;由行政定价体制形成的另一部分价格的结构是相对不合理的,其量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减少。为了在继续深化研究这个课题时更加简明地表述二元价格结构及其内在的和外在的相互关系,我们将市场定价体制形成的那部分价格结构称之为«元价格结构;将行政定价体制形成的另一部分价格结构称之为P元价格结构。与《元价格结构相对应的大体上是国民经济一般加工产业(以下简称为CX产业),与P元价格结构相对应的大体上是能源、原材料、交通、农业等基础产业(以下简称为e产业)。价格改革稳进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二元价格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的矛盾。
由于价格改革稳进战略决定了双重定价体制;双重定价体制决定了二元价格结构;二元价格结构决定了我国的价格结构仍然是相对不合理;不合理的价格结构决定了我们不能完成依赖价值规律实现倍贷投资的合理配置。
在无法改变二元价格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试图把信贷投资的管理机构全部改革成为企业性质,完全依据市场导向机制,统一按照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银行信贷准则发放信贷投资,信贷投资势必流向已经是长线的《产业,而因价格因素利润率偏低但社会急需的卩产业则难以得到信贷投资的支持。国家行政型的产业政策很难抑制由价值规律所决定的这种利益导向的信贷投资流向趋势。二元价格结构已经成为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拦路虎。虽然说,专>lk银行企业化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稳步推进,调放结合”的价格改革战略,二元价格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矛盾,必然演化成为二元价格结构句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矛盾。因此说,近年来,我国采取的以“稳步推进、调放结合”为基本思路的价格改革和以“专业银行企业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是不协调、不配套的,其恶果是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失调,经济效益下降。
四、面对两难选择,寻找新的配套改革思路
改革不仅是经济、政治改革,而且也是思维方式和观念的改革。为了解决二元价格结构与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矛盾,必须要冲破传统的思维观念,从一个新的并且是合理的思维角度,重新认识价格、财政和金融的配套改革。
财政投资和金融(信贷)投资都是国家能够直接或间接掌握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国家投资(与企业和私人的微观投资有明显区别)。根据传统的观念和习惯性的程序,国家是通过两大机构(财政和银行)、采取两种方式(财政拨款投资和银行贷款投资)、运用两种政策(财政投资政策和银行投资政策)向产业、企业投放经济建设资金,并通过这种二维结构的宏观投资管理体制,在宏观上调控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
一、政府的征税权决定了其提供公共品的义务
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包括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所谓税收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强制性、无偿地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关系,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将纳税人权利从征税和用税两个层面进行界分,那么,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利则属于用税方面的权利。依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纳税人拥有获取和享受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征税合法性和用税合法性最坚实的根据和基础,因此,必须把税收融入整体财政资金循环,并作为全民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提供的来源和基础,而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和目的。
二、公共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品应当由政府提供
非排他性是与排他性是相对应的,其中,"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即如果你在使用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使用,或当你能完全拥有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拥有。一般来说,凡是企业和个人家庭能完整地购买其消费权的产品,都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这种产品就属于私人产品范畴。而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是指即使一个人在消费某种产品的同时,也无法排除别人在同一时间消费这类产品,而且即使不愿意和别人同时消费这一产品也无法将其排斥。比如当一个人走在一条公路上,他是没有办法不让其他人走这条路的;再比如当一个人不愿意受到公路上的路灯的照射,但只要你走上这条有路灯的公路,就必须受到照射。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了任何经济主体都是以逐利为主要目的,而公共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具有盈利性,因此,这一部分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由代表民意的政府来完成。
三、公共财政决定了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正当性
"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主要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效"缺陷。公共财政的操作化定义是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以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这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构建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在理论上被称为"公共财政"。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列入政府开支的事项大多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主要是为社会提供难以按市场原则提供的公共商品与服务,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财政成为公共财政,政府支出用于社会"公共"方面成为"公共财政"下政府支出的基本方面。同时,由于政府支出的范围主要限于为社会提供难以按市场原则提供的公共商品与服务,不能获得全部效益却需要承担全部成本,这就要求有一种与政府支出这种性质相一致的财政收入形式,由于税收取得的无偿性和与之相对应的公共商品与服务享用的免费性,使得税收实际上成为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需要的满足或为消费公共商品与服务而被强制性支付的一种费用,由此可见,公共财政决定了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正当性。
四、提供优质公共品是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主要手段
地方政府竞争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行政区域地方政府之间为提供公共品,吸引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而在投资环境、法律制度、政府效率等方面开展跨区域政府间的竞争。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的流入,通过生产要素配置使得地方政府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利益,用以提高本辖区的公共品供给数量和质量。在此意义上,地方政府竞争的核心内容就是地方财政竞争,因为,地方性公共品的成本或价格就是在现有财政制度下地方政府所能获得的税收,辖区内由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水平所决定的程度水平,也确定了公共品的供给状况。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来改善公共品的供给状况,地方之间展开财政竞争是必然的。地方财政竞争是指地方政府间为增强本辖区内的经济实力,提高辖区内的社会经济福利,以财政收支为手段进行的各种争夺经济资源的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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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伟鸿.税收法律关系、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J].江西社
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建立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研究方法可以形成一个学派或流派。从分析方法的角度分类,经济理论以及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诸理论组成的理论体系或经济学,大体上包括三大类别: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区别;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的区别;纯经济分析与制度、结构分析的差别。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同时在社会制度方面有别于资本主义,决定了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世界观,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辨证统一。
商业经济理论研究的立足点
当前我国商业经济理论的危机,表现在西方经济理论的涌入,反映西方经济思潮的市场营销学替代了商业经济学,而市场营销学主要研究流通领域人和物的关系,忽视了流通领域生产关系的研究。在揭示生产关系的运行规律方面,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商业经济理论只能是以为指导的,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国式的商业经济理论,是西方经济理论无法取代的。我们认为,作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商业经济学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首先要研究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国有商业的地位、商业劳动的地位、商业企业人与人的关系,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对立,在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表现在它提出了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类似的理论命题。但是,它不能揭示劳动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根据“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假设”以及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的观点,商业劳动价值同样也是商品流通领域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流通产业要充分肯定商业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保护和解放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固有职责和根本任务。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不断提高商业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承认商业企业独立商品经营者的地位,同样也承认商业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和在增进社会财富的作用,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表现为企业人格化资本的特征。也必须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商业劳动者在分配领域的合法权益。
比较的动态分析的历史方法
在2003年以前,中国产权市场可能存在着主业不明确,但随着国有企业进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特征的阶段,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和3号令的颁布,产权市场运行主业已十分明确和清晰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特征的国企改制催生了3号令,3号令明确界定了产权交易对象,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正是因为有了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和3号令的颁布,才使得全国产权市场得以生气蓬勃。
这些年来企业国有产权(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股权)一直是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业务,如同股票是证券市场的主业一样。这几年其他各种交易品种的开发都是在这一主业的基础上派生而来的,且大部分尚处于创新期。目前主业虽然集中在“国有”的范围内,但对产权交易对象的经济含义作了实质性的界定,按照这一定性,如果突破国有的范围,所有需要流动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都能被吸引到产权市场中来,这该是多大的分量。
2 产权市场定位的基本含义
我以为市场定位的基本要求应该是,一要主业明确,二由主业的经济含义确定市场类型归属,三有较大市场需求。从这三项基本要求看,产权市场主业明确;由主业的经济含义确定应属于以生产要素为对象的资本市场范畴;主业及其涉及的社会领域存在着极其广泛的市场需求。对市场定位,我们自身要研究的是,一要从市场运行实际和经济理论上明确我们行业的市场定位,二要使这一定位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的认可,从而完善行业运行的法律法规等等各项制度安排,促进产权市场健康快速地发展。
产权市场属于资本市场,与所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市场相对应,产权市场交易对象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交易,虽然也是权益性资产,但不能等份化,不能拆细,不能连续交易。产权市场每宗交易牵涉诸多复杂因素,价格往往并非是决定交易的唯一因素,一宗交易结束就是一次产权(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因此也不存在市场的往复炒作行为。既然产权市场的主业及其主业的经济含义和交易特征都十分清晰,产权市场的定位也就应当十分明了。我想可以表述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为主业的、非标准化的、非连续交易的权益性资产交易的资本市场。股票是证券市场的主业,连同其他如基金、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等交易品种,构成了整个证券市场体系。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产权市场的主业,其他相继开发的债权(包括金融债权)、林权、企业排污权、经营权等等品种构成了整个产权市场体系,形成与证券市场相对应的两大资本市场主体。
3产权市场与公共资源市场的区别
产权市场的主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出资人享有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不管这个出资人姓公还是姓私,其权益都有明确的归属与排他性。资人有自行支配处置的权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干预。而公共资源是由社会共同所有(如空气)或由国家代表人民所管理(如土地、矿产)。国家管理的公共资源为了使其配置更合理,为了防止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对公共资源的处置采用市场化机制,在一个公开统一的平台上阳光交易,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公共资源市场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最佳选择。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矿产权、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施工等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等等,都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市场进行,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很显然它与作为资本市场的产权市场是有严格区别的,两者的经济性质不同,运行的制度设计也不一样,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在不断的提升。随之而来也伴随着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问题,其中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事件就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导致公民出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我国社会和谐发展,这也是本次研究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划分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范畴及行为特点
(一)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社会侵害性大体系结构复杂
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由于是团伙作案类型,因此其手段非常丰富,犯罪途径也非常庞大,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以至于实际的犯罪行为不受控制,对于被害人的资本侵害性也非常巨大。发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庞大的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体系结构,影响了实际法律监督和管理的科学性,造成了复杂又难以捋顺的问题。由于网络经济犯罪的模式存在法律监督和管理的盲区,导致法律适用性存在问题。
(二)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作案手法更加先进
网络类型的经济涉众型犯罪很难确定其性质,因为实际的市场交易工作比较模糊,无法进行犯罪行为和正常交易的确认,导致出现了难以管理的问题。这就是由于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作案的手法非常先进导致的,在实际的作案过程中由能够通过多元化的网络模式进行隐藏,也导致实际的犯罪情况存在更多的欺诈性质,被害人因为虚假的高额度资本收益蒙蔽了双眼,导致层出不穷的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发生。
(三)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监管问题繁多
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的案件属于新兴的犯罪方式和方法,因此在传统的法律监督和管理体系中缺失明确的定位和定义,出现了设计多种法律条文的问题,也造成经济法制管理内容与实际犯罪情况不符的问题,甚至出现法律适用程度不足或者的更为复杂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的集资和经营模式,以及欺诈等行为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二、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缺失
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的类型比较复杂,而且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升级呈现出比较高的发生几率,严重的影响了国家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甚至对于国家整体的经济调控政策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来自于社会政策各方面的阻碍和压力。针对我国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法律监督与管理工作理念和认知不全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发现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
(一)非法收集大众存款法律监督范畴不清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收集大众存款的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监督范畴界定,导致出现干礼范畴不清晰的问题,严重了影响了法律监督和管理和制度的优化需求,甚至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及效率,导致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观察能够发现,我国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的界定存在模糊的情况,对于实际存在的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更是没有明确的认定,导致实际的工作开展出现了问题,影响了非法收集大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比较猖獗。
(二)法律监督范畴划分不清容易引发新型犯罪
我国社会当下的刑罚和民事法规对于实际的民间和网络金融工作内容没有明确的责任和惩罚孩子读划分,导致更多途径和种类的经济犯罪问题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直接让我国社会大众和相关经济发展行业受到了发展的威胁,长期保持这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竞争力的提升需求,甚至导致我国金融和信贷市场的发展呈现出萎靡的状态。对于民间的网络金融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观察,能够发现其自发性的特征,由于投机性和操作的不规范情况,严重的阻碍了这种经济行为的健康发展,导致实际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出现落后和弊端性问题。
(三)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缺失法律判定依据
我国社会当下对于处理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监督管理体系,导致其遇到实际问题时不能够选择科学的方式进行约束,这种法律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特征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市场经济进步需求,也导致出现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复杂的网络金融经济犯罪问题。上述情况是直接导致被害人出现经济损失的主要问题,甚至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增加了社会各层面和阶级的矛盾,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好的影响。为了更好的实现对网络经济犯罪的约束和管理需求,应当针对非法的收集大众资本进行严厉的惩罚,明确实际的法律界定内容。
(四)网络经济犯罪法律监管存在理念认知发展确实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于积极向上、欣欣向荣的阶段,针对于实际存在的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导致只有违法时间发生时才能够发现问题,也阻碍了网络经济的法律监管质量。正视信息技术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的影响,明确未来网络经济犯罪问题的管理和法律界定,才能够更好的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现代的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管理工作缺乏了长远的考量,对于实际的法律监督和管理工作缺乏前瞻性,严重的阻碍了法律进步和社会市场经济收益提升的需求。
三、完善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法律监管体系
重视完善当下对于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律监管工作体系,能够保证实际的法律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细节,提升我国社会整体的市场经济发展安全质量,并且能够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促进我国社会市场经济长久的发展和进步。完善相对应的立法体系,并重视对其中内容的调整,能够满足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在良好的监督与管理氛围下实现维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的目标。
(一)修正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法律监管内容
修正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律监管内容,能够实现对市场经济整体工作的法律监管的质量提升需求,并且能够针对存在的威胁公共存款安全的问题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解决。通过本次研究发现,现代市场经济逐渐倾向于网络金融的发展模式,希望能够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进行金融工作的管理,针对非法收集和获得大众存款进行概念的理顺,重视对其法律控制制度的研究,掌握其中存在的内涵性价值,保证我国社会实际的金融交易在良好、合法的环境下进行,并提供充足的法律、法规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经济权益。与此同时,还应当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细节进行规划,以此实现对相关违法事件的管理。
(二)提升立法指导作用促进民间网络融资合法经营
灰色的金融环境和氛围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社会网络融资合法化发展的需求,在长期的成长阶段凸显出很多问题,应当适当的调整科学的策略和建议,实现对整体工作内容的优化需求,进而降低民众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问题,也能够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帮助和辅助,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相关的融资和信贷工作顺利进行。关注到网络发展的迅速效果,应当实现对金融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在具体执行相关工作细节的过程当中进行有效的调整,让目前的信贷机制不会局限在管理陈旧的模式当中,而是具备良好的改革理念和认知,从法律监督和管理的角度进行整体工作的优化处理。
(三)完善被害人维权体系制定合理化赃款处理法则
针对网络经济案件进行处理,需要关注到细节的处理法则内容,进行科学的运用才能够保证为被害人维护合法权益的目标。在实际的维权管理工作过程当中,应当积极的进行证据资料的收集,保证能够针对每个项目的犯罪行为制定科学的法律监督和管理条纹,进而促进法律监管制度和体系优化及完善。通过创新的模式能够实现对涉案款项和金额的管理,进而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资本的统筹和划分,减少不必要的资本浪费情况,并且能够通过创新的方式和规则实现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并且能够尽早、尽快的为被害者回收尽可能完整的资金,实现法律对罪犯心理层面的监督和管理。
(四)完善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
经济罪犯情况法律监管体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支持也促使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进入了全面的网络时代,完善了当下的网络运营的体系。本次研究就针对涉众类型的网络模式经济罪犯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选择良好的方式进行网络经济发展的管理,保证实际工作开展的顺利行,并达成经济法律监管工作的完善与管理需求。研究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符合当下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风险,构建良好、科学的网络法规监管制度和体系,能够满足实际的网络经济管理需求,并且能够对当下还不全面的网络经济进行约束,提升人们的权益保护意识。
首先,从基本数据看,近期楼市确实有所回落,然而,至少在绝大多数的城市,楼价绝对升幅,仍然远远高于居民收入水平。
据统计,1990~2013年间,我国实际GDP平均涨幅为9.9%,CPI平均涨幅为4.6%,房价平均涨幅为10.7%,M2平均涨幅为21%。人均收入增长城市为13.2%,农村为12.3%。
如果仅看最近十年,这个差距更大,2013年中国GDP的增长是2004年的4.2倍;居民收入增长,农民纯收入从2900元增至8900元,增3.1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从9400元增至2.7万元,增2.9倍;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明显慢于GDP增长,即使不考虑房地产价格的增长,也意味着劳动者的实际报酬,在GDP之中的占比仍是下降的。
如果我们一边看着自己的收入水平上不去,一边看着政策继续向一线城市倾斜,我们最先想到的会是什么?
与此同时,CPI的涨幅与房价的涨幅也存在较大幅度的偏离,这支持一个理论方面的判断,以居民收入增长或CPI为“基准”,理论上就存在着低估通胀的可能,不同的商品与资产,对于货币超发的反应完全不同。
不动产价格的上扬是货币宽松的结果,货币超预期供应(内生的+外部引进的),而非人均收入的增长推动了房地产价格的扬升。换个说法,房地产价格的扬升,属于货币游戏的范畴。
事实上,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确实经历了一个超常规的抬升阶段,在亚洲,也能说得上是“领涨”,不仅跑赢了我国的CPI,同时也是最具投资品属性的价值产品,尤其是最近这十年。从本质上分析,就是一个易涨难跌的十年,只要买进,它就产生投资价值。
其次,不动产价格不能与经济发展的大数据背道而驰。
如果以传统的社会就业正常标准与正常收入水平相对应,楼价的趋势应当与经济同进同退。经济向好,投资品与资产价格上升;经济衰退,投资品与资产价格回落,不能背道而行,更不能“扮演”唯一的拉动宏观经济向上的“救主”的角色,这太荒诞了(不动产市场反过来刺激货币市场的结果,必然进入长周期的滞涨)。
第三,不动产存在价格泡沫吗?
在我国的GDP总构成之中,各种侵占民生的成分太多,企业负担太重,如果不动产价格转入调整,经济的表象就处于持续低迷。
多年以来,由于某些死空头的存在与活跃,导致楼市之中的理性的空头声音,难以受到关注,低水平的空头的作用,与高水平的多头的作用,实质上是一样的。
投资保值、物业不断升值,才是不动产市场最坚定、最本质的拉动力量――中国没有真正的价值投资者,低水平的价值批判者成名之后,就成了相当不错的反向指标。
当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时,其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即与“市场失灵”相对应,还存在着“政府失灵”。正如萨缪尔森所指出的:“应当先认识到存在着市场失灵,也存在着政府失灵……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运行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所谓政府失灵就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已超过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即政府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甚至阻碍和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引起了经济关系的扭曲,加剧了市场缺陷和市场混乱,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或者政府的干预效率低下,成本高昂。政府失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由于缺少足够的财力资源,政府面对众多的“市场失灵”与多元化的社会发展目标,其干预行为往往顾此失彼,陷入干预不足与调控疲软的困境。第二种情况是即使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是成本高昂,造成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不仅不能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反而加剧和引发其他矛盾,不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第三种情况是虽然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效率也较高,但却带来了其他负面效应。比如政府干预引致政策手段与宏观目标的矛盾与冲突、政府机构扩张、寻租活动猖獗等。
一、政府失灵的理论分析
从现实来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具有发生“政府失灵”的社会基础。推进社会转型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社会各个层面自身的制度创新,并不伴随社会基本制度的转变,在中国多重转型的交错中间存在许多“灰色地带”,给公共管理权力的运作提供了较多的回旋余地,使得“政府失灵”成为可能,权力运行的软约束加上转型期社会的特点,使得“政府失灵”存在着现实的社会基础。从目前来看,产生“政府失灵”的潜在因素主要有:
(一)、寻租、内部性、腐败
在现代寻租理论中,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活动都可称为寻租活动,租金则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市场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一切市场经济中行政管制都会创造出这种差价收入即租金。寻租活动的特点是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如游说、拉关系等),以获得拥有租金的特权。寻租活动导致政府腐败,因为它使资源配置扭曲,它是资源无效配置的一个根源;寻租作为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并不增加任何新产品或新财富,只不过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把更大一部分的社会财富装入私人腰包;寻租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及官员争权夺利,影响政府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它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降低行政运转效率甚至危及政权稳定。寻租及腐败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文化进步的陷阱。一旦落人这个陷阱,就会使社会处于低效、停滞甚至紊乱的状态。公共选择学者一般都将租金归因于政府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干预。在市场体制下,只有政府才能借助于行政和法律手段,创造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并维持归一部分人所有的租金。布坎南认为,只要政府的行动主要限于保护个人权利、人身和财产并实施自愿议价的私人合同,那么市场过程就支配经济行为,并且保证出现的任何经济租金将因竞争性的进入而消失。但是,如果政府行为大大超出了由最低限度的或保护性状态所规定的限度,如果政府像它已经大规模地做过的那样,逐渐干预市场的细节过程,那么租金下降或消失的趋势就会被抵消,并且可能完全停止。因此,“寻求租金的活动同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和领域有关,同国有部门的相对规模有关”。
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的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这种现象被人们称为内在效应或内部(在)性。有如外部性被看成是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样,内部性或内在效应被认为是政府失灵的一个基本原因。市场缺陷理论的核心是外在性,政府失灵理论的核心是内在性。既然内部性决定了公共组织尤其是官僚机构的行为及运行,那么它应是各种政府失灵类型的一种最基本的或深层次的根源。它可以用来解释各种政府失灵,然而将它运用来解释政府扩张及低效最为合适。
(二)政府机构工作低效率
由于政府是一个非市场机构,其活动属于非市场活动因此非市场化的政府机构运行与企业经营相比,缺乏产权和利润最大化的约束。因为维持政府活动的收入具有非价格来源,非市场化的产出往往难以从经济上度量,使得政府机构运行缺乏一种明确投入——产出标准,这是与市场产品完全不相同的特性。正是这一特性导致了资源配置的失误和低效,且这种失误和低效是从政府机构本身的性质和活动方式中产生的:(1)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竞争活力。国家属于自然垄断范畴,这就决定了政府机构的排他性,使政府成为各种公共产品的垄断供给者,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竞争活力。(2)政府缺乏追求公共利润的动机。由于政府机构和官员与公共利润缺乏直接联系,加之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与收益难以计量,所以与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同,政府机构和官员通常追求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许多活动大都不会刻意去降低成本,甚至出现为达目标而不计成本的情况。(3)政府机构的内在扩张性。著名的帕尔森定律揭示,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力和酬金通常与其所在政府机构的规模成正比,政府官员为了提高其知名度、社会地位及获取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酬金,往往希望不断地扩大政府机构规模。(4)缺乏对政府官员的监督。由于监督者所了解的信息是由被监督者提供的,监督者可能受被监督者操纵,从而使被监督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策得以实施。(5)由于政府是一个政权组织,因而市场中存在的各种经济约束对政府往往无效。(6)政府决策方式的民主程序过程长,时间成本增大,也制约了政府机构效率的提高。政府机构工作的多重协调性造成工作低效率。为了监督政府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国家在政权设置中设计了各种监督机制,但由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及物品有着自然垄断性,因而可利用自身所处的垄断地位来封锁一部分公共服务及物品所涉及的有关资源及信息,监督者仅凭被监督者提供的信息去实现监督,很可能被监督者所蒙蔽和操纵。
(三)不完全信息与经济政策的局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前推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在现行体制和法制框架下,人们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认识和理解还有限,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不规范行为,其中突出表现就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破坏了市场秩序,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正确认识社会诚信的真正内涵,尽快建立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社会诚信体系,已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
1正确认识诚信的内涵及其作用
传统观念一般认为,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大而言之,与一个社会的文化背景相联系,小而言之,与一个人的品行修养有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行政当局对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全面直接干预,社会诚信与经济发展似乎没有任何必然联系,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政治觉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当政抬觉悟的概念日渐式微时,社会诚信的意识也似乎随之淡漠。换句话说,公众由于对社会诚信的认识有误,导致诚信意识淡漠,进而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不再是一个空洞的道德概念,也不是泛泛的政治术语,而已成为一种可量化的社会资本。随着社会诚信的累积,其社会效用和经济效用会成几何级数迅速放大,社会诚信体系也已成为经济体制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制。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可以大大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与法制相比,诚信机制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完善的诚信机制,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约束,交易规则形同虚设,交易秩序也就难以正常维持,这不仅大幅增加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也使投资者和消费者失去了对市场的合理预期,无法正常地安排投资和消费。
2获得公众的价值认同是完善诚信体系的前提条件
中国的传统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已经包含了诚信的规范。特别是儒家文化或教义,可以说是一种准宗教,它教导人们要诚实守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惜的是这种诚信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受到了重大损害。如今一些企业愁贷不愁还,逃废债务成风,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念已经被许多人所遗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转轨经济时期,经济体制处于变革和探索阶段,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绝大部分经济主体的首要目标,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已受到挑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要为不守诚信付出近6 000亿元人民币的惨痛代价。如果诚信危机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受害的是民族的利益、国家的形象。因此,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所以,继承和大力弘扬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是我国现阶段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是我们治理和净化社会、经济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诚信体系完善的前提条件应当是使公众正确认识诚信的社会、经济价值,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公民的理性化程度,进而可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诚信道德教育的内容也不应再是传统思想道德的翻版,而应是它的提炼和升华,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相适应,并形成新的道德规范。要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使社会公众能站在战略的全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加入WTO的要求,从而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使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成为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行为准则,而对失信行为则形成并保持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主体意思限度不同
针对民商法而言,作为私法进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按照自己个人意志对行为内容进行决定,对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强制进行有效的排除。例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对法律进行选择,看其适用于否。在进行诉讼提起以及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是需要当事人对权利进行主动行驶才能够实现的。而针对经济法来说,它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出发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以社会整体平衡以及收入分配公平这些公共利益的体现作为调整的主要目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利用,对于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一定给以限制,主要表现为:个人自由争取社会整体利益进行限制,对社会发展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扩宽。实质就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进一步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但是针对社会权利而言,本位所需要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限制个人的权利。
2.稳定性不同
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把市场经济中最一般的要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较为基本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身份进行确定,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有效的确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经济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例如:鼓励外商进行投资的法等,对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预测,对计划法进行引导,国家并且以法律强行的手段对原有私法财产进行改变,如:国有化法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3.效率价值两者的表现是不同的
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级层次,效益以及效率这两者之间不仅有个体之分,同时也有整体之分,民商法进行保证的主体驱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低层次的效益追求,是个体效益和个体效率,但是它们的追求不一定就会对整体的效益以及效率进行提高,在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主要就是整体效益和效率。
4.目标内容不同
民商法的方法论及其个人主义的观念是其具有个人本位的特性,这些表明民商法除了重视个人经济的短期利益之外,还鼓励积极追求更大的自身财富,就像个人主义倡导的:人是一种具有自我意志的高级动物,可以自己决定利益的选择。所以,民商法更加重视个人的利益,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与之相反,其所注重的是整体的、长期的利益效果,经济法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只有社会整体强大,个人利益才会提升。因此,经济法注重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长期发展,其目标是实现全人类的大发展。
5.权利保护的特点不同
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以及其它一些组织合法民事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受到民法的保护,不仅组织不能够进行侵犯,其个人也不能侵犯,对所有人赋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要是从国家角色、企业角色以及个人角色之间的不同进行区别的对待,也就是按照市场主体的经济境遇以及地位的不同,对其赋予不同的权利以及义务,主要表现在:垄断行业中企业与普通行业企业、消费者等。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联
1.两者在调整对象交叉
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的根本取向,民商法和经济法同样如此。民商法赋予各个市场主体同等程度的保护,同时给予每个人相同的权力与义务,而不会受制于不同市场主体关系强弱影响。而经济法却会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实力给予不同力度的权力与义务保护。虽然民商法与经济法分别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为主,但个人本与社会共处于同一个整体之中,两者相互交叉而又趋同,都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的共同目标而努力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在维护社会平等中各自扮演重要的角色,各自维系各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更好地维护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权益。在这个市场经济日益繁盛的时代,民商法和经济法是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他们相互依托共同肩负起构建和谐市场的重任。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
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经济法它属于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一般情况下,能够通过强行性规范,对市场机制的外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具有干预性规则、整体性规则以及政策性规则等,对市场的失灵进行有效的解决,对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在民商法以及经济法中,有些要素不仅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用,同时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通用。